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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意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3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基层法律意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基层法律意识

篇1

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是指基层公务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时对法律现象和本质所产生的认识和能动反映。其主要特征有:行政权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规定,职权法定;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依据法律,依法办事;行政行为遵循合理公正的价值选择;行政权的运行遵从权责一致;程序合法与灵活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加强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探索加强基层公务员法律意识的制度改进。

一、完善选拔任用基层公务员的素质评估体系

除去外在的制度约束,基层公务员自身的素质是其法律意识程度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基层公务员法律意识的提高必须从源头抓起,应切实把好基层公务员的入口关。只有具备了基层公务员基本素质的人员,才有正确、积极履行职责的主观条件,才能在运用行政权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执行法律法规。

基层公务员应具备的素质包括:

第一,道德标准。一是政治责任感。基层公务员履行职责的首要之点是有效贯彻和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因此,必须有一定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感。二是公平正义之心。基层公务员应当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畏权势,力排干扰,伸张正义,追求公平。三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基层公务员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其在履行职责时,一言一行均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落实,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应树立的正确的工作观念。四是热爱职业。只有从内心热爱所从事的职业,才能谈得上敬业为民,不计个人私利,无私奉献,才能做到在工作中不断进取,不断创新。

第二,基本工作能力。一是基本理解能力。对国家方针政策要有正确的理解和认知,能够从宏观和微观上把握工作应对的方面。二是基本分析能力。对所接触的事物能够依据法律和有关规章进行一定的分析,并能相应地运用法律法规,而不是简单的照搬照抄。三是基本的判断能力。在对所涉及事物进行理解及法律适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做出比较符合客观规律的价值定论。四是敏感力。基层公务员所接触的都是最基层、最现实的问题,要做到既能有效地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又能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发现问题的敏感性。五是果断处理问题的能力。基层公务员所遇到的问题大多微观琐碎,因此,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果断地做出决定。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

基层公务员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通过制度制约行为,使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由被迫遵守制度到形成习惯,再到自觉遵守制度,再到遵循制度成为公务员行政行为的自然组成部分。

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定位和执政理念。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配置主要依靠市场进行,通过价格机制的引导,市场主体以竞争的方式对资源进行有目的的选择,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利用,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需求。由于不完全竞争和外部效果的存在,仅仅依靠市场这种自发的调节机制难以使社会发展处于一种良性的循环状态,需要政府依靠其政治权力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效率、平等和稳定问题。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了政府的职能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制度规制、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政府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其执政理念转向“服务”和“责任”,理念的转变指引着国家公务员要更多地关注民生,关注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为本身所应承担的责任。职能范围与理念的调整,激发了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基层公务员在具体履行职责时所应具有的法律意识。

第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律为社会活动主体提供了一个边界清晰的舞台,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人员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工作,才能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法律规范实际上在基层公务员的行为与法律意识间架起了制度沟通的桥梁。首先,基层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健全,符合客观发展规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使其有法可依。其次,基层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所遵循的工作程序和准则应健全且符合行政管理本身的工作要求,使其有章可循。 转贴于

第三,完善行政监督体系。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有效而实施的监督。行政监督是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的重要保障。监督得力,制约有效,才能唤醒和强化行政权行使者的法律意识。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监督体系,但是需要规范监督主体的监督范围和协调机制,需要创新监督的方式和程序,注重强调监督的实效性。

三、完善基层公务员的继续教育制度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民主意识的增强,基层公务员的行政管理能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造就一支政治理论素养高、行政管理能力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层公务员队伍,是需要迫切解决的任务。

建设一支高效的基层公务员队伍,除了严格准入制度以外,更应注重后续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一是加强政治理论与思想道德的引导。对法律意识影响较大的是政治意识和道德意识,因此需要加强对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理解的培训和形势教育,以及对个人人生观与政府组织目标结合的教育培训。二是加强新知识的培训。主要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新知识的传播和讲解的培训,比如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原有的法律需要废除、修改和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制定和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这都要求基层公务员及时地学习和掌握,以便更好地依法行政;此外,根据地区的差异和行业的不同,还需要进行思想观念更新和新知识的培训。三是思维逻辑的训练。主要是培养基层公务员的基本职业思维(是什么,怎样做)和创新思维(为什么,应该怎样做)的培训。四是岗位能力的培训。主是加强基本工作技能(理解力、分析力、判断力、敏感性)的培养。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也在不断地演进变化,因此,基层公务员必须不断学习,及时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篇2

关键词: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054-03

基层人民银行是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是人民银行履职的前沿,承担着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支持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重任,有效地履行好基层央行职责,发挥好基层央行作用,责任重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基层人民银行积极应对改革及职能转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在突出金融调控重点、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层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在履职过程中遇到一些与履职要求不相适应的困难和问题,如何适应新形势,有效提高履职效能,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战略。

一、强化依法履职能力建设在基层人民银行履职中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中央银行的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央行的新职责既突出了宏观性,也更具有了专业性。这对人民银行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遵循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依法行政,而且具体在货币政策的贯彻,金融服务的实施,金融稳定的保障都需要合法高效的行政行为予以保证。

(一)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增强基层行履行职责效能的必然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法》及《行政许可法》,构成了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法律基础。然而,法律只是对人民银行的行政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尤其是随着央行职能重新定位,金融系统风险的不确定性,金融管理与服务并重等对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要真正维护金融稳定、发挥好人民银行职能作用,就必须不断加强依法履职能力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为此,自觉规范行政行为,努力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现阶段增强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效能的必然要求。

(二)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规范和提高基层行行政执法水平的现实需要

在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过程中,央行的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对人守法,是作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一对法律关系体现出来的,基层人民银行只有自身依法行政,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才能保证在行使检查权和处罚权时,做到执法适用标准统一、尺度一致,做到公平执法。而有效开展依法行政的前提,就需要有良好的依法履职能力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同时,加强依法履职能力建设,还可以促使基层央行行政执法人员做出行政行为时及时关注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基层央行行政执法水平。

(三)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增强基层行工作效率的关键环节

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在金融工作中不依法办事,在行政处罚上不依法行政,产生程序和实体运用中的不到位,造成实际工作中各种纠纷、复议甚至诉讼问题的发生,将直接降低央行行政行为效率。因此,基层人民银行通过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规范和约束其自身的行政权利,不仅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人民银行工作的监督,对提高人民银行高效履行工作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现实意义。

(四)强化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是基层人民银行树立良好外部形象的重要途径

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是一个行政机关整体素质的具体体现。对基层央行来说,促使央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履职能力的不断提高,增强做好央行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依法贯彻货币政策,认真开展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程序,确保金融稳定,才能赢得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和同行的认可,从而树立基层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提升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工作的认知度。

二、依法履职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和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履职缺乏有力支持

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一些空白、模糊、相互矛盾、与实际不符等情况,使依法履职出现弱化现象。2008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进行了一定调整,但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履职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并没有及时跟进修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央行职责的有效履行;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九项检查监督权,由于相关条款不够细化,基层行在具体操作中真正能实现监管效果的手段不多;有的法规未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制度,因时间较长、条款笼统,已明显滞后于金融工作形势的需要;配套性规定未能跟上立法进程,导致基层人民银行操作困难,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但并没有明确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定位问题及具体管理措施等,征信管理工作也迟迟未出台一部法规,导致职责与权限失衡,对金融机构的一些行为难以准确定性;部分管理行为缺乏法律支持,对于现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要求,也仅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条款引申出的意义作为依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支持。由于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的缺失,使基层央行难以有效地履行职能。

(二)依法履职手段缺乏,影响基层行履职效果

根据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从实践来看,一是当前基层央行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的手段十分缺乏,执行存款准备金政策和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时缺乏弹性,无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差别调整、因势利导;缺少惩罚性强制手段,对金融机构单靠道义劝告、“窗口指导”、诫免谈话等进行“软约束”,效果不理想。二是金融稳定职能定位不清,长期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履职的手段、工具不多,工作方法、经验欠缺,而且面临与各方关系难协调的尴尬局面,影响了基层央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职能的发挥。三是各项日常业务中,对于金融机构迟报、漏报或不报报表报告等资料的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导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区金融运行情况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断,影响了履职效果。四是根据执法权限,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反洗钱等业务有执法检查和处罚权限,对金融科技能检查而不能处罚,对利率、金融风险监测评估等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业务只能进行非现场管理,现场检查的制度依据不足,制约了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和风险的分析判断;对违反调查统计、征信管理、反假货币等规定的行为,处罚限额明显偏低。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履职效果。

