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1.近年来我县在群众普法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主要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客观方面,我县地广人稀,农村人口占多数且多数乡镇地处偏僻,开展普法工作任重道远但也稍显力不从心,加之大多数农牧民群众和监管对象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开展普法工作有一定难度。二是主观方面,就我局而言,大多数执法人员藏语基础薄弱,语言沟通不畅是开展普法工作的较大障碍。
结合我县实际,县食药监局对我县农牧区普法工作的重点有以下建议:着力着眼于普及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由相关单位组织牵头开展农牧民群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选派村民代表到县城集中培训。
2.近年来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哪些
一是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执法普法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会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由于我县地处偏远,农牧民群众占人口比重较大,人口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行政机关在执法普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阻力,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商家存侥幸心理。二是执法普法人员的自身学习还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执法普法队伍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对法律规章的掌握的还不够细。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还不到位。当前行政执法普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执法工作监督力度还亟待加强。四是部分违法违规经营商家法治意识淡薄,诚信度还不够高,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监管工作,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县食品药品市场经营秩序。二是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时,群众积极性不是很高。
3.近年来我县农牧民群众违法行为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有哪些
就我县食品药品市场来说,大部分农牧民群众是消费者,但是也存在农牧民监管相对人因文化水平有限、经营水平不高销售过期食品、饮品等行为,但违法行为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4.通过对农牧民群体法治意识及行为的分析,结合工作实际,梳理近期农牧民急需掌握的法律知识主要有哪些
我县社会经济要持续健康发展,当务之急就是要大力优化法制环境,加快依法治县的进程。广大农牧民的法律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我州依法治州、依法治县的进程,为此加强农牧民群众法制选宣传教育意义重大。我局认为农牧民群众急需掌握的法律知识应是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应是能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法律知识。
建设现代的法治国家,不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当做根基,那所谓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便成为了一句空洞的口号,真正法治社会的建设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是无法成为现实的,至多成为梦中的桃花源和乌托邦。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社会中开展的广泛的普法活动,这些活动纷纷取得了成功,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它使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对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又似乎是杯水车薪。这种不能满足需要使得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对于如何培养和普及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笔者有如下几点想法:
1、强化宪法观念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培养全民的法律意识,首先应当强化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它法律的“母法”。因此,我们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强调强化宪法观念、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提高全体公民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因此,强化宪法观念应是培养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
2、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核心。
国家机关是实施国家各项权力的机关。这就是说,国家权力说到底是这些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高低就直接影响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正确程度。因此,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练地了解与其自身职责有关的法律知识,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同时必须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
正因为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因而国家机关也就成为国家法律的象征。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榜样力量。因此,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其他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条件。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媒体运用
以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为基准,公民广泛掌握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拥有正确的法律观点是需要依靠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来完成的。要坚定的实施普法活动,不断将法律意识灌输给人民群众,将最新,最基本,最平易近人的法律常识带给人民群众。不断改善法制宣传的方式和内容,用亲和力抹除法律的过分威严和疏离感,让人民深刻感受,法律就在生活之中,法律无处不在,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在耳濡目染中逐渐成形。
在现代社会中,舆论和媒体是一种大众化而具有相当广泛性的宣传方式,我们要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对媒体的运用。无论是纸质媒体或者电视媒体,都能对人们产生迅速而广泛的影响,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涵盖不同文化和经济层次,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人参与到法律生活中,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和判断,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和运用法律,形成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4、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长远方针。大、中、小学校的学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翁,从培养新一代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的百年大计,也是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切实保障。
