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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信息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安全监管信息,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安全监管信息

篇1

关键词:云计算;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F406.8;TD76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0155(2016)08-0082-01

随着信息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云计算机技术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与日益广泛的应用,这使得分布式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得到了很好的开发。所谓的云计算即为一种超级的计算模式,其基于虚拟化技术,然后将一些协同作业的分布式数据处理资源进行有机地融合,包括超级规模的应用、计算与数据等,然后以基础的框架以及软件等作为载体形成的一种超级服务。在拥有云计算服务以后,用户就不需要再购买比较昂贵的硬件以及软件,而是直接将费用支付给供应商,就能够通过互联网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计算资源以及存储空间。

1云计算技术

云计算将可扩展大规模的应用、存储与计算等数据资源以及分布式的计算资源进行整合,然后借助于互联网,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提供计算资源以及存储空间服务。近些年来,云计算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首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完善,云计算的服务与计算也对其自身的应用进行不断地扩展与完善;其次,云计算的虚拟化技术与大量数据密集型计算技术也得到了飞速发展[1]。与其他的计算模式比较,分布式结构的云计算平台有着其非常显著的优势。其对本身即为分布式的应用程序进行汇集,由于这些应用程序的可靠性较高、灵活性较好而且有着较强的可扩展性,因此也有效促进了云计算平台超级计算模式的开发与实现。

2煤矿安全监管系统现状

一直以来,安全生产都是煤矿企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企业正常运营与发展的重要保障。近些年来,我国的矿难事故时有发生,这就对矿难工人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同时,也使得煤矿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这也充分暴露出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利用计算机网络平台以及信息处理技术,可以信息化、系统化以及智能化地实现对煤矿收稿日期:2016-03-11作者简介:覃克军(1985-),男,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现在长岗镇人民政府工作。企业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从而提升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水平。目前,在我国的许多煤矿企业都建立了煤矿安全监管以及监察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使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变得更加便捷,而且也使其能够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目前,我国有的煤矿企业仍然采用比较落后的监管信息系统,并没有及时更新技术,这样就无法将监管信息更加及时、有效、准确地传输给企业的技术人员,因此,就可能会产生安全隐患,会造成企业遭受经济损失。所以,我国必须要加强对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研发力度,要积极地采用云计算等更加科学有效的技术与手段,研发出更加科学高效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3基于云计算的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3.1系统总体设计

在系统结构设计方面,基于云计算的煤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是选用分布式处理以及集中管理的模式进行构建的,形成了国家、省、市、县的监察中心,集团以及煤矿多级管理的煤矿安全监管以及指挥系统。通过这一系统为全国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提供了一个能够更加安全、高效以及科学的信息处理平台。此系统主要由三个子系统组成:(1)矿井下监测系统。这一系统主要包括显示井下数据的主机、智能数据传输接口、传感器以及监控分站等。其所包含的传感器主要有氧气、甲烷浓度传感器以及温度、湿度传感器等等。这一子系统能够将环境的信息经过准确、高效、安全地采集与处理以后再上传到计算机中,然后再通过相应的设置,由计算机自动发出相应的指令对执行机构进行驱动,进而对某些部位的环境参数进行修改。(2)数据传输系统。这一子系统主要包括有线、无线监察终端以及各矿井上安装的监控计算机中的数据传输软件。其可以通过主控服务器上的内嵌软件以及标准接口将各个矿井监控系统的数据直接传输到数据的终端,然后再经过相应的处理后通过终端、借助于CDMAIX、有线网络或者是GPRS直接传输到煤矿安全管理监察局的数据中心,从而使得数据中心能够获得准确、实时的相关数据资料。(3)网上实时监察子系统。这一子系统主要是被安装在煤矿安全监督局所设置的云计算中心的服务器上。其主要负责对煤矿生产传输器的运行状态以及参数的变化情况进行实时地监控,这样就可以帮助各级监管部门实现对煤矿生产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2]。

