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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政策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非遗文化政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非遗文化政策

篇1

关键词:非物质遗产 产业化 政策规制

项目资助:2011年度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立项项目ZJ11FY009《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研究:以平湖钹子书为例》

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得到了快速推进。非遗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对于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力、增加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非遗产业化进程中过度开发利用及其对文化内涵的曲解与误读等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现状

近几年来,伴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在政府相关政策议题中的凸显、各级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的持续追踪。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急剧提升。在政策性发展要素及保障措施供给持续升温的背景下,一批社会资本也开始逐步涉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文化内容或文化要素、依托非遗的品牌张力,开发非物质遗产旅游及关联文化产品生产、营销等产业,甚至以此为基础构建延伸的大文化产业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在经历了自发性个案尝试后迅速被推开,非遗产业化经历了从小到大的快速的发展过程。笔者在浙江走访非物资文化遗产基地12个,其中有2个已经形成既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化发展格局,4个有产业化运行的项目并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拉动效益。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复合产业化的发展态势。非遗产业化已经不单是游客参观、体验等活动的组织开发,转而形成融合非遗文化考察、购物、休闲旅游等内容的复合型产业形态。个别区域文化与经济发达的地区甚至延伸出非遗特色艺术产品制造与营销、非遗特色文化标识、文化符号授权经营、非遗特色会展等特色产业门类,构建了从产品制造、产品营销到最终价值兑现的产业链。从产业利润构成而言,非遗直接产业贡献率占产业增加值的二成,而旅游、购物等关联产业占整体贡献率的八成。二是非遗产业化运营资本构成相对复合化。当前,在非遗保护与产业开发中,既有政府性资金的投入、也有民营资本的加入,甚至也有个人资金以承包等形式加入非遗产业的开发。这里面存在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一方面是非遗作为具有独特文化传承、不可复制的文化内容,具备构建独立竞争力和差异化竞争力格局的直接支撑,具有极强的产业吸引力。同时非遗大多于区域乃至村落存在着交叉盘缠的关系,甚至个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某一宗族中,为个人资本介入产业运营提供比较好的条件。三是非遗产业化的整体运营模式仍以粗放型为主,产业效益参差不齐。虽然非遗产业化带动起关联产业的迅速发展,形成复合型的业态结构。个别区域甚至实现了非遗品牌输出以及文化制造业的结合。但从整体上看,这种复合型业态结构更多的是源于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发展要素向发展机遇的自发性靡集,或者是其他产业门类经营方式的一种惯性移植。从整体上看,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运营机制仍有待完善、运行水平亟待提高。非遗产业化现代治理结构与集约型发展模式的欠缺既制约了非遗产业化的层次与水平,也为非遗产业化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体制空间。

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产业化超过了非遗古迹遗存的现实承载力,使其遭到破坏的潜在可能性大大增加。当前部分地区片面放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区域旅游、购物等的拉动效应,将对非遗的聚焦视野从“传承与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简单转变“最大化经济效益的兑现”。凭借非遗的品牌感召力,盲目发展旅游业,突破非遗古迹遗存的游客接纳底线,大肆聚拢游客,对非遗古迹遗存的保护带来极大的压力,非遗古迹遗存的损坏已经不是个案。同时,个别地区为了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在感观形象,对非遗古迹遗存盲目进行改造,改变其传统结构、扩充其规模等,商品化、人工化、艺术化的非遗艺术形态及舞台频繁呈现,失去其本真的原始形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直接的破坏。

