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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概念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0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网络借贷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网络借贷概念

篇1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一、P2P的概念、特点及一般流程

(一)P2P的概念

P2P是person-to-person的简写,即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是指通过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方与贷方确定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这种借贷方式叫我简单快捷,借款者可以自行决定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借贷信息,而贷方可以根据借方提供的相应信息,结合自身需要与利益回报自行决定借出金额。

(二)P2P的特点

1.进入门槛低,借贷成本低

P2P网络借贷多以网站或手机APP的形式存在,方便快捷,且注册不需要任何费用,成本低,因而有利于使更多人成为社会信用的使用者,促进社会闲散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

2.透明直接

通过手机APP客户端,借贷双方可以清楚明确的了解到对方的身份、信用信息以及还款进度等。

3.风险较为分散

借出款人可以在考虑借款人信用的基础上将资金分别借给不同的借款人,降低了由单一借款人违约而带来的巨大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的一般流程

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是以提供一个网络平台来使借款人与出款人自行结合,从而形成借贷关系的一种服务。其一般流程包括:首先借贷双方在网站登记注册,其次有出款人在网站上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逾期政策等详细信息,再次由借款人根据自身自己需要以及所能承受的最高风险利率,选择借款。最后,双方达成借贷协议,生成电子合同,并交纳一定的中介费给P2P网络借贷平台。

二、我国P2P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尽管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而包括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是作为民间借贷新形势的P2P网络借贷,我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加以保护和规范。立法的空白,使得P2P网络借贷的定位、风险防控以及纠纷处理等问题均无法可依。

更严重的是由于P2P平台自身组建交易市场,不规则的管理导致交易市场混乱,且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和资产隔绝等要求,这就导致出款人的资金存在很大色风险性。而且,现阶段我国众多网络借贷平台多是以几个自然人的较低出资形成的,在注册时缺乏必要的监管,因而

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就有可能是诈骗组织,法律的严重缺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非常容易发生骗资等非法活动。

(二)信用体系不健全

尽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方便快捷,给借贷双方带来便利,但这同时也为诈骗行为埋下隐患。尽管在网络信贷注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对注册人的信用、身份进行审查,但是由于我国当前信用体系的不健全,这种审查多为一种形式审查,即仅仅依靠工资收入、银行卡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查。并不能准确的确认借款人的信息,因而借款人很有可能以虚假的身份进行注册,从而获取贷款。其次,尽管在借出资金时,出款方多会要求对方说明借款资金用途,但是在交易达成之后,资金的实际用途并无人监察。这就容易造成借款人违法滥用资金,最后导致违约无法偿还的问题。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蓄意拖欠借款或者拒绝还款等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况且在虚拟网络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也会造成巨大的信用隐患。

(三)监管体系混杂、监管力度小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为“一行三会”,即央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交易模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各大金融监管机构在管理时难免出现推脱责任,职权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同是,P2P网络借贷自身的诸多特点,也加剧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实际监管难度。首先,借贷双方的信息真实性无法监管。其次,由于P2P行业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发展极不成熟,流动性大等等,都加大了平台运营的监控和管理。

三、我国P2P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5年年底有31%的P2P平台爆发危机,从而导致了一些群众性事件。危机的爆发并不是P2P平台有什么本质性的缺陷,而是因为监管单位例如银监会在没有建立严格的监管规则之前,就放任P2P平台野蛮式的增长。为此,应从以下角度进行监管:

(一)坚持P2P平台发展三个原则

第一,p2p平台的所有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如交由银行代为保管,P2P平台不得自设资金池。第二,借款人必须全额抵押,p2p平台必须提供20%以上的风险赔偿备用金,而该备用金也必须第三方托管。第三,资金流向必须透明,项目必须明确。坚持这三条原则将会有效的保护投资人权益。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要以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民间借贷。将民间借贷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区分开来,从而防止银行资金进入借贷市场而承担转嫁风险。同时,应该通过先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确立p2p平台的合法地位,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制度与规定,对于p2p平台的发展加以约束与管理,才能引导其与社会相适应,从而促进p2p平台合理合法健康发展。

(三)完善p2p平台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先明确监管主体。由于p2p平台本质上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故应将央行和银监会作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对于p2p平台的纠纷等问题进行处理与监管。同时,要明确个监管主体的职责,以避免出现职责混杂,监管漏洞的出现。最后,还应在多个部门的积极协调配合下,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同时完善p2p平台实名注册等,为p2p平台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参考文献:

[1]陈初.对中国P2P网络融资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0(26):128-129.

篇2

关键词:网络平台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的形式才在我国流行起来,流行的速度越来越快与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短时间内网络平台借贷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常用的经融交易手段之一,虽然网络平台借贷是一种全新的借贷模式,并且在外国发展的情况非常良好,但随着在国内的应用,还是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制定带来很多的争议,因此本文针对网络平台借贷出现的问题,制定出了一系列合理化、科学化、全面化的法律规制的条例,使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而持续的发展。

一、网络平台借贷概念

网络平台借贷主要使用的手段是通过互联网作为载体,网络平台借贷在我国能够在短期之内能够迅速的发展起来,并且应用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的运营手段、自身的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对网络平台借贷的发展也有着直接的影响。作为新出金融市场交易手段之一,并且快速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作为载体,在当下时代的金融市场很轻松的扩大了金融借贷范围,并且在民间的借贷范围增长快速。网络平台借贷模式中主要借贷的形式是小额金融借贷服务,对于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的作用,缓解了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尤其对于中小型企业的资金不足的情况,对于借贷的需要也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对于网络平台借贷在国内外的称呼是不同的,在国外欧美等国家网络平台借贷发展较早,同时由于欧美等国家的经济发展体制较为发达,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利用互联网为载体,发展的金融规模非常广泛,网络平台借贷在这些国家发展也是相当的成熟。网络平台借贷发展的这么好不仅仅是因为经济发展发达,更重要的因素是因为对网络平台借贷制定出了一系列合理化、科学化、全面化的法律规制的条例,使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而持续的发展。

二、网络平台借贷对法律规制需要

一部分观点对网络平台借贷是认为金融创新与网络经济合并作用下产生的小额金融的尝试点,网络平台借贷只是个人通过互联网方式媒介的借贷方法,在法律规制中应制定关于私法自理的理念,并不需要按照金融法进行处理。事实上,如果网络平台借贷只是采用民事法律进行规制而不涉及金融法律,那么2011年的中国银行监会就不会对网络平台借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

另外一部分观点则是与依民事合同规范的观点是相对的,网络平台借贷如果涉嫌非法集资,这就是应该属于刑事法律制裁的范围了,这样的判定是根据于网络平台借贷控制着贷款人提供的借贷资金的情况。网络平台借贷中的这项资金无论是缴存在网络平台中的自己源,还是有第三方对这项资金进行托管。根据我国的刑法指出非法集资活动应该具有四项特征,分别是: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非法性。如果网络平台借贷中的某项资金运用符合了非法资金中的四项特征,那么就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并不需要金融法律进行处理。在网络平台借贷中出现的非法活动资金情况采用刑事法律来解决,这其中还是存在着很难解决的问题,首先网络平台借贷是金融中新出现的借贷模式,主要是对金融难以服务到的中小企业出现的资金短缺进行补足,这是指在利率管制条件下。在中国基本实际国情下结合国外的金融创新的实践的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对其采用刑事法律管理对经济发展是不对的。其次在网络平台借贷中有很多利益存在的考量,金融监督部门要严格的行使监督职能在网络平台借贷中,地方政府希望通过网络平台借贷模式能够对资方政府企业经济发展进行资金的有效援助,促进金融发展与增进地方财政的收入。在对社会发展与金融经济发展造成影响之前,对网络平台借贷采用刑事法律手段还是具有一定的困难。

