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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法律意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正确的法律意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虚拟财产 贸易 法律性质 保护

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已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链,虚拟财产、现实财产之间的互相转化已日渐风行,尤其是一些重要的虚拟装备,买卖双方都乐于用人民币进行交易。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尚未承认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也使虚拟财产纠纷的是非难以得到法律判定。

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初探

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人类借助计算机技术,使用预先设定的程序语言,对现实世界进行模拟而产生的,存在于网络环境和网络空间中的真实世界物品的模拟制品。狭义的虚拟财产,仅指具备现实贸易价值的虚拟物品,只包括那些网络游戏玩家通过游戏升级或支付费用取得,并可以通过离线贸易获取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等。

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当前学术界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特殊财产权说几种观点。所有权说认为,游戏玩家可以在网络空间对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通过虚拟财产的现金贸易而获得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因此虚拟财产是所有权的客体,玩家对其拥有所有权。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得以请求游戏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的依据,体现了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知识产权说认为,虚拟财产属于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至于权利主体,有人认为服务商拥有知识产权,玩家拥有使用权;有人认为玩家付出了时间精力和智力劳动才获得虚拟财产,应该是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人。特殊财产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财产权形式的新型财产权。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是一种商业化服务,游戏服务商与游戏玩家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便是一种债权债务凭证。虚拟财产具有类似现实物的某些属性,其所代表的债权具有类似物权的某些特征。

其一,虚拟财产是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游戏服务合同关系的表现,是一种债权凭证。在游戏玩家与服务商之间,服务商提供的是网络游戏,但其并不是出卖游戏软件,也不是出卖游戏中包含的虚拟财产,而是提供服务以保证玩家进行游戏,从中收取服务费,从而赚取利润。对玩家而言,购买游戏软件,下载客户终端,注册网络地址,就是与服务商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玩家进行游戏时,拥有虚拟财产就能使自己在游戏中获得“超能力”等利益,实质上是享有更多的娱乐服务。因虚拟财产不断变动,玩家对服务商享有的债权也相应不断变化。玩家一旦注册网络地址,即拥有债权,有权加入游戏;游戏进行中,还可以因游戏时间的积累,或通过购买而获得虚拟财产。玩家所追求的不是占有虚拟财产本身,而是虚拟财产带来的游戏能力的提升,即玩家有权根据虚拟财产的多少来请求服务商按约定赋予游戏角色特定的防守、攻击等能力(实际上是请求提供更多的服务),服务商必须赋予角色以特定的能力(实际上是提供更多的服务),否则构成违约。由此可见:玩家取得虚拟财产,实际上就是对服务商的债权的扩张,占有虚拟财产是占有债权凭证,使用虚拟财产是行使债权,转让虚拟财产是转移债权,虚拟财产的变动实际上是债权的变更。

其二,虚拟财产具有类似现实物的某些特征,其所代表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属性。从权利的效力范围看,对虚拟财产的享有具有类似于物权的对世效力,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侵害,可以禁止任何人对自己的虚拟财产进行删除、偷盗、复制等侵害行为。从流转方式看,玩家可以对虚拟财产自由转让而无须通知服务商,这与一般债的关系中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不同。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侵害,这虽与传统债权理论不同,但现代债权理论已经承认了第三人可以通过恶意行为侵害债权,虚拟财产上的权利仍然是债权。至于流转方式的特殊性,是和网络游戏的特殊性相符合的。网络游戏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内进行的,虚拟财产也是在网络中存在的,服务商只要根据虚拟财产的状态兑现相应的服务即可,不必关心虚拟财产掌握在哪个玩家的手中,因为虚拟财产由谁控制对它的服务行为没有任何影响。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应该通知债务人,是因为债权人的变更通常会影响债务的履行,主要是履行地点的变更,而游戏服务合同并没有确定的履行地点,债权人的变更对债务履行没有任何影响,无须通知债务人。所以,虚拟财产的实质是债权凭证,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的性质――代表一定财产权的格式化凭证。有价证券分为多种,对于债券有价证券而言,其所记载的权利是债权,但证券本身的流通却适用物权法的规则――动产以交付占有移转所有权或设定质押;债权有价证券亦同,通过证券的形式,使原来的一般债权变成了“有形化的债权”,具有了物权的基本特征。

