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4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建筑企业会计实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企业伦理鉴证业务的含义与目的
企业伦理(enterprise ethics)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自我约束,对整个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外政府、社会公众以及企业界对“企业伦理”的日益重视,催生了审计的新功能―企业伦理鉴证业务(ethics at-testation service)。
(一)企业伦理鉴证业务的含义企业伦理鉴证业务是一般规范伦理的原则和方法应用于工商管理活动中。它是指企业以合法手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是关于企业公平竞争、市场营销策略、公共关系、社会责任、消费者及员工道德修养等多方面的行为准则。企业伦理通常都能较为清晰地反映出该企业文化中所蕴含的价值观、态度、信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向。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强化了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这一程序,并且加强了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治理层,及其相关人员的沟通,这也为注册会计师企业伦理鉴证提供了强有力的存在动因。
(二)企业伦理鉴证业务的目的为企业提供伦理鉴证业务一即根据标准对企业伦理声明作出判断,以特定的书面伦理审计报告的形式向企业管理当局提供企业伦理管理的情况,从而帮助企业评估是否遵守伦理管理制度规定以及实施伦理管理的有效性。目前,国际著名“四大”会计公司都已开始注重企业伦理审计,培养专门的审计人才,使伦理审计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注册会计师企业伦理鉴证业务的内容
伦理鉴证业务一般分为三种类型:检查整个伦理制度或其中的某一部分是否符合鉴证标准;复核整个伦理制度或其中的某一部分的有效性是否符合鉴证标准;根据鉴证标准及与伦理有关的商定程序完成的服务。目前,国外与审计师伦理鉴证服务相关的一些标准和规定有:SAI的社会责任SA8000标准、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OSHA)规定、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规定、道德贸易运动(ETI)标准、荷兰洁净成衣运动(CCC)规定、美国公平劳工协会(FLA)规定等。根据这些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及一些已开展审计师伦理鉴证国家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企业伦理鉴证。
(一)企业与社会的伦理关系鉴证企业是否在遵纪守法方面作出表率,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和劳动保护法;企业是否完成所有的合同义务,带头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承兑保修允诺;企业是否能带动企业的雇员、企业所在的社区等共同遵纪守法、共建和谐社会;企业是否努力使社会不遭受自己的运营活动、产品及服务的消极影响;企业是否加速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增大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企业的废水、废气、废物、噪声、有毒物的处理是否彻底,生产物是否对人体和周围环境有害;企业是否在公平竞争方面遵循伦理。
(二)企业市场营销的伦理鉴证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合格率和次品率是多少;产品售后服务措施是否健全;企业是否对消费者提出正常的退还,维修请求予以解决;产品定价中,企业是否存在歧视性定价、串谋定价、掠夺性定价或价格欺诈等问题;广告促销中,企业是否存在虚假或欺骗性广告的问题;企业是否为谋取利益与其他企业恶意竞争或互相破坏排挤;企业是否不顾行业整体发展而削价倾销;企业是否通过不法手段窃取商业机密等。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伦理鉴证在人员招聘上,企业是否遵循了聘用自由的原则,有无违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就业歧视;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对劳动者是否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企业是否做到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求员工一周工作超过最高时限,并且保证每周的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超过规定时限且能保证加班获得额外津贴;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否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是否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并以员工方便的形式如现金、支票支付;企业是否存在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等现象;企业现有的管理层规模是否与其所担负的工作相适应,企业的管理层结构是否合理;企业管理层是否重视员工培训及其职业发展规划;企业管理层是否定期开会,对公司及管理部门进行完全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等。
(四)企业会计的伦理鉴证企业是否按照会计法及相关规定设置账簿体系,有无自身核算做真账,应付税务机关用假账的现象;企业是否存在通过会计部门调整会计信息,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企业有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编制、披露会计报表;企业财务会计部门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如何,是否得到定期的培训和指导;企业财务会计部门的人员分工是否做到了职责分工、独立稽核和岗位分离等。
三、注册会计师实施企业伦理鉴证的方法
由美国注册会计师企业道德服务实践可知,伦理鉴证可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对相关的文件和记录进行审计,包括企业内部的各种成文文件、企业外部的公共机构记录及新闻媒体的报道;二是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进行问卷调查,包括公司员工、专家、顾客、经销商、供应商和投资者等。除上述两种方法外企业伦理鉴证中获取审计证据的主要方法还包括观察、询问、函证等。
(一)文件与记录审查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相关文件和记录的查阅和审查也是获取审计证据必不可少的方法,如对企业会计账簿、董事会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和记录的审查,企业伦理鉴证中上述方法也同样适用。
(二)实地观察因为企业伦理鉴证的根本目标是验证企业行为与既定伦理道德标准的符合程度,所以除审查可以反映企业行为的书面文件和记录之外,对企业行为的实地观察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直接获取第一手资料,可以与书面文件或记录相互核对使审计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三)询问询问是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方法,通过对有关人员的询问获取相关的信息,将询问获取的信息与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审计证据相互核对,如果审计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则可以大大增强审计证据的说明力,反之则可以发现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审计人员未注意的问题,进而重点对上述问题进行审查获取证据,保证审计质量。
(四)函证函证在会计报表审计中是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手段,在企业伦理鉴证中函证同样可以在获取审计证据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如对企业法律顾问、环保部门、消费者协会、税收部门、工商部门等的函证,也可以获取关于企业行为伦理道德方面的信息,而且通过函证获取的外部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五)问卷调查与传统的会计报表审计不同的是企业伦理审计中大量使用问卷调查方法,问卷调查可以通过与利益相关群体的直接交流和沟通获取利益相关群体对企业伦理道德问题意见的信息,通过对问卷反馈信息的分析和总结得出相关的结论。
四、企业伦理鉴证与会计报表审计
企业伦理鉴证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关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伦理鉴证与会计报表审计共同程序与方法的运用在会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部分程序或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在企业伦理鉴证中同样适用,在实践中完全可以经过统筹、协调节约审计成本,提高效率。中注协曾颁发的《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特别强调了与企业或其管理当局伦理道德相关的内容:“管理当局态度不端或缺乏诚信”可能导致财务欺诈或表明财务欺诈风险的存在,其别强调了“管理当局对公司的价值观或道德标准倡导不力,或灌输了不恰当的价值观或道德标准”;另外,对书面文件资料的审查、函证、问卷调查等方法均可以应用于上述两种类型的审计中,如果加以统筹安排便可事半功倍,极大提高审计效率。
(二)企业伦理鉴证与会计报表审计结果的相互支持通过企业伦理鉴证的深入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伦理道德信息,对注册会计师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制定审计计划、评价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的审计风险、做出职业判断非常有帮助,反之亦然;另外两种类型的鉴证业务的最终鉴证结果是可以相互支持的,从而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理解。
