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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会计实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12

保险行业会计实务

篇1

关键词:我国保险;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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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篇2

摘要: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走过了从统到分、又由分到统的过程,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4个时期。每个时期的会计制度都有其独特的个性并日趋完善。现在来看,保险会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是建立保险会计准则。关键词: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2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3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4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6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7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3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4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6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7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8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9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10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1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2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3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4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5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6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7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8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1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2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3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4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5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6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7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参考文献:[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3]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4]财政部会计司。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讲解[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篇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篇4

    关键词:我国保险;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In wants the abstract: Our country insured the accounting system to pass through in the past's two several years from the series to the minute, from the minute to the series process, has experienced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Accounting system", "Insurance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Insurance company Accounting system" and "Finance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4 times. Each time's accounting system has its unique individuality and consummates day by day. Now,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ystem reform the inevitable trend is the establishment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key word: Our country insurance;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ystem; Reform; Accounting standards

    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 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 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 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 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 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 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 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 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主权。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 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 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 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 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 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 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 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 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 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 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 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 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 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 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 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 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 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 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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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会计 问题 对策

保险会计准则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现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对保险企业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而且引入了先进的会计理念和处理原则,初步实现了我国保险会计准则与国际保险会计通行惯例相趋同。然而,保险会计新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尚存在着一些问题,若不加以重视和解决势必影响到新准则的执行效果,以及保险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一、保险会计问题分析

(一)新会计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1月起实施的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不仅规范了传统业务确认、计量与披露,而且引入了许多会计理念和处理方法,对于提高保险会计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保险企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如“保险风险”未得到明确界定,“重大保险风险”没有具体要求,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二)保险监管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产生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保险会计实务中,存在着保险监管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行的状况,因两种会计准则所服务的对象不同,从而导致两者的会计计量目的和假设也随之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为了确保会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要求会计假设的选取必须能够真实地、公允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而保险监管会计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则侧重于利用会计信息监控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导致其会计假设的选取较为谨慎和保守。当前,保险监管会计准则是保险负债计量的主要依据,若将该会计准则应用于保险企业财务会计中,势必会影响保险合同负债反映的真实性。

(三)会计信息披露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保险业作为特殊的行业,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性和真实性。但是,保险公司在新准则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其一,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不完善,难以达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如投资类寿险产品信息披露对投资渠道、投资方式等重要信息毫无涉及;其二,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部分保险公司对信息进行刻意瞒报、虚报,进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四)保险会计人才缺乏

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会计处理中引入了公允价值、准备金充足性测试、资产负债计量等新内容,所以对保险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随之提高,需要保险会计人员具有准确的职业判断能力和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然而,现阶段我国保险业严重缺乏兼具保险专业知识和会计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此情况下,不仅严重影响了新会计准则第25、26号的执行效果,而且阻碍了保险业会计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保险会计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业会计准则

国家应当针对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专门的、完善的、科学合理的保险业会计准则,突出保险业的会计特点,逐步实现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相接轨。保险业会计准则必须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险企业,并保证自身具备一定灵活性,能够使保险会计信息全面反映保险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此外,国家还应当加快保险会计法制化建设进程,构建保险会计诚信法律体系,严厉打击会计信息造假行为,促进保险会计事业健康发展。

(二)分离财务会计与保险监管会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负债计量会计原则,应当在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的情况下,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先进经验,从而实现保险监管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相分离。相关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满足财务报告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保险负债会计计量原则,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体系,提高保险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用性,彻底消除保险企业境外财务报告存在的差异性。

(三)规范保险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提高保险行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透明性和准确性,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应当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办法,规范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和质量要求,运用强制性管理措施增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制度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对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真实披露。

(四)提高保险会计人员综合素质

就保险业会计理论研究人员来讲,保险会计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会计学理论、保险会计理论等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外语能力,能够分析保险会计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掌握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先进之处。就保险业会计实务操作人员来讲,不仅要提高财务会计业务处理能力,积累保险业会计工作经验,还要具备自我学习能力,掌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由此可知,保险业必须积极引进和培养保险会计人才,才能切实提高保险业财务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张萍.保险会计新准则有关问题的研究.商业经济.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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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业务;财务内控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2-0097-03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所有保险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这对正处在高速发展中的中国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就保险业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对保险业财务内控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新旧会计准则几处重要变化

新的会计准则,涉及大量的新理念、新内容和新要求,其中重要的内容是:较多地压缩了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项目,限定了企业利润调节的空间范围,规范和控制企业对利润的人为操纵,垒实经营业绩,提高盈利质量。具体体现在:

其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减值准备做出了新规定。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相关资产处置时进行会计处理,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手法将被有效地遏制。

其二,“公允价值”的引入,将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损益,这增加企业盈利的波动性,也需要财会人员运用其职业判断妥善处理。特别是对于一些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估计更为复杂。这就对相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掌握公允价值合理估值的技术。

其三,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合并报表范围,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这一规则的变化,遵循了实质性会计原则,阻断了一些企业利用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剔除,从而粉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的惯用伎俩。

其四,新会计准则的主要核算基础发生了变革。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确认为商誉,不进行摊销,但至少须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减值测试。

原有的准则偏重工商企业,新准则扩展到金融、保险、农业、石油等众多领域,覆盖了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年金等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将对上市公司业绩和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响,标志着中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强调了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是仅仅简单关注企业损益情况,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有力地维护社会各方及广大公众的利益。

这些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就要求规范新形势下的财务内控管理,出台与之相适应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所以如何修改以往财务内控管理,控制披露重点,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新的课题。

二、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财务内控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中有35项准则都与保险业的会计核算相关,其中,直接关联的是《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合并财务报表》和《金融工具列报》等,实施新会计准则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包括规模和业务)、系统操作有较大的影响,而公司的财务和业务部门对国际会计准则并不十分熟悉,也缺乏在国际会计准则下操作的实际经验,这些重大转变都需要用大量时间完成培训及部门问的协作,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财务内控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组织结构上,需要保险公司高层做好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宣导推动工作,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把财会工作的定位由传统的核算为主转变为更侧重公司风险管控,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精算、核保、业务运行、财务要协同,做好各部门的业务应对工作。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及实务指南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业务标准流程和会计处理流程,强化财务内控。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全方位的核算规定,与原有会计标准产生较大的差异,要求企业相应改变财务管理方法,以适应全新的会计核算体系要求;同时,企业需要按照新准则体系建立符合自身具体情况的会计核算办法:另外,实施新准则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对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内控流程实施提出更高要求,对财务人员的素质层次也提出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

1 按照新会计准则,更注重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对保费收入增长规模有重大影响,保费收入规模会发生比较大的调整,需要重新考虑公司保单的业务发展策略,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目前的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并加强对关键环节的财务监管。

