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5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据2008年统计,全省有村级以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站)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等医疗卫生机构3961家。其中,各级医院590家、乡镇卫生院799家、妇幼保健院(所、站)72家、社区服务中心2500家。医疗单位有病床91282张,产生医疗废物14088.81吨/年。
目前我省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缓慢,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水平较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的医疗废物处理厂建设进度比较缓慢,部分城市的医疗废物处理厂尚未建成,致使部分医疗机构自建简易焚烧炉对医疗废物进行焚烧处理,这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环保标准,无害化处置水平不高。
(二)部分医院购置焚烧炉或建设简易焚烧炉,自行焚烧处置医疗废弃物,焚烧处置系统存在着焚烧炉结构不符合要求、焚烧炉选址不合理、焚烧不彻底,达不到安全焚烧处置要求等弊端,特别是二恶英的含量难以控制,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焚烧后产生的灰渣大多混入生活垃圾填埋,二次污染严重。大多数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一起由环卫部门收集运往生活垃圾填埋场,对疾病预防存在极大的潜在风险。
(三)对农村医疗废物处理监管难度较大。农村医疗机构点多面广,一些乡镇、个体医疗卫生机构暂时贮存设施简陋,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及低温贮存条件,并且医疗废物产生量少且无规律,医疗废物贮存时间过长,不能做到日产日清。而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数量有限,同时缺少相应的交通工具,对农村大量医疗单位不能做到有效监管。
此外,国家相关法规与规划之间存在矛盾、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医疗废物仍处于低水平处置状态。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上开辟环保专栏和专题,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重点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单位的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环境意识。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积极与卫生等部门协调,密切配合,强化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全过程的监管。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争取将医疗废物收集网络覆盖全省各乡、镇医院。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规范,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工作,确保医疗废物达到无害化处置标准。严肃查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排放的违法行为,消除污染隐患。
(三)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对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医疗机构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业务技能。
(四)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关系,解决实际工作中二者之间的矛盾。并对《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适当进行调整,在距离中心城市较远的县(市)建设医疗废物处理厂。
关键词: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选址
Pick to: this article mainly to the medical waste disposal center construction are analyzed, and the analysi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ite progress,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project acceptance effect. In the medical waste disposal center project location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and strengthen the government support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work, to better deal with the similar project of related problems provide advice and opinions, so that the next step social welfare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more scientific and efficient.
Keywords: medical waste disposal center, site selection
中图分类号:F7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医疗废物是危害极大的特殊危险废物,在我国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包括47类危险废物,其中前3类均属于医疗废物。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医疗废物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以尽量小的代价来有效控制城市医疗废物污染,合理进行城市医疗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十分必要,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选址则是规划的核心问题之一。2004年,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规划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个,新增处理能力2080 t/d,这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合理选址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目前,《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规划建设的300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现已经有大部分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但尚有一部分未通过环保、发改部门联合综合验收,还有一部分正处在建设期,甚至有极少数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处在选址阶段。
2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要求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要求,“处置厂选址应远离居(村)民区、交通干道,要求处置场厂界与上述区域和类似区域边界的距离大于800m。处置厂距离宫城、企业等工作场所直线距离应大于300m,地表水域应大于150m。处置厂的选址应尽可能位于城市常年主导风向或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宜进行公众调查。(5)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中规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址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性,必须在环境、社会、经济上充分可行,符合有关要求。应综合考虑处置设施的服务半径、防护距离、运输距离、交通、土地利用状况、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基础设施状况、公众意见等因素。”
从以上有关法规、规范可以看出,首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应远离居民区,其次要有良好的基础设施配套,再次根据项目性质一般要选址在距离主城区不远的城市规划局范围之内布点建设。那么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显然是处置中心选址的难点,要在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圆心半径800m即处置中心2平方公里范围内无居(村)民区、交通干道等,同时要选择交通运输方便,距城市主城区大型医疗机构聚集地运输距离短,周边供水、供电、排污、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更难上加难。
3 目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及运营现状及分析
