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提高法律意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技校学生;法律意识;违法犯罪;和谐社会
提高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需要学习法律知识,需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重教育的相互整合与互动,让学生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预防犯罪,实现和谐社会的目的。
一、法律意识的涵义及其主要内容
1.法律意识的涵义
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态度,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既是公民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也是公民自觉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精神力量,更是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
2. 法律意识的内容
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观点三个组成部分。
(一)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
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应,任何人的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法律意识也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的反应。因此,法律意识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人们只有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
(二)法制观念是人们对法律制度的看法和态度及自觉遵守的程度。
由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不同,对法律的重视和自觉遵守的程度不同,构成不同的法制观念。
法制观念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要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法律观点是法律意识的灵魂
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的本质、产生、发展规律、作用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由于对法律的本质、产生和发展规律和作用的看法不同,所以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观点。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参加社会法律实践活动,增强法律观点,提高法律意识。
二、犯罪的概念、特点和预防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指触犯了刑法,依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法罪的特征:第一: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2.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18周岁的公民,实施了危害社会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犯罪特点为:
第一:犯罪动机的具有偶发性、模仿性强。
第二:暴力侵害、偷盗侵财的案件居多。
第三:团伙犯罪较多,社会危害增大。
3.预防犯罪从自身做起
第一: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警觉性,实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第二:自觉控制不良心理的影响,要注意对逆反心理、义气心里、报复心理、利己心理、寻求刺激心里的调控,实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第三:自觉预防不良行为的发生,在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下,逐渐养成的一些不良行为是引发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应当预防和校正不良行为,实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三、提高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的对策
提高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教育工程。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提高技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十分的迫切和重要,需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综合培育,是预防技校学生违法犯罪的有效对策。
1.提高法律意识的家庭培育
家庭既是学生的诞生地,又是第一课堂,正确的家庭教育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及其重要。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的每一个微小行为都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家长的法律素质的高低对子女的法律意识培养至关重要。父母在教育子女时如果能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会为子女的世界观、人生观及法律意识的成长奠定良好的基础,家庭教育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场所。
2.提高法律意识的学校培育
学校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摇篮,是学生接受教育的最主要的阵地。学校是学生获得知识的主要来源和途径,学校坚持开展法律意识教育,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建立完善的法制教育体系,实现法制教育的系统化,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观念。
第一:要积极学习各种法律知识,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道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第二:通过案例教学法、聘请资深法律工作者进行课堂讲法、举办法律意识的专题讲座,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办案,激发学生学习法律意识的积极性。
第三: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重要作用。包括法律书籍、报纸、刊物等出版物的熏陶;包括法制内容的板报、校刊、校报、橱窗等形式的熏陶。包括法律内容的电影、电视、戏曲、曲艺等艺术形式的熏陶。
通过我们的视觉、听觉,形成对法律意识的渗透,达到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学习兴趣目的。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意识教育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
3.提高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
社会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阵地,强化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大对社会环境的整治和治理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把社会大环境真正建设成为牢不可破的法制教育阵地。让学生懂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形成良好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环境,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有力保障。
技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法律意识教育综合培育,需要教育、立法、司法部门相互配合,只有长期坚持,循序渐进,多管齐下,方法得当,对症下药,采取综合治理,才是不断提高技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动力和源泉,才是有效预防和减少技校学生违法犯罪,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生活安康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783(2008)-7-0077-01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各种原因引起的护患纠纷呈逐年上升之势。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护理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将护患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1 护患纠纷常见潜在的法律问题
1.1 护士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护士平时不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工作中保留着以往的工作习惯,认为只是为了病人好就只管做,忽视了医疗告知,遇到不领情的患者便成了纠纷;在书写病历时,随意填写或凭主观判断,当病人发生意外时,就难以拿出客观、真实的证据,从而引发护患纠纷。
