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范文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

篇1

为了保证互联网信息的安全以及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内容大体上分为三个模块,首先是安全体制模块,包含算法库、信息库以及用户界面三个小方面;其次是网络连接模块,包含安全协议以及通信接口两个小方面;最后是网络信息传输,包含安全管理、安全支撑以及安全传输三个系统。算法库是关于一些处理算法。信息库是关于用户进入口令、管理参数以及权限的设定,检查系统运行状况。

用户接口是用户操作界面以及用户私人信息管理。安全协议包括连接网络协议、用户个人身份确定协议等。通信接口的安全保障是依赖于安全协议的工作、在通常情况下,通信接口的实现方式包括两种:第一是用户在进入互联网时,才开启安全服务,并运行安全体制,用户所传输的信息都是经过系统的加密处理,然后被传输到互联网上,或者是数据链路,是比较透明的互联网信息传输与交换。此种方法很容易实现,而且不用对用户目前所使用的系统做一丝改动,用户所要投入的资金也比较少。第二种是修改目前的通信协议,在互联网与应用之间增加一个安全层,使信息的安全处理变得透明化以及自动化。安全管理系统是一个包含很多程序的软件包,主要负责用户界面上安全管理器的正常工作,可以使得用户很容易地控制计算机上信息的传输,保证安全。我们通常把这个系统安装在用户计算机的终端,或者是网络节点。安全支撑系统是整个安全管理系统最值得信任的一方,其物理安全以及逻辑安全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得到严密而全面的防护。

二、安全管理系统的实现

安全管理系统总共包括以上的内容,具体的实现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有条不紊的进行。以下是针对管理系统实现所采取的具体的实现步骤,按照这些步骤来一步一步进行,不会出现混乱的情况,而且条理清晰,可以降低出错的几率,也可以保证管理系统的质量。

(一)熟知互联网的状况,估计风险及各种木马攻击

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保障是很薄弱的一个环节,如果防护措施做不好,就会经常受到黑客的攻击,盗取信息,甚至泄露出去,造成个人或者是企业的损失。为了预防或者是击退这些攻击,需要全面地了解平时所有的攻击方式、攻击方位,还有要了解哪些部分是比较薄弱的地方,给予加强保护。只有掌握了攻击的全面资料,才可能有针对性地做出比较全面而可靠的保护措施。

(二)安全策略的制定与优化

安全管理系统需要一个明确的目标与原则,这就是安全策略。安全策略的优化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需要从系统整体出发,咨询用户的需求,根据应用的环境来制定策略,这其中包含各个子系统的策略制定。第二需要考虑策略的制定会不会对原有的系统产生什么负面的影响,比如通信延时等。第三,策略的制定要方便用户对计算机的操作,包括控制,管理以及配置等。第四,用户界面要人性化。第五,投资的金额要少。

(三)安全模型

模型可以把抽象的问题具体化,使问题简单起来,不再那么复杂,寻求到更好地解决办法,制定更加完善的安全策略,就像是教师教学时经常使用各种模型,让学生容易理解深奥的问题。模型包括整个系统中的所有子系统,这些子系统在上面的内容已经有过阐述。

(四)安全服务的选择以及实现

应用密码技术,来实现向用户所保证的安全服务。这是一种现代的技术,能够保障整个系统的安全性,保护用户的私人信息,使用户不用再担心个人资料的泄漏,保障用户的个人利益。安全服务有两条实现的途径,分别为软件编程以及硬件芯片,其中在通过软件编程来实现安全服务时,需要注意机身的内存,优化系统的流程,增加程序运行时的稳定,以及降低运算时间。

(五)安全协议的制定

篇2

安全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是指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是指根据新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确定评估等级,审查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相关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安全评估服务质量评议和信用、能力公示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按照本规定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及时完成整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编制书面安全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的;

(二)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在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适时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目录,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参考。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风险。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在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应用功能前完成评估。

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后,应当自安全评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条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或者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或者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报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后,将评估材料及意见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核后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服务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业务形式、服务范围等);

(二)产品(服务)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业务流程,系统组成(主要软硬件系统的种类、品牌、版本、部署位置等概要介绍);

(三)产品(服务)配套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四)自行组织开展并完成的安全评估报告;

(五)其他开展安全评估所需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材料齐备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采取书面确认、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报请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服务提供者应予配合。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完成安全评估后,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报告载明的意见认为新技术新应用存在信息安全风险隐患,未能配套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手段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在整改完成前,拟调整增设的新技术新应用不得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服务提供者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未达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而导致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服务提供者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主动监测管理制度,对新技术新应用加强监测巡查,强化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督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评估,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罚。

