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3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规矩意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法律移植界定
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二、法律移植必要性
首先,各国社会发展具有不平衡性决定法律移植必要性。法律移植有利于比较落后的国家促进社会的发展。其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了法律移植必要性。市场经济打破地域限制的要求需要借鉴和引进别国的法律来完成。最后,法制现代化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非法证据是指以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的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司法机关不得采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规则起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提及违反宪法所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然而美国仍遵循即使证据是依据不合法的手段取得,也不妨碍证据的证明力。191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 v.V.S一案中,将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搜索、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正式宣言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对Mapp v.Ohio一案的裁定中,明确该规则在各州法院普遍适用,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一案的判决,标志着该规则在美国完全确立。
二、排除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意味着只要不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都必须排除,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是绝对排除,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是相对排除。
第一,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该规则已被大多数国家写入立法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国外立法规定,凡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等方法所取得的言词证据都必须予以排除,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同意使用上述的方法。对于无故拒绝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之后,所取得的供述,及经过不正当的长期关押或拘禁后的供述也必须排除。相对于国外的立法,我国对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规定的过窄,仅限于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第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一是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侵犯被告人宪法权利所取得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违反一般程序规则所取得的非法证据,则不必排除。二是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由于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并不是由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所决定的。即使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也不排除。三是通过合法手段,侦查机关以获取相同证据,则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必排除。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一、制度确立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1996年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56条第1款、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都明确规定了:“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0年《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规定》,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标志着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正式确立。
二、立法缺陷及完善
第一,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针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取得的言词证据,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规定的比较原则,笔者认为一些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如在犯罪中,诱惑侦查所用的行为;超期羁押或剥夺律师会见、阅卷、调查等权利而获得的证据,我国也应该纳入排除范围之内。
第二,对于被告人提出所供述的是非法取得,法院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而侦查人员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法律没有规定。只有倡导性的规定,而没有制裁条款的保障,该条款只能是“空白条款”,司法实践中无任何价值。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该对侦查人员不出庭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使被告人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关键词】生理;心理;体育教学;促进发展
为提高体育教学的科学性,认真研究了中小学生身心特点及发展规律,力求使教学目的任务、内容更加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要求。本文就有关体育教学的生理学、心理学内容作如下浅析。
1.学校体育教学对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作用
1.1 培养学生良好的生理机能,优秀的心理品质,发展学生个性和能力,是学生身心协调,完善的发展,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必须密切配合。重视体育教学对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作用。
1.2 把学校体育教学作为充分发展个性陶冶情操,促进学生生理心理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1.3 加强对学生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的研究,强调编订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教案必须适应学生的生理年龄和心理需求符合生理学原则、心理学原则和社会学原则。
2.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特征
2.1 小学阶段儿童注意力较分散,无意注意占优势,对直观事物感兴趣,意识活动自觉性和持久性较差,以形象思维为主,想象具有模仿和再现的特点,兴趣较为广泛,只对活动本身感兴趣,不注重活动效果。信赖教师,教师表扬比得到同伴赞扬更重要,随年级提高,注意力逐渐加强,对体育项目的兴趣产生分化,男生喜欢竞争运动,女生喜欢轻快优美的运动,开始注意自己与同伴,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自己在集体内部的地位。根据这一阶段学生生理心理特点,体育教学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教学中以游戏为主,有情节,激发学生兴趣,发展想象力和模仿能力,内容以多样化,适应其兴趣广泛性。
② 技术要求不能过高过细,以培养基本活动能力为主。
③ 重视规则作用,发展自制能力,感受同伴交往中接受或拒绝的体验。
初中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处在半幼稚、半成熟阶段,心理活动动荡不稳,充满内心矛盾,学生的观察,注意品质级抽象思维能力有较大发展,意志品质中既有自制一面,又容易将勇敢和鲁莽混淆,对集体活动的兴趣上,男生倾向发展速度力量,女生对舞蹈、韵律操更感兴趣,热爱集体运动,希望得到同伴承认,异性之间产生好感。在体育教学只能够以考虑以下几点。
① 增加集体活动内容。安排男女生共同活动内容,促进学生正确处理人际关系能力,教学内容有竞争性、技术性和量化标准。
② 男生安排发展力量速度练习内容,女生安排韵律操健美操等内容。
关键词:认知规律;数据结构;实践教学;考核方式
数据结构是计算机专业最核心的专业基础课之一,主要描述的是典型数学模型及其操作在计算机中的表示和实现,实践性和理论都很强。数据结构的实践能力对于学生升学、就业均有重大的影响。数据结构的教学目标包含2方面的内容:理论上使学生能对给定的实际问题,建立准确的问题模型,选择合理的数据结构及其运算集,并设计有效的求解算法;实践上使学生能够运用所熟悉的编程语言,对设计好的解决问题的算法进行高效编程,并熟悉软件设计的基本流程。
根据学生们的反映,理论教学基本上可以比较好地掌握,但一旦进行编程实践,还广泛地存在如下的问题:①有茫然不知所措的感觉,不知如何编写程序,很难将书本理论转化为可以运行的程序;②实验题目没有与实际问题相结合,致使学生对实验缺乏兴趣;③题目缺乏层次,对所有学生实行“一刀切”;④实验题目老套,缺少变化;⑤实验报告不规范,缺少对科技论文写作的必要训练。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在以往数据结构教学实践过程中,对学生的认知规律没有很深刻的认识,教学过程、教学内容不太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针对数据结构教学实践过程进行了分析,并按照学生认知规律,进行改革和探索,取得了比较好的教学效果。
1、在理论教学中把“理论到实践”改为“实践到理论”
