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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企业税收筹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5:26:5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建筑工程企业税收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建筑工程企业税收筹划

篇1

(一)实现合理的组织结构形式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实现合理的组织结构形式能够使其实施合理的税收筹划。一般情况下,集团式的组织形式更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这是因为基于集团组织模式下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平衡子公司税负,实现各子公司的税后筹划,进而将集团内部的收益进行有效的协调,从而降低集团本身的税负,在实现有效成本控制的基础上,满足集团整体上对资金的需求。

(二)实现合理的收入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关系到了其应缴纳的税额,进而就影响到了企业利润额,最终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产生影响。在当前施工企业中,其收入的计算可依据工程施工的进度和其完工量来确定,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一般情况下所需要的工期都很长,因此,在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从自身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工程结算收入进行合理的确认,进而通过确认时间段的延长,使自身能够获得纳税合理延迟期间的无息资金,从而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真正的实现税收筹划的意义。

(三)实现合理的会计科目设置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中,其财务工作中无法避免出现很多缺少使用明细支撑的费用,这就给所得税汇算带来了障碍,从而就制约了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作用。如果在企业的会计科目中,没有实现对自身所得税科目的详细设置,这样就会导致会计报表中的各项列支费用无法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实际支出,进而使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减少,这就直接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负担。而避免以上情况发生的方法为: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在合理安排资金的同时尽最大程度减少资金的支出;另一方面,需要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要实现对会计科目明细的合理设置,从而将企业自身的各项费用支出等情况记录详细且周全,在实现对各项费用有效调整的基础上,就能够实现合法避税,进而就降降低了建筑施工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负。

二、建筑施工企业构建合理税收筹划类型的途径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实现合理税收筹划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成本的有效管控,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可以采用如下的方式:基于税法的相应规定,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将企业各项损失与成本费用最大化的列支出来,进而在降低自身利润的基础上,合法的降低自身所承担的税负。而要想实现以上这一点,就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强化限额控制,以避免因超出限额而影响到税收筹划作用的发挥。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实现有效税收筹划的另一有效方式为合理采用存货计价方法,比如:当出现通货膨胀现象时,施工企业需要采用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这样就能够通过销售成本的增加来实现对所得税税额的降低,实现降低赋税压力的目的;如果出现通货紧缩的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先进后出的方法来实现降低赋税的目的,从而帮助企业更好的规避市场风险,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承包方方式上实现合理税收筹划的途径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承包方式的选择上通常为半包或者全包,半包方式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只承包工程但不承包建筑材料,全包就是既包工程也包施工材料。但是,当前的税收法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纳税的相关规定是:无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选择全包还是半包,都要按照全包的方式进行缴税。也就是说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需要按照自身的营业额进行全额缴税,但是,相较半包的方式而言,选择全包的承包方式会给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带来更大的盈利空间。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应最大程度的向业主争取建设项目的全包,从而才能在合法的范围内实现赋税的有效降低,进而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是,在选择全包的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要想通过全包来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需要实现对施工的有效管理,包括工程施工的进度、工期、施工材料等,从而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与工期的基础上,实现施工材料的有效管理,进而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

(三)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合同方面实现有效税收筹划的途径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都是以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对建设项目的承包的,但是,当前的经济合同存在着很对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不利的内容,进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负。针对这一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对经济合同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合同的有效筹划,这对于当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来说也是实现合理税收筹划的有效方法之一。因此,这就要求当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内容进行深入的分析,将能够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各项条款找出,抓住要点进行有效的对比分析,从而避免因合同的不合理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实现对企业税收的全面的筹划,进而降低税负,强化对成本的控制,以实现利益目标,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比如:在经济合同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注重对承包方式的分析、对于材料费用与施工费用的具体规定等,这些都关系到了工程的成本投入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三、结束语

篇2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点;防范策略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此为背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保证税收筹划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降低税负,提高自身的利润水平。在实践中,建筑行业还存在着许多涉税风险点,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制定有效的风险规避措施,保障自身税收筹划工作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将税收筹划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和意义

对税收筹划的内涵进行分析,主要是企业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实施经营活动前制定出科学的纳税方案,从整体层面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税收筹划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税负最低、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后利润最大化等,不能单纯地将其看作是税负减轻。1.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施工人员有着很强的流动性,要想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对应的税收筹划项目也比较多。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进行分析,主要体现在精细化管理方面,借助精细化管理,可以适应建筑施工和建筑主体的发展变化,有效缩减企业的纳税项目,降低企业税负。在经济新常态下,政府部门为了能够进一步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推出了营改增政策,这带动了建筑行业纳税项目及纳税金额的变动[1]。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项目包括了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不同税收的适用范围不同,纳税对象不同,纳税内容各异,纳税时间和纳税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也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盲目地对所有的纳税项目进行筹划。2.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意义首先,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控制税收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点多、面广的特点,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且具备多样性,加上人员变动较大,成本核算工作中面临着各种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税收风险发生的概率。税收筹划工作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筹划,其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可以帮助企业加强对税收风险的有效控制。其次,税收筹划能够推动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核心目的,是降低自身税负,实现效益的最大化[2]。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巨大,因为建筑工程项目包含的环节众多,无论是规划设计还是物资采购,还是施工建设,都需要实施相应的计税处理,而建筑项目本身十分复杂,存在很多特殊需求,例如转包、分包、劳务分配等,使得建筑施工企业能够依托科学的税收筹划,确保纳税的规范性,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最后,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对于企业而言,要想实现税收筹划工作的系统性,必须在实施各项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做好相关事项的预处理,以此来实现事前筹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推动经济业务处理流程的规范化及合法化,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措施

1.及时转变税收筹划观念当前,有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在运营中存在忽视税收筹划工作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的观念和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将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逃税,不敢触碰[3]。实际上,税收筹划具备合法、合规的特点,在税收筹划中实施的所有工作,都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能够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及手段,实现合法避税,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提高效益。基于此,要想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必须及时转变自身的认识,树立起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保证企业在经营中能够有更多的流动资金,以资金为支撑,体现出自身在业务拓展和项目承包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本身采用的是集团制,在赋予子分公司独立运营管理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单独设置税收筹划岗位,做好税务筹划工作。2.优化施工合同签订建筑施工企业在对施工合同进行签订时,需要确保合同的内容可以涵盖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各方面的业务,加强与业主方的沟通和交流,确定的设计价位应该保持在相对较低的税率,加强对于采购、施工等较高税率业务的价格管控,以此从整体层面降低税负[4]。3.加强税务成本管控对于加强税务成本管控,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一是应该合理地选择材料供应商。材料供应商包含了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供应商身份可以提供不同的材料价格及票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对材料供应商进行选择时,应该从现金流量、利润情况、税务影响等多个方面,做好综合考量,并以此为基础搭建起相应的数据分析模型,筛选出税率低且净利率较高的供应商。二是应该做好施工设备选择。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需要使用到各种各样的机械设备,如搅拌机、塔吊、挖掘机等,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购买或者租赁设备,看哪一种方式的资金压力更小,税负更低。三是应该重视劳务成本选取。建筑项目的施工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持,很多施工企业会选择外包或者劳务派遣的方式,甚至会聘用临时工,通过工资单的方式纳入成本中[5],但是,这样无法实现有效抵扣,会导致企业人力成本的增大。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与劳务公司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解决看临时工问题,获取能够用于抵扣的劳务成本发票。在对劳务公司进行选择时,同样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不具备劳务资质的纳税个体,从企业的角度,需要关注其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看报价是否合理,以此为依据,完成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4.完善税收管理体系为了完善税收管理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应做到:一是切实做好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工作。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制定出科学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筹划能力,确定税收筹划目标方案,实现对于税务风险的有效防控。二是应该建立项目采购管理系统,从系统中查询税务信息,获取价格合理的供应商,这样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实施税收筹划,实现经营效率的提高。三是应该构建相应的税务风险控制系统[6]。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税收风险控制的过程中,应建立起风险预警系统,定期输入纳税信息,对税收风险进行预测,做好不合理纳税情况的分析和预防,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实施效果。

