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2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目前,法学教育在我国已有很大发展,全国有法学院系620多所,每年毕业约8万法科学生。从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的教育课程设置我们不难看出,在1999年之前我国所设置的法学教育课程中没有设置《法律职业道德》、《司法伦理》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专门课程。而在法学本科必修课程与法学硕士和博士阶段教育课程中没有也没有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课程。中国教育部明确的法学核心课程主要16门法学课程,这些课程中没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直到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正式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在本世纪初期,我国教育界一直在反思如何使中国应试教育转型成为素质教育,实现以素质教育培养为主的教育形式。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一直没有得到重视,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学教育形成极大反差,一直处于边缘位置。法律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而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培训机制能够帮助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反之,法律职业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甚至会对法律职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从1998年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职业目录》我们了解到法学教育的培育方式主要是学习法学基本理论知识,通过最基本训练培养学生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在实践课程中能够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学方法能有效的做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由此可见,在法学教学目标设定过程中忽视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培养要求。这样在课程主要设置方面人们不能从认识上和行动上了解关于法律人才职业道德的培养的重点,即便我们设立了有效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也仅仅传授规范条文方面的知识性,缺乏有效的法律职业道德教化。
二、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养成教育缺失的原因
(一)影响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属于相互对应的关系:一方面,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合格的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为我国法律事业服务,而法律职业的发展一定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有效推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必须依靠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才能体现其价值,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属于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之间共生共长,这样我们不难看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两者之间的主要作用。法学教育必须结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学教育,但是有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与社会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相脱离,法学教育的培育目标重点是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走着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化、学院化的自我发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识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导致法学教育呈现出功利现象,忽视学生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
(二)对道德教育的望而却步
道德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法律职业道德实际上是自身的态度教育,具有其本质的独特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伦理教育与法学教育的结合,既要让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原则规范,又要让其伦理意识转化为学生内在的品质。这就不能通过一般的传授教学方式来实现,对此人们常常持怀疑态度,而且有部分人认为,“在第一学期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还是第一学年法律实践课程,基本上不能改变学生自身价值观。”认为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没有办法直接教,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学教育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三)教条化的考核方式
目前,法律职业道德课程采取传统的试卷考察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学生之所以学习这门课程,往往在于为了应付书面的考试,而机械性地死记一些法律职业道德相应的规范,这样的方式直接违背了当时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初衷,导致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不能有效落实。对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职业人员选拔方面更多的是关注选拔对象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理解应用的程度,却无从关注选拔对象的实际道德素养。难道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择试题都做对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错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吗,显然这样的逻辑关系不成立。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因此,这种教条化的考核方式不利于法律职业道德在今后法律工作中的养成。
三、关于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的主要对策
法治国家建设与法律职业道德素养之间具有关联性,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而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能否走上科学的发展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以培养“法律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具备高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律人”。
(一)法学教育目标的改革单一化
我们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方面存在缺陷,我们要改变现行的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重新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显得尤为迫切。社会需要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这就需要依靠法学教育来实现。法学教育我们首先要做到体现服务法律职业的目的性,然后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变化保持一致,要及时有效的关注法律职业方面的变化,积极参与和回应法律职业方面的变化,使其达到良性互动,创造优越的法治发展条件。“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在法学教育中一直存在一些争论,学界认为我们要以人为基础进行全面发展培养方式,为社会职业培育出具有创造性的法律人才”。通过德智体美技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可以看出“德”排在“智”的前面,位于最首位。这就凸显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如果法学教育仅仅只注重法学学科方面的知识教育教学,而直接忽视职业道德方面养成教育、职业伦理方面的理解、职业素养教育的培养,将直接导致法律学科中学生出现头重脚轻根底浅,由于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缺失,导致其法律职业不能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我们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包括法律职业道德品格的养成教育和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的教育。
