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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知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非遗文化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 跨文化意识 河北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 外宣翻译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瑰宝之一的燕赵文化以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作为走向世界的桥梁,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对河北省向世界展示民族形象与文化软实力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翻译的研究工作,为政府相关部门或学术研究机构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参考,另一方面,实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与传承,突出了传统特色文化价值与魅力,促进了文化间的传播与交流,有助于提高我省国际影响力与综合实力,为建设精品旅游项目提供实践指导。

1.相关文献综述

目前,中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的文章可概括为三个主要方面:第一,侧重翻译技能与技巧的应用,如选择翻译规范程度、译文质量与认可度、翻译人员个体差异对文化内容的影响等;第二,以语言实际使用为契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功能与特点,结合具体语境,采用辩证的方法展开外宣翻译。著名翻译学家尤金・奈达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文本翻译应将归化和异化策略统一。第三,基于目的文化产业的实际,注重体验式外宣翻译。例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翻译,常常采用易于读者接受与认同的目标语,在译文中体现原文化的思想。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宣传和翻译多为宏观研究,从翻译实质、目的和技巧的角度阐释翻译问题。注重翻译策略的同时却忽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与文化差异。本文借助西方学者提出的归化、异化等翻译策略和相关翻译技巧等研究成果,从语言和文化差异出发,研究跨文化视域下的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具体分析翻译中出现的不同文化信息问题。

2.跨文化意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中的体现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目或项目名称的翻译集中体现跨文化意识。作为中华文化发源地之一的河北省拥有大量文化遗产,无论是保定直隶总督署、邯郸赵王城遗址,还是吴桥杂技、衡水内画,无一不饱含古今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其中许多名胜古迹的名称蕴含深厚的文化内涵,常常与朝代名称或历史事件相联系。由于中、西方文化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简单直译或仅从字面的解释难以达到预期反应和效果,不易被理解和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译者需保留中国文化本色和非遗项目的异域特色,树立跨文化意识,通过归化与异化相结合的翻译策略,展示历史典故,促进传统民族文化的海外宣传与传播。

此外,跨文化意识还应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本的语言描述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字资料所涉及的历史人物与事件描写多引经据典、措辞华丽,语言概括能力较强。翻译时,译者选择文化词汇应考虑目标语读者不同的思维习惯及审美心理,在介绍历史人物时,可适当补充人物背景介绍,通过意译方式使目标群体更易理解并深入了解中国历史。针对不同文化间出现的“文化休克”现象,译者在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信息时需将跨文化意识渗透其中,巧妙避免跨文化冲突,实现译文与原文的动态对等。

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宣传翻译现状

近年来,随着京津冀地区一体化协同发展的深入和“一带一路”的提出,河北省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际性经济文化交流活动在我省举行。全省各地、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文化宣传与县域文化产业布局,实施“一县一业”策略,打造出例如吴桥杂技、曲阳石雕等一系列县域文化品牌。我省源远流长的原始、古朴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众多内容丰富的原生态宣传活动吸引了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此考察学习,仅张北县草原摇滚音乐节就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20余万观众,外宣翻译在县域文化产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得到提升。然而,翻译作为解决语言障碍的工具与中外文化沟通桥梁,在此领域却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课题组收集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资料,其中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资料没有外宣译文,只有少数传统手工艺品的资料介绍外宣英译,如蔚县剪纸、武强年画、唐山皮影等。通过实地走访与调研发现,各地举办大型宣传活动时,翻译工作一般由外聘译员完成。尽管外请译员具有丰富的语言文字翻译经验,但对民族、民俗文化却了解甚少,不能完全理解并表达文化遗产的深层含义。由此可见,当前我省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还远远不能满足传统文化“走出去”战略的要求。

4.外宣翻译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一是并未充分重视现代化翻译手段与应用平台在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的作用。虽然近年来河北省文化产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但对于河北省非遗文化产业项目阐述、背景介绍大多单一使用中文。例如,集中展示河北省多种县域民俗文化的电视宣传片中,大多数都只有中文介绍,并未配有英文字幕或制作英文版。在网络广泛使用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使用互联网了解河北省文化旅游项目并将其作为其旅游、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除部分县域文化产业项目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置了英文模块外,部分文化产业项目并没有相应介绍。例如,河北新闻网对于河北省主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项目进行了详细介绍,但并没有相应的英文介绍,这将成为制约我省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又一瓶颈。

二是河北省外宣翻译人才数量与文字资料不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宣传的大量需求。从项目组收集到的外宣翻译资料的数量和质量来看,非遗文化产业对外宣传翻译工作不容乐观。外宣翻译需求和现有高水平外宣翻译人才数量不成比例,文化产业专业翻译人才稀缺。项目组走访了文化局、旅游局、博物馆和一些民族民间艺术品销售种类比较丰富的商铺后发现,采集到的多是一些不利于保存的零散资料图片或是对某一类艺术品的笼统介绍,无法深入艺术品发展历史、制作工序、工艺特色、文化价值等细微方面。甚至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只是简单的名目列举,缺乏详细的文字描述。编辑成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版物较为有限。目前尚未实行有效的外宣翻译人才引进机制支撑外宣翻译水平的提高,导致大量县域文化产业项目的外宣翻译中存在漏译误译现象。例如,在对于河北省著名红色旅游景区石家庄市平山县西柏坡的网络宣传中,虽然在其官网上设置相应英文版快,但与中文介绍进行对照,其内容被大幅删减,外宣翻译过于简单,未能详尽介绍其历史和文化背景。

