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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会计实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建筑业的会计实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建筑业的会计实务

篇1

作者认为,建筑企业之所以在税改中受到的冲击较大,既有当时税收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行业自身管理不规范的原因。故作者从三个维度构建了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新思维,即价税分离理念、空间管理观念和时间管理观念。

第一,切实贯彻“价税分离”理念。也就是说,在全业务流程管理中均需考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自觉把增值税作为企业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普遍意义上讲,价税分离的对象是“损益”,即包括收益和费用的两大方面,其中的费用概念是广义的,既包括会计上的成本和期间费用,也包括尚未转化为成本费用的购进资产。价税分离对企业管理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投标管理上,务必在投标阶段就高度重视增值税的因素。建筑企业应该认真研判业主的招标文件,结合所在省份的计价规则和本企业的实际,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选择适当的计税方法进行报价,确保税金的足额计取;在招标管理上,招标工作是建筑企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关键环节,是建筑企业作为招标方对分包商、供应商的选择,核心的问题是在满足生产所需的前提下,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建筑企业的采购成本;在会计核算上,价税分离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四类事项,一是如何反映收入侧现实的纳税义务和未来的纳税义务,二是如何反映成本侧现实的抵扣权利和未来的抵扣权利。

第二,把增值税管理的空间由单一企业拓展至整个价值链条。也就是说,增值税的管理既需要考虑本企业的税收政策,也需要关注上游纳税人和下游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站在建筑企业的角度,材料设备供应商、建筑分包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共同构成了建筑企业的上游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建设单位构成了建筑企业的下游企业;它们与建筑企业一道构成了建筑企业的增值税价值链。内部增值税价值链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与建筑企业商家的分级管理体制之间的关系。

第三,树立时间管理观念,重视增值税的时间管理。科学把控与增值税相关的各个时间节点,通过合理规划涉税的各个时间点,向时间要税收利益。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对销项税额以及预缴税款产生直接影响,纳税义务发生了,就需要确认销项税额,涉及跨地级行政区施工的,还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触发建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因素有四个,即收工程款、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其中,工程收款对建筑企业而言,越早越好,而工程竣工则属于重要履约目标,因此,这两个因素均不存在管理和规划的空间。

一直以来,建筑业普遍存在企业竞争白热化、毛利率较低的问题,而“营改增”的实施又使建筑企业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和管理问题。为规避税务风险,建筑企业应做到:

第一,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模式。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管理特点和税务风险点,沿着“防患于未然、提质增效、节约成本”的思路,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模式。在风险识别上,应重视信息化管理,当企业在内部环境或经营环节出现税务风险点时,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快速接到预警,对风险来源进行识别;在风险分析上,企业要判断出风险点出现在内部环境、经营环节、还是投资过程,在此基础上全面调取涉税风险点相关信息,为风险应对提供有力保障;在风险应对上,企业总部需要根据风险点整体信息制定应对策略,对相关项目部提出原则性建议,也可以将风险点告知到项目部,要求引发风险的对应层级进行针对性应对;在风险监督上,应将风险监督贯穿于整个管理流程,以保障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模式的长效运作。

第二,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税务管理。首先要进行业务模式调整及组织结构优化,自管工程项目,调整好合同、发票、资金的关系,理顺各业务主体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而避免现有业务模式的税务风险。针对分公司代管的项目,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在“改变项目部财务数据的归集主体”和“变分公司为内部管理部门”两个方案中进行选择,前者的优势在于调整幅度小,仅需改变会计报表和归集主体的汇总路径,缺点在于分公司产生的进项税不能完全抵扣,后者的优势是从源头上解决了纳税主体和核算主体不一的问题,不会进行独立核算,缺点是注销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难度大。其次是发票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分级管理、风险可控原则。再次是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上,建筑企业应仔细审核对方资质、纳税资格,对客户信息进行归档,并确定合同模版,签订时应明确税款承担方、适用税率等条款;在合同执行上,要派专人监督,避免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的不一致。

篇2

【关键词】 电子商务; CPA; 网络鉴证

一、注册会计师是网络鉴证的不二人选

(一)CPA是鉴证业务的行家里手

网络鉴证主要是进行电子商务网站的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而内部控制制度测试一直是CPA的专长,由他们来执行该项测试其身份是非常让人信服的,且CPA对风险有着敏锐的嗅觉,不管风险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难逃CPA的眼晴。

(二)CPA具有独立、公正、客观的良好形象

在传统的财务报告审计和其他鉴证服务等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始终保持着超然独立的第三方身份,不论是精神上还是经济上。据调查:有67.31%的企业认为可以接受CPA提供网络鉴证服务,这是对CPA独立、公正、客观形象的广泛认可。CPA经过长期实践的积累,其独立、公正、客观的良好形象已深入人心,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及管理部门,都易于接受他们出具的鉴证结果。

(三)国外网络鉴证经验和本土CPA人力资源为其提供保障

AICPA和CICA早在1997年就联合推出了网络鉴证准则,并经过不断实践探索,在2004年修改定稿的TPSC1.0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成熟与合理了,它们的成熟为我国的经验借鉴提供了素材与标准。根据中注协的统计分析,在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中,硕士及以上学历的CPA所占比重越来越大,CPA学历呈上升趋势,这为开展网络鉴证业务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

二、注册会计师开展网络鉴证的困难与不足

(一)宣传力度不大且各方的认识不够

当今,网络鉴证在部分发达国家受到了追捧,我国相关管理部门虽对其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但并没有进行大力宣传,这使得社会公众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对网络鉴证有一个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另外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网络鉴证的知识不熟练,没有强烈的探求新知识的欲望。在此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会积极地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电子商务网站也不会主动要求实施网络鉴证,社会公众也不会有过多的关注与议论。

(二)注册会计师的网络鉴证胜任能力受到质疑

网络鉴证是一项专业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CPA是既懂电子商务又熟悉计算机业务和会计审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要做好网络鉴证业务,CPA除了具备传统的会计、审计知识外,还必须懂得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否则将遭遇巨大的网络鉴证风险,鉴证结果也无说服力。据调查显示,我国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CPA年龄与知识结构不太合理,这就导致了其对网络、电子商务等高科技产物的认识存在短视,这也会使得其对网络鉴证业务的开展缺乏兴趣,甚至避而不理,直接导致其网络鉴证的专业胜任能力不够而受到质疑。

(三)网络鉴证难度大且风险呈几何级数增加

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交易的无纸化,导致审计证据由传统的纸质载体变成了磁性载体,审计证据在传输和保存等过程中的安全性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担忧。由于网络鉴证是通过计算机来进行,在鉴证过程中不能妨碍和暂停被鉴证网站的一切活动,整个网络鉴证过程就是在一个动态的环境中取得证据的,且电子数据的极易消失性和极易破坏性,将引起CPA取证难度加大。网络信息瞬间变化多端,当浏览者看到鉴证报告时,可能其中的鉴证信息已滞后了,这就加大了CPA网络鉴证的责任。由于遭受病毒和黑客随时入侵、计算机操作人员主观意愿的影响,会使CPA从事网络鉴证的风险呈几何级数的增加。

(四)网络鉴证成本高昂

网络鉴证不同于传统审计,它要求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都多。网络鉴证除了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外,还需要精通网络的IT精英和熟悉电子商务相关内容的专业人士,加之先进的设备和大量的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大力投入,必然会使网络鉴证的成本比传统审计要高得多。网络鉴证中涉及的内容非常宽,这就要求CPA搜集更多的鉴证资料,并且在制定鉴证计划和编写工作底稿上花费更多的精力。网络鉴证要求CPA不断跟踪和及时更新原有的鉴证结果,这势必花费CPA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网络鉴证的工作时间不确定,它是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和业务后方人员的准备程度来确定的。网络鉴证的收费很高,因而阻碍了网站主动申请开展网络鉴证的积极性。

(五)多米诺骨牌效应明显

在电子商务闭合系统里,每个交易主体都是紧密相关联的,许多交易客户联合起来结成高度集成的系统和广泛的数据联盟,在这种决策和快速交易模式条件下,各交易客户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影响逐渐增强。而计算机在数据处理上具有重复性和连续性,对于错误信息的识别能力不能百分之百,若由于系统故障、错误或遗漏而导致某个交易客户内部系统的一条信息发生错误,并被计算机重复且连续反复执行,将会对其他交易客户产生连锁反应,进而影响其他网络系统,其网络交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就出现了,且无法事先预防,其交易风险大大增加。

