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范文

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24

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

篇1

【关键词】绿色会计 生态环境 可持续发展

1 引言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是:总体恶化、局部改善、生态赤字在不断扩大。随着人们环保意识不断提升,对资源节约与可持续发展的追求日益坚定,绿色会计由此产生。绿色会计是传统会计和新型会计核算的融合,是通过确认、计量、披露、分析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带来的影响来研究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从而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

传统会计准则下,企业往往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其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带来日益严重的生态压力。当前生态环境状况下,发展绿色会计能反映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企业生产成本,促进企业挖掘内部潜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成经济、社会、自然环境三方面协调发展,对于我国生态环境可以起到不可忽视的改善作用。

2 实行绿色会计的必要性

2.1 生态环境现状的客观要求。企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条件是其在环境方面达成可持续化的使命。当前我国一味注重经济发展,忽略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空气污染严重、森林的覆盖面积下降、水资源严重短缺等一系列生态问题越来越严重。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顾一切掠夺资源,缺乏社会意识。企业应当将生态环境成本归入会计核算的成本之中,来达到经济的真正可持续发展。因此,实行绿色会计是企业在生态环境现状下发展经济的的要求。

2.2 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当今企业的发展成本已经不仅仅是传统的人工成本、原材料成本,环境成本成为企业应当考虑的新型成本之一。企I要想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化,不应只看到眼前的经济利益,应当把目光放在长远之处,考虑环境成本。企业要想长久的处于发展阶段,应当从现在做起,将环境成本等内容纳入会计核算当中,时刻考虑如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化,要转变目前高投入低产出、消耗大、利用率低、污染严重等传统的生产方式,在发展中寻找最适合自己的绿色会计准则。

2.3 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经济一体化不断推进,中国在“引进来”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引进或投资那些高投入低产出、掠夺本国有限自然资源的低级生产项目,更需要企业披露绿色会计信息,指引投资和引入的方向,以便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身权益,在国际市场中处于主动地位。当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问题,同样,绿色会计也需要各个国家加强交流,共同推进,在这一学术领域的共同研讨可以达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双赢。

2.4 绿色环保成为新世纪主题。从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到2012年的伦敦奥运会,以及2014年的南京青奥会,世界各地各级盛事都将绿色环保作为不可或缺的主题。在奥运会举办之前,北京市人民就被要求节能、节电、节水,进行垃圾分类、报纸回收、无纸化办公等一系列环保工作。

2015年,主持人柴静以其生活中的亲身经历为引,以空气污染问题为中心,深度调查了当前中国的雾霾问题及环境污染的现状。纪录片《穹顶之下》一经播出就引起巨大的反响,原本就越来越严重的空气污染和环保问题再一次获得人们的关注。要改善当前环境状况,绿色会计在我国的推行势不可挡。

3我国绿色会计发展面临的问题

绿色会计被引入我国的时间晚、发展缓慢、实践经验不足。上世纪80年代,绿色会计才被引入中国。90年代初期,关于“绿色GDP”的研讨,才让绿色会计在我国取得较大的发展和完善。当前,我国绿色会计的发展仍面临许多阻碍。

3.1 绿色会计理论系统不完整。由于绿色会计这个新型概念在我国引入的时间较短,故其理论发展要优于实际操作发展。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公司不完全了解绿色会计,或者说不明白应当划入绿色会计考虑范畴的事项、具体要素以及核算方法。绿色会计在我国存在的时间过短,相关研究人员较少,相对于传统会计不断的完善和适应我国现实情况的变动,理论系统并不完整。

3.2 绿色会计尚未得到企业重视。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总量上升极快。在此背景下,没有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我国绿色会计的发展面临的难题。近些年来,我国经济一直呈良好态势,尤其是工业的迅速崛起,使我国经济不断向前大步前进。工业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同样给企业赢得了不菲的经济效益。企业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不知环境危机已悄然而至。传统会计中的利润核算只需要企业将销售额减去销售管理等传统成本,并不考虑环境成本。由于企业的不重视,报表中显示的利润远远高于考虑环境成本在内的实际利润,导致企业利润虚增。企业只注重利润,自然也就不重视绿色会计。

3.3 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绿色会计的优势正在逐渐被社会以及公众所接受,相关理论不断完善,然而绿色会计核算对象复杂,不能明确界定,具体核算内容也不确定,不能有效识别。相关法律规则尚不健全、环境的成本难以测量,致使绿色会计在我国发展缓慢。在我国,大多有关绿色会计研究仍处于理论阶段,尚未形成具备实操性的会计方法,研究人员不能从实际操作中得到问题反馈,也就不能找到合理有效的方法来完善相关制度,这为绿色会计在实际操作中增加了难度,成为阻碍绿色会计在我国跨越完善的又一道障碍。

3.4 缺乏绿色会计相关会计人员。相对于传统会计人员数量而言,绿色会计人员数量少,缺乏相关人员是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绿色会计人员除了需要掌握会计专业知识以外,还需要一定的生态环境知识。当前大学会计专业课程中,很少涉及绿色会计,有关教育不足,学生了解的知识也不够。而且政府对这方面的认识不足,对此不够重视。作为为人民做主的政府,面对企业追求非法利益,官僚者们选择视而不见,势力者们选择眼观测色,这就使得绿色会计的进程缓慢。

篇2

关键词 生态环境 问题 保护

中图分类号:X171.1 文献标识码:A

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也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为生态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革新的步伐。

虽然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与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加大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生态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公众环境维权意识的提高,人们更加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环境保护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环境执法存在的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些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与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推动,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以环境监察执法稽查为保证,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体系。一般来讲,环境执法部门对污染防治比较重视,不少地区对于生态环境执法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例如,生态环境督查机构少,力量薄弱,执法人员配备不足,加上执法权限有限,缺少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的生态环境督查职能机构,不能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执法对象数量庞大,我国目前的环保执法主体分散在水利、海洋、林业、矿产资源等10余个资源开发部门,环保部门难以统一指挥和协调,其执法能力大受影响。而环保局人员编制有限,相对于繁重的执法任务,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再加上执法人员的权限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所有这些都为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不顺,环保部门难以发挥统一监管作用。我国的每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几乎都有管理体制的规定,而最基本的管理规定模式就是“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事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某某、某某、……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对某某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到底怎样“统一”?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结合自己职责进行管理的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怎么处置?等等,都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得统管部门想统统不起来,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效配合。而分管部门总感觉自己是处于配角的地位,进行监督管理也是为统管部门做嫁衣裳,有了成绩尽是统管部门的,因而缺乏管理的积极性。另外,使分管部门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立法中在规定统管部门的职责时,往往对审批权、收费权、处罚权规定得比较具体,而对分管部门虽然有时规定一些监督检查权,但却不让分管部门参与审批、收费和处罚,这样就使得分管部门觉得自己的管理没有权威。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在我国,有些地方的环境监察队伍在工作中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反映的环境破坏问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导致群众的意见很大,以至于越级上访者有增无减。还有些地方的有关执法部门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经常性的工作采取突击抓的方式,致使工作陷入被动, 当遇到重大的损害环境行为或事件时,往往采用重点治理、专项整治的方式来应对。这种权宜之计显然也影响到环保的执法力度的长效发挥,甚至会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起到负面效应。再一些地方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片面强调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敢碰硬、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不少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对开发区不敢查,对重点保护企业不敢查,领导不点头的不敢查,查过一次但处理不了的不敢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敢查。有的基层环保局不是在加强执法,而是千方百计地应付上级检查,替企业说情。有的地方政令不通,要求查办的案件、上报的情况,三番五次催不上来。

(4)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方环境保护意识淡漠,重经济、轻环境,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形成了引进容易治理难,关停更难的困难局面。对环保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辖区环境污染问题久治不愈,环境纠纷不断。

(5)提高环保执法的力度,保护生存环境。有法可依,仅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任何理想的环保法律如果不能付诸实施,终究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强化环保执法是环保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我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得以贯彻与实施的重要保证。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让环保执法真正的硬起来,污染防治工作才能得到有效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才能无处逃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够早日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篇3

农业在海南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只有发展好海南的农业,才能推进海南经济不断发展。农业发展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农村发展,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当前,海南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在整体上十分严峻,制约着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政府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但是在此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体系化程度不够、地位较低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是势在必行的,也是海南生态文明建设的最主要目标。

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海南农村;法律制度

由于独特自然条件和国家政策鼓励的影响,海南农村经济在海南经济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海南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制约因素,这就导致了海南农村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对于海南农村的生态发展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坚持海南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推动海南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迫在眉睫。

一、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比如农村经济结构上的问题等,具体如下所述:第一,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导致了能够直接开采的资源正在急速减少,并且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恶化。从地理条件和历史条件上来说,海南处于“南荒地带”,和大陆的长时间脱离,导致了其余大陆其他地区相比,生态环境系统更加的脆弱,经济发展也长期处于发展不快的情况。而且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其文化传播和大陆其他省份有着较大的差距,导致了海南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不当,目前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乱开乱采的现象,也就致使海南部分农村的自然资源损耗严重,生态环境恶化速度较快。第二,由于海南农村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经济建设的步伐,也就导致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缓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南农村发展的脚步,同时也造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缓慢。由于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所以道路、水利等设施都不达标,在台风和暴雨天气的侵袭之后,土路被冲毁,田地受到侵害。第三,主人翁意识的缺失。在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当中,海南农村群众没有认识到自己主人翁的角色。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着总人口约四分之三的比例,农村的群众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直接的关系到了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对于海南来说,农村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其素质水平直接的关系到了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海南的独特地理环境,再加上城乡之间的差距,海南人口的教育水平较为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就更加低了。

二、当前海南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治分析

(一)缺乏农村环境立法理念

当前,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是以城市为主,也就是说环境立法首先应该将目光聚焦在工业污染的治理上,而后再去考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所以城市和农村的立法存在着二元结构问题,因为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导致环境立法在农村中比较缺失。由于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方面,所以没有体现城市和农村的平等重视,经常是在牺牲农村的生态环境基础上来改善城市的环境问题,也导致了农村无法得到生态效益的有效补偿,最终使得农村环境更加恶化。在生态环境的相关立法当中,缺乏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对我国的农村环境改善不利,而且也影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于《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对农村环境保护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令。在2007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之前,我国没有过任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任何政策。在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当中,也有一些法律法规是缺乏原则和系统性的,也对农村的实践情况有所脱离,导致了法律法规没有可行性。例如在《环境保护法》的第三十三条中提到了保护农村环境,要推动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第五十五条当中虽然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对农村饮用水和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出台配套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农村生活污染垃圾的防止具体方法有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但是海南省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在农业法的第八章当中对农村环境保护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进行具体的配套措施规定。可以说当前我国环境法大多都是针对城市制定的,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