篇3

为加强我省政府类互联网站的安全管理,确保网站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政府类互联网站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把信息安全放到至关重要的位置上,切实加强本单位互联网站的安全管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按照以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保发展的信息化建设根本要求,坚持一手抓好互联网站的建设,一手抓好互联网站的安全保障。一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互联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并确定本单位负责互联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以及部门主要责任人,逐级签订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状,将互联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分解到具体部门及具体人员。领导小组名单应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二要严格网站接入管理。市、县(区)政府类互联网站开通前,应报设区市公安局备案,省直单位应报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并由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接入互联网。之前已经开通的政府类互联网站,应于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补办备案手续,并向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申请开展安全评估。评估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托管在省外的政府类互联网站应在年底前移回省内,并在移回后一个月内,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申请开展安全评估。评估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三要加强信息管理。由专人负责对拟上网的信息进行审核,统一信息出口,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上网。要指定专门人员对网站日常信息进行监控及安全技术维护。

二、要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各单位要将建立互联网站安全管理制度作为本单位信息安全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等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一要建立政府类网站计算机房人员出入管理登记等管理制度。二要建立操作权限管理制度,明确互联网站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信息员等的权限和操作范围。三要建立操作人员密码管理制度,定期修改管理密码。四要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制度,定期进行病毒检查。用介质交换数据必须进行病毒预检,防止病毒破坏系统和数据。要建立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及时检测发现漏洞,下载安装系统补丁。五要制定网络与信息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应急措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三、要落实网站安全技术措施

各级各单位要根据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完善互联网站的安全技术措施。一要建立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二要落实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的技术措施。三要建立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以及自动恢复的技术措施。四是提供交互式栏目等服务的网站,必须具备记录用户注册信息,记录并留存的信息内容及时间。五是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服务的网站,要建立防范和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技术措施。

篇4

一、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信息安全面临的主要挑战

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不仅面临着互联网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还面临着金融业务新技术与新形势的挑战,后者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发展障碍。1、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速度滞后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为金融业务提供了全新的发展平台与端口,众多理财、保险类互联网金融业务乘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态势不断涌出,在相关的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尚未建立与完善之际,这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无疑是一种如履薄冰的繁荣。网络病毒的侵袭使得这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运行成为了一种偶然,如果不能及时构建严密的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则会变成无稽之谈。2、层出不穷的互联技术应用是当前金融信息安全面临的最大挑战。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以及大数据等新兴分析技术的兴起,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运行机制,也为消费者的金融信息安全增添了更多威胁。互联技术应用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必须为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管理策略,来保证其安全运行。3、网络安全防控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防范的难点。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另一重要安全隐患便是互联网自身存在的安全漏洞。互联网由于其自身的开放性和匿名性特点,为许多网上金融犯罪提供了便利,这也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防范的重难点。要想依附互联网这一平台展开相关金融业务,必须在网络安全防控方面有所作为。

二、相关对策建议

1、完善顶层设计,尽快构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的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平稳运行离不开相关保障体系的保驾护航,我国当前已经存在的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主要是根据传统金融信息安全问题而建立的,这显然已经不适应当前发展得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需要。所以,国家必须做好相关顶层设计,在安全保障技术方面提供最严密、最尖端的技术支持,加快金融信息安全方面的人才建设,在对当前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进行完善的前提下,时刻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整体发展态势,以实现金融信息安全问题的有效预测与防范。2、加快安全网络体系建设,最大限度提升金融网络防御攻击的水平。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依附的主要平台,互联网有必要进一步减少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为金融网络的自身防御提供高安全系数的保障。互联网可基于大数据分析,对于不同的金融业务平台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为互联网金融业务所的平台进行信用评估,从而为消费者进行选择时提供相关参考性意见。3、加强对新生金融实体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安全保障。新生金融实体开通互联网金融业务时,在很大程度上会存在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现象,因此,国家需要对这些新生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相关审批,制定出相关的考核检验标准,考核检验新生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整体发展实力以及相关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与投入,严格遵守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环境保驾护航。4、积极探索适合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处在发展初期,因此缺乏相关管理经验,所以,我国可以借助国外先进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管理经验,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供相应的支持。还可以展开国际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管理合作,因为互联网金融是面向世界各国的业务,单纯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无法对涉及国际金融信息安全的问题实现有效处理。

三、结语

篇5

【 关键词 】 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1 引言

移动互联网主要是指在互联网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型技术。它主要包括了两个层面:一方面包含了互联网不受传统现实社会约束限制的个性,强调自由、平等的特性;另一方面在隐私性、攻击性等方面相比传统互联网具有更大的威胁。移动互联网的优势显著:其一,移动互联网的接入成本低,它可以凭借手机随时随地进行接入;其二,移动互联网对接入地点没有特殊要求,只要是有移动网络信号,就可以接入。

