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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篇1

【关键词】农民 法律意识 成人教育

一、前言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它与农村社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对于提高全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如何有效地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摆在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约58%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27%的农民认为只有在走投无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通过求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1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总体来说,我国农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知识欠缺:农民法律意识欠缺是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所以农民们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客观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恶性循环。农民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的有限性,即使有所了解也仅仅只是停留在肤浅的层面上,甚至了解到的信息根本上就是错误的信息。

(二)法制观念淡漠:在农村的广大地区,农民“惧法厌讼”现象严重。在农村地区,法律并没有发挥其作用。他们不了解法律也不愿了解法律。在学术界往往把这种情况称为法律情感低迷。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三)权利意识不强:许多农民不知道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他们对国家的法律认识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并没有认识到权利保护的一面。对义务意识愈加浓厚,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更加难以接受。

(四)缺乏民主监督意识:调查中发现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淡薄,民主选举的参与度低。很多农民对此非常淡漠,对村务公开内容的了解不够,村务公开是为了更好的让全体村民对村委会的各项工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可以对村委会的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也便于村民参与村务管理,达到真正的村民自治。然而,广大的农民群众根本就没有把这当回事。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模式

研究表明,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新生代农民在法律行为方面就会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他们能够敢于和善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因此,要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就需要从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入手。成人教育是指有别于普通全日制教学的教育形式,该形式以成人为教育主体,通过这个教育过程,成人学习者直接面对社会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方式的革命性变化,直接参与社会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等社会活动。

目前我国的成人教育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函授教学:是指运用通讯方式进行授课的一种远程教学方式,主要通过信函或其它媒介进行沟通学习的过程,学员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学函授教材为主,由函授学校给予辅导与考核,并在一定时间进行短期集中学习和就地委托辅导。

2、广电教学:是指相对于封闭教育而言的一种开放性教学形式,基本特征为: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取消和突破对学习者的限制和障碍。在学习方式、学习进度、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可由学生根据需要决定,在教学上采用多媒体教材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3、网络教学: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一种学习活动,它主要采用自主学习和协商学习的方式进行。相对传统学习活动而言,网络学习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共享丰富的网络化学习资源。二是以个体的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为主要形式。三是突破了传统学习的时空限制。

4、移动教学:是指在终身学习的思想指导下,利用现代通讯终端,如手机、PDA等设备进行远程教学的一种学习形式。该形式所使用的移动教学设备必须能够有效地呈现学习内容,并且可以提供教师与学习者之g的双向交流。

四、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成效

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其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工作的实效性,而不是流于形式。据调查,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均希望在其工作生活当中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教育,他们对于学习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的热情,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农民在外出务工以及春节返乡期间,运用不同的成人教育途径,长久深入地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

宣传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应当同农民的生活实际相结合,选择一些当代农民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宣讲。同时,应当随时掌握农民关注点的变化,以便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宣讲的形式要多样化,要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宣传,诸如知识竞赛、法制讲座、文艺演出、播放电影等等,让农民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参考文献:

[1]张华兵.新形势下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探索[J].社会科学

(文摘版),2016,2(6):138-139.

[2]李奎刚,王展艳.新形势下新生代农民工思想政治教育探

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5).

篇2

[关键词]村民村民自治法律保障司法救济

我国是一个农村大国,村民占我国人口80%,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主要取决于村民的民利是否得到保障,村民的困难是否得到合理帮助。近年来,农村经济始终得不到大的发展,甚至有一些诱发不稳定的因素,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存在问题是一个大的原因。因此,研究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们通过对湖南不同地区的20个行政村村委会建设情况、村民民主法制意识、村社会治安、村民自治等方面内容的调查,发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颁布以来村民自治工作尚存在诸多突出问题。现就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问题、原因以及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谈谈粗浅的看法,以供实际工作者和理论界参考。

一、村民自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所谓村民自治,是指我国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农村基层组织形式。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农村实行的特点而实行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它有利于调动村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村民的政治热情,有利于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有利于农村的稳定与和谐发展。然而,目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也较多。

1、村委会选举中存在一系列问题。①选民不具代表性。目前农村95%以上有文化、有能力、有本事的村民都到大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谋求发展,村里剩下的大多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的青少年。而选举时间一般都定在村民大部分离开村庄的时候,造成有文化、有能力、有本事的村民无法当上村委会干部,很显然村委会选举具有不公平性;②选举方式违背常理。发选票时不宣布交选票时间和注意事项,到了某一天突然喊要交选票,并说没填选票的选票作废,同时选票交上去后也没当着村民的面统计票数和公布投票结果,使人很难相信投票结果;③统计选票弄虚作假。在发选票时,有的人向村民不着边际的空口许诺或者请吃饭、喝酒、抽烟、给钱拉选票,有的甚至相互勾结,任意涂改选票。④用金钱代替选举。某村规定村民如果不愿参加选举可交代替选举费20元,村民既失去了金钱,又失去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⑤村民对选举很冷淡。每当选举村组领导班子时,有的村民随便写个名字算是完成了任务,一旦被选上,也是推三推四,有的到外地打工去了,不愿履行职责。

2、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干部工作方法落后,民主意识、法律意识都极为缺乏,甚至存在严重腐败现象。他们贯彻上级指示精神,有的死搬教条,有的大事小事少数人说了算,甚至个人说了算,有的依靠权力压迫村民。例如:某村一个青年村民帮助他的一位朋友卖牛肉,碰到几个村干部来收税,这位卖主事先没有办理交税手续,村干部便对其罚款,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几个村干部开着车来到卖牛肉的农民家里,以澄清事实为由带走这位青年村民,直到第二天这位青年村民家里接到罚款通知,交300元才将其赎回。此外,粗涉村民生产经营权,占用耕地不给补偿费,任意挪用村办企业资金,随意撤换村办企业负责人,强行向村民摊派不合理的负担,不向新当选的干部交接工作,使民选村干部上不了岗,即使上了岗也履行不了职责,不推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管理,上收村民的权利等现象也屡见不鲜。

3、村民自治意识淡薄。首先,村民觉得自治只是一种形式,与原来体制没有区别,是“换汤不换药”,行使权利的积极性不高。其次,民主意识淡薄。有的村民在选举时阻挠计票、砸坏票箱、强迫他人选自己;有的村民在选举中把选票抢过来撕毁,使其他选民的劳动化为乌有;有的村民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连合理的负担也不愿承担;有的认为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自己没有投票赞成某件事,因此自己就可以不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的甚至以家族、宗族名义任意干预村委会工作。第三,村民一直存在一种怕官的思想,遇事不敢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4、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笔者曾对50个村民做过调查,问他们“无论你在家里还是在外地工作,当你做每一件事时,你是否想过自己的行为合法?”结果显示:回答想过的有9人,从没想过的有41人。这充分说明我国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农村经常发生遗弃子女和父母的,拐卖外地妇女的,销售假酒、假药等违法犯罪事件。少数村民无视法律,由“小偷小摸”发展到拦路抢劫,有的地方赌博、聚众斗殴之风盛行。

5、基层普法工作流于形式。农村普法纯粹是为了应付上面检查,据某村干部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只负责整理材料,上级来检查不出错就行了”。他们办公室墙壁上挂着《依法治村工作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2004年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计划》、《创“无重罪新犯村”竞赛活动计划》等完全是做样子的。

二、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村民自治并没有真正有效保障村民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村民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那么,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1、历史原因:封建意识对村民和农村干部影响很大。①“小富即安”思想影响村民,使村民在权益受损时只是一味忍让,不去谋求法律解决。②“民不与官斗”思想影响村民,村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只是自认倒霉。③一些农村干部认为自己是“父母官”,不是为村民服务,而是把村民当成是统治对象,任意欺侮。

