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农民 法律意识 成人教育
一、前言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它与农村社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对于提高全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如何有效地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摆在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约58%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27%的农民认为只有在走投无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通过求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1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总体来说,我国农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知识欠缺:农民法律意识欠缺是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所以农民们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客观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恶性循环。农民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的有限性,即使有所了解也仅仅只是停留在肤浅的层面上,甚至了解到的信息根本上就是错误的信息。
(二)法制观念淡漠:在农村的广大地区,农民“惧法厌讼”现象严重。在农村地区,法律并没有发挥其作用。他们不了解法律也不愿了解法律。在学术界往往把这种情况称为法律情感低迷。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三)权利意识不强:许多农民不知道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他们对国家的法律认识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并没有认识到权利保护的一面。对义务意识愈加浓厚,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更加难以接受。
(四)缺乏民主监督意识:调查中发现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淡薄,民主选举的参与度低。很多农民对此非常淡漠,对村务公开内容的了解不够,村务公开是为了更好的让全体村民对村委会的各项工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可以对村委会的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也便于村民参与村务管理,达到真正的村民自治。然而,广大的农民群众根本就没有把这当回事。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模式
研究表明,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新生代农民在法律行为方面就会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他们能够敢于和善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因此,要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就需要从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入手。成人教育是指有别于普通全日制教学的教育形式,该形式以成人为教育主体,通过这个教育过程,成人学习者直接面对社会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方式的革命性变化,直接参与社会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等社会活动。
目前我国的成人教育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函授教学:是指运用通讯方式进行授课的一种远程教学方式,主要通过信函或其它媒介进行沟通学习的过程,学员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学函授教材为主,由函授学校给予辅导与考核,并在一定时间进行短期集中学习和就地委托辅导。
2、广电教学:是指相对于封闭教育而言的一种开放性教学形式,基本特征为: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取消和突破对学习者的限制和障碍。在学习方式、学习进度、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可由学生根据需要决定,在教学上采用多媒体教材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3、网络教学: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一种学习活动,它主要采用自主学习和协商学习的方式进行。相对传统学习活动而言,网络学习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共享丰富的网络化学习资源。二是以个体的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为主要形式。三是突破了传统学习的时空限制。
4、移动教学:是指在终身学习的思想指导下,利用现代通讯终端,如手机、PDA等设备进行远程教学的一种学习形式。该形式所使用的移动教学设备必须能够有效地呈现学习内容,并且可以提供教师与学习者之g的双向交流。
四、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成效
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其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工作的实效性,而不是流于形式。据调查,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均希望在其工作生活当中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教育,他们对于学习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的热情,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农民在外出务工以及春节返乡期间,运用不同的成人教育途径,长久深入地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
宣传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应当同农民的生活实际相结合,选择一些当代农民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宣讲。同时,应当随时掌握农民关注点的变化,以便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宣讲的形式要多样化,要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宣传,诸如知识竞赛、法制讲座、文艺演出、播放电影等等,让农民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参考文献:
[1]张华兵.新形势下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探索[J].社会科学
(文摘版),2016,2(6):138-139.
[2]李奎刚,王展艳.新形势下新生代农民工思想政治教育探
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5).
