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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安全评估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1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互联网信息安全评估,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互联网信息安全评估

篇1

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是指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是指根据新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确定评估等级,审查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相关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安全评估服务质量评议和信用、能力公示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本规定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及时完成整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编制书面安全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的;

(二)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在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适时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目录,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参考。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风险。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在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应用功能前完成评估。

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后,应当自安全评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条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或者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或者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后,将评估材料及意见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核后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服务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业务形式、服务范围等);

(二)产品(服务)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业务流程,系统组成(主要软硬件系统的种类、品牌、版本、部署位置等概要介绍);

(三)产品(服务)配套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四)自行组织开展并完成的安全评估报告;

(五)其他开展安全评估所需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材料齐备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采取书面确认、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报请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服务提供者应予配合。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完成安全评估后,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报告载明的意见认为新技术新应用存在信息安全风险隐患,未能配套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手段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在整改完成前,拟调整增设的新技术新应用不得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服务提供者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未达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而导致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服务提供者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主动监测管理制度,对新技术新应用加强监测巡查,强化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督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评估,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罚。

篇2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

(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确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审核人员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况;

(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以及注册信息留存措施;

(三)对用户的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户信息记录的留存措施;

(四)对用户账号和通讯群组名称、昵称、简介、备注、标识,信息、转发、评论和通讯群组等服务功能中违法有害信息的防范处置和有关记录保存措施;

(五)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防范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的技术措施;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的情况;

(七)建立为网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八)建立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查处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安全评估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经过安全评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应当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功能、服务范围、软硬件设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证照获取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风险防控效果;

(三)安全评估结论;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上线或者功能增设前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项目缺失,或者安全评估方法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重新评估。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不清的,可以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补充说明。

第九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不得干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按照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示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安全风险,并依照各自职责对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网信部门。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篇3

1.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传统的金融结构利用互联网技术,两者进行有机的相互融合,在支付、投资的新兴金融业务模式。大概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新兴金融业务模式的改革。首先互联网领头人在互联网的金融发展中不断探索创新,使人民更好的融入其中。其次打破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保证在金融交易上更加方便快捷,方便人们的生活。

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路

互联网金融逐渐发展成为了第三方支付、信息化金融机构等金融模式的联合,伴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传统的交易模式逐渐转变为了物流快递的形式,网络的虚拟化与资金流向在时间上大不相同,在交易时买家会担心如果收不到商品怎么办,或者商品质量出现问题谁来负责,卖家也同样会担心客户收到商品之后不付款怎么办,双方在交易时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金额较大的时候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导致网络交易出现故障。但随着金融的发展,金融体系的主体也会拓展,对互联网进行了较大的改造。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的特征

1.影响范围广阔

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互联网,随着国家各个领域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使其逐步成为了重要的数??传播方式。通过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数据,能够通过表面看出事情的本质,反映出一个国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现状,是一个能够涉及到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还有可能被利用去直接影响到大众的日常生活。但是当互联网金融体系一旦受到范围较大的安全事故,国家的经济体系很有可能变成瘫痪状态,同时也会对国家的安全问题但来不良影响。

2.难以评估的风险问题

如今的互联网金融操作层面、业务层面甚至是管理层面都会涉及到IT技术,但是现代的业务风险与传统的业务风险相比较,IT风险管理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更占优势,由于目前还无法准确的制定IT风险的计量标准,最终无法用常规的方法进行检测与控制。例如在面对IT风险的损失衡量、风险程度等等,都没有制定出一套较为具体的计量体系。此外IT风险还极易容易与其他风险相互交织,导致风险的评估与计量更加无法顺利的进行。

3.快速的扩散性

在信息科技时代,网络技术在互联网金融当中被主要运用,扩展的速度快是网络技术的一大特点。以往的金融业务当中,信息技术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并不是很大,但是在现如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处于一个环环性扣的状态,其中的任何一个小环节出现问题时都会使风险快速的蔓延到与其相关的系统网络当中,使局部风险扩散开来,甚至导致整个金融市场都受到威胁。此外传统的金融中还有一些离线的业务操作,对于偶尔出现的错误也有时间去更正,但现如今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都是在线操作的,一旦出现问题就是在很短的时间内爆发,纠正错误的机会被大大减小,加大了风险补救成本。

三、金融信息安全问题面临的挑战

1.落后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由于互联网金融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金融行业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但是相关的金融信息保障系统并没有完善,伴随着各种不断涌现出的理财问题、保险问题,这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无疑是一种如履薄冰的行为。以此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强大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信息保障体系作为强大的后盾,不完善的金融信息安全一定会加大金融业务的风险问题。就现代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而言,不相融洽的金融业务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尽管可以维持着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但这样的局面随时都可能受到威胁。

2.难以预防的网络安全问题

威胁金融安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难以防控的网络安全,这一安全隐患也是互联网安全自身存在的问题。匿名性与开放性是互联网自身的性质,导致许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这也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所要重点注意的。想要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健康的发展金融行业,从根本上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将它从一个难点问题发展到重点问题。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不仅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凡事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发展,要将压力转变为动力,使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另一方面威胁互联网金融安全,会影响到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3.快速更新的互联网金融技术

