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保险行业会计实务范文

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保险行业会计实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保险行业会计实务

篇1

关键词 保险会计 问题 对策

保险会计准则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现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对保险企业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而且引入了先进的会计理念和处理原则,初步实现了我国保险会计准则与国际保险会计通行惯例相趋同。然而,保险会计新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问题,若不加以重视和解决势必影响到新准则的执行效果,以及保险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一、保险会计问题分析

(一)新会计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1月起实施的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不仅规范了传统业务确认、计量与披露,而且引入了许多会计理念和处理方法,对于提高保险会计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保险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如“保险风险”未得到明确界定,“重大保险风险”没有具体要求,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二)保险监管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产生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保险会计实务中,存在着保险监管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的状况,因两种会计准则所服务的对象不同,从而导致两者的会计计量目的和假设也随之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为了确保会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要求会计假设的选取必须能够真实地、公允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而保险监管会计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则侧重于利用会计信息监控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导致其会计假设的选取较为谨慎和保守。当前,保险监管会计准则是保险负债计量的主要依据,若将该会计准则应用于保险企业财务会计中,势必会影响保险合同负债反映的真实性。

(三)会计信息披露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保险业作为特殊的行业,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性和真实性。但是,保险公司在新准则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其一,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不完善,难以达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如投资类寿险产品信息披露对投资渠道、投资方式等重要信息毫无涉及;其二,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部分保险公司对信息进行刻意瞒报、虚报,进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四)保险会计人才缺乏

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会计处理中引入了公允价值、准备金充足性测试、资产负债计量等新内容,所以对保险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随之提高,需要保险会计人员具有准确的职业判断能力和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然而,现阶段我国保险业严重缺乏兼具保险专业知识和会计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此情况下,不仅严重影响了新会计准则第25、26号的执行效果,而且阻碍了保险业会计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保险会计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业会计准则

国家应当针对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专门的、完善的、科学合理的保险业会计准则,突出保险业的会计特点,逐步实现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相接轨。保险业会计准则必须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险企业,并保证自身具备一定灵活性,能够使保险会计信息全面反映保险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此外,国家还应当加快保险会计法制化建设进程,构建保险会计诚信法律体系,严厉打击会计信息造假行为,促进保险会计事业健康发展。

(二)分离财务会计与保险监管会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负债计量会计原则,应当在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的情况下,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先进经验,从而实现保险监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相分离。相关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满足财务报告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保险负债会计计量原则,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体系,提高保险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用性,彻底消除保险企业境外财务报告存在的差异性。

(三)规范保险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提高保险行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透明性和准确性,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办法,规范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质量要求,运用强制性管理措施增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制度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对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真实披露。

(四)提高保险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就保险业会计理论研究人员来讲,保险会计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会计学理论、保险会计理论等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外语能力,能够分析保险会计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掌握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先进之处。就保险业会计实务操作人员来讲,不仅要提高财务会计业务处理能力,积累保险业会计工作经验,还要具备自我学习能力,掌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由此可知,保险业必须积极引进和培养保险会计人才,才能切实提高保险业财务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张萍.保险会计新准则有关问题的研究.商业经济.2012(3).

篇2

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件在未来发生并使保险客户受到不利影响时,保险人将给予保险客户一定补偿的合同。保险合同的结果不确定,公司每年的损益也不能得到精确的数值,这就意味着保险合同会计严重依赖于其假设。同时,保险合同也可能包含储蓄成分(即无论是否发生投保事件,公司都有义务向保险客户支付一定的金额)。这些因素都对衡量保险合同及其业绩报告提出了挑战。国际现行保险合同准则IFRS4作为一项过渡性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IFRS4缺乏可比性。根据IFRS4的规定,各司法管辖区的公司可基本沿用其在采用IFRS之前的会计要求。不同的会计模型会根据每个管辖区保险产品的情况和类型而不断发展,且通常独立于该管辖区内其他交易的会计处理。这就直接导致了这些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显著多样性。因此,世界各地的保险公司之间几乎没有可比性。根据IASB,一家保险公司如果使用不同的会计语言,即在集团内部财务报表与法定财务报表间采用不同管辖区的GAAP,那么其所呈现的收入(revenue)、营业收入(operatingincome)以及权益总额(equity)的差异百分比甚至会超过50%,也就是说,其中至少有一种会计语言是错误的。同时,保险业与金融业其他部门(如银行)之间也缺乏可比性。例如,保险费通常包含储蓄部分(许多保险产品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结合),一些保险公司将他们收到的所有存款都作为收入处理,你能想象一家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做吗?再比如,保费收入通常是以现金制确认的,这与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也是不一致的。许多保险公司深知当前会计准则的缺陷,都向投资者提供非公认会计原则(non-GAAP)指标,如嵌入式价值估计等补充信息,但是这些信息的有用性却往往受限于可比性的缺失。其次是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在会计实务中,对于如金融期权等具有复杂特性的保险合同,公司在报告其价值时往往具有不完全性,同时,公司使用的信息也通常是没有经过更新的。为了适应会计实务的上述特征,IFRS4明确规定,公司不需要确保其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是相关可靠的。因此,IFRS4引起了问题,特别是当信息使用者比较跨辖区的保险合同时,IFRS4并不利于其作出经济决策。保险行业会计实务质量差、会计信息严重缺乏可比性是投资者及保险业均关注的问题且急需改善。根据四轮实地测试结果,IASB认为,IFRS17的出台将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的信息以提高信息的相关性和透明度,且在统一的会计原则框架下,信息的可比性也会得到显著提升。

二、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合同计量的影响

根据IASB的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文件,新准则IFRS17对保险合同会计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计量和列报两方面。在对保险合同进行初始计量时,首先要对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时产生的现金流量通过概率加权进行准确无偏的估计。保险合同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保费收入以及履行合同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次,要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在折现率的选择上,第一是要能够反映负债现金流量的特征,且应去除未在现金流中反映的影响因素;第二折现率应与具有一致特征金融工具的可观察市场现金流量一致。在折现率的确定方法上,主体可采用“自上而下”方法(采用无风险利率加低流动性溢价进行估计)或者“自下而上”方法(采用相关资产组合的收益率扣除与保险合同负债不相关的折价因素)。最后要进行风险调整,即对实体未来现金流量和成本的不确定性进行评估并对保险人予以补偿。而在后续计量中一项较为重要的变化就是合同服务边际(CSM)的解锁。合同服务边际是指保险合同的未实现利润,且按最能反映合同剩余服务的方式系统地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摊销,即将签单首日的利润逐步于保险合同期间确认。根据IASB的文件,新准则将作出如下规定:实体应随着未来现金流假设的改变,重新校准合约服务边际。若过去及当前保险给付有关的现金流量有所改变时,差额反映在损益中;当未来保险给付有关的预期现金流量改变时,合同服务边际则应随之调整,即通过重新校准边际,促使实体更加准确地估算未来现金流量,对未来的利润也能有更加正确地估计。不同类型的会计估计变更差额计入的会计科目也有所调整:若是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或者是风险调整发生了变化,差额需计入当期损益;若是折现率发生了改变,考虑到保险公司庞大的负债及支持这些负债的资产对市场利率如此敏感,IASB决定将利息支出从损益与其他综合收益项下做区分,利息费用将拆分为两部分:以初始折现率计量的摊余成本信息计入损益科目,而折现率的变化将反映在其他综合收益里,以避免市场利率的短期波动使人难以正确理解保险业者的业绩表现。此外,新保险合同标准还为其他类型的合同提供了修改的会计模型。不同类别的保险合同的某些现金流会随着基准项目的收益变化通过合约特别约定的连结或者间接的连结而变化。对于要求主体持有标的项目并挂钩项目可变现金流的保险合同,IASB引入了特别的处理方法,即“变动收费法”(vari鄄ablefeeapproach)。变动收费法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合同明确了保单持有人对特定基准标的资产享有一定份额;公司预计将基准标的资产收益中相当大份额支付给保单持有人;公司预计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现金流,有相当大比例会随着基准标的资产现金流的变动而变动。变动费用法与一般模型相比主要有两处区别:其一,在后续计量和风险缓解方面,变动费用法体现的是担保价值和合同服务边际中股东份额的变动,而一般模型则包含SCI中所有会计假设的变动;其二,在利息增值方面,变动费用法认为剩余边际应以当前市场利率增计利息,而一般模型则以与初始确认时确定期望值的折现率相同的利率增计利息。IASB的这项改变旨在减少保险合同的会计错配问题,从而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列报方面,主要是引入了保险收入的新定义,以满足投资者对使用与其他行业收入尽可能一致的更显著收入的要求。保险合同收入将定义为以下三者之和:与未来保险保障相关的现金流量的风险调整变动、当期计入损益的合同服务边际金额以及保险期间内预计理赔和给付的金额,并将剔除投资部分。披露方面,新准则将提供对财务报表中科目数额的更多细节,如风险及合同服务边际、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保险期内新签订的合同等,并将继续推进IFRS4中与发行保险合同有关风险的一些披露,如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信用、市场、流动性风险等定量数据。

三、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意义

IASB认为,修改后的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将会完善IFRS4在可比性和透明度两方面的不足。具体如表2所示。

四、新IFRS17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保险行业现状需要准则进行调整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取得了飞速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2016年保险行业相关数据,2016年全行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10万亿元,同比增长27.50%。其中,财产险和人身险业务分别同比增长9.12%和36.51%。保险业提供风险保障金额共2372.78万亿元,同比增长38.09%,高于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速10.59个百分点,保额增速明显快于业务增速。保险业资产总量15.1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2.31%。保险业总支出1.05万亿元,同比增长20.84%。2016年全球保险业增长不到4%,而我国的增速是27.5%。2015年,我国对国际保险市场增长的贡献为26%;2016年,我国增速进一步提高,增长达到27.5%。保险业已进入更快发展阶段。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预测,未来中国保险业的增速可以保持在15%-20%。到2020年,保险业的总资产将达到30万亿元,保险业、保费收入业务规模能够在目前的基础上扩大一倍。我国目前有包括中国人寿、中国平安集团、太平控股等在内的7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随着这些公司跨国经营、融资和上市的需要,统一的一套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显得异常重要。保险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日益国际化的行业,也是被普遍认为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的行业。保险合同会计的特殊性曾一度阻碍了许多非专业投资者了解比较各保险公司,使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缺乏可理解性。新国际保险合同准则即将出台,统一的原则框架将大大提高保险合同会计信息质量。我国保险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而保险业的发展则离不开完善的会计制度以及高质量的财务信息。那么,我国是否也应该基于我国经济形势,对比新国际准则来完善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呢?我国现行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虽然多年来我国始终致力于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工作(如2009年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就在国际上最早引入了IASB的最新成果),但仍存在不足有待完善,还应就新准则的修订之处,进行适当地调整,以助力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二)对我国保险合同准则的调整建议

