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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3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篇1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个人隐私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比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颁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四、结语

篇2

1.个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

在现实工作中,掌握和接触个人信息的机构、部门,有关个人信息管理的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不严格履行对个人信息档案管理的职责与义务。尤其是档案管理上还存在漏洞,在个人信息档案的收集、审核、鉴定、使用、归档等方面不规范,致使个人信息泄露,从而导致非法滥用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2.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淡薄

一是社会公民对个人信息的基本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对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或对个人信息档案安全保护等不够重视。如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透露给他人。二是一些掌握个人信息的部门档案安全保护意识淡薄,个别工作人员将个人信息档案随意乱放,不重视维护个人信息档案主体人的权益,无意间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三是一些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保密义务,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泄露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四是在网络化、信息化背景下,大量的个人电子信息可以通过在线储存、备份、传输,这就使个人电子信息安全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二、个人信息档案安全管理的途径

1.加快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进程

国家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依法管理并保护个人信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公民个人信息档案安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是,仅有刑法的威慑力还不够,与之相关的民事责任、行政职责还须及时跟进和完善。当前,多数情况还是行为人侵犯了公民个人的民事权利,而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导致犯罪的还是少数。鉴于当前法律救济的规定还不完善,实践中普遍存在取证难、索赔难等困难,加之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者主体日益多元化,侵权人无视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也愈演愈烈。因此,建议借助修改《档案法》和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的有利时机,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角度,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个人信息的采集、管理、交流、使用等行为,为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2.规范个人信息档案安全管理

个人信息档案作为一种特殊档案,对其规范管理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关键。首要任务是确立个人信息档案安全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使所有的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保存的个人信息得到法律保护,进而建立起完整系统的个人信息档案安全保护法律体系。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个人信息档案的管理。个人信息档案安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起到保护作用,更重要的是可以规范和约束个人信息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

3.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篇3

【关键词】 快递 电子信息 个人信息安全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惠及千家万户,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和购物方式。网上购物方便快捷,节省了人们出门购物的时间和隐性成本,破除了地域限制,居民只要坐在电脑前就可以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网购的普及带动了快递行业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给公民带来人身和财产上的威胁。快递实行实名制以来,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严重挫伤了居民参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性,更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二、电子信息泛滥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以快递倒卖信息为切入点

2.1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

个人信息的说法已经耳熟能详,但是究竟何为“个人信息”?国内还没有统一的论断。与个人信息相近的概念有很多,比如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个体对与自己相关的私人信息不愿意公开或者仅限少数人知道的信息,如心理和生理信息,朋友之间的隐秘信息等。个人信息,通常是指与个体有关的各种信息,其范围要远远大于个人隐私。另一个容易与个人信息混淆的概念是“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是个人信息的载体,通过数据可以识别和确认个体,个人数据通常与特定的人对应。

作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公民有权利保护其信息不被公众知晓,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都无权泄露、倒卖、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以快递为例,快递单上记载着公民的姓名、住所、电话、购买的商品等信息,一旦被倒卖或者泄露,都会给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和威胁,甚至威胁财产和人身安全。

2.2快递行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现状

早期的快递服务主要以邮政包裹为主,虽然上面也记载着公民的一些基本信息,但是由于早期电子商务欠缺,包裹多限于亲戚朋友往来走动,因此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并没有像现代社会这样凸显。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网上购物的兴起,快递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个人信息的泄露更加严重。一些快递服务行业甚至看准商机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还有一些商业群体通过快递单上记载的商品信息分析公民的购买力从而上门推销商品或者进行其他不法活动。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多散见于各法律条文中。由于个人信息的广泛复杂性,目前的保护条文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而且电子商务的灵活多变,给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尽管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但是在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仍有欠缺。因此在现阶段,提高个人信息安全,要依靠国家立法层面,行业协会、快递公司以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各界的力量。

三、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

由于个人信息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一旦被利用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在电子信息泛滥的现代社会,要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必须了解其泄露的原因,再有的放矢地采取对策。目前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立法缺失。上文已经提及,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见于各个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法律适用凌乱复杂,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这使得公民权益被侵害后往往求助无门,甚至法院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也无法可依。而当代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急需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相反地,不法分子倒卖、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谋取利益,反而不能及时得到应有惩罚,这导致不法分子更加猖獗,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

2、快递企业道德缺失。快递业务的发展催生了许多快递企业,很多小的快递企业没有完善的快递服务流程,达不到快递服务标准甚至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许多快递企业的员工文化水平不高,缺乏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经不住商业利益的诱惑,容易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三)公民的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上经常会有消费者调查等,通常需要填写相应的个人信息,有些消费者禁不住商家赠送小礼品的诱惑从而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还有一些公民在收到快递后随手乱扔快递包装,没有及时处理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个人信息收到侵犯后,有的人自认倒霉,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自己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另一方面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治从而更猖獗。

四、电子信息背景下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的对策

1、国家层面。一是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国家的倡导对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家要积极引导相关企业遵纪守法,保护公民信息,还要鼓励公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维权救济。二是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有法律救济手段,另一方面使不法分子在盗用、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时有所忌惮,同时让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更加准确、公正地适用法律,树立司法权威。此外,还可以参考国外判例,给国内审理相关案件一定的借鉴。

2、行业层面。目前快递企业众多,电子信息泛滥,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需要国家立法的支持,还需要行业的补充和监管,尤其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不甚完善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应该建立健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电子信息行业在搜集公民的个人信息时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并给予保密,建立责任制度,信息从哪里泄露出去必须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另外,行业应该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电子信息操作水平,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感。

3、个人层面。一是要增强防范意识,对于网络上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要提高警惕,不贪图便宜,落入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二是要了解法律救济的手段,在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时要及时采取合法的手段救济,避免吃“哑巴亏”的情况;三是谨慎处理快递单,对于废弃的快递包装,应该及时销毁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要合理保管快递单便于侵权时举证。

4、媒体方面。广大媒体应该加强宣传,可以通过公益广告、网页、微信等新兴媒体宣传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以及救济手段。应该及时通报个人信息泄露的典型案件,增强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

5、技术层面。应该加强技术支持,对电子商务系统加大技术投入,防止黑客攻击、木马病毒等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及时更新电子信息设备,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发生问题后便于追踪。

五、结语

电子信息泛滥背景下如何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是目前我国发展电子商务必须面对的严肃而重大的问题,否则将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必须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需要国家、社会、行业、媒体、个人等多方面的重视,有效地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营造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环境。

参 考 文 献

[1] 刁胜先.论网络隐私权之隐私范围[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2):90-94.

[2] 徐敬宏,文利民.论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及其保护[J].图书情报工作,2009(8):130-133.

[3] 赵秋雁.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构建[J].求是学刊,2005(3):79-82.

[4] 任宇子,王彩霞.快递形成泄密灰色利益链[J].中国连锁,2012(12):77-79.

[5] 王丽萍.论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保护[J].山东社会科学,2008(4):27-31.

篇4

关键词: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重要性

一、我国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保护的现状

(1)不完备的统计称,我国现有约40部法律,30多部法规和近200部规章都牵涉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然而都是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间接保护。这一情况体现出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重视,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分散到各种法律规章中,没有一部完全、系统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这一情况还表现出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保护不能适应如今人们的需要,它并没有与时俱进。之前我们忽略了的这些安全问题导致了如今的各种网络安全问题的产生,现在,它发展成为我们必须看重的问题。(2)当前有关法律对于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立法不够完备,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信息的保护也不够有效。原因是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范畴。致使公民本人没有办法识别自己受到了哪种侵害,也就没法使用法律保护自己。基于此,公民遭到侵害后通常是用隐私权来自保。但隐私权与网络个人信息有异,在被侵害网络信息后,受害者很难得到救助。(3)有学者指出已有的法律体系不能完全处理法律问题,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备规范和调整网络行径,网络将不能发展。这体现出单一的法律约束并不够,还应该对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有需求。就当前来说,很多企业的统筹和保护体制都忽略了对信息安全的掌控。利益驱动有些网站的商家钻法律的空子,以便免法律的责。

