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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篇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分析

网络上就有这样一个数据:2012年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5件,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共82人,其中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8人,女性犯罪有所增加,达到18人。案件类型方面,仍以侵财型犯罪为主,其中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共有24人,约占总人数的28%;涉嫌抢劫罪、抢夺罪的未成年人共19人,约占总人数的23%;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人共18人,约占总人数的22%,未成年人涉嫌的其他罪名还包括、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贩卖等,约占人总数的27%。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通过对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梳理、分析,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以下特点:

1、纠合性。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结伙作案。

2、盲目性。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识别能力低下,对人生观的认识模糊,对美、丑、善、恶有时分不清,

3、突发性。未成年人的活动能量大大超过他们对事物的认识能力,他们承受能力差,自控能力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干扰,犯罪起意快,经常是突然就发生了。

4、疯狂性。有些未成年人作起案来不择手段,一味疯狂地蛮干,待案发后仍满不在乎。

5、残酷性。未成年人情感极易冲动,有些人作起案来不计后果,其手段之残暴令人惊异。

6、无知性。14岁~18岁的未成年人因种种原因过早脱离学校进入社会,由于他们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没有一个明确的是非标准,不讲道德,不懂法律,受到了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仅凭自己感情意气行事。

二、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很多未成年人是了解法律的,也懂一些法律,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怎样的结果,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怎样的伤痛。所以应该开设法律意识教育课程,使未成年人了解法律以及刑罚的大致内容,了解哪些行为会导致触犯法律,哪些行为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在步入社会以后,能够有效的判断自己的行为,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

该课程的内容设置不能只是简单地介绍罪名或者是相应的刑罚,而是要采用能够吸引未成年人阅读,并且能够让他们印象深刻的方式来描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来统计各个年龄,年级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再结合未成年人的学习层面和只是接受层面来选择所要阐述罪名及其刑罚。比如对于小学生而言主要阐述如盗窃、抢劫等简单的侵犯财产类犯罪,而初中学生就开始阐述绑架、,寻衅滋事罪等较严重的犯罪。

如果只是单纯的讲法条或刑罚,或者只是摆出案例,学生的兴趣就不能被积极的调动起来。通过浅显易懂的语言,配合漫画的描绘,最后在加上犯罪人自己的悔过感想,用同龄人教育的方法来使得未成年人切身体会到行为的重要性。如一个盗窃罪的案例按照本人的方式修改如下:

吴莞于1996年出生,吴莞的父母均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且其父亲前几年在外服刑,2013年5月份才释放回家,其母亲独自一人靠种田和卖菜维持家庭生活,吴莞小学毕业后便在社会上游荡,不务正业,多次实施盗窃,屡教不改,2011年7月因多次盗窃被萍乡市公安局决定收容教养一年。然而,教养后仍不思悔改,可能是受家庭的影响根深蒂固。

在2013年3月,一个月内入户盗窃5起,盗得手机、匕首、电脑、烟、酒、金戒指、手表、项链、吊坠、手镯共价值九千余元和现金两百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莞好逸恶劳,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莞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作出判决。日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文中人名为化名)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篇2

一、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从1980年到1996年,我国先后修改、修订、补充和新出台的《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教师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款,这些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施全面、系统的法律保护网络。其中关于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主要是现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内容。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在现行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中,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行使原则、离婚后应当如何依法履行监护权利,以及如何处理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在履行监护权利的过程中遇到影响其正常行使监护权的问题等,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双方对离婚时子女监护权归属及离婚后因未成年子女监护发生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有的甚至还因此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成为社会和家庭生活的不稳定因素。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因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法规可依据,在处理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结果各异。如果对以上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造成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最终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涉及未成年人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目前的法规不完善,立法滞后等原因造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及如何监护等无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表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教育、管教、保护均为监护内容之一),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由于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及其他权利义务和抚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会有所变化,父母面临决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及行使方式问题,即子女监护权归属于父母双方行使或一方行使及如何行使的问题。从以上法条可推知,我国法律主张由离婚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监护权。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未能反映出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监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即未成年子女只能随一方共同生活的特点。由于现实中各种因素的制约,造成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无法行使监护权:一是因为他们不可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进行具体的随时哺育、教育、监管,也无法承担责任;二是离婚父母一方因种种原因如职业、身体健康状况,住房条件及再婚等,愿意在离婚后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三是易引起纠纷,离婚后一律赋予双方均有监护权,这样离婚的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因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矛盾和纠纷的情况常有发生,只好诉到法院,这样极不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而立法有关监护权只采用双方行使原则的规定,是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缺乏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规定。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含有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视的权利,但对这种权利如何行使、如何保护及其内容,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根据父母的经济情况、生活环境,判决子女随条件较好的一方生活,而对子女来说仅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是不够的。在审理中发现,离婚后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而有的与子女分居的离婚父母一方,频繁看望子女,影响到双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有的因双方对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周期等与对方发生矛盾;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是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引争时,双方产生矛盾,如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法定人进行诉讼时,因如何处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产生相反意见而发生矛盾等。对上述种种产生诉讼的情况,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情况使离婚父母之间发生纠纷,既增加讼累,也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身心健康成长。甚至有时还会出现官了民不了的情况,即当事人在法院的民事案件已经审结,但是当事人之间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产生的纠纷,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从而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议离婚程序简单,草率离婚现象增多。据北京市海淀区工读学校统计,1/3的学生是离异家庭的子女。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特别是因夫妻协议离婚行政程序过于简单,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未予明确的确定,甚至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调解中,考虑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忽略了子女的利益。

