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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常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关于法律的常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于法律的常识

篇1

【关键词】非正常关系 法官与律师 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2)02-0072-03

一、问题缘起:正常与非正常关系的标准

近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关系因素在法律适用中发生影响的原因为:法官因素、司法体制因素、法律因素及社会因素;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为:分配功能、交换功能、表达功能、补充功能;减少或消除关系因素对法律适用的影响的方法为:辩证地认清法律与关系的矛盾关系,法官要做到:独立审判、理性分析关系背后的目的、提高业务能力以及严于律己。

此报告提供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材料和数据,可惜地是,在解读材料以及分析方面仍然缺乏洞见。因此,必须寻找一种合适的视角,采取适当的分析工具,才能够深刻地解读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因素的真正原因,以及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列举几种情况。比如在同一案件中,律师与法官建立了金钱关系,但法官并没有考虑律师提出的特别要求,独立地按照自己的判断进行判决。或者在此案中律师的诉请符合事实与法律,法官因而支持了其诉请。或由于法官的认识错误,做出了倾向于该律师的错误判决。再有,就是律师与法官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相识,但双方并没有在案件之外有过交际,在此案中,法官只是县有倾向性的支持了律师的诉请。最后,律师利用媒体或者法官的上级领导关系,给法官施压,使法官做出具有倾向性的判决。这五种情况反映了判断是否是正常关系的标准时,需要参考的因素。

法官做出司法判决所参考的因素是极为复杂的。所以正常与非正常的标准也不可能一概而论。正常最一般的解释为:符合一般的情况、规律或习惯。所以“正常”只是表明一种合规律性,他与好的、正义的有很大的区别。就是说正常的事物要符合大众的习惯,是人们可以接受的。在这一前提下,大众最不能接受的实际上不是律师与法官之间确立了什么关系,而是法官运用这个关系影响了司法判决。

综上,非正常关系应定义为:通过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此时的关系就是非正常关系。那么,判断是否是非正常关系的标准在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是否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

二、分析模型

律师与法官之间通过建立非正常关系,这一过程就构成了司法权力买卖的市场。在这一市场中,律师是买方,法官是卖方,司法权力是交易的商品。下面对模型的各组成部分予以具体分析。

(一)买方市场

律师是买方市场的主体,他们一方面有自己的盈利计划,另一方面又代表着当事人的盈利计划,这两种计划并非是完全重合的。作为当事人而言,他们计算利润的公式比较简单,就是通过诉求地实现,来实现“利润”。有时诉求的实现包括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而成本还包括机会成本,但无论这个公式呈现何种形式,每一个当事人在投入司法程序之前以及做出每一笔投资之前,对自己将要在本案中产生的收益状况都是很清楚的。作为律师需要在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附加很多自己的利益诉求。一名律师不但要考虑个案收益、还要考虑职业生涯的收益,还必须遵守律师团体以及与法官团体之间的隐秘的行业规则,以免被利益团体所排斥。所以,由于律师的介入,律师与当事人对非正常关系的交易需求就会发生变化。

在买方市场中,经过律师和当事人的利益博弈,方能决定买方市场的需求。另外,在买方市场中,当事人与律师的投资方式也不同。当事人基本都是现货投资,即在自己的案子中投资;律师除了现货投资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需要做期货投资的,即与法官保持一种正常的人际关系,但此时的关系并不是非正常关系,唯有到两方同时进入司法过程进行交易的时候,一直保持的关系才转变为非正常关系。

(二)卖方市场

卖方市场的主体只有法官。法官在考虑自己的收益时要比律师、当事人复杂得多,因为法官在成本和收入这两个部分存在许多复杂的因素。在成本方面,法官最重要地是考虑两种类型的成本,其一是“名”,包括社会名声、政治前途等,其二是否能够通过法律实现。由于法条主义决策材料未能得出可接受的答案,所以法律还充满了政治和法官个人因素等其他许多东西,因此,“在司法场景下,‘法律’只是法官借以形成自己决定的最广义的材料。”然而,法官无论如何凭借规则形成自己的决定,司法在形式上还是严格的规则主义的,由此法官就一定要考虑,如果“造法”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以及非正常关系要完成的诉求能否通过现有的法律表达出来?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所有的非正常关系必须寻找一个通路得以实现,那么现存法律规则就是这个通路。同时,按照波斯纳的说法:“绝大多数法官都希望自己是一个好法官”,“法官必须遵守行业的一些基本游戏规则”,那么法官一方面要将买方市场的需求通过规则实现,一方面又要恪守“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原则,这种矛盾就给法官带来了风险。当然除了这两个最重要的成本外,还有许多其它的边际成本。比如闲暇、名誉、尊重、同事关系等等,有时还有更复杂的因素,比如“异议厌恶”等。