三、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点及防范策略分析

1.涉税风险点(1)业务承接环节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对自身业务经营范围进行拓展时,存在着盲目性的问题,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提高,缺乏对税务情况的深入了解,也没有对承包经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了解各种类型税种的税负情况,这样很容易影响其对于税务政策的选择,导致在业务承接阶段,出现相应的涉税风险。(2)合同签订环节合同能够为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利益提供保障,对于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性质比较特殊,在合同签订环节,会涉及许多方面的专业条款,这也使得合同签订环节同样容易出现税收风险。具体来讲,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没有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性质、发票类型等进行明确,很容易引发税收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税制改革持续深化背景下[7],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工作越发重视,要求企业必须做到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三流一致”,而很多施工企业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在合同签订中并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增大了税收风险发生的概率。(3)会计核算环节会计核算是税收管理的一个核心环节,直接影响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在实践中,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处于偏远地区,不具备开具发票的条件,而发票又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凭据,在缺失发票的情况下,会出现会计核算原始单据违规的情况。同时,部分财务人员缺乏税收意识,在实施会计核算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这样很容易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导致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大。另外,营改增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税收力度进一步增大,带动了会计核算内容的拓展,也要求会计核算人员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部分企业会计核算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会计核算结果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同样容易引发税收风险问题。2.风险防范策略(1)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建筑施工企业想要实现对于涉税风险点的有效规避,需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一是管理层应该树立起科学的纳税观念[8],做到主动依法纳税,充分认识到涉税风险点规避的重要性,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管理目标,为税收筹划和风险防控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确保其能够顺利实施;二是应该增强企业管理层和基层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做好税收筹划重要性以及涉税风险点的宣传,使得企业员工能够形成对税收风险类型及成因的准确认知,开展全过程风险防控工作,降低税收风险发生的概率,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2)完善风险规避措施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点的规避涉及的管理内容较多,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风险规避措施进行完善。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需要对所有的税务环节进行管理,完善税收风险规避管理制度,对制度内容进行细化,积极学习行业内先进企业的经验,在加强税收风险规避防控事后管理的同时,也应该将风险防控理念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和问题[9],并对问题进行解决。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对税收风险评估及规避流程进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从自身的发展情况着眼,做好税收调研,对涉税风险点进行分析,制定出科学的风险评估办法,做好核心税种税收风险的防控工作。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监督机制,对各个岗位在税收管理中的责任进行明确,配合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激发员工参与风险防控的积极性。(3)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就税收征管对象和税率进行明确,以此为基础,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应该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管理,提高企业的项目管理能力,营造出良好的管理环境和氛围,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此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加强与业务对象的沟通和交流,做好劳务队伍及材料供应商的选择,确保合作对象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4)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制改革的变化,对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确,推动税收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营改增实施后,营业税被增值税所取代,而增值税可以通过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其本身的特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高度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情况,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托,规避税收筹划中存在的涉税风险点[10],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水平。(5)防控发票开具风险增值税的税收征管采用的是“以票控税”的形式,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企业应该构建起完善的发票审批流程,确保发票的开具是在实际经济业务中实现,避免出现虚开发票的情况。在审批环节,可以由项目经办人员发起,经项目主管以及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相继审批通过后,才可以正式对增值税发票进行开具,杜绝任何违规违法行为[11]。

四、结语

篇3

关键词:建筑设计公司;母子公司;税收;筹划策略

前言

我国税收筹划相对于国外诸多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晚,且在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经济发展中,诸多企业均不能够自主经营决策并获取经济利益,当时更不具备良好的税收筹划条件与能力。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税收筹划逐渐引起了企业的重视,大部分企业均希望能够从税收筹划中更加有效避税,增加企业的经济利润。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的税收筹划发展时间仍旧比较短,缺少比较完善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因而我国必须要在此方面作出更进一步的探索。本文针对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的税收筹划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令建筑设计母子公司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以此获得良好发展。

一、企业集团与税收筹划概述

(一)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主要是指将资本作为最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作为主体,制定集团章程并将其作为共同行为规范,该情况下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或者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一种具有规模性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但是企业集团并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时,其内部的各个成员均需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且具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与经营权。同时,企业集团的各个成员之间能够进行参股或者交叉换股,从而产生一定资本纽带用于低于收购兼并风险以及外来竞争。另外,企业集团一般情况下可以由一个核心的企业或者个人以绝对控股或者较多控股的方式进行掌控,但是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在掌控力度方面存在差异之处。

(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亦被称为“合理避税”,我国有学者认为税收筹划应该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提供过对法人或者自然人这一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投资行为、战略模式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实现的安排与规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降低纳税风险等目标的谋划活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基本上会通过选择低税负方案以及滞延纳税时间两种方式。必须要明确的内容在于,税收筹划与逃税、漏税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性,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和明确的目的性,要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建筑设计母子公司业务类型及现行税制

(一)建筑设计母子公司业务类型

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基本上应该具备建筑工程甲级专项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乙级专项资质、城市规划乙级专项资质等,且要能够为客户提供建筑工程中包括规划、设计、建筑、景观、咨询等诸多方面的服务内容,且要能够根据设计方案、客户需求等提供施工图与施工配合的设计服务与阶段等。就A建筑设计母子公司而言,在上述业务类型以外,随着近年来城市综合体设计细分市场的出现,其逐渐开始重视向酒店、办公、商业等综合体开发领域发展,目前在建筑、机电、结构等领域均培养了一定人才,发展前景良好。

(二)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现行税制

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的主要发展方向为建筑设计与建筑施工服务,其所有的业务基本上均需要根据房地产商以及其他客户所提供的要求进行建筑设计图纸设计并且收取相应的费用。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税种则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等,其中比较主要的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此三类税种的整体纳税金额在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纳税金额中占据绝大部分。

三、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税收筹划策略

(一)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和税收扣除两个方面。减税免税是依照税法规定减去纳税人的部分税收负担或免除纳税人的全部税收负担。税收扣除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主动调整产品结构以适应其产业政策而在税收或费用方面给予的抵免和税前扣除政策。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并且在税收制度以及征收方面作出了一定调整。但是,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性,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要能够适应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此,我国在制定税收政策时会基于个别地区与行业一定政策照顾与鼓励,以此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例如: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同地区规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此时,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可以充分的利用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的降低企业的赋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积极运用转化思想,创造能够与优惠政策相符的经营状况,令企业能够充分的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其次,建筑设计母子公司需要对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实施调整经营决策,以便适应最新的税收优惠。最后,建筑设计母子公司需要充分的分析并且整合多项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

(二)利用税制要素进行筹划

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在利用税制要素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依据纳税范围进行税收筹划,该方面若要成功的规避纳税义务则可以避免成为征税对象以及避免成为纳税人,与此同时可以适当的减少应缴纳的税种,明确规避纳税并非代表不纳税,仅可以通过减少税种而减少税负,另外,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可以适当地进行应纳税种的替换,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第二,依据税基进行税收筹划,该方面首先可以实现税基的最小化以直接减少纳税金额,并且可以合理的安排并控制税基实现的时间,由此实现减免税的最大化。第三,依据税率进行税收筹划,此时建筑设计母子公司需要对比例税率进行筹划,或者对勒紧税率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因设计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有限,驻在外省的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小微企业)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征税,适用3%的增值税率。第四,滞延纳税时间,延期纳税方法是指依据国家税收税法、法规或政策规定,将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当期应纳税额延期缴纳,以实现相对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国际税收词汇中对延期纳税作了精辟的阐述:“延期纳税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延期纳税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延期确认收入。例如发生的应税服务可以采用分期确认收入比直接销售的纳税期迟,可以延期确认收入,继而延期缴纳税款。第二,提前确认成本费用等支出。例如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计入成本和费用;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在先进先出法、平均计价法等之间作出选择来提前确认成本支出。计价方法的不同,可以直接影响当期结转的成本费用,继而影响到当期应税所得额的大小。

(三)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筹划

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坑”等纳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要积极遵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并且要采取恰当的处理方法,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选择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法。第一,可以利用分摊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分摊方法主要是指企业各个独立组成部分进行摊销,主要的摊销会计事项包括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存货发出计价等。针对不同的会计事项若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则产生的摊销结果必定亦存在不同之处。第二,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可以选择进行会计估计进行税收筹划,该点需要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诸多活动中会出现一定的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必须要对其进行合理会计估计方能够更加科学且客观的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而后方能够令企业的管理层更加清晰的了解企业发展真实状态,以此作出正确决策,减轻纳税活动与税收负担。

(四)确定合理收款方式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先进的企业产生了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我国各个行业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便会根据不同销售方式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但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却存在一定差异性。对于增值税而言,我国规定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情况下,不论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均需要以收到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相应凭据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若采用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则必须将发出货物并且办理托收手续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若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或者采取赊销或者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则均必须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鉴于此,建筑设计母子公司可以确定合理的收款方式,通过不同的收款方式有效递延纳税时间,由此能够进行税收筹划。

四、结论

为了促使我国市场经济获得更加健康且快速的发展,我国正在积极开展税收制度改革,此时为广大企业的财税管理创造了更加良好的基础,亦带来了更加严峻的挑战。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有效避税,在作出正确决策的情况下能够减轻纳税负担,尽可能的增加资金需求量以支持企业的运行与发展。就建筑设计母子公司而言,其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要能够明确自身母子公司的业务范畴以及现有的税种和现行的税制。在此基础上,建筑设计母子公司要能够积极且充分的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税制要素、会计政策以及确定合理收款方式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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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国内建筑市场的变化,施工企业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如何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成为广大财务管理人员共同思考的问题。税费作为企业资金流出的一部分,对企业的现金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企业的税收筹划也随之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一、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现状

目前,施工企业的税费主要以营业税的就地缴纳和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为主,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的缴纳为辅。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施工企业在各项税费的缴纳和筹划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专业的税收筹划人才

从事税收筹划的人员,必须熟知税法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市场预测等也有相当程度的了解才能胜任税收筹划工作。而现阶段施工企业普遍缺乏既精通税法,又了解相关知识的人才。

(二)税收筹划存在认识误区

在施工企业,许多人不了解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巨大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采取一切手段少缴税、不缴税,甚至偷税、漏税。没有真正理解税收筹划是在遵循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取得正当合法的税收利益的一种活动。

(三)对税收筹划中的风险重视不够

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因征纳双方对税收法规认识存在差异等原因,使得税收筹划具有风险性。如不考虑这些风险因素,将会因错误的税收筹划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施工企业具体税收筹划

