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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意识现状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3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农村法律意识现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农村法律意识现状

篇1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缺失;贫困;危害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2.120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2-0-02

1 关注农民权利贫困的现实意义

三农问题未解决,法律服务贫困现象已出现。三农问题提出来已经16年了,但离根本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古至今,土地问题解决不好,必然成为农村贫穷的根源。农业除了自然灾害、技术、经营管理外,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政府的法律政策。这既有历史的原因,制度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物质贫困还未完全解决,法律服务贫困却已经来到农民面前。法律服务主体投入的服务资源与农村农民的需要不相匹配。

国家为了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收入,提供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服务,这些服务促进了农村、农民面貌发生巨变。过去,农民长期以来属于弱势群体,改革开放后,大量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城市并没有给他们太多的温暖。因此法律服务,首先需要在立法上为农民赋权,这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服务。有了这个前提,才可以探讨第二层面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归根结底,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只能靠制度变革,制度变革则需要法律保障,提供真正惠农的法律政策产品,并有强烈的愿望和完善的机制,为农民、农村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发挥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而制定出来的法律的作用。由此看来,法律服务伴随着农村发展、农民生活改善的全过程,是农村健康发展、农民生存状态改善的必要手段。法律服务在农村的缺失,短期看,会销蚀农民脱贫取得的成果,长远看,是比农民物质贫困危害更大的新的贫困。

2 农村法律服务缺失的主要表现

随着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国家针对农村的制度建设不断推出新内容,与此匹配制定了大量的涉农法律法规,用以支持农村建设,改善农民民生,力度非常大。农民的各种权利在法律上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殷殷关怀。正因为权利的不断增加和覆盖面越来越大,权力和权利的冲撞冲突比无权少权时代表现得更为激烈,利益格局调整将之进一步放大,伴随的是农民对法律服务十分迫切的需求。可是相应的法律服务却严重滞后。权利意识觉醒的农民和不熟悉法律操作的农民同体,缺乏法律服务的指引和助力,衍生出一系列新的问题,让业已呈现蓬勃生机的农村、逐步走上富裕之路的农民出现震荡和迷惘,主要表现在以几个方面。

2.1 民主参与困难重重

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基层治理的革命性改变,是农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起点,被寄予厚望。可根据笔者的调查,多数地区农村的农民对此认识不足,了解不多,参与程度较低,反应非常冷淡,直接导致了日后维权的失位错位。也有的地方面对宗族家族势力、政府部门不当的强势介入,采取默默忍受的态度,还有的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全面深刻,在原则问题上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理性选择而被利用,给自己带来损失。

2.2 社会经济权利的正常实现受到阻碍

由于不能及时方便地获得法律服务,农民在生产经营、子女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权利的实现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如生产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广泛的生产经营权利。但在具体运作实现的过程中,不懂如何有效行使,被侵犯时不知如何寻求救助等现象仍然频繁发生。例如:某村村民将自己的水田通过村民小组组长转租,每亩(每亩≈666.9平方米)租金100元。事后得知邻村村民同样情况每亩租金是200元。问他有没有签合同或订协议,有没有问过承租人出的价格是多少,回答说都没有问,而且本人并没参与,由村民小组长一手代办。再问打算怎么办,答复是不知道,只能算了。就这一项该农户就损失将近3 000元。这位农民在附近工厂打工一月才1 400元。此外,在社会保障方面,教训也是十分深刻的。早两年有兰考的袁厉害,最近的有杨改兰,惨剧的背后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她们身后,有社会保障的缺失,还有农村教育资源匮乏、农民工子女就学、高考问题等。

2.3 土地征收房屋拆w维权难度大、成本高

土地是农民的第二生命,失地农民面临着很大的风险,给予他们的相关补偿应当合法合理,不容侵占与削减。现实情况是法律上农民个体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涉及土地征收转让时,都是由村组作为协商主体,所得收益也必须首先经过村组集体。当农民个体觉得有失公平,需要维权时,往往找不到愿意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和组织,只能靠自己想到怎么干就怎么干,结果于家于国,都是效率低下的抗争,房屋拆迁亦是如此。