因此采用法律对网络平台借贷出现的问题进行一刀切是对新生事物兴起的否定,但对其随意发展不采取法律规制是不行的,网络平台借贷在很多的利益引导下,在金融创新的形势下,发展迅速,但由于网络平台借贷带来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进行详细的研究,促进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行业的发展。

三、对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

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一定要先明确设立与运营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地位,对于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范的设立与登记,银行监会在2011年就过在银行金融资金借贷较为紧张下,网络平台借贷行业迅速发展起来,从的内容来看,网络平台借贷行业已经被银行监会作为信贷服务中介,在法律规制中对网络平台借贷制定为信贷服务中介只是需要时间。

要加深网络平台借贷自律性是非常重的,良好的自律性可以避免企业中出现很多的很多问题,同时监督部门也是非常重要的。有了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网络平台借贷行业的工作人员就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要对放贷人的法律定位要明确,同时也要对民间放贷人法律定位要明确。这样无论是在民间借贷人还是网络平台借贷的借贷人的权益会受到保障。对我国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网络平台借贷的概念以及出现的时机,采用合理的、科学的、全面的方式分析出了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规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对于网络平台借贷日后健康持续的发展铺垫了坚实的基础。本文对网络平台借贷概念、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对网络平台借贷中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论述。促进我国的网络平台借贷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海放,彭岳,肖建国,刘东,左坚卫.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学家,2013,(05).

[2]黄良夏.我国P2P网络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12).

[3]张奇瑞.论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09).

篇3

1、O2O即Online To Offline(在线离线/线上到线下),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平台,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O2O的概念非常广泛,既可涉及到线上,又可涉及到线下,可以通称为O2O。

2、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也属于民间小额借贷,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

(来源:文章屋网 )

篇4

关键词:社交借贷;民间借贷;民间金融

一、社交借贷的概念

社交借贷是社交金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基于社交环境下的信贷金融体系,在社交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建立用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充分发挥社交网络高效、便捷、即时等优势,并利用社会网络进行风险管理,实现普惠金融。社交借贷不限于人与人个体之间的短期借款,也包括企业间的借款,企业间合作融资等。社交借贷与传统民间金融、互联网P2P借贷在借贷行为上有诸多不同,所以社交借贷有其独特的运行机理。通过违约的社会惩罚和还款激励机制,社交借贷可以管理借贷前后的风险。

二、社会网络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在单纯中介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为成功获得贷款,借款人在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收入、身份、资产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公开信息的同时,有动机在叙述中过分突出他们的“质量”,比如自身的还款的意愿、能力以及项目未来稳定收益等。由于借款人没有抵押品,出借方只能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违约可能并做出投资决策。为降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可通过引入不同的风险控制设计,提高借款人的社会网络,增加其可信度。社会网络能够帮助出借人做出投资决策,并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中,社会网络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逆向选择,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可信的借款人能够通过小组的审核或出借人的横向选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甄别作用,出借人选择违约概率较低的借款人,防止逆向选择。借款人获得款项投资后,会受到小组或出借人们的监督,迫使借款人努力工作,按时还息,防止事前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监督作用。特别是在贷款到期时,通过小组或出借人施加监督以及社会惩罚,迫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控制借款人的违约风险,防止事后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惩罚作用。从最初筛选借款人到最后还款,社会网络能够一步一步地迫使借款人严格规范地借款、投资、还款,并最终降低违约风险。

三、出借人社会监督下的违约风险模型

出借方中有借款人的出借人及社交网络延伸产生的其他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拥有更多有关借款人的私人信息(软信息),在借款人投资项目过程中,出借人可以进行监督,及时观测到借款人是否降低努力水平、改变资金用途等自利行为,并选择监督强度为m(m>0),还能及时观察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当项目成功、收益实现,借款人选择违约,则将会受到出借人施加的社会惩罚W(W>0),无法再次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和下一期贷款,友情也随之断裂;当借款人履约,可以获得社会网络价值V。

四、社交借贷对于创新农村民间金融模式的借鉴意义

(一)正视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使民间金融公开合法化,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民间金融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并不是农村地区没有富裕资金,而是资金因为信贷约束等问题,没能到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手中,社交借贷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线下社会资本的结合,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交易可能性。

(二)政府应该鼓励发展社交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新形式,也应加强对社交金融的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寻找社交借贷与农村消费金融的结合点,开展社交金融营销。支持小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创新社交金融新模式,积极鼓励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的活力。社交金融也存在和互联网金融相似的监管问题,比如社交借贷平台的集资法律风险,社交借贷的平台安全性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落实和审核等等,政府应该监督社区和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建设。除此之外,社交金融还存在互联网金融没有的问题,比如平台或出借人而因借款人违约而扩散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完善自己的监管机制。

(三)应积极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如社区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地区,正规信贷市场发展比较落后,农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金融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但是农村富余资金外流缺愈加严重。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盈利性的考虑,发展农业及农村的业务成为在寻求政策补贴的被迫行为。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农商行之后,支农力度进一步缩减。中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应该借鉴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技术,依托独特运行机制管理风险、开展关系借贷。

作者:郝强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熹.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12

[2]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2

[3]马九杰.社会资本与农户经济:信贷融资、风险处置、产业选择、合作行动(M).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4]曹旭斌.P2P在线借贷平台社会资本测量及作用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4

篇5

【摘要】随着网络逐渐普及,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也开始悄然出现,但由于国内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网络借贷存在放贷资金安全难以保证、利率水平超法律保护范围以及容易危及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也开始悄然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网络借贷具备简洁、方便等特点,有利于解决部分人资金“短缺之渴”,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当前国内的网络借贷处于无序和自主发展中,亟待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规范。

一、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1、国外的发展情况

网络借贷产生于英国。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提供的是P2P(persontoperson)社区贷款服务。在该模式下,网站首先将借款人分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Zopa在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Zopa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007年2月在美国开始出现一家名为“Prospe”个人信贷网站。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Lending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网站不仅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在这里,投资并不仅仅是“用钱生钱”,也可用于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该网站面对的群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总体来看,由于较早地建立了信用体制,在国外网络借贷体系已较为成熟。

2、国内的发展情况

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于2007年7月在上海成功试运营。作为中介平台的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国内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的借贷平台。该平台的宗旨是,通过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这样做降低了借不到钱和借钱不还的风险。拍拍贷还引入了竞标机制,竞标双方一旦达成互相满意的协议,就意味着借入者认为自己通过较为满意的利率融入了资金,而借出者也认为自己将得到较好的资金回报。

国内另一较有影响力的借贷平台是齐放网,它是第一个通过网络借贷专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由于国内信用机制不够成熟,齐放网选择了诚信机制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对较好的高校市场,每个大学生借款人必须通过网站的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和电子邮件认证,并且必须填写学校、班级、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证,当借款关系成立后,钱不会直接划到求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而是先转到学生所在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将这笔钱发给借款学生,通过这样一些手段来防范借款风险。

除这两家相对人气较旺、完全采用网络的思维进行借贷操作的网站外,国内还有其他的网络借贷平台,如面向农户和学生小额信贷的51give网站和针对农户小额信贷的Wokai网站,这两个网站都是由外国人创办,采取与当地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合作的形式,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此外,一些地方性的网络借贷供求平台也在为当地的借贷者和贷款者提供中介服务。不过,这些网站基于地缘、人缘的因素较多,网络只是作为一种联系渠道或是宣传手段,而非纯粹意义的网上借贷,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国内外主要网络借贷平台:

Zopa(英国)——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还贷、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投资者列出金额、利率和时间,借款人可自主选择

Prosper(美国)——国内本身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

Kiva发展(中国)——收入非常低的企业“慈善型”的投资,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提供免费中介服务,并设置“零利率”借款

Wokai(中国)——类似Kiva的做法,接受为小额创业者提供贷款资金的个人捐助款项51give(中国)——面向农户和学生与小额信贷机构合作,将资金出借给其选中的项目和个人拍拍贷(中国)——中国社会个人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竞标机制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利率,约80%借款的利率超银行同期4倍