二、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很多人都了解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但是我们并不知道网络个人信息和网络个人隐私的定位是不是相同的。基于此,法律能够对网络隐私和网络个人信息有个界限,有了确切的界限之后,人们就可以使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个人权利和利益。如今,网络购物消费十分流行,很多小商家也会选择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的新型的付款方式来使人们购物更方便,然而在方便的时候也为人们带来了担心,担心自己的信息被盗。特别是杭州,原因是每天都有很多去杭州旅行的人,支付宝支付随处可见。如果支付宝支付这种方法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将给消费者带来无尽的伤害。这只是一个城市做例子,如果缺乏法律保护,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那么就会产生信任危机,网络的发展也将止步不前。我们都了解现在讲求科技革新,如果互联网不能站住脚的话。那么我国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也会受到波及,社会就无法进步。同时,现在说的只是消费者这个小主体,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被走漏的话,将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信息安全。

三、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方式与途径

我们应当对于个人信息进行确切的界限,个人信息是个很抽象而且涉及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与个人有关的资料、数据,例如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卡号等。这些个人信息的外漏会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之前网络曝出准大学生不堪网络诈骗的自身压力,最后选择自杀。这些不法分子盗取了高考学生的个人信息,利用了高中生善良易轻信的特点,逐步套出学生自己的个人信息,最后进行诈骗。还有很多不法分子会伪造身份证,在当事人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违法犯罪。若是对个人信息有确切的界限,在立法过程中就应当明确提出,若是个人行为盗取淘宝账号等信息进行诈骗的,应当接受何种法律制裁。这样就会给那些喜欢钻空子的人震慑,重新捡起我们对于网络的信任。此外就是与个人固定财产有关的信息,例如个人房产、车辆信息。大多数的情况下,我们买房和车的时候都要填写个人的详细信息,有时甚至想让买车人写出自己的孩子在哪里上学。我们填写的信息有些售楼中心或者汽车4s店会卖给服务类公司,例如保险公司。有些时候,我们可能会接到一些保险公司的电话。这些信息一定是我们在购买产品时留给商家的,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变卖我们的信息。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商家处理客户个人信息的规定。人们的健康、婚姻状况,手机相册等这些不能公布的公民隐私的信息,如果一旦被走漏,就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影响受害者的生活和工作。立法时,不单单要制约走露信息的公司和个人,还要增加对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限制。

四、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

目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惩治力度不足。不足以让投机的不法分子惧怕,所以也就没有办法阻止犯罪行为的产生。我们应当仿照国际的方法,大力惩罚侵害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的不法分子。基于此,应当将保护个人信息权写入宪法。然而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很明显比隐私权笼统只是从隐私权的保护上不能够解决所有侵权问题。当今许多国家都将个人信息权独立为一项公民权利,从而使个人信息权利有更完备的保护。

五、结语

我国是法治大国。我们应当做到让我们的公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洁净的网络环境可以使我们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法律的保护下会变得更加安全。我们的研究结果一定能引发有关部门的关注。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就在不远的将来。

参考文献:

[1]王华永.关于网络信息安全人才建设的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9(14):55.

篇5

个人信息安全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综合性工程,应按照打防结合,防范先行的方针综合施策,努力减小此类问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强化行业自律,增强行业道德观念

一是信息强势行业要尊重用户隐私,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作为行业的生命线。各行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严密的保护,防止丢失、被盗或篡改。二是设立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或社会组织等,负责保护消费者信息和企业信息,对信息强势行业要建立问责机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用法律手段对信息强势行业加以严格约束,促使提升道德水平,约束其趁职务之便而谋利。三是加强问责和处罚力度,建立严密的监管体系和防范制度。要把信息管理工作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让失职单位和部门承担信用风险,让信用机制推动信息安全逐步回升到一个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强化个人信息安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一是提高自身警惕性,充分认识个人信息泄漏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不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二是加强个人资料管理,在重要文件的存储、传输等环节上要进行加密处理,及时清除操作记录和上网痕迹。在提供个人资料给对方时,最好索要凭证,一旦个人权利被侵犯,应及时记录相关信息,保留好来电记录、与对方交涉的录音,为调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证据。三是提高个人计算机的安全性,个人电脑一定安装防火墙,不要轻易安装不明软件,不要将自己的常用邮箱用来注册,在公共场所登录电子邮箱或QQ后,要将留存的个人信息清除干净。

强化防范宣传触角,减少引发案件的几率

一是发挥传统模式的威力,与群众面对面的拉家常、听意见,特别要重点关注老年群体,给他们讲新闻、讲新事、讲趣闻,在聊天中提示他们应该注意的问题,切莫轻信他人,遇事联系家人或报警求助,坚决捂住“钱袋子”,坚决不转账。二是利用新兴媒体即时宣传,不断完善QQ群、微博、微信等新渠道建设,通过键对键及时曝光最新型的诈骗手法,提醒粉丝们注意,并委托粉丝们把防范信息转达给家中老人,让老年群体信息升级紧跟瞬息变化。还要及时破案信息,展示公安机关工作成果,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三是要加大对快递、房产销售、汽车销售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组织他们学法条、明责任,引导他强道德、明事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切断信息外泄的通道,既保护了从业人员,又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

强化新型打击模式,及时查处泄露信息案件

公民个人信息一经流出,中间被倒卖几十次甚至上百次不足为奇。因此,一是重点打击泄露信息源头,没有源头,就形成不了买卖信息的利益链条。所以,要将挖源头作为专案打击“釜底抽薪”之举。二是斩断“中间商”链条,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资源,加之有源头,自然会有“中间商”趁机牟利,从源头获取信息,转手卖给市场。因此必须“拦腰”斩断犯罪利益链条。三是高压严打下游犯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多种下游犯罪的源头,易滋生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新型、非接触式犯罪,并与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合流,滋扰民众,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十分严重。要继续对此类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篇6

数字

138克 调查显示中国人均抗生素年消费量

速成鸡曝光后,抗生素又浮出水面。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委员肖永红教授的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生产抗生素原料大约21万吨,除出口3万吨外,其余均在国内自用,人均年消费量达到138克左右,是美国人均用量13克的10倍。

60% 中国民航业盈利规模在全球的份额比例

2012年中国民航旅客运输量预计达到3.2亿人次,成为仅次于美国的民航第二大国。2012年前11个月,民航完成运输总周转量556.5亿吨公里,同比增长5.8%。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民航业盈利占全球60%左右。

73万亿元 2012年中国私人可投资资产总额

波士顿咨询公司与建行私人银行中心的2012年中国财富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私人可投资资产总额将超过73万亿元,较去年增长14%。预计至今年底,高净值家庭(可投资资产超600万元)数量将达到174万户,较去年增长17%。

读词

微问政

词源出处:微博问政的流行已过渡到微博施政阶段。2012年佛山市顺德区的各大政府部门、10个镇街集体“触网”,推出政务微博。这些官微须向公众各类政务信息,提倡各类亲民语言,并且拒做“僵尸博”,要求回复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对于一些群众强烈集中反映的问题,努力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然后再到政务微博中。

小编辣评:微言表大义,听政高效率。

轻奢侈品

词源出处:轻奢侈品是指在价格档次方面向下延伸的高档商品概念。轻奢侈品与奢侈品大牌的区别是轻奢侈品牌不会太注重前卫设计,而是遵循品质第一的原则,价格上也不会像奢侈品一般可望而不可及。中国轻奢侈品的消费群体是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鉴赏能力,对时尚行业有一定了解的人群,他们更追求高品质的生活和社会地位的体现。

小编辣评:轻奢侈品,轻而不薄。

微声

安之于网,绳之于法

网络安全漏洞烦扰人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24.9%的网民有账号和密码被盗经历。由于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信息买卖、信息诈骗和泄露已经成为网络时代的新病患。网络安全保障的刻不容缓,让网络立法成为热议之话题。

周汉华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信息安全监管自上游至下游,自国家至企业

世界上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专门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如欧盟修订了《隐私保护法》,奥巴马政府制定了《消费者隐私权法案》等。除了政府层面,国外大企业对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同样十分重视。很多公司都建立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控机制。追究中游、下游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与追究上游出售个人信息行为之间并不矛盾,针对上中下游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监管都要加强。

李欲晓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

让公众在网络发展中享受保护隐私和财产的权利

我们一直以为个人信息或数据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隐私权或者人格权,但实际上,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个人信息已经具备了相当多的财产属性。网络安全仅仅依靠服务提供商和技术人员去采取保护措施远远不够,必须要立法。可以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执法进一步研究,但是要充分考虑中国网络的实际。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法的基石之一,中外概莫能外。构建公众在网络发展中享受自利的环境,这也是我们希望国家立法重点考虑的。

姜明安

(北京大学教授)