(三)履职环境存在干扰,依法履职权威性弱化

一是过于强调“服务者”、“调查员”的角色,也引起管理相对人对央行职责的误解,对央行的调研活动则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信息。目前,在法律上没有赋予人民银行对社会经济运行情况的调查权,基层央行对非金融机构的调查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难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二是执法处罚措施落实难。基层央行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查行政相对人不是按法律法规陈述情况、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向人民银行讨价还价,存在“严查轻罚”或者“只查不罚”的现象,弱化了依法行政的权威和效果,增大了金融风险隐患,不利于营造崇尚法治、遵守法规的执法环境。

(四)人员结构与素质不合理,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履职需要

目前,基层行人员年龄结构老化的现象比较突出,多年来,基层人民银行进人渠道单一,退休、调离、辞职多,补充人员少,人员长期负增长造成了员工年龄结构失衡;职工素质参差不齐,大多属于操作员,缺乏复合型人才,难以适应当前的履职需要,监管职能分离后,大部分监管专业人才分流到银监部门,分流人员集中了一批业务骨干,削弱了基层央行的力量。以某中支为例,人员平均年龄43岁,大多集中在40~50岁年龄段,这部分人员达到提前内退或国家退休条件的时间比较集中。职工年龄老化,虽工作经验丰富,但接受新业务、新技能缓慢,工作激情和热情降温,创新能力和动力减退。队伍年轻化的后备梯次严重不足,缺乏后劲和活力。学识与素质不相对称,大多数人员属于在职教育,缺乏系统、规范的金融专业理论学习,理论功底浅薄,难于适应当前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基层行依法履职能力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快金融立法步伐,夯实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是促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履职的保障。应对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全面的梳理,加快制定、修改、完善步伐,建立健全金融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符合形势发展需要,为基层行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充分的法律依据。一是应尽快推动履职核心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重点关注将“三定”方案新增职责纳入该法,丰富和完善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职责,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途径、手段和方式等,更好地促进履职。二是制定相关配套性规定,弥补立法空白,消除执法真空地带和相矛盾之处,以减少工作中无法可依的现象。尽快解决征信、存款保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三是加快现行金融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不符合现行履职实际的进行相应修改,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是分支机构依法履职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一要规范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将现场检查的立项、取证等行为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积极执行综合执法、查处分离等现场执法制度,防止重复检查、查而不罚等违法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执法力度,纠正“重检查、轻处罚”的不良倾向,树立人民银行的执法权威。二要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有机结合的新途径。适应依法行政和调整后职能履行的实际需要,建立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执法机制。非现场监管要为现场检查指明方向,提供检查对象、频率和范围等方面的(下转84页)(上接55页)依据,努力实现精确监管。要充分发挥现场检查的直观性、全面性等优势,印证非现场监管的效果,充实非现场监管信息,弥补非现场监管的不足。

(三)创新履职手段,加强“两管理、两综合”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是人民银行履职方式的创新和重大转折,其开展正确处理了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的关系,使人民银行的监管关口移至金融机构筹建之前,贯穿于其筹建的全过程,延伸到其经营管理,增强了人民银行依法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继续大力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进一步探索管理范围,增加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方法,构建完整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体系、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

(四)提高人员素质,促进基层央行履职能力提升

针对当前基层人民银行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弱,法制意识不强,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能力都亟待提高的现状,紧密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合理设定综合执法检查岗位,明确不同部门和岗位的综合执法检查责任,强化基层人民银行综合执法检查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业务培训,建设适应现代金融依法履职要求的复合型执法队伍,进行以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和综合执法检查实务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操作技能,增强依法行政、程序公正、合理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水平和能力。

参考文献:

[1] 祝永昕.基层央行履职方式创新的路径选择[J].党史文苑,2011,(6).

[2] 宋利亚,胡立平,谭英祝,赵霁,彭平华,李大刚.基层央行履职创新:实践、障碍与路径[J].金融经济,2010,(18).

[3] 傅长安,黄朱文,李红刚.新形势下深化基层央行履职方式创新的思考[J].武汉金融,2010,(10).

[4] 黄成莲.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监督与管理职能的实践与思考[J].武汉金融,2010,(10).

篇3

论文内容摘要:在国际民商事诉讼或仲裁中,有时候会遇到当事人没有选择 法律 或者当事人虽然选择了法律但其所选择的法律没有得到适用,这有违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有违于法的正义。所以应当建立可预见性排除规则,以解决这样的困境。可预见性排除规则是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紧密相连,两者都包含和明确在意思自治原则中的,这样才能保证适用于调整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可以或合理情况下应该被当事人所预见。 

 

意思自治基础理论及其 发展  

 

国际私法是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3世纪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和法律冲突问题的大量出现,研究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的国际私法学说相继出现。为了解决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和阐述其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学家们提出了不同的学说。法国法学家杜摩兰在其《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的“意思自治”学说在国际私法的发展 历史 中有特殊的贡献,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杜摩兰认为,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关系所应适用的(习惯)法,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明示选择,法院( 现代 实践中还应包括仲裁庭)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某一(习惯)法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合同纠纷。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庭通常会决定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国通常会是被假定是进行作为合同特征履行的当事人营业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国家”。但是该学说产生以后,并没有立即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占据主要地位,直到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将意思自治原则明确规定下来后,它才陆续被各国立法所接纳。并逐渐成为各国确定合同准据法最为普遍的原则。“现在,这一原则几乎被所有国家的立法或判例以及国际公约所接受”。除了合同领域以外,意思自治已经被适用到其他领域,如侵权。“欧洲法院在1976年比耶诉阿尔萨斯钾矿案(bier bv v.mines de potasse d alsace)中认为,当侵权行为地不止一个时,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其中一个地方的法律”。这是判例方面的一个例子。 

立法方面,《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的法律。其他的例子还有,《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1992年的《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等都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婚姻家庭领域,1981年荷兰《国际离婚法》规定:对当事人离婚问题可以让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继承领域,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就支持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意思自治等。 

值得一提的是,从20世纪中叶开始,随着最密切联系原则成为当代国际私法最流行的一种法律适用理论,各国已经进入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意思自治原则虽然仍是各国解决涉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原则。但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等理论已经占据重要地位。最密切联系原则系指:涉外法律关系应受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特征履行是大陆法系国家判断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地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征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使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践中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是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必要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主观标准,特征履行理论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客观化。 

 

法律适用中的可预见性及排除规则 

 

法律的存在,应当起这样一种作用,当人们作出某种行为的时候,他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舍和方向,这就是法律的预测作用。法律还应当起这样一种作用,它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即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和法律的指引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基于 法律 应当具备这样的作用的理论基础,法院或仲裁庭最终适用于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应当是当事人在作出某一行为的时候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法律,或者说,当事人有权利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即法院或仲裁庭的判/裁决结果。即法律适用和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否则,这样的法律适用是违反“法的正义小”的。 

杜摩兰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包括他以后的学者们,如萨维尼(德)、瓦西特尔(德)、孟西尼(意)、戴西(英)、莫里斯(英)、斯托里(美)、里斯(美)等,对意思自治原则的 发展 的本意正是体现法的这种价值,他们主张的尊重当事人对调整其合同行为的法律选择,有利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有利于法的预测作用和指引作用的发挥。然而,如果当事人所选择了的法律没有得到适用,甚至最终适用的法律是当事人行为时根本无法预见到也不应当预见到的时候(不管判决结果如何),法院或仲裁庭适用法律时所体现的就不是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自治。原因在它与当事人的目的意思不一致,而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不具备目的意思,或目的意思不完整,或者目的意思有矛盾的表示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这时法的预测作用就受到了阻碍,法的正义价值就面临威胁。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比如说反致,如果说反致在合同领域中不适用已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的做法,但是婚姻、继承、夫妻财产制等领域呢?众所周知反致在这些领域里盛行,而意思自治原则发展到现在,其适用范围已经是超出了合同领域,扩展到了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再比如,当事人在非协商一致情况下选择了与他们的商事活动本来毫无关系的实体法,就很有可能导致此种结果的发生。同样,杜摩兰以及他以后的学者们都没有提出方案解决这样的“困境”。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包括两方面:当事人明示选择;法院或仲裁庭应当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某一(习惯)法,即默示的意思自治。后来的学者们以及各国的司法理论关于“意思自治”的阐述也没有超出这个范围,都没有关于法院或仲裁庭推定出来的法律应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知晓的法律表述。实践中,也未见有法院或仲裁庭排除适用当事人不可知晓的法律案例。事实上,法院或仲裁庭是否都有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分析将要适用的法律能否为当事人所预见值得怀疑。 

 

可预见性排除规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 

 

篇4

关键词:秦皇岛旅游产品;开发现状;来秦游客特性;深层开发建议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10-0045-01

