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9 15:27:0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工程建设的监理范围,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几乎所有的建筑行业都涉及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签订一份公平、公正的委托监理合同,对整个监理过程实施至关重要。本文以《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为例,进行粗浅探讨,以共同促进建筑业的健康。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据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使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该示范文本共分三部分,共六十七条。仔细读该文本存在主要有:1.没有正确认识监理人的地位;2.减轻了监理的法定责任。
该示范文本第二部分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双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的进行调解。这个条款违背《合同法》、《建筑法》关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监理人的权利是以建设单位委托的结果,不能独立于委托人。该文本标准条件二十六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从而减轻了监理人的赔偿责任,与《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违背。
建议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当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以更好的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几乎所有的建筑业行业都涉及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因此,能否签订一个对建设单位与建筑业施工都公平的合同,成为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有经验的建设单位(工程委托人)会聘请专业律师作为项目顾问,负责起草合同,参加项目谈判并解决项目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有的建设单位与其聘请律师,不如直接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行业示范合同文本。这种草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每一个项目很可能有其独特之处,示范文本只能参照使用。个别示范合同文本的某些条款本身不合理,甚至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导致直接适用示范合同文本可能造成对建设单位不利的情况。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推行的个别合同示范文本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减少了建筑业行业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这种现象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因此,应当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本文以《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为例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动、促进建筑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性质及其规定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实施的一种监督管理活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可见,工程监理企业虽然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是,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并由建设单位接受并配合监督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其监理性质主要有:
1.服务性: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2.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当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3.独立性:按照独立性的要求,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厉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公正性是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工程监理企业应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
二年一月十四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印发(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44号,通知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是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进行修订后印发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共五条,多为当事人双方按照客观情况如实填写的条款;第二部分为标准条件,分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等共四十九条固定的条款,只有极少数条款是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的。第三部分为专用条件,是对前述条款的解释。仔细研读这个文本,不难发现这个示范文本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第一、没有正确认识监理人的地位;第二、减轻了监理人的法定责任。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五条规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地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这个条款规定了监理人勤勉尽责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衡量监理人工作的标准及监理人的地位作用。
1. 衡量监理人工作的标准。
按照示范文本规定,衡量监理人工作的标准是监理人提供的咨询意见应与其水平相适应。但是,签约的监理人到底是什么水平,这份示范合同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条款加以规定,同时,监理人的水平是如何划分的,不同级别的监理人的能力范围也没有在合同中规定,这就使得委托人无法客观、有依据的衡量监理人的“水平”。《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所谓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的说法是不严谨的。按照法律规定,监理人的“水平”应该是其资质条件。如果监理人的资质条件是衡量监理人勤勉尽责与否的标准,监理人就应当在签约合同时有义务告知对方资质条件,并将与其资质条件相符的业务范围注明在合同中,将证明其资质条件的有效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监理人的咨询意见不仅要与其资质条件相符合,而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惯例的要求。
如果监理人承揽的工程超越了监理人自身资质能力所要求的业务水平所能承揽的范围,那么,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关于监理人超越其资质等级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证明其资质条件的相关文件,监理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文件,委托人明知其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而将工程委托其监理,发生纠纷,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因建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应为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对合同的无效都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质证书是虚假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委托人没有责任,应由监理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就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审查监理人的资质等级,确保监理的工程在监理人的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之内。
2.监理人的地位、作用及责任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五条规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这些规定说明,在委托监理工程的范围内,建设工程的监理人的身份是相对于委托人与施工单位而言都是独立、公正的第三方。
但是,笔者认为,示范合同的这些规定对监理人的角色定位,与《建筑法》的精神相违背。
首先,建设单位与监理人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很明显监理人与建设单位是一种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是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而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的规定,要求监理人应当依法尽职维护委托人也就是建设单位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活动,而不应该独立于委托人也就是建设单位。
其次,要正确理解监理人身份的独立性、公正性。《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可见,这些规定中提及的监理人的独立性、公正性是指监理人根据自己的组织、计划、、独立地开展工作,而非独立与委托人之外。是为了禁止监理人参与可能和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禁止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利益,禁止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监理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因此,监理人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应按照建设单位的意志守法、诚信、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不是说监理人脱离建设单位而独立的。
示范合同文本的起草者,基于对《合同法》的委托关系和《建筑法》中关于监理人规定的错误理解,做出的上述规定,既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又不能被广大的建设单位所接受。
减轻监理人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在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将之细化为: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立即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笔者认为,示范文本的上述规定减轻了监理人的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监理人承担的赔偿损失的金额不能超过监理费用。示范合同的起草者,利用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将监理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固定为最多不超过监理报酬,降低了监理人的风险,明显维护监理人的权益,而没有公正地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三、行业示范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区别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暴露出来的种种,与常见的格式条款出现的问题有很多相似之处。那么,它们之间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不同?