在对我国会计准则进行调整时,务必要基于我国的经济环境,如资本市场的成熟度与有效性、保险行业的发展阶段及行业特点、专业人员的数量与质量等,因地制宜,不能盲目寻求与国际准则的一致性。1、完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内容规定。在初始计量方面,我国已向国际趋同采用准备金计量三因素模型,但仍存在较大差异。首先,在选取折现率时,国际准则目前只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而我国的规定较具体,通常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利率,再加上合理的溢价。溢价的确定要考虑税收效应、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且根据保监会指引,要以+150bp为上限。而国际上,IASB认为在确定溢价时保险公司不应考虑其本身的信用特性,同时,流动性溢价不能通过直接观察市场变量得到,虽说目前还不存在一个国际公认的确定方法,但是由于我国信用违约互换(CDS)2016年底才落地实行,因此并未采用国际上较多采用的将信用违约互换所显示的信用溢价从企业债中扣除的方法。对于折现率的选取,笔者认为,在国际准则的原则导向下,对其进行适当的具体规定,可以减少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有利于增强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但是在确定溢价时,除了应排除信用风险的影响外,我国还应改进流动性风险的衡量方法。虽然我国信用违约互换仍处于起步阶段,交易主体有待扩充,但可随其发展逐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确定方法,与国际趋同。其次,对于风险调整,我国目前采用情景对比法对其进行计算,即风险调整等于不利情景下的负债与合理估计负债的差额。然而情景对比法的一个不足之处是不能给出置信区间,且不在国际要求的三种方法(置信区间法、条件尾部期望值法、资本成本法)之内。在愈加复杂的保险行业中,在应对一些新兴保险市场和小规模保险企业时,仅凭国际规定的这三种对历史数据有较高要求的方法,很难保证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因此,笔者建议,在确定风险调整时,可以这三种方法为主进行计算,适当时可采取其他方法,但需进行充分披露。在后续计量方面,IFRS17准则对保险合同利息收入和费用列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做法给出了清晰的规定,而我国目前是将折现率的变动所带来的保险负债金额的变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对IFRS4第二阶段进行的主题测试结果,中国人寿认为相关数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能更好地反映公司经营和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因此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相关规定方面,我国可参照新准则进行修订。关于合同服务边际问题,我国也应对未来现金流估计发生的变动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予以调整,即解锁合同服务边际,更加客观地对保险负债予以反映。最后对于列报披露方面,首先我国准则应在保费收入度量标准方面进行改进,明确对与保险组成部分不是“高度关联”的投资或储蓄成分进行分拆处理,避免保费收入虚增问题。同时,我国保险准则对披露信息的要求也比较浅显,只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业的特殊性、风险管控方面的情况在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中进行解释和必要的说明,仍存在改善空间,应向国际准则趋同,加大披露信息的深度与广度,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2、合理确定新租赁准则的执行起始时间。在新准则实施推广的过程中,过渡期的时长选定是至关重要的。合适的过渡期长既可以有效地降低转换成本,又有助于新准则及时顺利地推行。举例来说,IASB将于2017年上半年IFRS17,要求的执行起始时间是2020年。也就是说,IASB给予了各公司长达两年半的过渡期来进行内部调整。这是合乎情势的。首先,IFRS目前被应用于100多个国家,覆盖的地区十分广泛,且各国保险业发达程度参差不齐,各辖区的会计要求也不尽相同。对保险合同会计框架进行统一修改,会对相当一部分的公司产生巨大影响,因此给予公司充足的过渡时间是十分必要的。在过渡期间,公司可以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沟通新准则的变化、调整相关业务决策并对现存保险合同进行重新估值、制定过渡方案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新准则调整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IFRS17的出台将会给作为信息提供者的财务人员带来巨大的挑战。IFRS17中,综合损益表中除了所得税外,所有报表数据均源于精算模型,且财务报告要求更多的财务数据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也就是说,财务人员需要同时具备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税务会计、监管会计这四种能力,这是对财务人员的极大考验。如果有充足的过渡时间,保险公司就可以对财务人员进行投资、精算、财务、IT等方面的培训,选拔培养复合型人才,以提高保险财务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促进财务与精算的融合,为新准则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对我国来说,虽然专业人员的数量与质量不及国际水平,但是由于涉及地区范围相对较小,且不存在国家之间的差异,我国保险合同准则整改的难度要低于IFRS17。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形势和行业发展状况,我国确定的过渡期可短于IFRS17规定的过渡期,新准则可争取在2020年与IFRS17同时开始实施,与国际准则接轨。

作者:王诗雯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德勤.德勤保险会计快递[EB/OL].(2013)./html/2015/0604/18425641.shtm.

[2]何文晶,蔡飞.IASB和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基于保险合同计量部分[J].上海金融,2011,(06).

篇3

【关键词】 保险属性; 保险会计; 保险合同; 公认会计准则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其次,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它以经营特定风险为前提,以集合大量风险单位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进行保险赔付,风险的无形性决定保险产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无法准确预知事故发生概率和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险产品的经营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更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执行普通企业会计制度而没有兼顾行业特点,其会计数据将无法满足基本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也无法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险运营资金链有别于传统制造行业。对于传统制造业,资金链表现为先支后收,即成本发生在前,收入发生在后。保险运营的逆向性表现在先收后支,保险产品定价在先,成本即保险理赔发生在后,因此保险公司在计算利润过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业所适用的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并不适用于保险企业,为了正确评估保险公司的运营,不仅需要对保险会计进行详尽的披露,而且必须单独界定保险企业财务指标,增加赔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标。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所适用的会计规则必须有别于一般企业。保险规则既要考虑会计的一般特点,又必须充分体现保险业的特殊性;既要考虑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保护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顾保险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既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现行的发展特点,又要兼顾国际会计制度的趋同性。

三、保险属性对保险会计规则的影响

尽管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成为全球性的认知,但是极少有学者关注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本文将影响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主要保险属性归类为4性,即时间关联性、利润射幸性、产品无形性和大数平衡性。该部分重点分析以上四类保险属性,并结合其特点分析其对会计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响。

(一)时间关联性

时间关联性是影响保险业会计制度最主要的保险属性,其表现为保单的出售一般都横跨一定的时间,公司运营的优劣与时间的关联十分密切。这一关联性引出了会计学上的两大基本问题,即保险公司资产账户投资科目类的确认和负债类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保险公司在签署保单的同时向保户收取保险金,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对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赔付。从收取保费到支付理赔之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将该部分保费收入进行再投资,通过同业拆借或者购买金融工具等形式获取收益。保险公司的投资类科目成为保险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场上大量的人寿产品引进了投资的概念,许多保险公司出售投资连接账户人寿保险中包含了保户有权利参与分红的投资,如何在财务报表中科学合理地反映这一部分保户投资,成为保险会计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是我国目前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重点,这也是保险经营时间关联性使然。尽管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都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年度。因此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报表上有必要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需要相应的时间,保险会计年度报表为了客观反映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有必要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的保险赔付计提准备金。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该类合同的有效期间往往超过一年,收入补偿和发生成本之间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对该类合同计提责任准备金是会计制度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保险赔付,从而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服务。

(二)利润射幸性

利润射幸性是指保险公司的利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影响,保险行业利润周期的震幅很大,随机性很强。利润射幸性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会计计量方法的特殊性,即会计确认和计量必须运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设,保险会计必须与精算密切联系。

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与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保险会计中凸显了精算的重要性,实现精算与会计的资源共享。此外,利润射幸性引发了保险会计中对巨灾准备等会计问题的探讨,针对目前众多学者对巨灾准备确认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的分歧,利润射幸性的会计要素界定成为未来解决这一分歧的主要途径。

(三)产品无形性

产品无形性是指保险商品的构成要素在很多情况下是抽象和不可见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很难凭借外在的直观感受获得对保险商品品质的准确判断。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保险会计的披露制度远远复杂于其他行业。

保险公司产品的无形性加强了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很难简单地从会计信息中获得保险公司相关风险评估、产品定价等详细信息。为了帮助报表使用者获得有效的信息,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较其他行业财务报表而言必须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以识别和解释承保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和相关风险。除此以外相关的信息还必须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四)大数平衡性

大数定理是保险运营的基础法则。大数平衡性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风险在内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险总赔付相对于保费总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数平衡性给保险会计提出的挑战是,如何在保险会计中使用单一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

保险的大数平衡性为会计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提供了可能。单一评估法是指对会计要素的计量采用单独分开计价(比如针对每个保险合同或者每个风险的评估),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简易的方式对多个合同或者多个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计价。保险会计中综合运用了这两种方式,比如我国保险公司当前适用的会计制度中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中综合运用了整体测算、按产品大类测算和按照个别产品测算等多种方式。保险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产品品种计算应补提的整体准备金差额,也可以选择按照产品大类分别计算各产品大类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或者按照个别产品分别计算各产品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大数平衡性客观上增加了保险会计计量方式的选择性。

四、由保险属性确立保险会计规则的意义

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适用于生物资产、保险和石油天然气开采等特殊行业的会计规则,这主要是由各行业的特殊行业属性使然。尽管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基本的趋同,但是现行的会计制度仍然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少差异,趋同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各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不同,各国所适用的保险企业会计规则也存在差异。但是各个国家保险业之间的共性所在便是保险属性相同,保险产品和经营主体等要素在本质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别。实现保险会计的国际化趋同,只有从保险行业的属性出发,并且根据其属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差异,使保险会计服务于保险业,加强国际保险市场融合和推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

为了使保险公司在2005年能够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决定将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即保险合同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成果于2004年3月,主要对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阶段是由保险合同专家组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视,帮助分析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问题。第二阶段的研究成果尚处在讨论阶段。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目前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所涉及的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内容更为丰富,规定更为详细,对保费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准备金计提等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我国的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还存在着与国际会计准则磨合和修改等问题。研究保险属性决定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必然性,有助于减少磨合时间和降低修改成本,从制度上保证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侯旭华,许闲.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保险研究,2008,(4):17-20.

[2] 许闲.世界各国保险合同界定分歧大[N].中国保险报,2008-03-06(5).

篇4

[关键词] 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 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 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 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 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 purpose 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 ),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 of Recommended Practice, 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

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从会计准则的结构来看,IAS、SFAS、SSAP都是按每个专题分别制定,不分层次结构的,制度的设计以具体规则为基础,具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我国会计准则从纵向上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通用业务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和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制度设计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掌握尺度。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事实上,保险业有其特殊性,其相当多的确认计量(如保险负债)依赖会计假设,若不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极易成为盈余管理的手段。

因此,要实现准则和制度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互动关系。以准则确立原则,以制度规定具体操作;准则要相对稳定,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要相对灵活;准则和制度中相同内容的规定必须一致。

主要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purpose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ofStandardAccountingPractice,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ofRecommendedPractice,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篇6

【关键词】保险会计 会计准则 保险会计信息 新型保险业务

保险业会计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一样,需要得到理论支持。同时保险会计实务能够促使保险会计理论更加适应保险经营环境的变化和发展。这就需要我们能及时对保险会计的发展及现状做出研究。本文主要对保险会计研究现状做出总结,为保险会计的发展做好准备。

一、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会计影响的研究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保险公司会计准则的最新执行标准,新会计准则的使用打破了我国保险合同会计与国际保险会计的处理差异,为我国保险公司走向国际市场打下坚实基础。

新保险准则与旧准则区别主要在两方面:第一,保费收入确认:以保险风险作为确认原保险合同的依据,规定了保险混合合同的拆分标准。第二,准备金计量:对相关准备金进行充足率测试。新保险准则的实施的影响:

1.由于寿险公司投资连结型保险比重较大,因此新保险准则的实施会对寿险业的保费收入规模有较大影响,对于非寿险企业的影响则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准备金计量上。2.包含显著边际,保险公司应当将风险边际与剩余边际计入当期损益。3.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与人员素质的要求更高。4.增加了财务报告的波动性,降低了行业内财务报告的可比性,监管难度增大。

二、保险会计信息质量与信息披露的研究

保险业经营的是风险,销售的是对投保人未来可能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的信用承诺,保险会计作为核算反应保险公司经营效果的工具,必须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准确的,保险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但是由于保费的估计,保险准备金的计提的预计性、不确定性,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时间差,这就像一个“黑箱”,对保险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产生影响。

针对我国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的建议:1.明确保险合同的报告分部口径。2.加强未来现金流相关信息的披露。3.加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4.增加对寿险公司内含价值信息披露。5.应实行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

三、保险会计与erp(企业资源计划)结合的研究

erp就是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企业内部资源共享和协同,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郭荣昌)。保险公司erp系统建立在集成的基础之上,避免了重复和自相矛盾的信息,保证资金流与保险业务处理信息流的同步性。