5、开展法律研究,培养法律人才。法律研究是培养健全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在当今社会中,还有很多领域没有完善的法律去监督,法律本身也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法律也应该随之进步,而法律进步的一大推动就是法律的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不断有新的问题被提出,也不断有新的经验,新思想需要被总结和推广,而不论是对新问题的解答和新经验新思想的总结,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对其研究和探讨。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正如经济上有让一部分人先富,然后先富带动后富,在法律意识的普及工作中,我们同样可以采用此种方法。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培养法律人才,由他们逐级下推,逐渐完成法律的宣传和法律意识的普及。因此,培养法律人才是我国正在进行也需要一直坚持下去的工作。无论是司法制度的改革,还是对法律职业人的高要求,都是基于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渴望,虽然有急功近利之嫌,但其初衷是值得坚持的。
人民的意识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变产生不断的变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变化和各种意识思想制约和影响着人们法律意识。而在我国现阶段,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法律意识便显得复杂许多,但这就更需要我们从实践出发,不断探索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普及之路,深入到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种群体之中,倾听他们的声音,收集各方意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再通过事后的分析,总结,归纳和概括,去粗取精,辨伪存真,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将其中有用的主张看法收纳推广,运用多种手段,用更加具有亲和力的方式,到群众中去,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而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龙凯.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机理和途径[J]. 黔西南民族师专学报. 2001(01)
[2]何红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J]. 大学时代(B版). 2006(10)
[3]付建成,赵崇岩,李秀梅.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及对策[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3)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农村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落后领域,相应的法制建设相较于其他地区也较为落后,农村法制建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法制宣传、农民法律意识、农民文化素质和农民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任上,其中法制宣传在农村的缺失是导致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主观原因,农民的文化素质低下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客观因素,而农民对法律公正性的不信任则是农村法制建设不完善的社会法制环境因素,在这些负面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的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以后也有发展,但是远远没有达到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与农村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依法制国活动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有法可依”,但是在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中,相关的法律体系却一直处在缺失的状态下,农村法制建设活动中法律体系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整体法律体系的缺失,农村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农村法制建设活动得不到整体性的规范,执法部门没有总体的指导方针进行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内部的问题,鲜见的几部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法律在实施细则和具体的处置措施上存在着较大的漏洞。
(二)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
法制建设是人民群众素质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进行的,所以社会制度才会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向法制社会衍变发展,社会制度衍变活动与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觉醒是同步的。所以农民的文化素质低下,会严重的影响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贯彻实施,这一现象并不是自发的,而是教育资源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分布不均匀导致的,据统计,拥有总人口70%的农村,却只有10%的学校,在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只有80%,而城市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已经达到了99%,农村拥有全国文盲的94%而且正在以每年200万人的速度增长,农民素质的低下已经严重的阻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农村地区法制宣传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对法律内容的认识不够明确,对法律武器的运用方式不够明确,严重的影响了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权威和贯彻实施,从农村的犯罪活动频发这一现象就可以看出,法律在农村地区的约束力并不理想。
三、加强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加快和完善农村法制建设
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在农村的法制化进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有法可依”,所以当前农村的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就是法制体系的构建问题,不能否认这是一个系统长期的工作,法律编撰人员要深入到农村法制建设的一线去,观察法律在农村生活实际中的状态,了解农村法制建设矛盾尖锐的症结所在,结合当前我国法制建设活动的实际,构建完善的农村法制体系,推动农村的法制化建设向前发展。
(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与“依法制国”一样,“科教兴国”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以在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中,要重视教育的作用,认识到提高广大农民的基本素质,是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只有在教育资源上强化向农村地区的倾斜,加大对农村教育机构的扶持,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进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等基本素质,为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奠定坚实、深远的基础。
(三)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做好农村普法教育