齐放网(中国)——面向中国大学生。必须通过身份证、手机、银行账号和电邮认证;所借款项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二之间

二、国内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立法没有完善,网络借贷缺乏监管依据

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来看,可以将其归类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中介。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2、由于放贷方需自己承担风险,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鉴于网络方式的虚拟性,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难以完全认证,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而风险需放贷方自己承担。尽管网站能提供很多风险控制方式,如拍拍贷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齐放网要求借款的学生必须通过若干认证,同时所借款项需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些辅助的手段,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借款人恶意赖账,最终所放贷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拍拍贷目前已经遇到一些违约的情况,网站协助催收,但是由于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违约成本居高不下。齐放网目前还未出现违约情况(截至2009年4月底齐放网的还款率是100%),但由于该网站仍处在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并随着其大范围推广,同样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

3、法律保护的利息水平为银行利率四倍,放贷方的贷款收益保证有限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视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4倍以内借贷行为的利息收益。以拍拍贷网站为例,目前的借款一般期限都在一年以内,但是年利率最高达23%(2008年12月23日调整后的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利率为4.86%,其4倍为19.44%;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利率为5.31%,其4倍为21.24%),对网站正在进行中的借款列表进行粗略统计,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约占全部借款的80%,这些放贷方的贷款收益显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上,高利率正是网络借贷得以风靡的主要原因,相比国内其他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人气较旺的原因正是基于此。如果只按法律规定的利率水平来放贷,考虑到网络借贷的风险性,很多投资者可能就会放弃在网上放贷的想法。

4、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如果存在不规范经营,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首先,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诸多重要资料留存网上,一旦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资料泄露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损失。其次,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而贷款经由此账户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借贷平台疏于自律,或者内部控制程序失效,和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第三,当网络借贷平台总共的放贷金额达到一定的水平时,风险控制如果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三、对网络借贷加强监管的相关建议

1、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确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其次,对网络借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将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界定为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严格限制和取缔非法的民间中介组织和活动;第三,应指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为监管部门,并明确监管方、网站,放贷人和借款人各自的义务。

2、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创新,引导和规范网络借贷健康发展

作为民间借贷与网络的结合体,网络借贷是未来微型金融的发展趋势,对于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允许先试先行的基础上,应鼓励其不断完善,通过借鉴国外网站的成熟经验,同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创新。培育一至两家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标杆性网络借贷平台,借鉴淘宝的“先行赔付”购物规则,提出网络借贷“先行付息”概念,违约的贷款由网站先行代为支付部分利息,并协助追缴。将来当网络信用逐步被人们接受,可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将网站信用数据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

3、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

由于网络借贷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出现风险,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将其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十分必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加强对网站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分笔情况、偿还情况等,要求网站定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报表。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民间借贷中介亟待引导和规范——对湖南省民间借贷中介的调查[J].武汉金融,2008(1)。

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被人们提出,而且讨论热度非常高的词汇。正由于近年来互联网行业、金融行业与电子商务行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耳闻,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刚被提出时,不同领域的人士对其界定有所不同。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对其概念的认识也在逐渐变得成熟。实际上,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行业逐渐渗透传统金融行业的表现,它是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这种模式依托于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比如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等,且充分利用大数据与云计算作为技术支持,来实现资金融通,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这开启了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新的革命。

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

1.法律定位不明

由于互联网金融目前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还不算长,基本还属于初级阶段,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没有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以至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能随时会面临超越界限、触碰法律底线的危险,甚至稍不留意就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以P2P网络借贷为例,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进行行之有效的规范,不少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或者咨询中介公司等形式成立的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的企业,所开展的业务“名不副实”,超越了业务范畴。此外,活跃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及众筹融资平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特别是一些理财产品,它们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

2.监管不足

我国传统的金融行业具有明确的监管机构,比如银行业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基金、期货等行业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各部门权责清晰,各司其职。然而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兴起的时间较短,其经营规模还不够大,影响也比较小,互联网金融风险也刚刚开始崭露头角,虽然政府与社会各界都给与了比较高的关注度,但是在具体监管层面还没有针对风险出台相应的应对措施,导致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在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中泛滥。由于监管主体不明导致的监管缺失,使得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门槛非常低,甚至人们简单注册一个公司,随便开发一个网页就可以营业了。于是,没有准入门槛、没有行业标准、没有监管机构的P2P网络借贷行业谁都想进来,谁都可以进来,这就很难避免一些人的浑水摸鱼行为,部分从业人员不够自律,他们为虎作伥,帮助他人从中捞取不当利益甚至协助集资诈骗,导致行业乱象出现频繁,严重损害市场秩序。

3.客户信息安全存在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存在客户信息泄露或者被滥用的风险,比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但掌握了大量客户真实的身份信息,如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而且还掌握了大量银行卡敏感信息,如银行卡号、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等,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保护客户信息安全性方面所做的工作却明显大大薄弱于银行监管体系,致使存在极大的客户信息暴露隐患,少数企业甚至以出售客户信息来牟利。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大数据”可以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息,但是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确定到底哪些信息可以获取哪些是不可以获得的,这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肆意收集、窃取个人信息的现象,严重侵犯个人隐私。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1.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现阶段国家总体应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但是毕竟互联网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任其野蛮生长必然导致风险积聚,最终难以控制。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基础性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借贷机构的性质以及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等作出明确规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打球。

2.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应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我国金融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可以在坚持分类监管的大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来实施延伸监管。一是要明确网络借贷企业监管主体。由于网络借贷具有跨地域的特征,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以及征信体系方面又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可由人民银行牵头监管。二是要加强准入门槛和资金管理。严格限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提高其准入门槛,避免浑水摸鱼乱象发生。建立网络借贷登记平台,规定借贷双方必须进行实名登记,从而保障资金交易的真实性,对资金发放、客户使用、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检测风险趋势。

3.保障网络系统与客户信息安全

互网金融企业的网络系统具有开放性,是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对网络系统安全高度重视,可以通过系统备份、完善密钥管理等手段来保障网络系统正常运行。此外,由于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大量客户真实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的现象存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义务保护其客户的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泄露或者被滥用,更不能为了牟取利益而将客户信息透漏给第三方。对刻意滥用、泄露客户信息的从业人员要给与严厉打击,从而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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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借贷 监管 顶层设计

引言

P2P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民间借贷和互联网平台相结合而出现的一种金融脱媒现象,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使贷款需求方与资金出借方通过网络自行配对成交。P2P网络借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和对借款人约束不足等问题,拓宽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和边界。我国P2P网络借贷快速发展的大背景是我国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金融抑制现象,金融市场的自由化程度比较低。从我国的金融结构来看,银行一直在我国融资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银行倾向于将贷款提供给偿还能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对借款有旺盛需求的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则很少眷顾,这使得他们不得不另辟蹊径,于是促成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此外,我国实际存款利率长期为负,其随着这两年通货膨胀的上升,负值越来越大,居民对其私人财产有强劲的保值增值投资诉求,这使得一部分储户把存款从银行取出,投向利率更高的民间金融领域。因此,信贷市场因缺乏层次性导致供需结构失衡,是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我国自2007年成立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势头迅猛。根据我国网贷之家数据中心监测到的数据,全国网贷平台已超过300家。

P2P网络借贷是伴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产生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灵活、手续简便,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便利。P2P网络借贷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其运作强化了金融服务功能,增强了金融市场流动性,这对我国现行发育不够完善的金融市场具有积极意义。这一新事物在为我国借贷市场带来活力与繁荣的同时,也因身份模糊、法律监管缺失、内部治理不规范等问题留下了巨大风险隐患,会产生诸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网络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我国基本上处于法律制度监管的空白区,目前国家还未出台专门规范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条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职责划分难以定性。2012年就发生了淘金贷等多家网络借贷平台卷走投资者资金跑路的现象。网贷行业频频出现关门跑路的现象,低门槛、无监管的客观诱因肯定是不可小视的客观因素。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监管和法律的及时跟进显得非常迫切。