2 引入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据此,提转差不再可能被用来调节利润,这一概念的出现,将保险精算推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大幅提高专业水平才能把握工作局面,财务工作必须从管理后端走到业务前端去做好规划和指导工作,必须从传统的仅关注核算向更多的关注风险管理转变。

3 需要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会计账户、报表结构的调整直接导致了财务信息系统及其有关功能的调整,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的提取等不仅增加了公司盈利的波动性和财务判断的难度,更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支撑,新准则与业务关联度更加紧密,这要求对多数公司的现有业务流程做一定的调整,信息系统也必须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企业需要通过自行开发完善或通过软件供应商的功能升级来实现功能的转换,及时反映企业资产变动背后的经营风险,企业需要利用信息系统,建立一套及时的风险预警系统以支持公允价值的使用。

4 需要改变以利润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控制体系。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预算管理的内外环境、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企业需要重新考虑预算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对企业经营指导的有效性和激励作用,需要更加关注对现金流、资产质量、经营风险的管理,修订业绩评价指标,使企业由关注利润表转变为更加关注资产负债表,企业以利润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控制体系需要进行改变。

5 需要改变投资的管理方式。新准则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按照管理目的分为交易性或准备持有至到期或者持有待售,相应的计量方法也采用公有价值或摊余成本,同时将公司的投资经营风险在会计核算中进行充分地揭示和反映,要求不同的投资品种及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要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来进行规范和核算,增加了职业判断的难度,对公司的

投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建立投资管理的内控制度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6 新会计准则对再保险系统及流程影响很大。新会计准则关于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能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也就是说,不能只核算分保部分的保费和损失,必须同时分别核算原保险合同的未到期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中未结算的应收(应付)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应付)未决赔款准备金。针对以上规定,需要尽快完善再保部分的未到期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提供和系统处理。另外,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而现行实务操作采用收付实现制,实施新准则也需要改变再保险业务的操作流程。

7 新会计准则关于披露的要求。新会计准则关于披露的要求更为严格具体,这些也对提供披露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对公司的财务反映带来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系统,从人事、组织和制度及监管上对财务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完善。

新会计准则的推出为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科学决策和稳健经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为保险监管工作提供了更具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今后一段时期的财会工作管理要提升整个行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保险经营主体的内部管理逐渐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模式转变;强化对目前容易产生财务风险的关键环节的监管,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新会计准则的保险财务内控实施模式

新会计准则变化大、难度高,对保险公司财务内控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会计和财务报告方面,风险管理、经营策略、内部系统的设置和运行等诸多方面都会对财务内控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需要从战略的高度通盘考虑,统一部署,做到早筹划、早安排、早实施。

(一)保险公司按新会计准则财务内控制度实施步骤

为保证新会计准则下的财务内控制度顺利实施,保险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1 组织相关人员分阶段、分层次进行学习和培训,根据其改革内容进行模拟测试,对公司实行新会计准则以后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在同业中的地位等做到心中有数。

2 根据新会计准则及实务指南,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会计实务操作细则,修订现有的会计科目体系、报表体系,并据此调整信息系统和内部流程及相关财务管理内部规章制度。

3 尝试以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口径制定全年的预算。

(二)新会计准则下财务内控制度切换和实施工作的组织保障

1 积极取得公司高层的支持,创造良好的财务内控环境。实施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预算考核指标发生较大的变动,增大公司盈利性的波动,改变公司的信息和财务系统、改变公司风险管理策略等等,需要高层的高度重视,此外还需要尽早做好对投资者的解释工作。

2 成立新会计准则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并进行详细分工,对跨公司、跨部门的协调和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沟通与解决。对公司范围内一些重大的共性问题组织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材料报新会计准则领导小组审批,并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制定实施细则等。

(三)新会计准则财务内控模式实施的重点环节与切换工作安排

1 新会计准则财务内控模式实施的重点环节。

保险公司应依据新准则的要求对照现行操作流程进行缺口分析,确定会计准则切换的重点环节。准则切换的重点环节包括:保单拆分对业务规模和税收的影响;再保险业务流程和系统的改造;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改变需要重新考虑股东分红的策略;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政策需要得到固化;重新确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等。

2 新会计准则财务内控模式实施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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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保险会计;准则;影响

随着保险业发展日益国际化,制定标准化、规范化及满足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保险会计准则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基于统一规则的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可以提高保险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可比性,有利于投资者、监管机构等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鉴于此财政部与2009年颁布了新保险会计准则,以加强对保险行业监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保险会计新政的主要内容

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该规定对保费收入的计量方式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在能够单独计量和区分时应当首先进行分拆,分别确定为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进行处理;不能够单独计量或区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使保费收入确认方法明确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接轨。

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保险公司第一年新合同的签订需要大量的初始费用且这些费用常远大于第一年收取的均衡毛保费中的附加费用。为抑制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佣金等不当竞争方式争抢市场份额,监管当局要求将第一年的费用按收付实现制计入,不能分摊到以后保险年度, 同时在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上做了些调整使得首年利润为保单全部利润的合理分摊。

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该规范是充分借鉴了国际保险业会计准则的最新研究成果。对准备金评估的相关规定,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准备金计量,具体表现为:准备金评估利率将以市场利率而非偿付能力监管利率为依据,同时取消所有用以平滑利润的各类准备金。理清历史上高利率保单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避免顺周期效应,为实行定价利率市场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对保险业的主要影响

(一)对保费规模的影响。

因为财产保险几乎都是传统的具有保障功能的产品且期限较短,所以保险风险的拆分,对于产险公司来说的影响很有限。而寿险产品由于含有由于投连险和万能险等多元化产品,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因此寿险公司受此影响较大。寿险需对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确定为保险合同的计入保费收入,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计入保险存款。对于传统寿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均能计入保费;对于分红险,绝大多数能计入保费;对于万能险,只有满足重大保险风险的才计入保费;对于投连险,只有很少部分计入保费,其他计入投资型收入。使一些万能险占比例很高的公司保费收入受新准则的影响较大,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占规模保费的较大比例,其寿险市场份额大幅下降。而一些一贯采取以传统寿险和分红险为主导的业务模式,保费规模受新准则影响不大。费收入下降幅度不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新会计政策仅仅是影响寿险公司财务报表中的保费收入金额,并未减少 寿险公司实际的业务规模和保费现金流入,只是会计处理上,一部分计入保费收入科目,一部分不计入保费收入科目。 《规定》 的发布实施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 也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

(二)对寿险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我国寿险公司普遍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市场份额和短期收益,大力推出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却弱化了保险保障这一最基本的功能,导致寿险保障功能不足、业务结构不尽合理。新准则的实施是保险公司迫于保费收入的压力回归传统寿险产品, 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和防范风险能力。具体表现为:

1.分红险发展迅速。

由于分红险保障成分较高,不必分拆核算保费收入,能够给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和较高的业务价值,各保险公司纷纷加大分红险的开发和宣传力度,使分红险发展异常迅速。