在我们选用的严蔚敏老师所编写数据结构教材中,比较注重理论的抽象性、通用性,很少具有完整的、具体的、能够在计算机上运行的程序。学生刚刚学习了C语言、Java语言,很难理解为何需要“抽象数据类型”,为何用“伪代码”,而不用某种具体语言;也很难理解为什么在定义“抽象数据类型的基本操作”时,不写具体的实现代码。
为了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在理论教学中,我们采用“从程序实例到理论”的教学方法;先给同学分析功能完全一样,分别用C语言、Java语言编写的2个程序实例;然后,再分析其共同特点,把“相同功能的函数”抽象为“抽象数据类型中的基本操作”。再比如,讲解为何数据类型用“ElemType类型”而不用int、float、double类型时,先举出功能完全一样,仅仅变量数据类型不一样的3个程序实例;然后,再分析其共同特点,就很容易让学生们理解为何要把“int、float、double”替换为“ElemType”了。
在第一次理论教学过程中,采用了“理论到实践”的教学方法,我们发现教学效果不够理想;为了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我们分析了学生的认知规律,在后来的理论教学过程中,采用了更加符合学生认知规律的“实践到理论”的教学方法后,发现学生的动手能力、“把伪代码转化为真实程序”的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2、分层实践教学
为了让实验教学方法更加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对实验题目难度、新颖性、解决实际问题的不同要求,提升学生对实践教学的兴趣;我们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制定了“分层实践教学”的方法。将实践内容分为4个层次,如图1所示。
2.1 基础性实验
基础性实验是围绕数据结构基础知识内容的实验项目。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本数据结构的特点和基本概念,同时掌握基本算法及应用。
基础性实验的题目一般难度很低,基本上属于课本上所讲算法的实现,几乎与课堂教学完全一致,并且给学生分别提供用Java、c语言所写的2个参考示例程序,让学生在其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修改。这样,当面对“从抽象理论到具体程序”时,就可以解决学生完全不知如何下手的问题。
基础性实验要求所有学生必须独立完成。
2.2 设计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延伸基础实验内容、增加不同难度,形成难度分级的实验项目。学生自行设计数据结构和算法,增强学生对数据结构和算法的理解,提高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程序设计能力。
设计性实验的题目由老师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步骤和思路,不提供参考代码,让学生自己独立完成所有代码的编写;并且提供多个难度不同的题目,让学生们根据兴趣自由选择其中的一个,这样就大大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设计性实验要求每个学生都应选择一个难度适合自己的题目莱独立完成,现实中,可能会有极少数的学生(5%~10%)难以完成该级别的实验。
2.3 综合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是针对数据结构中涉及的多个重点、难点内容设置难度分级的实验项目。主要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综合性实验的题目一般是使用数据结构的知识,解决一个难度较大的现实问题;该问题应能够充分吸引学生或者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由于问题难度较大,我们不要求所有学生参与,他们可以根据兴趣来决定是否参与,往往有50%左右的学生会选择参与该实验项目。
2.4 创新性实验
创新性实验的题目主要来源于老师的科研成果和在研项目内容,老师以前也可能没有完成,10%~20%左右的优秀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依据数据结构知识,创造性地解决或部分解决一个当前科学问题。这些学生的能力、自信心、学习兴趣将会在创新性实验的过程中得到极大的提高。
2.5 分层实践教学内容示例
表1所示为我们针对队列的分层实践教学的具体方案,其中,基础性实验、设计性实验要求学生在课堂内完成,综合性实验、创新性实验让学生在课外实践中完成。
3、实践教学过程与考核方式
3.1 实践教学过程
为了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我们将实践教学过程分为以下5个步骤。
①理论准备。实验开始前,老师带领学生复习相关的理论知识。
②下达实验任务。老师将划分为4个层次的实验任务书发给学生。
③课内实验。先让学生按规定完成必做的基础性实验;然后让学生们选择一个设计性题目,在实验课内完成,老师随时指导学生、解答学生们的各类问题;最后,老师针对实验完成情况进行讲解点评。
④课外实践。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报名,选择综合性实验、创新性实验题目;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期间,老师应多与学生们交流,以随时解决学生们所碰到的问题。
⑤结果考核。根据学生们的完成情况,给出评价结果;分为过程考核、结果考核两部分组成,侧重对学生学习态度的评价。
3.2 考核方式
结合学生的心理要求,可以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具体有以下4种。
①实验报告。这种考核方式主要是针对每个学生必须完成的基础性实验。
②对比评测。这种考核方式主要是针对设计性实验,引导学生们将自己的程序与其他同学们的进行比较,找出差异,经过分析后进行改进。
③分组答辩。主要是针对综合性实验而进行的,3~4个学生为一组,选做一个综合性实验题目,最后老师采用答辩的方式来督促学生进行实验。
④科技小论文。这主要是针对创新性实验而进行的,在老师的指导下,参与解决老师科研项目中的一个科学问题;并依据实验过程和结果,写出相关的科研小论文。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音像市场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准确、有力地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整顿音像市场秩序。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制定了《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所辖区域内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和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并依照《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执法。
关于打击音像制品中违法经营活动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准确、有力地打击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整顿音像市场秩序,现对在查处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时,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依据《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20盒(张)以下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20-100盒(张),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次违法经营者,吊销其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违法音像制品100盒(张)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再次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除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外,责令停止放映;连续两次以上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吊销《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的内容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取缔,给予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音像市场的监督管理,在二年内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除吊销许可证外)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在年审换证时不予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关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颁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此条规定明确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那么,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言,在该解释施行后,是参照适用条例的规定,还是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践中又产生了新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定继续适用,即构成医疗事故起诉到法院的,赔偿问题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具体处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时可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只是规定了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下发时,人损司法解释尚未实施,现人损司法解释实施后,应当按照人损司法解释确定医疗单位所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而不应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定,即不论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都应按人损司法解释确定医疗单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否则有可能出现同样的损害后果而所获得的赔偿却大相径庭的现象,这对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
