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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意识现状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农村法律意识现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农村法律意识现状

篇1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缺失;贫困;危害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2.120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2-0-02

1 关注农民权利贫困的现实意义

三农问题未解决,法律服务贫困现象已出现。三农问题提出来已经16年了,但离根本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古至今,土地问题解决不好,必然成为农村贫穷的根源。农业除了自然灾害、技术、经营管理外,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政府的法律政策。这既有历史的原因,制度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物质贫困还未完全解决,法律服务贫困却已经来到农民面前。法律服务主体投入的服务资源与农村农民的需要不相匹配。

国家为了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收入,提供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服务,这些服务促进了农村、农民面貌发生巨变。过去,农民长期以来属于弱势群体,改革开放后,大量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城市并没有给他们太多的温暖。因此法律服务,首先需要在立法上为农民赋权,这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服务。有了这个前提,才可以探讨第二层面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归根结底,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只能靠制度变革,制度变革则需要法律保障,提供真正惠农的法律政策产品,并有强烈的愿望和完善的机制,为农民、农村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发挥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而制定出来的法律的作用。由此看来,法律服务伴随着农村发展、农民生活改善的全过程,是农村健康发展、农民生存状态改善的必要手段。法律服务在农村的缺失,短期看,会销蚀农民脱贫取得的成果,长远看,是比农民物质贫困危害更大的新的贫困。

2 农村法律服务缺失的主要表现

随着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国家针对农村的制度建设不断推出新内容,与此匹配制定了大量的涉农法律法规,用以支持农村建设,改善农民民生,力度非常大。农民的各种权利在法律上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殷殷关怀。正因为权利的不断增加和覆盖面越来越大,权力和权利的冲撞冲突比无权少权时代表现得更为激烈,利益格局调整将之进一步放大,伴随的是农民对法律服务十分迫切的需求。可是相应的法律服务却严重滞后。权利意识觉醒的农民和不熟悉法律操作的农民同体,缺乏法律服务的指引和助力,衍生出一系列新的问题,让业已呈现蓬勃生机的农村、逐步走上富裕之路的农民出现震荡和迷惘,主要表现在以几个方面。

2.1 民主参与困难重重

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基层治理的革命性改变,是农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起点,被寄予厚望。可根据笔者的调查,多数地区农村的农民对此认识不足,了解不多,参与程度较低,反应非常冷淡,直接导致了日后维权的失位错位。也有的地方面对宗族家族势力、政府部门不当的强势介入,采取默默忍受的态度,还有的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全面深刻,在原则问题上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理性选择而被利用,给自己带来损失。

2.2 社会经济权利的正常实现受到阻碍

由于不能及时方便地获得法律服务,农民在生产经营、子女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权利的实现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如生产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广泛的生产经营权利。但在具体运作实现的过程中,不懂如何有效行使,被侵犯时不知如何寻求救助等现象仍然频繁发生。例如:某村村民将自己的水田通过村民小组组长转租,每亩(每亩≈666.9平方米)租金100元。事后得知邻村村民同样情况每亩租金是200元。问他有没有签合同或订协议,有没有问过承租人出的价格是多少,回答说都没有问,而且本人并没参与,由村民小组长一手代办。再问打算怎么办,答复是不知道,只能算了。就这一项该农户就损失将近3 000元。这位农民在附近工厂打工一月才1 400元。此外,在社会保障方面,教训也是十分深刻的。早两年有兰考的袁厉害,最近的有杨改兰,惨剧的背后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她们身后,有社会保障的缺失,还有农村教育资源匮乏、农民工子女就学、高考问题等。

2.3 土地征收房屋拆w维权难度大、成本高

土地是农民的第二生命,失地农民面临着很大的风险,给予他们的相关补偿应当合法合理,不容侵占与削减。现实情况是法律上农民个体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涉及土地征收转让时,都是由村组作为协商主体,所得收益也必须首先经过村组集体。当农民个体觉得有失公平,需要维权时,往往找不到愿意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和组织,只能靠自己想到怎么干就怎么干,结果于家于国,都是效率低下的抗争,房屋拆迁亦是如此。

篇2

作为农村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金融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三农”发展的重要金融支撑。然而,由于规模小、业务范围狭窄、贷款风险高、所处金融环境相对较差等原因,农村信用社将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面临一系列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导致农村金融系统的发展受阻,甚至会影响到我国的“三农”事业的发展。所以,发现并解决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问题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二、农村信用社发展现状及主要问题

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业务量大、单笔业务金额小、中间业务量少、资产负债结构单一、贷款风险高等特点。据资料显示:以某省农村信用社为例,截至2013年4月末,该农村信用社累计发生债券业务5.25万笔,金额100574.9亿元。其中自营业务3.69万笔,金额76166.5亿元;代持业务1.56万笔,金额24408.4亿元。部分县(市)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已接近30%。农村信用社资金管理水平偏低、业务办理能力不足的现状极为明显。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农村信用社落后的资金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将极大程度地制约着自身的发展,甚至影响到农村金融系统的稳定。现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缺少竞争机制

随着近年来商业银行机构在农村市场的相继撤离,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已经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卖方垄断地位。尽管受到了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控,但大多数地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的贷款成本仍然极高,若折合为贷款利率甚至高达9%;从事种植业的农户所大多数仅能申请到金额为4000―6000元/墒的贷款,若从事高成本类的种植业,则贷款金额就显得微不足道了。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农村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迅猛发展,则农村信用社将会面临较为激烈的同行业竞争,相对偏高的贷款利率和相对较高的贷款申请评价标准将会对农村信用社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2.资产负债结构单一

与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结构相对比较单一。一是因为农村信用社主要面向的客户群体为农民,这一客户群体对非存款、贷款类的其他金融产品和业务了解甚少,导致农村信用社开展非存贷款类金融业务较为困难;二是农村信用社所处的金融环境也可能会导致其资产负债结构的单一。而单一的资产负债结构则可能会导致农村信用社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面临着较高的利率风险,同时利差收入也将减少。所以说,单一的资产负债结构将极大程度地压缩着农村信用社的利润空间。