(三)农村环境执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海南省的农村环境问题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海南省的环保部门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前海南的环保部门设置只达到了县区级,而没有覆盖乡镇级,而县区级的环保部门重点是城市环境问题和工业污染,农村环境问题变成了环保工作的盲区。第二,当前我国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和分部门合作的方式,除了环保部门,水利、农业等部门掌握了农村环境的执法权,由于执法主体多,导致了权责不明,权利分散的问题,这样就会使得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第三,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当前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对一些环保评价不过关的项目进行批准,法律的执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环境污染严重、但是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政府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这样做的后果严重的损害了环境保护。

(四)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

2009年设立农村环保专项基金前,我国的环保投资几乎只用于城市环境和工业污染的治理过程,而且一般只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的排污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当中,忽视了农村的治理,治理城市的过程是以牺牲农村为代价的。由于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农村环保设施落后,在海南,很多农村没有建立起排污系统,产生的污水何垃圾等没有经过处理就被排放到了环境中,严重的破坏了农村环境。另外,由于农村的检测站设备落后,设施不完善,导致了农村环境的情况无法被真实的反应,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十分困难。

(五)农村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由于当前收到了经济和生活习惯的限制,海南的农村群众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当前海南的农业技术并不发达,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群众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落后生产行为会产生的严重环境污染。此外,由于农村的法律教育比较落后,导致了农民的法律观念不强,维权意识也比较差,在环境污染行为的面前,鲜少有人会进行法律维权。在环保的过程当中,必须要认识到,农民才是环境保护的主人翁。对于农村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必须要提升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三、生态文明建设下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树立起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推动相关立法

要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持,完善立法是建设生态文明新农村的必要条件。但是当前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只重视城市环境的保护,忽视了农村。就我国目前农村环境十分恶劣的现状,必须要加强农村环保立法,改变立法过程当中边缘化农村立法的现状。以《立法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应当是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的基础。《环境法》提出了以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在农村环保立法的过程当汇总,要以环境法确立的原则和理念为基础,摒弃立法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老旧观念,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提升到城市环保立法的同等地位,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很多条款和制度都是基于城市、工业环保的要求的,并不能够适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由于农村的环境保护油这独特的生活背景,因此,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上给予农村特别的关注。立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村环保立法的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农村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吧农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居民的生活污染等问题作为重点的防范对象。并且将《农村环境保护法》提上日程,将其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可以说,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基础,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壤污染十分严重,但是当前海南对于土壤污染的相关防治条例却稀缺。当前应当转进对土壤和畜禽养殖污染进行保护立法,才能够弥补空白。

(三)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农村环保执法,首先要建立起农村环保执法的机构。根据当前海南盛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笔者认为应当在乡镇设置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派遣专门的环保人员,依法对农村的环保行为进行管理。此外,在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在日常食物的管理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可以考虑给予这些组织一定的管理权限,协同管理。其次,要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明确在工作过程当中的分工。在环保的过程当汇总,应当以环保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同时,也要明确环保法执法的程序和责任,加大执法的力度。最后,要完善政府在环保过程当中的责任。由于环保法当中对于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的十分笼统,没有具体的规定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现阶段,海南的农村环保工作一定程度上,仍然以来政府的行政力量,因此,要对环保考核体系加以重视,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环保考核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引导全体农民对于环保的重视。对于由于政府不作为导致的环保问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总结

海南是我国的“四季生态花园岛”,并且可以向世界亮出中国的生态名片。海南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赋予了海南十分重要的使命。所以当前海南农村环保建设迫在眉睫,我们要不断的进行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建设,推动海南新农村的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断的改善海南的生态环境,推动海南经济持续的增长。

参考文献:

〔1〕臧成.论生态文明建设下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109-114.

〔2〕刘昕蕾,刘悦.分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旅游纵览月刊,2015,(4).

〔3〕夏青.绿色中国梦———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生态化路径研究[J].科学导报,2014,(6).

〔4〕赵凤琴,蒋欣阳,邢巧,等.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保护机制创新研究———以海南省为例[J].生态经济:学术版,2014,(1):383-386.

〔5〕李知淘.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5.〔6〕高迪.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研究[D].吉林大学,2014.

篇4

关键词:矿业开采;生态环境;基本原则;防治措施;矿产开发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D85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9-0084-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9.04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的发展速度是有目共睹的,而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矿产资源的开采。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矿业开采由于缺乏科学系统的规划,对矿产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使得矿产资源浪费和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十分严重,虽然当前很多新建的大中型矿山采取了若干保护措施和生态重建手段,但是旧有矿山的生态环境仍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深入地剖析矿业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成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开发与保护并举目标,对于促进矿业开发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积极意义。

1 矿山生态环境现状

1.1 矿山生态环境防治面临的挑战

除却新建的大中型矿山,旧有矿山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基本形成,并且面临着愈发严峻的挑战,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要治理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多,难度也越来越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矿产需求也必将不断增加,这也就决定了采矿活动不会停止,反而会继续增强。但是对于旧有矿山来说,其生态环境问题本就十分严重,一旦加大矿产资源的开采力度,那么必将出现新老问题的叠加现象,使得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难度增大;第二,集体和个体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仍旧无法彻底解决。集体矿业和个体矿业在20世纪80年代异军突起,有力的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乱采滥挖、冶炼工艺落后等问题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影响。近年来,虽然国家加大了对个体矿业的整合力度,但在短期内个体矿业和集体矿业仍将持续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第三,需要处理的矿山三废越来越多。在矿山开采过程中排放的三废既是重要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是导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主要因素,矿业开采过程中三废的排放量本就很大,再加上旧有矿山对其处理的忽视,使得矿山三废处理难度越来越大。

1.2 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矿业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矿石采掘、选矿和冶炼等环节,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方式和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是多方面的。目前比较常见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四种:第一,对土地资源的破坏。上文中笔者已经论述过在矿业开采的过程中三废排放量是很大的,以废石为例,每生产一吨金属或者煤炭,往往会产生上百吨的废石,如果没有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那么这些废石必将占用大量土地资源。此外遇到暴雨天气,废石废渣又将成为泥石流发生的新物源条件;第二,对空气和地下水的破坏。当前矿业开采中对空气和地下水破坏最为严重的是硫化工和煤炭。其中煤炭采矿业排放的废气多为烟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对空气污染严重,硫化工生产则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及汞、砷等有害物质,对地下水污染严重。当然,其他类型的采矿业也会或多或少地对地下水和空气造成一定的影响;第三,地表景观破坏。近年来,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沉降、地裂等灾害在矿山时有发生,对矿山地表景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例如露天采矿导致地表植被破坏、山坡滑动,采矿淘金破坏河道等;第四,对水循环系统的破坏。疏干排水是采矿中常见的一种行为,其往往会导致大面积的地下水位下降,进而使得区内泉水干枯、河流流量锐减,改变了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循环条件,使水环境发生变异甚至恶化。

1.3 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导致矿山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四个因素:第一,计划经济时代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忽视。除却当前新建矿山之外,旧有矿山基本上都开始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当时特殊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一方面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矿业开采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快又好”仍是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想,使得矿山企业的工作重心在矿产资源的开采量上而不是生态环境的保护上;第二,市场利益的驱动。进入21世纪之后,国家开始逐步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经济发展理念从“又快又好”到“又好又快”再到“可持续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仍旧有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更多利益,采用非常简单、粗放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在开发的过程中也不愿加大投资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从而使得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第三,政府管理的不到位。一方面当前关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旧不够健全,各级政府也没有针对性地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和政绩,对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视而不见,使得矿山生态环境防治工作严重滞后;第四,社会环保意识淡薄。矿业开采虽然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矿山地区的经济水平相对落后,当地群众的环保意识较为淡薄,再加上新闻媒体和宣传对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的报道较少,使得矿山生态环境防治工作难以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

2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

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是多年形成的,问题积攒较深,涉及的矛盾较多,因此在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防治时不能采取单一的治理措施,要在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的基础上综合采取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政策手段等多种措施实现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有效

防治。

篇5

人类社会自从进入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也越来越强,物质文明越来越发达。然而不容乐观的是,经济迅速发展、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同时,生态环境也遭到日益严重的破坏,为此付出了生态危机的惨重代价。现如今,人们已经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并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只有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2可持续发展观的形成及内涵

可持续发展思想产生的背景是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并对人类生存环境产生威胁,人们开始关注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二战以后,各国以牺牲资源为代价谋求经济发展,形成了经济增长发展观,这种观念忽视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不顾环境资源的承载力,使得整个人类社会出现全球生态危机。可持续发展观的定义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持续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经济,并满足人类发展的需要。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既要满足本代人的公平,又要满足代际间的公平,公平的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持续性原则的核心是经济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环境的承载力,离开了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基础,社会就无法持续发展。因此,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要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为日后经济发展提供可持续力。共同性原则是指生态环境危机是全球性的,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各国的共同目标,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要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3当前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环境问题是当前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原生和次生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是自然诱发的,受自然力的操纵,很少受人为因素影响,而且人类对这种环境问题没有控制能力,主要有地震、滑坡、台风等。次生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利用资源引起的生态破坏,主要是因为社会活动违背了自然规律,导致环境结构变化,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总之,当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表现有水土流失、沙漠化、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不仅对当代人的生活质量产生影响,还威胁了后代人的生存。

4可持续发展观下生态环境保护策略

4.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

改善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密切联系,不仅极具生态意义,还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对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效地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和谐氛围。一般来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可以在全社会开展,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都应组织相应的宣传人员讲解环境保护的知识,以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生态环境保护观念。

4.2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着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进程,要想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模式。发展低碳经济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它具有持续性、协调性、系统性和低耗性的特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能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外,还要将科学技术应用在环境保护方面,但又不能通过单纯的技术手段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突破科学技术的局限性,将环境保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可持续发展放在统一大背景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根据我国国情,把发展、资源与环境紧密联系起来,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4.3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重污染防治、点源污染、两端控制,轻生态保护、区域治理和全过程控制。所以,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依然是重要任务,要加快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步伐,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5结语

篇6

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对资源的开采利用,使得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被破坏,所以为了我们有一个好的生存生态环境,从现在起,我们要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我们的家园。所以,现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成了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那么,如何才能让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呢?那就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一些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国家的政策,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 制度 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当前形势下,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就是生态环境的问题,这个问题受到了全世界的共同的关注,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对生态环境的监测是我们警醒生态环境保护和对生态环境执法的很重要的依据,我们想要保护生态环境,那么就需要对生态环境进行检测,换言之,生态环境监测就是我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如果我们不对生态环境进行检测,那么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生态环境管理的工作就是没有条理的,就是不清晰的,可以很明确的说,如果没有提前的生态环境监测,那么下面的一切工作都是寸步难行的。因此,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式不可缺少的一步。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还不够强烈,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知识性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在生态环境监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一、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当前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还不是很成熟,但已经初步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就拿现在说吧,我国已经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主要的监测技术的监测系统,还拥有2300多个的生态环境监测站以及将近50万人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大队伍,但是因为还不成熟,所以依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颁布了不少,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专门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的,现在唯一执行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就是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方法》,但是这部管理法的内容太概括,没有具体的管理事项,这部法律是在2007年9月1日实施的,这部法律对当前的生态环境形势已经没有太大的实用性了,它已经跟不上生态环境监测的发展了。因为只有这一部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现在来说还没有太大的意义了,所以在当前没有一部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使得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来作为保障,这样就造成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钻了不少法律不完善的空子。

