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非遗文化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跨文化意识 河北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 外宣翻译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瑰宝之一的燕赵文化以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作为走向世界的桥梁,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对河北省向世界展示民族形象与文化软实力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翻译的研究工作,为政府相关部门或学术研究机构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参考,另一方面,实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与传承,突出了传统特色文化价值与魅力,促进了文化间的传播与交流,有助于提高我省国际影响力与综合实力,为建设精品旅游项目提供实践指导。
1.相关文献综述
目前,中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的文章可概括为三个主要方面:第一,侧重翻译技能与技巧的应用,如选择翻译规范程度、译文质量与认可度、翻译人员个体差异对文化内容的影响等;第二,以语言实际使用为契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功能与特点,结合具体语境,采用辩证的方法展开外宣翻译。著名翻译学家尤金・奈达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文本翻译应将归化和异化策略统一。第三,基于目的文化产业的实际,注重体验式外宣翻译。例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翻译,常常采用易于读者接受与认同的目标语,在译文中体现原文化的思想。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宣传和翻译多为宏观研究,从翻译实质、目的和技巧的角度阐释翻译问题。注重翻译策略的同时却忽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与文化差异。本文借助西方学者提出的归化、异化等翻译策略和相关翻译技巧等研究成果,从语言和文化差异出发,研究跨文化视域下的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具体分析翻译中出现的不同文化信息问题。
2.跨文化意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中的体现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目或项目名称的翻译集中体现跨文化意识。作为中华文化发源地之一的河北省拥有大量文化遗产,无论是保定直隶总督署、邯郸赵王城遗址,还是吴桥杂技、衡水内画,无一不饱含古今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其中许多名胜古迹的名称蕴含深厚的文化内涵,常常与朝代名称或历史事件相联系。由于中、西方文化价值存在较大差异,简单直译或仅从字面的解释难以达到预期反应和效果,不易被理解和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译者需保留中国文化本色和非遗项目的异域特色,树立跨文化意识,通过归化与异化相结合的翻译策略,展示历史典故,促进传统民族文化的海外宣传与传播。
此外,跨文化意识还应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本的语言描述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字资料所涉及的历史人物与事件描写多引经据典、措辞华丽,语言概括能力较强。翻译时,译者选择文化词汇应考虑目标语读者不同的思维习惯及审美心理,在介绍历史人物时,可适当补充人物背景介绍,通过意译方式使目标群体更易理解并深入了解中国历史。针对不同文化间出现的“文化休克”现象,译者在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信息时需将跨文化意识渗透其中,巧妙避免跨文化冲突,实现译文与原文的动态对等。
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宣传翻译现状
近年来,随着京津冀地区一体化协同发展的深入和“一带一路”的提出,河北省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际性经济文化交流活动在我省举行。全省各地、各级政府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文化宣传与县域文化产业布局,实施“一县一业”策略,打造出例如吴桥杂技、曲阳石雕等一系列县域文化品牌。我省源远流长的原始、古朴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众多内容丰富的原生态宣传活动吸引了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此考察学习,仅张北县草原摇滚音乐节就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20余万观众,外宣翻译在县域文化产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得到提升。然而,翻译作为解决语言障碍的工具与中外文化沟通桥梁,在此领域却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课题组收集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资料,其中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资料没有外宣译文,只有少数传统手工艺品的资料介绍外宣英译,如蔚县剪纸、武强年画、唐山皮影等。通过实地走访与调研发现,各地举办大型宣传活动时,翻译工作一般由外聘译员完成。尽管外请译员具有丰富的语言文字翻译经验,但对民族、民俗文化却了解甚少,不能完全理解并表达文化遗产的深层含义。由此可见,当前我省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还远远不能满足传统文化“走出去”战略的要求。
4.外宣翻译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一是并未充分重视现代化翻译手段与应用平台在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的作用。虽然近年来河北省文化产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但对于河北省非遗文化产业项目阐述、背景介绍大多单一使用中文。例如,集中展示河北省多种县域民俗文化的电视宣传片中,大多数都只有中文介绍,并未配有英文字幕或制作英文版。在网络广泛使用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使用互联网了解河北省文化旅游项目并将其作为其旅游、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除部分县域文化产业项目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置了英文模块外,部分文化产业项目并没有相应介绍。例如,河北新闻网对于河北省主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项目进行了详细介绍,但并没有相应的英文介绍,这将成为制约我省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又一瓶颈。
二是河北省外宣翻译人才数量与文字资料不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宣传的大量需求。从项目组收集到的外宣翻译资料的数量和质量来看,非遗文化产业对外宣传翻译工作不容乐观。外宣翻译需求和现有高水平外宣翻译人才数量不成比例,文化产业专业翻译人才稀缺。项目组走访了文化局、旅游局、博物馆和一些民族民间艺术品销售种类比较丰富的商铺后发现,采集到的多是一些不利于保存的零散资料图片或是对某一类艺术品的笼统介绍,无法深入艺术品发展历史、制作工序、工艺特色、文化价值等细微方面。甚至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只是简单的名目列举,缺乏详细的文字描述。编辑成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版物较为有限。目前尚未实行有效的外宣翻译人才引进机制支撑外宣翻译水平的提高,导致大量县域文化产业项目的外宣翻译中存在漏译误译现象。例如,在对于河北省著名红色旅游景区石家庄市平山县西柏坡的网络宣传中,虽然在其官网上设置相应英文版快,但与中文介绍进行对照,其内容被大幅删减,外宣翻译过于简单,未能详尽介绍其历史和文化背景。
三是在河北省县域文化产业的外宣翻译中,未能充分重视跨文化意识的作用。中西方语言环境和文化背景都有所不同。译者采取的翻译方法策略不完全符合翻译的具体要求。在不同的语言氛围中,相同词汇可能产生不同的语言联想,所表达感情会有所不同。译者在翻译的同时,多局限于语言本身,表达方式受制于汉语思维模式的束缚,没有对原文隐含信息深入理解,忽略背后文化内涵,导致原语文化词汇处理不当,译文过于片面,不够简洁规范,错译、漏译等现象时有发生,欠缺对目标群体思维、文化等审美差异的考虑,不能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其文化内涵,影响译文的信息传递。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纳为理解和表达两方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中,由于译者知识面和专业素质有限,或缺少相关可供参考的工具书,或在此领域没有可咨询的专家,在未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文本文化信息的情况下,对其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文化误译;从语言表达角度上,因文化空缺造成文化词汇不对应,或是在翻译旅游外宣文本中的文化信息时使用了不恰当的翻译策略或方法,这些都会导致文化误译现象的出现。
5.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现状的对策与建议
首先,充分认识到外宣翻译在提高河北省县域文化产业开放程度和发展水平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利用网络平台不断丰富外宣翻译形式和手段。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英文版)建设要注重内容的全面性,采用超链接技术适当添加背景介绍或注释解释,搭配地图、视频、公文等内容。在介绍项目本身的同时,阐述项目背后的文化内涵及发展历史。通过开通公众平台或社交媒体向海外介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县域文化产业项目相关宣传网站上设置英文模块,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外宣翻译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制定相应评定体系和质量标准,杜绝误译现象。
第二,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现状,更离不开我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相关部门应从政策、资金、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组织人员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写、出版,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学者展开深入调研,进行文化遗产翻译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研讨活动,探索出一套适合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的标准。由政府主导,对现有的英文翻译资料给予纠错、更正,组织相关部门专门负责翻译工作和译文质量的审核,请专家和学者一起研讨难度较大的外宣资料翻译。
第三,省内各高等院校重视外语专业翻译人才的培养。各高校外语人才培养应考虑地方因素和地方特色,不仅要重视语言知识、翻译知识的学习,更要注重民族文化知识教育,开辟民族文化知识课堂,结合地区对外翻译宣传的实际需要,不断探索、创新,摸索出一条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能真正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需要的实用型人才,解决专业翻译人才紧缺问题。
最后,培养跨文化意识,坚持“文化自觉”的原则,将归化和异化有机结合。在翻译过程中,理解原文所处文化背景及情感倾向;积极了解外国文化、语言习惯、价值观念和受众的思维模式。在内容上,忠于原文文化内涵;在语言翻译层面,遵循目标语言语言习惯和习俗,能够准确传递原文信息。
综上所述,作为河北省向世界展示民族形象,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宣翻译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文化产业对外翻译工作的研究,不仅为政府相关部门或学术研究机构提供一定理论参考与智力支持,而且以旅游为媒介既能有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壮大,彰显其独特魅力与人文价值,更能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对增强我省经济实力与国际影响力具有非凡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参考文献:
[1]Bell,Roger T.Translation and Translating:Theory and Practice[M].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10.
[2]胡兴文.中国文化走出去――面向受众的翻译出版路径[J].中国出版,2014(9).
[3]赵春丽.河北省文化产业外译对策研究[J].海外英语,2014(3).
[4]卢小军.国家形象与外宣翻译策略研究[M].上海:上海外国语大学出版社,2013.
【关键词】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途径;优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社会文明进步,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是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勤劳智慧的我国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然而,在现代化历史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渐濒危,引起了很多国家及有识之士的担忧,急需全社会保护与传承。高校作为我国文化传承的重要基地,肩负着培养全面发展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任,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方面有着天然优势,高校应勇于担当起时代所赋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义务和责任。
一、高校传承非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优势探析
1.人才培养和教育传承优势
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人才资源丰富,拥有大批硕士生,本科生。且多数为艺术专业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相结合,可以使学生在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同时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性,在不失本质的前提下,更能对其传承过程中增添新的因素,并且他们善于学习,接受新的文化,更可以创新和吸收从而形成文化积累。而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他们没有太多的生活和工作压力,有充足的时间、精力从事文化教育传承事业。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将充分利用和发挥大学生的人才与教育优势,对其进行系统培训,逐渐形成一支专业能力强、素质高、有热情的人才传承队伍。
2.文化聚集与学科科学研究优势
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拥有一大批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实践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能将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积极的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工作中,并且这不仅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还可以扩展学生知识层面,增强学生的爱国意识。相对于其他社会保护机构,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的世俗化、利益化程度较低,研究者的素质较高,在面对利益诱惑的时候能够以中立的身份客观公正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整理和研究。
3.法律保护优势
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它对非遗的教育有详细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敷理、出版等活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第二十五条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这些都为大学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研究和开发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证。
二、高校传承非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途径探析
1.开设相关“非遗”课程,并在其他课程上穿插“非遗”知识
课堂是学生生命成长的原野,是学生学习的场所。因此,在教学中增加“非遗”的知识和课程,更加可以引导大学生学习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创新能力,以及对增强爱国热情和民族精神有着重要意义,进一步了解非遗,爱护非遗。以腰鼓和舞龙为例,陕西科技大学将其开设为一门课程,在进行体育活动的同时,还进行考核,成立腰鼓和舞龙团队,进行表演;还开设了非遗文化的书画课程等等。陕西科技大学的设计与艺术学院更是多次课堂上引入“非遗”文化。例,凤翔的泥塑和凤翔的马勺,在《平面构成》和《图案设计》课上老师会带学生多次去参观凤翔文化,去实践观察与设计;更在《雕塑》课上老师会引入陶艺的教育,带领学生去富平陶艺村,感受陶艺的文化与魅力等等。设计与艺术学院还邀请西安市群众艺术馆、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艺术家们来到校园,演示和讲授自己的艺术绝活。陕西科技大学打破传统教学只在课堂授课体系,改革课程的结构和内容,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美学特性,同时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课程体系,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认知的受众面,对“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尽自己最大努力。
2.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
高校是文化艺术的传承地和文化艺术遗产的学习地。高校教育应承担起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担子。中华民族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充分进人高校教育是一个时代的悲哀,所以非遗进校园迫在眉睫。陕西科技大学在07年举行高雅文化进校园活动,08年举行民俗文化进校园活动,更是在11年时举行了中国国家京剧走进陕科大活动,在12年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与西安非遗中心共建了传统文化教育基地。在保护非遗文化中陕西科技大学承担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担子,促进非遗的教育。
3.组织实践团队,参加社会实践,调研非遗文化
社会实践对于在校大学生具有加深对本专业的了解、确认适合的职业、为向职场过渡做准备、增强就业竞争优势等多方面意义。参加社会实践也是每名大学生的职责,大学生参加文化类社会实践将分成两个部分完成:第一,将学校所见所学带到落后地区,对文化知识进行传播;第二,大学生深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源地调研,实地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陕西科技大学设计与艺术学院利用暑假期间,组织大学生实践团队分别赴陕北安塞、关中澄城、陕南汉中实施调研,开展了一系列对非遗的宣传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使大学生对非遗有个全面的认识方法,更好的在学生心目中树立非遗的地位与魅力。
4.营造校园非遗文化氛围,开展非遗社团活动
社团是宣传“非遗”保护意识的阵地,为大学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载体。陕西科技大学关于“非遗”社团活动更是热闹,成立了书法协会,对于爱好书法和研究书法的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在国学社更是举行了多次的非遗文化的教育与保护;在女生协会和阳光助学课堂合力举办了数届剪纸课堂的教育。陕西科技大学的社团也为非遗教育尽微薄之力,积极营造非遗在校园的氛围,感染更多人群。
参考文献:
[1]茹存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校艺术教育相结合的实现途径[J].岁月,2012(10).