篇2

作为农村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金融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三农”发展的重要金融支撑。然而,由于规模小、业务范围狭窄、贷款风险高、所处金融环境相对较差等原因,农村信用社将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面临一系列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导致农村金融系统的发展受阻,甚至会影响到我国的“三农”事业的发展。所以,发现并解决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问题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二、农村信用社发展现状及主要问题

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业务量大、单笔业务金额小、中间业务量少、资产负债结构单一、贷款风险高等特点。据资料显示:以某省农村信用社为例,截至2013年4月末,该农村信用社累计发生债券业务5.25万笔,金额100574.9亿元。其中自营业务3.69万笔,金额76166.5亿元;代持业务1.56万笔,金额24408.4亿元。部分县(市)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已接近30%。农村信用社资金管理水平偏低、业务办理能力不足的现状极为明显。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农村信用社落后的资金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将极大程度地制约着自身的发展,甚至影响到农村金融系统的稳定。现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缺少竞争机制

随着近年来商业银行机构在农村市场的相继撤离,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已经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卖方垄断地位。尽管受到了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控,但大多数地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的贷款成本仍然极高,若折合为贷款利率甚至高达9%;从事种植业的农户所大多数仅能申请到金额为4000―6000元/墒的贷款,若从事高成本类的种植业,则贷款金额就显得微不足道了。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农村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迅猛发展,则农村信用社将会面临较为激烈的同行业竞争,相对偏高的贷款利率和相对较高的贷款申请评价标准将会对农村信用社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2.资产负债结构单一

与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结构相对比较单一。一是因为农村信用社主要面向的客户群体为农民,这一客户群体对非存款、贷款类的其他金融产品和业务了解甚少,导致农村信用社开展非存贷款类金融业务较为困难;二是农村信用社所处的金融环境也可能会导致其资产负债结构的单一。而单一的资产负债结构则可能会导致农村信用社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面临着较高的利率风险,同时利差收入也将减少。所以说,单一的资产负债结构将极大程度地压缩着农村信用社的利润空间。

3.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专业人才匮乏一直是制约着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信用社较多的机构扎根于农村,而农村的发展相对城市较为落后,多数人才不愿意被分配到农村地区或者其他相对偏远的城市而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甚至非银行领域工作;二是农村信用社还处于不断改革之中,部分用人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吸引并留住相关人才;三是农村信用社校园招聘对生源地要求严格,限制了高校毕业生进入农村信用社的就业所在地,导致许多高校人才转而选择其他机构。

4.吸收存款能力薄弱

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存款作为主要的负债方式,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更为重要。但是,作为主要将农民作为客户群体,面向农村金融市场经营的金融机构,其吸收存款的难度无疑是较大的。一是农民很少有大量的存款可以存放于银行;二是农民即使有存款也不一定存放于农村信用社;三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落后,大量资金游离于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农村金融市场中,如:高利率的农民间的借贷。若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其他金融机构进驻农村金融市场,而这些因素导致了农村信用社无法吸收大量的存款作为负债,将会严重制约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5.贷款潜在风险高

贷款作为农村信用社重要的资产组成部分,由于其客户群体的特殊性而存在较高的风险。一是农业自身不可避免的高风险性,导致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到期回收存在风险;二是由于涉农贷款的单位金额较小、客户量较多,信用审核困难,导致部分贷款可能成为不良资产。为尽量减小潜在的风险,信用社需要以提高贷款利率为代价,而这恰恰不利于农村信用社适应利率市场化的改革。

三、利率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农村信用社发展建议

1.形成自我竞争机制

农村信用社为避免作为农村金融市场卖方垄断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可以通过形成内部竞争的机制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在不同城市或地区之间形成竞争;在加强相关监管力度的同时,放宽不同城市间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自我定价机制,促使不同城市间形成具有一定差异性的贷款利率,同时适度放开贷款机构与地域范围的限制。

2.开展多元化业务

在银监会许可范围内,开展多元化业务,避免资产负债结构的单一化。在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中,非传统类银行业务正在越来越被农民所接受。在农民看来,农村信用社与银行没有任何区别,认为农村信用社应该具有办理所有银行类业务,所以,开展多元化业务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

