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5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据2008年统计,全省有村级以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站)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等医疗卫生机构3961家。其中,各级医院590家、乡镇卫生院799家、妇幼保健院(所、站)72家、社区服务中心2500家。医疗单位有病床91282张,产生医疗废物14088.81吨/年。
目前我省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缓慢,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水平较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的医疗废物处理厂建设进度比较缓慢,部分城市的医疗废物处理厂尚未建成,致使部分医疗机构自建简易焚烧炉对医疗废物进行焚烧处理,这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环保标准,无害化处置水平不高。
(二)部分医院购置焚烧炉或建设简易焚烧炉,自行焚烧处置医疗废弃物,焚烧处置系统存在着焚烧炉结构不符合要求、焚烧炉选址不合理、焚烧不彻底,达不到安全焚烧处置要求等弊端,特别是二恶英的含量难以控制,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焚烧后产生的灰渣大多混入生活垃圾填埋,二次污染严重。大多数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一起由环卫部门收集运往生活垃圾填埋场,对疾病预防存在极大的潜在风险。
(三)对农村医疗废物处理监管难度较大。农村医疗机构点多面广,一些乡镇、个体医疗卫生机构暂时贮存设施简陋,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及低温贮存条件,并且医疗废物产生量少且无规律,医疗废物贮存时间过长,不能做到日产日清。而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数量有限,同时缺少相应的交通工具,对农村大量医疗单位不能做到有效监管。
此外,国家相关法规与规划之间存在矛盾、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医疗废物仍处于低水平处置状态。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上开辟环保专栏和专题,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重点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单位的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环境意识。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积极与卫生等部门协调,密切配合,强化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全过程的监管。积极推进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争取将医疗废物收集网络覆盖全省各乡、镇医院。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规范,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工作,确保医疗废物达到无害化处置标准。严肃查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排放的违法行为,消除污染隐患。
(三)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对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医疗机构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业务技能。
(四)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关系,解决实际工作中二者之间的矛盾。并对《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适当进行调整,在距离中心城市较远的县(市)建设医疗废物处理厂。
关键词: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选址
Pick to: this article mainly to the medical waste disposal center construction are analyzed, and the analysi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ite progress,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project acceptance effect. In the medical waste disposal center project location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and strengthen the government support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work, to better deal with the similar project of related problems provide advice and opinions, so that the next step social welfare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more scientific and efficient.
Keywords: medical waste disposal center, site selection
中图分类号:F7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医疗废物是危害极大的特殊危险废物,在我国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包括47类危险废物,其中前3类均属于医疗废物。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医疗废物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以尽量小的代价来有效控制城市医疗废物污染,合理进行城市医疗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十分必要,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选址则是规划的核心问题之一。2004年,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规划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个,新增处理能力2080 t/d,这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合理选址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目前,《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中规划建设的300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现已经有大部分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但尚有一部分未通过环保、发改部门联合综合验收,还有一部分正处在建设期,甚至有极少数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处在选址阶段。
2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要求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要求,“处置厂选址应远离居(村)民区、交通干道,要求处置场厂界与上述区域和类似区域边界的距离大于800m。处置厂距离宫城、企业等工作场所直线距离应大于300m,地表水域应大于150m。处置厂的选址应尽可能位于城市常年主导风向或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宜进行公众调查。(5)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复核大纲(试行)》中规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址具有较高的社会敏感性,必须在环境、社会、经济上充分可行,符合有关要求。应综合考虑处置设施的服务半径、防护距离、运输距离、交通、土地利用状况、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基础设施状况、公众意见等因素。”
从以上有关法规、规范可以看出,首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应远离居民区,其次要有良好的基础设施配套,再次根据项目性质一般要选址在距离主城区不远的城市规划局范围之内布点建设。那么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显然是处置中心选址的难点,要在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圆心半径800m即处置中心2平方公里范围内无居(村)民区、交通干道等,同时要选择交通运输方便,距城市主城区大型医疗机构聚集地运输距离短,周边供水、供电、排污、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更难上加难。
3 目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及运营现状及分析
200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中明确,“到2005年,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置。”截至目前,各地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进度远没有达到规划中的要求。截至目前,以安徽省为例,十六个地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6家建成运行并通过综合验收,6家已建成正在试生产,另外尚有4家正在建设中。据了解,建设进度滞后的最大原因皆是选址问题,其中不乏已进场施工后因村民反对不得不重新选址的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从立项、建设到运行验收时间跨度长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状,有的项目从立项到验收长达10年,其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项目选址难,由此导致落地难、建设难、验收难。以安庆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例,2003年8月,该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后就立即着手工程选址工作,项目选址于原该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附近的小汪家冲,后因附近村民强烈反对,最终放弃了该地选址。2005年5月,项目选址于安庆市大龙山镇大龙山煤矿,且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但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专家认为该选址周边有煤矿,容易诱发地质灾害,项目不得再次另选厂址;2006年1月,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该项目与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联合选址在距离市区26公里的大观区山口乡联胜村灰家冲,从立项到选址确定历时两年半时间。2007年7月,安徽省发改委批准该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正式转入建设期,但从2007年7月到2010年8月三年多的时间该项目推进遇到前所未有的阻力,因村民反对导致迟迟不能进场开工。该项目于2011年4月建成投入试运行,实际工程建设时间只有8个月。建成试运行到现在,还是因为选址及周围环保半径拆迁问题迟迟不能通过综合验收。