(四)未成年人抚养费标准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在具体操作上,《意见》又作山规定:“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二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按此规定,确定抚育费数额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前提,这对有固定收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固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说,法院只要参照《意见》的规定即容易操作,当事人对此已无争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单位效益的波动,职工收入的增减,《意见》规定的尺度就难以掌握,部分单位效益差,只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部分单位工资、奖金跟效益挂钩,收入波动幅度大。另外还存在着高收入阶层子女抚育费的确定,是否仍按《意见》规定的标准,以及个体经营者或”下海“经商者隐形收入更难确定等问题,如果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加以研究和解决就难以切实运用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因有关对抚育费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双方对子女负担的费用上产生争议。对于子女入学投资费(资助费)如何分担,及随着私立学校、自费学校增多,这些学校不仅要交公费还要增加额外的赞助费或自费上学费用。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议。

(五)在赔偿案件中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难以认定。由于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性,成年之前基本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其致人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该司法解释为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的致人损害类纠纷提供了适用依据。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的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由于上述条文并未明确学校与监护人之间内部责任如何分担,各自所应承担份额或比例大小,仅规定学校有过错的,应适当给予赔偿,对受害人保护不利,从而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六)未成年人受家庭成员伤害的情况难以处理。因受传统的封建家长制的影响,家长在家庭中的权威性胜过法律,子女始终被视为家长的财产,家长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家长虐待未成年子女,甚至致伤致残,异姓旁人不愿插手,“官不管,民不究”。虽说我国目前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但在家庭保护这一环节上相关的规定过于概括,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未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这方面的监督工作,因此难以约束监护人的行为。

造成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很多,但关键在于我国法制还不完善。因此,要使未成年人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护,必须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三、完善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一)增加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单方行使原则。

在父母离婚时,将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定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赋予另一方对子女抚养与教育的监督权(即探视权),在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决,由自己来担任监护人,抚养子女。从世界各国立法看,离婚时兼采取一方行使监护权的很多,如法国民法典1987年改为:“于父母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下,法官在听取父母意见后,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我国香港特区的未成年人《监护条例》中规定,父母离婚时,可以确定未成年子女归哪一方监护。一方监护,不影响另一方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和享有探视的权利。因此,在确定离婚父母谁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时,我们认为应明确以下内容:

(1)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下,依父母协商决定监护权由父母一方单独或双方共同行使,如由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的应以书面形式认定与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以何种形式参与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2)如果父母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

(3)如果父母达成的关于子女监护权协议不利于子女的,人民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成年人保护机关或监护机关的请求或依职权改定。

(二)明确规定关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确认原则。

立法在明文规定由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时,应考虑基本情形及便于审判人员执法操作。既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又可指导离婚双方依法处理其监护权行使问题,减少诉争和讼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最高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结合司法实践可增加规定为:离婚时,法院在确定监护权归属父母何方行使时,应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情形:1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状况;210周岁以上子女对父母的选择愿望、人格发展需要及子女生活环境、学习环境;3父母在监护权行使上的愿望及其对子女的感情状况;4父母的思想品德、职业、住房、经济条件、健康状况、照料子女的特殊情形;5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有无优先行使监护权的特殊情形;6未成年子女保护机关或监护机关的意见。

(三)增设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制度。

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明确规定,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或未行使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权同子女来往和有权探视子女并进一步规定具体内容及限制条件,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保留与子女个人交往权,请求告知子女的个人情况权(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及对子女财产利益必要时承担财产照顾权之全部或一部;还规定无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和人身照顾权人不得为任何损害子女与他人的关系或造成教育困难的事由。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体现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增补关于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立法,可考虑增加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探视权人范围。考虑到目前我国已有一些虽未离婚,但因感情不和事实上分居的夫妻,其中与子女分居的一方事实已停止行使监护权,所以探视权人还应包括,因夫妻分居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

二是确定探视权的内容。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停止行使监护权一方,除对子女有探视权或交往权外,还应享有参与教育子女权,监督子女抚养权等,以防止对方滥用监护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如何探视子女及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周期、能否与子女短时期共同生活(包括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有原则性规定。对此离婚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规定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判决。

四是制定一系列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不具有探视资格的人,如可能伤害被探视人的精神病患者,以及有故意伤害其子女的应从法律上剥夺其探视权,对一方探视权行使可能妨碍对子女的正常教育或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时,则法院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与子女的交往。

五是在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对侵犯一方探视权或另一方监护权的行为的制裁措施。对离婚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以暴力等非法手段从对方家中或幼托学校及其他场所强行抢(接)走未成年子女,使子女脱离对方监护范围的行为,有关法律应明确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故刁难,阻挠或拒绝对方当事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行使探视子女的行为,或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藏匿,使他人较长时期见不到子女的,有关法律也应作山明确的制裁措施。对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或双方故意不履行监护权利或义务,造成子女生活或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如无固定住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无法接受正常的义务教育,或身心受到严重侵害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应明确应当由有关机关作为其监护人向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制度。