2.我国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可操作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法

现在,我国建立了不少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工作单位,例如,除了国家的检测局外,还有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环保局等以及一些地方的相关的管理部门都已经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作为重点之中的重点,这些部门都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调查以及研究一个合理的方案,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现在处于一个多管理,无法律,多部门的不同的管理规范之中,最终导致了国家检测局得到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也不统一。

3.生态环境监测的硬件的设备不够先进、活动的经费不充足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进行是要依靠先进的生态环境监测的仪器,如果没有先进的仪器和先进的设备的投入使用,那么就不能够顺利的进行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上级分配的任务一直无法进行,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即使我们有先进的技术人才,也没有办法顺利的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上面说到的我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烈,生态环境监测的技术还不成熟,所以,我国境内普遍存在生态环境监测的设备不充足,技术人员的技术不够先进等问题,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设备的造价是非常高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本来就经费不充足,所以造成一些老化的设备没有资金改善,先进的设备没有资金购买的状态,这就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的发展。

4.关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监测数据的不真实、没有纪律性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主要是政府部门,所以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的监测的结果有很浓重的行政色彩,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为了地方的政绩而谎报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和生态环境监测的结果,这样就直接影响了生态环境监测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二、对于这些问题相关的应对策略

1.我国应该加强立法,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地位

生态环境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所以我们应该从实质上解决,首先我们应该尽快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严格的要求。我们还应该高度的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在大的前提下,颁布一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的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的法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度的建设,让生态环境监测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都有法可依,法律人员都有法可执。

2.快速制定相对统一的,完善的可操作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式

我国的相关的对生态环境监测的部门应该积极的参考国际的统一标准,加快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标准,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工作,提高我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可执行性。现在,我国还在使用旧的标准,没有和国际达到一个统一,这样就影响了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先进性,不得达到与世界接轨。

3.大量的投入资金,重点放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建设上

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监测站是监测工作最实质的地方,这里所得到的生态环境监测的数据是最真实的、可靠的。所以对于生态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是必须走的一步。所以我们应该加大资金的投入,这样就需要得到各个部门的认可和支持,然后我们还要换取先进的思想,在思想上做调整,多方面的引进资金来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的各个方面。还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引进市场体制,增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的积极性。

4.建立一个严格的监督管理部门

篇7

一、和谐社会视野下大学生生态文明观培育业已取得的效果

大多数同学对保护生态环境态度良好,具有很高的热情。有93.6%的同学都认同生态环境意识对环境及环境保护行为的重要性。另外,在访谈调查中大多数被调查者也都表示,作为大学生对生态环境保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加强大学生的生态文明观培育和发展。

1.生态忧患意识明显提高。本次调查问卷中设计了关于生态环境问题迫切性的问题,96.3%的同学都认为目前我们的生态环境问题亟待解决,生态环境状况亟需改善。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对于生态环境本身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比较清晰的认识,反映出当代大学生的生态忧患意识明显提高。在调查问卷中提到“对五年后地球生态环境状况的预计”,认为会“变好”的占调查人数的23.2%,认为“可能和现在差不多”的占15.3%,认为“会变差”的占61.5%。这样的结果体现了当代大学生对于地球生态环境的危机感,同时也反映出大学生对当前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生态发展前景并不乐观的态度。

2.生态感知力增强。调查发现,对于简单的生态环境基本常识,同学们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如有87.1%的同学都知道酸雨形成的原因,对森林的生态环境作用,全球变暖,大气、水污染及其影响这样一些简单的环境问题知晓的比例较高,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学生生态感知能力的增强。

3.生态行为能力有所提升。调查中,我们问到“为了促进环境保护,您做过哪些努力”时,有50.7%的被调查者表示进行自我约束,注重个人生态文明意识和行为水平的提高;23.7%的人平时积极关注生态环保信息,努力增进自己的生态环境知识。这一点充分说明了大学生这一群体积极关注社会环境问题,努力为解决社会环境问题出力的积极良好心态。另外,有合计25.6%的人做过环保志愿者和为环保捐过款,这一比例虽然不算高但也足以说明大学生已投身到环保公益活动中去,为环保公益活动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和谐社会视野下大学生生态文明观现状存在的问题

根据调查统计结果显示,不同年龄、性别、不同专业之间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知水平相当,反映出当代大学生生态环境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1.生态环境知识相对缺乏。调查中,虽然同学们对于简单的生态环境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但其知识结构还是显示出相对的片面性,只是对常识性的、广泛宣传的生态环境知识比较了解,而对于不常接触的、较为深入的相关生态环境知识,则知之甚少。关于环境知识的考察,笔者设置了两道题目,调查结果如下:第一,当笔者问及“世界环境日是哪一天”的时候,有207人即59.1%的被调查者知道;第二,问及对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的了解情况时,很了解和比较了解的有97人,占被调查者的27.7%;了解一点的有219人,占被调查者的62.6%;一点都不了解的有34人,占被调查者的9.7%。由此可见,大学生对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知识了解的不多。环保知识是影响环保意识的重要因素,环保知识的缺乏直接影响大学生环保意识的提高。调查结果显示,49.2%的同学感觉到自己掌握的环境知识不够用,37.6%的学生认为自己的环境知识缺乏,还有3.8%的人表示不清楚,仅有9.4%的学生认为环境知识够用。问卷中还设计了对大学生生态环境知识水平和获取生态文明知识的来源和渠道的考查。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对于生态文明知识及生态环境相关知识的获取渠道的回答表明,目前大学生取得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通道主要为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常见的大众传播媒介,占到了被调查者的78.1%,其次是通过学校课堂教育占到15.4%,另外从亲朋好友那里获得的占到5.3%,其余1.2%选择了其他途径。这反映出大部分学生获得的生态环境知识是片面的、零散的,不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2.生态文明意识发展不平衡。大学生对自我生态环境意识评价过高。一方面大学生在对自我生态环境认识水平进行一般性总体评价时自我感觉良好,在自我生态环境意识总体评价中选择“很强,自觉性很高”的只有19.6%,选择“还可以,但是做到的不多”的占到48.3%,选择“不强,做到的也很少”的比例占到了28.4%,还有另外3.7%的人“说不准”。由以上数据可以明显看出,大学生对自我环境意识评价高于实际生态行动评价,对自我环境行为要求还不够高,这反映出大学生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行为水平发展的不均衡。另外,我们在访谈调查中可以看出,同学们关注较多的是身边的日常生活型环境问题,并且对桂林市的生态环境状况表示乐观。而对生态环境破坏、大气污染的产生原因及其治理措施等生态型环境问题的认知水平则偏低。

3.生态行为能力有待提高。当问到“是否使用一次性塑料购物袋或一次性餐具”时,经常使用的人数比例达到41.7%,一直都使用的占13.7%,偶尔使用的占30.8%,从不使用的只有3.8%。可以看出,大学生对生态文明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大多数人都还没有认识到消费方式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还没有清醒地认识到生产和消费方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没有意识到我们需要通过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来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在生态环境行为的实践方面,对于一些简易环境行为同学们总体上做得还不错。同时我们通过调查分析发现,大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还具有普遍的从众心理。当问及“碰到有人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良环境行为,您的做法是”时,调查显示,表示“会阻止”的同学占到总调查人数的10.7%,表示“不会阻止”的占83.5%,还有的选择“与我无关”。这表明大学生在面对别人破坏生态环境的时候,持消极保守的态度,绝大多数学生都不会主动劝说、制止别人的不良环境行为。

篇8

 

近年来,鲁西南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但随着招商引资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正逐步恶化,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存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鲁西南地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鲁西南地区人口密集,传统农业占很大比重。同时近年来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当地小企业迅速增加,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加重。本文通过调查,归纳出当前鲁西南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农业化肥农药过量使用导致农村土壤、大气及水环境污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近年来,农业生产中频繁、过量使用农药、化肥,不仅导致地表土壤污染,同时也带来了大气环境的恶化和地下水的污染。鲁西南地区作为我省重要的粮食生产区,防治农药、化肥污染既是保障安全粮食生产,更是保障当地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二)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恶化。近年来,鲁西南地区招商引资步伐加快,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在繁荣农村经济的同时,也产生了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等问题,一些企业无视环境恶化,污水处理设施不达标,甚至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河流、坑塘,严重污染当地的水资源、土地及大气资源,带来农村生存环境的恶化,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

 

(三)农村养殖业无序发展带来的环境恶化问题十分突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养殖业由于进入门槛低、投入资金少成为农民创业的重要选择。在鲁西南养殖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大气及土壤、水资源污染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养殖业中产生的家禽、家畜粪便等导致当地大气环境恶化,同时由于一些养殖户肆意排放废弃物,导致禽畜粪便随着雨水的冲刷进入土壤河流,进而污染当地的土壤、河流,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

 

(四)农村环保意识淡薄导致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不容乐观。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农村社会的繁荣和农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同时在生活中产生的垃圾也日益增多,白色污染正在农村不断蔓延。同时由于农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乱倒乱扔垃圾的现象不断发生。

 

(五)农村环保制度缺失加重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上日程,相关立法机制也不断完善。但在目前,针对农村环境保护还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与制度保障,农村环境保护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足够重视,生态环境工作没有进入有序发展。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更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措施。针对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本文在立足鲁西南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些对策与建议:

 

(一)合理发展农业,控制农业生产中的化学污染。根据科学发展观及可持续发展思路,农业生产要构建高效、协调的生产模式,逐步淘汰破坏生态环境的农业生产措施,科学种田,控制化学物质污染。一方面大力倡导生态农业,建立良好的农业生态体系,通过优化土地资源组合、规模化农业生产、推广科学施肥,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开展对农民农业生产知识的培训,鼓励新生代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形成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通过开展对农民科学知识的培训,鼓励农民掌握现代生产技术,科学种田,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建立高效农业生产模式,防治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建立健全农业环境监测。尤其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蔬菜、粮食、畜产品的监测,预防重大农药污染。

 

(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对工业生产污染的监测与控制。防治农村生态环境污染,要积极发挥当地政府的管理作用,明确责任机制,加大对工业生产中废气、废水排放的查处力度,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对工业生产中的污水等严格监控,从源头上切断污染源,根治农村生态环境恶化。一方面要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充实环境保护部门力量,使环境保护工作提上党委政府议事日程,保证相应的工作条件,同时责任到人,严格监管,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乱排乱放的企业严格处罚,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应关闭取缔。同时严格环境准入机制,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广农村适用的环保技术。由于鲁西南地区目前农村发展较发达城市落后,没有应逐步建立农村生态环境监控体系,加大对农村环境的监测,合理控制农村农药化肥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养殖业污染等污染源。当前针对农村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要尽快研发出消除农业污染的相关技术措施,形成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一方面加快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控制生活垃圾的乱倒乱放现象,同时合理利用有效资源,防治土壤及水资源、大气污染。另一方面建立农村环保和科技技术服务体系,推广农村适用的环保技术,合理处理牲畜粪便、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形成协调的农村生态环境体系。

