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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心得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5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初级会计实务心得,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初级会计实务心得

篇1

    关键词:视同销售 ; 税务 ; 会计 ; 处理

    一、变更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征税与否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某税条例或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出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1]

    税法规定以上行为都要缴纳增值税,其目的主要是避免造成与正常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纳税人利用该行为逃避纳税。[2] 但不能忽视,上述各种行为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别:

    1. 有行为的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如第7—8条),有的并未发生、至少在一定时点上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如第1—3条),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存在着很大差异;

    2. 有的换取的是外部利益(如第6条),有的换取的是内部利益(如第7条),在纳税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上存在着一定差异;

    3. 有的获取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第4—7条),有的虽未获取经济利益,但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强化了企业形象,无形中使企业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如第8条),在纳税人的显性利益和隐性利益上存在一定差异。

    由此看出,尽管上述行为具体情况各异,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税后效益。笔者对多数行为征收增值税都没有异议,但有两点值得商榷:

    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确定为征税行为无可厚非,但是所确定的范围过于笼统,因为“无偿赠送”并没有把捐赠排除在外,而捐赠包含了公益、救济性捐赠行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国家倡导的正义行为,如果这种捐赠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话,最终要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违背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因此,本人认为,应将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免税条款在法规中得到体现。

    第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条款中未包括“购进”行为。纳税人作为经营者一般能够以厂价或批发价购进所需货物,节省好多纳税环节,税基明显低于普通消费者,如果对购进货物不视同销售征税,纳税人势必利用该避税手段以各种名义给职工捞取更多的利益。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本人认为,应将购进货物也纳入“视同销售货物”的范畴。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进行修订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另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上述法规规定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视同销售行为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本文认为,以上公式存在下列不足之处:

    1. 公式中的成本只包括实际生产成本,而同类货物的销售定价一般要考虑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

    2. 公式中只将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了价内税的其他税种,如城市维护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3. 在2001年确定对卷烟和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税方式后,有关补充规定忽视了消费税中定额税作为价格组成的重要因素对计税依据的影响,直到2004年才对进口卷烟明确了“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将“定额税”包含在计税价格之内,而根据相同原理形成的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中至今也没有明确“定额税”的地位;

    4. 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这些“利税大户”规定成本利润率,除甲级卷烟和粮食白酒规定了10%,其余大部分为5%,而对于消费税非应税货物却规定了10%,使得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税基远远低于一般货物,造成税负不公。

    由此可见,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包括的计税因素太少,成本利润率的比例太低,明显小于同类货物的实际计税标准,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本人认为,应将视同销售行为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1+城建税率+教育附加费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企业的商品(或产品)销售成本加计期间费用。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应适当提高比例,具体比例由法规制定机关确定,本人建议15%较为合理。

    公式中的定额税不仅包括消费税中定额征收的部分,还应包括资源税等作为价内税的定额税以便更为合理的反映纳税人应税行为销售价格的构成。

    另外,要求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尽量保持一致,一方面体现会计一致性原则,另一方面,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调整视同销售货物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01]11号)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同时,在该制度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列明: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第一个问题中规定: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用于捐赠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等科目。[4]

    另外,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3号)第55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尽管在多处相关法规中都有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明确规定,但其账务处理却很不规范:

    其一,同样规定了作为收入处理,但在分配给股东时,视同销售的货物记入了“主营业务收入”,而用于基本建设时,却只确认了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未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从根本上违背了会计制度关于一致性原则,造成实际工作者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理解的混乱。

    其二,在企业产品用于基本建设等视同销售行为时,税收制度虽然规定了作为收入处理,但在账务处理上,按市场公允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却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结转支出,造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能直接对应计税依据,出现了“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的现象。

    其三,视同销售行为不能在账务处理上确认并反映“主营业务收入”,给期末核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带来很大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和管理。[5]

    针对以上问题,本人认为,应将所有“视同销售行为”均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不论该行为是对内还是对外,是建设还是消费,是有偿还是无偿,即:

    当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福利费

    应付股利

    营业外支出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1—11,26,109.

    [2] 古建芹.国家税收[M].中国,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67.

    [3] 河北省财政厅.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汇编[M]. 石家庄: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221,392,421.