完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虚拟财产虽然不是现实物,但却是一种债权凭证并可以通过贸易活动而具备现金价值,因而应该受到保护。当前我国法律对它的保护还非常不完善,必须继续加以完善。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通过法律解释明确法律适用。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大致可从保护游戏服务商和保护游戏玩家两个角度着眼。从保护游戏服务商的角度,应将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复制、发行游戏软件及其组成部分――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其中情节较轻的,可归入民事侵权行为;而情节较重的,则应归入犯罪。从保护游戏玩家的角度,应处理好他和服务商及第三人间的关系。玩家与服务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玩家是为娱乐需要而有偿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属于消费者。因此,玩家与服务商的关系应受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应该对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目的解释,明确虚拟财产的性质和法律适用。服务商负有维护虚拟财产安全的义务,对玩家的虚拟财产丢失、被盗负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玩家有过错。另外,虚拟财产本来只是债权凭证,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无关,但由于游戏服务合同的特殊性,虚拟财产也具有了某些物的特征。建议对民法和刑法相关规定进行解释,确认虚拟财产的准物权属性,规定第三人不得以窃取等方式侵犯玩家的虚拟财产。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首先,应确认虚拟财产贸易的合法性。为了表述的方便,这里的虚拟财产贸易特指玩家之间以现实利益为对价获取对方的虚拟财产的行为,不包括玩家向服务商购买虚拟财产的行为。对于虚拟财产贸易,法律目前暂无相关规定。有人认为应该禁止,因为它损害网络游戏的公平性;有人认为应该准许,因为虚拟财产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满足了玩家的需求。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虚拟财产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并具有稀缺性,客观上存在着市场需求,可以成为贸易的对象。虚拟财产贸易是玩家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的表现,属于个人自由,且不违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法律不应当不准许。

其次,建立权威评估机构,科学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建议每一个省级地方设立一个专门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从业人员要具有价格评估执业资格。为实现价格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该制定虚拟财产评估办法,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依据等做出明确规定。具体方法应为:若有公认的线下贸易价格,贸易价格即为其价值;若没有公认的贸易价格,则可综合考虑该款游戏的性质、运营成本、该虚拟财产的作用、玩家线下贸易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

篇2

没有周全法律规范的房地产业,该行业容易走向过度投机,不断递升博取超额回报的愿望。房地产业自由放任发展的局面,在开发的土地资源的有限供给的局面下,必然形成价格攀比。显而易见的是,自由放任的房地产商人,容易与土地资源供给方形成共同牟利的无形之网,并在社会中同盟化公众媒体、广告商和商业经济学人。这种共同利益,亦导致行政管理方面,尤其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实现与投机商人之间利益共同――主要是在价格的方面,形成隐性默契――为涨价欢呼和论证。这种局面不断深化,市场暴利不断出现。投机性房地产业的发展,政府或可短期获益,但会造成对市场价格体系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房地产发展不当,损害维系经济安全的社会价格平衡能力,威胁经济的整体性安全。 合意法学一向认为交易代价败坏,是交易体制结构性崩溃的前奏。价格败坏对全社会包括政府和商人,都具有危害。

供给土地者与商人利益取向完全一致化,政治理性选择上出现了错误――说它错误,是因为供给土地者,没有履行“人居发展义务”。这就是说,应当为供给土地者立法,创设出法律义务,促进其履行“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行政义务(引自联合国《人居议程》)。

――政府须制定出“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住房发展规划。这就是说,住房发展规划要成为一种城市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律性指南,具有产业发展的约束性。这个规划,不是现在的城市规划,也不是经济适用房这种社会救济性质的住房规划,而是社会基本阶层的住房的安排。此种规划需要听取社会意见,形成社会对“适当住房”的必要认可。“建设小康社会”的城市政府,如果没有经济上可行、建设成本有效控制的居民住房发展规划,是不适当的。