(一)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法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暂行条例与以前条例在许多方面发生的明显变化。根据新条例,施工企业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筹划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努力加强材料管控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大部分缴纳的是营业税,而企业为施工生产而采购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均为增值税税目。施工企业作为增值税流转最后一个环节,成为事实上的负税人,其采购的材料、设备、配件均无抵扣项目。所以,在企业的日常施工管理中,材料的节超成为降低税负的关键。企业应努力降低不必要的材料浪费和设备采购。

一个工程项目材料将占据总成本60%-70%的份额,对于规格相同或相似的材料,应避免货出多门,与不同的材料供应商采购相同材料往往导致企业的计税依据混乱,税负居高不下。企业应坚持阳光采购和大宗材料招标,与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建立一种长期合作的关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原材料的价格,节约原材料采购费用,降低计税依据,从而给企业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2.合理选择施工场地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通知: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施工企业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厂、车间应尽可能的设在施工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建筑业3%),而避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风险。

3.巧妙利用营业差额纳税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条例中关于建安企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也废止了“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从事跨地区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以及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新法条的执行,意味着施工企业与无论是否实行分包,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旧《营业税暂行条例》扣缴义务人规定的执行,使得施工企业和所属劳务队伍的营业税以施工企业缴纳为主。劳务队伍和分包队伍凭施工企业税票,为施工企业开具劳务或分包发票。按照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施工企业法定扣缴义务人资格取消后,劳务队伍和分包队伍的发票以其自主缴纳为主,若施工企业仍然代劳务队伍和分包队伍缴纳税款,则劳务队伍和分包队伍不能凭借施工企业税票开具发票。

4.重视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不同合同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选择税率教低的合同方式,比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如果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当承包有关安装工程业务时,无论是否参与施工都应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施工企业只是单纯地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与建设方没有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按5%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1.合理选择公司设立地点

利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区投资设立子公司,进行主要经营业务的转移,一方面可以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同时也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优惠。

2.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税收优惠。

3.恰当地设立子(分)公司

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单位汇总纳税。因此,企业在设立业务部门时,可以适时选择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据此,对于企业新设立的业务部门,由于刚开始运作时,一般亏损较多,因此组织形式以分公司为宜,以实现总分机构盈亏互抵,实现节税。对于目前亏损的子公司,可以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起到降低集团税负的作用。

4.做好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分立

除考虑企业集团整体战略目标外,从税收角度,对集团成员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等并购重组,可以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由于各成员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收入的确认时间及方法、资产的计税基础、费用的扣除标准、应税所得的实现过程、缴纳税款方式都存在差异,因此,按照有利于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目标对各成员企业进行并购整合,能大大减少集团整体税负,降低税收风险,实现企业集团整体战略目标。

结束语: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变化很快,各种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作为财务管理人员和税收筹划人员要不断更新税法知识,时刻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实时了解国家的税收动态,从全局的角度把握好企业的税收筹划。一个成功的筹划方案往往意味着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企业在具体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其方法和思路并不应局限于本文阐述,还应以系统的观点来精心安排,妥善筹划,为企业实现预期利润及目标,提高核心竞争能力而努力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 税法(Ⅰ)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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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工程建设企业;税收筹划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于各行各业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广,为工程建设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作为工程建设企业,需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税收环境的调整,根据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来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自身发展所造成的影响,通过合理的方式来采取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措施,有效降低工程建设企业的税负率,以促进工程建设企业的更好发展。

一、“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工程建设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的运作模式无法满足“营改增”的政策需求在我国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对总包商的资质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这间接导致很多无法达到建筑工程项目总包方的承包人常常采取挂靠的形式开展工程项目,当前这种运作模式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用非常广泛,但是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不断实施与发展,这种挂靠的运作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增值税的相关管理标准与规范,在进行增值税管理过程中建筑工程名义承包商需要承担一定的纳税义务,还要名义承包商开具出与其显影的增值税发票。在挂靠这一运作模式过程中,名义承包商基本上不参与到具体的工程施工当中,也没有办法有效地监督控制材料采购和工作人员工作等,但是名义承包商业要承包提供虚假开发票的风险。(二)我国工程建设企业中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压力成倍增。加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建设企业纳税人的纳税压力在日益的增加,因为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一般纳税人只需要支付百分之三的营业税,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一般纳税人则需要支付百分之十一的增值税,除非是一般纳税人开展了清包工程、老旧工程以及甲供工程,且向相关的机构申请备案,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百分之三支付相应的增值税。从明面上看,按照增值税的百分之三支付税款好像与之前所缴的百分之三的营业税没有区别,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价内税的营业税调整为了价外税的增值税,其可以促使建设企业大约占比35%的备案项目的实际税负率实现逐步下降,还有65%左右的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受到政策方面的很大影响,这一部分纳税人的税率增长了接近8%,从而导致建设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的利润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二、“营改增”背景下加强我国工程建设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相关策略

(一)强化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国家最新税收政策。为了能够有效避免工程建设企业发生涉税风险,建设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需要与税务部门主动的沟通与交流,确保快速掌握国家的最先增值税的税务变动情况,通过税务部门的专业解读,能够清楚地知道增值税的发票应该怎么开具,并且能够快速的辨别出增值税的真伪情况,让工程建设企业的全体人员意识到学习增值税发票的相关知识是一大重点,从而进一步加强全体员工对涉税风险的危害认识,能够有效避开相关的税务风险。此外,作为工程建设企业的财会人员,要结合建设企业的经营现状全方面的分析和掌握企业的涉税状况,明确的划分工程建设的情况,弄清楚哪些建设项目属于老项目工程建设,哪些工程项目建设属于新项目,进而能够对不同资质的纳税人的实际纳税情况进行明确,最终采用综合性的方法进行对比分析,选择可行的税收筹划策略。(二)强化对财务核算的管理。对于财务核算而言,所涉及到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包括采集相关数据、整合和探究数据以及对各项明确进行核算等,作为工程建设企业在开展财务核算工作的时候,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核算机制,不断优化财务核算方法,以此确保财务核算结果能有效满足相应的要求和标准,同时采用先进的财务核算管理模式有效提升企业税务处理水平。在对财务进行核算当中,财务核算内容包括许多个二级科目,以应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抵扣税额以及简单容易的征收增值税等,在应交增值税中还要对进项、销项以及减免税额科目进行设定。为了确保工程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在实际的财务核算过程中还要不断优化财务处理标准和流程,从而对施工过程中采购需要的成本进行核算和结算,还要立即做好进项税抵扣工作。工程建设企业还需要做好各项票据的管理工作,确保每一个工作的开展和落实都有相关的凭证,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的质量,以免因为财务核算问题为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三)不断优化企业管理模式。在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企业管理模式的时候,一要优化发票管理。在对“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纳税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此时建设企业要与自己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科学合理的筹划和编制纳税情况,以此最大限度的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对这一发票的合理使用,合理有效地抵扣相关税额,可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在开展工作时,建设企业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有效地开展相关的学习与培训,以此为工程建设企业的优化管理工作提供帮助。此外,建设企业在实际的经营与发展当中要加强细节优化与管理,比如在对所需要的材料进行购进时,要通过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来获取转向发票,减少企业的相关税务。(四)科学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在“营改增”的政策背景下,工程建设企业需要承担的税务负担正在不断的增强,这对工程建设企业未来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但是这一变动也给工程建设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条件。因此,在“营改增”的发展背景下,工程建设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需要做好相关的数据采集工作,并且需要反复查证和审核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工作过程中,工程建设企业需要与实际的发展情况相结合,在有效地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对每一个方面的税收筹划进行细化,从而为工程建设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利润,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企业朝着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五)引入大数据税收筹划管理信息系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促使工程建设企业所面临着业务内容、税收筹划等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要是只是依靠人力资本对税收进行筹划,会消耗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资源,所取得的效果也不佳。因此,在信息化的背景下,需要将大数据税收筹划管理系统引进到工程建设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通过这一手段的实施,不仅能够实现发票的电子化管理,同时还能提高增值税发票传递的效率。另一方面,对于大数据税收筹划管理系统的应用,帮助工程建设企业实现对相关价格的网格化管理,通过将合作商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规模的合作商,通过比较不同规模下合作商的供货价格、相关的增值税发票情况以及信用等基本信息,来选择出最佳的合作商,以便帮助工程建设企业找到最优的价格管理效果,在很大程度节约工程建设企业的施工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的提升工程建设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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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行业;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一、引言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序推进,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正确而有效的税务筹划所带来的巨大作用。但是,我国有关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且主要集中于有关节税收益等方面,在具体行业的税收筹划研究很少,实践上亦不尽如人意。我国城镇化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十三五”规划确定了发展目标,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可以说建筑行业进入了相对的黄金时期。能否在这一新的机遇期提高建筑行业的收入水平、利润水平,能否开展有效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与税收风险,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建筑行业投资大、风险高、合同数量多、资金周转时间长等显著特点,且其工作涉及面广,直接涉及的税收项目比较多,税收负担重。据统计,建筑行业的入库税费收入占到税收总额的5%,并且增速很快。建筑业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营业利润较低,其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减少税收、扩大利润空间已经成为目前建筑业发展的诉求。因此,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及财税改革的背景下,研究加强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强化经营者的纳税意识,防范税务风险,维持和提高建筑行业的利润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与问题