3.优化人力资源

优秀的人才队伍是农村信用社长期发展的基本保障,笔者认为发展农村信用社的人才队伍应该注意一下几点:一是在校园招聘和社会招聘方面方面放宽优秀人才就业的地域限制,让具有高水平、高技能的人才具有优先选择工作环境和地点的条件;二是鼓励员工积极到农村地区或者偏远地区工作,在经济上给予补助,同时可以为这些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员工提供较为宽松的提升机会;三是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实行定期轮岗制,规定员工必须在农村或者偏远地区从事基层工作的年限,同时明确基层工作年限期满后享有调回城市工作的机会;四是加强内部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形成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素质的人才队伍。

4.采取存款鼓励措施

农村地区现金流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变化,以北方地区农民为例,在每年的十月份至第二年的四月份有大约5―7个月的资金闲置期。在这一时期,农民手中拥有一定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存放于农民手中,另一部分则以存款的形式存放于不同的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对于这些季节性的闲置资金,农村信用社可以通过一定的鼓励措施,以存款的形式吸入。例如:规定农户存入农村信用社一定数量的存款,则在第二年拥有在农村信用社享有贷款期限、金额、利率或者其他方面的放宽待遇,鼓励农民将手中闲置的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

5.建立多元化信用评定机制

由于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客户群体主要是农民,贷款主要投放于农业生产,所以较高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多元化的信用评定机制来尽可能减小风险,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按地区评定信用等级,主要是根据不同地区历史信用的综合评定,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风险发生的概率等多方面因素将不同地区评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二是在不同地区中将不同农户或组评定等级,主要是根据农户或联保形成组的信用情况、贷款偿还能力、所从事的生产类别等方面将不同的农户进行信用评级;三是按土地产量和风险水平评定等级,主要考察贷款农户从事生产的土地质量、发生风险的可能性等因素来进行信用评级,尽管此措施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以及长期的数据积累,但对于减小所发生的风险具有较强的作用。

6.加快向农村商业银行改革

篇3

关键词:法律意识;合法权益;农村教育

从古至今,农民一直占据着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如何解决好农民问题是历朝历代励精图治的根本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成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解决途径。

一、造成农民现阶段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

1.传统意识根深蒂固

(1)现在农村大多还是依赖于土地生存,对土地有着不一样的情感,这是从古至今传承下来的思想,农业社会几乎都是以土地为母体。在农业自然经济社会,土地不仅给农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产品,而且在农民心中也产生了观念。开始人们都是将精力花在地上,这决定了农民生活的分散性质,分散的生活让人们养成了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孤独性格,渐渐的,农民形成了一种小农思想。

(2)农业生产对农民来说不需要太多的科学知识,操作简单,思维逻辑比较单一,和社会现代化的脚步不一致。他们注重的只是自己家的温饱,自给自足,与社会没有多大的联系,认为只要是与自己没有切实关系的食物都没有参与的意识和观念。

(3)农村一般都比较封闭,信息流通不便,这样,农民的思想就比较局限化,不能得到较大的扩展和发散。慢慢的,农民的思想就变得落后,与时代脱节。意识不仅依赖于物质,还反作用于物质。先进的意识是社会变更的先导,而落后的意识往往在社会变革之后顽固不化,会继续束缚着人们的头脑。所以,培养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契约意识、平等观念、责任意识,对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2.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在观念层面上,对传统的中庸之道、无诉、息诉、和合为贵、宗法伦理、以情屈法等传统法律精神留念难舍,致使他们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他们大多都是为了避免打官司,一般是在不用法律的情况下生活,他们对法律制定什么不感兴趣,也不愿意上法庭上去解决问题,他们不要求权利,只要求和睦相处,相互宽容。若是发生什么事情,他们更愿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日复一日,法律意识就更显得淡薄。

3.法律制度不完整

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层面,而对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制约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完善立法

要想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其根本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修改、丰富、完善,使农民有理可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农村也能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例如,可以把农民比较关心的农村医疗落实得更彻底。还有一些目前法律上没有的,难以具体操作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农村的现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让农民切身感觉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法律保障。

