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5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会计实务处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结算程序
在结算程序上,实务中收到支票送存银行并根据进账单回单,借记“银行存款”账户的做法,其实不对。实际上,支票送存银行后,各商业银行必须定期进行票据交换,以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待审核无误后才能将款项由付款方划给收款方,因为银行不垫付资金。在实务中有两种做法:一是进账单一式三份,一份银行留存,一份退给交票方,一份作“收款通知”,交收款方入账;二是进账单一式两份,一份银行留存,另一份退给交票方,待票据交换无误后代作“收款通知”用。
(二)票据加密
为保障支票持有人的权益,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支票圈存,即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对支票的真实性和结算金额进行鉴别,并在支票上圈存确认。此外,为了防范支票丢失被冒领以及伪造支票等风险,出票人可通过设置最高结算金额、支付密码等措施,来加强支票的管理。
二、存货相关会计处理
(一)存货涉税
对于存货中的原材料,若使用用途改变,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当转出计入有关账户。会计处理上,借记有关账户,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账户。对于存货中的自产产品,若用于对外投资、发放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捐赠以及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在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情形,其会计处理是否确认产品销售收入,还应根据收入确认标准进行具体判断,只有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才能确认为产品销售收入,否则应按产品成本入账。比如以产品对外投资,视同将产品出售后以收到的款项再对外投资,应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二)跌价存货销售
存货如果计提了跌价准备,销售时应按比例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以还原存货真实的成本。
(三)商品售后经营性租回
为了防止虚假交易,对于商品售后经营性租回,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应通过“递延收益”调整。例如健身器材商品成本9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售价110万元,销售的同时签订经营性租赁协议租回,商品并未交付。在会计处理时,应将公允价值与商品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损益,将售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租赁期内按租金费用比例分摊。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且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也需要通过“递延收益”调整。
三、固定资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涉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对于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并非一概允许抵扣。允许抵扣的仅限于货物类固定资产,而且必须符合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主要是购进机器设备等货物类固定资产;而以下情况其进项增值税不允许抵扣:一是对于用作建造房屋等不动产而购进的工程用材料,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类固定资产。另外,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如果不动产在建项目领用材料,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必须转出,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如果不动产在建项目领用产品,其销项税应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企业购进货物类固定资产运费涉及增值税的,在取得合法凭据后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目前的规定是: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13年8月1日起,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货物运输,增值税税率为11%。货物类固定资产销售时,销项税额分时段计算,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按4%税率减半征收,在此之后的,按现行税率17%征收。销售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当货物类固定资产出租时,其租金为含税租金应换算出销售额,税率为17%,确认销项增值税。
(二)固定资产盘盈
对于固定资产盘盈,一般都作为前期差错处理,但实际上固定资产盘盈也应当分前期差错和本期差错两种情况。本期的差错,应当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补充更正法更正,只有前期差错才需要调整受影响的各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四、无形资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账户使用
设置“无形资产”账户来核算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应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账户。无形资产转让式出售后应冲减“无形资产”账户。
(二)累计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期末判断是否减值,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当确定在使用过程中的每期摊销额,并应对其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定期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能等同于使用年限,在计算无形资产摊销额时既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也可以根据构成使用寿命的工作量等计量数量确定。其摊销的会计分录视无形资产的服务情况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专利、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等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购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会计处理为:借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企业出售、出租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应征收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等账户,贷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
五、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账户使用
投资性房地产若以成本计量模式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公允价值上升按现行规定,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出售时,对于原计入资本公积和转换模式后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均应冲减“其他业务成本”账户。
(二)投资性房地产涉税
投资性房地产出售、出租按规定应交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对于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按销售价款扣除拍卖成本或土地受让价款后的余额(出售)或租金收入(出租),交纳营业税。对于房产应区分情况:若是企业购置的房产出售,应按销售价款扣除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交纳营业税;如果企业自建房屋出售,应先按建筑业劳务确定的营业额交纳3%的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交纳5%的营业税。若房产出租,应按租金收入交纳营业税。企业计算出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同时,在计算营业税时,按规定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的金额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六、所得税相关会计处理
(一)暂时性差异
有些资产或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逐期变动,在确认本期暂时性差异时,应分清暂时性差异是发生还是转回。例如,交易性资产———股票,购买成本1100万元,上期股票跌价1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11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税率25%,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本期股票涨价110万元,账面价值1110万元,计税基础1100万元不变,暂时性差异10万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本例会计处理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2.5万元,同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转回。所以,在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比较时应同时对资产或负债本期的账面价值与上期的账面价值逐项分析,不能用期末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做简单比较,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期变动数才是本期的发生额。
(二)税率变动
递延所得税采用的是未来转回时的税率,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进行调整,实务中可采用简便方法计算。例如,期初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900万元,所得税税率25%,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本期资产账面价值1100万元,计税基础900万元,税率变更为20%,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200万元。本期递延所得税可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变动额直接计算:即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为贷方15万元(期末贷方200×20%-期初贷方25),其结果等于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借方调整5万元[25÷25%×(25%-20%)]与本期贷方发生额(200×20%)之差计算的结果贷方15万元。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暂时性差异
应付职工薪酬的暂时性差异应根据职工薪酬的明细项目具体分析,其暂时性差异不全为零。税法中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若税法中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应执行标准。如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除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外以后期间也不得税前扣除。例如,应付职工薪酬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200万,工会经费20万,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为12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000×14%=140(万元),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列支=200-140=60(万元),税法规定当年及以后期间不允许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000×2%=20(万元),企业实际列支20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000×2.5%=25(万元),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列支=30-25=5(万元),5万元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1250万元-5万元=1245万元。
(四)递延所得税确认时间
除企业合并等特殊事项外,递延所得税的计算通常在年末进行。会计月末结转损益类账户时,所得税费用一般只核算当期所得税,年末再确认递延所得税,以便简化会计核算工作。
七、其他相关会计处理
(一)坏账准备提取范围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当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时,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的要求应终止确认,会计处理时根据应收票据到期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预付账款发生不能收回的情况下,会计处理上转入了“其他应收款”账户,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并不需要对“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项目扣减坏账准备。
(二)现金盘亏
在审批后处理上,如果原因不明,不能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这会引起误导。出纳保管现金并记现金日记账,现金不可能发生原因不明的短缺,如果是出纳疏忽造成的,应由出纳负责赔偿,如果是意外原因如被盗等造成的,应扣除有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三)捐赠收入
关键词:会计实务;混淆项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8-0117-01
企业在实际会计工作中,财会人员难免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例如,在编制会计报表、审核会计原始信息、学习会计制度、真实地反映会计信息等会计环节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而财会人员也会因为这些问题的产生出现困扰。但是,在实际会计核算中,企业会计人员对于会计学习过程中的一些概念和如何对这些概念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容易出现混淆。
一、企业货物捐赠与促销赠品的会计处理
(一)货物捐赠与赠品的概念分析
所谓对外捐赠,其实就是企业将自身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在自愿无偿的情况下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使其非生产经营的公益事业中进行充分地应用。因此,捐赠其实就是企业在进行奉献。所谓赠品则是指企业商品在促销或者推广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行为,站在企业的角度上来讲,其实更可以说是一种营销手段和策略。
(二)货物捐赠与赠品的账务处理
1.货物捐赠的账务处理
因为货物捐赠和赠品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而在进行财务处理的时候,也需要运用不同的方式和手段。针对这种财务处理方式,在会计准则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的捐赠行为,不能以销售的方式出现,企业还需要按照货物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的税费在企业的营业支出以外进行设定。
2.企业赠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在选择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时候,企业的赠品所选择的赠送方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方式一:赠送产品比较独立。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产品的单独赠送方式是比较常见的,这种方式其实就是指企业将自己生产的货物作为宣传品或者纪念品,利用单独的方式赠送给企业的客户,而这种赠送最终的目的其实就是将自己的产品促销出去,同时也可以与客户之间实现近距离的沟通和联系。
方式二:捆绑式销售,赠品与进行促销的商品是相同的,当这种业务情况出现的时候,不管是赠品还是销售品,在企业商品中都属于同一种类型。在实际会计核算过程中,销售环节是以折扣的方式和行为得以实现的。
二、现金与银行存款溢缺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现金和银行的存款并不属于同一种方式和类型,出现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现金是放置在企业内部的,而银行存款则是放置于银行或者其他的一些金融机构中。针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利弊,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都做出了明确地规定,“待处理财产损益”是企业计算现金利弊的基本方式,而此种方式对于银行存款的利弊来讲,就不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一)现金短缺的账务处理
若是企业在清查财产的时候,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就应该及时将短缺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现金
等到将出现问题的原因出来以后,就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借:其他应收款或者现金(这部分资金应该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管理费用(这部分资金基本上属于缺失不明)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二)现金溢余的账务处理