法制宣传是我国普法教育的基本手段,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只有通过这一手段才能有效将这一问题解决,所以相关主管机构要在农村地区加强法制宣传,做好普法教育工作,让农民对法律有起码的理性认识,在生产生活中有对法律的敬畏心理,农村的法制建设活动就能够更加方便的深入的进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 % ,其中有效率为 65% ,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 仅为23.85% ,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关键词:民族 地区 消防 法治
一、消防工作法律特征
(一)主动性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消防工作,对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有决定性作用,《消防法》中规定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全体公民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为了构筑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每一个人都应当依法定职责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开展消防工作。消防执法行为更多的需要提前介入,主动作为,更多的是作为一种事前性的救济行为,这是消防执法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广泛性
消防执法工作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预防工作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事关每一个人,无论是消防监督检查,还是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从而也就决定了消防执法内容的广泛性。随着消防工作逐步发展,更多的事项将纳入消防监管范畴,消防执法所涉及的内容也将更加广泛。
(三)强制性
消防执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实施、适用消防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违反消防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消防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消防安全的目的。
二、少数民族地区消防法治进程存在困难
随着中央新疆工作会议的胜利召开,新一轮促进新疆稳定与发展的决策部署逐步落实,新疆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但是,由于历史沿革和少数民族聚居等客观因素,新疆消防工作法治化进程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新《消防法》、《新疆消防条例》等一系列消防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新疆消防法律体系正逐步建立完善,加之消防工作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法律专家将学术研究重点放到消防法治研究,为消防工作立法提供了可靠理论依据,也为日常消防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立法落后于社会实际需求的现状,特别是新疆作为社会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少数民族聚居,消防工作法治进程时间较短,所以消防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缺少配套的地方消防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这些法律制度体系上存在的缺陷,已逐步成为制约新疆消防工作发展的瓶颈。
(二)消防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是指其关于法律的心理、知识、观念和思想的总和,体现其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与评价。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新疆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没有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显著增强。特别是南疆部分地区,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主要表现于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正是由于部分民族同志文化水平落后,法治意识淡薄,普通的消防执法矛盾经常引起社会不满,进而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法律执行力下降,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虽然消防宣传力度正逐年加大,但是,宣传重点偏重于防火灭火常识和火场逃生自救知识,消防法律权利义务的宣传往往相对薄弱,所以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切实有效的消防法治宣传刻不容缓。
(三)消防法治化物质基础薄弱
新疆作为典型的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南疆地区,消防业务经费极其有限,消防执法装备配备严重不足,同时缺乏必要的管理、维护、使用人才,消防装备完好率、使用率偏低,导致现有的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验收、火灾调查等执法技术装备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无法保证消防执法依据、数据、证据的科学、准确和有效,消防执法行为往往带有随意性,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消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严重制约消防法治工作进展。
三、消防法治进程方向
(一)消防法治民主化
集中民智、反映民情,是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因此,法治进程中的民主化,是保证法律权威和公众利益的关键。也是法治工作法治的主要方向,近年来,新疆公安消防部队采取多种途径,广开言路,聘请廉政监督员,广泛征求各族人民群众对消防法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新形势下对消防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在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过程中,广泛征集各社会阶层的修订意见和意见,有针对性的深入到全疆开展实地调研,积极主动的邀请社会公众和特定部门更加广泛和直接地参与消防行政法规的修订过程,积极探索消防法治民主化进程,为消防法治发展探明的方向。
(1)高速公路设计特点是全封闭、全立交,对于路政执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高速路段的桥涵、通道、上跨桥等很多地方是巡查的盲区,管理难度很大。其中某路段在2001~2005年共制止、处理、处罚建筑控制区内违法行为132起,处理违法堆积物共851堆。(2)高速公路沿线长,公路附属设施经常有附属设施被盗窃、被恶意破坏的现象,280km的高速公路累计被盗窃、恶意破坏的电缆线、标志牌、螺帽等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已达近300万元,给国家财产和高速公路的畅通造成很大损失。(3)尽管路政管理部门一直致力于宣传工作,但部分群众依然法律意识淡薄,他们片面的以为违反不能等同于犯罪。近年来,管理部门格外重视宣传作用,加强了法制宣传和报道,通过宣传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尽管普遍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群众守法意识普遍提高了,在群众内心深处,还存有“法不责众”意识,缺乏公共设施的意识,贪图小利益损害公共利益。(4)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政府部门,只顾当前利益,没有大局观,只考虑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违反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仅为招商引资,使得当地政府不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批准违规构筑物,以招商引资和建设投资软环境来干涉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给路政部门的管理带来难度,无形中损害群众利益,践踏法律尊严。
2预防性路政管理的开展对策
