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考评内容
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县重点工程、县重大项目,稀有稀土金属加工、玩具制造、纺织服装、食品药品、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含新能源产业)、电子信息制造行业的工业企业,县重点旅游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农业龙头、农村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规定项目)以及每户贷款50万元以上的种养大户等新增贷款。
二、考评对象
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州银行。
三、奖励标准
1、年末各行社各项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30%以上(含)为计划任务数或各行社当年新增的存款70%以上用于发放贷款[当年新增贷款额(含上贷下转)/(当年新增存款额-当年新增存款额X法定存款准备金率)≥70%]。
2、在完成贷款增长任务或贷款增量计划数的前提下,对考评内容所确定的支持范围增加本外币贷款支持,对各项新增信贷总量按月平均额进行计奖(年发放,本年到期的贷款按本年企业实际使用的月平均余额计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对考评内容所确定支持范围给予信贷支持的,按其人民币贷款额的0.8‰奖励。
(2)对考评内容所确定支持范围给予外汇信贷支持的,按其外汇贷款额的1.2‰奖励。
(3)上述范围内的新增中长期贷款(含土地收储贷款)按其贷款额的1.2‰奖励。
(4)对上贷下转贷款、票据融资贴现支持的,可按上述对应项目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3、金融机构年培育辅导3家以上(含3家)有贷款需求的成长型、潜力型企业达到贷款资质条件,并发放贷款支持的,按其贷款的1‰奖励。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出现重复现象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四、资金分配使用办法
1、各考核对象按新增贷款类别的奖励比例计算奖金总额扣除20%后计奖。
2、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须在辖内完成各项贷款新增8亿元(本地实际增加额)的前提下,分别按奖励总额的10%进行奖励。
3、奖励总额的40%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60%奖给该单位班子成员及其他经办人员。
五、组织实施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十大体系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组成,由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评。
六、考评程序
安图县明月镇镇幅员面积89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156公顷。其中,在册地面积1445公顷,册外地面积2011公顷。农户4449户,农业人口15697人。全镇通过出租、互换、转让、转包等方式流转土地1754公顷,其中,农民私自流转的1598公顷,占土地流转的91.1%;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156公顷,占土地流转的8.9%。
二、安图县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金融服务现状
安图县农村现存的贷款形式主要有政府担保贷款、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等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评定指标不易确定,缺乏有效抵押物等原因存在诸多问题,在土地流转新形势下,土地规模化经营提出了新的资金需求,传统的金融服务已不足以满足这一需求。
农村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安图县的金融机构基本布局在城区,银行卡在广大农村无处可刷,造成现金结算盛行,而且农村信用社尚未实现全国通存通兑。同时,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萎缩,个别偏僻村落农户存取款需要往返三四十里路,极不方便,农产品收购季节,大量现金扎堆农户手中,极不安全。
在融资领域,现存金融机构在农村网点分布少,农民可获资金数量少、限制多,而且融资形式单一,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
在农业保险领域,缺少政策性的国家农业保险,现有农村保险服务除了仅有的农用车辆险、能繁母猪险以及人身险外,农业保险品种极少。农业保险风险大、范围广,且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较弱,所以商业保险机构想要在农业领域获利是非常困难的。商业保险由于农业高风险的特点而不愿进入,导致农业保险的缺位。农民又由于缺乏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对金融服务缺乏了解,使其获取合适的金融服务更加困难。这些由于金融服务不完善造成的问题,给土地规模化经营造成了障碍,阻碍了土地流转的效率,最终影响了农民增收。
三、建设创新性的金融服务体系
1、大力推动农地信贷产品与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需求
由于我国农业发展的特殊性,运用创新思维,要基于不同农地流转创新模式的金融服务需求,实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设计与开发个性化和差异化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体系。
2、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种类,因地制宜开发金融服务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完善涉农贷款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发放大额农户联保贷款和大额农户信用贷款,满足农户流转土地需求,最大限度发挥金融支农功能。农业生产受到地域环境的限制,不同地区的农业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状况,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农地流转创新模式中的土地互换、转让、转包、租赁的信贷需求,主要以分散化、小额化为主,对此类农户要根据其实际特征,推出相应的金融创新产品满足其需求。由于种粮农户已经陆续开始走上经营小企业的路子,农村金融机构要针对小企业贷款"小、急、频"的特点,探索推出商户联保、仓单、关联企业的权益质押等信贷新品种。在农产品的主产区和集散地,农村金融机构要引导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签订预购农产品合约,或与农产品需求方签订远期供货合同锁定未来销售价格。金融机构可视农户远期合同或期货合约,适当降低或免除贷款担保,帮助农户解决由于农产品产供销时间差造成的资金缺口问题。由金融机构对拥有一定固定资产的合作社评定信用等级,核定信用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用随贷、循环使用。
3、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合法化进程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法化,可以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贷款提供便利,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资金紧缺的问题。根据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土地流转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土地价值发现的过程,这一过程对资金的需求非常强烈。 因此,首先要向种田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公司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土地的有序流转。即便是贷款者无力归还贷款,银行也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别的农业企业,金融业将逐步参与土地的流转过程,这一过程的风险是可控的。
4、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体系,降低农业投资者的风险
实行农信社、农户、龙头企业、保险公司、政府"五位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成立由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多方出资的农业担保基金,运用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合作社获取银行贷款,并分担银行的信贷风险。由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购销合同、农信社提供贷款、保险公司承保,保险费由农户和当地政府分摊,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分担了农业投资者的风险,可以鼓励投资,促进土地流转,并且帮助农业生产者建立良好的信用,方便融资。推动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将大规模种植、养殖业纳入强制性保险范畴,并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积极推动政府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调动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扩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参保范围;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提升农户和农村经济体的投保意识,提高参保率;引导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拓展保险业务,加强险种宣传,促进农村保险业务全面发展。
5、发展公司担保互保联保等信贷业务 ,帮助农村实现产业的转移
随着农村土地的流转,农民离开土地后如何保证其稳定的就业和收入,将会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为此,利用担保公司担保、互保、联保等形式,为失地农民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创业贷款,这种贷款不仅能有效化解、转移风险, 还能为失地农民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和新的就业条件,并通过窗口指导,提供人才需求信息,进行技能培训, 鼓励劳务输出, 支持农民向回报率较高的行业转移,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帮助农民实现产业转移。
6、在农村开展金融咨询服务
金融咨询相当于是一个导航系统,引导农民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金融服务。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农业生产活动的主体,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也会面对融资、经营等决策,尤其是在土地流转的大环境下,土地规模化经营,生产经营者面对的决策将会更复杂,涉及的资金数额会更大,所需的专业知识也会更多,金融咨询将会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投融资活动提供有益的建议,提高效率,增加收益。加强金融知识宣传,积极开展金融知识下乡进村活动。做到金融知识"经常送"、"随时送",而不是偶尔送;做到"内容实在、迎合需求",而不是"不求实效、只讲过程";建立咨询长效机制,实行"结对子","包村到人、咨询到底",通过发放金融知识咨询服务便民卡,规范宣传程序,提升宣传效果。金融咨询可以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专业的指导,帮助其更有效的利用资金,并且可以促进建立健康的农村金融体系。
参考文献:
[1]黄贤金.张安录.土地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金融;社会管理;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业作为服务行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密不可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金融服务领域仍存在诸多不和谐现象:中小企业和个体创业者得不到应有的金融支持;银行网点柜台排队时间过长已成痼疾;霸王条款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屡屡受损;中小投资者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这些问题的破解,必须要通过加强金融领域的社会管理。只有加强金融领域的社会管理,才能构建和谐的金融关系,从而促进金融稳定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人本意识”,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线,构建与可持续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和谐金融体系。
一、推动民生金融发展,构建和谐的金融服务关系
积极发挥金融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使金融成为让人人享有平等融资权的社会发展工具。
1.坚持“公平正义、机会均等”的金融服务理念,广泛满足一切有劳动能力、创业能力、发展能力的劳动者的金融服务需求。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群体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金融服务政策的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业务。通过担保、贴息等方式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积极性。
2.加强住房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让中低收入者“活得更有尊严”。支持银行机构为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的金融支持。发挥贴息政策作用,支持向中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贷款,向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发放贷款。
3.积极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优势和保障民生功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和健康保障计划。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优惠。鼓励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推动建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维护消费者利益,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关系
强有力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强化金融发展基础。
1.坚持高效便民宗旨,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消费者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进一步提高营业网点的窗口服务水平,加大对普通消费者的服务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舒适的金融服务环境。积极推动公平金融服务,合理调整普通客户和VIP客户的服务方式,体贴普通客户,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大力推进“一卡通、一网通、一费通”工程,切实解决居民公用事业费缴费难问题。
2.加强个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金融立法,将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系起来,切实保护个人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强化对消费者投诉的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披露投诉处理进展,对一些欺诈案件,监管当局要在公开媒体及时予以警示。搭建高效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一是在各级监管机构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使消费者的意见得到应有重视。二是为银行消费者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三是完善追偿和事后赔偿。赋予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同时提高对消费者的补偿。
