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2:0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缺少法律意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从属公司 债权人少数股东
一、我国现有规定的缺陷
尽管关联企业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已引起我国的重视,我国也已经在相关法规中制定了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的规范。然而,我国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规范仍然存在着不足与缺陷,不能很好地达到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目的的实现。
(一)现有规定缺乏对关联企业的系统规范
我国现行法规中虽已有部分规范对关联企业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予以保护,然而,这些规范从总体上说缺乏系统性,难以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予以全面、有效保护。如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关联关系的规定曾被称为我国公司立法上的创举,而有关关联关系的认定需与关联企业相联系方能使其在实践发挥作用,但《公司法》却恰恰只规定了关联关系的认定而未对关联企业的概念及认定予以明确,致使关联关系的认定在公司法律实务中称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现有规定缺乏对相关制度的构建
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引进与构建曾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一致好评 ,而有关上述制度的规定也为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然而,对于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除上述制度外,应用于从属公司破产时的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原则"、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债务"实质合并原则"及保护从属公司少数股东的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等制度也是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但我国公司法出于种种原因未对上述制度予以规定,不能不说是公司法修订中的一个遗憾。
(三)现有规定缺乏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突出保护
我国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虽已在相关法规中有所体现,然而,对该问题的规定现在仍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即使是在现行《公司法》中,也没有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设立专章的保护规定,以致不能突出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
(四)现有规定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虽已有相关规定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予以保护,但这些制度多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具体规范,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如《证券法》虽规定了控制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却并没有规定违反此义务的处罚方法。以致在控制公司违反该义务时,法律对其无可奈何。而现行《公司法》由于缺乏对举证责任分配、破产债权分配次序等一系列具体问题的明确界定,使从属企业破产时关联企业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五)现有规定的效力参差不齐,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
我国虽已在不同法律规范中制定了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规定,但不同法律规范的法律位阶不同所造成法律效力参差不齐也使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缺乏应有的层次与权威,尤其是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受地域所限,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方式
关联企业中大量存在的侵害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形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我国法律规定上的不足又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处于两难的境地。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又使诸多成熟的立法建议在短期内无法转化为现实,故通过完善法律来实现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在目前无异于望梅止渴,根本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因此,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基点,结合相关法律原则,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予以处理,才是当前审判实践中问题解决的关键之所在。
(一)相应理论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如果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因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而致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利益保护案件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适当运用相关法律原则对案件予以审判,因为法官不应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对案件拒绝予以审理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已得到各国的认可。在我国,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案件审理的前提是法无明文规定,但法律原则的运用又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审判实践中,有以下原则可用来实现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
1、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罗马法以来便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审判中为法官所应用。德国莱比锡法院在 1922 年的一件判例中更明确指出:"尽管莱比锡法院的一系列判决认为,在股份所有者就公司的利益作出决定时,少数者必须服从多数者的意思,但不等于说多数者可以毫无限制地滥用其优势甚至故意给公司造成不利益。相反,多数者压榨少数者,故意无视公司的福祉、追求自己利益的行为构成良俗之违反。"因此,要求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及小股东抱有最起码的忠诚,禁止其滥用其支配力损害从属公司、小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当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题中之义。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学者们称为私法领域中的 "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诚实不欺、恪守信用,更重要的在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要求当事人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控制公司在行使控制权时,只能基于合理且正当的目的,必须尊重从属公司债权人及小股东的权益,不得故意损害。
3、股权平等原则
股权平等原则要求即使小股东持股比例较少,也应享有与其持股比例相对应的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不因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及优势的股东地位而被剥夺。如果控制公司、控制股东背离该原则对从属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予以侵害,法院可依据该原则判决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从属公司债权人及少数股东的损害予以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对审判实践的指导
我国虽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但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地方法院的审判实践仍具有无可否认的指导意义。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当因法律规定存在不足不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而法律的完善又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时,最高人民法院可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对相关法理及具体适用情形予以充分说明后应用于案件的审判,使地方法院在遇到相似情形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案件予以审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最高法院在以往审判实践中的判例也对地方法院的审判起到了较大的指导作用,最高法院的判例选更是地方法院法官审判时的重要参考资料。
(三)相应司法解释对现有法律的补充
尽管法律的稳定性特质使其不可能在短期内多次修改,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可以随时,即使新法刚刚颁布,而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也经常被法官直接用以审理案件。因此,在法律对从属公司债权人与小股东利益保护规定不足时,最高法院应适时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总结,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对比较成熟的理论或制度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公布,以解决法律缺位时从属公司债权人与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
参考文献:
1.专业培养目标与方案的要求
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1999年7月编制的《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中明确,工程管理专业(四年制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土木工程技术知识;(2)掌握相关的管理理论和方法;(3)掌握相关的经济理论;(4)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5)具有综合运用上述四个方面的知识从事工程管理的基本能力;(6)具有阅读工程管理专业外语文献的基本能力;(7)具有运用计算机辅助解决工程管理问题的能力;(8)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与方案,设置了四个专业平台,这些专业平台是工程管理各个专业方向都必须学习的基础课程。其中,法律平台是与技术、管理、经济并列的四大平台之一。
2.土木专业毕业生调查反映的结果
