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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士的法律知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关于护士的法律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于护士的法律知识

篇1

关键词 电子商务 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识码:A

1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的背景

1.1我国法治实践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为进一步净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加大对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务部发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子商务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特别指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缓。2015年1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测算,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2B和网络零售)将达到约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

1.2各国关于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实践

1.2.1美国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是电子商务的起源地,更是电子商务的发达地区。目前在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中,大约有50%发生在美国。在全球商务网站中,美国占有90%以上。这与美国良好的网络状况、大量的高学历网民、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电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会信用体制等一系列情况是分不开的。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有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年)、《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2000年)。

近30年来,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沿着三种轨迹不断伸延。一是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近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兴技术形式不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国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二是国家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在鼓励转化创新方面强化立法;三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对竞争对手予以打压,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达成,从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国的新的国际贸易规则。

1.2.2韩国

韩国于1999年通过实施了《电子商业基本法》,该法旨在通过澄清以电子讯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进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确保公平交易,该法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规制。首先,重新定义了电子商业、网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对“网上经营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再次,在电子商业促进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中,特别指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2中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现实分析

2.1网络售假特征

网络假货的品种多、数量大。作为一种开放的网络销售平台,淘宝网无疑是目前国内运营最为成熟的C2C 电子商务平台。淘宝2010年网购数据显示,2010年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3.7亿,在线商品数达到8亿。同时,以淘宝商城为代表的B2C业务交易额在2010年翻了4倍,未来几年也仍将保持这一增长速度。庞大的市场潜力和便利的购物环境造就了淘宝网的线上销售奇迹,同时也催生了网络假货的迅猛发展。

网络假货发展势头强、速度快。根据艾瑞咨询2014年度互联网经济核心数据报告,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占比超七成,网络购物占比超两成,网络购物占比有明显提升;中小企业B2B电商市场营收增长超三成;网络购物年度线上渗透率首次突破10%;移动购物市场规模增速超200%。

网络假货以仿品为主,隐蔽性强。近年来,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以及电子商务公司对网络交易环境肃清的决心不断增强,与时俱进的网络售假者们也都摒弃了销售伪劣商品的低层次经营模式,转向模仿和抄袭国际知名品牌。这些产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具备专业鉴别知识的消费者很难在短时间内轻易地从商品包装和外观上将其识别出来。

2.2消费者维权的现实局限

从交易行为的性质来看,知假买假是基于自愿原则的理。在此条件下,消费者通常掌握有关假货的充分信息,交易双方基于自由、自愿的基础达成交易共识,是彼此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达成的博弈均衡。

从交易商品的属性来看,网络假货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的消费需求。尽管在品质、包装和功效等方面与正品有所差别,但假货能满足消费者在收入有限条件下,不能消费真货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的建议

(1)加强立法实践工作,从法律上规制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宏观立法工作,积极完善立法。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及时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实施条例,建立健全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

明确定义电子商务、网上商店、经营者等概念。对于这几项重要概念的定义,是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和追究在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因为如果不明确定义网上商店、电子商务等重要概念,将会导致责任不清、难以追责的问题。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和稳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除了买方和卖方以外的重要一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购物渠道和购物服务,如果监管不力,在保护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方面则混乱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如定期检查违规网络店铺、设计一套严格的网络店铺申请流程等等,确保电子商务品牌健康和产品质量。

(2)加强政府监管职能,打击侵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行为。 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具体监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应当坚持激励创造、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搞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又要着眼长远,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在地方具体监管方面,强调各地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督导;启动对涉嫌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网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曝光电子商务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网购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建立有效的网购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中,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管理,坚持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建设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提高企业预防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第三,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职能。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调控,规范知识产权审判裁量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明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意识,继续抓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于人民法院工作的贯彻落实。

(3)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电商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网购平台监管,加强商品认证能力。围绕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建立的规则一定是一个综合的制度,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各个领域,也会涉及很多诸如店铺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问题,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诉受理机制。多数电商平台在接受和处理来自用户的投诉方面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模式,但是网上商品认证监管处于真空。应该将传统市场内的商品认证、抽检监管等手段延伸到网络平台上,加强商品认证能力。

(4)树立消费者维护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第一,改变网购消费习惯。帮助消费者要积极了解电商知识产权,明确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明晰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第二,提高网络商店职业道德。电子商务的另一方网络商店在积极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切实履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积极履行维护品牌商合法权益,在网购中保护知识产权。

4结语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中产生的。然而,一个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问题的产生。电子商务中,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和网络平台的方便,一些网络商店的商人不顾法律的威慑和道德的谴责,铤而走险出卖假货、出售盗版商品、假借他人专利进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对丰富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研究,构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龙哺. 基于知识产权视角的电子商务[J].知识产权(CSSCI),2008(09).

[2] 董华波. 电子商务,假货一度占七成[N]. 晶报,2009(02)B21财经版.

[3] 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网络假货难以根除的四大原因[Z].亿邦动力网,2010-03

-10, ebrun. com.

[4] 艾瑞咨询最新统计数据.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4.

[5] 淘宝网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阿里巴巴研究中心,2011.

篇2

摘 要 在技术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创新能力体现出一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水平。当代体育的发展已经融合了大量的科学技术与科学知识,体育的科学化、专业化、技能化使我国体育成绩得到飞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的构建是我国体育领域自主创新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必要前提,因此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十分有必要。

关键词 法律 体育知识产权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

在信息化和全球化的今天,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其创新能力综合体现出这个国家的竞争力水平。建立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提升创新能力已经逐渐被世界所重视。当代体育的发展已经融合了大量的科学技术与先进的科学知识,创造的部分智力成果已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由于体育知识产权有着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应加大对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力度。

一、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重视不足

截止到2012年12月份,通过在国家知识局网站的专利检索服务系统中对“体育”、“健身”、“奥运会”及“体育竞赛”等关键字进行搜索,共检索到10036条、21336条、94条及73条专利授予信息,共计31539条,占总量的0.58%,同已授予专利的总量相差甚远。截止到2013年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的商标查询系统中输入“运动”、“体育”、“赛事”及“奥运会”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检索到商标信息4439条,仅占总量的千分之四。由此可见,对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受重视程度严重不足。

(二)无法实现国际化

在我国,能够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的行业领域规模已经较为庞大,但是对于体育行业的诸多组成要素的保护还无法得到落实,比如赛事会徽、吉祥物等,都处于保护上的空窗期。这种现象使得我国的体育方面的知识产权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我国体育事业面临的重要挑战,如果这个问题无法解决将使我国的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活动只能维持在国内,加之国内的保护措施并不完善,所以导致其所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

(三)缺乏建设性人才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事业,需要各种高素质人才的配合。同时,这项工作不仅涉及到体育领域,还与知识产权、电视领域、宣传手段、广告学等多个学科方面有关,因此其专业性相对较强,在这种形势下,如果没有高端复合型人才进行运作,那么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只能是漏洞百出,发展问题无从谈起。

二、我国法律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在体育科技领域中,对于具有创新性并且实用性强的发明创造的产品、技术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无论是方法专利还是产品专利,都必须具有创新性、实用性、以及新颖性才可以被授予专利。同时,《专利法》要求发明或创意的构思不仅要具体化,还必须是实用技术方案,并且相关技术工作人员能够利用此技术方案。重视专利法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体育领域中有创意并且实用性的发明应按要求申请专利,这样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体育发明创造,也可以查看自己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二)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体育知识产权成果最终需要由智慧转化成商品,因其涉及到销售问题,而商品的销售又必然需要商标的辅助,因此体育产品商标的产权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这也是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一个方面的保护。申请《商标法》保护的体育商标要具有一定的要素组成和显著性,由于对体育商标显著性的评判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一些体育商标很难判定其是否具备显著性。此外,一些体育商标的注册是按照体育商品的类型分类注册的,但因为没有全类注册,就会被他人在其他类别中注册成为属于他人的商标。所以单纯的通过商标法来保护自身的体育商标权利是不现实的,还要通过其他法律进行多重保护。

(三)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体育书籍及专著也属于体育知识产权中的一种。体育方面的书籍作者想要寻求著作权的保护最好到版权局注册自己的著作,其目的是让版权局建立完备的版权记录,有利于版权局对其进行管理。著作权的保护要求其作品具有原创性,原创性著作上衍生的其他著作都可能被设为侵权。除此之外,体育赛事的电视直播权也属于著作权中的邻接权。对上述体育知识产权客体建立版权记录的做法,也是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

三、结论

目前,我国对于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处于刚起步阶段。为了提高我国体育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应重视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了鼓励更多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发明,制定出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在依据法律的条件下,重视体育人自身的知识产权利益保护,特别要重视产权的多重保护性。

参考文献:

[1] 陈青.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用尽原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2] 吴尚义.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与法律保护[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01(12):87-88.

篇3

摘要:随着电视节目商业化,电视节目的收视率越发受到电视台的重视。创意优秀、收视率高的节目模板就受到了各大电台的追捧。在金钱利益信念至上的今天,国内节目的模式也开始抄袭国外的节目模板。如果一个节目受到了大家的大力追捧、支持,其他电台就会争风模仿。电视节目模板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个巨大产业,可是人们对其的认识以及法律保护问题仍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板;版权;法律

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个全球化的新兴企业,具有强大的商业价值。我们只要不经意的留意下电视的国际市场,就不难发现有很多的国家都在流行类似的电视节目。我国也有不少电视节目是抄袭其他国家之作。有的模仿者向原创者支付了不菲的许可费,再进行本土化后播出。然而有的却明目张胆的使用他人模板,却不愿意支付费用,使得法律纠纷不断。究其原因,就是由于没有任何的法律条目是明确指出电视节目模板是有版权的。现今,这个问题不仅仅困扰着版权业,还困扰着法律界。

1 电视节目模板含义

电视节目模板本质上是由于某个人的创意而产生的物质。它在自己发展过程中没有固定的形式,没有自己固定的套路,它是在发展中不断的充实、改变、完善自己。由于电视模板涉及的方面非常多,其发展方面就有着灵活、多变的特点。

电视节目模板从电视开始之初就随电视的发展而迅速在电视界“走红”,但是就电视模板的定义还没有个确切的含义。由于电视节目模板在录制、制作时存在的大量的可变因素,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我们不能给出固定的意义。如果像规范定义一样,给电视模板强加定义,势必会对电视模板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限制电视模板的灵活多变性。

2 电视模板的价值体现

2.1 对电视媒介的商业价值。好的电视节目模板是极具商业价值的,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电视公司在同行之间的竞争能力,所以好的电视模板不仅仅能够带来好的效益,还利于电视公司的发展。

2.2 对制作者的激励价值。在一个商品经济的社会中,电视节目模板作为“特殊商品”,如果在不能够受到法律的足够保护的同时,还受到打击,这是对创作者精神的一种严重打击。创作者也需要精神、物质方面的支持。他们不仅仅渴望得到社会能够承认他们的社会价值,还渴望他们的劳动贡献得到一定的物质回报。精神、物质的回报就是对制作者的激励。

2.3 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电视节目的消费对象是社会群体。如果大家都去抄袭、模仿、克隆电视模板,必然会对观众的审美疲劳造成影响,这是对社会群众的文化消费的一种不负责认的表现。

2.4 对文化传承的影响。克隆、模仿、抄袭电视节目,使培养下一代传承人的创新能力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会使文化传承变成“拿来主义”。使国内的创作能力严重下滑。

3 电视节目模板的现状

电视节目模板从出现到红遍电视界的今天,仍然是一直没有特定内涵,这样就对电视节目模板在受法律保护的方面受到了制约,由于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目明确的指出抄袭他人的模板是违法的。国家法律在这方面的匮乏使得“抄袭风”盛行。如今,国内流行的电视节目有很大一部分抄袭自港台,而港台又基本抄袭自欧美、日本等国家。