篇2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经营租赁 激励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在进行经营租赁谈判时,为了达成租赁协议,出租人往往会提出一些激励措施。常见措施包括:后付租金;在租赁初期免租或减租;由出租人补偿或承担承租人重新安置费用、租赁物改良费用等。此外,租赁合同与实际交付租赁物补充合同经常存在差异,之前确认的收入必须不断调整和冲销。

2007年,国家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文件)。该文件第三条对“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出租人提供免租期及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两种情况。

在新会计准则下,相关企业如何对经营租赁激励措施进行有效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成为理论界和业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并提出四点具体的建议。

一、后付租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目前,支付经营租赁租金的方式分为即付、预付和后付三种。从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周转率的角度来考虑,多数承租人愿意采用后付租金(即租赁期满再支付租金)的支付方式。为了促进租赁协议的达成,在经营租赁业务谈判时,出租人有时也会同意采取此种方式。

从出租人角度看,对于后付租金方式下收取的租金应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此外,由于租赁物的产权没有发生变动,因此,日常维修费用原则上应由出租人支付。对于这些维修费,出租人应通过预提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途径进行处理,并在租期内相应调整租赁成本。如果是大修,则应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折旧年限及折旧率进行相应的调整。

承租人对于后付租金的情况可通过“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在租期内平均分摊所支付的租金。

关于后付租金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由于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金,这种“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金”的付款时间约定条款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索取款项的法律凭据。出租人既没有收讫营业款项,又没有取得索取营业款项的凭据的条件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出租人不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

举例说明:2010年,A公司将其拥有的固定资产租赁给B公司使用,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赁期3年,租金50万元/年,共计15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B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A公司于2012年12月一次性收取了3年的租金150万元。在此情况下,A公司2010年和2011年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12年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并一次性确认150万元租金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二、免租期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关于免租期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租金收入,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使用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在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同时出租人每年按应确认的租金收入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租赁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具体计算公式为: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应收租金总额/租赁年数。(取消分段)这部分应收款项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则还应在附注中对于“尚未到期”作出说明,并披露合同约定的到期收款日。同时,这类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不大,不能与一般长账龄应收款项采用相同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从承租人角度来说,则应将租金总额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即承租人应将所得租金分摊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非免租期内进行分摊。在免租期内,每年确认的租金费用借记“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租赁期内每年确认的租金费用=应支付租金总额/租赁年数。

关于免租期的税务处理,从出租人角度来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金额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免租期内,出租人确认了租金收入但没有实际收到租金,也没有开具租金发票,因此应按当年确认的租金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收到租金之后,则按当年确认的租金收入与实收租金的差额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从承租人角度来说,由于实际并没有支付租金但已确认租金费用,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计税时应按确认的租金费用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免租期结束之后,按确认的租金费用与实际支付租金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及税收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也称回租,是指卖方(承租人)将一项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方(出租人)那里租回。在此交易方式下,资产的原所有者(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又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了宝贵的流动资金,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出租人)也因此获得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由于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相互关联,一般是以一揽子方式谈判和一并计算的,因此,该资产的出售与租回实际上是同一笔业务。出售资产的损益应分期摊销,而不应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售后租回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专门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148号文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对于此项业务,企业计算所得税时应不作纳税调整。一般来说,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方式分摊,调整折旧或租金费用。有确凿证明认定属于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应按售价确认收入。

四、出租人为承租人承担某些费用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由出租人补偿或承担承租人重新安置费用、租赁物改良费用等,是十分常见的经营租赁激励措施。在此方式下,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收入的总额中加以扣除,再按照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所谓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经营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期间所发生的手续费、咨询费、法律费和广告费等,应计入当期损益;如果金额较大,还应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出租人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出租人为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租赁年数;承租人每年确认的租金费用=(应支付租金总额—出租人为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租赁年数。

在税务处理方面,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承租人方面来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148号文件)的规定,此项业务计算所得税时也不作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2012年版)[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

[2]罗素清.租赁会计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3]万宇.经营租赁预收租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N].财会信报,2009:3-2(B01).

[4]赵航.新准则下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税收及会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

[5]刘宏.经营租赁条件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探究[J].会计师,2010,(4).

[6]张际萍.浅析经营租赁会计变化及其对承租方财务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0,(5).