(1)实行离异程序的分级管理。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异,须经诉讼程序,而不适用行政登记协议离婚程序。对于夫妻一方在狱中服刑5年以上或被法院宣告为失踪的人,对方可适用行政程序离婚,而不受子女是否为未成年人的限制。尽管协议离婚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由离婚意志,但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只有十多个国家确立了协议离婚制度。法院要求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可以保障法官有效行使调解手段来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弥合夫妻的婚姻裂痕;有缓冲期使得当事人“冷处理”相互的矛盾,慎重考虑何去何从;即使婚姻关系破裂已无可挽回的夫妻,在法官的主持和裁判一下,不纠缠婚姻破裂细节,心平气和地达成有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能够有效执行的离婚调解协议,也是极为必要的。

(2)无论行政或诉讼程序离婚,均须给当事人设立1个月的慎重考虑期。离婚不仅改变了当事人的夫妻身份,而且改变了子女亲权的行使方式,因而应慎重行使。在立法技术上,很多国家规定了当事人在申请登记离婚后,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虑期,以使其理智冷静且慎重地考虑离婚行为的后果。在双方达成协议时,父或母均无权拒绝对方给付子女抚育费。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协议随何方生活时,也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有准确的表达随父还是随母的意愿,也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故应尊重他们的选择,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因此,《意见》有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只限于父母对该问题发生争执时行使是不全面的。即使达成协议也不排除父母在协议时带有个人“急于离婚”或“惩治对方”等目的,故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明确夫妻离婚时对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随何方抚养问题上均应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五)提高有关抚育费标准。

一是应明确抚育费内容,不仅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基本抚育费,还应包括子女入学赞助费等正常的教育费。

二是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调解协议书中约定,一方不遵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及住房腾退等协议时,应承担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庭可予以强制执行。

三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分出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有关法律只在夫妻财产均分时考虑到子女住房等利益,但对父母离婚后因突发事件又如何解决抚养费问题,法院并无明确规定。所以保证基金可以在发生上述情况时维持未成年子女利益。

四是明确“月总收入”的范围。应包括: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以及属于企业单位职工的浮动工资。在确定收入数额上可参照以下标准:

(1)对收入相对稳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波动不大,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收入会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可以按照最高法院《意见》判决按月收入百分比给付,这不仅防止了今后物价上涨形成新的要求增加抚育费,减少诉累,而且在实际执行中也容易掌握,所在单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百分比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给抚育方。

(2)对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隐形收入较大,诉讼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不能举证,法院又难以查明真正收入的,应当尽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确定一方的收入或参照同行业的年总收入,再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判决,但最高数额不得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一倍,对经营亏本的,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给付。

(3)对单位效益不佳,企业面临倒闭,单位只发生活费的,如一方从事第三产业,收入又无从查实,可比照档案工资,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判决确定数额;对不参与第三产业的,可参照其基本工资,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百分比判决给付,比例高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按比例给付,比例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按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给付。

(4)对单位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浮动的,可按照意见规定的百分比判决给付,由单位按照其每月所拿工资、奖金从中代扣。效益好的,父母一方收入增加,子女的抚育费也相应提高;效益差的,下浮工资拿不到,也不影响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

篇3

【关键词】学校教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社会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他们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平,综合能力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对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前途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法规了解的不多。对于什么事违法并不清楚,有时已经触犯了法律还全然不知。这种对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知,是导致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未成年人处于身体和生理发育的特殊时期。他们身体外形在变化,内脏机能在逐步健全,性发育在逐渐成熟,但腺体发育尚不成熟,导致自我控制能力很弱,有着旺盛的经历但用之不当。那么,在其他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就极易发生暴力性、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抢劫、等。

未成年人在心理特征上与成年人也有很大不同。未成年人认识能力低下,优势对事物的认识模糊甚至颠倒是非。在人生观、世界观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对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盲目追求,贪图享乐,而又没有经济能力,爱称霸,又重义气,容易自卑,又意志薄弱,从而易逐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2、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家庭式社会的细胞,是子女受教育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思想是否正确方法是否得当,家庭环境的好坏,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在良好教育下,子女极少出现非法犯罪;反之,教育思想不正确,教育方法不当,或家庭环境恶劣,都会极易导致未成年人误入歧途或违法犯罪。

同时,学校教育也存在一些误区,从而导致未成年人中的一部分“落后生”对学校教师和社会产生了前列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所以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应深刻的思考并反省,究竟学校教育能为未成年人做些什么?依本人所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优化学校德育教育的内容、方法和形式。学校应把“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基本要求作为主体教育内容。如: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竞争意识等。同时,还可以多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寓德育于教育活动的各种活动。如举办学校的科技节,艺术节和运动会等,让学生在具有趣味性,吸引力的活动中潜移默化地感受教育,自觉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 加强道德、法制教育

前文提到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教师除了传道、授业、解惑外,另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对学生人格的培养和品行的引导。那么,培养和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是重中之重。对于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不应仅仅局限于枯燥的法律条文的讲解,而应注重方法和实效,把教育融入生活、学习、活动中,采用学生喜闻乐见额形式,如文化、体育、娱乐、科技活动中。通过有意义的活动,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受到启迪,从而了解哪些是社会所提倡的,哪些是社会反对的,自身的行为时有益于社会的,哪些是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以此培养未成年人的道德观念,法律意识和行为意识。

3、开辟第二课堂,把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结合起来。在校内外开展一些与法制教育有关的宣传、实践、调查、访问等活动。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电影、录像等现代化传媒手段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密切和社区联系,与他们共同商议社区活动项目,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动态进行法制教育。

