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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幼儿的法律知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1: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关于幼儿的法律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于幼儿的法律知识

篇1

一、概念界定

(一)隐性人身伤害

“隐性人身伤害,是相对于显性人身伤害而言的,是指因人为的过失行为或外在物质设施的不当所造成的身体或精神的不太明显的、发生效应较为迟滞的伤害。它是一种不太明显的伤害类型。一般以一种较为隐秘的形式出现,往往不易被人察觉,或不被人们认为是伤害,其影响在学生日后的成长过程中才一点一滴地逐渐显现出来。隐性伤害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人为的对身体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另一种则是由于外在物质设施的不当而引起的身体或精神的伤害。” 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首先,隐性人身伤害这一概念是相对于显性人身伤害而言的,二者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其次,隐性人身伤害的形式比较隐蔽,不易被人察觉;再次,其后果不会立刻显现出来,很可能在过了很久以后才会有所表现;最后,隐性人身伤害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人为的,另一种是非人为的。本文中的隐性人身伤害主要指的是人为性质的人身伤害。

(二)幼儿隐性人身伤害

幼儿隐性人身伤害,即指在幼儿园中幼儿所遭受的隐性的人身权利的伤害。分解这一定义可得出:伤害的主体是幼儿;伤害的客体为幼儿的人身权利;伤害的类型是人为的隐性人身伤害;伤害的执行者是幼儿教师;伤害发生的地点是幼儿园。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点才能称之为幼儿隐性人身伤害。

二、幼儿隐性人身伤害的形式和内容

发生在幼儿园里的,来自于幼儿教师的幼儿隐性人身伤害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 幼儿教师对幼儿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但前提是如果这种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直接造成了显性的幼儿人身伤害,比如打幼儿耳光导致幼儿失去听觉,用器物鞭笞幼儿造成幼儿身体伤残,等等,就不属于隐性人身伤害。幼儿教师体罚幼儿很多时候没有造成可看得见的身心伤害,比如罚站或是罚不准吃饭,这些情况在幼儿园时有发生,但是由于其并没有给幼儿带来明显的外伤,所以很多家长都不知道在幼儿园发生过这种事情。② 幼儿教师的心理惩罚。幼儿教师有时为了达到某种教育目的或者完成某些教育任务,就会不择手段地对幼儿进行心理伤害,这种伤害往往都伴随着教师的不当语言和行为。比如教师对幼儿讽刺、挖苦、嘲笑、责骂、威胁、恐吓等,以此对幼儿的心灵造成威慑和恐惧。这实际上都是不恰当的教育方法和手段,也许一时之间能达到教师的某种目的,但若长此以往,定会对幼儿的心理造成伤害,影响其心灵的健全。③ 幼儿教师侵犯幼儿的隐私权。在园幼儿也是公民,也是享有隐私权的自然人,但是关于幼儿的隐私权很多成人并不以为然,他们的潜意识告诉他们幼儿享有隐私权是一件很滑稽的事情,他们从心底里并不尊重幼儿的隐私权,他们会随意侵犯幼儿的私密领地,随意践踏幼儿本该享有的隐私权。这一方面是因为成人法律知识的缺乏,另一方面是由于国人权利意识的淡漠,然而隐藏在这两个因素之后最基本的原因应该是成人不尊重幼儿。在幼儿园里这种侵犯幼儿隐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比如说在上完美术课后,幼儿教师把幼儿的作品拿出来放在门口走廊里展示,但在展示之前教师从未问过幼儿对自己的画作要不要拿出去展览。再比如幼儿教师经常会因为找东西或者是放东西而随意翻看幼儿的书包,或是教师张贴幼儿的在园表现于公共场所,这些实际上都是侵犯幼儿隐私权的行为表现。其中很多时候或许是教师无心的,因为一贯如此,教师也并未意识到这是侵犯了幼儿权利的行为,只觉得一切都是合情合理的,殊不知在不知不觉中教师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④ 幼儿教师忽视的不合理的生活或学习习惯。比如有的教师不允许幼儿在上课期间去盥洗室拉尿,必须等到活动结束后才能去,久而久之,有的幼儿便因此形成了不良的生活习惯。亦或是有的幼儿教师在幼儿看书写字的时候没有教会幼儿正确的坐姿,这其实也是一种对幼儿本该享有的学习权利的忽视。⑤ 幼儿教师对幼儿高标准的要求。一些幼儿教师要求本班幼儿事事都要争先,时时都要保持优秀的状态,幼儿各方面的发展都要达到教师的要求,就连吃饭也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高标准完成,使得一些发展稍微滞后的幼儿产生心理恐惧和幼儿园恐惧症。

