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4:0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目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十字路口,一方面粮食生产稳定跃上新台阶,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增收成效明显;另一方面资源有限,农业生产成本上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减少,经营主体缺失问题愈发显现。下一步农业如何发展是一个重要问题,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
现代农业的基本内涵包括物质装备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经营管理现代化和资源环境优良化等内容。它的一个主要标志是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把产前组织、生产过程和产后服务有效组织起来,形成比较完善的产业链条。所以,农业科技进步与农业技术推广运用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如果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不高,就会缺乏对新技术、新成果、新信息的接纳、消化、吸收能力,就会出现对科技成果应用“思想保守不愿用,没有知识不会用,怕风险不敢用”的现象,就会影响农业科技新成果的传播和应用,影响农业科学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科技进步。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素质结构性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地方留乡务农的以妇女和中老年为主,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比重超过50%,占农民工总量60%以上的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回乡务农。因此,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努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当今世界农业经济的竞争,实质上已是高新技术的竞争,高附加值农产品的竞争。伴随着高新技术在农业经济增长中作用的增强,知识将成为资本积累的重要源泉。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所在。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2012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说,“我国农业发展真正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真正到了由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加快转变的新阶段。今后将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新型职业农民就是基于对将来“谁来种地”问题的战略考虑,是科学把握现代农业发展规律作出的重大决策。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而且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农民。培育职业农民不但可以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而且还可以解决“种好地”的问题。我相信,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农业劳动者主体之日,就是农业巩固强大之时。
一、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
以邹平县为例,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114家,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2家,省级以上13家,市级以上53家,县级以上105家,资产总额543亿元,固定资产185亿元,销售收入603亿元,出口创汇32773万美元,上缴税金17亿元,龙头企业初具规模,示范带动能力增强,农民增收显著。
1.立足资源优势,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引导粮棉、畜禽、蔬菜三大主导产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初步形成了规模化、区域化发展格局。以韩店镇为中心的玉米深加工企业发展迅速,西王集团、三星集团年可加工玉米288万吨,年销售收入达315亿元,出口创汇13747万美元,上缴税金7.6亿元。西王集团食用葡萄糖、玉米油、无水葡萄糖、麦芽糊精生产规模为亚洲最大,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冠名为“中国糖都”和“中国玉米油城”。以众康食品为代表的省重点龙头企业4家,年屠宰加工能力达4070万只,实现销售收入14.3亿元。蔬菜加工龙头企业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年销售收入达6.6亿元,出口创汇5100万美元,带动了邹平县蔬菜产业的快速发展。食用菌产业迅速崛起,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全省唯一一家“五星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企业”,鲜菇生产能力达12000吨,年产优质菌种菌袋8000万个。
2.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企业与农户“双赢”。鼓励企业大力发展生产订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等订单农业,积极探索推行“公司+农户+基地”、“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减小市场风险,增加规模效益,实现多方共赢。2012年,福康、久久、众康、新雨等肉鸭养殖企业与农户签订“五统一”(统一品种、统一喂养、统一用药、统一防疫、统一进出)养殖合同10580份,收购合同肉鸭4980万只,带动农户8100余户,回收率达100%。食用菌研发生产企业芳绿农业科技牵头成立食用菌发展协会,协助组建食用菌合作社5个,有力地带动了邹平县九户、孙镇、魏桥、西董、临池5镇(办)食用菌产业发展。目前,邹平县龙头企业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
3.提升产品质量,强化品牌建设。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增加产品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产品品牌化运营,邹平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三品一标”,打造知名品牌。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提高农产品知名度。目前,邹平县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龙头企业10家,其中无公害认证企业2家,认证无公害产品3个,基地面积5.2万亩;绿色食品认证企业8家,认证绿色食品27个,面积105.56万亩;有机食品认证企业2家,认证有机产品38个,面积1024亩。
二、规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目前,邹平县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农业局备案的合作社277个,其中国家级示范社2个,省级示范社1个,市级示范社4个。按产业划分,种植业合作社138个,畜牧业104个,农机服务24个,林业3个,渔业5个,其他服务业3个,入社社员1.7万户,带动农户5万余户。生产经营内容多、环节多,涉及蔬菜、生猪、奶牛、家禽、农机、蚕业、林果、食用菌、花卉苗木、养蜂、渔业、水利等多个领域。“邹平县九户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全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邹平县魏桥兴灿农田作业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全国农机大户示范点。
1.鼓励合作社联合,打造一批大社强社。进一步加强合作社联合,聚集、整合农户劳动力、资金、土地、信息等生产要素,有效解决了分散采购原料、经营和出售商品经营效益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的问题,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有效发挥了资源集聚和群体优势,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加了农民收入。邹平县畜牧业合作社发展快速、规范,目前共有奶牛合作社32家,奶牛存栏10000余头,全部进入养殖小区,部分合作社建立了标准化养殖场,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收奶、统一调配饲料,与蒙牛、得益等大型牛奶生产企业签订鲜奶供货合同,保障了鲜奶销售。仅此一项,农民纯收入达3000万元。
2.创新管理模式,激发社员主人翁意识。鼓励农户以股东身份参与合作社内部管理,积极参与村集体各项事务,进一步增强了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和主动性。如例,明集镇罗圈村蔬菜专业合作社由村两委成员带头、农民自发成立,前身是蔬菜专业协会,2007年12月正式注册为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80户,占全村总户数的47%,露天蔬菜种植面积780亩,占全村耕地面积60%,主要种植品种有香葱、甘蓝及胡萝卜。产品以订单销售为主,其中400亩香葱与本村蔬菜脱水厂签订销售合同,380亩甘蓝与胡萝卜与济南圣泉食品公司对接,社员每亩增收8000元左右。合作社发展不断壮大,公共资金不断积累,社员积极参与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出资8万元铺设地下灌溉管道,1000亩耕地受益,出资4000元为村民购置音响设备一套,健身器材3套,满足了广大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了社群关系和谐发展。
3.延伸产业链条,实现提质增效。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或联合其他经营主体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升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组织带动能力。例如,台子镇无花果种植大户成立无花果种植合作社2家,种植面积500余亩,其中大棚面积60亩,观光采摘面积200亩,苗木储备达30万株,初加工生产车间500平方米,50吨无花果冷冻库一座,注册“滨圣”商标,产品主要有鲜果、冷冻果 、干果、茶叶及苗木,“合作社+基地+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已初步形成。
三、积极培育家庭农场、
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
加强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财务收支、成本收益核算和生产经营的培训指导,提高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其市场竞争力。目前,邹平县已申报注册家庭农场19家;专业大户共1063户,其中种植大户297户(粮油生产大户143户,设施蔬菜大户137户)、养殖大户752户(养猪大户218户,养牛大户53户,养羊大户57户、家禽大户412户)、渔业大户14户;现代农业示范园区10个(众康、福康、西王、君晖、长丰、芳绿、台子高效农业、嘉业、南洋花卉、好生十里花卉)。
2011年,在沿黄高效生态示范园中,流转土地200亩,建立了泥鳅繁育基地,建成高标准生态泥鳅养殖池12个,年产泥鳅70吨,年产值400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1.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流转,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截至今年6月底,邹平县已实现农村土地流转6.8万亩,其中,转包4.9万亩;出租1.6万亩;其他各种流转形式总计0.3万亩,涉及农户1.4万户,签订流转合同1.2万份。
2.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规范流转程序,完善流转档案,促进土地健康有序流转。强化土地流转服务,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进一步探索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调处纠纷能力。2013年上半年,受理群众上访案件27起,及时处理好因土地承包引发的农民上访案件25起,保障了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3.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作为市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县,邹平县健全工作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加强学习借鉴,扎实摸清底数,推进科学测绘,严格公示公开,试点工作规范有序稳定开展。目前,试点镇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地块实际测量、绘制地籍草图等工作已经结束,正在组织农户认真核对地籍草图,准备公示。
当今,我国农村经济的主要经营模式逐步趋向于?定化与专业化的发展。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行使得我国传统的农业经济逐步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在此趋势的影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初步形成。而在长期的发展中,如何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素质,促进小型农户的规章化生产以及加强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机制则需要进行更深入探究。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在该项会议中,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范围与各项基本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指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为基础的、经营规模较大的、具备一定集约化与专业化农业生产条件的、有一定组织与管理经营并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知识的职业性农民。该类主体与一般的农民有着本质区别,其的产生更符合现代化农业生产发展的趋势。而在新时期的现代化农业生产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能够更好地改善过去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更好地推动我国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困境分析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在此因素的影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面临着多种问题,受不同性质的因素制约。在这些制约因素中,比较常见的就有发展水平不高方面的表现,其农户参与率比较低,很多农户都没有较好参与到这一环节中来,最终也就很可能会影响到整体落实效果,推进过程中也就很可能会受到较为明显的干扰和制约,其在合作以及协同发展上受到了较大的干扰和影响,整体性和组织化水平难以满足于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的需求;从资金方面来看,现阶段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资金不充足问题,其短缺现象较为明显,如此也就难以有效支撑各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推进,产生的问题比较复杂;从具体人才结构方面来看,当前我国农村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人才外流问题,青壮年劳动力严重不足,如此同样也会在较大程度上限制其发展水平,缺乏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难以和最新社会发展趋势接轨。
3 如何有效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体制
3.1 协调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民的关系
在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的经营主体是一个数量庞大的并具有一定基础性的农民主体,在长期的未来发展中,其在我国农民总数量中所占据的比例是较为稳定的。因此,在此阶段中笔者建议要想有效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机制进行创新,则需要正确处理并协调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之间的关系。既要尊重并保护传统农户的存在,传统农户将会在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也是当代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也要积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与管理,使其不会因为一些外界因素而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3.2 加大服务力度
为了更好促使相应新型农业经营主题能够得到较好发展,还需要重点为其创造较为理想的基础条件,保障相应服务力度能够得到较好体现,如此也就能够保障其具备较为理想的发展基础条件,有效降低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从这种服务力度的优化提升中来看,其需要重点加强对于技术层面以及人才方面的服务支持力度,鼓励参与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来的各类资源都能够发挥出较强作用价值,进而也就能够充分提升其发展速度和规模。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银行 信贷业务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存在问题的因素分析