(三)企业伦理鉴证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同时实施如果由同一家事务所或同一个注册会计师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两种类型的审计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要承担审计风险,同时从事两种类型的鉴证就意味着要同时承担两份风险,审计人员面临的鉴证风险必然大增。根据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大多数人都是风险规避者,审计人员也同样要规避风险,他们会通过采取措施提高审计质量来减少审计风险,使面临的审计风险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因此,同一家事务所或同一个注册会计师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两种类型的鉴证可以起到保证审计质量并促进审计人员提高审计质量的作用。
五、我国注册会计师开展企业伦理鉴证业务的建议
为有效发挥我国注册会计企业伦理鉴证业务作为现代审计功能的拓展,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建议。
(一)创造良好的企业伦理鉴证实施环境我国要实施企业伦理鉴证必须改善宏观经济环境,社会各界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在内应当加强对企业承担伦理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情况的监督,通过舆论宣传等方式使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企业的伦理道德状况,才能为企业伦理审计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借用一系列的财务欺诈事件后社会各界掀起的呼唤诚信、加强诚信建设的热潮,对企业社会责任及道德责任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对企业的关注不仅仅能放在经济利益上,而且能更多地关注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及道德责任;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也应对企业伦理鉴证进行相关的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企业伦理审计,认识到企业伦理鉴证所带来的好处。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对企业伦理鉴证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有了充分了解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伦理审计的实施。
(二)协商制定与企业伦理审计相关的政策规范及其体系政府部门应与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相关规定,该套规范体系应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并具有我国特色。标准的制定可以借鉴美国企业伦理鉴证的常用标准,如AICPA鉴证服务标准、SA8000标准等。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会计;财务会计;融合
引言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建筑企业时刻都面临着被市场淘汰的危险,建筑施工企业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占有一席之地,就需要从企业的内部着手,强化企业的财务管理,为企业的运营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由于建筑企业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的特点,因此,通过财务管理工作,能够为企业的决策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为企业决策者的每一个决定提供必要的支持,也能通过财务管理工作,使企业的资金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而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进行有效的融合,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必经之路。
一、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
1.工作侧重点不同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工作的侧重点上有着显著的区别。管理会计的工作重点集中体现在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更加侧重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工作。管理会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为企业的决策者提供财务分析报告,以便于企业的管理者能够在制定公司发展计划的过程中,能够有财务数据作为参考,能够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使企业的资金能够为企业的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足够的支持。而财务会计的工作侧重点是对企业过去数据的反映,通过记录企业的资金去向,生成企业的财务报表,通过财务报表反映企业的资金流向以及企业的经营情况。
2.时效性的区别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时效性上有着显著的差别。管理会计主要的工作内容是针对企业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给出针对性的建议,为决策者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因此,管理会计的工作是针对某一个阶段而展开的。反观财管会计则与管理会计有着明显的差别,财务会计主要是针对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资金的流向进行实时的记录。
3.信息特征不同
相较于财务会计的信息采集而言,管理会计的信息采集方式更加灵活,渠道也更加广泛。管理会计的主要侧重点是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合理的规划,为企业的决策者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管理会计的信息采集不仅会包括企业的财务信息,还会涉及到一些政策信息、市场信息等。而财务信息的采集主要就集中在企业运营中的资金流向,并且对于信息的呈现形式有一定的要求,最终信息的呈现必须是以财务报表的形式进行呈现的。
4.运行规范不同
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在运行规范上也有着显著的差异性。财务会计的记账原理都是采用复式记账的原理来记账的,也就是说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并且在每个月、每个季度、每年都需要依据会计法则和会计准则对公司的盈利情况进行核算,并将相关的财务信息制作成财务报表。对于管理会计则没有严格的要求,只要管理会计的报告能够为建筑企业的决策者提供科学的依据,提供有效的参考就足够了,因此,管理会计更具灵活性。
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的意义
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建筑施工企业应如何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使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进行有机融合,是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这就需要建筑施工企业首先提高会计价值。首先,从会计信息质量上来说,基于建筑施工行业具有工程项目造价大、分散范围广、周期性长、涉及环节多等特点,因此,建筑行业在建筑工程的财务处理工作中会出现跨会计核算期间,数据归集困难,准确性难以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将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有效结合,结合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从而核实双方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与关联性,克服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问题,也能帮助企业的决策者更好的掌握企业的财务信息,做出更科学合理的决策。其次,从会计信息的数量上来看,建筑施工企业中所需要的原材料受市场行情的影响比较大,经常会出现原材料的价格上涨、业务数据信息采集滞后的情况,这对财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而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进行有效的融合,就能丰富财务信息的数量,能够将不同渠道的信息进行整合和完善,从而有效的提升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三、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联系
1.同是会计工作的组成部分
无论是管理会计还是财务会计都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少了任何一方,都会对企业的财务工作带来严重的影响。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共同进步,共同发展,才能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财务会计通过计量的方式形成财务报告,既可以为内部的管理人员使用,又可以对外公开,提高信息的透明度。而管理会计则是根据财务会计的财务报告,以及一些市场信息和政策信息形成分析报告,帮助企业决策者的每一个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和支撑。因此,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都是会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均不能缺少。
2.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相辅相成
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依存。财务会计在工作的过程之中,会将企业运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信息以及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并生成财务报表。而管理会计则需要根据财务会计所生成的财务报表,并参考一些与之相关的资料,对企业的规划发展以及考核评价等做出详细的规划,给出合理的建议,从而有效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融合的策略
1.构建完善的融合体系
