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5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会计实务处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结算程序
在结算程序上,实务中收到支票送存银行并根据进账单回单,借记“银行存款”账户的做法,其实不对。实际上,支票送存银行后,各商业银行必须定期进行票据交换,以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待审核无误后才能将款项由付款方划给收款方,因为银行不垫付资金。在实务中有两种做法:一是进账单一式三份,一份银行留存,一份退给交票方,一份作“收款通知”,交收款方入账;二是进账单一式两份,一份银行留存,另一份退给交票方,待票据交换无误后代作“收款通知”用。
(二)票据加密
为保障支票持有人的权益,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支票圈存,即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对支票的真实性和结算金额进行鉴别,并在支票上圈存确认。此外,为了防范支票丢失被冒领以及伪造支票等风险,出票人可通过设置最高结算金额、支付密码等措施,来加强支票的管理。
二、存货相关会计处理
(一)存货涉税
对于存货中的原材料,若使用用途改变,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当转出计入有关账户。会计处理上,借记有关账户,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账户。对于存货中的自产产品,若用于对外投资、发放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捐赠以及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在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情形,其会计处理是否确认产品销售收入,还应根据收入确认标准进行具体判断,只有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才能确认为产品销售收入,否则应按产品成本入账。比如以产品对外投资,视同将产品出售后以收到的款项再对外投资,应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二)跌价存货销售
存货如果计提了跌价准备,销售时应按比例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以还原存货真实的成本。
(三)商品售后经营性租回
为了防止虚假交易,对于商品售后经营性租回,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应通过“递延收益”调整。例如健身器材商品成本9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售价110万元,销售的同时签订经营性租赁协议租回,商品并未交付。在会计处理时,应将公允价值与商品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损益,将售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租赁期内按租金费用比例分摊。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且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也需要通过“递延收益”调整。
三、固定资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涉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对于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并非一概允许抵扣。允许抵扣的仅限于货物类固定资产,而且必须符合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主要是购进机器设备等货物类固定资产;而以下情况其进项增值税不允许抵扣:一是对于用作建造房屋等不动产而购进的工程用材料,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类固定资产。另外,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如果不动产在建项目领用材料,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必须转出,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如果不动产在建项目领用产品,其销项税应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企业购进货物类固定资产运费涉及增值税的,在取得合法凭据后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目前的规定是: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13年8月1日起,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货物运输,增值税税率为11%。货物类固定资产销售时,销项税额分时段计算,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按4%税率减半征收,在此之后的,按现行税率17%征收。销售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当货物类固定资产出租时,其租金为含税租金应换算出销售额,税率为17%,确认销项增值税。
(二)固定资产盘盈
对于固定资产盘盈,一般都作为前期差错处理,但实际上固定资产盘盈也应当分前期差错和本期差错两种情况。本期的差错,应当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补充更正法更正,只有前期差错才需要调整受影响的各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四、无形资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账户使用
设置“无形资产”账户来核算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应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账户。无形资产转让式出售后应冲减“无形资产”账户。
(二)累计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期末判断是否减值,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当确定在使用过程中的每期摊销额,并应对其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定期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能等同于使用年限,在计算无形资产摊销额时既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也可以根据构成使用寿命的工作量等计量数量确定。其摊销的会计分录视无形资产的服务情况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专利、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等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购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会计处理为:借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企业出售、出租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应征收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等账户,贷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
五、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账户使用
投资性房地产若以成本计量模式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公允价值上升按现行规定,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出售时,对于原计入资本公积和转换模式后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均应冲减“其他业务成本”账户。
(二)投资性房地产涉税
投资性房地产出售、出租按规定应交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对于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按销售价款扣除拍卖成本或土地受让价款后的余额(出售)或租金收入(出租),交纳营业税。对于房产应区分情况:若是企业购置的房产出售,应按销售价款扣除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交纳营业税;如果企业自建房屋出售,应先按建筑业劳务确定的营业额交纳3%的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交纳5%的营业税。若房产出租,应按租金收入交纳营业税。企业计算出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同时,在计算营业税时,按规定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的金额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六、所得税相关会计处理
