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1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固定资产确定的标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企业 固定资产 核算 现状 方法
固定资产是我国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企业开展业务活动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企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越来越不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因此,必须探讨如何正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方法,这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都至关重要。
一、企业固定资产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固定资产的核算标准过低
在以往界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中,一般设备的单位价值为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为800元以上,这一界定明显偏低。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企业部门内某些办公用品的价值不断降低,而且容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将其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不仅加重了会计员的核算工作量,而且还造成固定资产的统计数据不够准确,核算范围过于宽泛。
2.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不够合理
我国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往往按协议、合同或评估所确定的价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借记“固定资金”科目。这样的处理方式一般会存在两种问题:第一,同是对外投资业务,但是投出固定资产的账目处理与无形资产、投出材料和货币资金等账目处理不一致,造成了账目混乱;第二,按协议、合同或评估所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与账面上的固定资产价值的差额没有得到体现。
3.没有体现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
现阶段,我国各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是通过“固定基金”与“固定资产”两个科目进行的。固定资产的构建一律作为企业资金支出,而且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所以,固定资产一经入账,直至报废,会计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净值就一直与原值相等,不做任何处理。另一方面,对于固定资产的维护和更新,则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这种核算方法并不能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情况,也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最终将导致虚增净资产。
二、改革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已经暴露出越来越严重的问题,所以有必要重新制定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方能促进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标准和范围
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新形势下,我国企业确定的关于固定资产的标准仍然低于《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标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应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要,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即单位价值可以上升到2000元以上,对于一些专用设备的标准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以提高。对于饮水机和办公桌椅等简易设备,将之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和核算,不再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2.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进行统一规范
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计价口径进行统一规范,首先要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贷记“企业基金――投资资金”科目,借记“企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其次,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合同、协议或评估所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并且按照借贷差额借记或贷记“企业――投资资金”科目。按照这种处理方式,可以使企业内部的各种投资处理相一致,充分反映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
3.通过“累计折旧”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
随着我国企业在近几年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各个部门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与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并取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这样的做法可以让企业内部的会计信息变得完整真实。同时,在会计科目的设置方面,建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以此作为固定资产的备用账户。另外,企业还应在年度终了或期末结束后,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
4.建立固定资产问责制度
我国企业还应该加强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并建立落实固定资产问责制度,彻底消除有物无帐,有帐无物的不良现象。另外,企业还要对各种固定资产的存量和流量、以及分布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保障企业内部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总之,我国企业要严谨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保障固定资产能够高效、节约、合理地得到配置和使用,为企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摘要:随着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经出现了很多缺陷和弊端,已经难以适应当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需求。2013年1月起正式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将促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做出调整,以积极适应新制度、新规定带来的变化。本文将对其中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展开探讨。
关键词: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固定资产 会计核算
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总体比较简单,因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而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无法反映固定资产新旧程度、无法客观真实反映事业单位所耗成本、不利于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等。基于此,财政部于2012年12月19日修订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一、原制度固定资产核算相关规定
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于外购、自行建造、接受捐赠增加取得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根据各实际支出资金的列支渠道,分别借记“事业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专款支出”、“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列支时必须进行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即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对于因报废、毁损、转让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的情况,先做注销账务处理,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收到残值变价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发生清理费用时,则进行相反处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同时规定: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相对应,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随其使用而改变。
二、新制度固定资产核算相关规定
(一)提高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
就单位价值而言,一般设备由原来的500元增加为1 000元;专用设备由原来的800元增加为1 500元。对于以往旧账中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标准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的“存货”科目,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转入新账中的“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情况,应同时一次性摊销其成本,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同时做好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
(二)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增加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1.购入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按是否需要安装分别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或“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取得固定资产全款发票的情况,应按照构成资产成本的全部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根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或扣留期超过1年分别贷记“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情况,应同时按照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或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新制度中的账面价值,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科目,例如“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账面余额,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修缮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4.以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根据是否需要安装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或“固定资产”科目,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照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关键词】 固定资产; 会计; 税务; 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同时实施,加大了企业会计工作的难度。如何正确理解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确认标准比较
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会计和税法均未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根据新税法规定,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也是固定资产,取消了必须满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比较
(一)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会计上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取得的不同方式,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其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3.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其初始入账价值应包括弃置费用。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弃置费用应按照现值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
(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应当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新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三)两者的比较
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主要是:
新会计准则规定分期购买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该以购买价款的现值确定,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新税法对于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购入固定资产仍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并未使用现值计量。
新会计准则对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要将其弃置费用折现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而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处理。
三、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比较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会计和税法在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等方面的规定不同,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折旧比较
1.会计关于折旧的规定
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为其实际成本扣除按会计标准计算的累计折旧以及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2.税法关于折旧的规定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其计税基础应为固定资产实际成本扣除按照税法提取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按照新税法规定,企业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法。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新税法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条例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短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4年;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由5年缩短为3年。
新税法取消了固定资产残值的具体比例,仅要求企业合理确定残值,并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两者的比较
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规定不同,固定资产折旧上的差异主要是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两个方面。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折旧方法;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因此在折旧方法上二者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而新税法则详细规定了各种类型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果会计处理时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则会产生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新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均未规定具体比例。但是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二)固定资产减值比较
1.会计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
按照新会计准则,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固定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2.税法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资产可能已经发生了减值的迹象,而没有实际发生资产的损失时,在税收上不认定为资产的减值,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有资产实际发生了损失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在税收上经批准才可以认定为损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两者的比较
会计和税法之间在资产减值上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可以在计算利润时扣除;而新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6.