4、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充分发挥教育的主导作用。学生在学校应得到的不仅仅是文化课、技能课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得到理想、道德、素质、纪律等方面的培养。由此决定了教师在工作中必须做到遵守教育法规,依法执教,科学管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关爱学生,正确指导学生健康成长;坚持素质教育方向,以德育人,从而实现德育目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教师为了追求成绩和升学率,急功近利,缺乏耐心细致的教育。霍老的教育格言是:“没有教育不好的孩子”,“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所以人性化的教育才是对学生友谊的教育。首先应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建立良好师生关系的重要一环是保持师生间温馨的人性接触和良性的互动。这有利于师生进行深层的心灵上的沟通,建立和增强信赖感,营造校园祥和的气氛,可以使未成年人形成自我接纳和自我肯定,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形成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为此,教师应特别注意解决好关爱与帮助,沟通与理解,信任与鼓励,自主与纪律等方面的问题,为学生创造一个在关爱中成长,在愉快中学习,在欢笑中生活的环境。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们必须切实做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和全面发展,为培养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努力。

参考文献

[1] 林明生,《浅谈青少年的心理教育》,载于《团情快讯》,2001,(13).

篇4

一、目前学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教育部门缺乏对学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这一点从现行教材的设置便可看出,在现行的教材中,只有初中二年级一门法律基础课,而小学六年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仅仅流于形式,半年将一次法制课。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应重视起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应该认识到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

其次,任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学生积极性不高。现在的法律课教师多为带班上来的政治教师,其中很多教师可能从来都没有接触过法律,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教学方法便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导致很多教师只能照本宣科,进行填鸭式教学,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使法律课成了纯粹的知识讲授课,学生没有任何积极性可言。

第三,法制教育仅仅局限于校园和课堂之内。由于对法制课的重视程度和经费等原因,现在的法制教育仅仅局限在了校园之中和课堂之内,很少有学校能把学生带出去学习,或邀请其他单位参加,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只把教育局限在了45分钟的课堂内,造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脱节,不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二、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解决办法

首先便是各级教育部门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应该编写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教材,我国的法律已形成了已宪法为母法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教育部门应组织力量,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特点和认知和接受能力,编写一套小学、中学甚至大学的法律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系统化、持续化,比如说,根据儿童的特点将编写成法制连环画的形式,让他们初步建立法律观念,而到了中学,可采取文字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形成法律意识等等。

其次学校应该录用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做任课教师,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强,理论功底深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诠释法律,并且也能在教学中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给学生多一些案例教学和形象教学,以案说法、以例释法,化抽象为具体,变枯燥为生动,能很好地避免照本宣科的填鸭式教学,赋教于乐。并且学校的法制课不必向语文、数学那样每周安排很多课程,所以一般一个学校有一至两名法律教师就可以了,不会过多的增加学校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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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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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汇报

县人大检查团:

按照县人大通知要求,下面,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就我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情况,向县人大检查团作以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全县有中小学校363所,其中小学329所,普通初中24所,职业初中5所,普通高中2所,职业高中1所,农职教中心1所,直属幼儿园1所。全县中小学校(园、班)在校学生107,779人,其中小学生68,823人、初中学生24,988人,高中学生4622人,学前在园(班)幼儿9346人。从年龄上看,在校生中95%以上都是未成年人。几年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依法监督下,以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为先导,以规范行为,创设条件,维护广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以疏导为主,防教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根本,认真贯彻执行“两法”。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强化学习,广泛宣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随着“两法”的陆续颁布实施,我们及时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制定普法规划。“三·五”、“四·五”普法规划都将“两法”纳入其中,各相关单位都成立普法领导组织,制定了各年度的普法计划,把“两法”作为年度工作重点,重点学习,重点宣传,花力气来抓,不断把普法工作引向深入。

二是深入学习“两法”。各乡镇司法所和法律工作者带头学习,大力宣传,把普及“两法”纳入工作日程,使“两法”普及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轨道。教育系统在每学期教材研究期间,都规定出一定时间,组织全体教育工作者全面学习“两法”,并将“两法”落实到学校和教师的工作计划之中。平时每月学习一次,每次一个专题,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求实效上下功夫。

三是广泛宣传“两法”。各乡镇的公共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采取刷写墙字,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等形式,重点宣传“两法”知识,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还通过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让学生家长了解“两法”知识,了解“两法”内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二)疏导为主,防教结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正面疏导,强化守法意识。全县各中小学普遍将法制课纳入教学计划之中,通过课堂上对法律条文的学习理解和邀请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制专题讲座,使学生初步建立起法制观念。各中小学都组织开展了以“重礼仪,讲公德,告别不文明行为”、“孝父母、尊师长、爱同学”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学生通过亲身体验,感受到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于每个人成长的重要性。在正面教育上,内容突出针对性,形式突出灵活性,对象突出层次性,语言突出通俗性,把“两法”编成顺口溜,如“法律就在我身边,我与法律密相关,科技兴教最重要,国家安定民长安”。为了随时排解学生心理障碍,防止犯罪事件的发生,设立了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咨询信箱,责成有事业心、责任感、懂得学生心理排解方法的教师从事学生心理疏导工作,使学生有闷话可说,有委屈可诉,避免了犯罪事件的发生。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树立守法观念。一方面加大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整顿力度。为了减少校园周边环境给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学校主动采取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集中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为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深入剖析反面事例。各校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学期都到校举行“以案说法”报告会。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使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使其心灵受到震撼,从而自觉地遵法守法。