2、现实原因:①中国农村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落后是重要原因。由于受教育不够,村民法律意识普遍缺乏,无法理解“法治社会”的真正含义。由于经济水平不高,当权益受损时,他们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打官司。②对村民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不够,村民往往依靠道德与约定俗成的道理来维系人与人的关系。③为村民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很少,村民求得法律帮助非常困难。④基于各种原因,村民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超过对民利的追求,对选举权、村民自治权不很看重。⑤农村基层惩治腐败不够。惩治违法乱纪村干部取证难、受理难、处理难;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使本来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甚至走向反面。

三、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

根据目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要使村民自治真正能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成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模式和新方向,最关键的是要抓好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所谓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就是指为保障村民享有充分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而提供的法律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中的司法救济就是指村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给予司法援助。

1、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使村民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的民利,使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真正的自己的组织。首先,要组织村民认真学习《村委会组织法》。通过学习提高村民的村民自治意识和民主法律意识,保障村委会选举顺利进行。其次,加强对村委会干部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乡镇党校要定期举行学习班,培训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干部,使村干部知法、懂法,克服作风。

2、加强对村民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向村民印发《村民普法简明读本》,通过电视设置政法频道,播放法制教育节目,定期给村民放映法制教育电影片,一方面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让村民了解自身的民利,以及如何打官司,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提高村干部的素质,使村干部在工作中能坚持“以人为本”,想村民之所想,急村民之所急,学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村民生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此外,要对村干部的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察活动,提高村干部工作质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在农村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3、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以及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作用,真正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少数农村治安混乱,违法犯罪行为频繁发生,除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和村干部无视法律原因外,乡镇司法所和综合治理办公室以及村调解组织、治保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了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侵犯,一方面要对乡司法所、综治办、村调解组织和治保组织进行整顿,督促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在村设立司法专干,负责处理村民的纠纷和治安保卫工作。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律师工作和法律服务所工作。应吸引律师到农村去为村民服务,大中专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应不定期去农村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总之,只要党和政府重视农村工作,全社会关注农村问题,那么村民自治就会真正变成现实。

参考文献:

[1].蔡诚、刘忠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48.

[2].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理念与方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篇3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育

基金项目:本文为石家庄学院青年专项(项目编号:09QN01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

收录日期:2012年8月20日

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中之重。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目前不可否认的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与我们期望中的目标值还是有很大距离,农民法律意识浅薄依旧是当前我国农民法律认知的现状。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一、加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法律意识是农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进而也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当前新经济形势之下,国家推行农村体制改革,农民需要转变传统的、粗放型的耕种方式,进而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他们不再仅仅是面临传统的家庭纠纷、乡邻纠纷,而新型利益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农民能否做到自觉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法律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当农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充分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义务及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他们就能做到自觉遵法、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仅依赖传统的力量解决冲突,而不能采取合法有效的解决手段,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会严重影响农村法治的进程,影响社会的和谐。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造就新型农民,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新型农民,不仅要拥有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养、道德素养,还应具备与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农民相适应的综合素质。也就是说,农民不仅在所从事领域里拥有高、精端的技能,拥有善经营的头脑,而且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的提升首先是法律意识的培育。新型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义、责。遇事才能更加理性地寻求法律的帮助,遏制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因此,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快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

总的说来,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农民法律意识不强,避诉现象普遍存在。其次,权利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人身权(配偶权、亲权)等方面。形成现状的因素如下:

(一)落后的小农经济弱化了法律意识。首先,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商品交换。农民仅仅依靠一些传统的农耕维持生活,这种简单的经济方式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其次,经济的滞后也带来了诸如卫生条件差、医疗机构少、社会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农村的物质文明尚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更不要说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贯彻与实施;再者,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诉讼费、办案期限长等足以把农民拖垮,进而他们会逐渐漠视法律的保护。因此,农村的小农经济方式及落后的环境必然影响法治文明的进程,阻碍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影响。传统的“三纲五常”的等级伦理意识使个人的人格意识丧失,行事只是听取家长或长辈的命令或指示。“宗法伦理下”的家族意识同样弱化法律意识,当人们遇到法律与血缘的冲突时,首先在内心想到的是顾全血缘关系,顾全家族秩序,进而损害法律尊严。“和为贵,忍为尚”的思想,在农村形成认同感,当人们出现冲突时,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希望对方以道德的约束力和乡规约束自己取得统一,进而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利益诉求的失败弱化了法律意识。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能否得以实现,是农民能否信赖法治的前提条件。在基层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中存在法律素养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办案技巧欠妥的现象,其将导致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法律在农民面前失去公信力。在农村,村民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一些执法人员不是首先寻求法律解决问题,而是沿用家长式的管理方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取代法律,滥用法律。因此,少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等不良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认同和不信任,他们认为法律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再也不敢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即便诉诸法律解决,他们也尽最大努力去找亲戚、拉关系,寻求权力的帮助。这样,使农民对法律产生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途径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经济基础。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会促使其对法律认知有更高需求。经济的发展,会同时带来各项文化教育设施的提高和发展,良好的环境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其次,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在市场中人与人之间形成契约规则不断提升农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因此,农民的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篇4

 

一、当前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知识的增多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没有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表现于农民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农民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这使得农民群众往往不知道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也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在遇到纠纷时,依旧采用古老的宗法或请有威望的人裁决、甚至不惜使用武力解决。即使走上法律途径,也会因为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知识的欠缺而使得自身权利的保障大打折扣。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仅严重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影响其行为选择,也使农村宗法势力有了生存空间,强化了农村法治的障碍。

 

(二)农民思想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制约,缺失法律信仰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群众不信任法律,羞于或怯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一者认为家丑不外扬或者碍于人情世故;二者保留着“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封建法律文化观念,认为没钱没“关系”,法律并不能为自己主持公道;三者在一些农村地区,至今仍有人治生存的土壤。一些政府部门、村干部存在用政策取代法律、用行政命令取代法律、用权力压制法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讲法律程序。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因为土地承包征用纠纷、房屋拆建纠纷造成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广大农民群众却往往通过上访甚至暴力抗法、自焚等极端方式维护权益、表达不满。

 

(三)农村基层政权存在腐败现象

 

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农村基层政权的腐败也逐渐凸显。一是假公济私,在利益的驱动下,个别村干部大肆霸占集体土地、操纵集体资产、侵吞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或者包庇、纵容亲属和利益相关者;二是生活作风腐化,有些乡村干部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贪污腐化,公款吃喝、赌博、现象屡见不鲜。农村基层政权的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农村司法机构尚不健全

 

在我国,县区一级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县区管辖地域广阔,其下设有众多的乡镇行政单位,而这些级别的行政单位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司法机构,村民出现纠纷要借助司法程序解决时,只能费尽周折去百里之外的县区法院,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导致村民放弃法律解决途径而另寻其道。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检察院大力加强了基层人民法庭、检察室派出机构建设,但由于缺乏资金、编制,这些机构硬件设施还不完善,人员素质也亟待提高,影响了村民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意愿。

 

二、高校法学院系参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着力点

 

(一)着力针对培养村民法律意识提供帮助

 

1.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从法律身份的角度来看,农民和市民都是我国的公民,但是由于城市二元结构,农民在经济、文化资源等社会资源的占有上都不及市民,以至于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不高,对于法律的接收相对落后,并且不能有效地享有现代公民被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农民对自己合法利益的实现和保护还都不明确。如农村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见不鲜,农民兜售选票也是习以为常的事情。村民不知道这样滥用权利的后果,其实是破坏了村民自治的有效性,最终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其小农意识局限了对自我权利的使用,而这种对权利、义务意识的淡薄性,最终会将尚未完全完善的法治体系推向深渊。没有进行公正选举而得出的“果实”,也只能是华而不实。

 