秦皇岛市由于其丰富的旅游资源,旅游业的发展已有一定的历史。该市旅游产品的开发大多数都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是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该市旅游产品的开发陷入了一定的定势,若要改变现状,进一步发展当地的旅游业,需要更多的产品开发角度,对产品进行深层开发。只有这样秦皇岛市的旅游业发展才能踏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秦皇岛旅游产品开发现状

北戴河作为秦皇岛市的一个区,在秦皇岛市大额旅游业中一直发挥着中心作用,多少年来它都是中外驰名的重要海滨避暑胜地。其文明遐迩的海滩美景,是北戴河旅游的主打产品。近年来,北戴河利用其优良的气候与景观条件,将产品由单纯的自然景观发展到了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的结合,将环保理念与农业科技结合,建成了集发科技农业园区。天然的海滨浴场与之相匹配,为北戴河生态旅游的形象奠定了基础。1961年,山海关长城和“天下第一关”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世纪80年代后,秦皇岛市重建了老龙头城墙、澄海楼、奎光阁、牧营楼登,修复了角山长城,将山海关古城原貌尽量恢复;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都有数一百万记的游客到山海关区扶长城的垛口远眺,登澄海楼望海,去姜女庙探寻文踪墨迹。山海关所有的旅游活动都是对文化历史的凭吊,其旅游产品一直以来也都是以文化积淀为核心的。海港区是秦皇岛市的政治经济中心,历来都是来秦游客满足购物需求的最佳所在。但是,它不仅仅只是一个购物地。求仙入海处是秦皇岛旅游的一大代表。新澳海底世界的建立也为秦皇岛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二、来秦游客的主要特点及其消费特征

需求决定供给。游客的特点及其消费特征也就决定了开发旅游产品的主要依据与方向。因此,在分析秦皇岛市旅游产品深层开发模式之前,探讨该地游客的特点及其消费特征是十分必要的。研究表明,“第一,从年龄结构来看,秦皇岛的国内旅游者中25-44岁的已婚中青年游客所占比重最大,高达51.58%,其次是15-24岁的未婚青少年,比重为29.49%;第二,在旅游者文化程度上,大专以上学历者占69.93%,和一般规律相当符合;第三,在旅游者的职业构成中,以政府公务员、教师、学生为主,和文化程度数据吻合程度较高,表明旅游者的文化水平与出游率成正相关;第四,从旅游者客源地情况来看,北京、河北、天津和东三省的旅游者占据很大比重”[1]。且这些游客的主要动机为:体验大海、参观长城和度假疗养。正是这样的动机决定了该地游客的特点为:对食品、旅行安全的需求十分强烈;游客的旅游动机往往不是单一的,除了海滨风光、山海关长城外其他的人文资源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也很大;很多游客对大海的渴望十分强烈;喜欢购买与大海密切相关的纪念品。

三、秦皇岛旅游产品深层开发建议

鉴于秦皇岛目前旅游产品的开发现状与来秦游客的特征,笔者认为秦皇岛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与旅游产品的深层开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以文化旅游为基础:城市文化的建设决定着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决定着城市的品牌和特色,直接体现为整个城市旅游产品的竞争力的增强。但目前秦皇岛市的文化旅游生长和发展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这使得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对该市文化旅游感知缺乏系统的、直接的引导,对博大精深的秦文化的了解尚处于自发状态。也正是由于旅游开发者所处的这种无序状态导致了该市的文化旅游产品除了长城文化游初具雏形外,其他的文化旅游产品都十分匮乏。仅有的一些文化旅游产品也只是消极秉承原有的文化,缺乏创新。针对这一问题,旅游产品的研究者应该扩展思路,不仅仅把思考的角度局限在长城文化上,还应考虑“海洋文化”、“秦文化”、“海滨文化”等文化角度,并努力将这些文化融合在一起,使其形成让人过目不忘的“秦皇岛地域文化”。2、不仅仅将目光局限在传统旅游产品之上,建立整体旅游产品宣传形象:秦皇岛众所周知的海水、阳光、空气、沙滩、长城、山海关等旅游产品在人们心目中已有了固定形象,无论怎样宣传,人们对他们的印象已经定格,他们对游客的吸引力正在逐渐缩减。这从秦皇岛市的旅游淡季越来越长就能看出。因此,想要引导更多游客前来,甚至是重游,需要开发更多类型的旅游产品。类似于南戴河娱乐中心、祖山旅游景点、乐岛等旅游产品正是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开发的。但是目前秦皇岛市旅游产品的宣传只是单个产品的宣传,没有进行城市整体旅游产品的宣传。各个旅游景点、景区各自为政的经营方式,大大削减了城市的整体对外形象,难以吸引更多的京、津、唐游客,甚至范围更广的游客重游。就此而言,政府应该给予企业更多的支持,鼓励各旅游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对所有旅游产品进行整体宣传,建立完整、良好的城市形象,推动该市旅游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秦皇岛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树峰,李胜芬,李蕾,高雅芳.国内旅游者滨海旅游行为研究――以秦皇岛为例[J].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8.第7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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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事故罪;法律适用;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71-1

医疗行为的历史几乎与人类社会的历史有共同的起点,而且医疗事业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推动人类文明发展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医疗行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背离医疗行为本身所应当具有的价值和意义,甚至是会演变成为一种犯罪行为。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从对医疗事故罪的这一定义上可以看出,在我国刑法中对医疗行为中的技术性事故和责任性事故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排除了由于技术性事故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并且将医疗责任性事故的构成明确分为主客观两个方面,即主观上是缺乏责任心,严重不负责任,而客观上则要求导致了就诊人死亡或者对就诊人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要件才会承担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应当说,这一概念的界定严格限制了医疗事故罪的适用空间,对于保护医疗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某一犯罪的认定通常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来进行认定,对于医疗事故罪也应当采用这一犯罪构成的分析方法:

(一)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客体。在通常犯罪中,侵犯的客体是某一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者权利,客体往往是其中之一,而在医疗事故罪中,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首先,医疗事故罪侵犯就诊人的人身健康权或者生命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其次,医疗事故罪还侵犯了受国家保护的医疗秩序即国家医疗管理秩序。在这两个客体中,应当把就诊人的人身健康权和生命权放在第一位,把国家医疗管理秩序放在第二位,因此,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客体是就诊人的人身健康权和生命权,次要客体是国家医疗管理秩序。

(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在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界定中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在医疗行为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对就诊人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从这一点来看,医疗行为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和严重后果构成了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虽然对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做了这一界定,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还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应当是医务工作人员。但是,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某一医疗行为已经不是某一个或几个医务工作者能够完成的,而是要求通过整个医疗流程来完成医疗行为,从这一点上来说,也应当由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因此,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即可以是具体的医务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医疗机构,追究两者的共同责任。

(四)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就是指故意或过失,而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明显应当是过失,即过分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主要是因为,如果犯罪人是故意通过医疗行为来实施犯罪,则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

三、医疗事故罪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一)医疗事故罪的立法现状。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标准在以下几点存在一定的问题:

1.医疗事故罪的刑罚种类过于单一。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就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这两种刑罚都属于自由刑,并没有规定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这一规定,使得在对医疗事故罪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刑罚种类过于单一,难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实施与其特征相符合的刑罚,也不利于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医疗管理秩序。

2.医疗事故罪的入罪标准过于严格。在医疗事故罪的入罪标准方面,过失医疗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后果就会被以医疗事故罪论处,而普通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为例,通常情况下是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才会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这显然与医疗事故罪相比更为宽松。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立法还存在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二)医疗事故罪在立法层面上完善的具体建议。1.将罚金刑列入量刑范围。罚金刑就是指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处罚的一种刑罚措施,这种刑罚措施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都得到了普遍的使用。在医疗事故罪的刑罚措施中增加罚金刑作为备选项,能够增强处罚的灵活性,也能够更加有效的规制医疗事故犯罪行为。

2.将资格刑列入量刑范围。资格刑主要就是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具体到医疗事故罪中,就是指剥夺犯罪人继续从事医疗行为的资格。之所以要将资格刑列入医疗事故罪的量刑范围,主要是因为医疗行为本身与人身健康联系紧密,某些医务人员因严重缺乏责任感而导致他人人身健康受损害甚至是死亡,很难确保这些医务人员以后能够彻底改过。此外,将资格刑列入量刑范围,也能够增加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罪的畏惧程度,从而自觉增强责任感,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总之,目前我国刑法中对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而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从中总结出行之有效的经验,推动立法方面的完善,为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做出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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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城乡结合部 居民 法律意识

