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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的纠纷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经济案件的纠纷,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经济案件的纠纷

篇1

情况概述:XX县一中校办工厂和XX乡办企业联营投资兴办汽车修理厂,双方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建厂双方各投资50%,盈利或亏损由双方平均分享或负担。联营厂2001年6月22日开业,2003年5月因经营不善且双方无意再继续合营而关停。

附一:某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审计报告

1.基本情况:XX县一中校办工厂和XX乡办企业联营投资在县城兴办了汽车修理厂,总投资164667.69元,双方各投资50%,该厂拥有固定资产原值143391.84元,净值141957.84元,主要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经营期5年。

2.业务经营情况:截至审计日止,该厂拥有资产197323.83元,负债286681.36元。2001年账面亏损31426.08元,2002年账面亏损43792.98元。该厂2001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4021元,2002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20564.56元,2003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5500元,少提折旧2629元,少计利息9171.08元,大客车处理赔款6000元,留守人员工资3600元。在“应收款”挂账的XX乡2980元,已形成呆账也应转摊费用。这样,将应摊未摊的费用全部摊销后,实际亏损143823.17元(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加总后亏损129684.70元――笔者注)。

附二: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联营协议。

2.由原告偿还联营厂借款9.1万元,由被告付给原告款45500元。

3.联营厂现有固定资产净值139328.84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给被告款69664.42元。

4.联营厂经营亏损143823.17元,原被告平均承担。

综上2~4项,原、被告付款相互折抵后,被告应付原告款47747.16元。

分析一:审计报告存在如下问题:

1.内容严重脱离企业现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在此基础上会计才能遵循核算的基本原则,正确核算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和准确计算企业的成果。就本例而言,只有持续经营这个前提条件存在,联营双方才能依照约定,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或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盈利或亏损。如果丧失了持续经营这一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设立的基本原则也就失去了约束力,这时的会计核算应转入清算程序,按照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要求安排审计工作。本例联营双方虽然联营期限未满,但双方已无意再继续经营,且到日已关停3个月之久,不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该企业均失去了会计核算赖以存在的持续经营这个前提条件。实际上企业盈余或者亏损只是一个数字,盈余时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亏损时则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所以审计的重点亦应从单纯的计算盈亏转到对企业资产与负债的清算上来,即核实企业的资产与负债,资产抵偿负债后的剩余财产,再按双方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就该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看,该企业实有资产197323.83元,286681.36元的负债中应剔除属于双方投资应记入“实收资本”账户的164667.69元,加上2001~2002年少提工资、水电费、地皮租赁费三笔欠账共30085.56(4021+20564.56+5500)元,再加上2003年应计未计利息9171.08元,应付留守人员工资3600元,最后负债应为164870.31元。用账面价值计算的联营企业清算结果为:企业197323.83元的资产用于偿付164870.31元的负债后,联营双方还能对32453.52元的资产提出分配权。用公式表示为: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197323.83-164870.31=32453.52(元)。

以上分析只是粗略的、方向性的,是在假定审计报告数据准确无误的前提下进行的。实质上企业清算时的资产并不都能抵偿负债,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负债也不是都需要偿付的,如从费用中提取又用作企业职工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中的应付职工教育费等。具体到这个联营企业有没有不能偿付负债的资产和不需要资产偿付的负债,有多少,笔者手中只有审计报告和法院判决书,详细数据没有获取,故不赘述。

2.关键数据计算错误。如前面提到的企业实际亏损数为143823.17元,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加总后只有129684.70元,两者相差14138.47元。

分析二:法院判决结果造成被告经济损失7万多元。这一损失尽管是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逼”其就范的,但这种常识性的错误,法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就形式上看: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公平、公正的。联营企业的负债、资产、经营亏损都一分为二,是不了的“铁案”,但仔细品味便发现问题。联营厂借款91000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由被告付给原告款45500元是正确无误的。联营厂现有固定资产净值139328.84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付给被告款69664.42元也是没有问题的。而联营厂经营亏损143823.17元,是原被告平均承担的,如果被告拿出经营亏损143823.17元的50%即71911.58元放到联营厂,那么原告也应拿出同等的资金放到联营厂,联营厂多出原、被告拿来的143823.17元,最终还要分回原、被告手中。而法院对联营厂经营亏损143823.17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的判决且真的动用货币资金,作为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相互折抵的做法就错了。实际上该案例中的经营亏损不存在原告给付被告款项问题,也不存在被告给付原告款项问题。归还借款中,被告付给原告款,是因为原告偿还了联营厂的全部借款。固定资产分配中,原告给付被告款,是因为原告拥有了联营厂的全部固定资产。

