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建筑业的会计实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作者认为,建筑企业之所以在税改中受到的冲击较大,既有当时税收政策不完善的原因,也有行业自身管理不规范的原因。故作者从三个维度构建了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新思维,即价税分离理念、空间管理观念和时间管理观念。
第一,切实贯彻“价税分离”理念。也就是说,在全业务流程管理中均需考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自觉把增值税作为企业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普遍意义上讲,价税分离的对象是“损益”,即包括收益和费用的两大方面,其中的费用概念是广义的,既包括会计上的成本和期间费用,也包括尚未转化为成本费用的购进资产。价税分离对企业管理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投标管理上,务必在投标阶段就高度重视增值税的因素。建筑企业应该认真研判业主的招标文件,结合所在省份的计价规则和本企业的实际,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选择适当的计税方法进行报价,确保税金的足额计取;在招标管理上,招标工作是建筑企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关键环节,是建筑企业作为招标方对分包商、供应商的选择,核心的问题是在满足生产所需的前提下,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建筑企业的采购成本;在会计核算上,价税分离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四类事项,一是如何反映收入侧现实的纳税义务和未来的纳税义务,二是如何反映成本侧现实的抵扣权利和未来的抵扣权利。
第二,把增值税管理的空间由单一企业拓展至整个价值链条。也就是说,增值税的管理既需要考虑本企业的税收政策,也需要关注上游纳税人和下游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站在建筑企业的角度,材料设备供应商、建筑分包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共同构成了建筑企业的上游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建设单位构成了建筑企业的下游企业;它们与建筑企业一道构成了建筑企业的增值税价值链。内部增值税价值链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与建筑企业商家的分级管理体制之间的关系。
第三,树立时间管理观念,重视增值税的时间管理。科学把控与增值税相关的各个时间节点,通过合理规划涉税的各个时间点,向时间要税收利益。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对销项税额以及预缴税款产生直接影响,纳税义务发生了,就需要确认销项税额,涉及跨地级行政区施工的,还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触发建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因素有四个,即收工程款、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其中,工程收款对建筑企业而言,越早越好,而工程竣工则属于重要履约目标,因此,这两个因素均不存在管理和规划的空间。
一直以来,建筑业普遍存在企业竞争白热化、毛利率较低的问题,而“营改增”的实施又使建筑企业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和管理问题。为规避税务风险,建筑企业应做到:
第一,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模式。建筑企业应结合自身管理特点和税务风险点,沿着“防患于未然、提质增效、节约成本”的思路,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模式。在风险识别上,应重视信息化管理,当企业在内部环境或经营环节出现税务风险点时,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快速接到预警,对风险来源进行识别;在风险分析上,企业要判断出风险点出现在内部环境、经营环节、还是投资过程,在此基础上全面调取涉税风险点相关信息,为风险应对提供有力保障;在风险应对上,企业总部需要根据风险点整体信息制定应对策略,对相关项目部提出原则性建议,也可以将风险点告知到项目部,要求引发风险的对应层级进行针对性应对;在风险监督上,应将风险监督贯穿于整个管理流程,以保障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模式的长效运作。
第二,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税务管理。首先要进行业务模式调整及组织结构优化,自管工程项目,调整好合同、发票、资金的关系,理顺各业务主体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而避免现有业务模式的税务风险。针对分公司代管的项目,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在“改变项目部财务数据的归集主体”和“变分公司为内部管理部门”两个方案中进行选择,前者的优势在于调整幅度小,仅需改变会计报表和归集主体的汇总路径,缺点在于分公司产生的进项税不能完全抵扣,后者的优势是从源头上解决了纳税主体和核算主体不一的问题,不会进行独立核算,缺点是注销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难度大。其次是发票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合规、分级管理、风险可控原则。再次是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上,建筑企业应仔细审核对方资质、纳税资格,对客户信息进行归档,并确定合同模版,签订时应明确税款承担方、适用税率等条款;在合同执行上,要派专人监督,避免实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的不一致。