 

(四)加强环保宣传,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针对当前鲁西南农村地区的现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该积极发动群众,通过电视媒体、报纸、村喇叭等渠道广泛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创造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树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强烈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由于长期以来鲁西南地区发展较为落后,农村地区更是如此,没有建立现代生活方式,人民群众对于生活垃圾没有合理的处理方式,乱扔、乱倒垃圾的现象极为普遍。同时由于近年来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大量增加,针对这种社会现实,更应该从农民思想层面入手,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切实改善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农村生态环境更是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环节。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形势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更是重中之重。因此,要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增强环保意识,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篇9

一、研究方法

当前,对生态移民的文章主要集中在期刊论文、硕博士学位论文以及少量的书籍中。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对中国知网CNKI期刊数据库中的论文进行搜索,检索当前相关的学术论文。截至2012年10月,发现在期刊数据库中,以“生态移民”为关键词输入题名共有440篇相关文章,其中核心以上期刊共有145篇。在具体研究过程中,考虑到文章的代表性与权威性,又以这145篇论文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同时,对研究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类,分为生态移民理论问题、安置模式与政策问题及社会文化问题三个方面。初步来看,理论类问题主要包括生态移民的定义、分类、基本原则等问题;生态移民的安置模式与政策类问题主要包括生态移民的扶贫、经济补偿、后续发展、安置政策、安置模式等问题;社会文化类问题主要包括社会整合、融合问题,思想文化变迁等问题。基于上述的分类方法,笔者对145篇论文进行了初步统计,来具体分析当前的研究内容。在统计过程中,由于部分论文与研究主题相关性不大,做删除处理。通过表1,可以发现有关生态移民的安置模式与政策问题与社会文化问题的论文数量较多,两者之和超过95%。其中,有关生态移民的安置模式与政策的研究论文数量在当前来说是最多的。从研究论文的总体数量上来看也有一个趋势走向,在1993-2002这十年间,相关的论文数量并不多,只有8篇。但自从2004年以后,相关论文数量开始逐渐增多,一直保持在两位数,可以说生态移民问题研究开始得到学术界的关注。在此,需要说明一下,在2004年7月30-31日,“生态移民:实践与经验”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举行。此次会议就生态移民的实践和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虽然学术界还存在许多不同意见,但是就建立事先评估机制及生态效益长远评价体系必要性等方面则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并对相关学术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热烈的讨论。正是这次会议的召开,增进了我国学术界对生态移民问题的关注。

二、基本概念等理论问题

当前,学术界对于生态移民的研究在理论层面主要集中于定义、分类、必要性等问题研究。但对生态移民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之后,发现上述问题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论,需要进一步进行分析。

(一)生态移民的定义学术界对生态移民的定义说法存在很大差异。1.关注经济利益层面:葛根高娃、乌云巴图认为,生态移民是指由生态环境恶化,导致人们的短期或长期生存利益受到损害,从而迫使人们更换生活地点,调整生活方式的一种经济行为。[1]2.关注政府行政层面:刘学敏认为,生态移民就是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经济出发,把原来位于环境脆弱地区高度分散的人口,通过移民的方式集中起来,形成新的村镇,在生态脆弱地区达到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2]3.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层面:包智明认为,生态移民是因为生态环境恶化或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所发生的迁移活动,以及由此活动而产生的迁移人口。[3]4.关注的多目标性:方兵和彭志光认为,生态移民从保护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出发,既考虑移民能致富奔小康,又不能破坏迁入地近期和长远生态环境,同时保护迁入地原居民利益不受损害,是多目标移民。[4]的确,当前对生态移民的定义从不同的关注角度予以了各自的解读,但是,笔者认为就生态移民所应该关注的对象与性质来看,生态移民是“生态”+“移民”概念的结合,移民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态的变化或影响,其应具有的性质是生态性质的,移民应是以生态保护为前提条件的。所以,笔者认为生态移民首要关注的问题就是生态环境保护,其定义也需要从生态环境保护为起点,作为生态移民的主要内容构成。在此,笔者同意包智明给出的定义,生态移民是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或者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由此产生的人口迁移活动。

(二)生态移民的分类生态移民的分类方法很多,有关注移民的原因、移民的方式、自愿的程度、迁徙的规模、移民的社会融合情况等多种类型。1.从生态移民的迁徙原因来看:①生态环境破坏型,即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或崩溃,人类在其中难以继续生存下去,并且在短时间内生态环境也难以恢复,人类需要从当时当地的生态环境中迁徙出来。②生态环境改善型,在一定的区域内,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等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与破坏,生态环境在逐渐地退化或难以正常维持下去,需要通过迁徙当地的人口来减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得生态环境能够逐渐好转。2.从生态移民的方式来看:①自发性的生态移民,指人类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或短时间内的崩溃,难以继续在当地生存下去,为了自身的利益与生存的需求,自发地从生态环境恶化区域迁徙出来,在适合人类生存的地方定居下来。②政府主导型,指生态移民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导之下进行的,政府通过具体的政策与措施,进行有规划、有组织的移民活动,出于保护人类的基本生存需要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生态环境等。当前,生态移民还是主要以政府主导型的生态移民为主,通过这种自上而下的生态移民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也促进当地生态移民的生活条件的改善,但由此而生的各类问题也不断增加。3.从自愿的程度来看:①自愿性生态移民,在生态移民过程中具有自愿选择的权利,能够自己决定迁徙或者不迁徙,一般来说,自愿性的生态移民主要还是在一些环境恶化程度不太严重或不是出于特定对象的保护的条件下进行。②非自愿性生态移民,出于保护特定的生态自然保护区或生态功能区,在政府行政权力等条件的要求下,区域内的人口需要在一段时间内迁徙出去,移民往往没有自己是否迁徙的决定权,需要遵从相关的规范要求从该区域内迁徙出去。4.从生态移民后的社会融入与文化适应角度来看:①文化融合型模式,即生态移民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社会文化背景与原先的相同或者一致,能够完全融合进去,不存在日常生产生活方面的障碍。这种形式主要体现在短距离的生态移民,或者某些特定的少数民族等具有较强的民族特色或宗教文化特征的群体中。②文化适应型模式,即生态移民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文化方面与原先的存在差异但不排斥,生态移民需要在新的地域内通过一段时间的适应期来予以调整,最后能够较好地融入到当地的生产生活中去。③文化排斥型模式,即生态移民作为一个外来的迁入者,往往难以适应当地的生活习惯,所信奉的宗教文化与价值观念具有极大的差异,形成了相互之间的文化排斥或文化对立,容易造成群体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这种移民模式所造成的损失与代价是十分巨大的。除了以上的几种分类以外,有的学者根据迁移后的主导产业,把生态移民分为牧转农业型、舍饲养畜型、非农牧业型和产业无变化型等。[3]有的根据迁移距离,分为就地迁移(或近距离迁移)与异地迁移(或远距离迁移)。[5]关注不同的方面,提出不同移民类型。这也提醒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需要从自身研究的关注角度来对生态移民进行分类,才能够建立一个分析的基础与平台,有助于形成一个研究框架与结构,进行下一步的研究。

(三)生态移民的必要性1.从扶贫与后续经济发展角度。生态移民能够帮助贫困地区的居民摆脱贫困,并在后续的产业发展与经济水平提高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如阿布力孜•玉素甫指出新疆大多数贫困人口生活在生态环境恶劣的地区,人们在继续生存问题上遇到了危机,扶贫工作往往事倍功半,甚至几倍地投人也难以实现稳定脱贫。要改变目前这种落后的状况,较好的办法只有通过生态移民,把贫困人口从不适宜居住的地区转移到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地区妥善安置,使其在新的环境中真正实现安居乐业,以及快速地解决温饱问题,提高生活水平。[6]正是通过生态移民的方式,能够帮助当地居民摆脱贫困,改善自身的生存条件,能够在短期内脱贫致富。也有从后期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待生态移民的必要性:一方面,通过生态移民,可以帮助生态环境的恢复或保护,能够在当地形成较好的旅游观光资源,促进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从生态移民本身来说,迁入到资源条件与技术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利用当地的资源,结合相应的政策条件,可以帮助生态移民从事相应的农业、畜牧业等其他后续产业,克服经济上的障碍,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方式。2.从保护生态环境角度。主张生态移民是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能够避免生态环境遭到人类进一步的破坏,能够保持生态系统的自身稳定性与完整性。卿向阳认为,要实现为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的保护区设立终极目的,必须对现有的保护区管理系统实施调整与完善,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资源保护特区,选择以城镇化为主要方式的保护区内就近生态移民,构建科学的自然保护区层次,形成政府(资源保护特区)与民族居民的资源保护利益共同体。[7]闫喜凤指出,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移民能有效保护生态功能区的森林资源,为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赢得更大的生态空间。[8]生态移民的一个最为主要的目的就是能够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正是从这个基本的要求出发,通过移民的方式来保护生态与维持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保护生态环境是以生态环境作为中心,从生态的利益来考虑问题,可以看作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区别于上文的扶贫与经济发展的角度。3.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生态移民不仅有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而且也能够促进人类健康地发展,以实现人与生态的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更多的是从人类自身的角度出发,体现了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视角。朱儒顺,史俊宏从草原牧区生态移民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分析,认为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人类能够与生态环境友好相处。对草原牧区生态移民可持续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发展的思路:选择人口、资源与环境相协调发展的区域为移民点,移民过程中需要防止“政府悖论”,走开发型生态移民道路,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牧民转移,鼓励企业参与牧民转移,设立生态环境税和生态移民转移支付制度等。[9]李耀松等通过考察宁夏生态移民,指出宁夏生态移民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拓宽了农民致富的空间,恢复和保护了迁出地的生态环境,促进了民族团结。但依然需要完善宁夏移民法规政策体系、强化移民技能教育培训、把产业开发作为宁夏移民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无疑成为宁夏生态移民可持续发展的着力点。[10]

三、安置模式与政策问题

生态移民的安置模式与政策的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涉及扶贫、反贫困,移民的补偿标准,移民后的产业发展问题,社会保障机制等问题。本文主要关注前三个问题。

