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范文

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篇1

一、盘盈取得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企业在运用盘盈资产所发生的价值损耗(转化为收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从而造成该资产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避开这一不合理的规定,企业可考虑先出售后再以原价回购的手法进行合理筹划。

筹划案例1:a公司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750万元。该公司于年初盘盈一套本企业需用的生产设备,公允价500万元,当年已提折旧15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按照规定,企业应纳所得税为462万元[(750+500+150)×33%]。

筹划方案:企业可考虑先将盘盈资产出售,再以原价购回,则购回的资产属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时计提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a公司出售该设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62万元[(500×4%÷1.04)×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962万元,回购时需缴纳的税费与出售时相同,合计均为10.582万元。如果给购买方资产价值2%的补偿(10万元),企业通过筹划后应纳所得税412.5万元[(750+500)×33%],05年共节税18.336万元(150×33%-10.582×2-10),考虑该资产尚有350万元折旧可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实际可节税133.836万元(18.336+350×33%)。

二、捐赠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企业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捐赠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计提折旧。但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则更容易进行,捐赠方可将所要捐赠的资产以赊销方式出售给受赠方,经过若干时间后,采用豁免债务的方法,使受赠企业可避免因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应纳所得税,同时,使该资产计提的折旧也可在税前扣除(由于这种方式税务部门的确认比较严格,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可能难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若其存在可行性,则对捐赠行为双方均不失为避税的途径。)。当然,受赠方也可以事先与捐赠方进行沟通,采用先赠现金后以现金购买所要捐赠的资产,这样企业只需将接受捐赠资产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在使用中计提的折旧则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减值的纳税筹划

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损耗(如自然磨损)和无形损耗(如技术陈旧)以及其他经济原发生减值,意味着企业发生了潜在亏损,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减值资产合理提取减值准备,因此,资产发生减值会减少企业当年利润。但我国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中,除企业计提的坏帐准备在税法规定的比率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见,提取减值准备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手段,将资产减值转化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减少本期应缴企业所得税。

筹划案例2:a公司2005年实现利润600万元。该公司一套生产设备帐面原值4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公司对该设备已累计提取减值准备200万元,其中2005年增提50万元。假设a公司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增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0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600+50)×33%=214.5(万元)

筹划方案:在2005年12月底前,a公司可以将发生减值的设备按市价出售给有关联关系的b公司。如果设备尚需使用,可以采取回租或者回购的方法继续使用。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万元

累计折旧        15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400万元

借:应收账款 __b公司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万元

从以上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出售该设备并没有影响到企业利润,但可以减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做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因其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出售减值资产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篇2

关键词: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战略

一、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下加速折旧法探讨

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新生事物不成熟的特点,反映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即表现为:过分集中在个案和单一税种筹划中,而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考虑筹划;忽略减税期、免税期的特点而一味强调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等。每当我们谈及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就会想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并往往考虑使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有时确实能起到筹划的效果,因为在加速折旧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期折旧少,因而使得企业的前期利润减少而后期利润增加,造成各纳税期利润波动较大,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限,为企业带来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于获得了政府的无息贷款。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纳税目标的实现。若企业处于盈利期间,在比例税制下,一般选择加速折旧法而不是直线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开始前两年依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第三年起采用年数总和法,获得的税收利益大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到最后一年年数总和法骤然降到余额递减法之下。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并不适合,如

(一)一般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为我国税法所不允许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严格限定了加速折旧法的使用,其中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但是上述情况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就使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

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

(三)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则会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增大企业的机会成本。

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思维架构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是因为我们忽视了纳税筹划应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它应该服务于战略目的。当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时,筹划者需要在筹划减税与做大报表利润以及其他非税收因素之间达到均衡。因此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从企业的战略角度出发选择筹划方式,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战略,并构成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具体进行固定资产筹划时以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协调原则,考虑两个方面的均衡。即降低税收成本和降低非税收成本的均衡、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成本(显性税收成本和隐性税收成本J的降低才是理想的。为此,笔者构建了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战略思维架构(如图1)。

三、案例分析

YB公司是一家集水泥产销于一体的民营生产制造企业,为了把握国内可观的市场增长机会,在地区竞争激烈的水泥厂商中形成区域比较优势,通过战略布局,迅速抢占资源,占领陕西省南部市场,并向周边省份市场进行规模扩张和渗透,制定了通过登陆海外资本市场,为产能扩张提供融资支持的战略主张。公司拟在汉中地区建立新的生产基地,2007年拟购进一批生产设备。其中包括水泥磨、原料磨和超细磨等大型磨粉设备,该批固定资产原值1 000万元,预计净残值4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相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旧税法)。根据税法规定。该批固定资产在折旧方面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假定按复利利率10%计算,第1年至第5年的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0.826,0.751,0.683,0.621。该批固定资产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额及现值计算如表1:

对固定资产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及现值进行分析、比较如下:

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企业不考虑税收优惠而按通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以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5年,年折旧额为(500-20)-5=96(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192×0.909+192×0.826+192×0.751+192×0.683+192×0.621=727.6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27.68×33%=240.13(万元)。