2.帮助农民树立法律信仰。由于中国历史遗留下来的民俗习惯、道德传统等,农民本身对于法治就会存在摇摆性。农民固然会因生活所需而欢迎法律,但是一旦法律的作用在实践中被社会负面因素所消解,他们对法律的好感度也会随之消失。如伯尔曼所说“法律不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现今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严重缺失,确切的说,农民对法律连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何谈信仰。所以在面对各种矛盾纠纷时,他们往往会拿道德、风俗习惯等说事,摒弃法律途径去选择“私了”“上访”等方式。

 

3.助力提高村官法纪意识。村干部是农村发展的领头人,其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农村法治建设的成败。目前,在新农村发展的过程中,村干部的职权大、制约弱,他们利用职权之便侵害农民的权益变成一种常态。比如村干部单方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暴力执法、违法买卖土地、环境污染严重等。在农村,农民缺乏法治意识已是事实,多数人认为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应该比较丰富,其实不然。村干部的整体法纪意识淡薄,加之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对于很多专业性强的、涉及自身职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甚了解。因此,他们往往没有认识到某些行为已经触及法律,譬如一些村官涉嫌腐败犯罪,还抱着只要退还相关财务就会相安无事的想法。

 

(二)着力针对农村现实问题进行法律服务

 

1.帮助农民解决现实纠纷。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护农民权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需求亦然增加,关于多种纠纷也亟待解决。除了传统的邻里、债务、婚姻家庭、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纠纷外,城镇化建设、旧村改造、农村股份制改革等带来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确权、村民待遇、经济联社股份分红等方面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农村的法治是自上而下进行推进的,农民不会思考法律与乡规之间的关系,他们追求的是适用性。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博弈,优胜权的抉择就在农民,所以为农民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服务,是推进农村法治的最快途径。

 

2.辅助村官处理法律问题。农村由于村级干部法治意识弱,致使各种矛盾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还会造成农村的不稳定。多数村官还在用最原始的调节方法,甚至还有一些用行政手段来管理社会事务,往往忽视法律手段,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基层干部在日常工作时往往是身兼数职,而且他们对于法律制度与法律程序上知识的缺乏,都导致了解决纠纷或执法上的困难。农村基层干部也在寻求用法律解决事务的突破口,法学院教师及学生专业上的协助意见能起到有益的效果。

 

三、新农村为法学专业教育提供宽广的实践教学平台

 

从法学教育角度看,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偏重于学历教育而非执业教育。近年来,对于改变教学中呆板“书本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参与新农村建设,正好为高校法学院提供了一个实践性的“大舞台”,可以将法学教育从纯理论模式慢慢转向实践模式。

 

对于高校服务农村已经有了很多的优秀模式,但都是以提供农业科技为主,如以南京农业大学的科技大篷车模式、河北农大的“太行山道路”模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农业专家大院”模式等科技服务农村,但从法学角度具体研究高校服务农村,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和谐农村建设,农村实践促进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互动机制等尚存在较大缺失。在中国,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50余所。法律诊所的模式即是以案件为对象和“教材”,为了打破单纯的纯理论教育而产生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地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而农村恰好为法律诊所提供了大量的案例,也为大学生实践教学提供了蓬勃发展的土壤。

 

对于大学生而言,积极深入农村、服务农村,可以在实践中促进对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这既是新时代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提高社会实践能力的客观需要。开展深入农村的实践活动,可以让当代大学生了解到“纸上来得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道理,还能使学生找到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佳契合点,让他们可以更加贴合自身专业特色,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运用和实际操作。同时,在为新农村服务的过程中,也培养了他们服务社会的情怀。

 

时代要求的大学生,已然不是被束缚在校园内脆弱的花朵,而是真正能融入社会的应用型人才。高等院校必须适应时代需要,积极引导在校大学生挑起时代赋予的重担,积极投身社会实践,不断增强自身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高校法学院在新农村的实践服务,既是法学院学生理论走向实践的一个桥梁,也是校园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高校法学院参与到新农村法治建设中无疑给二者带来了双赢的局面。

 

四、结语

 

新农村法治建设需要高等院校提供专业的法律信息支持与人才保障;高等院校也可以借助新农村的广阔基地培养出更多适应新农村建设的优秀人才。两者密切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新农村法治化的发展,并实现高校培养社会人才的目标。

篇5

(西昌学院,四川西昌615000

【摘要】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国家,凡事都是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下实施的。我国现阶段人口中,农民占了大多数,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与条件的限制,导致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相对较淡薄。在此基础上对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农民;法律意

0前言

为了更有效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而涉及到农民,就不得不谈到法律,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之根本,都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虽然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在法律法规这方面的意识还是较差的,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所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是重要的环节。

1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农民的素质,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对的提高,但总体上还不够强,很多人知法但也犯法,也有很多人是知法却不懂得用法。当发生矛盾冲突时,还是用一些老旧的观念来解决。比如这两年我国农村被征用土地的问题,有些农民朋友不配合来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拒绝搬走或拆迁。甚至更严重的以跳楼、开煤气引爆等自杀方式来威胁工作人员,也有一个或几个村屯的人聚众起来动用农用工具来阻碍工作人员进行征地工作。以这种古板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无法获得明显的效果。也许还会适得其反,严重的还会触犯到法律法规。农民朋友总以为法律会离他们很遥远,所以从不去学习和了解。一些农民工进城务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所以被莫名辞工,被拖欠工资,发生了工伤也得不到商家的索赔,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维护。另外,在一些村屯里,存在着偷盗行为,这里面都是初中生或是在外晃荡的社会青年居多,小到偷鸡鸭等家禽,大至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电,他们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也没有相关的人员用法律去警醒他们,都是采用非法律手段来处置,导致他们在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还有吸食白粉,打架斗殴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都是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偏低,蔑视法律的现象。有这么一句话,有钱能使鬼推磨,所以他们就不相信法律,认为有钱就可以将法律置之不理,肆意妄为,而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终有一天,还是会败在自己手上。

2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发达,和法律法规的健全,我们国家的公民的素质和法律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可为什么农民的法律意思还那么薄弱,一直没有很大的突破和改变呢。在以前的封建时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们心里,儒家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级伦理观念,“三纲五常”就是维护这种等级观念的尺度与标准。在这种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绝对的服从。而这种服从意识的影响,让他们的自我意识丧失,只是听从于上级的的命令,所以人们行为选择时,最先考虑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级。儒家历来倡导人与人和谐相处,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思想在农村就转化为忍为上。低头不见抬头见,远亲不如近邻,等这些俗语就是村里人之间相处的态度。他们坚持一切以和为贵,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也宁愿持着大事化了,小事化无这种息事宁人的心态去解决。他们宁可这样委曲求全,也不愿请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观念就是反证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赢,就算是赢了也会破坏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农民对法律缺少了解,觉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况下就不会出现意外情况,不愿意去了解并且运用法律知识,造成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们思想相对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传统的矛盾冲突解决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在他们脑海里了,另外,他们没有意识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够保护到他们的合法权益,仅仅看到法律强制性的一面,所以这样就对法律产生了偏见,从而产生抵触心理。由于有些地区较偏远,交通闭塞,信息不灵,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就算农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虑到资金问题,也就望而却步了。当地相关的政府部门资金来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状况,还有资金短缺问题。另外一方面,就是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村镇,虽然成立了立法机构,也进行了法制宣传,但方式很单一,比如发宣传单,贴标语,挂横幅等这些形式上的宣传,并没有深入到根本,并没有带领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识都相对薄弱,更别说起到带头作用。

3如何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

要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得从根本抓起,文化素质低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原因,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首先加大对当地的教育投资力度,只有加强教育工作,提升农民精神境界,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同时,应当大力发展经济,因为有力的物质保障才能让村民的视野更广阔,才有更多机会去学习和接触到法律。在各个镇上成立法制协会,然后派代表去各乡镇中小学去进行深入的法律宣传,交流学生法制教育的经验,都说计算机从娃娃抓起,那么现在我们的普法知识就从学生抓起。大力推行有声有色的法制宣传,可以通过广播宣传还有看电影方式让农民渐渐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乡下实行“一对一”的法律顾问,每个村派选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免费咨询和给出方案。创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们集中起来,作为重点普法教育对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现在年轻人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可以正确的去引导他们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搭建“手机飞信”宣传平台。把各村的干部,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的手机号集合为一个飞信网,不定期发送普法宣传教育短信,让这些干部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打造为法制宣传骨干。创建“农家书屋”宣传阵营。建立起法律读书角,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的途径,向各村“农家书屋”提供法律书刊,丰富群众法律知识的来源。如条件允许,还可以举办一些以法律知识为主题的小型娱知识问答竞赛,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这是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4结束语

为了创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更美好的新农村,我们就应该有针对性进行普法教育,不断提升农民法律意识,采用多种方式,让法制宣传更持久,渐渐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王魏,赵桂燕.新农村建设背景下黑龙江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4(11).12-15.