关键词: 妈祖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2-0068-05
2006年,莆田市“湄州妈祖祭典”被列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并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此一度掀起了妈祖文化的研究热和申遗热。随后,天津皇会妈祖祭典、浙江洞头妈祖祭典分别被列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第三批名录之推荐项目。2009年,妈祖信仰及习俗被列入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妈祖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随即成为信徒讨论的中心话题和学界研究的焦点。要真正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审视妈祖文化,又要从妈祖文化当中发掘出其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具体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包括5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1]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解释得很精确,但要真正理解其内涵,那就必须准确把握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辩证统一关系。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或者说物质文化遗产是表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本质,二者不能割裂。因此,研究妈祖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当然离不开对其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再现。只有熟悉妈祖文化中的物质文化形式,才能够认识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深层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
妈祖信仰是一种自发形成于民间,历经上千年历史的活态文化。妈祖信仰不仅仅是一种民间信仰,在历经沧桑中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文化综合体。历代的妈祖信仰场所积聚了丰厚的有形文化,构成中华文化遗产的宝贵资源。同时,作为民间信仰,虽然各地大致具有相同的信仰模式,但不同的地域仍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信众,并形成各种特色的民俗。而妈祖文化正是围绕妈祖信仰而形成的有形和无形的文化。换言之,妈祖文化不仅包含有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包含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前者如庙宇、碑刻、塑像、牌匾等,后者如民间传说和故事、传统技艺、民间习俗等。
本文拟从与妈祖文化相关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传统风俗、民间工艺四个方面入手,详细分析妈祖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
一、妈祖文化之口头传说
妈祖文化起初的传播方式主要是民间的口头传承。在得到中央封建政府的褒封后,才更加受到地方文人的重视,也因此出现记载妈祖故事和传说的历史资料。一千多年来,妈祖信仰通过人们赋予她的各式各样的动人故事和传说,不断向海内外传播。这些故事和传说使得妈祖具有诸多传奇的色彩。
据《敕封天后志》与《天妃显圣录》等文献记载,妈祖,姓林名默,生于宋建隆元年(960年)农历三月廿三日,卒于宋雍熙四年(987年)农历九月初九。传说她是其母吞食观音菩萨所赐药丸所生,出世时祥光异香四溢,满月都未哭一声,故取名“默”。其生性聪明,周岁时见到神像就叉手欲拜;五岁能诵《观音经》;十三岁即得到玄通老道士的赏识,教她玄微秘法;十五岁可渡海救助遇难船舶;十六岁“窥井得符”,灵通变化,“梦救父兄”。她研习医术,为人治病,解人危厄,且熟悉水性,常乘席渡海,驾云游岛屿,人们称她为“通贤灵女”。林默死后,人们感念她扶危助困、扬善去恶、济世救人的无私精神和知书达理、聪明贤慧、勤劳勇敢、乐于助人的高贵品德,为其建庙设像供奉,将其尊称为“妈祖”。
史籍记载而流传至今的关于妈祖信仰的各式传说非常多,下面在清朝丘人龙《天妃诞降本传》中择两例:
1.化草救商,“屿之西,有山曰门夹。当港口出入之冲,岩礁错杂。有商舟渡此遭风,舟冲礁涉水,舟人哀号求救。妃曰:‘岩礁商舟将溺,可急拯。’众见风高浪险,不敢前往。妃乃掷草数根,化成大彬,排驾至前,舟因大木相附,得不沉。少顷,风渐平,浪渐息,舟中人相庆,皆以为天助。”
2.祷雨济民,“妃年21岁时,莆大旱,山焦川涸。农民告困,县尹诣妃求祷,妃往祈焉。末几,阴霾四起,甘澍飘洒,平地水深三尺,通郡父老感曰:‘非神姑莫解此厄’。”
此外,还有“挂席泛槎”、“灵符回生”、“莱甲天成”、“降伏二神”、“龙王来朝”、“收伏晏公”、“伏高里鬼”等。[2]这些美丽的传说是乐善好施、拯危救困、惩恶扬善等妈祖精神的寄托,而妈祖精神也正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体现。这种传统道德正是通过民间信仰、民俗活动和民间传说代代相传。
这些传说起源于民间,传播方式主要是口头传承。之所以能够传诵至今,除了口头传承自身的功能,主要得益于历代的文人志士的记载。然而在民间,仍然有很多关于妈祖信仰的口头传说和故事流传。这些传说和故事经过一代代口耳相传,不断地被加工——一些记忆被遗忘,新的历史记忆被添加,使妈祖信仰圈内各地形成了各自赋予地方文化特点的妈祖故事和传说。
口头传说统一直是整个非物质文化的主要环节。在联合国的各种文件中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为“oral,non-material,intangible”,即中文的“口头/口述的,非物质的,无形的”。可见它们的内涵有相同之处,同时又各有侧重。非物质文化不一定是彻底的口头传说,但是其在传承和使用中又离不开口头表述。当前,口头传承的文化受到现代化浪潮的极大冲击,越来越多的民间传说和故事逐渐缺失,妈祖文化亦然。因此,加强对流传于各地民间的妈祖故事和传说的收集和记录,已经刻不容缓。
二、妈祖文化之表演艺术
表演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态。表演艺术以语言和人体为媒介,在讲述和动作中演示高度艺术化的形式,表述事件和事实,传达思想和观念,塑造人物形象,揭示个人命运,展示人类情感。表演艺术中最为典型的是舞蹈和戏剧,二者在民间祭祀活动中不可或缺。舞蹈主要是在祭祀当日的各种仪式中表演,如在妈祖祭祀大典中有众多的民俗表演,如女子车鼓队、十音八乐、踩高跷、九鲤舞、伞舞、扇舞、舞龙舞狮、过灯棚、九莲灯等。其中,女子车鼓和十音八乐是莆田最具特色的表演艺术。而演戏酬神主要是在祭祀期间的晚上举行,这种现象在福建尤为突出。
莆田民间祭祀妈祖期间表演的一般是莆仙戏、妈祖戏等。莆仙戏被称为宋元南戏的“活化石”,世代相传,历经一千多年,至今仍完整保存了8000多个传统剧目和独特唱腔及表演程式。莆仙戏班里流传着一句与妈祖有关的戏谚:“文峰宫里看总簿”。“总簿”是记载戏班各项条例的本子,戏班遇有争议之事,即拿出“总簿”按其中原规定条文来处理。照理,有关戏班的“总簿”需放在供奉戏神的瑞云祖庙,而它却放在文峰宫的妈祖庙内。这说明妈祖对莆仙戏影响很深,以至戏班的事也要由妈祖裁决。妈祖戏并不是指在妈祖庙表演的任何地方戏,而是指戏的内容与妈祖传说和故事有关。在过去,渔民的船舶出航时要祭妈祖并演戏,祈求在海上顺风顺水;船舶平安归来时,也要祭祀妈祖和演戏以谢神。目前,妈祖戏在民间已不多见,已知的剧目有:《弄八仙》,表演的是八仙祝寿;《天妃降龙全本》,描述天妃降服东海龙王的神话故事;《妈祖出世》,是有关妈祖出世的神话传说;《天妃庙传奇》,是近代邑人林纾编写的有关天妃庙的戏。[3]
可见,妈祖文化中的表演艺术植根于妈祖信仰中,其传承方式也大多与妈祖信仰有关。民间舞蹈戏剧的演出,大多依托在各种民间宗教的祭祀活动中,如妈祖戏、莆仙戏、祭祀仪式等都离不开妈祖信仰。因此,要加强对妈祖文化的表演艺术的保护,还必须认清妈祖信仰的重要性。
三、妈祖文化之传统习俗
民间的传统习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福建这些习俗大都与民间信仰有关。有些习俗在传承过程中逐渐融合了包含信仰观念的民俗活动,有些习俗则直接起源于民间信仰中的祭祀活动。换言之,福建的民俗活动与民间信仰息息相关。妈祖信仰的流传,也在民间形成了众多与之相关的民俗和祭祀仪式。
(一)民间习俗
莆田作为女神妈祖的诞生地,有着众多与妈祖信仰有关的特色民俗。如:
1.诞辰禁捕:湄洲岛渔民每逢农历三月二十三日前后数日,不下海捕鱼。
2.泛槎挂席:莆田沿海渔船出海,常在桅杆上挂一帆草席,以保顺风。
3.挂旗龙舟赛:莆田人在端午节常举行龙舟赛,龙舟上放有妈祖像,挂“天上圣母”旗,用于驱邪和保护龙舟平安。
4.半截红裤:湄洲岛中老年妇女,常仿效妈祖穿一条上半截为红色、下半截为黑色或蓝色的裤子。
5.帆船发髻:湄洲岛中老年妇女,仿效妈祖生前梳船帆状发型。
6.香袋辟邪:莆田民间,父母常为儿女到宫庙祈求香袋,供子女戴挂,以保人身平安。
7.尾晚元宵:莆田妈祖元宵节是正月的最后一天,元宵过后,龙灯集中起来烧掉,以保平安。同时在妈祖元宵节当晚,大宫小庙均在宫庙前广场,用铁或木头制成的高低不等的排架,在排架上插上蜡烛,称“烛山”,象征妈祖在海上显神光,之后将蜡烛带回家中继续点完,以求一年平安。[4]
此外,妈祖信仰传播的世界各地也存在众多关于妈祖信仰的地方民俗。如香港和澳门等地,在每年正月初四——财神日,渔民将所有渔船驶向妈祖庙前海域,船头向着妈祖庙,大行祭拜活动,这已经成为渔民们的例行祭奠活动;在天后诞生日——农历三月二十三日,香港、澳门海陆居民组成专门委员会负责在妈祖庙前搭棚上演“神功戏”,戏的主要内容是颂扬妈祖救苦救难的事迹。
(二)祭祀仪式
在妈祖信仰圈内,各地举行祭祀仪式的时间和过程大致相同,以湄洲祖庙最为典型。其主要内容如下:
1.大醮:大庆典的纪念活动,整个庆典活动规模大而隆重。如祖庙落成、开光、千年祭等。
2.清醮:常年的纪念活动:(1)妈祖诞辰日和妈祖升天日的纪念活动;(2)妈祖元宵活动:妈祖元宵的正日在元月初十日,人们敬请妈祖庆赏元宵;(3)八月十五日庆贺中军生日活动:即在中军殿庆贺妈祖属下中军生日的活动。
3.出游:求卜择日请妈祖巡游全境,扫妖护民。
4.分神:外地妈祖庙到湄洲祖庙请香火(或称“分灵”)回去的活动。通常是该地妈祖庙有庆贺活动或节日时进行,请回的“香火”不再送回。[4]
其中,尤其以妈祖祭祀大典最为典型和隆重。2007年4-5月,湄洲岛祖庙、贤良港天后祖祠等举办了纪念妈祖诞辰1047周年暨妈祖金身巡游台湾10周年的系列活动,活动内容包括万人纪念大会、妈祖祭祀大典、大型民间民俗文艺表演、湄洲妈祖金身巡安绕境湄洲岛一天、妈祖筵桌制作工艺展示周、“妈祖金像”工程启动仪式等。同时,还举办了“妈祖文化周”活动,包括莆田民间民俗文艺表演、海峡两岸木偶戏表演、妈祖阁、妈祖研究院楹联征集、妈祖文化书画展等。这些民间习俗和祭祀仪式中包含着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
当前,各地妈祖祭典纷纷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说明了祭典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
四、妈祖文化之民间工艺
在妈祖信仰圈内,尤其是莆田地区,广大信众围绕妈祖文化创造了众多相关的民间造型艺术,例如妈祖塑像、妈祖服、妈祖宴等。
(一)妈祖塑像。福建莆田和浙江东阳是中国两大木雕发源地。前者以樟木及龙眼木的圆雕为宗,后者以屏式浮雕为主。历年来,两地的工艺美术作品享誉海内外。宗教神明的塑像是福州莆田雕塑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今妈祖庙中保存最古老的作品是一件高35厘米的南宋时期妈祖木雕像,此像以人间贵夫人的形象塑造,垂目含笑,安详和蔼,极具亲和力,但妈祖没有戴冕冠,只是头顶高发髻。另一件南宋时的木雕像,高28厘米,造型和前件类似,但已头戴冕冠,手执玉圭,具备“天妃”的标准形式。以后几乎所有的妈祖像都以此为样本,湄洲庙为纪念妈祖逝世一千周年,在祖庙山上所建造的14米大石塑像亦以此样本为宗。[5]祖庙中的神像雕刻,除主尊外,更有众多配祠神:妈祖的父母、各类文官武将及“五风”、“十雨”、“水关仙班”、龙王等主管风雨水的各路神仙。其中顺风耳和千里眼作为妈祖的左右手,更是各地妈祖庙必备的塑像。这些塑像塑造都需要有高超的雕刻技艺,这就是一种民间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妈祖庙遍及海内外各地,有妈祖庙的地方必有妈祖像,且很多地方的妈祖像直接从湄洲请至。台南天后宫,至今还保留着一尊明崇祯十三年(1640)的雕像,像的背上刻着“崇祯庚辰年湄洲雕造”。台湾规模较大的天后宫有1000多座,村社奉祀及户内自奉的不计其数。近几年,台胞从湄洲祖庙、港里祖祠请去的妈祖神像有1000多尊。[6]数量巨大的妈祖塑像需求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莆田雕刻技艺的发展。经过一千多年来一代代的不断完善,莆田的雕刻技术最终闻名海内外。
(二)妈祖服。主要流行于湄洲岛一带,是妈祖故乡渔民服饰的代表,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妈祖服分上衣和下装两部分,上衣是接袖衫(长袖挖襟衫),式样同清、民国两代流行的旗袍被裁下摆后类似,不同的是袖子接长,故叫“接袖”,胸腰臀稍宽,下衣呈弧形外展,上衣颜色多为蓝色,布质多为粗布或麻布。下装是“大折裤”,裤脚宽1.2尺,裤头宽约3.5尺,缝一道5寸宽的白色布边,着装时,裤头插于腹部,腹部常年系着一条银裤链或五彩织带,裤一般为布质,上部(约占1/3)为黑色或蓝色,中部(约占1/3)为红色,下部(约占1/3)为黑色或蓝色。穿用妈祖服时,头发也要梳成“妈祖髻”,即梳成一片船帆状的发髻。[7]
(三)妈祖宴。它是妈祖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987年为了纪念妈祖羽化升天一千周年,莆田市61岁的特级厨师王文基先生应回乡朝拜的海内外同胞的强烈要求,根据妈祖故乡风味,结合宫廷供品和民间供品特色,以莆田地产原料为基础,精心创造出富含妈祖文化魅力、兼具神圣色彩的宫廷菜系——妈祖宴菜。妈祖宴菜共包含12道:丹凤朝阳、湄岛秋菊、万灵朝拜、窥井得符、一帆风顺、妈祖寿面、龙王点兵、发财有余、喜庆花篮、群仙迎驾、妈赐寿桃和全家福。王先生巧妙地将妈祖的神话故事化为席上珍馐,令游客在宴桌上既有视觉美感,又有味觉,且易于了解妈祖文化,领悟妈祖精神。
严格说来,妈祖宴菜诞生仅20余年,传承历史时间不长,作为“历史遗产”或许会受到质疑,但其却源于历史遗产,因为它以妈祖故乡风味食品和民间供品为基础。一个地方的饮食习俗是在很长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不管是风味还是样式都独具特色。王先生的妈祖宴菜中的12道菜只是莆田民间菜系的精华和代表。况且王先生起初设计的是36道菜,后通过在妈祖神像前卜杯,最终选出这12道。因此妈祖宴虽然形成的时间晚,但莆田民间菜肴则具有一定的历史,其制作技艺更具非物质文化特点,同时,菜系中融入了妈祖文化。妈祖宴菜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典范。妈祖宴菜的出现,不仅继承了湄州当地的地方厨艺,而且还传播了妈祖文化。换言之,它将妈祖文化赋予美食这一物质形态的基础上,使之得到不断的继承和弘扬。
虽然前文所述之妈祖塑像、妈祖服、妈祖宴均是以物质形式存在,但这些民间造型艺术均是相关民间技艺的产物。无形的民间技艺是这些民间造型艺术的灵魂和基础。也可以说,没有基于传承人丰富想象力的民间技艺,就不会存在绚丽多彩的民间造型艺术品。掌握技艺者以民间技艺生产民间造型器物,其生产环境和条件通常是以家庭手工艺的形式,言传身教,口耳相承。换言之,一种技艺的传承载体主要是人,即技艺人,一旦一种技艺没有了继承人必将迅速消失。因此,加强对民间工艺品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加强对相关的民间技艺的保护。民间技艺的保护不仅仅是通过纪录保存,更需要增强技艺者自身的传承意识。
总之,妈祖文化中包含着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可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总宝库。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与妈祖信仰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妈祖文化的保护,更要注意加强对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是增强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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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文桃.海峡和平女神群像雕塑记[J].雕塑,2001(增刊):71.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