基于建筑施工企业本身就具有建筑周期长、且分散广的特性,因此,对于财务管理工作有着较高的要求。现阶段,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并未设置独立的会计管理的部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很难及时的掌握相关的财务信息,很难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决策者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想要对建筑施工企业中的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进行有效的融合,就需要构建完善的融合体系。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财务管理部门设立独立的会计管理部门,将会计管理部门划分成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个科室,并分别针对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的划分,明确每个科室不同的职能。通过对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提供的不同信息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为企业的管理者提供更加完整、更加全面和更加准确的财务信息,让企业的管理者能够全面的了解到企业的财务情况,为企业的管理者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的制定提供良好的支持。
2.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养
建筑施工企业的每一项建筑工程,都需要较长的建筑周期,并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现阶段调查发现,大部分的建筑施工企业中的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并未进行精细化的管理,在分工问题上也出现了分工不明确的情况,因此,一旦出现财务方面的问题,就很难判定是谁的责任,出现了权责不清的情况。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意识到现阶段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创新财务管理方式,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进行有效的融合,用科学化的方式进行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而科学化管理方式的实现,还需要切实的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养。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意识到会计人员对于整个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应聘请专业的专家,定期的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帮助会计人员能够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不仅能够掌握财务会计的专业知识,还能掌握管理会计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从而有效的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此外,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聘请专业的综合性会计人才,快速的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3.建立信息化的管理系统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息技术开始快速的渗透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之中,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因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因此涉及到的财务信息也比较繁多,传统的信息传递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建筑施工企业日益发展的需求,为了使财务信息的传递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了避免财务信息的丢失,需要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利用信息技术构建ERP系统,使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信息相连,从而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更加完整和全面的信息,更好的满足企业内部对财务信息的需求。
4.构建建筑施工企业完善的会计法律制度
完善的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对于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我国在财务会计以及管理会计两个方面都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工作。但是,在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上却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因此,很难规范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在融合后的一些工作。为了更好的促进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我国应在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融合方面,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结语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都是财务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只有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进行有效的融合,才能够为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者提供更加全面更加完整的财务信息,才能够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的水平和质量。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能够构建完善的融合体系,建立信息化的管理系统,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养,从而,更好的促进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融合,更好的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相光明.管理会计在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9,(6):148-149.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7]37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相关业务的要求,给注册会计师承办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支持,我会起草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研究发展部彭鹏
联系方式:,010-68721166转120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编100081
附件1: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
(二)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
(三)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章 管理人职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职责主要有: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审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进行调查,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同时形成调查报告;
(六)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
(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八)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债务清偿或财产交付;
(九)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可撤销行为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追回相关财产;
(十)发现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无效行为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追回相关财产;
(十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二)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十三)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十四)接收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五)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六)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出清单并公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十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八)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已知债权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十九)代表债务人或另外委托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二十)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二十一)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二十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二十三)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十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二十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十六)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十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前,可以视情况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二十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二十九)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十)和解程序终止时,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十一)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三十二)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十三)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十四)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接管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接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实施全面接收和管理。