3.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专业人才匮乏一直是制约着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信用社较多的机构扎根于农村,而农村的发展相对城市较为落后,多数人才不愿意被分配到农村地区或者其他相对偏远的城市而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甚至非银行领域工作;二是农村信用社还处于不断改革之中,部分用人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吸引并留住相关人才;三是农村信用社校园招聘对生源地要求严格,限制了高校毕业生进入农村信用社的就业所在地,导致许多高校人才转而选择其他机构。

4.吸收存款能力薄弱

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存款作为主要的负债方式,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更为重要。但是,作为主要将农民作为客户群体,面向农村金融市场经营的金融机构,其吸收存款的难度无疑是较大的。一是农民很少有大量的存款可以存放于银行;二是农民即使有存款也不一定存放于农村信用社;三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落后,大量资金游离于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农村金融市场中,如:高利率的农民间的借贷。若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其他金融机构进驻农村金融市场,而这些因素导致了农村信用社无法吸收大量的存款作为负债,将会严重制约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5.贷款潜在风险高

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重要的资产组成部分,由于其客户群体的特殊性而存在较高的风险。一是农业自身不可避免的高风险性,导致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到期回收存在风险;二是由于涉农贷款的单位金额较小、客户量较多,信用审核困难,导致部分贷款可能成为不良资产。为尽量减小潜在的风险,信用社需要以提高贷款利率为代价,而这恰恰不利于农村信用社适应利率市场化的改革。

三、利率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农村信用社发展建议

1.形成自我竞争机制

农村信用社为避免作为农村金融市场卖方垄断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可以通过形成内部竞争的机制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在不同城市或地区之间形成竞争;在加强相关监管力度的同时,放宽不同城市间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自我定价机制,促使不同城市间形成具有一定差异性的贷款利率,同时适度放开贷款机构与地域范围的限制。

2.开展多元化业务

在银监会许可范围内,开展多元化业务,避免资产负债结构的单一化。在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中,非传统类银行业务正在越来越被农民所接受。在农民看来,农村信用社与银行没有任何区别,认为农村信用社应该具有办理所有银行类业务,所以,开展多元化业务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

3.优化人力资源

优秀的人才队伍是农村信用社长期发展的基本保障,笔者认为发展农村信用社的人才队伍应该注意一下几点:一是在校园招聘和社会招聘方面方面放宽优秀人才就业的地域限制,让具有高水平、高技能的人才具有优先选择工作环境和地点的条件;二是鼓励员工积极到农村地区或者偏远地区工作,在经济上给予补助,同时可以为这些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员工提供较为宽松的提升机会;三是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实行定期轮岗制,规定员工必须在农村或者偏远地区从事基层工作的年限,同时明确基层工作年限期满后享有调回城市工作的机会;四是加强内部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形成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素质的人才队伍。

4.采取存款鼓励措施

农村地区现金流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变化,以北方地区农民为例,在每年的十月份至第二年的四月份有大约5―7个月的资金闲置期。在这一时期,农民手中拥有一定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存放于农民手中,另一部分则以存款的形式存放于不同的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对于这些季节性的闲置资金,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一定的鼓励措施,以存款的形式吸入。例如:规定农户存入农村信用社一定数量的存款,则在第二年拥有在农村信用社享有贷款期限、金额、利率或者其他方面的放宽待遇,鼓励农民将手中闲置的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

5.建立多元化信用评定机制

由于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客户群体主要是农民,贷款主要投放于农业生产,所以较高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多元化的信用评定机制来尽可能减小风险,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按地区评定信用等级,主要是根据不同地区历史信用的综合评定,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风险发生的概率等多方面因素将不同地区评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二是在不同地区中将不同农户或组评定等级,主要是根据农户或联保形成组的信用情况、贷款偿还能力、所从事的生产类别等方面将不同的农户进行信用评级;三是按土地产量和风险水平评定等级,主要考察贷款农户从事生产的土地质量、发生风险的可能性等因素来进行信用评级,尽管此措施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以及长期的数据积累,但对于减小所发生的风险具有较强的作用。

6.加快向农村商业银行改革

篇3

关键词:法律意识;合法权益;农村教育

从古至今,农民一直占据着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如何解决好农民问题是历朝历代励精图治的根本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成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解决途径。

一、造成农民现阶段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

1.传统意识根深蒂固

(1)现在农村大多还是依赖于土地生存,对土地有着不一样的情感,这是从古至今传承下来的思想,农业社会几乎都是以土地为母体。在农业自然经济社会,土地不仅给农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产品,而且在农民心中也产生了观念。开始人们都是将精力花在地上,这决定了农民生活的分散性质,分散的生活让人们养成了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孤独性格,渐渐的,农民形成了一种小农思想。

(2)农业生产对农民来说不需要太多的科学知识,操作简单,思维逻辑比较单一,和社会现代化的脚步不一致。他们注重的只是自己家的温饱,自给自足,与社会没有多大的联系,认为只要是与自己没有切实关系的食物都没有参与的意识和观念。

(3)农村一般都比较封闭,信息流通不便,这样,农民的思想就比较局限化,不能得到较大的扩展和发散。慢慢的,农民的思想就变得落后,与时代脱节。意识不仅依赖于物质,还反作用于物质。先进的意识是社会变更的先导,而落后的意识往往在社会变革之后顽固不化,会继续束缚着人们的头脑。所以,培养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契约意识、平等观念、责任意识,对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2.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在观念层面上,对传统的中庸之道、无诉、息诉、和合为贵、宗法伦理、以情屈法等传统法律精神留念难舍,致使他们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他们大多都是为了避免打官司,一般是在不用法律的情况下生活,他们对法律制定什么不感兴趣,也不愿意上法庭上去解决问题,他们不要求权利,只要求和睦相处,相互宽容。若是发生什么事情,他们更愿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日复一日,法律意识就更显得淡薄。

3.法律制度不完整

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层面,而对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制约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完善立法

要想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其根本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修改、丰富、完善,使农民有理可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农村也能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例如,可以把农民比较关心的农村医疗落实得更彻底。还有一些目前法律上没有的,难以具体操作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农村的现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让农民切身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法律保障。

2.大力发展农村教育

我国是一个封建统治很长的国家,在农村更能感受到这种长久的思想。现在的农村,大多数中年以上的群众都没有接受过正式的教育,他们不知法、不懂法,缺少这方面的法律意识,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教育,让广大人民认识法律,更多地接触法律,让自己能够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一个缺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地方,也是难以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因此,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培育造就一代新型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和正确选择。