我国拥有上下五千多年的璀璨文明,在五千多年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祖先们不仅留下了有形的古物,还给予了我们同样珍贵的无形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是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保护措施,与先进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无疑是令人痛心的。近年来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例频频发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不但有外患,还有内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种类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并视为民族文化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及场所。其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一是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是传统音乐、戏剧、美术、舞蹈、书法、曲艺和杂技;三是传统技艺、历法和医药;四是传统节庆、礼仪等民俗;五是传统游艺和体育;六是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足之处
首先,没有一部统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到了1990年,在《著作权法》中才姗姗来迟地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关办法,可是直到2001年制定该法,其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规定还是不够具体。经过10年发展,在立法范畴中却没有体现出明显的进步,从侧面也反映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方面的严重滞后。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但是仅有44条,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的内容。其次,行政保护机制不够完善。许多行政部门都有权管辖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文化部门、建设部门、工商部门、文物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宗教部门、专利部门、旅游部门等,但在实际上根本不知道哪个部门才是真正的主管部门。这样的机构设置不仅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还会因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不清,而导致在有利益的情况下互相“争着管”,没利益的情况下互相“踢皮球”,这种多头管理的状况不利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然后,传承主体有限,且权利义务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31条规定了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即“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宣传”。这部法律一再要求传承人将所持有的技术、技艺贡献给社会,针对性极强,却没有关于其所享有权利的只言片语,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当使用者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其使用行为会与传承人产生两种关系:一种是民事合同关系,另一种则是侵权关系。因为传承人在实际上不享有利益分享权,更不用谈专有权,那在合同关系中,传承人如何去约束使用人,如何向使用人行使权利,都没有法律上的规定;还有当出现侵权情况时,哪种情况构成侵权,侵权人如何去补偿传承人损失,也没有一致的标准。最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缺陷。首先,著作权以及其邻接权对权利人的要求是作品具有独创性,并只给予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而且保护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50年。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一定区域内,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最终形成的,有些作品甚至根本找不到具体的作者,也无从探明作品的确切完成时间。其次,专利权对保护对象有新颖性、工业实用性和创造性三种具体要求,而不少的民族传统科技在长期的广泛使用中失去了新颖性,再加上其自身的限制,通常无法达到专利申请的要求。在消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上,一些民族传统科技知识还可以适用;但是在积极的知识产权利益取得措施上,民族传统科技知识的传承人很难用知识产权对其来进行保护,因为它既无法申请专利权,也无法申请外观设计。诸多限制造成了没有法律对民族传统手工技艺进行保护的情况出现。
三、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角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
第一,从著作权法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千百年间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传承积累的结晶,有非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确定具体的产生年代,其权利归属无从知晓,其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也很难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相关规定来明确。甚至还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著作权的差距更为遥远,比如民间风俗、民族节日、民族仪式等。因此,我们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保护方式。我国已经公布了两批共计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单,其中一些项目的著作权保护应当从对传承人的保护着手。年代久远的民间故事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无疑是存在脱节的,但是用著作权法保护一代代传承人不断创作的成果却是合情合理的。所以,对我国民间创作者创作或整理的作品,用著作权法来进行保护,是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的。第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长期保护制度。一般客体的知识产权都有具体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到期后知识产权就自动进入市场的公共领域。但是基本上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经过了一代又一代人的传承和完善才得以形成最终的形态的,现有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要求。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法就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一个不同于普通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规定,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特有的保护期限应该是长期的。还应当仿照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注册商标续展的相关规定,允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对其知识产权进行续展,而且与注册商标不同的是,在符合严格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权利人续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第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和限制。传承人在取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资格之后,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使用和享用收益的权利。并且,如果其他人想要对权利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营利性使用,必须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且支付合理的费用。而且由于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群体性的特点,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聚落,而不是个人。在这个聚落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对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主体权利,所以他人支付的使用费用也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共同享有。知识产权保护也只是其保护体系的一方面,加强和规范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是刻不容缓。相比起专门的法律法规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是一种辅的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制度体系,需要完整的法律体系及法律部门相互衔接。(作者单位:大理大学政法与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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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2010(3)
[关键词]饮食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桂林米粉;产业链
[DOI]10.13939/ki.zgsc.2016.51.118
1 引 言
近年来针对饮食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产业化方面的研究,逐渐引起了学界的重视,并在生产性保护以及有效开发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总结与深化。邱庞同认为我国“饮食烹饪申请‘非遗’已取得良好开端”,并已有了“在经营中保护”的方法对饮食类“非遗”进行保护[1]。毛笑文、闻艳云认为“饮食类‘非遗’有着天然的经济冲动”,并且需要正确引导这种冲动,用企业管理模式、与旅游业相结合的模式来发展饮食类“非遗”[2]。曹岚等人提到了通过开发饮食类“非遗”文化旅游项目对传统饮食文化类“非遗”进行保护,认为研究和利用传统技艺类“非遗”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和对其保护传承的良性循环[3]。余明社、谢定源对我国饮食类“非遗”进行了生产性保护探讨,认为“生产性保护可激发饮食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但也需要“防止生产性保护中的‘泛产业化’”[4]。桂林米粉制作技艺是桂林地域的饮食类“非遗”,已有不少学者对其饮食文化、发展路径、产业政策、产业化路径、品牌策略及连锁经营模式进行了相关研究,但很多学者忽略了饮食类“非遗”的脆弱性,桂林米粉是一个区域性品牌,无序的产业化开发会对桂林米粉制作技艺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本文以桂林米粉产业链结构为切入点,分析当前桂林米粉产业链结构对桂林米粉产业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提出符合当前背景下发展桂林米粉产业的建议。
2 桂林米粉现有产业链结构分析
桂林米粉产业目前已具备了一定规模,仅桂林市就有米粉店2000多家,100多家品牌连锁店,从业人员达上万名。2014年,桂林市桂林米粉食用人次达到4亿人次,桂林米粉店销售额达15亿元,原料和配料年销售额达10亿元,桂林米粉行业的年销售总额达到了25亿元。但是从桂林米粉产业当前的产业链来看,生产环节缺失有市场影响力、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生产者,虽然行业整体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相比较于茅台酒、普洱茶、沙县小吃等饮食类“非遗”还有较大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购和销售没有统一标准、品牌形象比较低端、利润空间比较小行业吸引力有限。
2.1 行I标准缺乏
虽然桂林市政府已经出台实施了《桂林米粉地方标准》《桂林米粉店建设与服务规范》《桂林米粉店等级评定规范》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对桂林米粉产业进行标准化,但主要是集中在销售环节,对于采购环节还缺乏相关标准建设。目前从采购环节来看,生产加工桂林米粉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大米、畜牧产品和农林产品,这些原材料通常是生产加工企业自行进行采购,导致采购比较分散,质量和规格也缺乏统一标准;桂林米粉销售终端对桂林米粉半制成品的采购或通过内部交易或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在此过程中也没有统一的采购标准对其进行约束。采购环节标准的缺乏容易导致产品质量的参差不齐,使行业实现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难度变大。
2.2 利润空间有限
桂林米粉在桂林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是桂林人饮食组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桂林米粉产业可以被称为桂林的民生产业,价格受到非市场因素限制,使整个产业的利润空间变得十分有限。而且近年来原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扬,利润空间一再被压缩。原材料主要为个体农户经营,负责初加工的小型企业和作坊的分散性采购造成采购成本居高不下,另外小型企业和大量作坊式的米粉加工模式无法实现规模化生产,导致生产成本无法下降。利润微薄使桂林米粉行业基本处于完全竞争状态,资本积累变得十分缓慢,难以出现规模较大的企业。
2.3 品牌建设滞后
目前桂林米粉产业个体品牌较多,比较知名的连锁品牌有崇善、日头火、明桂、阿秀、俏天下、阿牛嫂等,但影响力较小,大多数局限于桂林地域,行业品牌建设发展滞后。广西师范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张说,桂林米粉在桂林很红火,但是发展和应有的地位并不相称,可以说是“有品牌而不够响,遍地开花不够香”。由于桂林米粉产业长时间来处于自由发展状态,众多个体连锁品牌和小型门店的混乱竞争使得整个行业的力量发生内耗,无法产生一个龙头企业让桂林米粉这个行业品牌真正“走出去”。
3 桂林米粉产业链结构改进措施
针对桂林米粉产业链中存在的问题,拟在标准建设、大企业(厂商)建设和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改进,改进后的产业链如下图所示。
改进后的桂林米粉产业链图
3.1 建立采购标准,统一采购