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型的、涉及面广泛的行业,涉及多项经营管理活动。其涉及税收种类也相对较多。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的税收筹划种类繁多,但是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

建筑行业的税收相比其他行业要复杂的多,这是因为其业务主体多元化,从开发到最后销售投入使用,资金流、成本流等种类都非常多,因此需要十分精细化的税收管理,这样才能实现节省税费,改善建筑行业价值需求的目标。“营改增”后,我国建筑行业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十多种,每个税种的性质、适用范围、缴纳方式等都不太相同,因此也并不是所有的税种都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来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一般而言,建筑行业税收筹划中具有可操作性空间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尽管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各异,但其最终目的主要有:第一,在减少税负的基础上,利用降低税基和减轻税率的手段,在不同的纳税策略中选取成本最少的策略;第二,推迟纳税时间,通过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税收的基本收益,在某种程度上也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努力降低税基。

所谓税基就是税收的计税根据或者是计税依据,例如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税利润。在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基和税额存在正向关系,即税基愈大,税额愈高。建筑企业应想方设法减少税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最终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

2.积极争取较低适用税率。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法律中除了个别税种只能按照单一税率缴纳外,其他大部分的税收种类都具有不相同的税率。这些不尽相同的税率也给企业提供了很多可操作空间。企业可以利用税收筹划的手段,对不同方面的业务和工作模式进行合理的设计和管控,最终实现降低税率成本的目标。

3.合理选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无论是企业取得的预付款还是约定的收讫款项,税法都有明确的纳税义务时间。经过企业合理调整业务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可在会计核算中,实现对纳税义务时间的有效性控制,做出合理、高效的纳税筹划。

4.合理转嫁税负。

合理进行税负转嫁也是建筑企业经营的手段之一。税负转嫁牵涉到课税商品最终价格的基本问题,这一定要利用经济成本交易中的价格变化来最终确定。例如在工程中,利用有效的价格分包手段,就能够实现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在总包收入和分包单位之间的成功转移,从而改善建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收,顺利实现企业所得税在不同企业间的成功转移。

5.有效延缓相关税收纳税时间。

因为资本使用过程中具有时间特性,建筑企业利用建筑工程时间上的改善,就能够延缓不同税收种类的最终纳税义务时间。假如是利用理性改善业务的预估方式,延缓工程支出的最终确定日期,从而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获得资本金额因为具有时间价值带来的最终受益。特别是在通货膨胀期间,拖延义务纳税时间的方法效果更为明显。

(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缺乏税收筹划意识。

众所周知,税收筹划与不少企业认为的不缴税、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有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政策范围内的合法活动,是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实现企业价值的正当行为,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应该受到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偷税、漏税是企业不履行业务的违法行为。有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千方百计地逃避对税收的缴纳,这种避税行为和筹划行为应该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严格区分,避免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漏洞以税收筹划为名,破坏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一方面,从国家相关部门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难以发展是因为一些不法分子借税收筹划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其结果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企业也可能会承担税务风险带来的损失。所以,建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对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

2.缺少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才。

有一个误区,认为税收筹划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只要具备相应的税务、财务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就可胜任税收筹划工作。殊不知,实践中,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税收筹划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税收经验和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必须事先掌握和了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方针政策,具有相关会计税务资格认证,熟知财务、税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而且熟知企业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因此,建筑企业应配备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否则,税收筹划活动一旦展开投入实施,发生了纰漏是无法补救的。

3.忽视风险防范。

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实践中,无疑会遇到不可规避的风险,但是企业税收筹划之前一定要在风险防范方面做足功课,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发生,具体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风险防范:(1)税收政策风险。如果纳税人对有关政策不明确,理解不透彻,不能及时学习和把握政策的变化,都会造成税收筹划在政策性方面的风险。我国法律的层次较多,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复杂,这就容易造成企业对相关法律理解不全面,甚至对政策的规定理解错误,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没有效果,甚至无意之中触犯了法律。(2)企业经营风险。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与其目标利润相关联,因为,企业利润最终来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亦即企业的税收筹划和企业经营活动息息相关。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必须从企业战略的高度,在制定财务预算时将企业的经营情况考虑在内,当然,建筑企业所有的活动都应该是在国家的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另外,要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看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统筹规划,防止出现盲目追求节约税收而造成企业其他活动受到阻碍的现象。如税收筹划方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某个环节不对称或者不合乎规定,造成整个经济活动发展受阻,因而从主观上失去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机会,不仅不可以减轻企业税收的经营成本,相反,会增加企业经济成本,使企业陷入困境。(3)税收执法风险。对于税收筹划的合法与否,从主观方面讲是企业筹划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上讲是国家税务机关相关部门确认通过。这样就会存在由于税务机关和建筑企业对税法认知不同而导致的税收执法性风险。税收筹划是不是在法律范围之内,这是由国家、企业和相关税收机构共同判定的。企业通过对税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解、判断进行筹划,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在审核时对于是否合法、合理又有着自己的主观判断。所以,存在税收执法风险。(4)相关员工管理不当风险。这部分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不当造成的,员工岗位频繁调整,选人、用人、留人不当等因素都会使经验相对丰富的员工流失,再加之企业对员工相关理念培养不到位,使得某些员工责任心缺失,对有关程序不认真对待,都很容易引发税收筹划中的风险因素。从人力资源角度来说,其风险在企业税收筹划中占据重要位置,也是企业经营中最难控制和把握的。企业内部人员出现的风险极容易造成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不信任,这又连带产生了信誉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度是极其深远的。(5)税收综合性风险。对税收综合性风险的防范也是一种操作性防范,也是对之前各种风险产生原因的综合性运作管理。由于我国各种法律的层次体系较多,内容涉及方面也较为广泛,在实际操作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风险和摩擦,即使请专业团队为企业专门进行税收筹划,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出现某些主客观问题。一般来看,综合性风险可以从两个大方面把握:一是企业自身方面,对政策的整体把握度不够,筹划方案过程中很容易顾此失彼,造成不必要的失误;二是从国家方面,对税收筹划方面的指引不够积极,优惠政策宣传可能不到位。所有的行业或者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不可能规避这些风险,但是在具体税收筹划中,预测和防范这些风险是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

三、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建筑企业应首当其冲地关注由设计规划造成的非税收成本或非税收损失,然后再考虑施工、经营、投资、筹资、理财等实际情况,进而把税收筹划纳入税收风险管理当中。依据税收筹划风险标准去评估其管控效果,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建筑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标准。为了实现企业的税收收益最大化的机制的构建,必须依据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标准。因此,通过对以上诸如税收筹划概念不清晰、税收人才缺乏、税收风险不宜掌控等问题的简要分析,提出对策,以期降低建筑企业成本,建立健全防范税收风险机制,以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和企业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营造有利于税收筹划的环境。

改善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措施,最终也不能脱离完整的法律制度保证。建立、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明确税收征管基本原则、税收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纳税人在遵循税法前提下自主开展税收筹划活动的权利,可以让建筑企业在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内合理进行企业税收筹划,从而从根本上改变现阶段相关税务部门过分倚重管理,忽略对纳税人相关税收筹划权利培养。同时,各级税务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整合税务内、外信息化平台和服务资源,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加强纳税服务意识,强化征纳双方的多样化互动,努力形成反馈及时、处理得当的企业纳税投诉反馈机制,增强我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化和确定化趋势,在纳税流程简单化、信息多元化的纳税服务系统形成的前提下,为建筑企业大力进行税收筹划,合理控制税收风险提供信息化和专业化的平台和技术支撑。

(二)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

第一,建筑企业要根据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符合实际的税收设计规划及必要的风险管理意识。要明确税收筹划是一项合法的财务管理活动,也是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的主要途径。第二,税收筹划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合理安排经济业务,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目前,在建筑行业整体市场低迷、利润下滑、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税收筹划无疑会提升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第三,要强化企业管理层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意识。收益与风险相伴,而且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为了预防由于过度筹划或筹划不当的风险,必须强化风险意识。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税收筹划管理机制。

从管理的角度,建筑企业应该从不同方面强化完善税收筹划风险体系,改善涉及税种的内在管控机制,增强税收筹划效果。首先,根据企业实际,设立与财务部门相同等级的税收筹划专门机构,并配备较高水平的专业人员,构建专业化的税收团队。从企业长远经营目标的角度出发,规避风险,争取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建立税收筹划人员可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机制。这样,通过构建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税收筹划专业化团队,团队的管理层人员要关注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生产经营政策和税收筹划方案。再次,构建和完善税收筹划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相互沟通机制。税收筹划部门需要和公司的高层、财务部门等进行工作的协调沟通,要将税务筹划的具体思想体现在日常的税务工作中,将税收筹划策略转变为公司的利润,强化公司内部的信息流通,保证税收筹划各个环节的畅通。

(四)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专业团队。

专业化人才是建筑企业高效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新形势下,要想在复杂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税收环境及复杂的业务活动上成功实施税收筹划,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和专业化人才的税收筹划管理队伍。目前,经济新常态使得许多建筑企业通过采取多元化、信息化、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境经营拓展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常常会涉足对外投资、并购重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复杂交易,涉税事务愈加复杂。然而,建筑企业对于适应改革与创新所需的多样化人才准备不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此,建筑企业可设置更加优厚的条件加大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招聘力度,招贤纳士。对于现有人才,通过整合、专业技能培训、在岗学习等多种方式,还可高薪聘用外部人才到建筑企业兼职,努力打造一支知识面宽、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优秀队伍,以保障税收筹划策略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建筑企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