二是盲目炒作文化概念,曲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意蕴和文化内涵, 改变了非遗的文化特质。部分地区盲目追求“新奇特”的感观效应,炒作时尚的文化概念与文化符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意蕴和文化内涵肆意放大与延伸,将“时尚休闲养生娱乐”等文化内容嫁接到传统文化因子中,非遗原有的个性化的话语方式与文化表达受到压制。个别地区甚至采用粗俗的艺术方式、低下的文化趣味去解读非遗的文化内涵,更是背离了非遗的精神意蕴,丑化了非遗形象。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使非遗的一些艺术形式被简单抄袭与复制,同质化竞争的加剧、整体发展环境的恶化,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带来直接的不良影响。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保护意识的欠缺及侵权查处力度的不足,当前个别地区非遗特有的制作工艺、艺术产品被盲目仿制,艺术血统不正、制作工艺粗陋的“伪非遗项目”、“类非遗产品”在市场上不断出现,消费者真假难辨,伤害了真正非遗的公信力。个别地区甚至在“产业化”的旗号下,不顾非遗的工艺标准与流程,盲目组织非遗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或者将其他相关产品门类都纳入到非遗旗号下,非遗产品及其制作工艺的“独特性”遭到侵犯,严重混淆了非遗的市场纯正性,影响了非遗的社会声誉,恶化了非遗的发展环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体系的建构:原则及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要坚持“适度化”原则,要立足于扩大非遗的影响力,更好地集聚社会资源,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开展非遗产业化的探索。在产业化进程中,要根据非遗产业门类特点、制作工艺特色、非遗古迹遗存的现实承载量等,设定人流总量、非遗特色产品生产量等非遗产业化相关指标,确保非遗产业化不对非遗本身的物质载体及工艺带来损害的底线原则,切实规避“舍本求末”的发展路径。要坚持“本真性”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非遗特有的制作工艺、艺术形态及其内在精神底蕴、文化特质的传承、保护与表达。在非遗产业化进程中,要严格遵守非遗传统的制作工艺与流程、艺术门类与形式,切不可忽视非遗既有的艺术内涵与形式,盲目简化与变革工艺,搞准标准生产。要坚持“排他性”原则。在非遗产业化进程中,不能简单追求产业规模的量级层次、搞“全民产业”,机械拷贝非遗艺术门类与艺术产品,走同质化发展、低水平覆盖的道路。坚持“排他性”原则就是规避类同产业、相似门类、模仿形态的滋长繁衍。确保非遗产业制作工艺、产业形态的血统纯正性与专属性是非遗产业化的基本前提。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体系。一是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准入标准,建立非遗产业化项目论证公示制度、建立产业化准入牌照制度。该制度旨在明确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门类可以开展适度的产业化运行,哪些产业门类应当规避产业化发展,建立具体的区分界定标准。当前,对于特色地方戏剧、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音乐等非遗门类,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组建专业剧团,开展市场营销与推广,集聚多方面的社会资源,努力拓展社会影响力,弘扬传统艺术。而对于传统古老技艺等介于于技艺传承的定向性与范围限制性,尚不存在规模化、市场化运作的条件,应主要通过政府公益性政策的完善,扩大人才储备基础,延续与发展艺术门类。对于一些古迹遗存类的非遗项目,在推进产业化进程中要严格限制规模容量,以保护非遗为首要原则。要建立非遗产业化的审核备案机制,实行一事一议,征求各级专家等的意见,在一定内范围予以公示。对于审核通过的非遗产业化项目,发放具有一定行权期限的产业化准入牌照。完善非遗产业化的过程监控机制,建立分层级的预警处置模式,通过定期动态材料报备与职能部门查访等形式,根据不同性质与程度对出现问题的产业化项目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罚。以年度为单位对产业化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等。完善监督惩戒机制,对于越界经营或其他对非遗产生传承与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产业化项目要果断吊销许可拍照。对于非遗产业化过程中传承、保护和开发的良好案例要进行宣传与推广,并给予进行政策、资金和人才的重点支持。确保非遗产业化始终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控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立非遗产业化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政府、传承人、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个层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基于非遗的特殊属性,区别于其他文化产业项目的运行模式,非遗产业化项目的推进是在政府指导下、封闭运行的有限市场驱动模式。在获得非遗产业化经营许可后,政府有关文化职能部门、非遗传承人以及社会企业与资本共同协商非遗产业化经营的规模、产业特色、产品定位、商业模式等。政府主要负责非遗产业化经营边界的设计、基于非遗传承与保护政策性壁垒与红线的规划,对于自发性市场力量对非遗产业方向的误导与牵制实施干预与矫正,确保非遗产业化进程中对非遗传统技艺、艺术形态及文化内涵的“安全”。非遗传承人是非遗产业化的技术主体,负责非遗传统技艺的保护、传承,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纯正性”。 企事业单位及其所负载的各类资本是非遗产业化的推动主体。在政策范围内,通过集约式、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科学富有创意的品牌营销、各类资金的投入,实现非遗产业化运作的高效与科学,既能有效彰显非文化遗产的魅力,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又能够获得合法、合理、合情的收益,更好地反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实现可持续发展。

篇2

关键词:居民;文化消费;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0-0063-02

同志在党的十报告中提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要使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让文化产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文化产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还有较大差距。因此,研究我国居民文化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因素,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和提升我国居民文化消费水平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居民文化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居民文化消费主要存在以下4个问题。

(一)居民文化消费增长缓慢

《中国统计年鉴》(2012年)相关数据显示,1990—2000 年我国居民的文化消费增长明显,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文教娱乐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分别从11.1%、5.4%增长到13.4%、11.2%。但到2011年,这两个比重分别降低为12.2%和7.6%。2011年与2008年相比,我国居民家庭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类支出增长了43.83%,低于同期居民消费支出47.71%的增长速度。

(二)居民文化消费区域差异显著

我国不同区域间文化消费存在着较大差异。一般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较高,文化消费的比重也较高。如2010年,江苏省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 357.49 元,其中人均文化消费为2 133.25 元,占消费支出的14.86%,与全国平均值12.1%相比,要高出2.76%。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均消费性支出较低,文化消费的比重也较低。如2010年,地区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 685.54 元,人均文化消费却只有477.95 元,仅占总消费性支出的4.93%,只有江苏的1/3,不到全国的1/2。