2.大力发展农村教育

我国是一个封建统治很长的国家,在农村更能感受到这种长久的思想。现在的农村,大多数中年以上的群众都没有接受过正式的教育,他们不知法、不懂法,缺少这方面的法律意识,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教育,让广大人民认识法律,更多地接触法律,让自己能够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一个缺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地方,也是难以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因此,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培育造就一代新型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和正确选择。

3.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其社会民主制度进步的象征,更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加强政治文明的建设,提高农民民主参与的意识是对其认知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农民的民主参与影响着我们对农村管理的民主化,农民的参与意味着他们对管理过程的参与和对管理主体的制约。通过民主参与,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对社会的选择意愿,从而使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好的发展,使他们的意识更加强烈。

4.深入普法教育

学法是让人们知道在生活中怎样去约束自己、监督自己,让自己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普法教育始终坚持学与用相结合的原则,先让干部、执法人员学好法、用好法,按照要求来办事儿。普法教育贵在坚持,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其主要是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它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形成的,还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往往弹性很大。在农村普法教育中持之以恒,坚持不懈,采取更通俗的方式方法让广大群众能够认可,能够自主学习了解,才能有更好的成效。

中国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研究直接关系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顺利实现,但是由于我国“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提升农民法律意识低水平和农村法制建设还要走艰难的历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系统工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关键环节。只有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农村经济才能取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只有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农村社会才会实现真正的和谐;只有农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我国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欣堂.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农村的战略选择 [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2007.

篇4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法律意识;培养

1、农民法律意识概述

1.1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内涵

所谓法律意识,指的是人民对于法律现象的归纳与总结,这种归纳包括知识、心理、观点几方面的要素。法律意识及要求公民要自发地认同与尊重国家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它体现的本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不论何人,都需要在法律的世界里办事,不能越轨半步。而农民法律意识就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来实施社会活动。

1.2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众所周知,对于新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来说,提高农民们的法律意识是非常有效的途径与渠道,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却是不容乐观的,由于教育、历史等因素,农民阶层对法律知识是陌生而又缺乏的,他们仅仅是从感性的层面上去认知法律,并没有了解到法律的精神内涵,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样的恶果就是,在农民们碰到一些生活或者工作上的纠纷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动用法律知识或者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权利,而是想到“走后门”或者暴力解决的方式与途径。这是非常不好的,尤其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党在十五次大会上确定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方针,但是在很多偏远地区,尤其是农村落后地区,很多农民依然对法律的概念感到迷茫与模糊,他们并没有足够的权利意识,遇到事情也无法用法律手段去解决,传统的人治观念可谓是根深蒂固。很多农民的内心想法依然是,政府统管一切,一切矛盾纠纷的解决路径都指向政府而不是法院。

2、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方法

2.1不断强化法制环境,推进法治教育宣传

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制与法治氛围里,农民们才可以逐渐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一个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健全法治环境才可以让人民安居乐业,让农民们认知到法律对自身实际利益的重大保护作用。才可以让农民知道政府的治国宗旨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都要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四大原则方针。农民们的正常生活的维持离不开生产劳动,但是如果他们的生产劳动没有足够完善的法律机制作为保护,就很容易出现问题,由于我国农民群体数量庞大,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农民们由于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质也相对较低,很容易对法律产生一种逆反甚至抵抗的心理,这时候就必须通过循循诱导的方式去说服思想相对传统守旧的农民们,普法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已经进行了多年,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但仅仅如此,是还不够的,要进一步深化农民们的法治精神文明建设,要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去进行新农村的法治体制推进建设,例如黑板报、村委讨论会、广播等等都是非常好的法律宣传渠道,农民会在这些潜移默化式的教化当中逐渐提升法律意识。

2.2不断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农村法律机构建设

自从党的召开以来,农村的法治文明建设得到非常大的提升,这与我党密切执行的农村经济深化改革与法律法规保障制度建设是离不开的,比如已经颁布执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原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畜牧法》、《渔业法》、《种子法》、《农业法》《乡镇企业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等一共接近三十本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民们的正常经营生产生活保驾护航。地方政府方面还制订了大批的地方法律法规与纲领,可以说,至此我国农村的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了起来。但是,从长远来看,农村的法律法规建设任重而道远,目前所取得的成就不值得骄傲,我国在农民的法律知识覆盖层面、法律运用维护能力等方面还有着很多的欠缺与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农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只有从实际生活当中去改造农民的旧式法治观念,才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与自己的关联性。

