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金融监管效率范文

金融监管效率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5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监管效率,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监管效率

篇1

【关键词】 金融监管效率 指标对比衡量 层次分析

金融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针对金融体系(包括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监督、控制行为,以此来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和控制系统性风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创新浪潮,使得建立于30年代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安全网越来越不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暴露出许多致命的弱点,造成了严重的监管失灵(Schwartz,1998;Kaufman,1996)。理论界的研究重心开始转向银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及其改进等方面,并且普遍认识到了加强市场纪律对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作用,对如何运用市场约束改造传统监管体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尽管国内有关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研究文章篇数很多,成果丰硕,但能将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和金融社会最终目标综合起来,并系统性研究金融监管效率的文章并不多。

本文将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优越性相结合,对金融监管的效率进行准确地评价。这里的监管效果评价既包括单个监管目标的效果评价,也包括所有目标综合在一起的总体监管效率的评价。文章对相关指标进行量化,以定量的方式分析各国在不同背景下所选择金融监管的效率。

一、金融监管效率模型介绍

1973年美国运筹学家萨蒂(T.L.Saayt)提出了著名的层次分析法(简称AHP),这是一种简明、实用的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该方法的特点是:第一,分析思路清楚,可将系统分析人员的思维过程系统化、数学化和模型化;第二,分析时所需要的定量数据不多,但要求对问题所包含的因素及其相关关系具体而明确;第三,这种方法适用于多准则、多目标的复杂问题的决策分析,广泛用于地区经济发展方案比较、科学技术成果评比、资源规划和分析以及企业人员素质测评等方面。

正是基于这样的特点,层次分析法对于分析系统性和整体性较强、目标较多、难以直接量化和测定的各国金融监管效率是十分适用的。

二、实证分析

本文采集2003―2009年的相关数据,对美、英、日、德、瑞士、新加坡、法、韩、印、巴的金融监管效率用层次分析综合法进行对比分析。

1、层次分析体系建立

考虑到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持金融稳定,而金融稳定的目的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准则层设置为对外部经济作用指标和金融本行业监管效用指标。隶属对外经济作用指标下的子准则层设置为4个――金融市场稳定程度、通货膨胀率、经济发展速度、就业率;隶属金融本行业监管效用指标下的子准则层设置了10个――信息的共享程度、风险传递的控制程度、监管标准的一致性、监管的外部性、重复监管程度、监管真空程度、监管成本、监管竞争效率、监管机构官僚程度、单业监管的效力。

2、各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指标对比阵设置原则:在准则层对目标层及子准则层设置对比矩阵中,由于涉及的非量化指标较多,因此根据各指标的不同性质设置对比矩阵,而这些指标又有些某些同质性和相关性,所以这种设置的对比阵不会有较大的数值,最大的影响只是“稍强”。

(1)准则层对目标层。这里需要考虑的金融监管的效率不仅表现为为金融行业本身服务,更是为整个经济社会服务,但整个经济社会的建设又不仅仅靠金融监管而已,因此设置对内指标和对外指标相同的等级。

A= 11 11

(2)子准则层对准则层。在C1B1中,由于金融监管最直接的作用是金融市场,而金融市场的好坏往往对通货膨胀率又有较大的相关性。经济发展速度除了靠金融发展速度外还依靠实体经济,就业率指标就更是偏向实体经济了,因此对比矩阵为:

B=

可知B1矩阵最大特征值?姿=4.01,CI=0.00033

(31 )=(0.455,0.263,0.141,0.141)T。

C2B2,把这十个衡量监管效力的指标分为A,B,C三类(见表1)。

这里把A类权重设置为2,是因为A类指标一旦发生,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对整个金融系统都具有重要作用,宁可多监管,也不愿产生监管真空;相对地B与C都是对金融监管本身作用较大,因此都设置比例为1。其对比矩阵如下:

矩阵最大特征值?姿=10.069,CI=0.008

=(0.077,0.153,0.077,0.720,0.091,0.153,0.077,0.077,

0.153,0.072)T。

(3)方案层对子准则层。在DC11中,金融市场稳定程度C11用股市波动来代表,数据取自11国2003―2009年份的股票指数。

用聚类分析法将各国波动幅度分为5类,然后可知英国股市最稳定,中、印、巴股市最不稳定,指标对比时设置每一类比其后一类高1等级。

同样在DC12,C13,C14对比矩阵中,先对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和失业率做聚类分析,再根据聚类图,设置各国对比矩阵。其中,由于印度的失业率数据无法查阅,印度失业率没有纳入对比矩阵,得出的对比矩阵是残缺的。不过此残缺矩阵又是可约矩阵,因此,在最后计算权重时,对印度失业率赋的权重为0.01。理由有两个:第一,对本组数据而言不会有太大影响(不到1%);第二,印度本身失业率很高,所以赋予权重小是合理的。

DC21,C22,…,C210对比矩阵是根据各国金融经营模式和金融监管体制不同,对应的指标等级也不同来设置的。本文各个指标对比矩阵先设定美国为1。各指标下各国指标分值不同,每隔开25分为一个等级。比如信息共享指标,美国是“伞式”功能监管和混业经营,分值为100;假如中国分值为25,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4;假如中国分值为50,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3;假如中国分值为75,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2;假如中国分值为100,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1,即同等重要。各国不同经营方式、监管模式指标比较见表2。