2.业务期限结构趋于合理。

在业务期限结构方面,大都由趸缴改为期缴。是保险公司现金流趋于稳定,弥补保费虚增的缺陷,将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财务状况。

(三)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新准则的实施使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促进公司加强战略规划,根据保费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报表数据的变化,重新研究确定未来公司的经营规划,包括机构设立、资本需求等。同时由于保费收入确认标准和准备金计量原则发生变化会使公司会计核算体系发生变化,公司的预算管理和业绩考核也会相应变化。有利于保险公司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与员工激励方式,促进保险业良性发展。

(四)保险公司上市融资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有助于消除A股与H股的年报差异,增强了保险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以及可比性, 利于增强投资者对保险企业的关注和了解,吸引更多资本流入保险行业。此外,财务报告目的准备金更加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财务实力和盈利水平, 有利于促进公司较快满足上市条件,拓宽融资渠道。对于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可以只编制一份财务报告同时满足不同上市地的要求,有效降低公司会计核算成本。

(五)对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影响。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寿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寿险公司重要的负债项目。寿险公司通过精算假设预留对投保人的责任准备金额。新准则的实施以市场利率而代替非偿付能力监管利率。克服了非偿付能力监管利率相对于目前保险业的投资回报,比较保守和呆板的缺陷。责任准备金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更接近于国际准则,按照这一标准编制的财务报表在国际上更易被理解和接受。新准则的实施,使计提的准备金减少,利润在先期得以释放,在一定程度上增厚了保险业绩。

(六)对寿险内含价值的影响。

内含价值是保险业务未来现金流,包括保费收入、投资收益等现金流入,以及寿险理赔、业务员佣金、行政成本等现金流出。由于保险业经营的对象是风险,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入、成本方面具有估算性,新准则对保费计量及准备金估计的规定,对长期保险合同利润实现的时间分布进行了调整,从而改变了寿险业务的内涵价值。对寿险公司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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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业;管理会计;应用;信息

一、中国保险业及发展概述

保险业属于我国经济金融基础设施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其产生旨在保护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财产利益。保险的主要功能包括:支持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促进科技进步和集中投资资源。上述功能都符合现代经济社会的需要,这也决定了保险业的进步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当前的保险行业大背景下,保险公司有效的的风险评估机制和投资活动是其成功的保证。在宏观经济趋势的影响下,各保险公司都坚持业务均衡、稳健和长期盈利为目标的战略,在区域细分市场中获得市场份额。在这方面,区域保险公司必须开发新产品,使保险组合多样化,建立人才库,并与客户和伙伴以及实际当局建立有效的关系。

二、管理会计在中国保险业的应用背景

基于当前中国保险业政策背景和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可以得知将管理会计引入保险业主体管理决策的是很有必要的,中国保险行业各主体亟待实现管理模式的转变和风险控制的提升。保险业管理会计是一个综合信息系统,其基础是将会计方法、管理要素和管理原则、保险准则相结合,形成保险会计管理类综合信息,用于支持保险公司不同阶段的决策。保险业管理会计系统的目的是为管理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及管理信息支持,这些决策主要与评估预期支出和收入有关。通过管理会计对保险业主体进行财务信息分析,作出合理决策,能够使保险业母子公司的战略方向保持一致,更好地实现保险业主体快速发展。并且,管理会计能够通过基于财务大数据的风险量化工具为保险业主体评估各项业务的风险大小,为其选择合适的业务运营方案,实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并为有效的风险控制奠定基础。

三、应用管理会计可为中国保险业运营提供巨大支持

保险公司可以透过管理会计解决的问题包括风险管理、高效运营模式的建立和降低管理费用。具体来看,保险业应用管理会计工具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为保险企业高层管理者决策提供有效的决策基础1.利用若干管理会计系统方法和工具,可以更新保险企业财务资料,并提取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的财务数据,以分析和计算财务和经济指数的形式为高层决策提供资料。2.管理会计运用增量分析、差量分析和本量利分析方法进行保险产品成本控制,降低保险企业成本,为保险业短期决策提供实际依据。3.管理会计应用货币时间价值原则,整合和分析保险企业不同产品的现金流量情况,考察和分析货币时间价值和各系统变量对保险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得到运用管理会计归纳分析出的有利于保险企业运营特点的综合管理信息,这包括财务、战略、风险等信息,并基于此为保险企业长期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二)精细化保险企业内各部门运营管理制度保险公司管理会计组织的结构取决于保险交易的种类和数量、企业组织结构、企业制度和运营方式、保险产品销售制度、保险交易的风险大小等诸多因素。保险公司活动类型的多样性、相关保险产品类型的多样性、保险业务发生地的多样性要求各部门运用不同的管理会计研究方法进行细化认知、计量和评估。通过使用管理会计工具,保险企业各部门根据其负责业务的特点可以实现管理的精准化、有效化。此外,为了贯彻管理会计规划、预测、控制的思想,各部门收集和整合来自不同方面的信息,做出多种备选决策。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业务部门的一个备选决策代表了某种保险类型的复杂业务流程之间的相互关系。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管理层运用财务大数据和过往的管理经验,通过管理会计工具,提出针对保险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可行激励机制、通过相互约束和持续合作。制定精细化的各部门运营制度,从而实现保险公司整体的科学运营模式。

(三)管理会计有助于完善保险企业绩效考评与传统财务会计相比,管理会计不仅仅关注财务指标,还很看重保险企业的其他非财务指标。这使得绩效考评结果更为准确全面,具体来看,保险业运用管理会计工具进行绩效考评时,其制定的绩效考评指标更为完善。保险业管理会计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包括以下两大类:1.财务指标。财务指标是管理会计人员在进行绩效考评的基础指标,根据各保险产品部门财务指标的高低,管理会计人员能够了解到各产品部门的营收情况以及员工工作的有效程度,并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完成基础绩效考评。但是,根据实际的绩效评价效果来看,它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在评价的准确性方面,其只能展现企业当前的经营成果,而不能预测保险企业未来发展。不能判断预测保险企业的可持续能力。另外,它的评价标准相对单一,难以合理反映出员工的业绩、能力。2.非财务指标。为了提高保险业绩效考评的准确程度,应用管理会计工具进行绩效评价还应增加其他非财务类型的指标。概括来讲,保险业非管理会计非财务绩效考评指标主要包括两个:①满意度指标。它主要用于评价保险企业各产品部门的服务水平以及产品评价,只有从满意度统计中了解企业服务以及产品评价,才能进而提升服务质量,推出适应当前保险市场的新产品,从细节做起,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口碑;②创新指标。当今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各保险公司创新能力强,保险产品更新速度快。保险企业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不断改良公司产品,推出符合大众需要的新型保险产品。从这个角度来讲,创新指标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学习能力、新型保险产品开发情况、金融保险工具研发支出等。因此,企业需要不断进行创新保险产品的研发,着重对员工的创新能力进行考评。