之所以出现上述争议,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或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得力不从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应是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而现实是对医患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在实现干预,造成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适用法律的尴尬。而《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又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最高院人损司法解释施行后,对于《民法通则》的有关赔偿规定进行了足够的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该解释在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赔偿数额上充分体现了对于受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纵观世界各国医疗事故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民事赔偿问题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则都是“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因其过失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从而使受害人恢复到如损害未曾发生的状态”。这不仅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更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人损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我们不难发现,《条例》在赔偿的适用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1)《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但如何根据事故等级确定赔偿数额在条例中无具体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更是在实践中成为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争议焦点所在。现在的审判实践已经表明,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医学会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其结论为医疗事故的数目极为有限,在个别地区几乎为零。试想如果我们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定,按《条例》执行的话,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此为由驳回患者一方的诉讼请求的话,显然是不现实的,通常我们又以“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但仍然要承担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为由判令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们在此适用了双重的标准,即一方面,我们既强调适用《条例》,另一方面,又不按《条例》的规定执行,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2)对于患者死亡的,《条例》只规定了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以事故发生地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的最长年限为6年,无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而人损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我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此项就涉及到患者一方的重大利益;
(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条例》只规定了造成残疾和死亡两种情况下方支付该笔费用,对于未造成残疾和死亡的一般医疗损害行为而又确给患者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是否需要给予精神抚慰和抚慰的数额则没有具体规定。人损司法解释则在第18条专门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明确规定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并非以死亡或残疾为条件。对于构成医疗事故而未有残疾或死亡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规定,应当执行《条例》的规定,如患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则很难获得保护,尽管患者一方可能存在一定的精神痛苦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与此相对应,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未有残疾或死亡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只考虑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则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样就出现了:同样的医疗损害结果,因患者方是主张医疗事故赔偿还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而导致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例如,原告黎某与被告某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在为原告分娩过程中造成原告大出血,被告医生为原告用纱布止血时将一块纱布遗留在原告的体内,造成原告数年来苦不堪言,后经手术取出。该案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确属医疗事故无疑,如原告起诉医疗事故赔偿,因原告无残疾也未死亡,则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成立,如其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则有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能,此案中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精神痛苦是显而易见的。
(4)对于结案后确实需要治疗的,《条例》规定是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而什么是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费用之外的合理支出能否得到赔偿等问题无法在条例中找到答案,这样的规定无疑有损于患者一方的利益;而人损司法解释这方面的规定要更科学、更合理、更人性化,在人损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了后续治疗费的赔偿问题,在第32条规定了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赔偿权利人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对于医疗损害后续治疗的费用,国外大都规定应当以“在医疗上和社会普通观念上都具有必要性和适当性”为依据加以判断,也就是说,医疗损害后续治疗费用只是要在医疗上和社会普通观念上属于必要且适当的,就应当给予赔偿。
从《条例》的性质和目的上来看,《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侧重医疗行政管理关系,对于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制定《条例》的目的在于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明确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对行政责任的界定。当《民法通则》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时参照其适用无可厚非,也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宜之计,当人损司法解释出台后,应当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对于普通患者来说,医疗单位的医疗过错或差错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非是患者关心的问题,他们所关心的和需要解决的是与医疗单位之间的民事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问题。
所以说,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条例》并不能充分地保护患者一方的利益,医疗机构可以借口《条例》无规定拒绝患者的赔偿要求,法官也因《条例》无规定而不敢下判。制定和实施《条例》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如果说,构成医疗事故反而比不构成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更少的话,我不敢说这会给我们的医疗机构传达怎样的信息?
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是,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论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应按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医疗单位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及赔偿数额的多少,除非赔偿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按《条例》规定接受裁判。前已述及,在民事诉讼中填平受害人的损失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按《条例》规定不能使受害人得到足额赔偿的情况下,我们为什么不能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诚信、公平的原则规定作为补充呢?