3.2系统优势

基于云计算的煤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了无线通信技术以及云计算技术,其属于一个低成本的一体化煤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此系统具有实时监测、集中管理、能够实现数据的无线传输以及分布式处理等特点。(1)此系统利用管理型的架构创建出一个能够为全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有效服务、提供准确实时数据的信息平台,这样就能够实现对各级煤矿监测数据的实时监测以及远程的传输。而且其具有大规模海量数据库的功能,这样就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加便捷、准确地对实时数据以及历史数据进行查询。(2)此系统能够应用在各种煤矿现有的安全监控系统中,这样就可以将各种监控系统有效地关联联系起来,使得全国的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企业能够共同分享安全生产信息,更加紧密、及时地进行联系,从而充分确保了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利用认证系统能够实现对数据的加密工作,这样就能够充分地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以及可靠性。(4)虚拟化动态扩展资源。将服务器虚拟化科学地设置在云计算中心,这样能够有效地节约维修的成本,减少服务器所占用的空间,而且能够有效地节省购买软件、硬件设备的费用,从而实现节约能源以及降低成本的目的。不仅如此,虚拟化技术的合理应用还能够使得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可靠性得以大大提高。(5)通过此系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够远程地调控以及监管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各个煤矿。一旦出现突发状况,系统发出的警报信息也能够及时地被发送到煤矿管理人员的移动设备上。这样就可以使得煤矿企业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处理报警事件,进而提高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不仅如此,煤矿行业管理部门也能够将相应的管理信息发送到各个煤矿的生产管理人员的终端设备上,从而对煤矿进行远程监管。

4结语

煤矿企业也担负着巨大的生产安全责任。目前,我国现有的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存在着信息化水平低以及任务繁重等不足,严重影响煤矿安全监管水平,存在安全隐患。而随着云计算技术的飞速发展,可以将云计算技术应用到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建设出基于云计算的煤矿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此系统具有实时监测、集中管理以及分布式处理等特点,可以提高监测管理水平,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而推动我国煤矿企业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晓晖,赵滨.基于云计算架构解决煤矿检测系统信息采集关键问题[J].煤炭技术,2011,30(5):176-177.

篇2

关键词:网络监管;手段;趋势

1网络监管的目的

当前,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类数千年的传统生活方式。网络的到来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无数的便利和好处,但同时,利用网络来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各种犯罪的活动屡见不鲜。如何规范网络行为,趋利避害,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紧迫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各种网络应用的不断出现,各种网络安全事件不断发生,网络安全威胁从单一的病毒威胁逐渐发展为恶意软件,勒索软件,间谍软件等新的趋势,危害不断加大。在互联网高速发达的时代,网络监管的不力将对网络世界带来不可预测的危害,网络安全关系到个人、企业甚至国家的安危,因此加强网络监管是当前迫不及待的任务。

