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0 15:33:5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
一、金融危机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在美国的爆发
由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不断升级,过度包装的金融产品通过美国在全球金融业的绝对影响力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监管的过滥和过松又使这些广泛流转的金融产品有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这都为危机的全面爆发和多米诺连锁反映打下了伏笔。在经济层面上,人们开始反思房地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监管的地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繁杂著称于世,可用“双线多头”概括之。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废除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构建了以美联储为主、各功能监管机构为辅的“伞形监管”,同时建立了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监管的金融体系。该法解除了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限制,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这一法案在加强了金融服务业竞争积极性的同时,使得监管机构对纷繁复杂的交叉于金融部门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成为空白,这也是此次金融危机国际普遍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不满和质疑的问题。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的这场次贷危机本身已经通过贸易、金融、市场信心传染等渠道对中国产生影响。我国的股市和油价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央行数次降低基准利率来拉动内需,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和发掘农村的消费潜力,所以在这次危机中很多国际方面认为中国式独善其身的,实际上,中国受到的冲击很大,国际社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对中国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都有深远影响,在国际交易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机的影子。
二、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美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努力划上了句号。该法案的出台耗时一年多,历经财政部提案、众议院立案、参议院立案、参众两院协调统一版本、众议院及参议院分别审议两院统一版本等五个阶段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声势浩大的金融监管变革。法案酝酿的过程同时是美国政府对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反思和纠正过程,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纳税人利益的决心以及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意图。该法案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该法案共有八项措施,具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1.增设4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解决争议的论坛,对联邦储备委员会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公司”提供建议。全国银行监理会负责对所有联邦级别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不包含的金融产品、服务进行管理。全国保险办公室将作为财政部内设的机构,主要用来为资料交换提供场所,同时为全国和各州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
2.提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授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用来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重大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非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改组联邦储备委员会,使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共同商讨改组方案,以更好地协调新监管的权责分配问题。
在以美国为首的受到危机重创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背景下,致力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些规范监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原则》,2009年的《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框架改进方案》、《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在规范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构成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的银行业的监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美国监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过,美联储权力空前庞大的全能型监管机构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其一,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与美联储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是否出现冲突?美联储在大权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继续保持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二,谁来监管美联储?现在能否对真正掌握实权的美联储构成有效制衡还未可期,这将涉及到全球监管体系如何构建和政策监督的问题。其次,新法案仍遗留一些未解难题,如“两房”等问题。
另外,对银行的风险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识别标准,新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在运行中是否能协调运作,上文提到其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但具体权限并没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并没有彻底改变,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消费还将继续,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更加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否能完全覆盖监管,还是只能像这次的危机一样只是临时的处理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说,法案对这些问题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进,不断完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和实现监管的全面性、系统性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证券法》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的专业性,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体制的形成深受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影响。所以此次危机所暴露的国际金融监管中的宏观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监管不协调等种种弊端,也就会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中有所反应。由于国内市场相对封闭、金融创新相对不足,我国金融体系免遭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的出现,大量的游离于监管真空带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呼唤着一种更加全面而系统的配套监管机制的产生。
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强化中央银行职能,明确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要角色,确立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的主体地位。与受危机重创的美欧国家一样,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也存在宏观审慎管理缺位和微观监管“合成谬误”的问题,银、证、保三个行业监管部门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为目标,无法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
从承担的具体职能上看,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赋予人民银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上的主导作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通常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源头,应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树立中央银行权威,赋予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中的牵头人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分离、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监管协调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言尤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关键在于确立监管协调牵头人,当前,这一角色应由履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能的中央银行来承担。
(二)重点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改革文件中关于流动性标准的新建议,结合我国已经加入这一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应当继续深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规制的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业银行全面识别和管控风险的水平。在将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在坚守资本数量和质量审慎监管底线的基础上,引导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和资本的规划上能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业务水平科学发展,合理把握表内外资产扩张速度,促进风险抵御能力建设与自身业务的协调一致发展。
推动银行业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持续优化信贷结构通过强化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业务信贷管理制度,推动银行业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信贷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引导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把握信贷增速、节奏和投向,加强行业风险监测和管理,把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形势巩固和发展下去。
在这场危机之后学者都在大力呼吁监管,实际上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是金融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因噎废食,金融业的自主竞争和发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经营模式,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给金融发展注入活力,关键是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内控机制能够协调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秦国楼.以金融稳定为本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10(16).