方案二: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在考虑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第1年折旧额为1000×2-5=40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1000-40)×2-5=240(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1000-40-240)×2÷5=144(万元),第4年、第5年折旧额为(1000-40-240-144-49)×2=88(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400×0.909+240×0.826+144×0.751+88×0.683+88×0.621=784 74(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84.74×33%=258.96(万元)。

方案三:采取年数总和法。即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

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第1年折旧额为(1000-40)×5÷15=32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500-20)×4-15=256(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500-20)×3-15=192(万元),第4年折旧额为(500-20)×2-15=128(万元),第5年折旧额为(500-20)×1÷15=64(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320×0.909+256×0826+192×0.751+128×0.683+64×0.621=73369(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3369×33%=24211(万元)。

通过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分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前期计提的折旧较多。因货币的时间价值效应,比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效应明显。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最少,方案二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抵税最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258.96-240.13=18.83(万元);采取方案三年数总和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242.11-2401.3=1.98(万元)。

但是,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若采取方案二的加速折旧法将会影响到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成长力等一系列左右投资者判断的财务指标,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因此,为了配台公司战略规划实现海外上市的战略目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知名度,应采用抵税较少的平均年限法。

四、结论

与传统的、单纯降低企业税负的纳税筹划不同的是,战略纳税筹划以营造企业战略竞争优势和维持长期盈利能力为目标导向,把纳税筹划放在企业战略的高度来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本文通过YB公司将固定资产筹划纳入企业战略管理范畴的实例,强调了企业战略对纳税筹划的导向作用。当然,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只是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冰山一角,然而,基于战略的考量,却是在融合各种纳税筹划技术基础上使得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思维纽带。

主要参考文献

[1]丁清光,林艳琴浅论国际税务筹划[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

篇3

[关键词]固定资产 纳税筹划 加速折旧

与传统的、单纯降低企业税负的纳税筹划不同的是,战略纳税筹划以营造企业战略竞争优势和维持长期盈利能力为目标导向,把纳税筹划放在企业战略的高度来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当然,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只是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冰山一角,然而,基于战略的考量,却是在融合各种纳税筹划技术基础上使得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思维纽带。

一、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下加速折旧法探讨

1.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

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

2.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则会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增大企业的机会成本。

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思维架构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是因为我们忽视了纳税筹划应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它应该服务于战略目的。当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时,筹划者需要在筹划减税与做大报表利润以及其他非税收因素之间达到均衡。因此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从企业的战略角度出发选择筹划方式,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战略,并构成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具体进行固定资产筹划时以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协调原则,考虑两个方面的均衡。即降低税收成本和降低非税收成本的均衡、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成本的降低才是理想的。

三、案例分析

A公司总部在北京,目前生产的产品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虽然市场稳定,但销售规模多年徘徊不前。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寻求新的市场增长点,A公司准备重点开拓长三角市场,并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公司产品在长三角地区的销售工作,相关部门提出了三个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供选择:甲方案为设立子公司;乙方案为设立分公司;丙方案为先设立分公司,一年后注销再设立子公司。A公司总部及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预计A公司总部2010~2015年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1000万元、1100万元、120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5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资料二:预计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2010~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假设分公司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政策,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假设上海浦东新区纳税主体各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

下面我们分别计算不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下2010~2015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确定分支机构的最佳设置方案。

甲方案:

2010~2015年公司总部缴纳所得税总额为(1000+1100+1200+1300+1400+1500)×25%=1875(万元);

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所以需要纳税。

根据公式“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可知:

分支机构2010~2015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

甲方案下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共计纳税1875+210=2085(万元)

乙方案:分支机构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需要汇总到企业总部集中纳税。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1000)、(1100+200)、(1200+200)、(1300+300)、(1400+300)、(1500+400)即: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600万元、1700万元、1900万元。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纳税总额为:(1300+1400+1600+1700+1900)×25%=1975(万元)

丙方案:

2010年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并合并纳税,所以两者应缴纳的所得税为:公司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000-1000)×25%=0(万元)。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各自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100+1200+1300+1400+1500)×25%=1625(万元)

2011~2015年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

丙方案下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额=1625+210=1835(万元)

所以三个方案中,丙方案缴纳的所得税最少,为最佳设置方案。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固定资产;所得税;纳税筹划

自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固定资产涉及的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立即被大家广泛关注。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折旧、减值、改良与修理等环节都可以有纳税筹划,而在企业实际工作中,通过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这一简便、有效的方式,已被企业广泛采用。本文意通过另外一种方法即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机入手,探索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为改善其工作性能,而在技术和工艺上的革新改造。从理论上讲,技术改造的选择权在企业自身,在固定资产使用的任一阶段内都可进行;也正因为选择权在企业手中,所以可以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技术改造时间。从纳税角度来讲,企业选择不同的时间进行改造、更新,也会对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选择技术改造时间,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筹划项目。技术改造时间选择得好,会使企业应纳税额相对减少。

一、举例说明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机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的不同影响