若是企业现金溢余的现象有所出现,就应该将实绩现金的溢余额作为入账的基本条件:
借: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三)银行存款短缺的账务处理
若是企业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中的款项已经不能收回,那么企业当期的损失就应该对银行的存款进行相应的冲减: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企业资本溢价与股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一)资本溢价与股本溢价的区别
所谓资本溢价其实就是指企业在进行资金筹集的时候,投资人所投入的资本已经比注册资金金额高出很多。股本溢价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时实际收到的款项超过股票面值总额的数额。在资本公积中,股本溢价也属于其中的一种,而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金。
(二)资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核算企业资本溢价的基本方式。
例如,某三个人想要共同合资建立一个责任有限公司,决定每人出资150万元,在此时,企业的实收资本为450万元,但是通过多年努力经营,这个公司已经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在此时,又出现了第四个人想要对其进行投资,出资180万元,想要占有公司现有股份的25%,那么在处理这种业务的时候应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
借:银行存款180
贷:实收资本15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0
尽管第四个人愿意出资180万元进行投资,而这180万元所能够使用的注册资金其实只有150万元,而在这之间所出现的30万元的差额,其实就是企业的资本溢价。
(三)股本溢价的账务处理
企业股本溢价其实就是因为企业在发行股票的时候,最终获得的股票溢价成所产生的净收入。
例如,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证券公司发行普通股票,100元是每只股的价值,而120元则是每只股发行的价格,经过双方协定,所收取的手续费需要按照实际发行款项的3%收取,这个手续费的获得需要在发行款项中进行直接扣除,当完成股票发行以后,将所出现的相应款项存入银行。针对这项业务应该按照以下的方式进行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64000
贷:股本 1000000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64000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这个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金额为:10000÷20=200000元,而其中会产生36000元的手续费用,因此最终获得的净额为164000元,这其实就是企业发行股票过程中最终产生的股本溢价。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会计实务中所出现的混淆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最终得出企业财会人员在进行财务处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与此同时,还要对相关的税法予以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崔素英.辞退福利会计处理相关问题的实践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0(4).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所得税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行为,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提出视同销售概念。
一、会计及税法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八种行为在实务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行为需要缴纳所得税。
而在会计核算中没有明确规定。仅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针对会计和税法对的不同规定,现以增值税的八种经济业务为出发点,谈谈对这些业务会计及税务处理方法。
二、在会计核算中作为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
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在会计实务中属于特殊的销售商品业务,满足收入确认的原则。代销行为又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其涉税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
1.视同买断
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能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双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实际的购销活动没有实质的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条件时,双方应分别确认相关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表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做购进商品处理。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予以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所以受托方在商品实际销售时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并确认收入。委托方则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要确认收入,同时要结转产品成本,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二)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在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这种销售行为明显是异地销售,其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的核算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实行统一核算的异地不同机构的委托、受托关系;后者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公司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其核算上的共同点在于委托方以收到销售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以实现销售确认收入。
货物无论何种原因,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处理: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所得应调减。
(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投资
这种经济业务实际上就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是满足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这种行为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分配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分配货物: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应付股利。确认收入: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要确认收入,同时要结转产品成本,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获取其提供的劳务服务,满足可以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移送货物: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等。
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是要确认收入,同时要结转产品成本,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无影响。
三、在会计核算中不作为收入处理的“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应在货物移送时,按其计税价格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所得税处理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此项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没有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说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额不确定,不能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增值税规定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捐赠业务要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来处理。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S].2007-1-1.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S].2007-1-1.
我国养老金制度以前实行的是国家和企业大包大揽的制度,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在会计确认上,很多企业都按照基本养老金的会计确认方法,而不是以企业当期应付的企业年金支付义务作为企业年金成本的确认标准,这种收付实现制的处理方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也不利于更好地衡量企业真正应付的企业年金支付义务。论文百事通
二、关于我国当前企业年金会计规范的思考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第四条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了如下规定:“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后者即为企业年金。同时就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专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规范了企业年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层面的会计处理,目的是解决企业年金投资股市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主体与基金主体界限模糊。2006年2月正式颁布的此份准则规范的对象除了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还增加了委托人。根据《信托法》:“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一是指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即法人;二是指企业职工,是自然人”。此份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委托人是指作为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因此会造成这样的困惑:在企业财务系统中,是以企业为主体,还是以基金为主体对企业年金进行核算。计提年金的企业是否需要对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
2、内容上更多地具备了特殊行业准则的特点。作为具体会计准则,一般以基本准则为理论基础,把发生在企业中带有共性或具有特性的某个或几个会计业务,在要素的概念、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等方面加以具体规范。我国目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初期,由于业务发生频率较低,我国所颁布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是针对特殊业务的具体准则。从相应的会计准则内容上看却属于特殊行业的具体准则,规范的重点针对的仍然是年金基金受托机构的信托业务,因此只能对企业的私人养老金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有限的指导。3、无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中的企业年金建立在企业年金基金的层面上,针对的是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而无论国际会计准则(IAS)还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和英国财务报告准则(FRS),其所针对的仅是企业,因此会计核算的主体范围有差别。其次,IAS、FAS和FRS都对确定缴费型计划和确定受益型计划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分别进行了规定,并以确定受益型计划为重点。而目前我国企业对确定缴费型年金的会计核算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运营管理的会计核算则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对于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却没有任何会计规范可供参考,这样最终导致企业年金业务会计处理各自为政的状态,不利于特定业务的统一核算。资本流动的全球化要求提高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的可比性,近年来我国颁布一系列会计准则,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力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因此对于企业年金计划这种新型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考虑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与适用性,可进行必要的修正,从而使我国上市公司正确核算企业年金业务有章可循。新晨
三、规范与加强企业年金会计核算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养老金制度正由单一型变为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政府为了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高覆盖、低保障的不足,鼓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基于企业与职工利益角度的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体系,规范和加强企业年金会计核算。
首先,虽然近两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较快,但大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与核算,少部分由企业自办、商业保险或工会经办。这种单一的组织形式带来的问题很多,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与完善企业年金组织形式与会计核算模式。
其次,我国就企业年金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年金基金》,它的作用在于规范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会计核算处理,为企业年金基金的统一会计核算奠定了基础,但我国就企业年金计划的会计核算并未形成企业年金专门的会计规范,因此,为了使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同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范围相一致,应针对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专门制订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准则,便于各类企业采用,从而有利于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最后,在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体系中,由于涉及大量的精算假设、精算方法、折现基础以及必须对许多复杂的未来事项进行估计,因此这种类型的企业年金计划一直未纳入我国的会计核算体系中,但我国确定受益型企业年金计划是有市场需求的。我们需要发展多种类型的企业年金,积极培养精算人才,使企业年金有关经济事项能进行正确的会计确认,同时会计计量也能在相关性的基础上达到可靠性的标准,为会计记录与披露打造平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一、概述
现代租赁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信用融资的直接目的,似乎是借来的,从资本的本性借来的,我国融资租赁仍属于一个新的金融服务,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一号租赁是指金融租赁,租赁所有权大部份风险及回报转移相关资产。所有权可以转让,不得转让。相关的风险资产的所有权是指操作条件的变化所造成的风险,相对收入的变化以及闲置资产对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返回,可以直接使用在资产和资产的持续时间来获得经济效益,资产的价值,并获得资产处置。融资租赁的本质是现代租赁业,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是一种银行信贷,保险和金融手段来协调。它是基于设备的特点的介绍,房屋租赁的分离后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现代营销方法。融资租赁承租人是不需要支付全部机械设备的价款,并支付租赁物业的租金利润。
二、现状
承租人可以达到融资的目的和现状,对企业来说保持高流动性的追求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目标,不是每个企业都能有充足的现金和流动资产,以及融资能力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它是由企业融资改善企业流动性的一个好办法是很受欢迎的,因为需要解决企业投资的特点需要支付租赁,不占用太多的流动性的提高,是一种良好的企业融资。承租人可以获得税收减免,一些国家为了鼓励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融资租赁,一些国家在融资租赁发展的早期阶段,在特定领域的投资、减税、对融资租赁出租的投资在某些领域直接或承租人分享投资税收抵免出租人。
