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5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增值税征税原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国发〔1994〕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吉政发〔1994〕5号)规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中央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平均每增长1%,中央税收返还增长0.3%;省的税收返还递增率按全省六项共享税平均增长率1:0.3系数确定,即上述六项共享税平均每增长1%,省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为调动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中央、省和市(州)、县(市)收入的合理增长,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将中央和省对市(州)、县(市)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市(州)、县(市)增值税、消费税和省与市(州)、县(市)共享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
[关键词] 思想政治理论;中医院校;教学法探讨;教学水平
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载体,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其教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才的培养质量。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使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真正取得实效。本文对来我院实习的高等院校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现状进行了认真分析,既看到了教学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也发现了实习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1 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现状
1.1这些实习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不重视
不少中医实习学生对思想政治不重视,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一种书面定律,并无实际意义,学不学都无关紧要,应付完考试就仍朝一边,没有深入了解。其实这种想法是极不恰当的。这些实习学生没想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对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丰富自己的思想意识有很重要的意义。学好了思想政治理论,还可以帮助自己改善思维方式,更好的运用于工作和生活中,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自己的人生道路才有正确的目标与方向。况且,高等中医院校学生还没正式步入社会,这些学生学好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拥有良好的素质,对整个社会都很有利,他们个人也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
1.2教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学生不能学好思想政治课关键在于教师。因为新形势要求思想政治课教师不仅要具有基本理论的功底,而且还要有运用基本理论透析国际形势的多变和国内改革和建设的能力。因此,结合当前实际,增强任课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水平势在必行。
1.3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
据了解,一些实习学生反映: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和中学政治课近1/4的课程是简单重复,即使组织政治学习也只是流于形式,缺乏内在的东西,各课程内在衔接不够,教学照本宣科,大都是死搬教条,学生上课觉得平乏无味,从而也是左耳进右耳出,像学习哲学原理,学生学完了不知道学它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即使考试合格,但根本没有达到学这门课的目的。因此,应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删减重复内容,突出学习重点,教师应采用灵活、具有实例而不枯燥的教学方案。高等学校学生更应多学习哲学原理,灵活运用于生活和今后的工怍实践中。
1.4社会实践环节需要加强
目前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都缺乏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社会实践基地,理论与实践应该结合,应在实践中让学生开阔眼界,不要仅局限于课本,要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所以,应该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1.5生长的环境和社会现状造成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冷淡和疏远
首先,社会环境因素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现在社会现状复杂,有一些负面的不良因素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和思想意识,再者,现在的大学生多是80和90后出生,没有经历过旧社会的苦难,对中国的历史也了解甚少,缺乏感性认识,对生活的艰辛一无所知,所以很容易产生学习及思想政治理论的冷淡和逆反心理。所以我们应从提高学校的人文氛围开始,从心理上逐步影响学生的思想,让他们从厌倦到了解,最后到主动去认知整个社会,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与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 增强思想道德、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水平的建议
2.1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中医学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仅要有过硬的人文专业知识和一定的中医药基础知识,而且还应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价值取向和审美情趣。学校要加强对内对外交流,帮助教师不断学习提高,对内通过系部组织专题讲座、研讨会、总结交流会等形式,进行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参加各种培训等形式,以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