三、大力开展注册会计师网络鉴证业务的相关对策

(一)强化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各方的认识与知晓度

中注协和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利用新闻和各方媒体加大对CPA开展网络鉴证的宣传力度,如在新闻中插播网络鉴证的相关知识;在某电视台开设CPA网络鉴证教育性的专题节目或以竞赛的形式来加深社会公众对其的了解与认识;由中注协组织专人在各高校开展网络鉴证的巡回讲座,提升在校学生对网络鉴证的认识;充分利用网络,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中增添网络鉴证的相关专业知识、问题及答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对其员工进行网络鉴证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加强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流与合作,营造网络鉴证之势,扩大其社会影响和提升社会知晓度。

(二)提升注册会计师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的竞争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CPA网络鉴证方面的长、短期培训,增强与各大知名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招聘知识结构符合网络鉴证业务要求的年轻注册会计师,增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开展网络鉴证的竞争能力;通过设立相适应的鉴证策略,慎重选择被鉴证网站,对网络风险保持敏锐的嗅觉,以提高风险的识别与应对能力;高校可以将计算机类专业与财经类专业进行交叉融合,专门培养一些既懂会计和审计,又懂计算机的综合性人才,提升注册会计师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的竞争能力。

(三)探索开发网络鉴证的审计软件以降低网络鉴证风险

加强网络鉴证的软件开发,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选择与财务软件公司合作,开发出实用性和通用性强的网络审计软件,该网络审计软件应与电子商务相适应,增添“有痕迹”的更改功能、及时检查和紧急备份功能,尽可能为CPA网络鉴证留下更多有用的审计线索。建立安全、可靠的网络审计系统,在该系统中可以采取多重密码登录、操作权限的设置以及安装防火墙和反病毒等软件,有效地防止审计信息外泄。将审计测试软件事先嵌入被审网站的服务器中,实现在线随机多方位的审计,实时记录审计发现的问题,防止审计线索的突然消失,降低网络鉴证的风险。

(四)积极引导以尽快出台网络鉴证法律与法规

中注协及其他管理机构应参照和借鉴AICPA和CICA、IAASB的有关网络鉴证的准则和规范,尽快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情况的网络鉴证准则和指南、实务公告,以规范和约束CPA网络鉴证业务的开展。相关管理机构应借鉴国际惯例,在考虑前瞻性的条件下制定出《电子商务法》,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也为CPA开展网络鉴证业务提供重要的执业规范。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可强强联合,攻破网络鉴证中的一些难关及瓶颈,为网络鉴证扫除一些技术障碍。中注协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资格从事网络鉴证工作的事务所进行抽查和复核,严把网络鉴证风险关。

(五)制定应急预案以防突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在高度集成的电子商务系统中,其系统的脆弱性和风险性都很大,为了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应在网络系统中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和弥补控制措施。当多米诺骨牌效应还没产生大的影响时,就要及时制止,将高风险扼杀于萌芽状态。这要求CPA积极参与到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和开发之中去,创造一个高频率控制系统的运行环境。还应特别注意被审网站与交易伙伴之间的独立性,把被审网站电子商务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作为审查和评价的重中之重。具备网络鉴证资格的CPA应联合起来建立审计委托中心,某一电子商务系统由某一审计委托中心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避免其他系统对该网络系统产生影响和灾难性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

【参考文献】

[1] 冯敏红.E时代审计业务新亮点[J].商业研究,2005(11):150-152.

[2] 张继勋,陶能虹,王蕾.网络鉴证需求及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基于问卷调查分析[J].审计研究,2004(3):23-26.

篇3

1.会计基础工作执行有失规范

1.1会计职能发挥受阻

建筑业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贯彻能够有效服务于企业决策,同时利于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全面推行。但现行建筑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贯彻执行却未能规范执行,比如一些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或者是财会信息报表等和《规范》规定相背离等;更有些项目为了尽可能简化繁复的会计核算流程,通常会造成账实不符与信息失真等现象;并且有些企业原始信息凭证审计执行力度差,关于记账、结算等的流程手续不全等,都进一步为单位内部虚报、套现等违法事件发生提供了契机。此外,有些会计工作者往往会在单位领导的唆使、授意下丧失主观职业判断能力,影响正常会计职能发挥。

1.2会计信息失真

财会信息真实是建筑企业核算工作流程执行的实施基础,也是保障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有力保障。但目前部分建筑企业项目财会信息失真却比较普遍,比如出于业绩的考量,有些建筑企业合同成本收入确认往往和建设一方的验工计价不予同步,没有严格按照建造合同的要求来确认收入,或者和实际开工作业进度不相一致等。如此一来,单位内部的项目财会信息则严重失真,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出实际状况,以至于对建筑企业经营发展决策贯彻执行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2.会计基础工作监督不力

对于建筑业在会计基础工作监督方面遇到的困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由于项目会计基础工作监督体系健全程度较差,所以直接作用于监督工作,通常表现为监督职能发挥薄弱。第二,部分建筑企业对项目管理提供了较大自主管理权,总部往往对项目进度赶追较为重视,却对会计基础工作执行较为忽视,从而使得从项目负责人到各级单位管理人员都以考核进度指标为主,却缺乏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制度完善程度较差,会计工作者仍然需要加强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第四,会计人员在其所处单位的自身职责权属地位越高,通常所表现的则是其职业判断能力的独立性越强。这种情况下的会计从业道德观念价值较高;目前,不少会计人员的会计业务处理会受到领导阶层不同程度的行政指令干扰,对其职业判断能力保持独立性造成严重影响,最终丧失自身应有的职责权属地位。

二、建筑业项目会计基础工作解决困境问题的主要对策研究

1.项目负责人需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

公司内部领导对会计基础工作执行予以重视才能进一步抓好会计岗位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同时,项目负责人本身也要懂法、守法,在履行单位工作职责的前提下,抓好单位财务管理,确保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符合《会计法》等法规文件规定要求。也就是说,项目负责人和会计工作者一样,都属于《会计法》下的主要责任主体,需要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贯彻与落实。

2.强化项目会计工作者职业判断能力

会计工作者职业判断能力的高低与否与其自身从业素质高低息息相关。因此,企业内部要加强会计人员对《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行业法规文件的培训与再教育工作。此外,建筑企业也要配套建立规范、合理的会计人才引入、聘用机制,以通过整顿、培训现有会计工作者的前提条件下,引入具有高度责任观念和职业判断能力,守法、懂法的优秀人才。也就是说,会计主体是经济行为市场下的特殊从业群体,各个行业都需要会计人才。因此,建筑业项目会计基础工作岗则更加需求带有高度职业道德和法规观念及职业判断能力的会计工作者。基于此,务必要确保项目会计基础工作下的各类财务信息报表能够真实处理,保持会计信息完整性,杜绝财务信息舞弊、造假等现象发生。

3.健全项目会计监督体系制度

项目会计监督体系制度应能结合建筑业中会计基础工作实务流程予以设立,目的是监督会计基础工作执行效果并促进会计基础各类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因此,建筑企业上至公司总部下至各级单位都应能全面、统一、健全地建立项目会计监督制度体系。基于此,体系制度中要明确会计监督具体规范内容,包括会计科目设置问题,会计实务规范处理流程,会计信息失真处罚规定,会计人员基础工作激励制度等,以确保和单位内部财务内控制度相互匹配。此外,还可以通过中介组织结构强化外部监督,全面有效降低各类假账、会计信息舞弊等行为的发生,以保障信息真实性,为企业项目决策提供有效凭证性依据。

三、结语

篇4

关键词:碳会计; 碳交易; 建筑企业; 低碳经济;

一、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一) 研究背景。

随着各国政府施政理念越来越科学高效, 大家都意识到全球变暖是一个不可回避、亟须解决的问题。多国科学家经过精密研究发现, 从2001年到2101年, 这100年间全球气温将上升至少3.6摄氏度。目前, 学术界、政商界、民众界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基本达成共识, 那就是温室气体的肆意排放和超标排放, 主要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所以, 作为经济社会进行市场交易的主体, 企业在参与国内外碳排放市场交易时, 建立依据企业自身特点的碳会计体系, 是一件迫在眉睫且十分必要的事情。

(二) 研究意义

1、碳会计问题研究有利于保护环境, 经济可持续发展。

2013年伊始, 雾霾侵扰了我国大部分地区, 美国驻华使馆一直播报的PM2.5数值成了社会热议的话题。环境问题再次被政府、企业、民众所关注。部分外国旅游机构和外国人将北京咳写入中国旅游须知和旅行游记中。雾霾这一恶劣气候现象告诉我们, 如果再不注意保护环境, 蓝天白云和新鲜湿润的空气将成为奢侈品。研究企业碳会计体系中的潜在问题, 将碳排放会计核算纳入企业商业运行全过程, 将碳会计升级成公司治理问题和企业发展战略, 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一目标。

