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起诉离婚可以找律师,律师不仅具有专业知识,还具备一定的心理战术储备,可以在诉讼中帮到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律师可以运用法律知识说服对方;可以凭借经验技巧把握对方心理;可以起到中间人协调作用;可以促进谈判且避免留下离婚后遗症。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分析有关事实、提供法律建议、制订调解中的策略方案等。在争议案件中,可以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和了解到的司法实践,从对当事人有利的角度提供分析和法律意见,反驳对方的观点,争取法官的支持。
(来源:文章屋网 )
看到了电视的社会与法节目,讲了很多法律知识。她讲的那些知识,我觉得还是很有用的,我也很感兴趣,我去书店看书,希望能找到一本关于法律的书,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然而书店并没有法律的书,我只好回家。在网上挑选了一本评价比较好的书,等待了几天,书终于回来了。我打开书就开始翻看,书本很厚,内容也很详细,这下子有事情可以做了。
早上早早就醒了,我伸向手机的手拿起了新买的书,看了一个小时,懂了一些法律知识,平时根本不知道这与法律有关,我还知道了,国家保护军人,军婚,只有军人同意离婚,才可以离婚。法律贯穿于我们的衣食住行,如果不懂法,与盲人骑马没有区别。借给邻居的钱,几年后却被邻居告知这钱不用还。当你帮别人照看的物品丢失,你需要赔偿时,你是否感到惊讶,是否觉得受了委屈,在如今的社会,"有理走遍天下",这句话已经过时了,只有懂法才能走遍天下。
我们常说,"不知者不为过",只是情容法不容,如果不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终将为自己的无知买单。学点法律,利人利己,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2009年最新离婚协议范本(民政局统一格式) -附婚姻家庭律师重要提醒
离婚协议范本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
立协议人:
男方 与女方 现因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 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 日前支付共计 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xxxx市 路 弄 号 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 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 元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本协议书范本为民政局统一格式
梁学军律师提示:
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对协议离婚来说,“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离婚协议书写得好,将为双方日后的平静生活创造良好基础。反之,可能会婚虽然离了,但是还有许多遗留问题给双方带来麻烦。
通常情况下双方法律知识有限,不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疏忽可能会给双方日后生活埋下不稳定因素,甚至事后追悔莫及以至诉讼到法院为避免日后的纠纷,建议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前或协商过程中,尽量了解相关知识,并向专业律师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咨询,必要的时候请专业律师帮助双方起草离婚协议书。
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往往存在对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护自己,同时由于离婚时往往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离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纠纷,建议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先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或者请律师代表自己与对方协商即离婚谈判,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离婚协议书。
=>离婚纠纷问题,选择专业离婚女律师的优势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法律咨询:
您好,离婚案件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
唤起旧情法。唤起旧情法,就是利用夫妻双方对过去共同生活美好经历的回忆来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夫妻相互谅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转化。
消除隔阂法。消除隔阂法,就是利用一定数量的证据和令人信服的事实来消除一方的怀疑。消除疑心是调解和好工作的关键一环。
打破幻想法。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要打破其幻想,审判人员除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外,必要时可以与过错方所属单位联系,采取一定的措施。
儿女情长法。儿女情长法,实际上是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之情,促使双方当事人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向好的方向发展,最终达成和好协议。审判人员讲解离婚会给家庭亲属带来的痛苦,特别是给自己所疼爱、喜欢的子女所带来的痛苦是非常巨大的。这时,有些当事人会特别伤感、悔恨,重新慎重考虑离婚问题。
批评教育法。批评教育法,是对诉讼当事人的缺点给予恰如其分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最终达到双方谅解的方法。审判人员的批评教育,一方面促使过错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改正错误;另一方面让无过错方的委屈与痛苦得以倾诉,保持无过错方心里平衡,从而促使夫妻和好。
“冷处理”法。“冷处理”法就是在一定时间内不急于处理的办法,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从而能冷静地慎重地考虑离婚问题。“冷处理”的过程实际上是使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的过程。通过冷静思考,多数当事人会发现自己的不足和对方的优点,为夫妻和好提供良好的前提。
除此之外,法制宣传教育,邀请有关领导、亲朋好友做工作,也是调解和好工作不可忽视的方面。当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案件应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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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婚姻自由;婚姻调查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也对人们的婚姻观念、婚姻稳固提出新的挑战。据有关方面统计,因物质诱惑、道德滑波、感情异变等诸多因素,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基于以上原因,深入研究离婚高发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有效法律措施与方法,以家庭稳定维护社会稳定,以单体和谐促进整体和谐。
一、诱发离婚的诸多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同时在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至四十二条也规定了“离婚自由”。就离婚来说,有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有些从情理上看是不便提倡的。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提出了一个艰巨的问题。从诱发离婚的案例研究,其因索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夫妻双方因矛盾纠纷导致感情破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形成,传统的家庭结构逐渐发生变化,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生活压力、工作压力的原因,使家庭变成发泄郁闷的战场。夫妻双方虽然生活在一起,但因家庭琐事长期吵闹、冷战、敌视对方、矛盾纠纷升级、感情破裂后导致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婚前婚后财产的隐匿,婚外情的存在,以及隐形的家庭暴力,和一些不良嗜好引起的纠纷。
(二)普遍偏低的文化水平
虽然教育体制逐年改革,但是在有些地区的整体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是落后的,加之对知识的渴求度及认识度上的不到位,即构成了文化低层次人群。这些低层次文化人群组成家庭后,感情是比较脆弱的,夫妻双方互谅互让难度大,感情交流粗放,心里沟通简单,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有缺失,在认识事物本质上有缺陷,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最终结果就是离婚。