3.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其社会民主制度进步的象征,更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加强政治文明的建设,提高农民民主参与的意识是对其认知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民的民主参与影响着我们对农村管理的民主化,农民的参与意味着他们对管理过程的参与和对管理主体的制约。通过民主参与,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对社会的选择意愿,从而使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好的发展,使他们的意识更加强烈。

4.深入普法教育

学法是让人们知道在生活中怎样去约束自己、监督自己,让自己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普法教育始终坚持学与用相结合的原则,先让干部、执法人员学好法、用好法,按照要求来办事儿。普法教育贵在坚持,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其主要是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它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形成的,还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往往弹性很大。在农村普法教育中持之以恒,坚持不懈,采取更通俗的方式方法让广大群众能够认可,能够自主学习了解,才能有更好的成效。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研究直接关系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顺利实现,但是由于我国“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提升农民法律意识低水平和农村法制建设还要走艰难的历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系统工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关键环节。只有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才能取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只有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农村社会才会实现真正的和谐;只有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我国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欣堂.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农村的战略选择 [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07.

篇4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法律意识;培养

1、农民法律意识概述

1.1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内涵

所谓法律意识,指的是人民对于法律现象的归纳与总结,这种归纳包括知识、心理、观点几方面的要素。法律意识及要求公民要自发地认同与尊重国家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它体现的本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不论何人,都需要在法律的世界里办事,不能越轨半步。而农民法律意识就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来实施社会活动。

1.2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众所周知,对于新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来说,提高农民们的法律意识是非常有效的途径与渠道,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却是不容乐观的,由于教育、历史等因素,农民阶层对法律知识是陌生而又缺乏的,他们仅仅是从感性的层面上去认知法律,并没有了解到法律的精神内涵,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样的恶果就是,在农民们碰到一些生活或者工作上的纠纷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动用法律知识或者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是想到“走后门”或者暴力解决的方式与途径。这是非常不好的,尤其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党在十五次大会上确定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方针,但是在很多偏远地区,尤其是农村落后地区,很多农民依然对法律的概念感到迷茫与模糊,他们并没有足够的权利意识,遇到事情也无法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传统的人治观念可谓是根深蒂固。很多农民的内心想法依然是,政府统管一切,一切矛盾纠纷的解决路径都指向政府而不是法院。

2、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方法

2.1不断强化法制环境,推进法治教育宣传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制与法治氛围里,农民们才可以逐渐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一个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健全法治环境才可以让人民安居乐业,让农民们认知到法律对自身实际利益的重大保护作用。才可以让农民知道政府的治国宗旨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都要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四大原则方针。农民们的正常生活的维持离不开生产劳动,但是如果他们的生产劳动没有足够完善的法律机制作为保护,就很容易出现问题,由于我国农民群体数量庞大,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农民们由于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质也相对较低,很容易对法律产生一种逆反甚至抵抗的心理,这时候就必须通过循循诱导的方式去说服思想相对传统守旧的农民们,普法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已经进行了多年,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仅仅如此,是还不够的,要进一步深化农民们的法治精神文明建设,要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去进行新农村的法治体制推进建设,例如黑板报、村委讨论会、广播等等都是非常好的法律宣传渠道,农民会在这些潜移默化式的教化当中逐渐提升法律意识。

2.2不断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农村法律机构建设

自从党的召开以来,农村的法治文明建设得到非常大的提升,这与我党密切执行的农村经济深化改革与法律法规保障制度建设是离不开的,比如已经颁布执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原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畜牧法》、《渔业法》、《种子法》、《农业法》《乡镇企业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等一共接近三十本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民们的正常经营生产生活保驾护航。地方政府方面还制订了大批的地方法律法规与纲领,可以说,至此我国农村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了起来。但是,从长远来看,农村的法律法规建设任重而道远,目前所取得的成就不值得骄傲,我国在农民的法律知识覆盖层面、法律运用维护能力等方面还有着很多的欠缺与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农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只有从实际生活当中去改造农民的旧式法治观念,才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与自己的关联性。

2.3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强化社会本位思想

要让广大农民依法守法,并且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一定要彻底地把农民当作是此次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工作的重要主体,才可以让农民在双方的沟通当作发挥主人翁意识,自觉地去配合党的法治社会建设。法律意识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农民们也不会因为一些外力的挤压而迅速学会法律法规制度并加以运用,要让法律法规意识深入农民们的骨髓当中,就一定要让农民们在一个潜移默化的教化过程当中去感知、感受法律法规对自己的好处、保障。只有这样,农民们才会在法治社会当中找准自己的定位,才会感受得到自己的归属感。一定要让农民们明白,法律并非是与自己很遥远的事情,法律也不是洪水猛兽,法律不会给守法的人带来任何恶果,反而可以保护任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总之,一定要加强农民的现代法律法规意识教育,要从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观出发,通过具体的基层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

3、结论

农民在法律意识上的淡薄与法律观念的缺失,是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阻碍因素。因此,只有通过基层的法律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与潜移默化的法律知识教育,才能真正提高农民的法律意思,从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淡漠 法律意识 农民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8-0020-01

在中国,“三农”问题是当今社会的焦点问题,而“三农”问题的本质就是“农民问题”。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社会以儒家思想为主要的文化思想,儒家思想强调贤人治国论,而轻视法的作用。当前,农民对法律依然很陌生,他们不知道法律的宗旨是什么,法律空间能和自己有多大的关系,这就使得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一、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主体意识不强

在传统思想的支配下,农民往往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一个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触犯法律,就不会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给予他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功能。在他们自己的基本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主动用法律去保护自己,即使知道他们也不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向法律寻求帮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严重缺失,这就造成了主体意识不强。

(二)轻法意识普遍存在

在我国农村,法律不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在农民心中才具有较高的地位,他们对政府有着强烈的依赖感。他们具有和政府干部近距离、长时间接触的便利条件。在他们看来,政府在解决问题上要比法院更为方便、实际。在农民看来,政策要比法律具有更实际的作用。人们只知道服从政府的领导,习惯了依赖政府,却不知道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这是一种严重轻视法律的表现,也使得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法律信任出现危机

在我国农村,农民对法律不感兴趣,尤其是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执法、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严重损害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公正威严形象。农民对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罔论信仰。