(三)居民文化消费观念淡薄

汪建根在2012年对我国居民文化消费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见表1)显示:每月文化消费支出在50元以下的居民占全部被调查对象的比重不到1/5,1/2以上居民的每月文化消费支出在50—300元之间,1 000元以上的居民只占2%。根据汪建根的调查,在消费观念上,只有9.31%的居民认为文化消费“非常重要”,35.92%的居民认为“很重要”,45.56%的居民认为文化消费处于个人生活中的“一般”位置,甚至有9.23%的居民认为是否进行文化消费“无所谓”。显然,后两者的文化消费观念制约了人们文化消费水平的提高。

(四)居民文化消费方式与层次存在失衡

一是消费方式失衡。在程静2011年所做的“居民文化消费倾向调查”中,有62.6%的受访者选择了电视广播,61.5%的人选择了网络,47.5%的受访人则选择了书报杂志,而选择观看文艺表演、参观博物馆等消费方式的受访者仅占16.1%和11.3%左右。可见,电视和网络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优势地位较为明显。

二是消费层次失衡。我们不难发现,居民会由于处于不同的收入阶层而导致其消费需求存在着差异化。其实多数居民并不是不愿意消费,而是碍于价格而无能力消费。正如2011年程静所做的“电影票价格承受能力调查”中显示,有54.3%的受访者选择了30 元,24.1%的居民选择50 元,而选择150元的居民只有2.3%。这表明我国居民对文化消费产品价位的心理预期并不高。

二、影响我国居民文化消费的主要因素

(一)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及总体生活水平

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是影响居民文化消费的最主要因素。一般情况下,两者为正相关关系,即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越高,其文化消费能力就越强,文化消费量也会越大。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分配方面,由于用于医疗保健和交通通信的费用比例要高于文化消费,因此,在文化消费方面的支出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另外,文化消费从属于精神消费领域,所以与居民的总体生活水平和消费层次也密切相关。只有当人们拥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并满足了低层次的物质需要后,才会更加注重精神消费领域。因此,文化消费的增长离不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持续增长和低层次物质需要的满足这两个前提。

(二)文化产品供给及消费环境

文化消费的发展除了受到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的影响,还取决于文化产品的供给。文化产品供给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将会促进文化消费的增长。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文化市场仍处于成长阶段,尚不成熟,关于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使得市场环境中存在着不少阻碍文化消费发展的因素。尤其是在价格方面,许多文化产品定价虚高,使得普通消费者有心却无力。同时,居民的权益在文化消费中常常缺乏有效保护,这也大大挫伤了居民文化消费的积极性,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三)其他消费热点对文化消费的影响

近10年来,住房、医疗和汽车等消费热点持续升温,使得我国居民逐渐倾向于这些领域的消费支出,从而减少了文化消费的支出。而导致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医疗保健消费与文化消费代表着类似的消费意愿与消费倾向,即追求个人身心健康的发展;另一方面,居住、医疗消费与文化消费也代表着类似的消费层次。一般较为富裕的家庭会追求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更高的生活质量,因而他们也更愿意去改善这类生活条件。当然,为了减轻由医疗保健和居住所带来的支出增加的沉重负担,一些家庭也会适当增加日常娱乐支出 。

三、提升我国居民文化消费水平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

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是影响其文化消费能力的最主要因素。文化消费的发展遵循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同时,文化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流通效率也由人们的经济水平直接决定。因此,只有不断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才能提高文化消费能力,进而作用于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最终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此,我们应适当增加劳动者报酬,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城乡统一的较为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此外,基于目前农村居民文化消费水平较低,但潜力巨大的现状,我们应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以此增加农民收入。

(二)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文化消费观念

居民的文化素质和消费观念与其文化消费能力密切相关,与收入相比,与文化消费更具有内在联系。相对而言,高文化素养群体的文化消费观念更加科学、合理,消费能力更强,在文化消费方面也更侧重于知识型和发展型消费;而文化素养较低的群体则侧重于基本的娱乐型消费。因此,我们应努力提高居民的文化素养,以引导青少年和农民建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为重点。通过加强家庭培养、学校教育、传播媒介宣传,来逐步形成观念先进、消费自律、结构合理、方向正确的消费风尚和社会氛围,并引导居民以娱乐休闲消费为主向知识文化消费为主转变,从根本上改变居民文化消费观念,提升文化消费水平。