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普遍把P2P网络借贷定义为:在没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介情况下,以提供信贷中介服务的网络平台为媒介而进行的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活动(MingfengLin,2009)。P2P网络借贷的核心概念己延伸到公益性贷款或慈善性贷款(Kumar,2007)。P2P网络借贷因其特有的网络交易特征,使得中介公司无法登陆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这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Benjamin和Robert(2010)通过研究发现:根据历史借贷情况,通过在P2P网络社区中嵌入包含个人信用的信誉系统,可以帮助贷款人选择高质量的借款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发生。信用等级较低的借贷人可以利用P2P平台上竞价拍卖模式,以利率差异的方式为自己寻求交易机会;如果借款人形成借款团体可有效降低借款成本(Samuel,2008)。Mingfeng Lin(2009)发现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够减少网络借贷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N.R.Prabhala和Siva Viswanathan(2009)通过对Prosper上的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网络结构对贷款无显著影响,而良好的社交网络能够带来更好的贷款效果。Martina E.Greiner和Hui Wang(2009)基于Prosper上的交易数据,从借款人的角度出发,研究了社会资本对融资成本和效率的影响。Lin(2009)发现网络借贷平台借款者的信用等级与借款利率负相关,与违约率正相关。Co11ier(2010)研究表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越差而借款金额较大往往会导致高昂的借款利率的出现。

国内对P2P网络借贷的研究将其归于民间借贷中介范畴(郝智伟,2008;王艳、陈小辉、刑增艺,2009;辛宪,2009;罗洋,2009)。其中尤瑞章、张晓霞(2010)通过对P2P在线借贷模式的中外对比分析,指出我国应该鼓励和提倡这种新型融资模式,但是其进一步发展有赖于我国立法层和监管层对现有的民间金融管理框架进行开放式调整。莫易娴(2011)基于P2P网络借贷的背景,从网络借贷的起源、现状、分类、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风险及对策等几个方面总结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并指出网络借贷的未来发展趋势。钱金叶、杨飞(2012)通过对比P2P网络贷款在国内外的发展和对在国内最新出现的问题的探讨,指出P2P网络贷款为个人提供了融资便利,但是由于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另外商业银行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应关注其中的业务机会。李爱君(2012)认为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具有准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其产生既具有法律制度的原因,同时还具有信贷市场的供需结构长期失衡与投资渠道欠缺的原因,并提出了民间网络借贷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的建构。王振(2012)认为P2P网络贷款本身存在的监管空缺及贷款用途审核不足等问题,对P2P网络贷款模式洗钱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马运全(2012)通过对 P2P 网络借贷的基本流程、模式和风险的分析,探讨了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其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王梓淇(2012)在分析P2P在线借贷业务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后,结合国外成熟体系和成功经验,提出改善 P2P 行业发展的建议,以便让该行业有更好的发展。

P2P网络借贷的监管顶层设计的重要性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猛。根据网贷之家数据中心监测到规模较大的15家网贷平台2012年的总交易量接近100亿元。全国网贷平台已超过300 家,2013年以来全行业的成交量高达200亿元。无论从机构数量还是交易金额而言,国内的网贷行业都可以说是初具规模。虽然网络借贷在我国借贷总规模中所占的比重还非常小,但是由于其依托于互联网技术,有飞速发展的势头,再加上其具有金融风险传递放大机制,我们必须防患于未然。P2P网络借贷自在我国诞生之日起一直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我国对其监管一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要对网络借贷实施有效监管,首先必须系统研究其内部的结构分类、承担的信用规模及风险等基础性信息。弄清楚网络借贷的信贷规模、运作机制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并实施有效的监管,这对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监管改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领域改革的深化,我们必须提早做好网络借贷风险的监测和监管体系,防范外部风险的传染,促进金融稳定。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从其组织形式、运营模式以及经营业务看,对其监管涉及了银监系统、工商系统、网络监察系统、信息产业系统等多个部门的职责范围,这给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带来了压力。

P2P网络借贷监管顶层设计的几个关键问题

我们必须尽早对P2P网络借贷信用分层构造、信用规模以及发生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分布进行全面研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监测、评估、预警其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

(一)P2P网络借贷的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计量

对P2P网络借贷进行顶层设计,首先要从理论上厘清网络借贷的内涵、功能、结构等基础要素,以全球视角来考察网络借贷产生发展的原因、现状和监管趋势,并系统考察我国网络借贷的产生、表现、发展和影响等问题。只有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发展基础,才能准确掌握其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对网络借贷信用规模的测算,要基于经济与金融的基本关系原理,以现代金融统计理论为基础,参考国际金融组织的通行做法,综合应用金融机构与产品分类及计值方法,对其信用层构和信用规模进行科学计量。对网络借贷进行科学计量是设计信息披露机制的基础。

(二)设计P2P网络借贷的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P2P网络借贷具有信息化、平台化优势,不仅产品品种繁多,而且推出了类似证券竞拍、信托贷款、委托理财等针对微小借贷需求的特定产品,这实质上是向投资者提供一种金融理财服务。所以,对P2P网络借贷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要在金融部门评估的框架内展开,将其作为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性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P2P网络借贷风险监测体系,首先要对其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P2P网络借贷产生的风险主要有四类:信用风险、坏账风险、操作风险以及监管主体缺失产生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又可以细分:无担保产生的风险、贷款合同无面签产生的风险和贷款用途法律无约束产生的风险。要对以上不同层构的信用风险建立监测指标和合成概率模型,开展风险概率评估;研究不同类型的风险传递放大机制、内部道德风险发生的条件和概率,从而建立监测网络借贷的风险的预警体系。

(三)监管顶层设计的基本思路

网络借贷实质上是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个新形式,他对现有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带来了极大的考验。金融危机之后,美欧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影子金融监管委员会”,并有一些相应的监管立法出台,为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实践提供了参照。我国网络借贷监管框架的顶层设计,可以参考影子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的设计和改革趋势,结合我国网络贷款的现实情况,从而探讨我国P2P网络贷款体系改革与完善的路径。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对互联网信息交换服务依赖性的不断加强,将网络信用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范畴显得刻不容缓,这也是金融网络化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从P2P网络借贷的审批来看,只有通信和工商是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部门,而这两家监管机构均未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经营的金融业务做出任何特殊要求。通信管理部门侧重于对网站非法言论和内容的屏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侧重对网站形式的监管。鉴于网络借贷平台媒介的特殊性、虚拟性、快捷性,以及其风险的联动性与传染性,对网络借贷监管顶层设计的基本框架是:建立专门的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进行协调监督,由人民银行、银监、工商、通信、司法等部门共同委任专家组成协作委员会,按照功能监管模式设立职能部门,包括风险监测、信用控制、机构统计、违规惩处等功能部门,同时将网络信用纳入人民银行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范畴,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及时预警和提示风险。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受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领导,按照功能监管对境内所有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在监管框架内,网络借贷监管协作委员会重点监管市场准入与行为的合规性。

结论

P2P网络借贷未来发展的关键是对其进行科学引导和规范。从全球网络借贷角度,以金融部门评估(FSAP)框架为基础,对网络借贷内在信用层构和风险进行统计归类、价值计量、指标与模型量化监测,揭示网络借贷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而分析研究我国网络借贷的信用层构与规模、金融工具、风险状况和对金融稳定、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是对网络借贷监管顶层设计的基础。从政策实践角度看,在我国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之后,民间融资向银行体系进行风险传染渗透是影响我国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根据我国网络借贷的现实情况组建相应的监管架构,对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5)

2.周卫江.影子银行的发展及其监管[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2(3)