在分析审计报告和法院判决结果后,笔者有以下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之一: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注册会计师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这类业务时,要根据本所人员状况,量力而行,切不可见钱眼开,毁了自己和事务所的声誉。

意见和建议之二: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报告的出具要在理解法院所委托事项意图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可墨守常规或问东答西。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法院委托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情况不符,或发生矛盾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以期法院对委托事项予以补充、完善或者修正。总之,会计事务所既要拓宽业务范围,扩大影响,又需谨慎执业,不因蝇头小利而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卷入不必要的诉讼旋涡。

篇2

县信用联社:

最近,我们对今年以来信用社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别是信用社败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目的是从审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签订、履行合同以及诉讼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向你社提出一点建议,这些建议如能被采纳并能收到一点效果,我们将不胜欣慰。

一、借款人、保证人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合同主体存在缺陷是导致合同无效,甚至信用社败诉的最常见原因。从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来看,合同主体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组织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时未提供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如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未申领营业执照的煤矿等)无资格从事民事活动,其签订的合同无法律约束力。实践中一旦出现这种合同,往往难以确定责任主体,且证明难度大。

建议:严格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除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外,法人、组织签订合同必须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合同载明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上。如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写的地址是杨庄镇某村的,但在诉讼中却发现该人实际是石桥镇某村的,或者是鲁山的。查明当事人身份是诉讼的前提,上例中从法律上应认为二者不是同一人,严格来讲属被告不明确,以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后果是裁定驳回原告的。

建议:提高信贷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签订合同时查明对方身份。

3、合同当事人既未亲自签订合同,亦无委托书。诉讼中借款人或担保人不承认借款或担保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某社诉许某、赵某一案,可能是担保人赵某自己拿着许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借款手续,诉讼中许某不承认自己签合同,由于赵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无法证明谁是行为人而败诉。

建议:加强对信贷员的责任心教育,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让借款人或担保人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无法亲自在合同上签字的,应有有效的委托书,避免留下类似的后遗症。

二、时效、期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超诉讼时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在立案、审理时请求“通融”的现象并不罕见。这是一个老问题了,其成因、危害和后果无须再谈。

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二是信贷员、基层社不要回避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争取主动。三是摒弃拖拉工作作风。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个别案件,信用社履行合同的手续不完善、还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常见的是借款人是甲,而误将款交付给乙;款未直接交付借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处分借款但无委托手续。如翟xx借款一案,借款人是翟xx,担保人是牛xx,合同的签订没有任何问题,只是最后该社在履行合同时,认为翟xx与牛xx是夫妻,所以没有把款交付翟xx,而是把款交付给了牛xx,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时双方就已离婚,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真正树立严格依法履行意识,摒弃按“理”办事的习惯。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法放贷,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四、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别人有时出庭不及时。

2、格式化诉状的使用太机械。格式化诉状的使用给工作人员带来了一定的方便,减轻了劳动强度,但是个别社在使用中太机械、太死板,没有考虑格式诉状所未能涵盖的内容,这样既不严肃,又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建议:单笔无其他特别情况的贷款,时可以使用格式化诉状;二笔以上贷款合并或有其它特别情况时,不宜使用格式化诉状。

3、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规定施行前,法律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变更诉讼请求是没有限制的,该规定施行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中还有随意变更诉讼请求的现象,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执行积案却越来越多。“执行难”成为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实现却因为执行问题而得不到兑现,原本庄严的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难怪有人把那些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称为“法律白条”。“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关键词: 执行难  原因  影响  解决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执行积案却越来越多。“执行难”成为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实现却因为执行问题而得不到兑现,原本庄严的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难怪有人把那些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称为“法律白条”。“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一、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去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种维护手段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给予进行制止:

    (二)体制不完善。

    一方面是行政体制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统一、协调的执行机构,各级法院独立作战、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普遍。法院领导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会滋生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这是导致“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原因。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审判独立原则,但是,由于在司法体制上整个法院系统实行的是块状领导体制,上级法院无法在根本上对下级法院实行领导管理。往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在具体办案时,法院就不得不考虑本地区范围内的各种复杂关系,这本身就影响了法院工作的公正性。加之目前被执行人多是各种企业,而这些企业或多或少的都与当地政府有联系,有的甚至就是政府办的。所以在执行的时候,为了维护地方利益,政府就会出面干预,甚至不惜以违法的手段阻挠法院的执行,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越权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是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政策和法律都不稳定,对被执行人非法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监控不严,制止不力,也导致执行工作的无法进行。

    (三)当事人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执行意识不强

    首先,当事人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缺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生产经营的风险意识,选择交易对象不够慎重,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信用状况等没有主动和足够的了解,没有防范准备。从一开始,就已为日后难以履行埋下隐患。因为有的被执行人除了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日用品和低微的收入外,没有什么积蓄和财产,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前,所有的财产被挥霍殆尽,即使申请人胜诉也无可奈何。

    其次,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从申请执行人方面看,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和举证意识不强。在诉讼过程中怠于举证,或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认为官司只要是到了人民法院,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而一旦官司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便认为是法院判决不公或执行不力。从被执行人来看,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只有刑事判决书才有法律效力,才必须执行,而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性,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因而故意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对强制执行抵触情绪大,故意不执行,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有意躲避执行人员或隐瞒、藏匿财产,甚至出现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现象屡有发生。

    (四)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1.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在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1)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2.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

    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内容较少。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3、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

    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不足。

    4、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

    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甚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搞执行工作搞过审判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

    5、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的“执行难”

    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是,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极个别执行人员的这些不廉洁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公证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立法上的缺陷,这是造成“执行难”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执行难”虽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更关键的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编(全编仅有30个条文),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性;而在法律本身的逻辑上,由于结构不严密,加上一些法律和法规内容相互抵触,使民事执法和法律本身就缺乏“可执行性”。所以依然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

篇4

【关键词】 西安;生态经济城市;SWOT分析;对策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自然与土地的格局不断改变,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也凸显出来并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环境问题开始暴露。[1]许多城市已提出了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而在生态城市建设的研究过程中,又大多偏向于研究生态环境建设,而忽略了生态经济、生态社会等的建设。生态经济城市是依据生态学原理提出的基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相协调发展,包括生产和生活在内的综合性、全方位和全新的一种城市发展模式。[2-3]它涉及到经济社会和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自成体系,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律。本研究通过对西安在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优势、劣势,以及面对机遇和挑战进行SWOT分析,给出西安市城市生态经济建设的一些建议,以期为西安建设生态经济城市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一、西安城市概况

西安市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地跨渭河两岸,南依秦岭山脉,东西长204km,南北最大宽度101km,总面积10108km2。西安市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冷暖干湿四季分明。冬季寒冷,干燥少雨,夏季易发生伏旱,春季气温波动较大,常出现寒潮、霜冻及春旱,秋季多连阴雨,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740.4mm,降水量年内分配不均,多集中在7、8、9、10四个月,占全年总降水量60%以上。

西安市主要河流包括灞河、汉印沣河、涝河、黑河、石川河、泾河、渭河,是其地表水的主要来源。西安市地势总体南高北低、西高东低,土壤类型丰富,农耕历史悠久。地下水资源量为14.32亿m3。

西安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2015年的人均GDP达到67343.15元,另外。西安旅游业发展迅猛,旅游设施不断完善,吃住行游购娱配套发展,旅游产品结构日益合理,服务质量不断提高,逐步形成由旅游带动其他产业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西安市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的SWOT分析

在了解西安市的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条件基础上,借助SWOT分析法,对西安生态经济城市建设面临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进行剖析,为后面提出生态经济城市建设方案奠定基础。

1、西安市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的优势(strengthens)

(1)优越的自然条件。西安市素有“八水绕长安”的美称,西安市境内河流除秦岭南部汉江支流旬河上游25km2汇入汉江以及南洛河上游蓝田县境内的14km2直接入黄河外,大部分属黄河一级支流渭河水系,计有渭、泾、灞、骸沣、谲、涝、黑、石川等40条河流,其中集水面积在1000km2以上的有6条。