一 、引言

近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初步形成。然而,公民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与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准仍有相当差距,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法制化建设还存在着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切实提高这部分居民法律意识对于推进我国法制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培养居民法治观念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关键,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途径。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的界定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城乡结合部居民由农村农民和城市市民组成。关于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尚无权威的界定,笔者认为,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是指城乡结合部居民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农民是农村社会法治化的主导力量,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重要的精神因素。由于深受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现状的冲击,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于城市居民法律意识偏低。尤其是处于城市规划区域与乡村交界的地方,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融合,社会治安混乱,法律意识较差等等,一般被认为管理难度大,所以切实提高这部分居民法律意识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显著意义。

三、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现状及问题

(一)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随着城镇化发展,城乡结合部的特殊样态也逐渐凸显,农民的法律意识虽然不断的提高,但是在面临问题时候,“厌讼”思想还是明显的表露出来了。一方面政府在努力推动普法使之被动接受,另一方面居民的自主学习意识较差,法律没有成为他们心中的信仰,畏法,对法律有较大的心理距离;而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略高,所以在这个融合地带居民的法律意识没有同步。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村为代表的城乡结合部,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和乡村融合的部分,其中城市居民法律意识稍强,农村居民法律意识较弱。二者的融合使得这一主体的法律意识呈现出特殊性,可将其视为山西省城乡结合部的一个缩影。此课题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方式完成,发放30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860份,男性比例在56%,女性比例占到44%。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问题

调查走访中非常容易发现农民与居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但是也有共性,比如这些居民不知道具体法律的调整范围,不熟悉一般的诉讼程序,主观上对法律的排斥,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具体列举如下:

1.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参政意识薄弱。选举权作为我国公民一项基本权利,正当有效行使体现了国民参政意识强烈的程度。在接近3000份调查问卷中,“行使选举权以前会去主动了解候选代表并作出独立自主的判断吗”这一问题,积极了解候选代表,作出自己独立判断仅占到38%,而不会主动去了解,选择会受别人影响竟然高达40%,其中又有小部分被调查者认为选谁的结果都一样,了解也没用,并且认为选举权的积极行使不是很重要,这种消极的态势体现了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参政意识很弱,母法所保障的人权最直接体现——选举权,在他们眼里没有实质性的保障作用,因为在传统思想的支配下,居民往往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一个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触犯法律,就不会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给予他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功能。当问及上兰村居民对于当地政府有无了解时候,50%受访者表示不知情,他们茫然的表现更加凸显他们对政府的不关注,这种不关注也是受到长期小农经济影响的,农民自给自足,被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现如今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倡导公民作为主力推动这种建设的发展,而居民对政治法律的不关注态度会极大阻碍进程的推进。

2.城乡结合部居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调查发现,居民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中等,行使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水平偏低,“知”与“行”产生脱节。城镇居民对于法律权利意识的模糊将影响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导致遇到纠纷时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化解矛盾。不知道自己的法律权利又如何维护这些权利呢,除消费者权利为百姓熟知,其余许多重要人身财产权利并不知晓,所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想到的还是想着私了或是上访寻解决。问卷调查涉及到各个年龄段,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有46%的人会首先想到运用法律解决;一部分人选择私了或者自认倒霉;小部分会考虑通过社会舆论施加压力,例如发微博广而告之。问及原因,居民认为没有私人关系法律不会公正解决,诉讼成本又比较昂贵,所以基本不会考虑诉讼。城镇居民尽管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但长期以来受到诸如“三纲五常”等传统思想影响,在生活中真的出现了纠纷时,往往又不愿意去打官司,认为打官司是件很严重的事情还丢面子。而且现实中基层法律服务稀缺,诉讼资源的短缺致使维权成本昂贵,所以当遇到纠纷时候致使居民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常提要做个守法好公民,但是否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守法前提是要知法,不知法,何守法。在淡漠的法律意识下,要求严格守法有些困难。我们与上兰村派出所民警交谈了解到本区治安状况较好,偶尔会有违法情况的发生,可以看出乡规民约对于百姓的约束力还是较强的,一个人行为的底线会受到他内心潜意识里良心的质问,但是法律在不知法的百姓眼里,反倒是一种高高在上严酷规则的形象,非常有距离感,所以在基层行为约束靠道德,小部分原因也是基于居民对法律的恐惧,这是一种比较悲哀的情况,法兼具法理和清理,地位崇高自不待言,情理的一面彰显了法律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可爱,但却不为百姓熟知。

3.城乡结合部地区领导队伍法律信仰偏低。法律信任出现危机,基层居民对法律不感兴趣,尤其是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执法、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严重损害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公正威严形象。农民对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罔论信仰③。目前法律在我国基层百姓心中的地位并不崇高,在居民眼中,政府要比法院更为方便快捷,习惯了依赖政府,却不知道去监督和制约权力,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在调查走访中,我们非常容易发现接受问卷调查的居民对法律兴趣不浓,同时他们也直接地和我们聊起来他们眼中的法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所以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司法腐败现象猖獗,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公正威严形象在这些居民心中只是个美丽的中国梦。当地领导法律素质偏低,许多干部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遇到问题也没有运用法律解决的意识,以权压民,此情况也是基层法制建设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提高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加强城乡结合部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的繁荣,居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也会增强,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作为前提,所以提升文化教育具有关键意义。加强对农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只有农民法律文化素质提高,促进良好的法律氛围的形成,农民才能更好理解法律、主动利用法律、充分相信法律。而对于文化基础稍好的城市居民我们要拓宽教育模式,尝试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此次调研机会,我们联系了太原市几家书店开展义务捐书活动,为上兰村捐赠1300多套法律书籍和百余份法制类报纸期刊,送达居民手中,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当初步具有了法律意识后,居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也会增强,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事务管理,充分行使自身法律权利,每位公民都以主人翁心态自居,那么这个社会氛围会更加生气活力。尖草坪区政府以上兰村为基点,定期开展法律学习交流活动,培养居民法律学习热情,有的居民被周边人称赞为“法律达人”,相信将这种活动接续开展,城乡结合部法治文化的建设会上一个新台阶。

(二) 大力开展基层法律服务

如今基层非常缺少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以增加基层法律人员对于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逐步建立基层法律顾问制度,协助基层组织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帮助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好基层热点、难点问题。定期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向广大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围绕居民关心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中结合法理与情理,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建立覆盖基层社会的民调工作网络体系,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送法下乡”的活动,以讲座、家访等方式持续进行普法教育工作。从居民自身的角度出发,结合他们在生活中的实例来传授法律知识,传播法律价值观,这样的方法往往更能为百姓所接受,也会是百姓更加愿意主动去学习法律常识。我们应该尝试多种普法教育模式,比如在城乡结合部文艺汇演时穿插法制节目,或单独组织法治表演专项演出,使居民乐在其中,近距离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在政府工作宣传栏中单独划出一片区域用于法治宣传教育,选取物权,债与合同,婚姻继承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使之学习起来更加方便。现今,城乡地带家庭网络也逐渐普及了,多向百姓介绍普法网站,法制节目,充分利用网络学习。

(三)加强基层领导法律素养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完满落幕,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党员干部是征程的带领者,所以整顿基层执法队伍,树立法律权威,要求领导模范带头守法具有重要意义。现实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来源于执法者的高效公正运作,人们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才会对法律产生信赖。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根本所在。试想若政府都视法律为儿戏,法律在老百姓眼中还会有什么地位,又怎会以法律为信仰?因此,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仅针对百姓,还应该大幅度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包括法律知识,即知道法律相关的规定;法律意识,即对法律尊崇、敬畏、有守法意识,遇事首先想到法律;法律信仰,即个人内心对于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的确信,这是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定期开展针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讲座,督导党员干部自主学习法律知识是培育他们法律素养的基础,而后在工作中慢慢树立法律意识,最终产生法律信仰。当基层的领导干部都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之时,相信基层法治文化一片繁荣不再是一纸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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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偏远地区 执业律师 执业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6.10.070

On the Pligh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awyer's

Practice in the Remote Areas of China

WANG Jianhua

(Department of Law,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 With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the status of lawyers in the society become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aw the overall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is getting better and better, but compared to the prosperous cit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many remote rural areas and the poor status of lawyers lack of resources has become a big problem. To take seriously and study the plight of the lawyers in the remote areas and to solve the balance of resource allocation of the grassroots lawyers is a problem that needs to be taken seriously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Keywords remote areas; legal practitioner; practice dilemma

1 偏远地区律师执业现状

1.1 律师执业地域分布不平衡

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超过半数律师集中在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城市,一线大城市的律师比例占了全国的百分之50以上,其中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和四川10个省市的律师人数均已超过万人,并且很多小城市的律师也比较向往到大城市来工作,逐步向一线城市进军。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甚至在我国很多西部偏远地区还存在着无执业律师的现象,据统计,截至2014年我国还存在174个县无律师情况。