为了分析土木工程类专业毕业生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后,需要哪些方面的管理知识,美国曾于1978年、1982年、1984年三次对400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当时建筑管理方向28门课程的重要性排序。数据显示建设项目相关法律一直被认为是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最重要的课程。学习法律知识也是培养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远比法律知识的学习更艰巨,并不是设置一门课程就可以解决的,必须在课程体系中得到落实并长期贯彻。
二、工程合同管理课程必须强化合同法律意识的培养
西方国家有深厚的民主法律社会渊源,有关工程合同法律的研究也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一些论著千锤百炼成为经典之作,如《Hudson''''sBuildingandEngineeringContract》第一版发行于1891年,距今115年,现已发行第11版。西方的合同管理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前,较多地从法律方面研究合同;进入80年代,较多地研究合同事务管理(ContractAdministration);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更多地从项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问题[1]。我国工程管理领域的合同管理理念是80年代以后才逐步引入的,与从事务及项目管理角度研究工程合同形成了较好的接轨,但是先天缺乏从法律角度对工程合同的研究。正是由于历史的空缺,工程合同法律意识缺少生根发芽的文化土壤。合同法律意识的缺乏不仅体现在我国工程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上,也体现在我国工程管理的学术领域。田威先生(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长期在海外从事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曾经说过,中国工程师的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现场经验比外国人要强,但如果作为国际咨询工程师,欠缺的是经济、法律、海外工作经验。邱闯先生在他的著作《国际工程合同原理与实务》作了如下论述:我国期刊及书籍介绍国际工程合同的作者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这些文章和书籍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般是从工程师的共识角度出发,可能会有以下局限性:(1)强调的是工程师的看法,而未论述法官、律师、法学家的观点。(2)缺少对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推敲;(3)强调明示条款的论述,缺少对默视条款的论述。中西方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历史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合同法律的研究,强化合同法律意识。要依靠教育弥补与西方国家存在的100多年的文化意识差距。
其实对一个人的法律教育是一个漫长的、困难的过程,而在高等教育阶段,想要培养出一个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样优秀的人才更是难上加难。就像前文所说,一门思修公共课就作为整个大学阶段的法律教育是不够的,如果都以应付考试的态度来对待这门课,那么这门课的存在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不会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这样的教育是失败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可能导致犯罪很多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到分不清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的区别,这导致了近年来大学生的犯罪率越来越高。对大学生犯罪的研究表明,原因各种各样,可能是因为贫富差距,可能因为日常小事的矛盾、感情破裂、极端主义、报复心理,等等,但这些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严肃和不可侵犯性认识不够,连一些行为能不能做都不清楚。
二、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从而培养出学生优秀的法律意识
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途径,改革主要是针对法律教学方面,首先是对思修这门课的重要程度进行大幅提升,对教学内容也要进行改革,不再以枯燥的法律条文作为上课的主要内容,而是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当成主要教学目标,对一些死的法律条文,可以当做课外读物。这样的改革会使得课程更加精炼,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
(一)学校应营造良好的法律教学氛围
高校应和国家保持步调一致,每个学校都应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去要求学生遵守,如果学生违反了相关制度,就应该根据规章做出适当的处罚,不能因人而异而让学生产生法律可以讲人情这一错觉。当然,这些法律法规一定是科学合理的,这样就能在校园里营造出一种良好的法律氛围,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慢慢提高法律意识,对学生日后走上社会起到巨大作用。
(二)加大法律的宣传工作的力度
法律的宣传工作是很重要的,可以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违法情景演练等,这些能把枯燥的上课内容形象生动地表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对其有了更深的理解。
(三)举办心理教育活动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育
基金项目:本文为石家庄学院青年专项(项目编号:09QN01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
收录日期:2012年8月20日
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中之重。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目前不可否认的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与我们期望中的目标值还是有很大距离,农民法律意识浅薄依旧是当前我国农民法律认知的现状。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一、加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法律意识是农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进而也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当前新经济形势之下,国家推行农村体制改革,农民需要转变传统的、粗放型的耕种方式,进而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他们不再仅仅是面临传统的家庭纠纷、乡邻纠纷,而新型利益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农民能否做到自觉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法律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当农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充分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义务及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他们就能做到自觉遵法、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仅依赖传统的力量解决冲突,而不能采取合法有效的解决手段,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会严重影响农村法治的进程,影响社会的和谐。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造就新型农民,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新型农民,不仅要拥有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养、道德素养,还应具备与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农民相适应的综合素质。也就是说,农民不仅在所从事领域里拥有高、精端的技能,拥有善经营的头脑,而且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的提升首先是法律意识的培育。新型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义、责。遇事才能更加理性地寻求法律的帮助,遏制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因此,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快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
总的说来,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农民法律意识不强,避诉现象普遍存在。其次,权利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人身权(配偶权、亲权)等方面。形成现状的因素如下:
(一)落后的小农经济弱化了法律意识。首先,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商品交换。农民仅仅依靠一些传统的农耕维持生活,这种简单的经济方式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其次,经济的滞后也带来了诸如卫生条件差、医疗机构少、社会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农村的物质文明尚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更不要说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贯彻与实施;再者,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诉讼费、办案期限长等足以把农民拖垮,进而他们会逐渐漠视法律的保护。因此,农村的小农经济方式及落后的环境必然影响法治文明的进程,阻碍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影响。传统的“三纲五常”的等级伦理意识使个人的人格意识丧失,行事只是听取家长或长辈的命令或指示。“宗法伦理下”的家族意识同样弱化法律意识,当人们遇到法律与血缘的冲突时,首先在内心想到的是顾全血缘关系,顾全家族秩序,进而损害法律尊严。“和为贵,忍为尚”的思想,在农村形成认同感,当人们出现冲突时,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希望对方以道德的约束力和乡规约束自己取得统一,进而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利益诉求的失败弱化了法律意识。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能否得以实现,是农民能否信赖法治的前提条件。在基层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中存在法律素养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办案技巧欠妥的现象,其将导致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法律在农民面前失去公信力。在农村,村民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一些执法人员不是首先寻求法律解决问题,而是沿用家长式的管理方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取代法律,滥用法律。因此,少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等不良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认同和不信任,他们认为法律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再也不敢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即便诉诸法律解决,他们也尽最大努力去找亲戚、拉关系,寻求权力的帮助。这样,使农民对法律产生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途径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经济基础。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会促使其对法律认知有更高需求。经济的发展,会同时带来各项文化教育设施的提高和发展,良好的环境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其次,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在市场中人与人之间形成契约规则不断提升农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因此,农民的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积极性不够