1.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是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再分配过程,是影响企业利润的一项重要费用,也是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中关注的焦点。根据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其所得税的筹划应当从固定资产折旧、后续支出、筹资方式入手。建筑企业为了满足施工需要,通常需要大量的固定的资产,但需要调整对固定资产中的折旧费用和后续支出费用。建议建筑企业融资过程中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采用负债融资的方式去实现调整。例如,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公司债券,会产生不同的利息费用,从而达到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效果。另外,部分地区某些特殊的工程项目,考虑能否享受国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2.印花税税收筹划。依据印花税的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记录的数额去统计应缴纳税额度。只有当应税行为的发生,需按相关税法的缴纳税收。特殊情况下,应缴纳税收义务涉及新的应税凭证的出现,即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因此,从本质上说,该法是通过降低计税次数和金额,从而降低缴印花税的额度。对于应税凭证,作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双方须共同确定书立的关系,几方当事人在确定书立合同关系时,如果只要不涉及合同的当事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合同上,则合同法律效果就达到了。实践中,若经济交易活动能当面解决,一般是不用签订合同的。当然,如果经济当事人双方信誉较好,不签合同当然更能节省税款,但这样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3.增值税税收筹划。2015年我国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对建筑企业的税制、税负、税务管理和资金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考虑如何降低增值税额。如在增值税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收筹划上,因“营改增”后设计单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有明显的降幅,因此应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筹划。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筹划,“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建筑设计单位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由于进项抵扣税额较少,税负较原营业税有所增加。为降低税负,设计单位采购付款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越大,应纳税额越小。再比如,在租赁业务中,从合理安排设备租赁、变更长期租赁合同和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等三个方面入手,科学合理设计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在EPC合同方面,可考虑拆分EPC合同和调整EPC合同中不同业务价款两种方式,避免由于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可能导致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在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中,尽可能选择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大的供应商;针对供应商报价中包含运输费用的情况,要合理使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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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秀全:《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及风险管理》,载于《经营管理者》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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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营业税;建筑企业;税收

一、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1、企业税收筹划的宏观意义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2)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3)从长远和整体角度看,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4)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拓展了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范围和广度。

2、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作用

(1)税收筹划技术有利于建筑企业增加现金流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2)税收筹划技术有助于建筑企业目标的实现,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3)税收筹划技术有助于增强建筑企业纳税意识,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4)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决策的科学化;(5)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建筑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新营业税建筑业税收政策的变化

营业税的修订是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和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作为对旧条例的完善和补充,15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营业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部分有必要写进条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式,所以应当做适当修改。

1、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分析与比较

第五条比,新条例在建筑工程的总包人分包或转包业务的计税方法上没有变化,唯一的变化是将原来条例的“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改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删除了旧条例第二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这意味着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2、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分析与比较

新增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第十八条,除新增第七条细则规定外,新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新营业税下建筑业的纳税建议

1、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所以此规定就给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纳税筹划的可能。

2、降低原材料成本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这就要求企业严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尽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总价款,进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3、合作建房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的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4、利用境外工程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国税发【1994】214号)的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人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查、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有助于税收筹划的进行。

5、自建行为

自建行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销售的行为。根据规定,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对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自建自用建筑物,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如果施工单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来进行筹划。

6、利用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则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新晨

在我国的税法制度中,营业税作为增值税的补充制度而出现,即不能对一个纳税人同时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以,企业可以利用这个而来进行筹划。

7、安装工程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计入所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建筑单位提供机器设备,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从而使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总之,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它要求企业经营决策者在谋划各项经营活动时,同时将税收因素考虑进去。同时,税务筹划不是简单的考虑税收,而是一项关系企业整体、全局利益的复杂思考,涉及到法律,统计、财务,会计多个方面。由于建筑行业对国家宏观调控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筹划时候,也同时需要考虑到政策导向。跟随政策导向,可以避免由于税法政策变动而带来的风险。总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筹划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密切结合企业的基本情况,明确税务筹划的目的及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充分考虑税制、市场、利率等变化带来的风险。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才能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凌辉贤、凌健珍、谭清风.最新营业税纳税指南与税收策划[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雷年旺.论企业税收筹划[J].中国外资,2009,(10).

高凤琴.税收筹划技术在建筑企业中的应用[J].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2009,(7).

曾恩德.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六大变化[J].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2009,(6).

篇8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工程业;纳税筹划;影响分析

营改增对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一定影响,其中建筑行业是影响较大的行业之一。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企业传统的会计处理方式、税务筹划方式均不能符合要求,只有根据经济形势进行调整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对于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进行了分析,重点关注营改增给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上带来的影响,目的在于明确企业未来发展和改革的目标,促进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及纳税筹划概念分析

要明确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首先我们应了解概念。“营改增”主要是指将营业额税金转化为增值税税金,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纳税压力,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使得经济发展结果更加合理。而纳税筹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对其内部财务管理、会计相关问题进行调整,使其适应营改增政策,这一过程要求企业采用合法的手段,减少自己的税收,适应现行的税收政策。当然,纳税筹划具有复杂性,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全部内容,需要委派专业的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人员,并在企业内部动员全体人员了解财务管理,了解纳税筹划,使其合理合法的进行。

二、“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较大,其中主要影响的就是其财务管理方案,作为国家的新型税收政策,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降低企业的压力,尤其是中小企业。企业应了解营改增对于其财务管理的影响,实施正确的财务管理和经济转型,避免重复交税。营改增作为我国的税收改革政策,是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一部分,具有先进性,应在全国进行推广。目前,营改增已经在我国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其对建筑工程业纳税筹划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最大的影响就是降低了企业赋税,减少了大量的重复税收形式。因此即便是提高了税率,但企业最终缴纳的税负依然低于以往。比如在以往的缴税过程中,按照营业税进行缴纳,但规定营业税不能抵扣进行税额,因此多次流通就需要多次的缴费,存在明显的重复缴税现象。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可以通过上一环节的征收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明显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但是这种税负降低很多时候是隐性的和有条件的,因此要在政策允许下,进行财务管理的改革,使其能够适应现行的税收政策,真正发挥营改增的积极效应。

2.“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经济效益造成的最终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营改增影响企业的毛收入;二是影响企业的运行成本。企业通过合理的手段可以有意识的降低各项成本,从而提高其利益获得,同时能够减少需要交纳的财务额。营改增实施前后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税率,营改增虽然减少了重复收税,但实际上是提高了税率。这对企业的财务指标造成严重影响,企业正确的财务规划将大大减少其缴税额。因此,要求企业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分析,促进企业内部财务指标核算,降低成本,降低缴税额,促进企业发展。

3.“营改增”对建筑工程业资产改造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影响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新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用来抵扣缴税额,这样促进了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具有显性效益和隐性效益。显性效益在于减少了企业的缴税项目,降低了企业的压力。隐性压力在于提高企业生产的积极性,易于促进企业工作效率的提高。这与以往的收税方法存在明显的不同,以往的税收缴纳政策没有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抵扣缴纳项,导致企业缴税额增多,而营改增明显使企业的资产改造更加积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营改增”下建筑工程业的纳税筹划措施

营改增减少了企业缴税项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运营压力。当然,也给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较大的挑战。以往的征收方式较为单一,而营改增下,企业需要交纳的税收项目较多,在不同的条件下,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项目和额度也不同。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正确的规划,了解营改增政策,进行正确的筹划。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和企业发展现状等因素,确保企业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了解国家政策,及时规避涉税风险

国家政策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较大影响。传统的缴税方式与营改增后的缴税方式不同。随着营改增的深入,国家也会对相关改变进行详细说明。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政策的变化。营改增采用试点的形式,但是起初一定会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推进营改增政策,国家会对这类问题给出及时具体的解决策略,促进营改增政策的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就需要企业对试点的发展进行总结,及时了解国家政策,才能降低风险。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还必须了解和及时找到影响其税收增加的因素,及时调整营销策略,积极学习和了解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减少缴税项目和缴税额度,降低缴税风险。

2.选择适合企业实际发展的纳税人身份

由于以往的缴税程序单一,企业无需选择纳税人身份。而营改增时代,企业不得不根据其运营现状选择一个合理的纳税人身份。只有选对纳税人身份,才能使其缴税额合理,有助于企业发展。建筑企业具有复杂性,在运营过程中,要及时了解自身发展现状,并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树立先进的理念,在缴税过程中,定义自己的身份,并按照身份来缴税。总之,根据建筑企业的复杂性,企业要进行划分,当然,一般建筑企业都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来实现增值进行税额的抵扣作用。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一般都选择一般纳税人,这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决定的,选择一般纳税人才能确保其税收缴纳减少。一般纳税人也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在管理过程中需要针对性的处理,对企业的财力和物力都具有较高的要求。另外,对于一些发展不是特别好的企业来说,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自主经营,企业规模十分小,或者刚刚起步的企业。当然,对于身份的定义并不是一层不变的,需要考虑到企业近期的财务状况,还要综合考核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利益获得甚至是企业现有资产和财务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确保缴税合理。

3.提高财务人员纳税筹划的意识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建筑工程业整体发展迅速。但事实上,营改增对于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财务管理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求企业加强员工的培训和自我学习过程,及时了解国家的缴税政策,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筹划策略,做到全员筹划,提高营改增筹划的积极性。还要对筹划结果进行考核,采取适当的奖励或者惩罚的方式,来促进企业员工积极性的提高。使得企业能够快速适应营改增政策,在新的策略下能够获得快速发展的机会,当然,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

四、总结

建筑企业是我国的支柱企业,建筑企业的发展牵动着整体经济的发展。在以往的税收政策上,企业所缴纳的额度相同,而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出现,企业的缴费方式发生变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压力。但由于新时期缴税的方式较多,因此要根据自身需求以及国家政策综合考虑,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纳税人身份,才能确保缴税合理。总之,营改增主要影响企业的纳税筹划,目前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应制定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案,并对人才进行培养,确保方案的实施,才能维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潘惠兰.“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5(04).