――政府须为住房发展规划,廉价提供土地,而不是通过商业拍卖促进住房发展规划用地的地价上涨。由于城市土地国有,住房发展规划具有全民利益的性质,因此,政府住房规划用地,不应当具有营利性。行政部门向居民住房用地收取土地收益,有违宪之疑,与土地公有制有冲突。

――政府须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陈旧房屋拆迁计划。城市房屋拆迁计划,主要根据城市房屋状况,在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在保障建筑商国际市场平均赢利水平的价格基础上,择优选择政府规划房产的建筑承包商,由进驻居民自行选择物业服务商,政府规划的居民住房提供,应当确保公益性。政府住房规划的实施,会催生出“建筑大王”,这种有别于土地控制型社会商业怪物“地产大王”的工商业组织,可为全球建筑市场服务,建筑商之间的充分竞争,将提高国家建筑技术水平。

――按照政府住房发展规划每年使用的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提供“纯商业房地产”使用的土地。这种土地供给地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制定阶段确定,可考虑将一部分商业销售前途较好的地皮,用以满足纯商业房地产开发,通过拍卖,形成土地使用的自由价格,并且对竣工房产售价不行干预。这就是说,一个与住房发展规划并行的房产高端市场,仍然可以满足房地产市场中的特殊需要,为社会富裕阶层提供高端房屋。通过拍卖商业房地产地皮取得的政府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事业。

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要求,事关政府对“人居”事业的认知。弹元之地新加坡城,在城市土地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基本实现了“居者有其屋”。新加坡的住房政策,形成安定社会。 毫无疑问,新加坡是中国城市房地产发展的榜样。由于历史原因政府市场化经营土地的香港等地的房地产经验,是华人世界的人居悲剧。

篇3

一、提高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师的法律素养

要提高教师尤其是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师的法律素养,这是有效实施法律教育的必备条件。很难想象一个自身对法律毫无感知的教师如何传授学生法律知识,更何至于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可通过组织教师开展法律知识继续教育培训、自学或参加法院旁听等形式来达到。

二、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念

在教学中,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学观念。一是树立“学生是处于主体地位,教师起主导作用”的观念,使学生由被动接受转化为积极主动的求学;二是使教师认识到教学的根本目的是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而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即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第三、在教学过程中,“教书”和“育人”密切结合,相辅相成,避免教书和育人相割裂。

三、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法律课的实效

法律知识本身较为枯燥,法律概念具有抽象性,这就要求法律教师应在教学中,适当地引进案例进行教学,选用生动有趣,符合中学生特点的典型案例,给学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加深感性认识,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知识,把抽象的法律知识变成了活生生的实例,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在教师假定的情景中,让学生接受法律知识并初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例如:在讲授“隐私权”内容时,可以列举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父母擅自翻阅子女日记和擅自折阅子女信件的事情,想一想:(1)父母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2)如何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3)你认为应该如何尊重别人的隐私?

教师在教学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达到掌握法律知识,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此外,教师要尽可能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法律知识教育的专题讲座和报告等,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四、加强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

加强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的人生追求目标,增强中学生的公德意识。

道德与法律的同质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以及两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与法律进行一体化运作可行性的基础。虽然道德与法律有很大差异,但在规范这终极意义上两者先天是兼容的。而且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礼”,这种伦理法律化低成本高效运作的历史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道德与法律一体化运作的历史实证的先河。寻找道德与法律的契合点,通过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这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

五、构建中学生法制教育网络

篇4

社会意识包括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不仅能制约公民的行为,做到不犯法、不徇私。还能提高公民维护法律的意识。高职院校的学生都是在未来建设祖国的人才,他们拥有强大的法律意识能直接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还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所以,在新时期,我国的高校要注重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对法律常识的了解,创造出适应社会的高素质人才。