[2]兰昕.农民法律意识发展的路径选择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07).241-242.

篇6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农民的素质,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对的提高,但总体上还不够强,很多人知法但也犯法,也有很多人是知法却不懂得用法。当发生矛盾冲突时,还是用一些老旧的观念来解决。比如这两年我国农村被征用土地的问题,有些农民朋友不配合来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拒绝搬走或拆迁。甚至更严重的以跳楼、开煤气引爆等自杀方式来威胁工作人员,也有一个或几个村屯的人聚众起来动用农用工具来阻碍工作人员进行征地工作。以这种古板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无法获得明显的效果。也许还会适得其反,严重的还会触犯到法律法规。农民朋友总以为法律会离他们很遥远,所以从不去学习和了解。一些农民工进城务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所以被莫名辞工,被拖欠工资,发生了工伤也得不到商家的索赔,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维护。另外,在一些村屯里,存在着偷盗行为,这里面都是初中生或是在外晃荡的社会青年居多,小到偷鸡鸭等家禽,大至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电,他们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也没有相关的人员用法律去警醒他们,都是采用非法律手段来处置,导致他们在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还有吸食白粉,打架斗殴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都是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偏低,蔑视法律的现象。有这么一句话,有钱能使鬼推磨,所以他们就不相信法律,认为有钱就可以将法律置之不理,肆意妄为,而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终有一天,还是会败在自己手上。

2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发达,和法律法规的健全,我们国家的公民的素质和法律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可为什么农民的法律意思还那么薄弱,一直没有很大的突破和改变呢。在以前的封建时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们心里,儒家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级伦理观念,“三纲五常”就是维护这种等级观念的尺度与标准。在这种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绝对的服从。而这种服从意识的影响,让他们的自我意识丧失,只是听从于上级的的命令,所以人们行为选择时,最先考虑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级。儒家历来倡导人与人和谐相处,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思想在农村就转化为忍为上。低头不见抬头见,远亲不如近邻,等这些俗语就是村里人之间相处的态度。他们坚持一切以和为贵,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也宁愿持着大事化了,小事化无这种息事宁人的心态去解决。他们宁可这样委曲求全,也不愿请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观念就是反证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赢,就算是赢了也会破坏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农民对法律缺少了解,觉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况下就不会出现意外情况,不愿意去了解并且运用法律知识,造成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们思想相对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传统的矛盾冲突解决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在他们脑海里了,另外,他们没有意识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够保护到他们的合法权益,仅仅看到法律强制性的一面,所以这样就对法律产生了偏见,从而产生抵触心理。由于有些地区较偏远,交通闭塞,信息不灵,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就算农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虑到资金问题,也就望而却步了。当地相关的政府部门资金来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状况,还有资金短缺问题。另外一方面,就是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村镇,虽然成立了立法机构,也进行了法制宣传,但方式很单一,比如发宣传单,贴标语,挂横幅等这些形式上的宣传,并没有深入到根本,并没有带领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识都相对薄弱,更别说起到带头作用。

3如何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

要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得从根本抓起,文化素质低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原因,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首先加大对当地的教育投资力度,只有加强教育工作,提升农民精神境界,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同时,应当大力发展经济,因为有力的物质保障才能让村民的视野更广阔,才有更多机会去学习和接触到法律。在各个镇上成立法制协会,然后派代表去各乡镇中小学去进行深入的法律宣传,交流学生法制教育的经验,都说计算机从娃娃抓起,那么现在我们的普法知识就从学生抓起。大力推行有声有色的法制宣传,可以通过广播宣传还有看电影方式让农民渐渐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乡下实行“一对一”的法律顾问,每个村派选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免费咨询和给出方案。创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们集中起来,作为重点普法教育对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现在年轻人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可以正确的去引导他们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搭建“手机飞信”宣传平台。把各村的干部,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的手机号集合为一个飞信网,不定期发送普法宣传教育短信,让这些干部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打造为法制宣传骨干。创建“农家书屋”宣传阵营。建立起法律读书角,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的途径,向各村“农家书屋”提供法律书刊,丰富群众法律知识的来源。如条件允许,还可以举办一些以法律知识为主题的小型娱知识问答竞赛,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这是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4结束语

篇7

【关键词】农民 法治意识 培育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重大决策。法治意识是作为独立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没有法治意识,就没有法治国家。我国早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严重,部分公民法治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的农村,农民的法治意识更是亟待提高。对整个国家而言,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中国的法治化,而实现法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就是法治意识,因此,提高农民法治意识就是当前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就显得迫切而重要。

一、当前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法治意识有所提高,从1986年全国开展普法活动开始,至今已经29年,长时间的普法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农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农民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广泛,例如《刑法》《婚姻法》《土地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选举法》《民法》等法律,农民的认识已经深入,接受的程度已经相当广泛。从操作层面来看,近年农村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呈现逐年上涨趋势,农民越来越多地选择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生活、经济上的矛盾纠纷。对法律法制认识的深化,对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对维权方式的正确选择,这些都客观说明了当前农民法治意识的增强。

当前农民法治意识呈现以轻法律重人情、轻权利重权力、轻诉讼避诉讼为主要特点的消极现状。具体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首先,从经济发展来看,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滞后。我国已经完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但是农村市场经济发育滞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靠契约关系进行的经济活动并不频繁,法治和法律并不被人们的日常生活必需。在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单位组织就是家庭,在这种简单的经济、生活模式中,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中,非常注重亲情乡情。在社会秩序的维护上,人们自然看重并遵循宗法、人情、礼俗等约束,并没有把法律放到至高无上的位置。其次,从文化上来探究,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根深蒂固。传统文化中宗法观念、臣民意识、清官意识是造成当前农民法治意识淡薄的重要影响因素。再者,从制度上分析,农村法制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涉农法律法规不完善,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劳动保护权等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被忽视。第四,从教育现状来看,农村文化教育落后。尽管农民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强烈,农民受教育的比例在不断提高,但是受客观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与城镇相比,目前我国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仍然较低,受教育程度依然不高。

二、培育农民法治意识的路径

农民法治意识是农民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核,农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有客观规律性,更是有意识进行选择和培养的结果。农民总体受教育程度较低,法治意识不强烈,当前农民法治意识如何培育的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和深思。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客观事实表明,在中国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法治意识相对比较成熟;在中国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法治意识就更加薄弱,更容易受到落后思想的束缚和影响。市场经济使得独立的个人或集团依靠市场,靠契约关系进行活动,这必然促使个人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市场经济一方面打破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破除了旧有的宗法习俗的束缚,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从客观上将社会独立的个体置入复杂的社会关系,逼迫个体重视维护个体权益,促使个体自觉努力提高法治意识。较强的法治意识是发达的农村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同时,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必须依靠法治的保障,必须依赖农民法治意识的提高。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体制的完善,农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农民维护自身权利、解决矛盾的法治意识必然得到提高。因此,完善并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这是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最根本的途径。