(三)因拐骗、拐卖妇女儿童引发离婚
因偏远山区、贫困地区的本土原因,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频繁发生。拐骗拐卖妇女儿童成为离婚案件的一个首要因素。对于拐骗而形成婚姻来说本身就是违法的。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已形成了地下网络,因家庭成员一时对孩子看管不到位使其被拐卖,被拐被骗后夫妻双方互相埋怨引发离婚。还有多数家庭因孩子丢失所寻无果而夫妻感情破裂。可见,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恶劣行径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影响的严重性。
(四)家庭责任意识淡薄
由于近年来的思想意识的开放,年轻一代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相当淡薄,因闪婚、骗婚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屡屡发生,爱情已不再是结婚的重要组成元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重重,夫妻间缺乏信任,自私自利,是导致年轻一代离婚的主要因素。因为感情破裂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尤为突出,更甚者会引发命案。因为对婚姻的极度不负责任,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的同时,也引发了法律界对现行经济条件下婚姻问题的思考。
二、离婚引发的社会问题
从以上现象可以分析得出,导致离婚因素是多方面的,行为隐蔽,问题严重,后果难以预料。~是它有害家庭,给夫妻双方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二是有害于双方老人健康。三是有害于双方子女教育。四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带来诸多方面的不稳定。
父母离婚后,给子女留下了阴影,失去了家庭的温暖,父母缺乏责任感,视孩子为累赘,不尽抚养教育之责。由于子女长期得不到家庭温暖与关爱,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念模糊.情感受到压抑,容易产生自卑、冷漠、绝望、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而从因果上去分析父母离婚可能直接导致子女违法犯罪,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不良因素。特别是子女没有了父母的关爱,长期缺乏情感教育,其结果形成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缺失,情感受到了压抑,自卑积累后思想感情发生一定变化,会有一个从良好到一般再到颓废的演变过程,后果是违法犯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有过错一方在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自我醒悟,自我感悟,自我进行教育。既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又崇尚社会主义美德,应该从诱发离婚的诸多原因人手,从导致离婚的后果上加以分析推理,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的要求出发,在法律上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确保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从法律的要求思考对策问题
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纠纷,正确处理家庭婚姻关系,应该采取各项综合性法律措施。
(一)建议国家制定婚前《婚姻法》教育条例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由专家圃组成调研组进行调研论证,制定可行性《婚姻法》教育施行办法,由司法职能部门实施。地方成立《婚姻法》教育常设管理机构。贯彻好全国统一的教育规划,有专职的法律工作者任职。配备好必要的学习设施场所,这是减少离婚率,确保家庭婚姻稳定,减少家庭矛盾纠纷的一项软环境措施.等同于法律的强制性。增强全民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使《婚姻法》普及化。
(二)成立专门的婚后婚姻家庭学校
离婚法律咨询:第二次离婚起诉多久才能结案?
我在三月底立案,第二次离婚起诉,男方09年失踪,今年法官迟迟不去采证,无法公告,请问多久才能结案?我要求换法官,可以吗?我没有请律师,现在律师介入可以吗?
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律师回答:
你好,现在可以请律师介入。对方失踪,可以公告。
离婚法律在线咨询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华网北京5月27日电 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主任赵淑华在此间向记者透露,从这家分中心开通的咨询热线来看,咨询者对修改中、修改后的《婚姻法》特别关注,希望自己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能通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实施得到有效解决。
赵淑华介绍说,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分中心于去年10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开通热线电话3部,截止2001年5月20日,共接听咨询电话1484件;同时,中心还接待来访投诉672件。这些电话及来访咨询的内容中,婚姻家庭类咨询有1811件,占咨询总数的84%。
据统计,在婚姻家庭类咨询中,咨询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第三者插足或非法同居、家庭暴力及离婚咨询三个方面。其中涉及第三者插足或非法同居的咨询246件。多数是反映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极少数是咨询者本人(女性)未办理结婚登记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从这类咨询内容反映出一部分妇女对修改后的《婚姻法》还不了解,也有部分妇女在遇到上述问题时,不知所措;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伤害案件。在咨询中,有125件涉及家庭暴力。这类咨询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有些妇女在生活中遇到的家庭暴力问题还比较严重,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存在差异,普遍认为夫妻矛盾是民事纠纷,对有些伤害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予处理或处理不积极;离婚咨询则有796件。主要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及妇女的人身权、名誉权等问题。
赵淑华分析说,从这些咨询中反映出许多妇女还缺乏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及应对现实婚姻生活中出现不测情况的能力。她说,咨询者对法律知识,特别是《婚姻法》的了解,存在两个极端。一方面,有些咨询者咨询的内容已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损害赔偿、人身权、名誉权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说明这些咨询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一些法律基本常识有所了解;另一方面,有些咨询者对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一无所知,根本没有能力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这种情况在咨询者中所占比例还比较高。另外,还有少部分咨询者对待自己的婚姻危机存在“等、靠”思想,不能够正确看待自己的婚姻状况,缺乏正确处理婚姻危机的能力。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赵淑华从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角度建议:今后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对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和妇女“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精神的宣传力度,正确看待婚姻家庭关系,正确处理婚姻纠纷,让广大妇女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特别是执法机关要转化观念,加强执法,确保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共同财产追偿权、抚养费支付、探视权等救助措施的实现,共同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
未成年人的心灵守护者