2网络监管的方法和手段

2.1互联网信息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网络技术及服务为代表的第二次“信息革命”浪潮席卷全球,迅速渗透到政府、企业、经济等各个领域。各级政府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化的信息新技术,提高各方面的办事效率,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更快的服务,充分进行政策宣传教育以及促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形象,实现政府信息化的目标“电子政务”。但是互联网恰如一柄“双刃剑”,为人们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伴随着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政府网站上出现的敏感或内部工作文件,乃至政府工作文件,都容易被裸的暴露在网络上。在信息化应用中,每时每刻都有大量的数据产生,一旦发生数据泄密丢失的灾难,将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管机制,有助于降低信息泄漏的风险。那么我们要怎样保证网站静态的信息安全;可以通过第三方对网络信息进行检索,当然这种方法虽然效果不明显,而且存在一定偶然性,但却是比较有效。多年互联网搜索检查工作让我对此稍有些了解,当然也是在工作中不断摸索和探索,找出效果最好搜索方法。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信息上网形式。第一种形式通过网站、敏感和内部信息,一般都是由网络管理员和信心人员掌握;第二种形式是办公人员在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敏感和内部信息进行网上办公;第三种形式是工作人员在连接互联网的办公系统上进行公文传输;第四种则是各类论坛、博客、微博、聊天室等公共信息平台信息;第五种是信息传递,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工具(如QQ、MSN、飞信、飞鸽)、FTP等方式进行传递的信息;第六种形式就是通过移动存储介质连接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交叉使用拷贝传输信息。然后,我们可以针对信息形式确定互联网信息搜索重点范围。第一,网站重点是我省重点网站包括政府门户网站、各党政机关单位、军工单位、重点科研院所互联网门户网站;第二,网络办公系统有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网上办公系统。经过多年工作积累,我们已经对全省几百家和地市几十家网站进行了统计和建库,为搜索工作奠定了基础,搜索是一种长期的、需要经验和方法的积累,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才能见实效。最后,我们来具体介绍几种搜索检查方法,当然在进行搜索检查之前先要进行搜索关键词设定。第一对关键词的选定。首先了解本地区、本部门业务工作中所产生的信息事项,使用信息文件标题、主题词、文号或事项名称,整理选择作为搜索关键词。第二要注意①关键词要表述准确,避免出现错别字;②使用信息标题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搜索,可能搜索的结果内容会很少,如果使用标题中的部分词句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会增加。然后,搜索可以采用搜索引擎和工具进行搜索检查。(1)搜索引擎法。优点:方便、高效、免费使用。缺陷:一是延时。将搜索引擎服务器中存储的网面更新一次,需要一个周期,该周期有长有短,这将会造成虽然某网页已经了,但在一段时间内使用搜索引擎却查不到。二是信息量有限。搜索引擎服务器中不可能存储所有的网页。因此,在搜索引擎选取和应用中要做到以下几点:选择信息量大、网页更新速度快的搜索引擎。在常用的十余种中文搜索引擎中,可以选择百度、谷歌、雅虎、搜狗四种。它们都有自己独立的引擎服务器,并且服务器存储的网页信息不尽相同,可供查询的网页数将大大增加。上述四种搜索引擎为综合搜索引擎,它们不仅具有“网页信息”的搜索功能,还具有图像、论坛、博客等信息的搜索功能,可以查找出的图像文件和刊登在论坛和博客中的文件和信息。(2)采用搜索工具。借助特定的检查工具,如互联网信息保密检查搜索器等,针对某个特定网站,通过关键词检索来查找整个网站刊登的文件和信息。在搜索时应先使用“搜索引擎法”对整个互联网进行检索,找出刊登文件或涉嫌文件的网站,然后,针对这些网站使用“专用工具法”进行全面的深入检查。(3)搜索技巧。对指定的站点进行搜索。搜索设定为关键词Site:指定网站域名或IP;对指定的文件类型进行搜索。搜索设定为关键词filetype:文件类型)常见文件类型有:doc、wps、rtf、txt、xls、ppt等;对网页标题中含有关键词的网页进行搜索。搜索设定为intitle:关键词;对指定链接类别进行搜索。搜索设定为关键词inurl:(链接类别);通过对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网站按类别进行分类列表,制定搜索检查机制,定期对这些网站做搜索检查,通过采用了以上介绍的方法大大提高了互联网搜索的效率,加强泄密信息的搜索粒度和强度。

2.2办公内部网络信息监管。作为政府部门办公内部网,事关很多政府机密、政府形象等敏感信息,网络的安全性更为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机关内部网络的信息安全也涉及到个人与集体利益、社会稳定和国家的安全等重要问题。如何保护政府内部网络的信息安全,防范来自外部网络的黑客和非法入侵者的攻击,以及内部信息泄漏等等,可见建立起强健的网络信息安全防范系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成败。当然对于内部网络信息监管针对性比较强,对信息可以实现一定范围内监控。可以采用审批管理方式和技术监管方式,还可以通过安全保密产品来加强对内部信息传输用户身份鉴别和权限掌控;加强对网络内用户计算机为规外联监控;加强系统内移动介质设备为规接入监控等技术手段来进行防护内部网络信息安全。

3网络监管的未来发展趋势

篇3

【关键词】信息安全;监管现状;对策分析

网络已经逐渐成为了现代人沟通交流、消费购物以及办公学习的主要平台,现代人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在忍受着网络信息安全受到威胁带来的麻烦,这就为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提出了要求,为研究其水平的提高提供了现实的必要。

1我国目前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政令不一。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以后明确的专业的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到底的机构或是单位,这就使得各个相关的关联部门对于信息安全的监管工作都有一定的话语权,都能够进行指挥与领导,使得监管的工作出现了多头领导的状态,使得监管的工作缺乏统一的政令、明确的指标,极大的降低了管理工作的效率,难以保证网络信息的安全。