2、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主要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从普及和完善农业法律知识入手,逐步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因为农业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除了进一步完善《农业法》,还要建立起齐全合理、符合农村实际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其次,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依法落实人大监督职能、强化行政检查作用、充分体现法律监督的约束、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发挥媒体资源作用、加强群众监督,总之,要用多层次的监督手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再者,规范干部行政执法。当前农村,少数基层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因此,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纠正部分干部错误的权力意识,特别是基层司法干部,更要定期进行培训学习,不断强化法治意识。第四,为贫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很多农民因为落后的经济状况而不能、不敢提起法律诉讼。面对这种客观状况,采取法律援助手段,帮助弱势农民获得司法公正,这是农村法制工作的重点。

3、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从1978年开始,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就已经开始实践,但是,直到当前,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仍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督促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也直接导致农民对参政议政积极性的丧失,农民并没有充分认识并认真践行宪法所赋予的参政议政的神圣权利和职责。因此,要提高农民法治意识,必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村民只有认可和信服法律,才能真正提升法律意识。在具体做法上,首先要健全村民自治章程。在国家统一法律的规定下,各地农村可以根据不同的经济、文化和地域特点,健全和补充适宜的自治章程;其次,要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制,特别是民主监督体制的建立和设置;再者,要唤醒农民参与政治的意识,并逐渐培养农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

4、重视普法教育宣传

从总体来看,要建立普法长效机制和普法制度,制定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计划和制度,使农村普法工作常态化、长效化;要将普法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责任,制订长期和短期计划,并且定期进行督察检查;还要结合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农村民主选举,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可行,以此不断提高农村法制化管理的水平。在宣传手段上,首先,要能够积极整合各种社会化的普法资源,在继续抓好宣传橱窗、板报、墙报等法制宣传园地的同时,积极打造“电视、广播、网络、手机、报纸”等全方位的宣传平台,让普法宣传能够被“听、看、读”,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中心。其次,继续深入开展好各种法律宣传活动,例如各种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制文艺等。再者,要根据宣传教育对象的文化层次、年龄、经济条件等特点进行差异化宣传,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总之,要使普法资源利用最大化,精心打造好利民、便民的普法阵地。在实践过程中,要重视将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

5、塑造培养新型农民

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从法律的角度看,新型农民最基本的特点就是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都有熟悉的了解,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不会以身试法,又能利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这样知法、守法、用法的农民才是高素质的新型农民。目前,新型农民在农业从业人员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但这少数人却代表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要实现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就需要培养更多的现代新型农民。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农民相比,“商业化”“市场化”的新型农民在客观上更迫切地需要提升法治意识,因此,在对新型农民进行技术技能培训的同时,更要引导和培养新型农民遵纪守法、善于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意识。新型农民的法治意识提升了,他们对身边的农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和带动作用。

6、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篇8

关键词:空心村;法律问题;解决办法

一、“空心村”的具体含义

本文所指“空心村”是农村规划建设意义上的“空心村”,具体指在农民新建住宅的过程中,由于村庄规划严重滞后等原因,农村居民点往往不能合理、有效地利用。新建住宅大部分都集中在村庄,而村庄内却存在大量的空闲宅基地和闲置土地,形成了内空外延的用地状况,即所谓的“空心村”。“空心村”的存在造成了有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影响了农村社区落后面貌的改善,成为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二、“空心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立法滞后

1.人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对何为“一户”并未明确规定。在很多农村地区,通常认为有几个儿子就是几户,而不管儿子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等因素,这样就浪费了大量建房指标,使真正需要宅基地的用户无法申请到宅基地。而且法律也忽视了“三世同堂”及“四世同堂”和“一人家庭”的情况。

2.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并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未将其列入遗产范围,但是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8年7月8日 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中都表示宅基地可以继承,而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转移给新的所有人,但是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因此当下我们不能称这种现象为“继承”,只能称之为是执行具体行政法规的结果,这未免有些“掩耳盗铃”,而且在这个问题上立法的不统一,使得法律难以执行。承认宅基地继承的的部门规章对继承的年限也未作规定,如果通过继承,一户可以永续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将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3.宅基地的流转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样就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但是对农村宅基地上建成的住宅是否可以转让,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的允许转让的规定。随着房屋买卖的出现,宅基地的流转不可避免,但这些宅基地的转让行为并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属于私下流转。双方一旦产生矛盾和纠纷,法院只能要求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这种“暗箱操作”,随意定价的行为会使本来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收益严重流失。

(二)“违宪”行为的恶果

我国宪法第111条的规定为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实行村民自治,及村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提供了最直接、最重要的宪法保障。但现实中,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出现大量的贿选、胁迫选举的行为导致了村民不可能选出最能保护自己权益的村委会成员,这是在“空心村”治理过程中公民宅基地使用权被侵犯的最重要原因。这种“违宪”行为的恶果主要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村干部藐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称自己依据的一些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及一些村规民约为“小法律”。殊不知有些“小法律”是与上位法严重抵触的。村委会成员依据“小法律”在实践中违法审批,对具有“无偿性”的宅基地违法征收高额费用等现象屡见不鲜。

(三)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农民维权意识不强,“空心村”治理中村委会违法现象出现几率增高。另外,由于农民不了解政策法规,不配合村委会工作,使“空心村”治理步履维艰。

四、解决方法

(一)完善立法

随着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农村的法律体系已逐步完善,但某些方面的法律真空依然存在。针对“空心村”治理中出现的立法滞后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对“一户一宅”制度衡平改进,明确规定何为“一户”,并且要考虑到“三世同堂”及“四世同堂”的特殊情况(因为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情况已经大量出现);二、对宅基地继承问题要用更高效力层次的统一的法律来规定,并且对继承的年限要做出合理规定,避免对土地资源的浪费;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应当予以认可。但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质,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自由流转,但是如果按市场价转让应当向集体补交相应地价。另外,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如果房屋转让后,无房屋住者,应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只能以转让、出租的方法取得宅基地;凡未行使宅基地申请权的,即原来是依继承、转让、出租取得宅基地者,转让房屋后无房居住者,如果再申请宅基地的,因为是初次申请,应予批准。

(二)严格按宪法精神办事,严格遵守上位法

在村委会选举中要严格遵循宪法精神,并且要按《村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公开、民主选举,为“空心村”治理提供机制保障;村委会成员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依法办事,做到村务公开,保证民主监督。

(三)加强普法,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首先要公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个别地区因害怕群众闹事而实行“愚民”政策的做法应当彻底予以抛弃;其次要扩大宣传途径,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用适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方式铺平农村普法之路。

实现农村法制化的道路漫长而艰辛,“空心村”治理中的法律问题之解决也不会一帆风顺,毕竟半个多世纪以来积累而成的问题是决非一朝夕可以解决的。但是相信借着新农村建设的东风,经过我们的探索与努力,“空心村”治理之船也将顺利航行至人们期望的地点。

参考文献:

[1]张昭.关于河北省空心村治理的理论探讨[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98(4)

[2]赵之岚。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初探[J]农村经济。2001(01)

作者简介:

篇9

[关键词]新农村 法制建设 普法宣传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1-0258-01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推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广大农村地区都在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自治,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使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近年来荆州市强力推进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农村法治化建设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广大农民遵法、学法、守法的意识在逐步提高。

一、荆州市法制建设的现状

1、荆州市法制宣传整体部署和规划

2012年是荆州市法治建设暨第6个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强力推进年。市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荆州建设的实施意见》、《荆州市2011-2015年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围绕全面开展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搭建平台,丰富形式,整体推进法治荆州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壮腰工程”建设、全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荆州市继续加强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推进村组学法中心户、农村“134”、社区“133”、乡镇“3个1”等阵地建设,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农村的法制环境不断改善,农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民利得到了落实,而且,农民渴望参政议政的意识也在明显提高。农村的广大基层干部也逐渐开始树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管理村务的能力也逐步提高,农村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荆州市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荆州市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村级组织对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认识存在偏差