1.2 护士责任心不强 不认真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如三查二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甚至违反操作规程,发生护理差错引起护患纠纷。
1.3 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 护理记录内容过于简单,不详细、不完整,缺乏医学术语,记录内容公式化,不能反映个性化病情。
1.4 对护理病历书写重视不够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护理病历将作为客观资料,成为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必须出证的材料之一,因此,护理病历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完整,准确,护理人员不应对文字记录不重视,随意涂抹、字迹潦草,记录不及时、不仔细、不全面等。当面临举证责任倒置时就会承担无凭据伪造、失职等法律责任。
1.5 护患沟通不够 俗话说得好:“好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有很大一部分护患纠纷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护患沟通引起的,其表现为护理人员对病人不尊重、不关心,讲话生硬、随便不负责任,表情淡漠,操作机械,注意事项交待不清等,造成病人及家属极端不满进而引发纠纷。
1.6 护理工作中不安全行为因素 护理人员短缺,工作超负荷,护士情绪不稳定,注意力不集中,医护分工不明确,有越权行为,随意执行口头医嘱,护理人员素质不过硬,应急能力差,规章制度制定得不完善等等,这些都是医疗纠纷的隐患。
2 提高法律意识的对策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高职院校作为人才培养基地,有针对性地对高职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不仅对于高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积极的意义,也对我国的法制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也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大学生当前正处于长知识、长才干的时期,他们的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的水平上,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轻法等现象有所存在。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少见。结合笔者的教学经历,分析当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不难发现,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部分高职院校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一知半解,处于感性阶段。大多数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杀人是违法的行为,但是法律上的依据却茫然不知,他们的法律意识是一种片面的、不系统的状态,缺乏理性的认识;第二,有被动的法律意识,但缺乏主动的法律意识。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多处于被动守法的状态,这与学校法制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局限性有关系。我们经常在普法宣传栏上看到因为违法犯罪而受到惩罚,辅以法律课程上老师的讲解,这使得学生或多或少地感觉到法律的强制性,这样的状态下他们并没有体会到法律是他们生存的需要,是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武器,法律课堂上甚至有部分学生表达了“我不违法为什么要学法呢?”具有这样的观点,学生往往会以专业课学习任务繁重为由而对学院开设的法律类公共课产生抵触、厌学情绪。笔者在课堂上讲授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内容时,很多学生都反映对这些跟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都只是知道一些,但不是很详细。这种状态可能导致学生权利观念的缺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所谓的“公道”,导致了违法犯罪产生的可能性。被动的法律意识有违法制教育的初衷,因此只有培育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积极地行使权力作为出发点,才能在更深层面上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培育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高职院校学生作为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因此培育他们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帮助学生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很多学生在接受了法律知识的学习之后,通常在其日常生活中,比如寻找兼职的过程中就会想到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其就业过程中经常会向老师咨询一些《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以一种自觉的态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其他人身上发生的一些权益被侵害的案件时,也会有一部分学生选择向授课老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他们的成长成才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在法律意识的培养上,可以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二)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推进我国法制建设。高职院校的学生正处于心理和生理成长发育的时期,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控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但可塑性强,在此期间,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另外,可以通过学生的一言一行或多或少地对其家人、朋友产生一定影响,他们的意识、思想也会不断向他人渗透和辐射,不仅可以引导高职学生健康成长,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
(三)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从1999年开始,我国高校进行扩招,高等教育已由精英教育转为大众化教育,而今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这就意味着高职院校要将学生培育成为复合型、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因此,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其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
三、培养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作为一名法学课教师,笔者从“教”的方面出发,认为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以下几种途径对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切实有效的:
(一)以课堂为依托,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目前,高职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普及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实现的,这就要求授课教师不能把这门课程视为仅仅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教育,这门课程的真正目的,还在于学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学生既掌握法律这一重要武器,又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因此,课堂上应该树立学生为主体,教师起指导作用的教学理念,使学生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学习,重在培育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而不单纯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更要侧重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教学方法上,要打破以往纯理论的满堂灌教学模式,进而转变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模式。通过一些典型的、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由学生自己结合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及教师指导和讲解,使学生能够掌握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或者引导学生关注《今日说法》之类的法制节目,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这些措施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实行依法治校,营造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氛围。高职院校的管理应做到“依法治校”,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一个学院的“法治”状况将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因此学院应从校务公开、学代会等方面着手,努力营造一个依法治校的氛围。首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学生手册》的制定,要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特别是对于违纪学生的处理,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其次,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学生的申诉权是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高职院校作为普通高等学校的一种特殊模式,同样要鼓励、允许和支持学生进行申诉,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树立“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榜样,营造一个法制氛围。