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立法途径

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范围,更未明确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责任及追责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主要途径有三:其一,尽快制定、出台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二;修改《民法通则》、《刑法》和《行政诉讼法》,增加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侵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方式的规定;其三,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普法教育,提高整个国民的相应权利及责任意识。

阮齐林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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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这一概念源自于西方文化,早在古希腊时期希腊城邦公民就有着人格和财产的自由。用拉丁语解释自由意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近代启蒙思想家大力宣传弘扬自由思想,以为资产阶级革命服务。自由思想随之为哲学领域、政治学领域及法学领域广泛研究。在哲学领域,强调自由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主体意志的自由首先必须顺应客观规律的发展,同时还应具备主体行动的努力,才能实现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实现自由。政治学中的自由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性  ,人的生存离不开社会,人是社会中人,个人的利益、个人的发展必须与社会秩序相统一,人与社会相统一才能实现人的自由。而我们法学领域中的自由,简而言之研究的是主体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法学领域里的自由是法律规范限度内的自由,是人在社会中所享有的合法自由。前述我们论及哲学领域、政治学及法学领域内的自由,是分别站在各自学科的不同角度进行的研究,学科的分类是便于人类更好的进行科研工作的需要,社会是复杂的,不同学科对自由的定义不同,但其实本质是相同的。法学视野下的自由是以把握社会客观规律,维护社会秩序为出发点,进而规定人所享有的法律自由权限,是对政治自由与哲学自由的法律表达。

自由是法的目的价值之一,良法是追求和保护自由的,虽然法律保护的自由是相对的,但是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是无自由。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同时法以追求并维护自由为目的,法律的存在确保了人类自由的实现。在构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对于自由价值的保障,虽然安全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中的首要价值取向,但是自由价值作为核心价值,同样必须予以规范保障。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如果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那么其存在无异于个人隐私,那么各方面工作将面临无法展开的尴尬局面。人在社会中生存一般都要经历教育、医疗、工作、婚姻等等过程,每一环节都需要公民配合提供个人信息以进行相关活动。如果法律未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那么可想而知社会的发展是步履艰难的。而且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人信息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保护并促进个人信息的流通乃至跨国流通传输,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法治发展的呼声。

因此,自由价值在构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制度中是不可或缺的。

二、构建我国个人信息安全制度中重视自由价值取向的原因

(一)文化因素的影响促使我们必须着力弘扬自由价值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商品经济发展速度缓慢,儒家观念是思想领域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主流意识形态,儒家观念适应了当时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的需要。统治者需要人民安于现状、安于被剥削被压迫的状态,儒家“亲亲”、“尊尊”的观念就是倡导了一种等级观念,在封建社会里,长幼有序,贵贱有别,君主的皇权是圣神不可侵犯的。无论从制度还是观念层面人们都要受到儒家思想的规制,无法突破其牢笼。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欧洲启蒙思想家为了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要求,大力弘扬“自由”、“民主”的理念。从西方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伴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思想意识领域“自由”“民主”“平等”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而且基督教“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之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对于法治的信仰。相比之下,我国漫长的封建制社会,其儒家文化深刻的影响了我国民众。当然我们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但是我们也必须开放思想,学习其他国家、其他民族优秀的文化、先进的制度,为我所用。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愈演愈烈的当下社会,我们在努力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决不可因噎废食,而忽视甚至限制了信息的自由流通,个人信息是资源,需要保护,也需要合理利用。

(二)重视自由价值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我们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辅之以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经济领域“看不见的手”和“看的见的手”均要发挥各自的优势,适应经济发展的规律,加速社会财富的积累。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自由经济是以市场为主体进行生产交换等经济活动的。市场经济需要市场主体即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具备自由竞争的意识,只有市场主体具备竞争意识,市场经济才会有发展的动力,商品的竞争力才会与日俱增。同时,以自由为价值取向的各类经济制度必须予以贯彻实施,人类虽然是理性动物,但是再理性的人终究会有感情,这是自然规律。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不仅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行业自律制度、社会舆论制度、企业自身制度都应予以加强,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个人信息作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资源,在构建保护个人信息的制度过程中,加强个人信息的合理自由流通亦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应有之义。个人信息之所以要予以保护,一方面个人信息是公民人格权的内容,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资源价值,如果信息被滥用,不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同样会制约经济的发展。

(三)重视自由价值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前已述及市场经济需要自由价值,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现阶段我们不仅在经济领域实行市场经济,用法律手段规制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构建的将是一个全面的法治社会,社会事业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法治社会所弘扬的法治文明并不是排斥文化差异、宗教思想,恰恰法治是尊重事物发展的规律,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人类文化,重视人格尊严。当然法律亦有其局限性,很多社会问题我们还必须运用道德方法、政策方法、思想交流的方式予以解决。 所以,法治是以法律为基本要素并包容其他有益于社会发展的制度、理念于一体的社会调控方式。法治蕴含着对于自由的追求,这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反映了广大人民的诉求。人类有追求幸福、追求自由的权利,法律作为划定自由的界限,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更充分的维护自由。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需要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打击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规制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划分信息所有者、管理者及使用者各自的权限,保障信息的合理流通,制裁阻碍信息流通的违法行为。个人信息作为一种人格权,能偶对信息主体进行识别,因此,信息管理者必须依法严格管理、使用个人信息。信息主体即公民个人亦有义务将个人信息提供管理单位储存、使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管理并使用个人信息,公民有权监督管理单位对其自身信息的管理活动。法律设定个人信息的合法流通范围,同时允许信息管理单位及合法使用者依法使用。同时行业自律制度及其他民间规范在各自的范围内亦可以依法规定个人信息合理流通的范围,发挥信息资源对于社会发展的利用价值。

(四)自由价值是法运行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法的运行揭示了法律生成、生效到法的实现的动态过程,研究法的运行,亦是法理学的研究重点研究内容。法治社会中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不但要研究静态的法,同时法是用来调节社会生活的,一部法律真正能够起到怎样的社会调整效果,只有经过社会实际的检验才可以被证明。所以说动态的法更应该受到关注。法的运行过程大致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及法律监督。自由价值充分的体现在了每一过程之中,是每一过程的重要因素。立法活动是法的创立过程,法治、科学及民主原则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了自由价值的内容,立法是人民追求自由确保自身权利的基本方式。守法是法实施的基本形式,一国的法律只有被广泛遵守,才能显示出法的权威和尊严。在我国任何单位、团体及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律只有被遵守,人民才能实现自由。执法也叫做法律的执行,在我国一般理解为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导执法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根据,是自由价值在执法过程中的突出体现。司法的独立原则是司法人员排除非法干扰的重要指导原则,司法人员裁断案件的自由裁量权亦是自由价值的反映。法律监督主体的广泛性是保障自由价值在这一阶段发挥作用的重要举措,其民主性原则更是细化了自由的价值指向和机制。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中,我们必须从立法阶段树立信息自由流通的立法原则,各级机关团体应当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的合法流通,依法监督违法限制、禁止个人信息流通使用的行为。

三、维护我国个人信息安全制度中自由价值的举措

(一)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安全制度

孟德斯鸠曾说过:“权力往往受到界限方才休止,这个界限就是法律。”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对于权利的保障及对于权力的限制,当然法律也会对权利进行约束,不存在无约束的权利,更要规范限制权力的运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机关团体及公民个人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及如何促进个人信息合理流通使用缺乏明确的依据,虽然一些部门规章及团体规定对相关领域个人信息的安全进行了规定,但尚不足以全面规范我国社会存在的个人信息安全使用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结构的变革,我国社会存在着个人信息安全使用的诸多问题亟需立法及相应制度的规范治理。当然我们首先必须完善法律制度,法治社会中法律的社会治理作用是最为关键主要的,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但是法律的局限性决定了我们还必须采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规制,行业自律制度是经过他国实践检验的有效维护个人信息流通的方法,我国应当予以借鉴使用。其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亦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规范个人信息的流通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二)加强公民思想意识领域内对自由价值的认同

制度建设是物质层面的内容,如果公民思想领域内没有树立对于自由价值的认同,那么制度建设再完善,制度不被严格遵守,同样无法保障制度的贯彻执行。在保障个人信息自由流通,规范单位个人合理使用的过程中,必须引导公民正确认识权利,使用权利,法律保障相对的自由,维护信息的流通就是为了社会的有序发展,只有社会有序发展,个人的权利才能得以保障。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树立现代合格公民的基本素养,追求自由,自觉守法。我们可以通过媒体、普法教育、公益活动、社区宣传等等将自由价值的理念树立于公民心中。

参考文献

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2005.

