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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2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一、盘盈取得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企业在运用盘盈资产所发生的价值损耗(转化为收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从而造成该资产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避开这一不合理的规定,企业可考虑先出售后再以原价回购的手法进行合理筹划。

筹划案例1:a公司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750万元。该公司于年初盘盈一套本企业需用的生产设备,公允价500万元,当年已提折旧15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按照规定,企业应纳所得税为462万元[(750+500+150)×33%]。

筹划方案:企业可考虑先将盘盈资产出售,再以原价购回,则购回的资产属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时计提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a公司出售该设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62万元[(500×4%÷1.04)×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962万元,回购时需缴纳的税费与出售时相同,合计均为10.582万元。如果给购买方资产价值2%的补偿(10万元),企业通过筹划后应纳所得税412.5万元[(750+500)×33%],05年共节税18.336万元(150×33%-10.582×2-10),考虑该资产尚有350万元折旧可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实际可节税133.836万元(18.336+350×33%)。

二、捐赠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企业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捐赠的固定资产也不得计提折旧。但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则更容易进行,捐赠方可将所要捐赠的资产以赊销方式出售给受赠方,经过若干时间后,采用豁免债务的方法,使受赠企业可避免因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应纳所得税,同时,使该资产计提的折旧也可在税前扣除(由于这种方式税务部门的确认比较严格,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可能难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若其存在可行性,则对捐赠行为双方均不失为避税的途径。)。当然,受赠方也可以事先与捐赠方进行沟通,采用先赠现金后以现金购买所要捐赠的资产,这样企业只需将接受捐赠资产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在使用中计提的折旧则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减值的纳税筹划

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损耗(如自然磨损)和无形损耗(如技术陈旧)以及其他经济原发生减值,意味着企业发生了潜在亏损,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对减值资产合理提取减值准备,因此,资产发生减值会减少企业当年利润。但我国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中,除企业计提的坏帐准备在税法规定的比率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见,提取减值准备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手段,将资产减值转化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减少本期应缴企业所得税。

筹划案例2:a公司2005年实现利润600万元。该公司一套生产设备帐面原值4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公司对该设备已累计提取减值准备200万元,其中2005年增提50万元。假设a公司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增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0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600+50)×33%=214.5(万元)

筹划方案:在2005年12月底前,a公司可以将发生减值的设备按市价出售给有关联关系的b公司。如果设备尚需使用,可以采取回租或者回购的方法继续使用。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万元

累计折旧        15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400万元

借:应收账款 __b公司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万元

从以上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出售该设备并没有影响到企业利润,但可以减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做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因其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出售减值资产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篇2

关键词: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战略

一、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下加速折旧法探讨

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新生事物不成熟的特点,反映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即表现为:过分集中在个案和单一税种筹划中,而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考虑筹划;忽略减税期、免税期的特点而一味强调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等。每当我们谈及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就会想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并往往考虑使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有时确实能起到筹划的效果,因为在加速折旧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期折旧少,因而使得企业的前期利润减少而后期利润增加,造成各纳税期利润波动较大,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限,为企业带来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于获得了政府的无息贷款。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纳税目标的实现。若企业处于盈利期间,在比例税制下,一般选择加速折旧法而不是直线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开始前两年依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第三年起采用年数总和法,获得的税收利益大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到最后一年年数总和法骤然降到余额递减法之下。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并不适合,如

(一)一般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为我国税法所不允许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严格限定了加速折旧法的使用,其中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但是上述情况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就使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

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

(三)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则会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增大企业的机会成本。

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思维架构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是因为我们忽视了纳税筹划应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它应该服务于战略目的。当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时,筹划者需要在筹划减税与做大报表利润以及其他非税收因素之间达到均衡。因此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从企业的战略角度出发选择筹划方式,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战略,并构成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具体进行固定资产筹划时以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协调原则,考虑两个方面的均衡。即降低税收成本和降低非税收成本的均衡、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成本(显性税收成本和隐性税收成本J的降低才是理想的。为此,笔者构建了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战略思维架构(如图1)。