2.1完善执法体制完善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路政管理本着公路行政管理为目的,公路的行政管理则涉及范围更广,而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只是高速路政执法,无法等同于路政工作。需要完善路政工作机制,才能更好的整合路政部门的执法力度,积极开展路政预防性管理工作,才会有稳固高速执法的基础。2.2抓好路政队伍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性路政管理工作需要管理好路政队伍,提升执法队伍的综合能力,提高思想和认识,做到依法行政,本着预防性管理执法。具有预防性路政管理的社会意义。执法人员的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强化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培养执法人员吃苦耐劳、服务群众和以人为本的路政管理事业。同时,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艺术和执法技巧,提升业务素养,本着为民服务宗旨,强化个人为民意识和公共服务能力。2.3积极开展好路政巡查等基础工作路政预防性管理工作中路政巡查是重中之重。路政巡查是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方法之一,降低发生的违法行为程度,避免违法行为的扩大化,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避免因违法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各种损失,避免事后给路政执法机构带来的处理难度,提高路政执法效率、降低工作成本,创造高速公路环境稳定有序。2.4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不懈的路政宣传能够很好的提高路政管理工作效率。做好宣传工作,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和法律意识,懂法知法的自觉行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坚强对沿线政府部门沟通,共同遵守路政法律法规,督促部门行政批复时考虑到路政法律法规,避免行政许可与路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2.5建立科学全面的群管网络体系实施预防性路政管理根据情况建立科学的群管网络体系,将路政管理部门行为转变成政府和路政相结合的管理行为,由行业行为转变成社会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群管的和谐局面。
3结语
居民普遍具有法律知识基础和学法、用法的法律意识,通过多年的普法教育。法律素质明显增强,一局部人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社区法制建设仍呈现出一系列问题:社区规章制度不完整,未起到实质性作用;居民法律意识淡薄,知法、懂法、用法的实际能力欠缺;辖区单位经营守法中存在问题,有些抱着侥幸心理与现有规章打球,只图眼前、不顾久远;沟通渠道不畅通,导致工作中存在无头绪现象;特殊群体及弱势群体得不到针对性的和及时的协助;缺乏一支高素质的服务队伍。
二、自身专业特点及优势
我在大学所学专业是行政管理,专业知识涉及面广,包括政治类、法律类、管理类、行政类、社会类、经济类、心理类和操作类等。这些知识的学习是我大致了解了各行业的基本特点及具体问题,具有了很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并能让我从更广范围着眼看待和处理问题,从而为建设特色社区出力献策。
三、构建法制化社区的整体思路
通过明确指导思想,确定工作目标、对象及内容,不断努力丰富活动载体,时刻铭记具体要求,从而构建生动活泼的法制化社区局面。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社区管理、参与社区服务和保障社区稳定为宗旨,以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为切入点,以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为核心,为构建和谐社区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构建法制化社区,使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社区管理、服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沟通渠道进一步畅通,辖区单位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以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三)工作对象及内容
1.社区居委会
学法、懂法、用法应从自身做起,包括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办事流程等等,以便使社区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2.社区居民
作为社区主体的社区居民,普遍上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年龄、知识结构的不同使得知法守法形成不同层次的局面,应加大基本法律的宣传力度,以切实提高居民法律素质;针对特殊领域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特殊群体需要特殊关注,弱势群体需要特别帮助。
3.社区单位
辖区单位呈现多样化特征,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众多经营性门店,有的依法经营,有的无证无照,因此我们应针对不同情况、不同问题区别对待。对机关及事业单位要经常沟通、了解法制化建设情况,对经营性的企业及门店要加强监督和教育引导,将其纳入法律宣传教育体系中,有需要法律服务的给予力所能及的服务。
(四)工作方式、方法
1.开设法制宣传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社区网络平台或另外开设宣传专栏,有步骤、有计划的将社区居委会规章制度、居民学法内容、优秀事迹刊出,加强正面引导和学习教育,提高全社区法律素质及社区法制化水平。
2.搞好宣传活动,让法律深入社区。采取临街宣传活动或邀请专家学者定时不定点、定点不定时的上法制课,将新出台的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时事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传达给民众,让宣传进学校、进单位、进小区,从而让法律真正走进社区,最终提高社区法制化水平。
随着人们物质和精神水平的提高,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对保健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逐渐呈上升趋势,然而目前医务人员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特别是缺乏与医疗有关的法律知识,在遇到纠纷时不能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尤其是乡镇卫生院,是营造温馨舒适,服务群众的医疗环境,所以更应加强管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注意维护病人和自身的权利,更新服务意识,提高医疗安全技能,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营造和谐医患、护、患关系,以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乡镇卫生院;护患纠纷;防范措施
Abstract:As people's material and spiritual level, strengthen the popularization of medical knowledge and patient legal consciousness, awareness of self protection and health care in patients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medical treatment, medical dispute is gradually rising trend, however, the medical staff generally exist in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problems, especially the lack of legal knowledge related to medical treatment, in the face of the dispute cannot be used when the legal knowledge to protect their own. Especially the township health centers, is to create a warm and comfortable medical environment, serving the masses, so should strengthen management, carefully study law knowledge, pay attention to the maintenance of patients and their rights, to update the service consciousness, and improve medical security skills, establish a "people-oriented" service concept, to create a harmonious, nurse, patient relationship, to happen to avoid or reduce medical disputes.