2、碳会计问题研究有利于有效评估企业价值。

我国加入WTO后,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竞争, 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定为一项基本国策。随后, 党和国家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国家层面强调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而传统企业中的会计体系并没有考虑资源消耗的问题, 特别是碳排放问题。政府如果出文要求将碳会计体系建立纳入企业财务活动中, 引导企业将企业环境责任纳入企业价值评估制度中, 则能有效体现企业真实价值。

3、碳会计研究是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2007年, 英国超市巨头特易购要求下属连锁超市中所有商品必须要有碳标签, 即商品备注单中要求注明商品是否含有碳元素、碳元素含量比例。该举措一经推出, 大受英国民众的支持和追捧, 有碳标签的连锁超市销售量倍增。随后, 亚太地区的韩、日、澳三国也推出本国商品的碳标签体系。截止到目前, 21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推出或酝酿推出碳标签这一环保制度。我国的出口产品和出口劳务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 不仅要依靠低价和品质, 还要加入环保这一人文因素。碳会计作为保护环境的会计工具, 是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二、碳会计相关理论基础

碳会计是指, 以能源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 货币、实物单位计量或用文字表达的形式对企业旅行低碳责任, 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考核企业自然资源利用率, 披露企业自然资本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门新兴会计分支学科。

(一) 会计学。

碳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碳会计根植于会计学的理论基础。所以, 碳会计也主要分为六大要素, 主要包括碳资产、碳负债、碳权益、碳收益、碳成本和碳利润。

(二) 产权理论。

已故的芝加哥大学教授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 产权理论的奠基人, 其理论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影响深远。科斯从正面阐述了产权在经济领域的影响, 他认为脉络清晰、结构合理的产权能够妥善处理外部性问题, 解决外部性经济问题, 减少社会总支出, 确保社会资源配置有效性得以在制度框架内延续。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及其弟子主要研究的是私人产权这一领域。

三、建筑行业碳会计存在的问题

碳会计在我国出现晚、发展慢、体系不统一, 财政部、商务部也没有系统的政令指导。因此, 本文结合行业特点深入提炼, 得出建筑碳会计共性建议, 为其他类似的建筑企业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参考。

(一) 碳会计系统指导。

进入十二五规划后, 我国碳会计学术领域的研究逐步丰富起来。可惜的是, 大多数学术探索比较单一、零散、空洞, 还未形成系统、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财政部、商务部也没有进行系统的碳会计理论和会计准则指导。鉴于建筑行业的粗糙性和不规范性, 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碳会计实务就可能出现很多争议和问题。

(二) 碳会计法律制约。

缺乏健全完备的碳会计法律环境和法律制度约束, 对企业碳会计实施缺乏法律监管, 容易造成企业, 尤其是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 有低碳信息相关使用的投资者对获得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有些不诚信的建筑企业利用碳会计进行不合法获利或者进行新领域的布局时滥用碳会计概念。

(三) 碳会计碳排放权计量选择。

碳排放权的计量选择可以从三个部分来阐述:选择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及动态股价。选择历史成本的人认为选择该种模式可以有偿获得排污许可证, 免费取得量按零计算赞同公允价值的人重视现行的市场机制, 而支持动态估价的人认为, 碳排放权可以由非货币转变为货币度量, 运用碳额度进行评估测量。

四、建筑行业碳会计发展建议

(一) 碳会计加大系统指导的研究力度。

目前, 我国资源现状应当和低碳会计理论紧密的联合起来, 并且对我国碳会计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此外, 我们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研究成果,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低碳会计理论体系。

(二) 碳会计细化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低碳可持续经济发展, 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会同社会组织、典型企业, 结合行业特点不断完善碳会计控制体系, 及时识别和防范碳会计控制存在的风险, 及时找出该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整改, 最大限度地降低单位经营风险, 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保护生态环境。也就是做到: (1) 有法可依, 实践要与准则完全匹配; (2) 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在归集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时, 责任界线要清晰。因此, 在做好相关工作、抓好责任界定的同时, 一定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做好顶层设计。细致规范的碳会计法规是一系列工作重要性水平的标准, 也应当从法律和规范角度出发, 分层制定有效的范围和制度规范, 将有法可依真正落到实处。

(三) 碳会计全方位、多层次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碳会计事业在我国发展缓慢, 而建筑企业特点显着, 其具有周期长、粗糙繁杂、专业人才稀缺的特点。我国建筑企业要正确的运用碳会计这一财务活动, 除了引入外部财会力量、建立专家库, 还需加强自身财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如增加培训机会、实行轮岗, 邀请高工对企业进行实务指导。与此同时, 根据人员层次不同, 开设不同的培训, 对不同层次的在职人员培训要循序渐进、因材施教, 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五、结论及启示

目前, 我国已规划在未来五年内建立统一标准规范化的碳交易市场。建筑企业应当意识到对企业内部财务处理人员碳会计实务培训的重要性, 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应当让工作人员学习国际碳计量方法学新知识、碳金融发展新趋势。我国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来改善建筑业会计继续教育模式, 推动我国碳会计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建筑领域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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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志方, 肖序.国际碳会计的最新发展及启示[J].经济与管理, 2009.11.

[4]李布.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经验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J].中国发展观察, 2010.1.

[5]胡荣, 徐岭.浅析美国碳排放权制度及其交易体系[J].内蒙古大学学报, 2010.5.

[6]王爱国, 武锐.碳会计问题的新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 2011.10.

篇5

【关键词】 建筑企业 建造合同准则 建造工程

一、新旧建造合同准则对比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新准则的颁布是在财政部1998年旧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在实际执行旧准则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突出问题以及建筑行业会计实务工作的动态变化而做出的修订与完善。自从新建造合同准则施行以来,其有效地规范了建造工程项目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对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较于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旧准则,新建造合同准则从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合同账务核算内容以及信息披露模式等方面对旧准则加以完善。新准则规定,当影响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消失时,企业还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这一规定使得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得到完善。另外,在旧建造合同准则中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而在实务工作中建造工程项目通常总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因此,新准则考虑到建造工程项目开工及完工时间通常不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删除了旧准则的这条规定,使得准则规定的账务核算内容更加严谨。另外,新准则还减少了对企业建造合同总金额、合同收入以及未收应得工程款等内容的披露要求,使得建造合同的信息披露模式更加合理,使得建筑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更能符合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二、建筑企业执行新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建造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的确认问题

新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这两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指的是由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建造合同条款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然而,就我国当前建筑市场的现状而言,由于建筑行业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与建造合同招投标形式的多样化,造成建筑企业与业主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与工程项目的实际竣工决算价格有很大的差异。另外,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存在一些工程项目采取费率招标方式,在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建造合同中只约定一个综合费率而并不约定建造合同价格,这使得建造合同总收入的确认成为一个难题。而对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其收入的确定也面临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给建造合同实际总收入的确认造成极大的不确定性。

同样,在建筑企业的会计实务工作中也会面临很难准确地对建造合同总成本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在实务工作中,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通常会受到工程项目所处地理位置、物价与劳动力价格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等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建筑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团队人员素质等内部条件的制约,导致建造合同的实际总成本也很难做出准确的估计。

2、盈余操纵问题

新建造合同准则允许建筑企业通过完工百分比法来估计建造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进而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及总成本。而且,新准则准许建筑企业根据自身的职业判断,针对工程项目可能出现的建造合同出现合同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的情形,建筑企业可以通过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来转为当期费用,确认为企业的当期损失。这一方面使得建筑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更加符合谨慎性和可靠性准则的要求,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建造合同的实际情况。然而,另一方面这也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与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企业经管层创造了很大的盈余操纵空间。由于建造合同通常都是工程量巨大、时间跨度较长的建造工程项目。因此,在实务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建筑企业经管层通过人为地改变完工进度,修改合同预计总收入或总成本,或者是通过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等各种手段达到盈余操纵的目的,并且经管层的这种盈余操纵行为很难被审计等相关机构发现。

3、工程项目的资产失真问题

新准则规定,当建造合同出现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时,建筑企业应根据建造合同的实际现金流量估计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对于总成本超过总收入的差额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并且,建筑企业应当在当期将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当期费用,从而在建筑企业当期的财务报表中得到真实反映。然而,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从商业实质上来说应当属于一项未来可能出现的预计损失,新准则的规定将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归为存货跌价准备,造成财务报表项目中的存货不能真实反映建筑企业实际的存货价值。将合同预计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存货跌价准备项目下,使得财务报表对存货项目的价值计量不能满足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要求,导致建筑企业建造工程项目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资产失真问题。