三是在河北省县域文化产业的外宣翻译中,未能充分重视跨文化意识的作用。中西方语言环境和文化背景都有所不同。译者采取的翻译方法策略不完全符合翻译的具体要求。在不同的语言氛围中,相同词汇可能产生不同的语言联想,所表达感情会有所不同。译者在翻译的同时,多局限于语言本身,表达方式受制于汉语思维模式的束缚,没有对原文隐含信息深入理解,忽略背后文化内涵,导致原语文化词汇处理不当,译文过于片面,不够简洁规范,错译、漏译等现象时有发生,欠缺对目标群体思维、文化等审美差异的考虑,不能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其文化内涵,影响译文的信息传递。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纳为理解和表达两方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中,由于译者知识面和专业素质有限,或缺少相关可供参考的工具书,或在此领域没有可咨询的专家,在未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文本文化信息的情况下,对其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文化误译;从语言表达角度上,因文化空缺造成文化词汇不对应,或是在翻译旅游外宣文本中的文化信息时使用了不恰当的翻译策略或方法,这些都会导致文化误译现象的出现。

5.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现状的对策与建议

首先,充分认识到外宣翻译在提高河北省县域文化产业开放程度和发展水平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利用网络平台不断丰富外宣翻译形式和手段。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英文版)建设要注重内容的全面性,采用超链接技术适当添加背景介绍或注释解释,搭配地图、视频、公文等内容。在介绍项目本身的同时,阐述项目背后的文化内涵及发展历史。通过开通公众平台或社交媒体向海外介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县域文化产业项目相关宣传网站上设置英文模块,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外宣翻译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制定相应评定体系和质量标准,杜绝误译现象。

第二,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现状,更离不开我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相关部门应从政策、资金、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组织人员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写、出版,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学者展开深入调研,进行文化遗产翻译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研讨活动,探索出一套适合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的标准。由政府主导,对现有的英文翻译资料给予纠错、更正,组织相关部门专门负责翻译工作和译文质量的审核,请专家和学者一起研讨难度较大的外宣资料翻译。

第三,省内各高等院校重视外语专业翻译人才的培养。各高校外语人才培养应考虑地方因素和地方特色,不仅要重视语言知识、翻译知识的学习,更要注重民族文化知识教育,开辟民族文化知识课堂,结合地区对外翻译宣传的实际需要,不断探索、创新,摸索出一条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能真正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需要的实用型人才,解决专业翻译人才紧缺问题。

最后,培养跨文化意识,坚持“文化自觉”的原则,将归化和异化有机结合。在翻译过程中,理解原文所处文化背景及情感倾向;积极了解外国文化、语言习惯、价值观念和受众的思维模式。在内容上,忠于原文文化内涵;在语言翻译层面,遵循目标语言语言习惯和习俗,能够准确传递原文信息。

综上所述,作为河北省向世界展示民族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文化产业对外翻译工作的研究,不仅为政府相关部门或学术研究机构提供一定理论参考与智力支持,而且以旅游为媒介既能有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壮大,彰显其独特魅力与人文价值,更能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对增强我省经济实力与国际影响力具有非凡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参考文献:

[1]Bell,Roger T.Translation and Translating:Theory and Practice[M].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10.

[2]胡兴文.中国文化走出去――面向受众的翻译出版路径[J].中国出版,2014(9).

[3]赵春丽.河北省文化产业外译对策研究[J].海外英语,2014(3).

[4]卢小军.国家形象与外宣翻译策略研究[M].上海:上海外国语大学出版社,2013.

篇2

【关键词】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途径;优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社会文明进步,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是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勤劳智慧的我国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然而,在现代化历史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渐濒危,引起了很多国家及有识之士的担忧,急需全社会保护与传承。高校作为我国文化传承的重要基地,肩负着培养全面发展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任,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方面有着天然优势,高校应勇于担当起时代所赋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义务和责任。

一、高校传承非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优势探析

1.人才培养和教育传承优势

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人才资源丰富,拥有大批硕士生,本科生。且多数为艺术专业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相结合,可以使学生在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同时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性,在不失本质的前提下,更能对其传承过程中增添新的因素,并且他们善于学习,接受新的文化,更可以创新和吸收从而形成文化积累。而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他们没有太多的生活和工作压力,有充足的时间、精力从事文化教育传承事业。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将充分利用和发挥大学生的人才与教育优势,对其进行系统培训,逐渐形成一支专业能力强、素质高、有热情的人才传承队伍。

2.文化聚集与学科科学研究优势

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拥有一大批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实践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能将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积极的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工作中,并且这不仅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还可以扩展学生知识层面,增强学生的爱国意识。相对于其他社会保护机构,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的世俗化、利益化程度较低,研究者的素质较高,在面对利益诱惑的时候能够以中立的身份客观公正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整理和研究。

3.法律保护优势

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它对非遗的教育有详细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敷理、出版等活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第二十五条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这些都为大学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研究和开发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证。