Key words:Township Hospital; nurse patient disputes; preven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R36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7-0315-02
护患纠纷是指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主要由护理人员与患者及家属发生的各类矛盾,是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形式和特殊类型。随着人们物质和精神水平的提高,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对保健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逐渐呈上升趋势,这不仅给医院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也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甚至给医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然而目前医务人员中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业务知识的缺乏,特别是缺乏与医疗有关的法律知识,在遇到纠纷时不能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乡镇卫生院是一个门诊兼住院为一体的综合科室,是患者治疗的第一场所,所以无论医生或护士更应加强法律意识,注意维护病人和自身的权利,以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 乡镇为生院护患纠纷的原因分析
1.1 医院管理方面
1.1.1 医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护理人员短缺现象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医院一直以来,医院医护之比为1:0.3,而经验认为,护士应该是医生的2倍[1]。医院为缓解这种矛盾开始招聘临时护士,护理质量难以保证;而且大多医院都注重公共卫生的重视,很少对医护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每年对个别医生是进行了培训但很难与临床相结合,所以容易引起安全隐患。
1.1.2 目前医院管理流程不能满足患者日益增长的保健需求,患者等候时间过长,给患者和家属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引起情绪上不满,导致纠纷。还有电视上,报纸上到处宣传医护人员被打情况,助长了有些捣乱分子的嚣张气焰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2 护理人员方面
1.2.1 法律意识淡薄、知识缺乏:护理人员缺乏临床技能培训及系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过程中也不善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在加上现在的有些规定不问原因的争吵对医护人员的处罚助长了患者的无理取闹.
1.2.2 护理人员职业态度差:作为在医疗过程中与患者接触最多的人,护理人员的服务水平对患者的心理影响尤为重要,部分护理人员接待不热情,服务不到位,缺乏耐心和与患者沟通的技巧,不注重患者的心理和语言表达,造成患者和家属的不满。
1.2.3 专业技术不精:主要表现在年轻护士基础知识不牢固,回答患者疑问时含糊其辞,技术操作不熟练,也容易引起患者不信任,以致在工作中稍有不满就会引起投诉[2]。
1.3患者方面
1.3.1 患者期望值过高: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患者及家属用法律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日趋成熟。患者不仅要求诊断及时准确,而且要求治疗及护理过程不能出问题,一旦不满意就归罪于医方。有些患者还把医院与星级宾馆相比较,稍有不满就认为你不人性化、服务态度不好,引发纠纷。
1.3.2 对护理人员存在偏见:不能正确认识护士工作的价值,把治疗效果归助于医生,治疗中不满却迁怒于护士,达不到预期治疗效果就大喊大闹,要院方赔偿。
1.4 社会因素:近年来,医院几乎成了新闻媒体采访宣传的热点,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夸大和虚构事实,对医患关系的恶化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在医疗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往往从同情弱者角度出发,明显倒向患者一边,在一定程度上激化医患矛盾。
2 乡镇卫生院护患纠纷防范措施
2.1 完善医院管理
2.1.1 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健全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分级管理,认真执行三查八对制度,做好医务人员间的分工与合作,明确责任,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倡导人文关怀。补充护士,使护士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同时管理者应站在法律的高度,安全合理配备医疗设施、护理物品等资源,建立安全职业环境,降低纠纷的发生。
2.1.2 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护理人员自身防范能力:各种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护理人员依法执业,依法维权,依法解决纠纷,提高了可靠的依据。护理人员应认真学好法律知识,加强专业技能和相关学科知识的学习,提高专业素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进行护理活动,尽量满足患者合理要求。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慎独精神,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高度自控能力,以良好的状态从容应对,及时发现,消除潜在隐患,才能有效防止护患纠纷发生。
2.1.3 加强医、护、患沟通:护理行业是服务性行业,学会沟通对护理工作起着举足轻重作用。为了准确全面了解患者的相关信息,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及时与医生交流,做到观察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及时。积极主动向患者和家属了解情况,耐心为患者解决问题,真诚为患者服务,学会换位思考,注意保护患者隐私,融亲情于护理工作中,做到形象稳重,态度热情,解释耐心,宣教到位,得到患者的理解和信任,从而减少护患纠纷。
2.1.4 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护理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处处为患者着想,规范自己护理行为,净化行业不正之风,与其他部门人员建立良好的互尊互敬,团结合作的关系,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医疗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乡镇卫生院是服务群众的形象窗口,在日益竞争的医疗环境中,护士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学习法律知识,更新服务意识,提高医疗安全知识,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营造和谐医患、护患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我相信,我们会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风险,更好降低护患纠纷发生。
参考文献