[2]盛硕.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与金融创新[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7).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防范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依靠金融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金融危机问题时有发生,金融危机的发生目前主要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货币汇率的紊乱,银行信贷危机等等,对经济造成巨大破坏。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或者是减轻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是各国金融领域研究的重点,在这方面,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还是通过健全完善的金融制度和加强金融监管来实现。
二、关于金融危机的概述
金融危机主要是指在金融领域出现的混乱,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在银行行业出现挤兑潮、银行倒闭,在资本市场出现资产价格严重损失、金融市场混乱,利率以及通货膨胀率飙升,或者是出现了汇率崩盘等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金融行业领域出现流动性紧缺、银行挤兑和股市恐慌等问题。金融危机主要有以下几项特征:金融危机具有周期性,金融危机按照爆发时间的统计来说,都有长周期和短周期,特别是对于发达经济体来说,几乎隔几年时间都会出现金融危机,比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通货膨胀、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2007年的次贷危机等等。金融危机具有较强的破坏性,会直接造成国内生产总值的缩水,股票市值缩水,直接引发失业率问题。此外,金融危机还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传染性,在其他地方发生的金融危机,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传导至其他国家,造成其他国家发生金融危机问题。金融危机的表现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银行危机、信贷危机、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和信贷危机往往是金融危C发生的源头性危机,也是金融危机未来可能爆发的最主要形式,货币危机主要是表现为货币的对内对外贬值,影响国际贸易。
三、关于金融监管的概述
目前来说,各国防范金融危机,主要是通过积极干预和监管金融体系来实现。对于实现经济的稳健发展来说,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首先,金融属于公共产品,如果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则能够依靠市场解决金融资源配置问题,但金融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金融产品势必会出现供给不足和需求过剩的矛盾,为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对金融市场进行约束。其次,金融产品交易双方往往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比如保险市场、贷款市场、房地产市场,都存在着各种高风险项目,这些高风险项目彼此关联,很容易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防范这些问题,离不开金融监管。
四、当前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分析
我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成果显著,但同时金融风险问题也是不断累积,分析当前我国经济形势,面临的金融风险隐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银行风险,近年来,我国信贷规模扩张速度惊人,资产的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资产质量的下降,不良贷款额以及不良贷款率等指标不断攀升,银行系统的脆弱性正逐步显现。
2.房地产风险,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泡沫问题,一旦房地产风险问题累积,而且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话,很容易发生金融危机问题。
3.债务风险问题,主要是目前信贷膨胀形势下的杠杆率提高的问题,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各类企业、居民家庭等,债务额以及杠杆率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再加上我国目前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更是加剧了信贷风险发生的问题。
4.汇率风险,近年来,我国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定程度上出现下跌,市场上对于人民币进一步贬值仍有担忧,如果汇率问题的不到很好的控制,在金融和资本账户之间的逆差处理不好,则容易产生汇率风险问题。
五、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危机的对策
一方面,应该准确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金融危机问题的发生,从根源上来说是市场失灵导致的。政府金融监管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充分的发挥作用,应该准确的进行自身定位,主要是引导、改进作用,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全面的做好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特别是在货币政策、金融机制、证券管理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防范金融领域的泡沫风险。