1.行业示范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全国推荐使用的。国家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监制的示范合同文本,应该对合同双方而言都应当是公平的。
关于示范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亦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对示范合同文本的态度不是“参照”而是直接使用。
2.格式条款及其法律效力。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经常要面对形形的合同,有些合同的绝大部分条款或全部条款是银行或保险公司等具有优势地位的垄断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对方不能就此与之进行协商,对这些条款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对方当事人不能对合同的进行修改,只有接受或放弃的权利。例如:银行信用卡章程、银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等。国外法律中将之称为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将之称为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法律效力和如何解释格式条款。
有的格式条款,存在免除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加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情况。《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等等。
3.二者的区别
通过以上可以发现:首先,格式条款与行业示范合同的首要区别是起草合同的主体不同,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起草的,而行业示范文本合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力量起草并监制,向全社会公布并推荐使用的。其次,二者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拟定的格式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是,由于国家机关监制的示范文本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依法可以参照的,因此,即使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判定该条款无效。
像《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这样,名为示范文本而实际却包含着保护特种行业利益,降低其风险,减少其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的合同,对建设单位而言是一剂麻药,同时也给司法审判出了一道难题。很多建设单位轻信示范合同文本,盲目相信有关国家机关,麻痹大意,以致丧失了许多应得的合法权益。这就提醒广大的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示范文本时要慎重。
四、应采取的措施
建设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当是行业利益的维护者,而应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行业的管理者。组织代表各方利益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重新修订示范合同文本势在必行。
在新的文本出台之前,广大建设单位应该聘请专业律师,对示范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求平等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
参 考 文 献
1.《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建设监理协会编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
2.《合同法学》/赵旭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
3.《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
论文摘 要:针对大型建设工程的特点以及当前其范围管理存在的问题,本文给出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分析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控制的重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国内的大型建设工程越来越多。但是很多大型建设工程存在范围蔓延、实际投资费用远远大于估算费用的情况。而且,在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项目需求的不断变化导致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究其原因,可以说是项目范围管理不善所致。确定项目的范围可以明确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交付成果,提高费用、时间和资源估算的准确性,确定进度测量和控制的基准,更有助于清楚地分派责任[1]。因此,规范大型建设工程的范围管理显得很急迫。
本文在介绍大型建设工程及范围管理的相关概念后,给出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以及范围控制的重点。
1.相关概念
1.1 大型建设工程
大型建设工程是由功能上或区域上多个相互关联的项目组成的项目集。这些项目以协调的方式获得项目的整体利益,实现组织战略目标。在中国,大型建设工程通常是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比如上海世博会场馆、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等。
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意图一般都来源于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投资主体组织的发展战略。因此,大型建设工程对于国家及地方的影响力是极大的。大型建设工程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也决定了其具有多目标性。其次,由于大型建设工程由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组成,各项目间施工、投资、功能需求、运营等界面错综复杂,使得管理界面也变得异常繁琐。所有的这些特点都增大了范围管理的难度。
1.2 范围管理
项目范围形成于项目概念规划阶段,是对项目目标和目的的反映。项目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项目产出物范围,二是项目工作范围。项目的范围管理包括确保项目做且只做成功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工作的各过程。管理项目范围主要在于定义和控制哪些工作应包括在项目内,哪些工作不应该包括在项目内。项目产出物范围和工作范围的集成管理是项目范围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将这二者按照具体项目的配置关系科学地进行集成管理,才能确保项目最终得到项目业主的满意。
2.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
2.1定义大型建设工程目的和目标
项目目标是实施项目所要达到的结果。项目实施的过程就是追求项目目标的过程。明确大型建设工程的功能目标对于业主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作为一种沟通方式,使得所有利益相关者及项目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职责,也使得项目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了统一。
在此阶段,目的和目标可以通过客户接收评审得以提高和优化。接收管理是在大型建设工程内评审可交付成果并获得业主及利益相关者完全接受的过程,以此降低客户的不满情绪。
2.2 规划大型建设工程范围
此阶段是根据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识别和制定产生满足目标的可交付成果和收益活动的过程。该阶段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和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的过程。项目范围说明书定义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帮助大型建设工程的利益相关者就项目的范围达成一致,并且可以作为将来项目决策的基础。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说明了项目范围的管理方式以及项目范围变化的管理方式。
2.3制定大型建设工程要求
此阶段识别并详述实施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和应该遵守的规范。本文将构成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或项目集称作组件。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需要有规范以保证所有内部组件以及外部实体被充分地处理。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包括项目集层面和组件层面的要求。项目集层面的要求可以理解为高层面的、宏观的,涉及到商务、法律、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组件层面的要求是指项目集要求被分解到各个组成项目承包商的要求。各个执行组织必须有一个健全的过程来管理要求,包括涵盖商务、业主及利益相关者、行业和其他项目集层面与企业相关领域的高级要求。
2.4制定大型建设工程架构
此阶段主要是建立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内部组件的结构,识别各个组件的相互关系,建立一整套治理大型建设工程的交互作用和演变的规则。这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架构基准的过程。项目集架构基准是大型建设工程内部组件的集合,描述了各个组件的特征、能力、可交付成果、时间、外部接口以及各个组件如何对整个大型建设工程的收益做出贡献。