(二)更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理念
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是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注重素质教育。由于长期以来受“道德无法教”、“教育无用”的观念影响,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仅仅属于一些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主要是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当作条文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使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记忆法律职业道德都包含哪些东西,便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相关知识方面的考试。但是在法学教育中主要是培养法律职业道德信仰的培养,它主要要求的远非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一种对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态度、观念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必须明确法学教育目标,抛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用论的错误观念,培养“德”、“智”双全的法律人才。
(三)构建法科学生道德品格评价体系
【关键词】法律法规意识 生物学 高中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2-0136-01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普遍树立了法制的观念以及法律的意识。对于学生而言,了解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的主要途径是学校,教师应当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在生物的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情况下,对法律以及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
一 对内容进行发掘
在高中生物教学的过程中,教学的内容涉及的法律以及法规非常多,如关于环境的保护、转基因技术以及生物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
为了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人口以及资源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国务院在退耕还林方面颁布了相关的条例,用法规的形式将退耕还林进行了规定,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关于森林方面的法律,以确保合理地利用森林以及保护森林。
教师在进行生物多样性的教学时,可以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意识到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的生态系统正在遭受外来物种的威胁,因外来物种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在生态系统中,保持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理解生物的多样性不仅仅是从生物学的方面,还可以从法律的方面理解生物的多样性。我国在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及防止外来物种方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通过对法律以及法规的学习,能够使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二 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实例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高中生热衷于追星,对明星的各个方面都非常感兴趣。教师在进行危害的教学时,可以利用现实生活中明星吸毒而被处理的实例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意识到的危害,同时从法律以及法规的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如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的种类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贩卖、走私、非法持有、非法买卖等行为,一旦触犯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高中时期是学生人生的重要阶段,他们对新事物非常好奇,同时他们的自制力较差不能抵御外界的诱惑,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能够使学生真正地意识到的危害,远离。
三 利用社会调查的方式
教师在进行神经系统的教学时,教材中的习题是关于饮酒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学生在学习之后能够很快将问题解决。教师在进行讲解时,可以运用现实生活中因为醉酒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实例,将酒驾的危害向学生进行讲解。在法律方面,我国在近几年已经将酒驾列入《刑法》之中,对酒驾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学生对于这些讲解印象不深刻,教师可以利用课余的时间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到当地的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法律以及法规进行了解,同时对酒驾的案例进行了解,这样能够使学生对酒驾的危害有直接的认识。
通过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能够使学生了解酒驾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充分意识到酒驾的危害,树立酒驾危险的意识。
四 利用解答问题的机会
在计算因为遗传而患病的概率时,学生能够通过学习遗传的原理以及遗传的图谱,总结出患病的概率呈现出的规律,会发现因为近亲结婚而患病的概率要远远高于非近亲结婚的概率。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查阅相关的资料,或生活中的实例,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同时,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如我国《婚姻法》将禁止近亲结婚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能够使学生树立相关的思想。
五 利用视频进行教学
教师在进行胚胎工程应用以及前景的教学活动时,可以通过视频的形式普及关于试管婴儿的相关法规。我国卫生部在这方面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播放关于试管婴儿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的专家讲座的视频,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试管婴儿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以及法规。
六 总结