2.2增强实习学生的社会实践
要让学生真正主动的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除了各种讲座和演讲,还要重视社团活动,要让课堂教学与学生社会实践相结合。要让学生多接触社会,让他们充分体会到生活的艰辛,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将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紧密结合。
3 结论
培养人才不当只是要学习基本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思想道德的培养,内心素质的塑造。学生们既要体现专业性,也要具备良好的思想文化素质,为社会和整个人类提供更好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建设。所以,我们应以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发展为最终奋斗目标。
[关键词]进项税 扣除项目 不予抵扣 增值税 计税原理
引论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也就是说,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其余额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即: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从计税原理上分析
1.1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商品价值包括三部分,即c+v+m。其中,c是不变资本,指设备、原料等生产资料;v是可变资本,指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即劳动力的价值;m是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新价值。
c是属于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在产品销售后可以作为成本收回,不属于产品的增值部分,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这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v是劳动者创造的必要价值,m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v+m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价值,根据增值税的概念可知,v+m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理论上说,v+m就是增值税征税对象——增值额。
1.2从计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商品的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根据经济学原理,价格反映价值,所以,商品的销售价格包括三部分,即c+v+m。当期销项税额=(c+v+m)×增值税税率。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增值额×增值税税率,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当期增值额在理论上等于v+m,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v+m)×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税额=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可以转换为:(v+m)×增值税税率=(c+v+m)×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对于同一货物增值税税率是相等的,两边同除以增值税税率后得出,v+m= c+v+m-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移项后可得,增值税进项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c。c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所以,从理论上说,增值税进项税的扣除项目应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不变资本。
2从积极方面分析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用其支付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但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都可以从销项税中扣除,只有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才允许抵扣。
2.1凭票抵扣
凭票抵扣有两类,一类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一类是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实行凭票抵扣制度,即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每抵扣一笔进项税额就要有一份合法的记录该笔进项税的法定扣税凭证与之相对应,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2计算抵扣
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业务虽然没有取得法定抵扣票据,但这些业务在企业的营业支出中占较大份额,如果不予抵扣,就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故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项目自行计算。
2.2.1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和13%的比例从增值税销项税中计算扣除,其中收购凭证上所列价款包括农业特产税。
2.2.2运费的计算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以及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准许按运费和建设基金的7%计算扣除。
2.2.3购进废旧物资的计算扣除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所列金额的10%计算抵扣。
3从消极方面分析