【关键词】 电子商务; CPA; 网络鉴证
一、注册会计师是网络鉴证的不二人选
(一)CPA是鉴证业务的行家里手
网络鉴证主要是进行电子商务网站的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而内部控制制度测试一直是CPA的专长,由他们来执行该项测试其身份是非常让人信服的,且CPA对风险有着敏锐的嗅觉,不管风险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都难逃CPA的眼晴。
(二)CPA具有独立、公正、客观的良好形象
在传统的财务报告审计和其他鉴证服务等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始终保持着超然独立的第三方身份,不论是精神上还是经济上。据调查:有67.31%的企业认为可以接受CPA提供网络鉴证服务,这是对CPA独立、公正、客观形象的广泛认可。CPA经过长期实践的积累,其独立、公正、客观的良好形象已深入人心,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及管理部门,都易于接受他们出具的鉴证结果。
(三)国外网络鉴证经验和本土CPA人力资源为其提供保障
AICPA和CICA早在1997年就联合推出了网络鉴证准则,并经过不断实践探索,在2004年修改定稿的TPSC1.0已经是相当程度的成熟与合理了,它们的成熟为我国的经验借鉴提供了素材与标准。根据中注协的统计分析,在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中,硕士及以上学历的CPA所占比重越来越大,CPA学历呈上升趋势,这为开展网络鉴证业务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
二、注册会计师开展网络鉴证的困难与不足
(一)宣传力度不大且各方的认识不够
当今,网络鉴证在部分发达国家受到了追捧,我国相关管理部门虽对其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但并没有进行大力宣传,这使得社会公众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对网络鉴证有一个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另外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网络鉴证的知识不熟练,没有强烈的探求新知识的欲望。在此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会积极地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电子商务网站也不会主动要求实施网络鉴证,社会公众也不会有过多的关注与议论。
(二)注册会计师的网络鉴证胜任能力受到质疑
网络鉴证是一项专业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CPA是既懂电子商务又熟悉计算机业务和会计审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要做好网络鉴证业务,CPA除了具备传统的会计、审计知识外,还必须懂得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否则将遭遇巨大的网络鉴证风险,鉴证结果也无说服力。据调查显示,我国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CPA年龄与知识结构不太合理,这就导致了其对网络、电子商务等高科技产物的认识存在短视,这也会使得其对网络鉴证业务的开展缺乏兴趣,甚至避而不理,直接导致其网络鉴证的专业胜任能力不够而受到质疑。
(三)网络鉴证难度大且风险呈几何级数增加
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交易的无纸化,导致审计证据由传统的纸质载体变成了磁性载体,审计证据在传输和保存等过程中的安全性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担忧。由于网络鉴证是通过计算机来进行,在鉴证过程中不能妨碍和暂停被鉴证网站的一切活动,整个网络鉴证过程就是在一个动态的环境中取得证据的,且电子数据的极易消失性和极易破坏性,将引起CPA取证难度加大。网络信息瞬间变化多端,当浏览者看到鉴证报告时,可能其中的鉴证信息已滞后了,这就加大了CPA网络鉴证的责任。由于遭受病毒和黑客随时入侵、计算机操作人员主观意愿的影响,会使CPA从事网络鉴证的风险呈几何级数的增加。
(四)网络鉴证成本高昂
网络鉴证不同于传统审计,它要求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都多。网络鉴证除了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外,还需要精通网络的IT精英和熟悉电子商务相关内容的专业人士,加之先进的设备和大量的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大力投入,必然会使网络鉴证的成本比传统审计要高得多。网络鉴证中涉及的内容非常宽,这就要求CPA搜集更多的鉴证资料,并且在制定鉴证计划和编写工作底稿上花费更多的精力。网络鉴证要求CPA不断跟踪和及时更新原有的鉴证结果,这势必花费CPA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网络鉴证的工作时间不确定,它是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和业务后方人员的准备程度来确定的。网络鉴证的收费很高,因而阻碍了网站主动申请开展网络鉴证的积极性。
