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7:40: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青少年法律意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101-01
近年来,针对青少年的犯罪事件屡见不鲜。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八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其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
一、法律意识概述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法律意识不是人们自发形成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逐步学习和自觉培养起来的,同时也是受法律文化传统和法制教育宣传潜移默化作用的结果。
二、当前青少年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由于青少年社会经验的欠缺和生理心理的不成熟,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部分家庭对青少年法律教育缺失
我国目前的法制化进程仍亟待加强,部分家长不能给予充分的法律意识灌输。也有部分家长受自身文化水平和道德素质的限制,处理问题方式简单粗暴,青少年耳濡目染之下就会养成错误的行为习惯。此外,有的家长与孩子分开居住生活,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出现未成年大孩子照顾未成年小孩子和年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未成年人等情况,导致了家庭法律教育缺失的出现,这是导致青少年法律意识缺乏的重要原因。
(二)学校法律教育方法机械、滞后
青少年大多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担负着教育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任,但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学校过分地注重学生的成绩,忽视了学生的法律教育,导致了在法律教育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缺少专业的法律教师,教师自身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仅是照本宣科对学生进行法律条文的灌输。有些学校拥有专业的法律教师,但学校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大多是流于形式,而且教育方法机械、滞后,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
(三)相关部门开展的青少年法律教育活动缺乏有效的规划
近几年,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尤其是司法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在青少年间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治观念的宣传。由于各司法部门更多的精力主要花在了预防青少年犯罪上,很少安排对青少年进行长期的法律教育,导致青少年法律知识接受不均衡。此外,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青少年法律教育规划不足,出现了活动内容重复的现象,不能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四)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
毫无疑问,社会主体的法律知识体系储备是谈论任何社会群体法律意识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作为前提,法律意识将无从谈起。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了法律意识的淡薄,所以即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青少年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青少年易受到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
三、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是由不成熟转向成熟的过渡阶段。世界外象的美好诱惑为青少年学生受到不法侵害埋下了隐患。因此我们应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一)加强家庭法制观念教育
家庭是青少年接受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最早的地方,家长应当深刻认识到家庭教育尤其是监护人自身言行对青少年成长的重要作用,在注重学生智力教育和身体健康的同时,更要注重青少年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法制意识的培养,以事明理,培养青少年知法、守法和用法的观念意识,引导青少年学会分清是非、辨别善恶,并逐步教育青少年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学校法律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首先,学校要从学生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树立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人文教育、法制教育并重的教育理念,把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学生教育的重要目标。其次,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培养和教育,在遵纪守法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作用,同时,学校也应开展多种活动,让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法律知识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从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第三,建立家庭和学校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家校联合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避免青少年受不法侵害。
(三)政府强化社会管理职能,提供良性的社会法制环境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会从社会中汲取法律知识的营养。政府部门应加强社会管理职能,加大对社会环境的治理,建设法制教育阵地。同时,还要充分运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媒介,积极开展系统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此外,司法机关应建立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加强开展青少年法律教育的规划和衔接。
21世纪是法治化时代,社会的安定有序依靠法律的规范。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民族法律素质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大举措。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孙春伟.法律意识形态论[M].法律出版社,2014.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
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
二。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紧迫性。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然而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那么,如何去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我们怎样才能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专业法律人士就应该去思考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以下我想就谈一点认识,求教于方家。
三 培养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
《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 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失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
(二)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