2.5创建大型建设工程的WBS
此阶段是分解大型建设工程的可交付成果、项目活动和实施阶段的过程。它将所有工作活动分解为更加容易管理的组成部分。它为项目管理团队提供一个报告项目现状及进展情况的基础框架,以便于在整个项目生命期内项目经理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WBS可用来交流与项目范围相关的信息,包括进度、风险、绩效、依赖关系和预算等方面的信息。WBS也是其他项目管理过程及可交付成果的主要依据。由于大型建设工程由很多项目或项目集构成,组成复杂。因此,创建大型建设工程的WBS要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架构基准、大型建设工程要求文档的基础上,利用有经验的专家及工作分解结构模板,按照科学合理的过程进行工作分解。
2.6 管理大型建设工程架构
此阶段确保在大型建设工程中的元素关系构建良好,并且遵循在大型建设工程架构中定义的治理规则。在大型建设工程的生命周期中,由于项目变更是在所难免的,因此项目集架构基准和项目集管理计划进行及时的更新是必要的。
2.7管理组件界面
由于大型建设工程是由多个项目或项目集构成的,其投资主体也是多样化的。因此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与项目之间不仅存在施工界面的问题,还存在管理界面的问题。当出现项目变更的时候势必会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者的沟通问题。因此大型建设工程的沟通管理计划是必不可少的,且要根据项目需求的变化及时更新。大型建设工程的实施阶段与后期的运营也存在界面管理的问题,这些界面也是大型建设工程整体范围的一部分。为保持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的一致性,组件界面的透明管理是关键的。
2.8监控大型建设工程范围
范围变更对大型建设工程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它可能源于项目利益相关者、大型建设工程的组件、起初未被识别的需求和架构问题或外部资源。每个潜在的变更请求都要分析,并且识别其影响。范围变更的控制过程是分等级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有变更控制委员会分析项目集层面的变更。如果项目集层面的变更控制委员会识别了对组件的影响,变更会被提交到组件层面变更控制委员会做更加详细的影响分析。分析的结果会返回到项目集层面的变更控制委员会,并且对其他组件或组件界面的影响也被识别。
3.大型建设工程范围控制重点
项目范围控制就是使项目范围一直处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使产生的变化不会对项目产生负面的或消极的影响。针对大型建设工程自身的特点及当前范围管理存在的问题,其范围管理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重视项目前期工作
由于大型建设工程多是国家或地区的政治任务,很多时候项目工期是政府根据需要强制规定的一个时间节点。在这种情况下,若工期很紧,则前期审批手续能否顺利完成将会对后续工作产生致命影响。比如,初步设计审查不通过,后面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也就没法做,从而招标将无法进行,更别提开工了。虽然政府会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特批的方式,但还是需要建设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便后续工作顺利进行。有些前期审批文件当时并未拿到正式文件,也许只有临时许可证,后期也应及时补办,不能影响后期项目的竣工验收。
3.2做好设计管理工作
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任务的费用只占工程总投资很小一部分,但却决定着工程将来实施的投资规模、难易程度和工程的进度。拟建工程能否实现业主的战略意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的优劣。大型建设工程不仅在体量上巨大,而且涉及不同部门和单位,如何协调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对设计进行统一协调,难度很大。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指挥部应通过设计平台的搭建,建立设计总体管理机制,以实现对大型建设工程进行系统管理,包括建立统一的设计标准、风格,协调设计界面,控制设计进度等。此外,还可通过专门委托咨询机构对大型建设工程进行评价和反馈。
通过设计管理平台,将各专业设计单位联系起来,合理地界定了各个单位的职责,发挥了各方的优势。
3.3加强范围变更控制
大型建设工程不确定性极大、风险相对较大,无法确保其不进行变更。虽然制定了初始被认为是合理详细的项目规划,但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必然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变更。项目范围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控制项目范围的变更。变更控制的目的不是控制变更的发生,而是对变更进行管理,确保变更有序进行。
为执行变更控制,必须建立有效的范围变更流程。这个流程应包括确认变更、评估变更的商业价值、分析变更对项目的影响,以及提交给项目发起人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执行变更。但是仅有范围变更流程,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变更控制手段也难以真正控制变更。范围变更流程中必须明确变更的主体、什么样的变更需要执行、变更的影响多大以及客户是否接受变更的成本代价。
3.4做好结算决算、档案管理等收尾工作
大型建设工程的体量巨大决定了其后期的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量也极大。工程结算决算涉及到工程量的核对,申报及审批等的流程,且结算决算涉及到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自身利益,需要与各个造价咨询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沟通,要想在短时间内完成也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制定结算决算的专项进度计划是很必要的。这一专项计划可以规定结算决算的申报时间督促施工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规定结算决算完成时间督促业主内部人员。
大型建设工程的档案记录着丰富的工程经验,对于后续工程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但是国内历来不重视档案管理的工作。对大型建设工程这样复杂的系统,其档案多且杂。建设单位一方面要解决档案仓库的问题,另外一方面要请专业人员进行档案的编排等工作。同样,也可以制定档案管理专项计划保证档案按时验收。
参考文献
[1]毕星,翟丽.项目管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7
P2M. A Guidebook of Project and Program Management for Enterprise Innovation. 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s Certi?cation Centre (PMCC),Tokyo, Japan 2008.
(美)项目管理协会着.王勇,张斌译.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第4版)(PMBOK 指南).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4
关键词:大型建设工程 范围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国内的大型建设工程越来越多。但是很多大型建设工程存在范围蔓延、实际投资费用远远大于估算费用的情况。而且,在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项目需求的不断变化导致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究其原因,可以说是项目范围管理不善所致。确定项目的范围可以明确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交付成果,提高费用、时间和资源估算的准确性,确定进度测量和控制的基准,更有助于清楚地分派责任[1].因此,规范大型建设工程的范围管理显得很急迫。
本文在介绍大型建设工程及范围管理的相关概念后,给出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以及范围控制的重点。
1.相关概念
1.1 大型建设工程
大型建设工程是由功能上或区域上多个相互关联的项目组成的项目集。这些项目以协调的方式获得项目的整体利益,实现组织战略目标。在中国,大型建设工程通常是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比如上海世博会场馆、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等。大型建设工程的特点增大了范围管理的难度。
1.2 范围管理
项目范围形成于项目概念规划阶段,是对项目目标和目的的反映。项目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项目产出物范围,二是项目工作范围。项目的范围管理包括确保项目做且只做成功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工作的各过程。管理项目范围主要在于定义和控制哪些工作应包括在项目内,哪些工作不应该包括在项目内。项目产出物范围和工作范围的集成管理是项目范围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将这二者按照具体项目的配置关系科学地进行集成管理,才能确保项目最终得到项目业主的满意。
2.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
2.1定义大型建设工程目的和目标
项目目标是实施项目所要达到的结果。项目实施的过程就是追求项目目标的过程。明确大型建设工程的功能目标对于业主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作为一种沟通方式,使得所有利益相关者及项目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职责,也使得项目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了统一。
2.2 规划大型建设工程范围