(四)客观预测保险企业经营前景,控制成本对于企业总体的销售、成本、资金预测是保险公司管理者进行决策的基础,单一的财务报表信息并不能准确反映保险公司的未来,一旦前景预测出现较大偏差,保险企业可能会面临巨额亏损的风险。资金预测是保险企业发展前景预测较为重要的一环,为了客观预测保险企业资金运行,保障保险企业资金的良好循环,选用管理会计工具对保险企业各项经济活动运行前景进行预测是十分有效的方法。管理会计的经营前景预测帮助保险业高层管理者合理的判断企业经营前景,对变化的市场环境早作准备,积极调动资金,保证保险企业内部资金的流动充盈。同时,管理会计中的全面预算编制对于控制保险企业的成本也具有极大的意义,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节约开支,保留资金,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目标。

(五)帮助保险企业进行有效的风险管控在缺乏管理会计风险评估模型的情况下,保险业许多关键财务指标无法得到有效使用,此时,风险评估并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这使得保险产品定价成为一种猜测,大大降低了保险企业风险的可控性。在这种背景下,应用管理会计可以明确保险企业风险管理职责,保险业风险防范是一种严格的、制度化的管理工作,管理会计能够利用“财务+战略”的方法,为高层管理者提供全面及时的管理信息,实现有效的风险量化,并且明确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在风险管理工作中做到前瞻性强、责任到人。具体来看,管理会计在保险业风险管理中使用的方法,一般包括风险矩阵、风险清单等。同时,保险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风险管理目标和实际情况,单独或综合应用不同管理会计风险管理工具方法,从而不断增强保险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保险业的长期发展。综合来看,通过管理会计对保险企业进行多方面信息的收集,不断分析量化信息中反映出的企业内部经营与外部产品业务投资风险,有利于保险企业在实际工作决策中更好的预防、规避风险。

四、管理会计在中国保险业应用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管理会计在保险业实际应用中未能合理、全面地实施,这应当引起保险业内人士对于我国保险业大环境的更深层次思考,分析应用现状中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三点。(一)高层管理者管理水平不高在保险企业推广使用管理会计工具时,高层管理者的管理意识不强和管理水平不高会对管理会计在保险业的实际应用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现代保险业要求经营者不仅要懂经营,还要懂管理,这个管理也包括具体方面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然而在当前,一些保险企业高层管理者对于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用途仍不明确,管理水平较低,这对于管理会计在保险业的应用起到了一定的阻碍。

(二)保险业会计人员素质与管理会计要求有差距现阶段管理会计专业人才在保险业数量极少,传统保险业会计人员还无法熟练运用管理会计工具协助高层进行多维度管理,其专业水平和整合分析能力与管理会计要求仍有差距。该因素限制了管理会计在保险企业中的广泛应用。

(三)保险业管理会计的理论与实践脱节我国保险业管理会计理论主要来自于西方国家,它们保险业起步早,保险市场发展较为完善,而我国保险业正处于持续发展期,相关社会经济条件与西方国家不同,针对我国保险业,西方保险业管理会计理论并不能完全适用,其应用模式和理论与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存在一些不匹配。因此,我国保险业管理会计理论的研究与发展应当立足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条件,建立在符合我国保险业的经济、社会环境基础之上。

五、结语

在我国当前形势下,复杂多变的保险市场环境使各个保险业主体的发展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与机遇。传统财务会计的简单记账,核算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企业战略风险管理的需要,在大数据信息时代显示出更多的局限性。保险业各类成本的不断上升,对于风险控制的高要求以及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使得管理会计成为中国保险业主体进行高效运营的必选择。为了满足保险行业的竞争与发展需求,实现各保险业主体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管理会计必将越来越受到保险企业高层管理者的重视,从而成为推动中国保险业快速转型、健康发展的新手段。在当前形势政策下,中国保险业管理会计应用前景形势一片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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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时期;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发展趋势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的历史背景之下,我国基层普通民众群体的收支不均衡问题依然长期存在,因而切实构建科学系统且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正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现阶段我国具体组织实施的基础性社会保障事业体系的改革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要素,正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体系的综合性实践路径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财力储备作用。从社会保障基金要素的管理控制工作实施机制角度展开具体分析,切实做好其基础性的会计核算业务实践工作,是确保其能够顺利实现最优化的管理工作效能和应用实践效果的重要前提条件,鉴于此,本文将会围绕新时期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发展趋势展开简要阐释。

一、社会保险基金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概述

所谓社会保险基金,是在严格遵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条文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控制条件下,借由遵照社会保险缴费数额比例提取的业务实施方式,向特定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征缴款项,或者是借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直接进行款项资金要素的拨付,从而为充分保障和支持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主体,能够及时获取到充足的社会保障待遇而集中提取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要素作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内容,从其具体的内部组成结构角度展开分析,具体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素、生育保险基金要素、失业保险基金要素,以及工伤保险基金要素五个具体表现门类。所谓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指的是以切实提升社会保险资金资源要素的运行使用效益为主要目标,借由对现代会计事业体系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引入运用,在充分发挥基础性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的业务实践职能的前提条件下,而专门性针对社会保险基金资源要素,以及社会保险资金资源要素的运动变化路径而具体规划形成的专业性会计学科。

二、收付实现制业务背景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现存问题

所谓收付实现制,就是要在具体参与处置企业或者是独立社会组织内部基础性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要以各类款项的实际收入数据和支出数据发生规模为基础,针对企业或者是独立社会组织内部实际发生的本期性收入和支出规模进行核算,并且具体计算企业实际发生的生产经营性经济盈亏(收付实现制的实质,就是企业内部一切以现款形式支出结算的费用项目,不论其具体指向的费用内容是发生在本期历史阶段,还是在过去的某一历史阶段,都必须作为本期应计费用项目来具体组织实施会计费用核算处理;企业内部一切以现款形式收入结算的收入项目,不论其具体指向的收入内容是发生在本期历史阶段,还是在过去的某一历史阶段,都必须作为本期应计收入项目来具体组织实施会计收入核算处理)。在以往发展实践阶段,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要素的会计核算业务处于相对简单发展状态,因而运用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要素的会计核算处理工作,本身能够较为科学精确地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要素实际收支变化表现状态的计算分析处理,确保实际组织开展的社会保险基金要素会计核算实践工作,能够顺利获取到最优化的预期效果。现阶段,随着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理念和基础实践职能的不断变化,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要素管理工作实践覆盖范围不断扩展的背景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活动,在保持对社会保险资金资源要素收支状态和结余状态充分关注的实践背景下,对基金在实际财务运动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债权、保值,以及增值等运动变化状态均施加了充分关注,导致收付实现制背景下现有会计核算业务流程的缺陷特征,也逐步引起了广泛关注。第一,无法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要素的收支实现状态和结余实现状态的科学反映。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工作基础方法的应用实践过程中,如前文所述,通常是以当期实际发生的财务资金要素的收支运动行为作为会计核算工作基础的,而在资金要素收支行为的发生环节和实现环节,费用性资金要素支出行为的发生和实现,在时间节点表现层次处于不同的会计核算业务周期的实践条件下,通常会导致基于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业务程序应用背景下形成的会计核算工作成果,将会无法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要素在特定会计核算业务周期之内真实性经济业务发生状态的全面准确反映。第二,无法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业领域,债务要素和债权要素实际发生规模的高效充分控制。在会计核算业务活动的组织开展过程中,收付实现制本身具备鲜明简单易行的特点,且在针对社会保险资金要素的经济活动,进行计算处置过程中本身能够获取到准确清晰的数据信息成果,然而,一旦社会保险基金资源要素在具体化的组织运动实践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程度的预付款项业务行为,或者是暂欠款项业务行为,比如社会保险资金资源要素的缴纳者或者是缴纳单位发生了一定表现形式的保险资金要素预先缴付、保险资金要素拖欠缴付,或者是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清欠业务管理等实践行为,通常将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资源要素的会计核算工作无法顺畅有序开展,给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综合管理性和应用性效能水平造成极其显著的不良影响。