4、收入确认与纳税时间不一致,产生纳税问题

新建造准则对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及其金额与当前我国税法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及其计税依据有比较大的差别,这不仅使得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应纳税金额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还会造成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与所得税的时间与税务机关出现差别。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依据业主签订确认的建造工程项目结算单,而新准则规定建筑企业应当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这导致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建造合同应缴营业税的纳税时间和纳税金额上产生分歧,给建筑企业的实际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另外,建筑企业在合同收入确认上与税务机关的差异导致企业年度结算时会计利润与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别。而根据我国税法当前规定,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不会退还给企业,使得这种应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很可能造成建筑企业的纳税损失。

三、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对策研究

1、加强合同成本和收入的预测与管理工作

在新建造合同准则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合理地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一方面,国家应当持续不断地对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建设力度,通过系统地制定法律法规来为建筑市场确定健全、完善的一个市场机制,避免出现建造合同竞价舞弊、工程变更、工程质量无法保障以及拖欠工程项目款项等问题,为建筑企业合理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制,对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进行预测和动态的管理。建筑企业可以结合企业以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恰当的完工百分比法,通过健全的内部控制体制对整个建造项目工程的成本进行实时的核算与监督,及时地发现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实现对建造工程项目风险的有效控制。

2、建立、完善工程项目的审计制度与财务检查制度

建筑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建筑行业的发展阶段性特征建立恰当的内部控制体制,通过一套适当的审计制度与财务检查制度实现对工程项目的有效控制。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事前审批控制、事中审计控制以及事后决算控制,通过审批控制减少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形;对建造合同执行的过程实施审计控制,及时发现工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舞弊行为,保证建造工程的良性运行;在建造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完工结算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结果符合业主的预期与建筑企业的要求。另外,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检查制度防止建筑企业管理层为了粉饰财务报告而可能进行的利润操纵行为,可以有效地降低建筑企业建造工程项目的运行风险及财务风险。

3、加强合同管理,确保企业工程项目的资产真实

针对当前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出现的盈余操纵问题和资产失真问题,企业应当加强对建造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筑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素质过硬、职业道德素养高以及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的财务工作人员,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合同管理行为,恰当地确认合同的预计总收入与预计总成本并对建造工程可能存现的合同变更、合同损失等状况进行有效地会计处理,确保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情况。有效的财务管理工作和合同管理机制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经管层进行盈余操纵的风险,进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建筑企业的盈余操纵行为。

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

根据新建造合同准则相关规定,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及纳税金额上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税法规定的工程结算与建筑企业确认合同收入分离所导致的。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当地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尽可能地解决纳税时间与纳税金额上存在的差异。针对纳税时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建筑企业确认合同收入的时间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导致,只是时间性的差异会随着工程进度的完成而逐渐消失。虽然,纳税时间性差异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成本,但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金筹划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部分资金成本。而针对纳税金额的差异,建筑企业只能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过慎重地处理和筹划,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建造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出现。

总而言之,我国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时间并不长,在具体的实务工作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对新准则的学习与培训工作,争取能够充分把握准则的实质,从而为建筑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财务环境。

【参考文献】

[1] 李晓红、李贵芬:对建造合同准则的几点看法[J].财务月刊,2012(4).

[2] 贾守治:建造合同准则运用浅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S2).

[3] 戚璐瑜: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问题探析[J].财会通讯,2011(16).

篇6

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等法规执行。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应抵尽抵,并建立已抵扣固定资产备查账,接受税务机关的抽查。

在具体会计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是所有动产设备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认证留抵。

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该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同时在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间混用;②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③应取得符合要求的扣税凭证;④业务发生及扣税凭证时间都在2009年1月1日以后;⑤在企业账面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设备,以及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和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土地附着物,以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设企业自行采购的工程物资(俗称甲供材)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工程物资一般包括两类,一是为建造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所用的工程物资,一是为安装设备所使用的工程物资。

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购进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计入工程物资价值。为安装设备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如果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设备安装,该工程物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企业为购进设备和工程物资支付运费中的进项税也可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一次大批量购进的工程物资,购入时还无法辨别是否用于可抵扣进项税设备安装时,可以先认证留抵,等以后领用时,再将用于不动产和不可抵扣进项税设备安装的部分,凭工程项目领料单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可抵扣进项税的设备及其所用工程物资,发生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也要作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方面

以票控税是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措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计实务中,要兼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统一,尽量避免在建设期就出现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不然进入生产经营期后,因时间跨度较长,会给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带来不便。当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与现行税法不一致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的规定,即“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进行处理,会有效地降低涉税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规定不完全适用于企业建设期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项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的确定,必须有合法的扣税凭证。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金额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按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各项建设投资成本确认须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新晨

1.建筑营业税发票的取得。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归纳如下:①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②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为该付款日,而不论款项是否按时收到。③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即工程完工前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工程完工后为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当天,施工企业就有开具发票的义务。所以,建设单位有依法索取发票的主动权,可以采取有发票才付款的办法强制取得发票。不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规定,可能要受到处罚。尤其是在支付工程尾款时,一定设法取得工程的全额发票,当然包括建设企业预留的工程质保金的数额。

2.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及待摊投资也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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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很多经贸类的职业院校开设了会计基础、管理财务、会计财务、会计成本、实务纳税、会计预算、以及在财务中运用EXCEL等会计电算化专业课堂。这些开设的课堂从理论上讲,都能满足传播会计知识的需要,但是从职业院校学生的自身素质和就业去向来考虑,在知识的够用度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他们在进入不同的中小企业后,业务也具有不同的特征。如: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物流企业、教育机构等等。不同的业务特征增加了学生上岗的难度。因此在学院增设会计分行业制度,让学生认知不同行业的经济业务,并且带有针对性的学习会计专业知识。这样在毕业后学生才能有更好的适应性,也使用人单位满足了人才的需求。

    2.树立专业会计教育理念

    目前,职业教育大力提倡理论和实践并重的教育模式,因此会计专业要注重培养实践能力的形式。很多的职业院校对会计专业来讲,培养技能是次要的,这是因为会计的技能操作非常的简单,而那些培养解决、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则不是培养技能就能达到的。从技能操作和会计理论的掌握上看,操作技能只需要几天的时间就能学会了,但是操作过程也是一个必须的过程。为了学生在就业后就能上岗,职业院校要对会计理论知识的学习高度重视,在学生在校期间,是学生会计实践教学时间必须得到保证。

    3.重视在财务应用EXCEL的课堂学习

    一般在会计实务课程中,把EXCEL当作辅助课。但是不能显示出他的重要性。EXCEL是一个具有非常强的实用性软件,它的函数应用和计算功能都非常强大,可以使工作效率得到快速提高,使会计人员的劳动时间能够得到减少以及保证了正确和准确的计算结果。如:在工资管理中,计算员工的工资和编制工资计算表的时候,可以通过定义函数完成很多项目,并且进行高速的计算。可以用i(f)函数的七层套嵌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用year()/nom()/if()套嵌工龄工资;可以使用month()函数计算基本工资。因此学生熟练的使用EXCEL软件,会在毕业后很大程度的帮助到从事的会计工作。

    4.合理保证开设会计实训课堂

    为了使理论知识融合到实践中,合理的保证开设实训课堂。能够让学生熟练地掌握理论知识,也能够掌握操作技能,目前很多院校对实践课堂安排的很少,只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一些模拟的训练,学生跟着按部就班的做,导致学生发挥的主观能动性不高,没有达到训练的理想效果。因此,学生在校期间的各项操作技能的熟练要得到保障,就必须保证开设充足的实践课堂时间,并且以学生为主进行训练。

    5.保证上机操作财务软件的时间

    由于目前财务软件的普及,在院校中,学生要学会应用财务软件的熟练操作能力。因此要保证学生能有充足的上机操作时间,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运转硬件设施。但是老化的财务软件设施和较低的配置,会影响到培养学生掌握财务软件的目标,因此,职业院校要积极地完善财务软件的设施和配置,从而能够达到培养学生在校期间上机操作财务软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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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会计处理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建筑行业已然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国家经济增长贡献巨大力量,同时也为全社会创造出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建筑行业有其显著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具备生产型企业和安全型企业双重属性。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征收的是营业税,课税基础为建筑企业的收入全额。“营改增”之后,国家只对建筑行业的增值部分征税。国务院已经下发文件,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在建筑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国家相关部门对本次“营改增”的指导思想较为明确,立足于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和推动行业发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具体原因,成效可能在短时间内同预期有所差别,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充分做好准备,应对由于税法变动而带来的会计核算变化,以顺利适应“营改增”的相关要求。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1.会计核算复杂程度增加,涉税账务处理要求严格