例如:甲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使用期限10年,该企业实行平均使用年限法提取折旧。当机器正常运转且是满负荷工作时,该机器设备10年内生产产品的收入和利润见表(表1)(假设成本仅由折旧组成),适用税率见表(表2)。

企业10年内纳税税额及税负如下:

第一年纳税税额为:(10-5)×25%+(5-2)×15%+(2-0.5)×10%+0.5×5%=1.875(万元);税负为:(1.875÷10)×100%=18.75%。

第二年纳税税额为:(9-5)×25%+(5-2)×15%+(2-0.5)×10%+0.5×5%=1.625(万元);税负为:(1.625÷9)×100%=18.06%。

第三年纳税税额为:(8-5)×25%+(5-2)×15%+(2-0.5)×10%+0.5×5%=1.375(万元);税负为:(1.375÷8)×100%=17.19%。

第四年纳税税额为:(7-5)×25%+(5-2)×15%+(2-0.5)×10%+0.5×5%=1.125(万元);税负为:(1.125÷7)×100%=16.07%。

第五年纳税税额为:(6-5)×25%+(5-2)×15%+(2-0.5)×10%+0.5×5%=0.875(万元);税负为:(0.875÷6)×100%=14.58%。

第六年纳税税额为: (5-2) ×15%+(2-0.5)×10%+0.5×5%=0.625(万元);税负为:(0.625÷5)×100%=12.5%。

第七年纳税税额为: (4-2) ×15%+(2-0.5)×10%+0.5×5%=0.475(万元);税负为:(0.475÷4)×100%=11.88%。

第八年纳税税额为: (3-2) ×15%+(2-0.5)×10%+0.5×5%=0.325(万元);税负为:(0.325÷3)×100%=10.83%。

第九年纳税税额为:(2-0.5)×10%+0.5×5%=0.175(万元);税负为:(0.175÷2)×100%=8.75%。

第十年不用纳税。十年总税额为8.475万元,总税负为15.69%。

1.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两年的折旧2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那么从第3年到第10年这8年,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及税负就会发生如表(表3)所示的变化。

年折旧额的计算是把技术改造后固定资产设备的价值总额100万元均摊到后8年中,即100万元/8年=12.5万元/年。此外,税金及税负的计算方法与以前采用的方法相同。前两年和后8年纳税额相加得到总纳税额为24.8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1.75%。

2.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4年已提折旧4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5年到第10年这6年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负的变化见表(表4)。前4年和后6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纳税额为29.24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3.59%。

3.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6年已提折6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那么从第7年到第10年这4年,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表(表5)。前6年和后4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纳税额为50.2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9.02%。

4.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8年已提折旧60万元对所用机器设备进行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9年到第10年这两年中的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表(表6)。前8年和后两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纳税总额为22.85万元,总税负为23.08%。

二、不同年限进行技术改造的效果分析

首先分析一下不同时期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的利润、税收、税负的增长幅度。以企业最初投资所用的固定资产平均使用年限折旧法预期实现的利润为基数。

第3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14-54)÷54×100%=111.11%,纳税额增长率=(24.8-8.475)÷8.475×100%=192.63%,税负增长率=(21.75%-15.69%)÷15.69%×100%=38.62%。

第5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23.98-54)÷54×100%=129.59%,纳税额增长率=(29.242-8.475)÷8.475×100%=245.04%,税负增长率=(23.59%-15.69%)÷15.69%×100%=50.35%。

第7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73-54)÷54×100%=220.37%,纳税额增长率=(50.2-8.475)÷8.475×100%=492.33%,税负增长率=(29.02%-15.69%)÷15.69%×100%=84.96%。

第9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99-54)÷54×100%=84.33%,纳税额增长率=(22.85-8.475)÷8.475×100%=169.62%,税负增长率=(23.08%-15.69%)÷15.69%×100%=47.1%。

为了充分发现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对企业造成的税负增长最小,我们对第3年、第5年、第7年、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后的利润增长造成的纳税额的增长和税负的增长做一比较,从中就会发现在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利润最高、税负最少。进行这种比较的具体方法是:用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税负增长率除以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纳税额增长率,公式为:

“技术改造完成后10年的税负增长额÷技术改造完成后10年的纳税额增长率×100%”

根据这一公式,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38.62%÷192.63%)×100% =20.05%;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50.35%÷245.04%)×100%=20.55%,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84.96%÷492.33%)×100%=17.26%,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47.1%÷169.62%)×100%=27.77%。

通过以上的分析、计算表明该企业在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税负最轻。也就是说正确选择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时间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企业的财会人员可以帮助企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通过对固定资产最佳技术改造时间的选择,达到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节,对损益进行调整,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为企业增加收入合法避税服务。

参考文献:

[1]贾莉莉主编:高级财务会计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62-63.