4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造成的危害

4.1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非良性发展。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而且对电视界的发展也是非良性的。电视节目模板在各个国家的抄袭,导致了国民情绪浮躁不安。抄袭他国节目模板会给国人一种不如别人的心理暗示,在长时间这种心理暗示下,就会使人浮躁不安,不能顺利进行社会活动,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国家的形象,长此以往下去,会使人们没有足够的信心工作,使得国家的生产力下降,影响了国家的发展。

4.2 抄袭会使得自己的创作力下降。

如果一个国家万事都是抄袭他国,不会自己去创作,完全生活在别国的影响下,势必会引来国家的灭亡。同理,电视模板的抄袭亦是如此,一个国家电视界不断的抄袭、模仿他国,就会造成本国电视界的创造性下降。一个没有任何创造力,完全是照搬、抄袭、模仿的电视界,它永远无法引领国人走向潮流的顶端。

5 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行为的法律界定

我们从道德方面看待抄袭他人电视节目模板问题,就是侵害他人版权,这和窃取他人财物是相同性质的,只是你现在窃取的是别人的思想。虽然,现今的法律没有出台任何一个相关法律条目来明确的规定,窃取他人电视节目模板是侵害他人版权,但是我们仍然能够看出其实这是和侵害别人版权利益是如出一辙的。抄袭者拿着别人脑里的金点子,在不支出任何酬劳的情况下,得利自己,这是变相的侵害别人的版权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他抄袭别人的点子未经过创作者的同意就擅自使用,就是侵害了别人的版权;你在明知别人独家使用的时候,还利用其为你牟利,侵害了创造者的专利权,在别人把模板写下,拍摄节目时候,你擅自做主使用,就是侵害了创造者的著作权。

6 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发展国内节目

如果想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顺利无纠纷的发展国内节目就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国内节目要大力引进创造型人才,电视经济公司要大力鼓励公司员工全力的去创造电视节目模板。对于公司有创造贡献的人员要大力奖励,只有自己发展创造,才是最适合本国发展的。

其次,在引进新的创作人员的同时,还要学习优秀国家的新观念,学习它国的先进的思想。但是,学习不等于抄袭,我们要的是借鉴,并不是我们丝毫不加修改的抄袭过来。即使我们要引进外国电视节目,我们也要道德的去给予酬劳,然后再引进入国,像我们最近红遍大江南北的中国达人秀,它就是正规购买英国达人版权,再进行本土化而走红的代表,抛开它某方面缺点,它已经为国内节目的发展做出了一个表率。

最后,我们要有足够的信心去鼓励电视界进行创新,不能无故是非的打击国内的发展。

7 结束语

我们国家要努力出台一部既不影响电视节目模板发展又能使其得到应有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我们更要努力去保护电视节目模板,让它的发展更加顺利,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电视界更加精彩。

参考文献

[1] .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初探[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03)

篇4

茶文化,可以由广义力一面分析,其是茶叶在生产、销售或者关于茶的活动中所包含的精神内涵即为茶文化,例如将茶为依托的制度、行为、心态、物态等文化。将具有文化内涵的茶产品进行生产、流通,以及以茶文化为主的服务行为即为茶文化产业,茶文化产业含义非常广泛,包含多个行业,包括茶文化有关系的产品及服务,通过茶产品与服务进行生产、交换、分配以及销售、消费等。换句话讲,就是可以体现出茶文化特点有关的产业,都可以称之为茶文化产业。由茶文化产业的内涵可以知道,茶文化产业是建立在文化内涵的基础上,只要是有茶文化印迹的产品,都可以称之为茶文化产业。不管是传统的茶文化,还是现代创新的茶文化,都是茶文化产业组成的重要部分。把和茶有关系的产品进行生产、包装,在原有的文化基础上,将现代文化内涵融入产品中,就可以创造出创新式的茶文化产业,这也展示出传统文化继承的一个重要力一式。

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间题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们国家经济市场充分体现出其专业性、正规性、法制性的特点。对于某些没有根据市场规律从而进行野蛮发展的企业,不断被市场所淘汰。所以,对于茶文化产业的发展,应对其文化价值与功能加以重视。我国与茶文化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制度被有关部门及茶企业所关注,同时,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不断被更多茶企业所认同并运用。我国虽然制定了有关法律,但是,对于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还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从而影响了我们国家茶文化产业的发展,例如,大部分茶企还没构建一套茶知识产权建设体系,缺少建设体系的相关知识与能力,所以,未能制定出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的企业品牌发展战略。因为我们国家茶品牌发展刚少始起步,我国相关法律制定部门与实施部门对于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缺乏相关经验,大部分在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力一面,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无法对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进行准确定位,所以,进行法律制定与实施时,难免产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两力一面。    

第一力一面,对于某些地力一与层面,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在茶行业中,冒牌产品层出不穷,尤其在我国低档茶叶市场别突出,对我们国家的茶品牌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例如,有的商家利用不法手段,盗取一些知名度较高的茶品牌,从而生产更多的山寨茶进入市场,使该茶品牌遭受巨大的损失,这个损失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会破坏企业形象,以及降低品牌的美誉度。同时,有些商家“投机取巧”,利用仿造手段来谋取不法利益,这样的情沉不仅在茶行业中存在,同时也出现在其它食品行业中。有的商家把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品牌进行模仿,使消费者无法区别品牌的真假性,例如把“六个核桃”变成“大个核桃”,把“康师傅”变成“康帅傅”等。像这样利用相近字以及增加前缀后缀的冒牌模仿,在茶行业中也非常多。另外,有的商家钻法律漏洞,然后在一些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地区,例如台湾、香港等,注册一个和知名茶品牌相似的品牌名字,同时根据品牌包装进行模仿,使购买者无法分辨真伪。对于这种情沉,侵犯到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只为企业带来损失,更为整个茶行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针对这种问题,我国应制定有关法律,以此来维护茶文化产业主体的利益。    

第一面,我们国家茶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品牌资源利用与整合的距离相关甚远。通过相关调查数据得知,目前,我们国家进行茶产品生产与加工的企业超过了六万多家,不过,中请与注册品牌的企业只有不到五千家,比例严重失调。企业缺少商标没有自己的品牌,使企业无法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缺少法律的保护,就意味着容易受到各种不法行为所伤害。对于这一力-面,英国立顿茶品牌做得非常出色,对于我国企业可以进行借鉴,该公司进行品牌建立之时,就意识到知识产权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并重视法律保护机制的作用,在建立立顿品牌后,同时又建立许多子品牌,包括立顿奶茶和立顿果茶等多种子品牌,同时中请注册了商标。立顿公司的茶品牌受到法律保护,有着自己独特的品牌价值,使消费者更加容易辨认真伪,被市场所认可。该公司坚实的品牌基础与法律基础,值得我们国家茶企业借鉴。

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茶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

3.1建内部制度,完善法律机制    

第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进行少「发茶文化时,茶企业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与思想,保护茶文化在少「发时的法律权责,以及使茶文化的少「发与挖掘能够达到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不管是茶文化的创始人还是权属所有者,都要对茶文化的价值与内涵深入了解,在茶文化少发过程中,应利用权责清晰界定有关环节因素,使茶文化在少发时,如果产生责仟问题,可以有据可循。    

构建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进行茶文化有关组织与机构,应提高茶文化活动监管力度,制定有效预防力一案,使茶文化时可以有效预防问题发生。另外,当问题发生时,应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研究导致问题出现的根木原因,对问题进行处理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提高责任意识,使人员深入了解制度在茶文化发的重要意义,另外,在这过程中,也是7F发人员对茶文化化保护的一个过程。    

第三,完善茶文化法律,从而将茶文化法律保护范围扩大。对茶文化保护,首先政府要发挥其职能,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并进行完善,将法律制度、监督管理、履行职责进行完善,从而为茶文化保护打造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其次,茶文化企业不仅要重茶文化的工作,更要重视视茶文化的保护工作,企业是茶文化主体,企业应重视茶文化的保护才能使茶文化保护工作更好地发展。

3.2商标权保护    

在茶文化产业中,企业商标是企业文化重要体现,文化品牌又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形象,企业对茶文化进行创新,使茶品牌展示出先进、创意、永久性的特性,而企业通过品牌来促进发展又是茶文化发展的创新性策略。我国于2013年8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同时于2014年5月少「始执行,对我国茶文化产业实施品牌战略起到促进作用。  

第一,集体商标保护。传统茶文化注册商标中请人有不特定性的特点,是某个地区群众传统下来的文化并不断进行优化的劳力成果,对于产权而n,并不是个人的,而是属于该地区所有的人们。我国传统茶文化产业商标充分展示出其地域特点,因此,可以中请集体商标,以及地理标志权。例如永春佛手、信阳毛尖、群山银针、漳平水仙、武夷水仙等,通过地域标志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商标进行中请注册。针对集体商标,当地相关部门要提高品牌名誉的保护意识,建立商标管理部门以及成立协会,制订品牌质量标准,实施生产可追溯制度,提高集体商标茶产品质量,从而促进茶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立体商标。即商品外观包装设计注册为商标,例如知名度较高的可口可乐,其是通过玻璃瓶形状进行设计,并中请注册立体商标;以及众所周知的“zippo”打火机,其外观被设计成圆弧形盖,在打火机的侧面,沿边设计凹槽的形状,并成为其立体商标。立体商标中请为立体商标保护,保护有效期为十年,并且到了期限后还可以中请续延,但是,如果只是作为外观设计中请专利保护,虽然有十年的期限,但到期后无法续延。茶文化产业中的企业,可以制定立体包装力-案,把立体包装作为立体商标,同时进行中请保护。由此可见,将商标保护范围进行扩展,把茶产品具有地域性商标以及立体商标进行有机结合,对其商标权进行保护,不仅是品牌的一种,同时也是文化的创新。

3.3专利权保护    

对于茶文化的文化不只是单纯地对传统茶文化进行模仿,是要通过我们的能力与灵感,通过创新为核心,从而实现有着经济价值的茶文化产业。茶文化首先要建立在现代化技术的基础上,而茶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建立在专利法的基础上。企业要提高茶文化的专利权的保护意识。我国产品专利权保护有效期最长为十年,对我国民族传统下来的文化工艺,是上千年民族群众智慧与劳动的结晶,如果成功中请专利并在十年以后,该文化工艺会进入共享领域。因此,我国传统的茶产品制作技术虽然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在十年以后,茶文化遗产有的会消失,有的己不具备该地区特色以及民族特色,这种专利保护力一式无法使几千年继承下来民族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所以,建议未来进行《专利法》的修定时,可以根据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来修改保护有效期,对于茶传统文化产业的核心技术,所有权者可以利用商业机密力一式进行长期保护,对于一般技术,可以利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长期保护。例如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可口可乐,由于该公司重视专利权的保护,其核心技术到如今还是无人破解,这也是商业机密保护的重要体现。    

第四,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其也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所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还没有完善的情沉下,核心技术的掌握者要重视核心技术的保护,制定多种保护对策,从而保护传统工艺技术以及核心技术不受泄露。在进行专利权保护与地域性标志权保护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核心技术的保护。针对核心技术保护的法律,我国早在1997年就出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了:“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另外,在2011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规定提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武夷山大红袍与福鼎白茶,都将自己传统制作工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中请保护。

3.4著作权的保护    

第五,著作权即为版权力一面的保护。著作权可以保护茶文化产品,以及不仅有文化创新理念,同时又有内涵的表现形式。利用著作权来保护茶文化产业时,其著作权使用程度非常高。著作权可以保护茶文化的创新理念,可以充分保护茶文化产品中的创新产品。著作权的登记都是自愿登记,没有经过登记的原创著作权者人,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更容易被抄袭与复制,无法进行有效保护。所以,对于茶文化产业中的原创作者,应及时对著作权进行登记注册。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但是,由于茶文化产业是具有民族传统特点的产业,如果其保护期是有限的情下,无法有效保护茶文化创新性产品。所以,建议将保护期限进行延长,或者是无期限。在著作法运用的基础上,对茶文化产业进行多力一面的保护,例如具有文化特色的创新思想,通过有效措施进行保护。为明确权利主体,应及时版权登记,从而为茶文化产业的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

