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2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的小常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诚实信用作为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在商业经济社会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诚实信用作为一项道德准则更是得到全人类的推崇和认可。诚信除了具有这种道德上的价值引导功能以外,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已经成为维持社会公序良俗、公平交易的价值规范。社会对诚信的道德要求,从形而上的道德范畴发展为直接作用于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诚信,从其最浅显的含义上来讲,它应该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在交往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一种良知,这种良知直接与欺诈、欺骗相对应,体现出对真实、公正的追求。在我们将诚信的含义纳入市场经济的发展范畴时,诚信在保持其基本价值含义的基础上就有了新的,更加具体的内容。对于参与市场经济的不同主体来说,不同的角色定位意味着他们所处的角度对于诚信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诚信的价值被人们重新莺视,这种重视的原因在于在物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道德缺失已经成为每个民族都曾经或者现在正在面临的现实问题。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迫于生产,对利益的追求甚于之前任何一个时期,在这种环境下,多种手段对利益的获取成为企业的常规选择,也就是在这一过度追求利润的过程中,诚信的基本原则常常被企业所忽视。企业这种诚信原则的弱化,必然导致整个经济体系中另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在这种双方和利益出现冲突的情形下,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就必定会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通过法律的肢解,将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同的具体权利义务细分开来,以法律的形式将市场经济中诚信原则确立下来。这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对于诚信问题拘于现实抉择。
2诚信问题在企业市场营销中的具体表现
诚信问题贯穿于企业营销活动的始终。在营销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存在营销的诚信问题。这些诚信问题,无论对消费者的利益,企业自身的利益还是对社会整体利益均造成损害,我们必须予以重视。
2.1产品策略中的诚信问题
具体表现为:(1)是假冒伪劣商品充当优质商品出售给消费者,存心欺骗消费者。(2)是操纵消费者的需求,过分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造成社会成本的增加。(3)是产品的包装及标签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商品信息。企业有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披露与产品操作、使用有关的危险。(4)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给员工带来身心的伤害,给社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及居民的正常生活。(5)是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给消费者带来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危害以及产品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2.2价格策略中的诚信问题
具体表现为:(1)是存在欺诈性定价。如利用消费者对价格的无知,故意抬高标价,获得高额利润,以不实的“出厂价~批发价”和“成本价”大做广告。然后声称酬宾大减价或给无货的商品故意定低价,以造成廉价的错觉行高价之实。(2)是制定掠夺性价格。即把产品的销售价格定的远远高于生产成本。(3)是实行垄断价格。有些共同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为了阻止产品价格的下降而结成价格同盟要求此类产品必须按协议价格销售。2.3促销策略中的诚信问题促销使企业从营销手段的多样性获益匪浅,但是也使部分企业得以瞒天过海,移花接木,造成许多严重的营销诚信问题。(1)是消费者知情权不能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不兑现,搭配销售,强制交易。(2)是促销期间制订不公正的免责条款,消费者即使知道消费者权益受损也不可能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是在欺骗性广告掩护下损害消费着利益,欺骗顾客。如以次充好,短斤缺两,以假乱真等。(4)是促销其间刻意破坏市场价格秩序,恶意破坏竞争对手的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5)是在人员促销中诱惑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产品或不想买的产品,或推销伪劣产品和滞销产品或在交易中贿赂送礼。
2.4市场竞争中的诚信问题
企业的市场营销,除了产品、价格、促销活动这些内部环节以外,还必须参与开放性的市场竞争活动,也就是外部市场竞争。对于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而言,同行同业竞争已经成为他们面临的最主要的压力,在同行竞争中,越来越多的诚信问题不断暴露。(1)商业秘密侵权。对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往往意味着一个企业发展最核心、最优价值的部分,商业秘密侵权已经成为当前行业内部侵权的莺要现象,商业间谍已经成为当前企业在内部员工建设中的重要内容。(2)知识产权侵权。我国在加AWTO以后,企业的产权意识逐渐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可以是企业的注册商标、企业的专利,外观设计等相关内容。当前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在我国并不在少数,利用他人已经较为成功的商业品牌进行自我推销成为知识产权侵害的常规手法。
3加强企业市场营销诚信问题建设
我们在过多重视和追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对于诚信的忽视导致了当前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负面效应。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已经成为—种现实需要,对于企业来说,诚信建设应该贯穿于企业发展与运作的每一个方面.在这不同的环节中诚信建设的对策也是不同的。对于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诚信建设,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第一,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指导企业各项工作开展的重要前提,建立诚实信用的企业文化,能够使企业的各项工作都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进行。诚信,既是一个个体在社会中生存发展的根本,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同样是其发展、壮大的根本。只有诚信的企业文化,才能帮助企业打造高素质的具有诚信品质的员工,才能在对外合作中赢得良好的口碑,有更多的优秀的合作伙伴,这是企业发展壮大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市场经济的特征虽然体现为激烈的竞争,但是在竞争中合作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企业诚信文化的建设,能够在对外交流合作中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合作者.为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创造更加宽松的外部条件。第二,加强企业营销过程的诚信管理。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是一个系统流程的简称。要在企业的营销工作中做好诚信建设,就必须在这一流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诚信工作的控制管理。强化企业在营销过程中的诚信管理,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实施。首先,将诚信标准分布到不同的工作环节,工作内容的不同决定了诚信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将市场营销工作细分成不同的环节,在每一个环节内部确立明确的诚信标准,制定严格的规章准则,从细节出发,才能保证整体工作的诚信有效。其次,加强诚信激励机制建设。激励机制是当前企业对员工,特别是销售型员工普遍采取的激励措施,对于营销人员而言,将诚信建设与员工激励结合起来,能够让他们快速有效的接受这—标准,并且能够更好的实施。鼓励员工的诚信服务,对于诚信工作突出的员工予以奖励,对于损害企业诚信形象的员工予以严厉的惩罚,这样才能在企业内部将诚信的重要性体现出来。第三,加强客户投诉服务机制构建。诚信不是一种单方面素质的需求,对于企业的诚信建设,除了需要企业内部的各种投入和努力以外,还必须得到企业营销活动的对象,也就是客户的认可和支持。企业诚信机制的建设,需要客户力量的参与。这种参与从形式上来看是加重企业的职责,鼓励客户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从长远来看,这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的。特别是在客户投诉、提出fbJ题以后,企业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会让客户对企业的产品有更进一步的认识。这种通过矛盾的出现在彼此双方之间建立的沟通关系能够为企业获取更多的客户消费信心,帮助企业维护一批具有忠诚度的消费者。加强客户投诉服务机制的建设,既是体现企业的诚信态度,又能够通过努力将这些意见客户,问题客户转化为企业的忠实客户。
关键词:企业市场营销;法律节点;识别防范
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快速发展,也进一步促进了市场营销在我国市场经济领域中的渗透。在西方营销理念引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浪潮中之后,关于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市场营销背后的风险应对及防范问题,国内外研究学者又给出新的建议及要求,如捕捉市场营销过程中的法律节点,以法律节点作为市场营销风险防范着眼点和识别点等。
一、法律风险在市场营销中的体现
企业市场营销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市场营销的过程中,因各类可估量和不可估量的因素,使企业蒙受损失,或对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进而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下滑或亏损的一种因素。常态下,企业市场营销中的风险主要包含产品风险、价格风险、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合同风险。其中产品风险和价格风险主要是受到市场经济变化及消费者需求的影响而动态出现的,具有不可控性和突发性。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和合同风险,与企业市场营销的法律节点和市场营销过程中,企业对风险的识别防范意识、能力等密切相关。合同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缺乏法律意识或合同管理机制不完善而出现的风险,在此类风险出现之后,相关的合同涉及人需要蒙受具体的经济损失。导致合同风险出现的原因包括四点:(1)未能准确理解当事人对合同意见的表述;(2)未能准确认识交易双方是否为适格主体;(3)未能正确认识合同形式有效性;(4)未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机制。商业秘密保护风险的出现主要是企业缺乏保护自身经营信息和技术的能力。导致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中,除企业内部管理松懈外,还包括企业领导者或员工知法犯法,目光短浅。由上可得,相比较价格风险和产品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可控性,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和合同风险,都可以作为企业市场营销中辨识企业风险和防范企业风险的法律节点。同样可以使用法律形式和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既得利益。
二、基于企业市场营销风险防范要求的法律防范策略
(一)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自上而下提升员工自律性
强化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提升企业对合同及商业信息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熟练掌控能力,并借此来逐步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营销人员和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是保证企业在市场营销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有效制定和落实的基础。只有企业决策者和营销人员从思想深处认识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企业的影响和重要性之后,才能以自律和他律来保障企业在面对市场营销风险时,能够应对自如,淡定自若,可借助法律法规来避免因法律风险而导致企业需要蒙受的经济损失。这也是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完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法律部门联动机制
逐步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策略以及企业内部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企业市场营销过程中着手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基础。目前很多企业都存在责任空缺和内部责任重叠等问题,企业不合理的监管和决策草率,都有可能导致企业面对营销法律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加大内部组织架构的调整以及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使之与企业的标准化管理、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融合起来,以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作为配合,将企业的营销法律风险防范转变成企业强化内部控制的重要工具和环节。因此,建议企业针对不同岗位员工的义务与责任,建立企业各个业务部门与法律事务部门联动的机制,确保企业或各部门一旦出现风险问题能及时处理和应对。
三、强化企业市场营销法律风险防范的辅助方式
首先,建议建立企业营销法律风险防范专业队伍。对于企业在合同和商业信息泄密过程中所出现的经济受损问题,其背后的实质在于企业,缺乏此两方面的专业性人才,尤其是懂得法律的综合性人才。因此,建议企业招聘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成立独立的法律风险管理队伍,控制和预测企业营销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为其提供应对策略。第二,从长远角度出发,着手于企业防范营销风险,就必须建议企业有针对性的提高营销能力。作为企业营销法律防范最为关键的一环,提升执行者依法营销的能力和依法获得保护权利的能力,使其做到不知法犯法,不违法犯法,知法懂法,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做事。对于当前法律尚未明确限定的部分,建议企业决策者按照风险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合同约束作为条件来获利。一旦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企业决策者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及时处理并予以补救。
[参考文献]
[1]王海兵.关于企业市场营销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5(10):97.