200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中明确,“到2005年,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置。”截至目前,各地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进度远没有达到规划中的要求。截至目前,以安徽省为例,十六个地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6家建成运行并通过综合验收,6家已建成正在试生产,另外尚有4家正在建设中。据了解,建设进度滞后的最大原因皆是选址问题,其中不乏已进场施工后因村民反对不得不重新选址的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从立项、建设到运行验收时间跨度长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状,有的项目从立项到验收长达10年,其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项目选址难,由此导致落地难、建设难、验收难。以安庆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例,2003年8月,该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后就立即着手工程选址工作,项目选址于原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附近的小汪家冲,后因附近村民强烈反对,最终放弃了该地选址。2005年5月,项目选址于安庆市大龙山镇大龙山煤矿,且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但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专家认为该选址周边有煤矿,容易诱发地质灾害,项目不得再次另选厂址;2006年1月,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该项目与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联合选址在距离市区26公里的大观区山口乡联胜村灰家冲,从立项到选址确定历时两年半时间。2007年7月,安徽省发改委批准该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正式转入建设期,但从2007年7月到2010年8月三年多的时间该项目推进遇到前所未有的阻力,因村民反对导致迟迟不能进场开工。该项目于2011年4月建成投入试运行,实际工程建设时间只有8个月。建成试运行到现在,还是因为选址及周围环保半径拆迁问题迟迟不能通过综合验收。
此外,湖南省部分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也遇到选址和落地难的问题。长沙市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含医废处置),选址在长沙县北山镇,自2004年筹建以来已7年多,其间,项目的具置有过多次更换,但都因群众反对,至今无法正式动工。湘潭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2004年正式启动,截至目前,先后选址20多次,均因村民反对,导致项目建设无法进行。
由此可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问题是关系着是否顺利建设及投产验收的关键。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对建设验收的影响
4.1 选址对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的影响
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现状分析,选址问题已成为项目能否顺利落地、建设的重大决定性因素。
4.2 选址对工程建设投资的影响
因要满足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圆心半径800m即处置中心2平方公里范围内无居(村)民区的要求,需要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全部进行拆迁,以安庆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例,环境影响范围内拆迁费用占整个工程建设投资的1/5,有的地方甚至更大。拆迁成本势必影响投资效益的最大发挥。此外,项目所在地的供排水、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也加大了建设投资。
4.3 选址对工程项目运行和验收的影响
目前有的项目建成试运行后迟迟不能进行综合验收,一大因素是环境影响范围内的拆迁不能及时完成,环保单项验收不能通过直接影响项目的综合验收。此外,项目要求覆盖范围广,所在地距离市区医疗机构聚集区较远也加大了项目的运行成本。
5 建议
如何妥善解决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选址问题不仅是解决当前此类项目建设和运营验收难的关键,更重要的是对以后类似社会环保公益项目建设提供好的模式和方向。笔者认为在此类社会环保公益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一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5.1 地方政府加大城市基础社会投入力度。政府应在市政供水、排污管网建设,城市交通道路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有效解决好项目所在地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的问题。
5.2 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妥善解决好环境影响范围内及周边群众的搬迁安置问题。
5.3 项目在可研阶段注重利益相关者分析,在进行社会评价过程中加强利益相关者参与式评价和参与式行动内容。及时分析发现问题并解决在项目前期阶段。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第五条(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临时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集中处置)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收运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条(转移和交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经检查与复核,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中转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专用密闭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并设置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其中,运输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和规范。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理。
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十四条(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程,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的规定,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确保处置设施、设备在检修、故障排除期间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处置费用)
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信息,实施实时监管。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
(二)医疗废物转运的识别记载系统;
(三)处置作业区域电子监控系统;
(四)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集中处置单位提前停止处置活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处置合同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市环保局备案;
(二)其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或者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备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联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管机制为保障,进一步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杜绝医疗废物违法排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医疗机构实现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组织、指导、要求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要定期对从事分类、收集、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事态处理等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规范化收集、安全处置。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要稳定拥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种档案、台账、保留原始数据;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季(年)报。
(三)提高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通过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医疗废物的综合管理工作要向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深入,做到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实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达到100%目标。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建立市级相关部门联席管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理顺环保、卫生、发改、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医疗废物全生命周期的职能和协调关系,提升城市医疗废物全过程的监管和协调能力。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二)建立医疗废物流向监督管理体系,有效协调医疗废物产生、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衔接,建立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城管局配合。
确保医疗废物产生和分类环节,充分考虑城市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和要求,采取源头合理分类管理和减量化措施,有效避免医疗废物收集不全面、因分类不规范不合理引发的处置过程的安全隐患和二次污染等问题
市卫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充分考虑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制定废物源头分类管理与减量化方案,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受处置设施技术局限而不能完全消纳的医疗废物处置问题。
市城管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