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债权、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财产、内部事务和营业事务实施管理,必要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第九条本指引所称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审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
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出资情况、现金状况、债权状况、存货状况、固定资产状况、在建工程状况、对外投资状况、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调查时,应关注有关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权属状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出资情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三)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现金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债权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债权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及债权催收情况。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存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固定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权属;
(二)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在建工程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在建工程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对外投资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各种有价证券;
(二)对外投资情况证明;
(三)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必要时可以申请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土地及无形资产状况进行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土地使用权属及使用情况;
(二)债务人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等;
(三)债务人拥有的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的可撤销或无效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对债务人的债权;
(二)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外,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三)除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财产状况调查过程中,应关注有关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况,以及相关争议情况。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根据对债务人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目的和范围;
(四)执行的主要程序;
(五)财产状况说明;
(六)报告使用范围;
(七)管理人印章;
(八)报告日期。
第五章调 查债务人营业状况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所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的营业及相关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是否继续营业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特许经营证书、资质证书、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相关合同及文件;
(二)组织结构、股权结构、下属公司、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等。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经营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产品、服务结构;
(二)债务人所在行业发展状况;
(三)债务人市场位置;
(四)债务人亏损的重要原因;
(五)债务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签署的重要合同时,要重点关注:
(一)与股权有关的合同;
(二)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限制债务人权利的合同及履行情况,以及债务人作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相关合同及履行情况;
(三)与合并、分立、重组、收购有关的重要合同及文件;
(四)重要服务合同;
(五)重要特许合同;
(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要合同;
(七)重要租赁合同;
(八)重要购销合同;
(九)重要保险合同;
(十)重要借款合同;
(十一)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对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的情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第六章 调查劳动债权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称劳动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本章所称调查劳动债权,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职工基本情况及劳动债权情况进行调查,列出劳动债权清单。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对劳动债权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职工人数、工资标准、职务岗位、在债务人连续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二)债务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补偿金额应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债务人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劳动债权金额、类别等。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劳动债权调查情况,列出劳动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职工对劳动债权清单有异议要求注册会计师更正的,注册会计师核实后应予以更正。
第七章 接受债权申报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应接受所有提供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对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在审查
基础上编制债权表。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四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八章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第四十三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四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要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一)各类债权人因重整计划的实施而获得的受偿比例是否低于破产清算的受偿比例;
(二)不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第九章 破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做好破产清算有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书后,应及时整理财产清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清算期间有关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对破产财产进行审查、估价,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五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定,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决定以协议处分或资产抵债处置等其他方式进行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五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编写履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破产人基本情况;