一、企业员工遵纪守法有利于保证自身健康成长
法纪是成就的护栏。每一名职场成功人士在自己内心深处都有法纪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严于律己成就了他们的事业,实现了自身的价值。不管在什么地方,都要在规矩下做事情,这样才能做好做成事。
1、无规矩不成方圆
在职场中,责任和法纪无处不在,我们只有维护好法纪,行使好自己的职责,才能有一番成就。时时处处要负起责任,要遵纪守法,哪怕工作再不起眼,职业再普通,这种法纪和责任都自始至终贯穿着工作的全过程。企业员工对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熟悉明确,并能够不计个人小利按照规矩完成各项任务,国家大局利益就能得到实现。我们企业就是要培训合格的员工,保证企业沿着中央党委所指引的道路前进。这才是企业制定规矩的目的所在,也是企业领导管理的高明所在。
2、守规矩成为员工前途的指挥棒
员工必须去适应公司的环境与规矩,而不是公司为员工改变自己的环境和规矩。一个高效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在这样的企业里循规蹈矩服从权威是深入人心的。服从上级指令遵守业内法纪,是普通的基层员工迈向成功的第一步。绝大多数管理人员都是从基层干起,从普通员工做起的。只有先懂得遵从法纪,才有可能向更高层次迈进。企业是一个规制与遵从的系统,企业员工只有首先做一名出色的遵从者才会成为一名优秀的指挥者、管理者。
3、遵纪守法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价值
“谦受益,满招损”,一个人越是感叹自己怀才不遇,越是容易阻断展现自己才能的机会,这样的员工不是能力不强,而是眼高手低,其实他们还不如那些才能不如自己,但肯于循规蹈矩服从领导命令的人。对于员工来说,要在法纪的约束下,让自己的个性灵活地融入到公司的法纪中,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自觉完成任务,最大限度的发挥人生价值。一个人要想在职场上能够获得发展、获得成功,永远立于不败之的地位,唯有遵守法纪,在一点一滴中恪守行为准则。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可能充分展露个人的灵感和创造力。老板永远喜欢听话、遵守法纪、干事有头脑的人。
二、员工遵纪守法有助于保障企业持续发展
每一名员工如果都能做到遵纪守法,企业就会在依法合规的轨迹上运行,就一定能承担起社会赋予的责任,这样的企业也就会做大做强。
1、遵纪守法增强企业战斗力
一个企业想要正常进行生产运营,需要靠严明的法纪、严厉的执法来保证。企业中竞争是残酷的,只有严格的法纪才能使员工更好地适应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因此,对企业中的每一名员工来说,遵纪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企业如果缺乏法纪就难以产生强大的生产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个团队、一个企业要想成为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集体,企业的每名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纪,谁也不能凌驾于法纪之上。
2、违法乱纪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主动遵纪守法就是主动承担其责任。员工如果能做到遵纪守法,就一定能承担起社会赋予的责任,有这样员工的企业也就会做大做强;如果企业员工缺乏遵纪守法意识,片面追求眼前效益,必将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企业员工遵纪守法也就是为企业负起自己的责任,这样也会给自己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如果一名员工能够忠于自己的公司,对工作高度负责,并且具备强烈的法纪意识,那么他就很可能成为成功人士,也可以成为公司里炙手可热的关键人物。知规矩守法纪的员工会赢得周围人的信赖并将会被委以重任。
3、遵纪守法护企业生命之树常青
违反内业规则,不遵守国家法规,企业终将走向消亡。三鹿作为一个失败的中国企业,告诫着我们,质量是品质的保证,只有良好的质量才能够在人们心中留下企业的美好形象,给企业带来利益。具有三百多年历史的北京同仁堂,就以“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的自律意识得到了国内外赞誉,并注重遵守法纪与产品的品质传承创新确保了同仁堂金字招牌的长盛不衰。遵纪守法即能让企业按照既定的制度自转,又能保证企业在法治社会的轨道上良性公转,是打造百年老店的长寿秘笈之一。
三、员工遵纪守法有益于保持社会和谐安宁
奉献社会是企业员工更高一层的职业追求的体现,然而要奉献社会首先就要遵守社会的规章与法则。从工作的方方面面,到生活的细枝末节,法纪的触角已经延伸到了所有领域。
1、遵纪守法实现社会法治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具有很强的法制意识,有必备的法律知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认真执行各项法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法律的权威不仅仅建立在执法者的严明执法上,更体现在所有人对法律的尊重上。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使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人人都能象苏格拉底那样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就真正建立起来了。
2、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
在21世纪,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作为社会人,尤其是作为国有大型企业的员工,要善于自我约束懂得依法维权,还应该在社会公共秩序受到破坏、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坚决地与之进行斗争。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这个道德要求具有特殊重要现实意义,有些地区对见义勇为的人给予奖赏并且用法律的形式把它规定下来了。
3、遵纪守法控制社会纠纷与争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新号角,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党和国家的治理方式将发生新的重大变革。这是党心军心民心所向,是时代的呼唤,是全社会的共同期盼。
建设法治国家,涵盖国家、政府、社会等层面。而广大人民群众,则是法治建设的主体。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为此,全会明确要求: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一句话,要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
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史,不乏有识之士呼唤法治建设,但总体上人治重于法治,人们法治意识淡薄,这种状况极大地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必须根本改变。我们要清醒地认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广泛的民主不行,没有健全的法治也是不行的。一位学者说过: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文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就是治国理政的大规矩。现在大家都期望国家发展、社会有序、个人安全、公平正义,殊不知要做到这些,法治是“不二法门”。当今时代,大至国家、社会,小至家庭、个人,法治则像空气和水一样,是无时无刻不可离开的东西。一个人从出生、成长、上学、就业、养老、生存等等,无不靠法治保驾护航。
每个人都要学法识法守法。现在我国法律体系已相当完备。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那么再多再好的法律也没有用。所以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各级领导都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养成谋划决策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推动建设循法的工作思路和领导方式。每个公民也要自觉识法守法,用法律规范行为,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依照法律程序表达诉求,用法律指导工作生活。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坚决护法的浓厚氛围。
要增强依法治国的信心。建设法治国家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既慢不得,又急不得。要让法治成为每个人的坚定信仰、基本素质和自觉行动,绝非一日之功。现在我们国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是不少领导干部带头违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等,影响极坏,使很多人对依法治国失去信心。但毕竟坚冰已经打破,航道已经开通。四中全会对解决上述问题已有明确措施,并已上升到靠法律解决的层面,不仅强调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规定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我们坚信,随着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领导法治定力的确立,社会法治环境的形成,个人法治自觉的养成,一个法治国家的春天必将到来!