二、高校传承非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途径探析

1.开设相关“非遗”课程,并在其他课程上穿插“非遗”知识

课堂是学生生命成长的原野,是学生学习的场所。因此,在教学中增加“非遗”的知识和课程,更加可以引导大学生学习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创新能力,以及对增强爱国热情和民族精神有着重要意义,进一步了解非遗,爱护非遗。以腰鼓和舞龙为例,陕西科技大学将其开设为一门课程,在进行体育活动的同时,还进行考核,成立腰鼓和舞龙团队,进行表演;还开设了非遗文化的书画课程等等。陕西科技大学的设计与艺术学院更是多次课堂上引入“非遗”文化。例,凤翔的泥塑和凤翔的马勺,在《平面构成》和《图案设计》课上老师会带学生多次去参观凤翔文化,去实践观察与设计;更在《雕塑》课上老师会引入陶艺的教育,带领学生去富平陶艺村,感受陶艺的文化与魅力等等。设计与艺术学院还邀请西安市群众艺术馆、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艺术家们来到校园,演示和讲授自己的艺术绝活。陕西科技大学打破传统教学只在课堂授课体系,改革课程的结构和内容,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美学特性,同时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课程体系,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的受众面,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尽自己最大努力。

2.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高校是文化艺术的传承地和文化艺术遗产的学习地。高校教育应承担起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担子。中华民族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充分进人高校教育是一个时代的悲哀,所以非遗进校园迫在眉睫。陕西科技大学在07年举行高雅文化进校园活动,08年举行民俗文化进校园活动,更是在11年时举行了中国国家京剧走进陕科大活动,在12年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与西安非遗中心共建了传统文化教育基地。在保护非遗文化中陕西科技大学承担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担子,促进非遗的教育。

3.组织实践团队,参加社会实践,调研非遗文化

社会实践对于在校大学生具有加深对本专业的了解、确认适合的职业、为向职场过渡做准备、增强就业竞争优势等多方面意义。参加社会实践也是每名大学生的职责,大学生参加文化类社会实践将分成两个部分完成:第一,将学校所见所学带到落后地区,对文化知识进行传播;第二,大学生深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源地调研,实地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利用暑假期间,组织大学生实践团队分别赴陕北安塞、关中澄城、陕南汉中实施调研,开展了一系列对非遗的宣传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使大学生对非遗有个全面的认识方法,更好的在学生心目中树立非遗的地位与魅力。

4.营造校园非遗文化氛围,开展非遗社团活动

社团是宣传“非遗”保护意识的阵地,为大学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载体。陕西科技大学关于“非遗”社团活动更是热闹,成立了书法协会,对于爱好书法和研究书法的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在国学社更是举行了多次的非遗文化的教育与保护;在女生协会和阳光助学课堂合力举办了数届剪纸课堂的教育。陕西科技大学的社团也为非遗教育尽微薄之力,积极营造非遗在校园的氛围,感染更多人群。

参考文献:

[1]茹存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相结合的实现途径[J].岁月,2012(10).

篇3

关键词: 妈祖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2-0068-05

2006年,莆田市“湄州妈祖祭典”被列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并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此一度掀起了妈祖文化的研究热和申遗热。随后,天津皇会妈祖祭典、浙江洞头妈祖祭典分别被列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第三批名录之推荐项目。2009年,妈祖信仰及习俗被列入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妈祖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随即成为信徒讨论的中心话题和学界研究的焦点。要真正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审视妈祖文化,又要从妈祖文化当中发掘出其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具体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包括5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1]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解释得很精确,但要真正理解其内涵,那就必须准确把握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关系。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或者说物质文化遗产是表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本质,二者不能割裂。因此,研究妈祖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当然离不开对其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再现。只有熟悉妈祖文化中的物质文化形式,才能够认识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深层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

妈祖信仰是一种自发形成于民间,历经上千年历史的活态文化。妈祖信仰不仅仅是一种民间信仰,在历经沧桑中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文化综合体。历代的妈祖信仰场所积聚了丰厚的有形文化,构成中华文化遗产的宝贵资源。同时,作为民间信仰,虽然各地大致具有相同的信仰模式,但不同的地域仍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信众,并形成各种特色的民俗。而妈祖文化正是围绕妈祖信仰而形成的有形和无形的文化。换言之,妈祖文化不仅包含有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包含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前者如庙宇、碑刻、塑像、牌匾等,后者如民间传说和故事、传统技艺、民间习俗等。

本文拟从与妈祖文化相关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传统风俗、民间工艺四个方面入手,详细分析妈祖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

一、妈祖文化之口头传说

妈祖文化起初的传播方式主要是民间的口头传承。在得到中央封建政府的褒封后,才更加受到地方文人的重视,也因此出现记载妈祖故事和传说的历史资料。一千多年来,妈祖信仰通过人们赋予她的各式各样的动人故事和传说,不断向海内外传播。这些故事和传说使得妈祖具有诸多传奇的色彩。

据《敕封天后志》与《天妃显圣录》等文献记载,妈祖,姓林名默,生于宋建隆元年(960年)农历三月廿三日,卒于宋雍熙四年(987年)农历九月初九。传说她是其母吞食观音菩萨所赐药丸所生,出世时祥光异香四溢,满月都未哭一声,故取名“默”。其生性聪明,周岁时见到神像就叉手欲拜;五岁能诵《观音经》;十三岁即得到玄通老道士的赏识,教她玄微秘法;十五岁可渡海救助遇难船舶;十六岁“窥井得符”,灵通变化,“梦救父兄”。她研习医术,为人治病,解人危厄,且熟悉水性,常乘席渡海,驾云游岛屿,人们称她为“通贤灵女”。林默死后,人们感念她扶危助困、扬善去恶、济世救人的无私精神和知书达理、聪明贤慧、勤劳勇敢、乐于助人的高贵品德,为其建庙设像供奉,将其尊称为“妈祖”。