(四)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农民受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对法律的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性,他们的义务观念浓厚,看到更多的是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性,从而使他们对法律的主要职能仅仅理解为镇压犯罪的工具,产生对法律的狭隘认识,导致维权意识薄弱。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塑造文化底蕴

要打破中国传统的人治观念思想的无形障碍,就应该摒弃权力大于法的思想,在做出每个民事行为决定的时候都要考虑其合法性,不能用权力摆脱法律的束缚。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从“德主刑辅”到“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法律与道德都很重要,既不能重法律而轻道德,也不能重道德而轻法律,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促进良好的法律氛围的形成。

(二)健全法律体系

从目前来看,农村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要建立健全农村民主机制,让农民有说话的平台,让农民自己来审视法律运行的情况。要改善农村执法、司法状况。只有这样他们才会真正激发农民对法律的系统学习和理解,才能真正从内心信仰法律。

(三)打造物质基础

落后的生产力抵制了现代法律意识的发展,对法律意识的提升形成了巨大的障碍,所以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条件就是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生产力提高了,经济才能发展,法律意识才会得以提高。总之,通过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施资源有效配置,使农村经济在整体上有显著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积累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是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良好的内在动力。

(四)营造社会环境

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开展普法宣教活动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条件。加强普法宣传的组织和领导,强化普法机构的功能与职责建设。增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将法律宣传与基层民主建设相结合,法律宣传要使社会成员自觉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法律规范,认同法律秩序的神圣性。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用他们对法律的掌控来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这样才能得到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可。

篇6

论文关键词 城乡结合部 居民 法律意识

一 、引言

近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初步形成。然而,公民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与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准仍有相当差距,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法制化建设还存在着许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切实提高这部分居民法律意识对于推进我国法制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培养居民法治观念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关键,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途径。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的界定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城乡结合部居民由农村农民和城市市民组成。关于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尚无权威的界定,笔者认为,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是指城乡结合部居民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农民是农村社会法治化的主导力量,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重要的精神因素。由于深受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现状的冲击,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于城市居民法律意识偏低。尤其是处于城市规划区域与乡村交界的地方,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融合,社会治安混乱,法律意识较差等等,一般被认为管理难度大,所以切实提高这部分居民法律意识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具有显著意义。

三、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现状及问题

(一)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随着城镇化发展,城乡结合部的特殊样态也逐渐凸显,农民的法律意识虽然不断的提高,但是在面临问题时候,“厌讼”思想还是明显的表露出来了。一方面政府在努力推动普法使之被动接受,另一方面居民的自主学习意识较差,法律没有成为他们心中的信仰,畏法,对法律有较大的心理距离;而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略高,所以在这个融合地带居民的法律意识没有同步。以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村为代表的城乡结合部,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市和乡村融合的部分,其中城市居民法律意识稍强,农村居民法律意识较弱。二者的融合使得这一主体的法律意识呈现出特殊性,可将其视为山西省城乡结合部的一个缩影。此课题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方式完成,发放30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860份,男性比例在56%,女性比例占到44%。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问题

调查走访中非常容易发现农民与居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但是也有共性,比如这些居民不知道具体法律的调整范围,不熟悉一般的诉讼程序,主观上对法律的排斥,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具体列举如下:

1.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参政意识薄弱。选举权作为我国公民一项基本权利,正当有效行使体现了国民参政意识强烈的程度。在接近3000份调查问卷中,“行使选举权以前会去主动了解候选代表并作出独立自主的判断吗”这一问题,积极了解候选代表,作出自己独立判断仅占到38%,而不会主动去了解,选择会受别人影响竟然高达40%,其中又有小部分被调查者认为选谁的结果都一样,了解也没用,并且认为选举权的积极行使不是很重要,这种消极的态势体现了城乡结合部居民的参政意识很弱,母法所保障的人权最直接体现——选举权,在他们眼里没有实质性的保障作用,因为在传统思想的支配下,居民往往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一个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触犯法律,就不会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给予他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功能。当问及上兰村居民对于当地政府有无了解时候,50%受访者表示不知情,他们茫然的表现更加凸显他们对政府的不关注,这种不关注也是受到长期小农经济影响的,农民自给自足,被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现如今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倡导公民作为主力推动这种建设的发展,而居民对政治法律的不关注态度会极大阻碍进程的推进。

2.城乡结合部居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调查发现,居民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中等,行使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水平偏低,“知”与“行”产生脱节。城镇居民对于法律权利意识的模糊将影响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导致遇到纠纷时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化解矛盾。不知道自己的法律权利又如何维护这些权利呢,除消费者权利为百姓熟知,其余许多重要人身财产权利并不知晓,所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想到的还是想着私了或是上访寻解决。问卷调查涉及到各个年龄段,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有46%的人会首先想到运用法律解决;一部分人选择私了或者自认倒霉;小部分会考虑通过社会舆论施加压力,例如发微博广而告之。问及原因,居民认为没有私人关系法律不会公正解决,诉讼成本又比较昂贵,所以基本不会考虑诉讼。城镇居民尽管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但长期以来受到诸如“三纲五常”等传统思想影响,在生活中真的出现了纠纷时,往往又不愿意去打官司,认为打官司是件很严重的事情还丢面子。而且现实中基层法律服务稀缺,诉讼资源的短缺致使维权成本昂贵,所以当遇到纠纷时候致使居民很少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常提要做个守法好公民,但是否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守法前提是要知法,不知法,何守法。在淡漠的法律意识下,要求严格守法有些困难。我们与上兰村派出所民警交谈了解到本区治安状况较好,偶尔会有违法情况的发生,可以看出乡规民约对于百姓的约束力还是较强的,一个人行为的底线会受到他内心潜意识里良心的质问,但是法律在不知法的百姓眼里,反倒是一种高高在上严酷规则的形象,非常有距离感,所以在基层行为约束靠道德,小部分原因也是基于居民对法律的恐惧,这是一种比较悲哀的情况,法兼具法理和清理,地位崇高自不待言,情理的一面彰显了法律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可爱,但却不为百姓熟知。