一、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常识缺乏

法律常识是法律意识培养的基础,但是通过对高职院校的学生的走访调查发现,他们的法律常识的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的法律素质水平较为低下。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高职院校的定位的错误以及受到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却专注于专业课知识的学习,从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基础课程,这种舍本逐末的学习态度,在当今社会即使掌握了一技之长,但是由于法律常识的匮乏,也难以拥有较高的法律意识,这种情况就会造成两种结果,一是学生会运用自己所学进行高科技的犯罪活动;二是该学生在自身的利益受到威胁的时候,难以做到运用正确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常识作为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基础知识,该法律常识的多少是衡量现阶段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依据。掌握法律常识不单单是关乎学习的问题,更是作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的义务。

(二)法制观念淡薄

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在现实的学习与生活当中,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形成了亵渎法律的意识,往往难以做到自觉的遵守法律制度,履行维护法律权威的义务。导致高职院校大学生亵渎法律的行为,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在现实生活当中形成正确的法律的权利观念,对于权利意识的严重缺乏使他们难以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进行运用,不懂得尊重别人的合法权利,甚至肆意践踏别人的合法权利,缺乏最为基本的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因此法制观念,尤其是大学生权利观念的塑造以及培养,应该作为新时期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的重要内容受到重视。从“经济人”角度分析我国的法律权利,是以相关者的利益为基础的,因此,高职院校的大学生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在法律意识的塑造过程中难以正确的处理索取与付出两者的平衡统一关系,该享有的权利放弃,不该享有的权利争取;该履行的义务逃避,不该履行的义务干涉。

(三)缺乏法律信仰

坚定的对于法律的信仰,是新时期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的精神支柱。当代的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只有在心里时刻保持着对于法律的尊重,以一颗对于法律信仰之心,进行法律实践的活动才能实现对于法律价值的正确追求以及极大的促进法律意识的培养。然而,现阶段高职院校的学生在法律信仰方面存在着严重的误区,对于法律的信仰,是指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进行的行为,但是某些高职院校的学生曲解了法律信仰,认为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就要彻底的抹杀,因此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信仰存在着盲目性以及过激行为。例如某高职院校的学生在网上肆意的夸大或者过分的宣传社会的不良风气和政府的贪污受贿现象并对行政执法的公平以及公正性提出严重的质疑,就某种程序而言,导致该类学生此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对法律信仰的不够坚定,缺乏正确的对于法律的信仰。

二、解决高校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建设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环境

孟母三迁、近朱者赤都让我们明白了环境对于个人成长的重要性,因为为了使高职院校的学生法律意识得到培养,可以通过改善高职院校学生的环境,建设法律教育环境,来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塑造。高职院校的官方教育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的规章及程序开展各项教学工作。能够就学生普遍关注的评选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国家奖学金、党员干部、成绩考评等工作,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评选以及监管,如果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存在,一定要严肃处理,通报批评。只有这样才能建设良好的法律教育环境,促进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结合法律和心理的双重教育

为了促进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可以通过采取法律与心理教育的结合来实现。以心理教育促进法律意识的培养,以法律意识辅助大学生理性处理心理问题。高职院校不同于综合性的本科大学,高职院校的学生需要面对来自家庭、就业、学习等多方面综合的压力,极易使高职院校的学生产生心理问题,进而严重影响了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通过对两种教育的结合,可以教学学生以合法的手段进行心理问题的处理,指导学生进行自身性格以及法制观念的完善。

篇5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1、自觉守法意识

自觉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标志和归宿,创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从。守法还是违法取决于大学生对法律的内心信服的程度,当他们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时,即使个人需要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源自其心灵深处对法律至上权威的深切认同,内在地驱动着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当代大学生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把自觉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规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学生的意识里,达到大学生自觉自愿服从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目的。

2、严格执法意识

即严格适法和执行法律的意识。通过强调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培植起当代大学生积极捍卫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意识,使当代大学生能够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法律当作唯一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准则。

3、诉求法律保护意识

即各种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我们应该教导大学生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树立正义观念,主动追求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权利的正确实现,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监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监督意识