[2]王晓东.国有电信企业营销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5.
关键词:劳动合同 试用期 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091-02
试用期限之长短乃为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之核心内容。如何规定试用期限的长短,是劳动立法上的一个难题,也是学术界热议的一个话题。因为“试用期并不仅仅是一个期限,而是涉及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的差别”{1},实际上,也是劳资双方利益相争的一种博弈。在博弈过程中,用人单位为尽可能地使用试用期内的劳动力,以达到最大程度地降低用工成本,总会想方设法地延长试用期的期限。甚至不顾法律规定,利用己方之强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超长期限的试用期。而对超长试用期之法律效力的认定,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不太明确,学术界观点也不一致。笔者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对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一、超长试用期概述
超长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试用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最高限。超长试用期往往是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单方提出的,劳动者出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出于就业压力而无奈接受。超长试用期具有如下特点:
1.形式上的合意性。从形式上看,超长试用期乃出于当事人双方之合意,但其实质上对于劳动者来说,意思表示并非劳动者之内心真实意愿。因为在一个劳资力量严重失衡的状态下,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一些无理的甚至违法的要求,劳动者出于不失去劳动机会之考虑,即使内心不情愿,最终也只能够容忍接受。在此情况下,便会委曲求全地与用人单位达成所谓的“合意”。
2.期限的违法性。超长试用期,顾名思义,其约定的试用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界限,因而,其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对此,当属无疑。对于试用期限的长短,各国劳动立法均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依劳动合同期限为依据对试用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我国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限只能在相应的档次内约定,而不得超过该档次之最高限制。
3.目的上的投机性。超长试用期的出现,其背后原因多是由于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劳动效益,置法律规定于不顾,而向劳动者提出的单方意思表示。况且,此约定也在劳动者能够容忍程度之内。于是,超长试用期便以牺牲劳动者之合法权益为代价,被用人单位冠之以“合意”之名。
二、对超长试用期法律效力认定的争议
我国《劳动合同法》依劳动合同期限为依据,对试用期限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显然,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试用期限时,均应以此规定为限。凡超过法定最高限而约定的试用期限(即超长试用期),当属无效。但其应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学术界看法不一。
1.全部无效说。该说认为设定超长试用期的行为无效,即整个试用期约定条款全部无效{2}。以此观点,超长试用期被确认无效后,则其所依附的劳动合同即被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须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报酬。
据笔者归纳,全部无效说的产生主要基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该款使用“不得”之严格限制性词语规定了相应试用期的最高限。该规定为强制性法律规范。这就很容易给人一种误解,即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违反该规范,一旦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高限当属违法,必然导致整个试用期约定行为全部无效。其二,是主观上对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的痛恨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同情。既然超长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出于己方私利而违法设定,则必须从根本上予以否定,彻底排除其法律效力。唯此,才能给利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以最大程度的精神慰藉和经济补偿。
2.部分无效说。持该观点者认为,超长试用期应属部分无效,即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期限无效{3}。其从各地方法规的规定、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对当事人之利益衡量出发,分析了部分无效之必要。以此说,超长试用期之超过法律规定部分的期限无效,符合法律规定范围以内的期限仍应认定为有效。对于超过规定的期限,以各地立法实践看,有两种解决办法:(1)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使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长短相契合。(2)按照非试用期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三、超长试用期应当认定部分无效
笔者认为,对超长试用期效力的理解,要具有全面的视野,既要依据明确的法律规范,又要考虑基本法理;既要顺应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又要兼顾到对当事人的公平。否则,分析理解结果可能是有局限的,是片面的。笔者认为,超长试用期应当认定为部分无效。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更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劳动合同尽管基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考虑,对其施加了诸多的公法监督和干预,但是,从根本上说,它还是“合同法”,还是以私法属性为主。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他们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订立的试用期条款,应尽量维护其有效性{4}。因此,对于超长试用期中未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其具备试用期成立的全部要件,其法律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2.合乎《劳动合同法》之立法宗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保护以及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部分无效说能够更好地体现这个立法宗旨。首先,部分无效说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利。全部无效说从根本上否定超长试用期条款的法律效力,使得劳动合同没有了试用期,导致劳动者未经试用而直接进入稳定的劳动关系。其本意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但其结果也必然导致劳动者失去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权,当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发展环境等不适合自己时,无法行使自由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权,而只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必须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看来,全部无效说是好心办了坏事,反而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部分无效说使试用期约定的合法部分得以保留,劳动者仍然享有试用期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相比之下,部分无效说对劳动者更为有利。其次,部分无效说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维持。假若从根本上否定超长试用期条款的法律效力,使得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用人单位惮于用工风险,则会千方百计地及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也使劳动者又处于失业的状态,这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部分无效说因保留了合法的试用期部分,使得当事人双方仍然有一个相互考察了解的过程,更加有利于该劳动合同的持续和稳定。
3.《劳动合同法》第83条之规定。我国劳动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超长试用期为部分无效,但在个别法律条文中已经隐含了超长试用期当为部分无效之意思。这主要体现于《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此规定分析:(1)超长试用期应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具体情形之一,这一点当无疑问。(2)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表述来看,其明显承认未超出法定范围的试用期部分的法律效力。否则,用人单位为何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且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呢?显然,《劳动合同法》第83条对第19条起到了补充作用,对超长试用期效力的理解应兼顾上述两条的规定,而不能单从第19条规定来推理。
4.地方立法实践。各地关于劳动合同的地方性法规几乎都采用了部分无效说。特别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此给予明确的规定。其第14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超长试用期为部分无效,但从其对超长试用期的救济措施来看,是肯定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其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16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诸如此类,《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等也均有规定。各地法规普遍肯定部分无效说的立法事实,说明在实践中,认定超长试用期为部分无效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完善立法的建议
笔者建议,劳动合同法应进一步明确超长试用期条款为部分无效。因为劳动法律毕竟是一部应用性很强的基本法律,其对涉及到劳动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应该有明确和完备的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83条隐含了超长试用期应为部分无效的意思,但由于该法缺少对超长试用期效力问题明确规定的条文,导致实践中在对超长试用期的效力问题的认定上出现分歧。笔者认为应当加以补充和完善。其具体办法,可以在《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增加:“当事人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最高限制的,超过部分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样,不但明确了超长试用期的效力,而且又规定了超长试用期的救济措施。其意义体现在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使劳动关系得以维持,同时,也给裁判机关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注释:
{1}{3}{4}林嘉.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7071.72页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法审判实务与典型案例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2、公司辞员工与员工主动辞职有什么区别?
辞退与辞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经济补偿方面有所不同。
辞退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违法引起的,则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是单位非法辞退职工,则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公司辞退,可以享受失业金;主动辞职不能享受。
3、试用期未满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与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确立,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员,依法应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为员工落实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保持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如何计算加班费?加班费能否代替劳动者的休息权?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5、最低工资保障怎么理解?