总地来说,卖方的收支情况不但较买方远为复杂,并且存在极大的风险,法官即使建立了非正常关系,他也不能够确定能否获取利润。因此在针对卖方市场分析解决非正常关系的措施时,一定要将这些复杂因素综合起来考虑。

(三)商品

篇2

关键词:绿色债券 界定标准 财税支持 绿色认证 信用评级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成果显著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我国正成为全球绿色金融的先行者和领导者。2016年8月3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发展做出顶层设计,构建了操作框架,为各方参与者提供了丰富的产品工具和市场机会,我国成为全球首个构建最为系统绿色金融体系的国家,绿色金融已上升为我国重要的国家战略。同时,绿色金融也是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最令人瞩目的“中国印记”之一。作为今年G20杭州峰会的主席国,我国首次将绿色金融列入G20议题并写入峰会公报。

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近年来快速发展,政府、发行人和投资者等各类主体的参与日益深入(见表1)。截至今年6月末,我国贴标绿色债券发行量128亿美元,全球占比约30%,绿色相关的未贴标债券存量高达2460亿美元。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人民币也成为广义绿色债券中最主要的计价货币。

绿色债券有很多优势,如可为绿色企业和项目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为绿色项目提供较长期的融资、缓解期限错配问题,通过声誉效应强化发行人的绿色投资行为,通过更高的披露要求激励发行人强化环境风险管理流程,为投资者提供新的资产类别,使其有机会参与可持续发展投资等等,因此绿色债券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发展中也面临着一些障碍,需要逐步加以解决,从而释放出绿色债券发展的潜力。

(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方面

目前,我国绿色项目认定标准尚未统一,同时缺乏统一的绿色债券市场准则。在此情况下,较难客观准确地判定项目的绿色属性,也使得财税优惠、奖惩政策以及针对绿色项目的政府担保等可能的支持措施在短期内缺少落地的基础,还可能造成市场主体在不同监管政策之间套利,影响绿色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绿色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方面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由于绿色项目投资回报期长、绿色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绿色项目、资金监管要求更为严格、发行和管理成本较高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绿色债券的吸引力,也影响到绿色债券的发行及交易量。

目前全球发行的债券中仅有不到1%为贴标绿色债券,我国绿色债券的发行量也仅占全部债券的2%。对于每年3万亿~4万亿元人民币的绿色投资需求,目前绿色债券所能提供的融资还远远不足,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据OECD分析,在将全球气温升幅限制在2℃的前提下,到2030年时,仅中、美、日、欧盟四个市场投资于可再生能源、节能和低排放汽车等低碳项目债券的年度潜在发行量可达7000亿美元。

国际经验表明,财税激励及奖惩政策是将环保项目的正外部性内生化的有效手段之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认为“公共财政机制是解决环境问题方案的一部分”, 并预计每100亿美元的财政资金可撬动1000亿美元的社会资金投入绿色产业。部分国家也对绿色债券给予了优惠政策,如美国国会于2004年通过了总额20亿美元的免税债券计划,用于支持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公司债券;马萨诸塞州于2013年起自主发行免税绿色债券,所得资金直接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从国际经验来看,对绿色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环节给予适当支持,可降低绿色债券发行成本,提高其投资收益,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绿色债券的发行和交易量。

(三)绿色认证和信息披露方面

构建和完善绿色认证和绿色评级体系、科学客观地评估项目的外部性是绿色债券审批、财政补贴、行政奖惩、税收优惠等决策的重要基础。目前,经认证的贴标绿色债券主要集中在欧元区和美国,欧元和美元是贴标绿色债券最主要的计价货币,我国绿色债券发行的标准化和透明度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证明绿色债券的“绿色”身份,国际通行做法是聘请独立的专业机构出具对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绿色认证,即“第二意见”,国际权威的认证机构有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气候债券委员会、毕马威等。在全球发行的绿色债券中,有半数以上的债券进行了国际绿色认证。