篇5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纳税筹划

前言:纳税筹划是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筹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制度安排。从外延上说,它应该包括“合理避税、合法节税、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实施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纳税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使企业的税后利润,一项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1.固定资产折旧概说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这种磨损和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指由于物质磨损、时间侵蚀、外部事故、破换因素等原因形成的。无形损耗指由于技术进步造成的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下降,主要从经济角度来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是一种费用,只是这种费用没有在计提时发生实际货币资金支出,属非付现成本,这部分费用计提进入产品生产成、期间费用等,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折旧额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2.固定资产折旧方案分析

我国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筹划方法的选择有着亲密的联系,尤其是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很多种,如缩小税金、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纳税收益等,其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时税金和延期纳税。

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时,开始的年限可以少缴纳税款,把较多的税收递延到以后的年份缴纳。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资金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不同时间上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相等的。这就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度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多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值的税收收益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从纳税税额的限制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原因在与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进而增加了企业利润。另外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还应该考虑国家政策、通货膨胀、税率的变化等多种因素。通过综合考虑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作出选择,从而达到纳税目的。比如,如果企业从中获利年度其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期,则应尽量把利润集中在减免税年度,推迟列为费用。为了避免错过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则应该选择直线折旧法,这就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达到了优化税收的目的。

3.纳税筹划对企业的影响

通过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我们不难发现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润以及纳税筹划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至于因缺乏税收知识造成不应该有的税费损失,使企业本来的合法权益因自身原因而遭损害。通过税费筹划活动,可以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减少失误,实现涉税零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操作而受处罚的现象发生。

其次,企业通过税费筹划活动可以减少合法的不必要的税费支出,合理的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推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利息支出,改善企业的财产状况,提高盈利能力和经济效益。税费筹划的意义就是在于减轻税费负担的同时实现企业获利能力的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总而言之,企业税费筹划活动在给企业带来直接利益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外资企业的引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也会越来越注重自身利益的得失。作为纳税人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减免税为目的的纳税策划活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篇6

[关键词]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 财务筹划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财务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财务筹划涉及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对固定资产进行纳税财务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节税。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财务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财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筹划分析:(1)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2)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3)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净残值的纳税财务筹划

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

三、案例分析

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进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不同的折旧方法影响当期费用和产品成本。如果采用直线折旧法,企业各期税负均衡;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生产前期利润较少、从而纳税较少,生产后期利润较多、从而纳税较多,加速折旧法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

实例:某企业购进一台机器,价格为200000元,预计使用5年,残值率为5%,假设每年年末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2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条件,分别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各年的折旧及其缴纳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方案1: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如表1所示。

表1 直线法 单位:元

方案2: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如表2所示。

表2 双倍余额递减法 单位:元

根据上面计算可以看出,尽管在设备整个使用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每一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

总之,固定资产纳税财务筹划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会计人员以系统的观点,从企业战略出发,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和非税收因素,实现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达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篇7

纳税筹划在企业的财政规划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研究纳税筹划可有效节减税收成本,减少企业涉税风险,增加企业的财务收益,为企业减少资金流通的负担,减少企业压力,使企业能够安全地度过难关。本文从纳税人的角度,结合有关企业纳税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具体分析并深入探讨了企业的纳税筹划主要理论,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纳税筹划的实际应用,为企业系统、全面地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工作思路。

1 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策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应交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它的关键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策划性和目的性 。

纳税筹划属于一门新兴现代边缘学科,且与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税法学、税收学等学科存在密切的联系。根据纳税筹划的目标和作用,我们可将其视为财务学的内容。目前,虽然我国尚未明确给出纳税筹划的定义,但很多学者一致认为纳税筹划可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与技术

2.1 免税技术

免税技术的主要作用是争取免税期的最大化。比如,国家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规定,从获利年度起有二或五年的免税期。如果其他条件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公司完全可以搬到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去.从而在合法的情况下节减税款 。

2.2 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是按税法的规定,以不收取任何利息为前提,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这项技术对于纳税人而言无疑是减轻了税收负担,为资金周转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纳税人可在合法前提下开展纳税筹划。

2.3 扣除技术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不同而直接减税收的技术。这里的不同包括税率的地区的不同,国家的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类型的不同等。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扣除额、减免额和冲抵额等尽量最大化。在同样多收入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减免额和亏损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墓础就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小,所节减的税款额就越大。

此外,还有抵免税技术,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技术。关于这项技术的其他内容这里就不再一一介绍。

3 企业重要纳税筹划分析

3.1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

笔者从企业的立场出发,简要介绍三种判定企业增值税纳税类型的方法:

3.1.1 增值率判断法

假设某工业企业2009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N,不含税购进额为B,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为N17%-B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NA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N3%。令两种身份的税负相等,则有:N×A×17%=N×3%A=17.65%即当增值率为17.65%时,该企业无论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相等的。

由此可见:若增值率未达到17.65%,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而在相反的情况下,则重些。

3.1.2 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比重判断法

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销售收入

=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l-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

17%(1-X)=3%

解得平衡点为X=82.35%

式中,如果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达到82.35%时,两种纳税人承担同等的税负;如果在总的销售额中,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的比重超过82.35%,则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承担的要多些。

3.1.3 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Y/(1+17%)-X/(1+17%)]17%=Y/(1+3%)3%解得平衡点如下:x=80%Y

由此可见,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80%时,两类纳税人承担同等的税负;若企业的含税购货额超过同期销售额的80%,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则较重。