高校的教学任务较重,所以除了法律专业的学生,大部分同学接触到的普法活动还是比较少的,基本上都是靠一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来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但是这门课程在许多高校都是公共课,对学生的要求不高,所以,很多同学就不重视这门课的学习,也就没有了主动学习法律的积极性,甚至很多同学只是为了考试而对书上的内容死记硬背,这样的学习,会让学生产生法律学习是很枯燥的错误想法。
(二)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一样重要,一个好的法律意识能使一个人积极守法。而现在许多的大学生法律意识都十分淡薄,经常分不清道德准则和法律的界限,对一些违法事情却站在道德的角度去分析,对一些需要公平公正处理的事情会带有私人感情,这些都是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三)不懂得利用法律维权
其实对一个人的法律教育是一个漫长的、困难的过程,而在高等教育阶段,想要培养出一个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样优秀的人才更是难上加难。就像前文所说,一门思修公共课就作为整个大学阶段的法律教育是不够的,如果都以应付考试的态度来对待这门课,那么这门课的存在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不会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这样的教育是失败的。
(四)法律意识淡薄
甚至可能导致犯罪很多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到分不清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的区别,这导致了近年来大学生的犯罪率越来越高。对大学生犯罪的研究表明,原因各种各样,可能是因为贫富差距,可能因为日常小事的矛盾、感情破裂、极端主义、报复心理,等等,但这些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严肃和不可侵犯性认识不够,连一些行为能不能做都不清楚。
二、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
从而培养出学生优秀的法律意识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途径,改革主要是针对法律教学方面,首先是对思修这门课的重要程度进行大幅提升,对教学内容也要进行改革,不再以枯燥的法律条文作为上课的主要内容,而是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当成主要教学目标,对一些死的法律条文,可以当做课外读物。这样的改革会使得课程更加精炼,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
(一)学校应营造良好的法律教学氛围
高校应和国家保持步调一致,每个学校都应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去要求学生遵守,如果学生违反了相关制度,就应该根据规章做出适当的处罚,不能因人而异而让学生产生法律可以讲人情这一错觉。当然,这些法律法规一定是科学合理的,这样就能在校园里营造出一种良好的法律氛围,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慢慢提高法律意识,对学生日后走上社会起到巨大作用。
(二)加大法律的宣传工作的力度
法律的宣传工作是很重要的,可以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违法情景演练等,这些能把枯燥的上课内容形象生动地表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对其有了更深的理解。
(三)举办心理教育活动
【关键词】医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意义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人们的医疗知识不断的提升与普及,维权意识也逐步提升,从而导致各类医疗纠纷事件层出不穷,医疗纠纷事件出现确实有可能与医疗机构以及医护人员的医疗水平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同时也有很多医疗纠纷是由其他原因引发,比如说:医患正常死亡,但是医患家属不理解等原因出现的纠纷,给医疗机构声誉以及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影响。出现此种情况可能由于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欠缺,而没有对医患家属及时的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医患家属的不理解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医疗纠纷矛盾。因此需要医护人员既具有专业的医疗水平又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够有效的保障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自身以及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医护人员的工作任务较为繁重,而且受外界的因素影响,很难培养其形成法律意识。作为医护人员的储备人才的医学生由于社会经验不丰富,又处于学习阶段,时间相对充裕,因此在这一时期促使其形成法律意识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能够有效的保障病人权益
医学生是未来医护人员的储备军,将来成为医护人员以后肩负着很大的责任,比如:身系着医患的生命与健康等,如果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不高,就可能在治疗过程中就会导致病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而情况,这就会进一步激化医患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病患就医之时,病患与医生之间就已经形成了医患合同关系,这时医护人员有义务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尽量与病人做好沟通,对病人进行护理治疗等都要以病人的根本需要前提。同时在治疗过程中要对预料的后果等要对病人进行告知的义务,使患者及时了解具体的情况。对于有风险的治疗方案,需要征得病人的同意并且以最大的措施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要做到这些就需要医护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但是如果在医学生已经进入工作状态以后再培养法律意识就比较困难了,因为此时作为医护人员的医学生具有较为繁忙的工作,且又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很难顾及到提升法律意识,导致病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只有从对医学生阶段开始培养法律意识才能够帮助医学生在走上医护岗位之后仍旧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以使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虽然医护人员具有维护病患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也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必须具有法律意识才能够做大限度的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而在实际情况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医疗纠纷导致医护人员的权益受到危害,甚至威胁着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比如: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病人正常死亡,而病患家属却不理解,而出现的无理取闹的想象,不仅使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而且可能会由于病患家属情绪过于激动,而出现大大出手的情况,对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如果此时医护人员不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具有可能不能沉着应对,使场面更加的混乱。而如果医护人员法律意识较强,又能够熟练的运用掌握各种基础法律知识,就能够沉着的应对医疗纠纷,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因此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意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3推动医疗机构的快速发展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医疗服务的治疗也逐步提升了要求,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逐渐增加,但是病患为了自身身体的康复,愿意承担这些医疗费用,但是在承担医疗费用的同时患者也希望医疗机构能够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为了够满足患者的根本需求医疗机构有必要提升服务质量,以促进医疗机构的发展。而这就要求医护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才能够更好的承担起自身的职责,在维护医疗机构权益以及自身权益的基础之上,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质量。尤其是在遇到医疗纠纷之时,只有医护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才能够更好的处理解决,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而医学生是医护人员的储备军,只有逐步提升医学生的法律意识才能够促使医疗结构医护人员整体的法律意识水平得到提升,从而更好的推动医疗机构的发展。
4满足了社会会发展的根本需求
随着社会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人们对于医疗服务的水平也逐渐加大要求,但是目前由于医护工作着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无法形成法律意识,对自身的行为约束意识不强,可能会在长期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利于医疗机构的发以及不利于维护人们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医护人员提升法律意识非常必要的,是社会发展的根本需求,这就需要学校承担起培养医学生提升法律意识的重任,医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形成能够有效的促使医护人员队伍整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逐步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减少违法事件的产生,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另外,医学院校承担着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的责任,也只有使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促使医学院校为社会发展输送更多的人才,推动医学院校发展的同时,满足社会发展的根本需求。总之: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社会医疗机构需要大量的既具有专业知识素养,又具有法律意识的医护人员,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医护人员既能维护医患的切身利益,又能够有效的维护自身以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医疗纠纷事件,维护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而作为医护人员储备军的医学生来说,由于社会经验不是很丰富再加上学习的时间相对充裕,正是形成法律意识的关键时期,因此在这一时期加强培养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庞振宇.医学生如何加强其思想政治与法律意识的探讨[J].环境与生活,2014(14).