(一)扶贫、反贫困问题当前,对于生态移民的扶贫与反贫困问题的相关研究比较多,主要的论述集中于生态移民的扶贫效果上,有的生态移民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的移民在迁徙之后却没有改善自身的贫困状况甚至贫困问题进一步恶化。田朝晖等在论述三江源生态移民的贫困问题时,指出生态移民与反贫困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联。从制度设计上说,生态移民向来被视为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它可以通过改变贫困人口的生存空间,突破制约生存发展的环境约束,从而达到改变贫困人口生存状态的目的,所以生态移民对于摆脱因环境压力造成的基础性贫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三江源生态移民的贫困状况并没有改变,因为三江源生态移民在移民之前就存在原生性的贫困。三江源生态移民在迁移前尚且可以从事畜牧业生产获得一定的收入,但是,他们在迁移之后,连通过放牧获得经济收入的机会都缺失了。所以,需要通过增加相应的生态移民救助机制来帮助移民克服贫困问题。[11]王永平等在考察了贵州的生态移民之后,指出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既是推动新时期贵州扶贫攻坚行之有效的途径,又是保护和恢复脆弱生态环境的重大战略举措。总结过去易地扶贫搬迁的成功经验,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2011年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把实施150万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作为从根本上解决居住在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区位重要和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农村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促进贫困地区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12]当然,对于扶贫与反贫困问题,仍然还有许多需要不断完善的方面,例如在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移民的资金还很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扶贫力度。西部地区的国债资金数量有限,不能完全满足各地全面实施的移民搬迁。需要不断争取多渠道来筹措资金,能够形成全社会扶贫开发的整体合力。[13]但不容否认,生态移民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大部分原先生活在生态环境恶劣条件下的居民摆脱了贫困,在国家与政府相关的政策扶持下,找到了新的谋生方式,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在移民之后,也暴露了许多新的问题,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予以关注,能够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移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帮助移民克服各种困难,逐渐消除移民的贫困问题。

(二)生态移民的经济补偿问题对于生态移民的经济补偿问题,在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表现,所出现的问题也是各种各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补偿资金的数量不足,补偿的标准的确定随意性较大,移民实际享受到的补偿不到位等问题。具体来看,首先,当前我国很多的生态补偿与扶贫项目结合在一起,对补偿资金数量不足往往也容易造成生态移民的贫困问题。这可以与上文的扶贫与反贫困问题联系起来。对于资金不足可以分为几种情况,有的是政府的前期投入不足,难以满足移民最基本的生活成本。有的是由于生态移民的生存区域发生变化,对于其原居住地的生活成本难以满足其迁入地的成本要求等。其次,当前生态移民的补偿标准确定的随意性较大。李媛媛在考察内蒙古牧区生态移民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不考虑移出地区和移入地区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生态移民补偿标准缺乏充分的科学论证,相关的“移民补助金”标准缺乏依据。对于这种关系到移民能否“搬得出、稳得住”的问题,政策制定的随意性较大,不乏领导的拍脑门决定,致使生态移民行政补偿标准不足以弥补牧民的损失,能致富成为一句空话。[14]再次,当前很多生态移民所能享受的补偿并不到位。相关的经济补偿的信息公开制度还不健全,生态移民不了解相关的补偿政策文件,对补偿数额也一无所知。同时,移民补偿资金在下拨过程中经常被层层截留,相关利益部门都利用自己的权力来获取自身利益,导致生态移民补偿资金难以全部到达移民手中。所以,提高生态移民的补偿标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补偿金准确、及时到位,促进补偿金信息及时公开是当务之急。

(三)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问题生态移民后续产业的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由于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发展模式,所形成的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问题也具有较大的差异。如马玉成对三江源生态移民的后续产业发展的研究,指出实施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安置区社会发育程度低,发展后续产业的空间和条件差;牧民传统观念和生产生活习惯,限制了生态移民后续产业的发展;资源环境条件,限制了舍饲——半舍饲畜牧业的发展;畜牧业发展水平和产业化经营水平低。[15]李聚才等分析当前宁夏生态移民区肉牛业的发展存在的问题:养殖户融资、贷款困难;环保意识淡,饲养环境差;产业链不健全,屠宰加工环节薄弱;农户饲养水平低,养殖效益不高。[16]赵宗利等对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考察,分析当前三江源地区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面临着以下困境:安置区自然生态系统脆弱,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空间不足;安置区经济基础薄弱,产业化进程缓慢,移民就地转产乏力;教育滞后,商品经济意识淡薄,移民劳动力就地、异地转移狭窄;草原生态,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制约移民产业拓展。[17]张丽君、王菲分析了西部牧区生态移民后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迁入地的选择缺乏系统、缜密的实证研究,导致新的生态破坏;移民资金不足,移民的安置和生产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受限;后续产业发展滞后,对牧民生产方式转变后的适应性学习培训滞后。[18]但是,总的来说,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需要遵从以下几条原则:1.产业发展应适合当地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2.产业的推广应做好前期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3.产业发展应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与保障机制;4.产业发展应具有市场空间与利润空间;5.产业发展需要与移民的民族、经济、文化等特点相符。

四、社会文化问题

生态移民迁入到一个新的环境,脱离了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但并没能很快地放弃传统生存模式和观念而融入新的环境中。因而,容易成为游离于两者之间的新的社会群体。当前,生态移民所面临的社会文化问题主要包括三个。

(一)生产环境和生产方式的适应问题张娟对三江源地区的藏族的生态移民进行考察之后,发现三江源地区的高寒、高山草场决定了生存在这里的藏族牧民只能从事单一的,以游牧为主导的草原畜牧业经济,广袤的草原是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基本环境。而搬迁后,牧民离开了草原,放弃了游牧,进入了城镇,实现了定居,并探索性的进行创业、立业,生存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缺乏积极性和相应的生产技术,生态移民面对新的生产方式和环境,需要再社会化。[19]包智明、孟琳琳对内蒙古正蓝旗敖力克嘎查的生态移民生产方式进行分析之后,牧民从天然的放牧方式转换到了以奶牛的圈养方式,开始进行人工喂养。这种生产方式对奶牛的饲养技术要求比较高,对毫无经验的牧民来说,开始存在很多的不适应性。[20]生态移民过程中,由于在地理空间上发生了转移,移民所依赖的生产环境与生产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就以农业生产技术为例,原是牧民身份的移民在迁入农耕区之后就难以从事种植业,缺乏耕地种植的技术,难以确保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同样,从农耕区迁徙到草原地区的居民,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掌握游牧的谋生方式。所以,对于生态移民尤其是跨区域的移民,需要在移民前对相应的居民进行生产技术的培训与教育,能够确保其掌握最基本的生产技术,以便能够支持自身基本生存要求。

(二)生活方式的适应问题生活方式是一个民族与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之间长期互动的结果,是一个特定群体关于衣、食、住、行等的综合性反映。扎陵湖乡生态移民一年四季在黄河源头的草山里过着游牧生活,他们虽然对城市和城市生活有着种种“想法”和“猜测”,但对城镇定居生活却没有“实质性兴趣”。例如,搬迁前,牧民衣有毛皮,食有牛羊肉,住有毡房帐篷,行有牦牛、马,这些基本上都可以通过家庭畜牧业经济而实现自给自足。搬迁后,他们变卖了牲畜,失去了畜牧业经济的载体,衣、食、住、行的需求只能从市场的交换中满足。调查中,牧民R说“:现在我们根本不敢吃肉,肉贵的很,也喝不上牛奶了,出去干啥都要花钱,要是像以前一样,天天吃肉,喝牛奶,政府给的钱根本不够花啊。”由自给自足变为市场交换,牧民稳定的生活出现了很大的变数。生活习惯和方式的差异成为影响牧民适应性差的主要因素。[19]通过田晓娟对同心县生态移民的生活的调查研究之后,发现移民在生活支出、饮食结构、衣着消费、居住形式、交通通信等几个方面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期之后,相应的满意度还是比较高的,能够很好地适应移民区的生活方式。在新的生存环境中,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着与异文化之间的碰撞与融合。民族或区域传统文化的保留、继承和发扬,需要在生态移民社区管理、房屋规划过程中,融入民族文化特色;同时,允许一些不愿意和不适合搬迁的人留在原居住地从事生产,为民族传统文化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22]所以说,对于生活方式的适应存在着地区间的差异,生态移民在进行迁移之后,在短时间内往往会存在着生活方式的不适应,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有的移民可以适应相应的环境,但有的可能还难以适应下去,给自身的生活上造成了极大地影响。遇到此类情况,需要利用相应的政策机制与条件,来帮助移民在生活方式上融入当地环境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思想文化的适应问题思想文化的适应问题,可以分为思想观念上变化与文化变迁等问题来予以分别论述。生态移民过程首先是一个思想观念变迁的过程,移民原有的思想观念由于地域环境等特征往往具有其地方性的特色,而在新的环境之下会存在着不适应的状况。张娟在调查中发现,传统思想观念对于移民适应性也有着很强烈的影响,突出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财富观念影响移民资本积累,牧民以牛羊数量为财富的标志,并不像农耕民族一样有银行存款,缺乏资本积累意识;二是从业就业观念存在偏见。调查中许多牧民认为像清洁工、街道下水管道修理等社会服务性工作是“很丢人的事情”而不去做。这两个方面的直接负面影响是:使移民后续生产发展缺乏资金支撑,后续转产就业的选择渠道变窄,这种状况影响着移民对城镇生活的适应。[19]而文化变迁则是一个更复杂、更长久的过程。目前,三江源生态移民的文化变迁中道德和价值观的变迁基本上显现不出来。但是,由于他们现在直接面对着具有现代文化意义的城镇文化,一些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滋生和蔓延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不断地冲击和影响着他们的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他们固守的传统道德观、价值观与迁入地的道德价值观之间难免发生碰撞、摩擦、冲突,如果对其不加以正确引导,就有可能出现道德失范、价值失缺的形象,进而影响一方的社会稳定和发展。[23]

五、结论与讨论

篇10

关键词:生态补偿;立法现状;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5-0307-02

生态补偿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指前者。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在排污收费方面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急需建立的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补偿机制。

一、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深受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无价”、“低价”观念的影响,人类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对生态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与利用,向生态系统索取了过量的资源和能量,但是又没有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补偿,恢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因此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引起许多生态问题和生态危机。生态补偿是中国生态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和有效形式。它通过鼓励生态建设者对生态系统加以维护,使其最大限度地恢复到被污染、被破坏前的功能,而且对生态环境进行建设、培育,加大生态系统的环境容量,增强其生态价值;同时通过提高生态破坏者的行为成本,促使其减少或放弃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行为,间接实现对生态系统的保护。由于长期以来对使用行为缺少经济制约,生态建设者的付出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若不能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生态补偿制度,清楚界定生态建设者与受益人、生态破坏者与受害人等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势必会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成功实施和生态文明的建设。

当前中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这背后有改革不到位、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的深层面制度原因。在这一问题上,政府不是干预太多了,而是干预太少了,不是政府越位而是远没有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首次确立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从源头、过程、后果的全过程,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阐述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其改革方向、重点任务。十报告专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独立成篇,特别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二、生态补偿立法现状

对生态补偿制度法制化问题的研究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中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环境资源保护、防治污染这一基本国策,并为生态补偿提供了宪法基石。《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其有关规定,对生态补偿及生态法律制度各种规范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中国的《环境保护法》,也是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作为生态保护的基本法,主要内容是关于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实践中难以起到综合调整的作用,可见中国生态领域综合性法律、法规的立法目前仍十分薄弱。

