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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5:27: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篇1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依法治国的逐步实现,法律体现出的人文关怀日益受到重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便是很好的证明。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涉及当事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因而对证据的应用要求更为严格。证人证言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都是应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但在我国,无论是法律上对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对具体证人证言的应用,都存在一些弊端。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二、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三、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其中,在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和采信规则两个方面做了详细的阐述。本文采用解释和比较的方法对这些问题作了一些浅析,同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人证言 法律效力 采信规则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依法治国的逐步实现,法律体现出的人文关怀日益受到重视,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便是很好的证明。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涉及当事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因而对证据的应用要求更为严格。证人证言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都是应用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但在我国,无论是法律上对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对具体证人证言的应用,都存在一些弊端。本文采用解释和比较的方法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浅析,同时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关于证人证言的概念,目前不同版本的教材稍有差别,主要表现在证人陈述的对象上,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第一种是樊崇义主编的《证据学》中的观点。该书中的定义是:“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第二种是江伟主编的《证据法学》中的观点,将证人证言定义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并在叙述其特点时,特别论述了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就案件有关情况向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1

就证人陈述的对象来讲,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比较完全和确切的。

从一般要求上看,证人证言应当向法庭直接陈述,但是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或证人无法到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诉讼人只能采取直接询问证人的措施,并作成笔录。这种笔录具有证人证言的本质特点,因为它是证人通过感知、记忆、陈述所形成的言词证据。如果认为它不是证人证言,我们又无法把它归入别的证据类别。如果像第二种观点认为的,这种笔录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证人证言,从性质上讲只属于调查笔录,这与司法实践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都不相符,也会使部分证据保全措施失去意义。因此,证人陈述证言的对象应当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特别是律师,其陈述地点也不一定局限于法庭。当然,也不能认为证人在任何地点向任何人所作的关于案件情况的陈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人证言。从证人证言的内容和形成过程来看,我认为第一种观点的陈述又有不妥之处。证人证言的基本目的,在于以证人陈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但是,证人证言的内容本身并不就是案件事实或真实情况,而只是“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证人证言中有些内容不一定能揭示案件事实,只有经过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才能确认其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合。因此,证人证言只是一种证据材料,经过司法认定之后,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所以,第一种观点认为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表达,是不严格、不科学的。

综合以上两种观点的合理成分,我认为应将证人证言定义如下: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①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

证人证言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它除具有证据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1.证人证言是知晓案件情况有关内容的证人所作的陈述

这是证人证言的本质特征。证人证言的内容是证人通过对案件情况的感知、记忆、陈述而形成的。就一般意义而言,证人必须对案件情况有亲身感受,耳闻目睹了案件有关情况。至于证人陈述的其听到他人转述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是否可以作为证人证言,不同的国家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陈述他人转述的案件有关情况,属于“传闻证据”。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难以令人置信,在本质上被认为缺乏真实可靠性,在程序上又由于没有机会对第一陈述者进行交叉询问,因此,对该传闻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但在某些情况下又有一定的例外。如传闻证言的第一陈述者已经死亡或已不能到庭陈述等。在我国,立法上没有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证人转述他人陈述的证言,采取的是有限度承认的做法。

2.证人证言是证人在明了作证的法律责任后所作的陈述

这一特点是收集其他证据所没有的要求。由于证言是证人思维活动的产物,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象西方国家那样,要求证人在作证前用向“上帝”宣誓的方法,来保证证言的真实性。事实上,这种方法也不可能约束证人,保证证言的真实性。我们应当向证人讲明其法律责任,来约束证人,以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在明了法律责任后作伪证,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与反映,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

证人在感知、记忆和陈述案件情况的过程中,充满着主客观的矛盾,其认识过程既受证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受外在客观因素的制约。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证人本身感受能力、记忆能力等原因,使证人证言的情况比较复杂,因而对证人证言既不能盲目轻信,也不能轻易否定,必须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进而形成证据链条,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而且是证人对自己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而不能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也不能对案件事实发表看法和意见

这是法律原则上的普遍要求。英国学者罗纳德.沃克指出:“一般规则是,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验的事实作证,而不得对不是其直接感验的事实陈述相信与否的看法。这便是排斥意见证明方法的规则。该规则的理论根据是:从已证事实得出结论是法庭而非证人的职责。”但是实际上,证人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和陈述不可能是纯客观的过程,因此,一定程度内的主观判断总是难以避免的。其中的限度和范围,只能有法官裁量。基于这样的事实情形,罗纳德.沃克又指出:“如果意见在本质上是系争事实,便不排斥这种意见。另外,如果意见是作为某些独立事实的证明方法而提出的,便存在着许多可以采纳意见为证据而不考虑排斥意见的一般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将当事人的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都列入证人证言的范畴,在法律上,还有专家证人的规定,这使得从证人证言中完全排除分析意见变得不可能,因此,法律在某种程度内允许证人提出自己关于事实的分析意见和判断,法院对此也予以考虑。在我国,学理上认为,证人不能对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但在实际作证过程中,证人根据日常生活的常识就自己所见所闻做出的简单推测、判断,法庭应当允许并予以考虑。如果连这种简单的判断、推测都要排除,那证人作证就很难实际进行。②

二、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一)我国法律对证人证言法律效力的规定与不足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47、156、157等3条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证人证言制度的基本框架,即证人必须到庭,并经公诉人、受害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询问质证。但此仅是原则规定,证人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不出庭,而仅提供证言笔录。刑事诉讼法确定证人到庭的绝对性是必要的,对证人不能到庭作例外规定也不可缺少。但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表现出严重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实际上已经明确了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即所有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形式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此两条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很明显,即证人必须到庭作证并经询问和发问。但是与第47条、第156条相并列的第157条则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的意见。”这样并列的三个条文规定出现了明显的矛盾,一方面是第47条和第156条要求当庭对证人的质证和询问,另一方面又有第157条对证人证言笔录的征询意见。即一方面证人必须到庭,另一方面证人又可以不到庭,而仅提供证言笔录。立法上的前后矛盾,显示出我国的证人证言制度的严重不足,尤其是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改动,不能不说是该法在刑事证言制度规定方面的一个缺憾。③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把证人到庭,并经庭审质证询问作为原则,而把提供证言笔录作为法律的例外规定。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某些做法已严重背离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甚至出现了一定的混乱情况。据有关部门统计,刑事案件靠证人证言定案的达80%以上,其中45%的案件主要靠证人证言定案。而刑事案件证人到庭陈述,并经当庭质证的案件不足10%,这就说明有近80%的案件,证人证言不能以质证方式加以确认,而只能经过司法人员询问作笔录,并只能当庭征询意见,这种做法是有很大弊端的。