只有构成的产品成本以及特定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才允许扣除,如果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就不允许扣除。下列项目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
3.1购进固定资产
我国属于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就是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或已纳税款。
3.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五项,由于改变了生产经营用途,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构成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产品的成本,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所支付的进项税不允许扣除。
3.3扣税凭证不合格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献:
[1]李国淮 . 税法教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关键词】 煤炭; 增值税; 重复征税; 实质课税
一、引言
(一)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重复征税严重,税负沉重
在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的情况下,销货发票与进货发票的差额等于商品实际增值额,凭票抵扣就使得增值税具有公平、中性、税不重征的突出特点。然而,在煤炭企业,一方面,生产过程中大量投入的资源性物品,如煤炭资源、土地,企业在支付了相应煤炭资源价款和土地塌陷补偿费、村庄搬迁费后,不能取得扣税发票而使销进货发票的差额大于实际增值额,使企业多交增值税,存在技术型重复征税;另一方面,在能够取得扣税发票的情况下,目前政策将煤炭企业矿井与巷道资产列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致使煤炭企业不能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从而存在类型差异型重复征税。
由于这两种类型的重复征税,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严重。增值税转型前,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增值税负在国家统计局分的39个行业中,仅次于烟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而位居第三。2009年转型后,全国平均增值税负下降,但煤炭行业增值税负上升到了第二位。见表1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分行业增值税税负情况表。
(二)煤矿巷道增值税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人大代表提案反映呼声
在煤矿矿井整个生命周期内,投入巷道的资金占煤矿全部资本性投入很大比例,然而,这些煤矿巷道巨额投入中包含的进项税额却无法抵扣。一方面,由于建井劳务征收营业税,矿井商业性开采前由建井企业转交过来的矿井巷道,煤矿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其包含的增值税。另一方面,矿井商业性开采后由煤矿自行掘进的巷道,按目前规定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构筑物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巷道增值税抵扣问题征纳双方争议较大。人大代表4632号提案提议将煤矿的矿井与巷道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财政部以财税函[2010]121号文件的形式给予了答复。《答复》认为提案对煤矿矿井与巷道的分析有道理,并将提供给相关部门参考,并表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正在重新修订中。《答复》同时认为“煤矿由于不动产建设等资本性投入较多,不能抵扣问题较为突出”,提出“将结合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改革,统筹研究‘矿井,巷道及其附属设备与设施’等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以进一步使相关行业的增值税负担更加合理”。
二、煤炭增值税重复征税分析
(一)煤炭产品的增值额分析
理论上,增值税征税中的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它相当于商品价值C+V+M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之后的余额,即劳动者新创造的V+M部分。增值额在财务会计上的含义为产品销售收入扣除投入到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非人工投入或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投入。
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产品的增值额应当是煤炭销售收入扣除投入到煤炭生产过程中的不包含人工费用的成本。目前原煤成本主要由物资与电力耗费、固定资产折旧、人力资源费、资源耗费、环境治理补偿费、专项储备支出和其他支出构成。其中专项储备为非当期投入,目前政策规定可作为当期成本。因此,
吨煤实际增值额=吨煤售价-吨煤物资与电力耗费-吨煤固定资产折旧-吨煤资源耗费-吨煤环境治理补偿费-吨煤其他支出(2-1)
(二)煤炭增值税计税分析
按照购进扣税法:
吨煤增值税=吨煤售价×增值税税率-吨煤可抵扣项目成本×增值税税率(2-2)
目前实务中,煤炭企业可抵扣的只有物资与电力耗费及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即:
吨煤增值税=吨煤售价×增值税税率-(吨煤物资与电力耗费+吨煤机器设备折旧)×增值税税率(2-3)
在这种抵扣范围下:
吨煤计税增值额=吨煤售价-吨煤物资与电力耗费-吨煤机械设备折旧(2-4)
因此,公式(2-4)中的吨煤计税增值额远高于公式(2-1)中的吨煤实际增值额。
煤炭计税增值额中包含了资源成本、环境成本、非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成本。
由于抵扣范围过窄,增值税征税中的增值额已经不是煤炭开采过程中的实际增值额了,已将企业实际支付的资源成本、环境成本、巷道支出和其他支出也作为了增值额。
(三)原煤成本结构分析
随着资源、环境有偿使用的实施和煤炭产品成本核算的完善,煤炭产品的成本日益真实。目前原煤成本主要由物资与电力耗费、固定资产折旧、人力资源费、资源耗费、环境治理补偿费、专项储备支出和其他支出构成。其中资源耗费包括矿业权价款摊销、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环境治理补偿费包括环境治理补偿费、环境治理保证金、土地治理补偿费、搬迁费用、煤矸石排放费、矿井水排放费和其他环境支出;专项储备支出包括安全生产费、维简费和转产发展基金等。根据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对某代表性大型煤炭企业的调查,该企业近几年原煤成本构成如表2。