三、增强支农惠农能力,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关系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惠金融体系是缓解农村金融突出矛盾的根本之策。农村金融发展不能过分依靠市场化,政府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
1.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着力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进一步整合金融支农资源,在农业信贷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农业投资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农村信用体系等方面不断创新金融支农模式。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开发符合农村特点的信贷保险。
2.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涉农贷款定向费用补贴机制,对银行机构新增涉农贷款给予财政奖励。对涉农企业上市给予政策支持。建立财政有限补偿涉农担保代偿损失机制。支持各区县建立财政有限补偿涉农担保代偿损失专项资金。创新兴边富民、农村扶贫开发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金融扶持政策。
3.推动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积极推动村镇银行的设立和发展。加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规范引导与培训工作。引导、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将资金投向“三农”领域。
四、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构建和谐的金融投资关系
保护投资者利益应成为证券市场的重中之重。如果中小投资者利益得不到真正保护,证券市场就很难健康发展。
1.建立合理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提高分红特别是现金分红的比例,使投资者能够充分分享投资回报。
2.加强股票发行的核准工作。要求发行核准部门应到企业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造假上市的相关人员要加重处罚,鼓励通过多种渠道特别是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坚决杜绝造假上市行为。
3.股票发行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统筹安排,合理控制新股发行上市的数量和节奏,促进股票融资与证券市场协调发展。
4.严格实行证券账户实名制,坚决杜绝多账户分仓操作的现象,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强化市场动态实时监管,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
五、加强金融监管和协调,构建和谐的金融市场关系
1.金融监管要将着力点放在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和完善法律法规上。按照金融风险类别,将非系统风险、金融创新的风险交由金融机构承担,促进金融机构加强内控体制建设。完善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建立有效的优胜劣汰机制,处理好因个别金融机构关闭、破产等造成的金融风险,协调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与防范道德风险的关系。形成严格照章办事的习惯,约束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2.完善政府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宏观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和金融稳定情况,发挥金融对社会风险的预警作用。成立金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制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同处置金融风险。加强区域金融风险防控合作,建立多边协商合作机制。
3.加大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督促检查,督促金融机构强化内部风险防控意识,完善内部制度。整治非法金融活动,加大对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广泛开展公众教育,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消费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W・戈德史密斯,浦寿海 等译,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杨祖功等,国家与市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3]贝多广,黄为等,金融发展的金融相关比率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7)。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系统性考察
一、引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为三农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三农发展都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可以说,农村金融的发展,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条件。为此国家十分重视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从资金、体制、政策等多方面进行扶持,以期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出了质和量的要求。一方面新农村建设将需要巨大的资金量。而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社会资金、信贷资金。即使考虑财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从经验角度来看,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主要将由金融机构来满足。其中,农村金融将是其中的主力。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方式更加多样化,服务功能更加全面化。新农村建设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又有产业化企业的全方面的金融需求,还有结算理财等需求。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产品、服务方式、服务功能更加全面多样化。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状况
(一)农村金融总量稳步增加,但供给缺口巨大。截至2007年底,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7.7万亿元,增长16.6%,约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7.8%。但是服务覆盖率只有56%,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难以满足广大农户、农企的日益庞大的金融需求。
(二)农村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农村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空间地区上的不平衡,另一方面是结构上不平衡。空间地区上的不平衡主要指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供给大大多于不发达地区。在我国体现在东部地区金融资源供给相对充足,而中西部金融资源供给不足。结构上的不平衡主要指金融资源集中于优质客户,而中低收入农户、小型农企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
(三)农村金融竞争不充分。分布在非县城所在地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只设有一家银行网点的乡镇全国还有8231个,甚至还有3302个乡(镇)未设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所以农村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设置有减少的趋势,并且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从整体上讲,农村地区涵盖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其中,有代表政策性金融的农业发展银行;代表商业性金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代表合作性金融的农村信用社;还有邮政储蓄银行也遍布城乡。同时,保险、证券机构也将办事处设置到县。而事实上,从平均角度考虑,金融机构的覆盖率是相当低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而且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缺陷并呈现出逐渐减少的倾向。
商业性金融撤并分支机构,农村业务萎缩,支农作用大大下降。首先,为应对日益加剧的竞争,商业银行推行集约化经营和商业化运作。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全力加强城市布局,从而使农村业务趋向委缩。其次,商业银行经营策略转变,基本放弃收益低、风险大的涉农贷款,反而将从农村吸存的资金投入城市市场中收益高,见效快的项目,造成农村资金的外流,严重影响了支农作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面窄,功能单一,无法满足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三农”有一定的联系。其业务主要是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扶持作用,而不能在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农,严重制约了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合作性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缺陷,难以承担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任。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农村、农民的关系最密切,本应是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但是目前来讲,由于其自身问题较多严重限制了支农能力。(1)资金来源狭窄缺乏,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信用社主要是吸存农村地区的资金,又由于在和商行、邮储竞争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缺乏。(2)深化改革尚未完成,还存在不确定性。截止07年底,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经营机制、组织形式等方面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但是深化改革工作只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未完全完成,未来还需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3)历史遗留问题未完全清理,负担较重,对新农村建设有心乏力。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经营状况不佳,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累积了较大的风险,这将限制其支农的能力和水平。(4)人才和技术的相对落后。农村合作社长期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吸引人才和技术升级更新的能力较差,造成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长期低下。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其前身是邮政储蓄系统-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元凶,拥有营业网点超过36000个,其中三分之二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是我国连接城乡的最大金融网。邮政储蓄银行具有无历史包袱,网络强大,资金充沛等明显优势,必会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才,使其前景不甚明朗,制约了支农能力。
其他金融机构市场份额较小,影响甚微。农村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信托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等。其中,落户农村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和信托机构其经营行为也只是城市业务的延伸,没有结合农村实际、真正服务农村经济社会的业务。诸如农业保险,由于赔付率过高,各大保险机构不断压缩农险的份额和品种。非正规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由于非正规金融市场发育层次低,运作极不规范,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农村金融产品种类较少,难以满足农民、农村企业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以基本的存、贷、汇服务为主。中间业务产品服务较少,只有结算、代收代付等少量银行中间业务。城市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票据业务在农村很少运用,至于投资顾问、金融咨询、评估、项目理财、网上银行等业务则更为缺乏。证券、信托、基金等投资银行业务,还有保险基本属于空白。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转向农业之外,如外出就业、经营企业等,农户的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其金融需求亦日趋复杂。不仅有存贷款需求,也产生了对包括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保险、信托、租赁、信用卡、保管箱、有价证券买卖等在内的金融服务的需求。所以如何使农村群众充分享受到先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带来的各种实惠和便利,满足农村农民和企业的需求,是当前农村金融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弱化。一是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低下,不能适应新情况、新需求。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仍以农户小额信贷为主。随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个体生产规模逐渐扩大,生产形式的产生变化,生产周期也加长,对资金的需求量加大。这也是农业发展的趋势。由于小额农贷具有还款期限短,与生产周期不配套,资金额度小等缺点,所以对这部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二是金融服务出现缺位。随着国有商行纷纷撤并机构、收缩战线、权限上移,导致一些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出现了断层现象。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网点撤销后,其业务一般移交给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的电子联行结算系统覆盖面有限,不能满足全国性通存通兑以及网上支付等市场需要。这对企业交易结算、资金周转和农户汇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造成了一定的金融服务缺位现象。三是金融服务方向偏差。当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主要将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优质客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中,给予他们足够的信贷支持。但对于农业综合开发、市场体系建设、产业化经营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影响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建设投入的支持力度不够,对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的发展构成了不利的影响。