(一)暂时性差异
有些资产或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逐期变动,在确认本期暂时性差异时,应分清暂时性差异是发生还是转回。例如,交易性资产———股票,购买成本1100万元,上期股票跌价1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11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税率25%,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本期股票涨价110万元,账面价值1110万元,计税基础1100万元不变,暂时性差异10万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本例会计处理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2.5万元,同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转回。所以,在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比较时应同时对资产或负债本期的账面价值与上期的账面价值逐项分析,不能用期末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做简单比较,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期变动数才是本期的发生额。
(二)税率变动
递延所得税采用的是未来转回时的税率,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进行调整,实务中可采用简便方法计算。例如,期初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900万元,所得税税率25%,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本期资产账面价值1100万元,计税基础900万元,税率变更为20%,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200万元。本期递延所得税可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变动额直接计算:即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为贷方15万元(期末贷方200×20%-期初贷方25),其结果等于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借方调整5万元[25÷25%×(25%-20%)]与本期贷方发生额(200×20%)之差计算的结果贷方15万元。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暂时性差异
应付职工薪酬的暂时性差异应根据职工薪酬的明细项目具体分析,其暂时性差异不全为零。税法中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若税法中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应执行标准。如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除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外以后期间也不得税前扣除。例如,应付职工薪酬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200万,工会经费20万,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为12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000×14%=140(万元),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列支=200-140=60(万元),税法规定当年及以后期间不允许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000×2%=20(万元),企业实际列支20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000×2.5%=25(万元),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列支=30-25=5(万元),5万元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1250万元-5万元=1245万元。
(四)递延所得税确认时间
除企业合并等特殊事项外,递延所得税的计算通常在年末进行。会计月末结转损益类账户时,所得税费用一般只核算当期所得税,年末再确认递延所得税,以便简化会计核算工作。
七、其他相关会计处理
(一)坏账准备提取范围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当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时,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的要求应终止确认,会计处理时根据应收票据到期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预付账款发生不能收回的情况下,会计处理上转入了“其他应收款”账户,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并不需要对“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项目扣减坏账准备。
(二)现金盘亏
在审批后处理上,如果原因不明,不能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这会引起误导。出纳保管现金并记现金日记账,现金不可能发生原因不明的短缺,如果是出纳疏忽造成的,应由出纳负责赔偿,如果是意外原因如被盗等造成的,应扣除有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三)捐赠收入
关键词:会计实务;混淆项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8-0117-01
企业在实际会计工作中,财会人员难免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例如,在编制会计报表、审核会计原始信息、学习会计制度、真实地反映会计信息等会计环节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而财会人员也会因为这些问题的产生出现困扰。但是,在实际会计核算中,企业会计人员对于会计学习过程中的一些概念和如何对这些概念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容易出现混淆。
一、企业货物捐赠与促销赠品的会计处理
(一)货物捐赠与赠品的概念分析
所谓对外捐赠,其实就是企业将自身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在自愿无偿的情况下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使其非生产经营的公益事业中进行充分地应用。因此,捐赠其实就是企业在进行奉献。所谓赠品则是指企业商品在促销或者推广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行为,站在企业的角度上来讲,其实更可以说是一种营销手段和策略。
(二)货物捐赠与赠品的账务处理
1.货物捐赠的账务处理
因为货物捐赠和赠品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而在进行财务处理的时候,也需要运用不同的方式和手段。针对这种财务处理方式,在会计准则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的捐赠行为,不能以销售的方式出现,企业还需要按照货物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的税费在企业的营业支出以外进行设定。
2.企业赠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在选择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时候,企业的赠品所选择的赠送方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方式一:赠送产品比较独立。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产品的单独赠送方式是比较常见的,这种方式其实就是指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货物作为宣传品或者纪念品,利用单独的方式赠送给企业的客户,而这种赠送最终的目的其实就是将自己的产品促销出去,同时也可以与客户之间实现近距离的沟通和联系。
方式二:捆绑式销售,赠品与进行促销的商品是相同的,当这种业务情况出现的时候,不管是赠品还是销售品,在企业商品中都属于同一种类型。在实际会计核算过程中,销售环节是以折扣的方式和行为得以实现的。
二、现金与银行存款溢缺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现金和银行的存款并不属于同一种方式和类型,出现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现金是放置在企业内部的,而银行存款则是放置于银行或者其他的一些金融机构中。针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利弊,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都做出了明确地规定,“待处理财产损益”是企业计算现金利弊的基本方式,而此种方式对于银行存款的利弊来讲,就不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一)现金短缺的账务处理