三、案例分析

YB公司是一家集水泥产销于一体的民营生产制造企业,为了把握国内可观的市场增长机会,在地区竞争激烈的水泥厂商中形成区域比较优势,通过战略布局,迅速抢占资源,占领陕西省南部市场,并向周边省份市场进行规模扩张和渗透,制定了通过登陆海外资本市场,为产能扩张提供融资支持的战略主张。公司拟在汉中地区建立新的生产基地,2007年拟购进一批生产设备。其中包括水泥磨、原料磨和超细磨等大型磨粉设备,该批固定资产原值1 000万元,预计净残值4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相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旧税法)。根据税法规定。该批固定资产在折旧方面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假定按复利利率10%计算,第1年至第5年的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0.826,0.751,0.683,0.621。该批固定资产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额及现值计算如表1:

对固定资产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及现值进行分析、比较如下:

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企业不考虑税收优惠而按通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以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5年,年折旧额为(500-20)-5=96(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192×0.909+192×0.826+192×0.751+192×0.683+192×0.621=727.6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27.68×33%=240.13(万元)。

方案二: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在考虑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第1年折旧额为1000×2-5=40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1000-40)×2-5=240(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1000-40-240)×2÷5=144(万元),第4年、第5年折旧额为(1000-40-240-144-49)×2=88(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400×0.909+240×0.826+144×0.751+88×0.683+88×0.621=784 74(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84.74×33%=258.96(万元)。

方案三:采取年数总和法。即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

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第1年折旧额为(1000-40)×5÷15=32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500-20)×4-15=256(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500-20)×3-15=192(万元),第4年折旧额为(500-20)×2-15=128(万元),第5年折旧额为(500-20)×1÷15=64(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320×0.909+256×0826+192×0.751+128×0.683+64×0.621=73369(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3369×33%=24211(万元)。

通过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分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前期计提的折旧较多。因货币的时间价值效应,比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效应明显。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最少,方案二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抵税最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258.96-240.13=18.83(万元);采取方案三年数总和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242.11-2401.3=1.98(万元)。

但是,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若采取方案二的加速折旧法将会影响到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成长力等一系列左右投资者判断的财务指标,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因此,为了配台公司战略规划实现海外上市的战略目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知名度,应采用抵税较少的平均年限法。

四、结论

与传统的、单纯降低企业税负的纳税筹划不同的是,战略纳税筹划以营造企业战略竞争优势和维持长期盈利能力为目标导向,把纳税筹划放在企业战略的高度来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本文通过YB公司将固定资产筹划纳入企业战略管理范畴的实例,强调了企业战略对纳税筹划的导向作用。当然,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只是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冰山一角,然而,基于战略的考量,却是在融合各种纳税筹划技术基础上使得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思维纽带。

主要参考文献

[1]丁清光,林艳琴浅论国际税务筹划[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

篇3

[关键词]固定资产 纳税筹划 加速折旧

与传统的、单纯降低企业税负的纳税筹划不同的是,战略纳税筹划以营造企业战略竞争优势和维持长期盈利能力为目标导向,把纳税筹划放在企业战略的高度来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当然,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只是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冰山一角,然而,基于战略的考量,却是在融合各种纳税筹划技术基础上使得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思维纽带。

一、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下加速折旧法探讨

1.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

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

2.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则会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增大企业的机会成本。

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思维架构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是因为我们忽视了纳税筹划应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它应该服务于战略目的。当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时,筹划者需要在筹划减税与做大报表利润以及其他非税收因素之间达到均衡。因此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从企业的战略角度出发选择筹划方式,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战略,并构成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具体进行固定资产筹划时以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协调原则,考虑两个方面的均衡。即降低税收成本和降低非税收成本的均衡、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成本的降低才是理想的。

三、案例分析

A公司总部在北京,目前生产的产品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虽然市场稳定,但销售规模多年徘徊不前。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寻求新的市场增长点,A公司准备重点开拓长三角市场,并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公司产品在长三角地区的销售工作,相关部门提出了三个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供选择:甲方案为设立子公司;乙方案为设立分公司;丙方案为先设立分公司,一年后注销再设立子公司。A公司总部及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预计A公司总部2010~2015年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1000万元、1100万元、120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5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资料二:预计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2010~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假设分公司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政策,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假设上海浦东新区纳税主体各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

下面我们分别计算不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下2010~2015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确定分支机构的最佳设置方案。

甲方案:

2010~2015年公司总部缴纳所得税总额为(1000+1100+1200+1300+1400+1500)×25%=1875(万元);

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所以需要纳税。

根据公式“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可知:

分支机构2010~2015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

甲方案下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共计纳税1875+210=2085(万元)

乙方案:分支机构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需要汇总到企业总部集中纳税。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1000)、(1100+200)、(1200+200)、(1300+300)、(1400+300)、(1500+400)即: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600万元、1700万元、1900万元。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纳税总额为:(1300+1400+1600+1700+1900)×25%=1975(万元)

丙方案:

2010年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并合并纳税,所以两者应缴纳的所得税为:公司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000-1000)×25%=0(万元)。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各自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100+1200+1300+1400+1500)×25%=1625(万元)

2011~2015年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

丙方案下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额=1625+210=1835(万元)

所以三个方案中,丙方案缴纳的所得税最少,为最佳设置方案。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固定资产;所得税;纳税筹划

自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固定资产涉及的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立即被大家广泛关注。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折旧、减值、改良与修理等环节都可以有纳税筹划,而在企业实际工作中,通过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这一简便、有效的方式,已被企业广泛采用。本文意通过另外一种方法即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机入手,探索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为改善其工作性能,而在技术和工艺上的革新改造。从理论上讲,技术改造的选择权在企业自身,在固定资产使用的任一阶段内都可进行;也正因为选择权在企业手中,所以可以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技术改造时间。从纳税角度来讲,企业选择不同的时间进行改造、更新,也会对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选择技术改造时间,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筹划项目。技术改造时间选择得好,会使企业应纳税额相对减少。

一、举例说明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机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的不同影响

例如:甲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使用期限10年,该企业实行平均使用年限法提取折旧。当机器正常运转且是满负荷工作时,该机器设备10年内生产产品的收入和利润见表(表1)(假设成本仅由折旧组成),适用税率见表(表2)。

企业10年内纳税税额及税负如下:

第一年纳税税额为:(10-5)×25%+(5-2)×15%+(2-0.5)×10%+0.5×5%=1.875(万元);税负为:(1.875÷10)×100%=18.75%。

第二年纳税税额为:(9-5)×25%+(5-2)×15%+(2-0.5)×10%+0.5×5%=1.625(万元);税负为:(1.625÷9)×100%=18.06%。

第三年纳税税额为:(8-5)×25%+(5-2)×15%+(2-0.5)×10%+0.5×5%=1.375(万元);税负为:(1.375÷8)×100%=17.19%。

第四年纳税税额为:(7-5)×25%+(5-2)×15%+(2-0.5)×10%+0.5×5%=1.125(万元);税负为:(1.125÷7)×100%=16.07%。

第五年纳税税额为:(6-5)×25%+(5-2)×15%+(2-0.5)×10%+0.5×5%=0.875(万元);税负为:(0.875÷6)×100%=14.58%。

第六年纳税税额为: (5-2) ×15%+(2-0.5)×10%+0.5×5%=0.625(万元);税负为:(0.625÷5)×100%=12.5%。

第七年纳税税额为: (4-2) ×15%+(2-0.5)×10%+0.5×5%=0.475(万元);税负为:(0.475÷4)×100%=11.88%。

第八年纳税税额为: (3-2) ×15%+(2-0.5)×10%+0.5×5%=0.325(万元);税负为:(0.325÷3)×100%=10.83%。

第九年纳税税额为:(2-0.5)×10%+0.5×5%=0.175(万元);税负为:(0.175÷2)×100%=8.75%。

第十年不用纳税。十年总税额为8.475万元,总税负为15.69%。

1.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两年的折旧2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那么从第3年到第10年这8年,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及税负就会发生如表(表3)所示的变化。

年折旧额的计算是把技术改造后固定资产设备的价值总额100万元均摊到后8年中,即100万元/8年=12.5万元/年。此外,税金及税负的计算方法与以前采用的方法相同。前两年和后8年纳税额相加得到总纳税额为24.8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1.75%。

2.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4年已提折旧4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5年到第10年这6年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负的变化见表(表4)。前4年和后6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纳税额为29.24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3.59%。

3.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6年已提折6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那么从第7年到第10年这4年,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表(表5)。前6年和后4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纳税额为50.2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9.02%。