(五)多米诺骨牌效应明显
在电子商务闭合系统里,每个交易主体都是紧密相关联的,许多交易客户联合起来结成高度集成的系统和广泛的数据联盟,在这种决策和快速交易模式条件下,各交易客户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影响逐渐增强。而计算机在数据处理上具有重复性和连续性,对于错误信息的识别能力不能百分之百,若由于系统故障、错误或遗漏而导致某个交易客户内部系统的一条信息发生错误,并被计算机重复且连续反复执行,将会对其他交易客户产生连锁反应,进而影响其他网络系统,其网络交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就出现了,且无法事先预防,其交易风险大大增加。
三、大力开展注册会计师网络鉴证业务的相关对策
(一)强化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各方的认识与知晓度
中注协和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利用新闻和各方媒体加大对CPA开展网络鉴证的宣传力度,如在新闻中插播网络鉴证的相关知识;在某电视台开设CPA网络鉴证教育性的专题节目或以竞赛的形式来加深社会公众对其的了解与认识;由中注协组织专人在各高校开展网络鉴证的巡回讲座,提升在校学生对网络鉴证的认识;充分利用网络,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中增添网络鉴证的相关专业知识、问题及答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对其员工进行网络鉴证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加强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流与合作,营造网络鉴证之势,扩大其社会影响和提升社会知晓度。
(二)提升注册会计师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的竞争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CPA网络鉴证方面的长、短期培训,增强与各大知名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招聘知识结构符合网络鉴证业务要求的年轻注册会计师,增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开展网络鉴证的竞争能力;通过设立相适应的鉴证策略,慎重选择被鉴证网站,对网络风险保持敏锐的嗅觉,以提高风险的识别与应对能力;高校可以将计算机类专业与财经类专业进行交叉融合,专门培养一些既懂会计和审计,又懂计算机的综合性人才,提升注册会计师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的竞争能力。
(三)探索开发网络鉴证的审计软件以降低网络鉴证风险
加强网络鉴证的软件开发,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选择与财务软件公司合作,开发出实用性和通用性强的网络审计软件,该网络审计软件应与电子商务相适应,增添“有痕迹”的更改功能、及时检查和紧急备份功能,尽可能为CPA网络鉴证留下更多有用的审计线索。建立安全、可靠的网络审计系统,在该系统中可以采取多重密码登录、操作权限的设置以及安装防火墙和反病毒等软件,有效地防止审计信息外泄。将审计测试软件事先嵌入被审网站的服务器中,实现在线随机多方位的审计,实时记录审计发现的问题,防止审计线索的突然消失,降低网络鉴证的风险。
(四)积极引导以尽快出台网络鉴证法律与法规
中注协及其他管理机构应参照和借鉴AICPA和CICA、IAASB的有关网络鉴证的准则和规范,尽快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情况的网络鉴证准则和指南、实务公告,以规范和约束CPA网络鉴证业务的开展。相关管理机构应借鉴国际惯例,在考虑前瞻性的条件下制定出《电子商务法》,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也为CPA开展网络鉴证业务提供重要的执业规范。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可强强联合,攻破网络鉴证中的一些难关及瓶颈,为网络鉴证扫除一些技术障碍。中注协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资格从事网络鉴证工作的事务所进行抽查和复核,严把网络鉴证风险关。
(五)制定应急预案以防突发多米诺骨牌效应
在高度集成的电子商务系统中,其系统的脆弱性和风险性都很大,为了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应在网络系统中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和弥补控制措施。当多米诺骨牌效应还没产生大的影响时,就要及时制止,将高风险扼杀于萌芽状态。这要求CPA积极参与到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和开发之中去,创造一个高频率控制系统的运行环境。还应特别注意被审网站与交易伙伴之间的独立性,把被审网站电子商务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作为审查和评价的重中之重。具备网络鉴证资格的CPA应联合起来建立审计委托中心,某一电子商务系统由某一审计委托中心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避免其他系统对该网络系统产生影响和灾难性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
【参考文献】
[1] 冯敏红.E时代审计业务新亮点[J].商业研究,2005(11):150-152.
[2] 张继勋,陶能虹,王蕾.网络鉴证需求及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基于问卷调查分析[J].审计研究,2004(3):23-26.