1.2 偏远地区律师执业环境不佳

1.2.1 偏远地区律师外部执业环境分析

从偏远地区律师的执业环境的外部原因来看,基层地区大多位于我国的西部地区或者偏远山区,环境恶劣,交通不便,公民收入较低,甚至没有规范的律师行业市场。究其原因,偏远地区一般气候恶劣,交通不便给律师的执业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且在处理完案件之后,由于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滞后,所获取的报酬与其他的大城市相比更是比较偏低的,付出的精力与获得的回报尚不能成一定的正比,于是很多偏远地区的律师在基层服务一段时间之后纷纷去往大城市寻找更多的机遇,留下来的律师寥寥无几。

1.2.2 偏远地区律师内部执业环境分析

从偏远地区律师的执业环境的内部原因分析,公民的法律素养偏低,甚至没有法律意识,在律师与当事人以及与相关人员的之间的交流沟通中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在很多偏远地区,小城镇,不仅公民的法律素养偏低,而且公众存在一种厌诉的思想,认为惹上官司十分麻烦,宁可自己私下去解决也不想通过咨询律师和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导致问题被不断地扩大化,最后难以收场。不仅如此,人情官司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由于基层地区尚欠发展,小城市人口数量有限,法制教育尚未普及,人们遇到问题往往第一时间是想看自己有没有所谓的关系,想通过走所谓的捷径来解决问题,通过各自的社会关系,人情关系来解决法律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已经将基层地区的法律市场弄得十分混乱了。

1.3 偏远地区律师资源配置不足

小城市收入低,公民缺乏法律意识,人情网复杂;大城市收入高,公民法律素养较好,公检法的司法程序更加有力。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律师向往大城市的发展,而偏远地区律师也逐渐减少。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扶持基层律师的发展,以及“律师走基层,送法进社区”等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如果偏远地区司法内外部环境等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那么我国基层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将会一直存在。

2 偏远地区律师执业困境存在的原因

2.1 人情关系导致司法不公

偏远地区之所以司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其根本问题在于,偏远地区大多是小城镇,人口数额有限,人们之间相互都比较熟悉,或者都是熟人。在司法机关办案,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认识的人或者是朋友,而此时,法律不是衡量案件的唯一准则,人情关系往往影响了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这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极大的阻力,如果不愿意同流合污,那么他们的案源将会面临危机,如果也去追寻人情关系,那么律师的存在到底有何意义?更何况在偏远地区中存在着一种官官相护的情形,在他们看来反正天高皇帝远,只要不出现什么大疏漏,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互之间都会保护共同的利益,形成了极其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方面的进行造成了极其严重的阻碍。

2.2 公民法律意识偏低

(1)偏远地区教育水平偏低。我国偏远地区的公民相对于一二线城市所在公民而言所受的教育水平是偏低的,所以公民相应的法律意识也偏低。而公民的法律素养也会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一系列活动产生影响。

(2)偏远地区公民自身素质偏低。由于案件需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一座沟通的桥梁。对于很多偏远地区的公民来说,“法律”二字对他而言似乎就是天方夜谭,从来就没有接触过,更有甚者认为,惹上官司是一件极其恐怖的事情,他们宁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不到最后关头不会咨询律师提讼。可见,偏远地区的公民法律素养应该要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教育部门的普法懂法活动中不断提升不断进取。不要形成“秀才遇到兵有理也说不清”的两难场景。

2.3 偏远地区律师收入较低

(1)律师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律师这个职业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换言而之经济发展决定律师行业的发展。我国基层地区都是一些偏远地区、贫困山区,相对于大城市来经济发展速度较慢,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到该地区律师行业的发展,公民平均收入较低,相对而言律师收入也会偏低。而在一些的沿海城市,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公民法律意识较强,故律师收入也会较高。

(2)偏远地区律师收入偏低。在偏远地区,许多群众的思想就是与其花几百块几千块去打个官司,最后还不一定胜诉,不如把这个钱花在走人情上,说不定反而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案源少是导致收入偏低的一个方面。而另一个方面,就是人情关系。为什么要说到人情关系呢?因为在基层地区,一般都是小县城,大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甚至律师和当事人相互根本不认识,但是总会有共同认识的熟人,或者是通过所谓的熟人介绍而来进行法律咨询的。相互之间有了那么一点点关系又抹不开情面,按照标准收费,别人会觉得这个律师真不懂人情世故;不按照标准收费给予一定的减免,那律师的收入肯定是比原定较低的标准还要低一个级别,更何况有时候熟人找你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与帮助,也不好意思开口询问费用。长此以往,基层律师收入只会越来越低。

经济发展较慢,案源少,人情关系等导致偏远地区律师收入较低,很多律师在基层工作一段时间就转战到大城市去打拼,相对而言存在更大的机遇和工作机会,以及更多的薪水和更加公平的待遇。

3 如何改善偏远地区律师执业困境

3.1 加强偏远地区公民的法律素养

虽然我国律师行业发展迅速,法学教育方面也是遍地开花,但是公民的法律素养却是良莠不齐。也许在大城市的公民因为文化程度,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而在基层地区的公民文化程度较低,甚至大字不认识一个,法律意识缺乏,没有基础的法律素养。很多基层公民一听到要打官司就觉得是惹了大麻烦,甚至基层地区很多法盲的存在使得基层律师举步维艰。

加强偏远地区公民的普法懂法工作,政府方面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可以邀请有一定影响力并且一定执业经验的基层律师进行下乡进社区的法律宣传活动,组织群众学习基层的法律知识。各大高校也可以组织法律专业的学生就近的基层地区进行三下乡活动,或者对小初高学生的普法活动,向大家传授基本的法律意识。

3.2 加大偏远地区法律志愿者服务的工作力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力推进。我国对于基层律师资源不足问题也实施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就包括加大基层法律志愿者服务,例如:2016年的“1+1”法援,志愿者计划、送法律到基层、法律志愿者服务队走进社区……尽管更多的法律志愿者下到基层宣传,进行普法活动以及相应的法律服务,但问题也随之浮现――偏远地区有志愿者但留不住志愿者。对此,国家应该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首先,要保障基层法律志愿者服务的人才输送,号召应届毕业生及其从业律师去往基层地区进行志愿活动。其次,国家和基层地区政府应当给予法律服务志愿者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或者相应的补助。

3.3 改善偏远地位律师执业环境

改善偏远地区的律师执业内外部环境,吸引更多的律师来到偏远执业并留住人才。包括大力发展偏远地区社会经济,提高偏远地区群众经济收入,同时对偏远地区司法环境进一步进行优化,减弱人情关系等案外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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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院 护理工作 现状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2)06-0114-01

随着社会和医疗模式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随着改变,人们越来越重视基层医院的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在硬性设备和医疗技术格外发展的今天,要想确保医院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医院就应该重视医院护理的服务质量问题,改革医院服务模式,提高医院服务水平,是基层医院管理者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1 基层医院护理工作现状分析

1.1 护理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卫生部对各大医院护士杂变情况进行调查,发现126家医院中,88%的医院都存在护士缺编的情况。住院人数与护士在编人员严重的不相匹配,护患比例严重不合理,很多医院的护士进行着超负荷的工作,难免会降低护理的质量,只是使护理工作处于一种以技术操作为主的技能状态,这种护理只是护理工作的低级状态,不能给患者以生活护理,护理等级达不到,进而引发患者以及家属的不满,引起护理纠纷,有损医院形象。

1.2 护理人员工作界定。目前,护士的工作越来越多,越来越零碎,药物送取、设施维修、催交医药费等,这些零杂无序的工作严重影响了护理人员的主体工作,只能将护理工作停留在低级的层面上。由于医护人员少,工作比较多,护士总是在医院中穿梭,没有更多的时间和患者交流,更不用说奉上优质的护理服务了。很多医院都存在着重医轻护的观点,就算有些医院提出要对护士进行关怀和注重,但也只是形式而已,没能让护士感受到自己价值的存在性,由此护理专业长期缺乏吸引力,造成护士队伍严重不足。

1.3 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很多医院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科主任负责制的医院管理体制,直接把护理部放在了夹缝之处,护理管理职责模糊不清,这种管理体制不利于护理管理工作的进行,让护理部处于一种散漫自由的状态之中,由于职责不明确,不能做到奖罚分明,这必定不能促进护士护理工作的积极性和规范性。

1.4 医疗保健体制不健全。随着医疗制度的不断改革,医疗费用也在迅速增长,高科技诊断技术的应用以及药品费用的上涨,都造成了医疗费用的逐渐增加,这必定给患者的心理带来压力和烦躁,而护理工作正是需要面对面的和患者接触,护理工作稍有不妥,护理人员便会在第一时间内遭遇心情不好的患者的指责和发泄,这样便会因为护理工作不到位而产生护理纠纷。