我们课题组通过对本地区的调查分析,发现中学生法律意识缺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老师没当做是一门主课来认识,使得学生法律教育思想处于应付状态并且效果上脱离了社会实际。尤其是中职学校的教育,社会对中职学校评价的标准存有误解,家长们都认为自己的子女送到职校是学技能操作,因此学校的中心工作也着重抓好技能比赛及考证学科,这使法律课程内容的安排和授课效果受到影响。导致我们的老师错误地认为,只要确保学生在校三年平安稳定,不犯错误,他们的法律教育就是成功的。
(二)在教材中,法律教育内容不够贴近中学生思想实际
教材中只有少量法律常识,没有将学生联系比较密切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的内容系统贯穿到教材之中。教材无论内容还是形式都不够规范,学生没有全面学习法律的基本概念知识,导致学生思想上不重视,认为法律教育是一门无关紧要的课,对于自己的行为缺乏基本的辨别是非的能力。笔者总结了中学生犯罪违法行为产生的过程:好奇的想法——邪念的产生——行为的实施——伤害结果的出现。有的中学生缺乏最基本的社会知识、法律知识、道德知识、人际关系知识,容易发生冲突和感情用事,争强好胜,不加思索地作出某种行为。
(三)师资力量的配备上存在问题,缺少专业化的法律课教师
学校为了课务的安排,随便找一个老师顶替,有些老师以前自己不是学习法律的,只好硬着头皮接下该项课程,从头开始学习法律,再传授给学生。可见,这些教师无论知识面还是上课处理问题的能力都是不称职的,而且是不稳定的。而法律课教师只要有新的教学任务就会被分配到新的工作岗位上,从而也结束了自己的法律教师的使命。
(四)复杂的社会环境不利于中学生的学习,淡化了中学生的法律意识观念
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有什么问题父母就会出面摆平,校园里泛起了新的“读书无用论”的风潮,有的同学干脆辍学早点回家。由于缺少必要的文化教育,对于很多的事情缺乏正确的判断,认识不清,很容易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中学生是国家民族发展复兴的希望和未来。做好中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工作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笔者结合实践工作经验,谈谈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几点思路。
(一)法律意识教育应当作为学校课务中的一门主课来安排
要加大一些国家基本法律和教育教学等法律法规理论课程的学习,不断丰富在校生知识结构,如学习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基本常识。要逐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意识教育,使得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在校期间形成良好的守法习惯,在学生走向社会以后,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
(二)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1.学校在创建“平安校园”活动中,认真利用好每次“安全教育周”和“法律教育周”活动。学校每年配备1~2名兼职或专职“法治校长”,每学期集中开展1—2次劳教人员“现身说法”专题法律教育活动,讲述其亲身的经历,以增强法律引导教育等作用。要开辟法律教育第二课堂,鼓励大家撰写法律小论文,召开法律报告会,开展模拟法庭、专题黑板报、主题班会、演讲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而法律老师可以进行评比,排列名次并公布其成绩。要用这种方式丰富法律教育的活动内容,激起更多的学生参加这些活动。
2.结合实际,学校组建一个团队专门处理突发问题。可以广泛发动大家参与,如学生代表、学生家长、老师代表、律师代表、公安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3.法律意识要与时俱进。在国家相关新法律出台之时,让学生自己去宣传和传播,以漫画、美术、广播等形式展现出来。凡是能够由他们自己做的事,尽量组织他们去做,从而在实践中学到知识,了解新法律特点,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三)注重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相互配合
《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指出:“青少年法律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注重法律教育与德育工作的结合,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比如,当学生在学校发生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事件后,学校应采取严肃的态度,通知家长来学校了解相关的情况,共同教育学生。要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从快是关键,也是基础”;要做到当时发生当时处理,尽可能不留后患。只有这样才能控制好局面,防止事态的发展和复杂化。事情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定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样才能够净化校园的学习风气。
(四)加大校外法律实践活动的力度
除必要的课堂讲授外,还要开展以社会实践为主的自我教育活动。特别在当前大拆大建的新的历史时期,会涉及到很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赔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很多学生的家庭及学生自身利益,学生有很强的处理问题的法律意识,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学生提高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让家长也会感受到学校教育的重大作用,增强学生学习的动力。这给我们带领学生走出校园进行综合实践活动带来很好的教育契机。
一、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一)培养法律意识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学生是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国家一直以来都十分关心和重视学生们的成长和发展,中职学生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在我国学生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他们的思想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对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长远意义,对于我国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受到重视。
(二)有利于提高中职生的综合素质,更好的实现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中等职业教育不仅要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更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律素养是综合素质的重要要素,只有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遵纪守法的中职生才是一个合格的中职生,才能够顺利从中职学校毕业并到社会中去发挥应有的作用。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养是中职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职业教育目标的基本保证。
(三)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更有利于加强对于学生的管理。中职生普遍年龄偏小,行为较自由,在学校教育过程中难于管理,而且对于各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都缺乏较为清楚的认识,只有将教学和管理结合起来,让学生在认知法律的作用过程中对法律产生一种畏惧感,对自己的行为也产生一种约束作用,才能更好的实现对于中职学生的管理。
二、我国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目前,我国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缺失的情况比较普遍,整体情况不容乐观。虽然在中职招生制度改革以后,国家对于中职教育的重视力度越来越大,政策上面给予大力扶持,中职生毕业后的就业情况比较乐观,但是相对来说,中职生的整体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在校期间的打架斗殴、偷盗赌博现象比较普遍,毕业以后违法违纪行为也比较突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中职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分析。造成中职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中职生自身的特点,如年龄偏低,普遍都是16-18岁未成年阶段,身心和思想发育都不成熟,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各种思想和活动都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不稳定性,自由、独立的心理很强,情感强烈容易冲动,加上缺少社会经验,很容易受各种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部分学生行为散漫,不愿意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导致法律意识严重欠缺。2、中职学校法律教育的重视力度不足。大部分中职学校都将学生们的职业技能教育作为了教学重点,而并不重视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教学工作,表现在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课程设置的课时量非常少,对于学生法律课程的教学效果也未能进行测评。虽然法律教育课程被作为公共课程来设置,但是却形同虚设,并不能真正发挥出培养和提高学生们法律意识的效果,这也是造成中职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加强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对策建议