(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加剧农村金融风险。表现在:(1)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了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并且缺乏违信处罚机制,对拖逃债务人的处罚难以落到实处,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挫伤农村机构的服务热情。(2)农村信用环境不如人意。由于农民自身素质不高,又不注重信用培养,缺乏信用意识、农村信用咨询征信体系建设滞后、甚至有部分债务人恶意赖帐等都造成了农村信用环境较差。(3)农村金融中介环境较差。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并且有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的中介环境。(4)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从而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不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的投资欲望,不利于吸引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进行。
四、结论
论文关键词:科技创新 投融资 服务体系
论文建设北部湾经济区自匕海)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是如海市生产力捉进中心开展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的出毅和落脚点。一方面,通过体系建设可以有效缓解本地区科技创新投融资困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另一方通过体系建设可以拓展北海市生产力捉进中心服务领域,延长服务链,实现良性和可持续发展。文章针叶北满彭瓦海科技创新投融资现状,思考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基本架构、功能设计、近期任务、三年规划及保障措施。
1北部湾经济区(北海)科技创新投融资现状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促进广西北海市经济发展,特别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科技创新和企业成长过程中,常常都遇到资金瓶颈问题。
2010年4月,北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北海中心)开展了“北海市科技创新投人现状”调研,调研样本分析表明:
(1)北海科技创新融资结构的特征是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投入和金融渠道融资所占比例较少。
(2)融资难问题被8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70%高新技术企业列为企业面临的首要困难。
(3)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普遍认为科技创新存在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是:①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虽然政府以各种形式给予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但与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相差甚远;同时,由于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不健全,风险投资尚未起步,因此在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方面除了从民间筹集到少量资金外,只能将银行贷款作为融资第一选择,狭窄的融资渠道和单一的融资方式成为限制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瓶颈。②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有限。科技企业无形资产多,有形资产少,成长性高,收益性好,但目前银行系统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价值,重企业以往业绩,轻未来成长性。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融资成本高且效率低,大量极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得不到金融资本的支持。
(4) }7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为,优秀的科技中介机构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优质专业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5) 95%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
调研结沦:要破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题,一是政府要加强政策和资金引导,优化融资环境;二是改变目前单一的融资结构,建立灵活多样的融资渠道;三是建立专业的科技投融资中介服务队伍;四是加强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之间的融合、交流、沟通与合作,构建北部湾经济区(北海)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投融资服务体系)
2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
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逐渐形成立足北海,辐射北部湾经济区,服务全广西,投融资机构相对聚集,投融资服务相对活跃,具有较大辐射带动功能的投融资服务中心,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商业信用为基础,政府为保障,投融资服务机构为纽带的市场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多层次、多渠道聚集各类国内外资金,缓解科一技创新活动中的融资困难,突破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瓶颈,促进科技成果走向市场,实现产业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奉献;同时,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促使企业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活动,推动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木地区经济、社会的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3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基本架构
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企业、金融、中介和政府构建投融资服务体系就是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价值链、金融产品供应链、中介专业服务链和政府引导推动链,井实现各链条之间的无缝链接与相互促进
北部湾经济区(北海)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应放在以下4个方面 1优化科技企业价值链
北海市有科技型中小企业3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年底有望达到25 - 30家,有一批像“新未来”“果香园”“深蓝”“辉煌”这样拥有自主开发技术成果、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也有一批像“石基”“宁能”“创新科”这样从发达地区转移过来需要对原有技术成果进行第二次开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企业;同时,在2005年开始的百名博上北海创业行动中,北海市已沉淀了50个左右的创业创新项目,本地区企业创新活跃,项目储备充分但是,因为缺乏专业引导和系统支持,许多企业的投资价值还没有充分体现或发挥出来投融资服务体系将帮助这些企业优化科一技企业价值链,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和融资水平。例如:①帮助企业进行项日筛选与商业策划,为重点项目提供商业计划书、技术和市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②重视无形资产,对企业的专利、商标等可评估、可作价的资源进行有效管理;③帮助企业建立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资产负债合理、依法合规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2丰富金融产品供应链
目前,北海企业科技创新外源性资金来源主要包括:①间接融资,如银行资金;②直接融资,如股权融资;③政府财政支持,如无偿拨款、贷款贴息、种子资金、创新基金等但这些资金无论是在资金量方面,还是在资金品种方面都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科技创新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要帮助企业深化与现有金融产品的合作,另一方面要拓展新的金融产品(如筹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助推科技金融专营服务机构发展,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体系等,多层次、多渠道聚集科技创新投融资资源,丰富金融产品供应链。 3提升中介专业服务链
在现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日常服务的基础上,引导中介机构进入投融资服务体系,开展科技创新投融资专业服务。例如:成立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风险投资、银行信贷、产品保险、贷款担保、债权融资、私募融资、增资扩股、上市融资、;个购重组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在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和技术市场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制定专利、商标、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细则和投资交易方法,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帮助等 4强化政府引导推动链
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者,在科技创新投融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引一导、推动和组织,具体体现在2个方面:
(1)直接投资。例如,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的支持力度,设立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等,将政府扶持资金的作用从目前的“消耗性”扶持变为“循环性”扶持,从低效的投人变为有放大效应的投人,实现政府扶持资金资本化运作
(2)通过制汀和完善配套政策(如财政、税收和采购政策等),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例如,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当年销售额的3%一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各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到本地区发展;组建专门信用担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贷款等
4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功能设计 1投融资聚集功能
通过服务体系建设,吸引、聚集闰内外投融资机构使北部湾经济区(北海)成为西南沿海投融资机构相对集中的区域,并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等方式引人国内外资金设立投资机构。 2融资服务功能
通过服务体系,收集和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市场潜力及是否具有高成长性等方面的信息,将优质的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推荐给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通过服务体系将融资业务资源(包括银行资源、信用担保资源、技术产权交易资源、风险投资资源、上市融资资源、基金资源、股份制改造资源等)介绍给企业,协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根据科技企业的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投融资双方的有效对话和沟通 3创新扶持功能
服务体系创新扶持功能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积极主动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日,根据创新活动的不同阶段和类型申请各类政府扶持资金,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二是与政府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二是与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和融资顾问机构紧密合作,为企业科技创新融资活动提供专业辅导 4创新引导功能
服务体系将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创业引导资金(基金)”引人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等资金或基金将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参股、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企业科一技创新活动,}#=根据企业科技创新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给子不同方式的资金支持,体现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引导功能 5技术交易功能
服务体系通过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将有效促使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融资难的问题。同时,通过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可以吸引国内外的创新技术和科技成果落户北部湾经济区,改变本地区自主创新后劲不足、创新资源缺乏等局面_ 6投融资放大功能
服务体系通过设认“北部湾经济区创业引详资金(基金)”,引人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等,使得进入企业科一技创新活动的资金不再是过去单一的无偿资助形式,而是增加了股权投资、跟进投资、风险投资、小额贷款、知识产权抵押等多种形式,引领更多的社会资本、民营资本进人到科一技创新活动,发挥投融资的放大和拉动效应。 7创业孵化功能
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以及工商登记等政务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服务;为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等
5投融资服务体系的近期任务
(1)设立北海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首期引导资金不低于400万元;初步建立本地区科技创新投融资运行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资,为下一步建立具有一定资金规模的“北部湾经济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奠定基础。
(2)提升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运行效率及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区域性资本市场服务功能,为5一10个项日提供种子资金支持,为2家以上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服务,为2一5家企业或项目提供技术产权(无形资产)交易服务
(3)成立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公司),争取与银行、投行、评估等机构合作,打造北海市科技创业投融资一站式服务窗口,集融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资源整合为一体,为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进人资金和资本市场提供服务窗日和切人模式)服务企业30家以上,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技术转移、科一技成果转化、政府资金申报、令利与标准等咨询与服务,建立服务示范企业10家以上