若是企业在清查财产的时候,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就应该及时将短缺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现金
等到将出现问题的原因出来以后,就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借:其他应收款或者现金(这部分资金应该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管理费用(这部分资金基本上属于缺失不明)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二)现金溢余的账务处理
若是企业现金溢余的现象有所出现,就应该将实绩现金的溢余额作为入账的基本条件:
借: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三)银行存款短缺的账务处理
若是企业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中的款项已经不能收回,那么企业当期的损失就应该对银行的存款进行相应的冲减: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企业资本溢价与股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一)资本溢价与股本溢价的区别
所谓资本溢价其实就是指企业在进行资金筹集的时候,投资人所投入的资本已经比注册资金金额高出很多。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在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也属于其中的一种,而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金。
(二)资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核算企业资本溢价的基本方式。
例如,某三个人想要共同合资建立一个责任有限公司,决定每人出资150万元,在此时,企业的实收资本为450万元,但是通过多年努力经营,这个公司已经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在此时,又出现了第四个人想要对其进行投资,出资180万元,想要占有公司现有股份的25%,那么在处理这种业务的时候应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
借:银行存款180
贷:实收资本15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0
尽管第四个人愿意出资180万元进行投资,而这180万元所能够使用的注册资金其实只有150万元,而在这之间所出现的30万元的差额,其实就是企业的资本溢价。
(三)股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企业股本溢价其实就是因为企业在发行股票的时候,最终获得的股票溢价成所产生的净收入。
例如,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证券公司发行普通股票,100元是每只股的价值,而120元则是每只股发行的价格,经过双方协定,所收取的手续费需要按照实际发行款项的3%收取,这个手续费的获得需要在发行款项中进行直接扣除,当完成股票发行以后,将所出现的相应款项存入银行。针对这项业务应该按照以下的方式进行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64000
贷:股本 10000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64000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这个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金额为:10000÷20=200000元,而其中会产生36000元的手续费用,因此最终获得的净额为164000元,这其实就是企业发行股票过程中最终产生的股本溢价。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会计实务中所出现的混淆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最终得出企业财会人员在进行财务处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与此同时,还要对相关的税法予以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崔素英.辞退福利会计处理相关问题的实践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0(4).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所得税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行为,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提出视同销售概念。
一、会计及税法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八种行为在实务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行为需要缴纳所得税。
而在会计核算中没有明确规定。仅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针对会计和税法对的不同规定,现以增值税的八种经济业务为出发点,谈谈对这些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方法。
二、在会计核算中作为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在会计实务中属于特殊的销售商品业务,满足收入确认的原则。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做购进商品处理。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要确认收入,同时要结转产品成本,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在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这种销售行为明显是异地销售,其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的核算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实行统一核算的异地不同机构的委托、受托关系;后者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其核算上的共同点在于委托方以收到销售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以实现销售确认收入。
货物无论何种原因,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处理: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所得应调减。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投资
这种经济业务实际上就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是满足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分配货物: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确认收入: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要确认收入,同时要结转产品成本,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获取其提供的劳务服务,满足可以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移送货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要确认收入,同时要结转产品成本,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三、在会计核算中不作为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应在货物移送时,按其计税价格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所得税处理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此项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没有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说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额不确定,不能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增值税规定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捐赠业务要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来处理。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S].2007-1-1.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S].2007-1-1.