三是培养师德师风,全力抓好“控流”。县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县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为人师表活动的意见》和《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在全县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了以“爱生、敬业、奉献”为主题,以“十讲十比”为主要内容,以“学、查、改、做、评”为主要形式的师德教育活动和行风建设大讨论,引导广大教师把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作为师德修养的核心内容,形成高尚的师德师风。为使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尊重,杜绝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发生,保证未成年人身心不受到伤害,保障其健康成长。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学生的受教育权得到维护,使学生的身心得到保护,使学生恋校爱师情结越来越浓。每年的3月和9月是我县集中控辍活动月。在活动月中,学校都组织广大教师走街入户,深入未成年人家中,宣讲《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动员家长支持子女入学。还通过制定《校规师约》,落实包保责任等项措施,使未成年人在校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目前,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初中学生辍学率也下降了3个百分点。

四是创设良好条件,维护学生权利。为了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的条款内容,我们狠抓了危房改造和薄弱校建设工程。制定了《扶余县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积极向上争取资金。2002年共投资216万元,改造危房5162平方米,全县共改造薄弱校69所,争取外部投入资金120万元,有9所薄弱学校彻底改变面貌,其他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03年寒假期间,一次性撤并学校34所,减少编制300个,每年节约资金百万元,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整体办学水平。

(三)加大力度,强化监管,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恢复县制几年来,始终把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对图书音像经营单位实行统一的进货渠道,有效地防止可能对未成年产生不良影响的节目进入流通领域;严禁歌舞娱乐场所接待未成年人,规定了文化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设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严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接待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8时至21时外,严禁18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严禁14岁以下未成年人无监护人陪伴进入网吧;积极引导、扶持、培育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同时,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每年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1---2次大规模的“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定期将收缴的非法出版物进行集中销毁,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工作的关键,尤其是加强了对涉及未成年人较多的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网吧的管理,针对我县娱乐场所的状况,制定了控制压缩娱乐场所总量的办法,并先后多次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坚决严惩接待未成年人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各相关执法部门集中开展了“扫荡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专项治理工作,并对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出重拳。做到早发现、快解决,打击有力,决不手软。2002年,共对文化娱乐场所下发整改通知书16张,惩处了21家违法违纪文化娱乐场所。通过对全县文化市场的检查,有力打击了文化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进一步净化了全县文化市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们在贯彻执行“两法”过程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失之于教育,失之于管理,有的甚至剥夺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二是缺少适合于未成年人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 。三是个别文化娱乐场所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下步工作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把“两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纳入普法规划,并单独制定“两法”普及方案。宣传要向深度、广度扩展,要体现宣传效果,常抓不懈,要突出重点,扩大面上的普及宣传。要突出教育系统这个重点,把普及“两法”与普法结合起来,扩大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使“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宣传面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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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幼儿园的工作性质面对的是天真无邪的孩子,他们的心灵像白纸一样纯洁无暇,我们教师精心的呵护着他们,尊重理解平等的对待每个孩子,保护幼小的心灵,工作中的每一天,作为教师的我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把自己的爱献给我的孩子们,我们加强各方面的学习,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升华,使自己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尤其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触动更大,深深的体会到其中的意义和价值。

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幼儿园为孩子们创造了学习发展的良好环境,即培养孩子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我们全身心的保护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任何伤害,如今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更进一步强化我们的责任和保护孩子的意识,我们每位教师时时刻刻严格约束自己,为身边的人做出表率。并引导家长和社会界的各个人士,共同维护孩子们受保护的权利。如今面对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未成人保护工作的对象和依托发生了重要变化,未成年人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和重视,多种渠道加深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意识,保护他们使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的。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多方面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教师、家长和社会要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保护他们心灵不受到伤害,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加强各个家庭、幼儿园、学校以及社会保护的同时,还要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十分必要。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理解了,我们对孩子实施良好教育的同时让每个孩子们获得发展,教师就必须把教育建立在爱和理解尊重的基础上。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教师们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我们每位教师们工作,就像一面镜子时时的检验自己的言行,使自己的各个方面做得更好

我都认真学习其中的基本内容,不断增强自己的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引导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各方面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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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而我们的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未成年人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未成年人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我们每位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感触颇深:

未成年人犯罪者可以说是社会大环境的“牺牲品”,是社会的消极方面在孩子们身上的体现。说是“牺牲品”,就是指未成年人犯罪的根在社会,毁在孩子。这也是让家长、让社会、各级党政痛心、焦虑的关键所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交错在一起,互相影响,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键做好以下几点:

一、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观念。我们每位教师都要认真的上好法制课。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实践中,一是注意根据我们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识水平由浅入深地分阶段、分层次施教。小学阶段侧重法律常识的启蒙教育,使其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行为;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要指导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意识地渗透法律知识,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受到法制教育。在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社会课和语文等学科教学,渗透《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知识;在中学,结合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渗透《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知识。