三、收付实现制业务背景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的发展趋势

在收付实现制业务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的未来发展趋势是不言而喻的,其基础性的业务发展实践活动目标,就是在确保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要素在实际发生一切表现形式的经济活动行为过程中,都能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资源要素发生的一切收入业务行为、支出业务行为和结余表现状态,运用适当表现类型的会计核算业务方法实施完整准确的核算业务处理,最大限度规避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成果质量不良和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和蔓延,更重要的一项业务控制点是,要切实采取适当类型的干预处置手段,针对收付实现制在具体化的业务实践运用过程中展现的问题和缺陷,展开适当的改善优化。要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资源要在收入业务实践行为发生过程中的会计核算业务处理工作。假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是以月份为周期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要素,则社会保险基金要素的收入业务行为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业务处理行为,在实际收到款项资金要素条件下,要立即登记收入账。假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具体实施社会保险费资金款项的一次性预提或者是多年性预缴业务行为,则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业务行为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业务,在其相应的预提、预缴的年度内分别确认适当数量的社会保险基金资源要素收入,对于已经被确认为当年会计核算周期之内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要素,借方应当登记资产类会计业务核算科目,贷方应当登记与之直接对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会计核算科目。

四、结语

针对新时期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发展趋势问题,本文围绕社会保险基金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概述、收付实现制业务背景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现存问题,以及收付实现制业务背景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的发展趋势,三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的论述分析,旨意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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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国辉,李宏卓.关于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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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1.服务对象和目的差异。公认会计准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以及非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满足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由于保险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因此,与公认会计准则相比,法定会计准则更注重从法律的观点来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财务报告的目标着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检测。

公认会计准则为兼顾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任何一张报表都不能偏废。法定会计准则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方面,法定会计准则服务的对象与目的决定了它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侧重。只要保险企业具有偿付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并不是那么关心保险企业当期是否盈利,利润表在法定会计体系中只能居于从属地位。

2.风险认识的差异。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要求和关心的重点不同,这些要求与关注点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则是不相容的。为了能够兼顾这些要求,公认会计准则在对待风险时只能在总体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法定会计准则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为了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在进行债务偿付时有一个足额的缓冲,同时也为了使保险监管机构更好地免除监管责任,在不必考虑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险监管机构在制定法定会计准则时往往会采取一种十分稳健的态度。

由于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对待风险态度的不同,对于资产、负债、收入与成本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二者之间往往会有较大的差异。就结果而论,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以下几点: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资产小,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负债大,想应地,法定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较公认会计准则下所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小。

3.会计假设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即是我们常说的持续经营假设。而保险法定会计准则则是以“清算假设”为基础,即假设保险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种原因停止销售新保单,兑付所有现有保单责任,监管机关要保证保险公司在“清算假设”的前提下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有些资产项目在实际清算时,是不具备偿付能力或清算价值的,例如递延资产、预付费用或清算价值极低的小型办公设备、家具等。第二,在公认会计准则的持续经营假设及其他基本假设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真实情况可能会有一定差距。保险公司的资产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实际价值是否低于账面价值常常受到质疑。法定会计准则为确保保单持有人权益未来能够得到足够的偿付,必须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内容予以保守、谨慎的评估。因此,法定会计准则抛开持续经营假设,将保险公司暂时视为处于撉逅阕刺瑪而对资产和负债状况予以评估,由此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清偿现有负债的能力。

所谓清算状态和实际清算的概念还不尽相同,存在一定差异。因为很多清算事务一定要到真正的清算状态时才可能准确计量。保险公司这种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只是对“清算”的假设,若干评估标准仍是凭会计理论和相关因素推演而出的近似值,与实际清算相比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的差距。因此,我们对保险公司这种清算概念的会计假设要加上“修正”或“准”字,称为“准清算假设”,来与实际清算加以区别。

4.会计基础的差异。会计的计价基础一般有两种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是指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它主要从时间上规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核心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使收入和费用配比。收付实现制则是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受到和支出作为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在收付实现制下,凡当期受到的收入或支出的费用,均确认为当期收益,而不需进行期间配比。对保险企业而言,在公认会计准则下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而法定会计准则采用棗混合会计基础,即平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年末采取权责发生制进行决算。其原因如下:其一保险公司一般以现金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险公司受到保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相应地保费只有在实际受到是才能予以确认。其二、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要运用很深精算知识,普通的会计人员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险公司平时不可能对每张保单进行详细的计算、记录,只有到年末时,通过精算师的计算后才予以记账。

二、建立法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致力于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保险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也需要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国外对保险行业的规范一般形成了两套准则,即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法定会计准则(sap)。而我国对保险行业的会计规范从1993年颁布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到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保险法》以及1999年又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但至今仍为出台一套针对保险行业的具体会计准则。因此,建立我国保险法定会计准则已刻不容缓。

1.中国保险业在经历保险市场高速发展时期的过程中,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暴露。虽然,我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了规定,但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同时以上法规有些过于陈旧,没有考虑保险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与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其保守与稳健程度无法与我国当前保险业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相配比,因此制定并实施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一方面有助于落实以上法规并实现跟踪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弥补两法规的不足。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股份制上市保险公司必将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这样有利于不同投资者相互比较。但是保险公司应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的偿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偿付能力则是股东权益,这就存在分配经营利润与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利润不被过度分配以维护偿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险法定会计准则。

3.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涌入,我国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也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的监管水平与做法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法定会计准则与之配合,这才能管好外资保险公司,也才能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

三、保险会计运行模式构建

虽然各国的保险会计都存在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两种规范,但对这两种规范的运行模式却不尽相同。

