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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现状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3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非遗文化现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现状

为更好地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我国国务院也在2005年3月份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①。2011年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这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然而客观地讲我国保护“非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给保护“非遗”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相对滞后、薄弱的理论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则时有偏差,所以很难在完善、成熟的中国化系统理论上来开展保护“非遗”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这一情况,着重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且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反思国内保护“非遗”的实践和理念,为相关工作提供了宏观上的分析对策,以促进保护“非遗”工作的开展。

基本原则和理念

在“非遗”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核心的概念,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文将重点解析“非遗”概念的外延、内涵与其基本原则。

《公约》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作了如下的规定:被各个团体、群体以及个人看成是其文化遗产的所有的技能、表现形式、知识、表演、实践以及和其相关的文化场所、工艺品、实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几方面的内容:手工工艺方面的传统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表演艺术;节庆、社会风俗及礼仪;口头的表述与传说。从总体上看,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分别是“生态性”、“民间性”、“活态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据论者的观点,“活态性”指的是,较之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具有鲜活、生动的特征,有着不断变动的形态。“生活性”和“民间性”关系密切,因为“非遗”是民众的集体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间生活里自发的传承、出现与发展,源于民族的社会生活、文化环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间的生活相脱离,其生命力将无法鲜活。“生态性”指的是根据自然科学里的“生态”概念,来描述民间“非遗”的生存情况,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区、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为基础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习俗、语言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质和文化内涵;二是各区域的“非遗”形态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一起营造出了和谐的文化生态圈。在《公约》里还规定了“非遗”理念的目标和主旨,即实现对人类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非遗”现象,其需要从整体上保护“非遗”的生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非遗”的目的。

我们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实践活动,就必须科学地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里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该遗产每方面的立档、确认、保存、研究、宣传、保护、承传、弘扬及振兴”③。但《公约》没有明确地规定保护“非遗”的原则、对象及主体,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只是《公约》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遗”现象的本体,比方说口头的表述、传说,其还涉及“非遗”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受众以及传承人等等。对于保护“非遗”的主体问题,各国的规定各异,然而其都规定了应构建各方面相互协作、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的有效保护机制的内容。此外,保护“非遗”时应当遵循其自身原则。第一,应开展理解保护,也就是在准确地把握“非遗”形态的意义系统与符号体系的基础上来保护“非遗”;第二,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遵循创新原则,这是由于只有增强“非遗”纳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非遗”的目标;第三,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也就是将“非遗”作为整体文化来进行保护,切忌肢解式保护。

在对保护“非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我们还应当对保护“非遗”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说创新、革新、传承、保存)进行辨析。原样的传承、保留文化遗产即为“保存”,其可以适用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但对动态文化的“非遗”来说,由于其处在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有着不断变化的形态,所以在保护的时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样之外,还应注重对其发展方面的保护。而“传承”多指动态的口头传承,其是“非遗”形态得以保护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创新”指的是在处于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非遗”形态可以根据外部的变化情况来调节自我,且能够根据文化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演变。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这显然有悖于“非遗”保护的主旨。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保护“非遗”的内涵的准确把握④。

现阶段国内保护“非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遗”的基本原则与观念。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据联合国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保护“非遗”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存在的观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认识联合国和国内的“非遗”规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区在开展保护“非遗”工作时还普遍存在措施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保护“非遗”工作的文件只是对部分总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各地区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方针对策,借助于多样灵活的措施来保护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护“非遗”的观念上存在误区。国内在保护“非遗”时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保护“非遗”的主体很多,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比方学术界、政府、工商界、民众、传承人以及社区组织等等,若它们间可以实现高效的协作,势必能产生强大的合力,进而完成对有效保护机制的构建。然而当前却普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分工这个问题:一是,部分区域保护“非遗”的工作成了少数文化投资商的经济事务或者是少数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务,行政的领导担当着保护的主体,比方说尽管评审“非遗”的委员会是有关领域的专家与文化厅等行政部门的同志一起组建起来的,然而真正的主体是各级部门的负责同志⑥。此外,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学科专家与民间的艺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这使评定“非遗”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实际相脱离。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民间的文艺家协会能够直接参与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学者、民间艺人的参与较少,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能准确地把握整体性原则的问题。部分区域在进行保护“非遗”的文件的制定时,常常忽视保护“非遗”的整体环境,未充分地意识到“非遗”是和自然、人文环境一同存在的整体的文化形态。虽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然而其却不同于整体性的保护理念。受此类模糊的保护观念的影响,保护“非遗”的工作常常处于“碎片式”形态之中。