3.城乡结合部地区领导队伍法律信仰偏低。法律信任出现危机,基层居民对法律不感兴趣,尤其是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执法、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严重损害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公正威严形象。农民对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罔论信仰③。目前法律在我国基层百姓心中的地位并不崇高,在居民眼中,政府要比法院更为方便快捷,习惯了依赖政府,却不知道去监督和制约权力,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在调查走访中,我们非常容易发现接受问卷调查的居民对法律兴趣不浓,同时他们也直接地和我们聊起来他们眼中的法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所以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司法腐败现象猖獗,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公正威严形象在这些居民心中只是个美丽的中国梦。当地领导法律素质偏低,许多干部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遇到问题也没有运用法律解决的意识,以权压民,此情况也是基层法制建设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提高城乡结合部居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加强城乡结合部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的繁荣,居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也会增强,而提高居民法律意识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作为前提,所以提升文化教育具有关键意义。加强对农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只有农民法律文化素质提高,促进良好的法律氛围的形成,农民才能更好理解法律、主动利用法律、充分相信法律。而对于文化基础稍好的城市居民我们要拓宽教育模式,尝试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此次调研机会,我们联系了太原市几家书店开展义务捐书活动,为上兰村捐赠1300多套法律书籍和百余份法制类报纸期刊,送达居民手中,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当初步具有了法律意识后,居民的法律主体意识也会增强,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事务管理,充分行使自身法律权利,每位公民都以主人翁心态自居,那么这个社会氛围会更加生气活力。尖草坪区政府以上兰村为基点,定期开展法律学习交流活动,培养居民法律学习热情,有的居民被周边人称赞为“法律达人”,相信将这种活动接续开展,城乡结合部法治文化的建设会上一个新台阶。

(二) 大力开展基层法律服务

如今基层非常缺少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以增加基层法律人员对于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逐步建立基层法律顾问制度,协助基层组织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帮助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好基层热点、难点问题。定期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向广大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围绕居民关心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在调解中结合法理与情理,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建立覆盖基层社会的民调工作网络体系,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送法下乡”的活动,以讲座、家访等方式持续进行普法教育工作。从居民自身的角度出发,结合他们在生活中的实例来传授法律知识,传播法律价值观,这样的方法往往更能为百姓所接受,也会是百姓更加愿意主动去学习法律常识。我们应该尝试多种普法教育模式,比如在城乡结合部文艺汇演时穿插法制节目,或单独组织法治表演专项演出,使居民乐在其中,近距离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在政府工作宣传栏中单独划出一片区域用于法治宣传教育,选取物权,债与合同,婚姻继承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使之学习起来更加方便。现今,城乡地带家庭网络也逐渐普及了,多向百姓介绍普法网站,法制节目,充分利用网络学习。

(三)加强基层领导法律素养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完满落幕,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党员干部是征程的带领者,所以整顿基层执法队伍,树立法律权威,要求领导模范带头守法具有重要意义。现实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来源于执法者的高效公正运作,人们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才会对法律产生信赖。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根本所在。试想若政府都视法律为儿戏,法律在老百姓眼中还会有什么地位,又怎会以法律为信仰?因此,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仅针对百姓,还应该大幅度提高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包括法律知识,即知道法律相关的规定;法律意识,即对法律尊崇、敬畏、有守法意识,遇事首先想到法律;法律信仰,即个人内心对于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行为规则的确信,这是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定期开展针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讲座,督导党员干部自主学习法律知识是培育他们法律素养的基础,而后在工作中慢慢树立法律意识,最终产生法律信仰。当基层的领导干部都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之时,相信基层法治文化一片繁荣不再是一纸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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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二)针对林农法律意识上的片面性和残缺性,应该创新工作方法,理论实践相结合。人最基本需要的是生存需要,但对于农村的市场经济建设还很不完善,林农在面临生产和经营的现实问题时总会力不从心,通过林地经营的经济收入低,使林农缺乏积极性,更多选择其他途径来增加收入,这样不利于林区长期有效的发展,因此,在技术上对林农的支持最能解决他们的燃煤之急,所以加大林业种植技术的推广,加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使林农收益,才能解决他们内心应然与实然的冲突,从而为法律意识的树立提供良好的土壤。

(三)针对普法方法单一的问题,应更新理念,合理统筹,强化合作。对林农进行普法活动,在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林农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要逐步引导林农掌握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对一些他们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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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二)针对林农法律意识上的片面性和残缺性,应该创新工作方法,理论实践相结合。人最基本需要的是生存需要,但对于农村的市场经济建设还很不完善,林农在面临生产和经营的现实问题时总会力不从心,通过林地经营的经济收入低,使林农缺乏积极性,更多选择其他途径来增加收入,这样不利于林区长期有效的发展,因此,在技术上对林农的支持最能解决他们的燃煤之急,所以加大林业种植技术的推广,加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使林农收益,才能解决他们内心应然与实然的冲突,从而为法律意识的树立提供良好的土壤。

(三)针对普法方法单一的问题,应更新理念,合理统筹,强化合作。对林农进行普法活动,在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林农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要逐步引导林农掌握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对一些他们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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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拆迁;失地农民;权利维护;政府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4-00-01

目前,由于工业化以及城镇化的发展需求,很多农村的土地被征用,或出于政府需要或出于商业需要。但是,由于很多方面诸如:我国现行的法律有相互矛盾之处;政府的公益性以及公正性在实施中未能体现;农户拆迁后的补偿标准不够规范等导致农村拆迁中,失地农民的权利受到损害。这对日后的农村拆迁造成了负面影响,更令已经拆迁的农民无法接受。因此,我们急需讨论如何在房屋拆迁中,维护失地农民权利的问题。

一、目前的农村拆迁现状

随着社会进程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户因建设需要而失去自己的土地,据统计,不久后国内的失地农户将会多达一亿。对于这个庞大的群体,在讨论他们如何维权之前,应当先了解拆迁现状。

(一)拆迁中的不公行为。近年来,我们时常在媒体上见到“强拆”、“钉子户”等字眼,而一些拆迁地拉起的条幅申诉更是屡见不鲜。这些大部分都是由于拆迁中的不公行为导致的。由于实施部门对行政权过于草率,导致农村居民的拆迁往往遭遇不公对待,甚至一些商业拆迁中,更出现了暴力行为。此外,由于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加上大部分居民的文化程度也不高,这导致很多实施动迁的部门更是随意草率。

