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5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初级会计实务整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纳税调整;财务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所有权等。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新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本文试就其存在的差异分析探讨,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通常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构成不尽相同。外购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投资人投入的无形资产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等。初始确认时,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主要产生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和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两种情况。
(一)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的,购买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
所得税法规定,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由此产生两项差异需要调整:
1. 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形成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的差异;
2. 实际支付价款与购买价款现值之间的差异额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形成的差异。
(二)内部开发产生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满足条件的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纳税调整:
1.税法规定的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体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调整,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也即该项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的150%。无形资产的成本小于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如果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后续计量时的摊销额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要在估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摊销方法有直线法、产量法,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新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由于税法的摊销方法和年限与会计规定不同,使无形资产的摊销对损益和所得税的影响不同而产生差异,导致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1:某企业2008年1月从外购买一项非专利技术,共支付各种费用45万元,该项无形资产预计可使用5年。由于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前期会使企业收入多,后期收入少,因此企业决定采用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该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008年摊销额=45×5÷15=15万元
借:管理费用150 000
贷:累计摊销150 000
以2008年为例,会计规定摊销额为15万元,税法规定摊销额为45÷10=4.5万元,会计上比税法上要多摊销10.5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3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6 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6 250
(二)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应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值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较高者确定。当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时,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准转回。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此看出,会计上所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某企业2008年1月从外购买一项无形资产,共支付各种费用50万元,该企业无法预计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将其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2008年年末,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对该无形资产不利的经济因素,使其发生减值,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5万元。则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250 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50 000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只有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额准予扣除,且摊销期为10年。2008年会计确认的25万元减值损失税法不允许扣除,2008年税法确认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为5万元,纳税调整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 000(200 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三、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对外出租、出售、对外捐赠,或者是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应予转销并终止确认。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处理一般不会产生差异。只有利用无形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可能会产生差异。准则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时,按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转让损益。税法规定将这类业务分为两步:第一步卖出无形资产,应确认收益;第二步买入资产,与一般交易一样。因此,需进行纳税调整。
四、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研发费用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选择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的顺序为:先抵扣技术开发费,再抵扣加计扣除部分,如技术开发费在当年没有足额抵扣,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延续抵扣。而加计扣除部分没有足额抵扣的,无论当年还是以后年度均不得抵扣。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摊销期不低于10年。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内部研发费用资本化是对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并且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资本化。但由于资本化的五个“条件”在具体实施中较难掌握,需要较多的主观判断,资本化金额大小的确定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加之对资本化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给企业留下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如果企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选择费用化研发支出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选择资本化研发支出,可在未来的不低于10年的时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注意区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与摊销是无形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形资产的备抵项目,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反映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是它们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如不加以区别,容易导致实务中对两者的关系认识不清。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准则的区别
无形资产的摊销在无形资产准则第四章后续计量中作了具体规定,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而对无形资产如何计提减值准备,第二十条规定“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集中体现了资产减值的共同性和系统性。
2.确认范围的区别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要进行摊销,而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应摊销。对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对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时,才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可见,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不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而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范围不仅包括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因此,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范围比计提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要广一些。
3.计提基数的区别
无形资产摊销是以无形资产账面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作为摊销基数,并在估计确定的使用寿命年限内计提摊销。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则是针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而言的,在期末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
[3] 杨崇春,高金平.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及纳税调整[J].中国总会计师,2009(3).