3.孙之涵.P2P网络小额信贷探析[J].征信,2010(3)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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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网络;农村借贷

引言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很不发达,农户普遍都面临信贷问题。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也存在着严重的信贷约束。社会网络作为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在中国这样一个强调“人情”关系的国家,社会网络的影响程度比其他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要大得多。小农经济天然的封闭性限制了人们在所属社会关系中进行互动,农户之间的社交频率和熟悉程度增加了交易双方信息的透明度,缓解了农村地区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贷约束。在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仍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研究社会网络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为以后更好地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给出建议,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社会网络在经验世界很容易理解,但是在理论界缺很难界定。早在20世纪40年代,Brown就提出了社会网络的概念。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我国的文化特点决定了弱势群体的社会网络资源尤其重要(蔡秀,肖诗顺,2009),它能够能够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起着补充作用(柴时军、王聪,2015)。Mark.S.Granovetter认为求职过程中的“弱关系”比“强关系”作用更强,Bian的研究则不支持这种说法,他认为在中国“强关系”更有效用。通过对血缘关系、地理位置为基础的社会网络对农户信贷行为的影响发现,拥有丰富社会网络的农户,其获得贷款的几率也就越大(胡枫、陈玉宇,2012)。但是,仅仅关注社会网络的数量并不够,更应该重视的是社会网络的质量,这在农户非正规金融借贷中尤为突出(申云,2016),但这种影响随社会转型(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2011)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户贫富差距的出现而逐渐弱化。有研究显示,社会网络对农户借贷的作用不仅限于非正规渠道,它在正规渠道中也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二、社会网络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

本文主要依据Mark.S.Granovetter提出的“弱关系假设”和Bian提出的“强关系假设”将社会网络进行划分,那些与农户接触亲密、感情深厚的关系认为是强社会网络关系,而与农户社会关系交往不多仅是相识程度的关系为弱社会网络关系。强社会网络关系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强社会网络关系主要对农户从非正规渠道的借贷行为产生影响。意味着家庭人情支出越多、人情支出占家庭日常的比重越大,农户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越大。这是因为人情支出占家庭日常支出的比例越大,农户用于维护社会网络的费用越多,相应地其与网络成员关系越好,在有借贷需求时,农户的借贷需求将得到满足。在农村,亲朋好友之间主要是以互的无息借贷为主,因此,如果农户的强社会网络关系规模越大,则农户越容易从非正规渠道获得借款。在农户缺乏有效贷款抵押品的情况下,银行机构发放贷款会考虑农户的社会网络状况作为一种还款保障。

三、结束语

在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中充分考虑我国农村乡土社会的特点,让社会网络在金融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做了一些初步的有意义的探索。随社会转型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网络的作用逐渐弱化,对拥有信息较少的各类正规金融机构而言,借助社会网络对农户信息进行甄别,筛选出真正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为农户设计符合农户特征的金融产品,并且对农户的贷款资金使用进行指导。这样不仅能够为农户提供科学的资金使用方式,还能保障金融机构收回贷款,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蔡秀,肖诗顺.基于社会资本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J].经济管理,2009,(7):84—85.

[2].柴时军,王聪.社会网络与农户民间放贷行为——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研究[J].南方金融,2015,(6):33—41.

[3]胡枫,陈玉宇.社会网络与农户借贷行为——来自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的证据[J].金融研究,2012,(12):178-192.

[4].申.云.社会资本、二元金融与农户借贷行为[J].经济评论,2016,(1):80-90.

[5]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1):10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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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征信系统;法律监管;债权转让

一、P2P网络贷款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一)P2P网络贷款的概念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依托互联网技术而兴起的一种金融借贷服务逐渐开始流行,其被称之为P2P网络贷款。P2P 网络贷款,即"Peer to Peer",也称"个人对个人"的并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一种借贷。具体而言,就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中介机构(即 P2P 网络贷款平台),在互联网上签署包含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在内的借贷协议,通过网络完成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模式。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都为个人,贷款人持有闲余资金,而且有理财投资的意愿,希望将手中闲余资金出借并获取利息收入;借款人有资金需求,其愿意支付利息而借入资金加以使用;中介机构也就是P2P网络贷款平台,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匹配和审核等服务,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作为收入。整个过程无需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介入。这是 P2P 网络贷款从开创至今的最基本模式。

(二)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

P2P网络贷款的雏形,是2005年3月由英国人理查德・杜瓦等4位年轻人共同创办的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Zopa网站上,投资者列出金额、利率以及借款期限,借款者则根据自己的需求搜索适合的贷款产品,而Zopa则只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并非从中赚取利息。到目前为止,Zopa已拥有超过24万注册会员。

在我国,自2007年8月中国第一家P2P贷款网站"拍拍贷"成立以来,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相继涌现,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交易数额日益增长,进入2013年,网贷平台更是蓬勃发展,平台数量大幅度增长所带来的资金供需失衡等现象开始逐步显现。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1月份全国P2P网贷平均综合年利率为21.98%,平均期限为5.73个月,总成交额111.43亿元。目前,国内P2P借贷网站主要有陆金所、宜人贷、人人贷、有利网、红岭创投、拍拍贷等约30家左右。以有利网一家为例,截至2014年5月31日,拥有71万注册会员,借贷金额达18亿元人民币,年收益率达12%。

二、P2P网络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一)P2P网络贷款存在风险的原因

金融的本质就是经营风险,风险控制是任何金融活动的关键。如何控制风险是所有P2P网贷平台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可以肯定地说,P2P网络贷款存活的根本在于其风险控制的好坏。

1、行业进入门槛低,法律监管不健全

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公司一般注册为金融咨询、网络服务类公司。对于P2P网络贷款这一新兴的民间融资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立法的空白使其面临进入门槛低、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无法可依的局面。由于进入门槛较低和自律性较差,不排除一些借贷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关于P2P网络贷款的法律法规条文只有合同法、银监会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和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2、征信系统不开放,信用体系不完善

FICO是由美国个人消费信用评估公司开发出的一种个人信用评级法。FICO是当下国内业界人士在风控上选用的标准。FICO首先刻画消费者的信用、品德,以及支付能力的指标,再把各个指标分成若干个档次以及各个档次的得分,然后计算每个指标的加权,最后得到消费者的总得分。在美国,个人信用记录,包括对任何一个银行卡,以及车贷、房贷上的还款情况都会及时体现并且反映在信用分数上;而在中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尚在初级阶段。征信系统还局限在银行体系内,征信内容覆盖非常有限。

3、投资理念不成熟,投资者风险意识低

目前,中国普通大众缺乏理财渠道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为有利网这样的P2P平台的发展创造了机会。中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不成熟,在风险和收益之间,还不能做出非常合理的搭配。往往会产生投资过于集中,没有合理分散投资、分散风险,容易被高收益高风险项目吸引。

(三)P2P网络贷款存在的风险

1、法律监管风险。P2P网贷公司实质是利用互联网开展借贷活动。我国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少之又少。由于P2P网贷公司设立门槛低,在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很可能带来一系列操作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P2P网贷公司很容易出现通过设计理财产品,从放款人手里吸储,建立资金池,再转手放贷的非法集资形式,甚至最后转化为高利贷公司。

2、市场交易风险。P2P网贷完全是陌生人之间的信用借贷,且资金实际用途也很难监测。由于目前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征集评价跟踪体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等也没有与网络借贷公司实现对接和共享,这样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既影响贷款效率,也将影响贷款质量。公司的规模、自有资金限制可能带来的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也进一步增加了来自于公司自身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3、经营资金风险。各公司在降低贷款人风险上较多采用的是保证金制度,这无疑是对P2P网络贷款平台自身的责任的加重。在风险补偿基金方面,宜信模式与人人贷模式均以手续费方式向借款人收取,其中即使其风险基金补偿规模已达亿元,但与其贷款总规模相比,其风险补偿基金率也未超过5%。这一切均反映了P2P网贷行业所面临的亟需重视的资金风险。