篇3

【关键词】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新准则下以房抵债业务会计处理探析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以资产清偿债务;②债务转为资本;③修改其他债务条件;④以上三种主式的组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可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行为,只有在符合债务重组定义并满足债务重组条件时,才能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前述第①、②种情况的以房抵业务,由于其符合或基本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实务中不存在任何争议;即:在协议生效或商品房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实现,按照以房抵债协议确定的所抵债务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将照商品房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将商品房公允价值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借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同时结转商品房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同时按照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而对于第③种情况的以房抵债业务由于在相关准则中未对其会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务处理就出现了二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即:①按照所抵债务的账面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不确认开发产品公允价值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将开发产品公允价值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捐赠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上述二种处理方法,第①种会计处理方法明显不符合收入计量的有关规定,混淆了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区别,因此不正确;而第②种会计处理方法则更符合该项经济业务的实质,因为开发产品公允价值高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的部分实质上是一种无偿赠与,按照捐赠支出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是合理合法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第③种情况的以房抵债业务采取该种处理方法是正确合法的;即:在协议生效或商品房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实现,按照以房抵债协议确定的所抵债务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将商品房公允价值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捐赠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将商品房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商品房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同时按照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二、以房抵债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处理探析

根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抵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计征相应的税款。营业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的规定,视同销售的应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核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可见,对于前述第①、②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由于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小于或等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因此按所抵偿债务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应税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在实务处理中不存在任何争议。而对于前述第③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如何确定其应税营业额在实务处理中则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大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但由于以房抵债行为是因企业资金紧张等原因引起的,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按照所抵债务账面价值确定其应税营业额;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发产品公允价值高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实质上是一种无偿赠与或利益输送行为,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营业额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应按照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应税营业额;对于上述二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比较牵强,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而第二种观点则更符合该项业务实质,且与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时的应纳税额一致;因此对于前述第③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照开发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应税营业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篇4

关键词:会计实训 教学改革 探究式教学模式

在整个教育步入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会计教学改革仍然显得十分缓慢,如何加快课堂教学改革的步伐,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课题。面对高职会计专业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采用探究式教学可被认为是课堂教学改革的理想选择。

财务会计实训是电算化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课程突出专业学生培养方案的目标,重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独立分析经济业务、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会计实践性教学的一个飞跃。

课程要求是根据初级会计实务案例资料,使学生熟练建立会计账簿,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月末对账、结账,编制会计报表的会计技能。并通过本课程企业会计实务设计的业务类型、会计核算岗位的实训,使学生对财务会计理论在会计实践中的运用,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同时检测学生对所学财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的运用和实务操作能力。

会计实践教学已得到学生和社会的一致认可,已成为高职会计专业教学的重要环节。如何将这一教学改革成果得到提高和发展。应在教学中对“财务会计实训”课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上作较大的改进。要在传统教学方法的采用基础上主要采用以探究为主的课堂教学模式。

探究式课堂教学指的是在教师的启发和引导下,参照学生比较了解的会计知识和生活实际,再结合具体的经济案例,以学生独立自主学习和合作讨论为前提,采取多种形式来解决他们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然后将自己所学知识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形式,这样能够让学生进行充分的表达、质疑,然后进行深入的探究和讨论。探究式课堂教学的优点在于能够让学生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培养他们的创造性思维。教师的任务主要就是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探究情境,保障探究能够顺利地进行,同时要进行较深入的探究;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能够积极主动的去获取知识,发挥他们的最大潜力,做到自己能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探究式课堂教学的主人是学生,学生根据教师提出的各项要求,进行深入的思考探究,掌握探究的方法,制定明确的探究目标,总结探究的结果。所以,探究式课堂教学需要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参与,他们都将以导师和主人的双重身份进入探究式课堂。

1 在课程内容的设计上

1.1 探究式课堂教学主要实训模块以实际工作过程为导向,按照会计的八个主要岗位的核算进行模拟实训。会计实务实训中会计实验室模拟实际企业财务部机构设置。按照企业财务核算业务要求及会计稽核要求,设有出纳核算岗位、资金核算,存货核算、固定资产、职工薪酬、销售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九个核算岗位等。会计实验室还备有企业会计处理所必须的规范文件资料。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规范文件;公司章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等内部控制文件。

1.2 在基础会计实训的基础上,教学中根据会计实验的目的相应准备所需实验用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记录资料。组织学生对财务会计的理论进行演练,巩固提高学生处理经济业务的能力,为综合实训奠定扎实的基础。