(二)认定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的两种情况

1.出庭证人的证言的法律效力

证人一旦出庭作证,对于其庭上证言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该证人在庭前没有证言笔录,直接出庭作证。此时该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应当是该证人接受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从而使法庭能够直接审查证人的作证资格、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合理判断主客观因素对证人的影响,并应和其他证据或证言相互印证,进而形成证据链条,以辨别证言的真伪。

第二种情形是该证人在庭前有证言笔录,且又出庭作证。此时,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证人庭上的证言与庭前陈述即证言笔录一致,此时其证言笔录成为补充证据。在我国,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与其当庭陈述一致的,该证言笔录可用来反驳对当庭陈述的质疑,也就是说此时证言笔录是当庭陈述的补充证据。如果能再和别的证据或证言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则该证人证言可作为证据直接采信。第二种是证人庭上的证言与庭前陈述即证言笔录不一致,此时其证言笔录成为弹劾证据,用来削弱该证人的可信性,即它仅证明证人的品格,不证明案件的其他事实。如果前后陈述差别较大,漏洞较多,则其证言应予以直接否定而不被采信。如果差别不大或小有出入,应在认真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否则,不予采信。④

2.不出庭证人的证言的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中除当事人以外的知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因为某些原因不出庭或无法出庭,此时其证人证言以庭前证言笔录的形式出现并固定下来,其法律效力又如何认定呢?我认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应严格限制证言笔录的使用。

证人出庭作证是各国通例,在英美法国家表现为传闻证据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为言词和直接审理原则。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言笔录未加限制,直接导致了大量书面证言的“常态化”使用。司法实践中,为防止“控辩式”走过场,应当努力创造条件,扩大证人出庭的范围,凡是可能获得言辞证据同时案件确实需要证人到庭作证的,不得使用书面证言(包括证言笔录)。⑤同时,应严格限制使用最高法院意见第141条,证人经法院准许不出庭的,其证言笔录或者书面陈述,可作合法证据对待;证人未经法院准许而不出庭的,其证言笔录不得采用,应由提供证人一方负举证不能的责任。三、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一)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或是前苏联东欧国家,他们都在其刑事诉讼中贯彻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法庭审判必须以直接言词方式进行,法官、检察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辨认、质证,书面的证言不能作为法庭采纳的证据。在当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之所以会即可以采纳书面证人证言,也可以采纳证人当庭提供的证言,其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没有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未明确规定证人只有到庭作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其提供的证言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特别情况下,才能采纳。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均奉行完整意义上的直接言词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仅有一定体现,但并不强调贯彻。我国则表现为刑诉法条文中已蕴涵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如刑诉法第47条之规定),但在文字上无类似表述。而且其后还规定证人不出庭而证人证言予以采信的例外。我认为在这种例外演变为普遍,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成为惯例之时,有必要将该原则明确写入法典。

(二)确立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在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时,而对这些事实的发表意见和看法。假如不排除这一证据,则证人的意见和看法可能会因证人的判断评价能力而出现错误,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主审法官的注意力,甚至会转移人们的视线,给及时审理案件带来麻烦,形成诉累。

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理论认为,由于意见证据并非是证人对其自身所接触、经历的案件事实的回忆,而是证人自己的主观意见,因而无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立法对证人意见能否作为证言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只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才有作证义务,”“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证人证言的内容应限于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排除证人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估计等,也就是说我国对证人证言排除意见证据。

(三)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证人根据是否直接接触案件事实,分为目击证人和传闻证人。所谓传闻证人是指将得诸于他人的事实予以报告的人,传闻证人所做的陈述即为传闻证据。传闻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都不能用来作为定罪依据。美国联邦证据法第602条规定:亲身认识之欠缺,除有充分证据支持对待证事项有亲身认识的事实认定外,证人对该事项不得作证。实际上就是指证人必须对他所作证的事项有亲身的认识,因为法官在审理中一般会做这样推定:当证人作证时,通常他会说他所看、所听到的东西,以使法院可以检验证人所感觉到的东西。而排除传闻证据规则是说如无法定理由,传闻证据不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原因主要在于,传闻证据无法确保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一致,未经宣誓或确认,也没有给予当事人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机会,更无法当庭查明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证人是否诚实可信。从这个角度看,排除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功能作用相似。如某证人可能会说:甲曾告诉我发生了什么事,只要甲所说的不是传闻,或是属于传闻法则的例外范围皆可,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弄清楚到底证人是否对所发生的事情有第一手亲身认识,或是证人只知道甲所告知的事项,假如证人对案件事实有亲身的认识,那么证人便不能借助于甲所说的,可是倘若证人只知道甲所说的,那么证人便不能确定或不否认甲所说的事实的真实性,而只有对甲所作的陈述有认识,而法院也只可对甲所叙述的事实加以检视,而非对这事实本身的真实性。 ⑥

四、小结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及采信规则,在前文中已作了详尽的论述,

我认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作下面的规定是必要和现实的:

(1)在现阶段使用书面证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只能对那些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而言。对于那些有争议、有疑点却又至关重要的证言,则必须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2)对于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使用:一是证人确实无法到庭陈述,如死亡、病重、旅居海外或去向不明;二是有其他方式可证明书面证言的真实性,如对证人询问过程的全程录相,或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场并听见证人的陈述,或排除伪造及逼迫的情况下证人的亲笔证词等。

(3)在不同阶段的证人证言出入矛盾时,如何采信,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的效力是必要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在法庭上或有法官制作的询问笔录公信力最强。正因为如此,在很多检法两家有争议的案件中,法官往往以此做出有争议的判决,检察机关也往往以此作为理由发动抗诉或审监程序。在这一点上,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可借鉴之处,它规定对于证人询问笔录,因主体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效力,法官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限制最少,效力最高,检察官次之,而警察及律师的笔录限制最大。

注释:

①江 伟,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②胡锡庆,诉讼证据学通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出版

③马运力,对完善我国刑事证人证言制度的法律思考,载《政法论丛》,2000年第三期

④郑蜀饶等,云南省高院高刑初字第1 号《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⑤龙宗智、李玉花,《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

⑥张月满,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出版

[2]张永泉,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3]张月满,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

[4]贾起珍,试论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的法律性质.河北法学

[5]樊崇义,论传闻证据法规则.国家检察官学报,2002年第69期

[6]吴丹红,证人证言的形式问题反思.湘潭工学院报(社科)2003年第18期

[7]汪建成,刘广三.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2003年出版

[8]季卫东,法制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9]王伯庭、陈伯诚、汤茂林,《刑事证据规则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