邝秀潭是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今年已经83岁了。1992年退休前,邝秀潭一直在县司法局担任宣教股长,从事法制宣传工作。退休后,他决定继续发挥余热,向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宣讲法律知识。但如何才能让枯燥的法律知识被青少年接受呢?邝秀潭想到了办流动墙报。为了办好流动墙报,他不仅经常去县禁毒大队、县关心下一代协会收集资料,还自费订阅了相关报刊,努力学习相关知识,甚至写读后感。发现好的材料,他会立即摘抄或者编写到流动墙报上。
近年来,随着吸贩毒行为猖獗和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增多,邝秀潭决定把禁毒知识当作向青少年宣传法律的重点。舜峰社区李子山有一位青少年小王,因为父母离婚,后妈对他不好,便在一些“坏小孩”的带动下染上了毒瘾。父亲对小王也无计可施,到社区诉苦后,社区主任向他推荐了邝秀潭。邝秀潭很热心,主动上门找小王谈心。小王告诉他,自己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在好奇心和逆反心理的作用下染上了毒瘾。了解到这些情况后,邝秀潭就坚持每周上门一次,给他做心理辅导。逢年过节,邝秀潭还邀请小王到自己家里过年,让他感受到家的温暖,久而久之,小王终于下决心戒掉毒瘾,现在已经外出打工赚钱了。
多年来,邝秀潭把自己的余热都奉献给了青少年,孩子们都尊称他为邝爷爷。对于一些经常违纪和特别顽皮的学生,邝爷爷有一套“救助”办法。他与这些学生交朋友,促膝谈心,同时组织有趣味的小型活动,利用课余时间和他们一起讲故事、做游戏,推荐好图书、好文章给他们阅读。有时还请驻地的武警官兵来学校讲人民军队铁的纪律,讲现代战争高科技的重要性。邝秀潭通过这些活动和个别思想教育,不仅净化了孩子们的心灵,也督促他们养成遵守纪律的习惯。
社会青年的困难帮扶人
除了向未成年人宣传禁毒知识,对于已经走入社会的青年,邝秀潭也是倍加“呵护”。尤其对那些已经悔过自新并渴望帮助的涉毒人员,邝秀潭更是待他们如同亲人。
黄某从城关中学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经常在县城和周边地区小偷小摸。邝秀潭知道后,十余次到黄某家同他谈心,给他上法制课,讲法律对罪犯的惩处,希望他不要让父母流着眼泪送他进牢房。除了做心理辅导,邝秀潭还给黄某讲市场经济条件下发财致富的广阔天地,告诉他只要努力就能大有作为。现在,黄某不仅有了自己的工作,还彻底改掉了恶习。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制度;问题及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68-01
一、我国关于离婚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一些人对婚姻的认识趋于极端化、功利化,在这种极端主义的驱使下,日益增长,引起了人们的反思。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把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而离婚损害则是指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伤害。在离婚的过程中,受到了伤害的一方,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统一的标准,操作性较难,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数额在实际赔偿中相差很大,法院的判决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法官的主观看法不一致,造成了最终判决的差异性。并且只规定了离婚中的无过错方才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使请求的标准提高了,有重大过错的一方没有相应的法律请求赔偿损害。
(二)共同财产范围确定制度中的问题
离婚分割的共同财产仅仅是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建立在夫妻的结合与血缘关系联系的基础上,婚姻的建立是以永久性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在夫妻离婚时得不到肯定或者合理的分配,这与婚姻法中保护弱者利益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法和原则上的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方法和原则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夫妻婚前与婚后财产的问题;2.夫妻共同财产的应,隐匿和转移纠纷;3经营收入、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纠纷;在这些财产分割问题上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一般情况下,缺乏法律意识和举证意识的人很难在财产分割上取得相应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从理论上讲,以均等原则作为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的回事女性处于不利地位,导致财产分割不公的问题。
二、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虽然婚姻法以及相关部门对财产分割问题已经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新的婚姻财产分割司法解释也在制定和完善当中,但是处在经济转型期的社会正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现实情况也是千差万别,法律规定也难以顾及各种复杂的情况,在这种背景下,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情况纷繁复杂,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是切实可行的,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地公平化,更能彰显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一)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建议
在夫妻进行财产分割时,完全靠夫妻双方的自觉自愿来进行财产的分割是不现实的做法,建立离婚时的夫妻财产清算制度,强制弥补在财产分割中的不足,以清算的制度来确保夫妻离婚时的财产透明化和公开化,使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合法、合理、公正,以此确保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律宣传
尽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加强,但还有为数不多的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甚至不懂法,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司法机关要加强法律宣传,营造出一个知法、学法和懂法的良好法律氛围,法律的宣传不仅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知识,对于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对于当事人懂法却明知故犯的问题,需要加大对财产分割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完善财产分割立法,优化财产分割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完善婚姻财产分割立法是首要的,法律赋予法院充分有效的调查取证权,能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公平利益,使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化。从现在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离婚案件数量在不断持续增多,离婚情况的复杂性使得处理难度逐步加大,在这种新的形势下,迫切需要有关立法机关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出新的模式,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加规范和完善,各级审判机关严格行使审判权,在执法中不断寻求更好的解决纠纷的方法,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性。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保障。
三、结束语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离婚案件的逐渐增长,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这不仅仅使离婚案件在审理上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这些问题的出现要求我国立法层而上要加以完善,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从而进一步发挥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姜涛.论确立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公平分割原则[J]经济研究导刊,2014(35)
[2]周翰.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法制博览,2015(5).
[3]王艳志.我国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略谈[J].法制与社会,2014(6).