三、幼儿隐性人身伤害的特征

隐性伤害具有内隐性、延续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内隐性即是指伤害本身的后果不易被人察觉和发现,有可能过一段时间才会被人们发现,有的也许永远也发现不了。滞后性即指在伤害发生的当时人们并未察觉到伤害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直到一段时间以后,由于先前的伤害所造成的后果明显表现了出来,人们这才注意到当初行为的错误。延续性即指伤害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尤其指精神方面的,会持续一段时间才能消失,而不像身体受伤经过治疗之后可能就马上恢复了,并没有什么后遗症,但是隐性伤害对心理的折磨可能是反反复复的,经久不散的。不确定性即指无论是伤害的来源还是伤害的方式或是伤害的结果都不是只有唯一的选择,每个方面都会有多种状况,才使得隐性伤害具有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

以上是隐性人身伤害的特征,但是幼儿隐性人身伤害由于伤害主体、伤害客体、伤害行为和伤害环境的特殊性,因而除具备以上特征之外,我认为还具有以下区别于其他隐性人身伤害的特点。首先是伤害所造成的结果更加严重,甚至难以恢复。因为无论是幼儿的身体还是心灵都是人生的起步阶段,非常脆弱,需要教师的细心呵护,并且幼儿自我调节和恢复的调控能力较差。成人的一次伤害可能就让幼儿产生了心理阴影,从此一蹶不振,更何况有的幼儿处于长久持续的被伤害之中。所以相对于其他教育阶段的学生所受到的伤害,幼儿阶段所受到的隐性人身伤害很有可能产生难以复原的结果。其次是幼儿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更加具有隐蔽性。来自于幼儿教师的伤害,幼儿根本无力还击,而幼儿由于语言和思维发展的不完善性,所以一旦有伤害发生,幼儿不能坚强地应对,也不能很好地向他人倾诉来化解心理困境,更别说能清晰地表述给家长听。目前来说,也没有很好的渠道来监督幼儿教师的行为,所以综合以上情形,幼儿在园所受的隐性伤害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家长或他人发现。

最后一个特征是教师伤害行为的无意性。在幼儿园中发生的诸多针对幼儿的隐性人身伤害,教师都不会认为这是一种伤害,她们理所当然的把自己对幼儿的伤害行为当做是合情合理的;她们认为如何教育幼儿、选择自以为适合的教育手段和方法是她们的权利;她们从没有觉得幼儿也是享有权利的个体,也有教师不能随意侵犯的领地。所以,大多数幼儿教师在她们实施某些行为的时候,并不知道这是侵犯了幼儿的人身权利,所以大多时候她们的侵害行为并非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而是不知其可不可为而为之,并非故意而是无知。

四、幼儿隐性人身伤害产生的原因和预防对策

因为本文研究的视角是幼儿教师对幼儿造成的人身伤害,所以在分析原因和提出预防对策的时候更多的是从幼儿教师的角度出发。

(一)幼儿隐性人身伤害产生的原因

1.幼儿教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缺乏

绝大多数幼儿教师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都不是很了解,对有关儿童和幼儿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于自身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所应尽的义务或是对幼儿享有哪些权利更是不清楚,更谈不上在知晓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履行自身的义务和维护别人的权利这样的法律意识了。所以,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是幼儿教师产生伤害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2.幼儿教师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不足