融资租赁承租人可以改善财务状况。现代租赁的特点是它的创新,创造了各种模型的租赁,有不同的需要和偏好的投资者。租金是出租人的一种重要方式,出售资产、承租人、销售和企业资产租赁资产,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支付租金但资产的现金流的销售,在目前的现金状况许多企业通过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租赁使用,不仅实现了投资的目的以提高财务状况表。
三、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加强金融体系和资本运作的理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租赁方面仍有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促进稳定和健康发展发挥其独特的特点。
融资租赁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保护。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高,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中国,融资租赁法虽然各种形式的特殊规则,但到目前为止未融资租赁。关于租赁业务的法律问题,仅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财务文件和专业银行在金融租赁手续浅部松散的规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租赁业。在实际操作中,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导致统一的行为规范,租赁合同是很难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许多企业租赁公司。金融租赁业务已严重阻碍了中国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对金融租赁行业缺乏统一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机制,行业协会尚未建立,行业是高度分散的管理。目前,国内租赁公司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三的体重管理。下放权力,责任不明确,容易产生部门摩擦,难以协调的政策,中国租赁业的真空存在宏观管理。租赁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不完善,操作风险。我国直接融资租赁应承担所有的风险。这些风险如下:
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投资规模,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管理风险,投资回收期不可恢复的。此外,公司的管理层是资金短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测量准确,那么租金企业经济效益低,导致无力支付租金的风险。此外,还包括承租人拖欠租金,由信用风险和经济环境和自然灾害如违约损失的风险引起的。长期稳定的资金短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强大的财务实力作为支撑。在发达国家,各种融资渠道的融资租赁,且成本低,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债券和商业票据资金的主要来源。在中国的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资金来源单一,贷款、投资和银行股东。因为没有国家信贷计划,融资约束。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很难从市场上筹集资金。
信贷和投资公司募集资金的高风险,高风险的营形成租赁公司。对资金使用周期不匹配的现象资金来源严重,导致多空资金,支付融资租赁公司的困难。同时,由融资租赁公司拥有的资金量远远小于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量,导致资金不足的问题,发展规模制约租赁业。
缺乏职业经理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租赁业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行业。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高质量的人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创新意识。在中国租赁业一直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大部分员工从事租赁业务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专业知识体系的缺乏。
信用环境较差,企业拖欠现象严重。融资租赁的整体意识还比较薄弱,金融租赁尚未系统规范,使金融租赁行业的信用环境差,租客欠租现象严重。在租房过程中,一些企业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贷款,有些公司甚至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方法类似于政府。企业只关心他们是否能获得设备租赁,不管他们的实际偿还能力。
出租方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减值,需在减值发生当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及未担保余值准备,重新计算租赁内含率和分配表,在以后期间每期确认重新计算的租赁收入同时确认一个贷方的资产减值损失。这种处理既不符合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也过于繁琐。因为未担保余值减值与出租方每期收益无关,因此建议改成在减值发生当期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及担保余值准备,以后期间依然运用未发生减值前的收益分配表数据作为会计计量金额。
融资租赁优惠价购买时,出租人确认未担保余值。此时可假设承租人会购买该设备,而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但是却没有把未担保余值看成是承租人的资产。在此有高估资产,或且高估未来收益的问题,违反了会计谨慎性的原则。而且在租赁期结束将未担保余值一次转入营业外收入,也违反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使利润数据的真实性受损,建议可将未担保余值在各取得收入期进行摊销处理。
四、对策
从字面上看,融资通常是货币基金持有人的需求之间,直接或间接的融资活动。广义的融资是指持有人之间的一种经济行为,规范资本的需求,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包括资金,资金(基金)和金融(投资)。狭义的仅指资本融资一体化。从广义的分析,但是标准的定义似乎是合理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融资租赁不包括人们的经济行为,一旦租赁合同或协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的作用是确定的。
出租方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减值处理:在租赁期间,对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应设置为“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会计账户”。问题是当未担保余值是损坏的,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未担保余值”。如果复苏已确认未担保余值损失,您确认相反的返还金额损失,未担保余值减值,对以前会计期间不相关,已确认租金收入的会计调整,出租人的权利。但在租赁一段时间后,两个或两个开始下降后,按上面的方法来减少未担保余值核算,每一会计期间按照预定利率在原租赁未担保余值和隐含的租金收入应调整确认。新会计准则要求减少未担保余值,确认出租人,租赁净投资损失。从这一点来看,应包括在租金收入调整的确认。未担保余值,减值损失。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应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信贷未担保余值”账户。问题是如何确定项目的金额。从上述规定的书,新会计准则的价值,不同的租赁对未担保余值的量可收回资产金额低于处理结果,未担保余值,最后账户余额与实际情况相符,但未实现融资收益会计是不正确的。如果只调整未担保余值,减少当前或未来的会计分录中的租金收入的发生,金额应该是:未担保余值,减少当前和未来的修正,据隐含的租金收益率之间的差异,所以未实现融资收益核算是正确的,但未担保余值”的最终平衡和批准的帐户不匹配。因此,新会计准则的一方面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未担保余值显著降低,降低租金净投资损失,另一方面,会计处理并未反映出相应的要求。
出租人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底检查未担保余值,如果未担保余值减少的证据,租赁内含利率应重新计算,以期降低租金净投资造成的损失,根据各期的租赁投资净额和修正率应重新计算确定租赁隐性收入的确认。如果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回收,你应该回报的损失金额已在原来的认可,并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应该财政收入的确定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利率在租赁确认隐。固定资产“未担保余值在融资租赁出租人租赁资产的会计盈余的价值,不保证资产的剩余价值,属于出租人的资产。资产的未担保余值的承租人,出租人不承担安全责任,不承担偿还责任,未担保余值不属于承租人的资产不属于承租人的责任。因此,在未担保余值的变化,承租人不作任何会计处理。租赁期间,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现值公允价值占到一个较低的值,将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折现率应在首选利益,租赁出租人,或租赁合同利率。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变化,需要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隐含的租金收益率应确认。与承租人与租赁摊销率调整,改变融资成本不确定各期固定资产折旧额,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承租人和企业是不一样的,选定的折现率,对会计基本方法会计方法的缺乏,和随机缺陷,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违反。
企业应通过融资租赁费用,根据相关部门使用租赁资产的折旧费用都包括在内,是你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方法。根据一般折旧,不由两和折旧原则租赁期。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融资租赁,有自己的处理方法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付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在利润表中显示。会计报表应当在以下声明:金融租赁和融资成本的差异不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方法;连续三年最低租赁付款结算,由于最低租赁付款。一方面,财务报表、现金流、现金流和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分为现金流量和现金流量、筹资活动、投资活动是分开的会有一个更好的反映会计准则和统一的,严格的,合理的。另一方面,会计概念的界定,正确把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避免不必要的尴尬。例如,在中国目前的会计准则,确定收入的概念是存在这样的问题。会计对象分为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动态因素,显然是从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确定具体项目的收入和支出,确定具体学科的狭义定义,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从目前标准的狭义定义的收入和支出划分单元,收入和成本。缩小收入无法覆盖成本,一个特定的主题。
摘 要 针对目前许多拟上市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保证拟上市主体业务的完整和独立,采取各种方式对集团内业务进行重组整合,由此涉及各项业务重组方式下的会计实务处理问题。文章就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多,会计实务中却越来越多涉及的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的会计实务处理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同一控制下 业务合并 会计实务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中均要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为此许多拟上市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实现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报告期内通过收购被重组方股权;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吸收合并被重组方;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等业务整合方式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拟上市公司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
由此涉及各项业务重组方式下,拟上市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本文拟就目前会计准则中涉墨不多的,拟上市公司采用收购经营性资产或者公司控制权人以经营性资产进行增资,可能涉及的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的会计处理的若干实务问题,与同行共同学习探讨。
一、业务重组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的判断
例1:B集团为一家多元化经营的集团公司,母公司保留了一次性医疗器材的生产经营业务,下属子公司涉及药品、影视、地产、酒店等多个产业。A公司系其于2007年11月新设的子公司,拟作为B集团一次性医疗器材的上市主体,于成立之日起全面继承了B集团原从事的一次性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业务,包括相应的生产技术、采购渠道和销售客户等,同时租赁了B集团拥有的与该业务生产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为进一步规范A公司运作,确保经营资产的独立完整,2009年6月,A公司以增资和受让方式从B集团获取其生产一次性医疗器材所需的原已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并办妥了资产交接手续。其中A公司作为增资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评估价为6,000万元,原B集团公司账面价值3,50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1500万元);作为购买的机器设备评估价为2,000万元,原B集团公司账面价值1,800万元。A公司增资和受让的资产协议价格均以评估价为准。2009年6月,A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是否构成业务合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业务合并的规定如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条规定,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同时该准则之应用指南指出,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有人认为,A公司2009年6月的资产重组行为不构成业务合并。2007年11月,A公司已全面承继B集团的一次性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业务,业务整合已基本完成。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之间,B集团仅将其拥有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业务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及固定资产出租给A公司使用,已不再具备一次性医疗器材业务的独立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亦不能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据此,A公司2009年6月的资产重组行为仅是单一的实物资产增资和固定资产转让交易行为,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均以投资协议和转让协议的价格入账即可。
也有人认为,A公司2009年6月的资产重组行为构成业务合并。B集团内部一次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业务的全面整合虽然分成2007年11月生产业务转移和2009年6月的生产资料转移两个阶段实施完成,如果把两个阶段单独来看的话,似乎确实都不构成业务合并。但是二者是密切相关的,应视为同一经济交易事项不可分割的两个阶段。据此,A公司2009年6月的资产重组行为构成业务合并,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均以原账面价值入帐,协议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笔者比较认同后面一种观点,正如企业合并可以分步实现,业务合并亦可以分阶段实施,我们不能因为整个业务整合过程的分别实施,而忽略了其作为同一经济交易事项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经济实质;不能由于业务整合过程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对相同经济性质的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
二、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的财务报表编制
例2:承上例,如果B集团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原来亦从事一次性医疗器材的部分生产经营业务,同时亦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2009年6月,A公司在增资和受让B集团一次性医疗器材的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的同时,亦受让了C公司从事一次性医疗器材的原账面价值1000万元,评估价值为1050万元的固定资产,并办妥了资产交接手续,并承继了C公司原有的相应的采购渠道、生产技术和客户。B集团的一次性医疗器材业务的全面整合基本完成。A公司2009年的财务报表和比较报表如何编制?