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篇8

 

大数据在本质上是一种电子数据,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首先,数据处理规模大。现今社会,全球每天产生的数据就已经达到4. 5EB,这个数字仍然以惊人的速度高速增长。其次,数据信息快速化。信息产生的速度常常比数量更加重要,通过手机定位数据可以计算出一个商场当天的客流量,从而推断出该商家的当天营业额。最后,数据信息具有多样性。大数据的形态多样,包括了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此外,现代互联网应用呈现出非结构化数据大幅增长的特点,来源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信息、应用更新、社交网络的图片、传感器读取的信息、手机的定位等,而且不少信息来源的重要方式都是新近才出现的。

 

一、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

 

1.个人隐私安全风险增大。网络的浩瀚性意味着数据来源更加宽泛和多元,监控摄像头、交互平台、移动电话、电子档案、数据库等,大量的信息堆积,必然给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影响和破坏,增大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

 

2.大数据成为了网络攻击的主要目标。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能够反馈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信息的含金量不断提升,带来的丰厚利润不言而喻,因此遭到攻击和盗取的概率也就越大。同时,大数据的窃取能够是不法分子获得大量相关信息,一次获取,多重效益,必然让黑客垂涎欲滴。

 

3.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精确攻击。大数据对于企业来说是财富是影响,对于不法分子来说同样是金钱是价值。不法分子在获取大数据的同时,也会反其道而行之,利用大数据来检索、定位,为新一轮的攻击盗取提供更加快捷的技术手段和方式。为了提升攻击的效率和质量,黑客往往会尽最大可能的收集包括社交平台、微博微信、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消费记录等信息,并加以归档整理,方便下次调用,提高攻击的精确性和时效性。

 

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措施

 

1.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国家网络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对网络用户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树立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尊重他人个人信息的理念。个人在信息保护上是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当然义务。个人在进行网络行为时,尽量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加强对个人电脑的安全防护,安装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与防火墙,提高个人上网设备的安全性能。

 

2.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有所涉及,但这些规定都还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个法律之中,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而且没有一部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不仅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彰显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回应了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诉求。同时还可保护网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促使网络运营有序化,推动全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

 

3.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是由黑客等机构外部人员获取和网络传输过程中的问题造成的,因此要加强软硬件的技术保障,从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在硬件方面主要通过安装防病毒硬盘等硬件设施进行保护。在软件方面主要通过个人隐私安全平台、加密软件、数据备份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保护措施。针对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易泄露的问题,网络营运商除了应向用户提供提示信息,还应该使用各种安全技术来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侵害。

 

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与防范机制。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要依靠法律,更需要网络主体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以及自律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用道德标准约束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要让网络道德成为人们在网络中实施行为时的一个标准。对网络运营商而言,除了要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并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外。

 

许多网络运营企业掌握着客户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没有很好的防范机制就很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无论是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企业,还是信息安全企业都需要对外来的技术攻击加以防范。因此,企业必须加强自我约束力,提高保护客户信息的意识,同时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范,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机制、问题处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等。对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要做到迅速和准确处理。

 

结束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中的运用,使我们精确地了解到过去通过抽样调查很难了解的许多东西,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这个社会,从而更进一步改善这个社会。我们不应该否认大数据带来的益处,同样我们应该使这种益处最大化。但大数据带来的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我们也应该有着充分的认识。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对社会每个成员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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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个人信息 立法模式 行业自律

一、个人信息内涵

个人信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方面作为识别个人的资料被广泛需求,另一方面又遭到严重滥用。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身记录、照片、工作单位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数据资料。从法律角度,个人信息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一)个人信息代表主体的特定性

个人信息是现实生活中和个人有关的一切信息,包括范围广泛:个人身份认定资料、个人背景及其他资料等。这些信息能反映个人的很多方面,通过多种社交方式以不同形式记载在多种媒介上。通过考察记载于各种媒介上的个人资料,及结合其他相关信息,便可以描绘出一个人的某一方面特征或某一社会状态。这些个人信息具有在众多群体中识别特定主体的功能。

(二)个人信息内容具有多样性

个人信息既包括个人隐私,又包括可公开或已公开的个人信息。隐私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秘密性,权利主体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他人只要不进行主动侵犯,个人隐私就能得到保证。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而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未公开的和已公开的。在信息社会中,有些个人信息通过多种社交方式必然是公开流通于社会中的,比如,个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所以,个人信息中既包括未公开的隐私部分,也包括已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个人信息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

个人信息的人身性,主要体现在人格利益。个人信息表面上记载着公民个人识别性和个人背景材料,但这些信息实际上承载着人格利益。体现为公民个人希望对个人信息的独占,享有未经主体同意就不能被他人知晓和利用的权力。在生活中,泄露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滥用及非法使用,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心理恐慌和精神困惑,这将严重妨碍日常生活。同时,个人信息作为一种被商业需求的信息,可以通过允许他人使用信息获得一定的利益,因而具有一定财产属性。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现状

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虽然涉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比较零散,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有200多个条文,分散在37部法律、15部司法解释、124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现行法律未将个人信息作为直接的保护对象,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落在各部门法及行业规范中。首先,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中,仅提供了有限和间接的保护名誉权的规定中,《宪法》和《民法通则》都有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其次,在通信领域、居民身份证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公民医疗信息保护方面、个人档案保护方面,主要通过在《邮政法》、《居民身份证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照法》、《档案法》等单行法中设置专门条款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手段上,主要依靠行业内部规范或信息持有人、控制人的单方承诺,如《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行为守则》、《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等,但由于目前金融、电信、房地产等行业目前还没有稳定的、具有约束力的个人信息管理规范,所以,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仍很不到位。除了上述对不同领域的个人信息的规制外,法律也加大了对侵犯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尤其《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大了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打击力度。

2013年,2月1日起,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正式实施。该《指南》属国家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类,对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目的是提高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水平,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指南》的出台将对后续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工作起到指导性的作用,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标准的技术支撑,规范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使用。

从目前我国的立法来看,虽然《指南》出台,标志着我国针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将“有标可依”,使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诉求得到有效解决。但是这个标准仅具有指导性,没有强制执行力。而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个人隐私信息,但在隐私保护方面,也仅仅只是提供了有限的、间接的隐私保护。与国外相比,远未达到提供有效保护的程度。

三、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借鉴

目前,国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为欧盟模式,即制定一个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并设置一个综合监管部门集中监管。另一种为美国模式,即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分别体现在公领域和私领域,监管部门也是根据个人信息的具体不同内容来分别设置。

(一)欧盟模式——统一立法

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采取了以国家立法为主导的模式,主要通过综合立法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其特征体现在:1.通过综合立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其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要经过两个层面:首先,由欧盟“指令”,为各成员国制定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提供依据。《数据保护指令》、《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递个人数据的保护指令》、《隐私与电子通讯指令》等一系列条约或指令,对欧盟各成员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起到了宏观指导作用。其次,欧盟成员国在统一指令框架下,根据指令的内容和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如德国的《通信法案》、《多媒体法》以及《联邦数据保护法》等。2.欧盟模式在内容上更关注对私人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欧洲国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自主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公开。欧盟成员国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较少,主要通过国家综合立法来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措施。

欧盟的这种统一立法模式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具体全面,但这种保护模式也有缺点,如欧盟委员会等机构缺乏执行能力,欧盟本身对于相关违法行为无力处罚,需要依赖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来进行制裁,而欧盟成员国内部对此类行为的监督又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此外,全面细致的规定可能会阻碍个人信息的正常流通,限制企业的自由发展。

(二)美国模式——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

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是普通法系国家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的代表,其核心内容是:1.立法方式上表现为行业自律和单行法规相结合。因为基于政府权力应受到限制和保护公民个人自由的思想,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更关注个人自由免受公权力的侵犯。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很难被各个公共组织一致接受。其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由个体消费者通过个人行为来实现的,政府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只是起到一种协助和指导作用,并不直接介入干涉。尽管美国制定了普遍适用于整个联邦的《隐私权法》、《电话消费者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但其中多数是针对某些特定情形、某些特定商业部门有可能滥用公民隐私权等的立法。2.保护内容的二分性。保护领域从内容上看,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划分为公、私两个领域,并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在公领域,美国政府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规来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隐私权;在私领域,主要通过从业者的自我约束和相关协会的监督管理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安全。