3.2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3.2.1 合理安排工资及工资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2009年最新规定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2%、2.5%计算扣除。

3.2.2 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资产中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低于12%度的年利润总额,不在税收范围以内,但大于12%的部分,必须列入企业所得税的范畴。因此,企业如果有捐赠计划,首先要注意与社会公益相关的税收政策,了解捐赠对象或捐赠中介,注意也不要超过了捐赠限额。

3.3 企业固定资纳税筹划分析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且在企业资产总值中占有较大的资产份额。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资产结构、运营情况及工作效率与企业的成本和收益有很大的关系。若可以通过固定资产的立项、购建、使用、处理等方面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将大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3.3.1 固定资产取得的纳税筹划

大多数企业都通过融资租赁和借款的方式来取得固定资产。这两种融资方式都能取得一定的资产,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借款的限制条件较多,且融资成本一般比借款高,其租金支出不可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选用融资方式时必须慎重考虑。

3.3.2 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外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残值不能随意改动,如必须修改,则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所以,纳税人必须按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降低残值比例。如果残值比下降,折旧抵税就会增加,这样在确保纳税人的权益的同时,也为纳税人创造了意外的税收利益。

3.3.3 固定资产处置及更换的纳税筹划

按照最新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09年开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在之前只有东北试点执行这一制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固定资产属于房屋、建筑屋的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还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因此,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转让过程中应提出合理可行的价格。正常情况下,销售价格高于固定资产原值部分必须大于或等于缴纳的各项税费才是最佳方案。

篇8

 

关键词:企业;会计;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效益已成为每个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有很多方法,其中纳税筹划便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纳税人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化的纳税方案,以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为今后的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税收利益和经济利益。

一般情况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税”,使企业经营利润达到最大化。目前国内有很多专家学者正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但是效果都不太理想,因为他们大多将研究的目光停留在企业外部环境方面,包括如何选择纳税地点、如何利用税收中的优惠条件、如何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漏洞缺陷部分等方法以达到“节税”目的。某些企业也会聘请一些知名的税务专家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然而这样花费的成本有时可能比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的税款还要高,长此以往,得不偿失且效果总不尽人意。

事实上,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尤其是利用那些科学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节税”效果更为明显。

二、如何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

下面就如何利用企业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企业纳税筹划,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拥有的将要出售的产成品、或仍处于生产阶段的在产品、或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不同的存货采用的计价方法有所不同,进而就会产生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这样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所得税情况。目前我国税制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实际成本价格对各项存货的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所使用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定计价方法,则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更改,且由企业领导机构批准,并在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适当说明,最后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2.如何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存货计价,这样可防止由销货成本的波动导致企业不同时期经营利润的波动,进而避免企业不同时期应纳所得税的波动,维护企业生经营活动的稳定性。

(2)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存货计价,这样可维持企业不同时期存货价格的均衡性,保证企业产品成本的稳定性,进而使不同时期的利润保持一定的均衡性,尽量避免企业在利润过高时期使用过高税率进行会计核算,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税后收益。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般来说,企业不同时期产生的折旧需计入到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中去,这对企业当期成本的高低、利润的大小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何正确选择折旧方法,进行折旧计算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而影响折旧计算的因素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

2.如何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要充分了解固定资产时间价值和不同时期的税制。

篇9

关键词:企业,会计,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效益已成为每个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有很多方法,其中纳税筹划便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一、 纳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纳税人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化的纳税方案,以尽可能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为今后的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税收利益和经济利益。

一般情况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税”,使企业经营利润达到最大化。目前国内有很多专家学者正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但是效果都不太理想,因为他们大多将研究的目光停留在企业外部环境方面,包括如何选择纳税地点、如何利用税收中的优惠条件、如何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漏洞缺陷部分等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某些企业也会聘请一些知名的税务专家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然而这样花费的成本有时可能比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的税款还要高,长此以往,得不偿失且效果总不尽人意。

事实上,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尤其是利用那些科学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节税”效果更为明显。

二、 如何利用企业会计进行纳税筹划

  下面就如何利用企业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企业纳税筹划,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拥有的将要出售的产成品、或仍处于生产阶段的在产品、或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不同的存货采用的计价方法有所不同,进而就会产生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这样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所得税情况。目前我国税制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实际成本价格对各项存货的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所使用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定计价方法,则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更改,且由企业领导机构批准,并在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适当说明,最后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2、 如何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 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存货计价,这样可防止由销货成本的波动导致企业不同时期经营利润的波动,进而避免企业不同时期应纳所得税的波动,维护企业生经营活动的稳定性。

(2) 在实行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存货计价,这样可维持企业不同时期存货价格的均衡性,保证企业产品成本的稳定性,进而使不同时期的利润保持一定的均衡性,尽量避免企业在利润过高时期使用过高税率进行会计核算,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税后收益。

(二)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般来说,企业不同时期产生的折旧需计入到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中去,这对企业当期成本的高低、利润的大小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何正确选择折旧方法,进行折旧计算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而影响折旧计算的因素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