保险公司erp系统中的财务会计功能不只局限于保险财务处理功能的完善,而是更多地立足于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等,尽可能维信息使用者提供高可靠性、高相关性的财务费财务信息。它比传统的保险会计信息系统(账务处理系统)集成度更高、信息处理更及时。

四、新型保险业务的保险会计研究

近年来我国投资连结保险市场发展迅猛,也由于其组成相对复杂,对于如何对混合保险进行确认和会计处理是一个重要难点。虽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对混合保险合同是否拆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目前国内学界和保险界对于是否分拆混合保险的争议仍然较大。

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1.未遵循拆分确认的原则。2.独立账户损益影响了公司利润。3.独立账户信息披露不规范。

五、保险会计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行业缺乏公平价格的形成机构,业内各公司的获取成本指标也相对保密,保险业内财务报告的可比性较低,中介机构难以做到公正、独立、客观,对一些资产或负债的评估有失公允,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存在很大欠缺。保险会计的多数资产和负债而言,很难可以观察到统一的市场价格,这对保险会计的发展造成很大的障碍。

(二)目前保险会计新准则所依据的三要素法中依据的主要是预期现金流,并不是单独确认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只确认一项净负债,但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影响因素并不相同,直列式预期净现金流出减少了很多有用信息,会降低各公司间保险合同负债的可比性。

(三)

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一般的会计报表信息偏重财务信息,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但在现代保险中非财务信息往往会对决策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寿险公司利润的推迟展先可能会影响保险会计报表的可信度。

篇7

关键词:保险业;会计准则;国际比较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1-0076-04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一、保险合同的变迁和主要内容

1982年,美国的SFAS60《保险企业会计和报告》首次了关于保险企业的会计准则和以AICPA保险行业审计指南和立场公告为基础的会计实务,大大地推动了保险会计的发展。随后又在1987年了SFAS97《保险企业对某些长期合同以及投资性销售实现利润和损失的会计和报告》,1992年SFAS 113《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再保险会计和报告》,1994年SFASl20《互助寿险企业与保险企业对某些长期参与性合同的会计和报告》,使得保险企业的会计准则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4年3月的IFRS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是首个规范保险合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同时也是IASB关于保险合同第一阶段的成果,IASB于同年9月成立了保险工作组,以重新审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对所有相关概念和实务问题将于第二阶段做出进一步研究。

我国在1993年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发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终于在2006年首次出台了针对保险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其目的主要在于规范保险会计以满足投资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根据准则的时间,我们可以看出,国际IFRS4和我国的25号和26号准则相隔时间较短,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而它们的出台也同时借鉴了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这就必然导致保险会计自诞生开始便与国际趋同,减少了很多国际协调的工作。然而,对于保险会计这一领域,在国际趋同的形式下,也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异。

二、准则的具体比较

(一)关于保险合同定义的比较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承保人的主要公告,规范的是保险主体即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因而,没有明确地定义保险合同。但是在《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3号――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再保险的会计和报告》的第一段中规定:“保险对可能在特定期间内发生或被发现的特定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损失或者负债提供保障。作为从投保人处获得付款(保费)的交换,保险企业同意在特定事项发生或者被发现支付给投保人一定的款项。”IFRS4《保险合同》在《术语表》中规定:保险合同,合同的一种,按照该合同,合同一方(承保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保险事项)对合同另一方(投保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从而承担源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险风险。我国在第25号会计准则中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

从三者的比较中可以发现,IFRS4强调了两点内容:一个是“未来事项”,那些因为由过去的事项所引起却在合同期限内发现的损失,或者那些因为合同期限内事项的发生而导致合同期满才被发现的损失,这些保险事项将会被排除在定义之外;另一个是“重大保险风险”,指出只有将重大保险风险从投保人转移至保险人的合同才是保险合同。虽然国际会计准则意在“谨慎”,但是这样一来,一些并没有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就会被排除在外,而他们仍然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如果这些被排除在外的保险合同按照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另一些合同按照IFRS4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一来,反而导致这些信息缺乏可比性,那么这些信息又怎能给信息使用者带来帮助呢?因此,这种定义“保险合同”是很有争议的。我国财务会计准则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我国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在考虑了国际会计准则曾使用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在特定时期内由于某些事项或情况之发生或发现而使承保人承受确定的损失风险的合同,这些事项或情况包括死亡(对于年金而言,指受领人的生活状态)、疾病、残疾、财产毁损、对他人的伤害以及中断经营。”后,制定为:“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定义限制了保险是除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外的财产保险,它是在现有已存在保险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定义的,如果将来有新型保险种类出现,则需要随时对该定义进行修订和补充。

(二)规范内容和适用范围的比较

1.规范内容

保险会计按其所涵盖的内容可分别指保险公司会计和保险合同会计。美国SFAS60就是对保险公司的会计进行规范,而国际IFRS4和我国新准则则是对保险合同的会计进行规范。由于保险会计的特殊之处在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其他活动没有特别的不同,而除了保险公司以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也可能签发和销售保险合同,那么对不同行业同一类型的交易进行统一规范,增强了会计处理的可比性,无疑将保险会计定义为保险合同会计会更加恰当。在我国,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就是指持有保险经营权许可证的企业(即保险公司)签发的合同。所以,更确切地说,准则规范的内容为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

2.适用范围

准则范围限定了准则规范的对象,确定准则的范围是准则制定者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和互助社会团体的通用财务报表建立了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国际IFRS4《保险合同》准则适用于:签发(或持有)的保险合同(包括再保险合同)、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金融工具。我国第25号新准则《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新准则《再保险合同》,分别适用于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也就是说,美国是针对特定的行业和公司做出的规范,与国际和我国准则只是就保险合同的内容上具有可比性。而国际会计IFRS4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我国准则的适用范围,对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金融工具也做了相应的规范。

3.保险业务的分类

美国的保险业务分为长期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这里长、短期并不是以合同时间(年限)为标准划分的,而是以合同在展期内是否有效为准来划分的。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将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对不同的保险合同采用同样的会计原则。我国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划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与美国的划分极具相似性。“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缴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三)确认和计量的比较

1.确认的比较

确认是指把一个事项作为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正式加以记录和列入财务报表的过程。进行确认有四个基本标准,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从保费收入、理赔成本、未来保单给付负债等方面进行具体细致的规范,对于长期保险、再保险、特殊保险企业都自成一项会计准则对前期的准则进行补充修正。IFRS4《保险合同》准则从下列三个方面对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1)对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要求的暂时豁免;(2)负债充足性测试;(3)再保险资产的减值。IFRS4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第一阶段的成果,考虑到在项目第二期还将对某些核算方法与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因此,对保险合同中出现的有关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没有作出规定,只对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做了少量改变,并允许保险公司继续沿用目前其所在国的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我国第25号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从收入、准备金、成本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而第26号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则是从分出业务和分人业务,即从分保人和再保人这两个角度来进行规范。也就是说,我国新会计准则的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是从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这几个方面作出的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并没有提及,考虑到新准则出台的迫切,所以没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规定的那么面面俱到,在保险合同的特殊财务会计规范方面,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范。

2.再保险的规范

美国SFAS113号《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再保险的会计处理和报告》详细说明了保险企业对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建立了作为再保险进行会计处理的条件,并规定了短期合同、长期合同再保险的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将保险合同具体的区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而是合在一起进行规范。我国新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从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两方面分别进行规范,操作性较强,但是对于业务的判断方面没有进行具体的指引,对于较为复杂特殊的业务,也缺乏必要的指导。

3.再保险资产的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IFRS4要求对再保险资产做减值测试,规定如果分保人的再保险资产发生了减值,则分保人应当相应减少其账面价值,并将减值损失确认为损益。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13号《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再保险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和我国第26号新准则《再保险合同》,对再保险资产的减值都尚未进行规范。

(四)披露的比较

美国、国际及我国财务会计准则都要求对保险合同的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下表列示了SFAS60、IFRS4及我国新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各特定项目的披露要求。(如表所示)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各准则的规定内容在保险资产、负债准备、再保险等方面都有涉及,美国因为是针对保险公司的具体会计准则,所以从公司角度考虑的内容更加完整、详细、明确,对合并报表、所得税、股利分配、权益等相关问题也要求有所披露。而国际财务报告则更加注重风险的揭示,在保险合同风险的控制以及现金流量预计方面要求披露更多的信息,这些在我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中均未涉及到。相比之下,目前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还只在于解释报表,披露的目标是,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没有像国际IFRS4要求披露的那样,涉及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进行披露的内容,也没有关于保险以及金融潜在风险的详细信息,特别是对各种假设变动的灵敏度以及相关风险管理操作的信息披露内容。

(五)特殊事项的比较

1.嵌入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投保与生存年限联结的年金合同期权等。IFRS4规定,当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没有紧密关系及其与保险合同的价值有相互关系时则不需要单独列示,并作为衍生工具核算。而我国相关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未对其进行规范,但在第22号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则要求从混合工具中进行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规定,这样的衍生工具必须单独予以核算。

2.分拆

IFRS4指出当保险合同同时含有保险成分和存款成分,并且承保人能够单独计量存款成分时,要求承保人对这些部分进行分拆。在我国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指出,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当其能够区分并且能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分拆,但如果不能区分或不能单独计量的,应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3.负债充足性测试

由于保险业务准备金多建立在精算模型基础上,为了保证准备金的安全性,IFRS4和我国新准则都要求保险公司在每个结算日评估其确定的保险负债是否充足。如果测试表明负债是不足够的,则必须将全部不足金额计入损益。

三、对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思考

(一)规定条文缺少必要的严谨性

1.“保险合同”概念模糊

我国第25号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的定义,“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除指明“保险合同”具有“保险风险”外,用“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来代替保险合同的“不确定性”,“给投保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的赔付关系”,不能清晰地指明什么是保险合同。

2.准则与规定的统一工作尚未完成

IFRS4指出,充足性测试涵盖所有负债,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我国25号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中,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规定为:“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也就是说,测试对象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却没有囊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在保监会的管理办法和细则中,则有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那么,究竟是否该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准则”与“规定”,到底该听谁的?