[关键词]村民村民自治法律保障司法救济
我国是一个农村大国,村民占我国人口80%,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主要取决于村民的民利是否得到保障,村民的困难是否得到合理帮助。近年来,农村经济始终得不到大的发展,甚至有一些诱发不稳定的因素,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存在问题是一个大的原因。因此,研究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们通过对湖南不同地区的20个行政村村委会建设情况、村民民主法制意识、村社会治安、村民自治等方面内容的调查,发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颁布以来村民自治工作尚存在诸多突出问题。现就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问题、原因以及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谈谈粗浅的看法,以供实际工作者和理论界参考。
一、村民自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所谓村民自治,是指我国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农村基层组织形式。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农村实行的特点而实行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它有利于调动村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村民的政治热情,有利于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有利于农村的稳定与和谐发展。然而,目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也较多。
1、村委会选举中存在一系列问题。①选民不具代表性。目前农村95%以上有文化、有能力、有本事的村民都到大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谋求发展,村里剩下的大多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的青少年。而选举时间一般都定在村民大部分离开村庄的时候,造成有文化、有能力、有本事的村民无法当上村委会干部,很显然村委会选举具有不公平性;②选举方式违背常理。发选票时不宣布交选票时间和注意事项,到了某一天突然喊要交选票,并说没填选票的选票作废,同时选票交上去后也没当着村民的面统计票数和公布投票结果,使人很难相信投票结果;③统计选票弄虚作假。在发选票时,有的人向村民不着边际的空口许诺或者请吃饭、喝酒、抽烟、给钱拉选票,有的甚至相互勾结,任意涂改选票。④用金钱代替选举。某村规定村民如果不愿参加选举可交代替选举费20元,村民既失去了金钱,又失去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⑤村民对选举很冷淡。每当选举村组领导班子时,有的村民随便写个名字算是完成了任务,一旦被选上,也是推三推四,有的到外地打工去了,不愿履行职责。
2、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干部工作方法落后,民主意识、法律意识都极为缺乏,甚至存在严重腐败现象。他们贯彻上级指示精神,有的死搬教条,有的大事小事少数人说了算,甚至个人说了算,有的依靠权力压迫村民。例如:某村一个青年村民帮助他的一位朋友卖牛肉,碰到几个村干部来收税,这位卖主事先没有办理交税手续,村干部便对其罚款,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几个村干部开着车来到卖牛肉的农民家里,以澄清事实为由带走这位青年村民,直到第二天这位青年村民家里接到罚款通知,交300元才将其赎回。此外,粗涉村民生产经营权,占用耕地不给补偿费,任意挪用村办企业资金,随意撤换村办企业负责人,强行向村民摊派不合理的负担,不向新当选的干部交接工作,使民选村干部上不了岗,即使上了岗也履行不了职责,不推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管理,上收村民的权利等现象也屡见不鲜。
3、村民自治意识淡薄。首先,村民觉得自治只是一种形式,与原来体制没有区别,是“换汤不换药”,行使权利的积极性不高。其次,民主意识淡薄。有的村民在选举时阻挠计票、砸坏票箱、强迫他人选自己;有的村民在选举中把选票抢过来撕毁,使其他选民的劳动化为乌有;有的村民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连合理的负担也不愿承担;有的认为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自己没有投票赞成某件事,因此自己就可以不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的甚至以家族、宗族名义任意干预村委会工作。第三,村民一直存在一种怕官的思想,遇事不敢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4、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笔者曾对50个村民做过调查,问他们“无论你在家里还是在外地工作,当你做每一件事时,你是否想过自己的行为合法?”结果显示:回答想过的有9人,从没想过的有41人。这充分说明我国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农村经常发生遗弃子女和父母的,拐卖外地妇女的,销售假酒、假药等违法犯罪事件。少数村民无视法律,由“小偷小摸”发展到拦路抢劫,有的地方赌博、聚众斗殴之风盛行。
5、基层普法工作流于形式。农村普法纯粹是为了应付上面检查,据某村干部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只负责整理材料,上级来检查不出错就行了”。他们办公室墙壁上挂着《依法治村工作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2004年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计划》、《创“无重罪新犯村”竞赛活动计划》等完全是做样子的。
二、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村民自治并没有真正有效保障村民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村民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那么,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1、历史原因:封建意识对村民和农村干部影响很大。①“小富即安”思想影响村民,使村民在权益受损时只是一味忍让,不去谋求法律解决。②“民不与官斗”思想影响村民,村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只是自认倒霉。③一些农村干部认为自己是“父母官”,不是为村民服务,而是把村民当成是统治对象,任意欺侮。
2、现实原因:①中国农村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落后是重要原因。由于受教育不够,村民法律意识普遍缺乏,无法理解“法治社会”的真正含义。由于经济水平不高,当权益受损时,他们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打官司。②对村民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不够,村民往往依靠道德与约定俗成的道理来维系人与人的关系。③为村民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很少,村民求得法律帮助非常困难。④基于各种原因,村民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超过对民利的追求,对选举权、村民自治权不很看重。⑤农村基层惩治腐败不够。惩治违法乱纪村干部取证难、受理难、处理难;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使本来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甚至走向反面。
三、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