1.主辅相成模式。在主辅相成模式下,会计核算日常接公认会计准则运行,只在会计期末按法定会计准则对按公认会计准则核算的结果做出一些调整以填制特定的监管报表,或附加保险监管方面更详细的特殊会计要求或精算指南等。也就是以公认会计准则为主,以法定会计准则为辅。运行主辅相成模式的国家有美国。

2.合二为一模式。合二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险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会计准则。如日本等国。

3.二者并行模式。即保险监管者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公认会计准则的保险法定会计准则,企业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如巴西等国。

笔者认为,第二种模式运行成本低、但由于一般会计原则和法定会计准则在服务对象和目的、对风险的认识以及会计假设等方面固有的区别,把二者揉进一套体系中进行操作十分困难,难以兼顾公认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使用者各自的要求。第三种模式因其在实际操作与会计运行系统中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两套规则分别同时进行,运行成本较高。第一种主辅相成的模式则能较好地解决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不同要求与运行成本之间的矛盾,在实现两者不同要求的同时,又使得运行成本不致太高,应该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四、监管当局的任务

为了建立并推行实施保险法定会计准则,监管当局目前应至少做以下准备:

首先,保险法定会计准则是专属于保险业的法定会计规范,因此需体现出保险业的行业特征。其基本特征有经营对象的无形性,偿还金额与对象的不确定性,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以及广泛的社会性等。为了使这些特征在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一方面,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避免重蹈他们的覆辙;另一方面,我们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加强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研究,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

其次,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需要精算师的参与才能完成。保险会计核算对象的保费收入、保险成本、责任准备金以及利润等,都与保险精算密切相关。尤其是责任准备金,其大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而这最具技术性也最为关键的部分却受制于精算。因此,建立保险会计准则需重视精算在保险会计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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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 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 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 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 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 purpose 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发布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 ),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 of standard accounting practice, 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 of recommended practice, 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

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从会计准则的结构来看,ias、sfas、ssap都是按每个专题分别制定,不分层次结构的,制度的设计以具体规则为基础,具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我国会计准则从纵向上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又分为通用业务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和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制度设计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掌握尺度。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事实上,保险业有其特殊性,其相当多的确认计量(如保险负债)依赖会计假设,若不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极易成为盈余管理的手段。

因此,要实现准则和制度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互动关系。以准则确立原则,以制度规定具体操作;准则要相对稳定,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要相对灵活;准则和制度中相同内容的规定必须一致。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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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保险会计规范的

美国的保险企业必须遵守专门的保险会计规范,而不适用一般会计准则。美国保险会计规范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会计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规范;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专门的基于通常目的的保险会计准则颁布至今,法定保险会计与保险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第一阶段:1982年以前单一的法定保险会计规范阶段。

由于美国各州保险监管当局对保险企业有偿付能力的要求,各州立法机关对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上加以强制约束,形成了法定保险会计规范。其核心是采用了全国保险监督员协会(NAIC)规范的标准格式文件。标准格式文件分寿险企业和非寿险企业两种,对保险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应该提供的信息种类和采用的会计都作了具体规定。标准格式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明细书。计算明细书对财务报告上的仅列总额的各项目提供充分帐载资料,比较重要的项目有:保费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出售损益、营业费用、税金、责任准备金、保险给付、寿险的新契约额、解约失效颇、有效契约额、不动产、抵押贷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美国寿险会计科目的结构、编表的程序及帐项的估价均以全国保险监督员协会的规定为首要依据,与GAAP有很大不同。

2.第二阶段:(1982年6月至今)法定保险会计规范与保险GAAP并存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叫号公告《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该准则对保险企业基于通常目的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进行了规范,适用于股份制的寿险企业、股份制以及相互制的财产与责任保险企业、保险交易所、不动产所有权保险企业,部分地适用于抵押保证保险企业,但不适用于相互制的人寿保险企业。1982年6月后,保险企业除了要按法定保险会计原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外,还要按FASB NO.60编制基于通常目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

二、美国法定保险会计原则与公认会计准则的区别

1.保险公认会计准则是将保险企业作为一般企业,它要处理作为一般企业所面临的各种财务关系,如与所有者。借款人、政府的财务关系,要报告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报表日的财务状况。因而保险公认会计准则遵循着真实与公允的基本观点,其财务报告的对象为一般的外部使用者。保险法定会计原则是将保险企业作为特殊企业,充分考虑了保险产品成本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企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而提出的,其财务报告的使用对象为国家的保险监督管理当局。法定会计原则采用比公认会计准则更保守的观点,要求保险企业根据法定会计原则通过法定会计报表定期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成果和财务状况。

2.法定保险会计原则下,有从许资产与非认许资产之分,只有从许资产才能列入保险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方;而在公认会计准则下,所有资产均需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认许资产指那些在短时间内能以合理价值变现的资产,又称有清算价值的资产。其余资产则称为无清算价值资产,即非从许资产,它们的流动性较弱,在企业清算时,难以获得合理的转让价值。非认许资产通常包括:日常用品。办公家具、汽车、仪器设备;预付递延费用;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应收雇员借款;代理人往来(此帐户记录保险企业与代理人间的帐务往来,如代理人预支佣金等);期满三个月以上的应收保费;再保险中超过90天的应摊回赠款。

3.法定保险原则下,有帐载帐户和非帐载帐户之分,保险会计报表的科目除来自帐载帐户外,有很多情形是来自非帐载帐户。而在公认会计准则下,所有的会计报表科目均来自总帐。

帐载帐户是指实际登载于总帐上的帐户,反之,则为非帐载帐户。无论是帐载帐户还是非帐载帐户均包括资产与负债两类。大多数资产均是帐载资产。非帐载资产主要是应计投资收益,如债券利息、股利、抵押放款利息、不动产租金、保单放款利息等。作为负债主体的责任准备金都是非帐载负债。两种资产划分间的关系是:从许资产=帐载资产十非帐载资产。非从许资产。

4.投资资产的计价原则不同。公认会计准则规定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均按该种证券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而在法定保险会计原则下,股票投资按市价计价入帐,该市价由全国保险监督员协会下设的证券估价委员会在每年年末的股票市价基础上制定而成。但对利息和本金均有保证收回的债券投资按债券的分摊价值(即取得成本加上折价或减去溢价摊销后的价值)计价入帐。采用这种,保险股票投资尚未实现的资本收益或损失都可直接引起权益的变动,而不必等到这些股票被抛售后才能反映出来。而公认会计准则由于采用成本法,对本实现的资本收益或损失是不能立即被确认的。

5.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标准不同。这是法定保险会计原则与公认会计准则间最大的差别。公认会计准则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采用权责发生制,预付费用要递延,收入要在实现时才被确认。法定保险会计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保险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费用,即采用混合会计基础。具体地说就是:所有为获取保险费收入而支出的成本与费用如寿险保单取得成本,无论其应归属的期间,一经发生就被用来冲抵收入,而不必资产化并在以后期间摊销;而收入的实现只有在已经履行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障责任后才被确认。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企业对其所签发保单的履约偿付能力。