(4)引导2一3家创业投资机构或风险投资机构进人北海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投资额为2 000万儿以上,帮企业分担风险,为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规范的管理体制
(5)探索北部湾经济区国家小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提供信息化、专业化服务的机制与模式,培育北海中心服务品牌,建立服务质量标准,提升品牌价值和增值服务能力,提高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实现北海中心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6为完成近期任务所作的前期工作积累
(1)目前已基本确认首期北海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资金来源北海市科技局、北海市卜业园管理委员会、北海市高新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北海中心于2010年7月底达成合作意}句,决定共同设立“北海市科一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首期资金注人额不低于400万元
(2)北海市科一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J’资金运行情况良好,为扶持资金资木化运作积累了经验
2008年4月25日,北海市科技局出台了《北海市科一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设立了“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由北海中心负责资金筹措和项目的组织、评审与跟踪首期种子资金运作取得犷圆满成功,第二期于2009年12月启动,日前运行情况良好
(3)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发挥了区域性资本市场服务功能。2007-2009年,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和北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投资进一步完善了北海市产权文易市场的服务功能,该中心已经为北海、钦州、防城港3个市的6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股权登记、托管、转让、质押、查询、分红、派息、馈赠和变更服务,这6家公司已在北海市产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交易,已有1家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1家企业通过了上市辅导期。同时,还为4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增资扩股、资产重组、融资等提供服务。
(4)已引人1家风险投资公司进人北海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1 000万元。这是北海中心积极探索依托金融资本市场,为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融资的一项尝试。
(5)初步建成了北部湾经济区科技创新投融资资源信息数据库。该信息数据库现已录人300多条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与项目信息、200多条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信息、200多条技术前沿报告及案例分析信息等。
(6)北海中心已与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广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广西现代物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兄弟单位达成合作约定,它们将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信贷融资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服务等方面为北海中心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指导、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
7投融资服务体系的三年规划
(1)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担保、信贷风险补偿等服务试点,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评价体系和多层次多渠道融资体系。
(2)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工程,根据企业的不同成长阶段,积极帮助、协调、引导企业开展规范改制、规范运作和拟定上市方案等,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寻求发展,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服务机构和团队。
(3)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争取由财政资金、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商业性金融机构、北海市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共同组建创业引导基金,吸引境内外投资机构来北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
8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8.1编制规划
根据北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及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区域产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目标和任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8.2政策促进
根据北海市委、北海市政府制定的臼匕海市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总体方案》,对现有的相关扶持政策进行创新、补充和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国内外投融资机构到北海开拓业务,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加快推动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的支持。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金融服务平台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114-02
城乡一体化发展与农村金融发展相互促进与制约。新时期城乡互助互利、实现平衡可持续发展对农村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发展现代农业,需要农村金融机构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综合性、现代化的金融服务来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推进新农村建设,需要农村金融机构提高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水平来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需要农村金融机构推出好用实用的信贷产品与便捷的服务方式来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更需要农村金融机构努力服务好新型城镇化建设来缩小城乡差距。而城乡“二元”分割、各自为阵的金融服务平台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剧了城乡贫富二级分化,弱化了农村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基础和人才基础,严重障碍了城乡一体化建设。
一、城乡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的构建与完善
(一)农村金融服务平台现状以及原因
农村金融需求不断加大和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收益低、成本大、风险高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市场化过程中,资本的“逐利性”与农业的“薄利性”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数量“少”、服务于农村的金融人才配置“少”、服务于“三农”的资金“少”。目前涉农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性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其投资重点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或县域的大型企业上;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其主要投资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粮棉油收购、农业产业化企业;特殊性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其农村存款占比高而贷款服务较少,存在资金从农村倒流城市的现象;合作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唯一金融机构,但“一社难支‘三农’”。
出现农村金融供需不对等的原因既有正规金融渠道的有效供给不足,也有因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政策风险过大导致的非正规金融等民间资本被压抑,同时还有政府职能发挥不充分、财政资金没落实到位等方面。
(二)城乡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的构建
中国并不缺少大银行,缺少的是贴近基层的中小金融机构,尤其缺少贴近农户、符合农村基本需要、根植农村的微型金融组织。在充分发挥并加大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力度的同时,应降低农村金融准入门槛,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同时,将民间金融升级转化为官方承认、法律保护的新型金融机构,包括特殊的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特殊的小额信货组织、贷款公司、合作金融、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等,以完全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理念和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形成传统金融机构与微型金融组织相互竞争、相互监督,共同为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服务的局面。
(三)城乡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的进一步完善
长远来看,平台的搭建只是开始,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体系的改善任重道远,可以从三个方面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强立法步伐改善执法,保障农村金融债权安全;健全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净化农村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稳定性,从而构建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平台。
二、构建城乡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的政策建议
(一)正规金融主导、多层次协调发展的金融机构服务公共平台
农村金融体系可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两大类,其中正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非正规金融机构涵盖:农村合作基金会、小额信贷和私人借贷等。前者是农村金融的主体,后者构成前者的补充形式。一方面要增加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合作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建立营业网点,引导和监督非正规金融的良性发展,限制和取缔不正常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另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正常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承认其合法性,降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使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制度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浮出水面,以竞争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金融政策服务公共平台
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是我们的融资对象,它们大多属于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这就与资本“逐利”的本性背道而驰,成为农村地区缺失资金的主要原因。所以,在这个阶段,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把金融的市场调节和政府的政策扶持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更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对农村金融给予合理适度的政策引导和支持,是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增加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在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的特性和各地的特色,不能仅仅从使用资本的效率出发,还要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更多地注重公平的发展。
(三)传统与差异相结合的金融产品服务公共平台
除传统的存、贷、汇业务外,农村金融新业务、新产品太少,服务单一:农业保险覆盖面偏低,险种单一;农村证券、基金、理财业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一方面,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普遍情况,可以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当农户不能按期还款时,由担保基金代为清偿。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面向农户或农企发放小额贷款。另一方面,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同,例如在农业现代化集中的农村可以大力发展农业联保或者引入基金。总之,在发展传统金融业务的同时要注重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之间的差异。
(四)全方位与个性化相融合的金融信息服务公共平台
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不能简单模仿城市金融模式。民间金融的独特优势在于“社会人际关系效应”,且民间金融经营灵活,快捷高效,能达到正规金融达不到的地方和领域,所以对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有更高要求。建立农村信息传输平台,畅通资金、技术、金融服务对称信息;畅通农村结算渠道,积极推进农村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优化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银行功能,研发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掌上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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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实训体系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2)09-0119-02