根据目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要使村民自治真正能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成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模式和新方向,最关键的是要抓好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所谓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就是指为保障村民享有充分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而提供的法律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中的司法救济就是指村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给予司法援助。
1、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使村民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的民利,使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真正的自己的组织。首先,要组织村民认真学习《村委会组织法》。通过学习提高村民的村民自治意识和民主法律意识,保障村委会选举顺利进行。其次,加强对村委会干部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乡镇党校要定期举行学习班,培训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干部,使村干部知法、懂法,克服作风。
2、加强对村民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向村民印发《村民普法简明读本》,通过电视设置政法频道,播放法制教育节目,定期给村民放映法制教育电影片,一方面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让村民了解自身的民利,以及如何打官司,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提高村干部的素质,使村干部在工作中能坚持“以人为本”,想村民之所想,急村民之所急,学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村民生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此外,要对村干部的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察活动,提高村干部工作质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在农村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3、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以及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作用,真正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少数农村治安混乱,违法犯罪行为频繁发生,除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和村干部无视法律原因外,乡镇司法所和综合治理办公室以及村调解组织、治保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了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侵犯,一方面要对乡司法所、综治办、村调解组织和治保组织进行整顿,督促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在村设立司法专干,负责处理村民的纠纷和治安保卫工作。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律师工作和法律服务所工作。应吸引律师到农村去为村民服务,大中专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应不定期去农村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总之,只要党和政府重视农村工作,全社会关注农村问题,那么村民自治就会真正变成现实。
参考文献:
[1].蔡诚、刘忠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48.
[2].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理念与方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育
基金项目:本文为石家庄学院青年专项(项目编号:09QN01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
收录日期:2012年8月20日
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中之重。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目前不可否认的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与我们期望中的目标值还是有很大距离,农民法律意识浅薄依旧是当前我国农民法律认知的现状。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一、加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法律意识是农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进而也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当前新经济形势之下,国家推行农村体制改革,农民需要转变传统的、粗放型的耕种方式,进而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他们不再仅仅是面临传统的家庭纠纷、乡邻纠纷,而新型利益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农民能否做到自觉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法律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当农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充分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义务及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他们就能做到自觉遵法、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仅依赖传统的力量解决冲突,而不能采取合法有效的解决手段,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会严重影响农村法治的进程,影响社会的和谐。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造就新型农民,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新型农民,不仅要拥有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养、道德素养,还应具备与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农民相适应的综合素质。也就是说,农民不仅在所从事领域里拥有高、精端的技能,拥有善经营的头脑,而且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的提升首先是法律意识的培育。新型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义、责。遇事才能更加理性地寻求法律的帮助,遏制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因此,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快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
总的说来,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农民法律意识不强,避诉现象普遍存在。其次,权利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人身权(配偶权、亲权)等方面。形成现状的因素如下:
(一)落后的小农经济弱化了法律意识。首先,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商品交换。农民仅仅依靠一些传统的农耕维持生活,这种简单的经济方式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其次,经济的滞后也带来了诸如卫生条件差、医疗机构少、社会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农村的物质文明尚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更不要说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贯彻与实施;再者,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诉讼费、办案期限长等足以把农民拖垮,进而他们会逐渐漠视法律的保护。因此,农村的小农经济方式及落后的环境必然影响法治文明的进程,阻碍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影响。传统的“三纲五常”的等级伦理意识使个人的人格意识丧失,行事只是听取家长或长辈的命令或指示。“宗法伦理下”的家族意识同样弱化法律意识,当人们遇到法律与血缘的冲突时,首先在内心想到的是顾全血缘关系,顾全家族秩序,进而损害法律尊严。“和为贵,忍为尚”的思想,在农村形成认同感,当人们出现冲突时,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希望对方以道德的约束力和乡规约束自己取得统一,进而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利益诉求的失败弱化了法律意识。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能否得以实现,是农民能否信赖法治的前提条件。在基层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中存在法律素养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办案技巧欠妥的现象,其将导致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法律在农民面前失去公信力。在农村,村民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一些执法人员不是首先寻求法律解决问题,而是沿用家长式的管理方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取代法律,滥用法律。因此,少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等不良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认同和不信任,他们认为法律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再也不敢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即便诉诸法律解决,他们也尽最大努力去找亲戚、拉关系,寻求权力的帮助。这样,使农民对法律产生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途径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经济基础。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会促使其对法律认知有更高需求。经济的发展,会同时带来各项文化教育设施的提高和发展,良好的环境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其次,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在市场中人与人之间形成契约规则不断提升农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因此,农民的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一、当前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知识的增多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没有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表现于农民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农民对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这使得农民群众往往不知道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也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在遇到纠纷时,依旧采用古老的宗法或请有威望的人裁决、甚至不惜使用武力解决。即使走上法律途径,也会因为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知识的欠缺而使得自身权利的保障大打折扣。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仅严重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影响其行为选择,也使农村宗法势力有了生存空间,强化了农村法治的障碍。
(二)农民思想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制约,缺失法律信仰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群众不信任法律,羞于或怯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一者认为家丑不外扬或者碍于人情世故;二者保留着“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封建法律文化观念,认为没钱没“关系”,法律并不能为自己主持公道;三者在一些农村地区,至今仍有人治生存的土壤。一些政府部门、村干部存在用政策取代法律、用行政命令取代法律、用权力压制法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讲法律程序。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因为土地承包征用纠纷、房屋拆建纠纷造成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广大农民群众却往往通过上访甚至暴力抗法、自焚等极端方式维护权益、表达不满。
(三)农村基层政权存在腐败现象
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农村基层政权的腐败也逐渐凸显。一是假公济私,在利益的驱动下,个别村干部大肆霸占集体土地、操纵集体资产、侵吞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或者包庇、纵容亲属和利益相关者;二是生活作风腐化,有些乡村干部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贪污腐化,公款吃喝、赌博、现象屡见不鲜。农村基层政权的腐败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农村司法机构尚不健全
在我国,县区一级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县区管辖地域广阔,其下设有众多的乡镇行政单位,而这些级别的行政单位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司法机构,村民出现纠纷要借助司法程序解决时,只能费尽周折去百里之外的县区法院,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导致村民放弃法律解决途径而另寻其道。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检察院大力加强了基层人民法庭、检察室派出机构建设,但由于缺乏资金、编制,这些机构硬件设施还不完善,人员素质也亟待提高,影响了村民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意愿。
二、高校法学院系参与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着力点
(一)着力针对培养村民法律意识提供帮助
1.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从法律身份的角度来看,农民和市民都是我国的公民,但是由于城市二元结构,农民在经济、文化资源等社会资源的占有上都不及市民,以至于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不高,对于法律的接收相对落后,并且不能有效地享有现代公民被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农民对自己合法利益的实现和保护还都不明确。如农村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见不鲜,农民兜售选票也是习以为常的事情。村民不知道这样滥用权利的后果,其实是破坏了村民自治的有效性,最终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其小农意识局限了对自我权利的使用,而这种对权利、义务意识的淡薄性,最终会将尚未完全完善的法治体系推向深渊。没有进行公正选举而得出的“果实”,也只能是华而不实。