史籍记载而流传至今的关于妈祖信仰的各式传说非常多,下面在清朝丘人龙《天妃诞降本传》中择两例:

1.化草救商,“屿之西,有山曰门夹。当港口出入之冲,岩礁错杂。有商舟渡此遭风,舟冲礁涉水,舟人哀号求救。妃曰:‘岩礁商舟将溺,可急拯。’众见风高浪险,不敢前往。妃乃掷草数根,化成大彬,排驾至前,舟因大木相附,得不沉。少顷,风渐平,浪渐息,舟中人相庆,皆以为天助。”

2.祷雨济民,“妃年21岁时,莆大旱,山焦川涸。农民告困,县尹诣妃求祷,妃往祈焉。末几,阴霾四起,甘澍飘洒,平地水深三尺,通郡父老感曰:‘非神姑莫解此厄’。”

此外,还有“挂席泛槎”、“灵符回生”、“莱甲天成”、“降伏二神”、“龙王来朝”、“收伏晏公”、“伏高里鬼”等。[2]这些美丽的传说是乐善好施、拯危救困、惩恶扬善等妈祖精神的寄托,而妈祖精神也正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体现。这种传统道德正是通过民间信仰、民俗活动和民间传说代代相传。

这些传说起源于民间,传播方式主要是口头传承。之所以能够传诵至今,除了口头传承自身的功能,主要得益于历代的文人志士的记载。然而在民间,仍然有很多关于妈祖信仰的口头传说和故事流传。这些传说和故事经过一代代口耳相传,不断地被加工——一些记忆被遗忘,新的历史记忆被添加,使妈祖信仰圈内各地形成了各自赋予地方文化特点的妈祖故事和传说。

口头传说统一直是整个非物质文化的主要环节。在联合国的各种文件中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为“oral,non-material,intangible”,即中文的“口头/口述的,非物质的,无形的”。可见它们的内涵有相同之处,同时又各有侧重。非物质文化不一定是彻底的口头传说,但是其在传承和使用中又离不开口头表述。当前,口头传承的文化受到现代化浪潮的极大冲击,越来越多的民间传说和故事逐渐缺失,妈祖文化亦然。因此,加强对流传于各地民间的妈祖故事和传说的收集和记录,已经刻不容缓。

二、妈祖文化之表演艺术

表演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态。表演艺术以语言和人体为媒介,在讲述和动作中演示高度艺术化的形式,表述事件和事实,传达思想和观念,塑造人物形象,揭示个人命运,展示人类情感。表演艺术中最为典型的是舞蹈和戏剧,二者在民间祭祀活动中不可或缺。舞蹈主要是在祭祀当日的各种仪式中表演,如在妈祖祭祀大典中有众多的民俗表演,如女子车鼓队、十音八乐、踩高跷、九鲤舞、伞舞、扇舞、舞龙舞狮、过灯棚、九莲灯等。其中,女子车鼓和十音八乐是莆田最具特色的表演艺术。而演戏酬神主要是在祭祀期间的晚上举行,这种现象在福建尤为突出。

莆田民间祭祀妈祖期间表演的一般是莆仙戏、妈祖戏等。莆仙戏被称为宋元南戏的“活化石”,世代相传,历经一千多年,至今仍完整保存了8000多个传统剧目和独特唱腔及表演程式。莆仙戏班里流传着一句与妈祖有关的戏谚:“文峰宫里看总簿”。“总簿”是记载戏班各项条例的本子,戏班遇有争议之事,即拿出“总簿”按其中原规定条文来处理。照理,有关戏班的“总簿”需放在供奉戏神的瑞云祖庙,而它却放在文峰宫的妈祖庙内。这说明妈祖对莆仙戏影响很深,以至戏班的事也要由妈祖裁决。妈祖戏并不是指在妈祖庙表演的任何地方戏,而是指戏的内容与妈祖传说和故事有关。在过去,渔民的船舶出航时要祭妈祖并演戏,祈求在海上顺风顺水;船舶平安归来时,也要祭祀妈祖和演戏以谢神。目前,妈祖戏在民间已不多见,已知的剧目有:《弄八仙》,表演的是八仙祝寿;《天妃降龙全本》,描述天妃降服东海龙王的神话故事;《妈祖出世》,是有关妈祖出世的神话传说;《天妃庙传奇》,是近代邑人林纾编写的有关天妃庙的戏。[3]

可见,妈祖文化中的表演艺术植根于妈祖信仰中,其传承方式也大多与妈祖信仰有关。民间舞蹈戏剧的演出,大多依托在各种民间宗教的祭祀活动中,如妈祖戏、莆仙戏、祭祀仪式等都离不开妈祖信仰。因此,要加强对妈祖文化的表演艺术的保护,还必须认清妈祖信仰的重要性。