(一)市场定位执行不坚决
虽然一些银行将农业产业作为重要的目标市场,并匹配了相应的机构、人员以及信贷产品等。但受目标市场的弱属性、目标客户的选取、信贷产品的匹配度、风险管理技术、激励机制的缺失等因素的影响,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市场定位的执行并不坚决。主要体现在分支机构将主要的资源集中在与国有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争抢大客户、大项目,将较少的资源与精力投入到营销、管理、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的存量余额持续下降,风险暴露明显。
(二)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
银行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之间、与营销机构之间存在隔阔。首先,在制定政策方面,管理机构从独自的立场设定政策产品,没有完全参考其他部口机构的建议,导致自身产品设计和政策的制定不够完美,阻碍了政策的推动和产品影响的扩大。其次,在推动工作的过程中,管理信贷业务的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缺少有效沟通,从而造成了各部口出现了反复沟通协调的现象,极大地降低了工作效率。
银行在评估体系中的要求是"尽职免责’’,相关工作人员只要恪尽职守的按照操作标准工作,出现后果或其他情况,员工不为此承担责任。然而此条列对于员工是否确实做到恪尽职守,免责程度、能否免责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通常面对的是自己承担责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在责任认定,处理时间上没有明确标准,属于高风险的业务类型,也严重影响了起信贷业务的发展,极大地影响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人员与岗位匹配度低
人员与岗位匹配度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数少,无法有足够的人员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二是人员的知识、技能等方面有待提升。三是激励机制的缺失,导致人员与岗位匹配度低。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风险系数较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银行无法有效掌控信贷业务的风险,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风险系数较高。由于他们的实体经济规模一般较小,无法抵御突如其来的风险,尤其是由于经济危机和全球化形势下带来的影响,这在我们国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得到明显的体现。总之,因为多种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在加大,这就进一步降低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贷款的能力,减少了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
二、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发展对策
(一)明确业务发展定位
银行应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找准市场定位和目标客户,扎实做好客户细分,夯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客户基础。一是要明确信贷业务支持的重点行业和企业。二是要与相关只能部门加强沟通,了解国家政策导向、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向、掌握行业发展前景。三是加强重点区域的营销力度。
(二)优化管理体制
银行应优化管理体制,降低由于内部管理问题引起的资源消耗。首先,应在各管理机之间、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之间建立起畅通、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利于从更全面的角度来产品设计、流程设计,并使之更加贴合营销实际情况。同时有利于更高效率的处理业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其次,应改变业务部为唯一主管部门的局面。最后,应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信贷业务条线在分支机构的话语权,使之与总行提出的战略目标相适应。
(三)加强团队建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具有“金额小、数量多”的特点,需要银行投入较为密集的人力资源。所以该业务的人力资源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的人力资源团队。要建立起统计分析、决策制定、统筹规划等岗位组成的研发团队;建立起由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市场经理组成的营销团队;建立起合规审查、贷款审批、落实抵押、放款审核等岗位组成的后台操作团队,建立起贷后服务、贷后检查等岗位组成的贷后管理岗位。并为各团队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提升人力资源梯队化建设的程度。其次,要通过系统培训提高人力资源的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风险程度、复杂程度较高,需要专业素质较高的信贷人员;同时为适应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客户进行深度综合化经营的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人员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并要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更新持续学习。
(四)建立激励机制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新疆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一般意义上讲,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农业生产过程、加工过程、销售过程以及服务过程的任何个体或集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化迅速,由原来的以家庭承包为主体的经营形式转变为多种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出现了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农业生产大户、农业服务公司等,它们共同形成了我国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从新疆农业发展过程来看,农业生产用地面积较大,土地耕作的规模化程度较高,从地方到兵团均具备大规模农业生产的能力,但新疆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水资源匮乏,以及脆弱的生态环境均对新疆的农业生产形成了较大的制约。因此,新疆农业生产需要迫切转变经营方式,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新疆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态势。
一、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从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来看,新疆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农民合作社为发展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发展支撑,并以专业大户为主要发展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呈现出较快的发展速度,以及多元的发展态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速度持续加快。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中,新疆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带动农户发展,通过相关数据可以看出,2014年初新疆共有农民合作社1.2万个,入社农户数量约44万户,其间接带动农户数量约80万户,占新疆农户总量的比例接近48%。通过农民合作社进行销售的农产品总额接近55亿元,占新疆种植业总销售金额的10%以上。
专业大户的发展速度稳步提高。相关数据显示,新疆各类种养大户在2014年接近2万户,其中种植大户接近1.2万户,根据进一步的统计信息显示,种植规模在百亩以上的农户接近5万户,总种植面积超过600万亩;养殖大户和其它类型的大户合计约为8000户。种养大户的快速发展为新疆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基本推动力。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根据相关统计信息,2014年新疆农业龙头企业数量接近600个,销售收入总额达到五十多亿元,直接带动农户数量超过五十多万户,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地方农业经济发展速度开始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得到较大转变。
二、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是以传统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为基础,传统农业经营体系主要以农户和政府为主体,建立在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并以单个农户家庭经营为特征,其经营规模小,经营较为分散,无法适应现代“大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疆农业发展的规模较大,多数地区的经营模式较为传统,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新疆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虽然新疆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作出了较大努力,并且随着新疆各类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壮大,新疆从传统农业过渡到现代农业的步伐正在加快,但是新疆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仍然和其他农业大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并且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还需要克服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有限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较小,其带动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的能力较弱,其中:六成左右的农村合作社资本规模在五十万元以下,资金规模小成为新疆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且新疆农民合作社发展范围基本上局限在本村,缺乏大型的跨区域存在的大型合作社联社,这就导致合作社经营的土地规模非常有限,约三成的合作社经营土地规模不足五百亩。发展规模小,使合作社的经营效益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无法吸引村民积极入社,新疆2014年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比率不足20%,低于全国33.6%的水平,特别是南疆地区,农业产业化水平发展滞后,使得龙头企业的水量少,带动能力较弱。
(二)土地流转体系不够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需要建立在农业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机械化基础之上,需要大规模连片的土地才能实现规模化生产和经营,这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基础。传统的使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以单个农户为主,无法使农业生产实现有效的规模化和机械化,无法适应现有农业发展的需要,而土地流转制度成为农业规模化发展的基础,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土地流转体系,当前新疆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限制:第一,农户个体差异较大,多民族聚集导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经营观念和价值观念存在较大差异;第二,农户自行流转土地,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想要通过规范化的方法流转土地难度较大;第三,关于土地面积的统计数据和实际数据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农户实际开垦和经营的土地规模与统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三、推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建议
推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培育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敢于打破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在完善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基础上,提高财政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进而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和辐射能力,加速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成长。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
在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在推进财政支持的过程中,需要突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地位,优先对符合条件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项目支持,以实现财政项目支持的精准性。鼓励地方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加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支持力度,可以对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推行差别化措施鼓励南疆不发达地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通过财政支持力度的加大,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农产品流通效率,加大对农村经营人才的培养,树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典型案例,通过构建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新疆农村经济的发展,切实有效的提供农民收入水平。
(二)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为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制约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健全,而合适的土地流转机制是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基础。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需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需要从新疆自治区层面出发,引导县、乡两级基层政府部门对集体土地、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农户拥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在土地开发种植的过程中,对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进行协商,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集中化。再则,需要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对已经进行流转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以确保信息能够及时反映土地流转情况,并为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奠定基础。因此,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为新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是新疆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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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与发展成效
(一)发展基本情况。
1.发展速度持续加快。截至2013年11月,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8.6万多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6.5万个,比2013年初增加1.2万个,比2007年的1086个增长64倍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1.5万多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202家。同一品种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1567户,畜牧养殖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大户1025户。