作为一名公务员,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农业农村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各个部门诸多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充分掌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三是自身建设的需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公务员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四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进一步确保学法成效。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尽管这些年来,我们公务员系统普法宣传学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我们的政府机关特别是在基层,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还比较突出,并直接消极地作用在实际工作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一些地方公务员学法环节存在形式主义不无关系。在因制度弱化导致的上无压力下无动力的情况下,部分公务员提不起学法的精神和用法的自觉性。这就导致部分公务员法律素质不高,行政活动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和合法性。因此,在将来的学法用法工作中,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强化培训、严肃考核,真正提高广大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当前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呈急剧上升态势,分化了政府在发展经济为主线上的大量精力。以上一方面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没有严格执法或者依法行政造成的新问题新矛盾逐步显现。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行政,就有可能累积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在,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的局面来之不易,公务员队伍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另外,我们也要在制度上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1.农村侵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类型
通过对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农村侵权案件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四种:
一是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引发的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生命权、健康权案件;二是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引发的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三是因销售、经营、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引发的涉农侵权案件;四是其他原因引发的侵权案件。
2.当前农村侵权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文化素养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养低,农民遇事不冷静、睚眦必报,解决问题简单粗暴,不能容忍、谦让。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懂得运用法律或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动辄拳脚相向,大打出手,甚至使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将自己由受害人变为被告人。文化素养低,法律意识淡薄,漠视法律后果,是农村侵权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不到位。近年来,虽然有关部门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并收到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客观因素的限制,目前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普法工作在农村大都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敷衍了事,有些偏远农村普法教育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农民群众不知法为何物,什么是侵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有什么法律救济的渠道,不知道收集、保全证据,导致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简单地诉诸武力,以暴易暴。
农村文化生活单调、不丰富,文化活动开展得不够丰富多彩,没有形成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特别是农闲季节,许多村民整天东游西逛,无事生非,喝酒、打麻将成了这些村民的主要“精神文明”活动,因酒后驾驶、酒后寻衅滋事、赌资结算引发的侵权案件占了较大的比重。
经济利益至上,责任意识不强。特别是在涉农生产方面,经销商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只是想法设法把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出去,却不能掌握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方面的知识,售后服务意识不强,遇见意外情况时,束手无策,一推了之;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时,只考虑到自己如何方便,不能考虑其他农户特别是相邻农户的利益。
农村纠纷调控机制不健全,打击、管理、服务不到位,民事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当前农村很多地方没有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一些地方虽建立了调控机制,也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但是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遇事相互推诿,或调处不力,一些民事纠纷发生后得不到及时调处和教育引导,致使成讼甚至引发恶性案件,事实证明,如果矛盾发生后能够及时调解,很多侵权案件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3.当前预防和减少农村侵权案件的主要对策
频频发生的农村侵权案件,不但给案件双方造成极大的损害,还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对当前正在开展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运动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农村的大局出发,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预防和遏制:
3.1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青年农民的法律意识 要进一步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普法活动,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广大青年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能力,使他们能自觉遵守法律,有纠纷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加强证据意识。
在法制宣传的方式上,要注意避免以呆板、乏味的面孔进行说教。要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在普法教育的方式上应注重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力求实效。普法形式要灵活多样,如送法下乡、举办法制讲座、举办法制培训班等。要充分利用村镇广播电台等传媒,将一些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来宣传法律知识。对于一些典型案例,可以在选择恰当的时机到案发地开庭或进行宣判,结合案情进行法律宣传。有关部门也可以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集中编发成浅显易懂的普法小册子,免费分发给群众,使人民群众知道何种行为可为,何种行为不可为,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2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要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活动,通过发展健康向上的、大众化的文体活动,树立健康向上、友爱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倡导和平、理性地处理人际冲突,提高广大青年农民的整体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村侵权案件的发生。