从图1可以看出,该企业资源耗费和环境治理补偿费在原煤成本中占据了近19%,而目前无法取得扣税发票。这些费用大部分是企业支付给了国家,而国家是征税的主体, 如果从国家手中取得抵扣发票,那国家又成了纳税主体, 实际上国家不可能成为纳税主体,这样一来,企业投入就无法抵扣,重复征税就成了必然。
(四)煤炭增值税重复征税计量
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炭计税增值额和煤炭生产实际增值额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煤炭增值税税负越来越高,越来越扭曲。笔者研究设计了增值额差异率来衡量煤炭生产企业煤炭产品增值税税负扭曲程度。
煤炭生产企业的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地面建筑物和井下的矿井建筑物。根据该公式,上述被调查煤炭企业2010年增值税税负扭曲度超过了30%,意味着该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超过了理论应该负担增值税的30%。
三、消除煤炭增值税重复征税的理由及建议
(一)明确商业性开采后煤矿自建巷道纳入抵扣范围
1.从政策的规定性来看,自建巷道不符合构筑物的定义,应可以抵扣
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的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包括“矿井”与“巷道”。
而煤矿的巷道属于煤矿职工在其内生产的场所,与113号文件所述构筑物的定义不相符。113号文附件所指的“巷道”,不应该包括生产矿井的巷道。
2.增值税抵扣链条是完整的,应该允许抵扣,否则就存在重复征税
煤炭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自行掘进巷道用于生产煤炭这种增值税应税产品而不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也不是用于最终消费和免税项目。因此,不存在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问题,抵扣链条是完整的,故用于巷道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是应该纳入抵扣范围的。
3.从引导企业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来看,自建巷道纳入抵扣范围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资料,2005年1月―2009年6月全国煤矿事故统计数据,煤矿事故发生次数最多的为顶板事故,占事故总发生次数的44%,死亡人数仅次于瓦斯事故,居第二大类型。
煤矿巷道是煤矿工人工作的场所。将煤矿巷道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利于鼓励煤矿加大对支护、维护和翻修巷道的投入,避免巷道片帮和冒顶,从而减少煤矿巷道顶板事故,有助于煤矿安全生产。为了构建煤矿安全的长效机制,国家财税政策应当予以支持。
4.自建巷道纳入抵扣范围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
由于煤矿井下生产环节复杂,企业很难准确地区分核算材料、电力等用于巷道不能抵扣的数量和用于回采等其他方面能抵扣的数量;税务机关也难以监督检查。目前情况下,税务人员下井检查也不现实。因此,人为分割既无依据又不科学,势必削弱税收严肃性,加大征管难度和增加税企博弈空间,既增加成本,又损失效率。
(二)建井劳务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消除税种差异造成的重复征税
目前,增值税征税范围并没有覆盖到建筑劳务,矿井商业性开采前由专门建井企业为煤矿提供的建井劳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这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造成了重复征税。因此,应当将矿井商业性开采前的建井劳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也符合增值税扩围的趋势。建议将煤炭行业建井劳务作为首批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解决煤矿建设与生产两个阶段由于税种差异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
(三)探讨煤炭增值额的实质课税,消除凭票抵扣造成的重复征税
1.煤炭企业“凭票抵扣”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资源环境的有偿使用,煤炭开采中的必要投入如矿业权价款、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等在煤炭开采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大,由于这些投入不能取得扣税发票,在“凭票抵扣”制度下,这些煤炭开采中隐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导致这些煤炭开采的必要投入不能在增值额中扣除,煤炭产品增值税的计税增值额越来越偏离煤炭产品的实际增值额。
2.对煤炭产品增值额的实质课税
除保留发票扣税制度外,还须实行实质课税制度,即凡是购进货物取得扣税发票的,在抵扣期限内据实抵扣进项税额;凡是购进货物未取得扣税发票的,采用实耗扣税,也就是按照未来期间实现的销售收入来配比计算应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消耗、未取得对应销售收入的购进货物,不得提前抵扣,真正实现货物交易额、抵扣额和应纳税额相互匹配。实质课税考虑到了抵扣制度在各个行业推广的难度,为增值税“扩围”改革奠定基础。实质课税制度不仅维护了增值税“增值课税”的本质特征,而且实现了税务机关从“管票”向“管税”的转变,真正实现税收征管由“形式管理”转向“实质管理”。
在目前我国整体实施“凭票抵扣”制度情况下,为了体现增值税对煤炭产品增值额的实质课税,可考虑将不能取的扣税发票的必要投入,比照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计算抵扣的办理来计算抵扣增值税。支付给政府部门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以及土地使用权价款,凭政府有关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支付给村镇及农户的村庄搬迁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塌陷补偿及治理费,凭乡镇政府开具的专用收据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消除因增值税凭票抵扣制度造成的技术型重复征税。
虽然有观点认为煤炭企业购进这些投入在上一个环节没有缴纳增值税,按照扣税法,上一个环节没有交税,下一个环节就不能抵扣。但是,扣税法是增值税计算税额的一种方法,不能因为计税方法的问题而增加企业增值税负担,扭曲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税收原理,计算税额的方法应该为特定税种的征税原理服务。
【参考文献】
[1] 王进猛.我国增值税中重复征税现象透析[J].涉外税务,2000(6).