3.“负债充足性测试”的方法没有进行明确地规范

在IFRS4的规定中指出“测试必须考虑所有合同项下未来现金流量的当前估计值”明确地规定了测试的方法。而新准则中对测试方法只用“精算”来代替,虽然比较贴近实务的处理方式,但是却降低了精算师以外的人员对负债充足性测试的理解,显然也缺少其测试的透明度。根据Petroni and Beasley(1996)报告,在他们调查的美国保险公司样本中,超过90%的保险公司在估计损失准备金时都发生过重大错误。所以,如果能够将相应的测试方法明晰化,将会增加精算师以外人员对准备金的理解能力,也有助于督促精算师以更加谨慎、科学的态度进行准备金计提工作。

篇8

【关键词】IFRS IASB 保险 精算师

一、IFRS的背景与现状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曾经被称为国际会计准则,它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制定,在欧洲一些国家、中国、香港、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家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一系列以原则性为基础的准则,它只规定了宽泛的规则而不是约束到具体的业务处理。到2008年为止,大量的国际会计准则提供了多种可选的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改进方案是尽量找到并减少同一业务的可选处理方案。另外,在2004年以前,不存在专门针对保险合同的国际会计准则,世界各国保险业的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五花八门,千差万别。为了协调各国和各地区的保险会计实践,帮助报表使用者更好地进行涉及保险行业的经济决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起就开始着手建立有关保险合同的国际会计准则。本文概要介绍了IFRS的背景与现状,以及其对保险人、精算师的影响,IFRS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IFRS有关的国际精算标准以及保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二阶段进展情况,并从我国金融行业所面临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前身IASC组织了一个工作小组,负责设计保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此同时,其他多个制定会计准则的团体也成立了一个联合工作组,负责制定关于“金融工具”的财务报告准则,包括固定收益证券、股票和衍生工具及类似金融资产与负债的财务报告准则。这两个工作组均取得了一些进展:从九十年代末至2000年初发表了一系列准则草案公告和讨论文章。然而,对于IASB来说很明显的一点是:在2005年实施IFRS之前,这两个小组的工作均不能如期完成,会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带来的影响包括:一是目前还没有保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推行应用IFRS的过程中,IASB将允许各国会计机构继续沿用原来的保险会计准则,但仅限于与保险负债有关的项目。对于保险人其它的会计项目,如资产和非保险负债,则须遵照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二是IASB现有的关于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IAS39),有一些变动和改进,允许采用混合会计方法。因此,对处于不同会计体系中的保险人而言,IFRS可能会带来潜在的不一致性,因为保险人的会计政策中可能既包括新IFRS的要求,又包括一些当地会计准则的要求。此外,虽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4”)已于2004年3月颁布,但对这些准则的国际解释和理解才刚刚起步。IASB随后了一系列解释、说明及进一步修正现行准则的建议,但对IFRS的国际解释仍在继续。

二、IFRS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投资合同

在新IFRS下,寿险公司签发的投资合同再也不能像从前那样被当作“保险合同”,而应该视为“金融工具”,按照IAS39和IAS18这两个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关于采用这两个准则处理投资合同的指导原则还欠明确,尤其是下述两个问题至今尚未解决:一是关于合同交易费(entry fees)的处理。合同交易费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种收入,由客户支付;争论的焦点是如何确认这些费用。有观点认为不管这些费用是否已经实际收到,都应做递延处理并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摊销;对于那些将合同交易费用一次性全部确认为“已赚”收入的保险人而言,这样处理会带来显著不利的效果;二是关于投资合同获得成本的递延。IAS39及IAS18对获得成本的定义非常狭窄,只限于“增量成本”(incremental costs),何谓“增量成本”并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但是不管采取哪种处理方式,无法摊销非增量成本的事实都会增强对合同交易费用做递延处理的要求。

2、资产和负债不一致

关于IFRS,很重要的一点是,不同会计交易或项目遵循不同的会计标准,而且不同的国际会计准则包含的会计方法也不相同。有些保险公司被要求沿用在IFRS之前使用的保险负债会计准则,对于这些公司来说,采用的是一种混合会计政策。因此,不同的资产负债表和/或损益表项目很有可能采用不同的评估基础,其结果具有不一致性。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寿险保单给付可以依据资产市价来确定;但依据IFRS,公司可以对这些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基础。IFRS也没有明确的给出与资产计量一致的保单负债计量机制。投资连接型产品同样存在这些问题。这种不一致很有可能使信息利用者对所报告利润的波动和净资产状况产生误解。但目前仍然不能确定的是,到2005年是否能够妥当地解决上述不一致性。

3、分红业务

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在分红业务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下述不确定性,即:IFRS4中的“任意分红特性”(discretionary participating feature)是什么?它的判别标准是什么?在那些对保单条款语言和/或法定保单分红权力没有明确规定的辖区,这将会带来显著的分歧。

三、与IFRS有关的国际精算标准

伴随着IFRS的执行,国际精算协会(International Actuarial Association,IAA)也承接了几个关于国际精算实务准则(International Actuarial Standards of Practice,IASP)的项目,目的在于协助全球的精算人员应对新IFRS给精算带来的影响,以及在新IFRS下维持报告的一致性和适宜的做法。这是IAA第一次国际性准则,标志着IAA顺应时展要求,在使精算职业真正成为一种全球性职业的进程中迈开了第一步。IAA在2004年11月已正式公布了7个IASP的征求意见稿,预计近期还会再公布另外4个IASP。这些IASP原则上是一种教育性的指引,一开始不会强制会员机构执行,但在将来,所有会员机构都要采用这些IASP。这些IASP的征求意见期是四个月,预计很快就会公布最终的IASP。这些IASP的主题包括:依据IFRS下报告的“精算实务”、设定投资合同的“当前估计”假设、投资合同评估的“度量方法”、最低负债测试中的“负债充足性”、“合同分类”、分红保单的“任意分红特性”、“内含衍生产品”、“会计政策的变更”、“披露”、“再保险”和“业务组合”等。对于受IFRS影响的辖区来说,当地的精算协会需要:审查IASP征求意见稿,并将意见反馈给IAA;评价当地现行标准和指引及其它基本法规与IASP之间的相似及冲突之处;制定执行或实施IASP的策略。精算协会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IASP对于在协会辖区以外执业的会员机构以及顾问机构会员在编报方面的影响。

四、保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二阶段的进展

考虑到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欧盟时间表等原因,2002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将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制订分成两个阶段进行,分别称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Phase I和Phase Ⅱ)。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进行有限的、过渡性的改善,并要求保险人按照要求披露相关信息。2004年3月,IASB了IFRS4,标志着第一阶段的任务基本完成。IFRS4已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并在欧盟各国。澳大利亚等区域实行。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保险合同的会计计量及列示规则,将重点关注如何引入公允价值准则来对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ASB目前没有对第二阶段设置时间表,但希望在2007或2008年正式颁布并生效。同时,作为有关保险合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设的第一阶段成果,IFRS4允许各国保险公司在大多数领域维持当地现有的会计政策,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强制性要求。具体来说,IFRS4允许保险人继续采用原来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得重新变为下列做法的事项主要包括:对准备金继续采用非折现的方法计提;在保险负债的估计中加入额外的谨慎性;在保险负债的计量中反映未来的投资额度;继续确认递延取得成本(DAC);允许保险分支机构采用不一样的会计政策等。同时,IFRS4要求所有保险公司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要求包括:禁止将巨灾准备金和平衡准备金作为负债项目在报表上列示;保险人应当对负债进行充足性测试;负债必须列示再保险以前的金额,再保险资产应该单独列示,不得与相关负债抵扣;保险人必须按照规定披露保险合同的相应信息等。仔细分析不难发现,IFRS4的许多规定都是直接针对保险负债制订的,其他规定也多与保险负债密切相关。考虑到准备金是构成保险负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分析IFRS4涉及准备金的强制性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显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五、结论与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P2WG工作组开展上述项目的同时,另一个IASB工作组也在重新考察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IAS32和IAS39(小组名称为FIWG)。鉴于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紧密关系,FIWG与P2WG这两个工作小组应该密切合作,并互相关注对方的工作成果。在上述IFRS议题的影响下,P2WG和FIWG这两个小组最后提交的报告内容将会如何,值得我们期待。与此同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履行非寿险业务未了责任所需要的资金额度,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其他责任准备金等。目前,我国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核算和列示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财政部颁布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准备金的计提和管理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保监会2004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细则》。该管理办法对准备金种类、计提方法等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没有涉及会计核算和报告问题。2006年初,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主要是在借鉴IFRS4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会计实务,特别是我国保险公司境外上市情况起草的。从准则的现有内容以及准则制订者的态度来看,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保险合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特点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IFRS4的这一规定仍然对我国有很大启示:一是对于那些要求作为负债项目计提巨灾和平衡准备金的国家或地区而言,IFRS4的这一规定对当地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报告有很大的影响。但对于那些原本就没有要求作为负债项目计提巨灾和平衡准备金的国家或地区而言,IFRS4的这一规定就没有什么直接影响了。我国属于后一种情形,以前巨灾准备金在我国被称为“总准备金”,从年终结余中专门提取。但在现行的监管法规和会计法规中,都没有对巨灾准备金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从表面上看,IFRS4有关巨灾准备金的禁止性规定不会直接对我国现行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数量和会计核算、报告列示产生任何影响。二是IFRS4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相关规定启示我们,首先需要协调和明确监管制度和法律制度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在具体测试的准备金种类。测试方法和测试后的会计处理问题上达成一致。其次,由于充足性测试的结果最终很可能影响损益,提示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对准备金计提和定价程序的管理。最后,如果充足性测试的结果是需要补提准备金,将会加大税收准备金和会计准备金之间的差额。如何协调税务机关监督保险公司上缴税款以及监管机构激励保险公司充分计提准备金、有效保持其偿付能力之间的关系,将是保险实务中一件棘手的难题,需要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和支持。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组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8[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 爱普斯顿、莫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与应用(修订版)[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3] 朱星文:会计国际趋同研究的中国视角[J].当代财经,2009(2).

篇9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1-0073-03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国家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在新颁布的准则中,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的准则,尤其是涉及保险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等准则在保险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与此同时保监会及时明确了“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实现“会计报表层面的切换”,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管理流程层面的切换”和“会计账目层面的切换”。

一、新准则带来的新变化

(一)财务报告的规范化,推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新会计准则系统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对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进行了规范,推动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保险(商业保险)是保险企业在当期收取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企业的业务性质既不同于产品制造业,也不同于商品零售业。保险业虽属金融服务业,但与银行业也不尽相同。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显著的不同在于:1.保险产品的收入是先于成本发生;2.保险企业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等,而各种准备金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准确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其中的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分别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做了明确的规范,体现了保险企业的管理和操作流程,进一步促进保险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将财务会计信息以成本效益的观念传递到公司各个层面,为保险公司经营预测、计划、决策、执行、评价、考核等管理流程提供数据支持。

(二)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增强了保险业国际竞争能力。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既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又可以促进我国保险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全开发,一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客观上要求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市场相配合,另一方面也使中资保险企业尽快熟悉了解国际会计准则。新准则要求更高的透明度和基于资产和负债相匹配的更复杂的业务决策,为保险企业走出国门,筹集海外资金奠定基础,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新会计准则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增加保险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国内保险业会计标准存在四套会计标准体系,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未成体系的16个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适用的香港会计准则(类似国际会计准则)。这几套会计标准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不仅使保险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会计数据缺乏可比性,即使在行业内部,各家公司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保费收入、承保、偿付能力等进行计算,也无法进行准确的横向比较。各公司加总的数据也无法充分反映其实际状况,不能真实、公允表达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财务信息,也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具有可比性的原则,对于投资者的决策以及监管者的调控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打破了行业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规范了保险会计处理,使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得到了提高。

二、“新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解读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的准则是《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这两个准则的特点主要有:

(一)新准则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新准则在借鉴国际惯例、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基础上,引入保险风险概念,把是否承担保险风险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准则要求进行分拆,并分别对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这一要求和国际会计准则报告相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保险合同定义为“保险合同是这样~种合同,在这种合同下,一方(即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同意另一方(保单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对保单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响时,向保单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做出支付。这些特定事项不是指以下变量的变化,即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根据该定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律费用保险、寿险、年金和养老金保险残疾保险、健康和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等均被包括在此准则的范围内,而投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因此被排除在保险合同准则范围之外,以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标准进行规范。

(二)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按不同种类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相应的差异,如新准则规定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和寿险保险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新准则规定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不同种类的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因保险合同性质而不同。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我国原有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没有非寿险和手续合同之分,只规定了保险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采取趸交保费的,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

(四)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性质不同。新准则规定,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

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可以看出新准则明确了以保险精算结果来确定未决赔款金额,更凸显了精算在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中发挥的作用,同时在确认时点上也更提前。新准则同时明确了未决赔款准备金除包含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外,还应当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这与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相一致。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它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五)新准则提出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为了更加谨慎、真实地反映保险人所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要求保险人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一概念的引入也契合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六)新准则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改变了确认收支的时点,与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不同,减少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七)新准则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抵消,也不应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直接抵消。在列报中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摊回责任准备金等项目。

(八)新准则确立了分入业务会计处理的方法。再保险接受人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计算分保费收入,间时再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进入当期损益。这种要求既参考了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做法,也考虑了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实际做法。