2 在课堂教学的方法和手段上

会计专业的学生一直学的是理论知识,在脑海中总是想这些知识怎样能运用到以后的工作中去?以后到公司去究竟该怎么做账?那些账究竟是怎么做出来的?等到开始实训时具体接触怎样做账时才感觉到原来不是凭空想象那简单,需要的是学生的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动手能力!在初级会计的基础上做账务处理,但学生对于每一会计岗位的职责,具体业务所给出的凭证学生还是比较陌生的,因此会计实训课程重在指导学生动手去做,把企业的业务能够熟练准确地反映出来,这样才能证明作为一个会计人员的实力。因此教学中采用探究教学法分步进行。

2.1 激趣引题、自主探究。激趣引题是指教师的课堂导入,自主探究是指教师提示后的学生活动,这一环节起着影响全局、辐射全课的作用。要求教师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学生的情绪调动起来,保证他们能够注意力集中,这样一堂课的开头就像一块无形的“磁铁”,打动学生的心灵,首先制造一个良好的课堂气氛。在教师简短的导入的基础上,学生可以更顺利的进行自主探究。教学中可按基于会计工作过程下的行动导向的教学模式,明确每一岗位的职责后、在月份初的时候建好了账,小组之间相互讨论分析给出的经济业务、按照八个岗位的核算工作做月份的业务,为学生自主探究提供每单元不少于20分钟的时间,让学生在熟悉中感知,在熟悉中感悟,在熟悉业务中接受实训的任务。对其账务处理的方法,要求每组学生达成一致,然后派同学代表上台交流讲解,在加上老师的评论与分析,使学生整个团体形成互动,在对会计分录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编制记账凭证,使学生学有所思,思有所疑,疑有所问。使学生在弄懂每笔业务的基础上快乐学习,快乐提升,这样使学生在自主探究中,能把学、思、疑、问连结在一起,就会给实训学习探究增添无限的乐趣和动力。

2.2 课堂教学破除“自我中心”,促进教师在探究中“自我发展”。多年之前,我们就已经提出了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实现主体发展教育的目标,但是,在实际的课堂上,总是老师讲的兴致勃勃,学生听得昏昏欲睡;教师不断地发出指令,学生手忙脚乱地去执行;教师不停地提出问题,学生不能紧跟老师的步伐,这说明学生还是在被动的接受老师传授的东西,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学习,他们实际上并没有处在主体地位上。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自我中心”的顽固性和长期沿袭传统的惰性,而教学改革没有首先改变教师自己本身。因为实践探究给教师提供了学习别人和对比自己的机会,所以教师要想更好的改变自己,最重要的是从实践探究中去改变,这样让他们能够更好的认识自己,也更好地认识学生。教学实践探究还证明,教师主要是在实践探究中学习,学习别人的经验,总结自己的经验。能在实践探究中学习,就能在实践探究中提高,让教师都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贡献。在教学中组织学生按学号上台讲解这种教学模式很有效,学生对经济业务的处理,充分发表意见可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使他们敢于上台展示大学生的风采。课堂上台上的同学讲解题目,台下同学互相讨论,这样让同学们全都互动起来,让每位同学都弄清楚每个业务,最后全都达成共识,做出了最好的效果。

2.3 解疑导拨合作探究。学生自主探究是学中有探,探中有学,一般问题可以在边学边探中自行解决,不理解或解决不了的疑难问题,可集中在这一阶段解决,在实训中针对下旬业务,月末业务的繁琐,难度较大的特点,给学生一定的时间,简要表述各自探究中的难点,面对学生的疑问,先让学生思考一下,只要综合大家的提问,提出一两个重点问题组织学生合作探究即可。可以让同桌学生相互启发和研讨,共同来解决相关疑难问题,让他们充分发挥各自的学探优势,然后再组成四人小组进行探讨;我们要注意,这种小组合作要让学生各自发表见解,集中解决难点,抓住中心问题或关键性问题展开探究,通过合作探究让学生能够更清楚他们所学的概念或理论,让她们可以实现思维互补,让她们的思路更开阔,分析问题更透彻;不要出现教师牵着学生鼻子走的现象,要让学生之间进行充分的对话、答辩、争论,教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适当的点拨。通过合作探究,可以增进学生之间的情感,形成一种民主和谐的氛围,培养他们更好的进行团结协作,养成良好个性品质。