(一)A公司前期比较报表是否需要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在编制比较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提供比较报表时,应对前期的比较报表进行调整。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需要区分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是否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来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前期的比较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紧提及业务合并比照企业合并的规定处理,但对于比照控股合并还是吸收合并没有具体明确。参照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的定义,两者的区别在于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投资;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合并后被注销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从业务合并的表现形式来看,比较接近于吸收合并的相关定义,被合并方合并前后均无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由此如果A公司2009年末无需编制合并报表,则比照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相关规定,无需对比较报表进行调整。若A公司在2009年末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则应将被合并的B集团公司和C公司一次性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业务的2008年1月1日-2009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纳入合并报表,比照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在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A公司2009年和2008年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被合并的一次性医疗器材经营业务2008年和2009年1-6月的财务报表编制
由于B集团公司和C公司均不是单独经营一次性医疗器材经营业务,且对于该业务均未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单独核算,故在编制A公司2008年和2009年的合并报表时,需要先将B集团和C公司一次性医疗器材经营业务的报表从B集团公司和C公司原始报表中分拆出来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在业务报表分拆剥离过程中,首先需确定分拆原则,一般需将B集团从事的投资业务和C公司从事的药品业务相关资产、负债、利润与一次性医疗器材经营业务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利润予以分拆剥离。其次需要对于分拆过程中某些特殊报表项目予以适当处理:货币资金项目中除了存在与被合并业务相关的保证金账户以及特定银行存款账户外,一般情况下不像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可以根据既定的原则予以比较明确拆分,为此需要根据分拆剥离的业务的具体情况,判断各业务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实务中比较简便易行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将被合并业务看作一个二级核算单位,对外不开立银行账户,资金可以随时从本部拨入或者划给本部,货币资金(除特定项目外)可以不保留余额;净资产项目,将资产负债各项目按一定的原则予以分拆后,为了保持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净资产项目可作为一个平衡项目。第三需要编制被合并业务的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分拆剥离略有不同,现金流量表在实务操作中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以编制好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基础,来编制业务内的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中关于除损益以外的净资产变动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作为收到或者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款项处理,看作总部拨给分部投资性款项。
2.A公司2009年和2008年合并财务报表和比较报表的具体编制
A公司在编制2009年和2008年合并报表时,需要将B集团公司和C公司的被合并的一次性医疗器材业务的2009年1-6月的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并入2009年的合并财务报表;2008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并入2008年的合并财务报表;对于内部交易,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原则进行抵消。
根据企业准则讲解中对于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相关规定,合并方将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后,因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本公积,同时被合并方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时应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由此若严格按照该规定,A公司编制为2008年合并报表时,需要将B集团公司和C公司被合并的一次性医疗器材业务的2008年末净资产调整资本公积,同时对于B集团公司和C公司被合并的一次性医疗器材业务的2008年之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应自资本公积中转入留存收益。在实务中由于B集团公司和C公司的一次性医疗器材业务均未单独核算,2008年之前实现的留存收益无现成的数据,同时此项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之间的调整,对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由此,笔者认为,根据重要性的原则,实务操作中对于业务合并中比较报表期初的留存收益可不从资本公积中转入。
由于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业务合并的会计处理上的规定着墨不多,由此在实务过程中需要我们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处理。以上仅是笔者在具体的业务合并实务处理过程中的几点感悟,与广大同行共享。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84-88.
【关键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 账务处理 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的会计核算比较特殊,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券发行时是折价发行或溢价发行,这时,在资产负债表日还要计算摊余成本,在此基础上计算投资收益。
一 企业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债券投资的财务处理
企业取得一项债券投资,持有意图不明确,就把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按面值,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的借方,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尚未领取的利息,记入“应收利息”科目借方,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贷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例1:甲公司在2011年1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债券12500份,每份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4.72%,市场利率为10%。该债券同日发行,5年期。甲公司支付价款包括交易费用共100万元,此债券是每年年末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
甲公司购入乙公司债券时,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125万,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100万,借贷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25万。
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计算的利息收入为100×10%=10(万元),借记“应收利息”5.9(125×4.72%=5.9)万元,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4.1万,贷记“投资收益”10万。
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实际支付利息现金时,借记“银行存款”5.9万元,贷记“应收利息”5.9万元。
以上会计处理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核算类似,企业不仅要核算其公允价值,还要计算摊余成本。
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
例2:接例1,2011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20万元。这时,甲公司不能将2011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100万元元直接与120万元对比,得出公允价值上升20万元的结论,而应计算出2011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即账面价值,然后与本期末公允价值进行对比。通过计算,得出此债券的摊余成本为(100-(-4.1)=104.1万元,因此甲公司应当确认公允价值增加额=120-104.1=15.9(万元),甲公司应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5.9万元,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9万元。
如果2011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90万元,甲公司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90-104.1=-14.1(万元),这时甲公司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4.1万元,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4.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是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而不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并且其计量的结果是期末公允价值不能简单的与上期末的公允价值简单的比较,而是与摊余成本即账面价值进行对比。
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的减值问题
如果一项资产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因为公允价值本身就可以反映出资产是否减值。所以,大多数这类资产都不再计提减值。但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到资本公积中,而不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因此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仍需计提减值准备,以真正体现当期的损益。
如果购买的债券投资发生减值,不论该债券有没有终止确认,都应该把原来因为公允价值下降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全部予以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该债券的公允价值又上升,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公允价值上升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是相关的,那原来已经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例3:接例2,如果2011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90万元,2012年,由于产品缺乏竞争力、内部管理松懈,乙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但仍可支付债券当年的利息;2012年12月31日,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75万元。
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在确认乙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时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利息59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45100
贷:投资收益104100
甲公司在收到债券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9000
贷:应收利息59000
由于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预计会持续下跌,甲公司应对其确认减值损失=108.61-75=33.6100(万元)。
甲公司在确认该项资产减值损失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3.61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1951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41000
在2013年12月3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有了显著改善,其债券的公允价值上升为120万元,甲公司在确认乙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时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利息59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49610
贷:投资收益108610
甲公司在收到债券利息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9000
贷:应收利息59000
由于乙公司公允价值上升,甲公司应该把原来确认的减值损失转回。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195100
――公允价值变动141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36100
甲公司确认期末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120-113.571-(-33.61)=40.39(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0039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390
注意: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转回,而不得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这是两者会计处理上的不同点。
四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出售时会计处理
当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投资出售时,企业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贷记“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同时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原来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部分要转出的,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最后其差额由“投资收益”科目来进行调整。
例5:接例4,2×14年1月20日,甲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出售了乙公司债券12500份,取得价款126万元。2×14年1月20日,甲公司确认出售乙公司债券实现的损益。
乙公司债券的成本=125(万元);
乙公司债券的利息调整余额=-25+4.1+4.51+4.961=-11.429(万元);
乙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变动余额=-14.1+14.1+40.039=40.039(万元);
乙公司债券减值准备余额=-195100+195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26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11429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250000
――公允价值变动400390
投资收益276100
同时,应从资本公积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141000-141000+400390=40039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390