二、有效利用形式,提高法制教育效果。一是我们要利用举办主题班队会、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查、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法制教育的形式,通过宣讲法律故事,进行典型案例审理等,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二是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要依靠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学校和家长做好所在区域学生假期的学习生活及教育活动,并协助家长做好监护工作,共同做好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特别是做好对“行为偏常”学生的帮教工作,努力切断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确保学生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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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特点,首先是多为团伙犯罪,很多未成年人本身并无犯罪意识,而主要受到不良团伙的教唆与影响才参与了犯罪活动,而一些团伙犯罪还带有帮会性质并与社会上的一些非法组织有联系,未成年人缺乏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而容易受到教唆与利用参与犯罪活动。其次为犯罪活动中使用现代化犯罪措施较多,例如网络犯罪,利用手机、QQ、微信等现代化工具犯罪,以及伪造证件,传播病毒,盗取他人游戏账号等等。另外未成年人犯罪还表现出暴力性质的犯罪较为多发的现象,很多犯罪行为都表现为犯罪人通过暴力手段侵害他人或与他人发生冲突时不当地使用暴力来解决问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中,还普遍表现出犯罪主体在受教育程度低或学习成绩不理想等现象,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存在辍学现象,或者在学校中学习情况较差,经常逃学早退,不接受学校纪律约束,学习成绩差。这些都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表现出的主要特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的研究也应立足现实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通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研究为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政策的适用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政策的适用

( 一) 强化教育为主

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法律政策适用上,首先一条原则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通过对犯罪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法律政策来更好地处理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通常而言,未成年人本身不具有完善的理性思维能力,其价值观,人生观都处于形成阶段,是非判断力不够全面,对于很多犯罪行为本身并无正确与否的深刻认识,一些未成年人是处于无心犯罪或无法为自身行为进行正确的定性与认识而导致犯罪,对于很多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很大程度上其本身缺乏社会经验与明辨是非的能力是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这样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本身的发生本身是由于犯罪主体的无知与法律意识缺乏造成的,因此仅仅通过惩罚措施并不足以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应采取以教育为主的法律政策进行应对,通过让犯罪人认识到法律的内容与范畴使其具备正确的价值判断力才能更好地避免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 二) 注重依法办案

依法办案是所有法律现象处理上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如此,首先要注重依法办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审理诉讼的程序首先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对于未成年人在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审批程序与诉讼程序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而遵照规定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与诉讼是依法办案原则的根本体现。与此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规定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审过程中,应本着庭审前做好调查、庭审中融入教育的未成年人犯罪庭审模式。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与教育进行结合,在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非必要不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公开。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152 条中指出: 对于犯罪主体在14 岁以上同时不满18 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行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的不公开审理原则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避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今后步入社会与未来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法律保护措施。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不公开审理不仅指不对公众媒体进行公开,还对参加审理的人员要进行身份限制,同时也包括不对案件审理无直接关系的法律系统人员以及案件涉案人员的亲属进行公开。

( 三) 适用从轻政策

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实行法律处理的轻轻原则主要指量刑要轻,处罚要轻,定罪、量刑、罚金,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等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中很多犯罪主体本身并不了解法律,也不具备主动的的犯罪意识,很多未成年人犯罪是非蓄意而缺乏预谋的无心犯罪,因此在处罚政策上与应采取从轻惩罚,重视教育的原则来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同时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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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法律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乡司法所大力开展“送法下乡”、“法律知识进课堂”、等活动,利用法制课堂、专栏、图片、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宣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基本法律知识,切实开展关爱未成年人的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未成年人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活动的开展,提升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品味,得到了学生、家长、社会的一致好评。发放资料宣传资料600余份,张贴横幅20条。

二是实施普法教育,发挥学校主体作用。狠抓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求乡中小学把法制教育课同思想品行课融为一体列入教学计划,排进各校课表,选用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教师授课,增强权利义务意识和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广大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做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证课堂法制教育主渠道教育的作用。

三是拓展教育途径,提高法制教育实效。针对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特点与教育实际,在抓好学科教学、专题法制教育的基础上,首先,抓好课外活动教育。充分利用主题班会、法律知识演讲等多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学生依法律己、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培养爱法、敬法的情感,增强守法、用法的能力。

四是加大工作关注力度,全方位关注关心留守儿童。充分发挥乡妇联工作的基础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教育、督促的责任。乡妇联和学校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留守儿童的普查统计工作,并督促村委会、学校与留守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证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严格控制留守儿童辍学率。建立留守儿童情况登记、监护人联系、管理教育责任、情况报告、结对帮扶、沟通交流、寄宿优先等制度,保证留守儿童学校管理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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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成都市;审判视角;农村未成年人;犯罪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对现代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影响巨大,研究社会转型时期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本文拟从审判的视角对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作一初浅地探析。

一、不能忽视的农村未成年人犯罪

近些年来成都市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如下: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共计1400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877人,占63%;2004年未成年人犯罪共计1473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928人,占63%;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共计1692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1020人,占61%;2006年未成年人犯罪1007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703人,占70%。

2003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共计877人,农村女性未成年人犯罪27人,占3.1%;2004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共计928人,农村女性未成年人犯罪30人,占3.2%;2005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共计1020人,农村女性未成年人犯罪1 19人,占12%;2006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703人,农村女性未成年人犯罪59人,占8.3%。

2003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共计877人,初中606人,小学257,文盲14人;2004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共计928人,初中679人,小学217人,文盲32人;2005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共计1020人,高中4人,初中818人,小学174人,文盲28人;2006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703人,初中536人,小学154人,文盲13人。

2003年至2006年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共计3528人,其中抢劫1566人,盗窃1070人,故意杀人2人,故意伤害87人,53人,寻衅滋事13人,走私贩毒36人,猥亵儿童1人,绑架3人,诈骗3人,敲诈勒索3人,聚众斗殴2人,其他689人。