一、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会计处理
1.差异
依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或至少在每年年终时,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则将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
2.纳税调整
比较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即作为来来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会计处理
例:中兴公司2000年12月购入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价40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该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自2001年起企业利润总额均为1000万元,2003年末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2380万元。企业所得税采用纳税会计法核算,适用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420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20万
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兴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将其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为420×33%=138.6万。
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330万
递延税款138.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68.6万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会计处理
1.差异分析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1].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2].
2.纳税调整
比较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由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缩短,所以很难确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会计折旧或摊销额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大小关系。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作为当期转回的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作为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当期利润总额中加上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提取的会计折旧大于税收折旧的差额
3.会计处理
例:中兴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为7年。2004年和2005年计提的折旧额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
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折旧额=2380÷7=340万。
按税法规定每年折旧额=4000÷10=400万。
将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收折旧额的差额作为转回的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中兴公司每年因折旧差异应转回的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400-340=60万,其所得税影响金额=60×33%=19.8万。
2004年末和2005年末所得税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330万
贷:递延税款19.8万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10.2万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
1.差异分析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因固定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1].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在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2].
此外,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重新确定的折旧额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之间也可能存在差异。
2.纳税调整
(1)对于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转回,对当期进行纳税调减。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损益的金额
(2)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而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依照会计制度规定按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的折旧额和摊销额,与按照税法规定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的折旧额和摊销额之间的差额,也要进行纳税调整[3],其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比照本文第二点中的方法进行。
3.处理
例:振华公司2004年12月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设备用于行政管理部门,固定资产购置成本1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2005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2006年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适用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在转回时间性差异时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假定2005年末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680万元,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70万元。假定转回减值准备后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不变,2007年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
2005年
会计折旧额=1000÷5=200万。
税收折旧额=1000÷5=200万。
2005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应计提减值准备=1000-200-680=120万。
借:管理费用200万
贷:累计折旧200万
借:营业外支出120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20万
应交所得税=(1000+120)×33%=369.6万。
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发生额=120×33%=39.6万。
所得税费用=369.6-39.6=330万。
借:所得税330万
递延税款39.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69.6万
2006年
会计折旧额=680÷4=170万。
税收折旧额=1000÷5=200万。
2006年12月31日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000-200×2=600万元。
会计制度规定,在确定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损益的金额时,应当以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孰低确定的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按照制度规定,2006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计入损益的金额=可收回金额570万-账面价值510万(1000-200-120-170)=60万。
同时,由于2005年末计提减值准备后,2006年计提的折旧为170万,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折旧200万之间的差额30万,调整累计折旧金额。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应恢复累计折旧30万元(200-170)。
相关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170万
贷:累计折旧170万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90万
贷:累计折旧30万
营业外支出60万
由于振华公司在2006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是包括了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0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予以扣除,同时还应扣除折旧差异30万。
即:应交所得税=(2000-60-30)×33%=630.3万。
因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60×33%=19.8万。
因固定资产折旧产生的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30×33%=9.9万。
递延税款贷方发生额=19.8+9.9=29.7万。
所得税费用=630.3+29.7=660万。
借:所得税660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30.3万
递延税款29.7万
2007年
从2007年起每年会计折旧=570÷3=190万。
每年税收折旧=1000÷5=200万。
所得税纳税处理,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而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后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重新确定的折旧额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之间存在差异10万元,作为转回的前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990万
贷:递延税款3.3万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86.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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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出版社,2002年。