2.3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强化社会本位思想

要让广大农民依法守法,并且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一定要彻底地把农民当作是此次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工作的重要主体,才可以让农民在双方的沟通当作发挥主人翁意识,自觉地去配合党的法治社会建设。法律意识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农民们也不会因为一些外力的挤压而迅速学会法律法规制度并加以运用,要让法律法规意识深入农民们的骨髓当中,就一定要让农民们在一个潜移默化的教化过程当中去感知、感受法律法规对自己的好处、保障。只有这样,农民们才会在法治社会当中找准自己的定位,才会感受得到自己的归属感。一定要让农民们明白,法律并非是与自己很遥远的事情,法律也不是洪水猛兽,法律不会给守法的人带来任何恶果,反而可以保护任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总之,一定要加强农民的现代法律法规意识教育,要从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观出发,通过具体的基层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让更多的农民成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力量。

3、结论

农民在法律意识上的淡薄与法律观念的缺失,是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阻碍因素。因此,只有通过基层的法律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与潜移默化的法律知识教育,才能真正提高农民的法律意思,从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淡漠 法律意识 农民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8-0020-01

在中国,“三农”问题是当今社会的焦点问题,而“三农”问题的本质就是“农民问题”。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社会以儒家思想为主要的文化思想,儒家思想强调贤人治国论,而轻视法的作用。当前,农民对法律依然很陌生,他们不知道法律的宗旨是什么,法律空间能和自己有多大的关系,这就使得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一、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主体意识不强

在传统思想的支配下,农民往往认为法律只是惩罚犯罪的一个工具,只要自己不去触犯法律,就不会和法律有任何的交集。他们忽视了法律给予他们保障自己权利的功能。在他们自己的基本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主动用法律去保护自己,即使知道他们也不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向法律寻求帮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严重缺失,这就造成了主体意识不强。

(二)轻法意识普遍存在

在我国农村,法律不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在农民心中才具有较高的地位,他们对政府有着强烈的依赖感。他们具有和政府干部近距离、长时间接触的便利条件。在他们看来,政府在解决问题上要比法院更为方便、实际。在农民看来,政策要比法律具有更实际的作用。人们只知道服从政府的领导,习惯了依赖政府,却不知道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这是一种严重轻视法律的表现,也使得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和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法律信任出现危机

在我国农村,农民对法律不感兴趣,尤其是对执法、司法过程持怀疑态度。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长期存在。执法、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使得很多执法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严重损害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公正威严形象。农民对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更罔论信仰。

(四)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农民受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对法律的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性,他们的义务观念浓厚,看到更多的是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性,从而使他们对法律的主要职能仅仅理解为镇压犯罪的工具,产生对法律的狭隘认识,导致维权意识薄弱。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塑造文化底蕴

要打破中国传统的人治观念思想的无形障碍,就应该摒弃权力大于法的思想,在做出每个民事行为决定的时候都要考虑其合法性,不能用权力摆脱法律的束缚。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从“德主刑辅”到“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法律与道德都很重要,既不能重法律而轻道德,也不能重道德而轻法律,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促进良好的法律氛围的形成。

(二)健全法律体系

从目前来看,农村法律体系不健全,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法律监督机制,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要建立健全农村民主机制,让农民有说话的平台,让农民自己来审视法律运行的情况。要改善农村执法、司法状况。只有这样他们才会真正激发农民对法律的系统学习和理解,才能真正从内心信仰法律。

(三)打造物质基础

落后的生产力抵制了现代法律意识的发展,对法律意识的提升形成了巨大的障碍,所以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条件就是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生产力提高了,经济才能发展,法律意识才会得以提高。总之,通过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施资源有效配置,使农村经济在整体上有显著提高。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积累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是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良好的内在动力。

(四)营造社会环境

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开展普法宣教活动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条件。加强普法宣传的组织和领导,强化普法机构的功能与职责建设。增强对农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将法律宣传与基层民主建设相结合,法律宣传要使社会成员自觉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法律规范,认同法律秩序的神圣性。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用他们对法律的掌控来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这样才能得到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