篇5

内容提要: 在确定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时,如何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欧美给出了不同的模式,欧洲把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作为意思自治的一个例外,单独做出规定;而美国则把它作为普通合同,通过“公共秩序”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两种模式立足本土,各有千秋。我国新实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给出了一种保护模式,即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作为基本原则,同时承认消费者单方的选择。我国的模式先进性和开放性并存,但也存在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应界定“消费者合同”,这关系到条款适用的范围。为了防止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消费者经常居所地的强制性规定”加以限制。

三、中国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选择模式

2010年的《法律适用法》第42条对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做了专门的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这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第一次用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国际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体现了对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具有先进性和开放性,同时也存在美中不足。

(一)先进开放的中国保护模式

先进性主要表现在它借鉴了国外先进立法的做法,基于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开宗明义,首先明确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1]接着表明准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这些都可以和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相媲美;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它采用了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表明了对国内外消费者一视同仁的态度。

1.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国际上,关于属人法一直存在着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对立,但国籍和住所地两个连结因素都存在着缺陷,不能适应日益增强的全球一体化的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纷繁复杂,各国的资本、商品和劳动力早已瞄准了国外市场,加之现代交通的发展,加速了国际间人口的流通,原有的住所和国籍所属国不再成为当事人的生活中心。为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冲突,195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关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原则上以住所地为主要连结因素来协调本国法与住所地法的冲突和矛盾,但同时该公约第5条规定:“住所是指某人经常居住的处所,但它并不取决于他人的住所或机关的所在地”。由此可见,该公约使用的住所实际上是经常居所。尽管该公约因参加国不多而并未生效,但却产生了属人法的一个新原则——惯常居所原则。晚近一些国际私法法典和国际私法公约进一步确定了惯常居所在解决当事人能力方面的地位。[2]惯常居所地是当事人的生活中心,也多为个人财产所在地,当事人的身心成熟状况、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与惯常居所地的伦理观念、道德原则和法律环境密切相关。尤其是在当事人作为弱方出现在合同中时,以其惯常居所地作为法律选择的连结因素,可以保证其惯常居所地给予其的最低保护,不至于使其因弱方的地位,而失去本应拥有的正当权益。

我国以往的立法中经常出现的概念是“居住地”、“定居地”或“经常居住地”,《法律适用法》首次将以往不同的概念统一为“经常居所地”,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防止因概念的不统一,对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的产生消极影响。[3]

2.认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当事人意思自治得到了认可。尽管消费者合同的双方地位悬殊,有可能出现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公平,但仍然是合同,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欧美都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但也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加以限制。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2条第2款也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虽没有像《罗马条例I》那样,要求所选择的法律不能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给予其的强制性保护,但我国的立法开辟了一条新路径,即承认消费者单方的选择,且限定了选择结果,即“商品提供地法”。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如果“商品提供地法”给予消费者的保护强于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消费者可以选择“商品提供地法”。

3.运用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既不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指出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双边冲突规范所指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它体现了对等公平的原则,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本质,客观规定它所应适用的法律。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条约的实践表明,双边冲突规范使用得最为频繁,成为现代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新的冲突立法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例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采用的冲突规范多为单边冲突规范,而1986年《德国国际私法法规》则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事实上,我国以往立法中也多采用双边冲突规范,[4]以表明我国开放的态度。但是,消费者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在我国目前经济不是那么发达,消费者保护的实体立法不是那么健全的情况下,首次在冲突立法中运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和“商品提供地”等连结点,在具体案件中再根据具体情况去确定,可能指向我国本国法,也可能指向外国法,不论是对我国的经营者还是对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都是一种挑战。这充分表明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开放性。

(二)美中不足的中国保护模式

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具有先进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但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仍不难看出它存在有待进一步推敲的地方。

1.从保护本国消费者的目的出发,适用“经常居所地”的表述是否能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法律适用法》开宗明义,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尽管如前所述,采用“经常居所地”的属人法表述符合目前国际私法立法的新趋向,但鉴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健全程度,外国经营者对我国消费者造成伤害引发诉讼时,根据《法律适用法》的条款应适用我国的实体法,但我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现状,实在难以担当如此重任。由于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的欠缺及低水准的消费者保护水平,我国消费者已经付出和正在付出代价,2000年5月和2001年3月,日本东芝笔记本电脑软驱缺陷威胁用户软盘资料的安全,日本东芝笔记本电脑公司对美国与我国消费者的差别待遇就是典型的事例。[5]一部已经适用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迟迟不能出台。从修订征求意见稿看,[6]尽管吸收了国外一些先进的制度和经验,但无论是赔偿机制还是赔偿数额都不及发达国家的水平。

2.消费者单方选择法律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消费者合同的条款通常由经营者律师起草,倾向于经营者。消费者通常不去读这些条款,即使读了也不完全清楚条款的意思。相对小的交易金额和相对不怎么经常发生的购买,使得消费者在进行交易之前不会去找律师帮忙审阅买卖合同;再者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不及经营者,鉴于此,有学者称“那不是真正的交易”。[7]经营者在占有优势、缺乏合理性的情况下确定交易条件,消费者面对经营者提供的附合合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选择法律的权利如何实现,在订立合同时,还是纠纷发生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需要与经营者协商,能否达成一致不得而知;在纠纷发生后,那么法院首先要先确认消费者合同法律选择条款的无效,然后再由双方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决定法律适用,以体现合同的公平原则。而这又如何操作?又是未知数。有待法院在适用新法时提供答案。

3.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是否需要兼顾?我国的消费者在受到外国经营者损害的同时,我国的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也会发生伤害其它国家消费者利益的事情。国家一方面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本国消费者享受到与他国消费者同等的利益,享受世界统一大市场带来的福利,但与此同时,我国经营者的利益是否需要兼顾?在对外贸易中,我国经营者出口商品和服务受到了欧美国家先进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的严峻挑战,当我国商品投入到发达国家,对其消费者造成损害引发诉讼时,作为被告的中国经营者不得不承担严格的产品责任。这就使消费者的利益与本国经营者的保护形成了一组难以解决的矛盾。如何平衡两者的利益是立法者必须面对的难题。《法律适用法》第42条虽然在第2款中针对流动消费者规定,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任何与消费相关的活动时,可以适用商品提供地法,但第1款把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作为原则性规定予以确定,对保护我国经营者的利益不是太“给力”。

4.对一些问题的忽略。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结构的变化,网络时代的来临,使消费范围和方式都有了很大变化。

首先,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提高,消费结构变化的总体趋势是从物质消费为主转变为非物质消费为主,生存资料消费比重将进一步降低,享受和发展资料消费比重上升,消费热点将集中在教育、信息、旅游、医药保健、文化等方面,[8]服务性消费者合同将会越来越多,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十一五”期间《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报告》显示,近年来服务消费投诉比重攀升。[9]《法律适用法》第42条多次提及“商品”,仍把消费者合同局限在传统的“购物合同”,似乎有些滞后。

其次,据CNNIC在其的《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中显示:在我国有17.9%的网民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在浏览过购物网站的网民中,有29.6%的人在半年内有过网络购物经历,有过网络购物经历的被访者中有超过90%的人今后会继续进行网络购物,有63.7%没有购物经历的网民表示今后会尝试网络购物。[10]这些数据都表明了我国网上购物市场的巨大潜力。而网络购物合同基本以格式形式出现,通常由经营者以“只读”(read only)形式提供,消费者通过点击“我同意”按钮完成合同的订立,消费者对法律结果既不可知也不能预测,权利容易受到损害。[11]而《法律适用法》面对这样一种发展中的巨大市场没有任何提及,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缺失。

四、欧美模式与中国模式之比较、启示和思考

(一)比较:各有千秋

欧盟模式最为全面严谨,层层递进,先是界定消费者合同,给出一个基本的原则,即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前提条件是经营者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从事了相关经营活动;第二层次是即使有第一层的规定,当事人仍可选择法律适用,条件是不能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给予消费者的强制性保护;第三层次,在不满足第一层次的条件时,当事人可以按照普通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来确定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四层次规定了对第一、二层次的例外。欧盟立法模式以“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给予消费者特殊的保护。第二、三层次都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但选择的限制和前提条件又有区别: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有相关活动,选择的法律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强制性保护;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没有相关活动,当事人可以按照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其限制也和一般合同选择法律的限制一致,比如公共秩序等。第四层次的例外结合前三层次的条件和限制,表明对经营者利益的兼顾。可以说,欧盟的模式通过这种层层递进的规定,使其具可操作性,同时也平衡了消费者保护和经营者利益。但这种几近完善的立法模式,几乎没有留给法官任何空间,结果在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中选择其他国家法律的很少。人们怀疑这不是人们真正想要的结果,经营者不能选择他们想要的法律,消费者却得到了双重的保护。[12]

美国模式最为简单,没有区分普通合同和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有限制的情况下,自由选择法律:合理联系和公共秩序。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最密切联系方法确定准据法。正因为这种简单的立法模式留给法官太多的空间,使得美国的实践五花八门。再加之,美国的法律选择一贯基于国内的关注,主要用来解决各州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美国现代冲突法的特点是基于利益基础上的地方主义,各州的个性化发展影响了美国统一法律适用法的发展。但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美国的模式不能保护消费者,相反这种和美国国情、法律传统相适应的模式,也能达到和欧洲同样的保护消费者的目的。[13]

我国立法模式似乎介于二者之间。首先把“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给予消费者特殊的保护;其次给予了消费者单方选择的自由,且限定在“商品提供地法”。接着规定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没有任何相关活动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虽然只有两款但也有三个层次,规定得简明扼要。

(二)启示与思考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欧美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适用规则,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模式,有其特定背景和原因。欧美都曾尝试改革,但均已失败告终。

欧洲合同法律选择条款有一些例外规定,其中一个主要的例外就是弱方当事人的保护,因此在欧洲,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不能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的法律保护,已成共识。但是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也有限制,即另一方当事人“经营者”应同时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从事商业活动,这样那些所谓的“移动消费者”,自己到另一国家主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就不在保护之列。《罗马公约》第5条保护的是消极消费者,怎样使这些“移动消费者”的权利也受到保护?《罗马条例I》曾试图进行改革,在其草案中曾增加保护“移动消费者”的条款,但最终没有成功。[14]主要来自经营者的反对。如果把积极的主动消费也纳入“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范围,经营者会面对许多不同的消费者所在国的法律,对于经营者开展跨国经营十分不利。

转贴于

美国尝试在U.C.C修订中引进欧洲模式,结果失败。反对者多来自商业利益集团,他们不愿让自己面对消费者惯常居所地的法律。一些学者认为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会增加诉讼费用风险,[15]当然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美国的宪法体系对合同冲突法的限制,如果强制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会违反宪法的“充分信任条款”。[16]

这些都说明了一部好的立法,应立足本国实际,平衡各方利益,易于法官适用。基于这样的启示,对于我国的立法模式怎样才能做得更好,有以下思考:

首先应界定“消费者合同”,这关系到条款适用的范围,这虽然是实体法的任务,但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法律适用法》仍应借鉴欧洲立法,予以界定。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有明确的消费者合同定义,仍有一些“混合合同”,比如律师买车、商人卖掉自己的营业等,仍需要法官根据订立合同的事实进行推断。在实践中,欧洲对“消费者合同”采取了宽泛的解释,对一些混合合同,“如果一个私人的行为部分在其职业范围内,部分不在职业范围内,这种情况可以放入第5条的适用范围内,前提条件是其主要活动是在职业以外,货物和服务的接受之事实是在其职业以外,而另一方当事人不知道这种情况,应放在第5条范围之外。”[17]鉴于服务消费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在界定“消费者合同”时也应把服务消费包括在内。