三、P2P网络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1、在P2P运营方面,采取线下对接小额贷款公司,线上汇聚贷款人的模式。线下由小贷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征信,获得初步审核后再推荐给P2P网络贷款平台,并对每笔贷款做连带担保,让投资者的资金受到保障;在风控手段上,则采取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分系统,通过大数据互联网来提高小额贷款行业贷款审批的效率,包括量化风险的能力。

2、在资金保障方面,可以设置不同的借款标,并制定相应的贷款逾期垫付机制。例如红岭创投设计了两款不同的借款标:一是信用借款标,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授予其一定信用额度,如借款人到期还款出现困难,逾期10天后由红岭创投垫付本金还款,债权转为红岭创投所有;二是担保借款标,即网站担保人和借款人协商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如借款人到期还款出现困难,由担保人垫付本息还款,债权转为担保人所有。

3、在流动性方面,采取债权转让的模式。例如有利网设计在某笔项目投资成功后,如果贷款人需要资金,其可以选择采取付出折让费的方式将债权转让,回笼资金,则该笔项目进入转让区,由别的贷款人购买。另外在风控手段上,将出借资金将被分配到不同项目的多个借款人手中,以最大限度分散风险,同时还设立专门的风险备用金,当资金回收出现问题时,可以用其补偿贷款人部分本金及利息损失。

4、在项目筛选方面,选择符合国家政策的优质项目。P2P网贷公司通过把控项目来控制风险,本着为贷款人负责的态度;投资者在选择项目的时候,也应该阅读P2P平台提供的项目说明书,尽量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项目,理性投资,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陈建中,宁欣.P2P网络借贷中个人信息对借贷成功率影响的实证研究-以人人贷为例[J].财务与金融.2013.6

[2]信而富,王征宇.P2P行业健康发展关键在于风险控制[J].中国证券报.2014.3

[3]钱金叶,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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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

一、P2P网络借贷概述

1.相关概念。P2P英文全称为peer to peer,即个人对个人。P2P网络借贷意思为将小额零散资金集合起来,向有资金需要的个人或微小企业等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它以网络技术为前提条件,从互联网金融兴起到现今,顺应着需求迅速茁壮成长。近几年我国陆陆续续诞生了数千家P2P公司,它们逐渐成为民间借贷一种重要形式。

2.优越性表现。P2P网络借贷之所以在今天能得到如此迅速成长,源于它一定优越性。

首先,网络技术的支持是前提条件。正因为是以网络为基础,这种借贷方式才得以广泛运用。

其次,准入门槛低,主要针对个人或微小企业等对象。过去,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审核时,条件都较为苛刻。其客户主要倾向于有良好偿贷能力的大型企业。很多有资金需求的个人或企业无法从中获得资金援助。而P2P网络借贷准入门槛低,资金需求者能比较容易地筹集到资金。且甚至就算只有几百元,资金盈余者也可通过借贷平台将钱借出以获益。这大大拓宽了个人和微小经济主体融资途径,解决他们融资困难问题。

第三,出借操作简便,审核力求高质高速。资金盈余者只要在网上进行注册登记,就可在借贷平台上看到若干资金需求者的信誉情况、月收入情况、家庭稳定性等信息,并选择对谁进行资金出借。对于资金短缺者而言,P2P公司进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线下通过面审、电核与实地考察等对借钱客户进行还贷能力审核。很多p2p公司力求做到防范借贷风险的同时以最快速度为客户出审核结果。

二、P2P网络借贷问题研究

1.潜在坏账风险。P2P网络借贷多以个人工薪阶层又或微小企业为客户。网络借贷平台填补了银行对于个人或微小企业借贷的空白,其借贷利率相对较高,放款条件也相对宽松。虽然P2P公司也有相应的放款审核程序,但其风险把控能力与银行相比依旧较弱。有的公司在进行同行竞争时,为扩大业务量赚取更多利润,会承诺客户以最短时间放款,有的甚至30分钟就可审核通过一客户。这样,在追求速度的同时容易忽略了质量。其次,有些网络借贷采取纯信用方式,并没有抵押物,这就造成资金盈余者在进行资金出借时,要承担着潜在坏账风险。

2.信用体系不健全。个人信用报告是进行放贷审核重要参考之一。然而目前,P2P公司并不能像银行那样便利地从中国人民银行处获得关于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不少网贷公司是依赖客户自行提交央行出具的征信报告。一来增加客户借款成本。二来若客户是在线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就有可能造假。

其次,由于P2P公司之间的信用记录并不共享,一些客户利用这点来进行恶意贷款。为完善社会信用制度,P2P网贷将可以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虽然到2014年底有370家P2P公司接入人民银行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它们可通过此系统进行网贷平台之间借贷信息的互享,但目前征信系统的覆盖面依然很少。并且由于人民银行还没正式给出明确意见,P2P公司仍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接入征信系统。

3.潜在洗钱风险。网络借贷属我国新兴行业。P2P公司在借贷中只起中间人作用,不担负保证义务。它并不能很好地保证资金来源合法性。我国反洗钱条例中也并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做出责任义务的明确规定。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完善,使网络借贷变成不法分子洗钱的新手段。

4.易引发诈骗风险。披着一层合法的华丽外衣,网络借贷平台极易成为诈骗公众存款的工具。出资者将资金充入网贷平台,资金短缺者通过P2P公司来借款。虽说在此过程中,网贷平台起着中介机构扮演者。但实际上,P2P公司对这些资金有着绝对支配权。也就是说,P2P公司利用合法外衣来进行诈骗是极有可能的,社会上也屡屡传出P2P公司跑路事件。

三、应对网络借贷风险的若干对策

1.P2P公司应做好风险把控。虽说P2P公司在进行放款审核时会有诸如面审、电核与实地考察等审批机制,但切忌为了扩大业务量而注重放款速度却忽略了风险把关的质量。业务人员与风控人员岗位要做到切实分离。为较好防范风险,可采取抵押形式而非纯信用模式。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扩大征信系统与网络借贷平台对接的覆盖面。加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改造,拓展征信系统的服务能力。使得P2P公司能更好地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识别,防止恶意贷款。

3.强化P2P公司反洗钱意识。由于网络借贷行业属新兴行业,它就不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甚至存在不少漏洞使得不法分子利用其来作为洗钱的新途径。为此,我国应该出台相关规定,完善法律制度,明确P2P公司对于反洗钱的责任与义务。

4.加强监管措施。近年来,各大网络平台跑路消息屡屡传出,使得人们不禁对此行业有所担忧。这严重阻碍了民间借贷的发展,长久下去也不利于企业融资发展。为此,应加大对网络借贷的监管措施,让P2P公司在借贷关系中充当一个绝对的中介机构角色,进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监管,杜绝网络借贷的诈骗行为。

参考文献:

[1]徐伟新.谈P2P网络借贷模式与非法集资犯罪[J].电子商务,2013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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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法律监督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涌现了以阿里巴巴公司的“余额宝”为代表的一批金融产品,成为网络上最热门的话题及金融投资产品。随后腾讯公司推出的“微信抢红包”又风靡一时。这些都让金融这一高冷概念开始走进千家万户。其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发展迅速的代表,2014年1至5月,全国新增网货平台220家,而在这期间,已经有45家P2P平台跑路。这些产品蕴含着重大风险,容易引起群发事件,给人民的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甚至给我国金融制度带来不可估量的破坏,从而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2014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为此2014年11月5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了修订后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2015年P2P网络借贷将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一年。