政府应积极引导建立桂林米粉产业采购标准,引导企业从长远利益出发,进行统一采购。第一,可以建立原材料生产供应基地,进行集中生产集中管理,以便于控制原材料质量与标准,米粉初加工企业到供应基地按照原材料使用标准统一进行采购;第二,米粉销售终端对桂林米粉半制成品采购过程也要规定标准,按照指定标准进行统一配送,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半制成品不准予进入销售终端进行销售。对此可以先对各米粉初加工企业进行考核,然后指定已达到配送标准的企业向销售终端进行产品配送,并制定考核周期,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进行关停淘汰,这样便可以“倒逼”米粉生产加工企业不断通过产品创新努力提升自身产品质量,整个产业通过优胜劣汰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3.2 引导建立一批规模较大的加工厂商
桂林米粉的初加工是桂林米粉产业链上的关键一环,对桂林米粉的质量、成本控制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目前桂林米粉的初加工厂商规模普遍不大,生产较为分散,没有形成合力,无法形成规模化生产。对此政府可以引导桂林米粉初加工厂商的合并,帮助企业进行合理整合,通过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对于新生成的企业如何进行产量确定时,除依据原有的经验外,政府可以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米粉生产企业和销售终端之间搭建信息沟通桥梁,销售终端将自己每天的销量进行上传,初加工厂商依据这些数据来确定产量并可根据行情进行动态微调。
3.3 强化品牌建设与走出去战略
针对目前桂林米粉品牌发展现状,政府可以以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为依托,鼓励现有小型门店从店面装潢、人员服务等方面进行转型升级,对无力升级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免费为这些门店进行广告宣传;帮助现有的连锁品牌进行合理对外扩张,引导其向高端餐饮方向发展,配合适当的广告宣传提升企业形象;同时可以政府主导投资在各地火车站或者机场建立一些品牌门店,直接树立桂林米粉行业品牌的高端形象。前者对小型门店的发展主要是针对普通消费者,保障桂林米粉这项民生产业的延续,后两者则主要针对中高端消费者,通过品牌溢价提高行业利润。
4 结 论
通过产业链的完善,桂林米粉制作技艺这项“非遗”可以以更高的质量、更好的形象展现在人们眼前,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以区域品牌辐射周边地区,逐步提升桂林米粉在全国乃至海外的影响力。但同时也要注意产业链的改进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米粉初加工厂商在进行产品创新时不尊重传统和消费者的需要,只是一味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产品革新,这就会使桂林米粉失去群众基础,对桂林米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参考文献:
[1]邱庞同.对中国饮食烹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点看法[J].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11-15.
[2]毛笑文,闻艳云.饮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4(12):60-63.
[3]曹岚,李旭,王新梅,等.传统饮食文化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转型研究[J].中国调味品,2015(1):106-109.
内容摘要:2010年8月,重庆剪纸和其他地方剪纸作为中国剪纸联合申请项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本文介绍重庆剪纸的概况,通过对其产业化经营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并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重要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和教育价值,提出了推进重庆剪纸产业化经营的对策。
关键词:重庆剪纸 非物质文化遗产 产业化经营
2010年8月,重庆剪纸与河北、陕西等地剪纸一起作为中国剪纸联合申请项目,顺利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审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成为重庆市继大足石刻、武隆喀斯特后又一项世界遗产。
重庆剪纸概况
剪纸,又叫刻纸、窗花或剪画,是一种镂空艺术,在创作时,有的用剪子,有的用刻刀,在视觉上给人以透空的感觉和艺术享受,其载体可以是纸张、金银箔、树皮、树叶、布、皮、革等片状材料。剪纸是中国最普及的民间传统装饰艺术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重庆剪纸以剪、刻为主,内容主要以重庆本土的山水、人物、民居、传说及民俗活动等为题材,已有1500多年的发展历史。重庆剪纸主要以北碚剪纸和堰兴剪纸为代表。北碚剪纸秀丽柔美,图案精巧,技法写实,画面丰富饱满;堰兴剪纸则吸收了国画、版画、烙画、布贴、工艺品等诸多表现手法,造型设计疏密有致,刀工细致入微,点染绚丽多彩。重庆剪纸既传承了中国剪纸艺术深厚的文化积淀,又突出了巴渝文化独特的民族民俗民间特色,作为拥有丰富内涵的巴渝文化的载体,重庆剪纸经过千余年的不断改进,成为了中国南派剪纸的代表。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经营的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的传承和优秀传统文化的载体,对其进行产业化经营是保护与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之一。产业化过程实际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产力”作为商品,通过市场交换实现“文化经济化”的过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经营具有巨大的文化、经济、教育和社会价值。
(一)文化价值
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但其消亡速度逐年递增。在发展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许多困境,如艺人“老龄化”、传人“稀有化”、技艺“衰退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活态的文化表现形式,对其进行产业化经营,不仅可以使无形的文化遗产依附在产品上得以继续存活下去,还可以使其所蕴含的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以产品的形式,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二)经济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文化产业,对其进行产业化经营,一是有利于带动其相关的旅游、服饰、教育、传媒等行业的发展,形成新的行业,延长产业链,使第三产业的比重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整产业结构;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密集型产业,其产业化经营对劳动者的要求较低,只需掌握一定的手艺即可,可以吸纳大量的无业人员、下岗职工和农民工,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又扩大了就业;三是文化产业能耗低、污染少,是典型的环保产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经营也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教育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的见证,也是民族智慧和民族精神的传承象征,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对其进行产业化经营不仅具有物质层面的经济价值,还具有精神层面的审美及教育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经营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人类精神性消费的对象,它高超的技艺和独特的表现形式不仅带给大众美的享受,还能促进社会意识形态、良好社会风尚、正确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完善,无形中加强了国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强了民族自豪感与凝聚力。
(四)社会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的,它不仅记录了某一特定区域人民文化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这一特定区域的特定社会生产生活的艺术化表现,从这些保存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以窥见当时人们的思想认识水平、生活情感态度、科学发达程度、风俗信仰禁忌等社会历史文化内容,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重庆剪纸产业化经营现状及存在问题
重庆剪纸在自身千余年的发展中,不断探索,基本上克服了大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困境,发展态势良好。在目前的产业化经营道路的探索和尝试中,重庆剪纸取得了一定的效益,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其健康、有序、高效地发展。
(一)重庆剪纸产业化经营现状
“三无”运营模式,节约资本。比如据堰兴剪纸艺术中心负责人介绍,他们采取的是“无厂房、无资金浪费、无货物积压”的“三无”运营模式。中心面向全市招收学员进行免费培训,待学员掌握基本剪纸工艺后,就交一些订单给学员,让他们回家完成作品,中心再对优秀的作品进行出资回收。这种经营模式,不需要固定的厂房、时间和资金,节约了成本,降低了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避免了货物积压,免去了资金浪费。
定位准确,开辟高端市场。重庆剪纸定位为旅游商品,主要面向政府采购市场,开辟出了一条高端路线。2004年8月,堰兴剪纸作品册《中国少数民族人物》成为重庆市“海归博士研讨会”的会议礼物;2006年,堰兴剪纸被列为重庆市30个创意产业项目之一,被确定为重庆市政府的外宣礼品;同年亚太市长峰会期间,堰兴剪纸亮相三峡博物馆,成为赠送给前来参会的全世界各市长的礼物;2009年,堰兴剪纸被确定为“首届重庆台湾周”指定礼品。同时,北碚剪纸也声名鹊起,走俏海外,不仅在德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参加过民间工艺展示交流,法国国家歌剧院、蓬皮杜艺术中心还收藏了北碚剪纸精品。重庆剪纸凭借精良的制作和优美的构图,受到了中外来宾的高度赞誉,国内外的订单也纷至沓来,成为了难得的旅游纪念品和馈赠珍品。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重庆剪纸是从社区中发展起来的,其产业化发展开发了社区文化中的生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不仅解决了部分无业人员、农民工的就业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还利用社区文化平台,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重庆剪纸产业化经营存在的问题
传承问题。虽然重庆剪纸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克服了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技艺“衰退化”问题,但仍面临着艺人“老龄化”和传人“稀有化”的困境,缺乏年轻的后继者。
制作程序缺乏规范性,产品质量有待提高。一是重庆剪纸的制作人员大多是下岗失业人员,虽经简单的培训可单独制作剪纸作品,但掌握的只是基本技巧,作品整体质量不高;二是剪纸作品几乎都在家里完成,没有统一的制作流程和工具,更没有专业的产品质量量化标准。
对市场认识不够,没有取得规模经济效益。重庆剪纸定位高端市场,对市场认识不够,目前的市场仅仅局限于政府部门,其他市场很少涉及。另一方面,销售方式单一,没有主动走出去推销;没有建立销售网络,缺乏订货和供货渠道,不能获得规模效益。
产品单一,没有形成品牌。目前重庆剪纸主要是以本土的山水、人物、民居、传说及民俗活动等为题材,没有很好的与时事热点结合起来,内容过于单调,吸引力不够。并且没有以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为依托,进行相关产品的生产,延长生产链,打造属于自己的特色品牌。
推进重庆剪纸产业化经营的对策
(一)适应大众文化发展,建立新的管理模式
随着大众文化阶层的日益发展和大众精神需求的日益增长,大众文化越来越占据社会文化生活和消费的中心,意识形态管理的范围大大扩展,对意识形态的管理模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意识形态管理模式,一方面要面向大众与市场,通过对公益文化事业的建设向社会提供私人所不能生产的公共性文化产品,并通过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提高公民的文化素养,推进代表主流意识形态的精英文化和高雅文化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文化产业的政策规范和监督,协调主流文化意识形态与大众文化的关系。
(二)以市场为导向,制定发展规划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一切行为都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重庆剪纸的产业化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的需求,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产品。还应以科学规划总揽全局,通过科学规范,引导产业的合理空间布局,进一步拓展、延伸产业价值链。重庆剪纸可以凭借其深厚的文化底蕴,把剪纸形状附加到刺绣、画卷、瓷器等物品上,赋予物品历史价值,积极推进剪纸文化内容的创新,提升剪纸产品的经济效益,丰富产业链,带动相关配套产业(如旅游业、服务业、教育业等)的发展。
(三)坚持政府为主,民间参与为辅
在重庆剪纸的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要坚持政府为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教育和强制职能,同时不能忽视民间资本的辅助作用。政府部门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以做到有法可依;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及人才培养系统,提高全民的非物质文化资源保护意识;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金投入,保证重庆剪纸的产业化经营。重庆剪纸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光靠政府的投入是不够的,还应拓宽投资渠道,政府要从财政、税收、投资环境等方面,给予民间资本优惠和保护,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领域。 (四)高、低端并举,融入百姓生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来源于民间,其产业化经营也不能脱离群众生活,重庆剪纸应立足于群众,高、低端并举。如制作出与我国传统节日文化主题相符合的剪纸作品,通过宣传其文化和艺术内涵的方式,努力让剪纸进入每家每户,使剪纸不再只是作为馈赠之礼,而是成为平常百姓不可或缺的装饰品。在积极开辟高端市场,体现重庆剪纸经济价值的同时,使剪纸文化真正融入到老百姓的生活中,充分发挥其文化价值。
(五)开展生产性保护,培养剪纸技术人才
重庆剪纸产业化经营应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开展生产性保护,大力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摆脱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的“后继无人”的困境。可以把剪纸制作引入中小学课堂,进行普及性教育,培养孩子对剪纸艺术的兴趣;开办剪纸培训班,吸引更多的青年参与创作;同时可以与四川美术学院等高等院校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借助高校人力资源不断创新作品,升华剪纸艺术。