很多时候教师对幼儿的伤害行为都是教师不合理的教育方式方法所引起的,比如说在幼儿喧闹的时候为了让幼儿安静下来就对幼儿大吼大叫,责备谩骂。这种做法违背了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不仅收不到良好的效果,而且对幼儿的幼小心灵来说是一种裸的伤害。教育是一种艺术,教育是一种机智,教育是一种智慧。作为一名幼儿教师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激发兴趣,培养习惯,这些都需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职业技能,把这些事情做好就能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做不好,就是一种伤害。

3.幼儿教师的个人性格和职业压力的原因

尽管有些幼儿教师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且有着扎实的专业水准,但并不代表着就不会有人身伤害行为的出现。有些时候由于自己的私人问题处理不当或是性格火爆,在幼儿园对幼儿作出过激行为也是有的。或是由于自己处理不好来自职业的压力,产生了职业倦怠,就会对幼儿的各种行为见怪不怪,即使幼儿有不当行为也不去理会,这种忽视和懈怠实际上也是不可取的行为,这种不作为同样会对幼儿造成伤害。

(二)幼儿隐性人身伤害的预防对策

1.扎实幼儿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幼儿教师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我们经常说不知者无罪,但是这并不适用于法律范畴,幼儿教师并不能因为自己不知道幼儿有哪些权利就可以推卸自己侵犯幼儿权利的责任。为了使自己的言行举止符合法律的要求,也为了每个幼儿都能健康成长,更为了幼儿教师自身权益的维护,幼儿教师也应该努力地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2.增强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

有了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就会有正确的法律意识,所谓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的总称。人们既然懂得了法律的知识,就应该时时刻刻依法办事,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敬畏法律,也敬畏享有法律权利的人们。所以说,幼儿教师应该时刻用法律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得当。

3.幼儿园应完善监督和管理体制

幼儿园对幼儿教师的教育行为应该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幼儿教师过度自由而对幼儿任意妄为。但是比如有的幼儿园为了监督教师就在班级里安上摄像头,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实际上侵犯了教师的隐私权,并且这样让幼儿教师的行为时时刻刻都处于监管之下,对幼儿教师来说是一种无形的压力。所以说,园方既要加强对幼儿教师行为的监管,但是也要注意方法得当,才能两全其美。既能有效地监督教师,又不会让教师感觉不自在,同时可以以此调整幼儿教师的不良行为,达到监督管理的目的。

4.重视幼儿安全教育,提升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幼儿的安全教育不容忽视,幼儿园历来也非常重视幼儿安全意识的培养,但是有关法律的知识,有关幼儿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信息,幼儿园一般都会忽略,这实在是不应该的。在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时,不仅仅是一些防溺水、防火灾、防地震等避免自然灾害的内容,更应该告诉幼儿他们有可能遭受到的人为的权利的侵犯和人身的伤害,使他们从小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5.提高幼儿家长的法律意识

家长的法律意识对于保护幼儿来说同样非常重要,家长应该十分清晰地知道幼儿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如何维护幼儿在园时的人身权利,如何做好防范措施来防止他人对幼儿权利的攻击。只有家长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才有可能更好地维护幼儿的法定权益。

6.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学前教育法制体系

依法治国是每个人权利能够得到保障的基础,只有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我们行动的准则,才能规范人们的言行。学前教育应该完善自身的教育法规,给相关人员以法律上的约束,才能有效地控制对幼儿造成的伤害行为的扩大,才能给幼儿的健康成长一个法律上的保障。

五、结语

篇2

一、高职法律基础课现状及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对于法律基础课的重视程度已经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但鉴于法治社会对于专业人才综合法律素质要求的不断提高,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开始逐渐凸显。就笔者承担过的《幼儿教育法规》和《法制案例》两门课程来说,如何运用灵活的教学手段,唤起学生学习兴趣,掌握专业技能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是当前高职法律基础教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学生学习兴趣不高是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比较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导致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传统教学方式的缺陷。高职法律基础课一直沿用的传统填鸭式教学方式,虽然展示了丰富的教学资源,但教师刻板的对法律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进行口头讲授,学生纯粹被动的接受,很难提起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兴趣,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教师的教学工作强度,教学方式改革势在必行。其次,教师专业教学水平需要提高,这也是当前高职学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最后,对于新型教学模式应用程度不高也是一个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当前,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传统的仍以教师的教为主的方式,与当前教育学界普遍认同的学生主体地位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二、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路径