此阶段是根据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识别和制定产生满足目标的可交付成果和收益活动的过程。该阶段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和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的过程。项目范围说明书定义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帮助大型建设工程的利益相关者就项目的范围达成一致,并且可以作为将来项目决策的基础。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说明了项目范围的管理方式以及项目范围变化的管理方式。
2.3制定大型建设工程要求
此阶段识别并详述实施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和应该遵守的规范。本文将构成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或项目集称作组件。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需要有规范以保证所有内部组件以及外部实体被充分地处理。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包括项目集层面和组件层面的要求。各个执行组织必须有一个健全的过程来管理要求,包括涵盖商务、业主及利益相关者、行业和其他项目集层面与企业相关领域的高级要求。
2.4制定大型建设工程架构
此阶段主要是建立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内部组件的结构,识别各个组件的相互关系,建立一整套治理大型建设工程的交互作用和演变的规则。这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架构基准的过程。项目集架构基准是大型建设工程内部组件的集合,描述了各个组件的特征、能力、可交付成果、时间、外部接口以及各个组
件如何对整个大型建设工程的收益做出贡献。
2.5创建大型建设工程的WBS
此阶段是分解大型建设工程的可交付成果、项目活动和实施阶段的过程。它将所有工作活动分解为更加容易管理的组成部分。它为项目管理团队提供一个报告项目现状及进展情况的基础框架,以便于在整个项目生命期内项目经理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WBS可用来交流与项目范围相关的信息,包括进度、风险、绩效、依赖关系和预算等方面的信息。WBS也是其他项目管理过程及可交付成果的主要依据。由于大型建设工程由很多项目或项目集构成,组成复杂。因此,创建大型建设工程的WBS要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架构基准、大型建设工程要求文档的基础上,利用有经验的专家及工作分解结构模板,按照科学合理的过程进行工作分解。
2.6 管理大型建设工程架构
此阶段确保在大型建设工程中的元素关系构建良好,并且遵循在大型建设工程架构中定义的治理规则。在大型建设工程的生命周期中,由于项目变更是在所难免的,因此项目集架构基准和项目集管理计划进行及时的更新是必要的。
2.7管理组件界面
由于大型建设工程是由多个项目或项目集构成的,其投资主体也是多样化的。因此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与项目之间不仅存在施工界面的问题,还存在管理界面的问题。当出现项目变更的时候势必会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者的沟通问题。因此大型建设工程的沟通管理计划是必不可少的,且要根据项目需求的变化及时更新。
2.8监控大型建设工程范围
范围变更对大型建设工程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它可能源于项目利益相关者、大型建设工程的组件、起初未被识别的需求和架构问题或外部资源。每个潜在的变更请求都要分析,并且识别其影响。范围变更的控制过程是分等级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有变更控制委员会分析项目集层面的变更。如果项目集层面的变更控制委员会识别了对组件的影响,变更会被提交到组件层面变更控制委员会做更加详细的影响分析。分析的结果会返回到项目集层面的变更控制委员会,并且对其他组件或组件界面的影响也被识别。
3.大型建设工程范围控制重点
关键词:公路;建设;监理;业主;承包商;规范
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4(C)-0261-01
我国公路建设自1996年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全面开始实行以来,建立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三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公路建设有了质的飞跃。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上的因素,造成了在公路建设中监理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一、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关系现状及根源
(一)目前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设
资金的支付,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由于资金等问题,承包商处于被监督管理的状态。三者关系现状如下:
1、业主方面。(1)立项后,业主往往以“优化设计”为由,在未和监理、承包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删减、变更相关的工程项目,或不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要求,随意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造成工程施工难度加大;前期拆迁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造成窝工,后期利用合同外单方制定的奖罚规定要求承包商按期完工,造成抢工,又不愿意支付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2)资金不到位,工程款不能按月计量一次拨付,致使工期因资金不足而拖延,监理也无可奈何。(3)因涉及工程造价控制等问题,业主对已经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过的工作内容、工程量重新审核,形成业主对监理不信任的事实,引起矛盾;重复审核,引起支付时间的延长,变更、索赔等批复困难;致使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给承包商,引起矛盾。2、监理工程师方面。监理工程师作为经业主委托、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由于对工程计量的二次审核引起监理工程师的抵触情绪、监理事实上成为业主的雇佣等因素,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监理有利用手中的监督管理权利强制承包商执行等现象。3、承包商方面。由于业主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总监)有些不具备专业监理资格,承包商苦不堪言,有些业主直接插手工程建设和现场管理,和监理一起对承包商进行双重管理,导致承包商在具体施工中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二)矛盾产生的根源分析
1、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业主对自己出资建设,却将资金使用、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的“大权”完全交由他人处理的现象一下子难以接受的。2、作为出资方的业主,不能接受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3、作为国家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委托人,业主对工程的进度、费用、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业主认为自己完全可以胜任。4、“经济原因”导致失去“社会监理”职能。成为业主派出的“施工监督员”。
二、对当前业主、监理、承包商混乱的行为关系这种现象所应采用的对策
1、以FIDIC条款为依据,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严格约束三者之间的行为。目前仅仅依靠现有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对工程施工来说是不够的,需要有专门的、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工程施工方面专项立法或行政规定,公平、公正的保障三者的责任和权益,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2、建设方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关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转变观念。同时摆正自己的位置,承认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局面的事实。建设方除了对重大变更、索赔进行宏观控制、审批外,应按照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职权和利益,充分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运用法律和合同等经济手段实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等目标的全面实现。3、监理单位除了掌握好工程管理和技术外,还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对合同应有清晰的概念,能够熟练运用合同解决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监理单位应不断提供自身的素质,在挑选监理人员时,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也应注重个人的人品,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4、建议。(1)考虑是否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2)考虑是否建立工程资金保证制度。即建设方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之前,应在相关的账户中存入拟建工程相应比例(50%、60%或80%)的资金,并保证在开工后若干时间内存入的资金达到100%,这样可以保证工程施工中有充足的资金,避免因资金问题引起的工期拖延甚至偷工减料。