1.5 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患者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提高,维护自身法律意识的观念也在增强,因此对护理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而有些护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且法律意识淡薄,对患者和自身的义务和权力不甚了解,这样也会导致护患之间出现护理冲突,引发护理纠纷。

1.6 临时护理人员的问题。护理人员编制普遍不足,这就使得医院只能聘用临时护理人员,医院对临时护理人员的管制没有一个合理科学的制度,聘用来的临时护理人员素质高低不同,这严重影响了护理工作的质量。临时护理人员动荡心比较大,工作中缺乏积极主动性,一些常规护理工作也要在护士长的监督下才能完成,责任心不强,工作能拖就拖,能推就推,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形象。

2 加强基层医院护理工作的策略

2.1 各级领导提高对护理工作的重视。医院及相关部门的各阶层领导应该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重视,要经常安排护理人员到科室参加座谈会等,要医生多和护士沟通,增加医生对护士的理解,理解和支持护士的工作。护理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医院上下都要以平等的眼光看待护士,以科学的态度合理编制护理人员,对护理人员做到及时补充,合理配置,保证护理人员合理存在。

2.2 增强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基层医院护理人员的水平层次不齐,很多护理人员对护理职责了解的很少,只是机械的执行技术操作,要提高护理水平就要加强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医院要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亲切的问候、热情的笑脸、温暖的爱心、过硬的技术是优质服务的体现,护理人员要深入病房为病人进行整体护理和健康教育,让病人得到快捷、舒适、方便、安全满意的服务。

2.3 加强护理管理工作。加强护理人员的在职教育,提高医院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医院应该多鼓励护理人员进行进修和学习,拓宽知识面,提高护理技能,借鉴和学习他人的先进管理经验,更新管理概念,使护理管理工作进入科学化管理当中。

2.4 建立激励机制。医院要对护理工作的好坏制定一个科学的评判标准,不能干好干坏都一样,医院各级领导应该重视护理工作,给予护理工作做得好的人员以工资奖金、晋升晋级、荣誉奖励、外出进修、劳务分配等各种形式的奖励,从而提高护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让护理人员切实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加爱岗敬业,提高护理质量。

2.5 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多了解法律知识,以减少护理工作中的纠纷,在为患者服务的同时还能保护好自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加上医疗费用也再普遍上涨,这样难免会有医疗纠纷出现,护理人员是和患者接触最多最直接的人,如果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解决医疗纠纷,便能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

3 结语

基层医院的护理质量是医院整体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医院除了有健全的管理体系、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和合理的人才资源配置之外,还要重视护理工作的优质发展,增加护士工资,提升护士价值,使护理工作人员的自我价值得到体现,促进护士的工作热情,进而提高基层医院护理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尚风英.浅析基层医院护理管理[J].医学信息(中旬刊),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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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法律意识;培养

1、农民法律意识概述

1.1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内涵

所谓法律意识,指的是人民对于法律现象的归纳与总结,这种归纳包括知识、心理、观点几方面的要素。法律意识及要求公民要自发地认同与尊重国家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它体现的本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不论何人,都需要在法律的世界里办事,不能越轨半步。而农民法律意识就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来实施社会活动。

1.2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众所周知,对于新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来说,提高农民们的法律意识是非常有效的途径与渠道,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却是不容乐观的,由于教育、历史等因素,农民阶层对法律知识是陌生而又缺乏的,他们仅仅是从感性的层面上去认知法律,并没有了解到法律的精神内涵,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样的恶果就是,在农民们碰到一些生活或者工作上的纠纷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动用法律知识或者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是想到“走后门”或者暴力解决的方式与途径。这是非常不好的,尤其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党在十五次大会上确定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方针,但是在很多偏远地区,尤其是农村落后地区,很多农民依然对法律的概念感到迷茫与模糊,他们并没有足够的权利意识,遇到事情也无法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传统的人治观念可谓是根深蒂固。很多农民的内心想法依然是,政府统管一切,一切矛盾纠纷的解决路径都指向政府而不是法院。

2、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方法

2.1不断强化法制环境,推进法治教育宣传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制与法治氛围里,农民们才可以逐渐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一个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健全法治环境才可以让人民安居乐业,让农民们认知到法律对自身实际利益的重大保护作用。才可以让农民知道政府的治国宗旨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都要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四大原则方针。农民们的正常生活的维持离不开生产劳动,但是如果他们的生产劳动没有足够完善的法律机制作为保护,就很容易出现问题,由于我国农民群体数量庞大,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农民们由于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质也相对较低,很容易对法律产生一种逆反甚至抵抗的心理,这时候就必须通过循循诱导的方式去说服思想相对传统守旧的农民们,普法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已经进行了多年,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仅仅如此,是还不够的,要进一步深化农民们的法治精神文明建设,要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去进行新农村的法治体制推进建设,例如黑板报、村委讨论会、广播等等都是非常好的法律宣传渠道,农民会在这些潜移默化式的教化当中逐渐提升法律意识。

2.2不断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农村法律机构建设

自从党的召开以来,农村的法治文明建设得到非常大的提升,这与我党密切执行的农村经济深化改革与法律法规保障制度建设是离不开的,比如已经颁布执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原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畜牧法》、《渔业法》、《种子法》、《农业法》《乡镇企业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等一共接近三十本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民们的正常经营生产生活保驾护航。地方政府方面还制订了大批的地方法律法规与纲领,可以说,至此我国农村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了起来。但是,从长远来看,农村的法律法规建设任重而道远,目前所取得的成就不值得骄傲,我国在农民的法律知识覆盖层面、法律运用维护能力等方面还有着很多的欠缺与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农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只有从实际生活当中去改造农民的旧式法治观念,才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与自己的关联性。

2.3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强化社会本位思想

要让广大农民依法守法,并且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一定要彻底地把农民当作是此次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工作的重要主体,才可以让农民在双方的沟通当作发挥主人翁意识,自觉地去配合党的法治社会建设。法律意识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农民们也不会因为一些外力的挤压而迅速学会法律法规制度并加以运用,要让法律法规意识深入农民们的骨髓当中,就一定要让农民们在一个潜移默化的教化过程当中去感知、感受法律法规对自己的好处、保障。只有这样,农民们才会在法治社会当中找准自己的定位,才会感受得到自己的归属感。一定要让农民们明白,法律并非是与自己很遥远的事情,法律也不是洪水猛兽,法律不会给守法的人带来任何恶果,反而可以保护任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总之,一定要加强农民的现代法律法规意识教育,要从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观出发,通过具体的基层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

3、结论

农民在法律意识上的淡薄与法律观念的缺失,是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阻碍因素。因此,只有通过基层的法律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与潜移默化的法律知识教育,才能真正提高农民的法律意思,从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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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意识

一、我国旅游消费者基本法律意识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旅游消费者的“知法、懂法”现状及原因

我们通过问卷调查消费者对与旅游相关的法律的了解程度来看,高达42%的旅游者并不了解与旅游相关的法律(见图1)。虽然社会上各式各样的普法宣传不断,可根据调查结果来看,人们旅游次数多了,但相应的法律意识却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

图1

(注:您了解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吗?A非常了解B、基本了解C、了解一些D、不了解)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与我国的普法宣传不到位不无关系。普法宣传一般都由社区、基层法院等进行,主要都是由政府为主导进行的,主体比较单一,没有很好的调动旅行社、消费者协会等进行普法宣传。

(二)消费者在权益受侵害时的“用法”现状及其原因

曾有网站对消费者维权意识作过调查, 结果显示: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63.8%的受调查者选择“默默忍受”,而同时有近七成的消费者认为维权的成本太高。而旅游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旅游消费者往往由于旅游时间短暂,主张权利的机会极少。旅游消费者也不愿意过多消耗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经营者屡屡侵害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当消费者在旅游中遭到侵权时,仅有很小部分的消费者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大多都是投诉到旅行社或侵权所在的酒店等单位,而竟有28%的消费者选择接受这种侵害而不做任何处理。(见图2)

图2

(注:当您的正当权益在旅行途中受到旅游服务行业的侵害时,您会采取的措施是?A、向侵害自己权益的旅行社或酒店等服务企业投诉 B、承认受到侵害但不做有效处理  C、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机构审理    D、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E、采取暴力)

由此可见,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何其淡薄。当然这也与消费者自身所处的地位和能力以及长期以来的思想观念有关。通过我们的实地调查分析,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程序复杂,成本过高,诉讼难度过大;消费者通过自身维权经验或者媒体报道等了解到,即使诉诸法律也未必能得到圆满的解决,甚至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二、解决旅游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的措施探究