三、有关新准则――保险合同准则的思考

思考之一:新会计准则未界定“再保险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二条规定:“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未界定“再保险风险”,而“再保险风险”在再保险合同定义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界定再保险合同的重要因素。“再保险风险”定义不明确,再保险合同的界定也难以统一。可见,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在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这可能纵容保险公司将没有转移“再保险风险”或转移“再保险风险”不够充足的合同“伪装”成再保险合同粉饰财务报表。

思考之二:新准则难以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

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insurance)是一种非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它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并经原、再双方在合约中协商约定一种或几种风险的转移。即原保险人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才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为正确理解有限风险再保险,需明白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财务再保险之间的区别。

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相比其特点:第一,有限风险再保险将风险转移与风险融资相结合,在有限转移核保风险的同时为分出人提供财务支持,再保险人承担很有限的风险,大部分风险由分出人自己承担,但价格比传统再保险便宜;第二,合同期限较长,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利用“时间经过”的概念来分散风险的,所以合同期限较长,多为3-5年;第三是费率比较灵活,可以依照分出人事后索赔情况来确定保费。

正因为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上述特点,使其具有降低再保险保费、减轻巨灾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衡原保险公司各年度利润水平,调节各年度税收支出额,增强现金流、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保护关键的比率和评级,使原保险公司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等优点。正因为如此,引发了不少滥用情形。如果将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比如说是贷款)仍作为再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就会使得公司账面利润虚增,一些保险公司正式利用这一可乘之机打球,粉饰经营业绩、美化财务报表、规避保险监管和税负。

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从我国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及监管要求来看,保险公司有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改善财务状况的动力:一是应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压力。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的监管,在监管的压力下,保险公司有可能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虚假提高偿付能力。二是扩大承保能力。我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而不少保险公司资本金较低,在做大做强的压力下,可能会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来扩大承保能力。三是为实现上市目标而粉饰财务会计报表。根据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要发行新股,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为通过证券市场扩大资本规模,保险公司有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财务会计报表的动力。

思考之三:借鉴美国FASB完善我国再保险会计准则

在美国,有限风险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取决于两点:第一,转移什么风险;第二,转移了多少风险,并设置了再保险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分保给再保险人的部分,再保险人必须承担显著的保险风险(包括时间风险和承保风险)。对不包含保险风险的再保险合同,FASB113规定不采用再保险会计,而是采用规定的存款会计进行处理,反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篇10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全球资本市场日益开放融合和信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在近年来尤其是在最近十年里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加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或者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行列。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更使人们认识到,制定一套全球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对于全球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球会计准则趋同步伐进一步加快,各国或地区采取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部分国家或地区认为,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策略应当选择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部分国家或地区则认为,在选择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时应当考虑本国或本地区具体情况,主张采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而非“直接采用”的策略。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加转型经济国家,如何选择恰当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对我国未来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企业改革以及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影响重大。本文拟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就此问题展开研讨,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和当前国际会计趋同形势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顺时应势,积极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和国际趋同工作,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尤其是2005年,在我国多年会计改革的坚实基础上,在财政部王军副部长关于“趋同是方向、趋同不等于等同、趋同是过程、趋同是互动和趋同是新的起点”的国际会计趋同五原则指引下,在广大会计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建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取得了历史性突破。近年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显著,举世瞩目。

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并建立了务实有效的持续趋同机制。中国是继欧盟各国、澳大利亚等之后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重要国家,走在了美国、日本、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或地区的前列。不仅如此,近年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还不断修改完善,了多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既保持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又切实解决我国会计实际问题。例如,2009年底我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国际准则中尚未明确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不仅大幅提升了我国保险会计水平,领先于国际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且促进了保险行业业务转型和结构调整。

2.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进程做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互动,切实维护了我国利益。趋同不是让一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单方面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而应是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各国家或地区准则制定机构之间相互沟通,相互借鉴,相互认可。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过程中,我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并得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认可,最终促成有关准则按照我们的建议进行了修订。例如,在我国,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上均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如果彼此之间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根据我国反映的情况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仅同受国家控制但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投资关系的企业,豁免按照关联方进行披露”,从而限定了国家控制企业被认定为关联方的范围,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的披露成本和披露风险。再如,我国为解决我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估引发的会计计量问题,在多次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修订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入账,中国改制上市的公司从此不需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持续评估,显著降低了这些上市公司报表编制成本。

3.我国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平稳有效实施四年多,实施范围也由上市公司扩大到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果。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通过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方法,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和监管。上市公司年报分析报告表明,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生效起已连续四年得到良好实施,有效地限制了企业的短期行为,支持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为我国金融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仅全面提升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也满足了服务我国经济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4.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其实施的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世界银行于2009年10月在《中国会计审计评估报告》中充分肯定了我国会计准则改革的成就,并称“中国会计准则建设和实施的成功经验是可供其他国家仿效的良好典范”。欧盟高度评价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改革以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进展,充分认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称赞中国经验值得欧盟在会计准则建设过程中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前任主席戴维・泰迪爵士在2010年中国财政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高层会议上赞誉,“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自2005年以来所作的一系列决定推动了亚洲与国际的趋同进程,并认为中国过去只是在学习,而现在走到了前沿,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全面修订准则时期已经能够提供良好建议,甚至达到了改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的水平”。201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任主席汉斯・胡戈沃斯特访问中国时表示,“在会计方面,中国取得了重大进步,在很短的时间内打造了一支专业队伍,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并得到诸多国际机构的赞赏,这些成就足以让中国引以为豪。”

5.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世界一些主要资本市场的等效认可,为降低我国企业海外上市融资成本、促进我国会计审计行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条件。2007年,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了联合声明,实现了两地会计准则的等效互认。在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三年时间等效后,中国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获准可以采用内地审计准则为内地在港上市公司(H股企业)提供审计服务,H股“双重审计”政策被取消,进一步深化了内地与香港会计交流与合作。2008年11月,欧盟决定在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过渡期内认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允许进入欧洲资本市场的中国企业可以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不再要求我国企业编制调整财务报表,这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转换成本,促进了中欧贸易和资本流动。自2011年年初以来,中欧双方启动了中欧会计准则的最终等效评估,计划于2011年年底完成相关评估工作,并做出等效互认决议。2011年1月,中欧在会计准则等效互认的基础上实现了审计公共监管等效,避免了双方监管机构重复检查,节约了监管资源,对中欧双方会计和审计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造就了一批熟悉国际会计实务、具有国际视野、能够积极参与国际准则制定的国际化人才。自2005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以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会计人员开始接触并熟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时也逐渐具备了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能力。此外,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国内准则研究人员密切跟踪并认真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各项修订和变动,分析其变动原因以及可能对我国实务产生的影响,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发展建言献策。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虽然对我国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更为我国持续推进会计准则国际化造就了一批卓越的会计人才。

(二)当前国际会计趋同的形势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要求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将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此,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积极响应该倡议,并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当前,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正在重新构建,国际会计格局正在发生重大调整,会计国际趋同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1.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正在重构,金融监管国际协调日益加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出更高要求。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全世界金融体系造成了重大冲击,导致世界经济出现了明显衰退。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金融体系进行改革,以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和促进世界经济复苏。一方面,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强化国际合作,建立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处理机制。另一方面,各监管机构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和有效的执行模式,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通过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加强风险管理,并协调流动性风险监管。

2.多年来美欧主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格局正在被打破,新兴经济体的国际影响力逐步扩大,国际地位日益提升。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层面上,新兴经济体的影响力日益显现,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22位受托人中来自新兴经济体的受托人共有4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15位理事中来自新兴经济体的理事也有4位,监督委员会中也将有可能新增4位新兴经济体代表,这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的治理结构以及具体会计准则项目的制定和修订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2011年7月,在中国的积极倡议和主导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立新兴经济体工作组,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成员包括二十国集团中的新兴经济体成员和马来西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联络办公室设在中国,由中国负责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工作组重点研究探讨新兴经济体特有的、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进一步增强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参与度。在地区层面上,一些地区性组织的成立和崛起,如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AOSSG),增强了本地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做出了表率。在国家层面上,中国等新兴经济体通过密切跟踪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金融工具、保险合同、公允价值计量等项目,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工作,做到了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互动,促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能更多地考虑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

3.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正积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提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公认性。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世界各地的权威公共部门对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受托责任和治理结构改革给予了更多关注。为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希望通过重新审议在当前环境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目标的适当性、基金会的现行治理、监督委员会的受托责任及其成员构成等治理结构层面的问题,既推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高质量全球会计准则这一目标的实现,又维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公共受托责任与独立性,进而提升全球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认可度。

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多项具体准则修订进入关键时期。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产生了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提供更好的实务指南,提升财务报告透明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十多项准则项目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降低金融工具准则的复杂性,从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以及套期会计等多个方面对现行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全面修订;为统一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的相关处理并对当前实务进行指导,单独制定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针对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全面修订租赁准则,拟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并取消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等。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11年5月的公允价值计量等几项准则以外,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其他准则项目正在修订过程中,有些准则项目预计将于2011年底前或2012年上半年再次征求意见稿,而有些准则项目可能会被延后。

5.各国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或趋同策略不一,美日的表态需要积极关注。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例如欧盟、澳大利亚、南非等;有些国家或地区表示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例如巴西、印度等;而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态度尚不明朗,例如美国、日本等。根据美国和日本已经的路线图,这两个国家将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决定是否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1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了《为美国发行人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探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可行方案,但并未做出明确表态。随后,日本于6月宣布推迟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于美、日是世界两大主要经济体,对于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能否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间协调一致,将关系到建立全球高质量会计准则目标的实现,为此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美、日两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权威部门的动向。

6.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希望世界各国和地区能够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趋同层面上,以真正实现全球使用同一套会计准则的目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趋同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还是在于完全采用,各国家和地区只有完全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才能充分获得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益处。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希望各国家和地区能够克服文化、法律、政治方面的困难和障碍,最终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立一套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一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贯彻执行这样的政策,无疑会给那些尚未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家和地区带来较大压力。

二、世界各国家或地区目前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策略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并正在转化为实际行动。据统计,世界上已有将近120个国家和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际影响力可见一斑。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研究发现,目前各国或地区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的策略上总体可以分为“直接采用”模式、“趋同”模式和“认可”模式等三类。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在2011年5月的《为美国发行人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中提出了“趋同认可(condorsement)”模式。对这四种模式的特点、影响和运用环境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科学探索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策略。

(一)“直接采用”模式

在“直接采用”模式下,一国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将一字不改地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国家或地区不再保留会计准则制定权。换句话说,该国家或地区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不需履行任何审批或修订程序。目前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建设采取直接采用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模式。

(二)“趋同”模式

在“趋同”模式下,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准则制定机构不直接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其会计准则体系中,而是保留了当地会计准则的准则制定权。采取“趋同”策略的国家或地区不会一字不改地完全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是在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并保留一些具有本国特色的内容。印度是“趋同”模式下的典型代表之一。根据1956年印度《公司法》,印度会计准则应当由中央政府制定颁布。2011年1月,负责印度会计准则具体制定工作的印度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本国会计准则,在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同时,还兼顾了印度国内法律和经济环境的需要。为了与印度的法律、监管和经济环境保持一致,印度会计准则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印度特殊国情作了适当修改,例如,将准则的过渡日设定为当期、引入额外的披露要求、省略某些选择权或可选会计处理、并保留使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术语等。

(三)“认可”模式

在“认可”模式下,一国或地区决定采用某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前由法定机构先执行认可程序。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认可的过程中,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定机构有可能对拟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欧盟和澳大利亚是采用这一策略的典型代表。欧盟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前,必须经过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认可,对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采用,或修改后采用。在澳大利亚,法律赋予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负责监督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制定过程的权力,并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给予直接的战略指导①。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包括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框架,还根据澳大利亚法律环境的特定要求,专门为非营利组织增加了一些内容。

