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现将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发〔1983〕128号文批准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办联合发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你处,请转发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供办证时参考。
附件一:民政部关于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年8月26日、民〔1983〕民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国务院已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国发〔1983〕128号文批准,现予颁布实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
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八、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1983年11月28日、(83)部领二字第261号)
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华侨结婚
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馆出具证明时,我可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申请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3.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者,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以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原本相符。
二、华侨离婚
1.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和处理财产等均无争议,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那一方提起诉讼,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居住国内一方可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对此,我驻外使领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3.夫妇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经居住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预。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5.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6.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当措施。
三、凡本规定未涉及的较复杂的婚姻案件仍请逐案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审批处理。
看到了电视的社会与法节目,讲了很多法律知识。她讲的那些知识,我觉得还是很有用的,我也很感兴趣,我去书店看书,希望能找到一本关于法律的书,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然而书店并没有法律的书,我只好回家。在网上挑选了一本评价比较好的书,等待了几天,书终于回来了。我打开书就开始翻看,书本很厚,内容也很详细,这下子有事情可以做了。
早上早早就醒了,我伸向手机的手拿起了新买的书,看了一个小时,懂了一些法律知识,平时根本不知道这与法律有关,我还知道了,国家保护军人,军婚,只有军人同意离婚,才可以离婚。法律贯穿于我们的衣食住行,如果不懂法,与盲人骑马没有区别。借给邻居的钱,几年后却被邻居告知这钱不用还。当你帮别人照看的物品丢失,你需要赔偿时,你是否感到惊讶,是否觉得受了委屈,在如今的社会,"有理走遍天下",这句话已经过时了,只有懂法才能走遍天下。
我们常说,"不知者不为过",只是情容法不容,如果不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终将为自己的无知买单。学点法律,利人利己,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关键词]法院调解;离婚案件;调解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094-01
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基于离婚案件的事实、权利与义务状态和当事人争议问题的特征,基层法院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当前,《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内容涉及原则、组织、范围、方式、效力等,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法院调解的规定较为笼统,没有对调解程序予以系统规范。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有不同的调解机制,他们直接影响案件的调解效果。
一、我国法院离婚调解机制的现状
我国最主要的离婚调解机制就是法院调解机制。离婚案件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表现出三方面的特征:
1.当事人邀请参与调解的人员多纠纷产生于社会交往中,其解决也是在社会交往中完成的,因此社会结构或者社会形态,与纠纷的产生及其解决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经济来源存在差异。
2.当事人对离婚调解法律知识的欠缺:对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缺乏认知,如担心调解撤诉后无法离婚或调解撤诉后在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再次离婚;对调解中的经济问题计算存在错误认知,如子女抚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存在过高期待。
3.调解的模糊状态:如对权利、义务的存在与否不清晰,或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不明确,或对如何实现权利或承担义务的方式不清楚等。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调解普遍存在模糊的状态。首先,调解对离婚纠纷的事实认定存在模糊。其次,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存在模糊,这既有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的原因,也有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阐释不到位的原因。
二、离婚调解案件调解的必要性
离婚调解制度与审判制度相比,优点主要有三:1.有利于消除夫妻感情上的对立。调解有利于消除双方感情上的对立,这是由调解的本质特征决定的。调解的本质特征是始终尊重当事人意志,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过程,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2.离婚调解有利实现实质性的正义。3.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离婚调解有利于平息激烈的争论,因为它反映了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满足了自己和儿童的实际需要,从而减少了愤怒和敌意。
法官在进行了多方努力进行调解后,如果仍有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考虑调解离婚,如果能达成离婚协议,也比判决离婚的效果要好。因此,法官也要注意调解离婚的技法,尽量让应当判决离婚的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充分注重调解方法的运用,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社会效果良好。案件调解成功,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纠纷的对抗性,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率,做到案结事了。二是提高了诉讼效益。通过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符合“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思想,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降低了诉讼成本。三是当事人诉权得到较好维护。通过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当事人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达到双赢结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三、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技巧与方法
(一)立法原则
离婚调解即为谋求意见一致,用以实现实质性正义和个人自治。因此离婚程序应由呈现非对抗性辩论的充分性、正确法律判断的复数可能性、含混法律价值、调解协议审查的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变化的优先考虑、向前看的关系调整,更彻底地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特征。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义务进行调解,并于案件受理后立即进行
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查明事实虽应提倡和重视当事人举证,但主要由调解人员主持调查和收集证据。调查和收集证据应深入群众,依靠有关组织,查清离婚纠纷的全部状况,然后对问题加以分类,制订相应的调解措施。对于当事人明显的或本人承认的缺点与错误,帮助他们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所查明事实不能作为以后诉讼的依据。
(三)离婚调解人员由受过专门科学如医学、行为科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训练的人士组成
受过法律训练的为主持人。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进行调解。尽可能依靠单位和亲友帮助解决某些实际问题。离婚调解人员不参加调解不成后案件的审理,调解达成协议时主持人转化为法官,制作协议书。
离婚法律咨询:老公外遇起诉离婚我该怎么办?
我和老公结婚十年,感情一直很好。女儿8岁。我无正式工作,一直在打工。婚后共有财产4万元,一直和他母亲住。老公有外遇后,提出离婚。说4万元归我,女儿抚养费他每月给800元。如我不同意,他就起诉我。起诉到法院,我该怎么办?法院会判他给我多少赔偿?
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律师回答:
好:法律规定一方在婚外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另乙方可要求赔偿,但实践中,如对方不承认。又无字据,很难有证据能够证实。
离婚法律在线咨询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协议离婚费用低
不论家里有多少财产,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离婚登记仅收取9元钱的离婚证工本费。而离婚诉讼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收费的,当事人共同财产越多,法院收费越高。少则50元,多则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目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按财产争议额收取,如果争议财产在1万元以下,收费50元,争议财产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争议财产1%的比例收取受理费。另外,如果案件涉及财产保全或财产价值评估,还要另行交纳保全费或评估费,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可见,协议离婚基本上没有经济成本,而对诉讼离婚而言,花费的经济成本要大得多的多。
2、协议离婚时间短
只要手续齐全,当事人一般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书;而诉讼离婚所需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几个月。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甚至在国外下落不明,离婚所需时间更长,可能最长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审限为3个月,按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一般审限为6个月。比如,在上海,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财产争议在500万元以下,并且没有其他重大、复杂因素,基本都适用简易程序。而对于重大或相对复杂的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因此,相对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所需时间最短。可见,协议离婚,是最节约时间成本的离婚方式。
3.、协议离婚压力小
因为协议离婚很快就可以办结,不像诉讼离婚那样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所以当事人避免了几个月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会少一些,因为离婚手续相对隐密,来自父母和周围朋友的压力也会小一些。而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通常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来自双方本身、双方亲属乃至法院的压力时间较长,心理疲惫期较长,精神压力自然大得多。
协议离婚的不足之处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而法院的生效的判决书或判决书,当事人没有反悔的权利。若一方认为生效判决书关于财产的部分有错误,只能通过申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