2.带动能力逐步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引领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实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方面,显示出强劲活力。初步统计,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348万户,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耕地面积2772万亩。
3.合作形式日益多样。出现了“合作社+社员”、“合作社+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组织模式,以及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涉农服务更为专业,利益链接更为紧密。
4.生产经营及服务范围稳步拓宽。生产经营范围逐步向种植、养殖、加工一体化生产经营发展,逐步向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统一耕种、统一开展病虫害防治、测土、施肥等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统一烘干、统一储存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延伸,正在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5.运行机制不断规范。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农民合作组织提留了公积金、公益金,并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和社员的出资额进行了二次分配。
(二)成效初步显现。
1.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追求经济效益,能够克服分散经营状态下的兼业化弊病,集中精力专职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主动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尽可能地提高单位投入产出率。据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材料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集成应用各种农业科学技术及加强管理,每亩土地比分散经营农户提高单产10%以上。商水县天华种植合作社流转土地4000多亩,2013年小麦平均单产1030斤,比周边农户高200斤左右。
2.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通过批量购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实行统一耕种、统一植保、统一管理、统一收获,节省农业生产成本。初步统计,生产资料批量购进使平均生产成本降低15%左右。如商水县天华种植合作社经营流转土地4000亩,托管土地6800亩,通过统一购置生产资料,每亩降低生产成本90元。
3.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和托管土地,能够使一家一户的分散田块变成大田,再通过平整治理,消除田埂,整合废弃沟渠塘,充分利用边角荒地,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信阳市在土地流转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开展了大规模土地整理,增加耕地9.4万亩。固始县广德农业高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15320亩,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320亩。商水县天华种植合作社对托管的6800亩土地进行整理,增加耕地80亩。
4.促进了农产品质量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重品牌,能够引进和改良品种,推行标准化生产,使用高效低毒或无毒农药和有机肥,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可追溯的放心农产品,另一方面实现更高的销售价格。罗山县460户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9.6万亩,拥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186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3家。
5.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流转土地,使大批农民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或进城务工,或在流转出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管理,增加了收入。据调查统计,一个4―5口人的农户,将土地流转后外出打工,每年除获得土地租金及惠农补贴收入6000元外,还可获得打工收入4万余元,比单纯从事农业生产年均增加收入3万多元。商城县河风桥乡农民彭单巨兄弟二人土地流转前每家每年纯收入1.3万元,2009年将其8亩承包地流转出去后外出务工,一年获得劳务收入6万元。
6.增加了农业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筹措资金兴建田间道路、整修水利工程、办电改水、购置农业机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及土地产出率。浚县东长村的种粮大户李彦飞流转土地1100亩,先后投入资金50万元购置节能喷灌设备3套,联合收割机1台,拖拉机4台,打深井4眼,种植小麦和经济作物年纯收益达50万元。
7.提高了农业的市场化程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拉长农业产业链条,开展产销对接,有效地解决了农业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增强了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据河南省农业厅调查,种粮大户经营规模达到百亩以上时,土地利用率提高10%以上,经济效益提高25%以上。商水县天华种植合作社2011年与省农科院等四大种子公司签订了优质小麦等繁育计划,仅此一项每亩增加收益100多元。罗山县蔬菜种植大户李正玉流转土地3500亩生产的蔬菜,在郑州超市供不应求,还直接销往北京、上海、成都等地。
8.强化了工业化城镇化人力资源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流转土地,使农民从土地上解脱出来,为二三产业提供了大量劳动力,使我省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得以继续发挥,延续“人口红利”,推进了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二、当前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滞后。
1.思想观念有待转变。一方面,个别乡村干部思想保守,怕触及家庭联产承包制、侵犯农民权益,不愿推进土地流转。另一方面,有的县乡基层干部存在急躁情绪,急于发展规模化经营,甚至采取行政手段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侵犯农民权益,伤害农民感情,削弱了农民自愿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2.农民后顾之忧有待解除。主要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由于教育文化水平低和非农就业技能缺乏,大多数农民的非农就业收入不稳定,又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的失业保险,年老后的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不少农民担心将土地流转后,生活、养老等长远生计问题得不到保障,因此存在“恋土情结”,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土地流转。
3.土地流转的规范性有待提高。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程序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完备的情况较为常见,甚至有些地方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存在口头协议现象。
4.支撑土地流转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够完备。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缺乏完备的法律依据,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流转土地不敢有太多投入,制约了规模经营的进一步发展。有些市县尽管出台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的政策,但是没有经必要的确认登记,缺乏充分有力的凭据,阻碍了政策效能的发挥。
5.土地流转平台不够健全。由于土地确权工作刚刚起步,土地流转平台尚未普遍建立,土地流转及监管机制不够完备,影响了土地流转进程。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必要的建设用地。目前,非本集体所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无法合法使用集体土地开展基础设施建设,致使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晒场、烘干、仓储等环节缺少用地指标。
(二)融资瓶颈亟待打破。
1.涉农融资门槛过高。国家相关部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工具、贷款担保和抵(质)押方式等政策规定尚不够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完全达到金融机构的担保、授信标准,在融资方面普遍面临贷款困难、手续繁杂、隐性费用高等问题。
2.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责任有待加强。2013年我们开展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新试点,经过实地核查,拟对全省125家规模大、管理好的合作社进行贷款贴息补助,但是没有一家获得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贷款。
(三)内部管理有待加强。
1.运行不规范。许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没有在主管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经营者对本组织的运行宗旨、机构设置、职责划分等没有清晰的认识和考虑,管理者与会员之间的权责没有明确的界定。
2.组织松散。在组织管理上,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拟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会等组织机构,但章程制定不规范,机构形同虚设。
3.财务管理不严格。多数农民合作社没有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成员内部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二次分配机制普遍没有建立。普通会员只是缴纳少量会费,投资入股的积极性不高,基本上享受不到股金分红。
4.专业人才匮乏。尤其是缺乏专业市场分析和经营管理人才,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
(四)财政支持政策有待健全。
1.支持政策有待系统化。现有的财税支持政策分散在不同的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处于碎片化状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土地流转,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业物资技术装备、引进优良品种、应用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参加农业保险、进行加工运销、建设仓储物流设施、技术和业务培训等各个方面,没有专门适用的财政支持政策。
2.个别涉农补助项目福利化。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补贴政策存在与出台初衷目标背道而驰的问题,没有形成农业补贴同粮食生产挂钩机制,这一方面使流出土地农民不用种粮即可获得各项补贴,而流入土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粮却得不到补贴,既削弱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三、支持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
1.开展土地确权。支持土地、农业、林业等部门开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工作,从法律上使农民真正享有承包土地灵活的经营权,借以行使对土地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收益等权利。
2.建设土地流转服务与监管平台。支持县乡政府及其农业部门在搞好土地流转宏观规划的基础上,搭建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监管平台,为农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提供全程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提供合同、法律、竞价、风险保障、仲裁调处等服务,畅通农村土地供求信息渠道,确保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规范运行。
3.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城乡统一的包括就业、医疗、养老、住房、最低生活保障等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农民把土地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
(二)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建立财政支农项目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机制。一是对种植业生产经营主体,要优先将其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千亿斤粮食工程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等的支持范围。优先让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参与实施那些有组织、规模化、成片推进的项目。二是对养殖业生产经营主体,要优先将其纳入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奶业工程资金、“菜篮子”工程建设资金等的支持范围。三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优先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移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机制。一是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以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占有和使用。二是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也要按照有利于项目后期管护、有利于项目效益发挥的原则,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该部分资产视同国家补助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3.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管护长效机制。一是对财政支农项目移交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二是对农村纯公益性资产,采取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拿一点、财政适当补助一点的方式,筹集管护资金。三是建立奖励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管护情况与项目支持等挂钩,对资产管护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适当奖励。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人才培养。
1.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教育培训。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和员工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林创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农林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政府举办的人才培训工程。
2.鼓励涉农学科大中专毕业生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台财政支持、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涉农学科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
3.鼓励科研院所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培养人才。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力量雄厚、教育资源丰富的优势,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通过现场教学等多种方式加快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培育。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采取财政支持、奖励补助、政府采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办农业公益组织,在搞好对自身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同时,向农户提供公益。