(四)“趋同认可”模式

在“趋同认可”模式下,一国或地区将推动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同时保留本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及其制定本国会计准则的权力,对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逐项认可,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指南、解释或其他披露要求。2011年5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了有关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工作的工作人员草案―《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提出了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入美国会计准则体系的一种全新模式―“趋同认可(condorsement)”②。在该工作计划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强调,“趋同认可”的目标并不是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代替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而是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即不是“美国发行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是“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美国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是一致的”。

概括而言,从上述四种模式来看,一些国家或地区经过认可后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一样,未做任何改动,而有些国家或地区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翻译为当地语言,还有些国家或地区则为解决国家特定问题而做出一定修改或为某些行业中存在的特定问题提供详细的指南。在“认可”模式下,如果最后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做修改,“认可”模式的结果与“直接采用”模式的结果是完全一样的,即为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美国提出的“趋同认可”模式,则是将“趋同”和“认可”两种模式进行了整合。为便于下文分析,我们将上述四种模式归类为两种类型,即“直接采用”和“趋同”模式。

三、结合国际国内形势选择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

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金融格局正在重构的背景下,尤其当美国对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态度尚不明朗、日本宣布推迟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我们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恰当抉择,尽可能减小国际政治经济外力的干扰,审慎选择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策略,既要体现我国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责任和风范,又要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争取主动,灵活应对。“趋同”策略是我们在我国会计准则改革和建设过程中一贯坚持的方针政策。2010年4月2日,我国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进一步明确中国未来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仍将采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模式,而非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于对我国的法律环境、语言习惯、解决实务问题、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以及会计国际化发展的主动性与灵活性等因素的考量,坚持“趋同”策略是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当前与未来发展需要的并且是务实有效的做法。

(一)采用“趋同”模式符合我国的法律环境

中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中国境内企业必须遵循由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例如企业会计准则。从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来看,“直接采用”策略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要求,同时也将有可能使我国丧失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权。而在“趋同”模式下,企业会计准则仍是我国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一根本原则没有改变,但在会计处理原则、确认计量方法等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

(二)采用“趋同”模式与我国语言习惯相适应

英文和中文的语言习惯具有较大差别,法律语言的形式更是大相径庭,如果将英文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字不改搬套翻译成中文,很有可能既没有完全表达准则的原义,又与中文语言习惯和中国法律行文格式相冲突。因此,“直接采用”策略不甚符合中国的法律语言习惯。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的英文名称“Employee Benefits”直译为“雇员福利”,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使用的是“职工”,而非“雇员”,并且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福利”的范畴比较小,我们将其称为“职工薪酬”,不仅符合我们的法律用语和语言习惯,而且也使名称与该准则所规范的内容更加一致。再如,《国际会计第12号―所得税》中所举的所得税示例都是基于国外税法,在国内外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因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引入的这些所得税示例既不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也无助于指导我国会计人员的实务操作。毫无疑问,采用“趋同”模式来制定和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

(三)采用“趋同”模式便于及时有效解决中国会计实务问题

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推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是我国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会计准则制定的根本出发点仍然是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实务,解决我国会计实务问题。基于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采用“趋同”模式,而非“直接采用”模式,是务实、有效的举措。例如,在我国存在大量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合并业务,这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尚未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范。假设我们采用了“直接采用”模式,则会出现会计规范的空白,导致会计实务无章可循,即使我们等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这些项目新准则或修订现有准则,也会因为立项、研究、征求意见、投票表决、准则等一系列应循程序而需要等待很长时间,从而不利于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工作秩序的改善。

(四)采用“趋同”模式有助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是由概念框架开始,再一层层地深入展开,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相当原则,这与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目前所接受的教育和已有认知存在一定差距。如果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恐怕会使我国有关会计人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产生一定困难。例如,国际财务报告的报表格式过于笼统,而且也没有规定与财务报告相对应的具体会计科目,各个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开展的业务自行设计其报表格式和确定会计科目名称,这使得即使是同一行业内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也存在一些差异。而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统一的报表格式,根据报表项目设置了较为齐全的会计科目,有助于我国会计人员进行日常账务处理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采用“趋同”模式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会计格局调整中争取话语权

目前,美国、日本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采取“直接采用”或“趋同”模式的态度尚不明朗,而像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则采取了“趋同”模式。“趋同”模式将有利于我国通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受托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及解释委员会中的席位直接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和技术事务等发声进言,提升我国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同时,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成功启动并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上,中国采取“趋同”策略将更有利于协调各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利益诉求,更有助于我国利用这一平台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交流沟通,在新一轮的国际会计改革中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

(六)采用“趋同”模式有利于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断变化过程中保持一定灵活性

篇11

关键词:国际金融危机;会计准则;

作者:杨敏等

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全球资本市场日益开放融合和信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在近年来尤其是在最近十年里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加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或者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行列。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更使人们认识到,制定一套全球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对于全球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全球会计准则趋同步伐进一步加快,各国或地区采取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部分国家或地区认为,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策略应当选择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部分国家或地区则认为,在选择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时应当考虑本国或本地区具体情况,主张采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而非“直接采用”的策略。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加转型经济国家,如何选择恰当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对我国未来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企业改革以及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影响重大。本文拟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就此问题展开研讨,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和当前国际会计趋同形势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顺时应势,积极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和国际趋同工作,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尤其是2005年,在我国多年会计改革的坚实基础上,在财政部王军副部长关于“趋同是方向、趋同不等于等同、趋同是过程、趋同是互动和趋同是新的起点”的国际会计趋同五原则指引下,在广大会计同仁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建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取得了历史性突破。近年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效显著,举世瞩目。

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并建立了务实有效的持续趋同机制。中国是继欧盟各国、澳大利亚等之后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重要国家,走在了美国、日本、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或地区的前列。不仅如此,近年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通过修改完善,了相应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既保持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又切实解决我国会计实际问题。例如,2009年底我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国际准则中尚未明确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不仅大幅提升了我国保险会计水平,领先于国际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且促进了保险行业业务转型和结构调整。

2.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进程做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互动,切实维护了我国利益。趋同不是让一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单方面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而应是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各国家或地区准则制定机构之间相互沟通,相互借鉴,相互认可。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过程中,我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并得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认可,最终促成有关准则按照我们的建议进行了修订。例如,在我国,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上均为独立法人,自负盈亏,如果彼此之间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不应当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根据我国反映的情况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仅同受国家控制但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投资关系的企业,豁免按照关联方进行披露”,从而限定了国家控制企业被认定为关联方的范围,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的披露成本和披露风险。再如,我国为解决我国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估引发的会计计量问题,在多次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修订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入账,中国改制上市的公司从此不需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持续评估,显著降低了这些上市公司报表编制成本。

3.我国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平稳有效实施四年多,实施范围也由上市公司扩大到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果。财政部联合有关部门通过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方法,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和监管。上市公司年报分析报告表明,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生效起已连续四年得到良好实施,有效地限制了企业的短期行为,支持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为我国金融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不仅全面提升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也满足了服务我国经济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4.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其实施的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世界银行于2009年10月在《中国会计审计评估报告》中充分肯定了我国会计准则改革的成就,并称“中国会计准则建设和实施的成功经验是可供其他国家仿效的良好典范”。欧盟高度评价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改革以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进展,充分认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称赞中国经验值得欧盟在会计准则建设过程中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前任主席戴维·泰迪爵士在2010年中国财政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高层会议上赞誉,“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自2005年以来所作的一系列决定推动了亚洲与国际的趋同进程,并认为中国过去只是在学习,而现在走到了前沿,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全面修订准则时期已经能够提供良好建议,甚至达到了改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的水平”。201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任主席汉斯·胡戈沃斯特访问中国时表示,“在会计方面,中国取得了重大进步,在很短的时间内打造了一支专业队伍,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并得到诸多国际机构的赞赏,这些成就足以让中国引以为豪。”

5.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世界一些主要资本市场的等效认可,为降低我国企业海外上市融资成本、促进我国会计审计行业走出去创造了良好条件。2007年,中国内地与香港签署了联合声明,实现了两地会计准则的等效互认。在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三年时间等效后,中国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获准可以采用内地审计准则为内地在港上市公司(H股企业)提供审计服务,H股“双重审计”政策被取消,进一步深化了内地与香港会计交流与合作。2008年11月,欧盟决定在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过渡期内认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允许进入欧洲资本市场的中国企业可以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不再要求我国企业编制调整财务报表,这大大降低了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转换成本,促进了中欧贸易和资本流动。自2011年年初以来,中欧双方启动了中欧会计准则的最终等效评估,计划于2011年年底完成相关评估工作,并做出等效互认决议。2011年1月,中欧在会计准则等效互认的基础上实现了审计公共监管等效,避免了双方监管机构重复检查,节约了监管资源,对中欧双方会计和审计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造就了一批熟悉国际会计实务、具有国际视野、能够积极参与国际准则制定的国际化人才。自2005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以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会计人员开始接触并熟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时也逐渐具备了运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的能力。此外,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国内准则研究人员密切跟踪并认真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各项修订和变动,分析其变动原因以及可能对我国实务产生的影响,为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发展建言献策。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虽然对我国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更为我国持续推进会计准则国际化造就了一批卓越的会计人才。

(二)当前国际会计趋同的形势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倡议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要求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将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此,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积极响应该倡议,并采取了系列重要举措。当前,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正在重新构建,国际会计格局正在发生重大调整,会计国际趋同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1.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正在重构,金融监管国际协调日益加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出更高要求。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对全世界金融体系造成了重大冲击,导致世界经济出现了明显衰退。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金融体系进行改革,以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和促进世界经济复苏。一方面,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要求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强化国际合作,建立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处理机制。另一方面,各监管机构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和有效的执行模式,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通过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加强风险管理,并协调流动性风险监管。

2.多年来美欧主导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格局正在被打破,新兴经济体的国际影响力逐步扩大,国际地位日益提升。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层面上,新兴经济体的影响力日益显现,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22位受托人中来自新兴经济体的受托人共有4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15位理事中来自新兴经济体的理事也有4位,监督委员会中也将有可能新增新兴经济体代表,这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的治理结构以及具体会计准则项目的制定和修订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2011年7月,在中国的积极倡议和主导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立新兴经济体工作组,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成员包括二十国集团中的新兴经济体成员和马来西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联络办公室设在中国,由中国负责新兴经济体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工作组重点研究探讨新兴经济体特有的、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进一步增强了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体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参与度。在地区层面上,一些地区性组织的成立和崛起,如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AOSSG),增强了本地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做出了表率。在国家层面上,中国等新兴经济体通过密切跟踪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金融工具、保险合同、公允价值计量等项目,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工作,做到了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互动,促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能更多地考虑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

3.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正积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提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公认性。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世界各地的权威公共部门对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受托责任和治理结构改革给予了更多关注。为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希望通过重新审议在当前环境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目标的适当性、基金会的现行治理、监督委员会的受托责任及其成员构成等治理结构层面的问题,既推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高质量全球会计准则这一目标的实现,又维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公共受托责任与独立性,进而提升全球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认可度。

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多项具体准则修订进入关键时期。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产生了较大影响。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提供更好的实务指南,提升财务报告透明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十多项准则项目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降低金融工具准则的复杂性,从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以及套期会计等多个方面对现行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全面修订;为统一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的相关处理并对当前实务进行指导,单独制定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针对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全面修订租赁准则,拟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并取消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等。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11年上半年的公允价值计量等几项准则以外,金融工具、保险合同、收入确认、租赁等其他准则项目正在修订过程中,有些准则项目预计将于2011年底前或2012年上半年再次征求意见稿,而有些准则项目可能会被延后。

5.各国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采用或趋同策略不一,美日的表态需要积极关注。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例如欧盟、澳大利亚、南非等;有些国家或地区表示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例如巴西、印度等;而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态度尚不明朗,例如美国、日本等。根据美国和日本已经的路线图,这两个国家将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决定是否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11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了《为美国发行人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探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可行方案,但并未做出明确表态。随后,日本于6月宣布推迟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由于美、日是世界两大主要经济体,对于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能否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间协调一致,将关系到建立全球高质量会计准则目标的实现,为此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美、日两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权威部门的动向。

