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4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筑牢法律意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一种主要靠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资源是稀缺的、有限的和不平衡的。相对人的无限需求而言,满足需要的资源是有限的。正是由于需求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使各种资源都尽可能按预定组合得以有效利用,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可见,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运行的基本问题。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法治性,其集中表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为规则、行政行为都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也就是说一切经济活动要法治化。没有法治的市场经济是不存在的,法治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
(一)引导作用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必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也就是说要从法律上来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明确产权关系,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程序等。即市场经济的法治性要求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由法律规定经营制度、财产关系、分配制度等一整套社会经济关系,引导着经济活动按一定的秩序运行,制约着违反经济关系、经济秩序的事件。
(二)规范作用
市场经济也是利益经济,市场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必然产生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科学技术的提高,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竞争,政府也需要依法进行宏观调控,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只有利用经济法规明确什么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什么样的事是不合法的,需要禁止的,才能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如市场经济法律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当前经济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市场经济立法方面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立法较为滞后
经济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现象,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往往快于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从而导致立法工作相对滞后。这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是一场前所未有的革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律体系也要有一个过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从总体上来说,应加强立法的科学预测,努力使原来制定的一些已不适应现实情况变化的法律能够及时得到修改和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律能够及时制定、实施、推广、落实出来,尽可能避免出现经济关系中一些法律调控的真空区。
(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指调整市场关系和法律法规的总和。我国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和法规之间步调不一致的现状。这是由于我国在较长时间内,对立法工作一方面满足以经验的总结和法律化;另一方面在制定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往往又强化了地方、部门的权利和管辖的范围。结果导致有的法律、法规在相同经济关系上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有的新法律衔接不够。
(三)立法方式要改进
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时间短,经验不足,加之国情的特殊性,即国家大部门多,地区分散,则往往容易产生国家的部门与部门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利交叉。这就容易导致立法过程中往往采取折中调和的办法,以政策名词代替法律术语,这就使制定出来的一些法律像一个政策宣言,导致法律术语不准确,法律法规不具体、不规范、操作性不强的状况。
三、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途径
(一)加强经济司法,提高立法质量
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形成,则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的理念,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这个要求在我国真正建立起一个门类齐全、层次分明、和谐统一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第一,进一步明确市场立法的指导思想。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会涉及到现行权利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主体权利的需要,就看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处理得是否到位。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在立法的全过程中,完善立法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强化法律法规的及时、系统、高效等特征。
第二,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创新立法技术,提高审议法律的效率和水平。修改法律的起草方式,实行立法机关、实际工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市场经济法律的起草和论证。法律的规定要具体明确,要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经济司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
我国当前要加强经济司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法律秩序,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更新和加强人们的经济法律观念和意识。加强经济司法在当前有着很强的紧迫性。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人们的经济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仍然缺乏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对国家颁布的有关经济法律和法规,缺乏自觉遵守的意识。具体地说,还缺乏市场经济的法治观。市场经济的法治观应该是:任何经济实体,无论其大小,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应当有公平意识;任何中央和地方决策,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经济交往的纽带是合同,通过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各方应守合同、讲信誉等等。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工作能力,改变现实经济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进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高效发展。
第二,执法制度建设要加强。我国在经济新常态的状况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都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才能理顺。目前,存在的一些相关部门的保护主义,权责不明,这些对严格执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些突出问题的解决,一定要从立法着手,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机制。要防止地方与部门的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的统一。二是从法律上必须推动权利与利益的脱钩,解决权利“寻租”问题。三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执法活动的监督,就必须要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制约、监督机制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第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看,对执法队伍的培养,着重搞好信念、宗旨、公正执法、纪律作风、职业道德教育等,突出抓好公正执法。
【关键词】 工伤 劳动争议 法律风险
工伤与每一个企业都有着密切联系,工伤事故处理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企业没有完善的工伤管理制度,待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将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同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为避免用人单位因工伤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提示用人单位完善工伤处理流程,现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可享受的工伤待遇等方面,对工伤事故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关于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
1、工伤的界定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又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此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2、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
(1)申请主体和时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其中,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如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作出决定的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程序
(1)鉴定前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2)申请鉴定主体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鉴定时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对于职工受伤未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职工因公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公亡补助金。
上述工伤待遇分别由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要分别根据职工伤情治疗的具体情形、伤残等级、是否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等,确定不同的支付项目。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工伤医疗待遇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工伤等级评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以及该期间符合条件的护理费,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工伤认定环节
在工伤认定这一环节,应注意《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如劳动者在遭受伤害的过程中,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事由的,将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环节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程序这一环节,应注意的是在发生可以认定工伤的规定情形后,用人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费用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虽然法律同时规定了劳动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也有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也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避免因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劳动者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原因归责于用人单位,从而引发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环节
在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这一环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都有权利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法律规定上并未对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工伤认定后,因未及时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导致无法领取伤残补助金等情况发生时,工伤保险部门往往以单位未尽到告知义务而拒绝支付相关补助金,而劳动者因无法领取相关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
三、风险防范措施
1、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一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二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以,积极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规避工伤风险的首选。在参加工伤保险时,应特别注意要及时更新在册人员名单,避免因人员名单有误导致工伤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2、谨慎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受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并在工伤保险机构领取了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方可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因先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工伤保险机构以该劳动者已不在单位名册,不能够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由拒绝支付。
3、完善规章制度,梳理相关流程
用人单位应完善关于工伤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梳理工伤认定的各个流程,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按照规定完成各环节的工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做到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旦发生了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与劳动者协商,力争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 李志明、章洁:中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理论界,2004(5).