(二)拆迁补偿的不合理。在农村拆迁中另一大问题就是拆迁补偿,对失地农民而言,没有土地就没有生产资料,相当于永久性失业。而政府对此做出了一定的补偿,然而这种补偿的随意性太大。从对土地的估价,及对居住者的条件审核,包括他们日后的生活安置等方面都不到位,所谓的标准并没有被真正的用到实处。大部分情况,补偿款的多少都看农民可以支持多久,而村民往往期待着“一拆暴富”的情况,这也最终导致了“钉子户”的出现。

二、失地农民权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失去耕种的土地,导致农户也失去了固定的经济收入,虽然补偿款可以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但由于在房屋拆迁中的不公,很多农户获得的补偿金不足以令他们开始新的生活,此时失地农民就想到维权。然而,在此维权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不足。首先一点即是失地农民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足。由于农村居民此前大多是以务农为主,因此法律意识本就不强。而另一方面,农村的受教育程度有限,加之很多都是中老年,所以对维权更不重视。在拆迁过程中,往往出现了问题,他们除了不停地上访,也不知道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这不仅仅导致了农民的权利无法得到维护,更导致应拆迁而带来的不安定因素。

(二)欠缺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另一方面,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实行部门对行政权力的使用过于随意,导致了很多问题,不仅仅是在拆迁过程中的粗暴行为,以及对补偿款和住房分配的混乱,更重要的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对这一过程进行约束,导致农村居民即便想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变得十分困难。虽然,我国有《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有相关的规范,如拆迁时限、补偿办法等,并且拆迁人及被拆人也可对此提出申诉要求裁决。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来规范整个农村房屋拆迁,很多对农村拆迁的细节产生分歧时,就很难有法律来保护。

(三)农村拆迁人的诉讼难。当失地农民对所获得的补偿款或补偿房屋不满,并且想要针对这一问题向法院提讼时,大部分农民只想到这是民事诉讼,尤其是针对一些商业动迁。但事实上,不论是政府动迁还是商业性质的房屋拆迁,其中的补偿标准以及程序,都需要政府审核。因此,农民维权需要的是行政诉讼。但是,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人无法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请诉讼。而政府所审核的拆迁办法恰恰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这就是导致农户在发现补偿不公时,无法对这种不公诉诸法律途径去解决。

三、农村房屋拆迁中的维权对策

从上文,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屋拆迁中的维权还有很多不足,如监督与管理不可是同一方进行。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我们需要对农户的维权机制进行完善。也可由此,对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进行规范。

(一)加强对农户法律意识的培训。上面,我们已经分析过,很多农民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在拆迁时遭遇问题而不知如何解决。因此,首先我们需要增强农民的主管意识,在遇到这种问题时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在拆迁过程中,以村为单位进行动员时,除了向农民告知他们的补偿办法,以及拆迁细节等,还应当对农户进行相关的法律培训。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义务,更便于日后的整个拆迁过程顺利进行。

(二)完善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细则。土地是农村居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于政府而言在拆迁这一过程中,最需要的是制定一套完整而详细的规章制度,给农村房屋的拆迁过程一个标准,更重要的是给补偿方案一个标准操作。这不仅仅是让农户在出现问题后,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条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关键的是,给予农村拆迁行为一个具体的行政含义,在有了法律细节的同时,也让要求诉诸法律的农户有诉讼对象,不再是诉讼无门的状态。

(三)将整个农村拆迁过程公开化。如同西方很多国家,将整个拆迁过程置于公众的眼前,让公众对有关部门的实行过程进行监督,令他们的行政权力受到约束。让整个拆迁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让农民可以充分了解每一个环节,并且可以及时发现其中的不公行为。此外,这样的公开行为也可以帮助实行部门自律,从根源上杜绝不公正的发生。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失地农民的比例越来越高,由于拆迁过程或者补偿不满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继续完善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办法,让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

参考文献:

[1]桑成林.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几点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4(03).

[2]张安文.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补偿论[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2).

[3]白旭川.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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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特殊的政治与社会因素之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在这种经济结构性下,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象表现得十分明显,即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其中,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经济状况远远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经济。为便于明晰,现把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及消费差异特列表如下:

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和收入的地区差异[3]

地区 消费支出 农民收入

1985年1990年1995年2000年2001年 1985年1990年1995年2000年2001年 东部

中部

西部 1.8 1.9 2.1 1.9 1.9

1.3 1.4 1.4 1.2 1.2

1.0 1.0 1.0 1.0 1.0 1.8 2.0 2.4 2.1 2.2

1.3 1.4 1.5 1.3 1.3

1.0 1.0 1.0 1.0 1.0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2001,2002年有关资料整理而成

从上表可以清晰看出,自1985年至2001年间,中国东部与西部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呈拉大之势。另据资料记载,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明显滞后于城镇居民,2001年占人口62%的农民消费只占我国全年社会零售额的37%,占人口38%的城镇居民消费占全年社会零售额的63%。城市弱势群体收入增长几近停滞,城市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全国平均20%高收入户的平均收入约为20%的低收入户的7~8倍”。[4]这则资料也清晰表明,城乡经济以及城市内部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足以表明,尽管我的经济已取得十分明显的成就,但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存在着十分明显的问题。诸如居民收入差距增大、经济结构不合理等。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的经济还欠发达,经营模式还多停留在传统的以农业、手工业为主的经济模式。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众之间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十分少见,法律在当下社会中的作用也不具备明显的重要作用。鉴于法律意识深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政治文明建设水平的制约。农村经济水平的低下,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滞后状况必然影响到我国国民整体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正如有学者所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乡村社会,即所谓的‘送法下乡’。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现实的情况并未达到发起这场运动的人们所设想的理想状态,相反倒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在很多情况下,原有的社会控制手段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们往往规避法律或者干脆按照习俗行事。”[5]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何在?以笔者浅见,尽管其中有传统习俗的影响使然,但传统的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模式以及自给自足的社会现实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因。孟德斯鸠曾说:“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广泛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以畜牧业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畜牧的民族比狩猎为生的民族所要的法典的内容就更多了。”[6]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居民依然采取以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下,民众相互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较少,因此对法律的需求也相应降低,这无形大大降低了民众对法律重要性的认知,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因此不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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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组织集体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

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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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村 法制建设 普法宣传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1-0258-01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推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广大农村地区都在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自治,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使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近年来荆州市强力推进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农村法治化建设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广大农民遵法、学法、守法的意识在逐步提高。