(三)创建校园法制文化,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学院应积极拓展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路子,创建校园法制文化,开展相关的法制教育活动,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第一,走出课堂,旁听审判,让事实案例说话,通过这一途径取得的效果远比老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有感染力和现实意义。庭审的过程当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等环节,会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第二,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掌握我国的一些诉讼法程序,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使得法律的预测作用得以发挥,进而促使学生提高守法的警惕性,自觉守法,也让学生切身感受法庭的威严,主动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可以适当增加模拟法庭活动的次数,使其制度化,真正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第三,建立普法学习基地,让学生定期接受法制教育。学生可以到监狱、检察机关、法院等机关参观或者邀请学院的法制校长、有关办案人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让他们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或者可以由学生成立各种法律社团,由专业老师指导,建立普法宣传队进行普法宣传。
(四)学院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多数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的不成熟导致的。心理健康教育能够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而当今导致大学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不良情绪占主导地位,而不良情绪源自于社会激烈的竞争、家庭过高的期望值与自身能力差异所产生的压力,有的学生没有找到正确的途径排解,压抑的时间过长使得他们有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释放出来。因此,学院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
作为未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高职学生,其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和法制建设进程。因此,有针对性地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制观念是一个庞大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创设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才能促进学生自身素质的完善,才能为社会输送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综合性人才,才能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繁荣与发展,对于我国的法制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单位:汕头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薛剑符.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探析.高教研究,2008.3.
大学生对依法治校理念的理解
1.积极方面。87.6%的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是依法治校”;92.3%的学生认为学校应当经常组织法治宣传的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62.3%的学生认为学生遵守校规是学生的义务;22.7%的学生认为这是学生的权利;15%的同学则选择是因为害怕学校制裁。在设计的案例“一位女大学生于2010年某日在学校超市购物,收银员怀疑其偷拿物品,揪住她强行进行搜身,引起学生围观,结果并没有偷拿任何物品。超市未作任何表示后将其放行。如果你是这位大学生,你会怎样处理”中,87.6%的同学选择“找学校相关部门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只有12.5%的同学选择“自认倒霉、默默离开”。这些积极方面表明学生对于依法治校的理念能够有一定的了解并支持,他们能够通过依法治校的贯彻执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消极方面。虽然学生意识到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校园侵权问题是正确的,但面对现实情况时,很多同学却选择了退缩。在问题“学校和同学发生冲突,在‘私了’和‘寻求法律援助’两者间如何选择”,有61.4%的同学选择“私了”;17.3%的同学选择“寻求法律援助”;21.3%的同学选择“只有私了解决不了的问题才求助于法律”;88.7%的同学去学校超市买东西不会主动索要发票收据;49.6%的同学认为学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区;对“你认为不缴纳学费是否属于违法”的调查中,51.9%的同学认为“不是”;32.7%的同学则表示“不知道”。这些消极方面表明学生虽然能够认识依法治校的理念,但由于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存在一定欠缺,导致不能真正、全面地理解并贯彻实施依法治校。
大学生对学校能否推行依法治校工作,解决学校与学生的矛盾冲突的认识
1.积极方面。超过90%的同学对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的态度“充满信心”;在设计的案例“学校为了管理需要,准备在宿舍安装摄像头,你认为这种措施是否合法”的回答中,持不合法观点的同学占92.8%;问及学校是否可以对学生作弊、打架等违反校规的行为作出处罚时,62.3%的学生认为“可以”。这表明学生是比较积极地看待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同时对学校的部分管理工作能够给予理解和支持。
2.消极方面。81.6%的同学认为学生与学校相比是弱势群体;问及“你认为学校是否保护了你的合法权益”时,33.7%的同学选择了“是”,26.9%的同学选择了“不是”,而39.4%的同学则选择了“不知道”;在设计的案例“学校准备于2011年1月对学生宿舍抽查管理,检查学生是否违规使用电热棒和酒精炉,由于部分学生正在上课,管理人员用备用钥匙打开学生宿舍,你认为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中,高达79.5%的同学认为不合法,其中以理工科学生为主。这表明尽管大多数学生认为学校会在依法治国的方针引导下积极开展依法治校,并认同依法治校的一些规章制度,但在涉及具体内容时,对学校的管理工作还是存在一定认识误区,有不满甚至是否定的看法,这种错误理解有可能影响学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激化矛盾,导致学生与学校关系对立。这主要是由于制度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学校方面不能与学生进行有效沟通,使学生及时了解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学生方面则缺乏获悉和解决问题的途径。
综上所述,中国民航大学学生在依法治校方面法律意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依法治校法律意识层面单一。多数学生虽然具备一定法律意识,但只停留在基础层面,注重从维护自身权益角度出发,没有更深入的理解作为大学生群体在高校依法治校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二是存在个体差异。数据分析得知,不同生源、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以及本专科不同的学生对依法治校法律意识的理解、掌握和应用有一定的差异。大一新生、专科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更为强烈,理工科学生在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与法律意识方面弱于文科学生。这需要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针对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三是部分大学生权利意识强而义务观念淡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学校的权利是学生的义务,学生的权利则是学校的义务,二者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校。目前一部分大学生只关注自己的权利,如获得学位、获得资助等,对学校的学业管理、违纪处分等义务却甚少认同。如缴纳学费本是高校学生应尽的义务,但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履行义务观念淡薄,故意不缴纳学费、拖欠学费,甚至认为这些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对策探讨