此外,湖南省部分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也遇到选址和落地难的问题。长沙市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含医废处置),选址在长沙县北山镇,自2004年筹建以来已7年多,其间,项目的具置有过多次更换,但都因群众反对,至今无法正式动工。湘潭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2004年正式启动,截至目前,先后选址20多次,均因村民反对,导致项目建设无法进行。
由此可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问题是关系着是否顺利建设及投产验收的关键。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选址对建设验收的影响
4.1 选址对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的影响
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现状分析,选址问题已成为项目能否顺利落地、建设的重大决定性因素。
4.2 选址对工程建设投资的影响
因要满足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圆心半径800m即处置中心2平方公里范围内无居(村)民区的要求,需要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内全部进行拆迁,以安庆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为例,环境影响范围内拆迁费用占整个工程建设投资的1/5,有的地方甚至更大。拆迁成本势必影响投资效益的最大发挥。此外,项目所在地的供排水、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也加大了建设投资。
4.3 选址对工程项目运行和验收的影响
目前有的项目建成试运行后迟迟不能进行综合验收,一大因素是环境影响范围内的拆迁不能及时完成,环保单项验收不能通过直接影响项目的综合验收。此外,项目要求覆盖范围广,所在地距离市区医疗机构聚集区较远也加大了项目的运行成本。
5 建议
如何妥善解决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选址问题不仅是解决当前此类项目建设和运营验收难的关键,更重要的是对以后类似社会环保公益项目建设提供好的模式和方向。笔者认为在此类社会环保公益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一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5.1 地方政府加大城市基础社会投入力度。政府应在市政供水、排污管网建设,城市交通道路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有效解决好项目所在地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的问题。
5.2 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妥善解决好环境影响范围内及周边群众的搬迁安置问题。
5.3 项目在可研阶段注重利益相关者分析,在进行社会评价过程中加强利益相关者参与式评价和参与式行动内容。及时分析发现问题并解决在项目前期阶段。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第五条(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临时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集中处置)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收运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条(转移和交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经检查与复核,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中转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专用密闭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并设置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其中,运输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和规范。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理。
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十四条(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程,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的规定,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确保处置设施、设备在检修、故障排除期间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处置费用)
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信息,实施实时监管。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
(二)医疗废物转运的识别记载系统;
(三)处置作业区域电子监控系统;
(四)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集中处置单位提前停止处置活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处置合同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市环保局备案;
(二)其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或者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备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联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管机制为保障,进一步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杜绝医疗废物违法排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医疗机构实现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组织、指导、要求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要定期对从事分类、收集、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事态处理等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规范化收集、安全处置。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要稳定拥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种档案、台账、保留原始数据;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季(年)报。
(三)提高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通过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医疗废物的综合管理工作要向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深入,做到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实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达到100%目标。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建立市级相关部门联席管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理顺环保、卫生、发改、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医疗废物全生命周期的职能和协调关系,提升城市医疗废物全过程的监管和协调能力。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二)建立医疗废物流向监督管理体系,有效协调医疗废物产生、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衔接,建立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城管局配合。
确保医疗废物产生和分类环节,充分考虑城市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和要求,采取源头合理分类管理和减量化措施,有效避免医疗废物收集不全面、因分类不规范不合理引发的处置过程的安全隐患和二次污染等问题
市卫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充分考虑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制定废物源头分类管理与减量化方案,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受处置设施技术局限而不能完全消纳的医疗废物处置问题。
市城管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
(四)充分考虑辖区内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医疗废物处置问题,提出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解决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配合。