(三)确定正确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

由于目前我国居民文化消费失衡,城镇居民收入又具有差异性,文化产业必须据此确立多元化与多层次性的发展战略,并相应地提供从高端精品到低端普及型的系列文化产品,以迎合不同收入阶层对文化消费的个性化需求。因此,政府应考虑到城镇高低收入阶层间消费能力的差异性,通过宏观调控,利用财政、税收等政策来合理调节、引导文化产品的生产及价格,并采用差别定价、补贴等多种方式,降低城镇居民的文化消费成本,促进文化产品消费的均衡。与此同时,还必须继续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之提供更加丰富的文化产品。

(四)完善与文化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

文化消费及文化产业的发展是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规范的,因此,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很有必要。首先,我们应严格劳动法,以保障和增加劳动者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其次,还应以消费者权益法为依据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法规,使消费者能有保障地享受其在文化消费中的权益。更重要的是,文化产业市场行为也应随着文化产业市场准入的进一步开放而变得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如严厉打击各种盗版行为等。同时,通过制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和文化产业守则,来防止文化企业强迫消费者选择,防止价格过高和消费者信息外泄滥用这些情况的出现,最终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五)加强政府对文化消费市场的引导作用

文化的特殊性决定了文化消费管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因此,政府必须发挥其职能,有步骤地规划文化消费市场的发展蓝图,引领文化消费的发展方向,创造和维护文化产品、服务存在及发展的良好环境,实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我们应做到既不使文化消费背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要求,也不影响到消费者的合理消费。为此,政府应以发展科学合理的文化消费作为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普及基础文化消费。政府可以向基层、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文化服务,并进一步完善农村图书、通讯、电视等网络,从而释放农民、老人、农民工等群体的潜在文化消费需求;政府也应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促进文化消费的发展和完善;除此之外,政府还应通过增加财务预算、实施优惠财务政策来鼓励民间企业投资文化消费市场,促进市场的繁荣。

参考文献:

[1] 汪建根.国民文化消费状况调查:居民文化消费能力总体偏低[N].中国文化报,2013-03-05.

[2] 郭晓菁,邝筱倩.我国文化消费的形成与特征浅析[J].企业经济,2012,(2).

[3] 程静.居民文化消费现状及发展对策[J].特区经济,2012,(5).

篇3

一、概说多元性的客家音乐文化

客家是我国汉族的一大民系。客家的先民们在西晋之前是居住在黄河、淮河和长江流域的,但是由于战乱及自然灾害等原因,他们背井离乡,大规模向南迁徙。在这千余年的劳动生产和生活繁衍过程中,客家的先民们把从祖籍腹地带来的生产技术和中原文化与当地文化交流、融合,形成了独具特色、内容丰富的客家文化。而客家音乐则是客家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我国民族民间音乐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它是中原音乐与当地畲族、瑶族音乐的有机融合,是客家人独有的民间音乐。从客家音乐的起源与流变,种类与分布来看,可以说,“歌随人走”,是移民的产物。

客家音乐具有历史悠久、种类繁多、特色鲜明等特点。1.历史悠久。客家音乐的形成与客家民系的发展是同步的,也就是说自西晋、北宋以来,客家音乐已有逾千年的历史。2.种类繁多。客家音乐经过不断发展, 内容越来越丰富、种类越来越多。客家音乐包括客家器乐、客家山歌、客家小调、说唱音乐、民间戏曲、歌舞音乐以及宗教音乐。3.特色鲜明。与其他中国民歌一样, 客家音乐同样具有强烈的地方色彩。客家先民的生产方式、风俗习惯都与赣闽粤边区的风俗文化、生产方式紧密相连, 由此而形成千差万别的“地域色彩”,具有鲜明的艺术特色。

二、国家语境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后简称《意见》),其中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平等暂行办法》(后简称《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暂行办法》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六类,与《公约》定义的五项一致,另外一项为“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其具体范围包括:“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含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杂技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流传形式是由人类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曾经被誉为历史文化‘活化石’和‘民族记忆的背影’。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要具备以下的三个条件:①必须是世代相传的,至少有一百年的历史;②与广大民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③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的,是‘活态的’”。《意见》还明确了在“非遗”工作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越来越多关注,更多的极具地域特色的文化得到挖掘。客家音乐就是依托于艺人表演而存在的极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客家音乐在赣、闽、粤等地域的流传、改造、提升,经过上千年的历史演绎与积淀,逐渐成为我国传统音乐领域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代表品种之一。客家音乐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客家人的特色,尤其是客家音乐特有的传承方式和通过音乐所进行的文化传承方式,格外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因此,探讨客家音乐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对于弘扬客家文化,保护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非遗政策下的客家音乐保护问题