从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来看,相关主管部门鼓励绿色金融债和公司债发行人提交评估认证意见。然而,目前我国绿色债券认证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和专业的认证机构,市场竞争不充分、绿色认证成本相对较高。加之绿色债券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为严格,使得企业绿色债券的发行门槛较高,影响绿色债券的发展。

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建议

《指导意见》和G20杭州峰会公报明确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方向,即要通过相关努力支持本地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开展国际合作推动跨境绿色债券投资等。这些政策导向进一步扫清了绿色债券发展的障碍,降低了投资者对未来不确定性的预期。具体措施包括完善绿色债券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开发绿色债券指数、建立完善发债企业强制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双向开放等。为深入落实相关政策,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统一政策标准,夯实市场基础

当前我国债券市场以银行间市场为主体、交易所市场为补充,符合国际成熟市场的通行惯例。建议尽快探索设计国内统一的绿色债券界定标准和绿色信贷指标体系,为绿色金融的后续配套政策奠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更为明确的行动指南。

(二)加大财税优惠,提振绿债发行及交易

对于发行人,可探索由符合条件且具有意愿的地方政府推行绿色债券财政贴息和专项担保基金,以地方政府为主导,根据地方产业布局和财政实力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领域进行试点。设定适当的贴息和担保比例,给予社会资本更为稳定的预期,在耗费较低财政成本的条件下撬动更多私人资本投入绿色产业。同时,要加强绿色债券存续期的信息披露和资金投向跟踪,确保发行人行为的规范性和资金使用的绿色化,避免道德风险。对于投资者,可研究对国内机构投资者购买绿色债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予以适当减免,培育和壮大绿色投资群体。

(三)加强认证管理,降低项目风险

建议进一步提高我国绿色债券发行的标准化和透明度,建立推广国内绿色债券认证标准和体系,提升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首先,统一绿色债券的监管标准,逐步提升绿色债券的认证率,将绿色认证作为财税优惠等支持措施的必要前提。其次,构建和发展我国本土的认证体系,规范绿色债券评估要求,通过丰富认证机构、引入市场竞争来降低债券认证成本,同时加强市场准入和机构监管,防止认证机构过度竞争导致降低标准或采购性认证等。最后,创新绿色筹资机制,本着重实质、轻形式的原则,开展存量绿色债券识别。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有3只存量债券被纳入中债绿色系列债券指数,是绿色债券领域的一项创新,开启了存量债券的绿色化识别通道。为鼓励企业绿色投资,建议对于剩余期限长、实际投资于绿色项目的存量未贴标债券继续开展相关认证工作。

(四)完善和推进绿色债券评级,扩大债券应用

鼓励评级机构在现有评级体系框架中增加环境影响评价维度,将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募投项目的绿色程度和环境成本等因素纳入考察范围,并在评级报告中予以披露,合理反映绿色资产的价值。对信用评级符合要求的绿色债券,可考虑纳入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及交易所质押回购库。此外,评级过程中要避免追逐声誉效应、“唯绿色论”而忽视绿色债券风险的倾向。(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供职机构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参考文献

[1].绿色金融工作小组.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2].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R],2016.

篇3

 

尊敬的领导:

为杜绝公司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风险,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加强全体员工法律意识,公司拟与外部律师团队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充分调研,拟委托XXXX律师事务所为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团队。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为公司日常事务、经济项目、投资活动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修改公司日常合同、协议及法律文件;帮助公司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协助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与培训等法律事务。协议期限为一年,参照同行业标准,法律顾问费拟为X万元整。

妥否,请批示。

 

 

篇4

关键词:职校旅游教育 市场化 服务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的生活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观念的转变、生活质量的改善,都使旅游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居民每年花费在旅游上的费用也呈不断上升趋势 。就我校的职高旅游专业为例,近年来以“市场化”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结合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来取得了良好的专业发展。

一、旅游业背景的分析

在全国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势头带动下,全国的旅游事业也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除了传统的重头旅游景点之外,各类新的旅游景点也在紧锣密鼓地发展壮大之中,同时开发丰富的人文旅游资源,近几年更是建造了几所高规格的酒店宾馆来吸引对服务质量高需求的顾客。凡此种种,对专业的旅游服务的人才需求缺口很大。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相比,目前,旅游人力资源的开发、使用、管理等方面,尚存在不少“软肋”。其具体表现为 :旅游人力资源供给总量不足与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矛盾比较突出;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敬业精神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收入水平偏低,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正在减弱。旅游专业的人才培养与旅游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不相匹配,旅游人才的职业培训力量比较分散,层次较低。