(五)充分考虑如何应对大型疫病的爆发、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出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应急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
(六)充分考虑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提出可行的公众参与计划
市环保局负责。
(七)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明确医疗废物产生、包装、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特别关注目前比较薄弱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能力建设、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二次污染(含二次残渣)的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处置运行效果评估要求等。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八)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查医疗废物流失、非法回收利用及违规处置等行为,确保城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安全管理和处置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建立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项目引进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指导、监督和协调医疗废物示范项目工作的开展,根据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大纲制订详细的工作目标,并将工作任务进行详细分解,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督察责任制。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涉及单位要根据各自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承担的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医疗废物从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安全处置全生命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我市医疗废物得以安全处置。
(三)加大力度,强化管理。
负有对医疗废物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台账,按照国家规定长期保存;对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关键词】医疗废物;医院感染;管理;问题;相应对策
医疗废物是指由于各个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保健、预防以及其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毒性、感染性以及有危害性的废弃物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的不断改变,医疗废物的产生、管理以及对人类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已经是一个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现行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安全,避免医院环境的污染,终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性,减少其对人类、社会和医务人员的各种伤害,根据国家的卫生部相关文件发文有关医院应对医疗废物做出相应的管理具体从产生、收集、包装、处置以及运转全程进行密切的管理。
1医疗废物管理在医院感染中存在的问题
1.1没有严格的对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分类进行把关,做到降低医疗废物的量,节约医疗用品资源,同时减少污染。生活垃圾要与医疗废物分开放置,具有损伤性废物应置于利器盒内,医疗废物袋和利器盒应有规定的标识。
1.2经济原因医疗废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因此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投入人力、物力的资源,一所中等医院每年大概支付18-20万元的医疗垃圾的处理费,而且此费用逐年上升,因此就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已经是医院的一大负担。在经济利益的角度,医院对医疗废物的正确处置造成影响。
1.3科学处理医疗废物的理念滞后目前医院中一部分医疗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处置认识不够正确,对其概念不清,把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混为一体,有的就当作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使医疗废物分类不符合要求或者分类不清楚。使其处置不合要求,造成数量加大,从而使医疗废物管理的难度加大。
1.4医疗废物管理不健全在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中,医院在建筑设计时缺乏有关医疗废物正确处置的设施。根据新华社记者报道,在医院的污水的有关处理,广东省有关医院,特别是乡镇一级医院,对医疗污水及化粪池的水直接排入河流或者排入市政下水道,有一部分的医院没有设立焚烧炉,医疗废物未作特殊处理与普通生活垃圾相混淆。这一类的现象在县级医院普遍存在。同时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容器、运送工具、暂时贮存地以及终末处置设施已经缺乏正确的设施或者设施完全不合要求。
1.5相应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缺乏有效监督医疗垃圾督导部门难于有效行使督导职能和责任,履行其相应权利义务,存在相互之间推诿现象。在医疗废物处置的全过程中完全缺乏监督工作,使医疗废物产生不明、分类不清、运输不好。在管理中从制度建设、人员组织以及检查监督工作等都有一定的缺乏。在医疗废物管理中没有相应的储存和处置等一系列重要的环节,无健全的专人专项管理和监督体系,因此,一些相关医疗机构对此要需采取对策。
2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做好从根本上完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体系从医疗废物产生的根本基础上做好分类收集把关,必须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放置,所有医疗废物都应放入黄色的废物袋或桶内,对于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废物分类培训,保证废物的正确分类处置,其他垃圾一旦放入医疗废物垃圾内后不能再取出。
2.2根据国务院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要求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组织,组织相关的人员进行医疗学习培训,特别是医院内的医护人员和保洁人员。制定明确的责任,进行合理分工,对于医疗废物的严格执行分类,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盛装、明确标识、 准确登记和运输。抓好医疗废物的基础工作,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措施。
2.3尽快出台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实施按比例、多渠道的分摊收费法,妥善对于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问题进行解决;建议采用“市机关、医疗机构、患者进行按比例、多渠道的分摊的收费法”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资金的收费来源。
2.4各级医院尽快建立相适应的医疗废物处置的实施制度完善医疗废物的储存、运输体系医疗废物的相应定点储存制度与运输单管制度,使用医疗废物进行密封运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的设备与设施,禁止将医疗废物露天存放,且医疗废物暂时存放的时间不得过长。
2.5建议采用国际上通用的 “五联单制”规范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废弃物交接流程的每个环节就其数量内容等进行严格的登记,防止医疗垃圾不当流向对社会与遗失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另外,按照医疗废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原则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的定期性监督检查,增加检测设施,要加强监测技术,建立关于医疗废物的监管档案。各级卫生医疗的主管机构应派专门人员认真学习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以及健全各种配套的设备,管理规定、实施规划、规范标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明确分工,规范监督系统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章制度者予以强制性惩罚。
总之,医院是防止疾病传播的主要场所,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环境安全为主要目的,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和危险废物处理为重点,以建立医疗废物处理的全过程管理机制为主要保障,切实履行各级政府职责,加强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保证重点,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彻底改善我国医疗卫生废物处理的现状问题,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参考文献
[1]李月东.医疗废物的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0,10(2):139.
[2]张屹.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3,13(5):154.
[3]梁道宝,李书建.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模式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2002,18(2):252-253.