权利文化是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本位的理论。权利本位的思想有两大内涵。其一,它是解决公民和国家主体关系的理论。主仆型文化产生义务本位。在这种本位中,国家主宰一切,公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权利本位则不然,它把公民对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其二,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创设权利的实现条件为目的,权力的行使如果背离了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得到改造。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而两者界限由法律明定之。权利本位思想的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人与国家具有三种关系,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斥,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于是就产生社会和谐。
权利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勃发。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着手进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则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的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 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四) 清除旧的“厌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关键词】法律意识;青少年犯罪;途径
随着青少年犯罪的现象越来越严峻,在社会上已经引起了极大关注,并早已成为一个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对于青少年犯罪这一热点问题的探讨,提出很多关于青少年犯错的课题,有究其原因的,也有探讨预防的。本文则主要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法律意识方面的加强能够抵制青少年犯罪的多发现象。
一、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就一直处于一个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发展局面。但是伴随着快速增长的经济,我们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大量增加就是社会转型中的负面效应之一。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日益增多,也已经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当前社会的一大忧虑,更是各政法部门急需解决的热点问题。政府也为此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与社会资源,也已经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实行了强力的综合治理,虽然控制了犯罪现象增长的势头,可是青少年的犯罪现象还是依旧存在。从相关研究成果可以轻松看出,目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有着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形式团伙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等特点,而导致犯罪的原因也是非常复杂并多元的。这些不断产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也严重威胁着当今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是一个严峻而又长期的社会问题。
二、加强法律意识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途径
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样而复杂的,大多是这个社会一些消极因素的集合。就像医生可以通过人体症状诊断内在病理变化一样,通过青少年犯罪的表象,完全可以观察出这个社会在价值观或者规范体系上存在着的一些缺陷和弊端。只有正视这些弊端,才有可能从根源上抑制那些社会性的致罪因素。而在那些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中,必须要得到重视的就是教育,我国的教育水平从总体上来讲比较落后,我国公民受教育的平均年限为7年,低于中等收入国家的12年。对于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也相对薄弱,大多数的青少年犯罪主体都表现出对于法律意识的淡漠与缺乏。我国有学者曾对中、小学生进行过大规模的法律意识调查,结果表明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在法律知识的接受深度与力度上不够,对法律没有正确的理解,甚至有些都存在着偏见。但是,法律知识的贫乏并不与犯罪存在直接的联系,法盲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欠缺,在犯罪行为中表现出来的个性品质,往往表明有具体的道德心理缺陷(贪婪、残忍、社会违拗等)。因此法律意识的加强,目的并不在于仅仅向青少年们传授法律知识,而是让他们接受社会的价值观并学会去适应这个社会的行为方法,以此实现个人的法律社会化。个人的法律社会化就是把受当时社会的法律保护的价值纳入个人的价值规范体系,这种价值规范体系正是组成个人的法律行为的基础。因此,预防犯罪的法律教育的核心应该是法律意识的教育与加强。由此也就可以看出,要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就必须要对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有深度的法律教育。通过特别的教育活动把社会规范传授给他们,要在他们的价值观与人生观尚未成熟之时,根据青少年特有的心理特征,将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人生观传授到他们心理,并实际教会他们该如何去适应这个社会,当青少年有了正确的价值观时,自然就不会做一些违背社会规则的行为,这样也就会有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产生。
三、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
如果青少年已经具备了非常正确的法律意识,那么他们应该在此基础上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应该明确的知道,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青少年若形成了正确的法律观,不仅会让他们养成正确的价值观,而这种价值观还将引领他们做出正确的行为,会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予自觉抵制和谴责。
对于法律意识的加强,要以条文教育为基础。而对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法律教育,主要依据的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还有《刑法》中的犯罪的构成,最开始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文的梳理与讲解,让青少年们能够切实的了解到和违法犯罪有联系的法律知识,即是公民都有哪些基本义务,又有哪些基本权利,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行为又是怎么规定的,细致的分析与讲解有助于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但只靠条文教育来增强青少年们的法律意识,就达到他们自觉调整行为的状态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他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还必须上升到意识教育。因为虽然说条文教育是加强与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基础,但是它又相对生硬没有切实感,离青少年的实际生活太远,很可能会让他们觉得法律更像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学习的时候可能会加强自身规范,但是一旦课程结束,这些约束可能也就消失了。而意识教育正好克服了这些弊端,意识教育有着这样的内涵:从法理角度来说,法律是规定人与人之间义务和权利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功能是实现对整个社会关系的一个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是社会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只有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是稳定的,整个社会才能是稳定的。这样的法律意识教育,青少年才能真正的懂得法律、国家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行为模式教育”上升到了“意识教育”。这种教育会真正培养起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并逐步内化于青少年的行动之中。
四、结语
青少年犯罪的现象让很多人都痛心疾首,但是对于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加强却不能靠一个人一时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对青少年的共同爱护与关心以及法律教育工作上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王璇.从收容教养制度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J].法制与社会,2013(09).