(一)中职学校要高度重视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首先,中职学校要加大对于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如设置法制教育课、专题法制讲座等途径进行普法教育宣传,让学生在思想上就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高度重视。其次,中职学校要多增加一些法律教育的课时,并且加强对于中职生法律意识教育工作效果的监测,多关心和爱护学生,增加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中职生在思想意识方面的转变,有必要时进行一些心理咨询或辅导,积极引导学生们消除一些不良心理。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关键词】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92-01
在当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环境侵权事件频繁发生的背景下,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上。
一、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目的与意义
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对于环境保护事业运用自己的法律心理、思想和知识来指导自身行为的认知,是其依据对环境保护认识水平和认知程度而调整自身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环境、人与生态之间相互关系的意识领域的活动。
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生力军,在毕业后各行各业的工作中都能起到广泛的表率作用,他们的一言一行会对周围的群体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因此,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的水平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和环境保护行为的发展,加强对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的培育,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长远性的工程。
二、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理论基础
替代转化理论和共生进化理论是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基础。替代转化理论将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互相联系、目不可分的整体,在这一整体中,人类社会与神态环境之间无时不处发生着能量的转化和传递,当人类社会与生态环境之间处于平衡状态时,相互需求相互制约,二者之间是和谐统一的状态,双方都可以继续生存发展,这也正是共生进化理论所揭示的道理,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并非对立征服关系,而是将其当做人类社会生存与进化不可缺少的共生单元,与人类利益息息相关。
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接受者,是环境保护中非常重要的一只力量,在高校加强大学生的环境法律素质教育,培育大学生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则显得非常必要,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之间共生共荣的关系,人类自身的科学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系统的良性循环,自然环境的健康发展为人类生存提供更好的生命孕育环境。
三、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现状令人堪忧,在高校环境法律教育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大学生环境法律教育方式单一,高校重视程度不够。在目前高校开设的有关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培育的课程中,大多与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生态伦理教育等内容结合在一起,没有单独的开设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方面的课程,而且,采用的教学方式多为传统的灌输式教育,目的仅在于应付考试,而非实实在在地提高环保知识和认知,以对大学生的行为产生指导作用,切实提高大学生的环境保护知识。
其次,缺乏环境法律实践和职业训练。环境保护能力的提高需要环境保护的实践,环境法律教育忽视了对环境法律实践能力和职业训练的培养。在实践中,大学生普遍缺乏实际运用能力,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缺乏对案件的具体情形全面的分析,因此,在环境法律教育中应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职业训练,提高实践能力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四、增强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培育的方法途径
为更好的加强对大学生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需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第一,深化环境法律教育课程的改革,提高对环境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
面对当前高校教育中对环境法律教育重视不足的现状,必须采取相措施使环境法律教育受到学校、教师及学生的重视。为了提高大学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就必须增强环境法律课程的教育,深化改革,拓宽法学选修课的门类和范围、增加课时、丰富课程内容和形式,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使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学生都产生对于环境法律知识的浓厚兴趣,使学生从理性的和感性的层面对整个法治、法律、特别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有一个更加全面的把握和深刻的理解,从而使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得到更大的提高。
第二,增加环境法律职业训练,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实践能力。
对于大学生环境法律意识的培育,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方法,更多组织学生进行与环境法律有关的活动。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定位,制定符合本校学生的环境法律教课程,注重课本知识教育的同时,高校更应该组织多种多样的与提高环境法律意识相关的活动,如组织学生旁听法院有关环境保护的案例审判、增加学生“模拟法庭”的组织举办、在环境保护日进行多种方式的宣传、环保法律知识的问答、举办环境保护相关讲座和培训等丰富多样的活动形式,提供学生在律所、环保局等机构的实践机会,增加大学生对于环境保护的切身体会,提升环境保护的能力。
第三,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学生参与环保活动,规范环境法律行为。
高校应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在校园活动中,可以组织社团活动,在社会实际中,积极参见民间环保组织和政府环保组织的多种活动,开阔视野,将环境法律课程中学习到的知识有效应用到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并深化对于环境环保事业的认识,提升应对环境问题的能力,规范环境法律行为,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利雅.论生态主义法律价值观的确立[J].学术探索,2005(02).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80)
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工进军城市的势头有增无减,人数越来越多,年龄跨度越来越大,成为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面对着这些人员的农民身份挥之不去,工人身份又不易获得的现状,我们不能只从其权益保护层面来解决问题,最深层的应该解决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问题,提高其相关法律权益的认知程度,及对城市的归属感问题,建立和谐社会。
关键词 :农民工;法律意识;法的运用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8-0143-02
一、农民工的含义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制户籍体制在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一个群体,具有中国特色,国外鲜有这样的称谓。农民工是身份和职业的综合体,指的是户籍身份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