P2P网贷平台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此运作模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网络平台只能是居间人,只给投融资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和信息,不能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能提供担保,也不能用自有资金放贷。就我国目前而言,国内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主要有五种,一是纯线上交易平台模式(拍拍贷),即网络借贷平台不介入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平台不提供担保。二是平台保证模式(人人贷),即网贷平台通过自有资金垫付还款或从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中提取一定费用放入风险备用金账户,用于保证出借人借用资金的安全。三是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宜信平台),即网贷平台提前在闲暇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协议,之后将债权进行拆分组合,包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再次销售给出借人。四是担保公司担保模式(合拍在线),即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公司在线上签订三方合同,此后担保公司线下审核借款人资质,从而为出借人提供担保。五是金融资产证券化模式(有利网),即国内一部分担保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建立网贷平台,将其担保的产品证券化或小额信贷资产打包成理财产品,再次销售给出借人。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迅猛发展,促进了民间借贷的交易公平,同时弥补了银行借贷的不足,为一部分小微企业提供了发展资金。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行业的演变,过度的金融创新使得P2P网络借贷与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界限日益模糊,过于超前的商业模式的探索本来就在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区,很容易突破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特征上接近非法的机构。首先就是技术风险,P2P网络借贷大多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平台必须借助信贷技术衡量借款人的信用才能保证平台健康运营,比如网络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然而,基于网络数据挖掘技术需要借助大量的数据,现阶段对客户进行信息真实性和还款能力的审核难度巨大,单纯依靠网络进行线上交易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存在巨大风险。其次是信息泄露风险,要成为平台的会员,必须在平台登记真实的个人信息,所以P2P平台拥有大规模的客户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一旦泄露,将会给客户造成困扰,甚至危及资金安全。当平台出现技术漏洞,犯罪分子可能通过运用计算机木马程序非法获取个人账户信息,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一般情况下,平台往往不担保这种情况下出现的损失。最后就是法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与P2P网络借贷中的某些模式相关。

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也应进行新的构建。首先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在法律上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主要集中在规定非法民间借贷的情形,以及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基于P2P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专门为P2P网络借贷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刻不容缓。一方面,P2P网贷是未来微小金融的发展趋势,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P2P网贷平台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应对P2P网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门槛准入条件、行业标准、法律责任等予以规定。为了降低风险,将网络借贷业务界定为民间借贷信息服务中介组织较为合适。

其次要确定监管主体,银监会应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主管机构。P2P网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与互联网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从事的是金融服务业,属于金融中介机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统一监督管理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体是中国银监会,并且其多次针对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提示,可见其己经对P2P网贷行业掌握了大量资料,有利于监管的实施。

再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为了及时掌握P2P网贷行业的总体风险、加强市场透明度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平台应像监管机构定期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运营情况、基本业务数据等方面的信息,并且规定市场准入制度。

最后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组织是由P2P网贷平台自愿结合,在互利、非盈利的原则下,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行业自律组织应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开展信息交流、制定具体的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内各成员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投资者求偿求助机制,在实现行业自我管理与约束的同时,对投资者权益加强保护。2014年11月5日,修订后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就是一次行业自律的规定。

在网络发展金融创新的今天,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不仅给我们的日常生活、理财服务等带来了很多方便,也在不断促使我们思考现行体制和金融监管的弊端。对于其应采取温和的监管和管理,鼓励行业自律,以此来引导和监督促进它的发展,而不是一味取缔。 同时也要明确监管机构和相应的监管原则,完善法律法规减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更好的为繁荣现有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陈敏轩,李钧.美国 P2P 行业发展和新监管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3.

[2]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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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 小微企业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P2P网络借贷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应用现状

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难”的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点:首先,相比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严重,缺乏抵押品,信用风险高;其次,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量少次频”的特点,商业银行没有动力去做这样的业务;最后,民间借贷的发展受到政策的限制。2007年6月,中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上线,P2P开始进入中国民众视线,但一直未被大众熟知。直至2013年,互联网金融概念爆发,整个行业呈井喷态势。P2P 网贷通过互联网技术简化贷款申请的流程,通过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服务满足小微企业“短、小、急、频”的融资需求特点,不仅使自己得以生存和发展,也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截止2014年年底,平台数量为1575家,成交金额合计2528亿元。P2P 平台以小额借款为主,一些小微的P2P 平台上,平均每个人借款只有几万元。虽然有些大额借款平台上,人均借款金额高达百万、千万,但整个行业的人均借款额只有23 万元。可见,小微企业确实是P2P 网贷的主要融资者,P2P 网贷也满足了小微企业的小额、短期资金需求。2014 年,累计有82.11 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P2P 网贷平台上获得了贷款。

二、P2P网络借贷在小微企业融资应用中的主要问题

(一)P2P自身的发展障碍限制了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理论上讲,P2P平台的规模越大,自身实力越强,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将越大。而目前扩张P2P网贷规模还存在诸多阻碍:

1.政策法律风险

目前,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只适用于传统金融业务。网络借贷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利率的确定,特别是网贷中的违约风险如何分担,这些问题还无法律加以规范。法律规范方面的空白,直接给处理网贷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带来了困扰,阻碍了网贷的发展。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家政策随时可能出现调整,给逐步做大规模的企业带来政策风险。

2.违约风险

在网络借贷市场,大多数贷款为无抵押的信用贷款,这就对借款人提出了更高的信用要求。然而我国的信用体系的建设刚刚起步,公民的信用意识不强,使网络借贷面临较大的个人借款违约的信用风险。截至到2014年10月,全国1474家P2P平台中,累计出现信用风险问题的平台数量就高达234家,占比15.88%,信用风险较大。

3.监管风险

P2P网络借贷公司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存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贷款经由第三方账户发放和回收,但第三方账户资金由谁管理目前无法可依,现均由P2P网络借贷公司自行管理。据已关闭的“哈哈贷”创始人姚宗场透露,高额的运营和推广费用使现有P2P网络借贷公司不堪重负,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未受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很可能被P2P网络借贷公司挪用来投资获利,从而引发相关的监管风险。

(二)众多小微企业冷对P2P网贷错失缓解融资困境的机会

1. 众多实体小微企业对互联网金融不够了解

互联网金融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并能熟练运用互联网技术,然而许多小微企业是传统企业,平常不怎么接触到互联网金融,其解决资金缺口首先想到的还是银行以及亲戚朋友。

2. 对互联网金融不够信任

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着种种的不规范操作以及技术的漏洞,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人们担心信息泄露从而引发诈骗事件的发生,许多小微企业对互联网金融抱有不信任的态度。

三、进一步发挥P2P网络借贷融资作用的对策

(一)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实现规范化发展

我国出台国家层面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对网络借贷的发展作一个宏观层面的总体性的指导意见。相关政府部门可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制定具有弹性的、符合网络融资特点和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微观层面对于网络借贷的具体行为进行引导,以促进网络融资的健康发展。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特别需要对客户身份的确认、借贷平台的资格条件、借贷双方及网络平台的权利义务、网络借贷纠纷的解决机制等问题进行规定。

(二)指定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网络借贷平台类似于信贷业务的延伸,可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批单位,银监会作为监管单位较为合适。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制定准入标准、运行规则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来实现对平台的监管。同时,建议建立起相应工作部门的管理分工协作机制。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同时明确监管办法及监管的具体内容。

(三)加强高素质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注重引进、培养、使用既懂金融,又懂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以应对金融发展的要求和犯罪日益猖獗的趋势。同时,加强平台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如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权利和责任,以此增强网络平台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四)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信用,而网络经济更是离不开信用。小微企业由于没有信用证明而难以通过自身的信誉获得贷款;而资金拥有者由于无法获得借款者的信用信息而不敢提供轻易供出资金;另外,网贷平台自身的信用也是影响资金供求双方选择的关键因素。深入到社会每一根毛细血管的完善的征信体系,将为小微企业的P2P 贷款之路提供有效的通行证,也是促进P2P 网贷可持续发展以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关键之举。

参考文献:

[1]艾金娣.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J].中国金融,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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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解决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主要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种模式,而这六种模式也正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模式。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行业规模迅速增加