一、纠正青少年对自己无法对别人讲法的误区
针对对自己无法,对别人讲法的现象,我选择了《羚羊木雕》作为教学材料,一开始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想法来谈,孩子们大都认同父母的行为伤害了孩子们珍贵的友谊,送人的东西怎么能要回来呢?何况是自己最好的朋友,当读到万芳为了中文的“我”被罚站两个小时那笔,孩子们都异口同声的表示万芳太仗义了,这样的朋友可遇而不可求,一个木雕算什么,哪里比得上友谊的珍贵。如果教学到这就结束了,那么这无疑是一堂错误的教学,我随即提出用什么方法即不惹父母生气又不伤害友谊,孩子七嘴八舌说了很多,其中有一个孩子答道:要是送之前先商量一下就好了。这个回答也充分的得到了同学们的认可,我顿感欣慰,接着我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文中的“我”未达到国家法定年龄,不具备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力,羚羊木雕虽说是父母送她的,但最终的支配还是归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所有,孩子们听了有些大失所望,但不像刚才那么理直气壮了,在法律面前,孩子们看到了自己的错误。
二、纠正青少年坦白从宽,把牢底坐穿的误区
孩子犯错不是想着如何改错,而是用另一个错误去掩盖,“坦白从宽,把牢底坐穿,孩子们从一次又一次的谎言中得出了一个结论:谎言是让自己逃避惩罚的良方。对此我选择了安徒生的《皇帝的新装》作为教育材料,首先我在导入中设计了一个骗局,故意在黑板上画几笔,告诉学生这几笔大有玄机,能看出玄机者,为世上少有的聪明人。学生们兴致勃勃,都争先成为世上少有的聪明人,其中有的说画的一匹马,有的则说是一副对联,一下子说什么的都有,最后当问到班上几个成绩较差的学生,他们什么也没说,只是低着头一副犯错的样子 ,同学们立即投来鄙夷的目光,我没有立马拆穿骗局,而是让同学们先进入课文,去看一看课文中都写了哪些人,并且对人物进行评判,当问到如何评价那两个骗子时,班上突然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方是深恶痛疾,对骗子的行为感到愤慨;一方是加大赞赏,这样的骗术实在高明,把皇帝以及他那帮大臣耍得团团转,最后竟然使皇帝的游行,实在是干得漂亮。在两方手执不下之时,我把话题转入到了导入当中,再次问起刚才的那幅画,学生立马恍然大悟,对刚才的争先恐后之举悔恨不已,立马表现出几分失落,有的同学气不过,大呼“老师是个大骗子。”我没有生气,而是首先对自己骗人的行为道歉,然后再让同学谈谈被骗的感受,同学们都表示很不舒服,不管是出于任何目的,骗子就是不对,看到这里我顿感这堂课成功了,先不去管这堂课是否让学生们理解安徒生的写作目的,首先从人最根本的诚实入手,骗子的手段无论多高明,再有多少难言的苦衷,都不应该行骗,“骗”它其实已经触及法律,视情节轻重都有相应的处罚,“勿以恶小而为之”,小骗终将酿成大骗,最终的结果是害人害己。
三、纠正青少年伸张正义,出手执法的误区
例如某中学一男生,因为好友长期被人欺负而愤愤不平,一次体育课上,他终于气不过,随手拎起两块砖头向那几个欺负人的头上砸去。
法律是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经济秩序。一个国家不能没有法律,否则将会造成社会大乱。而对于我们,则是祖国的花朵。虽然我们要做到遵守法律规定,但是,当我们受到侵害时也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我的爸爸是一名干警,他曾给我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名小男孩叫作李平,他是个成绩优异的学生。可又有谁知道,这些表面的成绩优异,是用多少皮肉之苦换来的。他爸爸是个“爱动手”的人,只要李平考试成绩没进前三名就打。这一天,李平垂头丧气地走在放学路上,他多么希望这条路没有尽头啊!推开家门,爸爸早就坐在沙发上等着他了。“今天测试成绩多少?”爸爸问他。“95。”李平颤颤惊惊地说。“恩,第几名啊?”爸爸对“95”这个成绩还算满意。“第……第四名。”“什么?”听到这个名词,爸爸猛地从沙发上站了起来,马上拿起墙角的棍子……之后,李平被打断了三根肋骨,还被打出轻微脑震荡,而且被罚站在冰天雪地的阳台上一夜,不许吃饭……过了一段时间,李平爸爸收到了一封信。但是他没想到,要和他打官司的竟然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法庭上,爸爸看了看儿子,那坚定的眼神仿佛在说:“我已经不受你欺负了。”最终,李平爸爸被判了虐待罪,有期徒刑两年。
随着中国入世,面对机遇与挑战,我们年轻一代不仅要学好文化知识,更应从小知法、守法、懂法,争做“遵纪守法”的小公民,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