三、妈祖文化之传统习俗

民间的传统习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福建这些习俗大都与民间信仰有关。有些习俗在传承过程中逐渐融合了包含信仰观念的民俗活动,有些习俗则直接起源于民间信仰中的祭祀活动。换言之,福建的民俗活动与民间信仰息息相关。妈祖信仰的流传,也在民间形成了众多与之相关的民俗和祭祀仪式。

(一)民间习俗

莆田作为女神妈祖的诞生地,有着众多与妈祖信仰有关的特色民俗。如:

1.诞辰禁捕:湄洲岛渔民每逢农历三月二十三日前后数日,不下海捕鱼。

2.泛槎挂席:莆田沿海渔船出海,常在桅杆上挂一帆草席,以保顺风。

3.挂旗龙舟赛:莆田人在端午节常举行龙舟赛,龙舟上放有妈祖像,挂“天上圣母”旗,用于驱邪和保护龙舟平安。

4.半截红裤:湄洲岛中老年妇女,常仿效妈祖穿一条上半截为红色、下半截为黑色或蓝色的裤子。

5.帆船发髻:湄洲岛中老年妇女,仿效妈祖生前梳船帆状发型。

6.香袋辟邪:莆田民间,父母常为儿女到宫庙祈求香袋,供子女戴挂,以保人身平安。

7.尾晚元宵:莆田妈祖元宵节是正月的最后一天,元宵过后,龙灯集中起来烧掉,以保平安。同时在妈祖元宵节当晚,大宫小庙均在宫庙前广场,用铁或木头制成的高低不等的排架,在排架上插上蜡烛,称“烛山”,象征妈祖在海上显神光,之后将蜡烛带回家中继续点完,以求一年平安。[4]

此外,妈祖信仰传播的世界各地也存在众多关于妈祖信仰的地方民俗。如香港和澳门等地,在每年正月初四——财神日,渔民将所有渔船驶向妈祖庙前海域,船头向着妈祖庙,大行祭拜活动,这已经成为渔民们的例行祭奠活动;在天后诞生日——农历三月二十三日,香港、澳门海陆居民组成专门委员会负责在妈祖庙前搭棚上演“神功戏”,戏的主要内容是颂扬妈祖救苦救难的事迹。

(二)祭祀仪式

在妈祖信仰圈内,各地举行祭祀仪式的时间和过程大致相同,以湄洲祖庙最为典型。其主要内容如下:

1.大醮:大庆典的纪念活动,整个庆典活动规模大而隆重。如祖庙落成、开光、千年祭等。

2.清醮:常年的纪念活动:(1)妈祖诞辰日和妈祖升天日的纪念活动;(2)妈祖元宵活动:妈祖元宵的正日在元月初十日,人们敬请妈祖庆赏元宵;(3)八月十五日庆贺中军生日活动:即在中军殿庆贺妈祖属下中军生日的活动。

3.出游:求卜择日请妈祖巡游全境,扫妖护民。

4.分神:外地妈祖庙到湄洲祖庙请香火(或称“分灵”)回去的活动。通常是该地妈祖庙有庆贺活动或节日时进行,请回的“香火”不再送回。[4]

其中,尤其以妈祖祭祀大典最为典型和隆重。2007年4-5月,湄洲岛祖庙、贤良港天后祖祠等举办了纪念妈祖诞辰1047周年暨妈祖金身巡游台湾10周年的系列活动,活动内容包括万人纪念大会、妈祖祭祀大典、大型民间民俗文艺表演、湄洲妈祖金身巡安绕境湄洲岛一天、妈祖筵桌制作工艺展示周、“妈祖金像”工程启动仪式等。同时,还举办了“妈祖文化周”活动,包括莆田民间民俗文艺表演、海峡两岸木偶戏表演、妈祖阁、妈祖研究院楹联征集、妈祖文化书画展等。这些民间习俗和祭祀仪式中包含着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

当前,各地妈祖祭典纷纷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说明了祭典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

四、妈祖文化之民间工艺

在妈祖信仰圈内,尤其是莆田地区,广大信众围绕妈祖文化创造了众多相关的民间造型艺术,例如妈祖塑像、妈祖服、妈祖宴等。

(一)妈祖塑像。福建莆田和浙江东阳是中国两大木雕发源地。前者以樟木及龙眼木的圆雕为宗,后者以屏式浮雕为主。历年来,两地的工艺美术作品享誉海内外。宗教神明的塑像是福州莆田雕塑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今妈祖庙中保存最古老的作品是一件高35厘米的南宋时期妈祖木雕像,此像以人间贵夫人的形象塑造,垂目含笑,安详和蔼,极具亲和力,但妈祖没有戴冕冠,只是头顶高发髻。另一件南宋时的木雕像,高28厘米,造型和前件类似,但已头戴冕冠,手执玉圭,具备“天妃”的标准形式。以后几乎所有的妈祖像都以此为样本,湄洲庙为纪念妈祖逝世一千周年,在祖庙山上所建造的14米大石塑像亦以此样本为宗。[5]祖庙中的神像雕刻,除主尊外,更有众多配祠神:妈祖的父母、各类文官武将及“五风”、“十雨”、“水关仙班”、龙王等主管风雨水的各路神仙。其中顺风耳和千里眼作为妈祖的左右手,更是各地妈祖庙必备的塑像。这些塑像塑造都需要有高超的雕刻技艺,这就是一种民间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妈祖庙遍及海内外各地,有妈祖庙的地方必有妈祖像,且很多地方的妈祖像直接从湄洲请至。台南天后宫,至今还保留着一尊明崇祯十三年(1640)的雕像,像的背上刻着“崇祯庚辰年湄洲雕造”。台湾规模较大的天后宫有1000多座,村社奉祀及户内自奉的不计其数。近几年,台胞从湄洲祖庙、港里祖祠请去的妈祖神像有1000多尊。[6]数量巨大的妈祖塑像需求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莆田雕刻技艺的发展。经过一千多年来一代代的不断完善,莆田的雕刻技术最终闻名海内外。