中国还有单行生态环境立法,即专门针对某种环境要素或对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所进行调整的立法。它是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具体化,数量相当多,在整个环境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此外,民法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主要表现为:在民法体系上建立环境权,并赋之与人身权、财产权同等的地位;将无过错责任作为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加以确认;在环境侵害案中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解决环境侵害因果关系判定难题;在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中适用共同危险责任;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时效加以修正,以保障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在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上同时适用赔偿损害、排除侵害多种方式等。

刑法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主要表现为:增设危害环境罪;重构犯罪因果关系;确认法人犯罪;规定对环境侵害的刑事责任等。

近年来,中国的有关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获得了快速发展并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但是,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还不能完全适应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为法律体系不健全。《宪法》中没有规定生态补偿制度,《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但是囿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它更偏重于对污染的防治,只规定了对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收费,却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应当予以补偿的情形纳入规定,没有从根本上全面发挥生态补偿的作用。目前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种单行法中,中国尚未对生态补偿进行统一立法。尽管在单行法律法规中体现了生态补偿的理念,但由于《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缺乏对生态补偿明确的规定,使得生态补偿缺乏一个自上而下效力等级的法律体系,不利于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从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每个单行法只涉及某一个或某一类生态要素的生态补偿问题,对生态补偿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完整性。例如,水利部门主管流域治理和水土保持方面的生态补偿工作;国土部门通过对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实现对生态环境的补偿;环保部门主要制定生态补偿政策;农业部门管理草原、农业方面的生态补偿工作;林业部门主要管理森林生态补偿。不同生态要素生态补偿的规定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制定,这种方式容易造成立法只体现本部门的利益,部门间利益冲突而依靠自身无法协调的情况。同时也缺乏时间上的相对稳定性,很难确保受偿者的权利得以实现,补偿者的义务得以履行。

三、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首先,各地自然环境较大的差异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法、步骤有所不同,国家目前不能完全采用统一立法的方式对各地具体的生态保护进行全面规范。国家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生态补偿法只能从宏观和普遍意义上最大可能地为中国的环境保护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非常具体的生态补偿工作需要地方结合本地的客观环境条件进行立法。因此,各省、市、自治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生态补偿地方法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中国各大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突出的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实践证明,现代工业化和经济发展既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依靠。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加之环境保护强调结合实际运用科学性、技术性、综合性较强的综合措施。这些也为地方生态补偿立法提供了广泛的立法资源和立法空间。

再次,几十年以来,中国的生态补偿立法虽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和中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一些地区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还不能排到立法的议事日程;有些环境问题在特定地区是迫切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但其在全国并不具有普遍性;有些环境问题虽然在全国有普遍性,但在解决的方式上却对立法的需求程度不同;有些在全国多数区域效果优异的环境保护政策或管理制度要上升为在全国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尚需求一定的过程。

上述原因为地方生态补偿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并形成了地方生态补偿立法产生和得以发展的原因。

四、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作为下位法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必须符合国家宪法、法律的要求,必须服从国家相关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其指导下制定地方法。一方面,通过地方立法填补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法空白,制定解决区域性特殊环境问题为目标的立法;另一方面,通过地方立法的实施更好地解决生态补偿中的具有地域性的特殊问题。

2.自主立法原则。地方立法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机关的主动性、积极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按照当地生态补偿的需要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安排,自主决定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工作。中国各地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因此,地方立法必须依据当地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的现状。因为各地在自然和社会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地区主要表现为严重的水污染、有的表现为大气污染、有的存在放射性污染,而有的地方可能在上述几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问题,所以在立法时要有针对性。

3.超前立法原则。生态补偿受制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同的发展水平需要有相应的制度约束和规范。超前性是相对于国家整体立法而言的。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以国家立法为基本依据,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在立法中适当地超前立法。

4.灵活立法原则。地方立法的灵活性是相对于国家立法的原则性而言的。国家生态补偿立法一方面必须考虑全国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的共同需要,另一方面必须要考虑全国生态补偿中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整体水平。因此必然导致国家生态补偿立法相对比较原则,法律制定、修改的时间也相对漫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水平是地方立法的客观基础,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废、改、立的手段,灵活地把握当地经济、社会等方面发展的需要和生态补偿的实际情况,通过灵活的地方立法为国家更好地进行国家立法提供第一手的资料,也为当地提供更为适时的法律规范。

参考文献:

[1] 常纪文.环境法前沿问题―历史梳理与发展探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 李爱年.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篇11

当前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始对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并在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公众参与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观念的深入人心,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生态文明、美丽乡村建设。但美丽中国、美丽乡村建设不仅需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更需要调动公众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人民大众共同参与。美丽乡村作为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缺位,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治理成为当务之急。在农村,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成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问题

在我国,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起步比较晚,但还是有一些法律法规可以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来。比如,《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等。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全国范围内不仅涌现出一批新农村和生态文明村,同时也形成了包括举报投诉、村民会议、村民论坛、民间环保协会等在内的各式各样的参与形式。这些公众参与形式与政府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相互配合,改善了农村的生态环境。但公众在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一)政府主导包办现象严重

在生态环境治理形式上,形成了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自上而下”的公众参与方式,存在不同程度的政府“包办”的现象,重政府和企业的作用,而轻社会力量,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公众参与权,使公众处于被动参与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广度和效果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态度偏好影响。政府较重视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支持公众参与行为,公众参与度就高,相对就能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一旦政府不再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公众本来已有的积极性就会被消解,导致实际参与度降低,参与的影响力也大打折扣。

(二)“观念性参与”现象严重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但深受其害的大部分农民只是停留在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中,鲜有实际的参与行动。“依据参与的层次,公众参与又可以划分为观念性参与、行为性参与和监督性参与三个层次。”[1]从观念性参与的角度来看,我国公众对环境问题还是比较关注的。《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绿皮书(2007)》显示,“在9个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仅次于物价问题,排名第二。66.9%的公众认为现阶段我国环境问题非常严重和比较严重,比2006年增加了3.9个百分点。”但从行为性参与的角度来看,鲜有环境保护行为,与观念性参与形成了比较大的反差。“国内仅有6.3%的公众在最近3个月参加过环保活动,知道‘12369’环境问题免费举报电话的人只占13.9%。”[2]

(三)公众环保意识狭隘

当前农村的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越来越突出,这些污染带来的危害也日益严重,使当地居民不得不重新审视生态环境问题。加之国家采取并实施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的举措,也促使了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但是一谈到“谁是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等一些具体问题时,大多数群体,特别是农民,普遍认为“这是政府的事情”“和农民没有什么关系”“农药化肥没有污染,而是提高粮食产量的重要手段”。这样的思想观念导致农民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不可能践行具体可行的治理行为,也不可能大有作为。

此外,农民群体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大局观念缺乏,虽然他们都在关注水体、空气、噪音等污染,也都希望快速改善公共环境,但却“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这充分说明了公众缺乏大局意识。农民只管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垃圾、污水倾倒只要不在自己的可视范围内就行,不管这些垃圾、污水会不会影响到公共环境。

二、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制约因素

近年来,农民逐渐认识到本地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环保意识有所提高,但大多仍只是观念上参与,实践上却鲜有保护环境的行为。缺乏公众参与的顶层设计、公众生态意识淡薄、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以及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完善成为制约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因素。

(一)公众参与顶层设计缺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了实现绿色发展,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提出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但在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方面仍有许多问题急需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顶层设计,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政府作为引导者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新形象。

(二)公众生态意识淡薄

当前农村一些基层官员和农民缺乏对公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重要性的正确认识,表现出淡薄的生态意识,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一些基层官员存在短视行为,一味地追逐经济利益,唯“GDP”论政绩,忽视了环保工作。这样的短视行为加之生态环境法制观念的缺乏,导致政策偏向经济发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农村落后的社会经济条件,致使很多农民无法正确认识当地的生态环境,影响着农民对环保知识的掌握。因此,很多农民没有意识到自己既是农村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又是危害的承担者,自己才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力量,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三)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公众参与机制就是公众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形成的带规律性的模式。它涉及参与主体、参与范围、参与方式三个基本要素[3]。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一些环境政策议题的技术化或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使得一些文化程度低的农民很难接受和理解,影响其参与环境治理。一部分官员不作为,使得农民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机会和领域受限,参与渠道不畅。虽然近几年在农村出现了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多种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方式,但这些制度要么是执行不到位,要么是根本不执行,阻碍了农民在参与环境决策中作用的发挥。更严重的是,由于缺乏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救济性渠道,很多农民不得不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方式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诉求,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

(四)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保障欠缺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公众参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制度保障,但目前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却不完善。我国的《宪法》《环境保护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权利,但是相关法律条款大多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普遍适用性。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关于农村的环保规定和公众参与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2015年作为农业农村环保行政法规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开始实施,但是在基层治理层面,对于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规定还很缺乏。在其他多个相关的环保法律中,对于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立法规定也是过于分散和抽象,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方面根本没有具体涉及。再者,在农村清洁生产、土壤污染、农村生活和农业污水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

此外,完善配套制度的缺乏也制约着农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该规定为民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就环境问题若没有举行听证会,基层政府以及建设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等没有硬性规定,也没有其他的保障措施,这就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几乎不会就环境问题举行听证会,即使有,也是走走过场,听证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离不开政府的有效作为,但仅仅依靠政府行为不能完全解决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农民是农村生产、生活的主体,农民是否有环境友好的行为是能否建成美丽乡村的关键。因此必须完善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机制,调动农民的参与积极性,使其参与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

(一)加强顶层设计,改善政府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是当前我们进行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则,重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目前,我国“自上而下”的治理方式依然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必须改善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引导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最终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的共治格局。

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引导力和监督力由政府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决定,其能力强弱更是直接影响着政府在促进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因此提升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能力,首先要明确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职能,重视生态环境治理职能以及与之相关的职能的实现。当前政府能力主要体现为经济发展的能力,以发展经济为中心,挤压了生态治理空间,导致政府的环境治理能力较弱。这就需要政府协调经济发展职能与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之间的关系,厘清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之间的关系,摆脱“GDP至上”的政绩观,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生态环境治理上,走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之路,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

提升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必须培养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素养。通过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生态责任意识,使其能够正视当前农村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制定当地的发展规划时,能够保证既结合了本地实际情况又促进了当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此外,把绿色GDP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绩效评估的重要标准,激发农村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意识和能力

首先,利用现代媒体,如互联网、微博、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生态认知和生态意识,提高农民对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认同感。只有提高了农民的认同感,让其意识到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保障自我环境权益实现的需要,是维护其切身利益的需要,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后代造福的需要,才能激发农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在生活中自觉践行环境友好的行为。

其次,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进行清洁生产、文明生活。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农民基于对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知识的了解,结合生产、生活经验,获得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基本能力。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使农民能够自觉贯彻落实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政策,主动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自觉采取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推广生态农业,发展生态旅游,维护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三)完善参与机制,拓展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渠道

完善的政治参与机制不仅能够保证公民环境权益的实现,还能促进美丽乡村的建设进程。而农村不健全的政治参与机制,无法满足农民合理的环境利益诉求,易促使民众在体制外寻找解决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就易出现一些破坏社会秩序的事件,增加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拓宽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势在必行。