其次,原则性条款怎么表述。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内实体法保护的现状,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无论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都不真正有利。是否划分为主动消费和消极消费。对于消极消费,也就是经营者在消费者惯常居住地进行了各种与消费有关的行为的,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对于主动消费,消费者前往商品提供地进行消费的,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为了防止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消费者经常居所地的强制性规定”加以限制。这样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又兼顾了经营者的利益。

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消费者跨境消费已成常态。当消费者进行跨境消费,权益受侵害的时候,保护消费者不仅仅因为其所处的弱势地位,还多了一个特殊因素,就是其不熟悉外国法,包括管辖权,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需要额外的成本,或许还有风险;另一方面,经营者要进入国际市场。如何平衡两方面的利益,是摆在每个国家法律适用法面前的难题。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传统、经济发展状况等本国实际情况给出了不同的标准,也就形成了自己的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点。欧洲、美国和中国结合各自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没有最好的,只有适合的。我国首次在《法律适用法》中单列一条规定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已是很大的进步,能否真正保护消费者,则有待今后司法实践的验证。

注释:

[1]“经常居所”的英文是habitual residence,我国学者通常翻译成“惯常居所”。新法采取了更符合我国习惯的叫法——“经常居所”,其含义和“惯常居所”一致。在本文的论述中通常使用“惯常居所”,在引用法规条文时尊重原文,使用“经常居所”。

[2]例如,1986年《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1965年《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或判决承认公约》、196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公约》和1988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公约》均采用惯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连结因素。

[3]参见贺连博:《两大法系属人法分歧及我国属人法立法的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4]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69条等。

[5]东芝笔记本在质量出现问题后,日本对中美两国消费者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态度:1999年3月,两名美国用户向美国德克萨斯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东芝笔记本内置的FDC (软盘控制器)有瑕疵,存在导致数据破坏的可能性。东芝公司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并向美国用户提供和解金10.5亿美元。2000年5月,东芝笔记本在中国也发现瑕疵问题,但针对中国用户,东芝公司只提供了补丁软件修补瑕疵,日方的解释是,因为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

[6]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载百度文库网http://wenku.baidu.com/view/4df60e1ba8114431b90dd8f9.html,2011年2月8日访问。

[7] See Michael M.Greenfield,Consumer Transactions,5thed.,NewYork:Thomson Reuters/Foundation Press,2009,p.1.

[8]参见梁达:《提升服务性消费比重可拉动消费》,载《上海证券报》,2009年3月20日。

[9]参见《北京消费者权利保护状况报告——服务领域投诉比重攀升》,载法律图书馆网http://law-lib.com,2011年3月16日访问。

[10]参见《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与现状》,载天涯网http://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17918.shtml,2011年2月12日访问。

[11]See Mo Zhang,“Contractual Choice of Law in Contracts of Adhesion Party Autonomy”,41Akron L.Rev.(2008),p.123.

[12]See Dennis Solomon,“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Contracts in Europe:Advances and Retreats”,82Tul.L.Rev.(2008),p.1709.

[13]See note[7],p.1648.

[14] See Norbert Reich,“Cross-Border Consumer Protection”,ed.inUnderstanding EU Consumer Law,Antwerp-Oxford-Portland:Intersentia,2009,p.274.

[15] See Jack M.Graves,“Party Autonomy in Choice of Commercial Law:the Failure of Revised U.C.C.§1-301 and a Proposalfor Broader Reform”,36Seton Hall L.Rev.(2005),p.68.

[16]See William J.Woodward Jr.,“Contractual Choice of Law:Legislative Choice in an Era of Party Autonomy”,54SMU L.Rev.(2001),p.697.

[17]M.Giuliana-Plagarde,Report on th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OJC282 of 31 October 1980,p.23.

【主要参考文献】

1.Michael M.Greenfield,Consumer Transactions,5thed.,New York:Thomson Reuters/Foundation Press,2009.

2.Jürgen Basedow,“Consumer Contracts and Insurance Contracts in a Future Rome I Regulation”,ed.in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in the European Union:Convergence and Divergence between Brussels I and Rome I,Antwerp-Oxford-Portland:Intersentia,2004.

3.Clandia Lima Marquez,“Consumer Protection Policy in Mercosur:an Evaluation”,ed.inConsumer Protection,Canada:Thomson Reuters Limited,2009.

4.Marion Trager,“Party autonomy and Social Justice in Member States and EC Regulation:A Survey of Theory andPractice”,ed.inStandard contract term in Europe:A Basisfor and A Challenge to European contract law,Netherland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8.

篇6

发生医疗护理纠纷时,要头脑冷静,谨言慎行,勿采取过激行为;当被时,可进行法律咨询,聘请律师,有查阅记录的权利,同时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2]。常分析:定每月第4周的周五为不良事件分析会,把各科室上报的不良事件及发生的护理纠纷做成多媒体课件,让大家畅所欲言,探讨发生机制及如何防范。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严规范:目前我国尚无完整的护理法规,因此我院在三甲检查的契机下重新修改岗位责任制,增加了为患者做心理护理的内容和要求。如:根据患者享有的知情同意权,我们要求护士在为患者做各项护理操作时,必须向患者解释操作的目的和意义,以取得患者的同意和合作。我院还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执行医嘱、护理记录、交接班、翻身、摆药等各项操作规程。如:过去认为患者神志不清不必遮挡,现在规定护士为昏迷患者翻身时必须遮挡患者,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同时予床档保护其安全;观察皮肤有无压疮危险,做好高危因素评估。规定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必须经过仔细核查,确信无误后方可执行。夜班双人制,方便两人核对医嘱。如对医嘱有疑问,应向医师提出质疑和申辩。若知道该医嘱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师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3]。如护士向家属交谈病情时,应客观、实事求是,禁止应用“没事”、“挺好的”等语句,防止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引起家属误会产生医疗纠纷。对于患者易摔倒及有不安全因素的公共场所,如楼道和开水房等处设有警示表示;患者擅自外出前签订自愿书,护士及时打电话寻踪,返回销假等。

严处罚:对主动上报的投诉事件不处罚,只进行讨论,剖析其根源,提高认识。对于应避免而未加注意引发的纠纷等,各科护士长加强管理和督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投诉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调离岗位,作待岗处理。在每次的法律培训后及时考核,分数与护士的绩效考核挂钩,不及格者扣当月绩效分数2分。

调查方法采用自设问卷的方法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为核心,共10题。包括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分级,故意用错药属于事故否,病例是否允许患者复印,患者的知情同意等。系统培训后进行理论试卷考核。

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发放问卷402份,回收384份(有产假和事假18人),有效率为95.5%。

一般情况文化程度:中专85名(22.1%),大专293名(76.3%),本科6名(1.6%);毕业年限:<1年77名(20.1%),1~5年149名(38.8%),6~10年98名(25.5%),>10年60名(15.6%)。

不同毕业年限护士的法律意识比较护理人员法律意识随工作年限的增加,护士资历的提高,呈上升趋势。

培训后大、中专组试卷及格(80分及格)情况比较本科学历6名未加入计算。培训前大专组及格率高于中专组;培训后大、中专护理人员及格率高于培训前,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

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不同毕业年限毕业的护理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有明显差异,但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在各层护理教育中,本科及大专教育明显优于中专,说明现有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基础教育、医疗文件或大众媒体,而普遍缺少在职教育。我国护理基础教育中,主要讲授《法律基础知识》,没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因此造成护理人员对这部分知识掌握不够。我院地处县级中心,辐射周边几个县镇农村人口,但距北京较近,造成就医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较强,对就医环境要求较高,对医疗水平期望值大,易于引起医疗纠纷。但新近招聘的护士年轻化,经验缺乏,90后护士占多数,不擅于与患者沟通且护士来源纷杂,流动性强,往往是刚培训成熟手就跳槽到别家医院。针对上述原因,将以前我院在职继续教育中关于法律法规的课一年只一次(为岗前培训,面对刚参加工作的人员,占全院护士的比率<10%),改成常学习,常活动,常分析,严规范,严处罚的方法进行系统培训。

篇7

【关键词】:护理教学;护生;法律意识;强化

【中图分类号】R473【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1-0036-02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病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护理的要求增高,因护理过失或非过失因素引起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护理工作中将面临很多的潜在的法律问题。在护理教学过程中向学生强化法律知识,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至关重要。

1 强化护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2002年以来,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配套文件的颁布执行,特别是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1]。为避免临床护理医疗纠纷的发生,当前,要特别注重强化护理教学者及护生的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护生的行为,提高其自律性,增强护生法制观念非常重要。为今后护生进入到临床实习或正式进入社会工作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2 护理实习或工作中产生法律纠纷的常见因素

2.1 护士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们护理教育只注重护理专业知识培养,却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培训,或有培训但缺乏系统性,从而造成了护士的法律知识缺乏。在实践中,护士考虑较多的是如何尽快解决病人的健康问题,对一些日常的护理行为或与护理有关的行为,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认识不足。导致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缺乏与护理有关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2],为法律纠纷埋下隐患。

2.2 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 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不执行规章制度、查对制度,在技术操作中贪图简便,均可引起医疗事故或护理法律纠纷。[3]若把氯化钠用成氯化钾;把肌肉注射(IM)误当成静脉注射(IV)或是把给甲病人使用过的导尿管直接给了乙病人用等等。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诸如此类行为,均可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严重者有可能造成病人死亡。

2.3 业务水平差,对病情发展缺乏预见性

随着新业务、新技术不断涌现,新的仪器设备和药品的研制开发,护理规范、护理常规也在不断修订、完善。护士如果不努力学习,业务水平差,对病人病情发展缺乏预见性、主动性,容易导致法律纠纷。[4]

2.4 病人及家属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护理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稍有疏忽,难免发生医疗纠纷。病人及家属把自己看作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十分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稍有不满就要讨个说法。因此,护士应该具备有关法律知识,可根据法律、法规,提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或上诉,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护理工作潜在的法律相关问题

3.1 护士的资格问题 护理工作必须由具备护士资格的人来承担,才能保障护理质量和公众的就医安全。要取得护士资格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经护士执业注册后方能从事护士工作。护生是正在学习的学生,尚未获得职业资格。从法律上讲,她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护理。护生在执业护士的督导下,发生差错事故,除本人要承担一定得责任外,带教老师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护生脱离带教护士的督导,擅自行事造成病人伤害的,就要承当法律责任。[5]

3.2 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例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该患者幸好对青霉素不过敏,那么,该护士只是犯了失职过错,构成一般护理差错。假若该患者恰恰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她可能被判渎职罪。

3.3 临床护理记录不到位 医疗护理文件是医院和病人的重要档案资料,记录了病人疾病的发生、检查、诊断、治疗、康复或死亡的全过程。护理记录是对病人的病情观察和实施护理措施后的原始文字记载。在法律上,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如工作中出现漏记、错记、擅自修改、提前记录等严重问题,都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3.4 执行医嘱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6]若出现因护士随意篡改医嘱,无故不执行医嘱等情况引发的事故,由该护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护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和申辩;反之,若明知该医嘱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酿成严重后果,仍照旧执行,护理人员将与医生共同承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4 把对护生的法律意识教育贯穿于整个护理教学中

4.1 言传身教,提高带教老师的法律意识 举办护理教育培训班、护理法律专题讲座、护理纠纷案例分析等使教师熟悉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护生、护士的责任及病人享有的权利。掌握教学方法、沟通技巧、教会学生进行合法的护理工作。