[10]陈一云,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出版

篇2

税收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主要体现在:1.税收是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马克思说过:“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废除捐税的背后就是废除国家”。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政权的正常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是国家的象征,并与国家共存亡。2.税收是以法制为基础的一种分配形式。税收的通常定义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居民和经济组织进行强制征收而取得的一种固定收入。国家通过立法和采取相关政策,赋予税收极强的法律地位,使税收征收呈现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大特征。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更加凸显了税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3.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出来的结论。所谓统一性,就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经制定,各地必须无条件遵守。所谓权威性,就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权在中央,各地无权随意制定。所谓严肃性,就是各地不得擅自违反或不执行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实践证明,只有高度维护税收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地位,国民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我国的税收收入已占到财政收入的90%左右,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持农村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的公共建设以及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开展外交活动,保证国家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同时,税收能够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凡是纳税商品就具有生产和经营的合法性受到政府的保护,可以在全国市场上通行无阻,具有竞争的权利;税收能够适应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需要,各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经济,在国家与企业及个人分配关系采用平等纳税原则,一视同仁,对各种所有制实行公平负担政策,使各种所有制具有平等竞争能力;税收适应企业自主经营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税法和自己的经营情况,确定自己的利益,具有确定利益界限,可以使企业摆脱主管机关的财政控制和财政部门过多的干预。

篇3

关键词: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 问题 对策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面临着新的挑战,为此,我们必须全面分析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以求更加面面俱到地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存在的问题

1.1制定法律法规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目前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而与之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1991年颁布,一直到2011年2月14日才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的时间较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继出现了很多新的服务行业和场所,因此有些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如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包括七大类28项,但近年来涌现出一些新兴行业,如网吧、足浴、按摩院、美甲、婚纱影楼、证券交易厅等人群聚集、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场所未包含在内,与之相对应的管理规定、卫生标准缺乏,这些场所在我们的卫生监管中处于空白监管地带。而此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隐患比较突出,并可能造成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要隐患。另外,新《细则》对公共场所某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新《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但对于公共场所已进行卫生检测,而报告中提示有卫生指标不合格的,1991年版的《细则》有明确行政处罚条款,而新《细则》却没有相关的处罚条款。出现这样的情况,就难以起到对违法者的威慑和震撼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降低了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和发展。

1.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任务繁重,执法形式严峻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资料,目前南山区共有各类公共场所2221家,而具有执法证的卫生监督员仅有24名,平均每人管理93户,卫生监督员数量与卫生监督的工作量不相适应,日常卫生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工作负荷量大。同时,繁重的监督任务占据了监督员大部分时间,以致他们没有精力去钻研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再加上经费有限,多数卫生监督员在工作中很难有机会接受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难以提高。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公共卫生执法的要求和标准逐步提高,而卫生监督队伍整体水平和执法能力却不高,已成为影响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1.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淡薄,制约卫生质量提高

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发现,由于公共场所涉及行业较多,集中培训不能面面俱到,且缺乏合适教材,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不到位或缺失是导致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偏低的重要原因。大部分个体经营者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缺乏,对卫生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存在随意性,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和正常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般来讲,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的制约下,多数大、中型公共场所在卫生制度和管理措施、卫生设施等方面比较健全,从业人员受到的培训比较正规,且有一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而像一些规模较小的旅店、美容理发店、浴室等公共场所,规模小,流动性大,从业人员多为流动人口且文化程度低,卫生知识和法律知识严重缺乏,难以管理,“两证”持有率较低,卫生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卫生监督监测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2.对策与建议

2.1进一步完善《条例》及《细则》相关规定

进一步使公共卫生监管有法可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应通过立法途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和《细则》,使之更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扩大应监督监测的场所范围,将新出现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修改罚则,更加明细处罚条款,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2.2加快卫生执法体系改革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加快卫生执法体系改革,加强执法队伍自身素质的建设,呼吁政府加大对卫生监督的经费投入,增加人员编制,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以提高卫生执法整体功能及工作效率。通过定期组织学习与培训,提高监督队伍业务水平及执法能力。此外,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卫生监督质量,健全约束机制,加强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包括执法程序规范化、法律文书书写等,及时掌握了解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新法规、新信息、新动态、新进展,从根本上杜绝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漏洞,维护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3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遵法、守法意识。在这部分人员中大部分人员文化素质低,流动性大,卫生知识薄弱,因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加强监督执行和宣传力度,通过监督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监督三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从而使他们懂得依法经营,持证上岗的重要性。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的服务,使得疾病的预防和控制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4完善卫生监管机制,实施卫生监督良好分级管理

继续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按评分高低进行分级,并按等级决定卫生监督的频率,以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篇4

摘 要 新形势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面对着新的改革,本文对新形势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现存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且提出了针对性措施以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关键词 新形势 企业 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的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的保障,是与企业经济管理的各方面紧密相连的制度;它是确保企业得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进行对于建设企业具有非同小可的作用。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高科技已经渗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也对企业传统的财务管理产生了冲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为了适应新社会,新形势,势必也要进行一定的改革。目前报账制度已经处在积极推广的阶段并且也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将其当作契机点,对企业财务管理进行一个全方面的深刻的改革也具备了一个成熟的实际。如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实力,选拔出优秀的人才担当重任,推行以管理为中心的一种财务管理制度,必然会对企业的经济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但是就目前而言,企业的财务管理还是存在一系列的问题等待我们解决。

一、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脱离实际来谈制度建设,过分进行模仿建设

在有些企业的有些财务管理制度是完全脱离实际,没有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如:在某些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对一些同企业财务关系并不大的资产有着非常详细的阐述与规定,但是对一些同企业财务管理关系紧密的资产类别的管理与规定确是简单,一笔带过。这就可以看出大部分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很好的结合企业的实际,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出现“有形式,无内容”以及“有篇幅,无分量”等弊端。

2.注重制定却轻视执行

很多企业为了能够更好的满足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出了比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但是却在执行过程中与这些制度的规定不一致,不重视对制度执行的严肃性,执行力度不够。这就使得这些制度都是束之高阁,失去了还有的信度与效用、价值,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严肃性、威严性以及公信力都带来了消极影响,造成了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的困难。

3.制度内容主观成分大,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之处

有些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过分以“便利、简单、易行”为理念,因此在制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受到主观的影响较大,这就使得很多财务管理制度过于简单粗糙,甚至存在一些错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存在相悖之处与矛盾之处。

4.口头形式过多

有些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从一开始制定时就没有很全面与科学,这就导致存在很多需要补充的空间,而这种补充多半是通过口头形式进行的,这就容易使得制度缺乏一定的严肃性与效力性。制度在正式实施之前并没有进行完善,这就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最后只能以口头的形式来进行补充。