(二)妈祖服。主要流行于湄洲岛一带,是妈祖故乡渔民服饰的代表,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妈祖服分上衣和下装两部分,上衣是接袖衫(长袖挖襟衫),式样同清、民国两代流行的旗袍被裁下摆后类似,不同的是袖子接长,故叫“接袖”,胸腰臀稍宽,下衣呈弧形外展,上衣颜色多为蓝色,布质多为粗布或麻布。下装是“大折裤”,裤脚宽1.2尺,裤头宽约3.5尺,缝一道5寸宽的白色布边,着装时,裤头插于腹部,腹部常年系着一条银裤链或五彩织带,裤一般为布质,上部(约占1/3)为黑色或蓝色,中部(约占1/3)为红色,下部(约占1/3)为黑色或蓝色。穿用妈祖服时,头发也要梳成“妈祖髻”,即梳成一片船帆状的发髻。[7]

(三)妈祖宴。它是妈祖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987年为了纪念妈祖羽化升天一千周年,莆田市61岁的特级厨师王文基先生应回乡朝拜的海内外同胞的强烈要求,根据妈祖故乡风味,结合宫廷供品和民间供品特色,以莆田地产原料为基础,精心创造出富含妈祖文化魅力、兼具神圣色彩的宫廷菜系——妈祖宴菜。妈祖宴菜共包含12道:丹凤朝阳、湄岛秋菊、万灵朝拜、窥井得符、一帆风顺、妈祖寿面、龙王点兵、发财有余、喜庆花篮、群仙迎驾、妈赐寿桃和全家福。王先生巧妙地将妈祖的神话故事化为席上珍馐,令游客在宴桌上既有视觉美感,又有味觉,且易于了解妈祖文化,领悟妈祖精神。

严格说来,妈祖宴菜诞生仅20余年,传承历史时间不长,作为“历史遗产”或许会受到质疑,但其却源于历史遗产,因为它以妈祖故乡风味食品和民间供品为基础。一个地方的饮食习俗是在很长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不管是风味还是样式都独具特色。王先生的妈祖宴菜中的12道菜只是莆田民间菜系的精华和代表。况且王先生起初设计的是36道菜,后通过在妈祖神像前卜杯,最终选出这12道。因此妈祖宴虽然形成的时间晚,但莆田民间菜肴则具有一定的历史,其制作技艺更具非物质文化特点,同时,菜系中融入了妈祖文化。妈祖宴菜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典范。妈祖宴菜的出现,不仅继承了湄州当地的地方厨艺,而且还传播了妈祖文化。换言之,它将妈祖文化赋予美食这一物质形态的基础上,使之得到不断的继承和弘扬。

虽然前文所述之妈祖塑像、妈祖服、妈祖宴均是以物质形式存在,但这些民间造型艺术均是相关民间技艺的产物。无形的民间技艺是这些民间造型艺术的灵魂和基础。也可以说,没有基于传承人丰富想象力的民间技艺,就不会存在绚丽多彩的民间造型艺术品。掌握技艺者以民间技艺生产民间造型器物,其生产环境和条件通常是以家庭手工艺的形式,言传身教,口耳相承。换言之,一种技艺的传承载体主要是人,即技艺人,一旦一种技艺没有了继承人必将迅速消失。因此,加强对民间工艺品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加强对相关的民间技艺的保护。民间技艺的保护不仅仅是通过纪录保存,更需要增强技艺者自身的传承意识。

总之,妈祖文化中包含着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可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总宝库。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与妈祖信仰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妈祖文化的保护,更要注意加强对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是增强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416.

[2]吴珊珊.论妈祖文化精神[J].东南学术,1999,(6):56-57.

[3]锡其.妈祖戏[N].湄洲日报海外版,1999-7-17.

[4]陈宜安.试论妈祖信仰的文化纽带作用[J].世界宗教研究,2003,(3):113.

[5]方文桃.海峡和平女神群像雕塑记[J].雕塑,2001(增刊):71.