[2] 苗丽壮、李涛:我国工伤保险现况及其对策[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00(6).
弘扬辅警公安正气,召开全体辅警会议从四个方面抓好公安辅警队伍建设,严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升辅警队伍形象。
一、筑牢思想防线,加强理论学习。
树立良好形象为重点,以集中教育为手段,以提高素质为目标,以健全制度为保障,以“努力工作,树立形象”为工作理念,召开辅警人员专门会议,进行政治思想理论的学习。通过所领导与辅警之间、辅警与辅警之间的谈心交流,掌握辅警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增强了辅警人员的思想觉悟;通过对全体辅警思想认识的严格要求,切实让辅警树立好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根本上摒除辅警队伍建设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价值取向不正确、服务态度不端正、自身形象不好等现象,让每一位辅警都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岗位固然平凡,但辅警岗位光荣、责任重大,确保每位辅警都能够有一种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豪感。
二、筑牢绩效防线,注重业务提升。
细化考核办法,采用固定考核与灵活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日常工作动力,对于每位辅警的工作实绩、行为规范等都纳入考核,与年终工资挂钩,对成绩优秀的辅警进行奖励,对综合排名靠后的辅警予以通报。做好工作,不仅是为了考核,更是为了优化工作质量。用考核来督促,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工作业绩。
三、筑牢纪律防线,增强法规意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格执行辅警管理规定,公安局辅警工作绩效考核,以此来落实责任,明确纪律,对于违反通风报信、殴打、侮辱群众、殴打、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挪用、侵占涉案财物、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参与赌博、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规定的,将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规范个人行为养成,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到遵纪守章,保证队伍不出问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车辆管理等规章制度,切实增强其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集中开展教育学习活动,使辅警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责任,增强自律意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袭,力争以新的面貌,振奋精神,全力以赴做好工作。
为引导和激励全矿党员干部配偶知廉、守廉,推动家庭助廉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弘扬正气,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经矿党委研究决定,在全矿党员干部家属中开展“十佳廉内助”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评选范围
全矿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配偶。
(二)评选条件
1、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矿党委矿行政制定的《领导干部家属廉洁守则》,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言行自觉和矿党委矿行政保持一致,时时为楷模,处处做表率,树立良好的领导干部家属形象。
2、积极支持配偶廉洁奉公,恪尽职责。坚决支持配偶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抵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帮助配偶把好“家门”,守好“后院”,不收礼,不受贿,不说情,不接受妨碍配偶正确行使职权的宴请,不干涉配偶的工作,筑牢拒腐防变的家庭防线。领导干部本人作风过硬,政绩显著,无违纪违法行为。
3、正确对待配偶手中的权力,不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不把配偶手中的权力当作个人或家庭私有权力,不利用配偶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谋取私利,不打着配偶的旗号谋求规定以外的特殊照顾和特殊待遇。
4、管好子女和亲属,家庭成员无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对子女、亲属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和对待亲友关系,不利用配偶职权的影响,为子女、亲属谋取好处,家庭成员无违纪违法行为。
5、夫妻和谐,勤俭持家。关心配偶的工作,努力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支持配偶正确履行职责,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稳定履职尽责,做出贡献。勤俭持家,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外贤内惠,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
二、评选办法
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的方法确定侯选人。全矿共评选10名“廉内助”,由各单位党支部(总支)在本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配偶中推荐一名“廉内助”人选。各党支部(总支)召开支部(总支)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确定推荐人选,填写推荐票(推荐票见附件),整理被推荐人先进事迹材料,并于20__年12月31日前上报矿纪委,由矿评选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矿评选领导小组对上报的候选人推荐票进行汇总,提出初评意见,报矿党委研究,确定20__年度“十佳廉内助”入选名单。
三、组织领导
矿成立“廉内助”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__*任组长,__*同志任副组长,成员有纪委、党办、组织科、干部科、宣传科、女工委、家委会等七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这次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纪委,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四、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评选“廉内助”活动,是弘扬正气,引导和激励各级领导干部配偶知廉、守廉,推动家庭助廉活动深入开展,把好家庭助廉关,筑牢领导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对推动我矿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和谐矿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把选准、选好“廉内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这一活动的领导。