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非遗”的主旨。激发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维护,确保人类文化能够维持生态上的平衡是保护“非遗”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设置“非遗”的名录,还是设置专项的基金,都仅仅只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在保护“非遗”时,我们不能将工作的核心与主要的目标设置成进入“省级”、“国家级”、“世界级”的“非遗”名录中,这样做只能是本末倒置,会使文化形态丧失健康的发展空间。所以,我们应该将“申遗”视作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且应把相应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决不能将精力与财力一味地放在名录的申请上,切忌过分地提高申遗工作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存在分级政策有悖于保护主旨的情况,部分区域根据国务院的文件,从2006 年开始着手制定涵盖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且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进入了县级名录的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名录的申请。在笔者看来,此类分级制度片面地划分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等级现象,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保护“非遗”工作的根本宗旨与目标。

有关国内保护“非遗”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开展理解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各地应重视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调查各种“非遗”形态,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切实做到理解保护。只有那种理解式地保护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如果对意义不能准确地把握,那么开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结果必定是毁灭、破坏。概况地讲,我们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展览、会演,同时要重视对各地区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此外,还应当收集、整理各地区的文献、史籍、地方志、家谱、民俗志及专题志等相关的资料,以期能够深层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原生”环境下维持“原生态”,打造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在保护“非遗”时,应从“原生”环境里对“原生态”进行保护。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记录立体、抢救及时、整理分类、扶持有效”的方针,其通常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针对“非遗”的有形形态的档案,采用静态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资料,或者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民间艺人的生存状态与表演过程等动态方面的因素录制下来;此外,对“非遗”事项的单纯保护,比方说组织表演艺术展演。显然,只借助于这两种保护措施还不够。我们应在“活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态和其相关的生存环境看成整体来进行保护,让它们避免被主流意识形态与商品经济异化。在实践中,各地可以参考贵州等省的做法,进行生态保护馆建设,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部分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的区域设置民俗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开展动态保护活动,转变博物馆以往那种传统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镇(开封)、桃花坞(苏州)及杨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画为主题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开展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时需要严格地遵循“生态性”原则。

应有效地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动保护理念向文化保护自觉意识的转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日本在保护主体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为例,在保护活动里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且民俗学者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认定、审查、调查与研究“非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为使保护文化遗产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学性得以维护,设置了数以百计的相关单位,从事调查、收集资料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应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置与保护“非遗”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与科研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使民间艺人在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出台可行性强的措施,以激发艺人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部分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的区域,经济比较落后,艺人难以维持生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其在技艺传承方面的后顾之忧。

制定与地方实际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在保护“非遗”时,务必应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当地文化形态的特点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此处我们举个保护地方戏曲的例子⑧,在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时应注意下述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由于地方戏都有自身的舞台表演程式与表演体系,因此其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像穿着艺术、化妆、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规范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应当重视对其精神层面的精神意蕴、文化内涵及审美追求的保护,也就是应将“神”有效的保留下来;应尽可能地减少主流文化与商业文化对其的影响。第二,应重视保护和地方戏相关的审美观念与语言环境,综合地保护其相关的艺术构思手法、传承人及口诀。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戏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后继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学校这一重要的人才培养场所。

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就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自古以来民间文化在我国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衬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间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其都被视为一种音乐素材来源,但其并不属于主流音乐系统。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间文化的尊严与相关工作者的权益。

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的方式和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应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与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调查“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