【关键词】存货 非正常损失 会计处理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基本会计处理分析
(一)税法关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基本界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税法强调的存货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仅限于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小于普通意义上的非正常损失,例如,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损失就不属于税法范围内的非正常损失。由于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的存货损失是被认定为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对企业的意义重大。
(二)税法对存货非正常损失定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对管理不善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企业广义的管理活动基本上涵盖了企业的每一项经济事项,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各类存货损失都可以归咎于企业管理不善。例如,企业由于错误的估计了产品销售趋势、市场行情或者国家经济政策等内、外部因素,而导致存货积压、变质。对于这种存货损失既可以理解为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不同的理解方式对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将产生极大的影响,但税法并未对其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为了减轻增值税纳税负担,企业应当积极争取将存货的损失界定为非管理原因引起的损耗,以避免将损失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2.没有给出非正常损失与合理损耗的区分标准。企业的存货在运输、仓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定的损耗。按照税法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货物运输与产品制造加工中,因自然原因或者非人为因素的损耗,也就是说在规定的技术和程序下无法避免的损耗,属于合理损耗。企业发生的合理损耗,应当计入相关存货的成本之中,而不必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回。但税法并没有给出非正常损失与合理损耗的具体区分标准,而即使是同类企业,由于生产技术、保管条件等原因不同也会使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存货损耗产生较大差异。一般来说,生产技术先进的企业,存货损耗会小一些;反之,则可能大一些。如果税法不能够分行业对合理损耗作出明确的规定,企业很可能通过将非正常损失申报为合理损耗的方式,偷逃税款。
(三)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例1:甲企业价值10万元,用于进一步加工的存货,由于管理不善,而全部损毁,不能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的会计人员和仓储人员共同盘点后,确认了存货的损失。假设甲企业在购入该批存货时,缴纳了1.7万元的增值税。甲企业所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1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000
原材料 100 000
甲企业进行该笔事项的会计处理时,需要注意两点。
1.因为存货的成本中可能含有不属于增值税计税范围的部分,因此转出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为非正常损失存货实际负担的增值税,而不能直接用存货的成本乘以增值税率计算得出。如果非正常损失的存货为产成品,那么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为企业为生产产品所耗费的原材料价款中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例如,企业当期非正常损坏一批存货,该批存货价值10万元,其中,材料价款8万元,运输费用0.93万元,人工成本1.07万元。该批存货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应为:8×0.17+0.93/(1-7%)×7%=1.43万元,而不能简单计算为10×0.17=1.7万元。
2.由于企业的存货是按照批次购入,每一批次的购入成本很可能并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因此对于发出存货,会计假设了加权平均、先进先出、个别认定三种成本流转方法。虽然税法并没有对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流转方法作出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为了保持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对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定可以采取与企业发出存货成本流转相同的方法进行。例如,企业当期对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成本,那么企业当期非正常损失存货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产损失的存货成本/同类存货成本的期末余额)×同类存货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
二、存货非正常损失涉及变价收入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在处理非正常损失的存货过程中,收取到了一定的变价收入,那么该笔业务的会计处理会相对复杂一些。
例2:乙企业由于管理不善,使一批价值20万元的钢材生锈无法使用(假设该批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为3.4万元)。乙企业将生锈的钢材对外出售,取得变价净收入5万元(含税)。乙企业决定由仓储人员赔偿剩余损失的20%,共计3万元。对于乙企业的该笔经济业务,一般的会计处理方式下认为乙企业的非正常损失金额为20万元,应将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当乙企业处置存货,取得变价收入时,需要按照5万元的变价收入款计算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0.17)]×0.17=0.73万元。
1.乙企业确认资产损失时所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234 000
贷:原材料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 000
2.乙企业收到变价收入时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300
待处理财产损溢42 700
3.乙企业结转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所作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161 300
其他应收款 30 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91 300
通过以上三步会计分录的处理,乙企业最终确认了16.13万元的营业外支出,考虑到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后,不能再抵扣销项税额,乙企业实际增加的增值税纳税负担为4.13万元(3.4+0.73)。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变价收入5万元不确认为企业处理原材料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同时也不结转对应的其他业务成本,而是将其视为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非正常损失的抵减。