贷:投资收益40039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沈玉贤.浅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J].财会研究,2009(1)
[3]万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与债务工具核算差异探析[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0(1)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1 基于账簿登记规则的学生严谨作风培养
实践中可以看到,账簿登记规则作为登记账簿所必须遵守的标准和要求,账簿记录的客观性、准确性以及内容的清楚与否和完整性,关系着会计核算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同时也影响着会计资料质量、会计职能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基于此,在课堂教学实践中,应当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在审核无误会计凭证基础上,及时进行登账,不拖延、不迟办 通常情况下,总账可在三五天的时间内进行一次登记,最长拖延时间不超过一周;对于明细账而言,其登记拖延时间不能短于总账,同时债权债务明细账、日记账工作,至少要一天登记一次。课堂教学过程中,应当引导学生练好基本功,引导学生以记账凭证核算程序规范为基础,对每一笔业务均应当登记明细账、总账。
登记账簿用笔需规范 在账簿登记过程中,应当用蓝黑、炭素墨水进行书写,不能用铅笔或者圆珠笔进行填写。对于会计工作而言,其具有严谨性、规范性要求,因此不能随意、盲目利用各种笔墨。同时,应当将日常训练当作实战,作为真正的工作来严格要求,以此来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课堂教学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存在随意、盲目用笔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培养良好的作风习惯。
数字书写标准化、规范化 数字书写过程中,应当注意整齐排列,保持大小一致;上下位置应当保持对齐,在数字和文字书写过程中,不能占满整个表格,紧靠底线位置,以行宽二分之一为宜。基于以上要求,在实际记账之前应当对学生进行专门的文字和数字书写训练,以确保书写标准化、规范化,从而为以后的记账操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 加强实训教育教学,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
强化会计实训教育教学,对于提高学生会计实务处理意识和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目的在于让学生对会计基本核算方法、原理有更深刻的认识。
加强会计实践模拟体系建设 对于模拟实践课程而言,广义上的内容有会计章节模拟实践教育教学、协作模拟实践教育教学以及会计电算化模拟教学和全过程模拟教育教学等内容。其中,全过程模拟教育教学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可以从整体上来反映会计实践工作内容,呈现出一种动态化的形式;对于会计章节和实践模拟教学而言,其所体现的是学生在某知识点上的实际动手操作,以期能够有效增强学生的协作处理意识和能力;对于会计电算化模拟教育教学而言,其主要是为了能够有效提升学生应用计算机处理相关会计问题的意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实际上,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之间是相互配合的,而且彼此之间相互补充,这对于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会计实践模拟体系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优化整合课时,在此基础上制订科学合理的考评管理机制 教育教学实践中,应当引导学生正确认知会计实践模拟教学内容及其范围,并且不断地改革教材和优化课时安排。实践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课堂教学教材进行优化整合和编写,以有效补充原始票据填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内容之不足,力求将课堂教材内容更加贴近会计岗位要求,重点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操作能力。通过适当地增加学时,可有效增大会计模拟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占有比例,为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创造更多的机会和平台,从而使学生能够得到系统的训练。
对于会计模拟实践考试而言,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对每位学生自身处理会计问题意识和能力进行培养,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将考试时间安排在其他科目之后,而且所选试题应当是企业会计工作中所经常见到的经济业务实例;通常情况下,试题量以20~30道为宜,学生必须在4小时时间内完成凭证填制、账簿登记以及会计报表编制等内容。同时,对会计人员进行分组,组成评价审核小组,对其表现进行有效的评价;根据凭证、账簿以及报表比例进行计分。其中,凭证所占比例为35%,账簿、报表以及装订和其他所占比例,分别为30%、20%、10%和5%,共计100分,以60分算及格。评价审核小组对学生的考试情况、结果,进行当场打分和评价,对于不合格的学生,要求其重新学习,直到合格为止。对于会计模拟课程而言,其总体评价主要包括平时成绩以及考试成绩两部分,二者所占的比例差距也非常大,通常是2:8;对于平时成绩而言,其主要是由教师以会计模拟实践课程为基础,对阶段成绩按比例进行折算所得。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考试的目的在于对学生应用知识处理会计事务能力的考查,实践中会需要非常多的时间作为保障,因此考试安排过程应当对其进行充分的考虑;同时,还应当对考核方法进行创新,以此来调动和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3 实施校企合作教学策略,让学生零距离接触企业及经济业务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学生技能水平的高低不取决学生自己和教师,更多时候要看企业对学生的认可与否。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实施校企合作模式,让学生大胆走出校门,与企业及其经济业务进行零距离接触。
结合学校及自己的真实经历,笔者对此谈一下自己的观点。笔者带领学生到某一企业中参考实习,根据学校的要求,自带账本,以企业经济业务为实践教学对象,对其进行一月时间的顶岗实习和教学。在此之前,企业李会计为学生简单介绍了企业的近况和主要的经济业务项目,从而为下一步实习操作奠定了基础。在接下来的时间内,所要完成的教学工作即引导学生熟悉企业经济业务内容,并试着引导他们独自处理相关经济业务。对于有经验的人而言,填制凭证后即可进入记账程序。从表面上来看,虽然记账小学生就能完成,但大量重复工作必须要有耐心,而且还要细心,方可胜任。一旦出错,并非用笔涂掉即可,或者在校期间的用刀片刮掉错误之处,以此来培养学生严谨的作风,严格要求自己。
数字写错时,用红笔划横线即可,然后再盖上责任人的印章,才能视作作废。这与在校期间的教学模拟实习存在较大的差别——只要用红笔将其划掉,加上作废二字即可。记账过程中,应当搞清楚每一明细账、总账的名称,坚决杜绝不能乱写现象,以免总账借贷双方难以实现结平。
在全部账目记好以后,进行结账操作,要求每一账页均匀结账一次,而且每月要进行一次结账。在结账过程中,最为麻烦的问题就是结算过程中的税费与费用变动,任何一点不注意,都可能要复查两三次。在起初阶段,很多学生并不在乎,因粗心大意而算错数据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李会计非常有耐心地为学生讲解每种银行账单样式、填写方式,对于促进学生能力提高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一个月的教学实习过程中,学生感触颇深,也学到很多实战经验,为今后的学习、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账户使用 票据有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四种。在账户使用上,支票由于期限较短(一般10天),企业无论是收到支票还是签发支票,都应通过“银行存款”账户核算;本票和银行汇票期限较长(本票2个月,银行汇票1个月)、月末往往流通在外,应使用“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核算。开出票据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收到票据送存银行并根据进账单回单借记“银行存款”账户;商业汇票本质上是延期付款的证明书,由购销双方签发,所以使用“应收票据”账户核算。
(二)结算程序 在结算程序上,实务中收到支票送存银行并根据进账单回单,借记“银行存款”账户的做法,其实不对。实际上,支票送存银行后,各商业银行必须定期进行票据交换,以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待审核无误后才能将款项由付款方划给收款方,因为银行不垫付资金。在实务中有两种做法:一是进账单一式三份,一份银行留存,一份退给交票方,一份作“收款通知”,交收款方入账;二是进账单一式两份,一份银行留存,另一份退给交票方,待票据交换无误后代作“收款通知”用。
(三)票据加密 为保障支票持有人的权益,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支票圈存,即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对支票的真实性和结算金额进行鉴别,并在支票上圈存确认。此外,为了防范支票丢失被冒领以及伪造支票等风险,出票人可通过设置最高结算金额、支付密码等措施,来加强支票的管理。
二、存货相关会计处理
(一)存货涉税 对于存货中的原材料,若使用用途改变,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当转出计入有关账户。会计处理上,借记有关账户,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账户。对于存货中的自产产品,若用于对外投资、发放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捐赠以及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在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情形,其会计处理是否确认产品销售收入,还应根据收入确认标准进行具体判断,只有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才能确认为产品销售收入,否则应按产品成本入账。比如以产品对外投资,视同将产品出售后以收到的款项再对外投资,应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二)跌价存货销售 存货如果计提了跌价准备,销售时应按比例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以还原存货真实的成本。
(三)商品售后经营性租回 为了防止虚假交易,对于商品售后经营性租回,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应通过“递延收益”调整。例如健身器材商品成本9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售价110万元,销售的同时签订经营性租赁协议租回,商品并未交付。在会计处理时,应将公允价值与商品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商品销售损益,将售价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租赁期内按租金费用比例分摊。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且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也需要通过“递延收益”调整。
三、固定资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涉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对于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并非一概允许抵扣。允许抵扣的仅限于货物类固定资产,而且必须符合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主要是购进机器设备等货物类固定资产;而以下情况其进项增值税不允许抵扣:一是对于用作建造房屋等不动产而购进的工程用材料,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类固定资产。另外,在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如果不动产在建项目领用材料,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必须转出,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如果不动产在建项目领用产品,其销项税应计入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企业购进货物类固定资产运费涉及增值税的,在取得合法凭据后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目前的规定是: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13年8月1日起,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货物运输,增值税税率为11%。货物类固定资产销售时,销项税额分时段计算,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按4%税率减半征收,在此之后的,按现行税率17%征收。销售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当货物类固定资产出租时,其租金为含税租金应换算出销售额,税率为17%,确认销项增值税。
(二)固定资产盘盈 对于固定资产盘盈,一般都作为前期差错处理,但实际上固定资产盘盈也应当分前期差错和本期差错两种情况。本期的差错,应当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补充更正法更正,只有前期差错才需要调整受影响的各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
四、无形资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账户使用 设置“无形资产”账户来核算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应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账户。无形资产转让式出售后应冲减“无形资产”账户。
(二)累计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期末判断是否减值,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当确定在使用过程中的每期摊销额,并应对其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定期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能等同于使用年限,在计算无形资产摊销额时既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也可以根据构成使用寿命的工作量等计量数量确定。其摊销的会计分录视无形资产的服务情况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自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专利、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等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为6%。企业购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会计处理为:借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企业出售、出租应税项目的无形资产,应征收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等账户,贷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
五、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会计处理
(一)账户使用 投资性房地产若以成本计量模式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公允价值上升按现行规定,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出售时,对于原计入资本公积和转换模式后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均应冲减“其他业务成本”账户。
(二)投资性房地产涉税 投资性房地产出售、出租按规定应交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对于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按销售价款扣除拍卖成本或土地受让价款后的余额(出售)或租金收入(出租),交纳营业税。
对于房产应区分情况:若是企业购置的房产出售,应按销售价款扣除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交纳营业税;如果企业自建房屋出售,应先按建筑业劳务确定的营业额交纳3%的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交纳5%的营业税。若房产出租,应按租金收入交纳营业税。企业计算出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同时,在计算营业税时,按规定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的金额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六、所得税相关会计处理
(一)暂时性差异 有些资产或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逐期变动,在确认本期暂时性差异时,应分清暂时性差异是发生还是转回。例如,交易性资产——股票,购买成本1100万元,上期股票跌价1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11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税率25%,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本期股票涨价110万元,账面价值1110万元,计税基础1100万元不变,暂时性差异10万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本例会计处理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2.5万元,同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转回。所以,在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比较时应同时对资产或负债本期的账面价值与上期的账面价值逐项分析,不能用期末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做简单比较,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期变动数才是本期的发生额。