快速更新的互联网技术应用也是金融安全信息所面临的另一挑战,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发展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出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机制,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也受到了泄露的风险。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应用技术不仅使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受到挑战也使互联网技术更加快速的发展。因此制定出相关的安全管理策略来保证其安全的运行,成为了当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的相关对策

1.强化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因为外界的安全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来保证金融信息安全必不可少。有了相关体系的支持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平稳运行,我国现存的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依旧以传统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为基础,这显然已经跟不上现如今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安全需要。因此国家将强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最高端严谨的技术支持,以完善当前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为基础,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变化,最终实现金融安全问题的防范。

2.对信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对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进行分等级划分,再对互联网金融信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这一环节可以预防可能引发信息安全问题产生的风险,根据完整性与保密性存在的薄弱环节。对风险进行评估之前,为了防止计算风险值时存在误差,可以事先采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在对风险评估进行一段之后,所计算的?C合值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误差,这一因素也会随时影响到互联网金融中的资产。最后就是计算风险综合值的公式,它是利用字母的代表值和之前所分析的信息安全风险所联系,从而降低风险值的范围。

3.对网络身份进行认证

在互联网时代当中无疑就是交易形式发生了改变,交易过程中双方无法运用面对面方式确认是否是合法身份,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个人的信息就会被传送,如果有不法分子居心叵测,那么信息的安全风险就会大大提升。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安全,双方在信息交换之前能够对真正的身份进行确认,所以交换信息的基础与关键就是身份证。采用身份证实名制的策略,设置一个网络身份证认证中心,运用集中式的方法对网络身份证确认,并通过一些安全设置防止非法网络用户的登路。

篇4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幸福为出发点,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全面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创建安全的网络环境,保障信息化健康发展,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网络安全监管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深入推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健全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强化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深化各类政务及公共服务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等级保护工作,打造可信、可控、可用的信息安全防护基础设施和网络行为文明、信息系统安全的互联网应用环境。

三、组织领导

成立我局网络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室、执法大队、市场管理科、广电科等组成。

四、工作职责

负责全县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或备案,对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依法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核及管理;督促县广电总台做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管理。

五、整治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市、县要求,认真做好重要时期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基础信息网络传输安全,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强化对互联网及通信网络信息安全内容的监管,严格防范非法有害信息在网络空间的散播。

六、总体安排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健全机制阶段(5月)。

第二阶段:评估自评估、自测评,综合整治阶段(6月至9月)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巩固提高阶段(10月)。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部门责任,各司其职,常抓不懈。做好本系统、本行业内各类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2、明确职责,加强配合。要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下,各司其职,分头齐进,相互配合,迅速开展整治工作。同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任务,协调行动,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篇5

一、企业安全管理三大问题

自“棱镜门”、iCloud照片泄露、携程及支付宝等企业接连宕机等事件发生之后,信息安全已被国内外政府、行业和企业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提升互联网安全管理、态势感知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加强“互联网+”关键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信息安全危害事件频频爆发。2015年5月,网易、支付宝、携程、艺龙、知乎、Uber等多家知名企业出现接连宕机,互联网安全问题频繁出现并集中爆发,这为我国企业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企业处理突发事件能力较弱。网易、支付宝、携程等互联网企业宕机后,很长时间才得以解决,表明企业在应对安全威胁突况时的力不从心,也反映出企业对信息安全中的外部威胁难以进行有效防范和及时应对。目前,我国互联网企业总体停留在安全保障、被动防御阶段,并未形成明确推进信息安全的管理措施。企业对信息安全重视程度不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用于信息安全方面的投资还很低,尚未占到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总成本的2%,而国外企业用于安全系统的投资占整个网络建设投资的15%~20%。例如,2014年我国信息安全投资总额为22亿美元,不及美国的3.2%,且企业投资重点集中在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产品更新换代等,对安全服务投入明显不足。许多企业口头上重视信息安全,但未付诸实践。

二、构筑企业安全三重防线

建设合理先进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企业应重点加大对安全评估测评工具及技术、数据防泄露及敏感信息防护技术、大规模网络安全态势感知技术和统一身份管理与认证技术的研发投入,重点建设一个集风险评估、安全策略、防御体系、实时检测、数据恢复、安全跟踪和动态调整为一体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加大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视力度,从产品、技术、管理和制度多个维度来解决信息安全问题。建立信息安全风险防范和灾难应对体系。建议企业参照金融行业的管理模式,主动建立风险防范和灾难应对体系,出台具备面对突发状况的应急方案和数据备份双重机制,并重点开展以下工作:完善、优化企业内部网络架构,构建全方位的数据泄露防护系统,建立一体化的本地/异地备份与容灾体系,建立防火墙、防入侵及一体化安全网关解决方案,提高漏洞发现及应急解决能力、减少高危漏洞带来的危害。联手产业链上下游共筑安全防线。信息安全已不只是企业本身所能掌控的,比如支付宝服务器故障的主因是杭州市萧山区某地光纤被挖断导致,这就需要电信运营商等加大对光纤光缆安全监督。因此,互联网企业应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携手,做到信息数据、用户隐私、软硬件产品等不同类型的安全问题与行业相对应,有效防范安全管理脱节、错位等问题发生。随着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的深度融合,信息安全威胁事件出现常态化趋势。企业应紧密围绕内部和外部环境,加大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力度,有效减免信息安全危机事件。

作者:宋德王 单位:赛迪智库电子信息产业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