总之,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对学生是非常重要的。高中学生的世界观正在形成,加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因此,在生物的教学活动中,要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教育,使学生增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能够知法、懂法以及守法。在教学的活动中,教师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对学生普及法律以及法规的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是新时期教师重要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关键词:创业 大学生 法律 地方性法规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 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 鼓励大学生创业不仅可以充分实现大学生自身的价值, 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相关劳动者就业, 缓解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 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河北省是一个人口大省,每年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很大。如果能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搭建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平台,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能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而且还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其他社会人员的就业问题。但河北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现状却并不乐观,存在很多制约因素:其中包括市场、财税、营销、人力资源等,而法律和政策保障上的欠缺更是使高校毕业生在创业中无所适从。因此,构建促进我省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平台很有必要。
一、 大学生创业的法律和政策保障现状
自 2008 年以来,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措施越来越多,这些支持措施主要包括:(一)门槛降低。大学生提供证明,即可享受国家对大学生的创业优惠政策。(二)注册手续简化。很多省市都开通了大学生创业“绿色通道”,只需大学生提供身份证明和公司注册的必备文件,政府可直接帮其办理一系列手续。(三)减免创业初期的部分税收。(四)提供房屋租赁 补贴。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每个月800元的商业门面租赁费补贴。
政府对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不少支持的政策,但据调查,这些政策存在着一些问题:(一)落实不彻底。国家极力提倡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创业,但是政策在地方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二)固定性不强,变动性较大。(三)政策不完整、不全面。单条的政策或者单个的条例,并不具备完整性和全面性。这些优惠政策,仅仅限于创业初期的创业程序手续和部分税收方面。
二、构建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应坚持的价值
(一)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它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和积极影响,需要始终发挥法律在大学生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经济价值。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保障并规范了大学生创业的行为,也将促进大学生更好、更健康地创业, 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做贡献。
(三)社会价值。创业是一种社会行为,在一种完善的法律制度的运作下,更多大学生会选择创业,将带动社会的创业之风, 并带来再一次的创新。
三、构建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国家关于大学生创业的立法
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缺乏鼓励大学生创业的内容,不能适应目前大学生创业的需要。所以,建议调整各项与大学生创业相关的法律,使之从根本上保证大学生创业的需求。
1. 完善公司法。公司法可在公司设立的门槛、公司的管理等方面,适当地给予大学生特殊对待。例如适当降低大学生公司注册资本,适当减少大学生公司注册程序。
2. 完善财税法。大学生作为一个被扶持的创业重点群体,可以通过税法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其全部或部分税收。
3. 完善知识产权法。目前,大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到位。对于大学生知识型创业,国家应当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切实落实好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更好地促进大学生科技创新,促进大学生知识型创业。
4. 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方面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 同时中小企业也是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的首选。因此要尽快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发展融资担保、 小银行、风险投资、租赁融资等融资方式,鼓励银行发放创业贷款。
5. 推动大学生创业促进法的出台。随着社会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这条道路, 因此这个时候制定一部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制定一部相关的法律让大学生在创业时有法可依, 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大学生的创业信心, 从而解决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地方性大学生创业的立法
中央的立法,可在大范围内做倾向于大学生创业的调整。我省根据中央的立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由地方立法机关,做出地方性的立法。比如,地方需要鼓励哪些行业,则可以对该行业做鼓励和支持的立法。
关键词:韩国;FDI;立法现状;综述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6-0106-02
近几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增长势头。2011年韩国GDP为10 964亿美元,已位居世界第14位,人均GNI为22 489美元,位居世界第33位。特别是2010年以来,韩国经济持续高速度增长,2010年GDP增长率高达6.2%,2011年亦达3.6%。①世界经济论坛《2011―2012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韩国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2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24位[1]。对于经济持续增长的贡献中,FDI起到重大作用。根据韩国知识经济部公布的数据,2011年,韩国吸引外资申报金额为136.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6%;实际到位外资6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3%。
一、FDI的概念界定
根据韩国法律,以列举的方式可将FDI定义为:外国人以与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为目的,拥有其股票或股权,或者海外母公司等企业向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或者外国人向非经营性法人出资等。
二、韩国FDI法律体系
对于韩国FDI的法律体系,笔者从广义的角度分为基本法律和配套法律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基本法律
笔者在这里所指的基本法律,主要是韩国法律中直接专门性规范FDI的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这部分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外商(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在1998年着手制定了《外商投资促进法》,其主旨就是开放市场、采取自由化措施,以期大力吸引外资。这部法律已成为韩国FDI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对韩国外资法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2010年4月,韩国颁布了新修改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并规定于2010年10月6日实施,这次修改部分的主要特点是鼓励和更加方便外商投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外商投资程序、对外商投资的支援、外商投资区域、外商投资的事后管理、技术引进合同、补充规则、处罚规定等部分。