(一)实施依法治校的制度构建
1.形成并强化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目前国内有些院校的管理规章和政策仍游离于法律的边缘,不少行政管理人员仍抱有学校唯大、行政办事的旧观念,没有树立依法办事、依法治校的理念。这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观念无形中助长了学生无视法律的心理,从根本上妨碍了学生守法意识的形成。因此,高校管理者在今后的教学管理工作中,应当首先做到依法、依制度办事,减少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违规性、随意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改和完善学校的规章规则。依法治校中的法不仅包括宪法、国家各级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学校的自治性规章。学校在贯彻实施依法治校方针政策时首先要有可适用的“法”。我国《教育法》(第26、28条)和《高等教育法》(第27、28条)明文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施行自主管理的依据是学校的“章程”。所以,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办学理念、办学层次和学生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规校纪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内部规范性文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依法办事”。
3.建构依法治校的具体模式和体系,确保依法治校方针的有效实施。高校应推行以“依法治校”为核心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设置校务公开制度、学代会制度、学生违纪申诉制度,设立法制副校长等,通过这些措施,一方面使学生感受到校规校纪的约束力,体验到依法治校的氛围,为学生培养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也为协调学生管理工作,缓解各种校内矛盾,实现学校管理法治化提供有效途径。
4.推进高校法律教育课程改革。高校普及性的法律教育课程一般只限于法律基础课,只在大一开设,而且学时有限。以中国民航大学为例,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48学时,其中法律基础课时仅占不到1/3。学生在这有限的课时中不能获得充足的法律知识,无法达到培养与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目的;而且法律基础课属于公共课,也不能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调查发现,通过大众传媒学习法律知识的占51.5%,通过课堂学习的占41.5%,自学的占7%,说明学生对于学习法律知识更乐于通过媒体等外部途径而不是学校的课堂教育。所以,高校应推进法律教育课程改革,相应增加法律基础课程的学时数,同时拓展法律选修课的范围。调查发现,78%的学生希望学校开设法律选修课或辅修课,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加强普法宣传实践。高校应建立法律咨询中心、法律诊所,负责有关法律知识和校规校纪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大学生法律普及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二)强化大学生依法治校法律意识的内在要求
1.强化大学生是依法治校主体的意识。大学生是依法治校的关键人物,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具备是依法治校形成的灵魂和核心。“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力量并不仅仅依赖于强制性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学生对待法的态度。大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强化自己作为依法治校主体的认识,高校才能形成普遍的法律意识机制,依法治校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关键词】:法律意识 薄弱原因 提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等。孙国华教授则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例如人们对法律评价,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张文显教授则认为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可从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民自身两个层面来进行阐述。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构建,首先必须有完备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诉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去的前提条件。其次,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则在于让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顺利地执行、适用。公民法律意识则是行政机关顺利执行和司法机关顺利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执行、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执行或适用的对象则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识强弱程度则在一定程度能够反映公民服从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程度。对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则是最重要的武器。因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途径则是诉诸法律,而公民诉诸法律则需要法律意识作支持。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下面笔者将会从历史和当代两方面来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使法律自然产生。诉讼与法律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说“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必然地致使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制定的法律较少,尤其是关系到臣民的财产等方面的民法,进而最后形成“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征。而笔者认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养成的最直接途径就在于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所以说我国古代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2、优秀法学著作的匮乏
法学著作的广泛被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培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的大量的经典的法学著作例如《政府论》、《论法的精神》、《论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等和西方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因为公民通过广泛地阅读法学著作,进而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凭借着一点一点地对法律产生兴趣和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只有获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才会为公民主动地关注立法等机关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产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础条件。没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没有法律理论知识获得;没有法律理论知识的获得,就不能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经济、宗法社会、集权专制三合一的社会土壤上面,商品经济步履艰难,与之携手而来的平等、交换、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正常萌发和成长。平等、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产生,也就意味着有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学思想的著作没有产生的思想条件。
3、五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礼”,我国古代的人们安分守己,极力地维护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权统治的秩序。“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亲爱的程度与方式取决于爱的主体与爱的对象之间的血缘关系。“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尊贵的人,其程度取决于彼此双方的社会地位,要尊敬最尊贵的人。”因此封建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本质上是主张取消个人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个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来履行责任义务。所以说在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几乎没有形成的条件。“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对权利的尊重,就自然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们几乎没有权利的意识,也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这部权利的确认书也不关注;对法律的不关注,也就意味着古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很难得到培养。