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1.加强制度的实践性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制定过程,更重要的是将其化为实践,加强其实施力度,通过在实施过程来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科学的论证,并且结合一定的实践情况,按照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与基本情况来不断加强与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而不是简简单单的进行模仿制定出一套制度将其束之高阁的。

2.加强制度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只有具备一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的制度才具备实施的有效性,而实施的有效性又能加强制度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企业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实施。企业自上而下都应该严格贯彻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来违反制度规定,尤其是在关乎资金的使用方面,更是要严格遵守,这样才能够保证制度的严肃性与公信力、权威性,在能够保证它在实施过程中得到很好的贯彻。

3.所有制度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实行

企业任何一项财务管理制度都必须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来进行。只有遵守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才具有生命力与实际意义。凭空捏造或是主观形成的财务管理制度都是经不起实践考验的。

4.重视对企业领导干部的专业素质培养

财务管理层面的领导干部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素质对于财务管理工作的进行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使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更加合理、科学以及高效用。企业领导干部应当通过对财务基础知识的学习,参与财务管理工作的实践来获得成长,不断增长与更新已有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够使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进行,并且能够使企业财务管理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朱广熙.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工业审计与会计.2006(3).

[2]陈作斌.谈谈信息时代企业的财务管理.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0).

[3]谭松坤.浅谈现代企业制度下如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商场现代化.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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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执法工作应把握的根本原则。而消防执法是消防监督工作的中心内容,如何围绕消防执法把握好热情服务的度,对于促进消防执法工作非常重要。笔者经过多年的基层实践认为,在不违背依法监督、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作为一名消防执法人员,加强与被监督对象的协调、沟通,对于加强双方相互理解、树立执法部门良好形象、改善消防执法环境,防止被监督单位人为设置障碍而导致的消防行政处罚执行难等现象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操作中应坚持“四个原则”、注重“三类形式”、树立“五种形象”。

一、热情服务必须建立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应坚持“四个原则”思想不放松

一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以消防法规作为判别是非、检查正误的唯一标准,使监督与被监督双方达成依法治火的共识;二是坚持以理服人的原则,运用广博的知识、通俗的语言、典型的火灾案例将具有强制性的消防法律法规谈清说透,增强被监督者的消防法制观念,引导其换位思考,从而消除心理上的抵情绪;三是要坚持与人为善的原则,克服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讲究谈话过程中的语言技巧,做到深入浅出,将依法治火的道理寓于消防执法之中,使被监督对象在火灾隐患整改上变被动为主动;四是要坚持的原则,在消防监督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表情能热不冷、态度能柔不刚、隐患整改期限能紧不松”的策略,突出问题的根源所在,倾听各方面的不同意见,集思广益,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掌握灵活性,避免给人造成武断专行、刚愎自用的印象。

二、热情服务要促进消防执法,应注重用“三类形式”加强双方的思想沟通

作为一名消防执法人员选择合适的场合和时机,加强与被监督对象的沟通,不仅有助于在加深双方感情的同时宣传法律法规,使火灾隐患单位牢固树立损害在单位、责任在自己的观念,推动火灾隐患的合理解决,取得隐患整改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还有助于消防执法人员查找自身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补救,确保消防执法的公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在思想认识的沟通上,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势。一是采取座谈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对消防执法工作意见较大或存在模糊观念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的会议,阐明消防执法工作的原则、程序和指导思想,分析、研究各单位问题存在的原因和解决的措施,同时鼓励参会人员就消防执法工作各抒己见,对好的建议和意见要积极采纳,并按时向被监督对象反馈情况,以次来进一步增加消防执法的透明度,从而达到纠正部分单位错误、扭曲的消防言论,打消隐患单位依靠“人情关”逃避隐患整改的幻想,引导其从消防法律法规的角度正确对待消防执法工作的目的。二是采取渗透方式。即在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来访人员的接待过程中,要不时机地采取因势利导、循循善诱、有的放矢的细致深入的思想工作取代单纯的就事论事的工作作风,于潜移默化中使被监督单位和人员加深对消防执法工作的认识,增强自觉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三是采取访查方式。对于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决不能仅仅满足于消防法律文书已经下发,更应注意加强与隐患单位联系和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只有这样,隐患单位的整改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整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整改的进度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整改过程存在哪些疑难问题才能及时得到全面掌握,才能缩短火灾隐患整改的进程,避免到期复查后出现隐患仍未整改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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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现状问题;决策依据;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新时期,伴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上升发展,城市的快速发展带动着我国城乡建设的稳步发展。对城乡来说,资源总是有限,没有良好的规划决策就会产生资源的浪费。如果在决策中没有城乡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那么城乡规划就容易产生“负规划”。因此,城市规划应该突破某些精英规则,打破上层决策者决策的框架,尽可能让利益相关方来“把持”城乡的发展方向,做到城乡规划决策最优化的途径。

一、城乡规划的现状及问题

(一)城乡规划现状分析以及问题的思考

在城乡规划决策中,很多问题不可避免,比如市场的压力,任务量大,市场过度的竞争,设计周期的不确定性等;环境的压力,审批把关不按照法律法规,不够严格,“学阀”现象严重,盲目自大,搞“小圈子”固步自封等;权利的压力和汇报方案,建议方案都向权利靠拢,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主要的原因就是规划决策中自身的原因,在城乡规划中,影响规划决策和设计质量最大的主体就是规划设计人员,设计单位。虽然客观的因素很多,设计人员自身的因素一定不能忽视,甚至是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几点:首先,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片面追求眼前利益,无视行政管理规划,职业道德观念薄弱,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抄袭严重,粗制滥造。其次,很多设计单位没有专业的质量管理,没有专门的制度(设计单位由于受市场化影响,质量管理不足,制度保障不健全),决策成果的审核程序不符合规划决策制度。

再次,职业道德的下滑,设计师是高尚的职业,为公共利益对整个城乡的形象负责,责任重大。学习的积累不够,规划决策,规划设计的过程需要灵感,需要创作激情,灵感来源于天赋和积累,能够反映出工作的水平。天赋是先天的,难得可贵,但是积累来源于后天的学习,更加重要,先天不足,后天补充。这些都不是与生俱来的,源于积累,在于借鉴学习。

最后,规划设计中缺乏高端人才,由于发展条件,经济环境的客观原因,规划决策和设计行业人才流失国外,特别是高端人才的流失,导致规划和设计中自我能力成长受到极大的影响,高薪外聘国外精英人员也往往起到挂名而已,起不到人才培养,经验知识传递的效果。