篇4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

我国拥有上下五千多年的璀璨文明,在五千多年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祖先们不仅留下了有形的古物,还给予了我们同样珍贵的无形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是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保护措施,与先进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无疑是令人痛心的。近年来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例频频发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不但有外患,还有内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种类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并视为民族文化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及场所。其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一是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是传统音乐、戏剧、美术、舞蹈、书法、曲艺和杂技;三是传统技艺、历法和医药;四是传统节庆、礼仪等民俗;五是传统游艺和体育;六是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足之处

首先,没有一部统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到了1990年,在《著作权法》中才姗姗来迟地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关办法,可是直到2001年制定该法,其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规定还是不够具体。经过10年发展,在立法范畴中却没有体现出明显的进步,从侧面也反映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方面的严重滞后。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但是仅有44条,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的内容。其次,行政保护机制不够完善。许多行政部门都有权管辖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文化部门、建设部门、工商部门、文物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宗教部门、专利部门、旅游部门等,但在实际上根本不知道哪个部门才是真正的主管部门。这样的机构设置不仅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还会因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不清,而导致在有利益的情况下互相“争着管”,没利益的情况下互相“踢皮球”,这种多头管理的状况不利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然后,传承主体有限,且权利义务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31条规定了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即“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宣传”。这部法律一再要求传承人将所持有的技术、技艺贡献给社会,针对性极强,却没有关于其所享有权利的只言片语,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当使用者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其使用行为会与传承人产生两种关系:一种是民事合同关系,另一种则是侵权关系。因为传承人在实际上不享有利益分享权,更不用谈专有权,那在合同关系中,传承人如何去约束使用人,如何向使用人行使权利,都没有法律上的规定;还有当出现侵权情况时,哪种情况构成侵权,侵权人如何去补偿传承人损失,也没有一致的标准。最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缺陷。首先,著作权以及其邻接权对权利人的要求是作品具有独创性,并只给予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而且保护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50年。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一定区域内,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最终形成的,有些作品甚至根本找不到具体的作者,也无从探明作品的确切完成时间。其次,专利权对保护对象有新颖性、工业实用性和创造性三种具体要求,而不少的民族传统科技在长期的广泛使用中失去了新颖性,再加上其自身的限制,通常无法达到专利申请的要求。在消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上,一些民族传统科技知识还可以适用;但是在积极的知识产权利益取得措施上,民族传统科技知识的传承人很难用知识产权对其来进行保护,因为它既无法申请专利权,也无法申请外观设计。诸多限制造成了没有法律对民族传统手工技艺进行保护的情况出现。

三、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

第一,从著作权法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千百年间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传承积累的结晶,有非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确定具体的产生年代,其权利归属无从知晓,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也很难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来明确。甚至还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著作权的差距更为遥远,比如民间风俗、民族节日、民族仪式等。因此,我们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保护方式。我国已经公布了两批共计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单,其中一些项目的著作权保护应当从对传承人的保护着手。年代久远的民间故事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无疑是存在脱节的,但是用著作权法保护一代代传承人不断创作的成果却是合情合理的。所以,对我国民间创作者创作或整理的作品,用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是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的。第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长期保护制度。一般客体的知识产权都有具体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到期后知识产权就自动进入市场的公共领域。但是基本上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经过了一代又一代人的传承和完善才得以形成最终的形态的,现有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法就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一个不同于普通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规定,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特有的保护期限应该是长期的。还应当仿照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注册商标续展的相关规定,允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对其知识产权进行续展,而且与注册商标不同的是,在符合严格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权利人续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第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和限制。传承人在取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资格之后,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使用和享用收益的权利。并且,如果其他人想要对权利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营利性使用,必须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且支付合理的费用。而且由于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群体性的特点,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聚落,而不是个人。在这个聚落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对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主体权利,所以他人支付的使用费用也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共同享有。知识产权保护也只是其保护体系的一方面,加强和规范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是刻不容缓。相比起专门的法律法规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是一种辅的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制度体系,需要完整的法律体系及法律部门相互衔接。(作者单位:大理大学政法与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1]李秀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10

[2]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

[3]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07(6)

[4]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2010(3)

篇5

[关键词]饮食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桂林米粉;产业链

[DOI]10.13939/ki.zgsc.2016.51.118

1 引 言

近年来针对饮食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产业化方面的研究,逐渐引起了学界的重视,并在生产性保护以及有效开发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总结与深化。邱庞同认为我国“饮食烹饪申请‘非遗’已取得良好开端”,并已有了“在经营中保护”的方法对饮食类“非遗”进行保护[1]。毛笑文、闻艳云认为“饮食类‘非遗’有着天然的经济冲动”,并且需要正确引导这种冲动,用企业管理模式、与旅游业相结合的模式来发展饮食类“非遗”[2]。曹岚等人提到了通过开发饮食类“非遗”文化旅游项目对传统饮食文化类“非遗”进行保护,认为研究和利用传统技艺类“非遗”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和对其保护传承的良性循环[3]。余明社、谢定源对我国饮食类“非遗”进行了生产性保护探讨,认为“生产性保护可激发饮食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但也需要“防止生产性保护中的‘泛产业化’”[4]。桂林米粉制作技艺是桂林地域的饮食类“非遗”,已有不少学者对其饮食文化、发展路径、产业政策、产业化路径、品牌策略及连锁经营模式进行了相关研究,但很多学者忽略了饮食类“非遗”的脆弱性,桂林米粉是一个区域性品牌,无序的产业化开发会对桂林米粉制作技艺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本文以桂林米粉产业链结构为切入点,分析当前桂林米粉产业链结构对桂林米粉产业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提出符合当前背景下发展桂林米粉产业的建议。

2 桂林米粉现有产业链结构分析

桂林米粉产业目前已具备了一定规模,仅桂林市就有米粉店2000多家,100多家品牌连锁店,从业人员达上万名。2014年,桂林市桂林米粉食用人次达到4亿人次,桂林米粉店销售额达15亿元,原料和配料年销售额达10亿元,桂林米粉行业的年销售总额达到了25亿元。但是从桂林米粉产业当前的产业链来看,生产环节缺失有市场影响力、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生产者,虽然行业整体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相比较于茅台酒、普洱茶、沙县小吃等饮食类“非遗”还有较大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购和销售没有统一标准、品牌形象比较低端、利润空间比较小行业吸引力有限。