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净化患者就医环境,市卫生局决定即日起至年12月15日,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法依据
1污染病防治法》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4医院感染管理方法》
5消毒管理方法》
6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7平顶山市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二、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副局长任组长,市卫生局成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卫生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卫生局也要成立主管局长负责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一)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对所管辖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对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所属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民营(个体)医疗卫生机构的执法检查。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觉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对执法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要立即认真落实。
三、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设。重点检查建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内部转运平安制度、平安防护制度、交接登记制度、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集中处置制度、监督考评制度、经常性培训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二)分类收集。重点检查是否按卫生部和国家环境维护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执行分类收集。
三)临时贮存。重点检查是否在医疗机构内设置临时贮存设施、设备。
四)分层管理。严禁将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转卖给不法商贩。
五)处置情况。医疗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进行毁形消毒。否直接收集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内集中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是否收集在防锐器穿透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再交集中处置。
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重点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是否在第一操作环节毁形并作消毒处置;可以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作为过渡性处置方法的设施选址是否远离住宅和耕地,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机构。并在设施周围设置防止畜禽和无关人员接近的防护设施;不能采取高温热处置技术处置的医疗废物,消毒后是否集中填埋,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平安处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医疗废物平安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
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污染病传达和环境污染事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掌握《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依法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三)加大力度。
处置不当对环境和群众健康平安将造成巨大威胁。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和《平顶山市医疗废物管理方法》依据《年省污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卫监[]48号)立即开展对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的拉网式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置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进行立案处分,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要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全行业管理,建立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体系,加强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四)落实责任。
现将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紧急通知》(环办[**]5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危险废物对我省环境安全的潜在性和不确定性。迅速落实环保部《紧急通知》要求,并结合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认真查清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种类、流向、处置情况及经营单位的处置范围、转移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和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监督,严厉打击并取缔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8号)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本辖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许可证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三、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管理,克服重申报,轻管理的现象。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跟踪检查,防止在转移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或转交提供给无资质单位;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对贮存场所、处置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杜绝二次污染;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定期组织对危险废物处置和临时贮存场所周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其环境状况。
一、 完善办公条件
中心组建时,在局领导的关怀下,局机关服务中心在房屋很紧张的情况下给予大力支持,中心配合局机关服务中心晚上加班进行搬迁,并对两间库房进行了粉刷、修善。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经过中心同志的努力,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办公环境。
二、 建章立制实行规范化管理
中心成立伊始,根据政府赋予中心的职能,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首先明确了中心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心的工作职责和当前的主要任务,结合单位的实际,每个人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并吸收各兄弟单位的管理经验,逐步完成了中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为中心当前和今后的规范化工作和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完成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了《新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地环保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探讨解决普查中遇到的难题,并耐心解答普查人员的询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报告编写和数据上报工作。
据调查,截至XX年6月,全疆先后有库尔勒、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5个城市建成5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装置,设计日处置能力43.1吨,实际日处置能力11-13吨。目前,新疆各地州城市垃圾处置项目陆续开工建设或已立项,其中,都含医疗垃圾焚烧设施。但是,我区尚未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四、完成了国家环保总局履约办中美合作项目——利用水泥窑处理危险废物试点工作
在这项工作中,调查涉及新疆水泥生产企业99家,工作难度很大,在自治区建材行办、各地环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各水泥企业的大力配合下,按要求向总局国际合作司上报了调查情况。
本次试点工作共调查新疆水泥生产企业99家,实际统计到水泥生产企业80家,生产能力总计1445万吨。据初步统计,XX年,52家企业拥有71条干法回转窑生产线,生产能力总计1170万吨,占全疆水泥总生产能力的81%,XX年实际生产水泥1190万吨。
五、努力推进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