4.2 教学中介绍护士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4.2.1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是安全给药的保障。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查七对的内容);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浓度、剂量、用法、时间;检查药物的质量,以确保药物在有效期内并且没有变质。[7]如在操作过程中,护士没有仔细查对,误把3床病人的药液给4床病人进行了注射或是把5%的葡萄糖用成了10%的的葡萄糖,都容易引发危险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对于静脉输血法,还应遵循三查八对的的原则。三查:查血液的有效期、血液质量和输血装置是否完好;八对:核对姓名、床号、住院号、血袋(瓶)号、血型、交叉配血相容试验结果、血液种类和剂量。若没有仔细查对,误把A型血输给了B型血患者,发生溶血反应,极易造成患者死亡,肯定要追究相关护士的法律责任。

4.2.2 严格无菌技术和消毒隔离制度 在众多基本护理中都涉及无菌技术,比如注射法、输液法、输血法、导尿术等等;同时也涉及消毒隔离制度,比如病室的消毒、传染性病人的隔离等等。如果在护理过程中不掌握原则方法,例如护士不洗手消毒,不带无菌手套直接给病人导尿;消毒液过期仍接着使用;注射用溶液有絮状物仍输入病人体内的…都极容易造成患者局部或全身性感染甚至死亡。

4.2.3 记录和保存医疗和护理文件 准确记录临床护理过程护理记录是医疗机构举证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护士必须认真、及时、完整地记录,不得涂改,不得错记、漏记或不记。例如,护士在绘制三测单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生命体征的测量而胡乱伪造数据绘制的,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4.2.4 专人专柜的病房药品管理 和贵重药必须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交接班制度,按医嘱和专门处方领取和使用。护理人员不得利用自己的权利将品提供给不法分子、吸毒者或自用,否则就构成贩毒、吸毒罪。患者专用药不得随意挪用、少用或停用。[8]

4.2.5 “五定”原则的物品管理 严格执行“五定”制度:定数量品种、定点安置、定专人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抢救时使用。[9]若护士在对注射青霉素而至过敏性休克的病人的抢救过程中,找不到气管切开包或是缺少0.1%的盐酸肾上腺素而延误抢救时机,造成病人死亡的,要依法追究专管护士的法律责任。

4.2.6 培养良好的护患沟通能力 沟通是指遵循一系列共同原则,将信息从一个人传递到另一个人的过程。沟通是护士在工作前的必备程序和前提条件。护士与患者若没有很好地进行沟通,可能导致很多误会,产生许多矛盾,甚至引发医疗纠纷。如应该避讳对病人说“再见”,“欢迎光临”等不妥的迎送病人语言,防止因为语言上对病人的伤害和失误而引起医疗纠纷。

4.2.7 严格规范护生的带教 护生是正在学习护理专业的学生。按法律的规定,护生只能在临床带教教师带教下从事护理工作,在带教教师的带教下如果发生了护理差错或事故,除护生本人负责外,带教教师也要负法律责任;如果脱离了带教教师的监督和指导,护生擅自行事损害了患者的利益,护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强化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护理教师应在理论或实践课中应用换位思考、案例分析、病例讨论、情景模拟等多种教学方法,加深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印象,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以便于学生进入到临床实习或护理工作中能知法、守法,为病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古建华.从举证责任倒置谈护士的自律行为[J].中华护理杂志,2003,38(5):350

[2]杜治敢.护理学新论[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533.544-557

[3]周燕萍.临床护理法律纠纷的原因及防范对策[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8,16(5):397

[4]周燕萍.临床护理法律纠纷的原因及防范对策[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8,16(5):397

[5]冯先琼.护理学导论[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46

[6]冯先琼.护理学导论[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46

[7]李小萍.护理学基础[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216

[8]沈丽芳,周文. 注重对护生法律意识的教育与培养[J].卫生职业教育,2008,12(10):86

篇8

【关键词】护患关系;儿科护理;护士

随着物质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及维权意识逐渐增强,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很多家长对儿科护理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护患之间很容易发生护理纠纷。我院对护理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报道如下:

1儿科护理纠纷存在的常见原因

1.1社会的原因①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不太健全,导致少数病人试图以纠纷攫取更多的赔偿。②媒体、公众的舆论过于片面,致使医患之间出现信任危机,矛盾日益恶化。③由于新设备及技术的引进,医疗费用日益高昂,这也成为医患之间的一大矛盾。

1.2病人的原因①儿科病起病急、病症复杂多变,病患小孩一般难以配合护理工作,增加了护理操作的困难。②大部分家庭为独生子女,对医生及护士的期望过高,导致苛刻、不认可的态度形成,难以客观地看待护理服务工作,从而发生误解。③经济能力有限,容易对因医疗费用产生怀疑,在相关人员催缴费用时易产生抱怨、不满心理。

1.3医院的原因

1.3.1管理不到位①现有的管理制度没有实施到位以及制度本身的不完善。②监管处罚制度不严格。③后勤支持工作未落实,耗费护士的精力及时间。④ 护士职业责任感欠缺。⑤护士编制不足,不能满足病源增多的需求,造成工作量过大。⑥ 医院收费系统存在缺陷,导致收费不准确。⑦医院设备、环境不完善,不能满足儿科病人家长的要求。

1.3.2护士服务不到位①少数护士没有良好的服务意识,态度生硬。②少数护士缺乏责任心,工作上不主动、缺乏沟通技巧,导致护患之间的误解和矛盾。③护士专业技能不强:护士操作不熟练造成静脉穿刺失败,剃头毛或拔针时皮肤受损,从而引发患儿疼痛,家属不满。④护理操作不规范: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发生配错药及输错等状况;巡视不及时,没有及时了解及处理患儿病情的变化。⑤护士书写文书不及时、不规范以及不完整等,导致发生纠纷时出现举证困难。

2相应对策

上述造成儿科护理纠纷的原因中,社会与病人方面的原因难以掌控,而关于医院方面的因素,实施以下对策可避免其发生。

2.1护理管理对策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监管护理事故,建立护理事故的相关登记、汇报、差错讨论、护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形成一套严密、健全及责任到人的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2.2转变服务意识,改变服务态度,加强护患之间的沟通护理工作中,护士应坚持正确的服务宗旨:一切为了患儿服务。面对患儿及家属时,言行举止应端庄大方,处理事情能换位思考,多站在患儿的角度想问题。其次,还要保证与患儿及家属之间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患儿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及误解。采取日清单制度,使患者家属清楚地了解到费用的来由,若有疑问及时解答。

2.3加强对护士专业知识及操作技巧的培训对低资历的护士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及操作技巧的培训。坚持每周科室内部护士之间的沟通交流,互相学习,每月举办院内讲座,提高护士学习的积极性。此外,还应关注高资历护士的再教育,以学习不断更新的专业知识及技巧。另可选取骨干护士外出进修,将学习到的内容进行汇报总结,组织其他护士学习,提高其积极性。

2.4普及法律知识、加强职业责任感可聘请法律专家对护理人员普及法律知识以及培训如何处理相关医疗纠纷,增强其法律意识。按照统一的模式书写护理文书,做到统一化、规范化,从而保证医疗纠纷发生时有据可查。护士应严格遵守三查七对制度,加强职业责任感,保证患儿治疗中零失误,防止造成患儿不必要的痛苦,从而减少护患之间的矛盾事件。

2.5加强值班管理、妥善处置纠纷护理部设置总值班室,分病区设置护理值小组。实施24h值班制度,每周3、周5,由总护士长及小组组长进行查房,其余时间均由小组长及值班护士负责,做到责任到人。及时发现护理安全隐患,一旦出现纠纷事故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处理。保持良好的态度,积极化解患儿及家属的不满情绪,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置。

3讨论

儿科疾病本身的特殊和复杂性,给护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培养护士的良好的服务意识,并要求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加强护患之间的沟通,获取其信任以及理解与支持。此外护士应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及操作技巧能力,以良好的态度给患儿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从而减少护理纠纷事件。

参考文献

[1]苏清芳.护理纠纷的潜在因素分析与防范措施[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0,7(11):78-79.

篇9

【关键词】助产护士;职业风险分析;规避对策

医院产科是迎接新生命的衔接处,是临床危险较大、风险较高的科室。产房是新生命到来的场所,是产科重中之重的场所,助产护士直接帮助医生接生婴幼儿并且检测管理孕妇和婴幼儿的各项生命指征,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对助产护士的要求各个方面都比较高,助产护士不仅具有较高的护理操作技能和知识,还具有高超的服务质量、良好的道德修养,较高的技术水平等等。在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为了避免医患纠纷,降低助产护士职业风险发生率,研究助产护士职业风险及规避对策是必不可少的。

1、助产护士职业风险分析

1.1、医患纠纷风险

现如今孕妇患者及其家属对助产护士的要求各个方面都比较高,一旦妊娠中出现任何小问题,不论医生和助产护士是否有错,孕妇及其家属都会质问医院,发生纠纷。当孕妇及其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时,病历资料是解决纠纷证明清白的重要证据。但是,有些护士法律知识不健全,或者是懒惰等各种原因导致病程与护理措施没有及时的记录,甚至是记录错误。另一方面,有些助产护士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不足,护理过程中不细致,例如注射缩宫素时剂量和速度不合适等。

1.2、职业风险因素及发生率

职业风险因素包括生物、物理、化学因素和职业社会心理因素。生物因素有孕妇的羊水、唾液、大便、小便、甲肝和艾滋病等传染病病毒以及阴道分泌物,都会引起患者发生污染。物理因素有紫外线照射、锐器刺伤、不正确或者是长时间站姿导致下肢静脉曲张、颈椎病、腰背部疼痛等等,物理因素所引起的风险全部比正常人风险的发生率高。化学因素为各种消毒剂和其他液体。由于助产护士长期接触消毒剂,酒精、八四消毒液等消毒液会引起部分助产护士患有皮炎和过敏。职业社会心理因素包括来自于工作质量、升职、竞选等的压力,压力大会导致部分助产护士精神不佳。

1.3、专业风险

俗话说,“生孩子如同在鬼门关走一趟”。由此可知,孕妇分娩过程中危险度大,难以预测的风险多,并发症和不良反应发生率高。分娩前后常见的并发症有产后大出血、胎儿宫内窘迫、难产、羊水栓塞等等。这些随时都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严重威胁的孕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健康,因此,助产护士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密切观察孕妇和新生儿情况,并且具有预见性提前防范,并发症发生后助产护士可以尽早发现、尽早治疗。此时,需要助产护士知识和紧急应急反应过硬,避免因手忙脚乱而危急母亲和新生儿的性命,引起纠纷。

1.4、外源性心理疾病风险

助产护士在工作长期接触消毒液,容易依赖消毒环境,并认为日常生活比较不干净必须消毒,从而产生强迫性消毒心理。随着人们对于医学知识了解的增多和维权意识的增加,到患者及其家属对助产护士的护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要求达不到理想时,孕妇及其家属就会产生焦虑、烦躁、激动等不良情绪,这种情绪会长期影响到助产护士,从而使其产生不良情绪。医院及医生要求助产护士献身于护理事业,但是医院对助产护士血液感染的重视度不足,没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使得助产护士不信任医院,甚至会对医院产生叛逆和失望心理。

2、助产护士职业风险的规避对策

2.1、加强责任心与法律意识

加强助产护士的责任心。医院还可以定期开展关于提高服务质量的讲座,还可以进行工作培训,可以通过学习知识、 模拟实际操作、仪器操作练习等提高服务水平。有经验的助产护士可以对服务质量较差的助产护士进行培训,告诉他们自己的服务心得和小窍门,并且通过自己的亲身历经告诉新的助产护士沟通和交流的重要性,逐步提高助产护士服务的意识。医院还应该提高助产护士的道德修养,对助产护士进行道德的教育,注意加强助产护士与病人及其家属的交流,助产护士应该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任,对的病情进行随时的观察。助产士还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行为都符合法律要求,必要时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2.2、促进健康心理

医院可以通过调节工作时间表,以减轻助产护士的工作量,增加其休息时间。同时,医院还应该让管理人员倾听助产护士的心声,并根据心声做出恰当的改变。助产护士在生活中应该保持乐观的心态,多多参加同学聚会和户外活动,医院可以定期举行联欢会使助产护士放松。

2.3、增加护理知识

加强助产护士对妇产科护理知识的了解,并且不断专研护理知识,以满足患者和医院对助产护士的要求,达到知识不断更新和巩固以及对业务的熟练,只有助产护士具备了扎实的知识基础、丰富的操作经验以及熟练的操作技术,才能独立的不断的思考问题、提高认知能力,并且将作学的知识充分的利用于实际病例中,在危机的时刻能冷静的处理问题,从而才能避免和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2.4、降低职业风险的发生率

在接诊产妇时,助产士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标准预防措施。在新生儿生产的过程中,助产护士应该双手带手套,全身都穿防水衣服,戴防护面罩。在操作的过程中,应避免锐器刺伤,倘若被刺伤,应该进行严格的消毒灭菌程序处理伤口,避免发生感染。

【参考文献】

[1]王生,陆茵,张随学,赵杨,王颖钰,郑仕中,王爱云. 细胞电荷:抗肿瘤研究潜在的重要靶标[J]. 中国药理学通报. 2010(12)

[2]毛秀英,吴欣娟,于荔梅,左月燃,徐辉,赵京华,武巍,金得燕 . 部分临床护士发生针刺伤情况的调查 [J]. 中华护理杂志, 2003,(6) .