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全球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及其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发展,金融服务外包在全球服务外包浪潮中异军突起。按照国际清算银行所属的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2005年联合的《金融服务外包》(《Outsourcing in Financial Services》)报告的定义,金融服务外包是指“受监管实体持续地利用外包服务商来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担的业务活动”,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把IT服务、后台服务和业务流程等非核心业务甚至部分核心业务,以合同形式发包给专业的服务提供商,以提高核心业务的竞争力,降低企业成本,分散经营风险。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外包业的高速成长,已经成为国际外包市场的主流。
根据外包业务的特性,金融服务外包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后勤支持类服务外包,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档案管理外包等。第二类是专有技术性业务外包,包括信息技术、法律事务、审计事务等,该类外包业务具有专业上的特殊性,银行本身没有这方面的专家,利用接包商的服务可以获得更高的服务质量。第三类是银行业务的部分操作环节或流程外包,比如客户财务数据等信息录入、信贷业务的后台处理、贷后管理业务等等。在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中,各行业的外包做法存在差异。例如,基金管理和保险部分较为激进,已将一些属于核心业务的职能外包;银行业务外包较多集中在单点外包和非实时业务的外包,如前台数据的输入、信贷档案整理、贷后管理等内容,实时业务对业务流程的设计和完成有较高要求,很少开展外包;证券行业主要是把IT业务外包。从金融服务外包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服务外包起步于金融ITO(信息技术外包),成长壮大于金融BPO(业务流程外包),发展趋势是金融KPO(知识流程外包),体现了企业经营活动日益精细化、专业化和高效化的趋势。
在全球金融服务外包市场体系中,中国正越来越受到世人的瞩目,被认为有机会成为继印度之后的全球第二大金融服务外包中心。我国大部分以金融服务外包为主业的外包公司,年均业务增速都很快,如华道数据10年时间人员快速扩张到2500人。预计到2015年,中国和印度将可能成为全球金融服务外包业的中心,在远东市场的地位得到巩固。
(二)“长三角”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状况
在金融服务外包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苏州和“长三角”其他地区的金融服务外包产业也突飞猛进。昆山华侨国际商务城专门划出一个区作为金融服务外包先行区,推进金融服务外包产业集群发展。目前,法国凯捷、华道数据、远洋数据、中银商务已在产业园开业,简柏特、万国数据、中金数据正在加快建设。随着以上各区域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将带动对外包人才的大量需求。
苏州工业园区大力引进银行、保险、证券、创投等专业机构,着力开拓信用卡中心、数据中心、票据中心、审单中心、灾备中心、呼叫中心等服务外包项目,快速形成了“金融项目集群”的推进效应。2010年9月15日,园区提出了金融产业翻番增长行动计划,即力争到2012年末金融和准金融机构数量由2009年底的142家增加到300家、金融专业人才数量由2009年底的5200人增加到2万人、金融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009年底的2.4%增加到5%。
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分析国外服务外包承接国和国内服务外包发展较好地区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状况较好的国家或地区有一个共同特点:在服务外包从业人员的培养和开发上都有自身的优势。印度在承接离岸外包中优势明显,其服务外包业成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完善的教育体系,印度的教育体系每年可以培养出200万拥有很强IT技能的毕业生。而且英语在印度非常普及,拥有独特的语言优势,使印度在承接离岸服务外包过程中比其他国家更具优势。我国杭州、成都、西安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与其高等教育每年的大量毕业生有很大关系。从金融服务外包角度看,金融服务外包从业人员除需要具备BPO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技能外,还需要一些金融行业特殊的要求。可见人才培养和供给在发展金融服务外包业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新农村建设
永春属于传统农业大县,农业仍是永春经济的重要支撑,新农村建设是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永春实现中部崛起的重要突破口。但是,当前农村金融与新农村建设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多差距,本文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致力于构筑县域金融服务支撑体系方面进行前瞻性探讨,以最终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
一、永春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状
据统计,永春县农业、乡镇企业和农副产品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由2002年的42.9%下降到2006年的32.06%,至2006年底,全县农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25.96%。
1、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概况。目前,永春县农村的正规金融组织,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2004年,农业发展银行撤掉后,现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形成了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格局(见表1)。
2、农村金融需求及满足情况。据专家估计,建设新农村在未来15年内平均每位农民需要投资约为1700元到4900元,以此类推,按永春县53万农业人口计算,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将在9.01亿元至25.97亿元之间,巨大的资金需求为拓展农村金融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而农民和农村企业从正规渠道获得的信贷支持还是不够的,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扩大再生产,问卷调查显示,百户乡村企业信贷资金满足程度为四成,而千户农户10万元以上的大额信贷资金满足程度不足一成。从结构上来看,农业银行支农贷款比重由2002年的44.71%下降为2006年的2.57%,而农信社的比重则由55.29%上升为97.43%,农信社已成为发放支农贷款的主力军。
二、现行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以科学发展观审视当前永春县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瓶颈主要体现在经济金融互依存度低,县级金融机构因大量撤并而呈萎缩之势,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单一,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资源供给不相匹配。农村金融的“边缘化”,正在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瓶颈”。
1、农村金融组织功能存在缺陷。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县域市场转向大中城市、大中型企业和优势行业,信贷资金集中调度,贷款权纷纷上收,这导致县域金融中信贷规模逐年萎缩。而且,目前农村的电子网络远远落后于城区,农村信用社基本上只有简单的存贷款、结算业务,现代商业银行的创新业务基本未延伸至农村金融市场。
2、“一社难支三农”。2006年,农村信用社净增各项存款2.05个亿,当年其净增贷款1.9个亿,新增存贷比达到了93%,在资金满负荷运用的情况下,还只能满足农户小额贷款及部分基础设施投入,对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资金需求,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当前现行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农村金融面临“边缘化”,信贷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不利于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3、金融支持面临收益。当前农村信贷满足程度与农业生产规模效益不相称,2002-2006年,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分别达2.99亿元,4.09亿元,5.17亿元、5.95亿元和7.07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比由2002年的16.9%提高到2006年的25.1%,但同期每百元农业贷款实现的农业总产值却分别为424元、334元、310元、289元、254元,单位贷款创造的比较收益不断下滑,相应抑制了金融机构的贷款投放意愿和投放效果。
4、农业保险改革刚刚启动,“三农”经济缺乏风险补偿机制。福建是自然灾害高发省份,永春农业发展易受台风、干旱和洪涝等自然灾害的侵袭。总体上,农业保险还处于初期摸索阶段,政府组织难、保险公司经营难、农民交费难的“三难”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三、构筑新农村建设金融服务体系若干思考
由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复杂性、反复性和特殊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服务功能不强的问题一直较为突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亟待进行重新架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新体系,这为农村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
1、合理规划网点布局,引导错位充分竞争。一是在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以引入竞争机制、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目标,加快建立“覆盖全面、适度竞争、分工合理、竞争充分、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新体系。二是发展商业金融要牢固确立“错位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农业银行应当将网点布局主要定位为城区和大集镇,依托其系统、网络、结算优势,重点支持商业化程度高、资金需求量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村镇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县域以上工商企业。在经济较为发达或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引导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进入市场,形成商业金融充分竞争、提升服务的良好格局。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商业银行不宜盲目跟进,竞相争夺稀缺的金融资源,以致造成过度性竞争,影响当地金融稳定。三是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科学规范,不可盲目冒进,以致酿成不应有的风险。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是选择在经济相对落后、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地区进行。新的金融机构的设立尤其要注意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确立不同市场定位,努力避免产品服务同质化、客户群体同一化倾向。民营银行要以在经济薄弱地区开展小额农贷业务为主。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后,可以开办小额农贷业务,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发挥对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的补充功能。
2、根据农户和企业的多层次性,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恩格尔系数标准,农村居民户可分为贫困户、温饱户、小康户和富裕户;按照农村经济运行规模形态,有从事农产品加工的规模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种植农户等。收入和经济规模的差异性必然要求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特质不同的金融产品,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竞争性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一是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恩格尔系数在0.6以上的农村贫困户,生产和生活资金缺乏且无抵押物,资金需求量小、零散,风险高,除了政策性扶助以外,只能通过亲朋好友之间带有互质的借贷方式满足其少量的资金需求。二是积极推动小额信贷机构、农村典当业的发展。恩格尔系数在0.5-0.59之间为温饱户,虽然是在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基础上谋求发展,虽然有一定抵押物但风险还是比较高,从比较大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资金需求的难度大。因此,对温饱户、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农企,可以通过发展小额信贷机构、农村典当来满足他们的要求。三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竞争性商业金融机构。对恩格尔系数在0.4以下为小康或富裕户、规模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和乡镇企业可以通过竞争性的金融机构来满足他们相对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鼓励这些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城镇化等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基层信用社自主决定是否组成联社、合作银行或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进行民营资本参与试点;在以资本充足率为监管核心的基础上降低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准入的门槛,加大新金融机构进入的牌照发放;把国有商业银行撤出的县级分支机构重组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这些分支机构的相对较好的人员素质和经营网络。
3、拓展农村保险市场,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和地方特点,不断创新业务品种,推出适合农户种植、养殖特点的保险业务,并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户了解投保的意义和所产生的收益,增强农户的投保意识。政府对涉及农户种植、养殖业方面的保险应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对一些特困户等弱势群体加大补贴力度,从而推动农村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
4、培育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恰当发挥政府的作用。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其中,构建能够在竞争的基础上为农户和微小企业提供零售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体系,是农村金融创新的关键。原因在于:可以整合县域金融存量资源,发挥现有金融机构的作用;改善县域金融资源增量配置结构。以国有大型为主的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难以适应农户经济为主的小规模融资需求。与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信贷需求特点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机构,更多的应该具有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非正式性等特点。因此,构建地方性、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为主要特征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矛盾的最佳选择;可以通过立法形式将商业银行推入农村金融市场,或是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客户群体下移,增加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资金供给;要强化政策性金融机制;以私有、非正式为原则,探索改善增量结构的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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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金融机构布局与人员配备呈明显的缩减之势。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实行面向“大城市、大企业”的集约型经营战略,从欠发达地区县市和农村地区大量撤并分支机构,农村金融供给实际上由农村信用社在唱“独角戏”。而农村信用社则面临着服务面广,人员少,职工文化素质偏低的窘境,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很难到位。