【关键词】法治政府 规矩意识 协同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从社会系统学的视界考察,法治政府是政治生态系统,是关系系统,是有意识的行动系统,是具有理想信念的目的系统。它的法律规范旨趣也不能等同于普通社会行为系统简单的“不违法”,抑或简单的守法要求,而应该具备特有的德性、规范性、创造性以及协同性相统一的四位一体的政治品格。
规矩意识:权力德性的内生参量
规矩意识是权力德性塑造与形成的内生参量。首先,基于法律规范对德性与习惯之不能,权力德性主要依靠主体规矩意识的养成。“法律所追求的不是道德上的‘最好’,而是道德上的‘不坏’――对利益的定纷止争,禁止侵害个体合法利益,它的功能主要不在扬善,而在于除恶、禁恶……从制度而言,法律对非人与不爱也无可奈何。”从组织行为学角度看,政府系统的行为是相对宏观的组织行为,权力者个体的行为是相对微观的组织行为。就习惯而言,它同样是行为德性的外在表现,由于人作为权力行为主体,“并非如同一台精密高效的计算机那样,依据最优的算计而进行决策;相反,他们在多数情况下是依赖行为习惯而进行互动交易的。习惯作为一种重复和行为的复制,可以免去或降低人们在类似情形中重复进行的信息搜寻和交易成本”。故而,良好的习惯是行为德性的有益成分。
其次,基于法律的有限性事实,权力德性主要依靠主体规矩意识的养成。法律不是规范政府权力的唯一途径。一方面,法律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如在思想、信仰以及大量私人生活等方面往往无能为力;另一方面,法律调整只是关系调整方式之一,并且效果也并不总能达到预期,也并不能长久管用。不仅如此,道德是调整行为关系的总和,也是法律的原始基础,法律无法穷尽道德范畴,法治必须与德治同行。从权力的来源分析,权力并不完全由法律授予。由于一些并非由法律授予的权力客观存在,与此相应的非法定的权力行为主要依赖于主体规矩意识的导向,从而内聚形成权力德性。
最后,基于法律的制度理性,权力德性主要依靠主体规矩意识的养成。法律是用于支配特定行为模式和相互关系的,它对政府的行为要求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从而对能动的权力赋予理性。制度经济学认为“契约人”表现为有限理性,不过,“契约人”是以机会主义假设为前提的,意味着行为人是自利的、损人利己的,如果我们将权力主体定义为“契约人”,则与我们权力为民的基本性质不相符。纯粹的“制度性控制”是机械控制论,有悖于权力主体的意识特征和能动创造性。在法治政府的权力关系中,必须牢固树立指导权力行为的规矩意识,从而建构起法律与权力彼此信任的可能。
行为规范:权力秩序的基本要求
规范权力行为是由法治政府的系统特性所决定的。权力组织系统行动者的行为是非线性的,具有内在的随机性,即混沌性。权力系统是复杂的关系系统,权力行为规范的困难和复杂性,从逻辑上源于个人和集体行动者的自由和混沌性。换言之,“契约人”的自利性和权力行为的自由余地以及混沌性和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这就决定了权力需要由制度加以规范。基于权力系统普遍和内在的混沌性,在其表面的秩序下隐藏着巨大的无序,只有按照既定的规则进行选择,权力行为才会形成有规律的权力秩序。尽管法律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每个成员都会服从,但至少法律可以减少权力系统中行动者的不确定性,用系统语言表达就是减少权力系统的熵,即降低权力行动者“自私得以实现的程度”。不过,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必然要面临具体权力行为的不确定性难题。面对这一难题,法律不能仅从行动者本人作为起点着手进行行为规制,还要从权力组织系统角度,建构整体的行为规范框架。
规范权力行为是权力系统自我维持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人们通常对为什么要规范权力并不含糊,其核心理由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基于“权力源于权利的部分让渡”“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源于权利”“权力服从并服务于权利”“权力是保障权利的手段”等基本共识,权力必须受制于权利。其二,尽管权力本身并无好坏之分,但基于权力扩张、异化和失序之潜在危险,人们担忧其“恶性”复燃,必须通过对权力的制约达到自我保护之目的;其三,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随着公民社会的崛起,规范权力是发展民主政治的需要。这些理由固然正当,但总体上局限于控权思维,将权力置于被动受控地位,尚不够充分。
事实上,任何社会系统的维持和发展,都不是由外因决定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内生动力。对于权力系统而言,其维持和发展同样具有内生需要,包括自我控制和调节,或称为权力系统内部的“自为控制”。这种“自为控制”即是自我规范,它关系到权力系统自身的兴衰。有学者研究认为,导致权力系统衰退的原因主要源于权力本身:一是权力系统自身目标与掌权者个人角色意识的蜕变,二是权力系统规模的膨胀(这被称为帕金森定律),三是过度专业化、复杂化,四是权力自我扩张本能,五是自我封闭和保守。概言之,权力德性的丧失、权力欲和边界的扩张、权力领域的结构化等内在因素,是权力系统维持与发展的关键,权力必须经由法律的规范实现“自为控制”。
协同治理:权力实施的公共理性
在法治理念下,权力似乎逐渐成为与法律争锋的“对立物”,对于权力者,法律也往往按其行动逻辑不留死角地加以规制。这种思路有悖于政府作为社会自组织系统的基本规律,将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作为一种私有物对待,同样缺乏公共理性。
僵化封闭并不是权力边界的固有特征。“对于复杂系统,特别是有机系统,不同分系统之间拥有共同的组成部分不仅是难以避免的,而且往往是必要的,不同分系统之间没有截然分明的分界线正是系统有机性的基本表现”。在真实的世界里,权力系统没有必要存在着径渭分明的边界,许多系统具有模糊和渗透性边界。而且,我们所看到的系统不只是层级性的系统,而是交迭的系统:一种系统的要素不只是成了具有自身要素的子系统,它同时也可能是其他系统的要素。因此,权力系统作为复杂的社会系统,不同结构(子系统)之间不可能是完全界限分明的,这是由系统协同关系所决定的。
协同治理是权力实施摆脱“囚徒困境”的现实路径。从社会自组织系统行为模式看,权力系统尽管有一套的整体行为规范或是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纪律或是惯例。但是,从微观上看,权力子系统尤其个体具有独立决策的能力。同一层级的微观权力行动和决策是并行的,而且这种微观决策在主观上往往只关注它自己的行为。实际上,“组织边界”的可渗透性和流动性表明,权力系统内各要素绝不是不相干的、独立的,其关系是十分紧密的,任何一个子系统的变化都会通过功能耦合网传递到整个系统。
协同治理不是简单的合作方式,而是基于协同理论的管理理念。对于政府的权力系统而言,核心要义是弥补权力领域结构化特征的不足,促进多维权力领域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行动、共担风险,形成既相对独立又紧密关联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提高治理能力和绩效,并在相互监督与制约中公正用权,防止权力的滥用。协同治理是现代法治政府的理性选择,是权力实施的理性品格。建立协同治理的制度保障体系无疑是政府法治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建设性内容,既要调整权力的隶属关系,也要调整权力的协同关系;既要保持权力系统合理的结构化边界,又要防止权力领域功能边界的阻遏。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长江师范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李海青:《公民、权利与正义》,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
乙:亲爱的同学们
合:大家早上好!