结束语:当前公路建设中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行为关系较为混乱,影响到工程的正常开展。参与公路工程施工的各方能逐渐抛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形式下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
作者单位: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交通土木工程系
参考文献:
[1]黄万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基础[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9.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合同的签订为管理提供了对象,并成为全程管理的基础。签订依据的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等还不能够完全地、调解施工合同各主体之间利益的不对等关系。论文参考网。
一、建设施工合同的特点
建设程施工合同是我国经济合同的一种。它与其它12类相比较,具有一定的共性之外,还有一定的特殊性。共性主要表现在都是法人之间为了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合同标的物特殊、执行周期长、包涵内容多、涉及面广“四个方面。标的物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一般建筑物都是定性生产资料或民用设施,一次性造价一般部比较高;合同执行周期长,在绝大部分建筑合同中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从签订合同到交付使用,都需一定时间;要根据工程自身特点增加所需条款,除此以外,合同还有许多具体内容通过附件等形式规定下来;合同主要涉及法令、法规多,签订一项建设施工承包含同时,涉及的有关法令、法律达12个方面、26个具体规定。
二、合同管理的思想基础
“财富的一半是合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都有赖于自身合同管理。良好的合同管理,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自我约束有赖于自身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是企业自我约束的主要体现,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是深远的。通过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的管理,可以预防合同欺诈,及时解决合同争议,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合作的诚意是合同正常履行的思想基础。项日合同的签订与实施过程是双方法人合作的过程,而不是互相竞争、互相斗争的过程,任何破坏合作气氛的行为都必将结合同的实施带来困难。
恪守合同,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友好合作是合同双方都应奉守的方针,是忠诚合作精神的体现。对合同管理存在的认识问题必须纠正。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缺乏必要的认识;对合同的强制性,严肃性缺乏认识,对工程合同的执行人员进行合同管理的教育不够;未能普遍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合同的管理。加强法律知识运用经济法律机制管理合同。长期以来,我国项目建设依靠行政手段组织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需要的,但人治代替法治的行为避免不了,合同是经济法律行为必须运用法律机制管理。
三、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机制改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正当竞争,加剧了混乱的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以促进建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如果不适应国际市场规则,施工企业将失去竞争的机会。要树立国际化意识,加强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四、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索赔管理
索赔是指承包人根据正当充分的理由,向发包方正式提出要求给以某些方面的补偿。论文参考网。出于工程项目复杂多变,现场环境及气候的变化,标书及施工说明中的错误等因素不可避免,会造成承包方一定的损失,所以索赔在承包施工过程中也是难以避免。索赔一般有两种形式:要求延长工期,要求赔偿款项,当承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并有充分依据向发包方应仔细审定这些依据。索赔应有一定的程序合同双方可以在签约时商定。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既存在承包商的索赔也就有业主的反索赔。论文参考网。由于索赔和反索赔所依据的是合同条款和实际发生的工程情况,因此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变更及日常工程数据档案等的管理工作。
2、强化施工队伍的管理
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日报、月报和每日例会制度,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由监理和业主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同时,要求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施工队伍,必须在人员配置上满足三班小时不间断。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施工。安排专人蹲守设计院,协调设计部门加班加点抢设计,只要设计院完成一个单体设计,我们就立即组织实施,做到了不在中间环节上耽搁一分钟;千方百计压缩招投标时间。在不超出国家规定和不影响工程的情况下,我们以最短的时间编写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完成开标评标,把所有合同的开评标过程全部连续进行得一环紧扣一环,白天未评完的,我们说服专家晚上接着进行,直至工程全部招标工作结束。
3、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确定承包商的负责任性时要求查阅调查以下事项:承包商圆满执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其财务资金以及承包商是否拥有要求的政府证书或者许可证;承包商利用自身实力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决心;以及承包商是否拥有足够的诚意不折不扣地执行合同。在确定负责任性过程中,给予了合同官员很多判断权力,并且他的决定只有司法机关在检查虚假合同、欺骗、不合理性和不可理解时才能查阅。为防止合同官员滥用职权,对于合同官员有特殊的要求,要求他阅读所有现在和以前的有关承包商业绩的材料,包括不论是中标的还是没有中标的投标情况。合同官员需要收集有关承包商的业绩表现的推荐材料,并且在适当时候要向提名的承包商提交不负责任确定书,这样做时需要约见承包商听取其对合同官员所做的对承包商在执行合同能力方面的不利信息的反驳意见。
施工合同需要良好的信用机制,进行系统化保障,对用户全面保证质量,形成三方制约的保障体系中,合同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各方做好合同的各项管理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培育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对承包商的索赔意识有待解决的问题。根据施工合同进行索赔,合同管理、合同索赔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采取对合同最有效的策略和索赔管理战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便适应国际工程项目的规范和改进今后的生存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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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杨晓勇,李元恒;承包人利用《合同法》286条及司法解释 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11条措施[J];中国建设信息供热制冷;2002年06期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全文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可以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也可以采用准入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或属于按准入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各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八、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另行组织制定有关规定。
九、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的工作中,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全文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七、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八、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have a lot in common, how to clearly positioning two parts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 and the mutual relationship, is to the building project to optimiz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necessary way.