篇10

【关键词】 精神科护理人员 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能力 能力培养

中国分类号:R473.74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5-0515(2010)10-004-03

【Abstract】objective To improve the pgychiatric nurse’s ablity to present evidence by training the their awareness of evidence under proof shifting of burden of evidence. Methods The training including: enhancinhg their medical ethics, enhancing training and examination of nurse’s law knowledge and professional knowledge, increseaing the normalization and routinnization in nursing work, enhaning the management of evidence, guiding them to write nursing papers, and bulding and perfecting the signature institutions. Result 104 nurse were examined in view of their law knowledge by random sampling and the quality of nursing records and the signatures were checked in 200 nursing records from 6 wards before and 3 years after the intense training and enhanced management. Statistical analysis showed significant rises of psychiatric nurse’s ability to present evidence under proof shifting of burden of evidence after training. Conclusion By the law knowledge and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raining, and enhancing the writing of nursing papers and management of key links, the psychiatric nurse’s ability to present evidence under proof shifting of burden of evidence could be increases significantly, and the medical disputes could be decreased.

【Key words】psychiatric nurseshifting of burden of evidenceability to present evidenceadility traing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发生率居高不下。精神病人多数在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目前多以封闭式强制性管理为主,住院时间较长,无亲人监护,发生意外的机率较高,护理难度相对较大【1】,医疗护理安全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护理文书书写在卫生部管理年检查标准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尽管医院检查管理体系严密,但都免不了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出了医院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法律向弱势群体倾斜。这对医务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对我们精神科护理人员更是严峻的考研。为更好地应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我院采取强化培训、鼓励自学、系统管理等措施,有效地强化了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举证能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报道如下。

1 对象

随机抽取我院精神科临床护士104名作为调查对象,年龄:23~51(38.82±5.16)岁,学历:初中1

名;高中16名;中专23名;大专43名;本科21名。副主任护师9名 ,主管护师65名,护师 18名, 护士8名。

2 方法

2.1医院、护理部干预

2.1.1加强护理人员的医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高尚的医德,良好的工作作风是防范医患纠纷的根本所在。我院定期组织护理人员开展关于医德修养的理论学习,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3】,一切以病人的满意度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培养护理人员的审慎作风和慎独修养,做到在没有任何外界监督的情况下,始终能忠实于病人健康的利益,尽职尽责,转换服务观念,争强主动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护理质量,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2.1.2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我院为每个护理人员配备一套《精神病护理》、《医院工作人员三基训练标准》,每个病区一本新版《基础护理学》、《精神障碍护理学》、《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要求熟练掌握,并作为护理人员年度考核的核心内容。护理部有针对性的举办各种护理文书书写学习班,使每位护理人员熟练掌握书写要求并依照执行。

2.1.3法律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全院护理人员人手一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资料,定期组织学习与考核,并作为护理人员年度考核的核心内容。每个科室发放一套《卫生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汇编》,由每个病区组织学习,提高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1.4加强关键和薄弱环节的管理针对护理证据的关键和薄弱环节制定系统的证据强化与管理系统,依据《山东省病例书写规范》制定细化、具体的护理文件书写格式与质量标准,各科室设立护理文件质量监控护士,每份出院病历经质量监控护士检查后签名。护士长重点抓好危重、死亡、有争议的护理病历。严格遵守病历转交和归档制度。护理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执行奖罚制度。对易发生纠纷的薄弱环节执行知情同意与签名制度,如精神科的特殊治疗、家属探视、带病人外出、假出院带药等重要的规范制度及健康知识的宣教等。严格落实执行护士持执业证上岗制度。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2.2调查方法护理部主任和病区护士长根据举证倒置中的有关证据要求,从3个方面进行检查:(1)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2)护理文件中证据质量的检查,(3)治疗护理操作中的责任签名。其中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 护理文件中证据的质量检查主要对护理文件书写中与护理证据密切关联的书写要求符合情况进行评分;护理操作的责任签名以检查护士执行各种治疗护理的签名情况,对其符合率进行评价。

2.3效果评价方法分别于2006年6月培训教育前和2009年7月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加强培训教育3年后,在临床病区中随机抽取104名护理人员的问卷调查情况和6个病区200份护理记录证据质量情况、护理操作的责任签名情况进行前后比较,统计数据用X2 检验。

3结果

3.1护理人员对证据相关法律知识掌握情况比较见表1

表1结果显示,培训后护理人员对与护理证据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率明显提高,前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2护理操作中执行签名情况比较见表2

表2结果显示,培训后护理人员对执行签名的符合率明显提高, 前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3护理记录书写质量情况比较见表3

4 讨论

4.1 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新《刑法》等法律法规及

各项护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学习,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和危机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护理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做到谨言慎行 ,自觉地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随意简化操作程序,认真细致地履行告知义务,重视保护患者的隐私,认真执行护理记录书写规范,力求达到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完整、说我们所写的,写我们所做的,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

4.2 转变观念提高护理工作中的证据意识当今社会百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医,尊重患者的合

法权利显得异常重要。 国家现实施的举证责任倒置,对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加强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及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将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同时也对护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考验,真正把每一位护士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护理行为由过去的护理道德观念评价转到了潜在的、严格的、公证的法律法规仲裁面前。有调查资料显示,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后,临床医务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较常模差【4】。而精神科护理人员从事着高风险、高压力的工作,其心理健康状况较常模差、较同级别综合医院差【5】,所以其身心健康状况更不乐观。举证责任倒置有两种情形,一是实行过错推定,而是实行因果推定【6】。一旦发生护理纠纷,护理人员必须自己证实无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每一位护理人员必须正确面对举证责任倒置,提高法律意识,做好证据的收集和管理,积极应对新规则的挑战。

4.3 加强培训提高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能力过去大多数护理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做了大量的护理工作却

没有文字记载,致使证据无法收集,或执行签名和护理记录上反映的证据不足,护理工作中对一些重要的环节没能做好记录、签名和保管记录等证据收集,如表1~参考:表3所示。还存在一些护理人员心理压力过重,不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针对护理人员的现状,通过系统、有效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与强化考核,明显提高了护理人员的相关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在提高护理技能,规范护理操作的前提下,对护理工作中的一些重要环节实行记录签名制度,使每一项护理措施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在工作中真正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提高了护理质量,有效降低了护患纠纷。

4.4 完善管理提高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质量许多有效的证据是来源于护理过程中合法、及时、准确、有

效、完整的签名和记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认真落实“谁执行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制度。对易发生纠纷的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因为我们护理的是丧失行为责任能力的病人,所以,一些特殊的治疗、护理要有其监护人和护士的共同签名证据才有说服力。特别是重、危病人,护理记录反映了护理人员对患者进行护理活动的原始状况,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应,也成为护理工作的重要证据。在护理病历质量管理中,要求记录准确、及时、具体、客观、以事实为依据,提高证据质量。

4.5正确理解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它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而且即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并不是完全举证责任倒置,而是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所以我们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对话,减少对立,把精力放到完善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的监控上,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以患者为本,堵住医院管理上的漏洞;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以此为契机,促进医疗事业和医学科学进步的健康发展,实现患者与医院的双赢 。

参考文献

[1]杨瑞玲.周爱芹,王秀英等慎独精神在精神科护理中的作用【J】齐鲁护理杂志,2001,8:639

[2]吴克琴.对护理文书超时记录的几点看法【J】中国护理管理,2008.4:34

[3]张庆荣.浅谈病房护士如何预防医疗纠纷[J].中国临床护理,2010,3:170

[4]朱建军,刘云珍.举证责任倒置对医务人员的影响与对策【J】.护士进修杂志,2003,18(5):396-398

篇11

【关键词】 基层医院; 管理难题; 应对措施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护士条例》(以下称条例)。该条例从护士的执业资格、权利义务、医疗机构的相关职责等多方面对护理工作进行了规定。《条例》较《护士管理办法》增加了很多关于维护护士合法权益的内容。护理人力资源的配备,医疗机构的责任、护士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定等具体细则,首次作为法律条文一一列出。有了法律保障,护士可以公平地去履行职责,有了护理人力资源作为保障,护理服务随之改善,医疗安全隐患逐步降低,医疗质量得到提高,护理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同时《条例》的实施,也对护理工作有着一定的监督和指导作用。护理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军队医院护理管理难度增高,面临的难题也较多,现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1 面临的管理难点

1. 1 护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部队医院属于特殊的工作环境,护士群体也是由特殊的人群组成,人员流动快、不稳定,存在着军队及聘用双轨管理,一些医院机构聘用的护士不能完全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节假日休息及保险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护士的正当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军队护士队伍的稳定,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病人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1. 2 护士待遇低,队伍不稳定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医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护士主动开拓市场的能力有限,尽管《条例》已实施近一年,但部份医疗机构及医院管理者对护理工作的价值认同仍然不为乐观,护士工作累、待遇差、地位低,虽然护理工作很重要,但是各级不够重视,存在“重医轻护”的思想,对护士的培养教育关注十分无力,在医护培养经费投入上,工资及奖金上与医生相比相差较大,造成护理人员心理不平,这也是基层部队医院护理人员流动快的主要原因之一。

1. 3 护士责任心不够,业务能力有限 基层医院护士除忙于常规治疗、护理外,外出进修学习机会很少,无法更新观念,在抢救大批急、危、重病人时技术不过硬,观察病情发现问题的能力有限。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士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医疗质量,其至引发医疗事故。由于部队基层医院多数地处边疆,经济及文化落后,长期在基层部队医院工作的护士,竞争意识差,安于现状,进取意识不够,对高标准、高质量的护理质量管理不能适应,给护理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 4 护理骨干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军队护理队伍骨干力量流失,使基层部队医院护理队伍中层断层,特别是近几年来没有军队护士的来源,科室护士长只能由2~3年的聘用护士承担,这些新护士长工作时间短,工作经验不足,管理知识缺乏,加之科室工作量大,工作繁琐,人员不足,以至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管理工作流程中的环节质量,给护理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造成一些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了护理质量。

1. 5 聘用人员的“二等公民”意识,影响医院的发展 聘用护士的工资较低,身份较为特殊,得不到医院军人应有的尊重。这种想法使他们主人公意识不强,导致在工作中主动性、创造性不高,直接影响了医院的建设及全面发展。