2.4 明理强化实践探究。这一步不仅可以检验探究效果,而且能够巩固探究成绩,通过这一步可以让学生学会方法。首先,教师要简要归纳、概括讨论要点,结合教材要求和学生合作探究情况,告诉学生他们需要掌握的方法、概念、道理等,简短、扼要的几句话,清楚地交代给学生要完成的任务。然后,要求学生运用自学和讨论探究获得的知识,学会举一反三,解决类似或相关的问题。比如在登记账簿的时候强调要根据正确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账,要求学生先探究熟悉账簿的特点,再训练学生的耐心与耐力,让学生体会在登账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做一个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本质与涵蕴。使学生巩固和扩大知识,同时也是吸收、内化知识为能力的过程。总之,我们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实践探究开发学生创新思维,帮助学生增长知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2.5 激励评价引深探究。这一阶段引导着探究式课堂教学活动继往开来,引导学生牢记探究的方法,从而更好的进行自主探究,提高对学习探究的积极性。这一阶段首先要对学生的积极参与探究给予肯定,对之前的探究进行总结,这样就能够让学生更好的解决类似或相关问题。教师要做的是,扩展教学的空间,充分利用课堂之外的时间,引导学生到图书馆、阅览室主动学习相关的知识,引导他们到社会中去进行探究,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去读书、动脑、动手、实践和探究。

从根本上来讲,学生的具体参与情况最终决定了探究式课堂教学的实效,而且只有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才可以更好的保障课堂教学更加灵活、活跃。在进行课堂教学时,教师不应该将学生的思维束缚的太紧,不要给学生设框框,不要强行要求学生按照教师预先设计好的去运行,而是让学生自己尝试着去探究,让学生处于一个主动的地位,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是主导,让他们自己去完成学习任务,教师只是辅助的作用,从而使探究式课堂教学达到最佳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丽辉.高职院校会计专业课程教学改革刍议[J].职教论坛,2011(17).

[2]刘青.提高会计实践教学效果的改革研究[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7(08).

[3]王芬,刘岳兰.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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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能力培养

学习能力的培养主要关注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方面,应采取的手段包括:

(一)评说典型事例课堂教学中穿插教师个人及身边学习优异的同学的学习方法与心得体会,尤其是本专业教授等专业教师的经验,这些事例中有的一直学习名列前茅,有的后发制人,通过交流,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感悟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二)搭建平台进行交流通过搭建“会计协会”、“财会论坛”、“会计科技活动月”等平台,邀请全国会计知识大赛、CPA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各种证书的考试等成绩优胜的学生,举办经验交流座谈会、报告会等,将其学习目标的确立、坚韧的毅力、系统的作息时间安排等学习精神与学习方法、时间管理等经验,介绍给学生,以便影响、带动更多的学生学会如何确立目标、怎样做到坚持不懈、如何自主学习,从而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如可以通过学院搭建的类似“财会论坛”的学术交流平台,快捷地传播和研讨最新财会法规制度,敏锐地把握财会学科前沿,创造学术氛围,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打造学科建设与学术交流平台,搭建财会教师之间及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桥梁。还可以组织院系开展“会计科技活动月”活动。该项活动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负责组织参与各项活动。通过一系列活动,锻炼学生的组织能力与参与意识;进一步提升学生对会计专业的热爱,提高学习兴趣;营造学习与研究会计的氛围;进一步宣传会计法、新会计准则、新审计准则等相关法规;激发学生对会计专业的认同感;培养学生会计科技素养等。此外,也可建议学生参加一些类似“会计协会”等学生自发成立的专业活动学生社团组织,这类组织可由学生志愿者自主地组成,以“服务会计,服务学生”为宗旨,以“会计宣传,会计研究”为目的。

(三)开展“学习型组织”学习研讨会学习型组织(Learning Origanization)理论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彼得・圣吉最早提出,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90年代在世界广泛流传的关于21世纪组织发展的新理论。该理论认为,组织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地进行战略变革,持续获得创新发展。一方面是为了组织的需要,即为了使组织能够具备不断改进的能力和机制,以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实现个人与工作的真正融合,使每个组织成员能够在工作中体现出生命的价值。学习型组织的五项修炼包括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团体学习、系统思考。教师主讲学习型组织的五项修炼,学生热情参与,特邀先进学习团队、单位或个人进行经验交流,对更多的人起到启迪与激励作用。