1、各地给与最低工资保障的标准不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我有一个学生,平常在班里表现很好,又是小组长,打扫卫生从不用老师操心,在班里人缘也好,就是这样的一名学生,在被其他学生敲诈后,没有寻求学校、老师、家长的帮助,而是自己在社会上叫了几个人来帮忙教训敲诈着,结果造成了对方一人肠子被刀捅伤。俩人头被打伤,多人受轻伤,给学校带来了恶劣的影响,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伤,本人自此失学在外流亡了3年之久。这个例子说明处在青春期的技校生自控能力差,遇事冲动,不考虑后果,心理承受能力差,法制和道德意识淡薄,极易陷入犯罪的深渊。因此,如果在学校教育阶段,对广大技校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使他们自身具有健康的心理、完善的个性、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也就等于在每个人的心灵上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这样社会的文明与和谐才有基础,安定与团结才更有保障。第三,学校应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使学生身处其中,受到熏陶,潜移默化,从而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能力。首先,学校应利用墙报,黑板开办法制宣传栏,在其中登载和张贴一些与学生有关的法律条文或案例启示,从正面宣传引导学生使其处在遵纪守法的氛围里,促使其提高法律意识。
其次,对社会上大家比较关注的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例如,当你开车把人撞伤后,当班里或宿舍同学欺负你时,看到别的同学花钱大方而你家比较困难时,你会怎么办?等等。使学生从案例讨论中真正学到知识,了解法律,增强法制观念,增加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加强课堂讲授法律常识的作用,这是提高技校生法律常识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80%左右,大多数都是法盲,例如西安某大学生,2011年10月20日23时许驾车将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一位妇女撞倒,后下车查看,发现其倒地,因怕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自己的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对受害人连捅数刀,致受害人当场死亡。本来只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结果演变为触犯刑法的杀人案,类似于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犯罪事例有很多,都是不知法,不懂法的结果。因此,应加强对在校生法律常识的学习,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作为技校生,首先要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我认为这个法是对每个人行为的一种约束,包括技校生在内,它明确的告诉我们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否则就违了法,那么教师在讲授时应结合生活中的例子,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做到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提高自身的文明程度,使我们的社会环境更加和谐,稳定。其次,应学习刑法常识,通过对刑法常识的学习,让学生知道什么是犯罪,犯罪与违法的区别,什么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及我国刑罚的运用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等等。通过学习,使学生对《刑法》产生敬畏之心,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再次,技校生最终将离开学校走向社会,走向企业,那么他们还应该学习《劳动合同法》,为走向工作岗位做好铺垫。
保护劳动者是这部法的灵魂,作为一名技校生,将来的劳动者,当然有必要来学习这部法的全部内容,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便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使自己能体面的劳动。对即将走上工作的技校生有着不可估量的实用性。当然,技校生需要学习的法律方面的知识还很多,但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劳动合同法》是学习的重点,应该认真学习。总之,技校是培养广大技术人才的基地,一方面技校要向企业输送合格的技术工人,另一方面技校也是中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学校教育对于完善青少年品德和人格,防止他们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那么,切实加强技校的法制教育,提高技校生法律意识是一项需要全社会每个人、每个教师、关心、支持和努力。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使技校生真正树立唯法是从、法律至上的理念,使他们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高素质的技术工人。
作者:蔡娟 单位:西安市工业技工学校
一、当前农民旅游市场的问题
市场认识不足。要搞活市场、做大市场,商品的多样性与买方市场的广泛性是不容忽视的,旅游市场同样如此。就目前状况而言,无论是旅游服务市场本身,还是由此所带动的商品市场,其买方主要是城镇居民,农民只是充当边缘角色,针对农民旅游市场的服务极少,严重的阻碍了市场的发展。
产品单一,品种缺乏。目前,旅游企业大都盯住收益高的入境游、出境游等高端旅游产品,大力宣传度假游、森林游、生态游、科考游、商务游、修学游等新兴旅游产品,很少顾及低端旅游产品。农民旅游产品有效供应严重不足,配套服务匮乏,极大地制约了农民旅游。
价格定位矛盾。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农民长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据中国旅游年鉴资料,200―300元的人均旅游消费将构成近年农民旅游消费的主流,如此消费水平仅为城市居民人均旅游消费的35% 。虽然有些农民富裕了,但农民旅游一般还是能省的钱尽量省,这样就对旅游企业来讲利润率偏低,这就形成了市场潜力大和企业利润率低的矛盾。同时,各地区逐渐意识到农民旅游市场这块“大蛋糕”并纷纷加入到开发农民旅游市场的行列,地区间的竞争加剧。此外,旅游景区景点竞相涨价特别是知名度高、景色优美或历史文化价值高的景区(点)、油价上涨导致的交通成本上升,价格偏高。
宣传途径单薄。目前,农民旅游在出游方式、地点的选择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大部分是通过亲友介绍或自行出游,特别是随着农村居民文化水平的提高,这一不足显得更为突出。
促销力度薄弱。目前农村严重缺乏专门的旅游服务机构,即使有的农民朋友有出外旅游的想法,想要咨询了解详细情况,也没法得到及时的答复和解决,而同时旅行社企业又通常将促销的重点放在城区,忽视了向农村市场的延伸,形成了促销的“三无地带”。
二、开发农民旅游市场的营销策略
市场策略。旅游企业应对农民旅游市场细分,确定好目标市场和目标顾客。农民旅游市场可细分为农村青年、先富的个体户、专业户、乡镇企业职员和农村老年人、农村妇女等市场。旅游企业应重点对沿海、沿江农村等经济活跃地区先行开发,并作好市场渗透计划,再影响其他群体;还应对主要客源及其旅游目的、消费行为特征、消费偏好及客源流向等进行深入了解,系统地搜集与农民旅游需求相关的信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产品策略、价格策略、促销策略和渠道策略。
产品策略。设计适合农民的旅游商品。在设计旅游商品时要选好项目定位.开发以下适销对路的旅游商品:①都市风光游。农村居民喜好热闹.因此在选择旅游目的地时多选择省内着名景点、着名大城市等.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开发中可以设计像都市风光游、市内一日游、集市购物游等旅游项目。②农村学生求知游。学生市场在农村具有很大的市场开发空间.可利用寒暑假组织农村学生到着名中学、着名高校进行参观学习,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对于优秀学生可奖励他们到着名学府进行“体验式”学习。③其他欢乐蜜月游、中小城镇建设模式考察游等都可以考虑。④农业科技旅游。农业科技旅游包括生态农业游、科普游等生态农业游是指农民到其他比较富裕的农村旅游。同时学习如何选种、耕种、施肥怎样可以更环保、更高效、更科学。而科普游则推出科技农业园 农业博物馆等项目,把旅游与学习生产技能、科技知识结合起来,吸引农民的注意力,从而激发他们到这些地方旅游的欲望。如农民旅游节.是把农村商贸洽谈、娱乐、趣味体育竞赛融于一体,既放松了心情又交流了农耕经验、购置了化肥甚至预定农耕机械等。免费论文参考网。⑤农民淡季旅游。由于农作物生长的自然规律,农民的大部分闲暇时间集中在冬季而冬季又恰是旅游淡季,旅行社人员闲置,饭店的客房出租率比较低.旅游景点比较冷清。此时农民正处于冬闲时节,因此农民可以在这段时间出去旅游,旅行社可以利用这一机会.适时出售旅游组合产品并适当降价销售来吸引农民。
固有的观念在短时间内是难以改变的,所以旅行社企业还是应该开发质优价廉农村旅游产品,来最大限度的吸引农民旅游。农民旅游还是选择大众化接待设施,降低旅游产品成本,必要时可为农民提供优惠措施,如季节折扣、适当降低门票价格等,从心理上使农民愿意关注旅游产品,使其出游愿望变为现实。旅游淡季时,可降低对团队人数要求,以吸引收入水平较低又有闲暇时间的农民旅游。
[关键词]市盈率估值法;市销率估值法;投资价值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8)02-0042-04
一、引言
中国证券市场自1990年深沪两个交易所开市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2006年,随着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发展工作不断取得成效,市场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市场规范化程度较以往明显改善,市场规模稳步扩大,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上市公司各类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队伍都不断壮大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引入等,中国证券市场正在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市场的投资行为逐渐趋于理性,从过去盲从“坐庄”、“跟风”逐步过渡到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的挖掘上。在这样的环境下,讨论科学的股票投资理念、研究行之有效的投资价值评估方法显得十分必要。
对于股票价值的评估方法,国内外的学者和研究人员作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先后根据需要建立了许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这些方法各有所长。然而由于公司的内在价值是客观的、动态的值,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能够精确计算公司内在价值的公式。目前比较成熟的股票价值的评估方法有两种:贴现现金流法和相对价值法(比率法)。鉴于贴现现金流的方法评估公司时,需要一系列假设,缺乏可操作性,且波动性较大,因而投资者和定价人一般不采用贴现现金流估价法,而采用相对估值法(比率法)来评估公司的价值。市盈率和市销率的比率估值法就是常用的相对估值法,投资人及研究者对这些投资分析方法进行了实证分析和实践应用,证明能够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二、文献综述
在国外,投资者和研究人员普遍的采用相对估值法(比率法)对公司的价值进行评估。现代证券分析理论奠基人本杰明・格雷厄姆最早在《证券分析》一书中对市盈率做过较为正式的表述,他综合其数十年的投资经验认为,一般好的股票的市盈率在15倍左右,那些高成长股票的市盈率可以高一些,大约在25-40倍之间。Basu(1977)首次研究了股票收益率、风险与市盈率之间的关系,他的研究表明,低市盈率的股票组合平均年收益率为16.3%,而高市盈率的股票组合平均年收益率只有9.34%,两者具有明显的差异。而且发现,用CAPM测算期望收益率进行风险调整后,超额收益率与该公司的P/E比率呈负相关关系,并称之为市盈率效应,它是“市场异象”的一种。森凯克(Senchack)和马丁(Martin)(1987)比较了低市销率与低市盈率的投资组合的业绩,得出的结论是,低市销率的投资组合业绩超过市场平均水平,但并没有超过低市盈率的投资组合。