三、启示

通过对美国保险会计模式演变的考察,对我国未来的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启示。

其一,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趋势的,它不是对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在系统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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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执业保险;责任;标的

1 对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认识

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1 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落实

《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有利于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时,该险种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

1.2 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抗风险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是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客观上存在较高的职业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执业质量差、经济实力弱等问题,事务所自身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面临巨大索赔危机。随着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赔偿会越来越多,风险就更加现实。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实现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可以大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快速发展。

1.3 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信誉

审计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考察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买过保险,以便今后一旦发生诉讼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在购买股票,发放贷款时也会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购买情况,以增强投资和贷款信心。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保险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从而吸引更多客户。

2 目前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自从2000年7月,深圳注协与平安保险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以来,尽管上海、北京、广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协纷纷效仿,该保险投保比例却很低。据调查,北京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0%.浙江省仅有一家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天键、东方。万邦等知名事务所坚持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没有购买职业保险。

笔者认为,中国CPA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够理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动机和本意来说,肯定不会故意做假,出现的审计失败,大多数由企业造假、会计责任、金融机构等执业环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往往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是勒令停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

第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民事赔偿的先例。这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侥幸心理,自身利益的驱动无法使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保险产生足够重视,大家都在持观望态度。

第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还很有市场。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够留在事务所,如果不出事故,就不用赔,总比把钱白白送给保险公司要好。另外,事务所对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和运作程序很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服务有待完善。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和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细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一旦出事,投保者与保险公司也会在“过失”与“欺诈”、“故意”与“非故意”的界定上出现分歧,如果相关法律无法界定,必将影响该险种的健康发展。转贴于 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违规的成本很低,又没有赔偿先例,这些都使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降低。

3 推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若干思考

3.1 责任保险标的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属于非故意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事件。非常遗憾的是,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8)》第6条,把重大过失也列为责任免除的范畴,显然违背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在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与故意行为时本来就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要区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更难。因此,这一条款的出台,无疑是雪上加霜,使职业责任保险很难开展。

根据《民法通则》,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划分为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现行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只针对侵权责任而设计,没有考虑违约责任。但是,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谨慎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现象是存在的,诉讼风险和赔偿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应该把民事违约责任也纳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

3.2 责任保险的认定范围

在审计业务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如果审计服务不当,会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追究审计人的民事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按约定期限完成审计业务,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违约如果是由注册会计g币故意行为引起的,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注册会计师疏忽,过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2)保密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坩漏给他人。这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失察与过失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存在过失行为,并给委托人造威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4)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对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信息,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审计信息的错误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行为,则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3 加强责任保险的立法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购买责任保险,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是违法行为。

在法律规范当中,必须明确“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这是顺利开展职业保险的基本条件。否则,无法区分故意与非故意,也就无法分辨哪些行为属于职业保险的范畴。

在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中,没有明确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事务所应提供的审核理赔资料,接受理赔的承诺、向他人索赔、参与诉讼抗辩、审核结果告知,赔款支付期限等理赔程序。这些内容应予以明确。

3.4 加强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办法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是设置“无赔偿优待”和“差别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调查评估客户信用和执业情况,根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评价、人事变动、处分记录等信息对客户进行资信分级,针对不同等级实行不同保险费率。对于无赔偿客户制定返还保费等优惠政策,以吸引信誉好的客户。

二是建立超额责任保单制度。正常情况下,有良好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购买按照较低的基本保险费率计算的保单,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能购买很小金额的此类保单。超额责任保单可以为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较高的保险额度,但保险费率远远高于基本保险费率。

三是实行捆绑制度。把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捆绑在一起,即由双方共同负担对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每次的赔偿金额,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3.5 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

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使“故意”、“过失”、“欺诈”等行为能由专门机构进行界定,为职业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至于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可以是资深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专家、资深律师以及专业保险人士,牵头单位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参考文献

[1]申延令.试谈企业税务会计的几个问题[J].特区经济,2005,(7): 26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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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会计制度

在我国,为了有效地管理利率风险,2000年以来,各大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分红保险产品,受到广大保户的青睐,在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渐增高。在一些寿险公司中,分红保险业务收入占到全部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个别公司更是高达90%。由于分红保险不仅涉及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保险保障利益,而且红利的分配涉及到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获取红利的利益,所以保险监管机构非常重视对分红保险的监管。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是保险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依据。

一、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目的和作用

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是保监会出于监管目的而要求的。2000年保监会颁发的《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 1条明确该规定的目的为“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2001年12月保监会颁发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该规定的目的为“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上述规定仅说明对分红保险管理的目的,没有明确指出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目的和作用。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对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目的认识上存在分歧。

从对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现行要求,可以理解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目的和作用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报送对象来看,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只向保监会报送,保单持有人看不到这份报告,而向保单持有人报告的文件是分红业绩报告,包括分红保险经营状况及公司分红政策、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 (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保单持有人看到的内容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一致没有要求必须经过鉴证。所以,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用于保监会的监管。

第二,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要求的内容来看,保监会通过这份报告能够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一些违规行为,也可以考察各个保险公司分红保险的经营业绩。

第三,从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会计主体和范围来看,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只反映保险公司全部业务中分红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余分配情况,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资产负债表是从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人为切割出来的一部分,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报告是对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及资产负债表的补充。因此,通过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可以了解分红保险这类特定的业务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在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相关规定中没有特别指出对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基本信息特征的要求。一方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要求和一般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要求基本一致;另一方面,其与一般财务报告也有许多不同。如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仅仅是对保险公司某类业务的反映,所以,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对资产和费用的人为分割。因此,特殊的会计主体的确定、核算范围的划分、信息的客观性和资产及费用分割的合理性等质量要求应该更加突出,否则会直接影响到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信息的使用。

至今为止,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行体制下,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没有和向保单持有人报告的分红业绩报告相衔接,不能作为保单持有人权利索求的证明,因此在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关于分红发生纠纷时,专题报告在司法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是不明确的。建议在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和分红业绩报告之间建立起桥梁,使二者的内容相互衔接,并要求分红业绩报告必须符合经过审计后的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内容。

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和利源分析表不衔接

在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中,包含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和利源分析表。理论上讲,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是从会计的角度核算收入费用来计算业务盈余的,而利源分析表是从精算的角度区分利差、死差和费差来计算业务盈余的。这两个盈余是从不同角度、依据不同理念对同一事物的计算和分析,但数字应该一致。在现行的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中,这两个内容没有衔接起来,容易给报告的阅读者造成误解。实际上,在所有盈余都考虑到的情况下,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上业务盈余应该等于利源分析表上的所有因素的利源的合计数。事实上,利源分析表上的其他因素一行就是根据业务盈余和有限差利源数挤出来的。现行的利源分析表给人的印象是:死差利源 利差利源 费差利源 其他因素利源二利源合计,而实际上的计算公式却是:业务盈余—死差利源—利差利源—费差利源二其他因素利源。现有的两张表割裂了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容易让人误解业务盈余和利源合计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不同、经济含义不同、数字也不同。