首先,成立一个不仅代表公众利益,而且具有密切联系农民和政府职能的基层组织。该组织要随时关注和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并且可以随时向政府反映农民的诉求并将政府的回应反馈给农民,以期问题以最好最快的方式解决。其次,完善公开听证会制度、民意调查制度,通过公开听证以及民意调查,让公众参与到生态环境政策制定中来,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最大限度地体现公众利益。

篇12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对策分析

引言

关于当前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其中一个较为严峻的问题就是农村生态环境本身的破坏。由水污染、土地污染、空气污染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破坏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他段也给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在农村城镇化发展步伐推进过程中,这不利于农村人民的正常生活。中国最新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虽已出现,但是在综合环境治理发散过程中仍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如何对于农村生态环境做好打造,完成系统化治理体制建设是目前环境治理工作的要点。必须积极整合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结合农村实际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完成农村生态化发展。

1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状

1.1农村生产环境污染

农业、工业是农村人民获取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由农业和工业发展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却相对严重。后续其治理难度也较大,这成为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污染物用量逐渐增加,农民为了获取好的收成,其大面积的使用一些农业化肥,造成了土体环境的失稳,也使得水体遭受到了破坏。大多数农村工厂没有完善的污染物处理工艺,在排放污水时,这污染了当地的环境,造成了农村生态的破坏[1]。同时过度开采煤矿、修建铁路公路等内容也对原有农村生态环境产生了破坏,它导致土体和水体的污染。乡镇企业盲目的注重经济开发,没有与农村可持续化发展相匹配,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

1.2农村自然环境污染

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为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人们大量开荒毁林,过度放牧,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近些年来,虽实行了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措施,但是人们的环保意识仍然没有提升。原本的环境污染给现有的发展带了来巨大的破坏,大多数居民的环保意识都较差。即使其参与到了环境治理过程之中,但是很快之后原本的生态平衡又会被打破。他们随意开采资源,造成了当地生态结构的改变。这使得田地、河流遭到严重的污染,而肆意使用化肥、农药等污染物则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多样性。这些严峻的污染问题不容忽略,也必须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对这些问题做好管控。它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环境,阻碍了中国农村的可持续化发展。

2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存在问题

2.1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较差

从农村当前的生态环境治理过程来看,政府本身投入的资金内容就不太多。任何时候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都离不开资金的保障,中国农村总体生态资金投入力度不足,政府也没有开展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其作出管理。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过多重视城市治理工作,将大量的公共服务型资金用于城市环境治理。由此,农村的环境治理也很难与相应的财政支出相匹配。其次,其缺乏适用于农村进行建设发展的基础服务体系。农村基础设施较为落后,部分偏远山村甚至都没有垃圾桶、垃圾处理站。即使农民的环保意识较高,也没有配套设施给其进行使用。一些配套设施在设置之后没有相关人员对其作出维护,部门为了谋取私利,随意减少设施建造用量,它使得环境治理流于表面[2]。在多头管理过程中,各部门之间也常出现相互委托现象。在贯彻部门内容时没有做到及时,也很难实现高效环境治理工作发展。

2.2环境治理综合体系不健全

完整的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是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中国针对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发展内容不健全。其没有相关的配套设施对其作出完善,农村地区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环保工作也很难做到实际发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虽颁布了一定的法令,却没有针对农村地区本身环境治理现状做出差异化环境治理工作发展。在宪法方面仍是处于基础的法律保障层面,它对于公民的环境权内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公民却缺乏对于环境治理的诉讼权。在环境治理过程中,部分农民显得素养较低,他们自身的思想会限制后续环境治理工作的发展。而一些农村干部则滥用私职,这造成了环境治理工作流于表面。没有后续的民意调查,环境治理工作开展对接性不强。

2.3农民环保意识普遍薄弱

农村地区人民的环保意识普遍是低于城市地区的,有些农村地区生活的人们在生活方式方面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他们仍停留在上世纪的生产模式,这样一些传统的小农思想让农村人民在生活过程中缺乏对于公共环境的保护。现有农村地区部分农民将生产废物随意地堆积在路边,他们没有任何与环保有关的一些理念。农村地区人民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中的意识较低,他们更加注重的是自我收入内容。加之部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这造成农村地区人民素养普遍偏低。其不具备相应的生态文明意识,认为环境治理工作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这阻碍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发展,也难以对于生态环境内容做出实际保障。

3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对策

3.1加强基金投入,完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要想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也必须由政府部门作出牵头引导。完善当前的环保资金投入力度,增强整治制度发展。拓宽社会参与机制,寻找农村环境、社会治理途径。在建立专项化农村拓展资金过程之中,了解到农村环保治理体系建设过程。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通过调节税收以及支撑企业做出发展,完成综合化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引导农民做出参与,完善当前的环保基础设施建造。其主要包括对于垃圾污染治理,增设垃圾分类桶、垃圾处理站,对于生产所造成的农业污染、粪便污染、焚烧污染等问题作出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制度建设,并建立相关的沼气池,做好生态化农村环境站建立。在全面宣传农村环境治理技术过程中,提高农民的治理能力。政府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公众做好创新,将创新型农业作为后续农业生产的主要模式,并以农业实际治理效果作为其要素。

3.2完成环保宣传,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政府部门必须综合当前的环境宣传有效模式,由政府部门人员的环保意识提升去强化后续多形式农业生产宣传工作。通过放电影、放广播、做走访等多种模式,让农村人民意识到环境保护已成为除农业生产之外应该关注的另一大问题。自主组织相关的农业部门作出挨家挨户的演讲,并以农村居民的行为作为其约束要素。通过农村人民环保意识的提升,真正解决其环境保护问题。在认识环保宣传重要性过程之中,要实时对自己的宣传效果做出评估,了解行政化方案给出要点。农村干部环保意识的高低决定着后续环保宣传的实际效果。干部人员需要带领农村人民共同治理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对于自身的工作内容做好深刻认识。同时,这也需要上层部门加强对于农村地区环境治理的综合支持。在开展环境治理工作过程中,由中介组织加入,增强政府与农民进行合作的联合度。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惠民政策,支持民间组织进行发展,及时做好监督。

3.3严格控制农村外沿污染物,强化农村生态监管

农村生态问题的控制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也必须在全局利益发散过程中了解到城市与农村发展的差别。并对于农村所起到的作用做出认识,针对城市地区出现的污染向农村转移这一现象。在严格做好项目审批过程中应遵循其环保准入策略。加强工艺研讨,正视环境污染的要害[3]。农村发展一定要坚守自己的原则,抵制城市污染问题的转移。杜绝做“城市的垃圾中转站”,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农村生态发展。农村人民也要由自己的环保理念规范自身行为,用切实行动去做出环境保护。共同完成环保内容提升,遵循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立,在绿色宗旨发扬过程之中,围绕生产效率提升与生态环境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对于乡镇企业的三废排放,做好严格把关。对于不达标者,一律作出惩处。控制好农业生产中的化肥农药使用用量,农村基层领导要发挥自身带头作用,积极检举各类破坏环境的行为。通过强化农村生态监管,做好社会形态下的新农村内容构建。

3.4建设可持续化农村经济,做好有效农业建设

传统的小农经济限制了农村生态化步伐的推进,粗放式的农业经济也给水、空气、土地带来严重的破坏。这样的农业生产模式往往是得不偿失的,它也让农业生产过程不够其科学化,由此政府部门要牵头做出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加强对于科技化农业的关注,并做出高效化农业生产体系推进。科学合理地做出现代农业生产,走出新型的农业发展道路。在利用特色资源过程中,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发扬特色农业、完成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可持续化农业的结合。形成属于自我的竞争优势,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尽可能地使用一些有机肥,同时也要对于地膜的使用作出管控。在使用地膜之后及时作出回收,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让其认识到可持续化农业发展对于后续农业发展所能够起到的作用。不盲目追求农产品的高产量,在工业发展方面,也要加强对于新设备的研究引入。减少资源浪费,做好农村工业废弃物处理。发展循环经济,提倡循环工艺建设。改变农村生产经营模式,做好可持续化经济构建。

篇13

[关键词]环境环境法治环境问题

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与其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有差异,相对于人类而言,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1)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问题是第一类环境问题,而“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人们周围的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反过来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所产生的有害影响的现象”(2)是第二类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要阐述的环境问题也即第二类环境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文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例如,“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通通给破坏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是,今天也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如大家都知道的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渗漏事件和1986年4月26日苏联切尔诺贝核电站放射性泄漏事件,这两起事件到现在让人想起来都还有某种恐惧的感觉。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

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3)

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倔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

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下面笔者将分别进行一下具体的阐述。

(1)经济因素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

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

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对此,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但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既是冲突调解者,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地方利益),违法阵营庞大,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

(2)人文社会因素

“生态学作为一门科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一直就与‘人类社会’结下了不解之缘,如果说前期的生态学更多地显示了自然属性的话,那么现代的生态学,则更强烈地显示了它的社会属性这一面。”(4)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

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当代中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及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第二,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5)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理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些大量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是有多么的差。一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如此的差,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又是怎样的一个状况了。

第三,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二、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笔者就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以下几点探讨即对我国环境问题作几点法治化的思考: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强化、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未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升也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环境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按照江总书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生态建设与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发展。

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即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者实施制裁,才能使受害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污染环境罪与国家环境立法主要是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环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与原则性,是全国人民的环境活动法则,是地方立法的依据,是环境立法的关键。如今,我们国家存在着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今后环境立法修改的重点。

地方环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和相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法规,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本地环境保护事务的保证措施。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坚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其它的指导思想,坚持为环境管理服务,以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具体说来,有如下原则:①建立大环境立法体系的原则,如前所述,国家环境立法存在着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与此对应地方环境立法中也存在着侧重污染防治立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现象,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重污染防治而轻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环保工作缺乏全局性考虑。坚持大环境的立法原则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运用生态学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体考虑,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等规范组成一种标本兼治的大环境体系,②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感。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谁污染谁治理,这本来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下,市场主体具有趋利性,往往出现一些企业为了眼前短暂的经济利益宁愿被罚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现象。因此,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已刻不容缓,这应该说也是权利义务原则在环保法中的体现。③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各地方的污染状况不同,环保的具体任务也不尽一样,这就要求地方立法以本地事实为依据,坚持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本地实际的灵活结合。同时,由于总结性立法往往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而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地方立法应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

(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

其次,生态保育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

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

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

(三)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

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

我国环境法律监督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类。

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

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理为核心,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旨在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舆论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

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

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

(四)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

这里,公民的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使民主与自由深入人心,法治现代化道路已达三百年之久,而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现代法律并非本土产物,对法律总持一种排斥态度,尤其是环保法,历史上只有破坏环境与自由,而无保护环境的传统。同时在公有制条件下,自然资源权比较抽象,人与自然的关系长期以来被处位于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由此,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也就是共有制度,这种所有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是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6)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当然,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因素影响,但外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私人成本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或不一致的情况。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行为。由于此时行为人的贡献多而获益少,其产生的动力就会不足。相反,负外部性就会导致个人的收益大于社会收益,而导致将成本的转嫁社会或他人,例如通过损人利已或损公肥私等手段。