客家音乐作为客家文化的一颗明珠,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些极具地方特色的民间艺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甚至濒临消亡的境地。造成这些民间艺术“珍宝”日渐衰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表演内容受地域语言的限制。传统客家音乐的表演形式多是客家方言为主要表现方式,而受到大众文化以及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影响,客家方言也呈式微趋势,因此在本区域内的传承受到冲击。二是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多方的因素导致地方政府支持艺术组织经常是短期行为。客家音乐大多数流传于民间, 因为没能得到政府足够的资金扶持和政策引导, 对其的研究和保护就经常出现后继乏人的局面。客家音乐作为我国民间艺术的瑰宝,同时又面临着消亡的危机,因此,如何对客家音乐进行有效保护成了客家音乐能否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关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政策层面的立法保障

国家已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但是目前也只有较为单一、零散的法律规章,相关配套的法规还未完善,完整的体系还未健全。因此,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建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加规范化、系统化。针对客家音乐的保护也应先着眼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特别是在客家人居住集中的省份,应制定保护客家音乐的法规制度,从资金、教育、客家文化保护等方面来有力保障客家音乐继续生存和健康发展。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家和省市的财政预算法律中,特别是地方省市的财政预算中给客家音乐的保护留出预算空间。同时,也可以在有关法律考虑设定这样的制度,即对有利于客家音乐保护的行为,如挖掘、发现和维护客家音乐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获得法律明确规定的奖励。

(二)传承层面的研究与教育

1.对客家音乐的科学研究是整个客家音乐保护工作的基石。我们只有了解客家音乐的历史、特点等等,才能有的放矢的进行保护和传承。客家音乐的种类繁多,我们就更应该对其进行梳理,寻找其本质的东西。现在以客家山歌为中心,从文学、比较、歌手到传承等方面全方位的展开了大量研究。但这些成果还未涵盖客家音乐的方方面面,研究的方法、研究主体等也较为单一。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应加强对客家音乐的科研工作。就具体研究工作而言,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回归客家音乐的生活世界。客家音乐是“活态”的,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的,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应该走入客家音乐的形成、发展的生活世界,去真正感受、认识、了解客家音乐。第二,研究主体的多元化。以往对客家音乐的研究基本上以学者为主,而音乐的主体,即歌手(传承人)和听众严重缺席。他们对客家音乐的理解应该在客家音乐知识体系中享有重要地位。

2.文化的传承本质上是个教育问题。我们也常有这样的疑虑:客家音乐是否后继有人? 传承人的培养就是教育问题。客家音乐的发展与传承需要教育培养传承人,同时客家音乐的发展更需要科学研究和群众基础,这些都需要客家音乐走进学校。我们应当在客家人聚居地省市的学校专门开设有关客家音乐的课程,或将客家文化和客家音乐编入有关音乐和相关的本土教材中。在中小学阶段让孩子们接触和了解客家文化和客家音乐,到大学阶段就可以让他们进行有关研究或者专业的学习,成为客家音乐传承人。

(三)传播层面的媒介与宣传

从传播学的视角出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在国家层面是法律与政策的宣传,这点在上文中有所阐述,而在微观层面则是传统技艺的有效传递。因此,就客家音乐的宣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媒介宣传。进入21世纪,电视、报纸等都是较为传统的宣传方式了,我们除了充分利用这些传统的宣传阵地以外,需要加强对互联网这个宣传途径加以合理而充分的利用。比如建立国家和省市各层面的关于客家音乐的官方网站,同时也积极鼓励民间建立有关网站。网站的建立可以让全世界的人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客家音乐,并可以随时关注新进展。这是一个十分简便但又非常有效的宣传途径。

第二,走入市场。将客家音乐推入市场既可以获得客家音乐生存和发展的资金支持,又可以在市场中获取更多地听众和爱好者,为它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在走入市场过程中,我们要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市场的需求,更新内容、表演形式等,但同时还应保存好客家音乐的“原滋原味”。创新与保存表面上是矛盾的,其实从根本上讲是统一的,因为客家音乐是带有强烈的时代气息的,它本身就会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更新,可以说客家音乐本身就具有保持传统和创新变化的特质,这也是客家音乐能生存千余年的原因之一。

四、结语

加强对客家音乐的保护,不仅对客家音乐本身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也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音乐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借鉴。

篇4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或民族文化精髓的传承,是承载民族思想、生活、艺术的载体,这些非贵文化的形成与当地的地理环境、地质构造有密切的联系。发展非遗文化旅游是发掘、保护和利用非遗文化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繁荣当地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经济产业。由于非遗文化具有鲜明的地方性,因此根据地方特色和实际,构建适用的旅游服务体系是非遗文化旅游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环塔非遗文化的概述

1.环塔非遗文化概况

新疆有47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数量居全国第二,且多散居于环塔区域。环塔里木位于新疆南部,面积100余平方公里,人口1080余万,历史上曾是著名的丝绸之路的核心路段,又是集河流、沙漠、盆地多样自然景观。在新疆64项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环塔地区占58.4%。在2013年新疆的3份总计239项非遗名录中,环塔地区占50.6%,超过了新疆总数的一半,是新疆非物质文化的聚集地[1]。