[2]孙栋梁.“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税负影响及纳税筹划[J].财务审计,2016(09).

[3]戴志强,刘俊岑.建筑工程企业在“营改增”环境下的税收筹划[J].经济管理者,2016(07).

篇9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12-0038-02

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投资多、风险大、周转时间长、合同数量众多、资质要求严格等特点。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竞相压低工程报价、甚至普遍垫资施工,最终导致资金紧张、利润微薄。通过适当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无疑是该类企业扩大利润空间,提高竞争力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1 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1.1 降低营业额

降低营业额可以借助降低材料费用和降低安装工程产值两条途径来实施。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设备以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施工企业有长期、大量的建筑材料需求,熟悉建材市场,可以比建设单位争取到更加优惠的价格,在施工企业的工程承包方式中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往往可达到降低营业额的效果。

税法还规定,从事安装劳务的施工企业,只要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中应当包括设备的价款。因此,如果施工企业只从事安装劳务,不把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便可降低营业额。

案例:博物馆A招标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企业B中标,总造价5 000万元。其中,中央空调价款4 000万元,由A提供。

方案一:B与A签订5 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合同,将中央空调的价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则B应纳营业税=5 000×3%=150(万元)。

方案二:B只与A签订1 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合同,中央空调不纳入工程产值。则B应纳营业税=1 000×3%=30(万元)。

通过税收筹划,B公司少缴营业税120万元。

1.2 适用低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设置税目并实行高低不同的税率,其中:“服务业”税目的税率为5%,“建筑业”税目的税率为3%,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如果不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仅负责工程的组织与协调,则此项业务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论其是否真正参与施工,都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为了降低税收负担,施工企业应尽量避免适用“服务业”税目,从而采用较低的税率。

案例:某大型商场A发包一建设工程,总造价2 200万元。施工企业B帮助A找到具备实力和资质的C企业承建。

方案一:A与C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 200万元。B仅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C向B支付服务费200万元。则B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方案二:B与A签订合同,金额为2 200万元,然后B再把该工程转包给C,转包款为2 000万元。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应当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则B应纳营业税(2 200-2 000)×3%=6(万元)。

通过税收筹划,B可少缴4万元的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筹划在节约营业税的同时,会增加印花税的支出。因为按照税法规定,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三的比例缴纳印花税,本题中B采取方案二要比方案一多缴纳印花税2 000×0.03%=0.6(万元)。即B仍可减少3.4万元的税收负担。

1.3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税法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同样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对准备转让的无形资产或准备销售的不动产,如果先对外投资入股,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就可以大大节省纳税支出。

案例:施工企业B准备将新落成的一幢大楼转让给企业A,转让价格9 000万元,假定该大楼开发成本7 000万元,当地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为5%。

方案一:B以9 000万元的价格将大楼出售给A。则B的自建建筑物行为应按“建筑业”税目依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7 000×(1+5%)÷(1-3%)×3%=227.32(万元),“销售不动产”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9 000×5%=450(万元),合计应纳税额约677.32万元。

方案二:B以这幢大楼作价9 000万元投资入股,参与A酒店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之后,B再把所拥有的股权以9 000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则B不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纳税额为零。

通过税收筹划,B可少缴约677.32万元的营业税。

1.4 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或者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针对建筑业的具体规定如下:实行按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来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为施工单位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从税法规定来看,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施工企业在现金流量充足时,应该尽量向后推迟工程价款结算的时间,从而推迟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延期缴纳本期税收,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合理选择对本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

2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策略

2.1 用好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施工企业由于进行施工生产的需要,往往拥有大量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费在成本费用中所占比重较高。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费是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依法扣除的项目,在应纳税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折旧费用越高,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应纳税额也就越少。

就折旧年限而言,缩短折旧年限可将后期折旧费用前移、前期会计利润后移,从而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有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宜采用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以降低税收负担。对由于技术的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高腐蚀和强震动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依法实行加速折旧。

无论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还是实行加速折旧,都可以减轻纳税人在最初几年的税收负担,虽然从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来看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没有变化,但税收负担前轻后重,对企业来说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案例:施工企业B购买了价值500万元的建筑设备,残值按原价的10%估算。

方案一:估计使用年限为15年。则年折旧额为500×(1-10%)÷15=30(万元)。

方案二:将折旧期限缩短为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10年。则年折旧额为500×(1-10%)÷10=45(万元)。

在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大于折旧额的情况下,若采取方案二,前十年每年都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15×25%=3.75(万元),对企业更为有利。

2.2 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

施工企业的建筑周期较长,面临着原材料价格的较大变化,一定要把握好国家的经济发展形势及自身行业特点选择合适的存货管理方法。存货的发出计价,包括按计划成本计价和按实际成本计价两种,按实际成本计价又有移动加权平均、月末一次加权平均、个别计价、先进先出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

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的计价方法,可以提高本期销货成本,降低期末存货成本,相应减少当期所得额,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可选择加权平均法计价相应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2.3 利用集团优势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必须单独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盈亏不能由总公司汇总。

不同的工程施工业务,其利润空间是不一样的,企业集团可以将利润丰厚的施工任务分配给处于亏损的子公司或者企业所得税率低的子公司施工,而将利润微薄的施工任务分配给处于盈利的子公司或者企业所得税率高的子公司施工,利用同一纳税人五年内弥补亏损的政策以及子公司的不同税率来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税收负担的目标。

2.4 适当利用负债进行资本筹资

施工企业不论是通过债务筹资还是通过权益筹资,都会形成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既要足额筹资又要使资金成本最小化。按照税法规定,债务筹资所产生的利息在不高于同类同期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权益性资本只能作为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施工企业在进行资本结构决策时不能一味追求稳健,还需要适当利用负债进行筹资,以降低税收负担。

税收筹划是一个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 要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仅要深刻理解和掌握税法条款,还应关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顺应国家调控导向。

税收筹划应通盘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认真比较多种方案的风险和收益,谨慎衡量“节税”的综合效果, 不能一味强调降低税收负担,应该选择总体收益最大而不是应纳税总额最少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企业实现预期目标,提高竞争能力,保持基业长青。

参考文献:

[1] 柯文林.我国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9.

篇10

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让企业面临着内外艰难的生存环境,企业开始运用科学的手段来加强对自身实力的提升,其中建筑工程成本管理作为建筑企业加强自身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在今后的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进入“营改增”时代,其对建筑企业成本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将简要论述“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和企业应该如何应对“营改增”造成的影响,并提出有效的税收筹划措施。

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企业管理;成本管理

2014年财政部收集了建筑企业意见为推进“营改增”做好准备,其中收集的建筑类央企以及中小企业“营改增”相关意见和诉求进行了政策探讨,建筑行业目前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而“营改增”的计划增值税税率为11%,中国建设会计学会通过抽样调查分析后得出结果:“营改增”后建筑行业中能够实现税负减少的企业大约为12%,而税负增加的企业约占88%。2016年我国将全面推进“营改增”政策,在年内实现全行业覆盖,建筑企业要在这一形势下获得重生,就需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策略来加强内部成本管理力度,才能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

一、“营改增”给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的推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三方的共同利益,营改增不仅影响着建筑行业的企业组织架构、工程投标报价、合同签订、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各方面工作,还影响着建筑行业上游产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交通运输、设备租赁、钢材制造、工程劳务提供方、砂石供货商等),为建筑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挑战。

1、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

建筑行业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行业,其受到建筑原材料的影响,在实际财务管理过程中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难度较大,许多企业都存在着购买材料没有发票或取得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再加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难度较大,直接导致企业无法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正常抵扣,从而加大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2、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具体体现。

原材料购买无法实现全部进项税抵扣:建筑企业的原材料提供均由供货商提供,其受到进货来源复杂的影响,导致了合同签订主体、发票取得主体、材料使用主体等方面的不一致,而造成增值税不能进行全额抵扣。人工费不在抵扣范围内:建筑施工的人工费是成本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30%),但当前推行试点的政策中没有将人工费纳入营改增政策中,这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建筑成本,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动产租赁业导致税负增加:营改增政策中规定了动产租赁业增值税为17%,这就意味着为建筑企业服务的相关产业将背负着高达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因此会导致许多租赁产业向小规模或个体户发展(增值税3%),这也就影响了建筑企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大大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税负。