2.支持科研院所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提供社会化服务。支持高等院校、大中专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建科研与农业技术推广生产基地,通过推行技物结合、农业高产创新、农机农艺技术结合、技术承包、全程服务等模式,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对农业贡献率。
3.改进财政对公益组织经常性经费支持办法。建立财政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由花钱养人变为花钱办事,促进提高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抗旱防汛、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服务水平和绩效,使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分工协作、优势互补。
(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生产与销售。
1.推动农业种植业生产管理信息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田间气象监测、病虫害防治、智能灌溉、管网检测、土壤各种多元素含量检测等信息测报系统,为科学灌溉、加强灌溉管网运行维护、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防灾减灾等提供技术支撑。
2.推动农产品市场监测信息化。支持农业、粮食、林业、畜牧等部门建立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联网的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定期对农产品生产、消费、库存、进出口市场行情和生产成本等进行动态监测、深入分析、先期预警,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决策依据。
3.推动农产品销售方式信息化。支持建立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鲜活农产品网上批发和零售,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城市超市对接,以及订单农业发展。支持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系统,实现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进行价格信息的、查询。建立智能化产品质量监控系统,实现从土地到市场的全程质量控制和追溯。
(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合作经营。
1.推动种植类组织与养殖类组织的合作。对种植类生产经营组织与养殖类经营组织开展合作互相提供原料供应、有机肥加工供应的,财政部门可按其互相提供的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或奖励,引导种养结合发展循环农业生产,互相帮助解决产品销售问题。
2.推动种养类组织与加工类企业的合作。对种养类生产经营组织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前者为后者提供原料,后者为前者提供贷款担保,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既解决种养类生产经营组织产品销售和融资困难,也可解决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原料供应问题。
(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缓解融资困难。
1.落实好现有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信贷支持、优先满足其信贷需求。
2.探索建立共同基金。可借鉴江苏省的做法,采取各级财政出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一定比例参与缴纳保证金、银行授信的办法,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共同基金,让所有运作良好、有贷款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使用银行授信贷款不再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有效解决其发展融资贷款难问题。
3.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信。设立财政引导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让农产品加工企业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融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解决其贷款难问题。
(八)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
1.完善政策性保险制度。健全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机制,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和理赔标准。对种植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损失,保险赔付比例应达到其直接生产成本的80%以上。
2.探索目标价格机制。对养殖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政府设立价格调控基金,在畜禽产品价格低于其饲料成本时,动用调控基金予以补贴,以稳定主要农产品供给。
(九)针对不同种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差别化的财政支持政策。
1.明确对种植类生产经营组织的支持重点。种植类生产经营组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单位、个人投入为辅的支持政策;生产所需大型农业机械等物资技术装备投入,采取单位、个人自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和贷款贴息的办法;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种子、农药、化肥等基本生产资料及耕、种、田间管理等所需资金,则主要依靠单位和个人筹措。由于这些经营组织经营土地比较多,所需生产性资金季节性投入大,财政可对其生产性资金贷款给予贴息。
2.明确对养殖类生产经营组织的支持重点。养殖类生产经营组织一次性生产设施投入大,回收周期长,可采取单位或个人申请银行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或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其粪便处理设施建设的外溢性大,生产经营组织投入积极性不高,财政可给予所需建设费用50%以上的补助。
关键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型经营主体
基金项目:2016年度宿迁市社科研究课题:“宿迁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与对策研究――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视角”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宿迁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与对策研究――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视角
收录日期:2017年1月26日
一、宿迁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状
(一)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宿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态势良好,呈现出数量增长快、经营方式活、辐射效应高的特点。2015年全市新增种养大户1,891个,累计达9,810个;新增家庭农场1,228家,累计达5,270家,总量居江苏省首位;2016年上半年,全市新增种养大户504个,累计达10,314个;新增家庭农场达574家,累计达5,844家,继续保持江苏省首位。同时,不断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模式,按照“产业集聚、农场集群、服务集中、发展集约”的基本思路,积极推行家庭农场集群发展模式,探索发展“一社一群一中心”创新模式。
(二)各类经营主体的生产水平逐步提高。2016年宿迁市列入名录的合作社达到1,155个,农民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率达64%,比2015年提高18%。市级以上“五好”示范社累计达到410家,其中国家级16家、省级60家、市级334家。作为农产品加工销售载体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加工销售能力不断提升,截至2016年1月份,宿迁市共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20家,其中国家级4家、省级44家、市级220家、县级352家,年销售收入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占48%。
(三)主导产业竞争优势不断凸显。渔业经济总量逐年递增,全市淡水水产养殖面积103万亩,水产品年总产量27.2万吨。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2016年全市存栏奶牛4.17万头,出栏生猪560万头、出栏肉鸡2亿羽、出栏肉牛13.5万头、出栏肉羊182万只。果蔬生产能力不断提升,2016年全市蔬菜瓜果种植面积210.5万亩,年产量545.4万吨,其中蔬菜复种面积171.9万亩,产量465.6万吨,西甜瓜种植面积22.5万亩,产量62.7万吨,果树种植面积16.1万亩,产量17.1万吨。2016年全市新增鲜切花、彩色观赏苗木、盆栽植物等特色花木种植面积1.3万亩,花木种植总面积达53万亩,居江苏省首位。近年来,宿迁市全面落实粮补政策,大力开展“粮食高产增效创建”活动,加速粮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区域布局,粮食实现生产“十三连丰”。
(四)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三次产业逐渐融合发展。近年来,宿迁市围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布局,积极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重点提升粮食、果蔬和水产品精深加工能力,集中力量培育和引进了一批行业领军龙头企业,促进本地特色农产品出口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全国2/3以上的“国字号”农业龙头企业落户宿迁市,蒙牛集团、广东温氏、汇源果汁、江苏雨润、中粮集团、娃哈哈集团等一大批知名企业相继建成投产。设计了一批特色鲜明的休闲观光农业创业产品,培育了一批休闲观光农业集聚村,创建了一批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县、示范点和星级企业。全市累计培育休闲农业经营主体319个,创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示范企业3个,建成省级最具魅力休闲乡村6个,省级农家乐集聚村1个,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村3个,培育省级农业观光旅游线路5条。
(五)农业发展模式从资源依赖向科技支撑转变。宿迁市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布局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规划,加大入园主体招引力度,优化现代农业园区主导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发展质态不断提升。本着规模化、标准化、高端化、精品化原则,加强加工、包装、储运、冷链物流、质检等配套制度和设施建设,推进农超对接、产销直挂、电子商务等模式创新,提高了产加销一体化水平,强化了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秉持增产增效并重,生产生态协调原则,加大生态农业、智能农业等集成技术攻关力度,开展了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四新”示范,农业园区科技竞争力不断提升。全市累计建成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8个,累计建成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面积达34.3万亩,招引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等各类入园主体1,311个,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达85.4%。各省级园区良种覆盖率达100%,设施农业比重达80%以上,农业机械化水平达90%以上,智能化监测水平达60%以上。
产研结合的农业科技协调创新机制得以构建,与省内外农业院校的合作交流不断加强,产出了一批符合市情需求的农业科技成果。市、县、乡农技部门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三级互动的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得以试点建设。探索构建了线上展示与线下示范相结合的远程农技推广新模式,农业科技信息互联互通基本得以实现。技术推广中间环节得以缩短,农技推广服务效能得以全面提升。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多功能乡镇农技中心得以创建,初步形成了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科技服务的局面。全市年推广农业“三新”(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成果40项,培育科技示范户1万簦建成“五有”兽医站80家,“五有”乡镇农技中心实现了全覆盖,并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1个,建成农业物联网示范点47个。
(六)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不断壮大。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农村人才的需求为出发点,按照“常态化”、“标准化”、“品牌化”的要求,宿迁市大力实施了职业农民培训工程。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农(渔)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形成了现代农业建设的新生力量。重点强化了家庭农(渔)场主、农民合作组织带头人、专业大户的培训力度,形成了现代农业建设的有生力量。合理引导愿意投身农业发展的龙头企业创办人、工商资本注资人接受培训,形成了现代农业建设的社会力量。以“三种力量”的培育为目标,“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分类培训模式得以形成,并不断提升完善,顺应了农业结构调整需要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历史潮流。积极开展了农业职业经理人、“电商农业”创办人等高层次职业农民培训工作,建立了农业领军人物后备人才库。巩固提升了江苏农民培训学院、县(区)农广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主阵地作用。同时,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职业农民培训课堂和创业实训基地。目前,全市建成农业生产实训基地42个,组建了5个专业讲师团,吸纳专家教授、农技人员和种养能人200多人。2016年培育职业农民2.73万人,其中包含了农村电商经营者2,018人、农业职业经理人1,015人。
二、宿迁市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宿迁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在向良性方向发展。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我国其他正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地区可以引以为鉴。
(一)对小规模农业的优点认识不到位,普通农户直接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门槛过高。虽然以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小农经营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但小农经营亦有它的优点,比如经营灵活、不计劳动报酬、监督成本低等,这些都是规模农业所无法比拟的。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践中,地方政府没有充分认识到小规模农业的优点,把规模化经营当作其制定政策的导向,其中最具影响力和最具指导意义的是地方政府为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而制定的各类奖补政策、措施和办法。这些政策对普通农户而言并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最终直接受益的往往是专业大户或外来工商资本,普通农户难以分享各项政策的好处。
(二)农产品基地建设和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基地建设是确保整个农业产业链条良性运作的关键。目前,宿迁市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的瓶颈之一是基地建设问题,而问题的关键主要不在于基地的数量,而是已建成的基地不能顺利运转,进而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地方政府通常会招引大量没有相关从业经验的中小工商资本参与基地建设,待工商资本在完成基地建设、并经项目部门验收拿到补贴后,地方政府没有对基地的运作进行有效的干预和指导。
(三)以大户和资本为代表的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亟待加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同阶层对利益的诉求有很大差别,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在农村具体公共事务处理过程中,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往往导致“好事难办”现象发生。加之农民一直以弱势群体的面貌呈现在各类媒体、研究及政策制定中,容易导致地方政府一味地强调农民的弱势而无视当前的农村阶层分化,忽视对以专业大户和工商资本为代表的规模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四)三产化农业发展滞后,不能满足城市中产阶层对农业多功能性需求。面对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人们对农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也空前高涨,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较高的当属城市的中产阶层。由于宿迁市的休闲农业、体验农业、文化农业、养生农业、景观农业等三产化农业发展相对滞后,能够为这一人群提供相应消费机会的空间和场所非常有限,因此远不能满足其对农业多功能性的需求。