关键词:固定资产;简易办法征收;适用税率征收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对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问题反思
收录日期:2012年11月23日
固定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货物,特点表现为单位价值较高,使用寿命较长,其价值随着时间慢慢消耗。由于会计的核算范围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不一致,两者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只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在增值税中固定资产特指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动产。在会计中,固定资产泛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既包括相应的动产,也包括相应的不动产。2009年我国实施增值税转型后,部分固定资产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部分固定资产由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或者使用的范围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之列,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仅就货物的增值部分征收相应税收,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纳税人通过本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直接关系着固定资产再销售时的征税方式。
一、我国现行固定资产再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固定资产再销售的增值税计算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固定资产购进时如果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销售时采用适用税率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固定资产购进时如果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则销售时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相应税额”。
在我国税收实际工作中,200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采用排除法的方法对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进行规定,2008财税170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采用了正列举的方法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进行规定,并强调一定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的固定资产。由于采取了时间段划分的方式,因此固定资产再销售时的计税方法也采用了时间段划分的方式,即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征税,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照简易办法征税。
按照时间段进行划分的方式虽然便于实际的征管工作,但由于存在着一些身份特殊的固定资产,因此,这样的划分方式也带来了一定问题,即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也应当使用适用税率征税,这样会造成这部分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但仍然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税,使得这部分固定资产再销售时的税负过重。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下发了财税9号文件,对这个问题进行修正,明确规定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当按照简易办法征税。
2008财税170号文件的漏洞虽然被堵住,但是新的问题又随之而出。在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实践中将纳税人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征税,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式计算本期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直接使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税率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在2012年成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在2010年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2008年财税170号文件和2009财税9号文件的要求,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因为该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属于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这样的处理方式很明显破坏了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因此,在201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第1号公告,针对固定资产销售行为补充了两项简易办法征税的情形,一项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的情形,一项是针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情形。
销售固定资产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又会涉及增值税开票的问题。现行我国增值税实行凭票认证抵扣的政策,因此简易办法征收情况下应当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同文件针对不同情形给出了不同的开票方式。2009国税函90号文件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按照简易办法征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发票的下一环节纳税人不得进行抵扣,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的下一环节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通过5个文件规范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体现的基本原则为“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二、现行固定资产销售增值税处理存在的问题
在增值税税收实践中,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处理采取的具体情况具体规定的方式,而并未采取在文件中进行原则性规定的方法,这样的方式虽然做到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但是随着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出现,“补丁性”的文件也会越来越多。具体性的规定越多,反而会造成后续文件和前面文件是否可以“对接”的问题,一些遗漏事项也会不断显现出来。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税负不同。2009国税函90号文件中给出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计算公式,其中一般纳税人还原税率为4%,适用税率为2%,小规模纳税人还原税率为3%,适用税率为2%。假设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甲公司不含税销售额=104÷(1+4%)=100(万),甲公司应纳税额=100万×4%÷2=2(万);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2009年10月将其销售,销售价格104万元。乙公司不含税销售额=104÷(1+3%)=100.97(万),乙公司应纳税额=100.97×2%=2.02(万)。同样是采用简易办法对销售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比一般纳税人要多。
2、转型前购进固定资产不同销售环节税负不同。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不同销售环节所采用的计税方法是不一致的,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1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2009年10月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乙公司,销售价格为104万元。甲公司应当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交纳的增值税为2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乙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1年3月,乙公司将该台机器设备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丙公司,成交价为93.6万元。由于乙公司销售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3.6万元,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取得专项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丙公司再销售时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由于征税方法是根据固定资产购进的日期进行选择的,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虽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但在不同销售环节却产生不同计税方法,没有遵循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3、小规模纳税人还原税率和纳税税率不同。根据2009财税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为含税价,因此,2009国税函90号文件给出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公式中销售额的还原税率为3%,从两个文件的规定中我们看出销售的还原税率和适用税率不同,而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还原税率为4%,适用税率依然为4%,在实际交纳时可以享受50%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