作为一位公务员,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进步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进步全民法律意识,推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时间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进步思想熟悉。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展开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审计职员工作量大面广,触及各个部分诸多法律法规,作为一位审计职员,必须充分把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展开,服务好本职工作。三是本身建设的需求。党员干部首先应当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公务员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不言而喻,如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养公民品格、增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四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看。通过量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的呼声愈来愈高,作为一位合格的党员干部,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进一步确保学法成效。学法是用法的条件。虽然这些年来,我们公务员系统普法宣传学习获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我们的政府机关特别是在基层,相当数目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还比较突出,并直接消极地作用在实际工作上。造成这类现象的缘由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一些地方公务员学法环节存在情势主义不无关系。在因制度弱化致使的上无压力下无动力的情况下,部份公务员提不起学法的精神和用法的自觉性。这就致使部份公务员法律素质不高,行政活动缺少科学性、严谨性和正当性。因此,在将来的学法用法工作中,应进一步完善情势、充实内容、健全机制、强化培训、严厉考核,真正进步广至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当前上访案件和呈急剧上升态势,分化了政府在发展经济为主线上的大量精力。以上一方面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另外一方面也反映出没有严格执法或依法行政酿成的新题目新矛盾逐渐显现。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假如我们不严格依法行政,就有可能积累新的社会题目和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在,依法治国观念深进人心的局面来之不容易,公务员队伍作为提倡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令人民赋予的权利。特别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门难点题目,认真解决这些题目,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入变革、社会结构深入变动、利益格式深入调剂、思想观念深入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另外,我们也要在制度 上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动身,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同一。
我首先感谢领导、同志们的信任和支持,给了我这个汇报机会。为了使大家能够对我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我把的过去的业绩和今后的打算给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
一、水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们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水、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营效益”的工作目标,积极探索“自我维持、自求发展”的发展机制,使水利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坚持建设管理并重,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在工程建设的同时,我们即开始考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为了充分调动各水利片区村民管理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办法、深入基层,耐心细致地做好村民的管水思想工作,认识到水利建设的重要性。加强宣传,依法管水,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我们一方面加强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群众以安全为重,保护水利工程;另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制止并严肃处理违章事件;同时争取各级领导和当地村干部的支持,帮助协调处理地方矛盾,经过长期细致的工作,大大改善了管理环境。
(二)充分利用自来水资源,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在自来水工程中,成立了用水者协会,真正做到了使用有效、管理有效。我们水厂目前自来水用户达到了3万多人。我们充分挖掘潜力,合理开发节约利用水资源。
二、存在问题
一是基层行政执法难。基层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工作又缺乏强制措施,使执法工作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二是各相关执法部门缺乏联动协同机制,联合执法配合不够。
三、今后的打算
一是加强学习、强化队伍,夯实执法基础。
注重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养与业务素质。学习是提升自身素质、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有效途径。在工作之余学习《水法》、《防洪法》、等在基层水利执法中经常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条文,并抽出一定时间学习法律知识及案件剖析,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执法业务水平。
两位女青年之所以会被“示众”,原因就是因为她们偷摘了一些杨梅,并且当在山上守候的村民发现要求她们赔偿200元时,而她们身上没带钱,就被捆绑起来了。村民的根据是今年村里在村口贴出了告示,严禁外来人员上山偷杨梅,违者将予以重罚。当然,该村也有一些村民和外来人员认为,出现偷摘杨梅的事情,应该以教育为主,适当罚款,随意捆绑示众是不可取的。
抓到小偷进行公开捆绑“示众”的做法在各地不绝于耳,去年现代快报就报道,12月3日清晨,江苏省扬州市区凯莱花园发生入室偷窃案件,小偷被抓后被小区保安绑着站在门口示众,保安称示众是应住户要求的,要让大家认识他,以便提高警惕,有些痛恨小偷的市民还认为示众方式好。
对“小偷示众”的做法,无疑是违法的,如果持续的时间长或情节恶劣的话,还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在我们看到的这些违法事件中,这种做法有的是得到所在基层组织的默许,有的是获得村民、市民的赞同。而且,即使认为示众做法不可取的村民,也认为可以对小偷“适当罚款”。然而,我们都清楚,罚款只能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公民个人、企业和群众自治组织非经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的授权是无权进行罚款的。
一味地指责这些村民或市民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是无济于事的,其实,在相当多的村民或市民中是有着某种“法律意识”,只不过这种所谓“法律意识”不是由公共权力机关所颁布的法律的意识,而是一种所谓的“民间法”的法律意识。只要我们不抱国家法万能主义,我们就得承认,在中国的乡土社会,除了国家的法律在运行外,一种由农业文明沿续下来的乡规民约、习惯、道德伦理等等组成的“民间法”在事实上规范和调整着乡土社会的人们。国家法律在这块土地上与“民间法”处于一种拉锯式的状况,“民间法”在国家法律的空白处、缝隙处和抗争中顽强地生存。
具体到对“小偷示众”的事件中,便真切地反映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碰撞与博弈。乡土社会的乡规民约、习惯对于小偷进行公开“示众”给予认同,以暴制暴在“民间法”中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然而,现代民主、文明的社会,高举保护人权的旗帜,惩制不法行为的权力收归于代表民意的公权力机关,国家法坚决反对用不法行为来对付不法行为。当然我们说,国家法并非一定要完全打压“民间法”生存空间,在国家法的空白处,“民间法”可以找到生长之路,甚至有时国家法不得不作变通与修改,以适应乡土社会现实的需要,但在原则立场上,国家法律必须长驱直入,不容“民间法”喘气。对于“小偷示众”一类事件,国家法律必须管起来,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判刑的要判刑。
关键词法律意识;权利义务;证据;医疗纠纷