[论文关键词]角色定位;教育理念;教学改革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公安边防部队执法执勤职能需要,特别是近年来发生在部队内部一些违法违纪问题,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在公安边防院校开展法律课程,培养学员法律思维,筑牢学员法律基础,提升学员遵纪守法意识对于部队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
(一)注重法律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
培养高素质的边防警官是教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教学中,教员应严格落实 “一岗双责”制度,结合部队安全形势现状,加大对学员遵纪守法和警示教育,强化学员学习落实新条令条例意识,增强学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应与学员队齐抓共管,注重对学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培养,要将“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及“以德育人”紧密结合起来。教员应从自身抓起,从关心学员的点滴生活做起,教育学员不仅要做一名有思想、有道德、有理想的合格学员,更要做一名善于学习、善于提高、善于超越自我的优秀学员。
(二)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通过法律教育对学员产生理念上的影响,使他们树立正确人权观念和法律至上理念,深刻领会“权力”和“权利”两者之间关系与内涵,使其摒弃特权思想,将爱国爱民、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等优良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内化为自身的一种信仰,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品格和作风。
二、明确法律教育的角色定位
边防院校法律教育实质是一种职业教育,其目的不仅为学员传授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让学员全面理解和掌握立法精神,帮助学员树立法律至上的执法理念,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从而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更好地实现“爱民固边战略”。
三、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一)加大新教员培训力度,确保授课质量
听课、备课、试讲、教学指导委员会测评等一系列考核是新教员正式走上讲台必经程序。要以老带新、民汉结合、专人负责、集体评议等多种方式,为新教员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并打下坚实的基础,促进新教员迅速成长。
(二)加大集体听课备课力度,提高教学效果
要避免教学中热点难点问题讲不细、讲不透的情况发生,以及对一些有争议问题研究有失偏颇,教研室应建立集体备课的长效机制。通过开展集体备课的形式,集思广益,共同探究便于教员教和学员理解掌握的有效方法。应建立集体听课制度,针对教学过程中方式、方法予以评议,促进教学过程的不断完善。
(三)创新教学模式,确保授课精细化
以往授课由一名教员负责《边防法律基础》的全部课程,课时量大,任务重,存在对各部门法研究不深不透的情况,既不利于教学的开展也不利于教员自身研习和形成教学成果。应根据各个教员专业背景、知识结构、特长爱好进行科学民主分工,采取以部门法的形式进行授课,确保授课更加精细化,追求授课质量的精益求精。
(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打牢学员执法根基
法学既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也是最贴近现实生活的社会科学。教学中要将“党的十”、“两会”法治精神、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富有时代特征的问题引入课堂,紧密结合基层部队执法实际,通过及时介绍学科的前沿信息、理论动向和执法、司法动态,开阔学员视野,筑牢其思想根基,促进学员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将学员思想上积极性和主动性内化为守法、学法、用法实践中去,为其日后执法过程中规范化、人性化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实现法律教学的目标和价值。
(五)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增强学员处理问题能力
教学实践是学员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形成与提高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学员只有通过参加实践教学,才能增加感性认识,才能利用所学法律知识思考、辨析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因此,要丰富实践教学形式,优化实践教学效果。要积极尝试新的实践教学形式,如创建“法律诊所”,鼓励学员充当授课“小教员”,在某些实践教学环节中突破常规,改集体进行模式为分组进行等;要将实践教学进一步系统化,按照不同模块,如将实践教学分模块(课内模块、社会模块、综合模块)、分阶段(法律体验、毕业实习),保证实践教学有计划、按步骤、可持续的进行;要将实践教学效果纳入到学员考核体系中,进一步增强学员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真正体现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价值。
(六)完善教学方法,提高授课艺术
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员授课不是单纯地告诉学员某个问题及其答案,而是以各种方法加以引导。因此,教员要将案例式、启发式、讨论式、模拟训练式、情景式等教学方法,合理、科学地融入教学中去,使得教学内容更加系统、生动、形象、有吸引力,使学员的思想认识、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得到有效提高,这样才能使“死”的知识“活”起来,达到教学方法、授课艺术、教学效果的完美结合。
(七)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发挥其主体作用
要改变传统填鸭式授课方式,充分发挥课堂中教员的主导作用和学员的主体作用。使课堂不再是仅由教员讲学员被动学习过程。课堂中要充分发挥“小教员”的作用,请学员发表自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看法。要利用多媒体课件,大力开展视频案例讨论,热点问题辨析,难点问题解析等活动,启发学员思维,调动学员学习热情,促进学员对知识理解和把握。课后,可以以班为单位成立学习兴趣小组,充分发挥班长的骨干带头作用,营造良好学习氛围。
(八)深化精品课建设,提高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