(一)政府旅游管理方面

   首先,政府部门应利用效果明显的宣传方式,其次,应指导其他部门,如社区街道居委会、基层法院、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普法宣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设立法律咨询站这样的基层询问机构。再次,除去社会普法来说,政府也应紧抓在学校教育中的法制教育,从学生时期培养法律意识,开展法律课堂,全面的提升新一代的法律素养。

(二)旅行社方面

首先,旅行社可以通过在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详尽的解释,对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予以告知。其次,旅行社可以采取将与游客旅游相关权利的法律在旅游手册上进行刊印,旅行社在进行旅游路线宣传时应当在宣传册背面或者专门留出一定的页面对比较重要的旅游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宣传。再次,在旅行团出发之前或者路途中,运用广播等形式对消费者进行注意事项告知的同时对重要的与旅游有关的法律常识进行解读,并且告知游客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维权途径和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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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疆供电单位在增强法律意识,规避政策法规风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领导干部或普通职工,有相当一部分人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存在很多问题,不具备本岗位抗风险的能力,日常专业性的法律培训不够,尽管有法律答卷,但过于形式主义,没有对所有员工真正做到普法。第二,部分地州只有一个法律专责,而且不是专职,某些基层单位甚至没有法律专责,且与普通员工沟通不足,员工的法律知识严重欠缺,合同审查方面有时也会出现脱节现象。第三,基层排查,隐患通知书,尽管在大的方面有规范,但由于没有法律顾问审查,细节填写上都比较粗略,在文本制作上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隐患。第四,部分地州用工存在很多风险,以前常出现以供电局的名义对农电派遣工进行评先选优、发工资、培训等活动,甚至有些单位为了考虑成本雇佣六、七十岁的老大爷做门卫,在临时用人方面,由于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法律风险。第五,经过调查发现不少单位过去存在不同程度的乱担保情况。之前曾出现过某些地州供电局领导由于不懂担保法给某些企业担保,最后法院要供电企业交大量担保金的状况。第六,部分县级供电局对外合同、规约、协议部分没有细化,工作中还会出现口头协议,且不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究其原因一是落实不到位,二是基层员工本身认识不到位,基层监管、监控有些失控。第七,基层单位在树障清理和外力破坏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电力法还是以前的版本,没有根据现在电力设备的改进实时进行修缮,给实际的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第八,新疆民族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基层和民族同志催缴电费时,如果不注意语气,推卸责任,一个小事件就可能会造成大争端,绝对不能忽视。第九,在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上存在一定问题,由于最近几年企业发展较快,各部室职能也在不断更新,工区对外业务以及了局级职能科室衔接出现了问题,给企业运行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相关建议

结合实际工作,电力企业员工需增强法律意识,规避政策法规风险。纵观企业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企业法律风险多是人为控制不力造成的。控制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改善并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内部人员失控,可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结合新疆供电企业的实际,可采取以下措施规避政策法规风险:第一,应加大法律意识方面的培训。培训部门应该拿出资金、时间、精力,分不同的层面请不同的专业人士,就不同层级应该加强什么样的法律意识才能增强本岗位抗风险的能力进行企业人力资源风险防范培训。第二,各地州电力公司应按照新疆电力公司的要求,加强法律制度职能规范,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员,且专人专管,以加强相应的职责管理,增强有法可依的渠道和来源。第三,加强管理制度,保证人员的安全。通过“三集五大”体系建设,规范ERP,抓住源头,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实现企业的防范风险。另外,内部应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流程,严格落实规定,进行风险规避。第四,电业局要进一步理清与派遣人员的关系,并与相应的派遣公司订立合同,供电局不应直接为农电工发工资、培训、评先选优等,以提高临时用工风险防范能力。第五,合同管理上应实行合同部门会签制,各主管部门领导共同审核后签字方能生效。合同规范应以电力公司范本为主,从公司的大局出发,订立符合单位实际的合同,防止合同欺诈,从而规避危险。第六,建立企业担保制度,对所属企业员工加强担保法律方面的培训,增强员工依法担保的自我保护能力。第七,提高约束能力,财务规范化,算清帐,算好帐,不吃亏,不惹事,建立相关审查制度,防止有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第八,电力法应实时修缮,加强对企业内部和社会的宣传,以及用户对电力法的了解,为一线职工制定相关的法律依据。第九,加强基层供电单位监管、监控力度,依法治企,保证每个单位职工都能依靠法律保护自己,防范企业风险。第十,加强边远地区电网建设,保证全网电压质量,做好风险防控。第十一,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尤其要加强与群众打交道的基层员工的素质教育。其办理业务时应注意语气,不推卸责任,从而塑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第十二,应常务公开,并贯彻落实,实行法规制度的硬着陆,接受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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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育

基金项目:本文为石家庄学院青年专项(项目编号:09QN01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

收录日期:2012年8月20日

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中之重。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目前不可否认的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与我们期望中的目标值还是有很大距离,农民法律意识浅薄依旧是当前我国农民法律认知的现状。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一、加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法律意识是农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进而也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当前新经济形势之下,国家推行农村体制改革,农民需要转变传统的、粗放型的耕种方式,进而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他们不再仅仅是面临传统的家庭纠纷、乡邻纠纷,而新型利益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农民能否做到自觉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法律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当农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充分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义务及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他们就能做到自觉遵法、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仅依赖传统的力量解决冲突,而不能采取合法有效的解决手段,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会严重影响农村法治的进程,影响社会的和谐。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造就新型农民,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新型农民,不仅要拥有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养、道德素养,还应具备与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农民相适应的综合素质。也就是说,农民不仅在所从事领域里拥有高、精端的技能,拥有善经营的头脑,而且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的提升首先是法律意识的培育。新型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义、责。遇事才能更加理性地寻求法律的帮助,遏制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因此,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快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

总的说来,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农民法律意识不强,避诉现象普遍存在。其次,权利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人身权(配偶权、亲权)等方面。形成现状的因素如下:

(一)落后的小农经济弱化了法律意识。首先,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商品交换。农民仅仅依靠一些传统的农耕维持生活,这种简单的经济方式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其次,经济的滞后也带来了诸如卫生条件差、医疗机构少、社会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农村的物质文明尚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更不要说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贯彻与实施;再者,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诉讼费、办案期限长等足以把农民拖垮,进而他们会逐渐漠视法律的保护。因此,农村的小农经济方式及落后的环境必然影响法治文明的进程,阻碍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影响。传统的“三纲五常”的等级伦理意识使个人的人格意识丧失,行事只是听取家长或长辈的命令或指示。“宗法伦理下”的家族意识同样弱化法律意识,当人们遇到法律与血缘的冲突时,首先在内心想到的是顾全血缘关系,顾全家族秩序,进而损害法律尊严。“和为贵,忍为尚”的思想,在农村形成认同感,当人们出现冲突时,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希望对方以道德的约束力和乡规约束自己取得统一,进而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利益诉求的失败弱化了法律意识。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能否得以实现,是农民能否信赖法治的前提条件。在基层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中存在法律素养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办案技巧欠妥的现象,其将导致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法律在农民面前失去公信力。在农村,村民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一些执法人员不是首先寻求法律解决问题,而是沿用家长式的管理方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取代法律,滥用法律。因此,少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等不良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认同和不信任,他们认为法律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再也不敢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即便诉诸法律解决,他们也尽最大努力去找亲戚、拉关系,寻求权力的帮助。这样,使农民对法律产生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途径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经济基础。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会促使其对法律认知有更高需求。经济的发展,会同时带来各项文化教育设施的提高和发展,良好的环境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其次,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在市场中人与人之间形成契约规则不断提升农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因此,农民的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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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层管理;法制化;社区

自从“十二五规划”实施到现在各地方政府将工作中心逐渐转移到民生问题,证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基层建设给予了很大重视。基层社会管理是国家政权分配到地方的体现,其与社会基本活动息息相关。基层建设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的效率与质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进程不断迈进,基层管理主体也逐渐由专门管理转为了分区域分工管理和群众自治,而基层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也应与时俱进。因此,以新视角新观点来研究基层社会管理是必须且亟需的。

一、基层社会管理概述

基层社会管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作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社区和家庭是一个社会的根本,人从婴幼儿开始,在社区和家庭中成长,社区和家庭对他们的影响是深远且根深蒂固的。要想保持社会稳定,就要从社区着手。

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行使管理职能。政府在行使这些职能时,不仅需要进行由上至下的监管,更多时候需要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例如订立合同、合作开发、社会工作授权等。在这过程中,政府与社区、与社会进行着频繁的互动,构成了现在的地方社会。地方政府要行使自己的职能,必须保证基层社会的秩序、运行、发展和创新。

二、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基层管理的有序有效实施应以城乡社区为平台,从立法、执法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其作用。