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我在本市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有幸得到了办案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超的朱副庭长和李副庭长两位法官的指导。在实习期间,我的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官交予我办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誊抄、校对并在文字上修改法官起草的民事判决书,送达我经手的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起草公告并办理公告手续。实习期间起草民事判决书十份、民事裁定书两份,校对修改民事判决书十余份,送达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若干份,起草公告并办理《人民法院报》登报手续四次。在工作中我经手的案件涉及借款纠纷、离婚纠纷、拖欠货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此案庭审中被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出反诉,故实属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在实务工作期间收获良多,现择感触较深之一二报告如下:
一、法律人必须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承蒙两位法官的信任,我实习的第一天被分配到的工作任务是起草一份由朱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案情非常简单:乙向甲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向甲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无故拒绝偿还,甲追讨数次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判。案情虽然简单,并且在实体法上我没有感觉到有法律知识的空缺,但是,由于我没有学到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不了解,在程序上我对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清楚,并且对诉讼费用如何分担几乎一无所知。幸好起草判决书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对诉讼其它环节的不了解并不影响本环节的操作,尽管如此,我还是深刻体会到作为一个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必须全面充实自己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法律知识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只懂实体法而不懂程序法在实务中将会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做起,只有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从事实务工作。
对于上述借款纠纷案件,案情简单,事实非常清楚:甲(原告)乙(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合同法》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证据只有一份,即乙给甲出具的“借据”。但是,案情简单并不意味着起草好本案判决书容易。一般而言,一份民事判决书可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交代本案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日期以及住址等,以及委托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说明本案案由、审判人员情况(简易程序写明法官姓名,合议庭不必列举法官名字)、原告方与被告方的出庭情况、本案何时开庭审理终结等;第三部分概述原告诉状与被告答辩状,本部分凸现法律实务工作对法律人文字表达能力的较高要求。因为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大概只有不超过20%的当事人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作为人全权负责诉讼事宜,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因而绝大多数案件的诉状及答辩状都是非专业人士起草,内容烦杂罗嗦,法律用语极不规范,因而在概述本部分的时候要求法律人要有相当的文字概括能力,要用简练、准确的法律语言概括当事人陈述的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要注明“被告××未作答辩”;第四部分陈述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也要求要以简练、准确的法律语言概述,作为下一步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查明”部分,因为本部分习惯以“本院查明”开头);第五部分是根据事实阐明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的论述以及判决结果和法律依据,论证要求严密,大多以逻辑学上的“三段论”形式进行论证,适用法律必须全面、准确,本部分对法律人的法律功底以及文字表达论证能力的要求极高(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认为”部分,理由同上);最后一部分交代如不服本判决要提起上诉的期限和上诉法院,最后是落款,写明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日期。
在起草上述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前面四部分的较为简单,只需根据格式对案情进行概述,但是在第五部分即“本院认为”部分论证本案的法律适用时却令我明显感觉到文字表达技巧与办案经验的缺乏:本案非常明显是借款合同的违约问题,因而我在论证中表述如下: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借款,违反的合同的约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后来法官审阅后修改为: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由此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我就为何本案不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咨询了法官,法官解释说,本案当事人并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只是有一份“借据”,因而严格来说,本案当事人双方确立的是口头借款合同,在判决书中一般不会认定口头合同,但是合同关系的本质无非是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法庭对于此类案件一般认定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即可。同时判决书中不出现“借款合同”字样也可能可以避免当事人在上诉中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法官一席话令我倍感法官办案经验的丰富,语言文字表达技巧的高超:对本案同一个法律问题同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述,我的表达可能会导致被告上诉合同不成立的抗辩,而法官的表达与我的意思一致却无懈可击。这就是一个法律人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的体现。
二、法官断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进入法学院学习之前,我已对这句话耳熟能详。但是我对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则是在法院实习之后才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程序上的体现为庭审中的针对事实问题的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休庭后合议庭就适用法律问题的合议。
如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这其实就是在法庭调查中如何查明事实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查明事实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因而查明事实的关键在于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官解释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于本案的关系),这主要通过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来审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在审判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书证、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而言,在法庭调查阶段一方提供的并经对方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都会被法庭采信;对于一方提供的并且对方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一般法官会就该证据的来源等进行询问当事人,在了解审查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之后决定是否采信。根据在法院实践工作中的观察与经验,我发现就书证与证人证言而言,书证更容易被法庭采信,而证人证言通常可信度低一点,法官认定事实的时候通常不会直接以证人证言为依据采信某一事实,而是寻求书证或其它证据,证人证言仅起参考作用。我想其中的原因是书证一般来源合法,真实性较高,不容易被对方质疑,而证人证言易受外界影响(如受对方胁迫、担心被对方报复、被收买、对证明事实由于时间久远而记忆失真等因素)而导致证言不可信。通过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判案的基础和关键,无法律事实的发生即无法律适用问题的存在。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下简称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协议,在实践中会遇到不少问题,如: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可否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双方登记离婚证后,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时,另一方是要求对方履行,还是直接申请执行?双方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其后的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财产分割问题应按先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应否得到支持?稍作思考即可知,因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纠纷大部分都与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密不可分。所以,考察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可考察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又不可脱离其应适用的法律而空论。本文将以法律适用为出发点,全面论述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效力。
二、分析