二、城乡规划决策所依据的原则

持续发展性。城乡的规划决策要有高度的可持续发展性,做到低碳、人文、生态、科技、有特色。

科学性。规划编制高水平、高标准、高起点,坚持穷建设、富规划,加大在规划中的投入。决策过程民主化、(阳光行政、依靠专家、依靠群众)、法制化(讲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要经过充足的科学论证,保证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严肃性。城乡规划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所以必须要经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决策,一旦确定,不能随意修改。如果确实需要修改,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法要求履行程序,制止因为领导,专家等越权行为的诞生,保持规划决定的高度严肃性。

创新性。可用适度的超前原则,能够把握住行业的发展趋势,加强学习,紧跟时代潮流,瞄准科技的前沿,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体现规划决策的创新性。

权威性。技术上,树立权威的规划,依靠权威的规划决策,强调规划的权威。水平低的规划成果是经不住时间检验的,所以会反复修改,影响民生,要增大技术含量,引用技术上的专业人才;行政上,严格按照规划的法律法规,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强烈打击滥建私建的行为,违规乱建的现象,加强规划执法监察力度。

三、实施策略

从根本上说,城乡的规划必须要本着实用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原则,经过科学的论证,充分的听取民意。在这样的基础上,城乡的规划建设才会彰显出科学的完美设计,才能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但是过去的一些城市,城乡的规划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都十分低,公众往往在事后被告知已经设计好的城乡规划。在城乡的规划中几乎都是由少数专家说了算,但是因为专家的考虑不全面,甚至有些还是闭门造车,所以在一些公共设施――比如马路标识,公共厕所等关乎老百姓身边切身利益的小事上没有考虑市民的需求,而常常导致城市的规划缺少人性化的关怀。因此城乡规划需要有明确的行政决定,严厉禁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利。

自由裁量权应该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遵守法定程序、城市规划、设计规范、严守“合理性”的原则,逐渐完善规划技术标准法制化。将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相衔接,处罚违法行为。这样可以有效的阻止在决策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制止不按科学的程序越权,进行决策审批的行为。

建立科学的合理的规划决策委员会,可以由专家、学者、居民、公务员以及非公务人员等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实现对城乡规划的科学管理。委员会意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在规划重大问题中,某些地方领导决策的随意性,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城乡的土地利用,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的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职能,这样才能保证城乡协调的运转和合理的发展。充分运用好法律的管理手段,是切实做好城乡规划决策工作的有效保证。这就要求相关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工作,完善城乡规划决策的法律法规,真正的能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犯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效的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的实施。

首先,充分了解城乡的居民需求,切实关照城乡人员实际需要,从城乡整理利益出发,有序,合理的进行城乡资源配置,提高运作效率,确保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建立完善的引导机构与控制规划,确保各项规划与城乡的发展目标一致。

其次,逐渐完善规划决策中的管理体制,在城乡规划决策中,要确立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政府组织,专业人才领衔,公众参与,部门配合,科学决策的城乡土地使用配置以及空间的组合设计。

保障规划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规划决策,综合调控资源配置。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监督。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及时制止乱建设,乱占地、乱变更等违法现象。在规划的决策中要能够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弥补政府在公共决策方面的局限性,提高城乡规划决策,项目决策等的科学性,让城乡规划决策更贴近公众,符合公众利益。

四、结语

城乡规划决策的好坏关系者城乡能否健康,持久的发展,对当代和几代人的生活质量都息息相关,事关重大,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城乡规划决策只是行政决策的一部分,但是依然要不管的研究,积极实践,用于探索,找到最适合我国城乡实际情况,符合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特点的最佳决策途径。

参考文献:

[1]李华山. 低碳环保视角下对城乡规划的几点思考[J]. 现代经济信息.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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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依据,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宣传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突出宣传节能形势和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新技术、新经验,增强单位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宣传重点

1、宣传新的经济形势下国家、省、市、县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节能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宣传和推广节能降耗新知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

3、宣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形势,反映我县公共机构在能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挖掘节能潜力。

4、宣传我县公共机构节能方案执行情况、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先进单位和先进典型等。

三、工作安排

1、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好节约能源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要求,今年要开展好三项教育活动:一是开展资源“国情”教育,增强节约能源的自觉性和严肃性;二是开展节约能源政策教育,增强节约能源的自觉性和严肃性;三是开展节约能源常识教育,基本掌握节约能源的方法和技巧。各单位要将上述三项教育活动纳入职工常规教育,县局每年开展1-2次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使全体工作人员都能够了解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意义,了解本单位“十一五”期间后两年的节能工作目标和任务,了解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公共机构节能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等。

2、营造浓厚氛围,巩固节能活动周活动成果。以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各单位要继续抓好节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通过悬挂醒目条幅、标语,张贴宣传画,办宣传栏和开展能源短缺体现活动等形式,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切实巩固节能宣传周活动成果。

3、适时通报各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年底召开会议,通报各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办法等,交流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表彰奖励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重大节约成果等,推进节能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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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

联合执法行动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各司其责,权责一致的原则。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联合执法行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淮安市水行政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市水利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副组长:(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政委)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方案制定、事项审查、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政监察支队,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重点区域

我市境内流域性、区域性河道及湖泊管理范围。

三、主要内容

1、法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强制执行权、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重大水事案件;

2、有关防汛及饮用水源地的集中整治行动;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取用水行为;

4、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重大违法建设;

5、需要联合执法的其他涉水事项。

四、实施方法

1、联合执法行动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有关水事活动进行检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集会议,商讨联合执法相关事宜,成员单位对管辖范围内认为需要联合执法的事项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实施联合执法。

3、联合执法需要交通、城管、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的,由领导小组商请上述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联合执法。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联合执法行动前,成立联合执法行动工作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执法行动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内容和程序等事项,并适时将实施方案送达参加单位。

(二)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积极宣传水法律法规和联合执法成果,及时曝光水事违法典型案例,大力营造全民遵守水法规、维护水秩序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执法保障。参加联合执法行动的单位应确保执法人员、车辆船艇、机械通信设备等及时到位,服从工作组统一调度和安排。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理。

(四)严肃工作纪律。参加联合执法行动的人员应当严格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执法纪律,执法人员发生违纪问题的,由其派出单位处理。配发水政监察服装的人员应统一着装、佩带标识。

(五)强化信息沟通。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发现水事违法行为,及时总结通报执法行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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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邮件 报检 种类繁多

一、前言

目前,我国与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通邮关系,与15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邮件总包直封关系,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总数达到了56个,国际邮政速递业务可以通达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邮路的畅通使进境邮件业务量迅速增长。邮政渠道作为一个快速方便,且成本较为低廉的特殊入境渠道,正受到越来越多个人和企业的青睐,前景十分广阔。通过邮政渠道入境的邮包快件具有批次多、批量少、体积小、渠道宽、时间紧、世界区域跨度大、名目繁多、来源广泛、敏感物多、疫情复杂、潜在风险高等特殊性。随着国际邮件的增加,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也日益增加。