我国养老金制度以前实行的是国家和企业大包大揽的制度,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在会计确认上,很多企业都按照基本养老金的会计确认方法,而不是以企业当期应付的企业年金支付义务作为企业年金成本的确认标准,这种收付实现制的处理方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也不利于更好地衡量企业真正应付的企业年金支付义务。论文百事通
二、关于我国当前企业年金会计规范的思考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第四条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了如下规定:“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后者即为企业年金。同时就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专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范了企业年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层面的会计处理,目的是解决企业年金投资股市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主体与基金主体界限模糊。2006年2月正式颁布的此份准则规范的对象除了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还增加了委托人。根据《信托法》:“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一是指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即法人;二是指企业职工,是自然人”。此份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委托人是指作为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因此会造成这样的困惑:在企业财务系统中,是以企业为主体,还是以基金为主体对企业年金进行核算。计提年金的企业是否需要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
2、内容上更多地具备了特殊行业准则的特点。作为具体会计准则,一般以基本准则为理论基础,把发生在企业中带有共性或具有特性的某个或几个会计业务,在要素的概念、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等方面加以具体规范。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初期,由于业务发生频率较低,我国所颁布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是针对特殊业务的具体准则。从相应的会计准则内容上看却属于特殊行业的具体准则,规范的重点针对的仍然是年金基金受托机构的信托业务,因此只能对企业的私人养老金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有限的指导。3、无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年金建立在企业年金基金的层面上,针对的是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而无论国际会计准则(IAS)还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和英国财务报告准则(FRS),其所针对的仅是企业,因此会计核算的主体范围有差别。其次,IAS、FAS和FRS都对确定缴费型计划和确定受益型计划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分别进行了规定,并以确定受益型计划为重点。而目前我国企业对确定缴费型年金的会计核算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运营管理的会计核算则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对于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却没有任何会计规范可供参考,这样最终导致企业年金业务会计处理各自为政的状态,不利于特定业务的统一核算。资本流动的全球化要求提高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的可比性,近年来我国颁布一系列会计准则,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力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因此对于企业年金计划这种新型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考虑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与适用性,可进行必要的修正,从而使我国上市公司正确核算企业年金业务有章可循。新晨
三、规范与加强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养老金制度正由单一型变为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政府为了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高覆盖、低保障的不足,鼓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基于企业与职工利益角度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体系,规范和加强企业年金会计核算。
首先,虽然近两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较快,但大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与核算,少部分由企业自办、商业保险或工会经办。这种单一的组织形式带来的问题很多,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与完善企业年金组织形式与会计核算模式。
其次,我国就企业年金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年金基金》,它的作用在于规范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会计核算处理,为企业年金基金的统一会计核算奠定了基础,但我国就企业年金计划的会计核算并未形成企业年金专门的会计规范,因此,为了使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同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范围相一致,应针对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专门制订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准则,便于各类企业采用,从而有利于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最后,在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体系中,由于涉及大量的精算假设、精算方法、折现基础以及必须对许多复杂的未来事项进行估计,因此这种类型的企业年金计划一直未纳入我国的会计核算体系中,但我国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计划是有市场需求的。我们需要发展多种类型的企业年金,积极培养精算人才,使企业年金有关经济事项能进行正确的会计确认,同时会计计量也能在相关性的基础上达到可靠性的标准,为会计记录与披露打造平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一、概述