(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

【注释】

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

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0~21页。

③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33~34页。

④王鸣明:“民族学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戏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⑤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页。

⑥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16页。

⑦李世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与规范问题”,《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9期,第39~40页。

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保护;普查力度;立法;改革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类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大类。物质类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等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街区、名村镇等。非物质类包括口头传统、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众所周知,我们中华民族拥有上下5000年灿烂的文明史,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产生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又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呈现出资源丰富和种类繁多的特点。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87 万项,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非遗项目有7 万之多。如此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真是令人为之惊叹。

但是在中国现代化进程高速发展的时期,我国的传统文化必然要受到一定的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如何在现代社会保护好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文化遗产是值得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思考的问题。

三、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一)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欠缺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这导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对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清,其申报工作自然也会滞后。在这里,有一些广为人知的文化资产并没有申报成功,例如陕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泼水节、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等,这些仍然被拒绝在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门之外,令人扼腕叹息。

(二)保护意识落后,资金技术匮乏

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未纳入正式的轨道,因此对其的调查和保护利用工作就会很滞后,观念的滞后是会带来许多严重后果的,会导致一些本该被及时保护起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逐渐败落直至消失,这将是我们民族的巨大精神损失。

一是对传统文化或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遗憾目前对这方面存在认识不清的状况;二是将文化遗产“文物化”,文物是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大部分都是一些实实在在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这样非物质的文化遗产便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三是有一种观点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

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为参考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而文物保护法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护范围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遗产,而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却反相关的科学界定和保护措施。

四、现阶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策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要注意对其“原汁原味”的保护,这也是最真实历史的呈现,若是对其加以改造,那么真正的文化也就失传了。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客观真实,力求留住民族的“记忆”。

(一)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相信我国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待挖掘和保护。因此各地都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范围、加大普查的力度,重点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要将普查到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抢救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机制,尤其是对一些濒临消失的,难以进行推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抓紧时间对其进行保护,也将其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中珍藏。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要锐意改革,大力提升民众的文化素质

有这样一种观点,无论哪一种民间艺术的凋亡,首先都是市场的凋亡;无论哪一种文化的萎缩,首先都面临着文化消费人群的萎缩。由此可见,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源远流长,但是在当今这个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受到了现代文明的极大冲击,其面临着市场狭小甚至没有市场的尴尬,如果这方面的市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发展便会受到极大的阻碍。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物质遗产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是不容乐观的,其要想长存于世间,必须要培养出自己的市场,吸引一定的消费群体。因此,在商品经济的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突破固步自封的老路,认清现实,锐意改革,要向市场主动出击,在提高民众文化素质的同时占领一定的文化市场份额。

(四)加强立法工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法律体系之中

由上文分析可知,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是很不健全的,《文物保护法》中并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规定。相反国外在这方面的立法却要领先于我国,日本在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韩国在1960年就将“无形文化”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美国也在1976年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这些国家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走在了我国前面,确实有许多可供借鉴的地方。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立法意见是在2005年3月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同时也是我国提出的最早的具有指导性的立法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这是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研究的问题,早日出台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结语

综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然而当前的保护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作为新时代的高中生,我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是单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也需要我们民众增强保护的意识,提升自己的文化修养,并且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消费市场,这样才能有效对其进行保护,将我们民族的“记忆”留住。

参考文献:

[1]陈华文.关于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思考[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

[2]赵海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活态保护浅谈[J].湘潮(下半月). 2011(05)

篇3

【关键词】高校学生;文化艺术;消费

苏州是座有着两千多年的历史文化名城,现代苏州是一座开拓进取的城市,她用实力证明了自己;目前经济发展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而苏州的文化亦是底蕴丰厚,发展迅速,园林、苏绣、评弹等多种艺术形式成为苏州的文化代表。近年来,在苏州政府的支持下,苏州文化艺术中心、苏州评弹学校等的创立,更是让苏州人民的艺术欣赏能力和艺术学习欲望得到进一步提升。总体而言,苏州市人民的艺术消费能力在全国范围内较为领先。然而,由于传统文化遭遇发展瓶颈,外来艺术形式难于推广等问题,苏州人民的艺术素养还有待提升。苏州大学作为苏州最具代表的综合性大学,学生来源范围广,专业类型齐全,学生数量众多,在全国大学中较为典型,适用于本文研究内容,