截止2012年6月底,苏州局邮件办共受理入境报检347批,查验入境邮件175835件,开包查验入境邮件4907件,包括3C实物验证、旧机电产品查验252个批次。累计截获各类疫区动植物产品、植物种苗、生物制品、活体昆虫、废旧电器等违禁物643批,同比增长193%。销毁各类违禁物总计459.61公斤,退运不合格邮寄物45件。为了防止人类和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危害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外来有害生物随着入境邮寄物传入我国,实施及时有效的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监管是当前检验检疫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邮件报检中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入境邮寄物种类的增多,国际邮件中邮寄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废旧物品等各种物品种类也越来越多。需通过检验检疫机构做检疫处理的邮寄物也琳琅满目,邮检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1.贸易方式申报混乱

因为邮寄物的数量较少,金额也相对较小,通过邮件入境的物品中私人物品较多。又由于邮件的快捷方便,很多公司在购买或者交换少量的物品时通常采用邮寄的方式入境。在这些邮寄物中有很多物品是需要经过法定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这类单证的时候经常能遇见这样问题。例如,有企业不愿意或者确实不需在此类买卖活动中进行付汇,他们都选择不需付汇的贸易方式(如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外商投资、退运货物等)面对这种混乱的贸易方式,给检验检疫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2.贸易方式混乱影响计费的准确

由于邮寄物不同于大宗货物,其入境数量较小。在邮件报检中企业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与手续,贸易方式的混乱,直接影响了计费的准确。如有些邮寄物金额超过需法定检疫的费用不多,为了减少报检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疫费用,其申报的贸易方式往往为其他非贸易性货物或者样品。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及收费工作手册》出入境样品、展览品等非贸易性物品按照规定不实施检验和鉴定。而根据《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但企业无法拿出正规书面材料证明此物品准确的用途,因此也无法准确地判定此类物品的应计收费。

3.邮件报检工作可依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年来,邮寄物进境的批次、数量、种类越来越复杂多样化。而邮检上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多。仅《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针对邮件报检业务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只能按照一般的大宗货物入境方式报检。而邮件报检与大宗货物的报检相比有其特殊性。故而完善邮件报检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三、完善和推进邮检工作的建议

随着邮寄物入境报检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与复杂化,完善邮寄物报检手续的程序越来越重要。针对目前遇见的不同问题我认为应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和完善出入境邮寄物相应的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对以贸易方式入境的化妆品、食品、家用电器、玩具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但对从邮寄渠入境的上述商品,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和修改过时、表述不清、有异议等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从而加强对此类商品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强邮寄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守法意识

广泛宣传邮寄物检验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大众遵纪守法意识。只有公民的意识提高了,才能遵纪守法保证邮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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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档案执法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使国家赋予的权力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使档案工作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档案执法要做到以下“三严”:

(一)严格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捡查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随着档案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治档已成为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由于社会档案法治意识还比较薄弱,档案执法人员自身素质还有待提高,档案依法管理差距很大。因此要做到严格执法,一要查全查实。一方面要严格以档案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社会各领域档案工作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加速依法治档进程;另一方而要深入细致检查档案管理、档案保护、档案利用情况,查违反档案法规、档案管理的行为,及时发现问题。二要变行政管理为依法管理。要把执法检查贯穿到日常工作指导中去,增强依法治档工作的自觉性。三要突出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要重点检查,一查到底,查明原因,查清责任,依法处理。

(二)严肃查处。档案行政执法,目的是增强社会档案法治观念,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档案法律意识。严肃查处,就是要做到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教育全体公民自觉守法,才能保证档案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坚持违法必究,严肃查处档案违法案件,是加大档案执法力度的重要环节,是维护《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体现。要做到严肃查处,一要严格遵循程序,既要严密、合法,又要科学、规范。要尊重公民合法权利,掌握有关程序,使档案行政处罚做到公开、公正。二要注重事实依据。档案违法案件的发现是多渠道的,有在档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也有通过举报、控告等渠道发现的,还有的是有关机关移送、上级交办、违法人主动交待等,无论哪种情况,都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要及时立案,调查取证,真正做到违法事实清楚,处罚程度合理。

(三)严明纪律。档案行政执法是维护《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权威、保护国家档案的行为,因此必须提高档案执法人员素质,严明执法纪律,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查处档案违法案件会不可避免地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这就要求加强对档案执法人员的教育,提高执法水平。一方面要公正执法,严格依法办事,有理有据,公正合理;另一方面要廉洁奉公,抵制各方面的干扰,不讲情面,不徇私情,从而建立起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档案执法队伍,确保档案执法顺利开展。

二、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确保档案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严格档案执法的有力保障,也是解决档案执法不力等问题的有效途径。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能够确保《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实行执法责任制,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保障执法主体的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是首要环节。它促使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依法确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并保障其依法行使执法权。

(二)实行执法责任制,有利于强化队伍建设。加大档案执法力度,队伍建设是根本。没有一支敢于且善于执法的队伍是不行的。实行档案执法责任制,能促使档案执法人员增强责任感和压力感,提高素质,认真履行职责。

(三)实行执法责任制,有利于加强对档案执法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档案执法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经常性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大监督制约力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力、执法过当两种倾向,确保档案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正确实施。

三、正确处理档案工作与档案法治建设的关系

众所周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是在档案工作长期实践中逐步确定的。而档案执法正是为了坚持档案工作的这一基本原则,防止和纠正任何组织和个人做出危害档案事业的行为,以巩固有利于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正确处理档案工作与档案法治建设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是处理档案事务的一条行为准则。只有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的职能,才能实行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为维护集中统一管理档案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档案事业的发展。

(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只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才能为挡案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要有效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一要从数量上保证档案齐全完整,二要从质量上维护档案的有机联系和真实性。要想做好这些方面的工作,就必须加强档案法治建设,做到依法治档。只有这样才能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提高公民保护档案的责任心,才能有效地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然而,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在实际工作中绝非一件容易的事。由于部分单位的领导对档案工作不够重视,档案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不少单位都存在文件材料丢失,或分散在科室和个人手中,长期不立卷归档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档案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从而能够及时处理违反《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案件,档案部门处理档案事务有了“尚方宝剑”,从根本上为维护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证。