2、农村金融资源流出现象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县域基层行已演变成单纯的存款机构,从县域吸收的大量资金通过上存流向大中城市。另一方面,邮政储蓄机构凭借其网络优势,成为农村资金的抽水机。此外,基层农村信用社因政策性规定和多元化经管的需要,每年通过缴纳存款准备金、购买债券、向城镇非农行业放贷等方式,导致相当一部分资金流出农村。尽管几年来中央银行虽致力于通过支农再贷款方式反哺农村资金,但由于支农再贷款存在投向固定、手续复杂、考核严格、利率偏高等特点,致使不少资金充足的信用社不愿使用。
3、涉农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清晰。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三驾马车,三者之间的职能分工存在着严重错位的现象。一是农业银行已逐步从地广人稀、经营成本高的农村地区撤离二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体制和市场定位的问题。三是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单一,业务范围过窄,政策性金融作用发挥受到较大限制。
4、现有金融支农功能已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多样性需求。集中表现为一是贷款需求主体由分散种养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二是贷款需求由小额向大额转移,而信用社对农户贷款规定的限额过低,无法满足农业生产经营大户的实际需要。三是贷款期限由短期向长期延伸,资金占用时间长的特点越来越突出。农村信用社长期形成的春借秋还贷款模式已不能适应农户的需要。四是农业生产的低效益特点无法适应农业贷款的高利率化。五是信用社系统结算渠道不畅,电子化水平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
[摘 要] 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显得愈来愈紧迫。本文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促进相应立法,完善监管制度;增强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创新;建立行业协会,发挥引领作用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 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建设;不足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061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115- 02
0 引 言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优化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发展迅速。作为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金融服务外包因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规模上的优势,受到广泛关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2月公布的《金融服务外包》文件,金融服务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商(为公司集团内部的附属实体或公司集团的外部实体)来实施原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尚处于起步阶段。综观金融服务外包较发达的国家都已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此为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
1 金融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1.1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发包方衡量接包方的重要因素
知识是发包方赖以创造价值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是发包方的生命线。在发包方与接包方合作的过程中,资源共享是常态。金融机构需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提供给外包商开发、运行和管理,因此必然非常关注自身信息在外包合作过程中的机密性,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随之成为发包方选择接包方所考虑的重要因素。
1.2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决定金融服务外包环境的优劣
在众多服务外包区域竞争力评价体系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都被作为一项重要标准纳入金融服务外包环境中进行考察,如主要用于城市服务外包竞争力评价的由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科尔尼、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和埃森哲咨询公司(Accenture)四方共同研制的中国服务外包承接地的综合评价体系;为评价全球服务外包承接地竞争力,科尔尼管理咨询公司(A.T.Kearney)构建了2007年全球服务区位指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金融服务外包环境中起着重要作用。
1.3 知识产权保护是金融服务外包所具有的知识产权风险的内生要求
金融服务外包形式的快速发展及其存在的复杂的委托-关系,使得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较为复杂。在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 接包方与发包方都可能需要将自己的商业秘密或者核心技术提供给对方,从而加大双方的知识产权泄露风险。同时由于外包合同的不完备,往往会产生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要求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状与不足
2.1 我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状
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影响各国参加金融服务外包国际竞争的核心因素之一。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亦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2006年《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中提到要完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基地城市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中心,严厉打击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各基地城市应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的特殊需求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制定服务外包数据保密相关规则,建立服务外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评价体系,并在全社会营造诚信为本的良好氛围。2015年1月16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这是国务院首次对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其提出要建设法制化营商环境,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的执法监管力度。自2009年以来,国务院相继认定了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建立了金融服务后台。几乎所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制定并实施了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条例等,这些城市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引领作用。
2.2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足
2.2.1 缺乏相应立法与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尚处于萌芽阶段,各种立法相对落后和欠缺。我国银监会颁布的涉及金融服务外包的立法主要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此外证监会和保监会作为金融业务的监督机构,也未确立完善的金融服务外包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没有专门针对银行业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导,未形成具体的系统性的监管程序。同时对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难以落实,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等。
2.2.2 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束缚,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方面意识薄弱。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仍待加强,缺乏对核心技术的控制和保护意识,对核心技术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对服务外包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力。
【关键词】泛亚大通道 金融支撑体系 机制安排
一、泛亚大通道建设中的金融支撑服务体系结构分析
(一)间接金融市场为泛亚大通道建设提供基础性支撑
在建设泛亚大通道过程中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国内银行体系支持。在泛亚大通道过程中,涉及国内银行、南亚及东南亚国家银行以及亚洲国际性银行。我国国内的在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往来比较多的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
因泛亚大通道建设范围涉及中国、南亚及东南亚国家,所以在建设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亚洲开发银行、缅甸中央银行等。在建设泛亚大通道过程中我们可以在国内银行体系支持下,并充分利用亚洲主要的国际性银行的融资政策。在通道建设过程中应多利用南亚东南亚国家银行的融资政策。
(二)直接金融市场为泛亚大通道建设提供有效率的资金配置
伴随金融市场改革,“金融脱媒”的进程加快也大大推进利率市场化,推进金融市场化,扩大金融宽度与深度。直接的金融市场的运行可以使得融资活动更加灵活、更体现出供求市场对交易的影响。在泛亚大通道建设过程中,如何充分利用直接金融市场为建设提供更有效率的资金支持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今,我国也鼓励中国企业参与大通道区域性具体路段的投融资。可以预见,在大通道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直接金融市场中资金供求的直接作用,扩宽建设过程中融资的渠道,对于加快工程建设有很大促进作用。
(三)金融政策为泛亚大通道建设提供强动力
金融政策支撑指过家为实现金融业更好的发展而采取的在货币、利率及汇率方面的政策支持。金融政策不仅包含国内的具体金融领域的政策支持;此外,金融政策还体现在我国与泛亚通道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政策。在泛亚大通道建设过程中,作为连接南亚、东南亚地区的云南省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合理的金融政策,落实建设过程,将会对泛亚大通道建设起领跑的作用,并将更好推进金融乃至经济发展、构建泛亚金融中心。
(四)金融配套法规为泛亚大通道建设提供规范
金融包括各个环节,所以在各个环节过程中都缺少不了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撑。泛亚大通道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亦离不开需要金融配套法规的规范作用。有效的金融配套法规不仅可以规范建设过程、发挥金融监管作用,且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进而促进有效合理的资金运作过程。我国如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金融体系,仍未形成成熟的金融配套法规体系。随着我国在金融业的不断实践,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也应更加完善,这样才能适应泛亚大通道的建设发展的约束规范需求。
(五)金融人才为泛亚大通道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人才资源是金融竞争的核心。在泛亚大通道建设过程中,要想金融体系更好的支撑建设,不能忽视人才对发展的支撑作用。金融支持大通道建设,不仅需要人才来支持,金融创新更需要金融人才的支撑。更快推进泛亚金融中心建设,引用新的模式、探索新的机制,需要大批高级金融人才。
三、现有金融支撑服务体系现状
泛亚大通道建设中金融体系现状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金融市场不完善,资金对接存在障碍。直接金融市场和间接金融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相互补充,在泛亚大通道建设金融支撑服务体系中金融市场仍然比较薄弱,金融市场薄弱主要表现在三点: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信用产品较单一。金融中介组织安排不合理。
(2)金融政策扶持不到位,支持力度不够。至今,在泛亚大通道开始建设以来,我国的金融政策虽然在加快泛亚大通道建设进程中起了很重大的作用,但还不足以完全解决泛亚大通道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资金需求问题。
(3)金融配套法规不完善,建设缺乏法规支持。在泛亚大通道建设过程中,要有制度有规则的进行建设,必须不能缺少金融配套法规的支撑。虽然现在大通道建设已经进入相对制度化的建设过程,但在金融配套法规方面还缺少一个完整的体系。泛亚大通道建设需要一个健全的金融配套法规来支撑。
(4)高级金融人才稀缺,金融创新缺乏智力支持。由于泛亚大通道主要是我国西南地区与南亚地区、东南亚地区之间的合作,而西南地区又是我国经济较为薄弱的地区,相对于沿海地区来说,金融人才储备也相对稀缺,缺乏大批高级金融人才以支持建设。
四、完善金融支撑服务体系的机制安排
(1)切实金融制度的改革,构建合理有效的金融市场。泛亚大通道要采用新型的投融资模式,应实现有切实的制度保障。在泛亚大通道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金融支撑服务体系的作用,应该建立一个更加完善合理的组织安排,以充分发挥进行主要业务的组织的作用。
(2)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实现投融资主体多元化。泛亚大通道建设中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需要充分利用金融政策以改善建设过程中投融资的外部环境。外部环境对于金融支撑建设的作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联系建设过程和金融服务支撑的过程中政府应着手于改善外部环境,以更好的发展建设。现在我国也十分鼓励中国的企业在泛亚大通道建设过程中参与投资。
关键词:农村 金融 体系 问题
一、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基层的工作人员对于反洗钱的能力和知识比较薄弱,尚不能根据农村金融服务的资金交易数据,综合人员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洗钱行为等。导致引发对行政管理的不严,造成金融市场的形象受损。于是就要求,对反洗钱的人员要有高素质,专业性的理论和实践能力。要具备有银行、证券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以及对当前金融先进技术的管理熟练了解。否则也无法发现其中存在违规的问题。其中反洗钱的问题主要是存在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的金融业务上。