(五)土地流转后农村留守人员的生存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与土地流转同等重要的工作是如何安置好已流转了土地的农民,这在推行土地大规模流转的欠发达地区更是头等重要的工作。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相对来说,对资本的需求高于对劳动的需求,能够提供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导致大量留守人员无法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无法获得力所能及的工作机会,农村的贫富差距拉大,部分弱势群体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三、宿w市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发展小规模农业的现实意义,创新体制机制,调整奖补政策,降低普通农户直接参与现代农业发展的门槛。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机制,将具有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求的农户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合作组织在统一经营层面上的组织、协调等职能;调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补政策,根据不同类型农业生产主体对劳动力需求的不同,以及农户自身资本实力现状,确定奖补的规模要求。
(二)遵循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内在逻辑,完善农产品基地建设的发展机制。在基地建设方面,改进制度安排,使地方政府能够全程监控基地的运作;将更多的精力从推进生产转向为生产提供综合配套服务,以及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建设上来;鼓励本地城市居民组建消费性质的社团组织,直接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对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在地化。
(三)切实做好规模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以大户和工商资本为代表的投资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弥补了普通农户资本不足的困境。因此,在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要敢于依法依规对故意阻碍和干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无理、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工作不力、的行政人员、农村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以切实保障专业大户和工商资本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打造三产化农业,助推农村经济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求大力促进三产化农业发展。三产化农业的发展不但能够满足当前城市中产阶层对农业多功能性的需求,而且能够产生更大的收益,更好地助农增收。当前,农业的传统功能不断强化、新的功能日益彰显,迫切需要我们深入挖掘农业的生态、旅游、文化等功能,努力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要深度挖掘和利用乡村资源禀赋,利用“旅游+”、“生态+”等模式,引导和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乡村旅游,推动农业、林业与旅游、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力求做出亮点、做出特色、做出影响。
(五)深化对土地多功能性的认识,多渠道提升土地流转后农村留守人员的生活质量。在推行集中居住政策的地方,统筹规划,给每户预留出适量的土地供老年人耕种;鼓励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丰富老人、妇女等留守人员的精神生活;加大“三来一加”项目的引进力度,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用工数量,为农村留守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结语
农业发展过程中很多问题的产生源自供给侧而非需求侧,供给侧改革要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更为根本的是要实现生产方式的调整与提升。农业供给侧改革表面上是要改变农产品的供给品种、品质和数量,实际上是要改变和提升现有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过程。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和与之相应的农业经营方式决定了农产品供给的品种、品质和数量。应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在农业生产者内部延伸产业链,将农业生产收益完全内化,从而形成多样化的收入渠道,为发展高质高效农业提供资金保障。因此,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作为探究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与对策的切入口。
主要参考文献:
[1]江维国.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4.
[2]徐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培育研究――基于湖北省的调查[J].学术论坛,2014.1.
[3]宿迁市农经扶贫系统五新调研成果汇编.2014.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原因;对策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原因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四大类,即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市场化程度高,主动对接市场,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原因。
(一)缺乏有效抵质押物
金融企业出于资金安全性考量,长期以来都偏好保值性较好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放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资产为农村自建房、集体土地、农业机械,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抵质押融资尚处在试点阶段,加之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流、资产评估及要素交易平台,农村生产要素抵质押还比较困难,资产处置变现更是缺乏有效的交易渠道和增值保值空间,银行信贷风险被放大,直接制约了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有效性和可拓展性。从而形成了“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局面。
(二)风险补偿机制覆盖不全面
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环境影响大、回报见效慢的弱质特征,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涉农贷款的还款来源依赖于农业产品销售的回笼资金,因此,涉农贷款管理难度大、收益水平低、贷款收益难以覆盖贷款成本。目前,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仍有较大缺陷,一是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涉农保险风险大、利润小、实际操作困难,商业保险机构普遍不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政府出资组建的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缓慢,覆盖面不足;二是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绩效不明显,出于信贷安全考虑,各商业银行对涉农贷款均设定了一些准入条件,符合准入门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少,另外,尽管有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风险,但商业银行出于内部不良管控压力,在信贷风险追责制度十分严格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办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业务更加谨慎。
(三)信用环境还需改善
近年来,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整体趋好,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自身文化水平、法律常识的限制,仍然存在重生产经营盈利、轻视个人信用的状况,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务违约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化解信用风险支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制度。
(四)经营行为不规范
新型农业主体大多是由农户发展而来,受农户教育程度、市场眼界、专业技能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其经营不规范、财务制度混乱,商业银行很难对企业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对企业发展的稳健性、可持续性、盈利能力等难以做出客观合理评估,因此对贷款的安全性没有把握,在农业新型主体缺少抵押物的情况下很难发放信用贷款。
(五)金融产品缺乏针对性
商业银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的信贷产品相对滞后,缺少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另外,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繁杂、限制性条件多、抵质押品要求严格,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的突发性相背离,抬高了信贷成本。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统筹协调
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由政府金融办、农业、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等多部门组成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信用评级难、抵质押物不足、信贷准入门槛高的问题。
(二)加强金融创新
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发、运用、推广适应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周期的信贷产品,重点是通过互相联保、引入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加大小额免抵押信贷产品的投放,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示范、上门宣传等方式,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到讲诚信是提升其发展能力、市场信誉的前提,进而将讲诚信、重信用纳入到日常经营的重要方面。综合运用经济、市场、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恶意逃费银行债务行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持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湖南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家庭承包户。家庭经营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主体,相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它是旧经营主体,但仍然是基础。截至2011年6月,湖南已有65个县(市、区)建立了土地流转有形市场,1042个乡镇设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面积达2425万亩,占农地面积的10.1%,其中耕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0.4%,比全国的平均水平高訛譻。农林牧渔业的劳动力为1857.39万人,这表明家庭承包经营仍是湖南农业中最多的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由于家庭农场有较大的种养规模,能够使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比较体面的收入,当前湖南家庭农场数目偏小,为此,湖南省委2014年1号文件里明确提出将重点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农业不同领域大户的标准不尽相同,粮食作物与特色种植、养殖差别明显。2011年湖南2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租赁转包耕地面积达36.07万公顷,占湖南省耕地面积的9.55%,2012年湖南租赁转包耕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有11.56万户訛譼。专业合作社。当前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户数增长高于全国,资金总额低于全国。截至2013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2.5万户,占全国的2.5%;出资总额569.6亿元,占全国的3%訛譽;至2013年6月,湖南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户)訛譾。公司农业。截至2014年5月,湖南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总数达到577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50余家。龙头企业行业分布有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服务、休闲等,结构不断优化,主要农产品加工能力不断增强,湖南农业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的潜力明显。
2.当前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流转难,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土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但这必须以规模较大、租期较长的成片土地为前提。尽管空心化背景下农地流转较普遍,但真正要流转规模较大的成片土地实不容易;少部分细碎化的承包地农户因种种原因(观念上怕失地失权訛譿、自己耕种、对流转条件不满意、社会保障訛讀等)不同意流转土地,意味着成片土地流转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便没了基础。(2)融资渠道窄,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前期投资较大、周期相对较长且见效慢。目前商业资本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较少,主要依靠返乡的经商者和打工人士、有一定眼光和实力的当地农民,面对高额的前期投入,融资却很困难。当前政策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以主要是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为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相比差距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抵押还缺乏物权属性,银行很难认可农业机械等资产为抵押物。加之小额信贷交易成本高,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难以持续,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3)基础设施落后,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助推器。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村基础设施年久失修,严重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突出表现在细碎土地不适合机耕;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大多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水库及相应设施严重老化,水利设施与新型农业主体的要求不匹配;耕地受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化肥大量使用致土壤板结等因素,农业潜在产能大受影响。(4)新型职业农民缺乏,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人才不足农村人力资本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核心,新型职业农民能促进人才、资本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是促进城乡统筹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但目前“空心化”下的农村极其缺乏新型职业农民,影响了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发展。