我国的研究人员也对相对估值法作了研究,杜江、赵昌文和谢志超用中国上市公司2001年度的销售收入、资产账面价值和市值等财务数据,基于各种比率工具评估公司价值时所产生的偏差,对各种比率工具在中国上市公司价值评估中的实用性及局限性进行了研究。他们研究发现:1、在包含非流通股的公司总价值的评估中,基于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比率准确性较高,而基于主营业务利润和营业利润的比率准确性最低,运用各种比率对公司总价值进行评估比单纯地对只含流通股的公司价值进行评估更准确;2、一般来说,所有比率工具所产生误差的正负是不明确的,用均值衡量偏差比用中位数衡量偏差要准确的多;3、采用预期收益要比当期收益可以使市盈率定价更准确,净利润的正负不会影响基于收入和利润的比率工具定价的准确性。
三、市盈率估值法和市销率估值法
市盈率(PE)是证券投资最常用的估值指标,它把外在的市场价值和内在的收益加以对比,反映了两种价值对比状况,既体现了风险性,也反映了收益性,是衡量股价高低和企业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从经济内涵意义上讲,市盈率反映的是投资者为获得未来预期收益的权利所支付的成本,也可以理解为静态的投资回收期。市盈率越高,表明为获得这种权利所支付的成本越高;静态投资回收期也越长,投资者每年获得的投资收益越低;反之则成本越低,回收期越短,投资者每年获得的投资收益就越高。市销率(PS)指标等于每股市价除以每股的销售收入(一般以主营业务收入代替),它能够告诉投资者每股收入能够支撑多少股价,或者说单位销售收入反映的股价水平。市销率是通过计算企业的股价除以每股销售收入或企业市值除以公司销售收入来判断企业的估值是偏高或偏低。因此,该项指标既有助于考察公司收益基础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又能有效把握其收益的质量水平。其作为股票价值评估的另外一种指标成为投资者判断股票的投资价值获取投资收益的参考依据。
单纯使用市盈率的高低判断股票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来获得投资收益虽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公司可能通过会计手段对盈利进行合法的控制,使市盈率指标难以准确反映公司的实际投资价值;另一方面,当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处于亏损,或者是新兴公司暂时未获盈利,利用净收益指标难以对其进行合理估价。综合考虑上述两点原因,市盈率指标不能作为一个绝对的指标。而以客观收入为基础的市销率指标更能体现公司的经营能力、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状况,因为主营业务收入不能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人为美化,有利于投资者更加清晰地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但是,对于任何公司,快速增长的主营业务收入并不代表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公司的价值最终还要落实到净利润上,所以,市销率指标在这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们的这些局限性都有可能造成投资判断的失误,影响投资收益。因此,笔者认为以市盈率和市销率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共同体现上市公司的相对价值,更加有利于投资者对股票的投资价值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很低,但是市销率很高,投资者应注意该公司所获得的高收益可能是由某些非经常性的收入获得,具有很大的风险,即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对于市盈率与市销率都低的公司,投资者基本上可以认为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收益基本都是由主业贡献,业绩波动性较小。由于具有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的双重特性,我国股市可能与国外股市,特别是西方成熟市场具有一定的差异。我国经济的发展处于快速成长阶段,
我国的上市公司比国外成熟市场的上市公司更具成长性,成长性体现了一家优质上市公司的潜力,也决定了其股价的上涨空间。而现在较为普遍的选股指标中,无论是市盈率指标还是市销率指标,都是静态数据,无法充分体现上市公司的成长因素。笔者根据市盈率估值法和市销率估值法的特点、应用的局限性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并结合实证研究的结论,提出以市盈率和市销率相结合并加入成长因素的综合价值评价方法进行股票价值评估。
四、实证分析
本文选择我国2002-2006年在沪深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其会计数据及股份变动数据主要源自于Wind资讯、湘财圆网等,对其中一些有差异的数据根据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主编的《中国上市公司基本分析》系列书籍进行了修正。对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或H股的公司,其财务数据以面向A股投资者公布的年报数据为准,不考虑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对报表财务数据的调整。上市公司的股价数据也来自于Wind资讯,选用了每年12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当日未进行交易的股票收盘价沿用前一个发生交易日的该股票收盘价。另外,本文还从以上公开资料中选取了研究对象在分析期内所有的股本变动数据,包括发行新股比率、送股及转增股比率、配股比率、现金股利(含税),以及发生的时间。
1、单一指标选股的实证分析
本文所有的投资组合都分别由每年市盈率和市销率指标以升序的方式进行排名的前30只股票构成。考察期为:2002-2006年五个年度。各个指标的计算以上年年报数据为准,每到新的一年,我们就根据新的排序来调整各组合的样本。统计和分析结果如表1:
本文对低市盈率和低市销率在不同年度的构成的投资组合的计算和统计结果进行了比较,结果如表1显示:低市销率的投资组合业绩虽然超过了市场平均水平,但市场上涨时的涨幅远低于低市盈率的投资组合所获得的超额收益,这个结论与森凯克(Senchaek)和马丁(Martin)(1987)得出的结论一致。低市盈率的投资组合和低市销率的投资组合均获得了高于平均收益的超额收益说明市盈率指标和市销率指标在投资价值评估中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他们都是解释超额收益的重要因素。但2003年低市销率的投资组合的年收益率低于上证综指,表明单纯以低市销率指标作为投资依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综合指标应用的实证分析
PEG与PSG指标是在市盈率(PE)、市销率(PS)指标的基础上加上了成长因素G而得到的综合指标。两个指标中G的意义不同,PEG中的G代表净利润增长率,PSG中的G代表销售收入增长率,一般为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他们的计算公式为:
PEG比率=PE比率/净利润增长率*100
PSG比率=PS比率/销售收入增长率*100
本文以样本期内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所有的股票为样本,通过计算所有样本的PEG和PSG指标并对其以升序的方式进行排名,选择PEG和PSG排名都居前的股票构成双低组合,以综合排名在前30只的股票构成投资组合并计算其收益率。考察期为:2002-2006年五个年度。各个指标的计算以上年年报数据为准,每到新的一年,我们就根据新的排序来调整各组合的样本。统计和分析结果如表2:
通过计算相对超额涨幅可以得出,应用综合指标的方法所获得的样本平均涨幅数据全部超越了同期上证A股涨幅,最大超额涨幅达到了27.30%,其年均涨幅为39.29%,而同期低市盈率和低市销率投资组合的年均涨幅分别为30.74%和25.83%,可见低PEG―低PSG的综合指标选股策略的效果明显好于单纯的PE和PS指标选股,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与投资价值密切相关。
综合指标选股策略之所以能够获得更好的投资收益,这是因为其涵盖了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最主要方面,前者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后者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而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是决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的两个重要的因素。由于具有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的双重特性,我国的上市公司比国外成熟市场的上市公司更具成长性。可见,在我国证券市场成长性是一个选股的主要考察因素。
五、结论与引申思考
通过对市盈率估值法和市销率估值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1、在股票的投资价值评估中应用低市盈率和低市销率的相对估值法进行投资组合能够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的超额收益。
2、低市销率的投资组合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虽然能够获得超额收益,但其年均收益率只略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率且远低于低市盈率的投资组合所获得的年均收益率。
3、依据综合价值评价指标组成的投资组合获得的收益明显高于依据单一的市盈率指标和市销率指标构成的投资组合。这种方法简单、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可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一个便利且实用的股票投资参考的工具。
关键词:金融市场效率;实体经济;资源配置
一、引言
受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国际市场需求下降,加上国内成本上升等因素导致企业价格竞争优势减弱,部分订单流失到东南亚国家。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在此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显得尤为重要。
二、金融市场效率理论概述
国内学者对金融市场效率的研究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王广谦(1996)指出衡量金融市场运作效率的高低,可以通过市场上金融商品价格对各类信息反应的灵敏度、金融市场上各类商品价格具有稳定均衡的内在机制、金融商品数量及创新能力、市场剔除风险的能力和交易成本的大小来体现。金融市场对经济的作用效率突出反映在市场对融资需求的满足能力和融资的方便程度这两方面。杨德勇(1997)认为金融市场的效率具体表现在:沟通效率,有效地沟通资金盈余部门和资金赤字部门之间的资金运动;分配效率,根据全面的经济和金融信息,有效地分配资金,合理引导资金流向;传导效率,金融市场能有效影响资金供求和经济运行,从而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传导工具。林毅夫(2001)提出衡量金融市场效率高低的根本标准是看能否把资金配置到回报率最高的产业部门和企业,促进实物经济快速发展。
本文将把金融市场效率分解为金融市场运作效率及金融市场对经济的作用效率,通过对我国金融市场效率的现状分析,找出导致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原因,为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提出一些建议。
三、金融市场效率与支持实体经济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金融市场运作效率
1.我国证券市场对历史信息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反应能力,但国内许多学者对我国证券市场是否能通过弱式有效市场检验尚存在争议。
2.虽然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一直在稳步推进,但市场化利率生成机制的发展仍相对滞后,金融市场的利率体系相互割裂。
3.我国金融市场因为可交易商品的数量有限,交易品种不能满足不同交易主体对风险、期限、利率的不同要求。
4.我国的金融创新起步较晚,金融产品数量、产品种类、交易方式等方面创新度不够。
(二)我国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作用效率
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作用效率主要表现为企业从金融市场获得资本的难易程度及获得的资本规模大小。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是以银行为主导型的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且在间接融资中以国有银行为主体,市场结构比较单一。
1.银行主导的间接金融市场效率缺陷
(1)银行体系不能顺畅地将高额储蓄转化为投资,也就不能推动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存贷比从2000年的80.26%降到2010年的66.72%1。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中介机构在引导储蓄向投资转化上出现了弱化趋势。