2)标准模糊。根源于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的现实,信息安全监管的工作也就自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政令标准,表现为目前虽然具有丰富的对于信息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但是规则明确以及内容详细、标准严格的法令却是极端的缺乏,使得执法部门在监管的过程中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参考,监管的工作也常常受到非议,难以发挥信息监管的功能与作用,也难以保证网络信息的安全。

3)政府主导。对于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政府仍是监管的主力,缺少社会的参与以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调动,进而限制了监管的有效性以及实效性。表现为监管的工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是监管的效果却不得民心,单一的政府工作难以深入到网络深处,彻底清除信息安全难度隐患,使得信息的监管受到了结构性失衡的制约,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发展。

2对提高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水平的建议

2.1科学机构设置,统一监管单位

专门统一的管理机构能够拥有完全的自利,能够快速的对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做出反映,进而及时的化解风险,同时也以为监管权利的集中,极大的减少了信息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审批程序,提高了办事的效率,避免了多头管理、政令不一的局面,进而提高了监管工作的效率,避免了重复管理以及权责不明的现象,为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提供了保障。

为此,需要对行政机构进行改革,合并功能与职权相似的部门,建立起专业专职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管理的机构,赋予其监管的自以及决策权,并鼓励管理机构吸收民间的机构组成自己的智囊团,调动起群众的力量进行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进而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与水平。

2.2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建设

网络在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以及长足的进步,但是对其进行规范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却没能够跟上其发展的脚步,滞后于其发展的速度,不能够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做出明确严格且科学合理的规定,限制了监管工作的进行。

为此,便需要相关的立法部门能够不断的依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吸取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问题,征求有关专家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的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法律水平,不断的对其中不适应形势的部分进行调整与改进,进而为信息安全的监管工作提供坚实的后盾,保证网络监管工作能够有法可依。

同时,也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细节的规范与完善,进而明确各种行为的性质以及其应收到的惩罚,联合各部门之间的规章制度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为网络信息的管理工作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导。

最后,便是要对信息的违法进行详细明确的界定,界定信息对于国家以及社会安全的威胁性,进而追究信息的主体的法律责任,为信息安全的监管工作提供标准。因为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什么样的信息是违法的、是不健康的以及不利于社会和谐的标准缺乏明确详细的界定与解释,也就限制了监管处罚的力度与范围,也就不能够深入的展开网络的信息清理以及安全保护工作。

2.3采取多种途径,提高监管持续性

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工作贵在能够坚持不懈、能够持之以恒,才能够真正的看到监管的效果与作用,真正的维护好网络信息的安全,发挥网络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发展。

为此,不仅需要在制度上对信息监管的长期性进行明确与保障,将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长期性作为法律法规的题中之义,将各部门、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共进作为一种长效的机制,还要在技术方面给予支持与鼓励,吸引先进的网络监管技术参与到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中来,不断的提高信息安全监管的水平,让不良有害的信息无所遁形,严厉打击与追究信息者的法律责任,提高网络信息监管的水平。

3结语

小到个人大至国家,在信息的使用过程中都难以离开计算机网络,这就需要国家能够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相关法规,需要监管部门能够调动起全民的力量展开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才能够真正的提高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水平,保证网络信息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博.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现状与对策分析[M].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21)

[2]彭章燕.信息安全呼唤有效监管[M].中国电信业,2011(01)

[3]孙龙,任丙强.当前我国工作网络安全意识与互联网监管模式创新研究[M].科学决策,2011(07)

篇4

[关键词] 食品安全;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04-0029-04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亦是2012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工作之一。在市场交易信息失灵和公民知情权吁求下,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以消解社会大众的食品安全“焦虑”,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就作为监管手段之一种的信息公开而言,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主体的内涵不够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公开的内容过于笼统,侵害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公开的标尺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于依赖“大企业”,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