二、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与原因分析

从犯罪主体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成都市审判的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以男性犯罪为绝大部分,但是女性犯罪明显上升。犯罪学研究的结果表明,现代化进程中女性犯罪必然会增加。2003年成都农村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只占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3.1%,2005年即上升为12%,2006年为8.3%,虽较2005年有所下降,但仍可以反映出农村女性犯罪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发展。二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以16-18岁的未成年人为主,但也有低龄化的特点。从统计看,农村14-16岁的低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为18%,从近年看虽比较平稳,没有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但从犯罪主体的平均年龄看,2003年至2004年平均年龄为17.8岁,而2005年至2006年平均年龄为16.2岁。可看出,当前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既相对集中,又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三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多为初中、小学。农村教育的落后和家庭的贫困致使许多农村未成年人在初中阶段甚至小学阶段就辍学,过早走向社会。从审判情况统计看,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中初中文化的占64.9%,小学文化的占32%,文盲占3%,而高中文化的只占0.1%。同时,我们发现,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在校学生的犯罪率都较低,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9%,充分说明中小学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暴露出农村中小学存在的大批辍学学生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力军。

从犯罪类型结构来看,有以下特点:一是抢劫、盗窃等侵财犯罪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其中抢劫所占比例最大。从前表五可看出,侵财类案件占整个犯罪的75%,抢劫犯罪占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45%。二是暴力、杀伤类犯罪近年来比较突出。从审判统计看,近年来,抢劫、伤害、杀人、绑架等暴力案件约占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50%。三是性犯罪有上升趋势。农村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从2003年3.4%上升到2006年的4.4%,呈上升趋势。四是犯罪也有所蔓延。近年来,农村未成年人犯罪从无到有,2005年比2004年上升72%,让人触目惊心,虽然2006年比2005年有所下降,但犯罪直接威胁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由于农村未成年人对的危害了解不多,甚至一无所知,出于某种好奇心的驱使,很容易被人利用而步入犯罪。

从犯罪行为来看,有三个特点:一是盗窃、抢劫犯罪的行为方式发生变化。在审判中发现,近年来,农村未成年人盗窃的对象从普通钱物转为了盗窃电动摩托车、自行车及城市设施、农村电线电缆等物品。抢劫犯罪从以前的偶然性、突发性转变为有预谋犯罪,且抢劫犯罪中大量出现了具有未成年人特点的“强索”现象。二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带有盲目性。作案没有明确目的,有的是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寻求刺激,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在违法犯罪后都未能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如前述案例五的叶某即为一例。三是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趋成熟。如前所述,农村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类型中,侵犯财产和暴力犯罪占据突出位置,而且这些犯罪手段日趋成熟。

从犯罪组织特点来看,农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团伙化特征。据统计显示,有80%的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系团伙犯罪。其原因一是由于农村人员本身有着强烈的宗族观念,使得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往往会形成亲戚纠合和邻里纠合;二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组合过程简单,往往一拍即合、一哄而上,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三是生活在较为封闭的农村未成年人,做事更有一定的依附性,很容易被成年人利用伙同犯罪。

从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宏观社会背景来看,以下几个因素较为突出:一是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矛盾给农村未成年人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二是农村未成年人接受的学校教育相对落后。三是农村不良环境因素诱发未成年人犯罪。四是农村地区对违法犯罪打击和防范相对乏力。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背景来看,以下几类未成年人受到家庭因素的影响较为显著:一是农村“留守儿童”。二是流动人员子女。三是服刑人员子女。四是离异家庭子女。

从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来看,以下几种主观因素的影响显著: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二是道德意志薄弱。三是非观念模糊。四是价值观念扭曲。五是心理不够健康。

三、预防与对策:杜绝和减少农村未成年人犯罪

青少年自身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教育和鼓励青少年树立起自身正确的人生观,学会分清是非,增强道德意识,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抵制受外来不良因素诱惑和受各种恶习熏染的能力。

家庭要勇于承担起正确教养青少年的责任、重言传身教。在切实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的同时,农民家长应自觉改进家庭教育的方法,确保家庭在未成年人初次社会化中切实地发挥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应注重孩子的交友情况,及时与学校沟通,要注意从小事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习惯,对不良行为要及时地预防和矫治,但切莫采用暴力手段解决,而要多与孩子交流沟通思想,引导青少年走上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学校应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陶冶青少年的德行。学校是青少年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力量、教育内容、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教育要加强德育教育,加强法制教育,注重改善育人方法,鼓励美德,而且,教师要以身作则,通过个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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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很大提高,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2010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教育局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局长   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2010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全市教育系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方案要求,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为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大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市教育局统一要求,周密部署,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认真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对“两法”地深入学习,广大师生既掌握了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又解决了思想认识

问题。我们的具体做法是:一是制定规划。在认真总结几年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作计划。二是组织培训。在教师培训中。一方面积极组织系统地学习两法内容;另一方面全面提高班主任法律意识,强化“两法”的贯彻落实。学校给每位班主任教师购买了霍懋征《没有教不好的学生》一书、定购了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主流媒体《德育报》,学校利用网络下载文章供教师学习,以更新教育观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更好的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坚持月培训制度,针对班主任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科学指导,聘请专家对班主任进行了《如何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怎样写学生的个性化操行评

语》、《如何有效加强班级管理》等讲座。三是搞好宣传。为使“两法”深入人心,学校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了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学生上街发放宣传单、悬挂过街横幅、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等宣传形式,使“两法”逐渐深入人心。