(三)破产财产情况;
(四)债权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五)破产人对外债权催收情况;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七)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情况;
(八)诉讼和仲裁情况i
(九)未完结事项安排。
第五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注册会计师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管理人职务。但是,对于未决的诉讼或仲裁,注册会计师应继续参加,直至完成诉讼或仲裁程序。
第五十八条注册会计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的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章 承办其他相关业务
第一节为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会计、审计、咨询等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破产申请受理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算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二)对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三)对清算终结日债务人、破产人的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况、财产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四)进行其他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管理人委托,协助管理人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四)清理劳动债权;
(五)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节 为债权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
(二)申报债权;
(三)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为债务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准备有关破产申请材料;
(二)协助编制重整计划草案;
(三)协助制定和解协议草案;
(四)协助引进战略投资人。
第十一章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时的补充要求
第六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应订明工作方法、所出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应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
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委托,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考虑是否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时,应考虑是否与企业破产案件具有利害关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六十八条本指引自2007年月 日起试行。
附件2:
关于《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完成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研究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指南》起草的主要经过
一是开展法律和国外文献等相关研究。2006年7月开始,受最高
人民法院委托,中注协参与了《企业破产法》实施相关司法解释的研究工作。为此,我们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对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俄罗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破产法、有关破产法的相关文献等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借此机会,重点研究了破产程序、管理人职责、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报酬以及与管理人相关的法律关系等问题。其间,考虑到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涉及财务会计、法律、企业管理相关综合性专业知识的实务特点,中注协决定起草《指南》,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提供技术指导。
二是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注协于2007年1月开始,组织部分事务所研究有关破产管理实务和操作程序,于4月底起草形成了《指南》讨论稿;5月组织成立了由立法专家、法官、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的《指南》起草组和专家咨询组,并于5月11日―14日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对《指南》讨论稿逐条讨论、修改,形成了《指南》征求稿。
二、关于《指南》总体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指南》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二章,共68条,主要规范了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以及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委托承办其他相关业务的操作程序和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主要包括管理人职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实施财产调查、实施营业调查、接受债权申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破产清算、承办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委托的相关业务、相关补充要求、附则等。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起草原则
一是对《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疏理,形成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及操作程序等;二是充分考虑破产清算工作实践,将注册会计师从事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的核心工作内容、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了规范,力争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特别是担任管理人提供技术支持;三是充分借鉴执业准则的成果,包括体例、结构、表述方法等。
(二)关于文件名称
考虑到目前最高法院的有关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还有一些不确定事项,另外,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除可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外,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专业服务,故名称暂定为《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
(三)关于清算审计
考虑到企业破产实务中,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最有效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清算审计,在旧的清算组制度下,清算组也要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清算审计,在《指南》起草中,律师也普遍认为,律师承办破产案件通常也需要委托事务所做清算审计。故此,我们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有关清算审计的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职责前的清算审计,以及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相关业务。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实施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过渡,市场反映良好。新准则实施已过一个季度,为了深入贯彻新准则,针对近期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提出的新准则执行中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现予。
一、问:如何正确地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答: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区。
二是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二、问:如何正确地根据辞退福利计划确认和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答:(一)辞退福利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
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除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以上外,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二)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三)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人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现。
三、问:如何正确地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会计处理?