2.1 行I标准缺乏

虽然桂林市政府已经出台实施了《桂林米粉地方标准》《桂林米粉店建设与服务规范》《桂林米粉店等级评定规范》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对桂林米粉产业进行标准化,但主要是集中在销售环节,对于采购环节还缺乏相关标准建设。目前从采购环节来看,生产加工桂林米粉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大米、畜牧产品和农林产品,这些原材料通常是生产加工企业自行进行采购,导致采购比较分散,质量和规格也缺乏统一标准;桂林米粉销售终端对桂林米粉半制成品的采购或通过内部交易或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在此过程中也没有统一的采购标准对其进行约束。采购环节标准的缺乏容易导致产品质量的参差不齐,使行业实现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难度变大。

2.2 利润空间有限

桂林米粉在桂林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是桂林人饮食组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桂林米粉产业可以被称为桂林的民生产业,价格受到非市场因素限制,使整个产业的利润空间变得十分有限。而且近年来原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扬,利润空间一再被压缩。原材料主要为个体农户经营,负责初加工的小型企业和作坊的分散性采购造成采购成本居高不下,另外小型企业和大量作坊式的米粉加工模式无法实现规模化生产,导致生产成本无法下降。利润微薄使桂林米粉行业基本处于完全竞争状态,资本积累变得十分缓慢,难以出现规模较大的企业。

2.3 品牌建设滞后

目前桂林米粉产业个体品牌较多,比较知名的连锁品牌有崇善、日头火、明桂、阿秀、俏天下、阿牛嫂等,但影响力较小,大多数局限于桂林地域,行业品牌建设发展滞后。广西师范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张说,桂林米粉在桂林很红火,但是发展和应有的地位并不相称,可以说是“有品牌而不够响,遍地开花不够香”。由于桂林米粉产业长时间来处于自由发展状态,众多个体连锁品牌和小型门店的混乱竞争使得整个行业的力量发生内耗,无法产生一个龙头企业让桂林米粉这个行业品牌真正“走出去”。

3 桂林米粉产业链结构改进措施

针对桂林米粉产业链中存在的问题,拟在标准建设、大企业(厂商)建设和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改进,改进后的产业链如下图所示。

改进后的桂林米粉产业链图

3.1 建立采购标准,统一采购

政府应积极引导建立桂林米粉产业采购标准,引导企业从长远利益出发,进行统一采购。第一,可以建立原材料生产供应基地,进行集中生产集中管理,以便于控制原材料质量与标准,米粉初加工企业到供应基地按照原材料使用标准统一进行采购;第二,米粉销售终端对桂林米粉半制成品采购过程也要规定标准,按照指定标准进行统一配送,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半制成品不准予进入销售终端进行销售。对此可以先对各米粉初加工企业进行考核,然后指定已达到配送标准的企业向销售终端进行产品配送,并制定考核周期,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进行关停淘汰,这样便可以“倒逼”米粉生产加工企业不断通过产品创新努力提升自身产品质量,整个产业通过优胜劣汰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3.2 引导建立一批规模较大的加工厂商

桂林米粉的初加工是桂林米粉产业链上的关键一环,对桂林米粉的质量、成本控制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目前桂林米粉的初加工厂商规模普遍不大,生产较为分散,没有形成合力,无法形成规模化生产。对此政府可以引导桂林米粉初加工厂商的合并,帮助企业进行合理整合,通过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对于新生成的企业如何进行产量确定时,除依据原有的经验外,政府可以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米粉生产企业和销售终端之间搭建信息沟通桥梁,销售终端将自己每天的销量进行上传,初加工厂商依据这些数据来确定产量并可根据行情进行动态微调。

3.3 强化品牌建设与走出去战略

针对目前桂林米粉品牌发展现状,政府可以以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为依托,鼓励现有小型门店从店面装潢、人员服务等方面进行转型升级,对无力升级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免费为这些门店进行广告宣传;帮助现有的连锁品牌进行合理对外扩张,引导其向高端餐饮方向发展,配合适当的广告宣传提升企业形象;同时可以政府主导投资在各地火车站或者机场建立一些品牌门店,直接树立桂林米粉行业品牌的高端形象。前者对小型门店的发展主要是针对普通消费者,保障桂林米粉这项民生产业的延续,后两者则主要针对中高端消费者,通过品牌溢价提高行业利润。

4 结 论

通过产业链的完善,桂林米粉制作技艺这项“非遗”可以以更高的质量、更好的形象展现在人们眼前,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以区域品牌辐射周边地区,逐步提升桂林米粉在全国乃至海外的影响力。但同时也要注意产业链的改进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米粉初加工厂商在进行产品创新时不尊重传统和消费者的需要,只是一味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产品革新,这就会使桂林米粉失去群众基础,对桂林米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参考文献:

[1]邱庞同.对中国饮食烹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点看法[J].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11-15.

[2]毛笑文,闻艳云.饮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4(12):60-63.

[3]曹岚,李旭,王新梅,等.传统饮食文化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转型研究[J].中国调味品,2015(1):1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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