建筑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会计核算复杂程度将会明显增加。过去建筑行业的营业税处理较为简单,课税基础为建筑企业的营业额,税务处理只跟收入相关;“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涉税会计处理需要考虑多维度多层面的因素。简单来说,如果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在实际会计核算中要同时考虑销售业务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同时还需要考虑购进业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其成本构成因素较为庞杂,会计人员需要仔细区分。具体来说,第一大类的成本为建筑所用各类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原材料当中又有自制和外购的区别;第二大类为劳动力服务;第三大类为人工成本;第四大类为水电煤气等间接费用。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成本是否能够顺利获得进项税抵扣凭证。第一类固定资产、原材料和第四类水电煤气等间接费用的供应商经过多年增值税环境的实践,大多数已经能够合法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对于第二、三类成本,财务人员则需要深入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吃透试点法规,并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财会人员需要知晓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要求,对抵扣程序需细致掌握,及时收集、审核进项税发票,并做好相关管理。除此之外,进项税会计处理的复杂性还体现在核算劳务、货物的不同处理方式上。不是所有购买的劳务服务和货物都可以顺利抵扣,财务人员需要在了解企业业务的基础上,剥离业务实质,整体核算难度要高于营业税核算时期。

2.差额征税办法需会计人员尽快适应

这里所指的增值税差额征税,主要针对本次“营改增”试点地区及范围之内的纳税人,非试点行业暂时不涉及。差额征税,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将自身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必须支付给一定范围内的纳税人价款之后的不含税金额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缴纳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一方面,针对一般纳税人由于扣除销售额而导致销项税额减少,建筑企业财会人员需要登记,具体会计处理办法为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其中需要将建筑企业支付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价款进行扣除,然后再予以登记。对于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核算则仍旧按照对应的业务类别处理;另一方面,针对小规模纳纳税人身份的建筑企业来说,如果支付给非“营改增”行业的价款,仍然需要从销售额中扣除,会直接导致销售额降低,会计处理中应当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

3.建筑企业中的混业经营需要严格执行分别核算

目前,由于建筑行业业务性质的关系,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同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领域的货物、劳务销售,简单来说就是会出现混合销售情况。目前,税法上对这一情况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指示:即建筑企业如果销售非自产货物但是又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会计核算难度较小,只需要按照以收入总额作为课税基础计算缴纳营业税即可,不用单独设置账簿;如果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且同时提供建筑劳务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则需要建筑企业分别核算二者的销售额,如果不能做到科学分别核算,则由税务机关来进行认定。由于在会计实务中,要想完全分别核算的难度很大,因为建筑行业涉及到的材料种类庞杂,因此多采用税务机关核定的方式征税。在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下,建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其税负的影响不是特别明显。建筑行业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混合销售行为将被混业经营取代。试点办法中针对混业经营所涉及的不同税率,是要求分别核算税基的,如果未能做到分别核算,就需要按照高税率执行。建筑行业销售货物税率为17%,提供劳务服务税率为11%,如果建筑企业未能分别核算而导致从高适用税率,将导致实际税负大幅度增加。

三、建筑行业面对“营改增”的措施

1.提高建筑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项目成本信息登记应该做到全面、完整、真实,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工程分包、材料供应等信息。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家建筑企业承包了一项总金额为200万元的工程,其中采购钢材的成本为100 万元(含税),砖、瓦、灰、沙、石等成本 60 万元(含税),人工成本为 50 万元。该案例中建筑公司毛利为-10 万元,“营改增”后,由于企业未实现价值增值,因此不必缴纳增值税。但是,该建筑企业在购买成本项目时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税负也会存在影响。如果该建筑公司的成本项目都能做到精细化管理,并开具或者收到了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销项税为:200 万元/(1+11%) X11%=19.8 万元,进项税额:钢材 100 万元/(1+17%)X17%=14.5万元,砖、瓦、灰、沙、石等 60 万元/(1+13%)X13%=6.9 万元。则进项税额为 14.5 万元+6.9 万元=21.4 万元大于销项税额 19.8 可以留抵;如果该建筑企业没有取得砖、瓦、灰、沙、石等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它需要交纳的增值税为 19.8 万元-14.5 万元=5.3万元。

2.大力培养财务、税务专业人才

随着“营改增”在建筑行业的全面实施,建筑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培养一支专业素养过硬、职业道德高尚的财会队伍。首先,企业应当在研究“营改增”改革内涵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及时培训,提高员工对政策的认识深度,逐步培养出适应“营改增”的工作模式。其次,财会人员还需要仔细研究“营改增”当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跟企业实际情况对照,科学计算分析,力争不出现企业实际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最后,财会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延迟纳税的手段,在税法许可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开票期和认证期,在总税负不变的情况下,推迟纳税的时间,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同时,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合理退税的措施,对于确属多交的税金,只要不违法国家的税收政策,如果能够实现税务部门的即征即退,那么也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当然,这需要企业做好与税务关系的协调,同时需要完善一系列的相关手续。

3.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首先,建筑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发票管理水平。作为涉税业务的重要交易凭证,发票管理是做好“营改增”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不同身份纳税人所开具的发票类型是不同的,财会人员需要同时采用定量和定性双重分析方法。首先明确交易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从而清楚知晓究竟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从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合法合规票据,不给供应商留下偷税漏税的机会和空间。发票的开具需要满足相关要素需要,具体包括发票开具时间、类型、金额等等,开具发票的抬头必须和建筑企业的名称完全吻合。鉴于此,建筑企业财会人员需要尽快学习“营改增”的相关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尤其是在发票认证、税控系统等应用上需仔细专研,时刻保持高度的职业责任感,积极防范风险。处理发票管理之外,财会部门人员还需要同业务管理、采购等部门积极沟通配合,共同完成“营改增”带来的调整,妥善进行会计处理。

四、结语

根据现有的“营改增”政策,建筑企业管理层及财会人员应当尽快掌握相关法规和细则,严格按照“营改增”之后的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账务、发票管理,了解清楚在现行税制基础下,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从而对随之而来的税负变化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会计核算与实际税改的需求越接近,财务数据的估算也就与实际情况越贴合,财会部门未来提出了各项针对会计核算的改革建议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建筑企业在顺应国家改革的大方向下,才能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建筑企业“营改增”工作尚还有许多需要规范和完善的领域,财会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国家有关政策的出台。

参考文献:

[1]朱军良.建筑业“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J].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3,02: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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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8年工作总结

(一)承办“财务会计改革与国际商务可持续发展”论坛

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2008年6月,由商务部财务司主办、天津市商务委协办、我会承办的“财务会计改革与国际商务可持续发展”论坛在天津召开。天津市副市长任学锋、商务部副部长傅自应、原外经贸部副部长刘山在、商务部财务司司长李荣灿、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金融司司长孙晓霞,商务部有关司局、事业单位、商会、协会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各省、市商务厅(委、局)领导及财务处、会计学会负责人,中央和地方外经贸企业近160人与会。与会代表回顾了商务财会改革30年的历程,总结了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经验,并对当前实现国际商务可持续发展的诸多热点问题,如会计准则的建设与趋同、银贸协作、人民币升值、“走出去”战略、反倾销、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二)理论研究与论文评选

1.年度理论研究与论文评选

理论研究作为学会重要的职能之一,自2007年开始,学会与商务部财务司联合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论文评选,推动理论研究工作开展,提升论文评选层次。2008年全国论文评选,设立论文评选工作组织奖,改进论文评选机制,将署实名评选改为“双盲评”,规范论文报送格式。

2.两项课题研究

学会承担了商务部财务司两项理论研究课题,一是人民币升值与企业竞争力研究课题,二是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根据所涉地区出口产品结构、产业分布特点以及受升值影响的重点行业等特征,人民币升值与企业竞争力研究课题分别由辽宁、上海、江苏、广东承担;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由宁波市外经贸局与会计学会承担。

(三)《国际商务财会》月刊编辑发行

《国际商务财会》自2007年更名改版以来,内容和形式都有很大改进,得到了广大读者的认可。内容上,2008年杂志综合版增设企业理财、个人理财等副刊,增加信息量;扩大对外交流,围绕当前商务形势和会计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约稿、采稿,对制定相关政策的权威人士进行采访,为广大读者提供及时和权威的指导,增强实用性。形式上,统一文章的格式,对论文的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注释等具体要求做出规范。

(四)专业书籍编撰发行

1.《财经法规财会制度选编》

我会受商务部财务司委托,出版了两册《财经法规财会制度选编》,编入了400余个重要的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文件。

2.《反倾销会计实务》

为更好的帮助企业应对反倾销,学会组织了几位反倾销专家编写了该书。目前该书的初稿已经编写完毕,正在抓紧时间总撰编审。

3.《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实务》

随着新企业准则、新财务通则在企业的推广实施,新税法的出台,企业迫切需要有一本既反映外经贸行业特点,又紧跟各项财税政策的业务指导用书。我会对《对外经贸会计实务》(原《外经贸财会基础手册》)进行修订。