Keywords: project supervision; Building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建筑工程监理
1.1定义
建筑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指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社会化、专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控制建筑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协调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维护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各方利益,所进行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1.2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
1)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1.4建筑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5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
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2.1定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2,2业务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应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
2.3相关法规和规章
目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4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3.1服务对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还包括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建设工程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3.2业务范围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监理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major difference, and pointed out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project supervision, the main problems of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而实施的两种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具有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服务性,它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其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监控的专业化活动,并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庞大和复杂,项目管理方式不断演进,这些都对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提出严峻挑战。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工程质量监督单位都有搞好工程质量的愿望,它们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一方面,监理单位为了争取更多的市场树立良好的信誉,搞好工程质量。另一方面,质量监督单位为向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保证工程质量,有责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因此,两个部门要加强配合
二、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均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参与方(包括监理单位)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虽然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都是按规范标准、法规、国家法律和设计文件等规定执行的,它们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活动,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 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 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 受业主委托负责对工程进行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属于政府行为。
3、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 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 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 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
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1)工作依据不尽相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2)深度、广度不同。工程建设监理是对工程实体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控制管理, 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 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并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 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3)工作权限不同。监理权利有多大,需要业主的委托。而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参与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与认证。(4)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 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三、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现状及对策
1、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方面都存在着一些认识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认识问题。放弃工程质量核验权,就等于政府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后,工程质量核验章不能丢,其对工程的直接监督要继续。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设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力度,建设监理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建设单位的要求,以及建设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监理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等。
(2)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认识问题。质量监督不是指导工程监理,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可按各自方式运作管理,认为二者都是接受他方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和监督;认为有建设监理,就不需要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可由建设监理替代,通过建设监理层层把关签字,道道工序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管理,这比质量监督更有效;认为建设监理应承担更大的质量责任,因为工程质量监督带有核验质量等级职能,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和质量验收全为工程建设直接参与者,都应承担直接的质量责任,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都对工程直接进行管理等。对工程实物质量直接监督是当前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部分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进行工程质
量等级的核验评定,实行三步到位。
(3)在工程监理方面还存在监理地位不明确,业主认识不到位,工程监理对业主无规范;工程监理缺少高智能人才,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等问题。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存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性质无明确定位;工程质量监督手段、方式单一等问题。
2、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对策
根据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方面所存在的不少问题,为了使监理单位能配合、理解并支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1)坚持原则。质量监督过程就是行政执法过程,在监督工作中要保持风度,可争论不要争吵,要尊重别人,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原则面前不能让步。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的法规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现象要坚决制止。
(2)质量监督要做到公正客观。在质量监督工作中,避免主观臆测、先入为主、凭印象判断等,要严格根据有关法规、法律、标准并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作出公证客观的判断,杜绝偏激或不公正的处事态度。
(3)监、促、帮相结合。质量监督员不能压制对方,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建议,而要以理服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取得其理解和信任。
(4)提高监理人员的自觉性,做好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在制度和组织上采取措施,努力做好工作,使其具有较高的质量意识,明确监理人员质量责任,把提高工程质量变为自觉行动;另一方面,让监理人员认识到工程质量切实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和教育。
四、结束语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建设监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在现实工作中对其要加以区分。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庞大和复杂,项目管理方式不断演进,这些都对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提出严峻挑战。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责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而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也应当予以配合,只有这样,我国的工程建设才能稳步健康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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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控制;对和建设活动有关的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参与建设活动各个主体进行协调;对承建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工程监理是由既懂技术又懂经济管理的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对于保证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由于关于工程监理的法制不健全,造成目前工程监理的种种乱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是规范建筑市场的母法,本文就《建筑法》对于工程监理方面规定的缺陷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2、《建筑法》规定的监理的范围的问题
《建筑法》规定的监理范围过窄,不利于全过程的统一管理。《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活动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重要的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是工程建设周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的工程监理一般局限于施工阶段对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全国过程的统一管理。
监理范围过窄,监理的积极性被挫伤。目前,我国监理的范围集中在施工阶段,监理的范围狭窄,监理公司的利润水平比较低。同时,监理的主要任务是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投资控制的职能虚化,监理的专业职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我国的监理普遍不受重视,监理企业发展动力不足,监理人员素质低下,行业发展受到严重的限制。
3、《建筑法》的有关规定造成监理在工作方面的尴尬
《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同时,我国的建设部门还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规范明确规定,监理企业应公正、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企业应该成为公正的第三方。监理制度要求我国监理人员由业主聘请委托,但是既要维护业主方,又要维护施工单位的利益,来维护社会的公正性。由此可见,我国监理的定位不够明确。
监理定位的不明确,也造成了监理的职能被弱化。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我国监理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投资、质量和进度的控制,以实现工程的目标。表面看监理的职责权限很大,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并不是如此。在质量控制方面,我国质量控制的真正的执法单位是各地工程质量监督站或者技术质量监督局,监理的职能被弱化为旁站的监工。投资控制方面,财权均掌握在业主一边,监理只是接受业主付费,为业主办事而已。监理的第三方主体地位不复存在。
因此,作为规范建设活动的母法,《建筑法》只是规范监理活动必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签订合同,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合同进行监理,但是对于监理单位的职权赋予太少,造成监理在工作中的尴尬,《建筑法》在该方面有待改进。
4、《建筑法》对于工程监理制度规定不完善
《建筑法》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大部分是规范监理方或者是业主方的行为,但是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的资格、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资格以及对应资格获取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出现目前的监理企业形象不佳,监理人员素质低等不良现象;另一方面,《建筑法》缺乏关于监理企业相关责任制度的详细规定,这样一旦出现事故,容易造成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逃避应该受到的惩罚。