(二)税率变动 递延所得税采用的是未来转回时的税率,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进行调整,实务中可采用简便方法计算。例如,期初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计税基础900万元,所得税税率25%,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本期资产账面价值1100万元,计税基础900万元,税率变更为20%,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200万元。本期递延所得税可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变动额直接计算:即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为贷方15万元(期末贷方200×20%-期初贷方 25),其结果等于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借方调整5万元[25÷25%×(25%-20%)]与本期贷方发生额(200×20%)之差计算的结果贷方15万元。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暂时性差异 应付职工薪酬的暂时性差异应根据职工薪酬的明细项目具体分析,其暂时性差异不全为零。税法中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若税法中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应执行标准。如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的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除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外以后期间也不得税前扣除。例如,应付职工薪酬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200万,工会经费20万,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为12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 000×14%=140(万元),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列支=200-140=60(万元),税法规定当年及以后期间不允许税前扣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000×2%=20(万元),企业实际列支20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1000×2.5%=25(万元),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列支=30-25=5(万元),5万元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1250万元-5万元=1245万元。
(四)递延所得税确认时间 除企业合并等特殊事项外,递延所得税的计算通常在年末进行。会计月末结转损益类账户时,所得税费用一般只核算当期所得税,年末再确认递延所得税,以便简化会计核算工作。
七、其他相关会计处理
(一)坏账准备提取范围 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当应收票据到期不能收回时,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的要求应终止确认,会计处理时根据应收票据到期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预付账款发生不能收回的情况下,会计处理上转入了“其他应收款”账户,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并不需要对“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项目扣减坏账准备。
(二)现金盘亏 在审批后处理上,如果原因不明,不能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这会引起误导。出纳保管现金并记现金日记账,现金不可能发生原因不明的短缺,如果是出纳疏忽造成的,应由出纳负责赔偿,如果是意外原因如被盗等造成的,应扣除有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三)捐赠收入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一般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但接受关联方的捐赠应当计入“资本公积”账户,以便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利润总额。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 税法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由于货物(指有形动产,下同)视同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对视同销售无明确规定;同时又由于税法中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令许多会计人员伤透脑筋。本文拟通过对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详细解读,对如何做好货物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理清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1、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计税销售额确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理清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1、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计税销售额确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理清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销售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了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理清两税间视同销售规定的异同
由上可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1、认定依据不一致
判断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主要考虑货物的所有权属。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不需要视同销售,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除此之外须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
而判断增值税视同销售主要考虑货物货物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假如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为视同销售行;但货物若是外购货物,则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假如将货物用于投资、捐赠、利润分配等,则无论货物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由此可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有时两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认定是一致的,而有时增值税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却不认定为视同销售,有时增值税不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的而企业所得税却认定是视同销售,需要认真区分。
2、计税销售额确定依据不一致
对于货物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企业所得税中区分了自制与外购两种情况,而增值税不论自制与外购,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一样。企业所得税中自制的商品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此规定与增值税基本一致,但不如增值税的具体,在实际操作时,自制商品视同销售,应参照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以保持二者税基上计量的一致性。
五、依税法与会计准则的销售收入认定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对照《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本文就常见的货物视同销售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如下分析。
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交际应酬消费、投资和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此类业务因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且货物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所以在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收入+销项税额)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收入+销项税额)
长期股权投资等(收入+销项税额)
应付股利(收入+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税率)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账面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账面成本)
例: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将一批自制产品以福利形式分给本企业职工,该批产品账面成本150000元,同类市场价格200000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企业的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第二,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此类业务因货物所有权属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但在增值税上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成本+销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率)
例:某钢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将一批自制产品用于本企业厂房建设,该批产品账面成本800000元,同类市场价格1000000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企业的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XX厂房工程 91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与企业经营无关),此类业务货物所有权属发生转移,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但因相关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率)
同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要确认该笔业务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及按税法确认的捐赠支出额(收入+销项税额)。
例: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将一批自制产品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给某学校,该批产品账面成本20000元,同类市场价格30000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企业的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51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同时,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要确认该笔业务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20000元及按税法确认的捐赠支出额35100元。
第四,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此类业务虽货物所有权属发生转移,但未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所以在会计和增值税上不确认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上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成本+进项税额转出)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要按其购入时价格确认该笔业务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第五,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此类业务因货物所有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在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总之,从以上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看出,企业会计人员要做好货物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就必须对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者对视同销售认定存在差异进行仔细区分。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务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3] 苏春林:纳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4] 盖地: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指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无形资产出售;科目对冲法;专用记账凭证编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61 -02
一、无形资产出售核算浅析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与固定资产出售处理相一致,但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却有着很大的区别:固定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分为固定资产转入处置、取得固定资产出售收入、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用支出(含出售不动产的营业税金)、结转固定资产出售净损益等几个环节;而无形资产出售将无形资产转入处置、取得无形资产出售收入、发生无形资产出售营业税金、结转无形资产出售净损益四个环节合并处理。这种会计处理存在着以下问题:
1.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各项工作往往不可能全部在同一天完成,前后可能会相差一段时间,所以现行关于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实务中有很大难度;
2.无形资产出售的净收益或净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只反映无形资产出售的净损益,不能反映无形资产出售的毛收入或支出数,会计处理无法反映会计事项的原貌;
3.在采用专用记账凭证下编制本业务的记账凭证,收款业务与转账业务并存,无法直接编制专用记账凭证,必须进行拆分编制。
因此笔者建议无形资产出售会计处理应比照固定资产出售会计处理进行,设置“无形资产处置”会计科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无形资产转入处置: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按已摊销的金额,借记“累计摊销”, 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无形资产的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2.出售无形资产收入:按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
3.发生的营业税金:按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4.出售净损益处理:在出售无形资产的各项事务全部完成以后,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时,借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结转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处置”科目。