1.会计基础工作执行有失规范
1.1会计职能发挥受阻
建筑业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贯彻能够有效服务于企业决策,同时利于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全面推行。但现行建筑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贯彻执行却未能规范执行,比如一些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或者是财会信息报表等和《规范》规定相背离等;更有些项目为了尽可能简化繁复的会计核算流程,通常会造成账实不符与信息失真等现象;并且有些企业原始信息凭证审计执行力度差,关于记账、结算等的流程手续不全等,都进一步为单位内部虚报、套现等违法事件发生提供了契机。此外,有些会计工作者往往会在单位领导的唆使、授意下丧失主观职业判断能力,影响正常会计职能发挥。
1.2会计信息失真
财会信息真实是建筑企业核算工作流程执行的实施基础,也是保障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有力保障。但目前部分建筑企业项目财会信息失真却比较普遍,比如出于业绩的考量,有些建筑企业合同成本收入确认往往和建设一方的验工计价不予同步,没有严格按照建造合同的要求来确认收入,或者和实际开工作业进度不相一致等。如此一来,单位内部的项目财会信息则严重失真,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出实际状况,以至于对建筑企业经营发展决策贯彻执行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2.会计基础工作监督不力
对于建筑业在会计基础工作监督方面遇到的困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由于项目会计基础工作监督体系健全程度较差,所以直接作用于监督工作,通常表现为监督职能发挥薄弱。第二,部分建筑企业对项目管理提供了较大自主管理权,总部往往对项目进度赶追较为重视,却对会计基础工作执行较为忽视,从而使得从项目负责人到各级单位管理人员都以考核进度指标为主,却缺乏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制度完善程度较差,会计工作者仍然需要加强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第四,会计人员在其所处单位的自身职责权属地位越高,通常所表现的则是其职业判断能力的独立性越强。这种情况下的会计从业道德观念价值较高;目前,不少会计人员的会计业务处理会受到领导阶层不同程度的行政指令干扰,对其职业判断能力保持独立性造成严重影响,最终丧失自身应有的职责权属地位。
二、建筑业项目会计基础工作解决困境问题的主要对策研究
1.项目负责人需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
公司内部领导对会计基础工作执行予以重视才能进一步抓好会计岗位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同时,项目负责人本身也要懂法、守法,在履行单位工作职责的前提下,抓好单位财务管理,确保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符合《会计法》等法规文件规定要求。也就是说,项目负责人和会计工作者一样,都属于《会计法》下的主要责任主体,需要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贯彻与落实。
2.强化项目会计工作者职业判断能力
会计工作者职业判断能力的高低与否与其自身从业素质高低息息相关。因此,企业内部要加强会计人员对《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行业法规文件的培训与再教育工作。此外,建筑企业也要配套建立规范、合理的会计人才引入、聘用机制,以通过整顿、培训现有会计工作者的前提条件下,引入具有高度责任观念和职业判断能力,守法、懂法的优秀人才。也就是说,会计主体是经济行为市场下的特殊从业群体,各个行业都需要会计人才。因此,建筑业项目会计基础工作岗则更加需求带有高度职业道德和法规观念及职业判断能力的会计工作者。基于此,务必要确保项目会计基础工作下的各类财务信息报表能够真实处理,保持会计信息完整性,杜绝财务信息舞弊、造假等现象发生。
3.健全项目会计监督体系制度
项目会计监督体系制度应能结合建筑业中会计基础工作实务流程予以设立,目的是监督会计基础工作执行效果并促进会计基础各类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因此,建筑企业上至公司总部下至各级单位都应能全面、统一、健全地建立项目会计监督制度体系。基于此,体系制度中要明确会计监督具体规范内容,包括会计科目设置问题,会计实务规范处理流程,会计信息失真处罚规定,会计人员基础工作激励制度等,以确保和单位内部财务内控制度相互匹配。此外,还可以通过中介组织结构强化外部监督,全面有效降低各类假账、会计信息舞弊等行为的发生,以保障信息真实性,为企业项目决策提供有效凭证性依据。
三、结语
关键词:碳会计; 碳交易; 建筑企业; 低碳经济;
一、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一) 研究背景。
随着各国政府施政理念越来越科学高效, 大家都意识到全球变暖是一个不可回避、亟须解决的问题。多国科学家经过精密研究发现, 从2001年到2101年, 这100年间全球气温将上升至少3.6摄氏度。目前, 学术界、政商界、民众界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基本达成共识, 那就是温室气体的肆意排放和超标排放, 主要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所以, 作为经济社会进行市场交易的主体, 企业在参与国内外碳排放市场交易时, 建立依据企业自身特点的碳会计体系, 是一件迫在眉睫且十分必要的事情。
(二) 研究意义
1、碳会计问题研究有利于保护环境, 经济可持续发展。
2013年伊始, 雾霾侵扰了我国大部分地区, 美国驻华使馆一直播报的PM2.5数值成了社会热议的话题。环境问题再次被政府、企业、民众所关注。部分外国旅游机构和外国人将北京咳写入中国旅游须知和旅行游记中。雾霾这一恶劣气候现象告诉我们, 如果再不注意保护环境, 蓝天白云和新鲜湿润的空气将成为奢侈品。研究企业碳会计体系中的潜在问题, 将碳排放会计核算纳入企业商业运行全过程, 将碳会计升级成公司治理问题和企业发展战略, 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这一目标。
2、碳会计问题研究有利于有效评估企业价值。
我国加入WTO后,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竞争, 将可持续发展战略定为一项基本国策。随后, 党和国家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国家层面强调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而传统企业中的会计体系并没有考虑资源消耗的问题, 特别是碳排放问题。政府如果出文要求将碳会计体系建立纳入企业财务活动中, 引导企业将企业环境责任纳入企业价值评估制度中, 则能有效体现企业真实价值。
3、碳会计研究是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2007年, 英国超市巨头特易购要求下属连锁超市中所有商品必须要有碳标签, 即商品备注单中要求注明商品是否含有碳元素、碳元素含量比例。该举措一经推出, 大受英国民众的支持和追捧, 有碳标签的连锁超市销售量倍增。随后, 亚太地区的韩、日、澳三国也推出本国商品的碳标签体系。截止到目前, 21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推出或酝酿推出碳标签这一环保制度。我国的出口产品和出口劳务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 不仅要依靠低价和品质, 还要加入环保这一人文因素。碳会计作为保护环境的会计工具, 是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二、碳会计相关理论基础