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要引进杂交种子、农业机械这些物的要素,更要引进具有现代科学技术、能运用新生产要素的人。(5)农业产业化服务滞后,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农业生产周期长,面临自然风险、技术问题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需要精心的服务。当前农业服务滞后突出体现在:农业保险服务覆盖面窄、保险种类少、防灾避灾机制不畅和赔付水平受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灾害之忧。公共技术服务比较落后,如乡镇农技服务机构出现在人员上的断层、经费投入不足、农技服务设施落后。新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又没有及时补充,造成农业技术信息与生产需求不对称;农业产前缺乏有效的规划指导、产后缺乏销售服务和渠道。(6)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削弱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农民参与组织化的选择渠道不宽,2013年6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不到我省农民数量的10%,分散的普通农民难以抵抗市场风险;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机制不完善,农民各自为政的现象较普遍,经营收益不能以较民主的方式分配,常被少数负责人占有,参与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三是农业公司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由于农产品的自身的特征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农业公司和农户没有稳定的契约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訛讁,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7)农产品营销难,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价值的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窄、品牌意识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种少、品牌分散、以缺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为主、与鲜活农产品相匹配的物流配送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的营销队伍、思路和观念有待加强。
二、基于农地流转的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模式
面对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与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湖南各地进行了大量具有首创精神的实践探索,归纳起来,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主要有三种:
1.衡阳“安邦农业模式”:市场主导现代农业服务模式“安邦农业模式”可分解为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点菜模式”“、管家模式”和“帮扶模式”。“点菜模式”就是对部分不愿意进行农地流转的农户,为其提供全套餐服务,如为农户提供“种子、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防治、机耕、机插、机收、谷物烘干脱粒等全套服务”,实行规模种植,这被形象地称为“点菜模式”。“管家模式”是从农民手中收集土地,然后委托给代管户,由代管户负责日常的田间管理。“帮扶模式”则是把种植大户的土地面积扩大到200~1000亩,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种植。通过这三种模式,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全套服务,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现代农业服务新模式。“安邦农业模式”要防范的风险:一是作为服务型的龙头公司自身要有稳定的经营收益,规避购买农业机械等融资带来的金融风险;二是要注重农业保险,规避自然灾害造成种巨额亏损。“安邦模式”的优势在于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重新找准了定位: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承担了发展农业的社会责任,还让农民增收,企业、社会和农民出现赢局面,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此种模式对于只要通公路的中国乡村都具有普适价值,在农村空心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农村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
2.益阳“草尾模式”:政府主导农业组织模式益阳“草尾模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公司),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再从政府土地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变过去农户和企业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企业、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草尾模式”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带动资本下乡,推进村镇建设,改善乡村治理。益阳“草尾模式”也给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一是土地信托不但与当地的湖区相适应,也可与山丘区相适应;二是土地信托不但与水田耕地流转相适应,也与经济作物相适应,甚至还适合林地、养殖水面等;三是土地信托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明显,得到了农民、企业家、基层干部较高程度的欢迎。
3.岳阳县农地经营权“竞拍与抵押模式”:市场主导探索模式2014年5月9日,岳阳县麻塘镇畔湖村一块30亩农地的11年经营权流转权进行迫卖,公开拍卖出了41.8万元的高流转价,每年租金收益由3000元一下子变成了3.8万元,飙升近十三倍。此案例意义重大:一是杜绝了农地流转中的人情交易、私下交易,维护了农民利益。二是为岳阳乃至湖南农村集体用地如何“增值”提供了范例,为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做了探索。2014年6月27日,岳阳县举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民可凭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向银行贷款。此举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试点进一步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为农民经营现代农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将有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可作为资本的农地确权背景下,这种模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三种典型模式突出特点表现有三:一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找到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的“分”与新模式的“统”的有机统一;二是找到了确保农业收益和实现农业产业安全的结合点与突破点;三是促进了工商资本下乡,在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的情况下,促进了农工商资本的互动和优化配置,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意义重大。
三、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三大关键与五大举措
1.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三大关键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建议重点解决“农地流转难”“、融资难”和“营销难”三大关键问题。(1)前提:加速农地经营权有效流转。1)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加快完成农地的登记确权,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民安心流转;不愿流转农户可借鉴安邦“点餐服务模式”。2)乘户籍制度改革东风,在农地确权基础上落实进城农民的市民待遇,鼓励农民进城。3)借鉴益阳“草尾模式”,农地以信托方式向村委集中,再成规模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完善农地流转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促进农地流转。5)设立农地流转交易中心、管理服务中心,以挂牌竞拍方式形成农地流转价格由市场发现和决定的机制,如2014年岳阳县麻塘镇促成了我省首宗农地经营权的“入市”交易。6)规范企业与农户合作,引导农业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促使农户支持农地流转輮訛輥。(2)核心:完善农村财政金融支持的政策机制。1)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改变农业补贴发放分散的现状,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以奖代补。2)对处于不同时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税收分段式优惠政策。可对新型主体前三年免税,后三年减税。3)建立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金,以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募资等多方式融资,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型主体进行认证、公示和专项配套资助,以起示范带动作用。4)加快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置。支持涉农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引导民间资本成立服务“三农”的中小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外资投入特色农业经营主体。5)稳妥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地确权后要加快农地交易市场,建立市场价格机制,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目前岳阳县、汉寿县等地已先行先试;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简化抵押贷款程序。6)积极建设农村金融组织。有条件的乡镇或村先行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发展信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组织。(3)保障:加快农产品营销网络服务体系构建。1)成立农民经营主体联盟,使之与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建立较稳定的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以减少市场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鼓励联盟体在城区开直营店;联盟联营解决营销品种单一和缺乏规模等问题。2)规范营销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做好农产品生产、加工、经销和消费对接,如“农超对接”,提高农产品生产与流通效率。3)积极举办好各级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赴境外、国外参加国际农产品博览会。4)推广“线上交易,线下配送”的电子商务模式,促进农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农产品营销。5)力推观光采摘等体验式的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拓展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营销渠道。6)完善政府参与的农产品营销扶持机制,搭台建立第三方物流配送体系,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区已登记注册或登记备案管理的各类种养大户达1376户,其中种粮大户(30亩以上)140户,种菜大户(10亩以上)350余户,种油菜大户(30亩以上) 85户,养猪大户65户,家禽大户54户,其他大户23户;各类家庭农场35个,已登记注册或备案管理的21个,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占比51.2%,养殖业家庭农场占比29.6%,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占比19.2%;农民合作社228个,带动农户2.01万户;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8个,其中省级龙头企业3个,市级龙头企业5个,带动农户2万多户。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现状调查
(一)文化程度与受教育培训状况
1. 学历状况调查。从学历水平来看,被调查的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中,拥有高中以下学历的比例分别达到43.0%和74.6%,拥有高中(含中专)学历的比例分别达到43.7%和24.3%,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分别达到了13.3%和1.1%。龙头企业负责人的整体学历层次最高,家庭农场次之,主要集中在高中(含中专),合作社带头人再次,种养大户带头人学历最低,主要集中在初中;四类主体中成员的学历层次,主要在高中以下。
2. 教育培训经历。从所调查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的教育培训经历来看,开班面授分别占81.5%和92.3%,参观考察分别占8.3%和6.6%,网络远程教育分别占6.1%和0.7%,其他方式的教育培训分别占4.1%和0.4%。总之,目前的农业经营主体职教形式还是以开班面授为主,自学为辅,配合各类远程教育形式进行。73.4%人员参加了由当地行政部门主办的或委托的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18.2%人员参加了由专业协会组织的培训,8.4%人员参加了由农业龙头企业组织的培训。
(二)教育培训需求分析
1. 愿意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在四类主体的负责人和成员中“是否愿意进一步接受教育培训”这一问题上,表示自己“愿意”参加培训的分别占93.5%和95.4%,态度不明确的分别占5.4%和2.9%,“不愿意”的分别占1.1%和1.7%。这说明,目前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愿意参加教育培训的需求十分强劲,同时也需要加强政策引导。
2. 参加教育培训目的。在四类主体的负责人和成员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为提高所经营产业收益的分别占81.7%和87.3%,实现自我价值分别占13.1%和10.6%,提高自身文化水平的分别占3.4%和1.2%,促进经营产业现代化的分别占1.8%、0.9%。调查发现,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受教育培训的目的是多重性的,多样化的,其中首要的目的是提高所经营产业的收益,在进行职业教育课程设置中,如何帮助带头人达成这一目的应当是重点考虑的问题。
3. 教育培训形式要求。教育形式需求来看,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中开班面授和实地操作分别占48.3%和55.2%,网络远程教育分别占23.1%和16.7%,自学辅导分别占19.4%和18.7%,其他形式的分别占9.2%和9.4%。调查中发现,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希望面授讲座与实地操作结合起来,让知识更易接受,提高也更快;还有他们更希望一些不限定具体时间、地点,如网络远程教育、实践指导等培训形式。
4. 教育培训内容需求。对于培训内容,四类主体负责人和成员均提出了明确的需求。从整体情况上看,所从事农业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分别占83.3%和92.3%,市场营销知识分别占63.5%和52.4%,除此之外还有企业财务知识23.1%和18.2%,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常识23.6%和30.5%,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分别占35.7%和11.3%。调查结果显示,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和成员对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兴趣最大,同时,对市场营销方面的知识也非常感兴趣,除此之外还有企业财务管理知识、政策法规、人际交往等方面的知识,而这些知识都将为负责人和成员成功经营其产业提供理论与实践上的指导,也应成为教育过程中的必备教学内容。
(三)教育培训影响因素分析
1. 文化程度影响调查。被调查对象中对“一事一训”的要求随文化程度的增高呈下降的趋势,占20.6%;要求办班培训的占73.7%;要求学历培训的占5.7%。选择在本村参加培训,随文化程度的升高而不断下降;相反,选择在当地村社或乡镇、县城和其他城市参加培训,随文化程度的升高而升高。不管文化程度高低,调查对象选择种植业培训内容总体顺序是粮食、蔬菜、水果、特种经济作物、棚室生产;养殖业培训顺序为猪、牛、鸡、特种养殖、羊等。但文化程度不同,选择的百分比有所不同,调查对象文化程度越高,选择培训内容的技术含量也越高,具体表现在棚室生产、特种养殖,文化程度高的调查对象选择的相对比例也就越高。