【例1】甲公司将其购入的一项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该专利权的成本为750 000元,已摊销525 000元,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为450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应交税费30 000元。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将转让的无形资产转入处置时:
借:无形资产处置 225 000
累计摊销 525 000
贷:无形资产 750 000
(2)收到转让无形资产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450 000
贷:无形资产处置 450 000
(3)计算应交出售无形资产营业税时:
借:无形资产处置 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 000
(4)结转无形资产转让利得时:
借:无形资产处置 195 000
贷: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195 000
二、错账更正“科目对冲法” 浅析
一般认为,错账的更正方法有三种:在结账前发现账簿记录有文字或数字错误,而凭证没有错误,采用划线更正法;结账后当年内发现记账凭证所记的会计科目错误,或者会计科目无误而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从而引起记账错误,采用红字更正法;结账后发现记账凭证填写的科目无误,只是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时,采用补充登记法。
笔者认为,“红字更正法”应与补充登记法相对应,适用于结账后当年内发现记账凭证所记会计科目无误而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从而引起记账错误,对于结账后当年内发现记账凭证所记的会计科目错误,从而引起记账错误,应采用“科目对冲法”。
“科目对冲法”,适用于对于结账后当年内发现记账凭证所记的会计科目错误,从而引起记账错误。其方法是:对科目错误而金额正确的记账凭证,重新编制一张凭证,借方为正确的会计科目,贷方为原错误的会计科目,并据以入账。
【例2】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原材料3 500元,编制如下记账凭证,并已据以入账。
借:制造费用 3 500
贷:原材料 3 500
此错误属于科目错误,更正时:只需填制一张记账凭证,借方为正确会计科目,贷方为原错误会计科目,并据以登记入账。
借:管理费用 3 500
贷:制造费用 3 500
“科目对冲法”的优点在于:(1)简化了错账更正的工作量,若采用“红字更正法”需编制两张记账凭证,并相应多次登记账簿;(2)减少了账簿中出现红字的频率,规范了账簿记录;(3)“科目对冲法”的使用,使错账更正方法更易理解和应用,即:记账凭证正确,登记账簿错误采用“划线更正法”;记账凭证科目错误,采用“科目对冲法”;记账凭证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采用“红字冲销法”;记账凭证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采用“补充登记法”。
三、特殊业务下专用记账凭证编制浅析
专用记账凭证是指专门用来记录某一类经济业务的记账凭证。专用记账凭证按其记录的经济业务内容不同,一般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存在同一经济业务既涉及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同时又涉及转账业务,在日常的会计教学工作和具体的会计实际工作中,教法和做法不尽相同,影响了教学的科学性和会计核算的正确性。
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中,如销售商品时收到部分货款另一部分货款赊销、购进材料部分货款支付另一部分货款赊欠、报销差旅费预借款不足补付现金等,转账业务与收付款业务同时发生,在会计教学中,这些经济业务只需编制一笔复合会计分录,但在会计实际工作中在编制专用记账凭证的情况下,需要拆分,分别编制收(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拆分编制专用记账凭证应符合以下原则:其一,记账凭证后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其二,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应一致;其三,记账凭证上的会计分录能完整地说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
【例3】3月10日,茂源公司按购销合同向东风公司发出甲商品一批,售价5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5 000元,共计585 000万元,当日收到东风公司开来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468 000万元,双方约定余款一个月后结算,茂源公司已办妥进账手续。
这笔经济业务在会计教学中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8 000
应收账款―东风公司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但在实际会计工作中,这笔经济业务同时涉及到收款和转账业务,在编制专用记账凭证时不应将金额简单拆分而是根据业务完整性分析:首先,看作销售商品货款尚未收到;其次,收到部分欠货款已存入银行。编制的专用记账凭证分别为:
(1)根据增值税销售发票记账联应编制转账凭证:
借:应收账款―东风公司 5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2)根据从银行办理进账取得的收账通知联应编制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468 000
贷:应收账款―东风公司 468 000
上述编制的转账凭证: (1)经济业务内容为企业向东方公司销售商品货款尚未收到;(2)所附的原始凭证为增值税销售发票记账联;(3)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一致。
上述编制的收款凭证:(1)经济业务内容为企业收到东方公司部分欠货款。(2)所附的原始凭证为进账单收账通知联;(3)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一致。
【例4】3月12日茂源公司业务员张海报销差旅费6400元(上月预借款为6000元),出纳员以现金补付400元。
这笔经济业务在会计教学中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6400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张海) 6000
库存现金 400
但在实际会计工作中,这笔经济业务同时涉及到付款和转账业务,在编制专用记账凭证时拆分为:首先,看作报销差旅费;其次,补付差额款。编制的专用记账凭证分别为:
(1)根据差旅费报销单及所附的原始凭证应编制转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 6400
贷: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张海) 6400
(2)根据借款单(超过预借款部分填制的借款单)应编制付款凭证: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张海) 400
贷:库存现金 400
上述编制的转账凭证: (1)经济业务内容为报销差旅费;(2)所附的原始凭证为差旅费报销单及所附原始凭证;(3)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一致。
编制的付款凭证:(1)经济业务内容为借出差旅费。(2)所附的原始凭证为补填的借款单;(3)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一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初级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
[3]出纳岗位实务[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1.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1税法确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上的八项主要是在流通环节加以确认,这也是增值税这个税种征税的关键环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以货物是发生内部转移还是外部转移为视同销售确认的主要依据。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补充规定,该通知对资产转移行为进行了分类,即当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时,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当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中补充规定明确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交际应酬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 对于以上八种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的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2.1上述(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两种代销商品行为,在实务中根据委托双方的约定,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
A、在买断方式下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交付商品时:
委托方:借: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 按账面价格确认
贷:库存商品
受托方: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受托方实际销售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
委托方:①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
受托方: ①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③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结算货款时:
委托方: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受托方:借:应付账款――委托方
贷:银行存款
B 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交付商品时
委托方: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受托方: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受托方实际销售商品,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
委托方:①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受托方:①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③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结算货款和手续费时
委托方:①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②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受托方
受托方: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从分录可以看得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
2.2 上述(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这里“内部”的标准主要是独立法人内部,只有将货物出卖或转移到独立法人外部时,才是真正的收入实现的时候。但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销售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售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增值税主要是针对流通环节征税,而且主要是以税收管辖区域为划分标准。如果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内的,在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也不视同销售;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则认定为视同销售,但由于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在一般情况下,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已送货物基本不会产生利润,所以移送的中间环节并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只有在销售最终实现时才缴纳增值税。这和会计上最终确认收入的金额是一致的。
账务处理如下:
A甲分支已送货物给乙分支(不在同一县\市)
甲: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乙: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
B乙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从分录可以看得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会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
2.3 上述(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等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由于会计与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缩小了差异,渐趋于一致,所以“将资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在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货物按成本转账;增值税规定视同销售,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账务处理如下:
A、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动产)等的处理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公允价值计算)
B、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动产)等的处理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 上述(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现行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的是资产负债的计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会计与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和处理方面的差异。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来看,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也基本上与会计一致。上述(5)(6)(7)三种情况一律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增值税、所得税以及会计确认均一致)计算销项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对于(8)捐赠有些特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均按公允价值,而会计上则不确认收入,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A、(5)(6)(7)三种情况下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公允价值记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B、上述第(8)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种情况有些特殊,增值税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所得税申报的时候应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3总结
通过上述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八种情形分别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分录的编制,可以看出视同销售行为与会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收入确认会有差异与区别。这主要是税法与会计所规范的内容不同,另外税收与会计法规对各自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也存在差异,会计收入确认有五条判断标准,其中四条与税收的四条收入确认判断标准完全重合,只有“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为会计判断收入确认的特有条件。这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当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税收与会计不产生差异,都会确认收入;但经济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业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务上确并不关心这一点,只要满足了四条就可确认收入,这时就产生了差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针对我们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具体业务,强化对视同销售行为所涉及的税务与会计处理的认识,争取做到账务处理规范、申报合法合规,将相应的会计风险和税务风险降到最低。当然,也希望这篇文章能对会计人员在会计实务的开展方面能有所帮助和提高。
参考文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2008-11-1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06