二、实践能力培养

会计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包含实习与实验两个方面。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验包括手工模拟实验与电算化模拟实验。

(一)课堂教学中引入实践教学课堂教学主要任务是讲述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但在某些章节可适当引入实务教学。如《初级会计学》中的凭证与账簿的学习,可以在课堂理论教学的同时引入会计凭证与账簿等实物资料,在老师的指导下填写,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变得触手可及,易于理解掌握。

(二)课程设计实践环节会计课程设计即会计模拟实验,包括《初级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财务成本》、《审计》、《会计信息系统》等课程设计,学生模拟会计实务资料进行会计实验,对所学相关课程的理论知识进行验证,在实验过程中掌握、理解、感悟所学的理论知识。手工模拟实验能使学生掌握会计的核算程序,理解各个会计岗位职责,熟悉掌握会计核算内容。电算化模拟实验可在手工模拟实验的基础上,利用计算机程序实现会计核算,熟悉主要会计软件,更好地服务于将来的工作。

(三)毕业实习环节可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实习方式,鼓励学生到制造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事业单位等完成毕业实习工作。分散式实习,就是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按照实纲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实习;集中式实习,是对那些不能联系到实习单位学生,由学校统一联系实习单位安排实习。毕业实习在课程学习结束的基础上安排,是学生将所学的会计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综合运用的环节。通过实习学生能很好地完成毕业设计任务,为将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暑期社会实践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是学生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活动。可以针对会计专业相关内容及国家社会经济的需要,由专业教师与团委辅导员老师共同指导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如可以针对会计行业每年的主题活动,会计专业学生结合该主题安排相关的实践活动。通过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可以了解社会、奉献社会、发现不足、激发学习、勇于实践、提高自我。

三、创新能力培养

创新精神是一种勇于抛弃旧思想、旧事物,创立新思想、新事物的精神。创新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引发开展创新活动欲望的思想活动,是人类意识活动中的一种积极的、富有成果性的表现形式,是人们进行创新活动的出发点和内在动力。在培养学生学习、实践能力的同时,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是会计学专业本科学生培养的较高层次要求。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课堂教学中启迪创新思维会计教授等专业教师授课中有意识地将自己的科研体会传授给学生,启迪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学生感悟创新的含义。教师通过学生学习、实践中创新方法与手段的剖析,让学生明白创新就在身边,鼓励、启发学生积极树立创新意识,在学习、生活、实践环节中捕捉创新灵感。

(二)开设第二课堂培养创新能力通过参加全国“挑战杯”创业大赛等活动,以及在“财会论坛”、“会计科技活动月”、“会计协会”等平台中设立科技创新讲座、征文大赛、辩论会等专栏,触动学生的创新神经末梢,使学生碰撞思想火花,萌发奇思妙想,产生创新灵感。

(三)丰富的专业资料诱发创新能力会计教师将自己的专业期刊杂志等资料与学生共享,有条件的可为班级配备会计专业期刊;会计系各个办公室均可配有会计期刊杂志等最新资料;会计系可设有专业性很强的资料室。通过这些期刊资料,学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阅读大量的学术资料,了解会计学科发展前沿,从而诱发学生创新。

(四)参与导师科研课题会计专业教师授课中,可有意识地将自己的科研课题情况介绍给学生,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毕业设计选题选择导师科研课题的一部分,在导师的影响与指导下搜集整理资料、提炼观点、触动灵感,把握创新点撰写论文,培育学术素养与科研精神,从而培养创新能力。

四、管理能力的培养

会计专业学生管理能力的培养主要指培养组织、协调与沟通的能力,通过指导学生从事各方面的活动,培养学生组织、协调与沟通等管理能力。

(一)成立“会计协会”等学生专业活动组织在会计系和学院团委的倡议与关心下,由学生志愿者自主地组织成立“会计协会”。从人员的组成到章程的撰写、与主管部门的联系、聘请指导老师等一系列工作,都由学生完成。这锻炼了学生组织、筹划、写作、协调、沟通等方面的管理能力。

(二)参与会计专业“财会论坛”、“会计科技活动月”等活动的安排会计专业各班级可轮流负责张贴海报、联系报告用教室、记录并报道论坛活动。会计专业学生与会计系教师共同规划“会计科技活动月”的内容,教师指导学生撰写活动通知,学生邀请嘉宾老师参与活动、学生负责联系活动场地、与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并及时报道反馈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