一、荆州市法制建设的现状

1、荆州市法制宣传整体部署和规划

2012年是荆州市法治建设暨第6个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强力推进年。市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荆州建设的实施意见》、《荆州市2011-2015年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围绕全面开展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搭建平台,丰富形式,整体推进法治荆州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壮腰工程”建设、全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荆州市继续加强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推进村组学法中心户、农村“134”、社区“133”、乡镇“3个1”等阵地建设,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农村的法制环境不断改善,农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民利得到了落实,而且,农民渴望参政议政的意识也在明显提高。农村的广大基层干部也逐渐开始树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管理村务的能力也逐步提高,农村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荆州市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荆州市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村级组织对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认识存在偏差

村级组织对农村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目前,在新农村建设中还普遍存在着注重农村经济建设,忽视农村法制建设的现象,过于注重经济建设发展的速度和成效,从而轻视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成效。许多村级干部不学法、不懂法现象还比较严重,从而导致不依法治村和不依法行政的问题突出。由于一些村干部民主法治观念淡薄,产生的比如在村干部选举中违背法定程序实施选举的问题,导致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透明度不高,在村民中的反响很大。

2、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培养农民法治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关系到法治农村建设的成败。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底蕴,国民尤其是农民受“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观念的影响很大,他们的法治观念相比较而言相对淡薄。加上现如今社会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农村的某些村干部也存在着以权压法,以言等不良现象,特别是在处理一些农村土地纠纷的过程中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使法律的权威性在农民的心中也大打折扣,由此产生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危机。

3、急需改良农村普法宣传手段,普法宣传需要创新

现在农村普法教育“三缺”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即缺少专职的普法团队、缺少专业的普法工作方式、缺少专项的普法活动资金,普法工作人员力量弱,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突出。现如今,特别是推行城乡一体化建设以来,农村外出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就业的多元化,导致农村普法教育出现了人员集中和时间安排难的问题。推行普法教育的过程中,普法方式过于单一化,仅限于传单的发送,标语和口号的张贴,发放普法教育的书籍等。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绝大部分的农民对于抽象和枯燥的法律条文是难以理解的,严重影响了他们学法的积极性,导致农村普法宣传收效甚微。

4、农村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缺乏足够的支持,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地位和职业活动在法律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如基层法律服务所政事不分,缺乏自我发展的活力和有效机制。在职能作用和业务范围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的界限不明晰,容易形成交叉和矛盾。在农村涉及的基层法律服务数量少、质量不高,缺少稳定性。一些的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执行难的现象比较突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具有不稳定性和自身的专业性弱,法律服务不规范现象同样比较普遍,这些都与新农村发展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完善荆州市法制建设的主要措施

1、规范在推进普法教育中的村干部队伍建设,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首先,村干部是普法宣传中的先锋队伍,因此加强对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应该充分利用党校这一平台,举办基层农村干部法制培训班,主要是集中在农闲的时间对农村的干部分期和分批进行培训,或者结合当地的实际工作情况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

其次,规范干部的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只是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抓服务,重视政策、轻视法律,说话办事随性大意等问题,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规范干部的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观念的引导,是村干部的工作理念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的转变,工作方法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只有这样,村级的各项工作才能真正做到“民主、公开、规范”。

2、加强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要加强普法教育宣传。在进行普法宣传的时候,尽量在内容上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相结合,同时加强法律至上的观念教育,逐步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农民的法律素质。实行村民自治,逐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治,有利于拉近个人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距离,从而会在不知不觉中就增强了村民对法律的意识,激起了他们的主体意识,进而很好的达到了认识到法律作用、了解法律的效果。

3、创新普法宣传的方式,使得普法宣传的目标得到有效的实现

基于湖北省委组织的全省“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市司法局和市依法治市办可以依托所有驻村工作组,开展全市“三农”法律知识竞赛,增加农民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搭建阵地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荆州市司法局除在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专门建立律师顾问组,直接服务全市新农村建设尤其是全省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建设外,还应狠抓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建设,在乡镇广泛开展“3个1个阵地建设,即建立一个法制图书室、1个中心法制宣传栏、1份法制宣传小报;而在村一级则全面推进“134”阵地建设:即建设一个中心法律服务站和人民调解员、兼职法制副主任、法律志愿者3支队伍,建好法制宣传栏、村民法制学校、农家法制书屋、农村法制广播4个阵地,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积极为新农村的经济发展服务,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服务要力求服务到位,凡农村和农民中发生的例如农副产品的销售合同、婚嫁政策、子女抚养、父母赡养、财产继承、各种债权和债务等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法律问题,都要主动提供援助和咨询服务,尽量减少农民因不懂法所造成的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对于那些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更加要积极进行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以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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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农民的素质,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对的提高,但总体上还不够强,很多人知法但也犯法,也有很多人是知法却不懂得用法。当发生矛盾冲突时,还是用一些老旧的观念来解决。比如这两年我国农村被征用土地的问题,有些农民朋友不配合来征收土地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拒绝搬走或拆迁。甚至更严重的以跳楼、开煤气引爆等自杀方式来威胁工作人员,也有一个或几个村屯的人聚众起来动用农用工具来阻碍工作人员进行征地工作。以这种古板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无法获得明显的效果。也许还会适得其反,严重的还会触犯到法律法规。农民朋友总以为法律会离他们很遥远,所以从不去学习和了解。一些农民工进城务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所以被莫名辞工,被拖欠工资,发生了工伤也得不到商家的索赔,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相应的维护。另外,在一些村屯里,存在着偷盗行为,这里面都是初中生或是在外晃荡的社会青年居多,小到偷鸡鸭等家禽,大至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电,他们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也没有相关的人员用法律去警醒他们,都是采用非法律手段来处置,导致他们在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还有吸食白粉,打架斗殴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都是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偏低,蔑视法律的现象。有这么一句话,有钱能使鬼推磨,所以他们就不相信法律,认为有钱就可以将法律置之不理,肆意妄为,而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终有一天,还是会败在自己手上。