2.环塔非遗文化特点

环塔地区的历史背景和自然环境决定了其文化旅游资源方面的特点。

一是多样性。历史上,满、匈奴、羌、蒙古、汉、维吾尔、突厥、哈萨克等几十个民族文化交汇于此,拥有梵、汉、吐火罗、回鹘、粟特、怯卢等多语言文化,珍贵的口头诗《江格尔》《阔布兰特》,民间故事《阿凡提的故事》,以及维吾尔的手工艺,塔吉克的吻手礼等民俗礼仪[2]。多样化的艺术、音乐、乐器等,环塔地区的文化资源丰富多样,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资源基础。

二是非聚集性。新疆地广人稀,塔里木面积大,加上沙漠环境恶劣,文化资源较分散,很难形成聚集效应。周边县、乡镇等行政单位、自然村落距离较远。

三是民族性、艺术性。众多少数民族的诗歌、音乐、舞蹈均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如“刀朗舞”等。

二、环塔非遗文化旅游发展不足与需求

有实证研究显示,民族文化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而游客对环塔旅游的整体评价是比较满意的。但与丰富的旅游资源相比,环塔地区旅游数量只有新疆全区的20%[3]。无论是与中东部比较还是与新疆省内其他地区相比,环塔地区文化旅游发展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这其中有诸多原因。

1.基础环境较差

一是经济基础较关。环塔地区周围市县均相比落后,经济实力影响旅游业的水平,承载非物质文化技艺的民间艺人生活困苦。二是自然环境较差,塔里木深处内陆,中高纬度,高海拔,形成了干燥少雨,温差大,风大尘多的气候特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游客选择和出游。三是安全问题,民族习惯差异、宗教禁忌及各种媒体上的恐怖事件报道让游客不得不考虑安全问题。

2.非遗文化损失严重

从根本上说,经济发展是文化没落的根本原因,现代科技产业让许多生活习惯、生产方式、风俗礼仪都发生了变化,民间技艺、文化已经失去了原本的用途。其次是保护力度不够。从法律依据、财政金额、执法力度到人员配备上都与环塔地区丰富的文化资源不相匹配。如楼兰古城的盗采、文物贩卖、传承人离世、建筑拆迁等都在侵蚀着文化资源[4]。

3.非遗文化外界获知率低

游客通常是先闻其名,然后慕名而来。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将信息开发成APP,进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但环塔地区尚没有全国范围内知名景点,有关方面的信息(文字、图片)较少,电视宣传片更少,展示的质量也有待提升。

4.旅游发展资源不足

有调查显示,在环塔旅游方面,游客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交通问题。塔里木盆地尚无高铁,公路铁路多经沙漠戈壁等地区,只有巴州和阿克苏等少数市县游客数量较多。周边旅游企业整体实力偏弱,经验丰富或高端旅游人才不足,旅游经营模式相对落后。其他如酒店、公共交通、饭店等均不能满足大量游客需要。

发展环塔地区非遗文化旅游,既是开发和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也是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的良好契机。

三、环塔非遗文化旅游服务体系构建

要从根本上使环塔地区旅游状况有所改善,就要旅游服务体系上下功夫,建筑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灵活机制,增强当地旅游业的竞争活力。

1.环塔非遗文化挖掘与保护是首要任务

鉴于环塔地区非遗文化的处境,首先要挖掘并保护好这些旅游资源,这是旅游业务开发的前提。

①统计环塔非遗文化。通过现代信息化处理手段,存储、监控和分析环塔非遗文化的数量、种类和状态,通过数据媒体保存文化资源的海量信息,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库。②完善地方法规,加大文化保护力度,建立政企、公益多元合作保护机制。③进一步充实文化资源保护组织力量,引进、培养专业化人员。④切实保证民间技艺传承人政策性资助、津贴落实到位,保障民间技艺传承人的生活水平,给予专项财政支持,鼓励文化遗产师徒传承。⑤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力度,通过当地民众喜闻乐见的媒体宣传保护政策,提高民众保护认识,引导外界甚至国外相关组织的关注。

2.环塔旅游基础设施体系

旅游基础设施体系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没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将严重影响旅游质量,同时使旅游企业发展受限。政府主导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传统模式,也是证明切实有效的成功经验。环塔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政府树立“环塔大旅游圈”观念,全局谋划、整体布局,加大环塔道路修整力度,开通贯穿核心非遗项目、著名景点的主干道;平整子路、村路、小路,使通行更加舒适、快捷。在资金上,可以走出去,去一线城市、东部发达地区,向大中小企业、各投资企业寻求合作。政府主导,不意味着政府包揽,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大到建筑工程,小到旅馆饭店,宣传名片,在一切可以市场化的部分积极推进市场化,让企业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享受建设成果,政企合作,公私分明。