2. 经济收入影响调查。不同收入水平的被调查对象,都表示愿意在当地参加短期培训或“一事一训”,当收入升高到一定水平,参加短期培训的人数减少。新型经营主体年收入在5万~10万元的,希望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营主体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被调查对象,对管理培训、综合培训、学历培训的需求越高。随着收入的升高,希望接受的教育培训层次越来越高。不管是何种经济收入水平,就目前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教育培训地点选择来看,顺序为当地村社或乡镇、县城和其他城市。
三、对策及建议
2013年以来,达川区农广校曾对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过教育培训,但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力量、培训内容和方式等不足显得尤为突出。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此次调研,笔者对今后达川区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培训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参训氛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培训是一项复杂性、长效性、基础性的工作,应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培训纳入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各级有关党政部门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岗位人员和职责,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和任务落实;争取各级财政设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专项,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规模;加强联合办学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重视和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广泛宣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优势、作用和创业精神,提升社会影响力,营造有利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 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基础设施
由区农业教育培训中心牵头,整合林业、水产、畜牧等各部门的教育培训资源,遴选教师组建师资资源库;引进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教育人才,扩大兼职教师力量,组建强有力的师资队伍,同时要不断改善教学条件,完成网络远程教育等先进的培训教学设备的建设和购置,运用现代化多媒体手段,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随时参加学习,以提高他们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践管理能力。
(三)更新培训方式,优化培训内容
培训形式要将课堂教学与实训结合起来,基础理论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并组织专题讲座、研讨、经验交流、模拟操作、现场实习、实地考察等辅助教学。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现代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知识、农业经营管理实用技术方法、农业经营主体运作专项技能这四大模块,兼顾农业市场营销方面、企业财务管理知识、法律法规、生态文明、生活修养和人际交往等人文知识,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和不同群体的需求,科学确定教育培训主题,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和成员的多元化需要。在教育培训方式上,要在集中抓好理论课学习的同时,大力实施送教下乡,推进培训教师、媒体资源和人才培养“三进村”,把农民教育培训办到乡村、办到合作社、办到企业,方便学习。
(四)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增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后劲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应以农业种养大户的培植为切入点,积极开展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户、农家乐、休闲观光农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农产品经纪人、农业服务组织骨干等的各类人员培训。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全过程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重点培养生产技能型、经营管理型、技术服务型和市场营销型等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职业农民。此外,要引入培养一批大中专毕业生成为新型职业农民,改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文化结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的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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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调查;思考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和客观需要,为了充分了解鸡西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主要模式和特点,以及影响制约因素,笔者对所在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旨在通过调查、总结、研究分析,对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设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发展现状
本文所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具有适宜的经营规模、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较好,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四种类型。目前鸡西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为主要经营类型。截止2016年6月末,鸡西市合作社达到2667个,种植业家庭农场(大户)达到4619个。
1.合作社。全市工商注册并在经管站备案合作社2667个。合作社成员总数2.8万个,带动农户6.76万户。种植合作社规模经营达71.2万亩,经营个体达427个。其中200~5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9.61万亩,经营个体134个;500~1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5.48万亩,经营个体66个;1000~3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25.2万亩,经营个体163个;3000~5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14.12万亩,经营个体38个;5000~10000亩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14.16万亩,经营个体24个;10000亩以上范围的种植合作社经营面积达2.63万亩,经营个体2个。可以看出种植合作社规模经营主要范围集中在1000~3000亩,这个区间的经营面积占合作社规模种植面积的35%。
2.家庭农场(大户)。全市种植类家庭农场(大户)达到4619个,种植面积达141.84万亩,主要作物为玉米、水稻,其中玉米为65.3万亩,占种植面积46%;水稻为65.9万亩,占种植面积46.5%。其中200~5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118.90万亩,经营个体4460个;500~1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9.73万亩,经营个体148个;1000~3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8.84万亩,经营个体55个;3000~5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1.29万亩,经营个体4个;5000~10000亩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0.51万亩,经营个体1个;10000亩以上范围的家庭农场(大户)经营面积达2.58万亩,经营个体2个。可以看出家庭农场(大户)规模经营主要范围集中在200~500亩,这个区间的经营面积占家庭农场(大户)规模种植面积的84%。
(二)主要特点
1.创办主体多元。鸡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主要是由村干部、种养大户、致富能人等主体创办。比如本地某一村的村支书,根据本村朝鲜族农民外出务工多的特点,带领村民组建了水稻专业合作社,将全体村民纳入合作社,实现了整村近5千亩土地全部规模经营,留村农户共同从事农业生产,通过规模经营增加效益。
2.产业覆盖面广。从产业分布来看,鸡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经营内容基本涵盖农业所有产业,但以种植业为主。以合作社为例,全市种植业合作社2033个,占总数76.2%;养殖业368个,占总数13.8%;农机175个,占总数6.6%;加工28个,占总数1%;各类技术及信息等服务业63个占总数2.4%。
3、区域主导产业明显。鸡西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产业布局上充分体现地方产业的特点、优势,因地制宜发展,突出地方特色。如市区近郊蔬菜、养殖等产业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发展明显。县(市)地多,水稻玉米种植优势突出,粮食种植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发展明显。如本地县(市)的一个种植合作社――金健农业种植合作社,依托当地资源优势,2013年吸引全村110户农民带地入社,规模经营种植玉米7900亩,截至2015年,入社成员达到201户,规模经营耕地面积15320亩, 合作社比当地不入社农民亩均增收261.6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流转难度大
土地流转规模大小,流转机制是否健全,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当前制约鸡西市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农民的思想观念和认识局限,恋土情结、各种忧虑和担心,制约了土地流转。二是服务体系不健全,制约了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市场不够健全,对农民的服务引导、培训不到位。
(二)发展资金不足
所有经营主体都面临共同的难题―发展资金不足。经营主体要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机器设备,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农民的主体性质决定了投入能力不足,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特别是大型种植、农机合作社,经测算,经营1万亩地至少需要流动资金三百多万元。
(三)支持扶持不够
鸡西市新型经营主体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特别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扶持。当前政策支持不多、财政扶持资金投入不足是普遍问题,从额度上说更是杯水车薪,不足以投入到生产、经营环节,对于增强新型经营主体造血功能和发展后劲的力度有限。特别是金融部门对合作社贷款要求标准高,合作社贷款难度较大,对于合作社的信贷主体资格,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并不认可。
(四)经营主体能力不足
当前鸡西市经营主体的领办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种养大户,尽管大部分经营主体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实践经验丰富,但还是受学历、思想观念等因素影响,缺乏专业知识,缺少长远规划,组织能力不强。具有懂经营、会管理、市场开发能力强的“能人”更是稀缺,难以有效担当现代农业发展重任,急需进一步提高。
(五)经营主体不够规范
从鸡西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来看,一些农民合作社运行不规范,发展实力不强,缺乏竞争力、凝聚力和带动力。家庭农场规模偏小,实力较弱,发展创新能力不足,产品多为初级产品,附加值不高,缺乏品牌,市场竞争力不强。
(六)农业基础设施薄弱
鸡西市农业基础设施还很薄弱,农田水利设施普遍老化落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足,难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需求。农业经营主体虽然把农业机械和投入一定程度整合,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改善,但由于流转的土地过于分散、村级财力不足等原因严重制约了基础设施建设,对经营主体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七)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
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在农业技术技能、生产经营管理、农机植保,以及产加销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指导服务。但目前的现状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整体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满足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工作需要。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流转服务
依托各级经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各级服务组织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做好信息采集和公布、土地评估、交易服务等工作,健全县(市)土地流转服务大厅,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高效完善的服务,让土地流转逐步向规范有序转变,尽快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严禁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完善制度保障。
(二)加大政策扶持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应优先面向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是农机具购置补贴倾斜。农机购置补贴要向规模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三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用地,依法优先安排。四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贴息贷款额度。
(三)加强金融服务
进一步加大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作,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推行灵活的贷款方式,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协助金融部门做好合作社信用评级工作,完善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授信、增信机制。
(四)加大培育引导
一是培育致富能人领办一批。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农村的致富状元、致富能手因地制宜地领办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用他们的资金、技术、营销等方面的优势,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二是依托龙头企业带动一批。选择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企业以资金、技术等加盟合作社,使合作社起到上接龙头,下连农户的作用,在切实代表农民的利益的同时,又帮助企业组织生产。三是培育典型推动一批。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开展合作社、家庭农场规范建设活动,培育各层级示范典型, 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在全社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拓市场,增强竞争力,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带动其他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五)加强服务指导
针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新型经营主体的领办人进行培训。建议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型经营主体方面的培训。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力度,各级有关部门应主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系统服务,帮助其逐步规范发展壮大,提升质量层次,增强发展实力和后劲。
参考文献:
[1]张秀生,单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3).