二、“营改增”推行下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中国建设会计学行业的相关数据显示,近期针对68家建筑企业进行研究分析得出结论,营改增政策一旦实施,建筑企业中应纳增值税税负增加的有58家,其表明了营改增的实施将极大改善企业纳税的现状,简化了纳税程序。但由于所纳增值税的提高以及当前推行营改增存在着许多问题,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依旧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纳税的变更。

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是按照劳务发生地来进行纳税的,也就是所谓的工程地在何处就在何处纳税,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要求不同,其要求企业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即增值税的缴纳都需要回归到企业所在地(注册地)进行缴纳,给企业的管理运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征税要求不符合。

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要求较高,但实际情况是许多纳税人都达不到这一要求,而建筑行业内部竞争十分激烈,且当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管理混乱、良莠不齐现象,许多建筑企业根本不满足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要求,这也造成了税收监管的难度。

3、增值税抵扣发票。

增值税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但建筑行业收支中最大的部分是原材料的购入,即沙石土料等,这些原材料很难获得增值税抵扣发票,因此存在着增值税抵扣不充分的问题。

三、建筑企业如何加强自身成本管理的措施

在营改增的影响下,建筑企业要在这股洪流中激流勇进、脱颖而出成为中流砥柱,就需要不断完善自身成本管理,从各个方面来进行税收筹划,以此来减轻企业的税负。

1、重视合同谈判细节。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与业主就原材料购买达成一致,拒绝签订甲方提供材料的条款。

2、慎重选择合作商。

对于合作商的选择要以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进行合作,尤其在招标采购的过程中要明确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若受到施工地点条件限制而不得不与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户进行合作时,就要对价格进行商讨。

3、提高企业内部机械化水平。

由于建筑行业上游各行业受到营改增的严重影响,只有提高自身机械化水平,通过完善施工设备和建立施工流水线来减轻企业对租赁行业的依赖性,不仅能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还能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4、降低人工费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现行营改增政策没有将人工费纳入政策管理中,因此要降低人工费对企业的税负影响,一方面需要企业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培训,通过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在提供安装劳务时向客户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和安装费(6%的税率进行征收),从而降低人工费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5、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

建筑企业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让财务人员熟悉营改增各项政策的具体要求,从而能够有效做到预先完善财务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税收筹划等各项工作规划,从而不断推进完善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强化企业的成本管理体系。

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的推进对建筑行业来说是一次重大的挑战,建筑企业要在这次改革中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降低企业税负影响,就需要从各方面着手来减轻增值税对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从而推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国华.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突出问题及完善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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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企业;税务筹划;财务管理;浅析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税收筹划的概念及意义

1.1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违法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在纳税之前,企业为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对一系列财务活动的谋划和安排。根据相关学者对税务筹划的划分,税务筹划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将收入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将收入从一个口袋转入另一个口袋;将收入从一个纳税期间转移到另一个纳税期间。而对于上述三种类型的税务筹划,最终归结于税务筹划基本方法在具体形式下的运用,而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包括:一是税务优惠筹划,即利用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操作,这种方法符合法律本意,既有利于纳税人节约成本,同时也对国家有利,具有零风险的特点。二是税务弹性筹划,税务筹划的基本便是利用税率的弹性和征收征管执法中的弹性,具体可在税率、税额幅度、优惠幅度等上进行操作。三是临界点筹划,我国企业普遍利用相关临界点,如税率分级、优惠分等进行税务筹划,如税率跳跃临界点规避筹划。

建筑企业主要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其基本任务是完成合同规定的各类任务,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量的提供建筑物或者相关设施,并获取应有的利润。建筑企业的经营特点主要包括:施工周期长,项目多,工程设计收入与施工收入经常捆绑在一起。实际业务中,建筑企业主要会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问题,建筑企业应在综合考虑自身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积极进行财务管理活动等方面的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节税增收,实现企业资金最佳分配原则,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

1.2 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2.1合法性

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是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导向的,措施是科学的,必须在此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理财精心安排,才能达到节税目的。税收筹划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是国家所倡导的,予以支持的;而偷逃税则是利用非法手段,欺诈地逃避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是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和严惩的。

1.2.2事前筹划性

税收筹划是通过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来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具有前瞻性。在现实经济中它表现为对纳税义务滞后性的把握,因为企业只能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能承担纳税义务,比如增值税、所得税等。

1.2.3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

通常有三种方式: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低企业纳税义务;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充分区分税率选择不同的利害;递延纳税期,获取国家的“无息贷款”。

1.2.4使得企业取得节税利益

同时进一步增强其纳税意识,有助于抑制偷税和避税,具有“双赢性”。

2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2.1 当前税务筹划的法制环境良好。完善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对建筑安装行业来说,不同地区和不同的施工项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均有不同的规定,总体来看,建筑安装行业的相关税收环境已日趋完善。一方面完善的税收环境有效遏制了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另一方面随着建筑安装业各种税种的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明确,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对税率高低的规定来实现经济导向作用,即税收法律的详尽化为建筑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的契机,使得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变得有章可循,大大降低了企业税务筹划活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2.2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空间大。由于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具有范围广、投资大、周期长等特点,企业具有很多机会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来避开税收方面的限制,达到国家鼓励的标准。一方面,建筑企业可以利用周期长的特点,分析不同的税务筹划效果,合理分配自身资金,选择最好的税务筹划方案,或是利用自身业务范围涉及广,经营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等特点,可以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异,做好税务筹划安排,或是利用行业内清晰的政策导向,对自身业务活动做适当调整,以减轻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可以利用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之间的差异,选择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节约企业税收成本。

3 税务筹划工作

3.1 营业税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文件规定,总包方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但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营业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根据这项条例,项目施工可以进行差额纳税,以甲公司为例:甲公司为总包方,承包一项1000万的工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其分项工程300万分包给乙公司,若不按差额纳税,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0000000*3%=300000元,如进行差额纳税,乙公司先缴纳营业税3000000*3%=90000元,然后甲公司可以拿这90000元的完税凭证抵扣自己的营业税,实际申报时缴纳营业税(10000000-3000000)*3%=210000,甲公司实际节约营业税90000元。

3.2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由于建筑企业存在经营范围广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对于已代征的企业所得税是否纳入计税,以及税企争议和地方税源的争夺等问题,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不一致给企业的税收缴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外市工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纳税人的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所得税缴纳情况,这便为外地工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种种就地代征或预征企业所得税的理由。因此,建筑企业在营业税纳税地点所在地外的地方施工时,应向其主管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并请税局出具经营管理所得由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相关证明。或按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预征0.2%企业所得税,做好与项目地地方税务局的沟通,避免了重复计算企业所得税。

3.3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建筑企业具有施工周期长的特点,且受季节影响较大,其职工的工资发放与一般单位不一样,比如有的单位淡季往往只是发放生活补贴而不发放工资,即建筑企业员工的淡季的职工薪酬并未达到法定的税收扣除标准。同时,随着工程的竣工,员工绩效奖金就会被纳入当月工资,总体来看,员工工资在不同的季度里失衡现象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终奖金可采用月奖按比例控制发放的方法,此时的节税效果最佳,这是因为一方面将部分奖金每月作为月奖发放可以降低年终奖适用税率,且比全年一次性发放更能降低企业税负,另一方面,部分奖金作为月奖发放可以平衡职工工资,避免奖金多发的季度里增加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或是在淡季企业员工只能拿生活补贴的窘境,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科学的税务筹划,对于降低企业的财税风险,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乃至促进整个建筑安装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如何使税务筹划方案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已成为现代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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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67 -02

作为我国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助力我国供给侧改革,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内,房地产企业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握“营改增”改革的契机,在进行管理变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同时,通过合理的税收安排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如此,才能顺应政策变革,在国家结构改革的洪流中不被淘汰。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在该政策背景下,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适用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不动产新老项目的计税方法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计税方法

此外:1.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规定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由于房地产企业规模一般较大,故暂不考虑房地产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情形。“营改增”中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抵扣进项,可以选择销售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也可根据过渡期税收政策适用差异选择新老项目进行筹划。以下将从这两种筹划方向比较分析:

二、“营改增”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2016年3月拟自行建造普通住宅一幢,还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近期销售的同类型,相近地段自建普通住宅的价款,成本状况及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拟建造该普通商品住宅预计收入总额为A万元,土地价款为B万,进项税额为C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假设该企业资金充足,该企业怎样做可减低税负?