(六)增强产品多元化,打造文化品牌
重庆剪纸应强化设计创作,增强设计内容与方式多样化,以新技术为依托进行创新。在题材方面,可以走出传统文化习俗的局限,创作与老百姓所关注的时事热点有关的作品,如把“扫黄打黑”、“唱红歌诵经典”等主题在作品中展现出来,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提高产品销量;在制作工艺方面,采用现代设备规避传统剪纸易掉色、易损坏、色彩单调等缺点,进行创新创作,如立体剪纸、雕塑剪纸、彩色喷绘剪纸等。同时深刻挖掘重庆剪纸深厚的文化内涵,增强文化吸引力,以文化为载体,积极开展产品生产,使重庆剪纸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文化品牌。
总之,重庆剪纸应以成功申遗为契机,在强调保护的前提下树立经济开发意识,为其产业化经营制定可行的开发战略,集中力量培育优势文化品牌,将文化遗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充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在开发中保护,以保护促开发,使重庆剪纸的产业化经营走上健康、有序、高效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辛儒,王释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内涵解读与策略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0
2.李向民,王晨,成乔明.文化产业管理概论[M].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 群众文化 策略
我国一直致力于保护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进一步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训活动,旨在促进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保护工作,提高保护意识,提高保护工作水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局限在如何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与机制中,而其工作重心更应该放在实际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非常多,范围非常广,民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传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群众文化是中国主流文化中的一种极具特色的文化形态,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通过长时间的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中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群众文化并不是两个独立的概念,相反,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中国特色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最初的原始的群众文化形态基本囊括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民间音乐、民间舞蹈都是起源于劳动之中,它们都是由人民群众创造、人民群众参与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文化活动,涉及了各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贯穿了整个中华民族的文明史。群众文化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类文化的沉淀,其内容与形式都在不断发展着,而且俨然成为我国主流文化的重要部分,在推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方面显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代知识经济社会大环境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众文化活动与知识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而且表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方向。也呈现了群众文化活动崭新的一面,是全面推动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针。群众文化呈现了生机勃勃的发展景观及其独特的魅力。由于其全方位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求美求乐心理,其具有积极向上的影响作用,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群众文化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与顽强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极其珍贵的文化资源,也是历史发展传承的见证者。为了全面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现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繁荣的目标,我们需要了解掌握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作用,才能了解群众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
二、群众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一)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有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与人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只不过存在形式不一罢了。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群众的心声,有的来源于群众日常生活的调剂,有的来源于群众的日常活动,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群众的娱乐生活,有的呈现了群众生活所需。比如,恩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中心里国家级别的恩施傩戏,即是古代人民为消灾纳福而举行的迎神赛会、驱逐疫鬼的一种还愿仪式,因此其又被称为傩堂戏、还傩愿及傩愿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环境影响比较大。保护名录的任何一项保护内容都不是独立存在,而是与群众文化相结合的,群众文化利于发展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利于保护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氛围。
(二)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群众文化生活,是群众文化生活的精华所在,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群众文化的滋养源之一。比如说地区的弦子舞、锅庄舞、山南昌果卓舞等多种民族舞蹈,与地区群众的文化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当地群众文化的主要内容。这些舞蹈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其发展范围更为广泛,也促进了当地群众文化的继续发展与延续。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共同发展的。
(三)群众文化发挥着基础保护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区域特异性,其受到各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呈现了不同的文化特征。不同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了不同时代的民族特色与审美习惯。不论是手工工艺,还是民俗表演,或者是天文地理,其均构成群众文化的重要部分,是群众文化不可或缺的内容。比如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的皮影戏。皮影戏呈现了独特的文化特征,也是当地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谓相辅相成,唇亡齿寒。群众文化具有范围更广的包容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其在保护工作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三、中国特色群众文化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性传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居住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动频繁的群居生活被快节奏的城市生活取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减少,感情淡泊。这种环境下,民俗文化活动主要以家庭为主,无法实现有效传承与发展的。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动员全社区的居民,同时发挥政府的牵头与引导作用,使全社区的居民参与到民俗活动中。这样既实现了民族文化的传承,同时又丰富了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了居民素质,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作用。以往的社区民俗活动,居民只是以观众的身份参与其中,居民的之间的沟通少,并且积极性不高,虽然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总是无法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现代化民俗文化活动,鼓励居民以组织者的身份参与其中,打破家庭局限,加强居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值得注意的是,社区民俗活动尽量避开特定的节日,采用自愿报名的方式,开展欢庆节日的集体活动,居民可以展示自己的才艺,共享特色家乡食品,增加社区居民之间的情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非遗的保护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全体人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在传承非遗的同时,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明,使其充满生机与活力。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与接班人,非遗的继承与发扬责无旁贷。承传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没有继续承传与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具有生命力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步伐加快,各地均在追求发展速度,追求GDP,产业就业模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致使许多珍贵的文化艺术遗产面临濒临灭绝的境地,许多文化艺术遗产不为年轻人所知。出现大部分传统文化艺术出现无人继承的景象。传统的捏面人也趋向于工厂加工,而非传统手工。群众文化的影响显得越发重要。群众文化具有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大的影响氛围,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挥着积极作用。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悠久的特点,同时也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是群众文化传统的宝贵财富,显示了人民群众的艺术审美发展等特点,具有多方面的研究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群众文化,又高于群众文化,又与群众文化相辅相成。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的精神命脉。一味追求经济高速快速发展,会导致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萎缩,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生存之忧。群众文化只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方面,我们要采取更多的措施保护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锦坤,杨立新.群众文化活动的时代价值及其管理创新[J].湖北社会科学,2005(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众意识
中图分类号:J129文献标识码:A
自古暨今,中国文化的主导者们“教民追孝”,“孝性”是中华民族精神最重要的特征,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和民族像中华民族这样如此偏爱传统文化和祖宗留下来的器物,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是基础这种“孝性”,这一行为能够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终于形成气候并引发出一系列重大的实践行动,并不是偶然的,或“头脑发热的”。20世纪初期,有识之士就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并呼吁民众加以保护,且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由于战乱、络绎不绝的社会动员和革命运动使人们无暇顾及这一领域;随着改革开放深入,西方文化的冲击,民众对自己是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的探寻更加迫切,极力寻求打下生命烙印的记忆,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留住这一记忆之一,它“不仅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是一项举国上下全民参与代代接替的、长期的宏伟的历史性任务。”)参见刘愧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整体性原则》一文,《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然而,从近些年的保护状况来看,虽然出台了非常细致的、具有法律效益的保护策略和措施,却并没有有效的抑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速度。笔者认为,问题的出现除了关乎有形的“政策”,更关乎无形的公众保护意识。
一、重视“上”“下”层的协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民族或族群,它属于该民族或族群的全体人们,它具有很强的公众性。而公众意识就是这些民族或族群的自我意识,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保护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持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举措,这也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但是目前在国内许多单位或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容以及重要意义认识不充分,他们不知道保护什么?能不能保护?怎样保护?