碳会计是指, 以能源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 货币、实物单位计量或用文字表达的形式对企业旅行低碳责任, 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考核企业自然资源利用率, 披露企业自然资本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门新兴会计分支学科。
(一) 会计学。
碳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碳会计根植于会计学的理论基础。所以, 碳会计也主要分为六大要素, 主要包括碳资产、碳负债、碳权益、碳收益、碳成本和碳利润。
(二) 产权理论。
已故的芝加哥大学教授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 产权理论的奠基人, 其理论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影响深远。科斯从正面阐述了产权在经济领域的影响, 他认为脉络清晰、结构合理的产权能够妥善处理外部性问题, 解决外部性经济问题, 减少社会总支出, 确保社会资源配置有效性得以在制度框架内延续。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及其弟子主要研究的是私人产权这一领域。
三、建筑行业碳会计存在的问题
碳会计在我国出现晚、发展慢、体系不统一, 财政部、商务部也没有系统的政令指导。因此, 本文结合行业特点深入提炼, 得出建筑碳会计共性建议, 为其他类似的建筑企业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参考。
(一) 碳会计系统指导。
进入十二五规划后, 我国碳会计学术领域的研究逐步丰富起来。可惜的是, 大多数学术探索比较单一、零散、空洞, 还未形成系统、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财政部、商务部也没有进行系统的碳会计理论和会计准则指导。鉴于建筑行业的粗糙性和不规范性, 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碳会计实务就可能出现很多争议和问题。
(二) 碳会计法律制约。
缺乏健全完备的碳会计法律环境和法律制度约束, 对企业碳会计实施缺乏法律监管, 容易造成企业, 尤其是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 有低碳信息相关使用的投资者对获得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有些不诚信的建筑企业利用碳会计进行不合法获利或者进行新领域的布局时滥用碳会计概念。
(三) 碳会计碳排放权计量选择。
碳排放权的计量选择可以从三个部分来阐述:选择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及动态股价。选择历史成本的人认为选择该种模式可以有偿获得排污许可证, 免费取得量按零计算赞同公允价值的人重视现行的市场机制, 而支持动态估价的人认为, 碳排放权可以由非货币转变为货币度量, 运用碳额度进行评估测量。
四、建筑行业碳会计发展建议
(一) 碳会计加大系统指导的研究力度。
目前, 我国资源现状应当和低碳会计理论紧密的联合起来, 并且对我国碳会计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此外, 我们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研究成果,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低碳会计理论体系。
(二) 碳会计细化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低碳可持续经济发展, 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会同社会组织、典型企业, 结合行业特点不断完善碳会计控制体系, 及时识别和防范碳会计控制存在的风险, 及时找出该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整改, 最大限度地降低单位经营风险, 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保护生态环境。也就是做到: (1) 有法可依, 实践要与准则完全匹配; (2) 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在归集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时, 责任界线要清晰。因此, 在做好相关工作、抓好责任界定的同时, 一定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做好顶层设计。细致规范的碳会计法规是一系列工作重要性水平的标准, 也应当从法律和规范角度出发, 分层制定有效的范围和制度规范, 将有法可依真正落到实处。
(三) 碳会计全方位、多层次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碳会计事业在我国发展缓慢, 而建筑企业特点显着, 其具有周期长、粗糙繁杂、专业人才稀缺的特点。我国建筑企业要正确的运用碳会计这一财务活动, 除了引入外部财会力量、建立专家库, 还需加强自身财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如增加培训机会、实行轮岗, 邀请高工对企业进行实务指导。与此同时, 根据人员层次不同, 开设不同的培训, 对不同层次的在职人员培训要循序渐进、因材施教, 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五、结论及启示
目前, 我国已规划在未来五年内建立统一标准规范化的碳交易市场。建筑企业应当意识到对企业内部财务处理人员碳会计实务培训的重要性, 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应当让工作人员学习国际碳计量方法学新知识、碳金融发展新趋势。我国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来改善建筑业会计继续教育模式, 推动我国碳会计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建筑领域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天皎.碳交易及其相关市场的发展现状简述[J].中国矿业, 2007.8.
[2]涂毅, 郝玲.IASB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回顾及影响[J].财会通讯, 2008.7.
[3]周志方, 肖序.国际碳会计的最新发展及启示[J].经济与管理, 2009.11.
[4]李布.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经验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J].中国发展观察, 2010.1.
[5]胡荣, 徐岭.浅析美国碳排放权制度及其交易体系[J].内蒙古大学学报, 2010.5.
[6]王爱国, 武锐.碳会计问题的新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 2011.10.
【关键词】 建筑企业 建造合同准则 建造工程