另一方面,应该解决好金融监管方面的空白和缺位问题。在金融监管的实施方面,应该根据金融领域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对一些创新性的金融活动或交易行为的经济实质进行界定,尤其是对针对众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等新兴金融业态等互联网金融制定系统完善的监管意见,提高监管灵敏度和判断的准确性。在监管实施过程中,还应该突出重点,将金融监管的视角放在尽快消除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金融领域的稳健上,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六、结语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处于不断积累的过程,特别是银行领域、房地产领域、债务领域、汇率领域等方面面临的风险都是较高的,在这方面迫切应该加强对金融危机的研究,强化金融监管,减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健华,贾彦东.宏观审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进展[J]. 金融研究,2012,379(1):20-35.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前言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越发深入,为了促使金融业欣欣向荣并反作用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企业提供优良的服务,有依法、诚信经营的态度,更需要国家监督部门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大监管力度。强有力的监管能够使金融市场规避金融风险,更可以避免法律空缺造成金融系统运行的崩溃,促进国家经济稳定、高速的发展。
一、未来金融监督体制发展方向
(一)金融法律走向全球化同质化
虽然因为经济基础、社会意识、文化思想以及法律体系的不同,造成了国家与国家或地区之间的金融监管形式有一定的区别,并且监管风格也不一样,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着世界各国金融法律的融合发展。对世界金融监督模式有较大影响的分别是: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下,金融业主要采取行业中的自律,政府较少插手金融业事务,英格兰银行作为国家银行的监管手段主要通过劝说或不成文协定来进行,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美国模式的特点在于通过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金融监管法律运作体系,为经济交易提供了公平、有法律保障的市场。上世纪中后期,以上两种模式就开始互相取长补短进行融合,加之近期全球化的深入,当今世界需要一个内容标准统一的国际金融体系。各国贸易协定的签订,各种贸易组织的成立比如:亚太经合组织、亚洲投资发展银行等,对当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一体化同质化的改变带来了强大的影响。
(二)行业自律与自我监督的重要性
仅通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金融监管的效率和作用并不能得到最优化,需要辅助以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和整个金融行业形成一个自律机制。政府成立的金融监督机构没有行业内机构建立的自我监督制度和自律条例的支持,很多情况下难以发现金融业问题,所推行的监管手段也不能取得效果。参考外国的银行管理模式我们可以得知,他们的经营管理模式中有很大程度的自我控制,通过设立只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的内审部门,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经分析发现,今年来国际银行的严重失职都与自我审查机制的缺失有关,所以,国际金融机构都开始加强自我审查和监督。很多国家的金融监督部门和国际性金融管理组织也开始着手制定行业自律制度[1]。
二、国内金融监督情况分析
(一)金融监督手段欠缺与方式不合理
中国实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为:国家为主的金融外部监察机制。中国的行业内部管理和控制也是存在的,但由于金融机构自我控制力不足和自我监察机制的漏洞,内部自我管理监督难以落实。行业自律的缺失体现在会计、审计等社会机构很少对金融行业实行监督,没有行业自律。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部门不独立,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督情况不容乐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家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手段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国家倾向于采用行政手段直接进行干预。虽然法律法规一直在跟进,不过“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金融法律目前虽覆盖金融行业所有方面,但起到的效果是有限的[2]。
(二)国家监督体制缺失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形成,由于国际金融环境变化速度快、情况复杂,尤其零八年金融危机爆发各国都积极对金融监察体制进行改良。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督制度有一定程度上的欠缺,比如说进行宏观调控的实行者没有一个明确定位,通常情况下应该由国务院来进行货币政策的制定以防范金融风险,可是通常对于金融业监督是由中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等机构来承担的。再者,国家的调控进行跨行业控制难度很大[3]。
(三)国内监管标准没与国际接轨
金融行业作为整个世界经济的一部分也在进行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的金融监督机制需要有一个更高的标准。为了保证金融监督的公平、有效,使监督机构和被监督者都能够得到科学的管理,国际金融组织都出台了国际金融监督的法规。我国金融业起步晚,遗留问题多,使得我国对于国际条文的接受上有所保留,放宽了对自身金融的监督标准,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督标准与国际标准产生了比较的区别,协调性不足,无法与国际完全接轨。
三、国内金融监管机制改革方法
中国的金融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对监管的手段方式进行加强,结合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两种方式的优点来进行。中国金融监管的现有手段中以上二者都有运用,但是实际操作效果不明显。建设非现场监督体系迫在眉睫,我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执行机构进行科学调研、合理监督,还应具备风险预测的能力。网络监测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充分发挥网络监测能力,能够加速事后发现与事前预警来转化风险或预防风险,现场监督评级与与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使得非现场监督成为现场监管导向,让二者更好地结合形成有效监管系统。
四、结论
综合的来看,我国的金融行业监督机制还是有很大的进步和长足的发展,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环境中发挥自身优势并创造一个适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环境。但是由于自身监督的缺陷,还应该注重政府宏观与行业自律的结合,继续推进法律法规的制定,提高我国监察机制的要求和行业标准,吸收借鉴国际监管优秀的方式,来增强我国金融监察机制的实际运作效果。
参考文献:
[1]于维生,张志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解析与中国政策选择[J].国际金融研究,2013,01(01):16-27.