1. 6 护理人员数量与医院规模不相适应 随着部队医疗体制的改革,基层医院专科发展的需求,科室编制扩大,床位增多,如我院编制床位100张,展开床位400张,编制军队护士21人,现有6人,目前在临床岗位工作的军队护士仅有2人,临床科室编制10个,展开14个,护理人员总数186人,护理单元增加,而病人收治总数有限,护理人员的数量始终处于相对不足状态,加之护理人才流失和护理队伍无秩序流动问题,在有些基层医院相当严重。这些情况的发生原因,有外部环境的原因,也有医院自身的问题。如未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合理的使用,医院片面理解的减员增效而致护士长期超负荷工作等,由于护士不足,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顾不能满足,只有让护工、家属代替做一些生活护理,虽然满足了患者的生活需要,但给危重病人的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

1. 7 护理人员承担的非护理工作较多 基层医院由于编制限制,且每年工休假仅150多天,加之基层医院的后勤保障系统不完善,后勤人员缺乏为临床服务的意识,许多事务性的工作由护士去完成,造成护理工作边界不清楚,具体事情哪些是护士应该做的,哪些不应该是护士做的,没有界线,而病人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对护士的工作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护理人员忙于应付非护理繁杂无序的工作,严重影响了护理人员的主体工作,致使护理工作只能停留在以完成各项医嘱为目的的功能制护理阶段,给护理人员也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

2 应对措施

2. 1 各级要依法关爱护士、保护护士的权益 护士是医院全面建设的主体之一,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护理质量是医院质量建设的重中之重,各级应提高对护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领导重视是护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保证。《条例》明确规定了护士的权力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护士应当承担五个方面的义务,并且还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一是加强法律教育,强化法律意识,自《条例》实施以来,我院多次组织全院护理人员学习《条例》内容。然而在护理工作中,护士仍然普遍存在着法律知识淡薄的情况,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权益及义务,因此,学法、懂法、守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通过学习《条例》,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在护理工作中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和患者的利益。护理管理者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护理人员学习法规的力度。例如利用早交班,交接班或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学习护理规章制度,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在护理过程中,严格按《条例》来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以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例如护士在护理病人过程中,如病人突然病情危重,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并先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护理人员要不断学习医学知识,提高救治水平才能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起到及时有效救治的目的。三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执法力度。虽然部队医院编制受限,不可能绝对达到国家标准,但也不能有“重医轻护”的思想,在人员编制上,应合理给予配制,如在人员不足时应及时补充,在护士的合法权益上,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例如基层医院不能因为人员的流动快而不给护士买保险等。

2. 2 提高护士待遇,稳定护理队伍 部队基层医院提高护士待遇,增加工资收入是稳定护理队伍的重要举措,以人为本的管理也是拴心留人的关键环节。医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各级护理人员进行教育,树立护理人员爱岗敬业精神,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护理人员管理、教育、考核制度,如在合理解决待遇问题上,应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解决买保险问题,在奖金比例上提高系数,重视护士的劳动强度及风险,使护士待遇真正提高,充分调动护士的主观能动性,使聘用护士感受到在哪里工作都一样,以此来解决部队医院护理人员紧缺的问题,并且留得住人,否则,科室随时有人员流动,护士长随时在带新人,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造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基层部队医院护理质量,使部队基层医院成了“培训基地”。同时,要在工资奖金、劳务分配、外出参观、学习进修,住房分配,奖励荣誉等多方面给予关心,让护理人员感到真正的地位提高,安心部队医院工作,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护理质量。我院结合实际在稳定护理队伍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两年来,先后三次调整了护士的工资和奖金比例,2008年争取到了护士长基金,2009年对全院的22名优秀护理骨干纳入了保留人才范围,在工资上有了大幅度提升,对传染科的护理人员还发放了保底奖金和传染补助。二是在护理人员的配制上,根据科室工作的需求,保证一线护士数量和素质,护理部设立了“护理池”人员,在临床科室工作需要时调配到临床一线工作,尽可能不让护士超负荷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后勤保障系统,改变工作作风,后勤人员定时到科室检查维修仪器,供应物品下收下送,减少护士非护理工作的干扰。四是领导树立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如今年专门为护士楼进行了装修,改造卫生间,制作统一的窗帘等,营造一个舒适的环境。五是分层次使用护士,发挥她们的专业技能和特长,对有专长,工作表现好的护士送出去深造学习,培养她们工作的责任心,营造一个适合于护理骨干发展的工作环境,达到了拴心留人的目的。

2. 3 更新管理理念,加强护理骨干的培训 充分发挥护士长的管理能力,首先应在管理方面加速培训,在选拔护士长时,从综合素质、管理能力、业务技术方面选拔适合于做护士长工作的人选。二是加强护士长专业知识培训,在专业知识上熟悉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在专科学习上,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护理部对新上任护士长采取集中学习,外出参观学习,进修深造的培训方式,使护士长能够在短期内尽快适应工作,在工作中不断的成长,提高护理管理能力。三是制定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标准:基层医院由于护理体制不健全,护理管理人员少、工作量大,给护理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建立切实可行的护理管理控制标准,充分发挥科室护理管理者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医院应对护士长进行多次目标管理,采取考核,奖惩相结合的办法,定期不定期用质量控制标准检查、督促、指导,使规范化护理质量标准落到实处,渗透贯穿,落实到每个护士全程工作中去,使护理质量管理有章可循。如我院护理部成立了护理质量管理小组,小组共分为六个组,分别由护士长及护理骨干组成,护理部对各小组进行工作分配及定期检查,小组成员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够按要求进行逐项检查,检查中重点在操作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而不是事后监督。把病人的满意作为评价护理质量的重要指标,真正让病人在护理过程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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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手术护理管理,提出护患关系、护理工作及受术者隐私、不可预知风险等存在问题,同时提出了针对性防范措施。

关键词:计划生育;手术;护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7-0239-01

计划生育手术与其它手术存在的最大区别是其对象是健康人,其手术需要是政策需要与以人为结合,因此其护理特点与其它护理有着一定的不同,由于不是受术者的本人意愿,因此所产生的问题也更复杂。这就要求每一位护士,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工作中存在的潜在性法律问题,更好地履行责任,保护受术者和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就计划生育手术护理中常见的潜在性法律问题及其预防措施阐述如下。

1 计划生育手术护理中存在问题

1.1 工作要求不断提高。近年来《护士条例》的颁布实施,《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等的制定实施,对护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计划生育手术护理,同时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的规定,既要懂法又要做好护理工作,是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护理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

1.2 举证责任倒置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由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降低了老百姓打官司的门槛,护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护士行为上稍有闪失或者言语上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发护患矛盾,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如何在正常开展工作同时,依法管理和自我保护双赢,成为护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3 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1 护理文书中存在的问题:

护理文书是严肃的法律文件,要求书写准确、及时、完整,它包括体温单的填写、执行医嘱后的签字记录及新生儿护理记录等。其潜在法律问题表现如下:①体温单的入院时间应和医生记录一致,可反应入院时孕妇状况和医务人员处理的及时性,对体温单上的体温,有些护士责任心不强,随便填写,容易延误治疗时间,如未引起医生重视,成为事故的原因之一,护士将负一定责任。②医嘱是护士执行治疗的依据,护士无故不执行医嘱易被。如护士处理临时医嘱时不执行查对制度,漏抄输液治疗卡而在临时医嘱本上签写执行者姓名及执行时间,致使未能得到治疗,如因此发生严重后果,护士必须承担法律责任。③如果因为自身原因粗心或,造成严重后果,护士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3.2 护理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计划生育手术护理工作中护士为了保证操作稳准,必须严格履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它是护理技术操作的指南和依据,是具有权威性的法典。一旦出现纠纷,首先查是否按常规操作,违反常规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1.3.3 急救药品、设备准备中存在的问题:

计划生育手术护理工作责任重大,关系的是健康人的安全,特别对抢救工作必须争分夺秒,急救药品、物品必须做到100 %准确到位,抢救设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否则势必会发生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是因为平时准备不足导致事故发生,责任护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4 受术人员的隐私权问题:

由于计划生育手术工作的特点,需要了解孕其的婚育史、月经史、既往史及个人史、家族史等。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本人或家庭中的隐私。此时受术者有权要求护士给予保密,而护士必须明确认识到了解受术者情况是为了工作需要。因此,计划生育手术护士应持审慎态度,为之保密,若随便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受术者的隐私权。

1.5 不可预知风险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医学和护理学都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学科某些内涵还属于未知领域,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举证责任倒置实施后,面对一些高风险的医疗护理活动,护士就面临两难的境地,对是否大胆尝试存在顾虑,搞不清自己该干什么,出现比较强烈的任务冲突。

2 对策

2.1 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

计划生育手术护士应熟悉护理业务与法的密切关系,了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护士条例》、《刑法》、《宪法》、《民法通则》等,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知识,从典型实例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要分清哪些行为构成侵权,何种后果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使护士在执业中学法、懂法、用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自觉在工作中约束自己的行为,尽职尽责地为受术者服务,提高护理水平,维护职业形象。

2.2 提高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是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患和谐的必然要求。要高度重视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在计划生育手术护理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落实各项惠民便民措施。

2.3 实施责任制护理工作模式。实施责任制分工方式,每名责任护士均负责一定数量的服务对象,整合基础护理、手术情况观察、治疗、沟通和健康指导等护理工作,为受术人员提供全面、全程、连续的护理服务。结合护士分层管理,分配不同手术、护理难度和技术要求的服务对象给责任护士,护理难度大的由年资高、能力强的护士负责,体现能级对应。

责任护士要全面履行护理职责,为服务对象提供整体护理服务,协助医师实施诊疗计划,密切观察术后情况,及时与医师沟通,随时与服务对象沟通,开展健康教育,康复指导,提供心理护理。增强人文关怀意识,倡导人性化服务。

2.4 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各项工作制度和操作常规是保证工作秩序、提高护理质量、防止差错事故、护理纠纷的重要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是计划生育手术护士的基本守则。因此,在计划生育手术工作中要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使护士认识遵章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5 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

护理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护理文书不仅是护理工作的需要,而且在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件中也会发挥重要作用。为此,必须从法律的角度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遵照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与医疗文件同步的原则,禁止漏记、错记、涂改及主观臆造、随意篡改等,应严格执行每日查对制度,严格把关。

2.6 急救药品、设备准备到位: 手术随时都会遇有紧急情况,所以,急救器材、抢救物品、急救药品一定要准备到位。应采取专人负责,每周检查1次。检查时,注意常出问题的一些死角,使各项急救器材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3 结语

在计划生育手术护理工作中总是存在许多问题,作为计划生育手术护士,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树立“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建立责任护理模式,充实护士队伍,提高护理管理水平,加强护士的专业技术能力建设,保证优质护理服务的顺利推广,保障受术者的健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国人口发[2006]34号

[2] 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持司《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护理指南》2005.12

[3] 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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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临床青年护士;心理压力;对策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7-4182-02

护理工作是临床医疗工作中一个繁重、细致而又琐碎的一项任务,是临床医疗工作的最前沿,有急、忙、杂的特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广泛普及,患者及家属的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疾病的复杂多变,护理质量和要求也需要达到更高的水平。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年轻护士受工作年限,抢救工作经验的不足及心理调适等多方面的制约,青年护士要有在各种应激环境下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护理工作,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的能力,同时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护理人员的心理素质不但会影响到患者的治疗效果、思想情绪,更易影响到医院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培养临床青年护士完美的心理素质,已成为临床工作中研究的课题之一。

1一般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从事临床护理工作者30名,其中,男5人,女25人,年龄19-28岁,平均年龄22.5岁,文化程度:大专5人,本科24人,研究生1人,工作年限1年-9年,平均4.5年。

1.2方法:对30名临床青年护士利用访谈法进行心理咨询与沟通,分析青年护士工作中存在的心理压力,探索其减压措施。

2心理压力存在原因

2.1环境

2.1.1社会大环境:医患关系不良,新闻媒介的大量负面报道,医疗纠纷的层出不穷、不断升级,使青年护士产生工作性质不安全感。

2.1.2医院工作环境:

2.1.2.1患者方面:患者病情复杂,发病环境不固定,如遇到精神障碍患者,护士的承受力无疑会增加,遇到传染病患者时,易发生职业暴露。

2.1.2.2医院方面:医院的各项护理检查项目繁多、学习、培训、考试任务重,增加了青年护士的心理压力。

2.1.3急诊环境:急诊护士接到接诊电话后,需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患者病情的不可预知,且患者及家属对病情的描述不清晰,患者及家属对疾病没有心理准备,导致恐惧、焦虑、猜疑心境,年轻护士因经验不足,询问病情时患者及家属对病情的描述不清晰、患者主观回答、判断过多,年轻护士没有足够时间了解患者病情并需做相应准备的情况下,心理压力会不断增加。

2.2患者及家属的传统观念、意识。患者及家属大多信奉医生、护士越老经验越足、水平越高的观念,对青年护士易不信任、不理解。临床上,患者病情复杂多变,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大多发病急,病情变化快,患者及家属希望得到最快最有效的救治方法,护理工作繁忙,稍有病情变化,一些患者家属即推诿于医疗工作者,特别是对青年护士出言不逊,甚至大打出手,使青年护士的始料所不及而缺乏安全感。

2.3医疗工作的严谨性

医疗护理工作是关于患者生命的一项重要使命,稍有不逊,就会影响患者的生命安全或生存质量,影响疾病的预后效果,临床护士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人道主义精神,更要具备优质的职业素质:全面掌握疾病的各项理论知识和熟练掌握护理技术操作水平能力。随着医学新模式的出现,新手术、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更新发展,这更要求护士不但要掌握心理、伦理、营养、社会学、美学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对新的理论、技术、工作有一定的了解,要不断地学习,充实自己以适应人民所赋予的重任。青年护士,特别是才步入护理工作岗位不久的护士,对于学校里所学的各学科知识,连贯能力不强,只能按部就班的搬抄课本的内容,没经过认真深思,也没有进行高度概括和有效整理,缺乏该疾病的知识体系及知识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1]。因此,对疾病的认识始终停留在平面的知识描述而不能转化成立体的知识框架,更缺乏横向比较和逆向思维能力,及敏锐的判断和分析能力,工作效率和结果并不如人意[2]。这就造成了工作过程中的极大压力,甚至怀疑自己的能力水平,出现沮丧情绪。

2.4医院内工作的协作性

2.4.1护士之间的配合:护士的密切配合是抢救患者的重要保障,医院护理工作虽实行责任制护理,一名护士负责分管4-6名患者,但如出现一名患者突发病情变化,需要抢救时会出现护理人员的相对不足,且抢救工作要求由经验丰富的护士担当,这就导致青年护士角色模糊,个人应对能力差,职业压力增强。

2.4.2科间的配合:由于危重患者病情的不稳定状态,陪同患者行辅助检查如CT、B超、磁共振等检查时,检测时间过久、途中缺乏医疗抢救设备的保障,给青年护士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

2.5专业知识和技能操作掌握的熟练程度

2.5.1青年护士理论知识掌握与应用脱节,在临床实践中,不能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付诸于实践,纸上谈兵,对于复杂的仪器、数据采集不够熟练,健康指导片面,不系统化。

2.5.2青年护士护理操作欠熟练、灵活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患者及家属对其抱有不信任的态度,引起青年护士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身能力的评价降低,心理压力增加。

2.5.3青年护士心理素质差,应激能力弱,遇到患者病情变化莫测及各种形形的患者时,在应激环境下工作效率明显降低,形成恶性循环。

2.6态度

2.6.1工作态度:由于青年护士大多属于临时工作性质,待遇低,有同工不同酬现象,再加上工作中出现护患冲突时,会委曲求全,久而久之,易造成青年护士心情郁闷,情绪低落现象[3]。

2.6.2法律意识淡薄:在危重病人抢救工作中,在患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各项护理操作时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及三查八对制度,语言不谨慎,护理文书书写缺乏动态、科学、准确、及时地记录,出现问题不能做到责任举证。

2.6.3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态度:不同的患者对疾病所抱有的态度不同,如经济困难患者因考虑住院费用所带来的经济理由;交通意外等牵涉纠纷的双方对治疗要求的不协调、甚至不配合等;自杀患者,疾病对他们来说是一种解脱等,青年护士抱着极度热情、高度责任心的态度对患者施救却遭到拒绝时,易产生焦虑情绪。

3对策

3.1青年护士要学会有意识地自我调控情绪及表情动作,随时保持良好的情绪和平稳的心境,尽快地进入角色,无论遇到什么问题,工作中就要全身心地投入,不断提高自己对事物的认知和评价能力,工作外选择合适的方式如听音乐、看电影或与人倾诉等方式释放不良情绪。医院需加强青年护士心理素质培训任务,提高护士的心理素质水平。

3.2青年护士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在遇到传染病患者时,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做好职业防护工作,防止医院感染和职业暴露的发生。

3.3加强沟通与交流

3.3.1加强护患沟通: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一个优秀的医务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做到以患者为中心,首先取得患者信任,主动接近患者,关心体贴患者心理和躯体上的痛苦,热情做好入院介绍,同时询问患者需求,尽可能满足其合理的需求,使患者迅速完成角色转换,消除角色、环境改变所带来的焦虑情绪。同时要注意言谈举止适宜,交谈时要面带笑容、言语清晰,要尊重患者,同时注意力要集中,并正确掌握语言艺术,忌用命令和强迫的语气;把握沟通时机,随时随地地进行沟通,如晨午间护理、打针、发药等各种治疗和护理过程中,认真倾听他们的主诉,引导他们的情绪,使他们认识到负面情绪往往是致病的危险因素,而通过情绪的调节是治疗疾病的重要手段[4]。从而建立起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医患关系,使患者充分体会到护士在全身心地为他们服务,只有患者安全了,护士才能感到安全。

3.3.2加强医护、护护及各科室之间的沟通

加强医护、护护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青年护士应经常与医生沟通,详细了解所分管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及护理要点,并定期与医生讨论、评价与改进,特别是急、危、重、疑难病例患者,同时向高年资、或上级护士请教,态度应谦虚。同时加强同临床辅助科室的沟通,及时准确地将患者的病情信息给予反馈,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检查时间,备齐急救药品和器械,以便及时有效地应对患者的病情变化。

3.4严格遵守医院各项医疗制度及技术操作规范。严格遵守医院制定的交接班制度,三查七对制度及护理文书书写制度,做好危重病人的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提前15分钟到岗,查对急救药品是否齐全,急救器械是否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缓解出现应激状态下的抢救压力,并在应激状态下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正确客观地评估病情,采集个案信息,及时反馈于医师;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述一遍,抢救完毕后及时准确、完整补写抢救记录。护理文书书写,应结合本院实际,制定表格护理记录单,既节省护士书写时间又客观反映患者病情,保护了护士的自身利益。

3.5加强青年护士法律意识及技能培训工作。在进行临床各项治疗和护理操作中加强年轻护士的法律知识及技能培训与学习:首先做好年轻护士的岗前培训工作,合格后方可上岗。制定有效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及操作技术的培训,如疾病的相关知识、急救知识及技术、心理学知识、护士条例、职业素质等。同时充分发挥上级护士的指导及带头作用,做好帮、传、带,将她们长期积累的宝贵的临床经验及应急能力传授给年轻护士,使其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理论联系实际,做到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只有具有过硬的护理技术和宽阔的知识面,护士才能使患者产生依赖和安全感。

3.6医院应采取弹性化、科学化的排班机制。面对重大灾情、疫情等各种大型应急情况,医院应充分保障护士人力资源,防止出现护士人力资源极度匮乏,造成护士身心过度疲惫。同时明确各班的岗位职责,明确分工,使青年护士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并认真执行,培养“慎独”精神,提高主动服务意识,打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4小结

随着社会医学的不断进步,对护士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青年护士处在高压力、高风险的工作中,社会环境、人们的传统观念、患者的病情等因素都能影响护士的心理健康。针对临床青年护士心理压力的压力源,采取相应的有效的措施以缓解心理压力,实施人文关怀,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加强年轻护士的自我修养,培养健康的思想情操和高尚而纯洁的精神境界与较高的文化修养,使护士对自身职业产生幸福感、自豪感。关注青年护士的精神生活,尊重护士、爱护护士是医疗发展的需要,是提高护理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构建更加和谐的医患关系、创造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之一。

参考文献

[1] 何希江,陈利. 教师教学反思能力的探讨[J]. 卫生职业教育, 2008,26(14).

[2] 张东冈,王群. 病例分析在内科护理教学中的应用[J]. 中国科技信息, 200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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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病床服务存在问题

(一)人员配备不足

护理人员作为社区家庭病床卫生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配置情况对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健康需求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社区家庭病床护士配置人数不足,服务人次多,工作强度大;社区护士工作职责不明确,存在一人同时承担多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护理人力资源与护理质量呈正相关,护理质量的分值随着护士人数的减少而降低。家庭病床护理人员配备不足,家庭病床患者的医疗安全就得不到有效保障。而社区医务人员的职称晋升难度较高,薪酬待遇欠合理,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家庭病床护理人员的结构不合理。

(二)自身专业技术水平较低

受我国长期“重医轻护”观念的影响,护士的社会地位不高,且许多社区护士对自身专业方面的要求也较低,认为只需基础护理操作技术过关就行,很少主动给患者做健康宣教;此外,医疗服务价格的下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医疗服务含金量的认知。有研究显示,由于家庭病床护士专业技术水平有限,大量的护理项目由医生替代实施。这些都可能导致患者看轻家庭病床护士,觉得她们只会打针输液。

(三)社区医院相关制度及入户相关设施不完善

对于一些年老且有多种疾病集一身的患者,家庭病床服务存在较大的风险。而社区医院在家庭病床的收治范围、组织领导、制度纪律和器械设备等方面都没有统一的规范,护理人员在家庭病床服务中的消毒隔离和医疗垃圾处理等方面也比较混乱,这些因素进一步加大了家庭病床服务的风险。

(四)护理人员服务意识不够,法律意识缺乏

家庭病床护理的内容较为广泛,需要定时上门服务,护理人员在工作中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病情程度不一的患者。需要给予辅助治疗、生理、心理护理以及健康教育服务等。而一些护理人员自律性不够,时间观念不强,在工作中不注意沟通方式,对患者的隐私不尊重,造成医疗纠纷隐患。

二、防护策略

(一)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定位家庭病床护理人员

社会媒体应做好宣传工作,使公众对家庭病床护理人员有一个理性的认识,科学认识医疗风险,增加对护士工作的理解,减轻护士的心理压力;同时,家庭病床服务护理人员也需将治疗服务扩大到预防服务,从生理服务扩大到心理服务,从技术服务扩大到社会服务,从单纯的护理工作者转变为家庭病床服务的管理者、支持者、协调者、教育者和咨询者。

(二)合理配置家庭病床护理人员,适当提高其待遇

建议政府部门制定关于家庭病床护士的准入制度和配置政策,合理配置家庭病床护士,并适当降低社区医务人员的职称晋升难度,改善家庭病床护理人员的薪酬待遇,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护理人员从事家庭病床护理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操作流程

现行的相关规章制度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应建立和完善包括家庭病床的准入和撤出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护人员行为规范、护理病历书写等制度,以明确医患双方在家庭病床规范化管理上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范管理家庭病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严格按规范操作。

(四)加强护理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应建立起一套完整正规的针对家庭病床护士的培训体系,严格考核制度:同时,家庭病床护士应转变观念,提高对工作的重视程度,积极参加各项新知识、新技能及家庭病床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同时,还要具有灵活的应变能力,能很好的处理紧急事件,在病情突发时,可以快速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为患者的生命安全起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