这种针对不同领域采取不同分散立法的方式,有效避免了国家立法对个人信息正常流动的干预,有利于在有限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充分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但该模式的最大弊端是缺乏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行业自律在实践中的效果不佳。同时企业自律模式也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采取规避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

四、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

目前我国一些法律虽然涉及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比较零散,也缺乏法律位阶较高的法律,没有形成严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网。要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最佳保护,必须通过立法。对于具体立法模式,欧盟模式更适合我国的国情,即由国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统一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在具体法律内容上,构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完整法律体系,应建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活动中享有的权利、相关组织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需承担的义务、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的惩治措施、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体制等。只有把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才能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最佳保护。

(二)加强行业自律

鉴于各行业情况千差万别,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同时由行业组织根据行业自身特点,结合个人信息保护的通行原则,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规范,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行业自律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机制,需要行业内部规范现行发挥作用。我国《指南》的实施,对于各行业建立行业内部约束标准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权衡保护个人信息同保护其他权利自由之间的关系,在不妨害个人信息自由流通的前提下,尊重和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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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当今,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资料被越来越广泛地收集和使用,各行业的内部和跨区域的私人数据资料交换也正在加速进行。而且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个人信息网上流通日益频繁,加上“产业化”的一个明显标志是病毒制造者从单纯的炫耀技术,转变为以获利为目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被非法窃取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因此网络上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日益凸显。

 

很多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并不强烈,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淡薄。很多网络用户为了省去麻烦,把所有的密码都设置成一样的,而且越简单、好记越好。在缺乏一个有效立法制度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并不愿花大量资金投入到网络安全。很多大网站并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因为他们认为网站服务是第一位的,安全并不重要,即使丢失隐私也不是自己的。

 

个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下所受的安全侵害,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大量的网站通过合法的手段(要求用户填写注册表格等)或者是隐蔽的技术手段搜集到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2、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使用木马程序及具有跟踪功能的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非法获取、利用他人的隐私,甚至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3、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开发出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用于收集用户的隐私。4、黑客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截获或复制他人信息。

 

二、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自我保护是保护自己个人信息安全重要手段。首先。当我们遇到一些必须输入个人信息才能登录的网址或完成操作时,我们输人的个人数据必须限于最小的范围,并且妥善保管自己的口令、帐号密码,并不时修改。其次,谨慎注意该网站是否有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声明和措施,对那些可以匿名登录的网站要坚决匿名登录。网络用户都应该意识到自己拥有维护自己个人信息资料的权利。网络用户应对自己的个人资料随时查询及更正;随时删除及处理,以避免遭到不必要的麻烦。在未经个人同意及确认之前,个人不允许网站披露个人资料。再次,要懂得网站公共论坛等区域内,用户公布的任何信息都会成为公开的信息。因此,用户应慎重考虑是否有必要在这些区域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

 

必要时还要采用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如网络防火墙技术、杀毒软件监控手段。网络个人信息主要是由病毒和木马进行窃取,一般可以采用集中式防病毒管理模式,对整个局域网中所有节点实行集中管理和控制,通过各种检测方法检测病毒,自动进行特征码更新,实时清除病毒。并且还要及时清理上网后的垃圾及相关遗留痕迹,如Cookie信息等等。

 

作为网络用户还要注意使用管理严格,资质优良的网站。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隐私是网站应尽的义务,提供了相关的隐私保护条款,在未经网络用户同意及确认之前,网站不将为网络用户参加网站之特定活动所提供的资料利用于其它目的。如在网上银行管理中,身份验证和访问授权是网上管理用户的基本措施,保证用户的安全性,或通过采用访问授权来控制或限制用户对资源的利用。

 

很多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利益的驱动,但是另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是法律真空的存在使侵犯个人信息安全对的行径得不到有效的制裁,并且被侵权者也不能够借助法律的武器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更加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站如何才能建立安全有效的保障机制,用户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建立,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强化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使公民个人明白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了解、知悉网络隐私保护政策与法律、法规。自觉采取防范措施、方法。保护个人隐私,同时尊重他人隐私,从而整体提高社会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规范网络经营商的行为。政府对网络经营商的守法及自律情况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堵住网络隐私侵权的“源头”,行政执法机关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做出处理,增大网络经营商违法经营的成本,进而加强他们的守法意识。

 

目前在打击新形式犯罪中还存在着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等难题。面对黑色病毒产业链,必须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快速发展的高度来保障网络安全,建立网络安全国家应急体系,加大对网络安全领域犯罪的打击,完善立法。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行政规章,在规章中对个人数据的安全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当使用个人数据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且具有可操作性。借鉴国际社会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网站传播的行业自律。建立网络隐私达标认证体制,推进行业自身发展。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侵权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制订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确立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如何使个人信息在网上得到充分的保护,如何使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被合理的利用,以使之在发挥巨大价值的同时,又能够保证不被滥用,这需要包括提高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制定网络信息(隐私)保护法、实行行业自律、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只要社会各有关方面和公民个人共同努力,相互协作,必能营造一个安全、高效、健康的网络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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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信息;用户隐私;互联网;信息安全

一、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现状

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商务类应用在经历了2009-2010年的快速增长后,迎来了相对平缓的发展期。《报告》显示,电子商务类应用稳步发展,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和在线旅行预订等应用的用户规模全面增长。与2010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3344万人,增长率达到20.8%,网上支付、网上银行使用率也增长至32.5%和32.4%。另外,团购成为全年增长第二快的网络服务,用户年增速高达244.8%,用户规模达到6465万,使用率提升至12.6%。CNNIC预测,2011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金额为7566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37.4%,网络购物交易总额预计占到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2%。

互联网在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安全问题已经渗透到网络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网络游戏用户对帐号盗取的关注度要高于其他网民,而网络购物的用户则更为关注网银盗号、支付劫持等安全问题。特别是在2011年末,我国互联网遭遇史上最大规模“泄密事件”,微博XSS蠕虫爬上社交圈轰动一时,频发的重大安全事件理应使身处互联网的我们警钟长鸣。

2011年12月21日,国内最大程序员社区CSDN上的600万用户账号和密码被公开。随后,密码泄露事件开始大范围发酵,天涯社区、世纪佳缘、当当网等国内知名网站也被曝出存在“类似泄密问题”,上千万用户账号和密码在网上被公开扩散,该事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互联网史上最大规模的用户信息泄露事件”。

2012年3月19日,当当网公告,要求用户在3月19日至3月22日修改账户密码。在此期间账户中的礼品卡和余额将被冻结。据称,事件源于近日极个别账户被盗,造成少数消费者的账户余额被盗用。当当网还对外透露,信息的根源在CSDN。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举办“2012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大会”,会上的《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调研报告》显示,超过60%的被访者遇到过个人信息被盗用的情况。

二、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途径分析

近几年,各种信息秘密泄露事件比比皆是。人民网此前开展了一次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调查,结果显示,90%的网友曾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有94%的网友认为,当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非常严重。

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信息;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办理各种会员卡或银行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出售;网络登录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搜索或链接;名片代印机构储存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物业泄露业主信息;废旧电脑磁盘恢复数据等等。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旅馆住宿、保险公司投保、租赁公司、银行办证、电信、移动、联通、房地产、邮政部门等需要身份证件实名登记的场所,利用登记的便利条件,泄露他人信息;各打字店、复印店利用复印、打字之便,将那些个人信息资料存档留底,装订成册,进行对外出售;借各种“问卷调查”之名,窃取市民个人信息。商家宣称市民只要在“调查问卷表”上填写详细联系方式、收入情况、信用卡情况等内容,以及简单的“勾挑式”调查,就能获得不等奖次的奖品,以此诱使市民填写其个人信息。

此外,购物中的抽奖活动也有可能泄露你的个人隐私。商家通过在抽奖券的正副页上填写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方法,获取个人信息;在购买电子产品、车辆等物品时,一些非正规的商家填写非正规的“售后服务单”,从而被人利用了个人信息;各大超市、商场通过向市民邮寄免费资料、申办会员卡等促销方式,从而轻松掌握到市民的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几种主要渠道:第一种是通过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个人信息,汇集成册,并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给需要购买的人;第二种是用发送垃圾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查询等方式,以各种“诱饵”,诱使受害人透露个人信息;第三种是用户的电脑或手机被木马软件劫持,也就是说远在天边的木马直接控制用户的硬盘;第四种是网站的服务商对个人信息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使用过程当中把个人隐私泄露出去;第五种是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传输的过程中,经过一些传输路由时被他人控制。与技术因素相比,中国软件测评中心信息安全研究部副总经理刘陶认为,网站运营机构泄露用户隐私已经成为当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更为重要的原因。