村级组织对农村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目前,在新农村建设中还普遍存在着注重农村经济建设,忽视农村法制建设的现象,过于注重经济建设发展的速度和成效,从而轻视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成效。许多村级干部不学法、不懂法现象还比较严重,从而导致不依法治村和不依法行政的问题突出。由于一些村干部民主法治观念淡薄,产生的比如在村干部选举中违背法定程序实施选举的问题,导致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透明度不高,在村民中的反响很大。

2、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培养农民法治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关系到法治农村建设的成败。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底蕴,国民尤其是农民受“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观念的影响很大,他们的法治观念相比较而言相对淡薄。加上现如今社会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农村的某些村干部也存在着以权压法,以言等不良现象,特别是在处理一些农村土地纠纷的过程中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使法律的权威性在农民的心中也大打折扣,由此产生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危机。

3、急需改良农村普法宣传手段,普法宣传需要创新

现在农村普法教育“三缺”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即缺少专职的普法团队、缺少专业的普法工作方式、缺少专项的普法活动资金,普法工作人员力量弱,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突出。现如今,特别是推行城乡一体化建设以来,农村外出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就业的多元化,导致农村普法教育出现了人员集中和时间安排难的问题。推行普法教育的过程中,普法方式过于单一化,仅限于传单的发送,标语和口号的张贴,发放普法教育的书籍等。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绝大部分的农民对于抽象和枯燥的法律条文是难以理解的,严重影响了他们学法的积极性,导致农村普法宣传收效甚微。

4、农村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缺乏足够的支持,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地位和职业活动在法律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如基层法律服务所政事不分,缺乏自我发展的活力和有效机制。在职能作用和业务范围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的界限不明晰,容易形成交叉和矛盾。在农村涉及的基层法律服务数量少、质量不高,缺少稳定性。一些的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执行难的现象比较突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具有不稳定性和自身的专业性弱,法律服务不规范现象同样比较普遍,这些都与新农村发展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完善荆州市法制建设的主要措施

1、规范在推进普法教育中的村干部队伍建设,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首先,村干部是普法宣传中的先锋队伍,因此加强对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应该充分利用党校这一平台,举办基层农村干部法制培训班,主要是集中在农闲的时间对农村的干部分期和分批进行培训,或者结合当地的实际工作情况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

其次,规范干部的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只是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抓服务,重视政策、轻视法律,说话办事随性大意等问题,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规范干部的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观念的引导,是村干部的工作理念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的转变,工作方法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只有这样,村级的各项工作才能真正做到“民主、公开、规范”。

2、加强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要加强普法教育宣传。在进行普法宣传的时候,尽量在内容上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相结合,同时加强法律至上的观念教育,逐步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农民的法律素质。实行村民自治,逐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治,有利于拉近个人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距离,从而会在不知不觉中就增强了村民对法律的意识,激起了他们的主体意识,进而很好的达到了认识到法律作用、了解法律的效果。

3、创新普法宣传的方式,使得普法宣传的目标得到有效的实现

基于湖北省委组织的全省“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市司法局和市依法治市办可以依托所有驻村工作组,开展全市“三农”法律知识竞赛,增加农民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搭建阵地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荆州市司法局除在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专门建立律师顾问组,直接服务全市新农村建设尤其是全省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建设外,还应狠抓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建设,在乡镇广泛开展“3个1个阵地建设,即建立一个法制图书室、1个中心法制宣传栏、1份法制宣传小报;而在村一级则全面推进“134”阵地建设:即建设一个中心法律服务站和人民调解员、兼职法制副主任、法律志愿者3支队伍,建好法制宣传栏、村民法制学校、农家法制书屋、农村法制广播4个阵地,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积极为新农村的经济发展服务,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服务要力求服务到位,凡农村和农民中发生的例如农副产品的销售合同、婚嫁政策、子女抚养、父母赡养、财产继承、各种债权和债务等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法律问题,都要主动提供援助和咨询服务,尽量减少农民因不懂法所造成的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对于那些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更加要积极进行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以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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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林刑事案件频发原因

资溪县涉林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失火犯罪。每年都要发生此类案件20余件,涉案人员达30-40人之多。2011年资溪县共发生涉林刑事案件21件36人。其中,盗伐林木11件16人、滥伐林木2件3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主要是红豆杉)4件10人、失火4件7人。虽然通过查办涉林刑事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但还是给资溪县林业生态资源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生态资源保护带来严重影响。

(一)受经济利益驱动。资溪县偏远乡镇林场的农民,有部分外出务工或外出做面包生意,留在家里的除了种地没有其他经济收入。于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些木材经销商受利益驱动,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运木材;有的木材老板甚至唆使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民盗伐、滥伐林木,再以低价收购转手倒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有些职能部门以罚代刑,只要当事人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就采取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案,就如有些村民所说的“警匪一家”,客观上纵容了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辖区基层单位护林意识不强。涉林犯罪对象以集体林、国营林居多。因为,集体林木在管理上一般较粗放,加之村级干部保护森林资源意识淡薄、不负责、不想管,致使不少村民产生“不砍白不砍,砍了也没人管”的想法。就如资溪县院承办的一起盗伐林木案件当事人王某的话是:“集体所有的山林,我也有份,砍点算不了什么”。

(三)法律惩罚力度不大。涉林刑事案件当事人一般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也较小,刑法规定此类犯罪的法定刑大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经过森林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待送到法院审理后,往往用不了几个月就会刑满释放,即犯罪成本低,在一定程度上很难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二、涉林刑事案件的特点

作者对近年来的涉林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对其犯罪性质特点进行了分析,归纳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一般文化程度偏低、法盲居多。涉案人员大多为小学文化或文盲,不懂森林法规,存在先砍树后办证、不被发现不办证的现象。而且自我认为:“自己买来的树苗,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或机动地里种的树,可以随意处置”。还有一部分人虽然知道采伐林木要办采伐许可证,但觉得办证太麻烦,存在“只要没有人举报,就不会有人追究,即使追究下来,到时补办采伐许可证”的侥幸心理。也有人认为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植物叶、皮、根、茎的采剥不会犯罪。如挖掘红豆杉树蔸出卖等。

(二)家庭经济生活条件相对困难。处在偏远的林场、乡镇的村民,他们中有的人抱有饶幸心理,把盗砍、滥伐林木当做一条创收的门路;有的利用其所在乡村与邻县交界的便利条件,采取联手作战的方法,少批多砍、未批先砍或不办理任何手续盗伐、滥伐集体或他人的林木,边砍边运边销售。

(三)作案参与人员成团伙性。一人纠集,大家参与,一般3-5人,大多是同村邻居或亲朋好友。在犯罪过程中,各环节都有明确分工,从具体砍伐工人到具体负责运输和外销的人员等,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形成分工明确的产供销一条龙。在这种犯罪网络的组织下,国家森林资源被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生态环境。

三、涉林刑事案件的预防和对策

从涉林刑事案件的特点可以看出,导致涉林刑事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让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涉林犯罪的后果家喻户晓;没有对森林派出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有力监督;对涉林犯罪案件处罚过轻,犯罪成本低,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侥幸心理。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有不少村民还是不知怎么采伐会犯罪或怎么做就不会犯罪,法律意识太淡薄。因此,要以县林业局牵头,组织森林公安局、全县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村委会有关人员到全县各边远林区进行森林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主要采取发放法制宣传册、举办法制宣传教育课并讲解典型涉林刑事案例,增强村民的守法意识,打消村民的盗伐、滥伐林木之念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加强检察院与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及乡镇林业工作站等部门的互相联系和协调关系。只要发现林业主管人员渎职、失职,构成犯罪的,就要及时立案;发现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上有漏洞的,检察机关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对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中的积极组织者,建议法院从重处罚,以显法律的震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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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发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一是普法力度还不够深入持久。由于公民特别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债务人无视法律,抗拒执行。以往所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绝大多数案件均发生在乡村。这些被执行人和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不但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故意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