中心组建以来,主要致力于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办理,完成了项目建设的7个报告:《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上述报告均已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复。项目现已进入招投标阶段。处置中心“三通一平”工程在进行中,其中自来水管线工程已完工,道路测绘已完成,供电工程将于近期启动。工程定于XX年10月18日举行开工典礼。
六、其他工作
1、参与了6月20日自治区环保局组织的焚烧毒鼠强行动。
2、精心组织并积极参加 “六•五”世界环境日活动,印制宣传版面2张,发放宣传单2千份,组织了有奖竞答活动。
3、参加了总局组织的《固废法》培训。
4、参加了环境学会举办的宣传活动。
下半年工作思路:
1、我中心将继续致力于新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的建设。
2.加**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3.开展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了解相关行业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其固体废物产生、转移、综合利用、贮存、排放处置情况。切实搞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项管理制度。抓好制度、法规的落实,解决实际工作问题。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国家有关固体废物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掌握相应的监督管理基础知识,从根本上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环境监督管理。做好固体废物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固体废物管理人员。
【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2016年-2020年)是吉林市环境保护负重前行困难期和大有作为关键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福祉。尽管“十二五”期间,吉林市固体废物环境质量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人口增长的情况下仍维持在较好的水平。但目前吉林市固体废物环境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环保工作任务仍很繁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医疗废物还存在处理不规范的问题。2)新生的环境问题逐步显现,潜在的环境危害日趋严重。3)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方面亟待加强。4)农村生活污染(废水、粪便、垃圾)缺乏有效控制等问题。文中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吉林市“十三五”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提供借鉴。[1]
1 固体废物现状分析
2014年,吉林市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430.84万t,其中一半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206.7万t,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70.74万t,医疗废物产生量0.1万t,生活垃圾140.02万t,污水,污泥产生量13.28万t。与2010年相比,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减少248.6万t,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减少2.23万吨,医疗废物产生量减少0.05万t,但工业危险废物综合率下降28.44个百分点。详细见表1。
2 吉林市固体废物环境存在问题分析
2.1 医疗废物还存在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到2015年底,五个县市(永吉、蛟河、桦甸、舒兰、磐石)还只能自行处理医疗废物,没有实现统一收集、集中处置,一般由单位的锅炉焚烧,这种焚烧方式不符合焚烧医疗危险废物的条件,也不具备除二f英系统装置。
2.2 新生的环境问题逐步显现,潜在的环境危害日趋严重
新生大量的产品类废弃物如报废汽车、废弃电器、废弃轮胎、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非传统废弃物急剧增加,以及随着生活垃圾的日益增加,扩大无害化处置规模占用土地资源,威胁生态环境;潜在的环境危害如垃圾卫生填埋场产生的二次污染物渗滤液和气体(甲烷)的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生的二次污染物。现有的技术和手段对上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
2.3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方面亟待加强
“十二五”期间,我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我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近年来的最低水平,仅为39.67%(见表1),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市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方面的亟待加强之处。
2.4 农村生活污染(废水、粪便、垃圾)缺乏有效控制
2014年吉林市农村人口220.2万人,排放废水2890万m3、粪便167万t、垃圾64.3万t,除粪便作为肥料还田外,多数废水直接泼洒在地表或自然排水沟中,乡镇垃圾比较分散不利于运输,普遍存在垃圾无组织丢弃河岸边、荒地中现象。
3 吉林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
3.1 降低固体废物产生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
3.1.1 加大对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力度,规范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3.1.2 发展循环经济,延长各工业园区产业链,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选择清洁原材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推行企业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循环利用固体废物,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3.1.3 改变能源供应方式,工业企业尽可能选用清洁能源,减少灰渣量;采用城市集中供热,提高热能利用率,减少炉渣排放量;电厂由湿式除尘改为电除尘,提高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通过资源化途径,提高综合利用率,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3.1.4 加快实施吉林高新北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项目。加大报废汽车、废钢铁铸造汽车零部件及废钢残次材、废弃电器电子、废橡胶、塑料、废纸等资源利用量,以节省原生矿产资源。通过建立循环经济产业,实现园区化管理,突出多元化回收、集中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规模化发展,快速提升吉林再生资源产业的影响和带动作用。
3.2 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废物回收、处置体系,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3.2.1 加大淘汰落后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处置设施力度,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对现有设施进行监督性监测,公布监测结果;促进专业化运营,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水平;推进历史堆存和遗留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作。
3.2.2 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全过程跟踪管理体系。实行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核制度,对存在污染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管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或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2.3 建立区域性的危险废物网络信息平台,促进企业间危险废物信息的交流,加强企业间的共生关系,促进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能力,做到危险废物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3.3 开展县(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医疗废物应急体系
3.3.1 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投入运行后,市区及所辖市(县)产生的医疗废物将送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置。
3.3.2 各医疗单位设置封闭式专用医疗垃圾箱。
3.3.3 实行医疗废物封闭式运输,配备有制冷功能的封闭箱式运输车,高感染性医疗废物单独冷冻保存运输。
3.4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及乡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系统建设
3.4.1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三类,实行分类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鼓励居民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存放,在社区、街道以及公共场所设置垃圾分类回收箱等公共设施,便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运输。完善垃圾收运系统和处置设施,用封闭式运输车运输生活垃圾,对有毒有害以及可回收利用的垃圾进行定期收集,统一送至无害化处置中心和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处置,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4.2 加强污水处理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厂各类污水处理污泥特性,加强分类,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3.4.3 由各级政府负责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乡村生活垃圾采用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方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3.4.4 建设垃圾焚烧飞灰、厨余垃圾处理示范工程。