(五)培训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培训是我会培训工作的重点。自1999年我会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来,每年培训人数均名列20多家培训单位的第2、3名,多次受到国管局的好评。2008年我会以加强培训质量为前提,结合学员需求、紧密围绕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专业特点开展培训;适时增加了形势政策指导讲座。培训形式不断改进,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最方便的服务。2008年共举办了25期培训班,其中:走读班7期、公司班18期;共有3 399人参加了培训,比上年增长了7.5%。

2. 反倾销应诉会计培训

自2006年始,我会在全国举办了多期“反倾销会计人才”培训班。2008年分别在杭州、无锡、青岛、西安、上海举办了5期,共计667人参加了培训。

(六)会议与会员活动

2008年3季度由财务司和我会共同召开了“商务系统企事业单位财务处长联席会”。该会已举办8次(2001~2008年)。

4季度,美国金融危机引发世界经济衰退,外经贸企业外部市场环境恶化。为让企业更好应对此次危机,我会于10月在北京组织一次国际金融形势报告会,中央外经贸企业,天津、北京外经贸企业及有关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80多人出席。

(七)组织建设

为保持我会与省市学会合作渠道的畅通,按照自愿、不双重缴费、保持总会与省市学会联系渠道畅通的原则办理各省市学会会员单位加入我会的入会手续,实行双会员制。

二、2009年工作安排

(一)理论研究与论文评选

1.年度理论研究与论文评选

坚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会计学会联合开展商务财会理论研究和论文评选机制,继续优化评审流程,激发各单位参与理论研究和论文评选的积极性。

2.两项课题

学会将在总结上年课题研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结合商务财会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酝酿承担两项理论研究课题任务,一是关于企业“走出去”财税金融政策课题研究,二是服务外包与会计工作课题研究。企业“走出去”财税金融政策课题将分为3个子课题:以家电、轻纺为主体的制造加工业;以商业服务为主体的批发零售业;以承包工程为主体的建筑业。

继续做好《国际商务财会》的编辑和发行工作。在提高杂志总体质量的同时,加大发行力度,扩大期刊的国内外发行。

(三)开展合作办刊

为实现月刊的发展与创新,2009年将开展合作办刊。合作办刊的目的是为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务处,外经贸会计学会,中央和地方外经贸企业,大专院校,提供一个开展理论研究活动、发表理论研究成果、交流财会改革经验、介绍企业财会案例、展示财会人员风采的平台,同时也提高办刊质量、拓展发行渠道。合作双方实现双赢。

(四)专业书籍编撰发行

学会将根据拟定的提纲,完成《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实务》的编写工作。继续编好《财经法规财会制度选编》。并做好这两本书以及《企业风险管理》与《反倾销会计实务》的发行工作。

(五)业务培训

学会在继续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反倾销应诉会计培训的同时,根据地方与企业的迫切要求,针对中小企业会计工作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应对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的情况,申请承办“中小外经贸企业会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人才培训”。

(六)举办“海峡两岸企业会计准则”研讨会

上半年学会酝酿举办“海峡两岸企业会计准则研讨会”。研讨会的目的是推动海峡两岸开展经济贸易合作。日前已就相关事宜做了初步调研,计划于2009年第二季度在西安、上海或南京举办此次研讨会。

(七)会议与会员活动

为搭建商务系统财会处长交流平台,更好地为会员服务,2009年我会将继续和商务部财务司联合举办商务系统财会处长联席会以及积极组织会员开展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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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 会计 模拟实验 措施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会计模拟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对会计模拟实验教学认识不到位。高校的领导还没有充分认识到会计模拟实验教学的重要性,表现在:一是在师资配备上,没有配备或未配足专职教师,只好由专业教师兼任。二是会计实验教师待遇不公平,体现职称评定上,有的高校规定只能晋升到中级职称;教学工作量计算也不公平,如有的高校会计实验教师指导一天实验只计一个学时的工作量。三是课程设置与课时分配上,没有将会计模拟实验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设置,单独安排课时,而是与会计理论课合并。四是经费上投入不足,造成实验设备残缺不全,十分简陋。

(2)会计模拟实验教材建设滞后。会计模拟实验教材是开展会计模拟实验的基础,也是学生进行实验操作的依据,其质量高低与会计模实验教学质量密切相关。目前,会计模拟实验教材落后于会计改革和会计实务的发展,具体表现在:第一,编写模拟教材时模拟对象选择脱离实际,如以传统的单一经营的制造业为对象进行模拟设计,现实我国的企业是集多行业于一体综合经营的企业,从而造成后面的经济业设计范围狭窄。第二,教材内容存在五大缺陷:一是所模拟的经济业务都是低层次的常规业务,把新出现的业务如非货币资产交换、或有事项、合并会计报表等置于教材之外。二是注重核算,忽视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会计预测、决策等业务,这样只能培养出核算型会计人材。三是所提供的经济业务及附的原始凭证均完全正确无误,合理合法,学生只按核算程序进行处理即可,无法培养学生对会计事项的审核、监督能力。四是没有设计不确定业务,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得不到培养。五是只设计有综合模拟实验,没有设计单项模拟实验。第三,教材落后于财会法规、政策的变化。由于教材建设的滞后,难以提高会计模拟实验教学质量。

(3)手工模拟操作模式和计算机操作模式分别进行。目前会计实会计模拟实验有两种操作模式,即手工操作模式和计算机操作模式。手工操作模式就是会计业务处理的全过程,通过手工操作完成。计算机模拟模式就是通过计算机借助会计软件的操作,完成会计业处理的全过程。目前有的院校由于教师缺乏会计电算化知识,或受设备、教材的限制,只采用单一的手工操作模式;有的院校将计算机操作模式归到会计电算化课程中进行。两种操作模式单独或者分别进行,手工操作模式的结果得不到计算机验证。特别是我国企业会计工作已实现会计电算化,学生只掌握手工操作模式,毕业后难以适应企业会计工作会电算的需要。

(4)会计模拟实验教师队伍教学能力不足。教师在会计模拟实验教学中具有重要作用,名师出高徒。目前会计模拟实验教师队伍教学能力不足,其原因是:第一,实验教师配备数量不足,造成教师超负荷承担教学工作量,没有时间去钻研教学业务。第二,教师选配来源的缺陷,很多高校的会计实验教师,是直接从大学毕业生中选配,出校门进校门没有会计实践经验,不了解企业的会计操作流程,更不具备处理会计业务的操作能力。教学中无法将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有效结合,教学质量可想而之。第三,会计实验教师在职称评定、教学工作量计算等方面极不公平,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教学能力的提高。第四,高校没有建立实验教师培训制度,特别是我国的企业改革和会计改革还在不断地深入,新的会计法规政策在不断完善之中,实验教师得不到及时培训,知识不能更新,教学能力也难提高。

2 完善高校会计模拟实验教学的具体措施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领导对会计模拟实验的重视和支持,是提高会计模拟实验教学质量的关键,高校各级领导,要彻底改变重理论教学轻实验教学的观念,充分认识会计模拟实验教学,在实现高校会计教育目标,以及为社会培养应用型、创新型高级会计人才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会计模拟实验教学配足教师,并对实验教师进行定期培训;加大实验经费投入,为会计模拟实验创造良好的实验环境;在课程设置中,把会计实验教学作为高校会计专业的一门独立的必修课设置,单独安排学时,纳入教学计划与理论课教学同等对待。此外,会计学教师要深该认识会计模拟实验,是培养教育学生运用会计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途经,积极参与会计实验教学。

(2)加强会计模拟实验教材建设。教材是学生进行模拟实验的依据,完整、系统、新颖、操作性强的高质量教材,是提高会计模拟实验教学的重要措施。为此,必须加强会计模拟实验教材建设,在建设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编写教材时应选择股份制企业为模拟设计对象,因为它集多行业于一体,为经济业务的设计提供广阔的空间,也让学生能掌握多行业会计业务的操作技能。第二,对现有教材进行修改时应充实以下内容:增加具有一定难度的业务,如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合并报表等;设计会计监督的内容,如提供少量的虚假原始凭证让学生鉴别真伪,提高学生对会业务的审核监督能力;设计适量的不确定事项业务,增强学生对会计事项的判断能力;在制造业业务基础上,增设其他行业的业务如商业、建筑业、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给学生创造未来在各行业就业的条件;充实会计分析的实验内容,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总之,会计模拟实验教材应根据企业会计实务的发展,会计法规政策的出台,不断丰富其内容。