(一)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核算方法从学校财务会计核算本身来看,固定资产业务核算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制约下,购买固定资产时,按其购买成本直接确认为事业支出,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这种账户对应关系是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账务处理方法。学校取得资金后购置增加固定资产,只是资产形态的转换,购买固定资产是资本性支出而不是收益性支出,真正资产耗费表现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价值损耗。由于购买的固定资产在入账时已经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全部作为支出一次性计人了当期费用,所以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对于固定资产入账以后发生的修理支出以及更新改造支出等后续支出,现行做法是在没有实际发生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之前,先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从当期费用中提取“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作为后续支出的专用资金。提取时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等实际发生后续支出时,借记“固定基金―_修购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形成了新的固定资产,同时还要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因转让、报废和毁损而处置时,不设置专门的账户反映处置过程,而是按照固定资产原价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与之对应的“固定基金”,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处置净损益计人“固定基金一修购基金”科目。
(二)高等学棱固定资产核算问题一是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造成了固定资产核算复杂化且信息失真。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约束下,把购置固定资产支出作为“教育事业支出”入账,用银行存款购置固定资产,实质上不是费用的实际发生,由于收付实现制下,购置固定资产时是借记“教育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还要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需设置一个与“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以便于记录“固定资产”增加的对应记录。在会计核算中,基金一般是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无法客观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耗费和固定资产新旧程度,教育培养成本也无法真实核算。二是现行固定资产核算制度将学校固定资产建设资金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转给基建会计时视为支出发生,而运用这些资金建造固定资产的过程由专门的基建会计核算,这种分账制核算形式使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独立于其他经济业务核算,造成同一会计主体的固定资产两套会计核算方法,不利于固定资产信息的完整与同一。三是固定资产信息披露不充分彩纵观高等学校现行会计报表,有关固定资产的信息只有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等项目,信息披露过于简单,不利于全面了解学校固定资产状况。
二、高校现行固定资产核算改革思路
(一)规范固定资产核算内容一方面,高校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要有明确的规定,便于学校规范固定资产核算的内容和范围。实践证明,不规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而让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不利于会计信息的可比,会计人员也无所适从。单位价值标准的规定,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笔者建议,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可从500元提高到2000元。另一方面,对有些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不属于大批同类物资,要严格按照单位价值标准确定,避免核算内容的混乱。高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单位价值标准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以及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规范性文件。
(二)改革固定资产核算组织方式与核算基础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应独立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作为国家预算体系内的一级预算,还应提供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等预算会计信息。原来的基建会计应回归到会计部门,纳入学校统―会计核算,不应单独设置基建会计,使所有固定资产相关信息集中统一反映。有关固定资产的预算会计信息可在统一财务会计信息基础上按照预算会计指标口径进行调整,以便于填制基建投资报表。政革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基础,以权责发生制全面替代收付实现制。学校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时,视为资产形态的转换,按照实际成本确认固定资产,不确认为费用。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损耗,通过提取折旧的形式予以补偿。
(三)重设固定资产核算会计科目固定资产从取得到处置要经过较长的使用过程,而会计核算不仅要核算结果,更应记录经济业务发生的过程。为了记录固定资产从取得到处置的全过程,根据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取消“固定基金”、“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重设下列有关会计科目:固定资产用于核算高校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用于核算高校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用于核算高校进行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用于核算高校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人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四)优化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方法(1)固定资产取得的账务处理。购买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所构成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等科目。取得基建拨款收入或者通过借款取得建设资金之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自建过程中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时,按租金支付额,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非融资性租人的固定资产,可设置“租人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等辅助簿备查登记。高等学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属于收入,可单独设置“接受捐赠收入”科目核算。
(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其账务处理。从折旧方法看,高校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确定固定资产应提折旧额时。可以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残值。对于单位价值大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单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于单位价值低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照该类固定资产分类折计提折J日。某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_该项固定资产原值x单项年折旧率;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类固定资产原值×分类年折旧率。从折旧的范围看,除文物文化资产外,高校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高校收集保存
的文物文化资产属于圆定资产范畴,但其价值不会随保存时间的延长而发生损耗,不需计提折旧。从折旧的时间看,高校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停止计提折旧,即按照“固定资产”科目月末余额和折旧率直接计算每月折旧额。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在实际发生时当计人当期费用,按照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借记“教学支出”、“科研支出”、“行政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一般是指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的改建扩建活动发生的支出,因更新改造一般有一个过程,所以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其发生的支出、变价收入和净增加值。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时,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僦己“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镊行存款”等科目;改建扩建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4)固定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高校一般每年12月31日之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凡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和人员都应对各自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看其是否与账面记录的数量相一致,如果发现账实不符,无论盘盈还是盘亏,都要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报学校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滥”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5)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高校出售、报废或因毁损而处置固定资产时,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记录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业务。转入清理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处置资产净值”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税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清理净收益”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所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或变价收入以及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清理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应将“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予以转销。对于处置资产净值,应作为资产处置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处置资产净值”科目;对于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收入,按期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缴非税收入”等科目。
(五)强化固定资产信息披露一方面,将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等信息在资产负债表中分项目予以列示。另一方面,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核算的单位价值标准和类别;本期增加或者减少固定资产的金额及原因;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及本期提取折旧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