3.5 建立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体系,提高电子废物回收处置能力
积极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回收处理网络。建设标准化居民固定或流动式废旧商品回收网点,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社区与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定点定期回收机制。支持利用多种方式开展预约回收和交易,鼓励尝试押金回收、以旧换新等灵活多样的回收方式,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正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继续推进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拣、拆解、高值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推动整机拆解和电路板资源化技术的产业化。
一是继续保持对工业固废堆存场所的严格监管力度,制定《景县工业固废处置方案》,要求企业将工业固废产生情况及处置情况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管理,以省平台为统领基础,结合实地抽查排查,确保及时掌握工业固废产生、处置情况;同时在日常固体废物监督检查中,重点查看堆存场所的硬件设施是否达标,确保“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规范我县固体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持续推动我县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工作。我县作为橡胶产业基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胶管、废橡胶下脚料等,要求企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橡胶等工业固废处置服务合同》。
(二)涉危险废物企业纳入平台管理
按照上级要求,我县涉危险废物企业逐步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管理,涉危废企业均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危废转移处置合同,危废转移全部在平台进行。要求产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规范化的涉危台账,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去向、交接人签字等情况。及时通过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或转移等信息。危险废物处置要有明确的处置时限,并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创建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对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环境污染事件的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持续开展危险废物隐患排查工作
继续以高压态势严格监管全县涉危险废物企业,建立全县危废排查整治专项工作包联机制,对全县十六个乡镇和高新区开展对口指导,工作包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要求企业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台账,做到台账规范、内容详实,不缺项漏项,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标签,并填写相关信息。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建立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台账,进行动态更新,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督导企业立行立改或限期整改。重点掌握涉酸、化工、农药等重点监管企业的涉废信息,依靠省平台和现场检查工作双管齐下,实现产生、收集到转运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关键字]医疗垃圾 焚烧 环境影响评价 措施
[中图分类号] X8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5-225-2
1前言
医疗垃圾通常带有大量的细菌和病毒,是首要的危险废物,若处理不当,必将引起二次传染和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医疗垃圾因其特殊性更加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与监督。
本文通过对部分城市医疗垃圾管理及处理处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从医疗垃圾管理、处置设施场址选择及处理工艺上提出污染防治对策。
2医疗垃圾的排放现状及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医疗垃圾管理及处理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严重。部分城市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在一起,经焚烧炉焚烧后,致使许多医疗垃圾不能按照规范进行消毒毁形处理,造成严重的污染。
(2)医疗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和监管不严,设备处理能力不足。部分医疗垃圾集中处置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处于半停顿状态,原因是医疗垃圾送到处置中心的量不能维持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3)医疗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及交接等环节防范措施不到位。位于医疗垃圾处理中心较远的地区和偏远地区,医疗垃圾运输、收集和储存都达不到国家要求,造成医疗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堆积和遗失,甚至发生腐败等情况,对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4)工艺环节防范措施不足,造成环境污染。焚烧工艺关键是焚烧炉的温度控制,因250℃~450℃是二噁英的形成温度区间,因此焚烧炉内的温度必须跨过这个温度区间,如果温度控制不好,将产生二噁英。尾气处理系统处理如果不到位,也将造成二噁英超标。
(5)医疗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址不合理。医疗垃圾集中处置设施是集中处理医疗垃圾的场所,如场址不合适,对环境影响巨大。
3治理措施
3.1医疗垃圾的管理对策
(1)加强医疗垃圾管理及监管体系。各级政府应制定符合各自城市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医疗垃圾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明确医疗垃圾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以规范医疗垃圾从产生到处置整个过程。同时加强医疗垃圾处理、处置后产生的环保监管。
(2)医疗垃圾处理周期中各环节的管理。对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至最终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其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每个环节进行跟踪管理,这是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的必要手段。
(3)将医疗垃圾处理市场化。医疗垃圾污染治理要实行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走集中、专业处理的道路。建立专业化、企业化的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引进环保高新技术,使医疗垃圾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
(4)提高公众卫生和环保意识。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新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使公众对医疗垃圾的产生到处置及其危害性有充分的认识,切实提高公众的卫生和环保意识,推动全面的环境无害化管理。
3.2集中处置设施场址选择
场址选择合理性分析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点。集中处置设施场址选择,应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1)场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符合当地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2)场址对周围环境不产生大的影响或对周围环境影响不超过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场址应得到公众支持。
(3)场址不得位于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确保与城市市区和规划区边缘的安全距离。
(4)场址应避开人口密集区、宗教圣地等敏感区,场址距居民区距离应大于1km。
(5)场址选择应避开河流溯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度假区;避开国家、省、直辖市划定的文物保护区;避开重要资源丰富区。
(6)场址选择应避开现有和规划中的地下设施;避免大规模砍伐森林、占用基本保护农田;避免公用设施或居民大规模拆迁。
(7)场址应避开自然灾害多发区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地区,选址应在百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8)场址地震裂度在Ⅶ度以下,最高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以下3.0m,土壤不具强烈腐蚀性。
3.3污染物防治措拖