一、研究意义

文化,从广义上讲,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消费文化产品是大学生进行自我发展与自我完善的路径之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形成良好的文化鉴别能力与文化消费习惯是优秀大学生必备的良好素质。因此,我们只有加强对大学生文化消费现状的研究工作,探寻大学生文化消费的基本特征与现存问题,才能选择科学的方法引导大学生文化消费,帮助大学生健康成长。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能力和消费水平都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大学生又处于脱产阶段,普遍可支配的收入不多。为了让大学生能够接受到更多的文化活动,向着高素质化的方向发展,我们做了有关于大学生文化消费情况的调查,希望能为相关部门参考,对于大学生的文化消费起到推动作用。在这里我们以经济相对发达的苏州文化市场为例,以专业种类丰富的苏州大学学生为调查对象进行此次调查。

二、消费现状分析

调研小组通过学校偶遇抽样和网络调查相结合,面向苏州大学的在校大学生展开了调查。共完成500份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438份,有效率87.6%。此次,接受我们调查的男性占总人数的49%,女性占总人数的51%,故调查一定程度上兼顾到了男女在选择习惯和思考方式等方面的不同,有一定的可信度。此次调查中本科生占到了总人数的70%,硕士研究生占18%,博士或以上学历占2%。故所得结论的主体还是本科生。一方面,是因为苏州大学的大学生中本科生处于绝大多数,另一方面在整个社会中,本科生的人数也是远远多于硕士研究生和博士及以上学历的人。现就调查基本情况总结如下。

(一)消费能力与月生活费相关性大

―分析―在被调查者中,平均每月生活费在800元至1000元人群,大约占被调查总数的50%; 1000-1200元的同学占总数的32%; 1200-1400元的占13%;1400元以上的同学占4%。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生的文化消费水平与月平均消费水平是成正比的。除极少个案存在月消费支出与文化娱乐消费严重失衡之外,绝大多数被调查者的剧院消费情况与月消费总额都在一个非常合理的范围内。

(二)学生能承受的演出票价水平总体不高

分析调查显示,有67%的人能够承受在41--60元之内的剧院票价,另有19%的人能承受61--100元以内的票价。目前苏州市场内的剧院演出票,学生票价多在30--100之间,但学生票数量有限,而观影效果更佳的其他座位票则超出了学生的承受范围。进一步调查显示,在消费能力不高的前提下,学生们多倾向于团体优惠购票,有51%的学生更愿意通过团体优惠(如团购等)购买的方式进行消费,另有29%的学生希望学校集体组织购买。一方面,集体购票能够在价格上占有一定优势;另一方面,团体行为也使得学生省去了前往售票现场购票、领票等多重复杂的手续。

(三)学生文化消费内容较为单一

分析调查中我们发现苏大的学生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到了剧院相关演出的信息,信息来源渠道广泛。而在“您对苏州文化艺术中心的什么演出感兴趣“的调查中,对于戏剧类演出感兴趣的同学占59%,对于音乐和舞蹈类演出感兴趣的同学占31%,而对展示地方特色演出感兴趣的同学偏少,故相对而言,大学生们的文化消费内容较为单一,且偏娱乐化,对于更具文化内涵的讲座类演出兴趣度不高。

(四)学生文化艺术消费能力分层化

分析我们发现,月消费可支出能力不同,在文化消费的具体内容上也表现出了很大的差异性。在被调查者中,月可消费总额在元1000元以下的学生文化消费能力相对较低,几乎没有看过剧院的演出,这一部分人约占学生总数的21%; 而月生活费在1000元以上的学生中,娱乐性消费支出大幅提升,每年看过剧院演出一到三场的占29%,四到七场的占42% ,少数月生活费在1400元及以上的人每年观看演出多达八场甚至以上,当然,这里面也包括一些学生剧社(如东吴剧社等)的演出。