(三)档案的开发利用,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社会各方面服务,是档案工作的根本宗旨,是实现档案价值、发挥档案作用,把档案转化为资源和财富的根本途径,要全面坚持档案事业为社会服务的方向,还需通过档案法治建设来保障。《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档案工作在社会利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档案工作自开始的“封闭型”、“半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由传统的“经验型”向“科学型”、“法治型”转变,档案工作有了法律保障,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各级综合档案馆(室)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进行了档案的收集、鉴定、移交、整理、编目等一系列基础工作,扩大了利用范围,满足了利用者的需求。档案法治建设体现了档案工作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使档案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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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房地产业涉及面广、关联性强、带动性大,是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和增强国家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对国民经济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现在房地产业繁荣表面的背后,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房地产业发展中的种种问题不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承担着难以推卸的社会责任。如何引导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是我们首先考虑直接关系国际民生的问题。近几年,针对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房地产不断加大宏观经济管理力度,制定出许多政策,受关注程度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高。然而,从我国房地产市场运行的情况来看收效甚本文由收集整理微,究其原因,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根本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和纠正,房价仍然持续上涨得不到有效的抑制,甚至出现政府越管问题越多的现象。由此可见,虽然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前景是好的,但是如果不正视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问题,仍然会对产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阻碍,

一、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机制不完善, 管理流于形式

在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的管理可谓重拳出击,政策短时间里密集推行。但效果不佳,许多政策规定只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执行不到位,甚至不乏失真、变形例子。实施细则的制定颁布远远跟不上实施原则的制定颁布,我国相关经济管理的措施落实大。部分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两级监督管理调控职责范围未划分清晰和明确的定位。导致我国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出台都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合作博弈。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过渡阶段,房地产业高收益与低成本的特点使其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地方财政重要来源,也成为地方政府推高地价,拉高房价的原动力。公权力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极易导致内部交易,权钱交易,导致宏观经济管理操作明显存在失范现象,房地产市场中官商结合的链条若无真正打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国家宏观政策也注定流于形式,难发挥有效作用。加上在房地产市场中最为关键的金融、企业、土地、地方政府等多个环节上在日常运行中各自为政、协调不足、各自决策、决策间相互脱节也导致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流于形式。

(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

在我国,由于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有待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应是一个从最初的开发、建设、交易到后期管理的完整体系,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覆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管理法。我国房地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明显落后于当明我国房地产高速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真空现象越来越多,其次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权威对房地产经济进行管理。缺乏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特点,即使在特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建立。但与此相配套的条例,实施细则不完备造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土地市场上政令不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陷入恶性循环中。

二、解决措施

(一)制定长期发展规划, 指导短期实践

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关键时期。要深刻认识到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对于解决普通民众的居住条件和

提高生活品质的重大作用及其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的独特地位。在把握住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前提下,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的总体思路。在追求短期效应的同时更应确立长期发展目标。以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城乡居民的实际居住需求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以促进和保障我国社会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和谐良性发展。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做充分实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出台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这才是确保房地产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保障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许多问题。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单纯依靠简单的行政命令调控难以有效解决。改革房地产管理体制是解决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不良局面的有效途径。要正确认识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调整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正视市场失灵的存在,但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自身调节功能的基础上, 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适度的干预,最终建立起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合理,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为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社会环境。理顺中央与地方在房地产管理的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确立双方的职责范围,并做好监督工作。特别是地方政府要本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认真把握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精髓,在房地产业的经济管理价值取向上要与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从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调控措施。避免一刀切的做法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财税体制进行索性改革,遏制土地财政,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对于房地产业的依赖。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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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 会计信息质量 问题与对策

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企业领导层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条件。一旦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企业领导层就无法了解企业真实的运营情况,更不可能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决策,最终影响到企业的持续发展。因此,相关从业人员只有科学的分析自身企业在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努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的良好发展。

一、当前企业会计信息存在的质量问题

近年来,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越来越现状,会计信息失真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经分析,笔者认为当前企业会计信息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制度不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企业与政府应尽快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会计制度。然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中的部分定义具有不确定性,再加上会计准则本身的严肃性,一经制定后,往往在短期内不会随意的变更,而现实发展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开始渐渐的超出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很多会计业务没有与之相符合的会计标准,很大程度上虚弱了会计制度的作用,导致部分会计工作不能依据一个规范的流程来进行,最终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虽然我国近年来已经修订了《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部分经营者法制观念薄弱,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不契合,对违规犯纪者惩罚措施不严格等原因,导致很多会计法规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落实,使得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真空,助长了不法分子的不规范行为,使会计信息渐渐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很多问题都只是稍作惩戒或罚款了事,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企业会计管理机制不健全

大多数企业的快捷人员都是企业的正式职工,他们的薪资待遇等都要依赖所属单位,受到单位领导的严格控制,使得会计人员在工作室很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虽然新的会计制度对企业负责人有了系的责任规定,然而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治,在工作中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往往在企业中“混不好”,受到排挤甚至打击报复,还有很多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所得是跟企业效益挂钩的,因而心甘情愿的做假账,上述种种原因也都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此外,会计工作是一门技术性、原则性都很强的工作,工作人员必须在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基础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而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专业水平都较差,文化水平也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更是不足,在技术上和心理上都没有与工作相适合的水平,严重导致了跨级信息的失真。

(三)经营者对利益的追逐

当前,很多企业的管理者为了追求企业利益,罔顾法律法规,有的企业为了完成盈利指标,为企业、个人争取荣誉称号,要求会计工作人员虚报利润,虚报产值,还有的企业管理人员生活堕落,公款吃喝,要求会计人员为其建立私人“金库”,还有的企业为了获取银行贷款,粉饰其财务状况,还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税务,甚至要求会计做两套甚至多套账目,掩饰企业财务问题。以上种种现象都导致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

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一)优化会计控制环境

首先,国家应完善与会计信息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会计信息管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加强网络技术在会计管理中的应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同时,企业也应为会计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创造良好的环境,重视企业会计控制,使企业文化与经营理念深入人心,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企业应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是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人事制度、监督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定期进行财务检查。此外,国家还应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完美结合,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二)完善会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的同时,还应建立相关的内部稽查与财务检查制度。首先,应严格依据企业会计核算的程序来开展工作,健全企业各项资产与财务的审批制度,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嗲宁良好的基础。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第三,应充分发挥社会相关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监察体系,推行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制度,未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明确其法律责任,促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与职业素质。

(三)加强企业会计工作队伍建设

首先,应提高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思想与法制观念,要求会计人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原则,杜绝。其次,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近几年来,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增值税、无形资产等新的核算内容,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一定的工作难度,因此,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教育,提高其从业素质,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途径。

三、总结

总而言之,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是企业掌握自身运行情况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长期持续发展下去,就必须重视会计信息质量,相关人员只有客观的分析会计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正视其危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才能将会计信息用于企业的决策,是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大的优势,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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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龚梅芽工作单位: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