现代租赁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信用融资的直接目的,似乎是借来的,从资本的本性借来的,我国融资租赁仍属于一个新的金融服务,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一号租赁是指金融租赁,租赁所有权大部份风险及回报转移相关资产。所有权可以转让,不得转让。相关的风险资产的所有权是指操作条件的变化所造成的风险,相对收入的变化以及闲置资产对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返回,可以直接使用在资产和资产的持续时间来获得经济效益,资产的价值,并获得资产处置。融资租赁的本质是现代租赁业,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是一种银行信贷,保险和金融手段来协调。它是基于设备的特点的介绍,房屋租赁的分离后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现代营销方法。融资租赁承租人是不需要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并支付租赁物业的租金利润。
二、现状
承租人可以达到融资的目的和现状,对企业来说保持高流动性的追求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目标,不是每个企业都能有充足的现金和流动资产,以及融资能力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它是由企业融资改善企业流动性的一个好办法是很受欢迎的,因为需要解决企业投资的特点需要支付租赁,不占用太多的流动性的提高,是一种良好的企业融资。承租人可以获得税收减免,一些国家为了鼓励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融资租赁,一些国家在融资租赁发展的早期阶段,在特定领域的投资、减税、对融资租赁出租的投资在某些领域直接或承租人分享投资税收抵免出租人。
融资租赁承租人可以改善财务状况。现代租赁的特点是它的创新,创造了各种模型的租赁,有不同的需要和偏好的投资者。租金是出租人的一种重要方式,出售资产、承租人、销售和企业资产租赁资产,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支付租金但资产的现金流的销售,在目前的现金状况许多企业通过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租赁使用,不仅实现了投资的目的以提高财务状况表。
三、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加强金融体系和资本运作的理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租赁方面仍有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促进稳定和健康发展发挥其独特的特点。
融资租赁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保护。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高,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国,融资租赁法虽然各种形式的特殊规则,但到目前为止未融资租赁。关于租赁业务的法律问题,仅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财务文件和专业银行在金融租赁手续浅部松散的规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租赁业。在实际操作中,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导致统一的行为规范,租赁合同是很难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许多企业租赁公司。金融租赁业务已严重阻碍了中国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对金融租赁行业缺乏统一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行业协会尚未建立,行业是高度分散的管理。目前,国内租赁公司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三的体重管理。下放权力,责任不明确,容易产生部门摩擦,难以协调的政策,中国租赁业的真空存在宏观管理。租赁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不完善,操作风险。我国直接融资租赁应承担所有的风险。这些风险如下:
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投资规模,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管理风险,投资回收期不可恢复的。此外,公司的管理层是资金短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测量准确,那么租金企业经济效益低,导致无力支付租金的风险。此外,还包括承租人拖欠租金,由信用风险和经济环境和自然灾害如违约损失的风险引起的。长期稳定的资金短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强大的财务实力作为支撑。在发达国家,各种融资渠道的融资租赁,且成本低,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债券和商业票据资金的主要来源。在中国的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资金来源单一,贷款、投资和银行股东。因为没有国家信贷计划,融资约束。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很难从市场上筹集资金。
信贷和投资公司募集资金的高风险,高风险的营形成租赁公司。对资金使用周期不匹配的现象资金来源严重,导致多空资金,支付融资租赁公司的困难。同时,由融资租赁公司拥有的资金量远远小于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量,导致资金不足的问题,发展规模制约租赁业。
缺乏职业经理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租赁业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行业。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高质量的人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创新意识。在中国租赁业一直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大部分员工从事租赁业务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专业知识体系的缺乏。
信用环境较差,企业拖欠现象严重。融资租赁的整体意识还比较薄弱,金融租赁尚未系统规范,使金融租赁行业的信用环境差,租客欠租现象严重。在租房过程中,一些企业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贷款,有些公司甚至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方法类似于政府。企业只关心他们是否能获得设备租赁,不管他们的实际偿还能力。