2.帮助农民树立法律信仰。由于中国历史遗留下来的民俗习惯、道德传统等,农民本身对于法治就会存在摇摆性。农民固然会因生活所需而欢迎法律,但是一旦法律的作用在实践中被社会负面因素所消解,他们对法律的好感度也会随之消失。如伯尔曼所说“法律不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现今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严重缺失,确切的说,农民对法律连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何谈信仰。所以在面对各种矛盾纠纷时,他们往往会拿道德、风俗习惯等说事,摒弃法律途径去选择“私了”“上访”等方式。
3.助力提高村官法纪意识。村干部是农村发展的领头人,其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农村法治建设的成败。目前,在新农村发展的过程中,村干部的职权大、制约弱,他们利用职权之便侵害农民的权益变成一种常态。比如村干部单方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暴力执法、违法买卖土地、环境污染严重等。在农村,农民缺乏法治意识已是事实,多数人认为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应该比较丰富,其实不然。村干部的整体法纪意识淡薄,加之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对于很多专业性强的、涉及自身职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甚了解。因此,他们往往没有认识到某些行为已经触及法律,譬如一些村官涉嫌腐败犯罪,还抱着只要退还相关财务就会相安无事的想法。
(二)着力针对农村现实问题进行法律服务
1.帮助农民解决现实纠纷。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护农民权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需求亦然增加,关于多种纠纷也亟待解决。除了传统的邻里、债务、婚姻家庭、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纠纷外,城镇化建设、旧村改造、农村股份制改革等带来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确权、村民待遇、经济联社股份分红等方面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农村的法治是自上而下进行推进的,农民不会思考法律与乡规之间的关系,他们追求的是适用性。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博弈,优胜权的抉择就在农民,所以为农民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服务,是推进农村法治的最快途径。
2.辅助村官处理法律问题。农村由于村级干部法治意识弱,致使各种矛盾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还会造成农村的不稳定。多数村官还在用最原始的调节方法,甚至还有一些用行政手段来管理社会事务,往往忽视法律手段,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基层干部在日常工作时往往是身兼数职,而且他们对于法律制度与法律程序上知识的缺乏,都导致了解决纠纷或执法上的困难。农村基层干部也在寻求用法律解决事务的突破口,法学院教师及学生专业上的协助意见能起到有益的效果。
三、新农村为法学专业教育提供宽广的实践教学平台
从法学教育角度看,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偏重于学历教育而非执业教育。近年来,对于改变教学中呆板“书本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参与新农村建设,正好为高校法学院提供了一个实践性的“大舞台”,可以将法学教育从纯理论模式慢慢转向实践模式。
对于高校服务农村已经有了很多的优秀模式,但都是以提供农业科技为主,如以南京农业大学的科技大篷车模式、河北农大的“太行山道路”模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农业专家大院”模式等科技服务农村,但从法学角度具体研究高校服务农村,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和谐农村建设,农村实践促进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互动机制等尚存在较大缺失。在中国,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已达50余所。法律诊所的模式即是以案件为对象和“教材”,为了打破单纯的纯理论教育而产生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地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而农村恰好为法律诊所提供了大量的案例,也为大学生实践教学提供了蓬勃发展的土壤。
对于大学生而言,积极深入农村、服务农村,可以在实践中促进对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这既是新时代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提高社会实践能力的客观需要。开展深入农村的实践活动,可以让当代大学生了解到“纸上来得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道理,还能使学生找到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佳契合点,让他们可以更加贴合自身专业特色,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运用和实际操作。同时,在为新农村服务的过程中,也培养了他们服务社会的情怀。
时代要求的大学生,已然不是被束缚在校园内脆弱的花朵,而是真正能融入社会的应用型人才。高等院校必须适应时代需要,积极引导在校大学生挑起时代赋予的重担,积极投身社会实践,不断增强自身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高校法学院在新农村的实践服务,既是法学院学生理论走向实践的一个桥梁,也是校园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高校法学院参与到新农村法治建设中无疑给二者带来了双赢的局面。
四、结语
新农村法治建设需要高等院校提供专业的法律信息支持与人才保障;高等院校也可以借助新农村的广阔基地培养出更多适应新农村建设的优秀人才。两者密切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新农村法治化的发展,并实现高校培养社会人才的目标。
(西昌学院,四川西昌615000
【摘要】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国家,凡事都是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原则下实施的。我国现阶段人口中,农民占了大多数,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与条件的限制,导致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相对较淡薄。在此基础上对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农民;法律意
0前言
为了更有效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而涉及到农民,就不得不谈到法律,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之根本,都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虽然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在法律法规这方面的意识还是较差的,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所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是重要的环节。