三、突出重点,实行了综合治理。突出抓好了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了未成年人犯罪。一是从学校教育入手,强化法制意识。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组织学生收听法制报告,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参观监狱等教育形式,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二是从社会环境入手,治理校园周边秩序。为巩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效果,保证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成长的学习环境,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校领导坚持值班制度,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三是从父母影响入手,抓好家庭教育。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切实提高家长的责任意

识和法律意识,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建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学校每年集中举办家长培训班,并把“两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家长明确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自觉地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四是从教育转化入手,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我们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有计划地开展了思想、道德、纪律教育,做好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之成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有效途径。

四、进一步完善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为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市直各院校和县(市)区部分学校设立了驻校警务室,配备了法治副校长,学校和公安部门有了经常性的联系,确保学生身心安全,避免伤害事件发生。今年上半年,全市共聘任法制副校长865人,进行法

制讲座、法制报告250多场次,受教育师生30多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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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是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生力军。2012年培黎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总体思路:践行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教育主题,发挥自身优势,转变教育方式方法,培养未成年人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良好的道德情操,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做得更深入、更扎实、更有成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施工作创新,充实工作队伍,打造社区教育品牌,深化社区教育内容,拓展我社区教育范围,形成构建我社区成员终身教育的氛围,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扎实有效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

二、明确任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未成年人成长的规律,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差异,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愿望,增强育人活动的时代感和实效性,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感,常抓不懈。一是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列入社区工作议事日程,融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中,与社区整体工作有机结合;二是广泛动员和吸纳社区党员、居民骨干、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打牢群众基础,推动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三、突出工作重点,丰富活动内容

1、用科学发展观理论教育未成年人,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利用各种重大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仪式,对辖区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同时深化《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宣传活动,组织好面向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2、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认真实施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定期对社区青少年开放图书借阅,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和心理援助,普及文明上网、预防艾滋、远离,青春自护、科普健康等知识,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开展各种有意义的科普、国防教育、公民道德、青春期教育讲座和娱乐活动,组织假期学生到辖区残疾人和孤残老人家中打扫卫生。

4、关注特殊家庭子女,加大服务力度。特别加大对辖区流动人口子女、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子女、生活困难家庭子女等特殊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及时掌握辖区内闲散的未成年人的情况,重点开展特殊青少年的心理健康、行为习惯、安全法制教育,发动社会力量对这些孩子送温暖、献爱心,确保得到及时的照顾和服务。

5、利用辖区单位、幼儿园等所有利于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阵地,以法律进校园活动为切入点,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强化未成年人法制道德意识。

6、开展亲情教育、家庭伦理道德教育,把预防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同社区建设、社区教育、普法教育紧密结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全社会共同提高预防未成年人道德教育。

培黎社区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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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培养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6-0047-03

一、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必要性 幼儿园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要求幼儿教师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学前教育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影响着其教学、保育行为的合法性。幼儿园中教师侵犯幼儿权益的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其不懂法、不守法造成,严重影响其教学工作的合法性、保育工作的科学性,甚至于影响其自身的职业形象。因此,必须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有效规范教学行为和保育行为。

二、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主要内容 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幼儿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根本法为依据,在学前教育这一领域,国家于1989年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享有的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2001年,在对幼儿主体性认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的情况下,又出台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对幼儿的发展提出详细的规定,对尊重幼儿、保护幼儿健康成长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和法律上的保证。

(一)平等对待幼儿的法律意识

我国《宪法》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公民的平等权成为最首要的一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幼儿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利,《宪法》保障每一个幼儿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有一个依法治园的和谐环境,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权利,受到成人的公平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确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此,平等法律意识的形成,是学前教育师范生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的体现。

(二)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爱弥尔——论教育》一书中提到,儿童虽然不是成人,但也不是成人的宠物和。他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有自己的意识和情感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人生来就享有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幼儿其主体性的特点体现着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他同样拥有法律上的基本人权。幼儿的身份具有双重意义,其既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又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人;其既是一个社会公民,又是一个未成年的公民,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实现全面发展与充分发展,是每个儿童的权利。现代教育理论充分强调学习者的学习主体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中也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因此,对于学前教育师范生的培养,必须培养其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以幼儿的需要出发设计教学活动,充分考虑其年龄特征安排教育教学游戏和保育工作,使其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体现其主体性角色,不能把成人的不合理观点及方法强加于他们,同时也不能放任幼儿自然、自由发展,需要加强对其的引导,平等地与他们进行沟通,从而促进幼儿健康人格的形成。

(三)保护幼儿人身自由权的法律意识

幼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是其具体人格权的体现,也是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内容。人身自由权,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内容之一,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作为与幼儿相处的教师而言,建立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意识,是其爱护幼儿的根本体现,也是职业素养的最基本要求。

(四)保护幼儿主动学习、接受教育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拥有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保障幼儿生存、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作为独立主体的幼儿也不例外。现代心理学研究认为,幼儿对世界的探究,更多地体现为“游戏”活动,在活动中自我完成知识建构,这就是幼儿的“学习”,是一种本能需要,也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儿童认知发展水平的特点决定了这一学习过程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此,从维护幼儿权利的法律角度,树立创造幼儿主动学习的环境和活动的观念,这就需要幼儿园的教师在这方面的法律素养得到提高。

三、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