一、政府食品安全信息供给的必要性

(一)市场交易信息失灵

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供给行为是市场交易信息供给失灵下的一种行政权力介入。在市场经济中,信息对交易选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品交换活动的背后是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供给。双赢的交易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供给与交换。然而,在实际市场交易活动中,商品(服务)的信息由商家(制造商和销售商)到消费者之间的供给并不会像想象中的那么顺利。“最近几年众多可怕的潲水油、毒辣椒、毒大米、高残留农药蔬菜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获利,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消费者缺乏充分的消费信息”。[1]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双方对信息的占有往往呈现出失衡状态,即生产经营者占有较多信息而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因占有较少信息而处于劣势地位。在经济学中,这种现象被称为“信息不对称”。它会影响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为了恢复信息供给的平衡状态,就需要有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力量介入。而这种第三方力量就是作为市场监管主体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二)公民知情权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从民众那里获得税收与管理权,那么它也就具有向民众提供行政活动信息的义务,以满足民众对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实际上,政府只是政府信息的占有者而非所有者,政府信息的所有权归属公众。而所谓“政府信息”是指政府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掌握的所有信息的总和,这其中当然包括在市场监管中掌握的消费信息。《食品安全法》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有提供信息的义务。换言之,政府提供消费信息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基本要求。

二、政府在食品监督中的信息权力

在信息社会,政府在行使社会管理功能时必须拥有信息形成权,“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其合法性基础在于正确行政决策和信用社会建构以及政府保护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管制权的有效运用的需要。政府具有自主形成信息的权力,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强制性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信息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信息预算支持权以及对违法信息收集的制裁权”。 [2]基于食品安全信息规制的特性,本文所指称的政府信息权主要是政府的信息获取权和权。

(一)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获取权及其实现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具有风险提示功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血液”即是信息,其重要的权力基点即为风险信息获取权。如若期望政府作出客观、准确、可靠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行为就必须使其拥有相应的权力与渠道以获取充分的风险信息。“政府信息获取权是政府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通过一定的途径与方式,准确、及时完整地获取其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与数据的权利”[3],“政府依法享有对某些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国计民生的重要数据信息的调查、收集和获取权利”。[4]事实上,政府的信息获取权是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一项信息权力。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政府的信息获取权作了相关规定。例如我国的《统计法》第6条第1款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另外,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亦有关于政府获取信息权力的规定。行政机关获取用于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原始信息的权力即为一种信息获取权。一般而言,行政机关主要通过检查调查、行政监测、统计分析、强制申报、新闻报道、公民举报等方式获取信息。如果按照信息获取的主动性为标准,行政机关信息获取方式则可简单地分为主动获取与被动获取两种。主动获取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检查调查、行政监测、强制申报、统计分析等方式积极主动地获取相关信息。检查调查和行政监测是最为常见的两种政府信息直接获取方式。检查调查是行政机关为了达成某种行政目的,依职权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或具体案件进行的信息搜集、证据提取等事实认定活动。

(二)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权的具体运行

食品安全监督中的政府信息有既成事实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具有潜在危险的风险警示信息两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由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存在,行政机关开展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工作就需要更加慎重。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既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关系到企业经营者的“生命健康权”。当市场中存在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时,行政机关不及时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必须会影响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当市场中不存在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时,行政机关错误或不恰当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则有可能直接造成特定生产经营者的直接“死亡”。就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而言,一方面适当确定信息权的主体。从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方面立法来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权归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内涵应当更加具体。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公开”范畴

(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二维标准

在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以满足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为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应在法律范围和权限范围内主动为社会大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以满足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要。这种公开是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下实现的,因此可以将之称为“服务型政府标准”。该标准主要解决的是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开的肯定性范围。当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还应当关照权利保障问题,换言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不能“好心办了坏事”,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权利保障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另外一种标准,它主要解决的是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开的否定性范围。

(二)“服务型政府”标准下的肯定性范围

1.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相关信息,从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的特点以及应当公开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有特定行政区域的年度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特定行政区域的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情况、特定行政区域的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情况、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最终结论以及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注意的是,我国许多地方的立法均有关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公开的规定,但具体如何公开,公开哪些内容并不十分明确,以致各地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精彩纷呈”。笔者认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公开范例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范本,从而保证食品日常监管信息公开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合目的性。