《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精读精讲》中华会计网校
关键词:增值税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属于税法的一项特殊规定,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在发生处置资产(产品、商品、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或提供劳务的业务时,不能同时满足确认“销售”成立的五项条件,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不作为“销售”处理。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置该项资产或提供劳务的业务应确认为“销售”,并应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因此,税法将此类业务称为“视同销售”。可见,“视同销售”是由于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产生的。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共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
(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上述(一)、(二)方法的不足,比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
虽然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下面试举一例说明两类业务处理的异同。
某企业有一批自产的产品,产品成本为120万元,销售价为160万元,假设该批产品分别用于(1)集体福利;(2)分配给股东。两种情况下账务处理应为:
1.该批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时属于应税销售类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472000
贷:产成品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1600000×17%)
2.该批产成品分配给股东时属于会计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87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1600000×17%)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在计算增值税时的税基是一样的,即都按销售收入计税,但应税销售类如第一种情况按产成品成本结转,不确认销售收入,而会计销售类如第二种情况要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由于应税销售业务处理中,是按产成品成本结转,未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仍以上例为例,则会计利润中应加入16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销售业务处理中,由于会计利润已包括16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因此不需再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综上所述,不管是应税销售还是会计销售,有关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最终数额是一致的,这样,既防止了企业借各种名义逃避纳税,又保证了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关键词: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经过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影响之后,政府不断启动国家支持经济的形式对各个企业进行经济支持,同时利用政府补助的形式带动经济的发展与恢复。政府相关部门也推动很多利于企业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企业恢复经济,同时大力推动国家民生工程的建设、鼓励企业进行自出创新发展。及时调整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鼓励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节能减排方面的发展。同时政府根据不同的经济问题采取不同形式的经经济补助,在财会以及税务方面进行规范处理,保证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一、政府补助的特点概述
政府补助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形式与内容,其中包含财政拨款、财政补息等形式,政府财政补助对人们负责人的体现,其中主要的特征包括无偿性与直接取得资产两种。根据这两种特点对政府补助进行详细的概述。
1.无偿性
无偿性主要指政府补助的资金等具有是不需要偿还的,是一种无偿的资产,无偿性资产是政府补助的重要特征,同时也体现出政府的整体特点。无偿性投资等代表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区别,是不需要偿还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不需要所以资产权限的。无偿性的政府补助特征主要是利用政府补助的形式推动经济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在金融经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保证经济的稳定运行,也是表现政府责任的一种体现。当然,政府在进行补助期间也会附加一些条件,附加的这些条件与政府补助中的无偿性是不发生任何冲突的,只是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好的保证政府的正常经济运行,政府要求分配的政府补助款需要企业或是各个单位按照政府的意愿使用这笔资金,保证政府补助的效果更加显著。
2.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的特点分为无偿性与直接取得资产两种,直接取得资产主要是企业或是单位等直接从政府得到的补助资金,这些补助资金并不是政府提供的无偿性资产,其中主要包括政府财产中的货币性资产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两种,这两种资产能够提升企业的总体收益。现在很多的企业在进行财政补助期间都会从政府直接取得,其中包括政府给予的无偿性资产、税款上的减免等资产以及政府规划的土地使用权或是房产使用权、自然资源等,基本上都具有直接取得资产的特点。这些资产不在直接转移的范围之中,并且不属于政府的财政补助规章制度上的要求,例如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债务免责权、税收优惠、减征税或是免征税等。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主要是为了更好的推动经济的发展与恢复,初级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一种财务措施,同时也是社会参与经济的一种无偿,这种行为主要针对社会经济,其中补助包含货币性补助火死非货币性补助两种形式。但是在涉及到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主要表现的补助形式具体分为:
政府财政性拨款:很多企业在生产发展过程中经常接受政府给予的补助或是财政拨款,利用政府财政拨款进行企业的生产或是恢复经济发展。
财政利息方面的放松:很多政府根据实际的经济发展形式对很多的贷款企业或是单位进行利息方面的放宽政策,积极向企业给予政策放宽。并且根据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宏观政策上的调整,政府支持一些特定的区域或是经济形式发展与创新。
返还征收的税负:政府根据相关的企业财务信息或是政策对征收的税收给予返还,这种行为属于政府的一种特殊性补助行为。与此同时政府在进行税收返回的过程中及时将经济政策进行放宽,鼓励企业的发展与进步。
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无偿放宽或是划拨:在企业的发展中不仅需要资金上的政策放宽,企业的非货币资产也需要及时进行放宽政策,但是政府在进行非货币性放宽政策上出现的会计实务现象比较少,很多时候是在土地的使用或是自然资源上进行放宽。
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将政府补助的界点写入到相关文件中,其中指出政府在进行财政性方面的放宽政策推动中,需要与税收制度相结合。财政性资产主要指的是经营的企业在各种财政方面取得的资金或是政府补助等,这些资产需要先征收税赋在进行返还、或是直接免征税等形式,但是其中并不包含国家出资进行的投资或是出口关税。
在财务会计上将政府补助认定为是企业的直接财产,并且可以直接免税或是减少征税,并且其中的税收部分不作为政府的补助形似进行计算,按照企业的资产形式对其进行管理。根据相关的税收制度,直接减少税收或是免征税的行为是财政性资产运行的一种形式,在税收中需要明显的标注出来。会计核算或是实罩幸求,与文章中提到情况不一的需要及时进行纳税或是资金整理,并且增值税方面或是各种减免税过程中的收入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与税法的规定不冲突。
三、政府补助形式中的会计处理方式
相关的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中与企业资产相关的需要登记为递延收益,并且资产的使用或是分配等都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与调整,登记到当期损益账户中。但是很多的政府补助在进行使用期间超出资金额,这些超出的部分需要直接算作当期损益,直接计入到当期损益账户中。政府补助的形式非常丰富,其中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基本上按照以下的方式进行处理:第一种是补偿企业在以后生产中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各种损失,这种补助形式在企业中作为递延收益记录,其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账户中进行核算;第二种是补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各种损失或是费用,这样的款项直接计入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账户中。根据这样的财务核算形式对企业受到的财政补助进行计算,保证企业受到财政补助期间能够很好的保证财务记录的真实准确。当然,关于政府补助财务计算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方面,正在不断进行创新与优化中。
四、财政补助的税务处理
在处理政府财务补助期间需要我们的税务人员进行注意,根据相关的税务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政策中规定企业在取得各种国家支持的财政性补助期间,除了国务院以及财政部等形式的不计入当期损益账户之外的,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一定的所得税。但是税法在不断的改革之后企业的所得税等出现计算方面的变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收入的各种补助款不作为征收的对象[2]。并且政府机遇的各种补助金等在财务上记录为补助款,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不管是在会计方面还是在税法方面规定时一致的。根据企业在政府补助方面的规定以及税法的规定来进行比较能够发现,其中存在很多的差异,主要的差异为:税法中规定企业在收到政府的财政补助之后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根据实际的收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是政府财政补助方面规定企业在收到相关的补助款之后需要计入到当期损益或是递延收益账户中,税法与政府在所得税缴纳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另一方面是税法方面规定企业在收到所得税数额期间需要根据实际的金额及时进行交纳,但是财政补助方面要去暂时性扣除,在这方面也存在很多的差异。
五、政府财政补助业务的纳税调整
在财政事务业务处理中,财政补助与政府的收益就有紧密的联系,若是政府在进行补助期间,将补助款放在企业中的费用或是产生的负债方面在财务事物中需要纳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中,与此同时这笔财政补助款还需要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这种状态下是不需要在政府财政事物中进行纳税调整,当然,若是其中的补助款主要使用在企业未来发生业务产生的费用或是产生的损失中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政府补助款改善了企业的资产结构,对资产起到重要的变化等情况,都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会不会涉及到纳税调整的范围,根据相关的条件进行财务的处理。
例如:政府补助不征税处理案例,若是某企业在进行营业中受到政府提供的补助款200万元,这笔补助款属于不征税的范围之内,根据补助款的确认条件,企业的会计在进行确认期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金额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这笔政府补助款为企业购置房产,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政府补助款进行纳税调整之后的的成本进行折旧与摊销等。其中主要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针对政府补助中的不征税规定,在进行纳税调整之后的所得额是10万元,将其进行扣除之后根据资产折旧以及累积摊销的财务实务计算方式进行归纳,这样能够将政府补助清晰的表现在财务实账中,明确政府补助资金的去向,详细掌握不征税收入的处理方式。
征税收入处理案例:还是上题中的企业在收到政府提供的政府补助之后发现其确认的条件不符合政府的不征税调整内容,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我们的企业将其作为递延收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且将这笔资产转记录为营业务收入,相关的税法对于营业外收入进行了新的规定与要求,将其中的收入金额全部计入到当年的资产收入中,与企业的会计以及税法之间形成一定的差异。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将政府补助的形式确定为递延收益,其中的金额包含政府支出的补助款200万元,还包含纳税金额10万元,这些资产在相继的年限中逐渐递延减少。
六、政府补助相关业务的纳税关键点
为了更好的更加清晰的处理政府补助中的财政款项,其中的很多财政款设计到纳税的问题,需要根据纳税的具体方案进行着手,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的纳税款项期间需要根据其具体的使用条件确定纳税的相关事项,其中补助款的相关业务纳税关键点在于:
1.企业在收到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期间需要根据相关的财政补助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审核,根据其中的财政补助条件等进行确认是不是需要纳税调整,或是进行其他的财政补助处理;
2.很多企业在收到政府的不需要纳税调整的补助款期间一定要将会计科目记录清晰,将补助款的使用去向等进行标注,及时对收入或是支出、累计摊销、折旧等方面做好详细的处理,保证企业在政府补助款的使用期间核算与运行情况正常;
3.在政府补助款到达企业之后,需要企业对其条件进行确认,保证补助款在各方面条件情急,是不是符合不征税或是征税条件,政府补助的款项能不能计入到企业资产的收入总额中或是资产负债表中,在以后的时间里对其使用需不需要在进行纳税或是减免;
4.政府补助款对于企业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很好的减轻企业在资产或是负债方面的压力。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款的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在补助款使用的五年期间需要将其中重新进行核算,保证补助款的使用途径记录清晰,对于补助款的资产总额等进行重新计算,包含其中的财政性资产支出,允许财政补助应纳税款中体现出来;与此同时,还需要明确的介绍出,根据我国相关的税务制度改革与规定,我国的很多企业,例如软件企业或是科技企业等对于政府的财政补助基本上属于即征即退的纳税方针,根据企业的相关事项以及研究项目等明确的规定出对于企业产品的研究与创新等需要进行重新核算,并且这些核算事项不需要计入纳税内容中,可以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扣除。在财务实务处理中提到,若是企业在进行政府补助期间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与处理,需要将其中所亏欠的纳税金额如数上缴。当然政府补助款企业可以继续用在开发新产品或是研究新技术上,但是这些款项将不再享有相关制度的保护与优化,需要按照实际的规定进行税务的缴纳。
七、结束语
政府补助主要是根据国家经济形式的变化与发展进行变化,及时对企业进行资金或是非货币性的补助,帮助企业恢复或是发展经济,带动企业的发展与进步。企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并且企业经济的发展能够很好的带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于政府补助的计算与核算需要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与财务规定进行计算,同时保证政府补助能够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引进科学设备等,推动我国经济的M步。
参考文献:
[1]高金平.政府补助特殊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中国税务,2014,12:49-51.
[2]方瑾.政府补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J].中国税务,2015,06:42-44.
[3]陈宝铭.建筑企业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J].福建建设科技,2013,06:76-77+44.
[4]. 2U13年度《财会月刊》(上)总目录[J].财会月刊,2013,23:121-128.
[5]王彦敏.财政专项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3,28:122-124.
[6]朱尚华.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J].财会月刊,2013,19:62-63.
[7]谢国珍.政府补助会计及税务处理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0: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