答: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人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
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管理层在取得金融资产时,应当正确地进行分类,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应当以正式书面文件记录,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四、问:企业应当采用何种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执行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些暂时性差异预计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转回的,应当按照新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五、问:企业按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如何处理7
答:企业按照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原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执行新准则后仍应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二)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应当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六、问: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记人“递延收益”的金额应按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记人“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七、问: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企业在编制执行新准则后的首份报表时,对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八、问: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的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实现的收入、发生的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编制财务报告?如何实现新旧转换?
答: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属于独立的会计主体,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收入和费用等,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以及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基金持有的除上述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处理。
基金涉及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保值的,应当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二)基金的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是指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基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基金募集、申购、转换转入、基金红利再投资等时,应当增加相应的实收基金;在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等时,应当减少相应的实收基金。基金在期末应当根据当期实现的净利闰(或亏损)增加(或减少)未分配利润;根据利润分配数,减少未分配利润。
(三)基金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照所附的报表格式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设置相关会计科目。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
(四)基金在新旧转换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在首次执行日,基金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按照新准则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因首次执行新准则而导致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金额和列报前期的比较数据也应一并调整。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首次执行日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五)其他类似基金或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的产品(除企业年金基金),比照本意见进行会计处理。
附录:1、基金会计科目表(略);2、基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格式(略)
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0号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O.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略)。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略)。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略)。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鬲0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补充说明:财政部负责人就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答问
记者: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农业生产基本稳定,工业结构有所改善,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市场销售更加旺盛,改革开放有序推进,城乡居民收入明显增加,就业人员增多,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外贸顺差过大、投资增速继续在高位运行、流动性过剩等问题依然突出。
据海关统计,2007年1-5月进出口总额为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出口总额44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8%,进口总额3578亿美元,同比增长19.1%,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8,7个百分点,累计顺差857亿美元,同比增长83.1%。
外贸顺差增长过快,不仅加剧贸易摩擦,而且加大了国内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升值压力。为了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促进外贸平衡,政府需要利用多种政策工具,出台一揽子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这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作为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同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记者: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肥料,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植物油,部分化学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箱包,其他皮革毛皮制
品,纸制品,服装,鞋帽、雨伞、羽毛制品,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家具,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部分木制品,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具体政策内容及各类商品出口退税率的具体调整情况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可查询财政部门户网站:mof.省略。
记者:对政策出台前签订的出口合同是否和去年一样设有过渡性政策?