(一)社区管理体制建设

社区管理体制建设是指社区各个管理部门的体系结构、职能设置、及其分工的合理性。我国的社区按行政范围划分可分为城市和农村。随着我国现代化节奏的加快,人民逐渐步入小康社会,城市社区格局愈发复杂,社会收入差距日益加大,原有的街道居委会式或单位大杂院式传统模式逐渐被物业管理式小区、工业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区、科技园区等取代。农村社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城市化政策的推进,农村社区逐渐集中,人口向城市流动,形成典型的城乡结合处。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在现今这个多元化社会,基层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社区管理体制的完善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强制。

第一,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建设。目前,我国的基层管理刚刚发展起来,还未完全成型,社区的系统性尚未完整、功能还不完备、权限分工也存在着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城市,人的自主性越发增强,社区形式的多样化需要系统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在农村,社区功能较之以往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行创新。

第二,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运行。社区管理离不开党的领导,基层管理应符合政府的整体规划,无论是社区选举、决议还是一般事务管理,都应依法进行。

第三,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保障。社区成员权利一般通过社区活动得到体现,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需要通过社区这一途径得到实现,因此,社区管理中的各个途径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从而使每个社区成员乃至整个社区管理体系的权利得以发挥作用。

(二)社区管理队伍建设

社区管理队伍包括社区管理中的领导者及基层工作者,他们肩负着建设社区、管理社区和维护社区发展的重任。社区管理队伍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社区的优劣。目前,我国基层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社区管理队伍结构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能适应管理需要。因此,在社区管理队伍建设上,不仅需要从法律上设定社区管理者身份及其工作内容,还需要加强社区法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保证社区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社区纠纷解决制度建设

几乎所有社区都具有人口构成复杂、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经济能力差异较大等特征,这样复杂的群居生活,产生纠纷在所难免。这些纠纷大多是家庭、邻里间财产及权益纠纷,也有些是群众和政府间利益协调上的分歧。这些问题需要社区配备相应的应对程序及措施,才能维持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立法体系完善

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两步关于基层管理的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解决了基层管理中的很多问题。但是,社区管理工作复杂且多样性强,这两部法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应先对整个社区管理体系进行合理规划,在此基础上,秉着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工作的管理进行进一步的细分。

另一方面,在现阶段,居民的权利义务意识较淡薄,村民、居民委员会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困难重重,且管理层面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结合现阶段民情,从强调外部管理逐渐转变为由内而外的治理,积极构建基层自治体系。

(二)明确法律地位

社会基层管理组织在社区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法律地位却未得到足够重视。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其包括管理地位、管理权限、管理职责在内的权利义务,使基层工作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持。明确基层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不仅能用法律强制力保证基层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同时,还能促进基层管理工作积极性,起到引导公民积极参与、配合基层管理的作用,形成政府、社区管理者、社区居民三方有效沟通,积极互动,形成和谐发展的社会管理局面。

(三)加强法制宣传

基层社区管理的法制建设不仅需要各方面积极参与,还需要长期稳定的法治宣传。从普及法律入手,使居民逐渐认识法律、了解法律、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法制宣传还可以促进政府政策的实施,使居民能够了解政府管理意图和目的,在理解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社区管理工作,同时也减少了因不懂法引起的各种纠纷。在宣传形式上,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户外广告、标语、普法课程等方式开展,频率要适中,既无需过密使人厌烦,亦不要过疏丧失宣传效果。

(四)培养法律意识

公民是基层管理中最主要的客体及参与者,公民法律意识直接决定了基层管理工作的难易,其法律意识越高,越能理解政府管理目的,越会积极配合政府管理,其法律意识略低,则会认为所有的管理工作都是无意义的,都是与其对着干的。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针,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首先,应使每一位公民都了解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的准绳,每一位中国公民都应遵守宪法、了解宪法、在其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其次,应使社区内每一位居民了解其权利义务。这样做的目的不仅在于可以使居民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权益,更能使政府行为得到有效的监督,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最后,应使每一位居民了解常用的诉讼方法,培养其诉讼意识,使公民的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

(五)加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公益福利措施。在我国,依然存在着因自然、经济、文化等原因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难以用自己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群体。法律援助为这些弱势群体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使他们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正体现的法律的平等性。基层社会管理也不应忽视这些弱势群体,积极组织设立地方法律援助点,通过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教育等方式,使法律进入社区,进入所有群体当中。

综上所述,基层社会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微观基础,基层管理需结合社会各层级力量,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将法治植入人心,合力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并最终构建出和谐发展的基层社会。(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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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基层医院 护患纠纷 医疗事故 原因分析 管理措施

社会的变革,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知识结构的完善等等在推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对服务行业的服务要求水平有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尤其是大众离不开的医疗机构,社会对它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加严格。而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全民医疗保险逐渐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中,而随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们的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更是不断加强,很多民众意识到在行医的过程中依然有自我权益的保护,从而严格加强了对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的要求。因为基层医院条件的约束,工作环境的差异,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基层医院护患纠纷的频繁发生。下文就期护患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有效的管理办法。

1 护患纠纷的常见原因

1.1 对本职工作的认识不够充分,法律意识淡薄。在我国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院,很突出的问题就是重医轻护的现象普遍,在对不同层次的护理人员进行施教的过程中,对本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知不足,忽略其重要作用,从而导致很多的护理人员只懂得医学不懂得法律。而且,基层医院的护理环境很特别,人力资源的限制导致夜班职班人员都是一个人坚守,遇到夜间发生多个危重病人,加大了护理工作量,也就影响到了对危重病人正确及时的护理与治疗。其次,很多护理人员法律意识差,思想守旧,认为护理工作只包含打针、发药,是一个处于从属地位的医嘱执行人员,工作总是机械和被动的,严重缺乏主动服务意识。

1.2 不健全的规章制度。一个好的管理体系离不一项完善的制度。有了制度的规范和遵循,才能保证差错事故的有效预防和监控。而当前基层医院的管理制度一般都是可有可无,形同虑设的,从上至下都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或执行不严。针对护理管理制度也存在同样问题,制度落实的不到位,执行的不够规范,例如交接班时工作内容交接不清不明,做不到严格的查对,不能及时进行巡视观察,记录不及时或不详细,工作总是存在侥幸心理。平时药品、设备的定期检查、核对、摆放不正确,导致及用时忙乱出错。

1.3 护理人员专业、综合素质低,责任心不强。护理工作是医院的最前线,与患者的接触密切,各种医疗实施都是经过护理来实现的。较强的责任心和娴熟的专业技能是做好护理工作是最基本前提。

2 预防基层医院护患纠纷的管理措施

2.1 强化制度的完善与落实。一个健全的医院制度,特别的护理制度是需要时间经验的积累的,不断的思考和改正错误,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保证制度的健立的可行性和科学性。然后,制度是基础,有了健全的制度最重要的是认真的落实,把制度的真正作用发挥到工作的实践中去,防止护患纠纷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把护理制度在各个环节都认真执行。另外,护士长作为护理团队的领军人物,她们的责任重大,她们是关系到护理制度能否真实落实执行的关键,在工作中一定要起到表率作用,指导护理人员认真执行,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制度管理,保证护理质量。同时,加强护理人员与医师的配合,及时与医生做好疾病的变化,缩小医护与患者之间需求的差距。

2.2 加强专业技术的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综合素质水平。护理培训要有针对性,不能盲目照搬。基层护理人员的基本专来水平较低,护理培训时不能按照本科生的培训计划执行。要分析护理人员的专业特点与整体情况,制定不同层次的培训课程,将工作实践与学习内容相结合。培训后有针对性进行考试,对于不合格者要求再次学习,并制定待上岗考核期,考核合格方可参加工作。

2.3 树立护理人员的专业形象,白衣天使的化身。护理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接触密切。她们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护理行业,更代表了医院的形象。友好的、和善的态度,给增强她们与患者彼此信任度的建立,这要也就会化解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工作中做到对病人热情接待、以诚相待、礼貌待患,表现出护士对病人应有的尊重。已达到病人理解、满意为目的,防止纠纷的发生。

3 小结

随着医学模式、健康观念和医院功能的转变扩大,在医院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中,根据病人身心、社会、文化的需要,我院护理人员在为病人提供优质护理的同时,对全镇人民进行医疗科学社会服务,具有广泛的临床和社会医学意义。在基层卫生院上班,往往要身兼数职,不可能跟大医院一样工作细致具体。因此,对护理人员的工作内容要求的不仅是专业方面的,也包括心理的、多学科的。我殷切地希望,我们工作在基层临床护理第一线的同胞们,从护理工作中的“三贴近”入手,贴近病人,贴近临床、贴近社会,牢记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理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这样一定分降低基层医院护患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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