很多网民在不知不觉中已经将个人信息存储在网站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例如,利用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聊天过程中涉及大量包括电话、邮箱以及更为私密的内容在内的信息,都作为聊天记录存储在服务器上;在电子商城购物,包括个人银行卡、支付密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都存储在网站运营商的服务器上。而公众所熟悉的杀毒软件重点在保护用户端的电脑安全,对于存储在运营商服务器上的数据安全鞭长莫及。

“虽然已经有不少网友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存在顾虑,但有时为了获取免费服务、免费产品,或者为了认识更多的朋友,仍然会在网上填写个人的真实信息,”中国电子学会电子商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梅绍祖教授早在1998年就提出关于“隐私权在电子商务的实施中可能引发的问题”,将网友的上述行为称为“无奈的选择”。

据《2011年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1月至11月,联盟认定并处理钓鱼网站共计36674个,较2010年同期大幅上涨78%,累计处理钓鱼网站72322个,2011年处理数量占全部处理总数的50.7%。,电子商务、金融证券、即时通信依然是排名前三的钓鱼网站。针对严峻的网络钓鱼现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副局长熊四皓指出:钓鱼网站等网络安全和信任问题已经成为网络商务深层次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需要大家同步努力精诚合作。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互联网安全管理处王晓阳处长认为,打击网络钓鱼行为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需要互联网管理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乃至全体网民联合起来统一行动,组建全面的、系统的、无死角的打击体系。

三、个人信息安全亟待立法保护

信息社会,信息成为商品,个人信息更是商机无限的重要商品。但个人信息的边界在哪里?谁有权将你的个人信息商业化?个人信息流动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又该如何加以规范?近年来,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显得越来越紧迫。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专家认为,该法条仅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却未对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具有哪些要素作出规定。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成为热议话题之一。对于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建议从立法宗旨、基本概念、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个人信息收集主体、收集范围、收集程序、部门或组织告知义务、个人信息的储存与使用、更改程序、共享程序、行业自律机制、监督机构及职责、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郭为在提案中表示,国家应加快个人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首先应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公民身份体系并逐步推动网络实名制的真正实施,建立信息安全产品安全审查和管理制度,同时还应加大监管机制的建设并修订相关法律。

在“2012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大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杨学山曾表示,个人信息保护关系到每个人,也关系到产业发展、社会稳定和网络秩序。他认为,加快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二是收集个人信息的机构、单位、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三是社会公众要提高个人信息不被盗卖或滥用认识,社会各界和媒体要加强监督。

早在2003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就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比较研究课题及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经过近两年的工作,最终形成了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但时至今日却仍未正式进入国家立法程序。

2006年,我国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妥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之间的关系,制定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创造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保护范畴,规定要追究泄露、窃取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但众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刑法未明确该罪的具体界定标准,譬如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外,还存在着互联网公司、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汽车厂商、宾馆酒店、会计师事务所等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和单位。

中国人民西安政治学院军法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傅达林认为,必须从不同方面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侵犯个人信息法律责任的设计也应完整囊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看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行业部门过多,且不同行业之间差异较大,目前制定的国家标准还只是一个适用于各个行业的共同标准,还需要按照不同行业的自身特点进行细化。同时,他认为该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依赖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自愿参加,仍然需要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国家需要完善立法,执法部门需要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同时也需要建立行业诚信。”有专家指出,现实中更多的相关案件还达不到犯罪的标准,所以迫切需要的是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以阻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信息来源。

对于随意泄漏客户个人资料的机构,是否能追查到泄漏消息源头?对此,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表示,因为业务关系掌握他人资料,又于商用的角度将他人资料泄漏,导致他人生活收到干扰的,已经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但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其损害度比较难以界定”。

王律师解释说,通常只有在对方抱着恶意侵犯的目的,使受害人私人信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公开,并使其经济、肖像、名誉权或精神受到很大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才可诉诸法律。而从这个角度来说,车险推销员或者中介公司的骚扰电话对车主、业主的经济、精神等造成的损害往往较难界定,而车主、买房人取证也存在一定困难。

“消费者在买车买房的过程中,个人资料已经被很多人掌握。”王律师称,这些资料要经过很多环节,所以客户的资料泄漏究竟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很难取证。

王律师表示,目前,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尚没有明确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据了解,被炒作得沸沸扬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最早将在2008年出台。记者获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公民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范围远大于隐私,包括个人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比如你把个人简历交给应聘公司,对方就有义务给你保管个人信息。如果对方让其他人得知了你的这些信息,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方就是违法。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个人信息法体系,是否有这部法律还成为一些西方国家的贸易壁垒。

四、个人隐私泄露防护

面对接二连三打来的骚扰电话,警方特别提醒市民,不要认为撂下电话就可以轻易解决这事。在日常生活中,各位必须要做一些必要的自我保护,才能让自己不被莫名电话侵扰。

1.自我保护措施

一是你要做到的是:第一,不泄露。为了便民及办证、办卡而需要登记个人信息的商家、培训班、银行、电信等单位,必须要保护好市民的个人信息,切勿将个人信息非法转让出售。第二是不留底。在复印店复印时,市民要确保个人资料不被留底复印。而在打印店打印时要确保资料不被复制,并要确保资料不被留存在回收站。同时,对废弃的资料,一定要带走或通过碎纸机进行处理。第三是不相信。不要相信街头各种不规范的市场调查,如确实需要协助调查,切勿填写自己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以防被陌生人利用。不回应。不要回复向您索取个人信息的电子邮件,以及不要拨打电子邮件中的陌生号码。如有疑虑,可通过114提供的电话进行咨询。

2.网络保护措施

(1)采用匿名方式浏览,因为许多网站利用cookies跟踪网友的互联网活动,从而确定网友喜好。你可以在使用浏览器时关闭电脑接收cookie的选项,避免受到cookies的追踪。

(2)进行任何网上交易或发送电邮前,切记阅读网站的隐私保护政策,因为有些网站会将你的个人资料卖给第三方。

(3)安装个人防火墙,以防止个人资料和财务数据被窃取。及时升级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否则防火墙的作用就没有被完全发挥,被攻击的可能性依然很大。此外,你还可利用保安软件将重要资料保密,减少不慎把这些资料发送到不安全网站的可能性。

(4)使用保安软件或防火墙以防止黑客攻击和spyware(一个连接外部服务器并将个人资料传送至网络的软件)。这些软件能够保护个人电脑和资料免受黑客窃取,并防止spyware自动连接网站并发送你的资料。

(5)在网上购物时,确保已采用安全的连接方式。可以透过查看浏览器上方的闭锁图标(closedlockicon),以确定连接是否安全。

(6)黑客有时会假装成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代表,并询问你的密码及个人资料,谨记上网时不要向任何人透露这些资料。

(7)经常更改你的密码,使用包含字母和数字的七位数的密码,从而干扰黑客利用软件程序来搜寻最常用的密码。

(8)在不需要文件和打印共享时,关闭这些功能。文件和打印共享功能虽然非常有用,但也会暴露你的电脑,给予黑客寻找安全漏洞的机会。黑客一旦进入个人电脑,便能窃取隐私资料。

(9)不要打开来自陌生人的电子邮件附件。这些附件可能包含一个特洛伊木马程式,该程序让黑客长驱真入电脑文档,甚至控制外设,有些黑客甚至能潜入互联网照相机(Webcamera)进行监视。此外,你还应当安装一个具备防病毒程式的软件,保护电脑免受病毒、特洛伊木马程序和蠕虫的侵害。

(10)可以利用网络安全公司的实时检查。例如使用设于Symantec网站的securitycheck功能,以确定电脑是否备有防护电脑病毒和恶意代码的能力。此功能还可以扫描电脑,寻找安全漏洞和病毒,并将扫描结果与其他已经扫描的系统作比较。迄今为止,已经有超过300万的用户浏览过这个网站,推荐使用。

3.网上支付辨别

一是只和有信誉的公司打交道-在网络上提交你的任何信息之前,请认真考虑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你相信这笔交易吗?对方是一个被证实拥有良好信誉的组织或公司吗?在对方的网站上是否有关于保护使用者信息的隐私条款的提示?对方网站上是否有提供合法的联系方式?