6.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希望世界各国和地区能够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趋同层面上,以真正实现全球使用同一套会计准则的目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趋同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还是在于完全采用,各国家和地区只有完全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才能充分获得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益处。为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希望各国家和地区能够克服文化、法律、政治方面的困难和障碍,最终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立一套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一旦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贯彻执行这样的政策,无疑会给那些尚未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家和地区带来较大压力。

二、世界各国家或地区目前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要策略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并正在转化为实际行动。据统计,世界上已有将近120个国家和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际影响力可见一斑。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研究发现,目前各国或地区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的策略上总体可以分为“直接采用”模式、“趋同”模式和“认可”模式等三类。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在2011年5月的《为美国发行人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中提出了“趋同认可(condorsement)”模式。对这四种模式的特点、影响和运用环境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科学探索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策略。

(一)“直接采用”模式

在“直接采用”模式下,一国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将一字不改地完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该国家或地区不再保留会计准则制定权。换句话说,该国家或地区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不需履行任何审批或修订程序。目前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建设采取直接采用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模式。

(二)“趋同”模式

在“趋同”模式下,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准则制定机构不直接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其会计准则体系中,而是保留了当地会计准则的准则制定权。采取“趋同”策略的国家或地区不会一字不改地完全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是在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并保留一些具有本国特色的内容。印度是“趋同”模式下的典型代表之一。根据1956年印度《公司法》,印度会计准则应当由中央政府制定颁布。2011年1月,负责印度会计准则具体制定工作的印度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本国会计准则,在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同时,还兼顾了印度国内法律和经济环境的需要。为了与印度的法律、监管和经济环境保持一致,印度会计准则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础上根据印度特殊国情作了适当修改,例如,将准则的过渡日设定为当期、引入额外的披露要求、省略某些选择权或可选会计处理、并保留使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术语等。

(三)“认可”模式

在“认可”模式下,一国或地区决定采用某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前由法定机构先执行认可程序。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认可的过程中,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定机构有可能对拟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欧盟和澳大利亚是采用这一策略的典型代表。欧盟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前,必须经过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认可,对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采用,或修改后采用。在澳大利亚,法律赋予澳大利亚财务报告委员会负责监督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制定过程的权力,并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过程中给予直接的战略指导。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包括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框架,还根据澳大利亚法律环境的特定要求,专门为非营利组织增加了一些内容。

(四)“趋同认可”模式

在“趋同认可”模式下,一国或地区将推动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同时保留本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及其制定本国会计准则的权力,对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逐项认可,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指南、解释或其他披露要求。2011年5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了有关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工作的工作人员草案——《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的工作计划》,提出了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入美国会计准则体系的一种全新模式——“趋同认可(condorsement)”【注文1】。在该工作计划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强调,“趋同认可”的目标并不是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代替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而是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纳入美国财务报告体系,即不是“美国发行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是“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美国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体编制的财务报表是一致的”。

概括而言,从上述四种模式来看,一些国家或地区经过认可后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一样,未做任何改动,而有些国家或地区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翻译为当地语言,还有些国家或地区则为解决国家特定问题而做出一定修改或为某些行业中存在的特定问题提供详细的指南。在“认可”模式下,如果最后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做修改,“认可”模式的结果与“直接采用”模式的结果是完全一样的,即为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美国提出的“趋同认可”模式,则是将“趋同”和“认可”两种模式进行了整合。为便于下文分析,我们将上述四种模式归类为两种类型,即“直接采用”和“趋同”模式。

三、结合国际国内形势选择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策略

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金融格局正在重构的背景下,尤其当美国对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态度尚不明朗、日本宣布推迟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我们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恰当抉择,尽可能减小国际政治经济外力的干扰,审慎选择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策略,既要体现我国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责任和风范,又要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争取主动,灵活应对。“趋同”策略是我们在我国会计准则改革和建设过程中一贯坚持的方针政策。2010年4月,我国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进一步明确中国未来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仍将采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模式,而非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于对我国的法律环境、语言习惯、解决实务问题、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以及会计国际化发展的主动性与灵活性等因素的考量,坚持“趋同”策略是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当前与未来发展需要的并且是务实有效的做法。

(一)采用“趋同”模式符合我国的法律环境

中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中国境内企业必须遵循由财政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例如企业会计准则。从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来看,“直接采用”策略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要求,同时也将有可能使我国丧失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权。而在“趋同”模式下,企业会计准则仍是我国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一根本原则没有改变,但在会计处理原则、确认计量方法等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

(二)采用“趋同”模式与我国语言习惯相适应

英文和中文的语言习惯具有较大差别,法律语言的形式更是大相径庭,如果将英文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字不改搬套翻译成中文,很有可能既没有完全表达准则的原义,又与中文语言习惯和中国法律行文格式相冲突。因此,“直接采用”策略不甚符合中国的法律语言习惯。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的英文名称“EmployeeBenefits”直译为“雇员福利”,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使用的是“职工”,而非“雇员”,并且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福利”的范畴比较小,我们将其称为“职工薪酬”,不仅符合我们的法律用语和语言习惯,而且也使名称与该准则所规范的内容更加一致。再如,《国际会计第12号——所得税》中所举的所得税示例都是基于国外税法,在国内外税法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因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引入的这些所得税示例既不符合我国税法的规定,也无助于指导我国会计人员的实务操作。毫无疑问,采用“趋同”模式来制定和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

(三)采用“趋同”模式便于及时有效解决中国会计实务问题

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推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是我国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会计准则制定的根本出发点仍然是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实务,解决我国会计实务问题。基于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采用“趋同”模式,而非“直接采用”模式,是务实、有效的举措。例如,在我国存在大量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合并业务,这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尚未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范。假设我们采用了“直接采用”模式,则会出现会计规范的空白,导致会计实务无章可循,即使我们等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为这些项目新准则或修订现有准则,也会因为立项、研究、征求意见、投票表决、准则等一系列应循程序而需要等待很长时间,从而不利于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会计工作秩序的改善。

(四)采用“趋同”模式有助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是由概念框架开始,再一层层地深入展开,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相当原则,这与我国广大会计人员目前所接受的教育和已有认知存在一定差距。如果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恐怕会使我国有关会计人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产生一定困难。例如,国际财务报告的报表格式过于笼统,而且也没有规定与财务报告相对应的具体会计科目,各个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开展的业务自行设计其报表格式和确定会计科目名称,这使得即使是同一行业内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也存在一些差异。而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了统一的报表格式,根据报表项目设置了较为齐全的会计科目,有助于我国会计人员进行日常账务处理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采用“趋同”模式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会计格局调整中争取话语权

目前,美国、日本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采取“直接采用”或“趋同”模式的态度尚不明朗,而像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则采取了“趋同”模式。“趋同”模式将有利于我国通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受托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及解释委员会中的席位直接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和技术事务等发声进言,提升我国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同时,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成功启动并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上,中国采取“趋同”策略将更有利于协调各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利益诉求,更有助于我国利用这一平台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交流沟通,在新一轮的国际会计改革中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

(六)采用“趋同”模式有利于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断变化过程中保持一定灵活性

篇12

一、新型保险合同会计研究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准则适用范围 对保险合同会计进行研究首先要确定该准则的适用范围。确定保险合同适用范围上的主要分歧主要在于保险合同项目是为所有企业中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业务制定会计标准还是为保险公司涉及的所有业务制定会计标准。保险会计指导委员会的意见是以业务是否与合同有关作为判断保险合同准则适用范围的标准。后来IASB在保险合同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也一直贯彻这一原则。

(二)保险合同定义 2010年7月30日,IASB了《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明确的对保险合同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的一种,合同一方(保险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项不确定未来事项(保险事项)对合同另一方(投保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从而承担源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险风险。

(三)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选择 保险合同会计计量模式有两种,一种是递延匹配法,另一种是资产负债表法。国际上对于保险合同会计选择哪一种计量模式一直存在争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我国为代表的保险合同会计制度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法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法下,其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与确认是与保险资产和负债的变化相联系的,这样可以使其与财务报表中的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具有逻辑一致性。我国采用资产负债表法对保险合同进行计量,这样可以在静态上反映保险公司实现的利润。在资产负债表法下,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当时便要得以确认,与此同时确认相关的收入与费用。这一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收益与费用初始确认时便可能产生初始的损益,但这一初始损益后期需要用补充性测试的方法进行修正。在资产负债表法下,保险公司当年的盈亏判断是以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作为判断标准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保险公司盈利,相反,保险公司亏损。

(四)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 2007年5月,IASB了DP,讨论稿颠覆了传统精算理论和方法,并提出保险合同准备金采用现行脱手价值,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对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广泛研究,但这一模式后来因不能提供相关信息等缺点而被放弃。2010年7月30日,IASBED,ED中提出了现值计量模式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在现值计量模式下,保险合同准备金由履约现金流的现值和剩余边际两部分构成,从而提高了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会影响IASB目标的实现,ED仍需在这方面做出改进。

二、新型保险合同会计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准备金会计处理降低了会计信息透明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在这一原则下,基于监管目的的保险合同准备金涉及的会计科目有四个: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前两者为寿险保险合同负债,后两者为非寿险保险合同负债。保监会2007年4月的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应设立平滑准备金来平滑保险公司的利润及负债。根据这一要求,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便有可能利用平滑准备金的计提来平滑公司的负债和利润,从而使得财务报告信息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降低了信息的透明度,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另外,我国现行的准备金计提过程中存在保单成本重负列支的问题,一是保单成本在取得时已作为当期损益的一部分以费用的形式列支,二是现行方式计提的准备金本身也包含保单成本。保单成本的重复列支造成了企业利润减少,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二)利差损益与会计错配问题突出 在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过程中,利率是确定保险定价的一个关键指标,监管部门一直对其严格限制。在保险定价的确定过程中,如果其实际使用的利率不同于市场利率,承保人便会因此承担相应的利差损益。在资产负债表计量模式下,如果不根据现行利率调整保险负债账面价值,那么财务报告中就无法体现利差损益。会计错配是指经济状况的变化对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影响相同,但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却对经济变化做出了不同的反映。会计错配是因为资产和负债采用的计量基础不同造成的,会计错配的存在使得企业的财务报表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严重扭曲了会计信息,从而导致利益相关着以此做出的决策是错误的,因此,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制定者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消除会计错配。

(三)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原则过于谨慎与稳健 我国的保险合同负债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寿险保险合同负债,另一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负债。其中,寿险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中需要用折现率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但在计量过程中所使用的折现率,我国的相关原则一直规定的偏低,从而使得计算出来的保险合同准备金高于按照现行利率计算出来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另外,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过程中没有考虑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从而无法达到相应的目标。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的保险合同准备金通常是基于监督角度计算出来的,从而保险合同通常在前期计提偏多的准备金,降低了利润,给投资者造成了大量损失。

(四)收益列报不完整,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 新型保险合同会计中,ED提出了用汇总边际模式(Summarized Margin Approach)来进行收益列报,这是一种全新的综合收益表列报方式。汇总边际模式下列报的内容全面,解决了原来保单模式下无法反映保险合同准备金的问题,且可随时反映公司的会计调整及变化情况。但汇总边际模式的概念难以被利益相关者理解,缺乏可比性,且该模式下的一些重要信息如退保金等无法反映,从而使得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三、保险合同会计研究规范对策