2.食品生产的供应链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内涵广泛,食品日常监督信息仅是其中一种。并且食品日常监督信息中的大多数信息与消费者的直接关联性不强或者虽然具有直接关联性但存在滞后性,例如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可能已经对特定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因此,政府在食品安全信息供给时,其范围不仅仅限于食品日常监督信息。实际上,“从田地到餐桌”的所有可能影响消费安全的食品生产的供应链信息都应当公布,具体而言包括:产地的生态环境、生产与加工中的农业投入品和工业添加剂、流通过程的中详细信息以及食品有害残留检测信息。食品生产的供应链信息供给应采取直接与间接提供方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强制要求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外包装上标示,对确实无法标示的信息,由生产经营者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提供,再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布。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往往与人的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具有不可恢复性。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首要目标是“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的及时公开就显得尤为重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对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应立即责令生产经营者采取整改、停产、下架等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以告诫、提示消费者提高警惕,从而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免受不必要的侵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还应当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警示能力建设。近年来,转基因技术倍受争议,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01条虽然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但该条款的后半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管辖”。实际上,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确立了转基因食品的“分段综合监督管理模式”,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基因食品的“分段综合管理模式”不利于对转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践中,转基因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亦并不多见。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在立法上改变这种“分段综合监督管理模式”,确立统一的监管主体,以提升对转基因食品的信息公开力度。

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将防止有害食品进入人们口中的有效屏障,亦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唯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3条亦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但实际上,食品安全标准公开不仅仅是指食品安全标准文本公开,还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公开,而后者往往是更为重要的公开。食品安全标准关于公民健康、行业利益和经济发展。从理论上说,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本质就是国家、行业和公众三方群体的利益博弈过程。如果制定过程不公开,公众就无法有效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制定出来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安全性就可能会存在问题,公民的健康权利就可能被“牺牲”。近年来,“金黄色葡萄球菌门”、“乳制品新国标”等事件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国家标准的“集体焦虑”。而导致这种焦虑的重要原因就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不透明。当前,我们应当确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公众参与机制,在标准立项阶段和标准起草过程中都要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大企业‘绑架’食品安全标准”现象的出现,从而消除社会大众的食品安全标准“焦虑”。

5.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不应以“重大”为限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82条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共划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等级。《食品安全法》第82条仅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公开显然略显狭窄。事实上,任何一种类型食品安全事故都在事实上危害了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并对社会具有巨大的潜在危害,出于后续食品安全的考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不以“重大”为限,即使是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相关信息亦应公开。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公开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即事故发生地、伤亡情况、事故原因、责任单位、事故调查情况以及后续防范建议等内容。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排除范围

1.涉“密”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在于落实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公民知情权要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合理限制。行政机关在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法》的规定,不得公开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实际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政府信息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包罗万象,在《保密法》未作修改之前,行政机关在开展食品信息公开工作是应当避免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具体而言,因不宜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主要是属于国家秘密的食品工业重大决策、食品工业整体布局、国家性的食品生产技术、食品安全方面的不宜公布的涉外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另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亦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

2.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信息

行政机关食品安全信息在于消除食品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防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食品安全信息本身具有一定的侵害性。失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仅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亦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处于争议期或者不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列,例如,食品快速检测结论、已经送达且未过法定异议期限的食品抽样检验初检结论、已申请复检的食品抽样检验初检结论、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食品抽样检验结论等食品安全信息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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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Lishen. On the Government's Right to Information and the Parties’ Obligations.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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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Quansheng,Fang Liping. On Government Power to Obtai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Journal of Intelligence,2006(10).

[4]周庆山.政府信息立法及权利义务分析[J].图书情报知识,2002(1).

篇5

关键词:二维码;云服务;防雷安全;管理

引言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法规只能起到对本行政区域单位约束的作用,要想起到比较好的安全管理作用,需要配合现代化科技措施。而在现实工作中,往往防雷安全检测与防雷安全监管信息交换处于脱钩状况,防雷安全检测结果信息不能直观、快速的反映到现场安全检查监管部门,从而导致企业生产部门不能及时快捷的获得防雷安全指导工作。因此要快速高效地完成防雷安全监管,还需要通过新兴的技术手段配合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运用,才能高效地实现防雷安全监管,文章探讨的“二维码技术”在防雷安全管理中的运用就是技术手段之一。通过建立二维码信息云平台,将检测的数据及各项指标录入信息数据库,再进行二维码生成,张贴于各企业重要位置,通过扫码可以直观的得出相关结论,极大的方便了获取数据信息和提升了安全监管效率。

1 二维码技术简介

二维码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方式,并通过图象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以实现信息自动处理。二维码作为一种信息载体,与其他信息载体一样,具有信息携带、信息自动传递的功能。但是,二维码不同于其他信息的特性,它是一种图形数据文件,其信息的存储形式是图形,而且可以在很小的面积内存放相当数量的信息。二维码作为一种高科技的自动识别技术,其优点显而易见的,它具有信息容量大、编码识别率高、纠错性能好、成本低、制作简便和快速识别、全方位识别等优点,广泛用于社会生产各领域。