2、如何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要充分了解固定资产时间价值和不同时期的税制。

在比例税制下,若企业每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那么应当选择加速折旧法,使固定资产在最初年份内保持较高的折旧率,而在接下来的年份里保持较低的折旧率,这样可使企业取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在未来时期内呈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势,那么企业应当选择平均年限法,这样可减轻企业税率负担。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在未来时期内呈现出逐步降低的趋势,企业则要将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考虑在内,进而选择最佳的折旧方法。

在累进税制下,若企业获得过高的利润额,相应地则必须为过高的利润部分承担过高的税率,最终导致企业税率负担加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最好采用平均年限法,使企业利润保持在相对平稳的状态。

(2) 要充分考虑折旧年限。

一般情形下,在创立初期,企业会享有减免税待遇,这时企业应当尽量延长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知道减免期满后再将折旧计入产品成本内。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而且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那么企业可采取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上固定资产成本回收,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三) 利用坏账损失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在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下,企业有权采取直接转销法或备抵法对坏账损失进行处理。其中备抵法主要用于应收账款的始发期间,企业为计提坏账做好准备工作,尽量增加当期扣除项目,减少因扣除项目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可有效减轻企业的税率负担。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备抵法可将当期所得的一部分利润进行后移,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等于间接地享受到国家的一笔无息贷款,不仅能够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而且可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一举二得。

四、 结束语

    总而言之,利用企业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科学有效的手段,更是每个企业必须重视的重要工作。企业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合理范围内,选择优秀的会计人员和合理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企业纳税筹划,逐步减轻企业的税率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进而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促进企业更加健康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篇10

    【关键词】:企业会计;纳税;筹划

    我国的企业在当前来说税费负担还比较重,企业的财会人员通过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有所减轻是一种理性选择。纳税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充分考虑到纳税因素对自身财务活动的影响.从而更好地适应外部纳税环境,实现企业经营理财目标。

    一、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 会计计量方法选择,如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可从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两方面人手。两个因素的变化会通过影响每期分摊额而影响各期成本费用和利润水平以及纳税额。对于折旧年限: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或有下降趋势时,缩短折旧年限可使后期折旧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会推迟纳税时间,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享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于折旧方法:应根据经济形势,适当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如果所得税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的,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递延至后期延缓纳税;如果所得税税率有上升趋势应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利润与税率高低成正比,若未来税率升高则以后年度税负会加大。除此之外,新准则还允许当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有差异时进行调整,固定资产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可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2 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公允价值的具体衡量标准的界定目前还不是很完善,但这一计量模式的改变必将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尤其是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中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可选择的计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而不再单独计提。两种模式的选择将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

    3 部分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可筹划性加大。①债务重组的处理。新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这样一来,一些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增加当期收益。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纳税筹划。②新业务的增加。新会计准则中增添的新业务,诸如企业年金、职工薪酬、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内容,在现行纳税中,并未明确其相关的税务处理。对于这些空白领域,必然存在着诸多纳税筹划的新空间。新增业务的利用空间。新会计准则还增加了许多新内容,诸如企业年金、职工薪酬、生物资产等内容,在现行纳税中,并未明确其相关的税务处理。总之,新准则的出台和实施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方面企业财务人员要熟悉税法要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筹划,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学习研究新的会计准则,寻找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切合点,从而为企业作出最优的会计决策。

篇11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2]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书新.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析.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35-40.

[7]彭新岸,门玉峰.税金计算与纳税筹划.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204-208.

[8]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41.

[9]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北京: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163-166.

[10]张艳纯.企业纳税筹划.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352-356.

[11]苏春林.纳税筹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05-111.

篇12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那些大型企业当中固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较大。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较大,不能够轻易的得到变现,因此我们如何利用好我们的固定资产给我们的企业带来多的利润成为当前企业必须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因此企业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十分必要也是对固定资产的合理规划。同时,企业的固定资产包含许多种税负,并且弹性也较大,正因为如此我们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十分必要。笔者认为企业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各种税种。同时,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对于企业来说十分有必要,能够为企业节税,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我国许多企业的固定资产较多,主要有房产以及设备等各个方面,固定资产的比重大。但是目前我国的企业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方面还存在许多的问题,还有许多的不足。本文笔者以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从企业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入手,对现阶段我国企业固定资产税收筹划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我国从2009年开始实行了增值税改革,在这个方案当中就增值税当中固定资产的买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说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实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凭借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从海外进口买进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固定资产运输的相关票据来实现抵扣。但是以上说的都必须要在2009年以后发生,因为在2009年以前我们还没有实行增值税改革,要进行购进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还必须得按照以前的纳税筹划进行。对于在2009年以后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我们还必须要注意以下方面,那就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同时,增值税筹划还具有纳税行为的合法性和前瞻性等特征,需要我们的企业要好好的把握。我们如果要实现合法性以及前瞻性就必须要求我们的纳税人员具有精通的法律知识,及时的与我们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时时刻刻的关注我们税收政策的变化。