以上会计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在于,如果企业从非正常损失的存货中可以取得一定的变价收入,就可以认为存货并没有完全发生价值减损,因此对于没有损失的这部分存货不应当按照非正常损失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当预估未来可取得变价收入,从而将存货的价值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可通过变价收入取得的弥补部分,另一部分为实际损失部分。企业应当只就实际发生的价值减损部分,确认待处理资产损溢,并将与之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因此,乙企业转让待处理财产损溢的存货价值应为:(20-5)/(1+0.17)=15.73万元。乙企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73×0.17=2.67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1)乙企业确认资产损失时所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84 000
贷:原材料 157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 700
(2)乙企业收到变价收入时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300
其他业务收入42 700
(3)乙企业结转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所作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154 000
其他应收款 30 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84 000
(4)企业结转出售原材料的成本时所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42 700
贷:原材料42 700
如果企业在存货实际发生损失时,无法恰当的预估未来可能取得的变价收入,企业也可以先将全部存货的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之中,待实际取得变价收入时,再做调整。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乙企业最终确认了15.4万元的营业外支出和4.27万元的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成本。乙企业实际增加的增值税纳税负担为3.4万元(2.67+0.73)。同前一种会计处理方式相比,采用该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减少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金额,并实际降低企业的税负。我国税法目前并没有明确禁止企业采用后一种方式对涉及变价收入的存货非正常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并计算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笔者认为,考虑到优化会计报表以及降低税负的作用,企业应当积极与税务部门进项磋商,争取采用后一种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
关键词: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扣除;免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涉及的政策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 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财政性资金的含义
1、财政方面对财政性资金内涵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目前财政性资金基本包括五大类:1.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资金;2.项目投资补助资金;3.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资金;4.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资金;5.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取得的五大类财政资金从性质来看基本上分为三种情况:(一)第1、2两项属于国家投资性质,即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应增加企业权益。(二)第3、5两项属于补贴性质,企业取得后应作为收益处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可分为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三)第4项属于负债性质,即政府的信贷资金支持,需要归还。
2、税法方面对财政性资金内涵的规定。根据(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9]87号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三个条件是:(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只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若缺少任意条件的不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尤其注意对该项资金单独进行核算,以备税务检查。
二、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
有关规定根据财务通则的指导意见,五大类财政性资金在财务处理时可以简单划分为权益性与收益性两种,在具体会计处理问题上,对收益性的财政资金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有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对“政府补助”外的财政资金只有零星的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有拆迁款性质财政资金的规定,但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在会计处理上,区分权益性与收益性两种资金时主要看资金的性质,资金的给予是否是双向的、互惠的交易,即政府是否要求得到回报,不要求回报的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收益性资金范畴。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补贴性质的财政性资金,一定要符合两个原则,即无偿性和直接取得,无偿性是政府不因为对企业进行补助而享有所有权,企业也不需要偿还资金,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政府采购、借贷等互惠的经济活动不同。直接取得资产是直接从政府取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从而形成企业的收益,如税收返还、先征后返的税收等都是直接取得,而直接减免税款、抵免、出口退税因为没有涉及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就不属于直接取得资产,实践中要把握好同为税收补助但形式不同因而规范的会计处理不同。政府补助实质上是国家对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非市场因素等可能发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财政『生资金补偿。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要区分与收益有关和与资产有关的补助区别,实际都是与企业的损益有关,只是收益的确认时点不同而已。直接与收益有关的补助在收到当期或项目期间计入损益,与资产有关的补助按公允价值先计入递延收益,从资产可供使用开始平均分摊计入当期损益,不能取得公允价值的,按名义金额1元入账。对于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主要是应计入权益类的资金,虽然没有专门的会计制度规定如何进行核算,但企业在收到的重要、大额、非经常性的财政性资金时一般都会在批复文件中规定如何进行处理,通常先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对资本金投入按企业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增加实收资本,或对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部分予以核销,节余资金按国家规定退回或留作企业发展资金使用。