2 二维码制作方法

2.1 制作过程

网络上有很多制作二维码的软件,均可免费下载,同时都具备有各种优化、美化效果,用户可以随意选择,我们选择的是“草料二维码生成器”,是一款免费软件,使用草料二维码生成器对每个检测部位的数据、检测人员、检测时间、联系方式等首先进行导入,调整好格式,通过转换软件生成二维码标识,后期也可经过处理使其美观、耐用。开始制作二维码导入数据时,如果数据变化,二维码标识也跟着变化,结果导致二维码标识每年都要更换,造成极大的人力物力浪费,在具体操作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便操作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转变思路,把每一个二维码标识变成一个固定的网站,设一个后台,不再更换,扫码便可进入该网站,获取数据。该二维码的数据均通过后台导入,并且每年对数据的更新只需要在软件后台更新即可,生成的二维码标识不会由于数据的改变而改变,相当于生成的二维码只是一个存储载体,外观不会改变,每年也不需要再重新制作二维码粘贴板,极大地节约了成本,简化了每年更换粘贴板的工作。

2.2 扫描二维码

通过手机上安装的微信、QQ客户端,或者各类浏览器客户端,打开其中的扫一扫功能,扫描图中的二维码,可以马上获得各项相关数据(见图2所示),具体包括:检测场所名称、各项检测数据、厂区联系人、检测人员、检测时间等。如果没有进行防雷检测,也可显示未检测信息。每次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在企业暂时未提供检测报告时,检查人员只需要带有手机,就能方便地获取防雷安全信息,极大方便了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对企业防雷安全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3 二维码后台维护

在前期需要建立二维码数据库,建成以后,每年的年检数据只需要在后台对实测值进行修改,更新。现在已经通过云平台上传了大冶市劲牌有限公司和华润燃气的二维码信息,并张贴。二维码张贴后,如需修改信息,只需要在后台修改,二维码的图案不会改变。使用单位在第一时间就可以得到防雷检测结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安全监管。当然,纸质检测报告仍然要同时提供。

4 二维码技术应用

4.1 应用思路

(1)在具体应用中,初步设想在大冶市主要大型企业及重要易燃易爆场所的显著位置(重要办公场所、入各车间的重要入口处、烟花爆竹仓库的警示牌上等)固定或粘贴由大冶市防雷中心开发的二维码标识。

(2)二维码涵盖的内容为重要接闪器的接地阻值、存在问题、检测时间、检测人员、企业负责人、下次检测时间、防雷检测机构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通过特定软件生成二维码,再印刷进行张贴。

(3)通过一到两年的局部范围实施,如果技术成熟,条件许可,将把这项工作纳入日常防雷管理工作流程。

4.2 应用结果

目前对湖北省大冶市几个大型企业如劲酒厂、华润燃气,实施了二维码信息转化生成和覆盖,在这些场所的厂区、设备区域标注“防雷监管二维码”、对这些企业的防雷检测报告进行“二维码”标注,实现了信息化监管,为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雷安全共享数据,充分分析年度防雷安全形势提供了便捷途径。同时对区域内定期检查单位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开展防雷安全监管也起到了推动作用。这一技术的运用得到企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纷纷称赞是一个不错的思路和管理技术。我们在向大冶其他企业介绍这一技术的时候,同样得到企业的认可,纷纷希望在自己的企业推广这一技术,目前打算在大冶地区其他易燃易爆重点防范区域如化工厂、茗山地区烟花爆竹企业、中石油等企业推广这一新技术。

5 结束语

通过建立检测单位的防雷二维码信息库,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被检单位在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对防雷安全的掌握,而且对防雷工作的开展有着多方面宣传和指导作用。文章介绍的二维码技术在防雷安全管理中的初步应用,实现了检测单位对防雷检测结果有一个比较直观、快捷、方便的获取途径,同时帮助企业及安全监管部门及时了解防雷安全信息,及时发现有可能的隐患问题,更好地实行防雷安全监管。应用效果良好,应用效益乐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