出租方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减值,需在减值发生当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及未担保余值准备,重新计算租赁内含率和分配表,在以后期间每期确认重新计算的租赁收入同时确认一个贷方的资产减值损失。这种处理既不符合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也过于繁琐。因为未担保余值减值与出租方每期收益无关,因此建议改成在减值发生当期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及担保余值准备,以后期间依然运用未发生减值前的收益分配表数据作为会计计量金额。
融资租赁优惠价购买时,出租人确认未担保余值。此时可假设承租人会购买该设备,而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但是却没有把未担保余值看成是承租人的资产。在此有高估资产,或且高估未来收益的问题,违反了会计谨慎性的原则。而且在租赁期结束将未担保余值一次转入营业外收入,也违反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使利润数据的真实性受损,建议可将未担保余值在各取得收入期进行摊销处理。
四、对策
从字面上看,融资通常是货币基金持有人的需求之间,直接或间接的融资活动。广义的融资是指持有人之间的一种经济行为,规范资本的需求,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资金(基金)和金融(投资)。狭义的仅指资本融资一体化。从广义的分析,但是标准的定义似乎是合理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融资租赁不包括人们的经济行为,一旦租赁合同或协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的作用是确定的。
出租方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减值处理:在租赁期间,对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应设置为“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会计账户”。问题是当未担保余值是损坏的,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未担保余值”。如果复苏已确认未担保余值损失,您确认相反的返还金额损失,未担保余值减值,对以前会计期间不相关,已确认租金收入的会计调整,出租人的权利。但在租赁一段时间后,两个或两个开始下降后,按上面的方法来减少未担保余值核算,每一会计期间按照预定利率在原租赁未担保余值和隐含的租金收入应调整确认。新会计准则要求减少未担保余值,确认出租人,租赁净投资损失。从这一点来看,应包括在租金收入调整的确认。未担保余值,减值损失。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应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信贷未担保余值”账户。问题是如何确定项目的金额。从上述规定的书,新会计准则的价值,不同的租赁对未担保余值的量可收回资产金额低于处理结果,未担保余值,最后账户余额与实际情况相符,但未实现融资收益会计是不正确的。如果只调整未担保余值,减少当前或未来的会计分录中的租金收入的发生,金额应该是:未担保余值,减少当前和未来的修正,据隐含的租金收益率之间的差异,所以未实现融资收益核算是正确的,但未担保余值”的最终平衡和批准的帐户不匹配。因此,新会计准则的一方面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未担保余值显著降低,降低租金净投资损失,另一方面,会计处理并未反映出相应的要求。
出租人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底检查未担保余值,如果未担保余值减少的证据,租赁内含利率应重新计算,以期降低租金净投资造成的损失,根据各期的租赁投资净额和修正率应重新计算确定租赁隐性收入的确认。如果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回收,你应该回报的损失金额已在原来的认可,并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应该财政收入的确定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利率在租赁确认隐。固定资产“未担保余值在融资租赁出租人租赁资产的会计盈余的价值,不保证资产的剩余价值,属于出租人的资产。资产的未担保余值的承租人,出租人不承担安全责任,不承担偿还责任,未担保余值不属于承租人的资产不属于承租人的责任。因此,在未担保余值的变化,承租人不作任何会计处理。租赁期间,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现值公允价值占到一个较低的值,将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折现率应在首选利益,租赁出租人,或租赁合同利率。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变化,需要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隐含的租金收益率应确认。与承租人与租赁摊销率调整,改变融资成本不确定各期固定资产折旧额,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承租人和企业是不一样的,选定的折现率,对会计基本方法会计方法的缺乏,和随机缺陷,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违反。
企业应通过融资租赁费用,根据相关部门使用租赁资产的折旧费用都包括在内,是你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根据一般折旧,不由两和折旧原则租赁期。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融资租赁,有自己的处理方法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付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在利润表中显示。会计报表应当在以下声明:金融租赁和融资成本的差异不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方法;连续三年最低租赁付款结算,由于最低租赁付款。一方面,财务报表、现金流、现金流和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分为现金流量和现金流量、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是分开的会有一个更好的反映会计准则和统一的,严格的,合理的。另一方面,会计概念的界定,正确把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避免不必要的尴尬。例如,在中国目前的会计准则,确定收入的概念是存在这样的问题。会计对象分为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动态因素,显然是从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确定具体项目的收入和支出,确定具体学科的狭义定义,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从目前标准的狭义定义的收入和支出划分单元,收入和成本。缩小收入无法覆盖成本,一个特定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