一个世纪以来,不少研究者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之中,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了许多有益有价值的工作。然而,专家、学者们的保护往往带有一定的功利性,他们热衷于“填补空白”,戴着“艺术之墨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某些因素加以改造和利用,以“变异”的形式存在于“象牙塔”层面的交流与合作。“然而,在民间艺术活动被大量地用以为创作材料而遭到掠夺性开采的同时,它们本身却仍然被视为落后的、原始的、粗糙的,被视为必须以精英文化的模式加以改造才能拥有艺术价值的对象。”(注:参见傅谨《艺术学研究的田野方法》一文,《草根的力量》,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这种漠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脱离保护主体的基础意识层即公众保护意识的所谓“保护”,跟不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的速度。
政府的政策有利于保护,也有利于公众保护意识的提高,然而,过于的依赖政策,也会导致公众保护意识的淡薄。2004年8月28日,中国政府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公布了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6月确定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6名。应该说,国家政府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鲜明的“等级制”保护策略,有时会削弱民众的保护意识,他们会认为名录下的遗产才是需要保护的,或者“高等级”的遗产才是保护的对象。我们似乎走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公布名录和传承人”本意是要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而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反而却消减了这种意识,因而,关键不是政策的出台有多少前瞻性,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有多重大的意义,而是实际操作中,重视政策、研究成果与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协调,告诉人们为什么要保护并热爱这一类型的文化,增进保护的紧迫性的认识。
二、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三层举措
提高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国家社会的自觉意识)其实就是一个全民性“文化自觉”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不是‘死文化’而是‘活文化’,其区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点就是依附于特定的民族、群体、区域或个体存在,并流传至今。”(注:参见乔晓光《关注母亲河》一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剪纸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讲究“活”性,以“人”为本,离开了对人的关注与重视,就是舍本逐末。提高“人”的保护意识虽然是针对全体公众,但具体操作还应具有科学性和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应该有三个递进的层面,它们所针对的受众不同,得到的效果有差异,而结合实施则可以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
1、提高传承人和相应的专业人员的保护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部分领域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他们“掌握着祖先创造的精湛技艺和文化传统,他们是中华伟大文明的象征和重要组成部分。当代杰出的民间文化传承人是我国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活宝库,他们身上承载着祖先创造的文化精华,具有天才的个性创造力。……代代相传是文化乃至文明传承的最重要的渠道,传承人是民间文化代代薪火相传的关键,天才的杰出的民间文化传承人往往还把一个民族和时代的文化推向历史的高峰。”(注:参见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编《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调查、认定、命名工作手册》,2005年版,第11页。)保护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是要保护传承人,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由于传承人的声誉和所处的特殊位置,除了要传授特定的“文化”外,还需传播延续这类“文化”的意义。然而,对于部分传承人而言,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是我们所认为的“文化”,这种最直接的能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的途径应是要得以重视的。此外,近两年政府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遗产和传承人名录后,有部分没有被列入名录的传承人通过媒体渠道道出了自己的抱怨:“国家不重视,我们如何来传承”,过于依赖政府政策和带有功利性的保护意识,不仅不能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更会加剧它的消亡。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从对濒危形态的抢救,到对消亡形态的搜集整理研究,再到活态形式的扶持振兴与开发利用,都离不开相应的专业人员参与和必要的理论知识指导。较之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艰巨任务,其研究的专业队伍及其分布状况很不均衡,传统文化艺术研究领域比较合格的专业人员,大多集中于部分大都市和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且年龄普遍偏高,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来长期进行实地调研。而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绝大多数集中在“地方和基层”,其保护只有等待“有识之士”来发掘,或利用地方仅有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在维持,这使得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处于“非专业”状态,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功利性。培养专业人才输入基层、培训地方固有的人才以及成立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是有效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有力保障。
2、重视教育的传播方式
教育是人类文化记忆传承的重要方式,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教育活动也成为支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严重缺乏专业研究队伍,一些教育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开始设立相关专业,开展本科、硕士甚至博士学历教育,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培养急需人才,发挥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桥梁作用。同时,鼓励和支持一些优秀的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的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等,来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传统文化的热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但是,在地方专业人员极度匮乏,特别是在一些较为偏远的乡村,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源地,教育工作者自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足,没能力从理论上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课程做系统规划的情况下,就在学校教育全线铺开,极有可能使效果“事与愿违、南辕北辙,甚至有可能在实施保护的良好愿望之下,由于不能按照科学思想办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理论指导,带来不必要的遗憾,酿成不必要的祸端。”(注:参见吴文科《以人为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根本性原则》,/main.jsp.)
重视教育,更应该重视教育的传播途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应采用自上而下的传播方式。一方面要培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级专业人才,在全国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登记、摄像、录音、认定、建档等工作,摸清家底;另一方面,要在本科、专科教育层面大力宣传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因为这一层面的很大一部分毕业生都将是面对基层和地方的;再次,要对中小学有志教授和传播的教师进行培训,创造和提供机会让其再学习,他们是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传承人”。只有提高了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才能避免“一哄而上”,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全民的保护素质。
3、保存与建立原生态生存环境
保存和建立原生态生存环境与提高公众保护意识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是隐含在物质层面之后的宝贵的精神内涵和历史传统,这就离不开它的原生态环境。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的制约下,要想完整的保存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生存环境是不可能的任务,只能是有限的条件内相对的实施,设立生态博物馆提供了这一相对的可能性。
生态博物馆是将自然生态资源与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相结合实行整体性保护的一种新型博物馆,又称作“没有围墙的活体博物馆”。建立生态博物馆,越少参与经济利益,就越有利于保护原生态环境,一方面要唤起原居民保护与保存传统文化的精华的意识,加大政府和民间的经济投入;另一方面,它能提升原居民的责任感、遗产内聚力和保护意识。此外,这种“博物馆公园”的形式,必然会吸引大量的海内外游客及来访者,除了在进园前的强制性“教育”外,生态博物馆还以其独有的魅力促成和提高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及其保护的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开放性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又被译为“无形文化遗产”,就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集体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包括所有形式的传统、大众或民间文化。它们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其形式有:口头作品、习俗、语言、音乐、舞蹈、礼仪、庆典、传统医术和药典、饮食文化及所有与物质文化(比如工具和聚居地)相关的特殊技艺。
1972年l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第l7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世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公约把对人类有整体特殊意义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自然风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观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尽管在对文化遗产进行遴选的标准条款中,有几条完全能够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如“为一种文化传统或一种目前尚存活或业已消失的文明提供一个独一无二的或至少是非凡的证明”、“与事件或现有传统,与思想或信仰,或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艺术作品和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有形的联系”等,但该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内容阐释显然却只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并主要集中于建筑、古迹和遗址。同样,世界遗产委员会此后几十年间的活动范畴也都始终未将无形文化遗产纳入。可见,虽然隐约涉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该公约的制定与执行却都严格限定在有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内。因此在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获得通过之后,一部分会员国便立即发出了制订关于民间传统文化及非物质遗产诸多方面国际标准文件的倡议。在此前后,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倡议和举措已在一些国家提出并开展起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在《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杰作》的评定中提出了两个概念范畴: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和文化表达形(forms of popular and traditional expression)。前者指大众和传统文化集中出现或在某段特定时期内频繁发生的的场所,后者则指音乐、舞蹈、仪式、习俗、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传统、大众文化的具体形态。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列为以下五个领域:(1)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同时《公约》还对“保护”及其工程流程作出了以下说明:“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由此可以看出,在可操作性的层面上对定义进行了更为抽象的概括,同时在概念框架上作出了具体的逐项分解,其涵盖范畴通过“代表作”的具体案例则更易于把握。
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浪潮的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89年l1月通过了“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说保护的倡议”,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迈出了第一步。虽然它针对范围有限,但却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第一份正式官方文件,其中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及其保护举措的诸种建议为日后一系列的保护行动定下了主基调,并直接影响了我们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分类。在1989年这份倡议提出后,从1995年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便正式以它为标准,分地区、分阶段地进行无形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最终于1999年将各地区的普查结果汇总,制成了全球范围的调查报告。基于同样思想,教科文组织在1997年l1月召开的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际鉴别的决议。与此相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于第154次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将加上“非物质”的限定。接着,执委会在155次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0年6月正式设立 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名录》项目,于2001年5月公布了首批入选名单。
“中国之最”背后的坦荡申报路途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共有166项入选该名录,中国以总数26项名列第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日前在阿联酋阿布扎比审议并批准了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76个项目,其中包括中国申报的端午节等22个项目,加上此前入选的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和蒙古族长调民歌,中国现已拥有26项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位居世界第一。此外,阿根廷和乌拉圭联合申报的“探戈”、日本的阿伊努族舞蹈、韩国的“羌羌水月来舞”等也入选新一批世界非遗名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阿布扎比开幕,据悉,今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改变“非遗”申报规则后的第一年。此前“申遗”每两年举行一次,每个国家只能申报一项。根据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两个名录,从今年开始申报每年举行一次,数量也不再受限制。中国为世界创造了丰富多彩、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世界文化是一个巨大的贡献。”
最新列入名录的22个中国项目:中国蚕桑丝织技艺、福建南音、南京云锦、安徽宣纸、贵州侗族大歌、广东粤剧、《格萨尔》史诗、浙江龙泉青瓷、青海热贡艺术、藏戏、新疆《玛纳斯》、蒙古族呼麦、甘肃花儿、西安鼓乐、朝鲜族农乐舞、书法、篆刻、剪纸、雕版印刷、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端午节、妈祖信俗。其中,“端午节”是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遗”的节日。
最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每个国家每次只能申报1项,根据各国的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过讨论,修改为多项申报。对于中国这样的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和多民族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国来说,无疑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要把握这样的机会,需要申报工作的严谨和有序。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在正式申报后未被通过,此后4年就不能申报,这就要求所有申报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说服评委。22个项目能够一举通过并非偶然,其背后凝聚了文化部门的领导、专家和各级保护工作者大量的心血。
这次评审报批工作除了严格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的,项目必须具有杰出性、代表性和有重大影响之外,还充分考虑到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特点,对少数民族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积极动员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全力以赴,大力配合;其次,对于有利于海峡两岸关系的项目有所倾斜,妈祖信俗、广东粤剧等既出于此考虑;最后是,对于关系到国家文化安全,与周边国家共同享有的项目予以重点考虑,例如中国书法、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等,秉着肃清“源”与“流”的关系,进行申报。
申报工作是枯燥的材料准备工作,既要求申报工作人员与“非遗”项目持有人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申报主体;又要在材料上严格把关。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理论研究室主任罗微博士介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申报程序首先是“预审”,在这一过程之前,要先经过全国专家委员的4至5轮讨论决定,之后是资料准备和提交。材料必须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要求准备,例如项目简介文字要严格控制在200字以内。“紧张的时候,常常是白天黑夜连着干。”“预审”之后,还会需要提交补充材料,这就要协调各地,及时提供资料,请各省区专家审议、撰写、翻译, “时间短,有时需要连看五六个片子,一连讨论五六场。”