(五)学生对于演出的质量要求更高

在“对于剧院,你更关心的问题”中,有60%的人选择了“演出剧目是否有新意/舞台效果是否优良”,可见在多数人心中,节目的质量依然是观众选择是否前去观看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这可以促进剧院不断发掘和引进高质量的作品,为剧院的长期持久良性发展助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大学生们提高观演效果,好的文化艺术作品能够启迪我们的人生,选择高质量的演出,而不是一味的追求价格的低廉,有利于大学生们在观演的时候有所得。此外,依然有近半数的学生认为演出票价是否在接受范围之内是他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可见,票价依然学生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建议与对策

(一)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学生文化艺术消费

一方面,建议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文化艺术消费观念,通过课堂教育、网络教育、名师讲座等形式积极引导学生重视文化艺术素养的培养,帮助学生建立合理合适的文化消费模式。另一方面,学校可与各大剧院建立合作关系,建设观演信息优先、购票优惠、团体购票、演出进校园、建立实践基地、等多种渠道促进学生的文化消费,通过合作关系,校方应尽力为学生观看演出提供更多机会和票价优惠,以鼓励更多学生走出校园,观看演出,提升文化艺术素养。

(二)学生应增强文化艺术消费意识 ,形成正确的文化消费观

为解决文化艺术消费意识淡薄,学校应加大促进文化消费的宣传力度,促使学生对文化艺术消费有更明确的认知。与此同时,作为学生自身,也应有意识地增强文化艺术消费意识,树立正确的文化艺术消费观,在此基础上,提升自我的思想境界,培养良好的艺术素养,完善自我人格。与此同时,学生也应明确艺术素养的提升对于自身实践能力及思维能力的作用、对于人生价值的实现具有的重要意义,是人生必不可缺的一项课程。

(三)剧院应调整相关经营模式,为学生文化消费提供便利

剧院方面应针对学生这一特殊消费群体,面向学生,制定更合理的演出营销模式。一方面,在部分适宜学生消费、利于艺术普及的演出售票中,为学生提供优惠票价,同时不降低学生观演质量;另一方面,剧院也应积极与高校达成合作关系,将售票模式丰富化,通过团体优惠售票等方式,既能保证剧院演出上座率,也能为学生群体提供更便捷的渠道观看高品质的演出,更重要的是,能够培育高校学生进行文化艺术消费的良好习惯和提升学生整体的文化艺术涵养,促进社会文化大繁荣。

参考文献

[1] 刘燕.浅析艺术素养对高校学生成长成才的意义[J].高校讲坛,2011(12):204.

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保护措施;利用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历史资源、文化资源、科学资源和经济资源,如果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利用,必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财富。然而,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我们大多数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还未建立,保护意识非常浅薄,大量极具保护价值的民间文化遗产正在逐渐从我们身边流失掉。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我们进行认真梳理和深入挖掘,并寻找其合理的利用价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如下: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不足

当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实际上,对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早已被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遗产”中于世纪之交启动的一个新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或者说它之所以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陌生及认识不足,其原因:一是缺乏法规措施、缺乏智能资源、缺乏抢救保护资金;二是某些文化遗产的传承渠道不畅、原生态传承缺乏自觉、民俗流变冲击大;三是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识,造成教育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脱节,从而不能培养出提供文化遗产所需要的社会人才;四是缺乏对民族文化资源整体价值的评估,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相对滞后,缺乏正面主导参与等等。

2、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消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它承载着民族一代代人的文化记忆,是民族多样性的文化符号,但这些记忆和符号是极易消失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忽略和忘记,且较之有形遗产,它们更加脆弱和不可再生。