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作为离婚协议的附加部分或者附件,其性质应与离婚协议无区别,同样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其应排除适用合同法。此种观点是不准确的。之所有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适用合同法,是因为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的约定内容直接牵涉到身份关系的变动,而身份关系的变动牵涉利益重,影响广,国家应加以更多管束,而不能如对待财产关系的变动(其主要由合同法调整)一样赋予当事人以广泛的自由。基于此考虑,法律作出该规定。由此立法目的可知,认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还是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并不是从表明上看协议是否与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有关”,而应考察协议约定的实质内容。
为论述的方便,本文中提及的离婚协议,除引用法律规定外,仅指双方达成的离婚合意的内容,而不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内容。
约定内容属于身份关系变动的,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约定内容属于财产关系变动的,协议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由此认定标准可知,财产分割协议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婚姻关系解除)有关,但身份关系的变动只不过是其前提(条件)而非实质内容。其约定的实质内容完全是关于财产关系变动的。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受合同法调整。② 但是,由于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为解决由此引起的法律冲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在适用合同法时,又应区别适用婚姻法。
(一)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及其法律效果
作为“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必可考察成立时间。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时间也无排除适用该条规定之理,也即,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财产分割协议即告成立。此成立时间与离婚协议达成的时间、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可不同时。当然,其至迟只能成立于办理离婚登记时。因为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除应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外,还应查明是否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有适当处理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可能在男女双方只有离婚合意,而无适当的财产处理意见的情况予以登记。所以,在登记离婚后才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考察财产分割协议成立的法律效果是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情。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有具体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使当事人单方面实施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但该行为却不能导致合同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其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对合同法自愿原则的重申和特别化。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协议与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并不存在区别。
但是,财产分割协议在此问题上却有一个独特之处:在有一种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而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是在登记离婚前达成的,一方当事人只要不去办理离婚登记,不管他是否明确宣布解除财产分割协议,都会使财产分割协议在事实上不会对其产生约束力(准确地说,此方法是通过让财产分割协议永远不可能生效而使其失去约束力,在后面的生效部分会有详细的论述。)所以,对于登记离婚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孤立讨论其成立后的法律约束力没有多少实践价值。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财产分割协议是否为成立时生效呢?答案如果是肯定的,则会遇到一个法律冲突:如果在登记离婚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成立时即生效,那么当事人一方即可要求对方履行,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协议离婚中,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自发给离婚证时解除。问题出现了,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怎可分割财产呢?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在于财产分割协议实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不管是附于离婚协议中,还是独立达成的,其均含一个前提,即“如果协议离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据此可知,财产分割协议实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而且所附条件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不同:它是必定存在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附加的。即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自应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成就仍必需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单方就可控制其是否成就。所以就会出现如上提到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而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形。)其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达成离婚协议时还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应是后者。因为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合意的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表现就是发给离婚证。所以,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正由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必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所以在其生效问题上,应排除适用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应参照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但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由上可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因为这种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对此问题,有人可能会从另外的角度加以反驳,认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只不过是程序上的不同,但后果是一样的,所以为解决双方财产问题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可视为其生效条件成就,其产生法律效力,应按其约定内容分割财产。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这种观点错误理解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在我国的整个婚姻制度中,一方面,婚姻自由被认为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被剥夺。但另一方面,婚姻关系又被确认为整个社会结构的基本元素,婚姻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国家理应对婚姻关系加以较多管束。基于此,婚姻法律制度必须在尊重婚姻自由和管束婚姻关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这种平衡在离婚问题上的反映就是: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只要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法律原则上不加以干涉。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出现争执而无法自行解决时,法律则更多从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来强行裁判。前者主要体现在协议离婚制度上。法律对协议离婚的限制非常少,只要双方自愿即可离婚,甚至无需要求感情确已破裂。后者主要反映在诉讼离婚制度上。可否离婚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裁判,不必顾及单方的意愿。由此可见,婚姻法设置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多一种程序选择,而是出于完全不同的两种价值考虑。因此,两种离婚制度是完全独立的,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四)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
以上讲到,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但这种生效只是推定生效,如果其内容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受到相应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形,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问题的自由约定,会存在约定内容是否完全合法的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根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有关纠纷向法院,主张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确认其无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需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张协议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记机关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应该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与否的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应适用该条规定。但在认定是否符合构成条件时却需细细斟酌。