此次入选的一些项目并非都是独立的申报保护主体。据湖北省“非遗”中心主任江清和介绍,这次申报 的“端午节”,由湖北秭归县 “屈原故里端午习俗”、黄石市“西塞神舟会”及湖南汨罗市“汨罗江畔端午习俗”、江苏苏州市的“苏州端午习俗”4个社区构成保护主体,申报材料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协调指导湖北省完成了三省四地的联合“打包”工作后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年的努力和期待有了可喜的结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和地方性法规的建设的同时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早日出台,并鼓励各省市出台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专项保护法规,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知识产权保护
前 言
在现代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渐趋消亡。与此同时,许多工业化国家盗用他国文化遗产、将其纳入本国文化产业战略的现象并不鲜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表现出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特征,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品暴露于公共领域,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被掌握在工业企业手中。[2]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被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4]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们可能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为外界所认知,但其实质内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质材料。
2.主体不确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久远,大多数已经与该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融为一体,难以区分或寻找最初所有人及后续继承人。
3.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毋庸置疑,并且在当今各国日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景下又具有深刻的政治价值。
4.公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相对公开的,尤其是传统草药、舞蹈、技艺等,使得“盗用”现象时有发生。
5.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传承,它们在传承的过程中产生、创新、完善,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存疑的观点集中在用传统知识产权的标准机械化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两者在区别中也存在着联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1.主体上,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5]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区域性,它由特定区域的群体或者个人通过传承所掌握。
2.客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出现,具有固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民俗节庆或传统技艺,没有固定载体。
3.时效上,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就自行消灭,所涉及的知识产品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传承的产物,其保护理应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1.从私权角度看,知识产权是“私权”,但不能理解为“个人化”的权利。个人主体与共同体主体的私法二元结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该类主体是知识产权主体保护的核心,后者为知识产权保护集体利益的情形,如商标法中关于集体标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能是单个的自然人或一定数量的群体。在作为私法上的主体谋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时候,他们所追求的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
2. 从无形性角度看,知识产品由于其创造性以及创造性的价值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都是智力资源,具有非物质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的结合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表现,它们可以被认知和再现。
总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并且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广泛,已经从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延伸到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知识产权法也应该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服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目标点,一是反对非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利用的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如下保护:
1.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客体的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特征能够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2.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前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制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使用。积极保护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地理标志,特别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意义。
3.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专利是国家对发明创造赋予的垄断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披露技术信息,保护期满以后,发明创造便进入公共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向公众披露信息,也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及公开程度诉求不同的保护机制。最后,对于无法诉诸著作权等形式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结语
在一个越来越类同化、几乎完全暴露在互联网监视下的世界中,独特的文化将获得更大吸引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体系性的,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同时,任何的法律都不应当被理解为一整套固定的模板,而应当是一个工具箱,能够有足够的选项加以整合。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时候,应立足其特殊属性,寻找共性,降低甚至消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因素。
参考文献:
[1].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
[2].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3].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4].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
[5].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J].学术论坛,2007,(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海南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3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于2011年颁布实施,使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非遗法本身立足于行政保护的规范。著名非遗专家乌丙安称,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要严加防范并打击借生产性方式保护之名,行以假乱真、粗制滥造、见利忘义之实等一切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行为。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现有制度在适用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很多学者认为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创设出新的制度来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对具体改革措施的采用,学者观点不一。并且这些争论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下去,新制度的创建还有待时日。因此目前切实可行的做法是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寻找可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以满足现实之需。为此对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样态及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笔者试从以下角度展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多样,涉及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及物化空间,如此形态各异的表现形式很难不加区分统统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保护。其中物化空间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相关的工具、实物,比如需要承载黎族船型屋居住习俗的船型屋就不适用知识产权保护,而应用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保护。与特定空间地域环境密不可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如黎族的多种手工技艺、民俗等,其所存在的场域黎民聚居区也不能用知识产权法保护。此外传统生活方式比如海南换花节、府城镇元宵军坡节、黎族传统婚礼、苗族传统三月三节等不包括表演内容的实质意义上的传统生活方式本身,因其有悖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而不适用知识产权法保护。
除此之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畴。包括。
1.民间文学艺术
民间文学:如琼侨歌谣、黎族民间故事、海螺姑娘、临高渔谚、黎从六之歌。
民间音乐:如崖州民歌、儋州调声、海南八音器乐、黎族民歌、黎族传统器乐、海南军歌、海南临高“哩哩妹”渔歌、海南斋醮科仪音乐、临高渔歌、黎族方言长调、疍家调。
民间舞蹈:如黎族共同舞、海南苗族盘皇舞、黎族面具舞、苗族三元舞蹈、黎族老古舞、虎舞、麒麟舞。
传统戏剧:如木偶戏、琼剧、海南公仔戏、海南斋戏。
民间美术:如海南椰雕、海南龙塘雕刻艺术、海南澄迈民间炭画像、花瑰技术。
杂技与竞技:如黎族传统游艺与体育竞技活动。
2.传统知识
传统手工技艺:如黎族原始制陶技艺、黎族树皮布制作技艺、黎族钻木取火技艺、南海珍珠传统养殖技艺、海南洋浦盐田传统日晒制盐技艺、海南陵水黎族藤编技艺、黎族絣染技艺、黎族双面绣技艺、黎族泥片贴筑制陶技艺、黎族独木器具制作技艺、海南苗族传统刺绣蜡染工艺、海南黄花梨木家具制作手工技艺、后安刀锻造手工技艺、椰胡制作技艺、黎族织锦纺染工具制作技艺、传统土法制糖工艺、黎族藤竹编技艺、文昌鸡养殖与烹调技艺。
传统食品的制作技艺:如海南粉、陵水酸粉。
3.传统识别性标志
传统识别性标志包括传统老字号和传统地理标志。中华传统老字号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内贸部评选的中国(内地)的老牌企业。在1991年进行的评定中,全国共有1 600余家老字号企业获此殊荣。2005年6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公布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征求意见稿,老字号的评审工作在延续。现在全国经过认定的有2 000多家中华老字号企业。老字号的认定无疑是对传统的保护与传承,也是对企业经营信誉的认可,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老字号企业也在浮浮沉沉中经历着严峻的考验。以海南为例的传统老字号培育和申请认定工作都还不成熟,但其他省份的老字号的认定保护及对企业和集体发展的促进作用给海南地区以很大的激发和借鉴,随着发展进程的加快,具有浓郁历史人文风情的文化经营也将会申请以老字号的方式保护。
传统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依此判断能够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非遗种类很多,此处不一一列举。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1.个人
如果按照传统工艺制作出工艺品则著作权人为个人。如果只是秉承传统,没有任何创新,也可作为文化的传播者,作为个人享有邻接权,比如传统民间说唱艺术的传承人。具体哪些个体享有相应的权利,需要对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做进一步分解研究。
2.群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多具有民族性或区域性的特点,并且通常经过长期的流传,因此很难确定具体的创造者或保存者,这也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或一个社区,世代相传、集体完成的创造或传承。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是该民族或该社区的全体居民。权利主体可以确定,但群体性权利的行使应当借助一定的中介力量。比如对于进入国家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由申报单位代行权利。其他尚未进入名录的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委托集体组织、相关社团或者基金会等行使。
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适用分析
1.著作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述及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其中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就是国务院、国家版权局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社会建设的最新努力。条例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主管机关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自愿登记、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付酬以及侵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负法律责任等内容。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从著作权法的视角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判例。
2.专利权保护
《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的条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合法性和美观性。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狭义——未经过改良创新的传统知识的保护很难满足现代专利制度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认识。但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了国内外出版公开、国内使用公开的在先技术认定标准。即传统知识可以通过在先技术化方式得到保护。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应建立数据库。其操作操作方法是按照一定的分类规则把传统知识文献化、数字化、网络化,建立各国专利行政和司法部门易于检索的数据库,使之成为专利法上可以消解他人发明新颖性的在先技术,使任何他人都不可能就传统知识直接获得专利授权,达到保护原住居民利益的目的。
3.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方法较之专利保护具有更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对于一些有价值的而又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科技是可以采取保密的方法加以保护的。例如,椰胡制作技艺、文昌鸡烹饪技艺。该秘密的持有者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则防止秘密的泄露,不需要任何申请登记的手续、成本的支付或者其他程序上的要求。但作为保护的条件,法律要求控制该信息的人在相关情况下必须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使该信息处于保密状态,特别是当传统科技为原住群体中的少数人拥有时。但同时传统科技也有可能掌握在特定的原住民社区内部,只要未使所有人及外部人员普遍知晓,也不一定会导致秘密性的丧失。对传统科技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可以同时运用,互为补充[1]。
4.商标保护和地理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可以申请商标权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第一,原住民社区的工匠、艺匠、技师、商贩利用传统资源经过传统工艺加工的商品、工艺品,或者反映原住民社区特性的特别的服务,适于商业开发的,可以注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比如海南的椰雕产品和竹藤编制产品可通过注册商标加以保护。第二,传统识别性标志也可以注册商标。但如果未经原住民社区许可,原住民社区以外的人不允许将原住民社区的原有标记、徽章、符号等注册[2]。
此外,笔者也在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的防御保护。即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禁止他人将有关标志注册为商标。典型案例是海南“冼太夫人”案。
“冼太夫人”商标由李茂林于2003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481555号,“冼太夫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面粉、麦片、咖啡、茶、糖、蜂蜜、饼干、玉米(磨过的)、酱油”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4年8月27日止。2005年10月12日,电白县人民政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2010年8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8240号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李茂林于2010年9月25日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初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240号裁定。北京市一中院和高院两审判决意见统一,没有分歧和歧义。判决意见表明冼太夫人系真实的历史英雄人物,被总理誉为“中国巾帼英雄第一人”。冼太夫人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不宜成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李茂林出于商业使用目的在第30类“米、面粉、酱油”等商品上注册“冼太夫人”商标,会对中华民族和文化产生消极的、不利的影响。法院判决依据是《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商标法》第41条第1款和第43条的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为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果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中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因素,那么该文化遗产就可以通过申请地理标志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比如海南椰雕、海南澄迈民间炭画像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2款中有相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也规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注册登记制度。