(2)我国储蓄资金的投向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商业银行出于控制自身风险的考虑,以及受到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长期以来借贷对象往往以大企业为主,而中小企业、农村地区获得金融服务的能力相对被削弱。
(3)资金利用效率低下。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现象多于盈利,造成了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
2.直接金融市场的效率分析
我国在股票发行、上市方面都倾向于国有企业。近年来,虽然对非国有控股企业的上市管制有所松动,但国有控股公司在上市公司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居高不下。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只有少数经营状况好、信誉良好的民营大中型企业能够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而大量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
但随着金融深化和发展,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体系将发生变化,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准确反映实体经济融资规模,直接融资规模所占比重会逐渐增加。
四、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措施
(一)发挥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打破政府主导的国有银行对国企过度倾斜的融资模式,放松金融市场对民营企业的严格管制,让民营企业能得到充分的金融资源。
(二)完善经济制度,深化经济改革
深入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减少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贷款的依赖。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骨干民营企业做大,不断优化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三)发展直接金融市场,推动金融结构演进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扩大股票、债券、信托等融资活动对企业的帮助。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进一步发展票据融资、企业债券和融资租赁等方式。只有间接金融市场与直接金融市场间协调发展,相互竞争,才能从根本上推动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作者单位:西华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注解:
①数据来源:《中国统计摘要》。其中,存贷比=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参考文献:
[1]王广谦.金融市场效率的衡量及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选择[J].金融研究,1996,(02):42—45.
[2]杨德勇.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效率[J].云南金融,1997,(08):11—15.
一、课程教学现状
在目前高校教学环节中,基本上主要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导,甚至有些学校在课程设置当中,把旅游市场营销全部设置为理论教学,我认为,这是十分不妥当的。从学生的学习习惯来讲,理论教学可能还是比较适合,但是就高职学生来说课程实践教学应该被提到一个相对较紧迫的一个事情上来,毕竟实践教学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我院关于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要求下,进行《旅游市场营销》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探索。
目前高职院校旅游市场营销课程教学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与高等职业教育相适应的教学理念
旅游市场营销作为本学院特色专业旅游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是课程学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一直由于实践教学环节中缺乏实训操作条件,而导致在课程教学中,多讲纯理论知识,少安排实践教学,即使安排了,也仅安排类似参观之类的象征性活动,其结果是培养的学生,只懂理论,不懂实践操作,更不会从事具体的营销实践活动,基本上无法达到让学生既懂理论又会操作的目标,最终导致课程学习达不到教学目的。
2.学生对课程内容缺乏了解,缺乏参与,不感兴趣
目前看,在国内应试教育体制下的学生,普遍都是理论知识养大的,学习理论知识得心应手,但提到实践操作就敬而远之了,这主要是因为在受教育过程中没有参与过实践课程的操作学习,而且学生也缺乏对实践操作课程的认识和了解,就一味的以为难,排斥,不感兴趣,这都造成了实践教学环节的重重困难。
3.缺乏适应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途径
高职院校的旅游市场营销课程教学,受传统影响比较大,课程教学设置当中重知识,轻能力,对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也不够。而且在课程的实践操作培训中会出现操作方法的选择与学生的适应性之间的差距,导致无法实施。
二、课程改革思路
在总结了目前的教学现状之后,我们都看到了旅游市场营销课程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为一名高职教师,我提出了以下几种方法,希望在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实践操作的应用。
(一)案例分析法。案例教学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它能够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培养其创新思维并能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旅游市场营销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在高职旅游市场营销教学中通过合理地选择案例,使学生积极缜密地对案例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市场营销策略,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并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在案例分析法的应用中,采用分组讨论,积极发言的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二)互动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是现今教育方式中的民主化在教学方法实践改革方面的重要体现。 在教学方式的运用上,传统教学往往是教师满堂灌,而互动式教学中强调师生与学生互相之间互换位置;在师生关系上,互动式教学也区别于传统的教学方式、教学关系,不再是单向的,而是多向互动的;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从之前的单纯接受者的角色转变为在学习过程中积极主动的主体,从“要我学”到“我愿学”,从被动接受式学习改变为主动探究式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产生新认识、新思想和创新事物的创新能力。让学生站上讲台,体会教学与听课的区别,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三)实地调研法。实地调研法不仅是在实践教学环节我们大力推广的一种方法,让学生通过实地调查掌握资料与信息,同时,实地调研法也是大多数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使用的一种方法,所以,可以说,这样一种方法的实践操作对于学生以后走上工作岗位都是有着一定实践意义的。通过这种方法的使用,希望达到让学生能够充分掌握操作步骤与程序,并且可以独立操作的目的。让学生们走出教室,自己动手,增强操作能力。
三、课程改革成果
通过以上三种方法在课堂实践操作方面的应用,现总结成果如下:
(一)加快促进教学课程设置环节的改革。通过课程的实践教学,作为教师,在课堂授课过程中加入新的诸如案例讨论,互动教学等新晋环节,对于丰富教学手段有着很大的帮助,也通过良好的效果,说明这种方法的优越性,进而融入课程设计环节,丰富了教学方式方法。
(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这一个学期的实际操作,作为教师,最大的感受莫过于学生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提高,发挥出极大地能动性和主动性,在这一点上是我作为教师感受颇深的。在以往的理论授课环节,学生上课开小差,玩手机,看课外书比比皆是,但在这学期的实践课程环节,尤其是互动教学和实地调研,我们发现学生及其主动,比如,在互动教学环节,能够结合书本知识进行拓展,发挥,并且表现出了很浓厚的兴趣。再比如,案例分析环节,我们一改往日的我问你答得方式,让学生分组讨论,再加入辩论,这都有效的提高了学生自己动手的兴趣。实地考察就更不用说了,一个个跃跃欲试,这都是我们在理论教学环节看不到的。
(三)丰富了教学手段。通过这次的课程实践操作,为我们的教学环节丰富教学手段,开辟新的教学方法,丰富课堂趣味性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本身由于学校在实践操作基地设备配置方面有,所欠缺,那么通过在校园内外寻找一些更为灵活的方式,解决课程中无法实践的遗憾,这些方法都是作为我们的探讨,希望在以后的教学环节中加以利用。
四、结论
关键词:项目 任务驱动 旅游市场营销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6(a)-0058-01
高职旅游市场营销课程作为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采用合适的教学方式方法方能完成相应的教学目标。项目教学与任务驱动教学作为适用现代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学方法,在旅游市场营销课程的教学中通过合理的教学设计能够充分培养学生掌握从事旅游企业营销工作的相关工作能力。
1 课程教学内容选择
高职教学中课程的设置是基于职业岗位分析,职业岗位的能力要求也就是课程教学的目标。对于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应该是基于职业岗位对于工作能力的要求为基础来进行选择。通过对旅游企业对于基层营销人员岗位能力要求的调研,将其划分岗位核心能力与岗位辅助能力两个部分,其中岗位核心能力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旅游市场调研能力;二是旅游市场分析能力;三是旅游营销策划能力。岗位辅助能力则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人际沟通与交往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主要以培养职业岗位核心能力为主,在学生完成项目教学任务的过程中穿插培养学生的岗位辅助能力。
2 教学设计
2.1 任务设计
任务驱动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在完成各项任务的过程中逐步掌握知识、形成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在使用这种教学法时最主要的环节就是对于课程教学任务的设计。
通过分析职业岗位要求并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对于课程的任务包含了总任务设计、子任务分解与学习情景创设、任务评价等内容。结合旅游市场营销工作要求,我们将总任务设定为为某家旅游企业制定营销策划书,学生通过制定营销策划方案来培养旅游市场调研能力、旅游市场分析能力和旅游营销策划能力,从而涵盖营销岗位核心能力。
总任务确定后下一步就是将其分解为若干子任务。主要依据营销策划方案的内容。然后根据不同的子任务按照企业营销工作流程来设定相应的学习情境。一般来讲,主要涵盖旅游市场调研与企业内部营销环境调研调研数据分析企业营销战略决策企业产品策划与选择产品价格确定企业营销渠道选择确定企业促销策略等几个方面。
任务评价主要是建立评价体系、确定评价标准。评价体系包括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导评、企业评价四个方面,从而保证评价的合理、公平。评价标准则是根据高职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一个子任务中包含的评价要点以及评分比例并在课程之初公布给学生,让每个同学明确评价的内容,从而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2.2 项目选择