二、旅游专业“市场化”教学模式改革的措施

1.教学改革以就业为导向,分层安排学生的学习和实习时间

(1)坚持教学内容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学生学习与实践相统一。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通过与国贸、北国酒店和各旅行社等签订共建的协议,使所有学生都能到企业顶岗实习。高二的不定期实习,高三部分学生一年实习,使得学生在课堂所学与社会所用结合紧密,印象更加深刻,发现不足能回校有的放矢地加以巩固和充电补充,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2)重新调整部分学生第三学年的课程。将该学年的实习直接在企业中进行,在企业中实习和锻炼来真正地实现与就业零距离的无缝对接。这项改革深受企业的赞许,也极大地方便了学生。 而另一部分学生可以通过努力实现升入高校深造。

2.课程改革以切合需求、紧密联系社会发展为宗旨

学校组织教师深入企业,然后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旅游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学校现有基础、办学特色、办学条件的基础上,调整、设置和更新课程内容,从而形成具有特色的旅游专业课程体系。

(1)对现行旅游行业职业岗位的能力要求进行分解细化,以其中的基本性知识和技能为核心设计核心的课程 。加入英语、计算机、旅游心理等课程的设置。

(2)将周边旅游行业职业范围内适用于不同具体工作岗位的技能确定为选择性岗位技能 ,并基于此设计就业方向性课程。如此量身定做的技能培训一就业就是熟练工。

(3)将课程设置与专业的特殊性相结合,形成多个不同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

3.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增强学校和地方旅游企业和服务实习的条件

学校本着“市场化教学”的原则,完善教学环境。例如建成的餐饮实训楼和仿真的摆台及酒吧实训室为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实验、实训教学环境。将学生的校内学习与未来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如与国贸合办的国贸班就是部分聘请该公司资深管理人员作为编外教员切实学习真正符合企业所需的人才。此外重新制订了一些与地方经济接轨的教材,引入了一些乡土人文知识 。使得毕业生能真正了解地方经济,能真正留得下、立得足。

4.分层评价,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信心

心理学家威廉杰姆士说过,人性最深层的需求就是渴望别人的欣赏和赞美。分层评价、分层激励就是采用不同的标准评价学生,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提出不同的要求,激励他们超越自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增强其主动性。

篇5

关键词: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法律问题;路径

一、背景

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是国内经济发展的三道能源,但三者自相逢之时就存在着竞争的关系。其中,国有资本相对后两者有着强大的政策支撑,一直‘凌压’着二者,民间资本与外来资本又在国有资本‘独霸’领域外激烈地竞争与碰撞。我国加入WTO以来,政府对外资准入的程度愈加放开,但对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问题则显得犹豫不决。2016年,中国加入WTO的15年保护期已过,在国有资本面对强大的经济下滑形势“力不从心”,而外来资本又“磨刀霍霍”之时,若政府不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对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问题,民间资本这一“沉睡中的巨人”很可能“一睡不起”。

二、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法律依据

1.《宪法》

纵观我国82《宪法》制定及后期88年、93年、99年及04年的4次修正,我们看到这么一个历程:88年修正案中增加规定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意味着国家根本大法对当时的“民间资本”进行了合法性确定,是从“无”到“有”的质变。93年修正案承认了集体经济的独立经济活动自,反映了国家对不同类别经济的限制愈松。99年修正案承认了私营和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地位,并在根本大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合法利益,这意味着“民间资本”在制度层面上的‘抬头洗面’,可以说是“民间资本”市场准入在宪法中的体现。04年修正案再次强调了国家对私营和个体经济合法利益的保护,以及国家对此类鼓励、支持与引导的态度。可以说,整个宪法修正案的更新过程无不体现着国家对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认可,也是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根本法依据。

2.行政法律、规章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性的市场准入法律,此类规定往往散布于各个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的行政法规、规章中。如国务院制定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投资准入的范围、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地方政府则在《意见》的框架下进行细化,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有限原则的前提下,对民间资本进入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教育、文化及医疗等时问题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三、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目前存在的问题