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不应属于乘人之危。因为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且在当时的情形下,他人只有获得一方提供的条件或帮助才可能摆脱困境。如不会游泳的母亲答应他人以几十万的高价救掉进河里的儿子,如母亲事后主张当时的承诺违背其真实意思,他人的行为就可认定为乘人之危。但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则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本意。因为诉讼离婚造成的时间拖延是法律制度形成的,当事人必须承受。这种“危”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应属于乘人之危中的“危”。如果其愿意放弃财产权利而获得较快离婚,也不算被对方所“乘”,只能推定多分给对方财产就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当然也不得反悔。据此可看出,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至于显失公平,在适用时应最严格。显失公平主要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具体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该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以上是关于可变更和可撤销构成条件的实体方面的分析。但在程序上,只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法院就应受理,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常明确:“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构成可变更和可撤销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另外,由于财产分割协议也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所以,因其引起的纠纷只能向人民法院,而不能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一、当代假离婚现状
(一) 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毕业论文 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当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局面,婚姻的严肃性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草结草离的现象,假离婚现象也不断增多。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成立两年来共受理了278件离婚案件的咨询,其中假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3%。但是,这个数字本身远远不能说明假离婚的现状,因为大多数假离婚当事人还没有引起婚姻纠纷。因此,没法正确估计假离婚的完整数字。
(二) 假离婚的特征
第一,当事人中总有一方或双方并不具有离婚的真实意志。夫妻之间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必要条件,离婚的合意必须是完全真实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所作的虚伪表示。离婚的合意必须是自愿决定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而造成的,然而假离婚与之相反,它并不表示双方离婚的真实的内在意志。第二,双方当事人一定有对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欺骗行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供虚假的离婚理由和事实,从而违背了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
(三) 假离婚的种类
现阶段的假离婚,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硕士论文 从程序而言,可分为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假离婚登记和在人民法院达成的假离婚协议。从目的而言,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中的一方欺骗另一方,通过假离婚达到真实的目的,另一种是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t--~ ,来达到他们的共同目的。
现阶段我们延边地区最常见的假离婚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为了子女的户口而假离婚。医学论文 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等孩子的户口落到城市户口之后再去复婚。
第二,为了分房而假离婚。现在的分房政策以男方为主,而且带有福利性质,女性只有当户主的时候,才能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分房待遇,因此有些夫妻假离婚,等到女方分到房子之后再去复婚。
第三,为了规避债务而假离婚。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以各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为了共同生活所欠债务都要用共同财产去偿还;因此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先行离婚,协议家庭所有财产都归无债务的一方所有,等到债权人不再向债务人讨债或者诉讼时效过去之后复婚。
第四,为了出国而假离婚。为了出国而假离婚虽然不是首先在延边诞生,但它可以说是延边地区假离婚当中的一大特征,整个延边地区假离婚中的80%以上是为了出国而假离婚的。1992年中韩建交之后,这种现象有增无减。同样的语言、文化及风俗习惯对韩国与延边人之间的交往带来了方便,出国无门的法制观察人把中韩国际结婚当作出国的唯一门路,其中大多数为实际结婚,婚后或者在中国或者在韩国一起生活,但是把中韩涉外婚姻当作出国跳板的人也不乏其例。1999年延边州近3000名妇女和韩国男性结了婚,其中35%以上是离婚女性,其中有很多假离婚女性。1999年韩国汉城家庭法院受理的57件中韩涉外离婚中,56件是韩国男性原告由于中国女性到韩国之后,根本没进夫家门或没有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而提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不乏为出国挣钱而假离婚的人。
二、引起假离婚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婚姻纠纷中之所以存在假离婚现象是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乃至国民素质等诸因素在特定情况下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原因可谓错综复杂,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社会的,也有个人的。具体的说主要有:
(一) 经济的原因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人们的生活水平还不富裕,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各种政策不配套,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新旧思想观念的相互碰撞。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开放使家庭与社会的联系更加便捷,受社会思潮的影响更加直接。因而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很多美好的和值得发扬光大的现象,但是也出现了拜金主义、实用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的现象,有些人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只顾个人利益,不关心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可以说,为工作调动、分房、规避债务、出国挣钱等原因假离婚的现象就是这种偏差的思想观念的直接反映。
(二) 法制的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但是违法、犯法的行为仍屡见不鲜。职称论文 首先,法律规定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1994年颁布的《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但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假离婚之后双方都未再行结婚的情况,只要当事人当中有一方已经再婚,只能承认它的离婚效力。另外,也缺少具体配套的实施条例,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致使一些人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以假离婚形式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其次,普法滞后。“法盲”依然大量存在,不知假离婚在离婚的法律程序上是不存在的。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论出自什么目的,都是自愿就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达成协议,表示自愿离婚,骗取了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因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当事人自己负责。
(三) 社会环境的影响
我们都希望婚姻应该是健康、和睦和安定的,希望离婚现象少一些。但是不可能以好坏来简单评价离婚现象,全面评价离婚现象,我们也会发现离婚对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虐待与歧视,建立自尊自信、和平宁静、保证婚姻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后果。就因为有这样的优点,社会承认离婚,大多数人容纳离婚现象。因此一些人就利用社会的这种越来越宽容的态度,用假离婚的方式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对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缺乏教育与有些媒体的误导,以及用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人,不受任何惩罚的先例都对假离婚现象的增加起一定的影响。
三、如何减少和处理假离婚现象
假离婚是对离婚自由的滥用,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假离婚现象。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现象的根本对策,是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全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水平,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消灭城乡差别。目前应加强下列几项工作。
(一) 大力进行普法教育与人生观教育
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宣传幸福家庭的健康婚姻的同时,也要曝光假离婚引起的悲剧,给那些盲目追求物质享受,把离婚当作儿戏的人敲响警钟。另外,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的教育,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性解放、性自由的道德垃圾,教育人们尽夫妻义务、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以便于巩固和加强婚姻家庭关系。
(二)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的有关工作