5、总结及建议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活动的母法,任何一点的缺陷都可能导致建设活动的混乱,其在工程监理方面关于监理的任务范围和监理职权方面的缺陷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针对此种情况,特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强制性的规定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使之贯穿建设活动的全过程。扩大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使之贯穿工程的始终,以保证工程的各方面的目标顺利实现。我国引入监理制度的初衷是,对建设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为业主提供过多的选择的建议。目前监理范围的过窄,已经影响了我国监理制度发展,只有强制性的规定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使之贯穿建设活动的全过程,才能更好的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2)立足中国国情,探索适合我国的监理制度。针对于我国监理的尴尬,本文建议监理单位可以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委派,并且由政府在建设活动之初,由建设单位收取监理费,在支付给监理单位,保证第三方的公正地位。同时加大监理单位相应职权,以保证监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在建设活动中,监理单位要做到公平和公正,成为真正的独立的第三方,就要与建设活动的当事人没有厉害关系,当前,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方式很难达到预期的结果。因此我们寻求办法,保证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加大监理单位的职权使之不受其他各方的限制,做到公平、公正。
(3)从法律的角度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建筑法》中应明确工程监理的工作的职责范围,以免出现事故时,监理的作用是否充分发挥无法认定;同时,《建筑法》应该完善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的管理,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考试严格规定,对不同监理工程师所应具备的水平进行明确,以保证我国家监理行业健康良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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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是控制工程项目目标,即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其性质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因此,我国对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人都做了严格的规定。
一、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按照《工程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由资质管理部门核定其临时的监理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造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类。监理单位的资质主要体现在监理能力和监理效果上。而监理能力和监理效果又取决与监理人员素质,专业配套能力、管理水平、监理业绩、技术装备等因素。具体是:
1、甲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规定禁止的行为。(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开展需要多专业监理人员的相互配合。一个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它的监理业务范围的要求来配备专业人员。同时,各专业都应当拥有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骨干监理人员。审查监理单位资质重要内容试看它的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是否与其所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相一致。
二、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规定,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又经政府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正式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规定监理工程师的报考条件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等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建设经验的工程建设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要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要良好的品德,要求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性的知识结构,应当有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等工程建设经验以及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合作精神。
关键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从实践中来看,国内电力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制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中期全面推行,迄今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我国不断地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尤其在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上不断完善和提高,从而使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逐渐走向了标准化、规范化以及科学化道路。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压力和挑战,比如电力工程建设相关企业将面临更为开放的现代化市场;国外电力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的大量涌入会对国内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等。
1、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
(1)电力工程建设特点分析
电力工程施工建设,通常是一次性的工程项目,具有单件性特点,而且投资也非常的大,动辄几十亿,上百亿,甚至几千亿(比如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因此,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具有一次性特点,而且其成本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电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会有很大的风险。电力工程建设中的每个项目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总体设计中每个工程项目又具有整体性特点,因此基本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保持其连续性。
(2)电力工程建设监理
首先是要对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加强管理。根据当前的投资管理机制,每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决策完成后,都应当及时纳入到国家或地方投资计划之中,方可正式实施。其次是要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加强管理。其中主要是对勘察设计深度、质量以及标准等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监督与审查,以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最后是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活动加强管理。其中,主要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投资预算以及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的监督与检查。
(3)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内容分析
通常情况下,电力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参与人员有业主、设计人员、监理、供货商以及具体的施工单位等等,作业事项主要是土木工程建设与相关设备的安装。实践中可以看到,因参与方相对较多,工程项目施工环节之间也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的作用。
第一,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管控。根据施工合同上的规定,对该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实施动态的控制与管理,以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能够有效地满足施工合同上的要求,同时避免因施工工序上的交错而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第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对施工质量进行实时的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问题要进行及时的纠正。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的制定,可以有效地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保证电力工程质量能够满足原定施工质量之要求;保证施工技术文件与施工质量合同上要求相一致,同时还可以满足客户对日后工程维修以及电力系统扩建之要求。第三,电力工程建设成本管理。在电力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要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地分配,其中主要包括资金、人力资源、施工机械等,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并以此来降低电力工程的施工成本。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可有效实现对施工过程中的投资管理,它可以将承包合同中的规定价格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可谓功不可没。第四,电力工程安全管理。它可以保证施工人员自身的安全以及机械设备免受损坏,通过加强管理与教育培训,可以保证施工人员文明施工,以免出现随意与盲目行为。
2、电力工程建设监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1)人才流失严重
从当前国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实践来看,工程建设监理的取费普遍偏低,因此导致监理单位的经济利润非常的低,所得的监理费用通常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与发展,低成本聘请退休人员进行电力工程监理业务,必然会导致人才的大量流失现象, 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高薪聘请技术人员,对监理单位所造成的压力一定非常的大。很多实例证明,国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能力并不次于外国人,但最关键的一个因素是监理单位开出的工资价码难以吸引高技术人才。
(2)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问题
从实践来看,当前国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收费标准仍然沿袭着传统的定额取费机制,监理收费标准和当前的监理服务质量、深度等要求不相符,彼此之间的矛盾也变得非常突出。当前国际咨询工程师收费主要是安装人工单价进行计算的,该标准通常都比较高,但国内现行的诸多行业仍以按费比例进行计价,方式方法的不合理,严重影响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质量。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不断优化,虽然目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取费标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仍然比建设部所规定的标准要低。根据规定,电力工程业主方应当无偿为监理方提供办公、交通以及住宿和通讯等便利条件,同时还要求电力工程师应当尽职尽责,但当前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标准中将以上费用提供者改成了监理单位,由监理方自行承担性格费用。在监理市场日益广阔的今天,监理人员的服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因此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问题必须妥善解决。
3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国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要想全面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质量,就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和完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律体制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虽然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有效的监理管理机制和收费标准,并期望能与国际标准相接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对相关标准的理解和定位等,都限制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有效发展,监理标准难以真正与国际相接轨。监理服务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实际上就是业主工程师服务;但由于政策上规定,国内多数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都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实践中可以看到多数监理单位很难经受着当前开放的国际市场冲击。基于此,笔者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内监理法律体制,这不仅可以有效规范国外公司的进入行为,而且对国内监理单位和监理行业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保护措施。
(2)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
从实践来看,建立健全开放、竞争的监理市场,对工程项目招投活动加强管理,成为当前全面提高监理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但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其主要表现在因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作为基础,同时也没有以价格竞争为方式的监理投标管理机制,因此对监理行业自我提高及其整体发展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根据当前国际通行法则,工程业主方在服务招标过程中,最为关注的是投标企业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以及整体业绩和信誉,同时还比较重视项目经理的经历及其自身素质,而商务报价在其中的占有权重通常只有5%左右;而在国内则与之大相径庭,业主方的商务报价所占权重通常可达总量三成,尤其是对技术含量显得并不重视。基于此,为实现监理单位和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笔者建议政府及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前的监理市场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采用邀标机制,评标过程中更多地要考虑技术含量,对监理人员的最低取费价格进行限制。
(3)加强监理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在当前法律及相关法规政策依然不健全的条件下,建议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过程中采用有标底的方式,参照国家收费标准制定标底,其变化管理幅度应当控制在5%左右。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制止业主以及监理单位盲目压价的显现,对于实践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同时还要加大市场规范执法力度,加强监理市场准入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建议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资格等级作为考核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明确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进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立人员一律责令其推出市场。
结语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既关系着电力系统自身的建设与发展,同时又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当加强思想重视和监理管理机制的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管理工作,才能提高监理质量。
参考文献
[1]董文刚.浅谈电力建设监理与电力建设投资[J].中国科技博览,2012(01).