和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文■吴 昊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已成为引领金融进步的重要手段,这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的考验。本文从博弈视角对二者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由高到低,金融创新不足。因此,本文提出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坚持市场主导原则,从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鼓励金融创新。
关键词:博弈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不仅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两大永恒主题, 而且又是一对矛盾的两面。金融机构受到利润目标的驱使,使得金融创新成为一种必然;另一方面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也给金融体系的安全营运带来新的风险, 更加需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由于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又要加强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矛盾统一是推动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动力, 研究两者的关系, 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博弈要素分析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模型涉及如下基本要素:
参与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博弈参与人分别是金融机构(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和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证监会等),它们之间是一种动态博弈过程。
行动:是指博弈参与者在某一个决策时点选择的方案。金融机构行动有进行创新与不创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动有进行监管和不监管。那么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中行动组合可表示为(创新,监管)、(创新,不监管)、(不创新,不监管)、(不创新,监管)。
信息:是指参与者在特定的行动点所知道的有关其他参与者的特征、其他参与者已选取的行动等有关知识。在我国这样的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两个博弈参与者存在着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可以选用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
效用:是对参与人行动及其他人行动组合实施时所产生的结果的评价,可以用效用函数表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关系中的效用函数应当包括如下变量:金融机构创新带来的收益及受到监管的惩罚损失;金融监管机构有效监管所带来的收益,及所付出成本等。
均衡:是指博弈模型的解,即在某种规定的意义下达到的最优战略组合。在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应力求寻找二者之间的“精炼贝叶斯均衡”。
二、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博弈模型
(一)基本假设
1、博弈双方参与者是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他们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而且各自行动具有先后顺序,即后行动者可以观测到先行动者的行动。
2、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的,可以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金融机构的策略空间是(创新,不创新),监管机构的策略空间是(监管,不监管)。
3、假定金融机构创新的概率是p,金融机构不创新得到的效用是U,创新得到的超额效用是U1,金融创新被监管受到的惩罚损失是U2。
4、假定监管机构监管的概率是q,监管机构不监管得到的效用是V,监管的成本是C。
5、博弈双方都是工作有效率的,且不存在搭便车和寻租的现象。
(二)博弈模型及分析
假定金融机构先行动,它可以选择是否创新,可以得出如表1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阵:
由表1可见,由于博弈过程中,博弈双方的收益大小不确定,将会产生以下三种不同的纳什均衡。
第一种情况:若V+U2-C
第二种情况:若V+U2-C>V,且U+U1-U2>U,而U+U1>U恒成立,则监管机构监管的效用大于不监管的效用,此时,无论金融机构选择任何一个策略,监管机构均会选择监管。在监管机构监管时,金融机构创新的效用是U+U1-U2大于不创新的效用U,因此金融机构会选择创新,此时得出一个纯策略纳什均衡(创新,监管)
第三种情况:若V+U2-C>V,且U+U1-U2
设金融机构期望效用是E1,则:
E1=p[q(U+U1+U2)+(1-q)(U+U1)]+(1-p)[qU+(1-q)U]=-pqU2+pU1+U
期望效用关于p的一阶偏导数为-qU2+U1,令一阶偏导数为零,可得:q=U1/U2
设监管机构期望效用是E2,则:
E2=q[p(V+U2-C1)+(1-p)(V-C)]+(1-q)[pV+(1-P)V]=pqU2-qC1+V
期望效用关于q的一阶偏导数为pU2-C,令一阶偏导数为零,可得:p= C/U2
因此,金融机构创新的概率是p=U1/U2,监管机构监管的概率是q=C/U2。一般来说,监管机构对违规金融创新的处罚力度在短时期内是相对固定的,长期内的变动幅度也是有限的,因此U2的变化率很小。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创新得到的超额效用是U1不断增大,而开始时随着监管的深入,监管成本效用C绝对值增加,随监管技术的进步监管成本效用绝对值C将减小,由p和q表达式可知,创新的概率p先增大后逐渐减小,而监管的概率q将逐渐加大。这样我们能得到两个均衡,(监管,创新)和(监管,不创新)。
对于上述博弈模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第一,金融监管的成本直接影响着监管者实施监管的力度,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始终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注重行政命令,传统计划手段管理经济的习惯方式一直没有改变,监管成本是不断减低的,监管机构监管的意愿逐渐加强,监管范围和力度越来越大。第二,由于资本的趋利性,金融机构开始为了获取超额效用选择创新,但随着监管的逐渐加强,金融结构被监管受到的惩罚性损失增大,逐渐超过创新可能得到的收益,因此金融结构创新的积极性就会逐渐降低。第三,总的来看,金融监管不断加强,而金融创新的概率先增大后减小,金融创新和监管最终有可能形成一种非良性循环,导致金融创新不足,抑制了金融业的发展。
三、对我国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关系的启示
本文认为在我国这样的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监管成本的不断减低,监管往往成为了市场的主角,随着监管强度不断增强,常常严重抑制金融创新,导致金融创新不足,金融市场的效率不能充分发挥,即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但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因此,为寻求我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动态均衡,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改变我国低成本、低效率、一成不变的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放松直接行政管制,给予金融机构更广泛的自,使市场机制真正取得支配金融机构运行的基础机制地位。金融监管应从新的角度切入金融业的运行,改变传统的监管模式,应该从合规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转变,把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以及行业自律监督结合起来,为金融业的市场机制高效运行提供保障,寻求保证金融业效率和稳定的最佳平衡点。
(二)鼓励金融创新,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竞争力
金融监管应当服从服务于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是手段,鼓励金融创新、推动金融的发展才是终极目标,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金融监管是毫无意义的。为了推动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机构主要任务是对市场建设以及参与市场的金融机构内控的监管,而不是监管具体的金融产品。此外,还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还给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以提高金融市场效率。
(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机构间信息交流
首先应该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最大程度的缩短危机爆发时的应对时间,使金融风险在系统内得到良好的分散和疏解,并且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从组织上应该顺应混业监管的趋势,可以设立一个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人民银行牵头的由各个部委参加的高于一般部委规格的常设机构——“国家金融监管局”统一协调三大监管机构,并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予以全面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对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实行专业化监管。
参考文献:
①张维迎.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
②颜钰文.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现代经济信息,2009(11)