比如,有一位扎巴老人能够演唱世界最长的史诗《格萨尔》,它能够演唱其中的34部,当他1986年逝世的时候,我们仅记录25部半,其余随着他的逝世而亡佚;满族坤宁宫祭神音乐中三弦和琵琶的伴奏乐谱也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消失;千百年来传唱的川江号子曾经是长江的魂魄,如今已成没落的千古绝唱。类似的情况在国内,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还有很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全面保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工程,它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天然的联系,二者是相辅相承,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有的甚至是一种伴生现象,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其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其文化遗承的基础。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和宣传应该全面详细,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割裂开来。

2、提倡原生态保护,建立规模适当的保护区

众所周知,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能够依靠动物园圈养,必须依附相应的自然环境。与之相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要提倡原生态保护。

特定的文化空间产生了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依赖特定的文化空间而生存。只有在相应的文化空间中才能认识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面目,也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它所依存的环境中加以保护,才能是完整的保护,其相关信息丢失得最少。有鉴于此,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有必要建立适当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区,使被保护的遗产项目依其自然的生存方式得以延续。

3、利用地方文化馆,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文化馆作为政府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群众文化的龙头,在社会群众文化中具有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人才优势、阵地优势和资源优势等三大优势。

地方文化馆的业务干部可以围绕自身的业务,承担起本专业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职责,还可以协调当地各类文化艺术骨干,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自身具有的人才优势。地方文化馆还拥有群众文化活动设施,便于开展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研究、展示的硬件,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另外,地方文化馆还有着雄厚的资源优势,可以把宣传和介绍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任务,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教育计划,推广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层次、多角度的,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将成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魅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品类繁多,不仅有民间文学、民间美术、传统工艺、手工艺、还包括民族语言、服饰、饮食、风尚习俗以及民间仪式、节庆、竞技活动等表现形式,它们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如可将民间美术设计在人们的日常用品中,或产品的包装上面;将传统工艺、手工艺制作成有特色的纪念品;结合旅游开发,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让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一个鲜活再现的载体。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传承、延续、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文化魅力。

2、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一种经济资源,更是一种永恒的精神的宝藏。旅游业在当今时代的快速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机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到了切实的体现;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还是一种需要大力开发的旅游资源,它的发展潜力巨大。这种资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质文化遗产,它更体现了一种精神力量;它能够充分展示出我们中华民族的独特魅力和丰富的内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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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玉米;水肥一体化;优势;现状;问题;吉林梨树

中图分类号 S5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1-0054-01

Abstract The advantages of integration of water and fertilizer technology were analyzed,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gration of water and fertilizer for corn were summarized in Lishu County,and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development prospects were analyzed,so a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gration of water and fertilizer technology of corn in Lishu County.

Key words corn;integration of water and fertilizer;advantages;status;problems;Lishu Jilin

东北地区作为玉米的主产区,在整个生育时期耗水较多,且对水分胁迫比较敏感,降水量及降水时期是当地玉米产量的主要障碍因子。近几年来,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和粮食产量的提高,化肥投入量逐年加大,但肥料利用率却逐年降低[1-2]。因此,一旦遇到干旱年份,在传统农业耕作制度中,灌水所采取的措施就是大水漫灌,随之带来的后果就是不仅水分利用率低,浪费严重,并且大量的肥料,尤其是氮肥,会随水流失或渗漏到根层以下,难以被作物吸收利用,造成肥料利用率低。水肥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应用,能显著提高水资源及肥料利用率,改善了生态环境。因此,应用发展水肥一体化技术,对于提高玉米产量、提高水资源及肥料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3-4]。

1 水肥一体化技术的优势

实施水肥一体化技术,是未来农业生产上的一次革新技术,具有诸多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节水

水肥一体化技术的供水均采用的为管道直接在适宜的时间对根系灌溉适量的水,并结合作物的实际需求,对具体的部位进行水肥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水分的利用效率。经过统计,在大田采取水肥一体化技术,每年平均用水量可降低500 m3/hm2,通过与传统的大水漫灌进行比较,节水的程度可超过80%。

1.2 节肥

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后,可以有效地防止肥料的流失,而且该技术主要集中在根系的附近使用,更易吸收,大大提高肥效。通过与传统的施肥方式相比,肥效可提高20~30个百分点。