(二)不分费差的情况下费用的处理容易让人误解

在不分费差的情况下,在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计算业务盈余应进行费用的扣除,现行的做法是所扣除的费用要求采用在险种设计时的评估附加费用。这样做的本意是想在业务盈余的计算过程中剔除实际费用和评估费用不同所带来的差异,从而使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计算得出的业务盈余等于本年实现的、用于分配的盈余。但是由于在死差、利差、费差之外,总会有其他的因素对业务盈余发生影响,所以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计算出的业务盈余必须调整其他因素对盈余的影响后才等于当年实现的、用于分配的盈余。所以,在不分费差的情况下,以预定费用代替实际费用的处理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三)分配过程没有明确体现

在现行的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中,从业务盈余栏至所有者权益损失栏主要体现当年盈余的分配过程,这部分的分配过程存在以下问题:

1.如前两个问题所述,业务盈余并不一定是本年实现的应该分配的盈余。

2.分红保险特别储备采用提转差的表达模式也难以反映期初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本年实现的用于分配的业务盈余数及期末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之间的关系。

3.没有体现出盈余分配的过程,不能有效衔接资产负债表和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使两张表中的勾稽关系没有体现。

(四)费用分摊中存在的问题

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只是公司整体业务利润中的一部分,存在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问题。在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下,即使同一公司计算得出的业务盈余差别也非常大。由于合理分摊费用是保证专题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的前提,现行制度中对这一内容没有规定是不合理的。

(五)对增额红利分配方式下的分配没有特别考虑

现行的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表格格式没有对一些特殊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考虑,如采用英式分红的保险公司,由于采用的是增额红利的分红方式,所以在红利分配时随着保额的增加同时增提了相应的准备金,这部分准备金本来应该是在计算当期的业务盈余之后、在分配的环节产生的,但是在编制分红保险业务盈余与计算表时,却会将这部分准备金包含在业务盈余计算过程中的准备金提转差中,这样使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不能合理地反映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盈余情况。

(六)应付公司红利项目的表达存在歧义

在分红保险专项财务报告中“应付公司红利”的项目名称也不恰当,在获取盈余方面公司的名义是不明确的,因为公司的利益最终会归属于公司的投资者。同时,“应付”的说法也容易使人认为这部分内容是公司的负债,是公司投资者和保单持有人一样能够直接拿走的部分,但实际上,这部分内容仅是保险公司整体经营利润的一部分,所有者是否能够获得还要看其他业务是否亏损、决议是否进行利润分配等因素。因此,它不是保险公司真正的负债,以负债项目列示是不合理的。

(七)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性质不明确

目前对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是认为这部分金额应该是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应该作为负债项目列示。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是一种平滑机制,起平滑各年度损益的作用,某一时点的特别储备并不一定以后一定会分配给保户,如果将其作为负债处理,会增力n保险公司的负债,对计算偿付能力会有影响。持第二种观点的人的理论依据是精算规定中“保险公司应对分红保险账户提取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规定。按照保险精算的规定,公司早晚必须要把在盈利年度提留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中的70%分给保户,那么这部分特别储备必须作为负债处理。在公司的实务操作中,有些公司把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作为准备金负债处理,有些公司将其作为普通负债处理,有些有些公司干脆包含在所有者权益中,从而在报表上不体现。不同理解下的报告是不具有可比性的,有关规定应该健全分红保险的规范,以保证会计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改进建议

(一)对表式进行调整

针对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和利源分析表不衔接的问题,应在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中设计业务盈余计算表和分配表两张表。其中,在业务盈余计算表中反映业务盈余的形成过程,按照实际收入和费用支出数字填列。在计算得出的实际业务盈余项下,区分死差损益、利差损益、费差损益、其他差损益,将业务盈余的会计计算和利源分析衔接起来。另外,由于这部分计算得出的数字和利润中分红业务的利润一致,所以没有必要用盈余的说法,可以直接采用“当年分红业务利润”的说法。业务盈余计算表也应改为“分红业务利润计算表”。该表式简要内容如下:

(二)取消预定费用的处理方式

在分红业务利润计算表中应反映业务利润的形成过程,并在计算得出的分红实际业务利润项下区分死差损益、利差损益、费差损益、其他差损益,就完全可以解决在不分费差的情况下实际费用和预定费用不同对利润计算过程的影响。所以,不论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分所有差还是有限差,在分红业务利润计算过程中都必须以实际费用进行列示并计算。

(三)合理表达分配过程

针对现行报告中对分配过程没有明确体现的问题,分配过程的合理表达需要通过设计独立的分红保险业务利润分配表进行,在设计该表时应注意对分配保单红利过程的体现,不仅要反映本期分配方案,而且应反映上期分配结果对本期的影响。该表的基本格式如下:

(四)统一费用分配原则

针对在报告中费用分摊存在的问题,建议有关文件应统一费用的分配方法,或提出费用分配的基本原则,以保证盈余的计算结果合理,使各公司的费用分摊结果和计算的利润之间可比,同时为保证公司对费用分摊遵循既定的原则,应该在相关规定中要求审计人员对此严格进行审计。

(五)明确增额红利分配的处理方法

对不同红利分配方式下的分配过程的体现,应考虑在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如果保险公司采用增额红利方式,分配的过程应该在分配表中反映,然后在报告的附注中说明是增额红利分配方式,同时说明由于保额增加所增提的准备金数字。如果保险公司采用现金红利方式,应在报告附注中说明本年末应付保户红利中应用现金支付、留存累计生息、用以抵缴保费、缴清增额红利的金额,以反映不同红利支付方式对现金流出的影响。

(六)取消应付公司红利项目

如前所述,在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中“应付公司红利”的项目名称不恰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调整到所有者权益项下,在分配表中也应表明这部分内容划归所有者权益。

(七)规范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处理

对于累计可分配盈余到底先确定本期分配的部分还是先确定期末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问题,公司是在考虑本年赢利的高低、市场对分红的预期、对以后年度盈利的预期等因素的基础上来决定,事实上不存在分配的先后顺序。考虑到会计上通常的分配顺序,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由于该部分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以后是否向保单持有人分配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所以,将其包含在所有者权益中更加妥当。

(八)统一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设计统一的披露格式和内容是保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可比性的前提,应该要求公司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业务情况说明、主表、附表和附注说明等内容。对有些需要文字说明的内容应该要求至少应说明的内容,如业务情况说明应至少包括开办的险种、时间、范围、定价利率、红利来源、资金是否单独运用等;报表附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业务基本情况、编制基准、主要会计政策、重要报表项目明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