职业教育核心是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对于旅游市场营销课程的教学来说,学生真正能够为企业开展旅游营销策划与实施才算是完成了课程的培养目标。让学生选择工作项目就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
在指导学生开展项目选择时主要从二个方面考虑。首先是项目对应的旅游企业类型。旅游业作为综合型产业,涵盖了食住行游购娱等多种产业构成要素,每一个要素都对应了一种企业类型。学生所要实施的项目不可能包含旅游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构成要素,必然是以某一种类型的企业作为实施载体。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学生的职业兴趣和就业意向方面来引导,这样使学生的学习内容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有效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其次是项目是否具备可实施性。对于学生所选择的项目要进行评估,充分考虑项目能否得以顺利开展。评价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项目所依托企业是否有合作意愿。项目必须是企业真实工作内容,项目完成后能够为企业所用,这样的项目才能真正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因为营销工作涉及到企业的商业机密,因此,企业的配合是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基础;二是项目所在的地域范围是否方便学生实施学习任务。一般来讲学生的项目实施应在学校所在地区,不然势必会影响学生的日常学习,增加学生经济负担;三是项目内容是否在学生的能力范围以内。一般来讲企业的营销工作需要大量的智力、财力、物力作为支撑。而作为学生在这三个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教师必须对项目实施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使其在学生的能力与承受范围以内。
3 教学实施
3.1 分组实施
在学生解决任务的过程中采用分组的方式来完成学习任务。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培养学生的人际沟通交往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每个小组以4~6人为宜,在小组中设立领导者、发言者、联络协调者三个角色。领导者负责工作任务分配和小组事务管理;发言者负责将任务完成情况在课堂上进行公布;联络协调者负责与企业之间进行沟通协调。每一个子任务完成后从新进行角色分配,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承担不同的角色中进行学习,从而保障对学生能力的全面培养。
采用分组实施的方式还可以更好的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解决问题的技巧方法。学生通过小组协作讨论,能激发他们更深入地思考问题,从而发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而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每个人的思维过程都得以展现,使学生相互之间形成知识上的互补。
3.2 理论讲授与实践指导相结合
教学过程中教师承担的教学职责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理论教授。采用任务驱动并不是要摒弃理论知识的讲解。首先,在课程之初教师要对旅游市场营销进行整体概述,使学生对营销工作形成正确的认识,树立初步的营销意识,这样才有利于后面任务驱动教学的开展。其次,教师在每一个子任务实施前要对实施要点进行讲授,这样学生才能够更加顺利的完成任务;另一方面,在实施任务的过程中教师要时刻了解每个小组的工作进度和情况,并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实践指导并进行过程控制,保障任务的顺利实施。
4 教学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4.1 加强对任务实施过程的控制
在任务实施过程中教师需加强对学生的控制。因为多数时候教师能看到的只是任务的结果,但对于每位同学在任务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度知之甚少,因此,在团队中时常会出现“南郭先生”,从而影响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加强对任务实施过程的控制,调动每个学生学习积极性,保证每名学生都真正的参与其中才能真正的实现分组完成任务的目的。
利率市场化给中小商业银行发展影响
利率市场化给中小商业银行发展造成的影响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流失主营业务、承受较大资本补充压力、增加经营风险等。
流失主营业务。众所周知,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是存贷款,其主要收入依靠存贷利差产生的利息收入。存贷利差稳定性好且较高,尤其大客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给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提供数额巨大的资金支持。利率市场化下一些大客户在存贷款定价拥有较大主动权,因此,借助传统拉大存贷利差的方法效果并不明显。研究发现,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会受利差收缩影响,导致利润的降低。从客户角度分析,利率市场化下客户可选择范围增大,可将储蓄存款向其他投资途径转移,一定程度增加商业银行流动性压力。同时,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直接融资,给银行贷款业务造成较大冲击。另外,中小商业银行自身在实力、信誉等方面与大型商业银行无法比拟,最终导致主营业务的流失。
资本补充压力增大。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渠道主要依靠外源及内源融资两种方式,其中在增加内源性资本补充方面商业银行可通过提高利润留存比例实现。同时,还可利用开拓境外发行市场、创新二级资本工具以及发行优先股等手段实现资本的筹集,以此获得外源性资本补充。但通过对未来发展分析可知,股票市场融资压力不断增大,而且在利用发行次级债实现二级资本补充受到的限制越来越严格,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补充不得不向内源融资方面倾斜。假设内源融资规模仍维持以前状态,应将利润留存率提高。不过,当前多数中小商业银行设置的留存比率超过70%,因此可提高的空间极为有限。利率市场化后净利差收窄,商业银行利润进一步压缩,此时增加存比率会给损害股东利益,增加筹资活动难度。因此,利率市场化后中小商业银行将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
经营风险增加。利率市场化中小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增加主要体现在利率风险及信用风险增加两方面:
一方面,增加利率风险。在利率管制条件下,依据央行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发放、存款吸收等活动,使得存贷款业务开展几乎不考虑意外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利率市场化后,市场上出现大量金融工具,存贷款利率在受信贷需求影响的同时,而且伴随着货币市场利率变化波动,一定程度上增加商业银行资金运用及来源风险。而且负债利差波动不协调或负债与资产期限结构不对称,致使商业银行负债及资产利率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另外,利率波动次数增加,增大风险管控难度,使得商业银行客户选择权风险加剧,在支取存款、归还贷款本息方面客户经面临较大利率风险。
另一方面,增加信用风险。通常情况下,利率市场化后,市场整体利率水平会有所增加,导致道德及逆向选择方向的增加。利率一旦增加,一些优质客户因贷款成本的增加而放弃贷款,与之相比潜在违约者具有较低的利率敏感性,仍会进行贷款,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同时,利率增加客户负债成本随之上升,降低资产净现值,部分贷款者资产较少,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增加其参加高风险、高收益活动的动力。部分信用差、效益不好的企业往往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申请利率较高的贷款,这种行为在增加商业银行风险的同时,引起实体经济泡沫化现象的出现。总之,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有所增加,给稳步运营造成不良影响。
利率市场化下中小商业银行发展策略
重视发展战略。中小商业银行应重视发展战略,根据自身业务状况及发展实际不仅对发展战略进行适当调整,而且明确市场定位。首先,对发展战略进行调整时一方面应注重发展战略的可持续性,尤其应加强学习国际商业银行运营经验,结合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所处社会环境,制定长远、合理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追求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格局的出现,尤其应突出重点,避免刻意追求发展速度,不重视发展结果的情况发生。另外,注重自身优势的突出,尤其不断规范管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高业务质量及水平,为资本回报创造稳健环境。定位市场时中小商业银行应在经营、产品服务、企业文化等方面突出特色。在经营方面可依靠区域经济特色产业,形成服务群体特色化。在产品服务方面,中小商业银行应注重金融产品的创新,积极开展资产业务。另外,为突出产品服务特色中小商业银行应将品牌体系建设当做重点内容认真落实。
转变经营模式。中小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应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注重集约化经营。一方面中小商业银行应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借鉴其成功的财务管理、营销管理以及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与技巧。另一方面,立足基础资源,对增量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尤其应充分挖掘存量资源潜力,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另外,集约化经营的目的在于以较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回报。其中“集”要求对管理、财力、物力等生产要素加以集中,进行统一配置。“约”指为达到降低成本的目标,应以高效、约束及节俭为价值取向,使得中小商业银行持续竞争优势得以增强。其次,进行优势业务的培养。中小商业银行应凭借自身信息成本及区域优势,为当地企业提供特色、专业化金融服务。同时,与中小金融机构加以良好协作,共同抵御风险。
[关键词]反倾销;非市场经济;替代
[作者简介]刘利平,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教师,法律硕士,江苏盐城224051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6―0100―03
一、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国内法依据