(2)丰富的自然资源。西安的自然植被及生物资源丰富,尚保留如大熊猫、扭角羚、金丝猴、黑鹳、大熊猫等濒危动物,以及银杏、水青树、连香、马甲子等孑遗植物。秦岭山地植被分布的垂直地带性明显,包括高山草甸、针叶林、针阔叶混交林和落叶阔叶林等植被类型。秦岭的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为保护生态系统平衡和濒危物种,西安境内已建立了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渭河平原主要种植的是栽培作物。

(3)良好的交通区位。西安地处中国的地理中心,作为连接东西部的重要交通枢纽,西安已形成了以航空、铁路、公路为主的现代化立体交通网络。西安的铁路线成“米”字型结构,辐射全国。西安老火车站位于五路口,西安北站是专供高铁和动车通行的火车站,规模大,设施好。西安是仅次于北京的全国第二大公路交通枢纽,共有9条国道呈放射状通往全国各地。西安拥有中国第四大的机场,航班可以通达国内外60多个大中城市以及香港、澳门、日本福冈、广岛、新泻、名古屋等地。

(4)深厚的文化底蕴。西安是西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较为集中的城市之一,高校集中,高层次人才资源丰富,在西部地区乃至全国都是人口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一座城市。由于西安高校众多,为社会输送大量的高层次人才,因此,科研实力强、科技发展水平高成了西安城市发展的一大重要保障。

2、西安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的劣势(weakness)

(1)大气污染问题。长期以来,西安市是全国大气污染比较严重的城市之一。[4]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一直是西安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西安市位于黄土分布区,因此自然扬尘严重,另外西安是陕西省的省会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收入水平较高,私家车占有率高,因此汽车尾气污染非常严重。

(2)城市固体废弃物污染。城市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指在城市居民生活中或者为城市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即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医院垃圾、商业垃圾等。[5]西安作为省会城市,人口密度非常大,并且外来务工人口众多,使得近年来西安城市生活垃圾量呈增长趋势,对城市污染严重。

(3)水污染。西安市境内各河流在出山口以上大多水质良好,出山口以下污染逐渐加重。河流中的主要污染物为有机污染物、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近年来西安的几条过境河流污染均比较严重,主要污染物为有机类。同时,西安的地下水资源也出现了污染情况,虽然没有地表水污染严重,但是很难治理,因此也成为影响西安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

(4)经济发展不均衡。西安市所辖共有9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新城区、未央区、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闫良区以及4县高陵县、周至县、蓝田县、户县。雁塔区、新城区、碑林区等城市中心区经济发展非常迅速,而周边的灞桥区、阎良区、周至县、蓝田县等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使得西安市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局面逐渐形成。

3、西安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的机遇(opportunities)

(1)陕西省近年来已经非常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该领域的诸多学者都致力于研究如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生态经济建设作为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必然是大势所趋,一系列有利于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的体制机制、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更加有利于西安市进行生态经济城市建设。[6]

(2)西安市具有极其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日益完善的旅游设施,秦岭自然生态条件优越,是人们避暑休闲的好去处,因此可以利用秦岭的自然资源规划生态旅游。

(3)西安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创设,以及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主导理念都使得西安在推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城市生态环境,这为西安生态经济城市建设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4、西安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的挑战(threats)

经济快速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亟待解决。西安近年来的经济发展速度飞快,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带来了诸多的环境问题,如何解决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与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成了西安建设生态经济城市过程中面对的一大挑战。

三、西安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的对策建议

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并举是西安城市建设的最终目标,因此针对前述西安在建设生态经济城市过程中存在的优势、劣势、机遇以及挑战,本文提出相关的建设路径和对策,为西安早日实现生态经济城市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1、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率,推广清洁能源,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7]冬季锅炉供暖是西安市大气污染的一大主要污染源,应该考虑限制供暖时间,采用清洁能源进行供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另外,对于机动车可以借鉴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经验,实行购买限号和限号通行政策。

2、通过划定生态控制线,构建城市生态安全格局

西安城市经济快速发展,连片开发,使其对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十分严重,一定要出台相应政策,为城市划定若干生态控制线,保护山脉、植被、河流、生物等自然资源,维持生态平衡。