目前我国医疗垃圾处理主要采用焚烧法,焚烧原理是将垃圾作为固体燃料送入垃圾焚烧炉中,在高温条件下,垃圾中的可燃成分与空气中的氧进行剧烈的化学反应,放出热量,转化成高温的燃烧气和量少而性质稳定的固定残渣。
焚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对环境的影响及其污染防治措施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点之一,本文主要对焚烧处理工艺环节中的燃烧室温度控制、尾气、焚烧后飞灰及废水提出了合理的治理措施。
3.3.1燃烧室温度控制
医疗垃圾焚烧处置的关键在于温度控制,一方面可以保证医疗垃圾完全充分燃烧,另一方面避免和减少二噁英产生。医疗垃圾燃烧过程在一燃室和二燃室中进行,一燃室为缺氧空气系统,二燃室为过氧空气系统。
在处理医疗垃圾时,首先在一燃室内供以小风量60~450℃左右热解垃圾,一燃室温度在700℃以上;在二燃室中通过微过量的助燃空气将燃烧温度提升到1000℃以上(根据垃圾种类不同,可自由设定)自燃温度,从而完全氧化为完全燃烧的碳氢化合物。为抑制二噁英类物质的产生,一方面通过温度连续自动控制,抑制其生成、防止再合成。根据此特性,在焚烧系统设计中,烟气在1000℃以上(二燃室)停留时间大于2秒,使二噁英完全分解。
3.3.2尾气处理系统
焚烧炉尾气净化系统多采用“烟气急冷+半干式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的净化技术。具体工艺为:焚烧炉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烟道,与布置在烟道中的空气预热器进行热交换。预热器吸入冷空气,通过预热器夹层螺旋导风板吸收烟气的热量使冷空气变成热风,并抽送至炉体中,以提高炉内温度减少燃料消耗,降低运行成本。然后高温烟气通过换热器,使烟气温度由1000℃降至600℃,再通过急冷塔,使烟温降至200℃左右,越过250℃~450℃产生二噁英的温度区间,烟气在600℃-200℃温度区间的停留时间小于1秒,接着烟气进入半干式脱酸洗气塔,在塔内烟气被从塔顶喷入的碱液进一步冷却。半干式洗气塔上部设有除雾装置,部分雾滴出后至除雾塔去除。净化后的气体通过在袋式除尘器前烟道内喷入活性炭粉,它均匀地弥散在烟气中,对重金属有很好的吸附作用,降低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经活性炭吸附塔吸收剩余的有害物质通过布袋除尘,然后经引风机增压后进入烟囱排入大气。
3.3.3飞灰的处理
医疗垃圾焚烧后产生的飞灰属于危险废物,不能直接填埋,必须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目前,垃圾焚烧固化多采用水泥固化,其设备投资少,操作较简单,运行费用低。
4结束语
自从爆发SARS以来,国家加重了对医疗垃圾的处置和管理力度。医疗垃圾作为危险废物,其处理必须按照规范严格执行。尤其要重视管理、厂址选择、工艺环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参考文献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系列教材-社会区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2006年2月.
扬州市政府危险废弃物的管理机构设在扬州市环保局污控处,负责全市危险废弃物的日常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发》和《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对危险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三化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治理的防治措施,并建立了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制度,对固体废物的有毒有害的废物的产生,实行全面的动态跟踪管理。
危险废弃物可以用多种不同的处理技术进行处理,其目的是改变废弃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减容,固定有毒有害成分和解毒等。目前一般采用两种路线,一是填埋:填埋是一种把危险废弃物放置或储存在土壤的方法。对危险废弃物来说,填埋往往被认为是减少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危害,在对其进行各种方式处理之后所采取的一种最终处置措施。对于危险废弃物的处理主要是存置,而不是处理或解毒,并且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因此有其局限性。二是焚烧:焚烧作为一种处理处置方法,适用于那些不能再循环、再利用或安全填埋的危险废弃物。焚烧温度很高,是一种热氧化的过程。其中危险废物与空气中的氧气反应,生成气体和不易再燃烧的固体残渣。所产生的气体需要净化后排放,固体残渣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对于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一般采用焚烧的方法,不应采用同生活垃圾混合填埋、堆肥、分选再生利用等其他处理方法。
我市已建仪征福昌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一座,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已于2004年底开工建设,采用高温、高压灭活技术,日处理能力达10吨/天,该设施运行以来,使我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理率达到100%。
目前我市的危险废弃物综合处理程度跟苏南发达地区相比并不算高,且大部分采用填埋方式处理,处理场地已面临饱和的困境,为了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议采取措施如下:
1、 鼓励大型化工企业如扬农化工等对本企业的工业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置,完善仪征福昌危险废弃物处理系统,确保达标排放。建立日处理能力40吨的扬州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采用先进工艺集中安全处理各类工业危险废弃物,确保我市工业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率达100%。
2、 建立健全规范我市医疗废物集中收集、收费、处置体系:医疗废物的处置设施均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污染控制标准》,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并尽快出台《扬州医疗废弃物治理管理办法》。
3、 完善危险废弃物管理控制系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发》和《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化辖区内的重要污染源的管理和对危险废物的识别。做好危险有毒有害废物事故的风险防范工作,防止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加强化工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的监测管理,确保安全处置率达100%。
4、 建立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制度。通过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推动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从源头控制减少各类废物的产生量。同时为建设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筹集资金,保障中心的正常运行。
5、 加强危险废弃物综合处置运营体系的管理。废弃物综合处置是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不但设施投资高,而且需要高素质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这就需要运营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制度和措施以确保处置设施的安全运营。
参考文献:
1. 鼎永丰.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
2. 黎汝深.危险废物处理的市场动态分析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及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医疗服务站、诊所、血液中心、疾控中心、从事医疗活动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四条市园林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环境保护、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收购环节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卫、卫生、环保各部门将医疗废弃物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丢弃、转移、买卖或者倾倒混入生活垃圾,禁止废品回收站点回收医疗废物。
第八条市区、县城区及周边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及小型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及时送至指定的三级医疗机构存放。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委托未取得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进行分类放置、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包装袋、转运箱、锐气盒等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规定统一配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妥善使用,如发生丢失和损坏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运送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交接医疗废物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一车一单、随车同行,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运送医疗废物。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出现紧急和意外情况时,及时报市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协议规定,按时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根据床位数按照入住率计算,收费标准为2.0元/床.日。其中三级医院按床位数的85%缴费,二级医院(含二级以下医院)按床位数的75%缴费。
(二)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照从业面积0.10元/㎡月缴费.