二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一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乡镇政府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甚至阻挠执行。这种行政职权的干预,是当前强制执行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三是对暴力抗法行为打击不力。暴力抗法者之所以气焰如此嚣张,与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不无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暴力抗法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但往往由于有关机关未能较好配合,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理了事。由于法律的权威性、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人敢于藐视法律,甚至敢于公然与法律对抗。

四是执行人员行为错误引起。执行中与人民群众发生冲突的,有些是由于执行人员行为错误引起,如违法执行、野蛮执行、滥用执行权等。

五是宣传力度不够。对那些暴力抗法者,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要积极宣传这些案件,让人民群众了解那些暴力抗法者都没有得到好下场,受到了法律律更加严厉的惩罚,使那些想抗法者闻此止步,这样也可避免一些暴力抗法事件发生。

二、如何防范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发生

一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执行活动要体现出对公民宣传法律的作用和力度及对当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如通过张贴执行公告、公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召开执行大会和新闻媒体曝光等,使执行当事人和广大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进而增强法制观念。

二是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人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排除干扰,清除阻力,依法执行;对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划、组织、指挥者及主要行为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事件的干部要报告当地纪委,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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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是国际上侧重研究“产权”与“制度”的经济学分支,其理论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与应用,是当前建设农村法律制度工作中的重要理论参考。基于这一背景,本文将研究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产权”与“制度”理论,并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和法律制度建设结合,并针对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明晰产权制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给出适当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经济学;农村法律;新农村建设;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新的解决对策与法律制度保障,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土地流转等现实问题呼唤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特别是新世纪取消农业税,放开土地流转以来,诸多实践表明,当前我国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在于产权制度不够明晰,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经济纠纷对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环境的打造十分不利。因此需要参考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从产权制度入手,分析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途径与举措。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其著作《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产权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经济行为就会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交易成本为正,就会降低经济效率。科斯认为,产权理论包括交易成本、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交易成本是核心,交易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经济效率的高低。新制度经济学还认为,制度需求与制度环境变化共同催生新的制度安排设计,制度安排设计必须建立在符合实践规律和经济规律两个基础上,不能只考虑实践而忽视经济成本,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无法贯彻和实现社会福祉进步的,同时不能只考虑经济成本而忽视社会实践的趋势,否则这样的规定也无法真正切合社会实践。新制度经济学指出,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的尽可能降低,而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实践来看,产权问题构成了交易成本的主体。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保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不变,允许有能力的家庭与个人适当突破原有的安排,通过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的弊端,即家庭单位的经营导致生产碎片化,制约了大型农机设备等的使用,对农业产值进一步跨越式提升有一定的负面作用。2007年物权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原则的同时,也为放开土地使用权流转“放开了口子”,肯定了通过合法土地流转所取得的收入的合法性,而且通过合同法等的规定,完善了对于承包及所得的归属问题规定,进一步激发了有能力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实践的热情,乡镇企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春天。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国情复杂,以及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物权法关于产权制度安排的一些条文精神并没得到很好地贯彻,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二、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凸显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在于通过规范包括产权在内的制度设计,用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换句话说,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来规范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属于人情社会,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村民邻里之间的日常交往、生产生活,人们还是倾向于由当地具有一定声望的族长、长辈来进行“断案”,有时候甚至会逾越法律的边界,或者做出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决定。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相比有所落后,加上人员流动性差,当代法律意识与族规以及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有一定的出入甚至不同,此时很少会有村民选择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2016年初,广东潮汕地区某村对土地承包的利益归属分成产生歧义,由于当地宗族观念强,根据风俗惯例,族长决定将九成利益收归本村村民,对外地承包商仅分配一成,当外地承包商表示要重新讨论,甚至要提起司法诉讼时,当地村民竟然对承包商群起而攻之,最终合作项目以烂尾告终,当地招商引资又一次失败,经济发展再次出现不和谐的事件。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法律意识淡薄,片面依靠族规村规,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制度运行,摒弃旧俗陋习。

2、土地流转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精髓在于,明确产权边界,规范制度设计,用制度“说话”,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却不够完善。2007年的物权法虽然确立了土地成本所得由私人所有的精神,但对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形式以及后续一应事宜则缺乏必要的条文规定。例如当前城市用地已经确立了招拍挂、使用权转让等形式,保障了城市土地供应侧的良好运行,避免了由于土地流转导致的经济纠纷等问题,而农村则不同,国家至今没有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因此出现了“各自为政”的情况。例如吉林某村规定,土地流转要通过村、镇、县三级审批,而审批环节设置过多,审批过程不透明,就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由此滋生腐败;福建某村规定,土地流转只可以承包给同村的人,不可以承包给外村的人,保障“肥水不流外人田”。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此导致的权力不当使用、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十分不利,需要在未来加强解决。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农村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1、加强教育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必须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营造起“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让制度设计落地,扎根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以山东寿光为例,当地农村基层组织自发建立起普法教育工作小组,对农村地区进行专门的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土地流转、承包利益分成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经济行为进行从法律角度的剖析,增强民众的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对于培养农民的守法意识,能够识别经济行为中的法律风险,让广大村民群众对经济纠纷能够“防患于未然”。同时,在中小学开展学法教育,聘请外地专业教师,在国家教育大纲框架内,对法律常识“从小抓起”,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普法教育从2008年至今7年来,当地的经济案件立案率逐年下降,广大村民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租约时能够使用好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利益,用法律规范行为,用制度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对当地经济建设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完善立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是前提。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也在于必须建立起一套内容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运行的制度设计。当前我国已有的《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物权法》等,对农村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了框架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只是在制度层面上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即便是有一定的细化但也是仅仅就某一个方面而言的,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一定的不足,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例如粮食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亦是产粮大国,然而却没有一部根本性法律对于关乎我国粮食生产安全及粮食产业发展的法律。特别是近期从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的事件到农业部集中批准种转基因大豆进口而导致的争议,粮食相关重大事件扎堆更显现出凸显出粮食立法之必要。

四、总结

农村经济建设需要法律制度为保障,新制度经济学坚持这一认识,并认为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能够起到“经济剂”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行为效率,促进整个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社会经济现代化水平,缩小城乡二元化发展的差距。此外,新制度经济学所主张的产权明晰观点,对当前土地流转、承包利得分配等现实问题亦有较好的现实意义。未来,要通过加强立法、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

作者:杨子 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陈佳佳.基于制度视角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5

[2]科斯,德姆塞茨,诺斯.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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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__年以来共接待来信来访案件54件,其中:婚姻家庭类34件、人身权益类5件、财产权益类7件、文化教育类3件、劳动权益类2件,综合3件。在34件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14件,占41.2%;在7件财产权益类案件中,土地权益案件1件,占14.3%;今年来,共接待来信来访案件24件,其中:婚姻家庭类15件、土地权益类2件。在15件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案件8件;在2件土地权益类案件中,土地权益案件2件。

二、存在的问题

1、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存在侵害妇女权益问题。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集中开发使用程度日渐提高,加上城区周边地区土地开发、高速公路占地、飞机场征地增多,国家或地方建设的需要,对农村土地征用量逐年增加,原先以耕地为主要收入的农民,逐步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经济来源,在这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农村妇女特别是农嫁非出嫁女和离婚、丧偶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受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具体表现为:一是土地承包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增值,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及以后的土地调整中,部分农嫁非出嫁女不仅分不到新的土地而且过去分到的土地也被强行收回。二是股份分红权。在正定镇、新城铺镇等乡镇,土地开发使用程度较高,部分村实行了股份化改革。在改革中,村委会以村民自治和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为由,剥夺或限制农嫁非出嫁女的股份分红权。三是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在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上,虽然县、乡两级政府都有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并多年协调,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不按照规定执行,而是制定村规民约规定农嫁非出嫁女不能参加分配。从我县9个乡镇调查情况来看,农嫁非出嫁女及其子女享受待遇情况:总人数126人,其中全部享受的12人,部分享受(出嫁女享受,子女享受一半)的96人,没有享受的18人。离婚妇女及其子女享受待遇情况:总人数74人,其中全部享受的42人,部分享受(离婚妇女享受,跟随子女享受一半)的25人,没有享受的7人。