正因为这种外部性对行为人的影响。实际中行为人往往会置社会利益于不顾而追求个人利益。例如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显然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许多地方盗伐、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

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7)从这种观点出发,中国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财产的传统,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

三、简短的小结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因而从国外的治理环境举措中(相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这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而泱泱大国,法治先行,时代赋予我们的法治保护环境的重任,我们也必将沿着这条路一直向前。

〖参考文献〗

(1)《辞海》,上海古籍出版社,348页

(2)同(1)

(3)《中国环境公报》,1988—12—30

(4)马世俊著:《中国生态学透视》,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5)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问题》,载《教学与研究》1998年8期

篇14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民族最多的国家,由于工业有害物质排放,资源过度开发,农业化肥及除虫药剂大量使用,生活废弃物及垃圾的污染等,使我国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失衡,加上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掠夺式开发,使生态严重破坏,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的危害。我国生态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笔者认为,通过对我国生态安全现状的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提醒国人对生态安全问题引起充分重视,积极解决我国的生态安全问题,切实保护我国的生态安全,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生态安全合作,维护我国国家利益。

一、生态安全的基本含义、构成和特点

(一)生态安全的基本含义

生态安全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但一般认为它包括两层基本含义:

一是避免由于生态环境退化和资源短缺对经济发展的环境基础构成威胁,从而维护一个国家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于本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环境支撑能力;

二是避免由于生态环境严重退化和资源严重短缺造成环境难民并引发暴力冲突,从而防范生态安全环境问题对区域稳定和国家安全构成的威胁。第二层含义则是外交、军事范畴新概念。

(二)生态安全的构成

生态安全就是生态系统的安全。该系统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的环境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彼此间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物质交换而形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生态系统的组成十分复杂,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土地、水、大气和生物。

生态安全主要由土地安全、水资源安全、大气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安全等因素构成。这其中任何一个构成因素出了问题,都会影响生态安全并进而影响到国家安全。生态安全的构成示意图如图1所示。

(三)生态安全的主要特点

与影响国家安全的其他因素相比较,生态安全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是整体性。生态环境是自然界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最终达到相互平衡的系统。对局部地区环境一个因素的破坏或不合理利用,就会影响到这一地区整个环境的稳定度和环境质量的变化。

二是长期性。生态环境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人类一旦对生态环境施加某种影响,那么这种影响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会作用到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在当前条件下,这种影响以负面影响为主。

三是不可逆性。人类对环境的过度利用一旦超过环境自身的承载容量,就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且这种破坏是不可逆的。至少在目前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要想恢复大面积受到破坏的环境是不可能的。生态安全的主要特点如图2所示。

二、我国生态安全的现状

(一)生态安全问题严重

我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面对13亿人口压力,加上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经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数量的增加,做过许多违背自然规律的事情,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破坏,我国的生态安全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形势。当前,我国生态安全问题在国土资源安全、水资源安全、环境资源安全和生物物种安全等4个方面的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国土资源安全问题

国土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国土资源的多少和优劣是决定一个国家安全程度的重要因素,对于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来说,尤其重要。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37.08%。20世纪50年代以来,每年因水土流失而丧失耕地267万公顷,平均每年“流失”耕地6.7万公顷,我国荒漠化土地面积为262万平方公里,是全国耕地总面积的2倍多,并且还在以每年240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相当于每年沙化一个中等县。

我国森林人均占有量是世界最低的国家之一,据测算,按目前的砍伐速度,我国可采林将在短短7年内被砍完,我国草地面积正在逐年减少,草地质量也在明显下降,其中中度以上退化的草地已达1.3亿公顷,并且还在以每年2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

我国湿地资源占世界湿地面积10%,但已有近40%的湿地受到中度和严重威胁。其他生态系统也退化严重,造成生态功能下降,生态平衡失调,已对国土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因此,我国国土资源安全问题非常严重。

(三)水资源安全问题

我国水资源占世界水资源总量的8%,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列为世界上13个贫水国家之一。我国可利用水资源为8000~9000亿立方米,现在一年的用水总量达到5600亿立方米,预计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将达到8000亿立方米,接近我国可用水资源的极限。我国有660多个城市,其中400多个城市缺水,有110多个城市经常闹水荒,全国城市日缺水量达1600万立方米,影响4000万居民的正常生活。

现有水资源浪费、污染严重,河流污染由局部发展到整体,由城市发展到乡村,由地表发展到地下,我国主要河流普遍污染,七大水系有1/3以上河段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海洋污染也相当严重,据1999年统计,我国近海海域,4类和劣4类海水已达46%以上,其中东海劣4类海水比例高达53%以上,因此,我国水资源安全问题已经敲响了警钟。

(四)环境安全问题

我国目前向环境排放的各种废物数量远远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20__年我国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27亿吨,市政污水排放量为220.9亿吨,而废水处理率却很低,工业废水处理率小于70%,市政污水处理率在15%以下,许多废水未经任何处理便排入江河湖海。20__年我国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分别达l995.1万吨和1165.4万吨。

据统计1999年全国338个主要城市中,只有33.1%的城市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余66.9%的城市均未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中还有137个城市低于国家空气质量三级标准,占统计城市的40.5%。

我国平均每天产生城市垃圾l.5万吨,每年要吞噬掉25万平方米的土地资源来处理这些垃圾。另外还有一些难解、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引发环境危害,因此,我国的环境安全问题十分严峻。

(五)生物物种安全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物种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目前已有4000~5000种高等植物濒危或接近濒危,占我国高等植物总数的15%~20%,经过确认的我国珍稀濒危重点动植物分别达258种和354种。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和

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的640个物种中,我国占有156个。

外来物种不断侵入我国,严重威胁我国生物物种的安全。如20世纪80年代初随木材贸易从美国侵入我国的红脂大小蠹,1997年在山西省大面积爆发,使大片油松在数月间毁灭。目前该物种已经蔓延到河北、河南两省,严重危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另外还有美国白蛾、大米草、麝鼠、豚草、紫茎泽兰、空心莲子草等外来物种,已严重影响到我国许多地区,对本地区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巨大威胁,到了难以控制的局面。因此,我国生物物种安全问题严重。

(六)生态环境安全有加速恶化的趋势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生态环境安全有加速恶化的趋势。例如:

近年来人人皆知的沙尘暴,20世纪50年代较大的暴发有5次,60年代较大的暴发有8次,70年代为13次,80年代为14次,90年代则多达23次;

海洋赤潮暴发,60年代以前十分罕见,从70年代开始赤潮平均每两年发生1次,80年代赤潮增加到每年平均发生4次,到90年代,有的年份,赤潮竟达到30多次;

土地沙化也在加速,50~70年代中期,平均每年沙化土地1560平方公里,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平均每年沙化土地2100平方公里,进入90年代后,则平均每年沙化土地2400平方公里。

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的种种表现,从一个方面说明我国生态环境安全正在加速恶化。

三、我国生态安全恶化造成的严重后果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破坏加剧,生态环境安全日益恶化,因而对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研究结果表明:

1986年因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1.4亿元,而1994年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则共计人民币4201.6亿元,接近同年全国gdp的10%;

1998年长江特大洪水,究其原因也是由于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生态安全日益恶化造成的,这次洪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2642亿元。

上述损失只是生态环境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部分间接经济损失,没有包括基因、物种消失等许多无法计算的潜在经济损失,而潜在损失远大于直接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通常为直接经济损失的2~3倍,甚至上10倍。

在一些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生态安全非常恶化的地区,生态难民已经出现,如内蒙古阿拉善盟由于居延海干涸,迫使2.5万牧民背井离乡,青海、甘肃、宁夏、海南等省区也相继发生了因生态安全严重恶化,人口被迫迁移的事件。

四、我国生态安全保护对策

一、进行全民生态安全意识教育,从人抓起

当前我国生态安全问题非常严重,更主要的原因是广大公民缺乏基本的生态安全意识。因此,应当始终贯穿“以人为本”,从人抓起,积极行动起来,全民动员,人人动手的思想,通过各种渠道,在全体公民中间进行生态安全意识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教育,学校应当从小学开始开设生态安全课程教育。

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和公务员应当在思想深处形成一切以生态安全为主的意识,做好维护生态安全的表率。只有重视全民生态安全意识教育,始终贯穿“以人为本”,从人抓起,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懂得生态安全,个个维护生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生态安全立法和执法工作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生态安全方面的问题,保护我国生态安全,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制订和完善我国生态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各类破坏生态安全的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决不姑息。

对于积极保护生态安全的优秀事迹,应当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并给予重奖。另外,必须认真学习和积极借鉴国有关外生态安全保护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生态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道路

经济发展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看生态环境指标。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生态安全存在的严重问题,必须坚持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的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坚决放弃过去高投入、高消耗的粗放发展模式,通过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污染。对于新建项目,必须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对于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绝不允许上马。

生态环境指标应当作考核领导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于那些“污染型”领导,要坚决予以免职。

四、建立国家生态安全监测预警系统

国家应该像重视国防安全一样重视生态安全,建立相应的生态安全系统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于一些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能够有效地作出预警和快速反应,以减少国家生态安全的破坏,保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五、遵循自然规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安全

目前,我国生态安全之所以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主要是因为过去违背自然规律,不按自然规律办事,过分夸大人的主观能动性所造成的。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生态安全存在的问题,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严格按照自然规律办事,并采取有效措施。必须切实落实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蓝天碧水等工程项目的实施,积极建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生态重点保护区,对重点动植物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有效保护。同时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的自然修复功能,对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

六、减少农业毒害和污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是减少生态环境污染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必须合理调整农药、化肥、除草剂等产品结构,坚决淘汰那些高毒、高残留的农药,淘汰那些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化肥、除草剂产品,开发低毒低害及无毒无害的农药、化肥、除草剂产品,同是严格控制含磷洗涤剂的使用。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

七、慎重对待生态技术推广和外来物种的引进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安全,特别是生物物种的安全,对于生物技术的推广和外来物种的引进,一定要十分慎重,不能盲目随意和不顾整体利益。特别是对于转基因的研究应当采取“急研究、缓推广”的对策。只有慎重对待生物技术的推广和外来物种的引进,才能减少外来物种及新物种对本地牲物种的威胁,有效保护本地生物物种的安全。

八、完善产权制度和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我国许多生态安全方面的问题

,从根本上说皆起因于对自然资源的产权不明晰及生态补偿制度的未实施。

必须改变目前资源所有权“虚拟”、产权不明晰的状况,进一步完善所有权制度,严格界定所有权、经营权和开发使用权,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同时有效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征收资源和生态补偿费。

两种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可以促使使用者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另一方面可以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只有通过完善产权制度和实施补偿制度,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五、结论

1、生态安全主要由土地安全、水资源安全、大气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安全等因素构成。生态安全具有整体性、长期性和不可逆性3个主要特点。生态安全任何一个构成因素出现问题,都会影响生态安全,进而影响到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