1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农民的素质,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对的提高,但总体上还不够强,很多人知法但也犯法,也有很多人是知法却不懂得用法。当发生矛盾冲突时,还是用一些老旧的观念来解决。比如这两年我国农村被征用土地的问题,有些农民朋友不配合来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拒绝搬走或拆迁。甚至更严重的以跳楼、开煤气引爆等自杀方式来威胁工作人员,也有一个或几个村屯的人聚众起来动用农用工具来阻碍工作人员进行征地工作。以这种古板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无法获得明显的效果。也许还会适得其反,严重的还会触犯到法律法规。农民朋友总以为法律会离他们很遥远,所以从不去学习和了解。一些农民工进城务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所以被莫名辞工,被拖欠工资,发生了工伤也得不到商家的索赔,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维护。另外,在一些村屯里,存在着偷盗行为,这里面都是初中生或是在外晃荡的社会青年居多,小到偷鸡鸭等家禽,大至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电,他们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也没有相关的人员用法律去警醒他们,都是采用非法律手段来处置,导致他们在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还有吸食白粉,打架斗殴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都是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偏低,蔑视法律的现象。有这么一句话,有钱能使鬼推磨,所以他们就不相信法律,认为有钱就可以将法律置之不理,肆意妄为,而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终有一天,还是会败在自己手上。
2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发达,和法律法规的健全,我们国家的公民的素质和法律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可为什么农民的法律意思还那么薄弱,一直没有很大的突破和改变呢。在以前的封建时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们心里,儒家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级伦理观念,“三纲五常”就是维护这种等级观念的尺度与标准。在这种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绝对的服从。而这种服从意识的影响,让他们的自我意识丧失,只是听从于上级的的命令,所以人们行为选择时,最先考虑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级。儒家历来倡导人与人和谐相处,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思想在农村就转化为忍为上。低头不见抬头见,远亲不如近邻,等这些俗语就是村里人之间相处的态度。他们坚持一切以和为贵,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也宁愿持着大事化了,小事化无这种息事宁人的心态去解决。他们宁可这样委曲求全,也不愿请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观念就是反证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赢,就算是赢了也会破坏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农民对法律缺少了解,觉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况下就不会出现意外情况,不愿意去了解并且运用法律知识,造成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们思想相对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传统的矛盾冲突解决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在他们脑海里了,另外,他们没有意识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够保护到他们的合法权益,仅仅看到法律强制性的一面,所以这样就对法律产生了偏见,从而产生抵触心理。由于有些地区较偏远,交通闭塞,信息不灵,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就算农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虑到资金问题,也就望而却步了。当地相关的政府部门资金来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状况,还有资金短缺问题。另外一方面,就是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村镇,虽然成立了立法机构,也进行了法制宣传,但方式很单一,比如发宣传单,贴标语,挂横幅等这些形式上的宣传,并没有深入到根本,并没有带领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识都相对薄弱,更别说起到带头作用。
3如何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
要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得从根本抓起,文化素质低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原因,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首先加大对当地的教育投资力度,只有加强教育工作,提升农民精神境界,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同时,应当大力发展经济,因为有力的物质保障才能让村民的视野更广阔,才有更多机会去学习和接触到法律。在各个镇上成立法制协会,然后派代表去各乡镇中小学去进行深入的法律宣传,交流学生法制教育的经验,都说计算机从娃娃抓起,那么现在我们的普法知识就从学生抓起。大力推行有声有色的法制宣传,可以通过广播宣传还有看电影方式让农民渐渐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乡下实行“一对一”的法律顾问,每个村派选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免费咨询和给出方案。创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们集中起来,作为重点普法教育对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现在年轻人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可以正确的去引导他们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搭建“手机飞信”宣传平台。把各村的干部,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的手机号集合为一个飞信网,不定期发送普法宣传教育短信,让这些干部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打造为法制宣传骨干。创建“农家书屋”宣传阵营。建立起法律读书角,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的途径,向各村“农家书屋”提供法律书刊,丰富群众法律知识的来源。如条件允许,还可以举办一些以法律知识为主题的小型娱知识问答竞赛,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这是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4结束语
为了创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更美好的新农村,我们就应该有针对性进行普法教育,不断提升农民法律意识,采用多种方式,让法制宣传更持久,渐渐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王魏,赵桂燕.新农村建设背景下黑龙江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4(11).12-15.
[2]兰昕.农民法律意识发展的路径选择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4(07).24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