③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技术等现代化新兴技术作用下完成资金融通的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业态包括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网络销售基金等,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补充,也给传统金融带来不小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金融风险和犯罪行为的出现,这就需要加强对其监管的法律制定。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法律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仍然缺乏明确、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一方面,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上,更多的是一些显示性固定,缺乏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有关社会征信体系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隐私权保护等内容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明确。其次,监管机构不够明确。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还未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会产生无人监管或者多人监管的问题。同时,分级监管的体制,缺乏一些交叉业务监管,会出现监管分散的问题。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如个人隐私的保障不充足,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量大、范围广、速度快,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有关争议的处理不妥当。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载体是网络,传统的举证责任方法很难达到效果,因电子取证的专业性更高,存在一定难度。此外,金融犯罪风险的存在也是主要问题。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
1.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这是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保障和依据,具体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要开展有效的互联网金融基础法的立法工作。相关机构和政府部门要积极吸取国外金融监管的经验,结合本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比如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发展特点,制定出《电子货币服务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网络用户信息保护的问题,制定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其次,要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专业立法的工作。基于监管,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工作与业务创新工作相比是明显落后的,也存在如P2P网贷、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和传统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部分法律法规是可以借用,但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科学实施,仍然需要有专业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如必须出台有关信用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支付用户识别、电子签名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在合法的安全范围内展开的,以此来不断引导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做好对已有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互联网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环境,其金融环境与传统的金融相比更新换代的节奏更快,因此,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是至关重要的,包括了对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提升。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对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以及票据法等都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和新问题,因此,相关立法机构必须做好及时的修订工作。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法》等法律中因位阶不高和法律错位的原因会产生对支付机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应该不断加快对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完善;如有关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仍然不够明确,应该规范和调整相关《票据法》。
2.科学明确监管主体和内容。
监管主体上,要不断明确“一行三会”监管主体的监管作用。建立以“一行三会”为主,其他部门,如科技部、工信部、税务部和法制办等在内为辅的监管体系。同时,要对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框架,系统性的对其业务及属性进行确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一行三会”要在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上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延伸监管。(2)有关互联网支付上,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中央银行要承担着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货币的监管工作,加上延伸出来的保险和理财等产品,中央银行可以和保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努力,构建完善的支付机构行为监管体系。(3)对P2P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P2P是有一定跨区域性的,而中央银行在征信体系上有一定的监管优势的。在监管主体上,也要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较广,需要多方面、全方位的合作机制进行监管,具体上可以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一些金融、商务及信息部门为辅的监管合作机制。监管内容上,要对业务范围进行明确,对那些还不具备金融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当做金融投资双方的信息沟通中介。要强化对非现场的监管力度,以能实时监察任何任何环节存在的问题。要最大程度的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这就要求每个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保护。同时,要强化信息系统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已建立的信息系统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也要建立新的信息系统。此外,要建立科学的大数据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企业将自身的业务数据上交后,审核部门必须进行动态分析,建立合适的风险分析模型,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状态进行全面分析。
3.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上不断丰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不断延伸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内涵。其次,要遵循适度保护、倾斜保护的权益保护原则。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企业经营者是主体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会削弱消费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倾斜保护原则是极为关键的。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时间内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要明确和拓展消费者权利。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涵盖了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相对而言,就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最好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业务。此外,要科学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任何以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都是存在犯罪风险的,因此对互联网犯罪风险的防范是完善其监管的重要手段。以反洗钱的犯罪行为为例,要根据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对犯罪红线进行划分,相关机构要遵循反洗钱的核心内容,尤其是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内容。同时,要进行跨行业的统一监管。洗钱资金有跨行业的特点,加强对跨行业的统一监管是重要的,监管机构要在现有发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