在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会极大影响课程教学效果,想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结合高职学生和专业特点,创新课堂教学手段,灵活运用案例视频化、法律教学生活化、强化法律实践教学效果等多种方法进行教学,提升教学效果,达成教学目的。

1.将情景教学法应用到教学当中

情景教学法的应用强调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情景的设置去激发学生的兴趣,从而使其能够积极主动的去对知识进行学习和探索,这对于学生学习水平的提高以及教学效果的改善均具有重要价值。例如在《幼儿教育法规》中关于幼儿园法律角色定位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一则幼儿身体受到意外伤害的视频化案例对情景的设置,将学生的思路引导到课堂所要求掌握的专业知识学习当中。

2.将启发式教学法应用到教学当中

在教学过程中,如果以教师自身的口头讲授为中心对知识进行讲授,以强硬的方式使学生接受并理解知识,不只是对学生的学习兴趣造成影响,甚至还会使学生产生厌倦心理,不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在教学开始之前,教师一定要因势利导,例如在对《民法通则》中有关债务的问题进行讲授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在法律上为什么有义务去支付管理人管理费用。在讲解庭审规则时,通过影片《全民目击》片段剪辑播放,将生活化的法律教学案例引入,请学生寻找影片中庭审现场的错漏,学生的思路也更加活跃,积极思考的过程中必定会延伸涉及到很多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3.强化法律课实训教学模式改革

高职法律基础课教学还是要以学生基本职业技能的培养为根基,强调职业能力导向。在重视教学法改革的同时,充分注意到高职教学的特点,把教学内容和工作实践环节有效衔接起来,构建行之有效的法律专业实训模式,注重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和维护,并进行模拟法庭、毕业实习、专题辩论等多种实训手段的尝试,采用讨论式、案例分析式和法律咨询式等活动,增强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篇3

为期十五天的培训活动组织严密、管理严格,容量大、节奏快,专题讲座、经验交流、小组讨论、实地观摩等培训方式灵活多样,专家教授和优秀园长们的讲座如醍醐灌顶,充满着个性魅力,不时引发出学员们的思维碰撞和追问探究,也使我受益匪浅、感受颇深。

一、做好定位,找准我园未来发展之路。

10月10日的开班典礼拉开了本次培训的序幕。通过学习,使我对新时期幼儿教育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激发了我对本园办园理念和特色建设的思考,更使我对今后幼儿园的管理充满了信心。作为我市的一所公办幼儿园,要想持续发展,就必须从传统的陈旧的思维中解放出来,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重新审视幼儿园发展的目标和思路。                       

二、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提高管理水平。

宋丽玲园长的讲座《幼儿园高质量管理的标准》,生动的诠释了作为幼儿园管理人员,如何智慧动员群众,解决难题。贾波教授的《幼儿园危机公关》讲座,用风趣幽默的话语,将当前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幼儿园危机公关阐述得淋漓尽致。作为一个园长,光有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要学习的东西实在太多,如何在短时期内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方法,增强幼儿园的凝聚力,形成独有的品牌,这些都是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才能完成的。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带领一支专业的教师队伍,才能成为一名充满智慧的园长。

三、科学保教、依法办园。

篇4

法制教育宣传日手抄报的图片欣赏

法制教育宣传日手抄报图片1

法制教育宣传日手抄报图片2

法制教育宣传日手抄报图片3

法制教育宣传日手抄报图片4

法制教育宣传日手抄报图片5

法制教育宣传日手抄报的内容:法律小故事

法律,给人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我们必须要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法律素质如何,就关系到我们的生活,我们的人品道德。遵纪守法,我们要从小做起,从小事做起。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如:赌博,斗殴,偷窃……

我们应该踏踏实实地走好人生的每一步,自爱自重,珍惜自己,在一生中对社会有作为,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与法