分不同类型,会计分录如下:
1、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
2、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它应付款。
3、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入补贴收入的,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三、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拨款是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不是补贴),与企业无关。对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及《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
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遵循后续管理,防范涉税风险
【关键词】会计集中核算;问题;对策
会计集中核算已运行十多年,它为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改革、国库集中支付纵深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为部门预算的编制提供了准确的信息和基础的资料,促使单位严格执行预算;同时为政府采购的纵深发展提供了空间,凡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或劳务,单位违规的,中心将予以拒绝办理;凡部门预算中没有纳入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办理的,中心也不予报销。中心使政府采购真正实现了采购权、物品使用权、资金拨付权三权分离,从运作机制上也有效的遏制了许多单位的违规行为。但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现结合本人在这十多年的审核和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如何提高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出个人几点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1.对于2003年进入集中核算之前的帐务存在的问题,很多单位没有进行清理,进入中心后,由于种种原因更加难以清理。首先是往来帐混乱:(1)个别单位的工程预付款及代垫工程各项费用均从基本户中支付,没有设立基建帐户单独核算,房屋资产完工验收,与财务脱节,未按规定进行资产价值结转,长期挂在往来帐中。(2)一些预付款项在业务结束时没有及时清理,差旅费借款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销(甚至出差人员早已调离工作单位),长期挂帐;少数单位还存在同一往来单位多头挂帐现象(同一科目和不同科目下同时设置同一子目录核算)。其次是固定资产、家俱用俱等资产,很多单位存在帐实不符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支付的工程款和代垫的各项基建费用长期挂在往来帐中不及时结转。如某单位办公大楼已经处于使用状态十多年,但固定资产帐上却没有该办公大楼的资产价值。二是一些本应该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在支付款项时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直接从费用中列支。三是已经破损废弃的资产,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手续报批下帐。单位只注重资产需求,不注重效益管理;资产的验收、保管、维修维护,违章处罚不严;资产入帐、销帐不及时,造成资产帐实不符。
2.单位财务人员素质偏低。许多单位的财务人员都是兼职,有的甚至连从事财务工作的资格证书都没有,这些单位的财务人员许多都是由领导安排,非自己所愿从事该工作,有的还身兼数职,所以对该业务的学习积极性不够高,依赖性强,认为有中心的会计会负责,自己只要不把钱搞错就行,所以,虽然中心每年都对报帐会计进行了业务培训,但收效不大。
3.预、决算的编制不够科学、细致、全面,通常都是单独由财务部门采用传统方法编制,许多单位甚至都是临时聘请外单位的财务人员根据报表等相关数据进行拼凑,缺少相关的技术模型分析及项目管理研究。
二、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个人的建议
1.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单位的预算、资产、收支、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等实行全面的管理。
(1)对预算,由财务结合各业务部门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预算,使所有预算执行主体都知道自己的目标,应如何去完成,预算完成与否如何与自身利益挂钩,从而起到一种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作用。
(2)对资产建立日常管理和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帐实核对管理措施;
(3)对债权债务,可以从几个方面分析采取相应的办法:一是预付的基建款和代垫各项费用,可以进行核实、归集,报经领导班子审批报进行调整,转入固定资产帐中。二是对于职工个人欠款,可以进行电话或当面核实,该收回的督促限时收回。三是对代垫的各项费用(水电费、五险一金等),应及时进行收回。四是对于预付或由上级单位统一代购业务的各种款项,在业务完毕后及时核对清理余款,特别是多头挂帐的单位,应专门派人进行核对确认,对由于各种原因经确认后确实无法收回,并超过规定年限的呆帐,死帐,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下帐。
(4)对于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同时办理竣工决算;实际已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从相关帐户中归集,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一、预算会计工作运行缺失的主要方面
1.专项资金核算会计处理的缺失。专项资金一般是指预算单位收到的具有特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项目资金,对其已完工项目的余额,按规定上缴或留归本单位使用。会计处理实务中,有些地方的一级或基层预算部门和单位,对财政和上级的拨入专款设置往来科目账户进行核算,平时的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直接从往来账户冲销;或虽然设置了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分别进行核算,但对于当年末未完工项目的支出也进行年终结转处理。导致跨年度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往来账户或拨入专款的年初余额仅反映上年末未完工项目资金使用后的结余数。
2.往来账户资金核算会计处理的缺失。预算会计往来账户核算的内容,是特指一定范围和含义的暂存、暂付或应收、应付资金款项。而有不少的预算部门或单位由于主、客观因素并存等历史原因,在会计往来账户中形成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费用,长期挂账不作处理。从会计主体单位的内部来看,无论是领导升迁岗位调整或财务人员变动与否,对收入、费用往来挂账不管不问,接任工作的人员更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从会计主体外部的监督管理部门来看,无论是地方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银行部门和财政部门等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行政事业预算部门或单位的收入、费用往来长期挂账不作清理等问题,不会如对企业税收那么敏感或关注,也不会如对企业那样应用一整套的科学方法来讲究经济效益或考核经营业绩。最终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反映的政府资产、债务不实,造成虚增虚列虚报。