一、新旧建造合同准则对比分析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新准则的颁布是在财政部1998年旧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在实际执行旧准则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突出问题以及建筑行业会计实务工作的动态变化而做出的修订与完善。自从新建造合同准则施行以来,其有效地规范了建造工程项目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对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较于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旧准则,新建造合同准则从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合同账务核算内容以及信息披露模式等方面对旧准则加以完善。新准则规定,当影响建造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消失时,企业还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这一规定使得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得到完善。另外,在旧建造合同准则中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而在实务工作中建造工程项目通常总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因此,新准则考虑到建造工程项目开工及完工时间通常不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删除了旧准则的这条规定,使得准则规定的账务核算内容更加严谨。另外,新准则还减少了对企业建造合同总金额、合同收入以及未收应得工程款等内容的披露要求,使得建造合同的信息披露模式更加合理,使得建筑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更能符合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二、建筑企业执行新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建造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的确认问题
新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这两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指的是由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建造合同条款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然而,就我国当前建筑市场的现状而言,由于建筑行业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与建造合同招投标形式的多样化,造成建筑企业与业主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与工程项目的实际竣工决算价格有很大的差异。另外,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存在一些工程项目采取费率招标方式,在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建造合同中只约定一个综合费率而并不约定建造合同价格,这使得建造合同总收入的确认成为一个难题。而对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其收入的确定也面临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给建造合同实际总收入的确认造成极大的不确定性。
同样,在建筑企业的会计实务工作中也会面临很难准确地对建造合同总成本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在实务工作中,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通常会受到工程项目所处地理位置、物价与劳动力价格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等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会受到建筑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团队人员素质等内部条件的制约,导致建造合同的实际总成本也很难做出准确的估计。
2、盈余操纵问题
新建造合同准则允许建筑企业通过完工百分比法来估计建造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进而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及总成本。而且,新准则准许建筑企业根据自身的职业判断,针对工程项目可能出现的建造合同出现合同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的情形,建筑企业可以通过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来转为当期费用,确认为企业的当期损失。这一方面使得建筑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更加符合谨慎性和可靠性准则的要求,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建造合同的实际情况。然而,另一方面这也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与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企业经管层创造了很大的盈余操纵空间。由于建造合同通常都是工程量巨大、时间跨度较长的建造工程项目。因此,在实务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建筑企业经管层通过人为地改变完工进度,修改合同预计总收入或总成本,或者是通过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等各种手段达到盈余操纵的目的,并且经管层的这种盈余操纵行为很难被审计等相关机构发现。
3、工程项目的资产失真问题
新准则规定,当建造合同出现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时,建筑企业应根据建造合同的实际现金流量估计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对于总成本超过总收入的差额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并且,建筑企业应当在当期将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当期费用,从而在建筑企业当期的财务报表中得到真实反映。然而,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从商业实质上来说应当属于一项未来可能出现的预计损失,新准则的规定将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归为存货跌价准备,造成财务报表项目中的存货不能真实反映建筑企业实际的存货价值。将合同预计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存货跌价准备项目下,使得财务报表对存货项目的价值计量不能满足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要求,导致建筑企业建造工程项目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资产失真问题。
4、收入确认与纳税时间不一致,产生纳税问题