答,2006年9月,财政部曾会同有关部门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通知》,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作了调整。当时考虑到政策调整的品种较多,涉及面较大,一些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在价格上难以更改,为减少企业损失,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特别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即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可以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虚假合同,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也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但是,为了让企业有提前准备的时间,这次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记者:这次政策调整会对我国外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出口退税率结构由原17%、13%、11%、8%和5%五档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
取消和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我国相关出口商品的成本将会增加,从而会对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由于这次在政策设计时采取了“有保有压”的区别政策,释放了国家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有利于引导企业减少“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加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从而引导企业调整投资方向,避免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因此,从长远看,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符合国家和全民的长远利益。总体上看,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力度适中,并且重点在于结构调整,不会对正常外贸出口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煤炭、软木和燃料油等7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排液泵、密封件、轴承及阀门用零件、空调和冰箱用压缩机及其零件、工程机械零件、照相机零件、电视机零件、摄录一体机镜头等62个税目的零部件实施2-6%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婴儿食品、厨房炊具、餐具、食品加工机、视力矫正镜片、建筑材料、装饰用陶瓷、家用电器等140个税目的日用商品实施6-17%的进口暂定税率。以上三类商品共209个税目,其中5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一;略)。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卷材、板材、钢丝等53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偏钨酸铵、菱镁矿、烧镁等5个税目的资源性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普碳钢条杆、角型材等30个税目的钢材产品以及煤焦油、天然石墨、稀土金属、精炼铅、氧化镝、氧化铽、未锻轧锌及部分有色金属废碎料等21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焦炭、钢坯、钢锭、生铁、部分铁合金、萤石、非针叶木木片以及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国内稀缺的金属原矿共33个税目的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三类商品共142个税目。(见附件二;略)。
[关键词]会计实务账目
一、总帐登记及对账、结帐、实例
1.登记总账:
根据试算平衡的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
登记总账和明细账有点不同,在明细账上,借方、贷方各自记一行,而总账是借贷方在一行上。明细账是按照凭证记的,总账是按着汇总登记的。如果业务量小,一个月汇总一次,登记一次总账就可以,这些都看具体的情况。
总账和明细账是相互制约的关系。总账,就是记各个明细账总数的,明细账,是总账的细分类。总账记的是会计的一级科目,而明细账除了一级科目,还有二级科目,比如固定资产一级科目,固定资产的项目就是它的二级科目。还有费用帐、低值易耗品账、应交税金账等等。到了月末,各个明细账的余额必须等于相对应的总账余额,如果不等,那多半是明细账记错了或记落了。造成的差错可能是记错借贷方了,或者记错科目了,或者数字写错了,随着经验的积累,发现错误,很快就能找到,这一点也能衡量出会计对业务的熟练程度。
2.对账、结账
记完总账就该对账和结账了,只要凭证是正确的,登记完的账也应该是正确的,现在用财务软件的,这个可以保证,但是手工记账,就不保了,因此要经常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结账就是结算出把一段时间内本期的发生额合计和余额,然后将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
二、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中指出: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的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
这样处理,从理论上说有合理之处,但引发了五个问题:(1)实施了追溯调整。(2)实际操作比较困难,评估增值涉及企业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多个项目,各个项目评估增值之后对以后年度的纳税影响各不相同,其调整的计算过程相当繁琐。(3)导致发起人股本不到位问题,进而引起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待遇。(4)纳税主体错乱,即评估增值的受益人与递延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并不一致。(5)混淆了“股本溢价”和“评估增值”的概念。评估增值是指改制时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增值,而该评估增值在上市公司账上已转为主发起人的“股本溢价”,不存在“评估增值”的概念。
资产评估增值未来需要交纳所得税可以通过纳税调整得以实现。如若认定该等评估增值按折股方案形成的溢价,属于发起人的股本溢价,而非评估增值准备,则可回避上述问题。
三、土地使用权会计实务
实例分析:试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家之后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解释: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转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代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尚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做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四、工程的报废损失账务处理
企业对其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公司报废在建工程报废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按规定企业发生的该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五、销售免税货物的增值税税务和帐务处理问题