2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发达,和法律法规的健全,我们国家的公民的素质和法律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可为什么农民的法律意思还那么薄弱,一直没有很大的突破和改变呢。在以前的封建时代,儒家思想就根深蒂固在人们心里,儒家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就是其所指出的等级伦理观念,“三纲五常”就是维护这种等级观念的尺度与标准。在这种特定的尺度中,最多的就是绝对的服从。而这种服从意识的影响,让他们的自我意识丧失,只是听从于上级的的命令,所以人们行为选择时,最先考虑的不是法律,而是上级。儒家历来倡导人与人和谐相处,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思想在农村就转化为忍为上。低头不见抬头见,远亲不如近邻,等这些俗语就是村里人之间相处的态度。他们坚持一切以和为贵,就算是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也宁愿持着大事化了,小事化无这种息事宁人的心态去解决。他们宁可这样委曲求全,也不愿请求法律的援助,心里保留的观念就是反证就算打了官司也未必能赢,就算是赢了也会破坏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还会花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因此就有部分农民对法律缺少了解,觉得只要在不犯法的情况下就不会出现意外情况,不愿意去了解并且运用法律知识,造成这方面的原因就是人们思想相对落后,文化教育程度低,传统的矛盾冲突解决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在他们脑海里了,另外,他们没有意识到法律具有公正性,能够保护到他们的合法权益,仅仅看到法律强制性的一面,所以这样就对法律产生了偏见,从而产生抵触心理。由于有些地区较偏远,交通闭塞,信息不灵,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就算农民有法律上的需求但考虑到资金问题,也就望而却步了。当地相关的政府部门资金来源有局限性,所以就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所以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很少,造成了稀缺的状况,还有资金短缺问题。另外一方面,就是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村镇,虽然成立了立法机构,也进行了法制宣传,但方式很单一,比如发宣传单,贴标语,挂横幅等这些形式上的宣传,并没有深入到根本,并没有带领村民探索法律的核心,并且村干部中,其自身的法律意识都相对薄弱,更别说起到带头作用。

3如何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

要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得从根本抓起,文化素质低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原因,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首先加大对当地的教育投资力度,只有加强教育工作,提升农民精神境界,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同时,应当大力发展经济,因为有力的物质保障才能让村民的视野更广阔,才有更多机会去学习和接触到法律。在各个镇上成立法制协会,然后派代表去各乡镇中小学去进行深入的法律宣传,交流学生法制教育的经验,都说计算机从娃娃抓起,那么现在我们的普法知识就从学生抓起。大力推行有声有色的法制宣传,可以通过广播宣传还有看电影方式让农民渐渐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乡下实行“一对一”的法律顾问,每个村派选出一名代表,村民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免费咨询和给出方案。创建普法教育“微信群”。把村里的青年们集中起来,作为重点普法教育对象,利用微信交流,非常的便捷,也是现在年轻人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可以正确的去引导他们遵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搭建“手机飞信”宣传平台。把各村的干部,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的手机号集合为一个飞信网,不定期发送普法宣传教育短信,让这些干部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打造为法制宣传骨干。创建“农家书屋”宣传阵营。建立起法律读书角,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的途径,向各村“农家书屋”提供法律书刊,丰富群众法律知识的来源。如条件允许,还可以举办一些以法律知识为主题的小型娱知识问答竞赛,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这是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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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S7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333174

1 加强林农法律意识,健康实行林业政策

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推广过程当中,提高林农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也是发展我国林业经济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加强林农法律意识建设,增强法律观念,才能使林农正规、合法的进行林业生产经营,这样林农既可以有力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不损害社会及他人的利益,从而使我国的林业政策顺利健康的实行,使我国的农林经济可以顺利快速发展。

2 我国林农法律意识的现状

2.1 林农现行法律知识了解不深入

但是大多数林农对于这些法律只是停留在“XX法”的认识之上,针对法律的具体条款和规定并不是十分清楚,而且对这些法律的理解也很难做到全面。这主要是由于林农接受的文化教育、地域文化,以及中国农民传统的意识等因素的影响。

2.2 林农维权意识增强,但是仍然存在矛盾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人们对个人权利的维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于自己的权利也是进行主动维护。但是他们对于法律的信任度也不够坚定,无法做到完全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林农维权意识整体在增强,但是还是存在很多矛盾性问题。

2.3 林农对于法律的学习主观上比较积极,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偏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广和实行,将原来集体所有的林地分配到了林农个人,也确定了林农对于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以及对林木的所有权。面对这种新的改革以及相关的法律,林农们积极学习和了解,认识到要用林权证来证明自己对林地的权利。这不仅体现了林农对于自己权利维护的主动性,而且也看出林农对于新事物及其法律学习的积极性。但是对于林木的采伐,涉及到林农自身利益的一些行为,林农还是自己私自进行,没有按照规定取得许可证,所以有些规定林农在执行上还是有所欠缺。

2.4 林农法律基础薄弱,法律普及方式单一

在农村,由于林农的文化教育程度都普遍比较低,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所以法律的接受程度比较弱。再加上林农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有限,主要来自于电视、广播、报刊等比较传统的方式,只有一少部分比较年轻的林农才会进行网络学习。这种单一的法律知识获取方式导致大部分林农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3 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对策与建议

3.1 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

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规范老百姓的行为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相关林业的法律也是如此,要切实保障林农们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会得到林农的认可和遵守。在执法方面要严格进行,规范执法,杜绝一切徇私枉法的行为,树立法律在林农心中的权威性,通过这种方式来引导林农加强法律意识。

3.2 创新法律普及方式,实现理论实践相结合

只有可以实际用到生活、生产中的知识才会更容易让林农所接受,所以在普法的过程中法律内容的选择至关重要。要选择更贴合林农生活、生产需求的法律知识,这样可以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林农单一的法律学习来源,在普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形式的创新,可以通过入户宣讲,印发学习资料,集体学习,案例分享等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使林农可以简单、容易的学习法律知识。

3.3 加大基层文化建设,为提高林农法律意识做好准备

通过提高林农的文化教育和文化素质来增强林农的法制观念,从而为提升林农法律意识做好铺垫。可以通过加大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比如设立图书馆、开办活动室等设施,可以让林农查看书籍,通过读书看报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或者可以开展一些成人教育活动,给林农再一次学习的机会,让传统型的农民变成智慧型的农民,从而为提高林农法律意识做好文化基础的铺垫。

要想顺利、快速的推进林权改革制度,促进国家相关林业政策的健康实行,加强林农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要让林农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要规范自己的林业生产与经营,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林业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