1.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洗钱行为主要表现在,进行的各种手续的不规范和完善,各种有关的文书和资料,签字以及盖章都没有进行相关的规范,按照规范要求办理。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在行政管理中所承担的责任和重要性认识不清。从事反洗钱工作的工作人员对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认识不到位。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依然是以办理业务为主要内容,在进行检查工作时,工作人员至少要两人在场,同时在工作中,对现场进行检查工作时,忽略了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等程序规范上的要求。为此存和遗留下来的关系传统工作的观念和工作的方法不能使之发生转变,就会使得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执法力度存在执法风险。
1.3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对反洗钱的行政能力薄弱,不能有效的行使监管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农村金融服务工作人行监管行政能力逐步被弱化,对反洗钱的监管行使权利的认识不到位。其具体的表现在对反洗钱日常管理中,检查出的问题不能反映实际问题,同时对于查出的问题有的不进行报告,在处罚上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二、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该采取的措施
2.1对重点的企业尤其是产能资源过剩的企业,以及资产投资的信贷行业进行压缩和调整。对市场进行垄断的行业和房地产等企业进行压缩。企业不合理的生产投资结构有市场经济的风险,为此银行企业要对企业进行投资结构的调整,提高信贷的制约限制,对房地产的限制,因为农村的住房问题已经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矛盾。不断的调整大众群体的消费结构,同时加强对市场投资的结构进行调整,提供企业生存和进行良好投资市场经济环境。对城乡的结构进行调整,降低房价,缩小房地产泡沫化,房产居高不下以及制约了城市的发展。
2.2对企业的产权进行调整,不断的对股份制进行推进,加强对农村信用等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和创新。不断的努力,使得股权的结构多样化以及投资多元化等的发展。国家在政策上要放宽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正确的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做正确的引导。同时金融政策,要考虑不断的满足农村不能通过公平的竞争的部分群众,满足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需求。加强对农村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等。不断对农村贫困区域进行扶贫开发建设。可以组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银行,以及由农村人民联合发起的农村合作银行等,不断的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完善和创新,在组织的形式上,不要受到传统方式的影响和制约。
2.3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的合作银行等,当产生经济赢利时,可以进行逐年的分红,甚至是进行股份的转手,进行多种的方式进行回收,最后并且赢利,对于那些没有产生经济赢利的政府的投资项目,应该不断的吸引群众资本和企业资本进入,对项目进行重新的管理,最终产生赢利。建立一个广大的平台,使得民间的资本和企业资本都能够及时不断的对各种需求的项目进行投资,然后不断的产生赢利,不断地发展,不断的提高民众的生活条件,改善公共设施建设。同时建立的平台,要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资金等数据的透明化等。同时还要不断的鼓励相关部门出资,对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各类信用提供担保,不断的开阔农村金融市场的业务,促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走出一条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政府政策性的扶持下,民众市场经济投融资为主体,可以弥补企业和政府在投资上的不足,使得很多优质项目的搁置等,可以进行重启搁置项目。建立这样的投资平台,可以使得拥有平台的公司有良好的形象和充足的资金进行稳定的投资,同时拥有稳定的现金流量和赢利。
2.4国家不断的通过法律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规范性,从各种政策上给予不断的优惠,减少税收和下调汇率等,不断的对农村进行监管体系进行法律完善。同时对金融服务的监管在成本要控制,适当的建立地方行的金融管理与监管体系,不断的促使形成在政府的参与过程中对市场中的金融金融机构进行市场运营的全部过程的监控,以避免和减少金融市场风险,长期有效的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管理。
结束语:我国地貌广大,农村大众是我国群众的主体,在城市化快速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农村的建设是需求的资金量是巨大的。而要长期有效的对农村提供巨大的资金用于建设,就需要有不断的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扶持。建立一个长期市场经济环境良好的投资环境。只有从政府政策的合理把握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不断努力,才能够不断的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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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服务体系现状对策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金融经过改革、调整、发展,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并形成了一定的服务体系。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大致可以分为正规式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类,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农村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非正规性金融机构则是指游离于中央银行或银监会监管之外的民间金融组织,包括民间高利贷,地下钱庄,当铺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功能不健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村政策性银行,目前只针对粮、棉、油等商品流通过程发放贷款,贷款对象也定为国有企业,并不直接与农民发生业务,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农业发展银行在剥离了对农业的综合开发、扶贫、技改、粮棉加工贷款等职能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的投入明显减少,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余额逐年下降,其信贷支农的作用明显弱化。农业发展银行在农业贷款中并没有起太大的作用。
在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中,中国农业银行主要负责对农业的金融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信贷业务一直是农业银行的业务重点。中国农业银行的涉农贷款包括专项农业贷款、常规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农村供销社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贷款等。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特点,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功能趋于弱化,加上我国农村二元化的经济结构,农村信用问题得不到很好的保证,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转移贷款对象,选择那些经济实力强、信用好的企业或者政府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因而各大商业银行的对外贷款中缺乏支农专项资金,导致农民从商业银行中得到的支持力度不够。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力军,可以说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举足轻重。目前,农村信用社虽然是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比重较大的金融服务主体,与农业和农户的直接业务往来比较频繁。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如政府干预、缺乏竞争、以及历史原因等,造成全国农村信用社系统为“三农”提供的信贷支持非常有限。加上农村信用社资本规模偏小,筹资难度大,不能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现代农业所需资金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低造成金融供给不足且竞争不充分
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以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大幅度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入世后,为迎接外资银行挑战,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更是加快了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步伐,推进以利润和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对一些规模小、盈利能力差的分支网点进行撤并,分流精简员工,提升经营层次。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由此可见,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和作业人员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三农”的信贷供求矛盾难以得到有效缓解,现有的农村金融体制进一步深化势在必行。商业银行收缩机构以后,农村金融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经营网点的撤并,使得农村金融服务缺少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非正规式金融机构成为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金融机构缺乏合理的竞争导致农村信贷市场供需失衡。一方面随着农业外延的不断扩展,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村消费逐步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从农户到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供给不足。
(三)农村信用无法保证且融资难
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首先是降低风险然后是吸收存款,但由于我国农业经济的二元化结构,造成交易条件恶化,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经济基础薄弱,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抵押物,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乡镇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贷款面临“担保难”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障碍。《担保法》明确规定耕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二是费用偏高,由于农村金融网点比较分散,造成贷款中间费用高;三是手续复杂,办理抵押贷款,借款人要对资产进行评估、登记等,往往疲于来回奔走,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除了抵押贷款之外,又没有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他们提供担保;四是信息不对称,由于农户居住比较分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等因素导致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和实施问题相当严重,因而农信社很难确定借款人潜在风险类型,对农户信息了解、掌握不及时,往往会对农户贷款做出错误的决定,从而造成农村贷款信用得不到保证,出现融资难的现象。
(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首先,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功能不健全,机构单一,农业贷款主要以地方农村信用社为主力军,而政策性银行和各大商业银行的支农力度不够。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为主),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一些非农村金融组织构成了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保险公司在农村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缺乏农村金融创新。农村金融不能光靠农村银行机构,而是需要建立一个以银行为主,保险农村合作基金,股票,债券一体的服务体系。农村金融只是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农村金融的发展同时需要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支持。以农村金融资本相对独立运作为核心,始终围绕农村金融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满足农民金融需要。其次,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由于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中缺乏保护农村金融的专门法律规范,使得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除了参照《商业银行法》的某些规定外,主要靠行政办法进行管理,金融改革缺乏权威的法律作为保障。此外,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成立的,而《决定》仅为国务院批复的文件,不具有“公开性”,不能作为政策性银行在国内外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至今没有单独的立法,法律建设的滞后,已成为政策性银行自身发展的“瓶颈”,加上国有商业银行大批撤出县级城市,造成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农村信用社缺乏规范管理,民间非正规金融盛行,这些现象无不与我国农村法律不够健全有关,因此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法律制度意义重大。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
(一)加快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
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高低必然影响着该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完善的法律法规将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银监会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问题相续出台了一系列条例文件来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但是这些条例的出台只是针对出现某个问题时才相应出台一个文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整体上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法律体系。上至银行下至民间金融都应有法律规范:农村分支银行要有相应的银行管理办法;农业贷款方面应该具有农业贷款管理条例,规范农业贷款;针对民间融资,需要建立相应的民间借贷条例;而针对借贷信用问题应该具有借前,借后信用法律来约束农村信用体系,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法律保证。