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农民工群体的壮大,农民工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不可获取的力量,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也受到重视,逐渐用“进城务工人员”的称谓来代替,表示对农民工的尊重。进城务工人员的内涵比农民工范围大,包括生活在农村的城、乡两种户籍的人,显示不出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的歧视,较符合现在城市外来人员的情况。对此学者们还有一些称呼,比如“异地务工人员”、“务工人员”等。
无论称呼怎么改变,农民还是这一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随着老一代农民工的退去,新一代农民工代替老一代为城市的发展建成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这一代又被称为“新生农民工”。本文的农民工就是指农民进城经商或务工从事非农业的生产。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现状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律意识是这样解读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象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①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不同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外界所反映的一种法律思想、观点或心理,而法律知识仅指对法律内容的知晓和掌握,不涉及意识形态问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法律意识是运用法律知识的前提。农民工法律意识是指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和主动合理的运用法律的心理基础。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有无
社会对农民工进行的教育和普法还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灌输阶段,并没有深入到法律意识的层面。农民工进城后,一直面临着恶意克扣、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缺少劳动保护条件,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社会保险没有着落等现状。社会各界也在这些方面加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农民工也开始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
另一方面,农民工的犯罪率在一些大中城市中一直是居高不下,影响这些城市的安定和谐。进城农民工在面对着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迷失了自己憨厚的本性,误入犯罪的歧途。文化的冲突使得这些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在城市中生活首先面临的是生存问题。由于农村的教育水平低,进城的农民无一技之长、文化知识贫乏,只能从事底层的服务行业。这一行业报酬少、不稳定、老板剥削严重等问题,使得进城农民面对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不得不选择铤而走险的犯罪。进城农民工走向犯罪的另一原因是法律知识的浅尝辄止,没有形成法律意识,更谈不是什么法律素质了。在农民工犯罪的罪名中盗窃、抢劫居多,这些人员只知道这些行为违法,但不知道到什么程度就是犯罪了,对于罪名的犯罪构成、犯罪情节等没有清晰的认识。
农民工在多年的普法教育下,民事权益的法律意识是有的,但是刑法方面的法律才意识淡薄,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高低
法律意识的培养能够促进法律的建构和运行,对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仅涉及到促进法律运行当中的守法功能,也就是法的遵守和运用。法的建构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具备的。
农民工目前具有的法律意识主要是法的遵守,是法的指引作用的体现。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憨厚的本性使得大多数农民工能够在多年的普法教育下守住法律底线,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但是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运用意识不高,社会中也时有发生暴力讨薪和开胸验肺的悲剧,这种行为不仅保护不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使他们陷入另一个纠纷当中。
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法的遵守低层次的法律意识中,法律的运用意识不高。农民工法律运用意识的培养不仅更好的理解需要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还需要一些身边鲜活的法律运用成功的案例来提升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使它们能够在遇到纠纷后能够选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纠纷,避免悲剧的发生。
三、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
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我国在进行普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的阶段。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进城农民工从各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学到了法律知识,但是,时至今日,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仍然不高,他们想用法律、敢用法律的、会用法律的意识提高的不多。究其原因,从这些媒体上学到的是法律知识,农民工仅仅从自己领会到的少数的零散的法律知识上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他们想不想用法律的手段去保护自己的权益,敢不敢去哪其法律的武器,会不会正确运用法律都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道道鸿沟。本文并不否认普法的作用,但是这种零散的片段式的普法对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的提高作用不大。进城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提高,需要进行简单的系统化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树立这一群体的法律信仰,从想、敢、会几个角度来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社区教育就能很好地完成这一使命。
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是因为不知法律,而是因为不敢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农民工的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不是敢作敢为,而是不会正确的运用法律手段,应当使他们懂得用违法的手段去惩治违法的行为,自己也会遭受刑罚的处罚。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对其自身权益的保障,形成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加快市民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进城农民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由于其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差,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市生活更容易被迷惑,更易走进犯罪的歧途。所以在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时,不能只侧重于其弱者各项权益的保护法律意识的宣传和培养,也应该注重刑法法律意识的培养,对这类人群进行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使其对刑法犯罪望而生畏。不能把农民工作为弱者加以一味的保护,法律的意义在于公正,一味的保护可能会使法律有所偏颇。要让他们摒弃弱者心态,以城市主人公的姿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市民化进程。
提高进城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项全民工程,不能只依靠政府。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助于法律素质的培养,对于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和整个社会的环境息息相关。国家应当从城乡二元制体制的改革做起,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工伤、子女教育、住房等多方面做起树立其城市主人翁的情感意识,使其敢于知法、用法。同时还得通过社区教育,开放大学等形式系统的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培养,弥补其在农村教育的不足造成的法律认识的缺乏。利用现代的电子技术,做到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社会环境。地方政府也要保证这些措施的顺利实施。
注 释: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律意识”条目,第104页
参考文献:
[1] 高刃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思考[J].兰州学刊,2005,(1).
[2] 张波.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演变分析[J].桂海论丛,2006.