移动互联网信息主要是指利用移动互联网,可以存取、访问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信息。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具有几个特点:其一,保密性,主要是指信息不被未授权解析与使用的特性;其二,完整性,主要是指信息传播过程中,不会遭到任何篡改;其三,可用性,主要是指不论处于何种情况下,信息与信息系统都能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基础上被使用;其四,真实性,主要是指信息系统在交互运行的过程中,信息的来源与信息的者是真实可靠的。

2 制约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的因素

2.1 移动互联网运行的全民性

移动互联网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互联网自产生起就带有公开性、全民共享性。目前,这一趋势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更加显著,但是随着全民广泛参与到移动互联网的应用中,这就导致移动互联网的控制权被分散。由于移动互联网使用者的利益、目标以及价值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因此,对移动互联网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也就容易产生分歧,促使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的问题变得更加广泛、复杂。

2.2 移动互联网监管不严

我们对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界定不明晰、管理观念落后等问题。比如对移动互联网上频繁出现的不良信息的划分不明确,这就导致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时,没有可以依据的规则,进而导致监管过度或不力。

2.3 缺乏核心的移动互联网技术

我国的移动互联网处于起步阶段,缺乏自主性的网络和软件核心技术,这就导致我们在移动互联网运行过程中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则与标准。此外,由于我们的移动互联网核心技术主要是源自他国,这就导致我国的移动互联网常常会处于被窃听、干扰以及欺诈等信息威胁的状态之下,造成我国的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极为脆弱。

2.4 缺乏制度化的移动互联网保障机制

我国对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的管理并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同时也没有建立有效地安全检查制度与安全保护制度。此外,我国现有的政策法规很难适应当今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发展的需要,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保护还存在着大量的立法空白。

3 建立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的措施

3.1 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职能

政府在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管理中,应占据主导地位,引导整个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向着健康方向发展。首先,政府应发挥应急事件指挥者的角色。政府对控制一般网络公共信息安全事件演变为危机事件肩负巨大责任,需要通过自身的能力使社会秩序尽快恢复正常。其次,政府应对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进行监管。政府应依据相关法律对移动互联网信息是否安全运行进行有效监管,同时应不断完善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中薄弱环节的法律法规制度。

3.2 加强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法律建设

建立手机实名制法律。手机实名制对预防手机犯罪、净化手机信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手机实名制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制定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对手机实名制就进行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若想让手机实名制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加强公民隐私权益方面的建设。

完善公共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首先,应重点建立信息安全的基本法,保障信息安全的各项问题有法可依;其次,可以在专门信息安全基本法出台之前,建立必要的、急需的单行法;最后,在建立信息安全法的时候,应尽量避免采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方法代替制定全国性法律法规。

3.3 组建统一的管理机构

建立统一的移动互联网管制机构时,应遵循三个原则。首先,管制机构建立的独立性原则。建立的管制机构不仅要独立于电信运营企业,同时还应该独立于任何行政部门,这样才能够保障管制机构办事的公正性。其次,管制机构建立的依法设立原则。在建立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管制机构时,应以《电信法》或专门管制机构法对所建立的管制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最后,管制机构建立的融合性原则。管制机构应是一个综合性的管制机构,它所监管的范围应该包括整个信息通信领域。

3.4 加强终端安全保障技术研发

(1)重视病毒防御。当前的移动互联网终端基本上都是职能设备,采用的都是专门的移动操作系统,这些操作系统必须具备对常见的病毒、木马等的防范功能,同时也应不断降低应用软件系统可能出现的安全漏洞。

(2)实施软件签名。软件签名的实现能够保障软件的完整性,从而避免用户的信息被篡改。此外,当应用程序发现信息被篡改后,能够及时向用户发出报警信息。

(3)采用软件防火墙。在终端设备上应用软件防火墙,用户可以通过设置白名单与黑名单对设备上传入与传出的信息进行有效地控制,保障信息安全。

(4)采用加密存储。用户对设备上的重要信息应在加密之后再将其存储到终端设备中,这样能够有效避免非法窃取现象的产生。与此同时,用户在加密与解密的时候,一定要快速的完成,以防信息被窃取。

(5)统一管理。对安全设备应该进行统一管理,即在一个统一的界面中能够对全部的安全设备都进行相应的管理,并对网络中的实时信息进行及时反映,然后可以对得到的各种数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以及处理,从而提升终端对安全风险的反应能力,降低设备受到攻击的机率。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公共信息安全日益成为突出问题。保障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不仅对移动互联网用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与国家安全也密切相关。我们可以从政府、法律、统一的管理机构以及终端安全保障技术研发这几个方面入手,加强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的保障机制。只有大力保障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的安全性,才能够促使移动互联网更加健康的发展,使移动互联网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参考文献

[1] 满代军.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0.

[2] 毛晓娟.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3.

[3] 陈奇毅.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分析[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11:108-109.

[4] 范渊.移动互联网警钟长鸣信息安全保障迫在眉睫[J].杭州(周刊),2015,05: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