(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信用体系
农村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农村信用环境的恶化,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支农的主动性,影响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发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法制建设为重点,构建农村信用综合网络,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积极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和农户信用评级体系建立担保基金,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积极拓展农村担保业务等。
(三)积极引导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
我国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功能和影响没有很好的区分和认识,政府一味的通过行政手段抑制非金融机构的发展,缺乏有效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民间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中的渗透程度与服务范围还非常有限,很多非制度性金融活动一直处于隐性状态,规模和范围受到极大限制。非正规金融在针对农村信息不对称、贷款人审查、监督、合约实施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加强金融法规管制的前提下,应解决小额信贷组织、互联易的法律地位问题,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其对农村金融市场补充和促进作用。
(四)创新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为了适应当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方向,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向着商业化、合作金融共存,相互补充的方向发展,以满足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健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要按照农村现实和农业经济发展实际,培育和发展商业性的、可持续的金融组织。条件许可的地方可建立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中的专门为农业设计的金融品种,以满足农村金融需要。
首先,应完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针对粮、棉、油等商品流通过程发放贷款外,应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放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增加信贷业务品种;同时通过农业政策性信贷投向,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通过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性投入, 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将政策性资金真正用于发展农业经济。
其次,提高商业性银行服务“三农”水平。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中,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提高农业银行的服务水平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农业银行在农村的网点逐渐收缩,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的严峻现象,必须根据我国农村金融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农业银行在农村的网点,进一步突出商业银行的特点,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将业务范围适当的向我国中小城镇转移,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份额,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特别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此外,银监会应严格规范农业银行在农村的金融业务,建议在农业银行中设立支农专项资金,保持一定的资金份额,其贷款差价可以由政策补贴。在银行规定的银行准备金中设立一部分支农资金,适当降低农业贷款利率,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塑造有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用市场化利率覆盖其经营风险。
再次,积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由于我国农村主要是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二元经济导致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覆盖面积有限,造成农村信贷成本过高,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在规模较小的小农经济占主导的农村中,合作金融就显得尤其重要。农村合作金融保证了贷款的低成本与低风险性,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发放贷款,并且,如果管理得当的话,其风险也将下降。根据我国农村金融特点,可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发展农民合作基金会,发挥农村金融自身的作用。当然合作基金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政府可以先出资一部分,作为基金的原始资金,然后再发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建立起来的基金会服务于参与的农民,其基金可以用于支持农民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等)批量的采购。这样必然会减少采购的中间费用,降低其成本,直接服务于农业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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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J],2008(9)
4.吕志祥.新农村建设中金融创新的法律思考[J].商业时代 2009(6)
关键词:西部;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性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84-02
一、金融服务体系概述
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体系,一个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是由金融部门、融资模式、监管机制等多个组织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共同促进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区域经济顺利
发展。
金融服务体系是金融管理机制的实际操盘手,是连接金融政策与金融实践的桥梁。尤其是对于我国西部县域金融服务体系而言,如何在西部建立现代化金融机构,促进西部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讨的课题。
二、构建西部县域金融服务体系的分析
西部县域金融服务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尤其是农村金融服务比较薄弱,构建西部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从我国西部县域金融发展的状况而言,加强西部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也具有可行性。
(一)构建西部县域金融服务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域金融服务体系整体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相对于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而言,西部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发展滞后。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几家大的期货交易市场如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等都集中在我国中东部地区,我国仅有的两家证券交易所也是在上海和深圳,因此,包括西部县域在内的西部地区缺乏金融投资服务的交易场所。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服务机构纷纷由县域转向城市,由西部转向东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纷纷退出西部县域,并在县级以下设立分支机构,或上收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权限,金融机构网点变少,覆盖程度低,使得西部县域很多农民根本享受不到金融服务,严重阻碍了西部县域金融服务的发展,影响到了西部地区经济的稳定增长。在这一大背景下,构建适合我国西部县域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势在
必行。
(二)构建西部县域金融服务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西部县域具有构建和发展金融服务体系的独特优势:
首先,从政策方面来看,近几年,国家越来越关注西部开发,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一行三会也结合金融业务制定了规范金融服务的一些规章制度,尤其是对于县域农村金融服务问题先后以银发[2008]295号、银发[2010]198号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文件,比如《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等,为西部县域金融服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
环境。
其次,从人员方面来看,西部县域金融机构设有专门的指导机构,由具有专业金融服务知识的人员担任机构重要职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县域基层金融机构考察,对基层的西部县域金融服务机构给予具体的指导,并为西部县域政府部门发展西部县域金融经济提供专业性指导意见。
三、西部县域金融服务体系的创新性措施
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西部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力军的现代化县域金融体系。
(一)扩大宣传力度,提高县域群众的对于金融服务体系的认知度
由于西部县域群众对于金融服务体系的认识存在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西部县域金融服务的发展,所以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宣传、教育等手段,加强西部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认识,尤其是提高农民对金融服务对于农民个人及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为此,西部县域各级组织在西部县域开展了县域金融服务发展的宣传教育,使当地群众充分了解到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免费提供各种金融机构的咨询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对于金融服务发展的认识。
(二)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西部县域金融组织体系
西部县域建立起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西部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这是西部县域构建金融服务体系的创新。
首先,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是彻底恢复信用社合作制金融本质,为农业发展做贡献,所以西部县域相关部门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力度,结合西部农村综合改革的实际状况,进一步优化农村信用社的产业布局,扩大其经营规模,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坚决贯彻“三会”制度,尽可能降低管理风险、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其次,农业发展银行在西部县域金融组织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西部县域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在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县域基本贷款、农业技术改造贷款、林牧渔业贴息贷款等方面的作用,并扩大县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贷款的发放范围。
(三)改善西部县域金融市场环境
西部县域对于改善当地的金融市场环境做出了有益性尝试:一是密切关注西部县域乃至整个西部地区的金融市场环境状况,出台相关惠民利民金融政策,优化金融发展生态环境,确保地方金融稳定发展,这是优化县域金融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二是要加强规范西部县域金融市场秩序,推动西部县域金融机构改革管理创新,建立健全西部县域金融服务市场突发应急预案,严厉打击高利贷、农村非法集资等扰乱县域正常金融服务市场环境的行为;三是要加强西部县域金融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包括县域金融机构办公环境及办理业务的环境,普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方便快捷的金融交易;四是要丰富西部县域金融服务的产品种类,逐步将电子政务工程延伸到农村,根据西部县域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发新的农村金融业务,为西部县域金融发展服务。
(四)建立健全西部县域金融服务监管机制
健全的县域金融服务监管机制有利于提高西部县域金融服务质量。为此,要树立全新的县域金融监管服务思想。针对西部县域金融服务发展的新形势,相关部门将县域金融监管与鼓励金融创新结合起来,加强对县域金融风险的防范;将事后监督变成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管,及时发现县域金融服务中存在的不足,找出应对措施弥补县域金融市场的缺陷;引进国际规范化的金融监管方式,加强县域金融行业的自控建设,维护西部县域良好的金融行业的风气;在西部县域金融业推进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提高违约成本,防范道德风险,依法严厉打击扰乱西部县域金融秩序和逃废金融债务等不法行为[3]。此外,西方发达国家县域金融监管的实践证明,提升审计质量,改进信息披露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促进金融服务的优化建设,因此,西部县域金融服务要加快建立现代化的、确保来源真实可靠的金融信息梯子及县域金融运行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同时加强对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外部监督
作用。
四、结语
总而言之,西部县域金融服务是西部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所在,金融服务的质量是西部县域地区经济发展的真实写照。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以来,我国西部县域金融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尤其是近年来西部县域的产业结构得到了一定优化,为金融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西部地区逐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的县域金融服务机构,包括各种中央银行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西部县域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这为整个西部地区乃至全国各地的其他的县域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成功经验。
参考文献
[1] 温勇.西部贫困地区农民的生存状况及对新农村建设的期盼――贵州省道真县、雷山县农村居民调查[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