甲: 伴随着欢快的乐曲,我们( )小学“红领巾”广播又和大家见面了。
乙:本次红领巾广播由我们( )( )班主办,我是主持人( )。
甲:我是主持人( )。今天由我们两个给大家主持节目,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乙:这次红领巾广播的主题是---《学法、懂法、做守法小公民》
甲:12月4日是我国的法制宣传日。
乙:“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社会来说,这个规矩就是法律。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甲: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宣传,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得到普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得到增强,我国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
乙: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未来、希望。今天的青少年,明天就是国家的保卫者、建设者,是振兴中华民族、使祖国繁荣昌盛的希望所在,是各条战线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青少年法律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的小学生,可塑性很强,从小培养法律意识,进行普法教育,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能促使我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甲:邓--同志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作为新时代的学生,我们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法律素质,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公民;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我们要热心宣传法律法规,以正确的法制观念去影响身边的人,带动周围的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甲: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应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们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法律对于我们学生来说,还只有模糊的印象,有时候违犯小车了还毫不知情。那些犯罪的人为什么犯了罪,罪在哪里都不知道,这是对小车的意识太小看了,所以走上违法的道路。 我们青少年更要对小车有强烈的激情国。首先要懂法、知法、守法,还要爱护法,多看一些小车方面的书籍道路,为自己的人生道路撑上一把健康的雨伞。而道德又是一双手,推开封锁在心里的窗;道德是一扇窗,窗外是美好的天空;道德是一片天空,它孕育着无数纯洁的心灵。
在日常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法律和道德。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不需要做这些大事,我们先要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在拥挤的公车上,我们让一让座位;在红灯面前,我们停一停脚步;在道路两旁,我们弯腰捡起一片废纸;在家里,我们替父母分担一些烦恼。这都是遵守法律和道德表现,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做到的话,那么,中国就会变的更美好。现代社会交通发达了,车辆也很多,如果没有法律是很难想象的,来往的车辆肯定要碰头发生爆炸事故。所以,有交通规则,交通井然有序,来往的车辆通过绿灯行,穿梭有序,畅通无阻。交通很少出事。相反,如果没有交通规则,人们不遵守交通规则,南来北往,东行西去的各做各的,各不相让,汽车、自行车、小车及行人挤成一团,那么,谁也别想顺利的通过。所以,有交通规则还是有好处,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
我国有句古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我们小学生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只有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我们国家的希望,今天的青少年是明天的建设者。现在不仅要学好知识,练好身体,养成良好的习惯,也要树立法律意识和养成良好德道德修养。懂法、知法、守法,法律是我们健康成长的保护神,也是做为一个小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学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
以前我总以为我们是小学生,法离我们远着呢!直到那天听了大浦派出所的周所长给我们作的讲座才知道,法就在我们身边!
周所长和我们谈了许多事例,给我影响映象最深的是有两个同学因一件小事吵了起来,以致后来大打出手。甲同学一失手将乙同学推下了楼。两家人因此而闹上了法庭,双方都有各自的理由,乙同学的家长称对方是故意伤人,而甲同学的家长不承认,认为自己的孩子是正当防卫,双方争执不下。
同学们,你认为在这件事上谁对谁错呢?