同行。在我心中,一直有一个小故事教育着我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在南京公安机关的预审室里,17岁嫌疑人小力供述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两年前我带着录取通知书来到学校报到,同宿舍6个同龄的同学成为好朋友,好“哥们儿”。不久,我们耐不住学校严格管理的业余寂寞,大家一商量就决定溜出去“热闹热闹”。从此,我们经常是集体头出去喝酒抽烟。

日久天长老是喝酒抽烟,大家都有点烦,再说家里给的钱老是这样花也不太够。一天晚上,几个哥们在外面喝啤酒,也点不起什么菜,都觉得很无聊。当时有人说,老是这样不好玩,咱们不如顺便去“拿”点东西。借着酒劲大家都很赞成。

从那以后,他们时常夜里酒足饭饱后,就一块到附近一些中小学校行窃。起初,他们盗窃也还算有点节制,只是“拿”些铅笔、橡皮擦、牙刷、毛巾和书本等,不“拿”太值钱的东西。

后来,经常作案胆子就大了,什么值钱就“拿”什么,几个哥们儿有福同享,作案时互相提醒,每次都很顺利,对仅仅到中小学“拿”点东西不感兴趣了。最后一次大家商量,快毕业了,今后要分配到不同单位,6个人没机会一起“拿”了,决定干点大的,就去了那家手机店。

因为他们几个是“铁哥们儿”心齐,有事经常能互相“打掩护”,先后盗窃的财物达到将近1万元,学校和家长都没能发现。

是呀,那几位学生因为鲁莽和冲动,有侥幸心理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原本是祖国的栋梁变成了社会的负担。

与法同行,让我们懂得岁月之短暂,生命之宝贵;与法同行,让我们摆脱冲动与鲁莽,拥有理智与稳重;与法同行,让我们拥有灿烂辉煌的明天。愿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材!

法制教育宣传日手抄报的资料:青少年法律常识

1、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

内容中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

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

2、法律对青少年的重要性

(1)学习法律知识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学习法律可以对未成年人起到保护作用,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合法权益。

(3)学习法律当自身遇到不法侵害或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追回损失。

3、青少年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不要轻信陌生人,与陌生人交流要时刻保持警惕。

(2)要学会分辨真伪,对新鲜事物不能一昧的盲从,首先要做的是分辨其利弊。

(3)避免误入困境并学会摆脱困境。遇到困难或发生意外时,应保持镇静,并积极想办法寻求帮助。

推荐其他主题的手抄报资料和图片作为参考:

1.2016法制宣传日手抄报内容资料图片素材

2.2016年全国法制宣传日手抄报图片

3.法制教育的手抄报素材

篇5

关键词:幼师师德;德治;法制教育

根据对幼儿园老师这个职业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多数幼儿园老师对本职工作感觉都是很满意的也是很认可的,处于这个状态的人员在职业道德素养方面多数基本达标:对于本职工作很热爱,关于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是正确的,认为学习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很重要的并认真学习;教育行为规范,根据个人经验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规范的施教行为;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有着比较正确的职业道德意识,而且能够恪守本职工作。基于以上现状,对幼师“失德”现状进行了列举分析,并对幼师在学生阶段的法制教育措施做出了简要的说明。