[2]王岩.加强电力建设监理安全控制[J].城市建设,2010(31).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总监;能力素质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大多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者,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因为工程建设监理的存在,公众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性产生了信任,而这种信任无疑是由于工程建设监理这份特殊职业的存在而产生的。所以,工程建设监理既承担着作为企业职员的个人责任,也承担着社会公众的公众责任,做一个好的工程建设监理,是这份职业特性赋予其的重要使命。
1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现状分析
(一)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发展现状
从1988年我国开始出现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至今,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目前我们工程建设监理事业欣欣向荣,方兴未艾。
从监理范围上看,工程建设监理已不再单纯的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还包括投资、成本、进度、质量、信息管理等工程中涉及的众多环节的监理;从监理广度上:从以前单一的国家重要工程建设,到如今国家绝大多数的大中型工程建设、社会商业工程建设、公共基础工程建设、房地产楼市工程建设、装潢装修工程建设等等涉及到各种类型的工程建设,都需要工程建设监理[1]。
2 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但是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中依然存在着众多问题,不容忽视。
1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不完善。
绝大多数监理单位还属于国有或事业单位,因地区政策及地区差异等因素,对工程建设监理市场需求影响较大;而甲、乙、丙三个级别监理单位的构成与比例不合理,人员准入门槛较低;一些不具备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却也鱼目混珠,影响工程建设监理的水平;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人员不足,不能完整地执行监理过程,记录不齐全、不真实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而造成的[2]。
2 监理企业自身存在问题。
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实际工作人员人手不够,一人多岗,不严格遵守监理制度,工作程序混乱,工作不到位,对工程建设监理重视不够,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效果,让公众对工程建设监理产生担忧。
3 监理收费问题。
目前国内监理收费并未形成强有力的制约机制,而是任凭监理企业之间相互竞价,造成监理费用市场的恶性竞争,一些不具备监理资质的企业能够以低价获得工程建设监理,造成实施过程中由于人员不够、水平不足,难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同时也给优质监理企业的发展造成阻碍。
4 监理的地位问题
监理本应是“独立的第三方”,但现实过程中,由于甲方的不合理进度要求、资金不及时到位等原因,影响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监理的控制力度受限。
2 工程建设监理总监应具备的能力
1 熟悉国家监理规定及监理程序
一个好的工程建设监理总监必须熟悉相关的国家监理规定及监理程序,只有掌握了这些规定规章,才能更好地更有效率的完成相关监理工作。
首先,在熟悉国家监理规定及监理程序后,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总监能够及时发现下级工作人员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或警告,避免违规操作,使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都在监理下按照正规要求进行,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3]。
其次,总监可以对下级提出更高要求,让下级工作更符合相关的规定,减少失误,提高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形成规范,进而减少自己的工作量,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实际工程建设监理中,而不是浪费在处理各种纠缠不清的杂乱事情上。
2 充足的系统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作为工程建设监理最为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公众安全、社会信任等诸多问题,要求每一个好的工程建设监理总监必须自身拥有充足的系统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保证工程建设是严格按照相关建设要求,达到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
充足的监理系统知识可以使总监更容易发现在监理工作中出现问题,比如旁站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技术文件不符合项目的特点和工程的具体情况之类的问题,及时有效地对这些问题提出批评指正要求,而不是不知所谓,视如无睹,最终造成不良后果。而丰富的工作经验会使总监在遇到问题时快捷地处理问题,避免一些小问题对整个系统的工作产生阻碍,使整个监理工作顺利地进行下去,不影响工程建设监理的其他工作[4]。
3 工程建设监理总监应具备的素质
1 认真耐心,求真务实。
大多数的工程建设是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及利益的,而作为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代替公众来维护这份权利的。一个大的工程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有偷工减料、减缩工期、违规操作等许多的方面是可能对工程建设产生不良后果的,危及社会社会公众的安全,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监理企业的形象。
为避免这些后果,一个好的工程建设监理总监就必须在工作中认真耐心,尽可能的避免这些对公众产生危害的违规行为的发生,使整个工程在监理中按照相关的规定的要求。求真务实,不弄虚作假,不在任何环节产生疏漏,对工程建设负责,对监理企业负责,对社会公众负责[5]。
2 严守原则,守护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总监作为一个工程的重要负责人之一,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违背原则的问题。在遇到这些问题时,首先,总监应该明白自己的责任,总监的第一责任是需要监理工程建设保质保量完成的,而不是轻描淡写,随意糊弄而过;其次,总监应该清楚自己的工作原则,有些原则是绝对不能违背的,违背了就担负了法律责任,或许一时能够逃脱,但总会有被追查的时候。所以,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总监应该严守原则,守护职责,切切实实地完成属于总监的工作。
4 做好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的方法
1 提升自己各方面能力
一名好的工程建设监理总监不仅仅需要掌握精湛的专业能力,还需要对经济、法律、管理等相关的专业内容进行学习,工程监理总监随着监理范围的逐步扩大,涉及到经济、信息管理、合同等方面的监理比重也会不断提高,这就对总监的能力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所以,要做好工程建设监理总监,就必须从各方面努力提升自己,适应社会的需要[6]。
2 加强自身素质教育
加强自身素质教育,首先肯定自身正确的价值观,确立自己的道德底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违背自己价值观和道德底线、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事情坚决反对;其次,在工作中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工作步骤,以保证自己的工作没有疏漏,确保在自己监理下的工程建设是达到要求标准的。
结语:
在当下,工程建设监理总监承载社会公众对工程安全的信任,这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做好一个工程建设监理总监,应该时刻将这份责任放在心上,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将每一份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的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1] 李海松,胡松样,金奇彪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之浅见[J].价值工程,2010,12:39-39.
[2] 宫玉和,白玉素.工程建设监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低温建筑技术,2010,11:116-117.
[3] 龙万军.工程建设监理的现状及管理措施研究[J].科学与财富,2013,4:284-284.
[4] 裴学军.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华章,2014,2:375-375.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工程监理
1.1 定义建筑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指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社会化、专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控制建筑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协调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维护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各方利益,所进行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1.2 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 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
1)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
1.4 建筑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5 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2.1 定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2.2 业务范围和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6)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5] 应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
2.3 相关法规和规章目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 号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 号文)等。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4 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3.1 服务对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还包括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建设工程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3.2 业务范围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而工程监理的内容是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
3.3 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而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3.4 行业准入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但是目前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