其实,两人由于一时冲动,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他们都有错。同学间有矛盾那是正常的,可我们该怎样处理呢?是像上面两位同学这样,还是去告诉老师,让老师帮助解决呢?在这场悲剧中受害的又何尝只是甲同学,他不但给对方带来巨大的痛苦,同时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巨大的损失和痛苦。
关键词:自由;法律;校规校纪;责任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341-02
自由,是比爱情和生命更有意义的崇高理想,也是人类进步过程中不懈努力追求的目标。“大学新生”在进入大学校门之后,远离了父母和老师的管束,开始进行自我管理,过上了“自由”的大学生活。他们的自我意识、独立思考能力、创造能力都逐渐增强,处于人生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个性和思想形成与发展的关键期。他们潇洒张扬,崇尚自由,不愿意受到任何束缚,有时忘记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但人类的自由必须依附于社会共同体,才能够取得支配自然力的自由。任何社会都是一种秩序,都要接受一定的束缚和限制。因此,培养当代大学生科学的自由观显得尤为必要。为了树立大学生科学的自由观,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自由的含义,认识自由和法律的关系
什么是自由?自由在哲学方面的含义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在政治学与社会学方面的含义是以个人为基本主体的按照主体意志行为的权利和情形;在法学和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自由并不是与社会现实割裂开来的主观任意性,而恰恰是在实践当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自由的社会关系。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来说,是人的潜在能力的外在化,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因此,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马克思说过:“文化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然而,自由在社会中的实现过程始终离不开规则,无规则则无自由。孔子的儒家学说认为“从心所欲,不逾矩”,但并不是真正的无拘无束、为所欲为,因为孔子内心的欲望不会超出社会规矩的范围,或者说孔子一生早已达到心无杂念、心无恶意的境界,然而我们的内心总是有太多的欲望,而这些欲望往往是规矩所不允许的,之所以设定规矩就是预设人心是恶或者至少会被恶所蒙蔽。人会做出各种恶行,必须要用规矩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在法是社会主要规矩的现在,自由需要通过法和在法律的范围内来实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与之相反,它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一方面,法律是以自由为目的,并确定自由的范围。通过立法方式,禁止人们对他人自由进行侵犯,要求人们为他人或社会自由的实现而做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但是自由不是无限的,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有时会相冲突。英国哲学家穆勒说过:“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没有限制的自由会导致所有人都可以无限制地干预别人。在社会生活中,对每一个人来说,自己的选择往往涉及他人的选择,有些是互助的,有些是互损的。有些互助的选择需要得到保护,有些则必须限制。因此,自由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自由,并不是任何人的任性所为,它的范围由法律确定,并以法律准则作为准绳。马克思说过:“自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另一方面,法律能够保证自由的实现。它能为解决自由与其他价值的张力和冲突提供法律准则;能解决自由之间的冲突,确保自由的共同实现;能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能以防止自由被滥用的方式来保障自由的存在和实现。
当代大学生应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法律对一个社会的重要作用,把握法律精神,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意识;传播法律知识从而影响周围群体;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勇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牢牢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观,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只有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而学校一方面要重视学生的第一课堂教育,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使学生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团活动、讲座等校内活动,引起学生对法律的关注,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课外组织活动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达到更好的效果。
二、勇于承担责任,明确自由与责任的关系
大学生的自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生活的自,学习的选择权和思维人格的独立性。大学生的责任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随着多种文化的冲击,一些无限度的独立、自由、个性解放的观念被一些大学生盲目借用,从积极面看,他们追求自我发展和个人价值,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责任感;从消极面看,他们过分追求自由,以自我为中心,忽视个人和他人以及社会的关系,社会责任感淡薄。因此,明确自由与责任的关系有助于大学生勇于承担责任,包括对个人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
萨特认为,“每当个人享有自由的同时,必定承担一定的责任,自由是责任的必要前提,责任是自由的必然结果”。卢梭认为,“自由是责任的基础,没有自由就没有责任,因此,保护人的自由(权利)是现代政治的出发点”。自由不仅仅意味着自我选择,还意味着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评价。在哲学上,自由与责任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负有责任意味着失去一部分自由。自由更多地表现为权利,责任更多地表现为义务。一定程度上,自由是可以放弃的,比如说大学生可以参与某项活动而放弃另项活动,而责任是不可放弃的,否则就会受到法律或规则的惩罚,比如大学生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旷课作弊,就会受到学校相应的处分等。责任代表着被需要,即以他人为中心,而自由则是要以自己为中心,因此他们是对立的。另一方面,责任与自由又相互统一。自由是相对的,自由最大限度的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为了获取这最大的自由就必须让与一定的自由,而这种让与就是一种责任。因此自由和责任密不可分,没有无责任的自由也没有无自由的责任。自由是责任的基础,而承担责任往往是为了自由,即责任是自由的前提和保障。而自由又往往象征着不被需要,作为人的心理最高追求,人们往往希望自己被需要而满足自己的成就感,因此自由需要责任加以调剂,以达到人类实现自我价值的目的。
当代大学生大都是成年人,每个人成年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这也是对成年人的基本要求。他们拥有适度的自由,才能拥有更多的活力和创造精神,拥有超越自身的原动力,才能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履行自己的基本责任,进而反过来保障大学生的自由。总之,只有把大学生的自由和责任良性结合,使它们相互统一,且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促进大学生更好的发展。
三、厘清高校校规校纪与法律的关系,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有些人存在一些误区,认为约束学生行为是政府和社会的职责,理应由国家法律法规来调节,高校校规校纪不属于法律,学校没有权力和必要来约束学生学习以外的行为,这违背了大学生对自由的追求。这种观点既不利于高校规范内部管理,不利于高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更不利于培养大学生正确科学的自由观。
实际上,高校校规校纪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但它是一种准抽象行政行为,是学校内部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制定的,全体师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首先,制定校纪校规是国家法律授予高校的合法权利。《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使的权利。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度。高校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和教育主体,其根据法律授权所制定的校纪校规,是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受到肯定。当然,高校校规校纪对学生学习与生活的干预,应控制在法律限度内,其可行性和效果必须接受法律的检验,否则就不合法。
其次,高校校规校纪用以约束学生行为,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制定和实施校纪校规是学校实施内部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它不仅能够增强和巩固思想教育的成果,并对学生的日常行为加以正确的引导。行政管理是思想教育的必要条件,它将日常思想教育中对人们的种种要求予以条文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严格的管理,使达学生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界限所在,明白在何种范围内享有自由,真正做到“从心所欲,不逾矩”。因此,对大学生的管理离不开思想教育,也离不开校规校纪的约束和引导,二者共同发挥着培养学生使其健康成长成才的重要作用。
第三,高校制定和实施校规校纪,是依法治校、实施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当今,依法治校已经成为国家法律对高校办学的基本要求。学校除了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外,对内的教育管理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科学合理的校规校纪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没有校规校纪,就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就会导致宽严失范、标准不一等现象,造成处理不公、管理混乱的局面,甚至发生违法执法的事件,严重损害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必须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约束师生的行为。
四、结语
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自由不是为所欲为,正如黑格尔说过,一切冲动的行为,只能说是依赖,不能说是自由。只有理性自觉认识必然,并克服自己的激情,才能达到自由。当代大学生应当正确理解自由的含义,树立科学的自由观,在遵守合理的校规校纪的前提下活出自我,追求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
参考文献:
[1]朱承.在规矩中自在――由“从心所欲,不逾距”看儒家自由观念[J].现代哲学,2008,(6).