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专门就我国房产税相关税率问题进行了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因为1.2%是最低标准没有变动的空间,因此其具体的减除幅度我们的有关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因此,相对来说房产的价值也就决定了房产税的多少,如果我们减少了房产的价值那么他的税收也将会得到减少。在房产当中所包括的空调、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附属的设施设备也将会影响到房产的价值。因此为了避税我们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核算进行改变,进行细化分类。比如我们可以对那些除了房屋的附属设施进行单独的登记,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房产的价值还能够减少税收筹划,避免了缴纳相关房产税,给企业获得更大的优惠。

三、利用折旧计提方法的纳税筹划

篇13

一、增值税的筹划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山东电力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收入主体是售电收入,山东电力纳税筹划的重点之一是企业增值税的筹划,而增值税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的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额的筹划

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所以,进项税额的筹划重点是增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关键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购置货物必须索取合法、完整的购货发票

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电网企业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要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要向受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在发生运费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电网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有关维修费用考虑单独开票,因为这些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认证”、“申报”和“抵扣”要有效及时

随着“金税工程”的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2002年底以前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税控系统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有利于电网企业的纳税抵扣,所以,电网企业必须重视“认证”和“申报”环节。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电网企业一旦采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对认证相关规定及时限要求须严格遵守,才能依法按时抵扣。

(二)已使用固定资产销售价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只要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并且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已使用货物,其销售价不超过购进固定资产原值的货物就不纳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则无论企业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要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销售应当事先对其价格进行筹划。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低于原值时,企业可以尽量提高销售价格,销售价格越高,则净收益越大;而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超出原值时,因为要缴纳增值税,则净收益并不一定随销售价格提高而提高。只有当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时,净收益才会提高。在实际销售过程中,电网企业需要计算一个净收益增减平衡点。近几年,电网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农网改造工程,更换下来的线路、变压器等电力固定资产在变价出售时,需要进行效益分析,确定适当的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电网企业的利益。

(三)取得以物抵债资产转让时的筹划

山东电力为了保证电费及时足额回收,切实清理陈欠电费,避免或降低坏账的发生,制定了一系列的考核管理办法,但是,总有一些不可控因素导致电费回收难。

为保全资产,电网企业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从而取得抵债资产。对于该部分抵债资产的处置,同样涉及到纳税筹划问题。举例:某企业欠山东电力电费1000万元,由于该企业资金短缺,近期内无法如期偿还债务。为最大限度地收回电费,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该企业以其市值1000万元的交通工具抵偿债务。山东电力又以抵账原价1000万元销售给另一家企业。从税收角度看,电网企业转让行为涉及到增值税,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000÷(1+4%)×4%×50%=19(万元)

如果电网企业变换操作方式,由“先收回再转让”改为“先联系购买方后再由欠费企业直接销售”的方式,该种方式下,电网企业只是负责联系购买方,不再成为该批交通工具的交易主体。由于改变了操作方式,电网企业没有发生涉及增值税的行为,因此不用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约税款支出19万元。但在这个过程中,电网企业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该批设备货款处于受控状态。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经纳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的一定比例(一般为33%)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

(一)技术开发费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等(可统称为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再加计扣除。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重点,就是当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用于抵扣增长的50%技术开发费时,使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超过10%,从而达到加扣的目的。同时,结合电网企业科技开发实际情况,均衡各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使技术开发费达到稳步增长。山东电力可根据各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各所属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份额,争取使每一企业都享受到加计扣除50%的税收优惠,从而达到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

(二)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看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因此,为了在当期作为税前扣除,修理工程支出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

(三)技术改造利用国产设备免税的筹划

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创新,并且了许多优惠政策,其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根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涉及电力项目的共有13项,其中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继电保护技术开发、变电站自动化技术开发、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电网商业化运营技术开发等项目符合电网企业的投资抵免政策。随着电网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应当加强对这一政策的研究,充分利用使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四)利用预缴所得税政策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山东电力涉及的第二大税种。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需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缴是要受到处罚的。由于货币作为商品具有价值,企业应争取延期纳税,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问题的关键在于电网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特别是不在年终形成多预缴需退税的结果。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预缴方法。比如: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实际数预缴。

三、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是:(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2)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前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条件,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在法定的范围内,提高公积金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通过这种操作,职工的实际收入提高了,并且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免税,因此,还可获得高出普通银行存款25%的收益。再进一步考虑,职工购房时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跟职工个人的公积金存款金额近似正相关,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是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所以,这块利息差额也应算为职工的潜在收益。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月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税收政策也应大力扶持。随着企业年金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我们应时刻关注其税收政策的变化,一旦有利好的政策出现,我们就应果断地介入。

(二)提供教育福利

电网企业鼓励职工提高学历、技术层次,免费为职工开展专业知识培训等。教育培训是职工最大的福利,这部分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房产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的房产税在全部上缴税款中所占比重不大,但从企业管理和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企业利益无小事,开源节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房产税的筹划要点就在于精打细算,摒弃某些粗放式做法。

(一)房产核算的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因此房产价值的认定至关重要。根据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需要并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就要求电网企业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必须把工作做细,例如企业在核算变电室工程时,如果未将变电塔、水塔、烟囱、围墙、绿化及其它构筑物单独核算,而是全部并入房产原值,则会导致以后若干年度多交房产税。房产税的税率看上去比较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般是每年按照房产原值的0.84%征收,但积少成多,假如房产的使用年限为50年,那么这50年缴纳的房产税就占房产原值的42%。