[3] 丁志宏.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分析[J].兰州学刊,2009,(7).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意义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利益所在,我国基本治国方针就是依法治国。所以每条法律都有独特的存在意义,也许法律还是不够完善,但相信一直都在完善的过程当中。要想使法律得到完善,就必须对其有所建设,使之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以下的文章就什么是民商法、怎么样建设民商法以及坚强建设民商法建设的意义都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只有加强了民商法的建设,民商法这一体系制度才会越来越完善。
一、民商法的组成部分
从整体抽象意义上来说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这两条法律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但细讲的话,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然而民法又细分为人身法和财产法。
人身法是由亲属法和人格权法两个部分组成,其中亲属法是指收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家庭婚姻有关的法律,人格权法则包括了肖像权、隐私权以及荣誉权等相关法则。然而财产法又由债法和物权法两个部分组成。债法与个人债的产生、保护、保全相关。物权法则又包括了物的所有权、担保物的取得以及所有物权相关。
商法则是指由规范的商事活动以及调整商事法律关系这两个相关部分组成。广义的商法与其它法律相关联。比如说,经融法经济法等。所以清楚明确的商法界限,对此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就我国而言,商法的成文规范具体法则包括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劵法、票据法以及保险法等等。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两者的联系密不可分紧密相连。大家都知道,民法是存在于商品经济市场当中,所以这一点就离不开商法。但两者的社会经济基础又存在一定的区别,可以说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的一种。两者的价值也有所不同,民法追求的是人,而商法则是目标。而且两者创法的目的也不一样。
二、加强建设民商法的途径
加强建设民商法的途径是一个过程,其中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点:
1、加强中国民商法律意识的培养
民商法所具有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是不可能在人的脑海自发形成和发展的,尤其是在我国民商法律意识都还不强的情况下,所以进行相关的培养和教育都应该具有计划性和目的性。这种方法包括了两个主要内容:将民商法的法律常识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二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商法。
2、进行专业的民商法法律教育
即专业人才是进行了相关专业学院培养所选的。要重视民商法律的教育,是形成意识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建设具有法制效应的国家是一个过程,培养人才是一个重要的人物。
3、普及民商法的教育
这是一个面向全民的提高民商法律意识的方法而不是针对少数人,可以实行不同的形式,比如:从小学起设置相关的课程从小学就开始培养一些相关民商法律的意识。这种方法是有效的。
三、加强民商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1、加强民商法的建设可以提高经济市场以及个人自身的良性发展
民商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必要条件。只有一个地方的大多数人都具有了相关的民商法律意识,才能使民商法的建设真正落到实处。还有民商法律意识的提高,会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和更加的完善。民商法律意识的提高,更加完备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体系。法律是因为人的存在而存在的,只有提高了人们的民商法律意识,才能真正懂得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该尽的义务。明白自己生活离不开民商法。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2、加强民商法的建设又是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的途径之一
首先人们的意识决定了民商法的发展方向,还有建设民商法能加快经济市场的发展速度。严格遵守民商法这一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紧密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民商法本来就具有其独特的性质,所以加强民商法的建设本来就是一种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的体现,也是完善法律的一种途径。
3、民商法律基础的形成是民商法律意识的提高
建设和完善民商法的法律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与否来进行的。法律不是一开始就存在了,而是要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然后根据相关制度进行法律的形成。所以具有法律意识是形成法律中间的一个过程。最终还是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为目的而形成的。
4、加强民商法的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础
也是实现民商法的一个重要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民商法的内在意识和内涵。具体表现为人民群众对民商法的了解和接受以及履行的程度。有些意识是根深蒂固的可有些便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以及熏陶所得。从而降低了法律的不可行性。从而体现了民商法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起到了一种调节的作用。
综上所述,加强民商法的建设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以及维护自身利益这两个重要方面,都具有提高人民民商法律意识,以及让他们清楚价值取向的功能,还有助于信息的提供,为法制教育提供了模板的作用。民商法建设的加强还对人们的法制思想有这不可取代的影响。要想加强建设民商法,培养群众的相关法律意识是关键。(作者单位: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1-0315-01
一、当代中职生法律意识现状
现阶段中职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不容乐观。由于我国逐步重视中职生教育,并对中职教育给予了大力支持,中职学校陆陆续续扩大招生,导致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所下降。此外,一部分学生由于自身原因、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总结当今中职生法律意识现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中职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
在我国,中职类院校主要以技术教育为主,极少部分学校才开有法律教育学科,而且这少部分学校仅仅把法律教育当作公共课进行开设,另一方面,大多数中职院校缺乏法制教育宣传必备的基础设施,没有形成法制教育环境。这样法律教育就无法深入到学生日常学习中去,无法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另外,出于保护学校名声等一些原因,学校往往只对在校期间中职生的一些不良行为进行纪律处理而缺少法律教育,这样导致了一部分学生对自己造成的社会危害缺乏法律认识。
2.中职学生往往缺乏法律信仰
中职学生往往没有形成自己的法律信仰,无法给与法律充分信任。中职生离开家庭进入中职院校学习,有了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但是由于大部分中职生是因为没有考上高中,无奈之下才进入中职院校,导致他们不仅在文化知识上,而且在人生理想、意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弱点,再加上他们自身年龄偏小,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很难抵制外界不良信息的诱惑和影响,从而导致他们信仰的偏颇。
3.中职学生法律观念偏差,法制观念淡薄
法制观念是指学生在对国家法律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对于法律所表达的意念及思想的法律意识形态[1]。据中国法制网统计,在中职生中,约有29%的学生存在着违法犯罪倾向,包括盗窃、打架、抢劫同学财物等,有41%的中职在校生产生过退学念头,还有13%的中职生有着其他不良嗜好或者行为,在这些问题学生中,问题女生约占15%,即使在一些无不良行为的学生中,也存在着一部分人认为中职生主要是学好一门技能,法律观念与自己无关。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得知,中职生法律观念存在偏差,法制观念淡薄。
二、相关法律意识对中职生的作用
1、中职生健康成长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职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教育,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新时期下中职生必须具备的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2]。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我们青年一代遵法、守法、敬重法律。中职生是未来祖国新一代的建设者,他们的法律意识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发展的状况,因此,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不仅仅能促进中职生的健康成长,使其从法理的角度去认识和体验社会,从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而且还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的历史进程,促进社会发展脚步。
2、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是职业学校进行技术教育的前提
不可否认,中职院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高水平的技术人才,然而,高水平技术人才必须要具备高水平的法律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数据表明,近年来,具备高技术水平青年人才犯罪率大幅度增加,青少年犯罪呈现高知识和技术水平发展,可见,若无相应的法律知识与中职生所学的科学文化知识相配合,中职生也无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建设者。中职生年龄大都在16-18岁,其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及差异性日益增强,要想取得全面发展,必须要法律素质与技术能力共同发展,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通过法律意识教育,可以对中职生其他素质方面的提高,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
3.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可以维护学生自身权益