3.资产管理核算监督会计处理的缺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国家重要的经济资源,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从委派形式改革为集中核算后,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职责意识相对弱化,预算会计核算监督职能缺位问题日益显现。如有的地方卫生部门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未作会计入账处理,形成极易流失的账外资产;有的地方基层教育部门长期以来未进行实物对账,导致资产账实不符;还有不少预算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和财产清查制度建立执行不力家底不清,如应报废资产持续挂账不作处理等,导致预算会计信息失实失真。
4.结转和结余资金核算会计处理的缺失。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相对于中央部门而言,地方预算部门或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所欠缺。对于结转资金,预算会计制度未要求地方预算部门或单位统一设置结转资金科目账户,因此无从分别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的实际情况;而对于结余资金,地方不少预算部门或单位均未按规定分别设置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明细科目,该科目反映的是包含所有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项目支出结余情况不仅无从反映,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5.决算编制与调整审定会计处理的缺失。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预算部门或单位的决算编制应当以真实的会计核算结果为依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决算纠正或调整应当以财政部门核准的业务事项和数额为依据,逐单位编制、逐部门归集、逐级次汇总编报。而有些地方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决算编制与调整审定实践过程中,存在会计核算处理业务衔接的缺失,例如:由于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因预算部门或单位未进行衔接相关的会计业务处理缺失导致与财政决算编报数的差异;又如:预算部门或单位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下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部门已列支但未下拨的按规定应列入年度决算的结余资金,因预算部门或单位未进行衔接相关的会计处理导致与财政决算编报数的差异等。这些决算编报差异在未进行相关的后续衔接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预算部门或单位决算编报账表不符的结果。
6.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立与运行的缺失。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工作规范相对而言,预算会计准则和预算会计工作规范的设立和运行情况相对不足和偏弱,尤其是运行成效不尽如人意。预算会计工作相对比较简单,而越是简单的事项就越易于被忽略或不足重视,有些预算部门或单位,包括一般性的会计工作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往往也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岗位设置、业务流程、权限授予、集体决策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缺失,如近年来有的预算单位对报账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任意指定无证人员上岗从事会计工作,又如有的单位会计档案由单位报账员负责保管等。这些内部会计控制缺失都可能导致潜在的舞弊或错弊隐患。
二、提高预算会计工作运行质量的措施建议
财政财务管理必需以真实的不含虚假成份的会计工作成果为基础。在现代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下,无论是预算会计或是企业会计,不能仅为单纯的核算而核算,还更应从战略、管理、决策等财务管理和微观细节实务各方面充分发挥服务单位的参谋助手作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会计法律规章制度是会计工作的行为规范准则,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制度的遵照执行到位是会计工作运行的关键,两者密不可分,否则再好的规章制度也是形同虚设。提高会计工作运行质量要从多方面着手。
1.要着力加强会计制度建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为一项最起码的会计工作要求,长期以来在应用和推广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近几年来在执行力上有所松懈。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需在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并进一步强化实施力度,同时,应抓紧制定和完善预算会计内部控制、预算会计核算、预算会计报告等领域可操作性强的政府预算会计实务规范准则。如:制度建设中考虑预算部门或单位对债权债务采取实行函证对账办法等,明确至少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前,必需取得债权债务对方单位确认的相关业务内容和结余数额的书面材料支持证据,以确保资产和权益数据和会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在相关制度建设中建议考虑严格规定和明确,在会计工作中未履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职责或违反会计实务规范准则,致使会计工作运行缺失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和会计岗位人员分别细化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制约等,进而从制度建设上科学有效地最大限度防范会计工作错弊现象的发生。
2.要着力提升会计工作水平。“政治路线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会计队伍的优劣决定着会计工作水平,提升会计工作水平就要着力提高会计队伍素质。一要着力贯彻财会法规制度。预算单位领导要自觉加强会计法和相关规章的学习贯彻,对会计岗位从业人员要严把准入关,为会计队伍建设提供强力保证,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行、执法必严。二要着力加强会计队伍建设。会计专业技术从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应着重增加有针对性的提升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实务技能课程,同时还要进一步测重于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并重的方式,强化会计工作的时代感和责任感,自觉增强深入浅出、学以致用、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三要着力开展会计工作考核。建立开展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相关的政府预算会计实务规范准则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会计工作考核机制,会计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要以会计工作实务越位或缺位、作为或不作为等管理要求为主的量化考评目标,按年度考核实行奖惩并举的方式,会计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劣汰的主要依据,从而促进全面提高会计实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