(二)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字[1987]28号)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电网企业对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应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以降低房产税的税基。

(三)土地价款转入房屋价值的筹划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如何理解“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结转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是指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土地。这里的“相关”应当理解为“相对应”或“配比”。企业应当以对应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结转,对于非房产占用土地(如场地),应当作为无形资产予以摊销。

(四)房屋出租的筹划

电网企业有时为了充分利用资源,把闲置或有意空置的房屋出租,以获取理想的收益。出租房屋也涉及到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出租的房产,凡有与之配套的相对独立的机器设备及露天停车、仓储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计算租金时予以扣除。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电网企业在对外出租房屋时,在房产税规定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对租金收入进行细化,以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

五、纳税筹划的实施

(一)建立和完善山东电力纳税筹划的制度体系

为了做好纳税筹划这一系统工程,必须对与纳税筹划有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进行整理和归类,建立企业税收信息资源库。逐步建立纳税筹划内部控制制度,与税务会计相结合,针对电网企业的行业特点,阐明涉及的主要税种、涉税会计处理、涉税理财计划和纳税筹划关键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思路、纳税筹划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山东电力纳税筹划的组织体系

纳税筹划要顺利进行,完善的组织体系是保证。集团公司要建立纳税筹划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总经理和(副)总会计师领导,财务部、审计办、计划部、人事部、营销部、科教部和生产技术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财务部是纳税筹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负责人对纳税筹划方案的制订、执行、调整和完成进行指导和协调。各职能部室是纳税筹划的专业管理部门,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对纳税筹划方案涉及的部门进行专业控制和管理。与此相适应,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是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的责任单位,也需要设立相关的纳税筹划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与集团公司相配合。为争取某些涉税事项税收优惠政策,各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齐心协力,维护电网企业合法权益。

(三)正确处理和把握纳税筹划的几个关键结合点

1.税收政策与业务流程相结合。

这里所说的业务流程是企业发生某项业务的全过程。电网企业在发生业务的全过程中,必须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自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和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征收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电网企业就要考虑如何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来开展纳税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

2.税收政策与筹划方法相结合

电网企业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利用一些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3.筹划方法与涉税会计处理相结合

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纳税成本,降低税收负担。因而电网企业还要利用好会计处理方法,把纳税筹划的内容恰当地体现在会计处理上,才能最终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4.合理筹划与防范风险相结合

篇14

1.1劳务成本较高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大量工程项目,以提供劳务为主,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其劳务成本的支出也较高。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劳动力价格上涨较快,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支付的劳务成本主要是指为直接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的生产工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薪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以及企业应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等。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通过税收筹划降低所需要支付的劳务成本,增加利润。1.2业务招待费数额较大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开展一些业务往来活动,在施工过程中受建设方的资金到位情况、合同变更等情况的约束,要与建设方加强联络,工程结束后还要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建委、质监、安监等部门的检查,再加上当前经济形势下建筑施工行业的竞争比较激烈,所以其业务招待费的数额也比较大。1.3借款费用较多建筑施工企业在中标后需要大量的资金来确保工程施工,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从各种渠道借款,会产生高额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它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利息费用、辅助费用,还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反映的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

2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多种,关键是根据本企业特点选取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法。下文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论述纳税筹划方法。2.1固定资产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因此,对于固定资产的筹划主要是从固定资产的折旧筹划入手。对折旧的筹划包括3方面内容: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确定和净残值的估计。2.1.1折旧方法的选择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常用的加速折旧的方法有两种: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旦确定,其在可使用年限内的折旧总额就是一个固定的数,不会因为折旧方法而改变。但是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对于企业来说,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纳税筹划会对其利润总额产生影响,使本期少缴纳所得税,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经过长期测算实践可以得出结论,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能使本期计提的折旧额高于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的折旧额,从而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较低,应纳所得税较少。2.1.2折旧年限的确定税法对于各类固定资产都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对于其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购置的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可以使企业总的折旧额增加,所以相应各个会计年度的折旧额也相应增加,从而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在符合加速折旧条件时,建筑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尽量采用较低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多提的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1.3固定资产净残值的估计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净残值的估计影响着企业当期的折旧额,净残值在计算折旧时作为减项,所以净残值越小,本期折旧计提的越多,从而本期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因此,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得较低,以便使企业本期的折旧额相对多一些,从而使企业在当期少缴纳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后都会有净残值,所以要合理估计固定资产净残值。2.2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合理加大所得税前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各项保险金的列支金额,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三项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其中列支。通过在所得税前最大限额扣除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使得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2.3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建筑施工企业对其业务招待费进行筹划时,要充分注意这两个方面的限制,既要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要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尽量减少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2.4借款费用的筹划新所得税法规定: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和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由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必须要与有关资产分期扣除,而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可以当期扣除,所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最好都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确认为财务费用,这样就可以直接全部在税前扣除,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3结论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