自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我国以来,其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用户数量持续攀升,行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金融在它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互联网支付领域,获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牌照的机构有100余家,2016年第三季度第三方支付C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440.28亿笔,金额26.34万亿元;在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数量为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在众筹领域,据市场研究机构统计,在2016年末,国内上线互联网众筹平台608家,正常运营平台337家,整体筹资规模估算在220亿元左右;在互联网保险领域,2016年共有117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签单保费2347.97亿元。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创新和丰富。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深入了解,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与到这个行业,这也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不断地得到创新和丰富。这些模式内容上的创新和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银行进行网络借贷业务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网络借贷方面。首先,在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已由传统的“网下申请、网下审批、网上发放”,经由“银行+电子商务平台”,而创新发展出了“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其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也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等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保险合作进行理财的内容。第三,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则由纯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创新发展出了P2P平台跟担保机构合作、线上与线下结合以及债权转让等内容。

三、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尚未建立明确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些企业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打球,甚至违规发行理财产品,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此外,我国的信用体系有待完善。与国外模式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缺乏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网络借贷的风控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借款人身份信息的核实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交易双方都具有较显著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身份认证、信用核实等方面的难度。二是缺乏对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在一些融资模式下,网络平台不监控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这就使得平台无法确认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承诺用途。三是缺乏对借款人的有力约束。信用贷款一旦出现违约,网络平台一般采取公布黑名单的处理办法,缺乏有力的催收制度和法律手段,存在维权难的问题。

(三)计算机网络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开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否安全与互联网金融能否健康地运行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数据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的出现,都会给该系统带来一定的麻烦,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瘫痪,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就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人才严重短缺

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人才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人才供不应求,有专家表示,未来5到10年内,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人才缺口将达100万以上,人才需求也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瓶颈。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解决对策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但是现有的法律体系还是相对落后的,完善的监管体系尚未确立,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这种跨领域经营新型金融模式的监管需要。因此政府应加快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对其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二)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应当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企业应当就自身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担保机制、风控体系、网站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制度建设,强化风险识别技术和应急管理措施。其次要守住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底线,提高对金融行业运行规律和监管法规的认识,严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最后设立客户准入机制和第三方保险服务业务。为了能够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应当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客户必须在满足多项资质认证之后方可进入相应的系统 。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减少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先进的互联网技术逐步发展起来的,计算机系统硬件和软件产生的风险都会造成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因此构建安全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变得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基础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开发力度。加大力度开发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安全保障,提高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

(四)培养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兼备金融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知识的人才还很缺乏,因此对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人才和监管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应该加强培养既具有金融知识又具有计算机知识的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在各大高校开设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操作能力、风险监管能力和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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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 网络信贷 风险因素

P2P小额网络信贷这个概念最初在国外兴起,网络信贷平台主要是将资金持有方和借款方进行交易合作的服务平台,这种交易平台对双方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然后为借贷方制定一种利息竞价模式,双方交易成功则平台根据交易量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平台也承担监督责任。这种方便快捷,灵活安全的借贷方式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这种借贷模式主要参与者之前彼此不认识,避免交易的尴尬,出款方和借贷人可以在线下进行自由沟通了解,然后签署借款协议,双方的个人交易记录和信用额度在平台上均有记录,方便双方选择自由。出款方的资金可以借给多个人,降低收资难度,减小出资方的风险。

一、我国P2P小额网络信贷的现状

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了许多中小企业的建立,也拉动了借贷这个金融服务的需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借贷服务在网络上逐渐盛行。P2P网络信贷既有利于资金过剩方的投资理财,也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带来了机遇。目前我国的小额网络信贷平台增涨较多,发展迅速,各个平台的借贷模式各具特色,运营方式也存在差别。将这些平台按照运营流程和发展模式不同可以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1)平台责任担保模式。这种模式是平台担任收款责任,出款方不用担心收款困难,有利于吸引出款方的加入,对出款方而言是最安全的模式。平台只是双方沟通交流的纽带,对信息进行收集和发放,具体交易过程由双方商定,而且支持小额信贷,即出款方可以将资金分成若干份,借给不同对象。

(2)债权转移拆分模式。这种模式就是将多个出款方的资金进行分散和随机整合,平台将取得的债权转让到借款方,他们将债权分散给其他借款人,获得利润。独特的借贷模式能够合理地分配时间和经济资源,借款和出款同时进行,但需要出款的额度大于借款额度,否则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法融资。

(3)正规知名金融公司信贷平台。这种平台信任度高,规模大,管理规范。这种模式主要在线下经营运作,平台要成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来考察,对出款方承担资金收回责任,交易双方是单一的个体,所以这种平台运作需要大的信贷公司运行。

(4)电商综合交易模式。主要是依靠电商平台涉入信用记载考核,电商透明化的管理和交易数据可以给借贷方更多的选择,而且平台信誉度较高,客户基数大,适应于小额贷款。

二、P2P网络信贷风险探析

(1)客户信息缺乏。毕竟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小额信贷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让人产生不可靠的感觉,平台上的客户信息虽然需要通过认证系统,但并不能保证完全正确,欺诈行为仍有发生,一旦出现类似事故,处理不妥当将会带来巨大损失,而且我国在互联网上缺乏必要的法律文献对客户行为进行约束,客户信息大多集中在政府部门的手上,平台没有权利来分享这些信息。

(2)网络平台缺乏监管。虽然我国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是互联网上的许多法律法规仍然比较模糊,难以判断和分清。我国P2P小额网络信贷这种金融服务模式在国内起步晚,缺乏相应的监管部门来应对违法犯罪事件。国内的网络信贷平台较多,质量参差不齐,客户较难选择。

(3)隐私信息泄露。交易双方的私人信息出现在公共平台极易让不良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出现泄露问题,也很难追求是谁的责任,有可能是网络信贷平台为己私用,也有可能是平台安全系统被破解遭到泄露,也可能是客户私人电脑被黑客控制。

三、P2P网络信贷发展建议

(1)制定行业相关标准。作为一种创新型产业,我国政府部门应该予以支持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业的相关行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标准。这种金融服务模式属于私营企业范畴,颁布的法律法规也应该是对应的。其中应该涉及的内容包括营业组织性质、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客户的相关权利和利益等,对于无合法的经营组织要坚决撤销并防范。

(2)完善信用核实系统。我国金融服务行业在信用服务体系建立比国外要晚,而且在国内的大中城市得到普及,作为一个网络借贷更需要强有力的系统进行信用认证,我国目前许多人超前的消费行为能够大力推进信用借贷的发展,信贷平台也需要准确无误地记载双方交易的详细情况,以便管理团队评判信用程度。在这个方面比较成功的企业如“哈哈成长贷”,这是一个以大学生为服务对象的借贷平台,大学阶段学生资金有限,但是需要资金的情况较多,而且额度不大,风险较小,市场前景广阔。大学生客户周期长,不容易流失,在长期的合作条件下信用体系的完善显得意义十足。

(3)网络信贷利率公开透明。我国贷款行业形式多样,管理复杂。正规的银行和信贷组织在借贷利率中公开透明,不存在违规行为,根据市场环境调整利率,使其在可控范围内,有效打击非法地下民间借贷公司,借贷行业更加合法化。浙江温州事件的地下贷款的高利率给网络借贷平台敲响警钟。公开透明的合法化借贷利率更有利于借贷平台的管理,风险控制团队也可以减少一大笔的管理成本。

四、结语

P2P小额网络信贷给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了强劲的活力,我国国民的金融服务变得更加丰富,同时也顺应互联网发展潮流。毫无疑问,以我国目前的信贷发展现状和前景,再加强对风险因素的控制,结合本文中的P2P网络信贷管理的经验和技巧,将对投资创业提供巨大机遇。

参考文献:

[1]林显忠.P2P小额网络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探讨[J].金融科技时代,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