1.对于现阶段幼师师德状态的不良现象的分析

1.1腐败思想的蔓延,“挂羊头,卖狗肉”。我国经济市场自改革开放以来,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完美转型,经济体制的转变带来了物质层面的飞速发展,时代背景下映衬出了人们精神世界的空虚,经受不住物质诱惑的人群变得越来越“壮大”,“社会黑暗体现在各个角落”,教育事业同样不可避免,一部分教师(以幼师最为严重)没有恪守本分,把专区经济利益的长矛指向了学生和家长,将本可以无上光荣的职业败坏得一塌糊涂,将“师德”变成了“失德”。“为人师表”,说的是教师不仅教会学生书本上的知识,在教授学生书本知识的过程中,起到表率的作用,尤其对学生思想品德方面的影响尤为重大,幼儿园、小学阶段,因学生的年龄较小,而且是接收新知识、塑造各方面认知的最初阶段,很容易受到老师一言一行的影响,严重的甚至可以影响学生的一生,因此,幼师的道德品行十分重要,影响的是孩子做人的大方向,深远点考虑的话,影响的是祖国的未来,影响的是教育事业发展前景。一个“失德”的幼师,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利用自己“为人师表”的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1.2管理手段不恰当。学生尤其是幼儿阶段,无论是对是非对错的判断力还是对自我的认知方面,都不是很清晰,他们对外界新鲜事物的畏惧心理和好奇心理相当强,因此学习生活中难免出现任性、搞怪、调皮等现象,更避免不了个别学生不听教师管教的现象。作为一名有专业素养的合格幼师,面对此类问题应增强学生的耐心,进行恰当劝说、引导,使学生各方面发展走向正确方向。但是,个别幼师对待此类现象的处理方式与上类截然相反。我国现阶段幼师行业还有很多不规范之处,幼师的文化素养和对自身职位的认知程度不甚相同,而且校方为了幼师更好地与幼儿沟通,更好地融入学生中,往往选择年龄较小的幼师,他们工作时间短,经验不丰富,承受校方监督的同时,又要对学生家长负责,心理方面承受相当大的压力,一些刚毕业的幼师心理承受不住突然而来的压力,容易将幼儿学生视为“出气筒”。

1.3未给予幼儿足够的尊重及爱心。自信心对于一个人的人生来讲十分重要,而它的形成阶段在幼儿时期,处于起步阶段的幼儿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在这个阶段对其自信心的培养应为幼师的重要责任之一,一些幼师甚至家长都未充分认识到这点。因此,幼师在教导学生的过程中出现打击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的行为,长期发展使学生缺乏自信心甚至形成自卑心理,对学生健康成长不利。

1.4不具备足够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教育事业是神圣又光荣的,教师是一个高尚的职业,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具备“为人师表”的基本素养,随着物质生活不断提高,教师的精神生活未能跟上物质生活的脚步,使越来越多的人经受不住物质的诱惑,将教育事业当做谋生的职业、赚钱的手段,很难做到对学生负责、对教育事业负责。

2.针对2年在校教育,1年实习的学前教育学生的教育措施

2.1学校要转变传统“德治”观念,提高对法制的认识。(1)积极转变传统观念,给予法制正确的定位:学校应该同等重视学生的法制教育,把传统单一的德治教育转变成德治与法制并重,促使学生向“法律人”和“道德人”二者兼备的全面型人才转变。(2)明确法律素养目标,完善法制教育体系:目前学校关于学生是否具备完全的法律素养问题尚未定论,仍然存在学生只要遵纪守法就是具备了法律素养的片面认知。学校应尽快明确法律素养的标准,促使学生具备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律信仰,成为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护法,充分具备法律素养的新一代幼师生力军。(3)提高在校生的认识,加大法制教育建设的投入:学校应在学生在校期间提高其法律素养至最高境界,同时加大该工作的物质投入力度,提供专项费用支出经费。

2.2建设完善的法制教育课程。需要学校从以下几个角度实现法制教育课程的建设工作:(1)充实教育内容;(2)改进教育形式;(3)创新教学方式;(4)加强实践教学。

2.3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实现师资队伍建设的完善从几个方面统筹:(1)提高校内师资建设的速度;(2)不断壮大校外兼职教师的队伍。

2.4各方达成共识,共同营造利于培养学生法制教育的大环境。对于共同营造良好法制教育环境,应上至国家,下至学校、社区,再至学生家长分别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校园环境、社区环境和家庭环境。

3.结语

在校期间幼师的法制教育应提升至与传统德治教育同样重要的地位,切实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从根本上改善幼师师德现状,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

作者:周艳 单位:滕州市教师进修学校

参考文献:

[1]陈维红.从“虐童事件”看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J].现代教育信息,2013年(3):26.

[2]刘曦.把握高职学生特点,提高教育管理实效[J].镇江高专学报,2010(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