前款中的床位数、入住率、营业面积、门诊患者人数等基础数据,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每年核定一次。
关键词:危险废物 处理 危害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5(a)-0118-01
1 危险废物的危害
危险废物分49大类共600多种,种类多、成分复杂,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其污染具有潜在性和滞后性,是全球环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危险废物的危害有很多种,概括的说主要有三点。首先,危险废物会给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比如,工厂将废弃物随意丢弃后,这些危险废物会随着雨水的冲刷将其所特有的危险元素带入到土壤内部,并透过土壤最终到达地下水层。长时间的蓄积会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水体,并污染了土壤。其次,危险废物也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其可以皮肤接触、呼吸作用、摄入消化等多种方式伤害人们的身体机能,甚至有些危险废物只有致癌、致畸等超危险能力,并且,部分危险废物还能具备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再次,废弃物长时间得不到处理,会使得人们生活的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从而制约了经济活动的顺利发展。
2 危险废物处理的常用方法及存在问题
国际社会在1989年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并且每年召开成员国大会,推动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我国于1991年加入该公约。发达国家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和监管体系,实现了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就常用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焚烧法
焚烧法是目前较为常用的危险废物处理方法,该方法的原理是通过高温破坏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可以有效的减少危险废物的数量。焚烧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迅速的将危险废物处理掉,并且由于将废物焚烧后,容积也会降低,所以在减容方面也是起到了关键作用。这种处置方式对于降低危险废物的自身危害,减少危险废物的容量以及彻底消灭危险废物的毒性时功不可没的,并且焚烧废物时,还会释放热能,对于能源的回收利用方面也是有帮助作用的。焚烧法需要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切实实现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要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技术起点要高,选址要符合要求,收集、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全过程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环保与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焚烧炉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馈,对进料速率等工艺参数进行自动调节,确保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达到6%~10%(干烟气),焚烧温度高于850 ℃(一燃室)和1100 ℃(二燃室),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烟气在二燃室1100 ℃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 s。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必须实现自动、密闭、连续进料,自动清渣、清灰。严禁采用小型单燃烧室焚烧炉、没有自控系统和尾气处理系统的焚烧装置。坚决淘汰各种简易焚烧炉和其他各类排放不达标的处置设施。
2.2 填埋法
在发展中国家,此方法是使用相对较为频繁的危险废物处理方法,它的实质是将废物铺成有一定厚度的薄层后加以压实,并覆盖土壤的方法。目前,对于填埋的方式已经摒弃了传统的粗糙式填埋方法,而是更多的加入了工程学理论知识。在填埋时,更多的参照土木工程原理,对废物进行有效的填埋和科学的管理。在大多数国家的废物处理中都能看到该项处理方式。填埋法的技术关键在于利用填埋场的防渗漏系统,将废物永久、安全的与周围环境隔离。在填埋场中对于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则是要在专门的填埋区域完成,该区域对于安全性要求较高,在设计中也更为精细。然而,这种方式还是会对环境造成些许影响,比如长时间填埋的废物可能会对土层造成破坏,其渗出液也有可能渗透到地下水中。
3 危险废物处理方法的一些建议
3.1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要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能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排放量较高的企事业部门可以成立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专项部门或科室,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制定一套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相关标准,各级部门要按照统一的管理工作办法进行正确的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同时,可以多借鉴国外优秀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经验,将先进的工作经验引入到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中。
3.2 提倡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
我国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有较大发展,已经开发了一批技术相对成熟 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处理与利用技术。如铬渣做熔剂用于烧结炼铁、高温水解氧化处理氰渣、焙烧法处理含汞盐泥、有机氟残液焚烧处理、废碱液和废酸液回收技术等。这些技术无疑对于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开了个好头,因此,还要大力提倡危险废物处置的无害化,积极研究先进的技术来代替传统的陈旧方法。
3.3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要坚持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统筹考虑,在建设集中处置设施的同时,要配套监测、信息、技术研发、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建设,以硬件建设带动软件建设,尽快形成比较完善的危险废物专业化处置队伍和监督管理体系,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安全贮存和处置。
3.4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建议要统筹考虑处置医疗废物,采用焚烧工艺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可以同时处置当地适宜焚烧的危险废物,鼓励建设同时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处置中心。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合理布局和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用以接纳经过预处理后的医疗废物焚烧灰渣、飞灰和医院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4 结语
如何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水平,如何提升危险废物处置的方法的质量将会是危险废物处置工作面临的长远问题。因此,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水平是与时俱进,紧跟发展潮流的。相信通过相关工作者们的不懈努力,我国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将会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不断向前进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