二是在网络上提交信息的时候不要使用你的主要电子邮件地址。提交你的电子邮件地址可能会带来垃圾广告。如果你不想让你的主要电子邮件账号被汹涌而来的,并且是不想要的信息所冲击的话,请考虑开设另一个电子邮件账号专门为网络使用(请参阅“如何减少垃圾广告”了解更多详情)。请确保经常登陆你的账号,这样万一厂商发送了改变隐私协议的内容你也能够随时了解。

三是避免在网络上提交信用卡信息。有的公司提供一个电话号码,你可以通过拨打这个电话号码来提交你的信用卡信息。虽然这并不能保证你的信息一定不会被损害,但是它起码排除了在你提交信息进程中被黑客窃取信息的可能性。

四是在网上购物时集中使用一张信用卡。为了将黑客可能窃取你的信用卡信息的潜在危险性降到最小,请考虑开设一个信用卡账号专门为网络上的采购行为使用。将信用卡账号的信用贷款额度保持在最小状态以限制攻击者能够累积使用的消费总量。

五是避免使用借记卡进行网络购物。信用卡通常提供很多种保护措施以防止身份被盗取,并且能够限制你必须负责支付的货币总量。然而借记卡却并不提供诸如此类的保护。因为借记卡里的现金会在瞬间被扣除掉,因此当一个攻击者获得了你的借记卡信息的时候,你可能连发现都来不及就被偷光你银行账号里所有的存款。

总之,在网络安全越来越重要的今天,每个网友都不要抱着“被黑的不会是我”的侥幸心理,只有做好良好的防卫工作才行。

参考文献:

[1]徐丹.谁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EB/OL]人民网.2012年03月27日

[2]方方.警方调查:个人隐私信息是怎么被泄露的 [C].城市商报. 2010年05月28日

[3] 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2012年1月16日

[4] 岳杰松,叶虹.个人隐私泄露调查之二:数据公司卖个人数据每条2元起[C].广州日报. 2006年9月19日

[5] 范亚湘. 网络时代亟需个人隐私保护[C].长沙晚报.2010-03-12

[6] Mindi McDowell 文/刘亚萌 译.网络生活安全手册:如何保护你的个人隐私 [EB/OL] .赛迪网.省略/art/1099/20080219/1364781_1.html

篇12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建议

我国现已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列入立法议程,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定性和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提出相应建议是促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迫切需要。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何为“个人信息”,理论界主要存在概括型、概括列举混合型和识别型三种模式。我国学者齐爱民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该采取识别型定义和混合型模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识别是界定个人信息的核心法律要素,而混合型模式可以兼顾概括型和列举型的长处,既对个人信息做出了概括性规定,避免挂一漏万,又突出了个人信息的重点内容,符合立法明确化的要求。”笔者认为,个人信息,顾名思义就是有关个人的一切资料,是一切可以识别特别个人的信息的总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地址、职业、学位、生日、收入及消费习惯等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生活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信息,这些信息受到保护的具体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类:财产性因素和人格性因素。个人信息同样含有财产性因素,但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不是直接财产利益。从属性上看,个人信息应属于人格利益。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个人信息具有财产利益就将个人信息归入财产权的客体,个人信息具有强烈的人格属性。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不在于使个人信息作为一种财产权的客体从而加快其流通速度,而是力求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促进信息流通之间寻求一种动态上的平衡,从而在更广的范围上维护人格受侵犯。

二、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在我国也不是一片空白,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在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单项法律法规中设置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对个人信息加以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法律法规通过提出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保护进而引申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但是,我国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具体而言: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不统一,法律条款少且抽象,而且适用范围狭窄,缺乏统一适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手段重管制轻救济,这使得个人信息在遭受侵害后,信息主体的财产及非财产损失却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补偿;在法律的可操作性上,大部分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条款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缺乏相应的罚则和救济措施,大部分条款未能揭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及传递的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执行机制及监督机制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具备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是近几年来的新近发展趋势,在较长时间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意义缺乏正确认识而仅对个人信息采取了有限的间接保护措施。

三、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的意义

(一)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护公民自身信息安全重要途径,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诉求。目前,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一大公害,为了遏制这种现象,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其实质是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赋予公民对个人信息传播的控制权。从价值层面看,我国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回应了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价值诉求,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更为重要的是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凸显出法制社会的人权理念,成为法治社会的基本诉求。

(二)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有利于促进个人信息的自由共享与有序流动。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电子商务的兴起,传统得买卖双方的关系被改变,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带来了新的挑战。另外,时兴的电子政务也已被视作建设高效、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进而,保护个人信息,是推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有必要进行正式的立法规范,以确保网络隐私权、网络知情权、信息传播权得以保护和限制。

(三)是与国际法接轨的重要途径,是尊重国际贸易规则的必然选择。在加拿大,通过颁布《隐私法》保护个人信息,在欧洲,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也非常重视,欧盟早在1995年就正式通过了《数据保护规章》。国际合作中越来越重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而我国由于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企业在欧盟、北美等地区已经遭受了被禁止收集客户信息的局面。缺乏个人信息权立法已经成为区别对待我国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的理由,这势必使我国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

四、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亟需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原则。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原则主要有:1、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必须通过合法公平的手段来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具体包括要求提供信息的法律依据、收集信息的目的、个人全部或部分拒绝提供信息时的法律保护等等。2、信息使用的安全性。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征得其同意,否则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公开。3、信息使用状况的可获得性。个人信息的使用者应该公开所持有的各类个人资料以该资料的主要用途,从而使资料当事人能够判断是否存在不合法的公开行为。

(二)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构,并且该机构要有独立性。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应该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例如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可以直接向该机构提出申诉或举报。并且该机构要有一定的独立性,而不应是某个机关的内设部门,如此才能积极有效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三)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也逐渐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如《刑法修正案(七)》专门针对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较多的相关行业或单位规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但是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仍过于模糊。我国应该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基本原则之下制定更为具体的具备可操作性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区分一般个人信息保护和特殊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分别进行立法,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四)在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之前,可以先设立行业标准。之前,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并由中国软件测评中心透露联合多家部门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正式通过评审,正报批国家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加工、转移和删除四个主要环节,其中还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包括目的明确、最少使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等八项。此次个人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指导文件”。有专家认为,该标准适用于除了政府机关等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以外的各类组织和机构,特别是电信、医疗等涉及个人敏感信息比较多的服务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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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背景

 

伴随互联网发展,非法删帖、发帖中伤、泄露隐私等利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频发,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规定》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 10日起施行。

 

互联网行业的全面发展,促进了传统产业的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崛起,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推动了我国的信息化进程,影响了社会生产方式。个人信息安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显得尤为重要。最高院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并认定个人信息侵权范围,不仅有助于法院认定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定性问题,也从法律上保障了网络个人信息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会中公布了八起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某一起案例就是关于如何认定网络个人信息权益侵权范围的案例。这起案例即“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二、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第一案”引发的思考

 

2008年10月18日,著名导演谢晋因病逝世于酒店中。谢晋的逝世本是一件值得哀伤和悲痛的事情。当时被称为网络水军“头目”、人称“宋大嘴”的宋祖德联合刘信达利用“博客”等相关自媒体,以谢晋的去世原因进行虚假编造,形成莫须有的故事进行传播,来博取社会公众的眼球与视角,并达到侮辱诽谤谢晋之目的。因此,谢晋遗孀徐大雯作为谢晋之妻对前者提起侵权诉讼。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徐大雯精神损失20万元等。两被告虽提起上诉,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姚辉关于这个案件的相关事实与案件意义,作出了相关介绍。他认为自媒体进行传播应与传统媒体表达方式一样,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同时,他认为两被告利用自媒体传播方式,利用编造的个人基本信息等内容进行传播,也是侵害了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法院判决较高的精神损失费,体现了侵权责任的理念与精神。这起典型案例从侧面反映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等方面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此次《规定》第十二条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法条在《规定》中显得特别重要,从基本概念上认定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范围。今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类法律纠纷问题,法院将以此为依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意义

 

法治国家建设离不开社会的稳定,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与维护社会秩序有重要的联系。因此,引用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关于治理国家过程中如何认识秩序的一段话加以诠释。“秩序稳定作为治理的价值目标,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只是初级价值,更非唯一价值。治理应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在当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样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考虑个别,特别是要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自由,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 他认为个性化的追求应在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才让社会充满生机活力,社会才能稳定,百姓才能安居乐业。保护网络个人信息也将促进社会稳定,为合理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活力之源。