(四)充分考虑辖区内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医疗废物处置问题,提出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解决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配合。
(五)充分考虑如何应对大型疫病的爆发、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出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应急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
(六)充分考虑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提出可行的公众参与计划
市环保局负责。
(七)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明确医疗废物产生、包装、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特别关注目前比较薄弱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能力建设、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二次污染(含二次残渣)的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处置运行效果评估要求等。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八)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查医疗废物流失、非法回收利用及违规处置等行为,确保城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安全管理和处置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建立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项目引进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指导、监督和协调医疗废物示范项目工作的开展,根据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大纲制订详细的工作目标,并将工作任务进行详细分解,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督察责任制。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涉及单位要根据各自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承担的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医疗废物从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安全处置全生命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我市医疗废物得以安全处置。
(三)加大力度,强化管理。
负有对医疗废物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台账,按照国家规定长期保存;对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关键词】医疗废物;医院感染;管理;问题;相应对策
医疗废物是指由于各个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保健、预防以及其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毒性、感染性以及有危害性的废弃物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的不断改变,医疗废物的产生、管理以及对人类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已经是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现行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安全,避免医院环境的污染,终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性,减少其对人类、社会和医务人员的各种伤害,根据国家的卫生部相关文件发文有关医院应对医疗废物做出相应的管理具体从产生、收集、包装、处置以及运转全程进行密切的管理。
1医疗废物管理在医院感染中存在的问题
1.1没有严格的对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分类进行把关,做到降低医疗废物的量,节约医疗用品资源,同时减少污染。生活垃圾要与医疗废物分开放置,具有损伤性废物应置于利器盒内,医疗废物袋和利器盒应有规定的标识。
1.2经济原因医疗废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此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投入人力、物力的资源,一所中等医院每年大概支付18-20万元的医疗垃圾的处理费,而且此费用逐年上升,因此就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已经是医院的一大负担。在经济利益的角度,医院对医疗废物的正确处置造成影响。
1.3科学处理医疗废物的理念滞后目前医院中一部分医疗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处置认识不够正确,对其概念不清,把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混为一体,有的就当作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使医疗废物分类不符合要求或者分类不清楚。使其处置不合要求,造成数量加大,从而使医疗废物管理的难度加大。
1.4医疗废物管理不健全在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中,医院在建筑设计时缺乏有关医疗废物正确处置的设施。根据新华社记者报道,在医院的污水的有关处理,广东省有关医院,特别是乡镇一级医院,对医疗污水及化粪池的水直接排入河流或者排入市政下水道,有一部分的医院没有设立焚烧炉,医疗废物未作特殊处理与普通生活垃圾相混淆。这一类的现象在县级医院普遍存在。同时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容器、运送工具、暂时贮存地以及终末处置设施已经缺乏正确的设施或者设施完全不合要求。
1.5相应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医疗垃圾督导部门难于有效行使督导职能和责任,履行其相应权利义务,存在相互之间推诿现象。在医疗废物处置的全过程中完全缺乏监督工作,使医疗废物产生不明、分类不清、运输不好。在管理中从制度建设、人员组织以及检查监督工作等都有一定的缺乏。在医疗废物管理中没有相应的储存和处置等一系列重要的环节,无健全的专人专项管理和监督体系,因此,一些相关医疗机构对此要需采取对策。
2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做好从根本上完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体系从医疗废物产生的根本基础上做好分类收集把关,必须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放置,所有医疗废物都应放入黄色的废物袋或桶内,对于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废物分类培训,保证废物的正确分类处置,其他垃圾一旦放入医疗废物垃圾内后不能再取出。
2.2根据国务院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要求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组织相关的人员进行医疗学习培训,特别是医院内的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制定明确的责任,进行合理分工,对于医疗废物的严格执行分类,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盛装、明确标识、 准确登记和运输。抓好医疗废物的基础工作,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措施。
2.3尽快出台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实施按比例、多渠道的分摊收费法,妥善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问题进行解决;建议采用“市机关、医疗机构、患者进行按比例、多渠道的分摊的收费法”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资金的收费来源。
2.4各级医院尽快建立相适应的医疗废物处置的实施制度完善医疗废物的储存、运输体系医疗废物的相应定点储存制度与运输单管制度,使用医疗废物进行密封运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的设备与设施,禁止将医疗废物露天存放,且医疗废物暂时存放的时间不得过长。
2.5建议采用国际上通用的 “五联单制”规范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废弃物交接流程的每个环节就其数量内容等进行严格的登记,防止医疗垃圾不当流向对社会与遗失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另外,按照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原则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的定期性监督检查,增加检测设施,要加强监测技术,建立关于医疗废物的监管档案。各级卫生医疗的主管机构应派专门人员认真学习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以及健全各种配套的设备,管理规定、实施规划、规范标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明确分工,规范监督系统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者予以强制性惩罚。
总之,医院是防止疾病传播的主要场所,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环境安全为主要目的,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和危险废物处理为重点,以建立医疗废物处理的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主要保障,切实履行各级政府职责,加强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证重点,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彻底改善我国医疗卫生废物处理的现状问题,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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