2.《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
2010年10月修改,并于10月6日与《外商投资促进法》同时实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其立法主要目的为规定《外商投资促进法》所委任的事项以及实施其所必要的事项。
3.其他直接规范FDI的法令
其他直接规范FDI的法令主要以韩国知识经济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主。知识经济部是FDI的主管部门。其中,知识经济部下的贸易投资室是主要负责机构,主要从事有关FDI的相关政策、法令制定、数据等工作。其为更好地管理外国投资,可以制定类似于我国部门规章的各项法令。这部分法令主要如《关于外商投资与技术引进的规定》、《外商投资综合公告》,对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和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配套法律
除上述基本法律外,在FDI的其他方面,除有特殊规定以外,韩国主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实施国民待遇,以国内法进行规范。从实用主义出发,这些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FDI的法律条款部分亦属于FDI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1.设立登记方面
在韩国成立外商投资企业,除须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外,在企业设立阶段,与内资企业一样要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韩国新设外资企业及分支设立时,《商法》、《商业登记法》等法令为基本的法律依据,应按此履行相应的程序,提交相应的资料。
2.外汇交易方面
有关外商投资的外汇及对外交易的事项需要外汇交易方面的法律进行专门规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废止了以事前管制为主的《外汇管理法》,改变了对于外汇过多管制的做法,开始逐步推行外汇自由化政策,并于1998年颁布了《外汇交易法》,该法于1999年4月生效。根据现行规定,外资企业可自由在韩国国内开立外汇账户,完税后利润的兑换及汇出一般情况下不受限制。外国人入境时携带1万美元以上现金的,须向海关申报;离境时携带相同数额以上的,同时还需得到韩国银行的许可。除《外汇交易法》以外,这部分法律还包括《外汇交易规定》、《关于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等。
3.对外贸易方面
一项对外投资活动的开展,从企业设备、原材料采购,到技术的引进、服务咨询等很多方面,往往伴随着对外贸易活动。《对外贸易法》是韩国管理和振兴对外贸易的核心法律。目前,韩国外贸行业实行完全自由化的政策,任何个人和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可自由从事外贸活动。只是对药品、有害化学物质、石油等一些特殊商品的进出口需活动许可后才能进行。
4.特殊经济区域建设方面
同中国一样,韩国亦采取设立特殊经济区域的方式吸引外资。韩国为吸引外资而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主要包括:FIZ、FTZ及FEZ。其中FIZ指“外国人投资地区”,可由各市、道行政首长经韩国外国人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在辖区内的产业园区或外商希望投资地区设立,包括“园区型”和“个别型”。目前,“园区型”共18个,“个别型”共44个,入驻企业共267家。FTZ指“自由贸易区”,由知识经济部长官根据地方行政长官或其他中央行政机关长官的请求设立,法律依据为《关于制定和运营自由贸易地区的法律》,包括“产业园区型”和“物流型”。目前,“产业园区型”共8个,“国际物流型”共6个,入驻企业共184家。①4FEZ指“经济自由区域”,由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关于指定和运营经济自由区域的特别法》的规定,每5年制订一次10年期的基本计划;根据这一基本计划,地方行政首长可提出设立请求和开发计划,最后由韩国“经济自由区委员会”指定。目前,全国共设有仁川、釜山―镇海、光阳湾圈、黄海、大邱―庆北、新万金―群山等6个FEZ,入驻企业共124家。②
5.进出口检验检疫方面
韩国主要针对农产品进口方面实施较为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同许多国家一样,韩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一方面取消了对农产品进口的硬性管制,另一方面却通过实施较为完善、严格复杂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制度对农产品的进口实施有效管制。此部分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植物防疫法》、《水产品检验法》、《自然环境保护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畜产法》、《粮谷管理法》、《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等。
6.海关管理方面
韩国海关的基本法是《关税法》,该法不仅涉及关税的课征,还包括通关、违法处罚等多方面的内容,内容已经超出税法的范畴,是兼具通关法、刑法等多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目前,韩国一般仅对商品进口征收关税,平均税率8%。征收方式包括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从价税为主。
7.赋税支援方面
从调整FDI的税赋法律方面看,最直接的为《赋税特例限制法》的第5章“关于外商投资等的税赋特例”,据此规定,FDI可减免法人税、所得税、财产税、购置税、综合土地税等。同时,对国有、公有土地亦有租赁费减免的规定。除此部分特例规定外,有关税赋的其他方面,统一适用韩国有关国税、地税的法律,如《国税基本法》等。
8.土地使用方面
在FDI使用土地方面,韩国除在《外商投资促进法》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土地时,在申报程序、税赋减免、国有财产出售等方面有相对集中规定外,还制定有《外国人土地法》,该法规定了关于外国人取得韩国土地的一般事项。韩国实施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制度,但是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土地行使强有力的管理。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国土利用管理法》、《国土建设综合计划法》、城市计划法》、《土地征用法》等。
9.劳动管理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在韩国雇用劳动者时,必须遵守有关劳动法律。韩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个别性型劳动关系法》、《集团性劳资关系法》、《合作性劳资关系法》、《雇佣相关法》等四大类。值得一提的是,从2007年开始,韩国对引进外籍劳务实施雇佣许可制,主要法律依据为《外国工人雇佣法》。其主要方式是由韩国劳动部和外国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备忘录,每年3月至次年2月为引进年度,配额和工种由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确定。2007年3月,以雇佣许可制特例方式实施“访问就业制”,允许部分居住在中国和苏联等地的朝鲜族来韩劳务。截至2011年3月,有15个国家与韩国签订《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从中国等引进的朝鲜族(H-2)累计共28万人,中国籍占98%。
10.环保管理方面
韩国对内外资企业在环保方面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企业设立阶段的环评阶段,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令》的标准进行。目前,韩国现有《环境政策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纠纷调解法》、《大气环境保全法》、《噪音和震动管制法》、《水质和水体保全法》、《废弃物管理法》等60余部与环保相关的法令。
11.中国投资者特殊保护方面
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以来,为促进双边投资贸易的发展,两国间签订了许多双边协定。在投资保护方面的有:1992年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7年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的有1994年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2007年的《谅解备忘录》;其他还包括在贸易、海运、邮电合作、环境合作、水资源合作、海关互助、和平利用核能合作、渔业、输韩劳务人员、节能领域合作、高技术领域合作、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中韩产业园等方面亦签订有双边协定或备忘录。
韩国作为亚洲区域的发达国家之一,其FDI法律体系也呈现出较高的水平。对韩国FDI法律体系进行深入解读,并与我国外资法进行对比研究,进而提出我国在改进外资法过程中以资借鉴的内容,对我国重新建构、优化外资法体系具有较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韩国[Z].2012.