(3)手工操作模式和电算化操作模式同时应用。手工模拟实验操作模式,最大的好处是使学生明了会计线索的来龙去脉,便于更好地理解会计原理;会计电算化模拟操作模式能及时和准确地处理会计信息、减少核算错误以及烦琐的计算过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工作效率。因此,应在手工模式操作的基础上,再运用计算机操作模式,因为作为会计工作者,会用手工模式处理会计业务,不等于就会用计算机模式处理会计业务。也不是会用计算机模式处理会计业务,就能用手工模式处理会计业务。所以两种操作模式应同时运用,使学生全面掌握手工操作模式和计算机操作模式的知识。

(4)强化会计实验教师队伍建设。会计模拟实验教学是一项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教学工作,对教师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很高。会计实验教师目前具有的知识和能力,难以完全适应会计模拟实验教学的需要,所以高校应不断强化实验教师队伍建设。在教师队伍建设上,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为会计模拟实验配足教师。第二,会计实验教师来源,应从在企中从事财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丰富财会工作经验、会计实务操作能力强,思想道德好,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中选配。第二,健全会计教师定期培训制度,采取多种途径培训,如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业挂职或兼职锻炼;组织教师到企业考察;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参加与会计实验相关的学术会议等。第三,提高会计实验教师的待遇,如职称评定、教学工量计算,都应和理论教学的教师同等对待。第四,作为会计实验教师要充认识到,当前我国会计改革还在不断深入,新会计理论、新业务、新方法不断拥现,新会计法规不断,在掌握原有知识的基础上,要认真学习新会计理论、新业务、新方法、新会计政策法规,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罗韵轩.会计综合模拟实验.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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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包 会计核算 税费

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在分包合同是规范的含税合同前提下,对分包工程相关税费是否计入分包成本,会计人员往往有着不同的判断,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会计与税法对此的相关规定的含义,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营业税属于差额征税,因此似乎分包的营业税费应计入分包的成本,但是税法此处规定差额征税的实质含义是合规的总分包营业税是不重复缴纳的,分包人缴纳的的营业税费是可以抵扣对应工程总包人需要缴纳的营业税费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指出,分包工程作为总承包方成本的组成部分,其成本和收入都计入总包人的成本和收入,而在营业税费不重复缴纳的前提下,按照配比原则,对应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就应包括可抵扣的分包税费,而建造合同准则中按总产值计提相关营业税费,也印证了这种做法是符合准则精神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不合规的总分包,分包人缴纳的的营业税费无法抵扣对应工程总包人需要缴纳的营业税费的,那该部分营业税费应计入分包成本。

明确了分包成本入账的口径,即为分包产值扣除可抵扣的分包税费后做为分包成本,这里的分包税费只限于总包可抵扣部分,换言之也就是营业税费按差额征税不重复缴纳的金额,对于在实际中按分包产值计征的分包印花税、分包企业所得税,分包个人所得税,是应由分包单独承担不能抵扣的,故不应作为产值的减项而应直接计入分包成本。同时为便于核对,避免差异造成核算与对比的不便,可在分包成本下设置两个次级科目“分包产值”与“分包营业税费及附加”, “分包营业税费及附加” 科目 作为“分包产值”科目的备抵科目,以按分包产值计提的可抵扣的分包税费入账,在凭证的贷方或借方红字填列。账务处理如下:

分包工程款结算: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产值 贷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营业税费及附加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分包客商)。这里要注意分包合同是否为含税价款,规范的做法分包合同是包含税款的,如果分包合同为不含税价款,则需要将不含税价款换算为含税价款。

总包方向分包方索取完税证明, 凭完税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总包方税款时进行抵扣: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贷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分包客商)。其中应交税费只填列可由总包抵扣的税款,应由分包自己承担的税款不能计入。

若由总包方代分包方缴纳税款则为: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分包客商) 贷 银行存款。这里借方的应付账款即为应由分包自己承担的不能抵扣的分包印花税所得税等。

解决了账务处理口径的问题,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又会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即税率的变动问题。由于建设工程工期较长,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周期大多为跨年度,往往在一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就会碰上至少一次税率调整的情况,虽然调整的一般都是营业税的附加税,如城建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但是由于建造合同总产值较大,计提时间与缴纳时间并不一致,累计下来会造成计提的税费与“应交税费”会计科目的余额出入较大的问题,对此的解决方法就是在每次税率变动后,调整计提金额,公式如下:本期应计提的某项税费=(至本期末累计已确认收入-至本期末已完税累计收入)×当期适用税率+至本期末累计已缴纳的某项税费-至上期末累计已计提的某项税费(公式1)。该公式可简化为:本期应计提的某项税费=(至本期末累计已确认收入-至上期末累计已完税收入)×当期适用税率+至上期末累计已缴纳的某项税费-至上期末累计已计提的某项税费(公式2)

例1:某工程项目执行建造合同,至上期末累计已确认建造合同收入1000万元,前期城建税率均为0.15%,至上期末累计已计提城建税1.5万元,本期需确认收入200万元,本期城建税率为0.21%,至上期末已批复结算900万元,已按旧税率完税1.35万元并开具发票,本期已批复结算100万元,已按新税率完税0.21万元并开具发票,则本期应计提的城建税为:((1000+200)-(900+100))×0.21%+(900×0.15%+100×0.21%)-1000×0.15%=0.42+(1.35+0.21)-1.5=0.48(万元)(公式1),或((1000+200)-900)×0.21%+900×0.15%-1000×0.15%=0.63+1.35-1.5=0.48(万元)(公式2)。至本期末累计计提的城建税为:1.5+0.48=1.98(万元),至本期末累计缴纳的城建税为:1.2+0.36=1.56(万元)。应交税费―城建税的余额为贷方0.42万元(1.5-1.35-0.21+0.48)(万元),即为按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与工程结算收入的差额(12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按当前城建税率0.21%所计提的城建税,也就是公式1中的“(至本期末累计已确认收入-至本期末已完税累计收入)×当期适用税率”这一部分,((1000+200)-(900+100))×0.21%=0.42(万元)。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分包工程会计核算提出相应的观点和实务操作方法,以期不断完善施工企业总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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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实际应用状况和发挥的作用却不很理想,主要问题是其运用的操作性不强;没有引起会计实务界的重视和广泛应用;缺乏专业化的职业人员和系统的理论体系。依据实际状况要进一步发挥管理会计的作用,服务于企业的发展需求,应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与企业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能为实践广泛接受的理论体系;努力提高企业决策者的管理会计意识和会计人员的战略管理意识;大力开发管理会计软件等。

一、管理会计在我国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管理会计是20世纪80年代初,在引进西方管理会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后,我国众多的学者开始了对管理会计的研究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目前管理会计在我国的应用却不尽如人意,与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

1、管理会计理论和方法与实践相脱节。就目前我国管理会计的研究状况来看,主要集中于介绍引进国外的最新研究成果上,引进多于研究。管理会计的发展与应用是与一定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相关的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又会引起管理会计实务发生变化,最终导致管理会计研究的目的、内容、方法相应地发生变化。西方国家管理会计的研究与发展是有其高度发达的经济背景的,我国管理会计发展没有立足于自身的经济条件。

2、引进的会计方法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管理会计的一些方法是从实践中得来的,是经验的总结,而有的方法、概念和模式是借鉴经济学和统计学而得来的,如回归分析、保本点分析、边际成本、经济批量、机会成本等。引入这些方法是管理会计的进步,但运用这些方法要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融会贯通。

3、会计人员素质与管理会计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管理会计理论方法的丰富,固然令人欣喜,知识体系的完美,也甚为重要,但这种丰富与完美最终要通过会计人员作用到企业的经营当中。因此说,会计人员的素质对于管理会计的推广应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人员的素质是指会计人员的知识层次、知识结构、会计人员价值观和职业水准。会计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求会计人员懂得现代科学管理、数学、预测学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但我国现阶段会计人员的总体素质比较低。一是会计人员知识层次低;二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欠缺,目前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我国会计学界关注的极大焦点。这些都会影响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中的应用。

4、管理会计在会计电算化当中应用的问题有待解决。目前我国会计电算化当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重核算、轻管理。我国现在的会计电算化前景乐观,但就应用的电算化会计来看,也仅仅局限于记帐、算帐,能用到管理当中的相应很少。而管理会计的一些方法,应用了复杂的数学方法。如线性规划、非线性回归、投入产出模型等,这些方法,在实际应用当中,比较复杂,手工计算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计算机可以快速准确的处理大量的数据,这也正是会计电算化的优势,会计电算化是必然趋势。而目前管理会计在电算化中的问题是:仅仅将会计电算化应用于记帐算帐上,电算化的作用仅发挥了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而且会计人员的计算机知识有限,再加上管理会计的软件开发严重滞后,需要正确引导。