依法行使监督权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大学生注重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实现个人的理想和抱负,就必须参与法治建设,发挥主人翁精神,依照宪法给予的公民权力,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宪法监督权利。在大学的法律意识培育中,我们应该把督法意识、守法意识与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结合起来,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宪法至上观念和主人翁观念,使他们亲近法制、依赖法治,最终实现法律意识的飞跃,形成强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由于有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识不足或对法律一知半解,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

当代大学生从中小学政治理论课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较贴近生活的法律规范,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而对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对法律的了解深度来说.他们也是一知半解,纯粹靠死记硬背,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论和精神实质。要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按正确的法律意识去处理矛盾时,他们又表现出“知”“行”脱节,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严重

在对法律的社会效用的理解上,绝大部分大学生把法律理解为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社会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玩偶。现代社会的法治,也是国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用以严惩犯罪、制裁违法的有力手段。这种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使大学生们在内心深处认为他们的遵纪守法行为只是迫于国家和学校的强制,而偷偷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只要没有被学校或司法机关抓住证据就是与强制力对抗的“伟大胜利”。有了这种错误思想,在大学生的心理底层,形成了对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教化的潜意识抵制。

3、强调权利,忽视义务、责任

大学生一般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经常遇到的权利内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经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物质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恋爱自由权利、参与社会活动权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拥有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责任心不强。

4、法律意识淡薄,崇尚权力,对法治没有信心

当代大学生由于过分追求书本知识,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没有法律的思维习惯,一切强调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个性和自我发展,看问题往往主观偏激,缺乏足够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发生因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的现象,导致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当一部分学生还从个别现象中得出了“权大于法”的结论,对法治缺乏信心,认为法治建设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视读书为日后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阶梯”。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路径选择

1、制总体规划,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意识的培养连续实效

法律意识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教育系统工程。首先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从学校教育全局出发制定学校法制教育发展纲要,并用严格的制度强力贯彻实施,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体制与教学计划上的连续性与升华性。目前,由于我国学校法制教育缺乏一种统揽全局的、有制度保障的法制教育模式,小学、中学与大学的法制教育内容上没有连贯性,许多地方甚至还存在着肤浅、重复的可能,无法调动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这些弊端是造成我国当代青少年整体的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判断违法与犯罪的能力不强的最主要的原因,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国家教委的领导下,利用全国法制教育资源,重新审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目标,确立以现代法律意识教育为主线的政治理论课改革方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小学、中学与大学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与其思想行为特征相吻合的整体推进方案,从制度上保障我国法律素质教育稳步发展。

2.课内课外相结合

学校的法制教育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固化,需要良好的法治运行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文化背景。最好的法律意识教化理论、最先进的法律意识教育手段,如果没有现实社会依法办事、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观念的支撑,也只是纸上谈兵,对大学生的意识产生不了多大的影响。如果我们“闭门造车”,只是学校进行法律意识的培植,而忽略整个社会对人的意识的作用,也不可能促成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自主升华和稳定。学校的法制教育与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唇齿相依。

我国己经在立法科学化、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与公正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社会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优秀的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在法律意识培植的外部环境上,取得了良好的成就。但是,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我们应该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把大量的外部信息不断地输入大学生的头脑中,促使大学生不断被社会优良的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同化”,“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3.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

我国要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当代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政治素养,建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模式。具体的措施是:开展专题、专业的政治与法律融合的综合教育活动(如专题报告会);开展法律与社会理想、道德、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紧密结合的专题讲座,即开展人生理想与法律理想、社会秩序正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与升华的教育;还可以采取演讲比赛、主题讨论、辩论会、班会等灵活多样的意识培植方式。通过形式多样的互动性教学,及时地把已经升华为法律基本内容的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方针政策等内容传授给学生,把权利本位、自由正义、道德升华以及程序救济等法律精神实质注入大学生的心灵深处,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升华其人生理想,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这样做既使法律意识的培植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又能使思想政治理论更具有时代性和实践性,并为政治理论课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不仅保障了我党的政治指导思想进法制教育课堂,而且合理利用了课时和教学资源,防止重复教学,从而增强教育合力,共同提高“两课”教学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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