[2]梅新育.韩国外资政策的历史变迁[N].中国经营报,2008-06-09.
关键词:中学;法律意识;现状;措施
引言
众所周知,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根本所在。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具备较为理想的全面性特点,不仅仅需要针对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进行全面详细的培养和宣传,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同样需要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中学法律意识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建设的落实效果。
1中学法律意识现状
基于当前我国现阶段中学法律意识现状来说,虽然大部分的中学生已经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也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了具体的法律知识,从整体来看,中学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好的提升和优化,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仍然存在着一些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或者说在某一方面存在着一定不足的问题。详细分析可知,当前我国中学法律意识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初步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
当前绝大部分中学生已经逐步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具体到日常生活中法律的决定性意义。在用法和守法方面,这种意识正在不断提升,并且对于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也具备了较为详细全面的了解,能够有效指导实践。
1.2法律教育途径主要是学校
当代中学生对于法律的了解和接受,主要途径就是学校。在学校的相关教学和宣传中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和重要价值,进而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在中学思想品德课教学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理念不断得到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家层面的价值取向包含“法治”;而对于其他途径来说,涉及的比较少,比如在家庭和社会团体中,对于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几乎起不到相应的积极作用。
1.3对不法行为的鉴别越来越高效
在当前中学生日常生活中,法律意识的提升还表现在相应的不法行为鉴别和抵抗方面,这种不法行为的鉴别和抵抗主要指当中学生自身遭遇到一定的尤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时,能够做出准确的选择判断,并且能够最为及时高效地采取正确的手段进行正当防卫,对于自我保护起着越来越理想的效果。
1.4对法律知识的渴求越来越明显
当前中学生随着其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也表现的越来越突出。相当多的中学生想了解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当前的法律接受途径已经不能满足中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诉求,需要在今后的相关工作中进行完善和弥补。
2中学法律意识培养措施
从当前我国中学法律意识的基本状况来看,其整体的水平确实得到了较好的提升和优化,但是当代中学生的法律诉求也是越来越突出的,除了中学生自身的法律诉求之外,结合当前存在的各种法律接受途径较为狭窄和其他问题来看,在今后的相关工作中,尽可能的培养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拓宽法律接受途径仍然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2.1结合德育工作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
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重点结合德育工作是一种重要途径。针对当前现阶段的中学教育问题来说,德育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这种德育工作也获得了中学生的普遍欢迎。因此,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和中学生的德育工作结合在一起也就显得极为有效。这两方面的结合主要就是依托于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来进行。德育工作的进行过程中,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不可或缺。而法律意识的培,其还和德育工作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提升了中学生法律意识,也就能够提升其道德修养水平。在具体操作中,可选取趣味性较强的方式化枯燥为兴趣,比如开展法律知识的竞赛就是多种手段之一。
2.2结合课堂教学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
作为中学生接触法律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重点结合相应的教学过程也是比较关键的一项基本措施。法律意识与课堂教学过程的结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结合思想品德课程教学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在思想品德课程中,涉及大量的法律知识,教师通过合理设计,使中学生能够把这些法律知识融入到自身的法律意识中去,避免留于形式的思想品德教育课程出现。另外一方面,还应该在其它学科的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去引导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比如在语文教学过程中就可以结合一些相关的内容进行延伸,保障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有效加强。
2.3充分借助于家庭教育手段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对于正处于青少年时期的中学生有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教育作用。家庭教育中法律意识教育的引入对于提升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在学校教育过程中,教师不可能针对所有学生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很多学生也都存在着自身的一些法律困惑,这些困扰的有效解决可以依托家庭环境来进行。很多法律知识对于家长来说是比较熟悉的,因此,家长可以把这些法律知识较好地传授给中学生。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代中学法律意识培养,已经得到优化和完善。在具体的法律意识强度和普遍性方面,都具备了较为理想的水平,但是拓宽法律意识培养途径,开展多样化的法律意识培养活动仍然是今后中学法律意识培养的一个重要工作任务,也是中学生的基本诉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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