离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且也关系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严肃认真地对待离婚问题,特别要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建立一支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最强的工作队伍,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使他们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去进行登记与审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假离婚现象。另外,应将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向其工作单位或有关机关反映,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进一步健全协议离婚的法律法规
第一,建议设立一定期限的“考虑期”。对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设置30—60天的考虑期限,对考虑期过后继续坚持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才可批准离婚登记。其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地反思、自我审查的机会,以免意气用事。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利用这个时间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做到严肃、慎重。当事人的自我反思与政府机关的审查会有效地防止,以协议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的假离婚发生。
第二,规定登记机关审查监督的具体内容。英语论文 婚姻登记机关要牢牢地把握好审查一关,才能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的发生。审查的内容,首先不仅包括夫妻间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内容,而且也包括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否确实为双方真实离婚的真实性的审查。其次,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时候,应对证明材料的来源、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审查的重点应放在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上。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与避免有些人以假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
第三,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协议离婚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自身主观意志基础上的,因而就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逃避法律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出现一方当事人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合谋欺骗登记机关的假离婚现象。1994年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五条虽有解除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应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以利于保护假离婚案件的受害人的利益。
总之,由于社会和个人的多种原因,假离婚现象不可能在非常短的时期内消灭,因此,我们要正视这种现状,采取各种综合措施,防止和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提高我们整个社会的婚姻质量,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盎昏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
2.张伟、周亦杨:《怎样打婚姻家庭官司》,河海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一、基本情况
首先,从上访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居首位,且居高不下。2002年至今共接待案件216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189件,占总数的87.5%。婚姻家庭类案件已经成为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
其次,从县民政局了解到,近几年离婚的数量在逐年上升。2002年结婚984对,离婚79对;2003年结婚1112对,离婚77对,2004年结婚1072对,离婚131对,目前,处于一个平稳的上升趋势,每10对新人结婚,就有1对夫妻离婚。
再次,从县法院了解情况看,从2002年至今共受理的离婚案件956件,占民事案件的27.7%,结案942件,占民商事案件的27.5%, 四是从我们发放的万份调查问卷和座谈会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普遍存在,348个人的家庭都存在感情不和、时常打架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有的还出现的婚姻危机。
二、存在的问题最好的原创免费公文站
1、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为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
在县妇联、县法院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县妇联接待的案件中,这类问题已经居于婚姻家庭的首位。2002年至今在接待上访案件中有婚外情的占30%。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家庭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出现这类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是妇女。丈夫有婚外情后,女方往往是留住丈夫的人,却留不住丈夫的心,到头来是身心疲惫,人财两空。**镇有一上访妇女,明知自己的丈夫与第三者非法同居,还不离婚,而是苦苦的求丈夫不要和自己离婚,虽然丈夫不和好离婚,但是每月回一次家,不但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还经常打她,与其有这样有名无实丈夫,还不如没有。
2、家庭暴力仍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直接导火索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妇联组织关注的问题。我县家庭暴力近几年处于小幅上升的趋势。县妇联2002年至今共接待家庭暴力案件34件,占总数的31%;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都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尤其是妇女。它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我们接待的2003年上访案件中,***和***就是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女方长期处于受暴状态,但由于受害人受中国传统的影响,挨了打,由于好面子,不敢说、不敢讲,所有痛苦自己一人承担,有时打的住院了也是自己悄悄的到没有人认识的地方去治,直有打的受不了了,才开始反映,这就是家庭制暴力长期存在的原因,如果受暴者在一开始就想方法、想途径制止,家庭暴力就不会长期的存在。
3、生活困难成为婚姻家庭出现问题的又一诱因
生活困难涉及的面很广,有的是下岗职工家庭,没有生活来源;有的企业开不出工资;有的家里有病人,拿不起医药费看不了病;还有一些妇女经济地位不如男方,为了靠男方的收入来维持生活而忍受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一切不顺心都要忍受,从而导致家庭暴力、丈夫的婚外情、婆婆家人的白眼等现象发生。
4、对家庭不尽义务,有的还离家出走最好的原创免费公文站
“丈夫离家出走”是我县婚姻家庭现况出现的一种新问题。这类案件共有5例,都是困有外遇离家出走,有的有外遇后想方设法卷钱远走高飞”、然后就莫名其妙的离婚。在2002年接待的上访案件中,有一个冀东的妇女,离婚后,又与**镇一男青年认识结婚,婚后男方花言巧语,一点一点的把女方在企业买断的钱骗走后不知去向,给这名妇女带来了很大的痛苦。还有一名八农场妇女与男方与2002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在孩子刚满6个月时,男方提出到唐山学车本,在学习期间又与乐亭一女子好上了,在妻子不知详情的情况下,又商量买一辆大车,由于没钱,丈夫以好好过日子为由就劝妻子到娘家借钱,妻子信以为真就与娘家借了5万元,(没有打借条)钱到手后丈夫就消失的无影无踪。给妻子、女儿和家庭带来了很大的痛苦,既丢了人又丢了钱,最后人才两空,由此可见,广大妇女一定要提高自我的保护意识。
5、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好导致婚姻失败
两人结婚后就多了双方的老人,家庭关系就多了一个层面,有的婆婆儿子结婚后,就觉得养育二十几年就给了别人,心理总有不平衡感,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工商局有一上访妇女,刚结婚婆婆就说这说那,丈夫还比较倾向母亲,导致离婚。
6、社会环境、人文环境造成婚姻的质量
有的人把婚姻视为摆设,供外人参观,尤其是个别有地位、有职名度的人,由于受中国传统的影响,好面子,不能因为婚姻家庭问题影响了自己的前程,或者自己的隐私成为他人茶余饭后的话柄,宁可身受苦,不可脸受热。有一男孩瞒着其母亲到妇联上访,被他爸爸打的受不了了,来到妇联,说爸爸经常打他和母亲,但是,其母亲在事业单位是一名干部,怕别人议论不敢提离婚,其生活十分痛苦,实在无处倾诉,来到妇联,到这里也只是和“娘家人”诉诉苦罢了。这样的例子不少。
三、产生的原因
1、历史原因。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是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妻子被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不光彩,是作风有问题等;女同志在外边有应酬不允许,男同志在外边花天酒地是天经地义等,这些都变相地助长了个别男人的不良作风,到头来,家庭矛盾越演越烈,轻者离婚,重者发生伤害乃至杀人事件,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2、社会原因。这表现在一个是受文化传媒的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经济条件好了,生活改善了,开始寻求一些刺激的、新鲜的东西,于是,个别人染上了“吃、喝、、赌、毒”等恶习,有了这些恶习,势必要给家庭带来一定的影响,出现婚姻家庭矛盾;同时,新《婚姻登记条例》简便了结、离婚手续,个别人玩起了“闪电式结婚、闪电式离婚”,对婚姻神圣的殿堂也来去自由。
3、经济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会越来越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于是一些人为此选择到外地、甚至国外去经商、去发展,夫妻从此开始了“孔雀东南飞”的生活,尤其是在农村,女的在家务农,操持家务,照顾老人,男的外出打工,挣钱。结果,个别人钱挣到了,心也被外边的花花世界给吸引去了,忘记了糟糠之妻。还有,女方结婚就依附于男方,离婚则意味着丧失了一切,于是,宁可什么都忍受,宁可当保姆,也不离开男方,过起了奴役般的生活。
4、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制建设是迅猛发展,但是,还有相对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道德约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约束的少。如果一个人对家庭不尽义务,将如何用法律来制裁?如果一个人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法律如何制裁?如果一个人有了婚外情,法律又是如何制裁?过多的是通过道德来约束,然而,如果一个人视道德于不顾,人们又用什么办法来约束他呢?