4、我国当代社会也存在着阻碍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1)我国法律的宣传流于形式,简单地走走过场。应该说法律的知识普及甚至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机构开展,而且主要以发放宣传材料、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等比较老套的形式,这样的话一方面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体―政府法制机构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难了解到公民最关注、需要的法律知识。
(2)我国现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汇编等和有关法律案件的电视节目数量不少,但是绝大部分要不晦涩难懂要不冗长复杂,公民要么没有兴趣要么难以理解。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让大众能够理解、接受。因为法律等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提高全体人们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社会人文素养。曲高和寡、阳春白雪的法律等社会科学作品绝对不能称作好的作品。
(3)托克维尔说:“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一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说,陪审团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地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审员在与法官审判案件中盲目附和,听任法官作出决定,陪审只是陪而不审,致使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下降,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4)司法不公和执行不力等是阻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适用的过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对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对待、裁判却迟迟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救济,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会质疑法律的作用进而法律的权威将会被削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静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尤其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只有让每一个公民亲自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样才会使每一个公民渐渐地对法律产生信任最终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三、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1)促进法律宣传。法律宣传的主体以律师和法官为主,宣传的形式多样化而且能调动公民积极性、参与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便走向社会,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发表广播讲话、通过电视电话提供服务、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参观法庭、举行法律宣传的电影节、组织学校活动等等,以各种形式宣传法律,参加的人数成千上万,宣传的项目逐年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应该说,美国的法律宣传是美国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径,也可以通过律师和法官宣传法律的作用、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提高美国公民法律意识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我国的法律宣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做一些改进。
(2)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为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现代采用陪审制的多数国家,要么有专门的陪审法,要么在相应的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空泛而没有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具体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审员法》。
(3)在全国范围内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学开设法律方面知识的课程。现在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我们每一个公民无时无刻地与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渗透到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获得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而为他们以后长大成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世界上应该没有一个国家有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的先例,我国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
(4)减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问题。法律不公分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说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严重。正如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说的那样:“如果一项法律,即使是恶法,如果不去执行,那么就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这个社会就会受到损失。”司法不公主要体现在不公正的判决和执行判决不力两个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解决不公正的判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内因方面来说需要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同时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质;从外因方面来说可以借鉴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生效之后,仍然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的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是不公正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建议;如果判决是公正的话则驳回被告的申请。总之,案件审查委员会一方面不会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观者”的身份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再审的建议,则是能够弥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局者迷”的劣势。
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生效判决的监督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如此,我国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执行判决、裁定法》。该部法律应该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与判决、裁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单位、个人等权利和义务、执行的程序、执行措施、与执行有关主体违反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决得到执行,公民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的过程中慢慢地建立起来的。无论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思,确实也应该得到较高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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