1.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即适用房地产新项目的税收政策,适用一般计税法。

该房地产企业销售该普通住宅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2.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即适用房地产老项目的税收政策,可选用简易计税法或一般计税法。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当(A-B)*11% - C > A*5%,即当A>(11B+100C)/6时,若该企业现金流充足,不考虑预缴税款的资金压力,则选用老项目下的简易计税法,企业增值税税负较轻,选用一般计税法税负较重。故在企业现金流充足情况下,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房地产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可定在2016年4月30日前。

当A

企业应综合考虑现金流及抵扣额,税负效应做出合理决策。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同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预计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预计收入总额均为A万元,自行建造房产的土地价款为B万元,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购买价款为C万元,假设两种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均为D,若该企业资金充足,不考虑其他税费,两幢楼盘的应交增值税额为:

1.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2.非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C)*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所以,一般计税法下,该房地产企业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相同。而简易计税法下,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较小。

案例三:

若某房地产企业预计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其他条件同上。则无论取得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都适用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当A*11%-D>(A-C)*5%即A>(100D-5C)/6时,选用简易计税法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比销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后小。

综上,在自建和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税额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算销售4月30日之前非自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相对较优。

从以上分析比较中可看出,房地产企业利用新老项目的不同计税方法及不同销售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抵扣额有密切关系。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结合“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前后的业务特点及适用政策,合理安排采购业务,减少“营改增”前的不动产采购业务,采用“先租后买”的方式,将采购业务推至“营改增”后,利用融资租赁实现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通过适当提高开发产品配套设施标准、扩大园林绿化范围等方式扩大扣除项目基数,从而减低企业税负。

上述案例分析只是在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背景下运用税制改革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企业所做的简单税收筹划。如果考虑企业的现金流与财务状况,应充分运用“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等税收政策。此时,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法销售自建房产的预缴税款压力相对较小,特别是采取预售房款方式,可有效延缴税款,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

总之,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合法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综合考虑各税种间的税负平衡,利用“营改增”过渡期税收政策的筹划点进行有效筹划,促进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房地产企业应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税收筹划,把握不同时期的税收筹划要点,提前做好税收安排和业务规划,减低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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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营改增”增加了会计核算科目,使得核算方式更加复杂。营业税会计核算相对简单,在计提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缴税费—应缴营业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计税方式复杂,计税依据较多,企业会计核算科目也需相应增加。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其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九个明细科目,主要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费等。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采购与发票管理的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的获取直接影响到建筑企业税负的高低,因此企业采购与发票管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内容。首先,建筑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更加注重材料供应商是否具备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可能单纯注重建筑材料价格、质量等。税改后,建筑企业将更加注重供应商的纳税资格。其次,新税制对建筑企业发票管理提出一些新的要求。要求建筑企业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发票认证,逾期未认证的发票将不得进行进项抵扣。“营改增”加剧了建筑企业资金链的紧张程度。首先,“营改增”前,建筑企业可在纳税义务产生的当天代扣代缴税费,税改后不允许代扣代缴营业税。由于建筑企业在验收并支付工程款存在的拖延,造成工程材料与设备费用支付上的拖延,使得建筑企业难以及时获得采购发票。其次,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要求,进一步加剧了资金链的紧张。在税改后,总公司与各子公司均须按照收入的比例进行预缴增值税,挤占了建筑企业的资金。

二、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措施

(一)改进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适应增值税要求。首先,为详细记录建筑企业应交增值税的金额、抵扣等情况,应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营改增抵减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其次,分别按照建筑企业的不同业务按照不同的征收率和税率,对各项工程项目的增值税情况进行核算,分别核算企业的减税、免税项目等。

(二)加强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重视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首先,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抬头与企业全称一致。根据新税制规定,只有两者一致方可进行税额抵扣。所以在企业进行项目交易时,要统一以企业名义进行签订。其次,对大型设备的更新与购置尽量推迟到“营改增”实施之后,从而能够形成有效的进项税额抵扣。再次,在采购环节中,通过对比商品或劳务的质量、价格的同时,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并及时索要发票。若在采购过程中,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地材的采购等,也要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再次,针对“甲供材料”等问题,可与材料供应商协商,对于总分公司分别签订的采购合同分别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对于偏远地区项目就地取材而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问题,可根据相关规定,采用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三)重视增值税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筹划。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可抵扣其新购设备。如果建筑企业在购置新设备时,需要向销售商支付一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与销售商协商多支付设备费用,少支付或不支付技术转让费用。该做法可以有效增加设备进项税额,从而实现减税的目的。建筑企业递延纳税的筹划。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即建筑企业在购进货物并将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时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可通过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延缓纳税的目的。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着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价款;对于采取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对于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因此,建筑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的方式实现纳税义务发生日期的递延。

篇14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固定资产;不动产;税收筹划

建筑企业的规模庞大,业态复杂,具有投资巨大,资产众多,竞争激烈,利润微薄等特点[1]。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落地生根,对建筑企业固定资产(包括按固定资产登记的不动产,下同)领域的税负冲击日趋明显,如何更好地适应“营改增”政策,规避其对建筑企业固定资产投入的不利影响,提高企业固定资产存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竞争实力,促进企业发展,已经成为摆在建筑企业面前的突出问题。为了降低建筑企业固定资产领域的纳税负担,促进建筑企业良性循环,现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固定资产领域税负的影响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资产领域的税收筹划措施浅述如下。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固定资产领域税负的影响

(一)增加了建筑企业“营改增”前购置固定资产的税负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建筑企业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或集团,十分重视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一次购置上亿元或数亿元固定资产的现象已司空见惯[2]。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均已有数量惊人的固定资产存量,这些存量固定资产仍将在新的建筑项目中广泛使用,其折旧部分虽然计入了施工成本,但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对应的进项税额作为抵扣,然而,“营改增”政策并没有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合理规定,这不仅使抵扣链条中断,与设置增值税的初衷相矛盾,还直接导致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税负增加。

(二)增加了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新购固定资产的税负“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新购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极大地提高了建筑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提升自身竞争实力的积极性,但如果企业盲目增加固定资产,有可能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增加企业税负。虽然税法同时允许其不足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仍然可能出现销项税额有限,导致进项税额抵扣无法实现、税负不平衡、挤占当期资金使用价值、固定资产利用率低或闲置等情况的发生,增加或变相增加建筑企业新购固定资产的税负。

(三)增加了建筑企业贷款购买固定资产的税负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建筑企业是资产密集型企业,对机械设备的依赖程度较高,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巨大,通过贷款、按揭、融资等形式取得资金的现象已十分普遍,动辄贷款数百万或数千万购买机械设备已比比皆是,如此巨额贷款的利息支出和费用的进项税额被政策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不仅有违增值税设计原理,而且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建筑企业来说更显得极不公平,增加了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税负。

(四)增加了建筑企业租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税负建筑企业对外承租使用机械设备已是常态。通过经营性租赁,不但可以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需求,还能够缓解建筑企业资金紧张压力,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还可以获得巨额流动资金的使用价值,二者均可合理调节企业固定资产存量,因此,国家对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直接影响建筑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决策。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建筑企业处理原购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时选择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则其增值税税负将明显增加。一是建筑企业回租该旧固定资产时的本金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经营租赁和其他融资租赁方式相比,少获得旧固定资产本金(包括折旧剩余和损益)的进项税额抵扣;二是建筑企业回租该旧固定资产时,租金中相当于利息部分的支出虽然可以取得6%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属于购买贷款服务的业务范畴而不能实现进项税额抵扣。

(五)增加了建筑企业临时建筑设施的税负临时建筑设施是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十分特殊的现象之一。建筑工程必备的办公用房、工棚、板房、道路、桥梁、堆场、围墙等临时建筑设施,是为主体建筑物的生产和经营管理而建造,因其具备了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等不动产特征,却被排除在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范畴以外,这对建筑企业这个特殊群体来说是不公平的,明显增加了建筑企业税负。建筑企业临时性建筑设施约占主体建筑造价的5%[3],因临时性建筑设施投入不能像其他固定资产、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那样作为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实现抵扣,相应增加了建筑企业税负5%。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资产领域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原有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对于“营改增”前购置的旧固定资产,应根据自身需要和资金状况,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可出售使用率不高或准备更新换代的旧固定资产,缴纳2%或3%增值税,取得现金使用权。然后购买新固定资产,或租赁所需固定资产,或融资租赁所需固定资产,均可以取得出资总价值17%或11%进项税额抵扣,扩大企业利润,降低税负;其次,对于依赖程度较高的旧固定资产,可以通过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方式,提升其服务能力,同时申请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4];第三,对于保持原始使用状态的旧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快折旧的形式进行弥补[5],这样虽然对增值税税负影响不大,但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第四,建筑企业在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调整时,应当避免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以防止税负增加。

(二)新购固定资产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当建筑企业产生购买固定资产意向时,应当充分考虑固定资产不同取得方式的税收负担,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一是建筑企业应在确保自身具有充足的销项税额用于抵扣的基础上购买固定资产,对于没有经营业务的企业总部或集团,应当将新购固定资产所有权归于分、子公司,防止销项税额不足导致进项税额难以实现抵扣或抵扣缓慢而增加企业税负;二是当企业实力雄厚、现金流量充足时,可以采取全部现金购买的形式取得固定资产,使企业获得总价17%或11%的进项税额抵扣;三是当企业经济实力一般,现金流量有限时,可以采取合资的形式取得某项固定资产的部分所有权,使企业获得所有权占比价值额17%或11%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此时因仅能取得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将增加企业对资产的管理难度;四是当企业经济实力较差、无现金投入时,可以采取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使企业获得固定资产价值总额17%或11%的进项税额抵扣,但贷款利息部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加了企业税负;五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收购或兼并亏损企业的方式,取得亏损企业拥有的特殊设备、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所有权,同时新企业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5年盈利抵亏损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6]。

(三)租赁机械设备或不动产等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建筑企业通过租赁机械设备或不动产,可以调节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持有量,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规模。企业在对外承租固定资产时,可以合并签订合同,将人工、燃料、保险、管理等费用全部签订在租赁费用中,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大的建筑总公司或集团,可以成立内部租赁公司,便于集中购置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既可顺利实现购买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又可同时满足各分、子公司的施工需求,还可以通过签订互惠定价协议[7],调节内部各分、子公司利润和税负,降低建筑总公司或集团的整体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