四、对策及建议
1、要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我们要充分发挥各媒体的作用,加打力度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要对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念进行积极的引导,大力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道德的活动,倡导社会新风,创建和谐社会。
2、要普及法律知识,加大维权力度。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加强《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纳入普法总体规划,要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对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规弄懂、弄通,更重要的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最好的原创免费公文站
3、要加大调研力度,从源头上作好婚姻家庭的稳定工作。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我们要深入调查研究,挖掘影响婚姻家庭的原因,探索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路子,积极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合理化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发生。比如遇家庭暴力及时出警,出台相关整治措施,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好他们因婚姻家庭出现问题而打不起官司,并且帮助解决好生活出路。
入门没那么容易
跟很多专业性的职业一样,律师也是需要通过资格考试和审核才能入行的。2017年后,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有了新的改革,较之前更加严格,这就意味着,想要成为一名律师,至少需要经历四步:
第一步
取得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非法学类本科的需要获得法律、法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以上;
第二步
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合格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
第三步
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通过律师协会的考核,由司法局颁发律师证;
第四步
不停学习,积累经验,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
这看似简单的四步,背后要下的功夫可谓是十分巨大。你不仅要练就一身深厚的内功和敏锐的反应,还要掌握沉稳的外在气场,才有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并最终在职业战场上赢得属于你的胜利。
当然,律师并不像大家想的那样,什么官司都能打,律师内部有相当多的分类,专业化也是律师行业一大特色。但不管你是兼职或专职律师,公职或法律援助律师,你都要勤奋修炼自己的“内功”和外在气场。
外在气场别小瞧
律师其实是一个“颜狗”属性很强的职业,连我自己开庭时看到对方律师都会优先看脸……啊不是,看气场。在庭审中一上来先用气场压制住对方的不占少数,有些人一看就有一种凌厉的、稳重的气势,而有些人一看就靠不住,或者过于稚气。要找合作的律师,我们通常会优先找第一种稳重可靠的。这可是我拿亲身体会过的“栗子”在“剥”给你们讲。虽然通过了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抗过了一文不名的实习律师生涯,跟着指导老师办了一些案子,终于成为一名正式的青年专职律师了。然而说实话,要是我不出现在律师事务所,没有人看得出来我是律师。“矮萌萝莉”的外表是我职业道路上的绊脚石,因为娃娃脸显小,发生过好多好笑又烦恼的事――
片段一
我带着某实习男律师去顾问单位办事,该男生长相成熟(我真的没有说他老啊!),身高185cm。顾问单位某领导迎面走来,握住实习律师的手:“胡律师你好你好,辛苦了,这边坐。”(啊喂,我才是胡律师啊!)
片段二
客户来律师所询问:“XX让我过来找胡律师,啊,是你吗?”(等等把话说清楚了,你脸上大写的失望是怎么回事?)
片段三
开庭前,法官环顾一周,然后问:“被告人到了吗?”(喂,法官同志,我就坐在被告席上,请不要忽视我好吗?)“哦,你就是被告人,我以为.....”(欲言又止。)
内在功力靠勤奋
气场碾压完毕后,接下来就是凭实力,考验“内功”的时刻了。
首先,你必须具备过硬的法律知识储备。常常会有人问我“你们律师是不是要背很多法条啊?”这是公众对律师专业知识能力的普遍认知,这个认知固然有偏颇,但也说明了一个事实,一名好的律师必须熟悉自己专业方向和领域的法律知识。不过,让大家失望的是,几乎很少有律师能像某些剧中那样,炫酷地说出你违反了哪部法律第几条第几款。真正做了律师你会明白,其实不需要背那么多法条,但你必须要熟悉相关的知识,并且能灵活运用,这是一个比“死记硬背”到“滚瓜烂熟”更加严格的标准。
其次,你要有一颗强大的内心。因为律师很容易就负能量泛滥,毕竟每天都是“一脑门官司”:面对出轨想离婚还要抢孩子多分财产的人,你心中一万句骂人的话不能讲,还要尽其所能为其争取;面对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他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你满腔怒火却要为其辩护……当然,你也可以自己选择当事人,但那一定是你的名气足够大,能力足够强的时候了。在那之前,你见多了离婚纠纷翻脸不认人的夫妻,见多了借钱不还反目成仇的朋友,见多了各式各样的罪犯……各种负能量便会慢慢地充斥生活,如果不会排解,就很容易造成心理负担。
当你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后,我们就可以在一场诉讼庭审中扮演传达当事人意见的角色了,但要想驳倒对方观点,说服法官,优秀的口才表达和敏捷的逻辑思维就显得尤为关键。虽然不像律政剧中大家看到的那样,律师在法庭上天花乱坠、口若悬河,但实践中的庭审亦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答辩、举证、质证,每一项都需要律师的大脑高度旋转,巧妙紧逼,步步为营。你必须不停地思考分析,敏锐地察觉各种证据之间的联系,理清思路并流畅表达来驳倒对方的观点。
那么如何提高自己的表达和反应能力呢?落脚到一个词:见多识广。读书的时候,老师曾跟我们说过,律师必须得是一部行走的百科全书。只有你脑子里的东西装得多了,你才有可能在这个基础上提高自己的思维敏捷性。那个时候不懂,只觉得律师好酷。真正参与实践才深刻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律师就是什么都得懂,否则很多工作没法开展。
举个交通事故律师的“栗子”,你以为懂法就行了?不行,你不仅要懂得所有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这是基本的,还要熟悉各地法院的裁判倾向,然后你还要了解――
医学方面的知识
某些典型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用什么药,什么样的伤情可能造成什么样的伤残。
发票收据知识
什么发票和收据是正规的,哪些是假的违法的。
车辆知识
不同的车是什么价位,车辆的维修常见问题,撞击情况不同可能导致车辆产生哪些损失,各种准驾车型。
你以为这就完了,你还是太天真。咱还要知道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运作模式,这样才能鉴别公司的各种证明各种印章的真假……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小知识。都说律师当久了会看病能打假,也不是]有道理的。
未来发展:爱拼才会赢
既然律师这一行内外要求这么高,那他的就业前景和收入想必是十分可喜的吧?事实上近十年的法学热潮使得一时间法学专业学生泛滥,就业率屡创新低,很大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最终改行做了与法律无关的其他工作。
不过,你要相信的是,在当今这个法治社会,整个国家的法治意识都在觉醒,在成熟,需要大量的律师人才,所以律师行业的就业前景其实是很好的。但是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中间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和艰辛,这也是很多人中途选择放弃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