1.准入范围有限

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碰到的首要问题是准入范围。民间资本大多活跃在市场准入门槛低、经济附加值低、技术要求低的经济领域,而一些在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国家中早已成为白热化竞争的行业领域在我国仍由国有资本垄断,较为典型的有电信通讯、自然资源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民间资本因准入条件的限制,或不得不付出巨大的成本来迈过高门槛,或不得不止步放弃。具体而言,准入范围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出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牺牲了部分社会效率与效益。一些领域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者禁止民间资本的进入,如原子能、核安全有关法规对核电领域的市场准入做出了极严的限制,信息电网等重大布网工程、油气矿产等资源开发领域也严格限制民间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准入范围除了受到法律法规的明文限制外,还受到行政部门具体执法的阻碍。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原本只能由国有资本投资的领域被逐步打开,但是一些产业领域虽然没有法律法规上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却因一些行政管理部门的保守观念而受到限制。行政审批部门仍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下的行政管理思维,对没有法律明文许可的投资领域持保守封闭的做法,使得民间资本无法进入。更甚至,某些领域有了法律明确允许或鼓励,民间企业家进行投资时仍会遇到审批部门等方面的拒绝,尤其是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

2.融资制度不成熟

民营经济在当前金融体制中面领着严重的融资难题。制度环境的滞后及经济体制的不成熟导致融资困难。首先,政府对于融资平台的建设和渠道打开的重视不足,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滞缓,民间的融资平台尚不成熟,安全性、稳定性都难以保障,由此导致的金融犯罪也屡屡发生,使得原本战战兢兢的民间企业家心惊胆战,总体上也导致了整个市场信誉的降低,最终陷入恶性循环。其次,当前的法律制度及政策无法为民营企业家提供足够的融资保障,融资平台缺乏、渠道不通造成资金获取的困难。最后,全球经济下滑及市场信誉的普遍缺失也是融资制度难以发展的重要原因。

3.政府监管不足

当前,政府对民间资本投资监管不足。从行政审批角度来说,民间资本进入某些投资领域缺乏相关的审批程序和标准。一方面,政府权力受监督不足,行政审批缺乏固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权力清单’制度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不到位。在服务行政理念尚未普及和深入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往往以较为保守的态度对待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执法不严的问题也导致同等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同等对待的问题以及部门、行业的垄断,损伤了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民间投资受监督不足,监管主体不明、相关审批标准、程序缺失以及审批监督的缺失,导致大量投资乱象,最终导致大量法律纠纷和违法犯罪,极大浪费了社会资本资源。

四、推进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路径

1.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领域

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下的行政部门必须保持行政权立的谦抑,公共权力的运作目的从过去的统摄管理转而提供公共服务,从曾经创造、控制市场规律转而遵循市场自然发展规律。在经济新常态下,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作用更多体现在集合社会资源、统筹分配社会资源从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随着现代行政理念的发展,行政权力必须进行自我裁减,退出社会可以自行调控、公民能够自主决定的领域,只在社会难以自行调控的领域进行权力保留。制度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权力清单范围内的权利可以行使,权利清单外的权力不得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则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明确规定对民间资本不予开放的领域,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能违法阻止民间资本的进入。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要求各政府部门细化落实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打通阻止民间资本进行投资的障碍,为民间资本投资者创造平等的投资机会。

2.完善金融法律制度

政府必须加强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缓解融资难题,规制融资行为中的违法行为,使民间资本能够形成合法、高效、有效的聚合。一方面,政府为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提供贴息、降息等政策支持,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府有义务保障社会资本市场的稳定,通过财政出资等形式在风险较高的资本行业领域建立保险机制,提供最基本的资金安全保障,从而为民间资本的成长“保驾护航”。

3.扩大公私合作领域

扩大公私合作领域的可通过政府与私人合作的PPP模式。PPP模式是民间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一种政府融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将原本由国有资本垄断的行业部分开放给民间资本,是一种以相互协作、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合作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原本由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将由政府向私人购买的形式来实现,这种模式是民间资本进入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等原本限制准入领域的有效方式。

五、结语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整体下滑,国有资本面对经济下滑的大形势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唤醒庞大的民间资本是一个关乎国家未来发展重大问题。但是,民间资本在许多行业领域受到市场准入的限制,其既难与强大的国有资本相对抗,又缺乏外来资本享受的政策优惠,实处于两面夹击的状态。因此,我们必须为民间资本在“新常态经济下”的市场中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唤醒这位“沉睡中的巨人”。

参考文献:

[1]宋丰华.民间资本进入国有垄断行业的法律完善[J].宜春学院学报,2013,5.

[2]辜胜阻,刘江日,曹誉波.民间资本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财经,2014,2.

[3]刘义圣.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障碍与超越[J].经济学动态,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