新建造准则对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及其金额与当前我国税法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及其计税依据有比较大的差别,这不仅使得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应纳税金额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还会造成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与所得税的时间与税务机关出现差别。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依据业主签订确认的建造工程项目结算单,而新准则规定建筑企业应当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这导致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建造合同应缴营业税的纳税时间和纳税金额上产生分歧,给建筑企业的实际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另外,建筑企业在合同收入确认上与税务机关的差异导致企业年度结算时会计利润与计算应纳所得税的利润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别。而根据我国税法当前规定,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不会退还给企业,使得这种应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很可能造成建筑企业的纳税损失。
三、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对策研究
1、加强合同成本和收入的预测与管理工作
在新建造合同准则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合理地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一方面,国家应当持续不断地对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建设力度,通过系统地制定法律法规来为建筑市场确定健全、完善的一个市场机制,避免出现建造合同竞价舞弊、工程变更、工程质量无法保障以及拖欠工程项目款项等问题,为建筑企业合理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制,对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进行预测和动态的管理。建筑企业可以结合企业以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恰当的完工百分比法,通过健全的内部控制体制对整个建造项目工程的成本进行实时的核算与监督,及时地发现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实现对建造工程项目风险的有效控制。
2、建立、完善工程项目的审计制度与财务检查制度
建筑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建筑行业的发展阶段性特征建立恰当的内部控制体制,通过一套适当的审计制度与财务检查制度实现对工程项目的有效控制。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事前审批控制、事中审计控制以及事后决算控制,通过审批控制减少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形;对建造合同执行的过程实施审计控制,及时发现工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舞弊行为,保证建造工程的良性运行;在建造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完工结算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结果符合业主的预期与建筑企业的要求。另外,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财务检查制度防止建筑企业管理层为了粉饰财务报告而可能进行的利润操纵行为,可以有效地降低建筑企业建造工程项目的运行风险及财务风险。
3、加强合同管理,确保企业工程项目的资产真实
针对当前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出现的盈余操纵问题和资产失真问题,企业应当加强对建造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筑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素质过硬、职业道德素养高以及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的财务工作人员,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合同管理行为,恰当地确认合同的预计总收入与预计总成本并对建造工程可能存现的合同变更、合同损失等状况进行有效地会计处理,确保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情况。有效的财务管理工作和合同管理机制能够降低建筑企业经管层进行盈余操纵的风险,进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建筑企业的盈余操纵行为。
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
根据新建造合同准则相关规定,建筑企业与税务机关在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及纳税金额上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税法规定的工程结算与建筑企业确认合同收入分离所导致的。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争取当地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从而尽可能地解决纳税时间与纳税金额上存在的差异。针对纳税时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建筑企业确认合同收入的时间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所导致,只是时间性的差异会随着工程进度的完成而逐渐消失。虽然,纳税时间性差异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成本,但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金筹划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部分资金成本。而针对纳税金额的差异,建筑企业只能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过慎重地处理和筹划,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建造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出现。
总而言之,我国建筑企业实际执行新建造合同准则的时间并不长,在具体的实务工作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对新准则的学习与培训工作,争取能够充分把握准则的实质,从而为建筑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财务环境。
【参考文献】
[1] 李晓红、李贵芬:对建造合同准则的几点看法[J].财务月刊,2012(4).
[2] 贾守治:建造合同准则运用浅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S2).
[3] 戚璐瑜: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问题探析[J].财会通讯,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