[2]蒋良才.坚持以学生为本科学制定和实施校纪校规[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05,(2).
为了使“三讲三当”主}作风建设取得成效,汉中市留坝县审计局在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将“三讲三当”主题作风建设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有机结合,真正将该项活动落到了实处。
纪律是成文的规矩,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是我党的总规矩。要讲规矩,就必须认真学习。为了学深学透,必须了解党的发展历史。为了使留坝县审计局党员干部都能做讲规矩,当守法纪的明白人,留坝县审计局开展了学、党史、学法律法规等讲党课系列活动。局长、党组书记谢建斌同志带头讲党课,使审计局全体党员加深了对的认识,增强了意识。通过学习,也更加坚定了审计局党员干部的原则立场,增加了自身党性修养,坚定了理想信念。局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了学习宪法、审计法规、廉政法规等专题辅导。通过局班子带领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使审计业务学习与“三讲三当”、“两学一做”有机融合。通过讲党课系列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审计机关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及时更新和拓宽了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增强了党员干部的规矩意识,进一步夯实了管好自己、监督别人的理论基础,坚定了当好反腐“尖兵”和“利剑”的信心和决心。
审计部门的党员干部不但要熟知《审计法》,还要学习经济管理、财经法规、金融知识以及各行各业的法律法规,因为审计对象是各类党政、企事业单位,只有学懂、学深、学透了各行各业的法律法规才能成为行家里手,才不至于说外行话、办外行事,所以学习是审计机关党员干部的永恒主题。为了使全局上下形成讲学习的浓厚氛围,该局从2016年1月起举办了“审计论坛”,每周开坛一次,做到了人人参与其中,从领导到一般人员,人人都是学员,人人又都是老师。学财会的就讲财务知识,学计算机的就讲计算机AO审计,学工程造价的就讲工程审计,各自发挥所长,相互取长补短。通过开办“审计论坛”这样的学习方式,为审计干部成为懂经济的实干家、成为多面手的复合型人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自“三讲三当”作风建设活动开展以来,留坝县审计局党组班子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做到了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亲自撰写党课讲稿。班子成员共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自觉接受纪检组的监督。班子每位成员认真领会“三讲三当”的丰富内涵,坚持以上率下,起好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将“三讲三当”作风建设活动融入到审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具体审计项目中,使“三讲三当”的精髓在每一位审计党员干部身上入脑入心。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县审计机关形成了风清气正、遵规守纪、善学实干、担当有为的良好氛围。
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永远没有休止符!审计局机关做为监督者,必须打铁先要自身硬,当好“三讲三当”的排头兵,才有底气监督他人,才有资格监督他人!才能真正成为国有资产的守护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者,反腐倡廉之利器。
经过一个多月“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活动的学习研讨,深受教育,也找到了自身存在的差距。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作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表率,深入改进作风,加强党性修养,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忠诚为民。现将自己的思想、作风作一深刻的剖析,以期达到找准问题、查找原因、明确整改、锤炼党性的目的。
一、发现的问题
对照自身,发现在讲诚信和守纪律方面做的较好。时刻把讲诚信作为领导干部的立身之本,对党忠诚,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清白为官,始终把守纪律作为领导干部的为官之要,严守政治纪律,严守群众纪律,严守廉政纪律,保持政治定力,做到清正廉明。但在“懂规矩”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够,理论知识储备不足,思想有局限。平时忙于工作,忙于事务,真正用于学习的时间和精力很少。有时侧重了对上级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学习,而忽视了系统的理论学习。学习的自觉性不够,尤其是在完整准确的理解和学习理论原著及精神实质上没有下功夫,只从字面上理解,使自己的理论知识与实际脱钩,没有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二是业务知识不足,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到动监局任职以来,虽然一直在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但因就职时间较短、工作业务繁忙,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远远未达到要求,深入基层调研不够。存在实用主义,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
三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没有将法律知识更好的运用到业务工作中。动监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情况和新挑战层出不穷,只有“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平时缺少对法律法规内涵的深刻理解,有的法条较深,理解比较困难,学习时存在浅尝辄止的心态,遇到需要运用法律法规指导实际工作时,便不能准确、灵活的加以运用。
二、问题的根源
通过系统的学习,剖析思想根源,我觉得我所存在的这些问题,主要是以下这些因素造成的:
一是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自身党性的锻炼。平时政治理论学习,学得不深,抓得不紧,没有把握精神实质。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比较欠缺,思想改造不够,思想上或多或少地受到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私心杂念较重。平时虽然知道自己的诸多不足,但加强党性修养锻炼不够,常找许多借口来回避问题。
二是宗旨意识欠缺,公仆意识淡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一贯宗旨,但在实际工作中,仅仅满足于做好眼前的工作,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过得去,缺少对业务的刻苦钻研和工作上的创新。思想上有畏难情绪,工作有些缩手缩脚。学习也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学习。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自己考虑个人得失较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公仆意识淡薄。
三、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党性修养锻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追求以天下为己任,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在实际工作中,要时时刻刻发挥表率作用,攻坚克难,以身作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