导致上述问题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时会计、审计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影响审计判断结果。(三)审计项目(对象)的复杂程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审计项目(对象)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而一般来说,审计项目(对象)的复杂程度越高,其不确定因素会越多,其不确定程度会越大,需要审计人员的判断能力就越强。(四)审计环境的优劣。任何审计判断都不能脱离特定的环境,都是在特定的环境背景下作出的。因此,审计环境的不同也会影响审计判断的准确性。一方面,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的品质能力及与审计人员的合作态度等外部环境因素,将影响审计人员的判断结果;另一方面,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等内部环境因素,将影响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从而影响审计判断的质量。

现代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范围的广泛性,使审计人员作出完全正确的审计结论变得几乎不可能,审计风险在所难免。面对客观存在的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提高审计判断质量,尽可能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那么,如何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质量呢?强化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素质。1.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由于审计工作具有很强的知识性、综合性、技术性,所以,一名合格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多学科的专业知识,通过后续培训,要让审计人员较全面地掌握审计、会计、管理、税收、计算机及相关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与单位的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知识,并及时进行更新。只有这样才能合理保证审计判断的质量。在银广夏事件中,就是由于审计人员缺乏外贸方面的知识,对客户提供的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报关单给予了信任,从而没有能够发现其出口销量的虚假性。2.强化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公正)。独立、客观、正直(公正)的原则是审计人员在进行职业判断过程中始终应该把握和遵循的,是审计判断中动机的要害和精髓。因此,只有让审计人员牢固树立独立、客观、正直(公正)的职业品质,才能使审计判断保持超然的独立,既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的意见所左右,按法律法规及职业要求进行,从而合理保证判断结果的准确性。3.注重审计实践经验的积累。审计判断水平的高低与实践经验的多寡密切相关。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积累丰富的经验,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审计环境,才能灵活自如地运用技术知识进行判断,发现、分析和解决不同复杂程度的问题。实践经验的积累一方面要靠审计人员自身在执业过程中不断进行总结;也可采取参加经验交流会、参观考察及学习典型的审计案例等方式来实现。完善现行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要加快立法步伐。一方面要及时废除、修订一些陈旧过时的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加快会计、审计具体准则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的制定,确保审计判断有法可依和判断结果的合理合法。二是要切实维护会计、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统一性。要维护《立法法》的权威性,避免重复立法、交叉立法,确保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的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提高审计判断的一致性。三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要尽量克服或减少法规本身的不确定性,对某些定义和释义要有精确的解释和分析,增强其可操作性,缩小审计判断的偏差,提高审计判断的准确性。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审计程序是使审计工作能够按照科学合理的轨迹有序运行的保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要充分了解被审单位的内部环境,包括规模大小、单位领导对内部审计的态度、内部控制的质量、人员素质等,要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周密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采用科学的审计方法和先进的审计手段,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提高审计判断的质量。采用先进的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现代审计方法和审计手段是提高审计判断质量的有效途径,如采用风险导向审计、计算机审计等先进审计方法和手段,能弥补审计人员智力的不足,克服认知能力的局限性,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审计判断的客观性和一致性。实行集体判断,加强审计督导。个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而“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因此,在审计过程中,为提高审计判断的准确性,应尽可能实行审计小组集体判断,必要时,还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同时,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第六条规定:“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直接进行督导。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因此,各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审计督导制度,强化审计督导,有效减少审计判断的偏差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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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出尔反尔,朝令夕改

一名不愿具名的交通管理专家表示赞赏公安部的这一决定。他说,这并不是出尔反尔,而是相当于给了这条规定一个“缓冲期”,暂不处罚,并不意味着今后也不处罚,而是考虑到民众的呼声后,公安部及时对规定做出调整,并做出了有利于交通参与者的决定。

针对“闯黄灯扣分”规定,北大教授吴必虎曾向公安部申请信息公开,并在微博上公开表示反对这条规定。在获知公安部暂缓处罚闯黄灯后,吴必虎表示“公安部能从善如流,很欣慰”。对于网友认为的“朝令夕改”,吴必虎表示,暂缓执行的时间还未确定,但交管部门肯定要征求行人、驾驶人等交通参与者足够的意见,结合有关国家的经验,把实施细则制定得更加科学和人性化,使其符合世界的潮流。

吴必虎表示,即使要制定处罚闯黄灯的规定,也需要“人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国务院对实施条例进行修改,公安部门作为一个执行部门执行,而不应该由公安部制定这样的规定。

顺应民意?道路通民心通

李承鹏:公安部决定对闯黄灯者暂不处罚,以教育为主。这首先得归功于微博和民众的言论批评。其次,公安部这次做法顺应了民意。我一向不善于表扬公权力,就说:顺民意者,不仅得天下,而且得道路。道路通,人心通,天下通。

胡锡进:公安部交管局宣布违反黄灯信号暂不扣分,以教育为主。这是政府根据舆论要求做出的重要调整。如今是互动的社会,民主在成长。中国交规要前进,也要磨合,社会文明是大家共建的过程。

独坐看云起:公安部决定对闯黄灯者暂不处罚,不得不说,这是公权力向民意做出的一次妥协!是对民意的一种尊重!一定意义上,也真正体现出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由此我相信,中国正走向通往和谐社会的路上,任重而道远!

民意虽得到了尊重,法律严肃性遭冲击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金澎律师表示,从公安部的这份通知来看,是重视和尊重民意的一种行为,也同时说明已意识到对处罚规定所做的调研不够。

在制定处罚规则时,肯定“闯黄灯”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这和上位法一致,但究竟如何罚分,是罚6分,还是3分或者2分,或者其他处罚形式,对此没有足够调研。另外,公安部表示暂不处罚,并不意味着以后也不处罚,应该会在调研清楚后、技术或者处罚规定成熟后,进行处罚。

张金澎还表示,在此次事件中,制定处罚规定时有欠缺,没有充分考虑,未顾及全局,导致整个事件对法律的公信力、权威性、严肃性是有冲击的。作为法律而言,一旦制定,就要令行禁止。

朝令夕改,削弱法律效力

百科大智慧:闯黄灯是不是该重罚本身可以讨论和修订,但公安部的原规定是对法制建设有利的,若如此执法,朝令夕改,很容易给民众“法不责众”的错觉。民意的顺应和调查应该在立法前完善,而不应该事后慌张退却,否则将是法制社会的悲哀和民族的灾难。

人民网:公安部今日紧急暂停实行不足6日的闯黄灯处罚规定,这一脚“刹车”让此前为新规叫好的专家媒体集体“追尾”。倾听本是好事,但广泛征集民意应在法规出台之前。如此朝令夕改,让民众无所适从。而只关注反对声音,忽视赞成声音,不理智、不严肃、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