4.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8年已提折旧60万元对所用机器设备进行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9年到第10年这两年中的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表(表6)。前8年和后两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纳税总额为22.85万元,总税负为23.08%。

二、不同年限进行技术改造的效果分析

首先分析一下不同时期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的利润、税收、税负的增长幅度。以企业最初投资所用的固定资产平均使用年限折旧法预期实现的利润为基数。

第3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14-54)÷54×100%=111.11%,纳税额增长率=(24.8-8.475)÷8.475×100%=192.63%,税负增长率=(21.75%-15.69%)÷15.69%×100%=38.62%。

第5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23.98-54)÷54×100%=129.59%,纳税额增长率=(29.242-8.475)÷8.475×100%=245.04%,税负增长率=(23.59%-15.69%)÷15.69%×100%=50.35%。

第7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73-54)÷54×100%=220.37%,纳税额增长率=(50.2-8.475)÷8.475×100%=492.33%,税负增长率=(29.02%-15.69%)÷15.69%×100%=84.96%。

第9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99-54)÷54×100%=84.33%,纳税额增长率=(22.85-8.475)÷8.475×100%=169.62%,税负增长率=(23.08%-15.69%)÷15.69%×100%=47.1%。

为了充分发现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对企业造成的税负增长最小,我们对第3年、第5年、第7年、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后的利润增长造成的纳税额的增长和税负的增长做一比较,从中就会发现在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利润最高、税负最少。进行这种比较的具体方法是:用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税负增长率除以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纳税额增长率,公式为:

“技术改造完成后10年的税负增长额÷技术改造完成后10年的纳税额增长率×100%”

根据这一公式,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38.62%÷192.63%)×100% =20.05%;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50.35%÷245.04%)×100%=20.55%,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84.96%÷492.33%)×100%=17.26%,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47.1%÷169.62%)×100%=27.77%。

通过以上的分析、计算表明该企业在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税负最轻。也就是说正确选择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时间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企业的财会人员可以帮助企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通过对固定资产最佳技术改造时间的选择,达到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节,对损益进行调整,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为企业增加收入合法避税服务。

参考文献:

[1]贾莉莉主编:高级财务会计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62-63.

篇5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纳税筹划

前言:纳税筹划是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筹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制度安排。从外延上说,它应该包括“合理避税、合法节税、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实施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纳税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使企业的税后利润,一项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1.固定资产折旧概说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的那一部分价值的补偿。这种磨损和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指由于物质磨损、时间侵蚀、外部事故、破换因素等原因形成的。无形损耗指由于技术进步造成的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下降,主要从经济角度来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是一种费用,只是这种费用没有在计提时发生实际货币资金支出,属非付现成本,这部分费用计提进入产品生产成、期间费用等,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折旧额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2.固定资产折旧方案分析

我国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筹划方法的选择有着亲密的联系,尤其是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很多种,如缩小税金、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纳税收益等,其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时税金和延期纳税。

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时,开始的年限可以少缴纳税款,把较多的税收递延到以后的年份缴纳。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资金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不同时间上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相等的。这就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度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多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值的税收收益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从纳税税额的限制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原因在与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进而增加了企业利润。另外在选择折旧方法时,还应该考虑国家政策、通货膨胀、税率的变化等多种因素。通过综合考虑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作出选择,从而达到纳税目的。比如,如果企业从中获利年度其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期,则应尽量把利润集中在减免税年度,推迟列为费用。为了避免错过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则应该选择直线折旧法,这就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下达到了优化税收的目的。

3.纳税筹划对企业的影响

通过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我们不难发现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润以及纳税筹划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至于因缺乏税收知识造成不应该有的税费损失,使企业本来的合法权益因自身原因而遭损害。通过税费筹划活动,可以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减少失误,实现涉税零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操作而受处罚的现象发生。

其次,企业通过税费筹划活动可以减少合法的不必要的税费支出,合理的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推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利息支出,改善企业的财产状况,提高盈利能力和经济效益。税费筹划的意义就是在于减轻税费负担的同时实现企业获利能力的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总而言之,企业税费筹划活动在给企业带来直接利益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外资企业的引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也会越来越注重自身利益的得失。作为纳税人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减免税为目的的纳税策划活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