环塔游客多数来源于中东部发达地区,他们旅游的形式、观念比较先进,泛旅游、自由行、家庭游、背包客等等,因此,环塔旅游建设不能再仅仅针对团队游,而要满足多样化的游客需要。五地州建立协调响应的旅游咨询、指导中心,帮助中心,对非团游客提供及时服务。

3.旅游信息服务体系

在口口相传的时代,人口稠密的中东部地区景点知名度较高。而偏远、深处高原沙漠的环塔文化,由于难进难出,不为外人所知。而在网络时代,发达地区网络普及,影响知名度更高,环塔地区网络普及率低,景点知晓率依然较低,这可看作是旅游上的马太效应。网络既拉大了发展差距,也带来了发展机遇。环塔地区应抓住时机,构建“大塔圈”景区网络。搭建Web2.0“环塔在线平台”,吃、住、行、门票等均可实现网络预订。直接开展自媒体营销策略,通过微博、微信、Blog、BBS等平台实现环塔信息推送、传播、分享等。与主流媒体合作,开展团购、电销、促销等营销活动,鼓励游客分享、评论旅游经历。开通旅游服务热线平台,通过语音、留言等多种形式提供咨询、指导、路线设计。在车站、旅店等设立咨询点、触屏台,发放旅游地图、安全提示、提供自动导航租赁服务等。

整合各路网络数据,建立统一的环塔旅游大数据库,通过现代云计算、大数据分析进行深入挖掘,将统计结果反馈给政府、旅游企业、宾馆、饭店等产业链条单位,供其调整政策、业务或经营策略。

4.建环塔非遗文化资源宣传体系

建立城市旅游标识系统。五地州政府充分合作,与国内著名旅游设计企业、中科院、文化创意机构、主流媒体等智力机构合作,请知名CIS设计企业规划环塔旅游形像识别系统,包括LOGO、语言、文化、组织等多方面的形象设计,树立与南部沿海沙滩旅游、东北冰雪旅游、江南园林旅游以及黑色旅游、红色旅游不同的西域文化旅游形象,让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的游客都能为独特的西域环塔文化景象所吸引。

政府有责任宣传环塔旅游资源,在高收视率的电视台、知名门户网站、高速公路巨型广告牌等投放广告。环塔企业也要改变营销方式,通过微信、微商,在淘宝、美团等电子商务平台上下功夫。有调查显示,有46.2%的人是通过朋友获知旅游信息的[5]。要充分利用网络点平、社交网站如人人网、大众点评等宣传环塔文化项目,让更多的人知道和喜欢环塔文化。要改变过去宣传资料以文字为主的局面,通过百度搜索、优酷视频等让更多的图片、视频传播。

5.多样化的旅游产品服务模式

政府顶层规划。请旅游专家、文化专家组成环塔旅游圈规划小组,召开论证会,针对环塔旅游项目设立3-5个大主题,20-30个次主题,发掘100个以上的非遗文化项目,包罗环塔300-500个景点或项目。环塔文化特点是项目小、单体优势不突出,甚至难成项目,但资源却很丰富,项目间整体规划和组合将显示出巨大的吸引力和竞争优势。

除了顶层设计,要突出非遗文化特色,增强体验和交流,不能再照抄山水风景旅游模式。旅行社还要对非遗文化项目进行精心的包装、规划、与当前已有的休闲游、观光游等结合,形成“沙漠+民俗+非遗文化+娱乐”的综合性模式,改变环塔一直以来“一流的资源”“三流的旅游”的状况。

由于环塔地区旅游企业竞争力弱,因此,先期可以与中东部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借助发达地区旅游企业的大规模定制、快速响应、延迟服务等先进的旅游服务模式,分流目标客户[6]。环塔旅游企业要充分发挥本地优势,与外部企业形成供应链,实现优势互补。

从游客特点来看,环塔游客中70%以上为自助游。要满足国外、中东部、一线城市游客的个性化需求,通过定制服务、延迟服务等方式改变单一标准化服务模式,建立个性化需求的快速反应机制。照顾家庭游的特点,提供定票、指导、路线规划和车辆服务、安全保障等方面服务。这些都要求环塔五地的旅游企业进深化旅游服务模式改革,适应当前游客的需要。

6.公共安全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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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制度 传承人

湖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其独特的自然地理人文条件,孕育产生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法律的途径和方式对对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使得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并提高工作效率,对非物质文化发扬光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我国政府、学术界长期努力的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实践议题,对其开展专门的研究,也是一项具有前沿意义的理论课题。