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不断增强;同时,经济水平的发展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此外,在医疗服务中还存在这大量的缺陷和过失行为。各种原因使得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多,由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也大幅上升。我们在工作中研究发现,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是目前医疗纠纷明显增多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1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缺失的具体原因
当前,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而作为特定社会角色的院方,其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却滞后于他们的服务对象,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角色定位滞后
随着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到来,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已成为医院管理的基本模式。由于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就医过程中对医院整体服务,技术水平和医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治疗,护理上患者不再言听计从,相反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医务人员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服务者,而只是平等主体之间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一方。
同时,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使得公平的理念发了改变,法律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将本来应由患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规定由医方来承担,医方必须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败诉后果。法律的这一规定,使医患双方的证据责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医务人员要彻底摆脱角色优越感,适应新形势下的角色定位。
1.2注重追求技术上、学术上的成果而忽略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医务人员片面追求医学知识的丰富及医学技术的创新而忽略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以及社会对医护人员角色的期盼。患者不仅要求医务人员受过专业训练,有很好的医术;更要求医务人员充分尊重自己的权力,履行医务人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当前,有些医护人员不依法行医,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当出现医疗差错、事故,缺乏慎独精神,不及时履行报告制度,而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隐瞒态度。这样不但引起了医患纠纷,还影响了医院的声誉,更影响了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正常发展。这些都与传统的医学教育体系缺乏法律知识学习有很大的关系。
1.3无论从在校学习还是继续教育方面,学习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机会太少
过去,我国的医学教育着重于医学知识、医疗技能方面的培训,而轻于医疗法律、医学伦理、医疗道德方面的教育,这种教育模式培养的医疗工作者在医疗学术方面是专家,但在医疗法律、医学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知识是馈乏的。参加工作后,继续教育领域也未能及时填补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缺失。导致医师只注意考虑医学方面的治疗,却忽视了患者参与医疗决策的知情同意权,忽视了患者在经济上的承受能力,忽视了患者的隐私等等。当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损害结果时,又不能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往往强调是医学并发症或意外,以回避责任,造成医患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医患矛盾加大,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出现患方在医院聚众闹事,甚至攻击、伤害医务人员的现象。
1.4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淡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这虽然使患方获赔有了保障,但同时弱化了医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无责任,则无义务。只有医务人员注重了违法行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的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2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具体措施
2.1创造医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机会
2.1.1建议在医学护理大、中院校增设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一课
这样,医务人员在就业前,就已系统的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了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能有效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避免产生纠纷。
2.1.2医院开展继续教育
自学和在实践中培训,这是当前最主要、最基本的学习方法,可以通过教学、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学习。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各级医护人员参加学习。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增强医务人员学习兴趣。
2.1.3定期考核,检测学习效果
考核不是目的,同样是学习的一种方法。要通过各种途径真正使医务人员做到知法、懂法,才能守法。
2.2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尊重法律赋予患者的各项权利
通过学习,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键是患方权利和医方义务。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权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平等的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诉讼求偿权。医疗实践中,很多案例是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使院方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要有证据意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记录病例
证据,诉讼的核心。很多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的较量,实质是双方证据能力强弱的比较。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行为的记录。病历直接产生于医疗活动之中,是来自临床的第一手资料,是医疗行为的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具有完全的证明力。病历所表现出来的证据属性是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基础,是处理医疗纠纷并依法确定医患双方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定证据。因而为了确保病历的规范性制作,国务院及卫生部采取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对病历的制作和管理等技术性规范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
2.4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