5、管理会计的应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传统的管理会计局限于大量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成本都较稳定的企业。管理会计当初的发展,是在工业企业当中推广并发展起来的,也是在工业企业中成熟和完善的。我国现行的管理会计教材当中,也大都以工业企业为例进行讲解的,而现实是行业类型的千变万化,影响管理会计直接应用到企业当中。一位建筑业的会计在调查中说,他们的企业很难应用管理会计。而其他行业,如服务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还有行政事业单位,又如何应用管理会计呢管理会计的应用不仅要面对千变万化的企业经营情况,而且还要面对千变万化的行业。

因此,管理会计的研究应当具有广泛的适应性,进一步拓宽研究领域,使之不要仅仅局限于产品的生产上。

二、加强管理会计应用和发展的对策

1、管理会计的基本理论研究需进一步加强

加强管理会计基本理论研究,为管理会计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管理会计基本理论是对管理会计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加强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要紧密结合国情,建立一套能适应我国企业管理特点的有特色的管理会计体系。要吸收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建立科学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对现有的理论体系进行重新评价,其中不合理的假设,抛弃过时的技术方法,消化吸收其精髓,创建新的、科学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把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相结合,建立既能解释、指导实践又能为实践广泛接受的理论体系。

2、克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弊病

英美等国都有管理会计师协会,其成员由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组成,我国也应如此。这样,理论研究带有很强的针对性,企业又能够很快地应用新的管理会计研究成果,也便于建立我国管理会计理论体系。我国会计实务界应该与学术界密切配合搞出一批具有行业特点的、既有理论性又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典型案例研究报告,这些典型案例研究报告不仅可以作为各行业企业应用管理会计的样板,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在更多的企业推广应用,而且还可以作为管理会计教科书中的案例,有助于开展管理会计的教学和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这样管理会计在我国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可能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3、调整拓展管理会计内容,大力发展战略管理会计

将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成本会计教材中内容重复交叉的部分进行适当删减,将应用性较强的内容纳入管理会计,突出管理会计的特点。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应加紧进行战略管理会计理论与应用研究,将成本管理重心由制造成本逐步转移到战略总成本上,由成本控制转移到成本计划上;使业绩评价紧紧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及员工价值最大化目标,体现企业的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兼顾,实现企业的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的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挖掘和使用知识资本,将提供的会计信息与知识资本结合起来。

4、努力提高企业决策者和会计人员的素质

企业经营决策者对管理会计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普遍应用,因此有必要提高企业领导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并把懂管理会计作为企业领导者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有了懂管理的领导队伍还不够,企业还要有精明强干的管理会计专业人员,进而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这样能使管理会计在企业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和推广。

5、大力开发管理会计软件,使管理会计逐步向电算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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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 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结算资金 汇兑差额

随着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面临新的会计环境和工作要求。为此,笔者通过自己的学习和工作实践,深刻体会到《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到会计实践并不难,但有些地方在贯彻执行时需要注意,以免出现错误,影响会计工作。在此,笔者谈一下小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应注意的几个“不一定”问题,旨在帮助会计人员消除可能存在的不妥看法,顺利做好会计工作。

一、小企业不一定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这些小企业并不一定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从《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看,并不是所有的小企业都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企业性质的小企业,如小银行、担保公司等以及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包括境内外上市的小企业和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等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另外,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注意的是,微型企业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强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从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会计准则情况看,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可以选择的。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执行方法采取“自有选择、单项标准、一以贯之”的执行原则。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可以在会计人员素质、会计核算基础等达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是,一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可转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小企业不一定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划分是按照工业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于2011年6月18日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它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规定了农、林、渔业,工业,建筑业等十六个行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从而分出十六类小型企业。其中,除了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是按照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标准制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是按照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外,其余行业均按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两个标准分类。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则不属于这种情况的划分,它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标准分类的小企业有交集,但不相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划分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当然,小企业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底12号)中规范的小型微利企业,因为小型微利企业应符合:(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总之,《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是《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中所规定的小型企业,不同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会计口径可能是小型企业,也可能是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是指规模小,“微利”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少。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仅指规模。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按会计口径可能是小型企业也可能是微利企业,还可能是中型企业。

三、小企业不一定都缴纳增值税

如前所述,《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是《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中所规定的小型企业,不同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小型企业。它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规定了农、林、渔业,工业,建筑业等十六个行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从而分出十六类小型企业。按照增值税实施条例和营业税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这十六类行业中的企业并不都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增值税的小型企业则缴纳营业税。缴纳营业税的行业诸如,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通运输业、住宿业、餐饮业、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当然,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试点,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等下一步要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缴纳增值税的小型企业主要是农、林、渔业,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等几个行业的型企业,一些试点省市,如上海、浙江、广东等十个省市已经对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因此,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可能缴纳增值税,也可能缴纳营业税,一个小企业具体缴纳何种税,要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并结合增值税实施条例和营业税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四、小企业往来账款不一定是结算资金

结算资金也称清算资金,是指小企业因为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应收、暂付和应付及暂收等处于结算过程中的往来款项。例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小企业可以对日常开支、零星采购或小额差旅费等需用的现金,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来加以控制。备用金是指为了满足小企业内部各部门和职工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暂付给有关部门和职工个人使用的备用现金。备用金作为企业与企业内部各部门和职工之间的往来款项,属于结算资金。但是,小企业的这部分备用金不作为结算资金核算,而作为货币资金核算。为了反映和监督备用金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小企业应在“1012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或单独设置“1013备用金”或“备用金”科目进行核算。

备用金的具体核算方法分为两步:第一步,拨付。会计部门拨付备用金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或“备用金”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第二步,报销。出纳员自备用金中支付零星支出,应根据有关的支出凭单,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会计部门根据内部各单位提供的备用金报销清单,定期不足备用金,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除了增加或减少拨入的备用金外,使用或报销有关备用金支出时,不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或“备用金”科目核算。

五、小企业汇兑差额不一定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小企业汇兑差额是指对同样数量的外币金额采用不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差额。小企业汇兑差额不一定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的即期汇率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属于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汇兑损失,计入财务费用。

【例如】甲公司为小企业,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其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2013年度该公司发生如下外币业务:

(1)以人民币向银行买入20 000欧元。当日即期汇率为1:9.69,当日银行卖出价为1:9.7。

(2)出口销售给外国某企业产品一批,价款50 000欧元,货款暂欠。当日欧元与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为1:9.41.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3)收到应收账款30 000欧元,款已经存入银行。当日欧元与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为1:9.54。

(4)年末,欧元与人民币的即期汇率为1:9.61。

根据上述业务,甲公司做出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银行(欧元)(20 000×9.69) 193 800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1 200

贷:银行存款——××银行(人民币)(20 000×9.75)

195 000

(2)借:应收账款——××企业(欧元)(50 000×9.41) 470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0 500

(3)借:银行存款——××银行(欧元)(30 000×9.54) 286 200

贷:应收账款——××企业(欧元)(30 000×9.54)

286 200

甲公司计算期末产生的汇兑差额如下:

(1)银行存款欧元户余额=20 000+30 000=5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50 000×9.61=480 5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480 500-(193 800+286 200)=500(人民币元)(汇兑差额)

(2)应收账款欧元户余额=50 000-30 000=2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20 000×9.61=192 2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192 200-(470 500-286 200)=7 900(人民币元)(汇兑差额)

(3)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500+7 900=8 400(人民币元)(汇兑差额)

借:银行存款——××银行(欧元) 500

应收账款——××企业(欧元) 7 900

贷:营业外收入——汇兑差额 8 400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2011).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

篇14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一旦确定了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更换。

第二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四)不超过60周岁;

(五)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

(三)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章 证券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9月受理申请。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七)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申请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五)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等有关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汇总表;

(七)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执业情况总结;

(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十)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应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要求审查并出具有关文件后,一同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式两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申请材料不足时,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并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颁发证券许可证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证券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转入其他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办理证券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离开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行业工作,或者转入未取得证券许可证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其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证券许可证收回,送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转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在证券许可证上交后3年内重新进入具有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证券许可证申报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超过3年的,经过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的培训,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证券许可证。

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个人提出申请,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经现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恢复手续。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注册会计师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变更证券许可证申请表或者注册会计师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

(三)原证券许可证或者证券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五)转所批准文件或转所登记表复印件;

(六)身份证复印件;

(七)由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管理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人事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八)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后,12个月之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

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分立等行为,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应当由合并后或分立后符合证券许可证申请条件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保留、收回或者变更其证券许可证。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证券许可证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在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期间,擅自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许可证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前款行为的,收回其证券许可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有前款行为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或者吊销证券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作出,其中,属于吊销证券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作出。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证券许可证管理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