3、充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建设城市公园

针对西安市历史文化遗产较多的现状,应考虑利用包括新建的世园遗址在内的文化遗产资源建设生态绿地公园,以实现生态经济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机结合。

4、继续发展轨道交通,减少城市大气污染

汽车尾气是造成西安这类迅速扩张的大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前述提出限号建议的基础上,建议西安市应考虑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扩张地铁建设,同时可加入城市轻轨的建设,以缓解机动车尾气污染给城市环境带来的环境压力,同时给大家提供舒适、快捷的交通方式。

5、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建立完善的城市绿化体系,包括住宅小区内的绿化、道路两旁的绿化以及城市大型公园的建设,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立体城市绿化体系。同时应该注意城市种植植被的种类,提高植物成活率,进而提升城市绿地率。

6、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的制度保障

第一,要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使西安的生态城市建设有法可依;第二,要建设相应的管理机制,组建生态经济建设领导小组,建立责任机制,真正将生态经济建设问题落到实处;第三,要有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保证生态经济建设工作持续良好地开展;第四,加强对于公众的生态教育宣传,以及让公众全员参与到生态建设和环保活动中来,建立长效的社会公众教育机制。

四、结语

西安在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生态城市的过程中,应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本市的优势资源,把城市的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以实现城市生态、经济、社会复合系统良性循环,最终完成生态经济城市建设,实现西安城市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贵根.池州市建设生态经济城市的路径选择[J].经济研究导刊,2007(10)154-157.

[2] 兰世惠,杨绍安.论生态城市建设[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3] 曹广成.抚松县生态经济型城市建设探析[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9.

[4] 胡尧.关于成都城市生态经济建设的W1NT分析及对策建议[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6.27(2)22-25.33.

[5] 张林英,周永章,温春阳等.生态城市建设的景观生态学思考[J].生态科学,2005(3)273-277.

[6] 曹东波.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与建议[J].现代商业,2014(23)274-275.

[7] 张景奇,孙萍,徐建,等.我国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研究述评[J].经济地理,2014,34(8)137-142,185.

[8] 孟民,杨洁,王晨野等.吉林省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的标准和实施途径[J].吉林农业大学学报,2008,30(3)72-376.

[9] 朱云莉.景德镇市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研究[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11(4)51-53.

[10] 秦娜.生态经济城市建设的SWOT分析与策略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3)112-116.

篇5

关键词:县级财政、教育支出、三农、政策建议

作者介绍: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院,教育行政与政策学系副教授[2]

一、教育需求与公共资源投入

随着东部和城市经济发展,中西部农村发展困境凸显出来,义务育经费困难倍受关注,[3]主要原因是:(1)长期从农村基层筹集资金,对农户和地方财政造成经济负担;(2)农村和农业生产效率低,难以为高昂的教育投入及其他投入提供充实的资金。有关农村教育和经费投入的研究报告都建议各级财政直接增加农村教育投入。[4]

从经济学看,资源投入是带有机会成本的性质,即:当一笔资源用于一个发展项目,就意味着失去了进入其他投资的机会。发展家长期面临公共财政紧张的困境,因为各项公共事业发展都需要增加经费[5].就教育而言,随着总人口对教育需求的增加、随着教育技术的使用和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投入都在大幅度上升。整个为提供更多的、高质量的公共物品(例如:医疗卫生、福利保险、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各个公共部门之间也在竞争公共资源。因此有必要对整体发展的资源需求做调查,再来讨论教育资源的筹集和分配的可行性。本文采用2000年以来对湖北省中部和云南省中部各一个经济中上等县(下称湖县和云县)[6]所进行的调查数据,农村地区经济资源筹集和使用分配的可行性。

二、农村地区资源收入和投入

本文的数据来自于对湖县和云县两个县的各120户农户、8个村和4个乡镇的抽样调查,以及所在县和地区的调查数据和国家统计数据。分析目的是观察(1)农村地区经济资源的筹集和分配的过程;(2)比较教育投入和其他发展投入需求和分配情况。下面分6个部分报告两县教育、农户、村、镇、县和地区资源筹集和分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