一、传承与文化的概念及其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民族艺术表演、手工艺制作技艺、传统的民俗活动等等。按照不同的内容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致可以分为口头表演类、传统艺术表演、社会实践类、节庆仪式类、手工艺技能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情感和精神,成为中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管起步较晚,落后于其他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逐步清晰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文化保护中的意义。与其他文化保护相区别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传承。一定意义上,文化与传承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在互联网的检索系统中,文化传承的概念多达几百万条。可见,传承是文化延续的最基本特征。当然,传承也不仅仅是文化的概念,也是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的重要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独特的方式。口头传承、技艺学习、跟班学艺等方式都是非遗文化传递的最重要的途径。当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认识,并不只是在民间的口头上的口口相传,更应该从国家非遗文化保护的视角,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遗文化的认识。当然,我们也需要将传承人和口头传承、工艺技能代代相传、跟师学艺作为一个重要的起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才能够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传承在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核心作用

我们知道,联合国科教组织曾经提到过一个概念,即“口头和非物质”(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口头传承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尽管非遗文化的传承是有着多种途径,但是一定意义上,传承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至关重要的内容。

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创造的文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尽管文化是可以不断创新的,但是文化的遗产如果不被保护好就会消失。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如果不保存好,在消失后都不可能再生。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其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人。但是,两者保护的方式还是存在着显著差异的。主要是保护的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尽一致的。物质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一种组织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涉及到内容的衔接和传递。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却完全由传承人来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传承人消失的话,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随之消失了。所以,我们反复强调传承人在保护遗产重点作用。这也要求我们对传承人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当然,传承人之所以成为“传承人”,也有着独特的形成过程。传承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应的民间文化穿有着深厚感情的“人”,只有具有深厚的感情,才可能以极大的求知欲望,精湛的掌握这种遗产中的工艺、技能、技术。同样,传承人在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夯实传承人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机制

非遗文化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是有利于子孙后代的战略性文化工作。因此湖南省应该秉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护好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传承人的传承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政府要积极作为,发挥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协调非遗文化保护的事宜。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进行细致深入的规划。湖南省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监督与引导,担负起非遗文化保护的职责。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非遗文化保护责任的机制及相应的追究机制。政府文化部门应该密切配合政府,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加强管理,要加强对非遗文化的调查研究,及时将非遗文化相关事项向政府进行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非遗文化保护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商讨应对之策。

二是要积极构建非遗文化保护的法律机制。法律是非遗文化保护的最基本的依据。法律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最具权威性。因此,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工作首先需要积极构建并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当然,制定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除了法律和文化相关专业人士和工作人员关于非物质文化的扎实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外,还需要其能够深入到非物质文化所在地深入调查,不断总结非遗文化保护的经验,广泛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集合各方力量草拟相关法规,并不断进行修改优化,使方案机制切实可行。

三是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非遗文化传承机制。要对列入非物质文化名录的遗产,湖南省政府要进行及时命名,同时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资助、表彰、或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特别要引导鼓励遗产的传承人要进行相应的传习活动。要通过一定的形势,引导传承人对非遗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甚至学校教育,不断拓展非遗文化的传承。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等规章制度,使民间艺术申报非遗文化的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

四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相关各方要工作做好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当前,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各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同时,政府对非遗文化保护投入的人力、无力、财力、资源也十分有限。因此,各级政府应该要从给地非遗文化保护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非遗文化资源整合与共享。同时,政府要积极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及文化部门、群体艺术部门、图书馆、科研部门和地方高校等单位,为非遗文化保护加强联系,发挥特此,共同为非遗文化的保护奉献力量。在这个工作中,特别要加强文化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们的信息交换,即要更加重视非遗文化保护部门与其他相关研究机构的交流和信息传递工作,要畅通各个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保护的共享机制。

五是要加大非遗文化保护的经费投入。非遗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的工作。非遗文化如果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其自身很难产生经济效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对待文化的态度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非遗文化保护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实际上也有着难得的机遇。因此,湖南省政府要加大对非遗文化的资金投入,且要扎扎实实落实好经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对非遗文化保护工作进行财政滚动投入。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所属非遗文化进行保护。同时,政府还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并形成良好的投入机制。

六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要责任到人,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考核机制。这些机制既包括奖励现金、鞭策后进的奖励机制,也要包括保护不当、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处罚机制,这样才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扎扎实实并取得实效。比如,在考核过程中,要重点考核各级政府部门是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作同等列入的十三五规划的重要议事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是否有计划、有目标、总结,是否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的考核标准,是否每年的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考核会议。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核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在非遗文化保护工作发挥主导作用,并形成全社会支持保护非遗产文化的良好氛围。

四、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护

鉴于传承人在非遗文化保护中的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我们认为,湖南省对非遗文化的保护还大有可为。综合考虑到湖南省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从传承人的社会保障角度而言,湖南省政府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首先,要确定传承人法律上的社会地位,提高传承人的认可度。传承人作为保护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对象,赋予他们相应的社会地位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湖南省应该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高度,来看待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及其为国家文化保护作出的重大贡献,同时要对传承人给予相应的经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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