参考文献:
**拥有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珍贵的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悠久深厚的历史积淀,造就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庙会”就是其中的突出代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应该继续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
抓住大好机遇,明确工作思路。党的**报告在阐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时明确指出,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同时提出,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省十一次党代会也强调要推动实现我省“文化强”的奋斗目标。近来国家先后公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两次我市均榜上有名。我们要抓住这个机遇,坚持保护为主,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基本思路,发挥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市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把握工作重点,推动保护工作。一是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摸清家底,明确目标;二是坚持保护抢救与传承发展并重,确定重点保护项目,落实保护措施;三是抓住申报机遇,进一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做大做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争取国家支持;四是开展理论研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积极开展活动,营造保护氛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离不开群众的关心,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要通过举办大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和媒体的宣传来营造保护工作氛围。坚持对内和对外宣传并重,对内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从而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对外广泛宣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通过活动和宣传推介,积极鼓励和争取社各界尤其是民间人士和文化社团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为做好保护工作建言献策,做出贡献。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多数人的旅游热点,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的过程中,也出现由于无序、盲动、变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破坏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让人们在保护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失误和偏差,因此在文化旅游的视野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的概念,是一种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才能表现出来的文化,可以是各族人民的各种传统文化,可以是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技能,可以是人们口头相传的风俗和语言,也可以是传统的艺术表现形式,总之是历史传承下来的文化。在世界范围内,包含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在中国,因为有着五千多年的文化传统,所以存在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应该采取正确的方法。在充分传承文化的基础上,给予它们更多地保护,让普通民众在文化旅游时,能更多地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精神与内涵。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各国都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内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各地都在积极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在文化旅游的视野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也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
在文化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人们通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作一种商品或是消费品来看待,这种方式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在开发的过程中,容易只重视经济利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神和内涵开发不足,导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过程中出现破坏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就必须遵循相应的原则。
1、整体性原则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因为是从历史传承中遗留下来的文化,因而在开发时就不能将其割裂开来进行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应遵循整体性原则,这种整体性主要包括两方面,一种是生态整体,即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该连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生态环境一起进行保护,保护其周围环境的生态平衡。其次,即指文化整体,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指的是一种文化的传承,因此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连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休戚相关的内涵及形式一起进行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得以保存。
2、创新性原则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周围各种因素的影响,并发生不断地变异,为了使这种变异能朝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在开发及保护的过程中,积极地发挥创新性的原则,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能够不断地推陈出新,吐故纳新,适应当今人们精神层面的要求。
三、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政府部门发挥好各自的职能
在文化旅游视的野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保护应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决策、统筹、组织等职能。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可以使用政府的强制力量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并站在全局的立场上,进行保护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2、传承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涵直接相关,虽然在平时的生活中,容易受到物质的诱惑,希望改变自己现有的生活状态,但是同时又受到传统文化的感染,对其充满眷恋,因而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协调好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3、文化旅游开发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虽然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其造成破坏,但是开发者应充分认识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他们得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必要保证,在开发的过程中应充分协调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4、旅游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人们在文化旅游的过程中,应时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传承其中的内涵。旅游者在保护与传承的过程中,也会不断的加深自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精神文化水平。
四、结语:
从国际文件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被普遍认为是应对这些问题的突破口之一。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是指将机构的职能活动作为文件分类的首要和根本依据。作为文件管理领域影响最大的国际标准,ISO15489《信息与文献 文件管理》代表着当前文件管理领域的最佳实践,实际上采用的就是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它把分类视为文件管理的智能控制工具,将职能活动分析作为分类的前提,提倡在分类的基础上制定文件处置依据、文件保管与利用方案等,从而为文件全程管理提供一致性框架。
一、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出现的背景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职能分类法都是早已有之。然而,它在主要以机构或问题为依据的传统文件分类法中,只是一个“配角”,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专门的实施方法。直至20世纪90年代后期,西方档案界才将职能作为文件分类的首要和根本依据,并为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建立详细的方法体系。
1、对文件认识的转变
上世纪90年代起,北美档案学者主张对来源概念赋予新的理解,认为“来源”不仅指文件的形成机关,更包括其形成目的、形成活动、过程、处理程序和职能范围等等,即文件的职能和业务活动来源①。这种理念被称为“新来源观”,又称“职能来源”。职能来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对文件、档案管理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档案界对文件的理解开始发生深刻的转变,从对文件内容的关注转向对文件背后职能活动的关注;认识到文件不仅是一种信息,更是机构业务活动的证据;文件管理是业务驱动而不是文件自身驱动的,文件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业务发展。
这种认识上的转变为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理论上的动力和依据。只有维护文件之间的职能联系,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文件对机构业务活动的记录性,实现文件管理对业务活动的支持,并留存机构职能活动的鲜活记忆。
2、传统文件分类法面临困境
传统文件分类法主要是年度分类法、问题分类法以及机构分类法,实践中常常采用的是将年度与问题,或者年度与机构进行组合的复式分类法②,问题或机构分类法是其核心。
然而,实际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档案界都未能对什么是“问题(subject)”进行明确界定。“问题”既可以指主题、职能,也可以指事件、事物,而这些很少和机构的实际业务活动相关。③ “问题”内涵过于模糊,导致在分类的过程中难以把握,在实践中造成很多混乱和不便。
另外,现行机构的组织结构调整已成为常态,将不稳定的机构作为文件分类的首要依据,将导致分类体系的频繁变动,从而造成文件管理的混乱。随着机构业务活动的复杂化,文件往往是跨部门形成。电子文件的普遍应用使得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一份电子文件可能由分散在多个系统中的多个数字对象动态组成,只有将其按照职能来源组织在一起,才能保证文件被充分理解并被系统及时捕获。
对文件认识的转变以及传统分类法所遭遇的困境,使得人们把目光转向文件背后的业务活动。尽管机构内的部门会经常调整,但法律或社会赋予其的职能以及对其职能的要求却是相对稳定的。将文件按照职能活动进行分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分类方案的稳定性,从而保证文件管理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二、如何建立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
ISO15489从文件管理控制的角度对分类进行了说明,虽然提到“分类结果可以用于制定文件分类方案和词典、题名及标引规则”,④但并没有明确、完整地阐释如何制定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作为文件管理领域的佼佼者,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较为成熟、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实践。其中,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NAA)于2001年制定了《设计与实施文件管理系统手册:业务信息管理方法》(DIRKS: A Strategic Approach to Managing Business Information)⑤,它详细阐述并扩展了ISO15489中提到的设计方法论,提出了建立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的步骤,并提供了相关的产品和工具。为了支持加拿大联邦政府机构按照职能整理文件,加拿大图书与档案馆(LAC)于2006年制定了构建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体系的设计方法论,这个方法论被称为业务活动结构分类体系(Business Activity Structure Classification System ,简称BASCS)⑥。本文基于对ISO15489以及澳大利亚DIRKS、加拿大BASCS的研究和认识,主要分两步来阐述如何建立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
1、 确定业务活动分类
文件是业务活动的记录,来源于机构的职能活动。分析业务活动及流程有助于了解机构业务与文件之间的关系。业务分类方案能够将文件和它们的业务背景联系起来,这对于形成和捕获真实、完整的文件是非常关键的。所以,无论是作为最佳实践的ISO15489,还是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探索和实践,都将业务活动分类作为文件分类的基础和前提。
业务活动分类是通过分析业务活动,构建机构业务活动的概念模型。分析业务活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自上而下的职能分解法,主要用于分析业务活动的较高层级,旨在确定机构的职能架构。首先识别机构的目标与战略,明确机构用于实现目标的职能,确定职能中包含的业务过程,分析业务过程的所有组成要素。
第二种是自下而上的流程分析法,主要在职能以下的层级上使用,旨在分析业务流程的步骤及先后次序。在识别业务流程中顺序开展环节的基础上,分析其与其他业务流程的关系。
这两种方法结合使用,既确定了机构的职能架构,又确立了各项活动、事务之间的先后次序。分析的结果可以通过业务活动等级图反映出来,必要时可辅以业务流程图。
机构需要根据业务活动的目的和复杂程度确定等级结构的层次,一般不得少于3级。对这些层次的命名尚未达成共识。ISO15489和澳大利亚DIRKS称为“职能-活动-事务”,而加拿大BASCS称为“职能-分职能-活动”,本文采用前者。DIRKS对职能、活动和事务的定义分别是⑦:
职能(Function)是机构内业务活动的最大单位,代表着机构为了实现其目标而承担的主要职责,处于机构活动的高层级。
活动(Activity)是机构为了实现每一个职能而进行的主要工作。一个职能和若干活动相连。
事务(Transaction)是业务活动的最小单位。它们是任务,而不是主题或文件类型。事务能够用来明确活动的范围或者界限,能够为确定满足机构业务需要的文件提供基础。
业务活动分类的等级结构图如图1所示:第一层反映业务职能;第二层反映组成职能的所有活动;第三层及以后各层对活动及组成活动的事务进一步细分,事务的副产品就是作为其记录的文件。
2、 映射文件分类
根据业务活动分类,映射文件分类。文件的分类工具包括职能词典和文件分类方案,用于对文件进行分类、命名、利用和检索等。
职能词典是被选作优选词的术语列表,描述业务活动分类中确认的职能、活动和事务。每一个术语都有范围说明,解释其在机构业务背景中的意义和用法。职能词典将这些术语按字母顺序排列,而每一个术语都被置于“职能-活动-事务”的等级结构中。为了便于用户使用,职能词典也包括和优选词意义相近但不用于分类、命名的非优选词,这些词可能是用户在非正式场合习惯使用的。建立非优选词和优选词之间的关联,可以引导用户选择优选词。职能词典的主要优势在于对自然语言的使用进行控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查准率。
文件分类方案是一个等级结构,对应于业务活动分类的“职能-活动-事务”结构,建立“类-子类-案卷”结构,如图2所示。辅以职能词典的文件分类方案能够规范类目的描述,避免因为术语意义相近而将文件错误归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二、三级类目的排列顺序,比较典型的是字母顺序和流程顺序。澳大利亚的DIRKS采用前者,而加拿大的BASCS采用后者。笔者认为将类目按照字母顺序排列除了便于按字序进行查找之外没有什么意义;而将类目按照流程顺序排列则反映了业务活动开展的自然状态,同时这种顺序是负责将文件归类的用户所熟悉的,因此更倾向于后者。
三、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的意义
1、文件管理的智能控制工具
文件和业务活动之间的联系存在于文件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这种联系对于文件的理解是至关重要的。同时,机构职能活动对法律法规的遵从也是通过这种联系反映在文件管理上。对于这种联系的把握和维系成为文件管理的根基。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以业务活动分析为基础构建文件分类体系,实际上是对文件和业务活动之间联系的显性化和固化,能够为文件管理的诸多环节提供一个系统的、一致性的框架。
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适用于所有载体形式的文件管理,在文件管理系统中的优势更为明显。具体来讲,在文件管理系统中,文件管理的第一个环节是捕获,捕获一般由系统自动实现。为了避免电子文件的流失,要求在文件形成之前就确定捕获哪些文件,以及归入哪一类。而这是基于主题或机构的分类方案所无法支持的。只有根据文件背后的职能活动才能提前确定哪些文件需要捕获,归于何类,这就要求按照文件反映职能的类别区分文件类别,而这正是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所支持的。一旦文件类别得以确定,就可以将同一类别的文件作为一个单元进行逻辑处理。就可以根据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的等级结构结合职能活动的重要程度以及其他因素,对文件进行自动化、批量化地鉴定和处置;而且还可以对同一职能类别的文件实施统一的安全保护和利用控制。
在这个过程中,文件分类实际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孤立的整理环节,成为贯穿于业务流程、文件管理流程的连续的智能控制工具,为文件的捕获、鉴定、处置、安全、利用等提供支持和一致性控制。
2、 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基础
文件不仅是机构业务活动的证据,还是机构重要的信息资产。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不囿于机构或者主题的限制,充分体现了文件与业务之间的相关性,能够将文件按照职能进行跨部门整合,从而实现对信息资源的跨部门交流和共享。
对于政府机构而言,借助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可以打破政府部门的行政划分,推动跨部门合作,并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企业而言,基于职能的文件分类便于整合各分支机构、各部门的知识资产,使得全公司的知识能够统一起来,更好地协同与共享。
注释:
①黄霄羽:《来源原则“重新发现”的发展进程与基本内涵》,《北京档案》,2004年第10期。
②陈兆祦、和宝荣、王英玮:《档案管理学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4页。
③ PAUL SABOURIN, Constructing a Function-Based Records Classification System: Business Activity Structure Classification System, http://rmi.homestead.com/files/Artcile_and_Information/ Constructing_a_Function__Based_Records_Class_Sys_Gusiness_Activity_Structure_April_2002.htm, 于2009年6月15日访问。
④ 安小米、焦红艳:《文件管理国际标准ISO15489》,《城建档案》,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