按照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节(18)段以及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相关规定,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由商务部确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能反映其公平价值的国家。通常情况下,商务部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第一。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第二,企业与劳工通过自由谈判确定工资率的程度;第三,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被允许的程度;第四,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第五,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对企业价格、产量决定权的控制程度;第六,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尽管从形式上看,美国的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由于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销售价格是被扭曲的,不能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因而在反倾销的过程中通常采用一个“替代国”的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不过,其正常价值有时也采取生产要素价值方法来确定。然而,从实质上看,生产要素价值方法并没有脱离传统替代国制度的窠臼,只不过是改用替代国价格给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生产要素分别定价而已。虽然美国反倾销实践中强调在例外情况下,也就是商务部发现现有材料不足以用来依生产要素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以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可比产品。在其他国家包括美国的销售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但是,作为生产要素价值方法例外的市场取向产业测试法(以下称MOI)在实践中往往只是走过场而已。更为主要的是,美国商务部并未将MOI测试编入其反倾销细则。另外,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实践中采用的数量限制协议中止反倾销调查,以及单独税率测试等方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要比对市场经济国家要求严格得多。
欧共体于1968年制定的802/68号条例是其第一部反倾销法,其后的2176/84号条例、1761/87号条、2193/92号条例、3283/94号条例、384/96号条例、905/99号条例以及最近的461/2004号条例对反倾销法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按照欧盟的反倾销法的规定,在进行反倾销确定正常价值时,首先必须确定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与美国确立的衡量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不同,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列举的办法。凡被列举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国,欧委会就会认为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而会采取其他的办法。
从欧盟1998年第905/99号条例第2条第7款涉及中国的有关反倾销法的补充规定中看,生产商只有在满足了下列条件时,方可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第一,受调查的企业在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比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实施按照市场供求情况来作出决定,并且在决定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重要的政府的干预,而且主要的投入成本反映了市场价值;第二,受调查的企业具有清楚的基本会计记录,该记录是根据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且使用于所有的目的;第三,受调查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特别是与财产折旧、其他的抵消、货物贸易和债务偿还有关的情况,不受此前实施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第四,有关的企业适用破产和财产法律,这些法律可以保证企业经营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第五,汇率是按照市场汇率确定的。
欧美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反倾销立法及其实践几乎成为其他国家的样板,不少国家纷纷效法,在其国内立法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作出规定。例如,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界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是:(1)该国政府垄断或大体上垄断该国的出口贸易;(2)国内价格大体上由该国政府确定,并且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这种价格与在竞争性市场中形成的价格有很大的不同。澳大利亚、日本的规定与此相类似,都比较原则。
二、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国际法依据
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国际法依据主要见之于《GATrl947》《WTO反倾销协议》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等相关文件中。从历史上看,由于认为“GATr是由市场经济创造,并为之服务的”,1947年GATr第6条也因此在非市场经济问题方面留下空白。肯尼迪回合与东京回合谈判结束,GATY及其反倾销协议更为明确地提出了非市场经济问题,1979年《关于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5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第15条还规定了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GATrl994第6条和《WTO反倾销协议》(以下际ADA)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沿袭了GATr的规定。在中国入世谈判及其结果性文件中,这个问题又有了突破性发展。
从内容上看,ADA第2.2条规定:“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该条款指出“不存在正常贸易过程销售”和“特定的市场条件”可导致“不允许恰当比较”,此种表述实质上涵盖了“国家贸易国家倾销”,从而将非市场经济问题事实上纳入反倾销协议。
从方法上看,ADA相关条款仍然采取不禁止的事实授权做法,因为GATrl994第6条和1994年反倾销协议并未划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指明对其调查的具体方法,WTO各成员方方有权自主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由反倾销当局在实践中采用特定的调查方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允许各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时采用替代国价格,但附加了明确的限制条件,即第三国必须是适当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必须具有代表性,而且,按各成员在采取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行动时必须符合ADA第2.7条的规定,即“不损害GATrl994附件1中对第6条第1款的第2项补充规定”。
对于中国而言,《中国入世议定书》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突破在于,《议定书》第15条关于“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在中国人世后的15年内,其他成员方可以对中国出口产品采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倾销的存在和幅度。按照《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要求,
在反倾销问题上,中国除了要遵守《GATr1947》第6条、《WTO反倾销协定》外,还必须遵守《议定书》第15条的特殊规定。即该条第(a)、(c)、(d)项涉及反倾销的规则,这些规则的实质在于中国入世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符合国际法。
三、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法律依据的启示
从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国内法律依据与国际法律依据间的关系看,由于GATr/WTO框架下事实上建立了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使得欧美等国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有了国际法依据,由于GATr/WTO都未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作出明确界定,这又为欧美等国对待非市场经济问题留足了国内立法的空间。对于中国而言,由于《中国入世议定书》是WTO体系下的国际法律,其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就成了其他WTO成员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际法依据。概括地讲,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法律依据的历程和实质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
第一,反倾销一直是西方国家常用的一个贸易保护的武器,西方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决定了在非市场经济问题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所以,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我国就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和提高国际地位,不仅让反倾销非市场经济问题中的替代国制度无适用的可能,而且要积极参与WTO规则的修改和制定,能够在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据理力争,阐述替代国的不合理性和过时性,期以在新的谈判中改造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的替代国制度。
摘 要 消费者因使用经营场所内的储物柜遗失物品而引起与经营者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常见,而且也引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就消费者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寄存设备与经营者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分析经营者应在何种层面上对消费者承担保管义务和法律责任。
关键词 保管合同 借用合同 经营者 消费者
近年来,随着服务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各种酒店、超市、宾馆等消费场所在设立的同时,经营者为了方便消费者,都会提供一些对消费者的随身所带的物品保管或存放的设备或服务。同时,由于这种保管服务而导致消费者物品丢失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屡有发生,而这种遗失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本文拟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法律关系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遗失物品的消费者与提供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结合具体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进行具体分析:
一、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保管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两种,在无偿保管合同的情况下,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才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当保管合同是有偿时,保管人应尽到像保管自己物品的同样注意义务,如果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没有过错的,不用承担责任。例如保管物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毁损灭失的,保管人由于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物品被盗窃,这是由于保管人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进入消费场所时,将自己的物品寄存于经营者的服务总台,或者经营者提供的自动存放物品的设备,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关系是有所不同的。当消费者将自己的物品交付于经营者的服务人员时,服务人员接受寄存的物品并出具一个代表寄存物品存放位置的号码牌,消费者在消费结束时凭着此凭证领取自己寄存的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经营者与寄存物品的消费者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因为这种情形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以完全转移保管物的占有于保管人为特征,并且保管标的物明确,由保管人直接实施控制保管物的监管行为,并出具保管凭证,当消费者凭借此凭证时保管人承担返还原物的义务。消费者在进入消费场所时,将自己的随身物品交由经营者的服务人员临时占有,并在消费结束时凭借保管凭证取回其寄存的物品,这些均符合前述无偿保管合同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寄存物品毁损、灭失,经营者应承担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如果在其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的情况下,其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对保管物的灭失承但赔偿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经营者提供的自助存储设备。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自助存储设备完全是自动的,经营者并不知晓寄存物的具体情况,无法直接现实地控制占有物。另一方面,顾客仍然自己控制占有着自己的物品,因为其自己仍掌握着开启储物柜的密码条,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打开存储设备,而且可以在不通知经营者的情况下随意取走存放物品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与提供自助储物柜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就不是简单的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另外一种借用合同关系。但是,我国的《合同法》直接对借用合同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将其定义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无偿贷与他方使用,他方于使用后返还其物之契约 。”在借用合同中,出借人只承担容忍借用人使用出借物的义务,对于出借物的保管义务由借用人一方承担。经营者作为免费提供储物柜的一方,其没有对消费者物品承担保管的义务,除非是在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消费者自助储物柜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而导致损害发生,否则经营者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主要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1条又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收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为经营者承担消费者物品遗失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事实上,法律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的。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的物品遭到损害有些是在大超市中自动寄存处遗失的,也有在购物就餐的过程中被盗甚至被抢的,不同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由法官自行裁量。
关键词:绿色营销;房地产;市场;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291X(2012)11-0142-02
一、 绿色营销及其在房地产市场的应用
(一) 绿色营销的产生和内容
绿色营销(GreenMarketing)概念产生于20世纪70至80年代,是市场营销的一个新发展的领域。绿色营销也叫环保营销、生态营销,它是在绿色消费的驱动下,以保护环境、保护地球为宗旨而产生的。
所谓绿色营销,是指企业以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观念作为其营销哲学思想,以绿色文化为其价值观念,以消费者的绿色消费为中心和出发点,力求满足消费者绿色消费需求,实现经济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环境利益相统一的营销策略。绿色营销的目标是使经济发展目标同生态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相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 房地产绿色营销的内容
房地产绿色营销实质上是绿色营销理论在房地产业的实际运用,也就是说绿色营销理论是房地产绿色营销理论的基础。房地产绿色营销的内容包括:
1.进行绿色房地产市场分析
包括:已投入市场的绿色物业的类型、地段位置、规模、价格、促销方式,入住率、购买群体的特征;已启动但尚未建成的绿色物业的类型、地段位置、拟建规模、拟售价格;绿色建材市场的规模、价格水平、供应渠道等信息;城市规划及土地供应等信息。房地产企业收集这些信息,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为企业绿色营销的具体实施提供线索和行动依据。
2.制订绿色计划
房地产企业为确保绿色营销活动的顺利实施,必须预先制定一套完整的计划,包括:绿色建材采购计划、清洁施工计划、物业环境管理计划、环保投资计划、绿色教育计划等。
3.开展绿色施工,开发绿色物业
拟建物业在能源与资源的节约利用方面,如何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达到最小,在项目施工前应有明确的目标。然后,推行清洁施工技术以确保目标的实现。清洁施工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施工场地的环保问题,如空气污染、噪音问题,并建立废物回收系统,最终开发出绿色物业。
4.制定绿色房产品价格
当前绿色建材的价格普遍要高于普通建材的价格。而清洁施工过程增加的环境管理成本、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性、市场制订的绿化程度等因素都应纳入构成绿色物业价格制定的基础。
5.开展绿色促销
绿色促销手段主要有绿色广告、绿色公关和绿色人员推销和营业推广。绿色广告旨在通过绿色媒体向消费者传递绿色信息,广告词的运用和广告场景的设计均应充分体现绿色心意。绿色公关旨在通过公共关系活动来树立企业的绿色形象。绿色人员推销与营业推广旨在通过推销人员的努力和营业推广途径对其他绿色营销行为进行补充和深化,以更有效地实施绿色营销策略。
6.采用绿色销售渠道
房地产绿色销售渠道主要有直销和销售两种。采用直销方式,应对销售人员进行绿色教育,以便于绿色销售的有效开展。采用代销方式,应向销售商详细交代其所委托物业的生态特征,并要求他们在销售环节中着力强调物业的这些绿色属性。当前,分销渠道虽未成为绿色营销的重点,但也己日益受到关注。通畅高效的绿色渠道既有利于销售业绩的提升,也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绿色形象的扩大与传播。
7.进行绿色管理,树立房地产绿色企业形象
房地产绿色营销管理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包括对绿色房产品的绿色管理(涉及房产品开发过程中的绿色管理、房产品的售后绿色管理等方面)和房地产企业本身的绿色管理。
8.推进绿色营销评价
房地产绿色营销评价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绿色房地产品的评价,确定其是否符合绿色要求以及符合的程度。二是对企业实施绿色营销的效益进行评价,主要就企业在绿色营销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有形收获(例如利润的增加)、无形收获(例如企业形象的提高、生态环境的改善等)同全部支出(如环保产品的设计、绿色消费观念的宣传等)的对比关系进行评价。
二、绿色营销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房地产市场绿色营销现状
我国的房地产绿色营销起步较晚,和许多发达国家相比,要迟30—40年。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自2006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来,绿色营销在我国地产业逐渐蔚然成风。2008年是房地产行业环保认证的第一年,国家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开展全国房地产项目的首次环保认证,旨在推进中国房地产业届的环保意识,同时推出环保型项目作为老百姓购房首选,获得环保认证的项目也成为国家政府采购项目。
(二) 我国房地产市场推广绿色营销面临的问题
1.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绿色营销意识淡薄
一方面,采取绿色营销会提成本,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没有意识到绿色营销带来的新的市场机会。甚至有的企业以房产中加入绿色元素来冒充绿色房产(如:房产所在地段有绿树、草坪就称之为绿色房产品),以绿色营销的名义来谋取利润。
2.消费者的绿色意识淡薄
由于消费者对绿色环保认识不深,致使房地产市场的绿色需求不旺盛。绿色营销取决于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其环保意识越强,绿色营销就越易推广。
3.房地产营销还处在“粗放式”的营销水平上
房地产企业在营销目标上仍然停留在刺激消费、追求消费数量的阶段。而绿色营销旨在追求可持续的消费模式,以提高消费质量来适度地减少消费数量。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实施绿色营销时应避免只追求消费数量的短期行为。
4.绿色环保技术落后,绿色房产品开发种类有限
技术落后导致绿色房产品的品种有限,因此未能对消费者的需求形成规模影响。同时又会导致房产品开发的成本提高,无法提高房地产企业开发绿色房产品的积极性,进一步导致当今市场上绿色房产品品种有限的现象。
5.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有待完善
第一,国家的环保法规体系不健全;第二,有关绿色房产的开发技术、绿色房产品的评估认证等制度不够健全;第三,政府对房地产企业的绿色营销行为的引导、支持不够;第四,房产市场秩序不完善;第五,欺骗消费者的情况较多,但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
三、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绿色营销策略研究
(一) 给予施行企业补贴
一方面,可以建立节能评价体系,对于未实施绿色营销企业征税,对于达标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在绿色住宅开发过程中,政府通过评测,对达到要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
(二) 加强房地产绿色营销概念的灌输
政府可以选择绿色营销成功的房地产企业项目,作为示范点,在房地产行业内进行宣传,提高绿色建筑供给。向公众普及绿色建筑有益健康、节能低碳的特点,增加绿色消费需求。
(三) 鼓励房地产企业采用绿色营销方式
绿色营销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以促进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绿色营销是为实现企业自身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环境利益的统一而对其产品、定价、分销和促销的策划与实施过程。包括开发绿色房产、实行绿色定价、开展绿色分销、采用绿色广告等。
房地产业倡导绿色理念,实施绿色营销,发展绿色生态住宅区,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绿色营销必将改变人们的生存环境,使人们远离城市污染,更加接近大自然,获得更加充实的生活空间。但作为一种全新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模式,有一个推广、普及和实现的过程,也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的文化素质、法制观念以及人们的价值观等多方面条件的限制。要使绿色消费由时尚变为每个消费者的自觉行动,必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消费者三方相互配合才能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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