实例分析:某厂为生产销售饲料行业,销售的对象为饲料经销商及养殖户,他们大部分都不需要发票。试问不需要发票的部分销售额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比如:饲料,借: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解释:由于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性质,则同时按不含税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免税额做帐,
另外,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可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的记录填列;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直接在“销项”项目的“免税货物”反映其“销售额”即可,不需填报“税额”。
参考文献:
[1] 宁健: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体现[J]. 山西财税, 2002, (04)
1.外部因素
由于会计信息具有不对称性与外部性,同时建筑企业生产建设的特殊性存在,所以也导致了建筑企业会计信息具有的不对称性现象十分明显。同样,建筑企业会计信息毕竟产生于建筑企业内部,属于经营者主要项目经营实施财政决策的主要参考依据,所以会计信息最终持有者就属于建筑企业的经营者。但是,会计信息最终反映给经营者时,往往会通过一系列的确认、报告、计量等的使用处理阶段。这期间,不可能百分百保持会计信息前后发生状况的一致性,所以会计信息确实具备一定的不对称性。比如,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某些大股东与散户之间就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往往使得会计信息主要掌权者予以可乘之机。同样,建筑企业中的一些领导部门会故意教唆会计人员报假账或者虚报账目,就必然会给企业的后续经营的项目实施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如情节严重的话会造成经济犯罪。例如,某些单位的领导在职期间,要求会计做假账、虚构支付一些劳务费和租金等一些方式来占用公司的资金。这样的话,一方面这个公司的领导通过他职位权利来占有公司的财产已经构成了犯罪,另一方面来讲会计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也会客观的影响到他对职业的判断能力从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来,进而会严重影响公司各类业务项目的资金运转,对公司经营效益构成严重威胁。会计信息外部性予以细致划分时可将其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前者主要强调的是经济主体所产生其他额外利润;后者主要强调的是其他主体所蒙受的额外成本,一种是收益获得,一种是外部支出。同样,如果在建筑企业看待会计信息不真实的现象也有很多,即企业负责人或者信息编制者利用会计信息来人为性的谋求己方效益。
2.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制度方面与会计从业素质水平。一般会计信息失真多表现在会计主体与会计执行者间存有的矛盾。在目前国内经济体制条件下,建筑产业会计主体与会计执行者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矛盾因素在里面。其中,会计主体多指代建筑企业的领导阶层;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及会计行业规范要求而言,会计执行者应能依法监督会计主体实施行为。不过,现在社会里,“人情世故”与“高度服从”的关系作用下,会计执行者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体现并不明显,多体现为高度执行领导授意的各项“命令”,所以会计信息监督职责更无从说起。
二、提高建筑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改进措施研究
1.健全会计法规体系,强调法制宣传
有效控制会计信息失真,必须依据我国当前国情状况,会计准则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建筑市场经济发展实际等去健全、完善制定一套适用的会计准则,这对其他行业保障会计信息质量同样受用。此外,要大力宣传会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等,以发挥出宏观法制环境下的社会监督效用,促进会计工作者能够高度具备法律责任观,使会计主体及会计执行者都能严于律己、约束己身、依法从业,形成较强法制观念,为会计信息真实处理提供可靠保障。
2.大力改革会计人员管理机制
提高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监督职能,应加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大力改革与深入推进。目前而言,可以进一步改进会计委派制并加以实施。该制度的实施主要是指国家根据所有者的身份通过行政管理职能对企、事业组织机构提供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等监督委派的一种体系制度。如此一来,委派而来的会计人员能够发挥重要的会计信息监督职能,具备较高职业判断能力,可按照国家政策与现行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实施要求等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3.完善会计实务处理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
建筑企业应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建立必要的财务内控制度,针对会计信息质量管理制定出适用的管理规范要求,比如制定各类会计凭证材料的管理方法,明确资产成本核算办法,包括研究出切实可行的资金结算方法等;同时,会计工作者应能按照会计制度、准则要求等处理会计实务,确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可控,保障信息真实有效。此外,会计信息内控制度的实施,也要配套应用内部审计机制,以发挥出审计单位的信息稽核作用,避免人为舞弊、刻意唆使等产生的信息造假现象发生。
4.结合经营实际建立健全的外部控制机制
由于针对会计信息质量管理的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机制都一定程度上受到建筑企业的当局管理者所影响,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监督控制出现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为了避免这种局限性带来的不利效果,建筑企业应能同步完善建设外部控制机制:一是要加大以单位负责人为重点的会计执法力度,大力营造融单位内部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国家监督为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开展经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坚决依法处理;二是要加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和职称管理,对任用无证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例行严厉查处。
5.提供会计从业者的职业判断能力
会计从业者的职业判断能力与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建设及基本从业技能水平等息息相关。因此,加强必要的财务会计培训组织活动非常必要,同时要在培训组织活动中同样强调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并要开展必要的收税业务科目辅导,提高会计从业者的会计实务综合处理水平,有效抑制会计信息人为舞弊、造假等行为的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水平。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