(一)跟踪国际保险会计动向,加大保险合同会计研究力度 自1997年IASB启动对保险合同会计的研究,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IASB经过两大阶段的研究,积极推动了保险合同会计的进展,其研究方法与内容值得我们借鉴。IASB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其对保险合同会计的研究代表了保险合同会计研究的方向,我国应紧跟IASB的步伐,密切关注IASB的最新研究成果,认真研究保险合同会计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的问题,做好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完善和趋同工作。目前,我国的保险业整体上看还处于初级阶段,许多保险会计实务问题还处于探索中,需要在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借鉴IASB 的经验,结果本国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并把我国研究保险合同会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IASB,争取相关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提高信息透明度。

(二)改变计量基础,降低会计错配 在保险负债采用现行脱手价值计量后,会计错配问题可以降到较低的程度,但因为金融资产尚未采取完全的公允价值计量,所以会计错配问题并不能完全消除。为了进一步降低会计错配问题,可通过两种不同的方法予以解决:一种方法是改变负债的计量基础,假定资产计量基础不变,改变负债计量基础以与资产的计量基础相匹配,例如,若企业将以支持保险负债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为了使负债与资产的计量基础相匹配,应当将与其对应的负债的变动作为一项权益进行列示;另一种方法是改变资产计量基础的方法,即假定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变,改变资产的计量属性以与负债的计量基础匹配,如果企业持有库存股是为了支持投连险负债,那么为了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基础相匹配,应允许保险人将该库存股作为资产进行列示。

(三)加大研究力度,完善计量准则 在对保险会计问题的研究中,我国保险负债计量的依据是为了满足保险监管需要的有关精算规定,但由于保险监管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其选取的数据通常较为谨慎,而基于财务报告目的监管则侧重于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其选取的数据侧重真实与公允,因此将基于监管目的的数据用于财务报告目的,便有可能扭曲企业的财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保险合同负债。为此,基于监管目的的规定与基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规定是相互冲突的,为此,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将保险合同会计和财务会计作为两个不同的会计学分支,各自独立核算,单独建立基于财务报告目的的保险负债计量会计准则。

(四)单独计量保险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面列报收益 ED提出了用汇总边际模式(Summarized Margin Approach)来进行收益列报,汇总边际模式下的综合收益列报使得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难以理解,但基于合同权利、义务单独计量的综合收益列报方式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汇总边际模式下各项目的含义明确,易于被信息使用者所理解;其次,汇总边际模式下披露的内容更加全面完整,反映了赔款、保费收入等一些重要信息;再次汇总边际模式的使用范围广泛,不仅适用于产险,也适用于寿险,另外,不管合同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均可适用该模式。汇总边际模式的这一特点,提高了保险行业财务报表与其他行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可有效的推动保险合同会计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荣林、许玉红、王红云:《新型保险合同会计——问题、进展及启示》,《会计研究》2009年第4期。

[2]郭菁:《揭开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的面纱——对IASB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述评》,《会计研究》2010年第9期。

[3]彭玉龙:《保险合同会计——进展、反思与启示》,《会计研究》2005年第7期。

篇13

1.财产管理的风险不确定性

由于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是在客户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时,根据客户当初投保的实际金额来给予相应的保险金额赔偿。但是由于这笔保险金额具体给出的时间是没有办法固定的,因此寿险公司没有办法管理财务的现金流的支出,只能依靠事故发生的概率来做出适当的风险预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投保契约的长期有效性

很多寿险公司为了增加广大客户参与投保的热情,因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往往采取了很多优惠政策,其中不乏延长投保人的寿险受益时间,因此寿险公司的经济收益时间被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由于投保契约的时间增加了,因而公司整体收益情况必须通过均衡保费的办法,同时也公司财务负债带来了一定的隐患。3.寿险公司的经营产品呈现金融性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公司利润,寿险公司会将保险业务作为的一种向社会公开、合法进行融资的活动,将从广大投保人手中获得的资金进行的集中后,采取一系列的增值行动,例如,将流入资金作为收益的基础,投资到金融资产领域,通过从中获取一定额度的利息来实现的资金的增值目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的讲,寿险公司已经开始转型并且担负着投资回报的金融风险。

二、寿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管理模式

1.常规经营模式

我国寿险公司业务经营已经有了一定的时间,逐步形成了一种传统的固定模式,即常规模式。按照寿险业务的经营特点,一般会将寿险的财务管理按照收入等于实际产生的利润加上具体的资金支出的办法来进行。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未来预计支出的费用+实际赔付金额+各项业务管理费用支出。由此可见传统的寿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收益是一种保守的方法,更加注重平衡实际经营过程中的收入和支出。

2.资产的负债模式

现代寿险公司会综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公司现有资产价值,一般会采用将资产的现值等于目前的负债现值加上业务的权益现值的计算方法。这种管理模式最初不会将资本投资过程中的实际收益回报率考虑在范围内。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财务管理模式对市场的资金利率变化情况影响比较大,带有一定的随意性。

3.财务的监管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的核心主要围绕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进行。寿险公司为了实现公司的长远和平稳发展,往往都会加强对公司业务中的各个板块进行监管,并且按照相应的风险管理准备方案,对公司的资产以及实际的负债情况进行综合的有效评估,根据实际计算出来的评估结果,结合公司实际的赔付能力,来实施对公司财务的有效管理,防止出现那种由于平时疏于管理而导致公司破产的状况。

三、优化寿险公司财务管理的有效策略

1.改进公司的财务管理评价与考核体制

为了提高对寿险公司的财务管理的实际效果,可以使用一些先进的管理方法进行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评估与考核。例如,使用EVA(驱动因素法)分析法和EAV中心法,实现对业务能力的有效评估。可以将具体的工作和管理任务合理地分配给各个财务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各部门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和业务指标来对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努力做到将公司的资金投入与公司的业务管理充分地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寿险公司的实际利润空间,从而实现对于公司采取管理的优化目的。

2.更新公司财务的管理经营理念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大部分的公司发展都离不开一定形式的借贷关系,因此寿险公司必须结合具体的发展情况,合理地更新和调整自身的管理理念,例如,资金使用理念、业务收益理念、时间控制理念、风险应对理念等。在金融市场发展的大背景条件下,寿险公司必须合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对风险的信息分析与数据整合,运用一些先进的经济管理理念,准确把握市场的发展动向与整体的经济发展走势,在财务管理中不断协调各个管理要素之间的关系。

3.培养财务部门员工的科学理财意识

要想优化寿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必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帮助员工树立一种正确的理财意识,能够有效管控公司的总体理财格局。例如,寿险公司可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知识考核与业务能力培训工作,及时更新公司财会人员的会计实务操作能力,以便于更好地适应公司的现代化发展方向。要严格按照寿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日常业务的管理的,科学合理地设立账簿,并且要实行“定岗专权”的管理模式,严谨员工之间出现跨部门和越权行为,杜绝出现财务挪用公款和谎报、虚报财务数据。同时还要多使用一些现代化的财务管理系统的,加强对员工进行相关软件使用的培训,为财务人员提供良好的业务平台。

四、结语

篇14

【关键词】公允价值 相关性 影响因素

现如今,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迅速发展以及金融深化、知识经济等新型经济形态的不断出现,使得原有的经济规律由于逐渐产生局限性而最终被大幅度的更改转换,从而进一步导致原有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的会计信息日渐失去其关联性。就是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之下,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应运而生,并通过其独特的要求和认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市场参与者双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效的提升了市霾斡胝咚方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信任程度,同时对金融行业内部的金融资源全面整合优化起到了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公允价值的概述

(一)公允价值的起源

20世纪80年代,利率、汇率的不断放开,导致原有金融业的竞争不断加剧,并由此产生出了一系列的财务问题,进一步导致数以千计的金融机构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之下迅速陷入债务危机并最终破产。在这种情况之下,作为顺应时代经济发展需要的重要计量属性――公允价值,这才逐步走上了市场经济的舞台,并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公允价值的合理化应用,不仅可以让企业经营者在明确企业过去、未来经营状况的同时,对企业未来可能出现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还可以使市场参与者时时刻刻的知道商品价格的现状,并以此增加市场参与者彼此之间的信任程度,从而顺利的促进整个交易过程的完成。

(二)公允价值的含义

所谓公允价值,即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中所发生的所有公平交易中,参与者自愿出售或转移一项资产后所能受到或应该支付的金额。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之下,首先,市场参与者所持有的持续经营企业中包括的资产和负债,理应按照公平交易过程中,熟悉市场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的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偿还的金额计量;其次,购买企业对企业合并业务的记录要充分运用到公允价值的信息;最后,在具体实务中,通常要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总值进行评估。

在市场活动当中,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化运用,不仅有效提升了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信息对称性以及自愿性,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以及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自主性,从而有效的帮助企业市场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做出相对风险较小的决定,对企业各方利益的平均化分配和企业在未来的良性运用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影响公允价值相关性程度的因素分析

(一)公允价值的相关性

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有着较强的相关性,所谓相关性,就是指能为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和决策带来差异的具体信息,即对于市场信息反应程度的及时性评价,包括两个价值质量的特征:预测价值、确认价值和及时性,其中,预测价值、确认价值这一价值质量在相关性中占据了主要的地位。

(二)影响公允价值相关性程度的企业外部因素

1.市场经济体制和宏观调控。公允价值与市场价值二者之间的概念虽然区别明显,但市场价值作为公允价值最简便、最直观、最可靠的获取途径,对于企业公允价值的及时获取,有着十分重要的帮作用。因此,我国目前理应积极完善各级市场环境,以便获得一项更为客观的市场价值,并以此作为依据,使公允价值的获取更加的便捷有效。

2.市场有效性。所谓市场有效性,主要就是指在证券市场中,证券价格在形成过程中所建立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这种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公允价值计量中的信息对称性要求起到了重要的保障,能够行之有效降低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严重欺骗现象。其中,对于上市企业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完善,即是资本市场有效性能够不断提高的起点和基础。

3.行业因素。相关研究表明,公允价值相关性的存在与否根据金融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在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研究实施结果表明,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相关性,而相应的利益和损失则并不具有相关性;而通过对保险行业的相关研究则表明,权益投资和国债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相对于历史成本具有增量信息,其他类型的证券投资则并不具有相关性。

此外,由于对公允价值相关性的数据研究通常不具有普遍性,因而到目前为止,公允价值计量是否与企业价值之间具有明确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对解释企业的股票价值是否更具信息含量等问题依然有待验证。

(三)影响公允价值相关性程度的企业内部因素

1.企业规模信息。企业规模只要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等范围对企业进行的系统性划型。不同规模的企业,其在历史成本以及目前经营状况等信息方面皆会有着很大的不同,因而在交易过程中,对于企业信息反映的及时性也会有所差距,从而进一步对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性造成预测价值等方面信息的影响。

2.企业的财务状况信息。企业的财务状况是作为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中极为重要的计量属性之一,对于相关性所反映的经济现象的如实反映,起到了相对可靠的保证作用。

3.企业的信息成本。企业的信息成本在很大程度上的决定了企业信息在评估质量方面的优劣程度,而企业质量的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公平性和真实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4.企业的管理意图和企业内会计人员的素质。对于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因素判断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仍旧取决于企业相关从业人员的主观想法,因此,企业的管理意图和企业内会计人员的素质等方面都会对公允价值的信息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大力加强培养具有公允价值观念、明确理论会计实务、拥有高尚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是公允价值得以全面推广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也是降低公允价值计量成本的必然需要。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在过去几次规模较大的金融危机当中虽然饱受责难,但却最终经受住了时代经济所带来的严峻考验,并最终在市场多方利益的协调之下,不断经过局部调整规范,能够较为透明严谨的反映出在当前经济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资产和负债等方面的价值信息,相比于历史成本而言,更能够充分体现出相关性的具体要求,因而到目前为止依然能够得以广泛的运用,并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不断发挥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胡阳,王妍.公允价值计量应用的影响因素及完善策略[J].中外企业家.2016,05:82-84.

[2]郭媛媛.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价值相关性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6,03:4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