1.3 节药

在温室中采取水肥一体化技术后,通过与沟灌施肥的方式进行比较,前者可以较大幅度地降低大棚内的湿度、温度等,大大降低了病害发生的几率,从而节约农药的成本,据统计,采取该技术后,田间农药的使用量可降低3~4成。

1.4 省工

在作物的生产中采取水肥一体化技术后,灌水、施肥、施药等环节的用工均有所降低,可节约一定的劳动力。

1.5 增产

水肥一体化技术是根据作物对水分、肥料的需求而实施的,通过合理地配比水分和肥料的施用,可以为作物的生长创造较好的养分、水分环境,提高作物的品质、产量。

1.6 方便田间作业

采取水肥一体化技术后,与传统的漫灌相比,田间的土壤较为干燥,在灌水的同时也可以进行其他田间管理。

1.7 有利于耕地地力维护

水肥一体化技术结合作物的需求规律,通过对灌溉量及施肥量进行精确的控制,可提高肥料的利用率,减少土壤随水而冲走,达到节约成本、保护环境的效果。

2 梨树县水肥一体化发展现状

梨树县是吉林省玉米主产区,在化肥施用上以量大和一次性施肥较多,广大农户盲目施肥、过量施肥现象非常普遍,不合理的施肥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污染。目前梨树县氮肥的利用率不足35%,个别可达20%以下,磷肥的利用率为10%~20%,钾肥为35%~50%,肥料利用率低。同时化肥在梨树县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梨树县粮食连续增产的背景下,如果不调整农民的施肥理念和方法,化肥在农业增产方面的作用已经很有限。

因此,自2008年开始县农业总站在省土肥总站的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下开展了旱作节水方面的技术研究与示范,在此基础上,2011年中国农业大学等科研院也在梨树县开展了以水肥一体化滴灌技术为主体的试验研究与示范,目前推广面积3 333.33 hm2,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2.1 建立了试验示范基地

建立了以黑土为主的泉眼沟村和以沙土为主的付家街村2个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同时积极与中国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校合作,为今后的试验研究提供了技术支撑和技术储备。

2.2 初步形成了适合梨树县的“水肥一体化”滴灌技术模式

结合梨树县的自然降雨量和玉米不同生育时期的需水需肥规律,考虑到本地农户的习惯施肥水平、投入产出比、农民操作难易程度等,经试验和示范,初步总结出了梨树县现阶“水肥一体化”滴灌技术模式:按配方确定施肥用量,在施足底肥的情况下,减少追肥量20%~30%,采用“水肥一体化”滴灌方式在玉米的拔节期、抽雄吐丝期、灌浆期分次施肥。

2.3 应用试验示范效果显著

经过几年试验示范推广,一般年份应用水肥一体化技术的农户在黑土地上表现增产15%左右,沙土地25%左右,特殊年份,比如在旱情严重的2009年、2014年,沙土地上可增产50%以上。

3 推广中存在的问题

梨树县在玉米生产推广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包括一次性投入较高,没有国家资金扶持,大多数农户难以承受;单一农户土地面积较小,且零散不集中,不利于该技术的实施;多数农户还持着靠天吃饭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等。

4 推广应用前景

水肥一体化技术实现了农业生产上一次跨越,使农业生产上的用水方式得到较大的转变,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由原来的大水漫灌转变为局部灌溉,大大提高了水分利用效率;二是由原来浇地转变为目前的浇作物;三是由原来的单一浇水转变为目前的水肥一体化,大大提高了肥料的施用效率。实施该技术后,节省了大量的劳力和用水,促进了施肥精量化,减轻了土壤板结程度,保护了团粒结构,改善了生态环境,对于由传统农业向绿色、节能、环保农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5 参考文献

[1] 张子鹏,陈仕军.水肥一体化滴灌技术在大田蔬菜生产上的应用初报[J].广东农业科学,2009(6):89-90.

[2] 高鹏,简红忠,魏样,等.水肥一体化技术的应用现状与发展前景[J].现代农业科技,2012(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