2、夫妻关系中家庭暴力问题较为严重。县妇联去年共受理家庭暴力案件8件。家庭暴力问题具有三个明显特征:当事人双方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不高;施暴手段以肉体伤害为主。许多情况下,施暴者的残忍已经危及到受暴方的生命。于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是受害人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然而在离婚案件中发现,家庭暴力往往被淡化。被认为“两口子”的事或“家庭纠纷”,对受害妇女的投诉不予重视,不予受理。对一些本可以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家庭暴力,有的单位却敷衍了事,未予重视,致使施暴者的违法行为未受到必要的制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三、问题存在的原因

1、部分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较发达的乡村,当地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较高,嫁出去的妇女不愿迁出户口,嫁人的人口不断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使经济发达、地租相对较高的地方农村人地关系紧张,利益分配压力逐年加大。二是城乡、地区户籍管理分割性,导致不少同城市男子结婚的农村妇女不能随其夫户口迁往城镇。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嫁入本村的妇女又不断增加,在利益分配时就“僧多粥少”,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三是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和自身利益驱动,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姑娘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因此,村民认为出嫁女不应分土地经济利益。四是立法的缺陷,对村规民约缺乏监督和管理。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目前相当数量的村规民约出现了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出嫁女权益受侵害),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管理机制。五是救济手段缺乏,使许多出嫁女投门无路。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出嫁女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体制上最主要原因。根源在于立法上的缺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对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机制,导致政府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反而村民以“村民自治为由”理直气壮;法院限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作为民事案件法院认为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不是平等主体关系,不予受理;作为行政案件,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没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法院也不予受理。加上出嫁女问题的复杂性、执行难度大等原因,法院大多不受理此类案件。而作为妇女的“娘家人”的妇联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以上原因致使受害妇女告状无门,纠纷不断,成为上访投诉的热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妇女的发展,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2、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一是施暴者夫权观念严重且法律意识淡薄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决定因素。一些人法律意识十分淡薄,认为打自己的媳妇天经地义,谁也管不着。有些人经不起不文明不健康的东西诱惑,“包二奶”、“养情人”歧视糟糠之妻殴打行为屡屡发生在所难免。二是受害妇女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不断升级。受害妇女信奉“家丑不可外扬”而忍辱负重,不敢与家庭暴力行为相抗争,甚至对施暴者的转变抱有饶幸心理,心存幻想,甘于维系家庭。三是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温床。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受害妇女投诉困难。四是法律制裁不力使家庭暴力居高不下。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给执法部门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多的阻力和困难。五是社会救助体系缺乏使家庭暴力重复发生。我县以受害妇女为主要援助对象的社会救助和司法救济体系还亟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对策和建议

1、关于部分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受侵害的问题。必须从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 人手来解决。一是完善立法。把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益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出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应当根据现阶段和今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建议市、县政府尽快制定出地方性行政规章,授权基层政府对出嫁女问题依职权作出处理决定,同时也保障出嫁女的诉讼权益。二是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出嫁女问题比较复杂,在统一的法律原则下,必须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综合手段解决。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把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益问题列入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股份化改革的制度保障之中。其次,坚持村民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建议市、县政府对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废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内容。三是加强司法救济手段。《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中“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妇女权益保障法》必须与之相衔接,对在土地承包或股份制改革中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作出可裁可诉的规定。同时,要充分利用一切手段,积极宣传和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法》,使农村每个村民组织都能依法行事,保障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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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住宅修建比较混乱

根据我国的土地政策的有关规定,任何土地的建设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格按照国家的规划进行土地审批。事实上,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属于当地居民集体所有,农村的建设住房用地相对来说有很大的自由性。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问题,土地资源浪费、占用耕地等现象突出。

(二)农村住宅面积超出规定

由于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出现了很多住宅面积超出规定的现象。根据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的土地有规定的标准,不能随意进行“霸占”,但是农村仍然有很多村民霸占住宅用地进行违规建设。再加上相关部门的管理不规范,从而使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具有无偿性,因此诱发了一部分村民牟取暴利的心理,造成普遍的一户多宅的现象出现。

(三)农村宅基地监管不力

国土部门和住建部门是农村宅基地的主要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住宅部门很少对农村的宅基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在村民心中,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才是他们修建住宅的管理部门,而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却远远不到位。由于我国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很大比重。因此,农村的住宅面积也占我国土地资源的很大比例。国土资源的工作人员严重缺乏,管理经费又不能落实,加上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了农村抢占土地现象的监管不力。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不严格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建筑住宅,而且宅基地的用地面积也要符合规定的标准。但是根据调查得出的情况,一般村民向村委会申请住宅用地,村干部不管村民现在拥有几处住宅,都会非常容易的通过审批。国土部门的监管工作也只注重形式,只要是乡镇政府的领导签字,都会对其给予宅基地手续的办理。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农村规划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规划不合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当前许多村干部缺乏规划理念,村里不会搞长期规划,即使墙上挂着一些规划方案也只是为了应付上层领导的检查和监督,根本不会按照规划去实施。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村民在老村子外面又建立了新的住宅,造成了老宅基地荒废的现象越来越多。二是有些村庄虽然进行了规划但是科学性不高,有很多经济条件好的村民在城里购置了新房,但是仍然拥有农村的宅基地,并不把村里的宅基地补换给集体,并且村领导也不主动的收回他们的宅基地,而是任由他们“霸占”,加之这些村民又不会重新修葺这些老房子,造成很多村里的宅基地废旧、杂乱无章。

(二)农村干部不重视

农村的村干部是农村宅基地的直接管理人,部分村干部的法制观念不强,以个人的感情影响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按照国家的土地管理要求进行宅基地的审批;部分村干部的工作原则不坚定、怕得罪人的思想比较严重,影响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部分村庄对宅基地管理没有制定具体的条例,没有形成书面形式的审批规定,许多都是口头协议,遇到不配合新农村建设的“钉子户”,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而是搁置不管,使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农民法制观念淡薄

当前农村村民的法制观念仍然很淡薄,对一些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不清楚,认为“只要我在这个地方建房,这块土地就是我的”,缺乏集体意识。也有很多村民存有传统的观念,认为老的住宅不能进行拆迁,怕影响风水。农民法制观念淡薄也经常造成邻里之间的住房矛盾,影响村民之间人际关系的和谐,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应在每年的地球日和土地日等节日,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围绕“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这一主题开展宣传活动,使农村居民详细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老百姓真正做到知法、用法和守法,坚决杜绝违法用地、占地等事件的发生。同时,各地政府应加大对土地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做到真正为老百姓服务。

(二)合理规划布局

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农村布局,对农村的土地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科学规划,严格地控制农村土地的使用规模,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政府应聘请专业人员对农村居民的房屋建造情况进行详细规划,有效避免农村住宅建设过程中土地资源的盲目使用和大量浪费。

(三)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应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完善土地执法体系,通过多部门的共同努力,有效杜绝农村的违规建设问题。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执法,一旦发现农村存在违规建设、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立即进行查处,使违规用地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使老百姓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此外,政府要特别加强对基层土地使用情况的巡查力度,严格查处各种违法乱建现象,如果发现较为严重土地违规使用的问题,应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程序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对宅基地的申请成员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宅基地批准人的地位,确保只有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申请人才能得到宅基地的审批。县、乡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应的审批层级进行逐层审批,对符合批准要求的宅基地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