[2]胡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困扰与对策措施[J].中州学刊,2015(03).
关键词:新型经营主体;农业发展;作用;规模化;经营模式;生产模式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农业生产规模随之扩大,新型经营主体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应加强农业机制改革,逐步加大各项扶持力度,使更多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自身改革,在农业发展中显现价值。
一、涟水县新型农业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涟水县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不断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和培育力度,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经营管理规范、综合效益好、示范带动强的家庭农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截至目前,规范化家庭农场983家,其中省级23家,市级55家;全县培育112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39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中省级9家。“十三五”以来,涟水县争取省市级资金573.98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66个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了装备优化。向市财政争取了100万元资金,在红窑镇建成了集粮食烘干、大米加工、农产品展示展销、农民培训等为一体的家庭农场集聚区。立足古淮河沿线、涟沭结合部两大重点片区,重点培育打造百花园、百药园、百菇园、百果园为龙头的优良平台载体,吸纳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100余个。加强项目争取力度,助力农业园区“四级联创”,整合各类农业项目资金1200万元,打造青芦笋种植基地,推动红窑农业园区创建国家级园区。南集镇成功创成省级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并获各级财政扶持资金5945万元。积极推动陈师百药园创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加大对县级园区创建奖补力度,推动县级园区全覆盖,已建成11个县级园区。突出家庭农场的示范带动,促进家庭农场由数量向质量转变,重抓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作、实体化经营。目前各类专业合作社2472家,其中国家级7家,省级31家、市级198家。产业化龙头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建立大型农业集团,培育销售超亿元行业领军型龙头企业。
二、新型经营主体在促进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1、推动农业规模扩大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结构组织呈现出多元化特点。绝大多数家庭农场在发展中逐步迈向规模化,营业收入来源渠道越发丰富,提升了农业发展水平[1]。2、丰富经营模式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能够起到创新农业经营模式的效果,从而让经济模式更加多元,使农业获得良好发展。并且,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是单一经营模式,而是在发展中实现三者利益联结目标,最终一同防御市场风险,从而使农业稳定、健康发展。3、转变农业生产模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利用土地转让最大限度完成利益联结目标,有助于农业提升,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同时,农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发展空间更为广阔,农业逐步实现智能化、科学化经营生产。
三、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问题农村地区土地承包转让十分普遍,部分农户不重视土地承包权,采取口头交易形式将土地承包给他人经营,且承包时间较短,若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会直接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正常运行。并且,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流转规模较小,难以实现规模化以及集约化发展,最终影响了农业的整体发展。2、资金问题目前,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租金上涨幅度较大,新型农村发展中要解决好资金问题。有的农户资金筹集方法匮乏,存在问题很多,不利于农业生产规模扩大,新型经营主体无法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同时,国家农业贷款门槛很高,许多家庭农场和企业未达到贷款标准,资金大量缺失,若遭遇自然灾害,会出现巨大经济损失,制约农业发展。3、管理问题随着农业管理相关规定相继出台,规章制度越来越完善。但是,由于农业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意识,工作时执行力缺失,影响了管理效果,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部分管理人员思想较落后,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无法满足管理需求,国家各项政策的应用落实会受到限制。
四、新型经营主体的优化措施
1、完善各项土地机制农业发展中,需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根据涟水县实际发展情况,设立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完善各项土地经营机制,实现市场目标体系统一,最终确保农业市场有序发展。同时,根据农业发展情况,完善与优化土地流转制度的结构框架,明确土地所有权属,让土地在交易时具体统一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最终规范土地流转各个环节[2]。2、强化政策扶持力度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发展程中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当地政府部门应重视此项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更多发展机会,提高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同时,创新优化农业补贴模式,可以采取奖励补助或者贴息方法,设置专项农业奖励资金;对于一些企业以及农业养殖人员,要根据其实际经营发展状况,运用分类奖励手段,使些新型农业主体品牌流入市场,并表现出一定价值。涉及农业生产与经营的项目中,相关部门要引导广大农业经营人员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努力扩大经营规模,完成对产业链延伸。3、加强监督和引导应结合涟水县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实际,制定可行管理措施,形成完善、科学的企业经营制度,并将各项内容落实到实际生产中,从而解决各项农业生产经营问题。同时,还要不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考核模式以及财务工作制度进行完善,强化内部管理力度,确保不会发生财务情况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运转规范合理。加大市场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市场质量检测政策,保障农产品质量[3]。
五、结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能够优化产业结构,还能够提升农民的经济收入。要从农业发展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稳定性和安全性,为涟水县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寻找更多发展路径,确保农业生产与经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杨静秋.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业经济发展机遇和对策[J].中国市场,2021(8):36~37.
[2]何芳.创新农业经济管理理念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水平[J].山西农经,2021(4):33~34.
一、有强烈的金融需求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特征
从一般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角度来看,农民的融资需求并不强烈。小农户普遍种植面积有限,一般通过信用社贷款,足以购买化肥、种子就可以满足需求,与我国传统农业中的小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和商品化生产,需要建设农业基础设施、雇佣劳动力,租借土地和厂房等办公场所,购置现代技术装备,他们普遍固定资产投资比较大,流动资金需求也比较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现在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满足,亟需外部贷款支持,靠自我积累式的发展很难做大做强,他们既需要中长期的建设投资贷款,也离不开灵活快捷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从调研中可以看出,专业大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对于小额的贷款或者补贴已经感到不解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更多依赖金融。所以,对当前农村金融供需之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的“贷款难”“贷款贵”难题亟待有效解决。
二、缺乏有效抵质押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贷款难”“贷款贵”,农村抵质押物缺失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广大农民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能够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认可的贷款抵押物缺乏,他们是农业信贷中的“无产者”,现在农村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物数量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大型农机具、林权等抵押在全国已开展部分试点,但金融机构还是“不愿要”“不敢要”。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虽然成立了很多担保机构,但由于种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这样的纯农业项目,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实际业务开展得也很少。要解决农民这一贷款难题,就要扩大农村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仓单、保单等抵质押贷款,通过建立有效的交易平台,争取把这些农民的资产变成金融机构可以要、愿意要的抵押物。目前我国正在对林权、农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资产抵押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资产评估机制,形成清晰顺畅的农村产权抵押机制正在进行积极探索。部分省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大型农机具、林权等抵押方面做了一些创新试点。
三、政府支持是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缓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户风险分担能力。目前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基本覆盖农林牧渔各个方面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2014年承保的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15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62%。与一般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规模大,投资需求大,一定程度上面临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为此政府部门应有效防止和控制风险,以防对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既要防范自然灾害风险,也要有效防范市场波动风险。今后应进一步创新我国的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品种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需求。目前我国部分省份已经有了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比如北京市的生猪目标价格保险、上海市的蔬菜目标价格保险和气象指数保险等等;有的将保险与信贷结合,推出了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为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提供担保增信服务,比如广东的“政银保”、上海和江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证保险贷款等,成为当前解决农民信贷难题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