 

我国宪法与相关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保护合法个人权益。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随着时代进步,个人信息也将成为我们赖以生存的需要。或许,我国将来的法律规定将个人信息作为合法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刚刚落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也属于公民的合法权益行列。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作出了如此详细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我国法律规范不断完善,将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制度与法律上的保护。因此,寄望于《规定》为我国今后法治之路,起到重要作用。

 

四、结语

 

今天网络发展与更新的速度已不再是人类可预测的,个人信息是否能随之得到保障,我们都很难给出结论。众所周知,美国“棱镜门”事件后,世界各国政府与民众似乎对个人的信息产生了共同的认识。信息战作用或许在将来的战场中愈发重要,或许未来的世界局势格局皆因信息而起。

 

如今,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等问题不再是道德问题,更多引发了法律问题。这也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困扰,也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我们更要努力做好自救工作,更应利用法律,通过法律的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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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信息安全;伦理问题;个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087-02

收稿日期:2010-01-18

作者简介:基娟娟(1985-),女,江苏仪征人,学生,从事企业管理研究;沙彦飞(1968-),男,江苏淮安人,副教授,从事企业管理、管理伦理研究。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传统的个人信息生产、传播和利用方式产生了一系列深刻变革, 为个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信息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多方的广泛关注。个人信息安全不仅是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

一、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0年1月15日在京了 《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3.84亿,增长率为28.9%,中国手机网民一年增加1.2亿,手机上网已成为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新增长点,个人信息呈现爆炸式增长。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网上登录的账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等。信息安全问题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信息泄露、信息丢失、信息篡改、信息虚假、信息滞后、信息不完善等,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2009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海量信息科技网盗窃个人信息的实录,给国人极大震惊。全国各地的车主信息,各大银行用户数据,甚至股民信息等等,在海量信息科技网上一应俱全,而且价格也极其低廉。买家仅仅花了100元就买到了1 000 条各种各样的信息,上面详细记录了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等,应有尽有。类似此例事件的披露,清楚地表明,个人信息安全不仅是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也是伦理问题。加强网络信息伦理建设,越来越成为保障信息安全的一道屏障。

二、伦理问题分析工具

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中的伦理问题进行分析,需要运用一定的伦理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网络伦理的一般原则,以此作为理论分析工具。

1.权利论。权利可分为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有两个方面:一是消极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利,如隐私权,生命不被剥夺权、处置私有财产权等。二是积极的或福利的权利,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取得事物的权利、获得尊重的权利等。道德权利赋予个人自主、平等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道德权利是证明一个人行为正当性及保护或帮助他人的基础。权利论的道德原则是:当行为人有道德权利从事某一行为,或从事某一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道德权利,或从事某一行为增进了他人的道德权利,则该行为是道德的。网民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享有以下权利: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个人隐私、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等。

2.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是指可能对组织的决策和活动产生影响或可能受组织的决策和活动影响的个人、群体和组织。网络主体,包括开发商、运营商等网络从业者,对其负有道德义务的所有人可以统称为利益相关者。对于网络主体而言,网络用户,即网络消费者是其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分析考虑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为了使网络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履行其义务,权衡那些有权对网络主体提出利益要求的人对网络主体提出的具有竞争性的要求。利益相关者分析并不否定网络主体利益高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这种分析方法却要保证所有受影响的方面都会被考虑到。

3.伦理原则。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要尊重人、关心人、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它是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道德权利论为基础的。网络主体应真切地关注并尽可能满足网络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从而在他们的支持下得到发展,而消费者则可以从与网络主体的交往中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网络主体应该努力开发生产出对社会有益的产品或服务,使网络主体的发展成果惠及于民。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支持社会的福利事业,做一个好的“网络主体公民”。

公平公正原则。每个人都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尊严,所以在享有正当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应平等待人、尊重他人的正当权利。公平公正要求网络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之间互利互惠,达到“双赢”的局面,只有互利互惠,网络主体与他们的合作关系才能维持下去,从而网络主体才可以发展下去。

诚实守信原则。诚信原则是网络主体经营之本,它可以促进网络主体与利益相关者长期、可靠的合作从而促进网络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讲真话,不欺诈,“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一诺千金,说话算数。

三、基于互联网的个人信息安全伦理问题分析

网络社会是一个通过计算机之间的协同运作, 以实现资源共享、实时交往等社会生活的全新的生存空间。在这个“虚拟社会”中, 传统伦理道德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人们的伦理观、价值观也发生了改变。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伦理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1.未经允许,在网络上披露他人隐私。互联网上披露、传播他人隐私的途径有发送电子邮件、聊天室、新闻组等方式,非法将他人隐私暴露。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或擅自公开的权利, 它意味着尊重个人的自主、自由以及对他人正当行为的尊重。互联网的开放性和网络数字化符号的通用性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有些专门搜集个人隐私的网络主体受利益的驱动, 会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将存放于数字系统中的个人信息汇总后出售给供应商, 导致个人信息的失控,如,知名明星中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风波。

2.窥视、篡改他人的电子邮件。比起传统邮政,电子邮件有一点和它是相同的:电子邮件也有安全问题。如果邮件没有采取加密措施,它就可能被他人窥视,有篡改的可能。目前,人们对进行密码加密保护的邮件还是倾向于信任的。但是个人的通信还是存在着极有可能被黑客和ISP网络主体截取,以致造成个人生活安宁被侵害的情况。

3.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是指商家利用用户登记的个人信息,建立起综合的数据库,从中分析出一些个人并未透露的信息, 进而指导自己的营销战略。提供免费邮箱的网络服务商,已经将用户在申请邮箱时提供的个人数据进行了收集和二次开发,出售给别的商家使用。服务商将用户的邮件地址非法提供给其他机构,使其电子邮箱经常被垃圾邮件所塞满,造成客户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的泄露。这种情况与私拆他人信件、侵犯他人通信秘密没有本质区别。

四、基于互联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伦理对策

1.技术措施保障。努力开发更先进的网络技术,增加网络的安全性,也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隐私不容忽视的一个方法。加强网络社会技术上的安全性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数据加密技术是网络社会最为普遍的技术,目前关于除了口令设置等加密技术用于规范网络社会中出现的伦理问题已成为趋势。加密技术利用其特有的技术特点,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重要信息被篡改 、复制 、污染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提高网络个人用户的安全意识与道德素质。除了在网络主体层次采用最大限度的技术装备,加强技术方面的措施以外,用户也应该意识到自己所负的使命。网民们使用某些网站功能或参加一些网络调查时,均会被要求填写一些个人信息,尽管多数网站声称绝对为网民保密,不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者”,但网站“保护用户隐私”方面的条款更多时候是推卸责任的免责声明,看上去每个网站都有长长一大篇保护网民隐私的条款,但其中真正保护网民隐私的部分却含糊其词。

3.提高网络主体从业人员道德素质。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隐私,网络主体从业人员的自律十分重要 。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隐私是商业网站应尽的义务,商业网站应承诺并保证做到如下:如果网络用户对网站的信息安全、信息使用措施感到不安,可以随时删除自己提供给网站的详细资料;在未经网络用户同意及确认之前,网站不将为网络用户参加网站之特定活动所提供的资料利用于其他目的;除非在事先征得网络用户同意或为网络用户提供所需服务的情况下,网站不向任何人出售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或提供网络用户的任何身份识别资料给任何的第三人以供行销使用。

4.制定网络规范。目前很多网络主体在从事网络信息服务时,面对各种行为选择时会茫然不知所措。有必要加强网络规范,建立信息技术使用者的道德准则,要求信息使用者不应非法干扰他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不应利用信息技术窃取钱财、智力成果和商业秘密等; 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信息资源等。当为他们提供了相应的伦理准则, 建立明确的网络行为规范, 个体才能比较容易地做出是非评判,才能逐渐树立伦理意识;而一旦树立了良好的信息伦理意识,它将成为行为主体的内在自觉,即自己为自己立了法,将来面对新的伦理问题时也会自动地设定自己的行为准则。

五、结论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伦理安全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关注。当信息法律继续建立,技术更加成熟,网络主体更加自律更加诚信,网络规范更加完善,中国互联网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才会得到有效解决,网络经济才能快速、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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