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还可以促进学生维护自己的权益。中职生进入中职院校进行学习最终目的是学的一技之长以报效社会,然而社会中却屡屡出现拖欠中职毕业生工资、强迫学生缴纳违约金等等侵犯中职生权利的事件,中职院校通过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可以促使学生通过有效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持社会法律秩序,不至于在社会求职工作中受到身体或者经济上的损失。
三、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要求必须重视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但是法律意识不是偶然形成的,需要在日常生活学习中不断培养,因此如何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1.培养中职生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感
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是使他们对当代法律产生认同感,学会尊重法律,认真对待法律教育,这样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同时在生活中更好的运用法律指导自己的社会生活[3]。因此,应用具有针对性的理念来判断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能否符合中职生的本身需求,能否在中职生中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并保障其有法可依,法律的内容能否反映中职生价值追求。这些都是在培养中职生对法律认同感的重要体现。只有这样,才能使中职生从内心对法律的信仰达成契合,从意识上感受到学习和运用法律的重要性,才能自发的遵守法律。
2.创造良好的法律培养环境
环境对于人的成长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对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的中职生。在对中职生社会环境的培养中,要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司法的权威及其公信力,使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将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为中职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学校的小环境来看,在教学模式上,学校应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及主动性,引动学生主动的关注社会,能够用所学的的法律知识解决社会问题;从管理方面,树立良好的规章制度,依法治校、依法育人,对遵纪守法的学生进行表扬,对违规违纪的行为不因人而异、不迁就、照章处理;在学校宣传上,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在活动中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
3.提高法律教育教学质量
中职学校教师的法律修养及素质水平对中职生的法治教育具有直接的影响,在校生活中,教师与中职生的接触较多,教师的教学以及对学生的引导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修养从而带动学生积极像教师学习,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教育也不能局限于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方法,要致力于教学发放的创新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课堂中多组织学生参与讨论,利用典型案例使学生得到启示,通过多媒体等方式,使学生能够更直观的进行学习。通过教学方法的创新使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使法律意识能够更加轻松的渗透在学生的学习中。
四、小结
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学生自身的学习。在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促进中职生职业技能与法律意识共同发展,积极引导中职生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将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茜,周林峰.浅谈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 科技致富向导,2012,05:134+147.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创新举措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一)心理因素。(1)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缺失。在校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仍未完全成熟,致使其承受挫折的能力、适应社会的能力、人际交往的能力薄弱,极其想要要求他人和社会的认可,看待周围的事物喜欢持批判的、怀疑的眼光,随着独立自主意识的增强,从而想要极力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与此同时,这一阶段的大学生由于缺乏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系统的认识能力,尚未确立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就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灌输为主的法律教育的效果。令一些心理脆弱的学生感到无所适从的是来自经济、学习、就业等众多压力的考验。随着心理压力的日益积累,一些学生的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等心理症状会交织在一起,从心理上客他们会对法律或制度产生抵触情绪。(2)经济压力。目前,大部分院校的学生是因家庭经济紧张而造成了家庭的困难的。困境的。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统计的数字表明,目前,贫困生在高等院校中所占的比例为20%,特困生所占的比例为8%。经济上的困难给这部分学生带来了较大的心理压力,来自边远贫困农村地区的学生更是如此。有的人家里父母不惜倾尽所有,甚至四处举债勉强凑足学费来让自己的孩子能够去上学,因此生活费肯定成问题了。(3)学校的重视程度不够。学校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着全校师生的态度。目前,不少高校中,现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缺乏力度和创新,缺少懂法的教育工作者,致使德育方法单一、内容滞后,往往是出现一个问题处理一个问题,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上,往往没有深入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导致针对性不强,直接影响德育的效果,因此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社会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的社会价值观也在不断变化,一些大学生认为金钱是衡量人生价值的主要尺度,这样的思想价值观产生了严重扭曲,从而导致拜金主义思想膨胀,炫富思想严重。在《不平等的痛苦》一书中,英国流行病学专家理查德・威尔金森和凯特・皮克特曾经提到“炫富行为是一种身份焦虑,来自所谓的“社会评价威胁”,他们的尊严和自信完全基于他人的评价”。部分学生为了获得更多身份上的优越感,不得不通过提高自身来提升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来自外来文化的冲击,商品经济的辐射,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社会不良现象的传播等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部分学生产生了错误思想,有的学生甚至抵抗不了物质的诱惑而走上歧途。
(三)家庭因素。据专家分析,较之正常的家庭,有四种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第一,溺爱型家庭。父母的宠爱有加和处处迁就,使得本就是独生子女的孩子更是养成骄横任性、贪图享受、占有欲强等不良习性,如果遇到合适的环境和条件便会导致他们在人生轨道上出现偏差。第二,放任型家庭。有的学生性格之所以会自由散漫、我行我素,就是因为在放任型家庭中,一些家长认为教育孩子是学校和社会的事,和自己无关,因而没有尽到履行监护、教育的职责,对孩子放任自流。第三,失和型家庭。在失和的家庭中 ,不少父母把怨气撒在孩子身上,动辄打骂孩子,使得孩子感受不到温馨的家庭气氛,常常处于父母紧张的关系之间,常在这种矛盾与冲突中感到压抑和苦闷,最后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创新举措
(一)从高校角度出发,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高校作为大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建设校园法治环境,是为大学生营造良好学习生活的前提条件,也是促使大学生形成法律意识的重要摇篮。
(二)从社会角度出发,优化社会环境、加强社会舆论的影响。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优化社会环境,发挥社会正确的导向作用,因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为此,我们的社会应该树立正确的社会评价体系。我们的媒体也应该多提倡个人的正当努力,而不是投机取巧。正是因为现代传媒会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各种新闻媒体在进行有关方面的报道时更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而不能蓄意炒作,捏造事实。只有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时,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才会自觉形成。
(三)从家庭角度出发,强化大学生的责任意识。子女人生的第一任老师就是其父母,因此父母的个人素质、文化素养和品质对塑造子女的良好人格至关重要。父母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的对法律的遵守和维护会在无形中影响孩子,对孩子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很大的帮助。因此,家长在注重自己的言谈举止、提高自己的素质修养的同时,还要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另外,为了培养大学生健全的性格和心态,家长应注重与子女间的平等交流、相互沟通,尊重子女的人格。就大学生个人而言,要养成自觉学习法律的习惯,强化道德自律,培养人文精神。大学生只有自觉主动的学习现代法律意识,才可能对法产生信任,才可能对法产生信仰,才可能把法根植于内心。
三、结语
综上所述,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导致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实行综合治理,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因此,适应大学生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家庭和社会的力量,我们通过把高校、家庭以及社会方面的共同努力汇聚成一种合力来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这样的格局,对预防大学生盗窃行为的发生,保障大学生健康成长是极为有利的。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各方面的因素汇聚成一种合力来融化坚冰,必将出现一个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大学生新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