准则层B对目标层A的权向量=(0.5,0.5)T,一致性指标CI=0。子准则层C对B1,B2的权向量分别为=(0.455,

0.263,0.141,0.141)T,=(0.077,0.153,0.077,0.720,0.091,0.153,

0.077,0.077,0.153,0.072)T,一致性指标分别为CI=0.00033,CI=0.008。

方案层D对子准则层C(共14个因素)的权向量和一致性指标CI(k=1,2,…..14)列入,其中C对A的权向量=W×,而W是以,为列向量的14×2矩阵,=(,0,0,0,0,0,0,0,0,0,0)T,=(0,0,0,0,)T。

经过计算,方案层D对目标层A的组合权向量为=W=(0.093,0.086,0.090,0.079,0.098,0.102,0.084,0.096,0.117,

0.088,0.066)T,,即各国监管效率比较(见表3)。

3、计算结果分析

由表3可知,11国中,作为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中国金融监管效率最高,但是同样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巴西监管效率却是最低的,印度居中;在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国家中,新加坡和瑞士监管效率较高,德国监管效率较低。这说明国家在选取监管方式时一定要和本国的背景相符,要将本国的金融发展程度、监管控制力度等问题纳入考虑。

三、结论

从效率比较表可以看出,混业经营的国家实行集中监管并不一定能取得好的监管效率,如法国、德国金融监管效率就偏低;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管效率不一定就低,这说明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选择要与该国政治经济体制相符,才能发挥较大的作用。中国在选取数据的11国中金融监管效率相对最高,这说明在目前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统一监管还不需要代替分业监管,但是需要在局部上加强监管。随着统一经营趋势的到来和金融工具的逐步创新,我国目前的监管方式会逐步面临监管模式的挑战。

【参考文献】

[1] Schumpter, J. A.. 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 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Science,1971(2).

[2] Kaufman Georage C. Bank Failures, Risk and Bank Regulation. CATO Journal,1996(16).

[3] 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研究,1999(1).

[4] 张育军: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2003(7).

[5] 蒋海:论弹性监管与金融效率[J].财经研究,2001(9).

[6] 马志伟:对多渠道金融监管及其效率的探析[J].银行与企业,1999(8).

[7] 托马斯.L.萨迪:领导者:面临挑战与选择――层次分析法在决策中的应用[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

[8] 郭田勇:金融监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篇2

    2011年9月发源于美国纽约的“占领华尔街”示威活动,迅速蔓延到全球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指责金融机构的贪婪导致的经济危机。自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不可否认是美国次贷危机,而次贷危机是由美国金融监管缺失,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滥用衍生品所导致的。为此,在金融危机后,全球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强,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成为了大多数国家的监管目标。但是,金融系统最重要的功能是有效地配置资源,在过分强调金融监管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对金融效率产生影响。因此,如何对金融系统进行有效监管需要重新进行反思。

    二、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影响

    第一,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正面影响。金融监管严格控制了金融市场中的风险,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金融稳定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营的基础,有效地控制金融市场风险能大大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同时在对金融市场失灵的监管和纠正中,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的公平性,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合理的金融监管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稳定,全面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最终提高社会的福利水平。

    第二,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负面影响。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大道德风险、抑制金融创新和降低市场竞争等方面。道德风险是伴随着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是及时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目的或监管方法的不当,可能致使某些具体的监管行为导致道德风险的加大,如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量,但不合理的金融创新对经济造成的损失巨大,因此金融创新受到金融监管的约束,金融创新的范围和速度都会受到限制。金融监管的初衷是提高市场良性竞争,降低市场恶性竞争,但在监管的实践过程中,往往发现事与愿违,甚至连良性的市场竞争一起被抑制。不合理的金融监管所导致的负面影响,都会使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导致金融市场低效率。

    三、我国金融监管偏离金融效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进出口贸易减少致使实体经济的受损,而金融体系所受到的影响较小。一方面,我国金融发展相对落后,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有限,全球化程度较低,我国金融机构尚未深入参与到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一直很注重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金融行业进入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指对金融企业和金融从业人员的限制和管理。我国面临着以国有股份制金融机构为主,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共同竞争的局面。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我国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本远远超出一些发达国家。该项监管条款导致了我国银行业组织形式呆板,发展过于缓慢,导致民间资本大量流入“黑市”,农村享受金融服务低下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越来越严重。为保护我国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对外国资金进入金融业及其业务活动范围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外资银行向我国金融界展示了现代金融机构的运作机制和治理结构,如果我国能合理放开金融机构的对外管制,认真学习借鉴,势必推动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

    第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建立金融机构合理的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金融机构缺乏退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出现的时候,我国过多地采用非市场化的手段承担损失,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解除金融风险。这种举措使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责任,依靠政府信用解决债务问题,容易形成政府债务危机,甚至通货膨胀。而且政府的担保行为不利于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盲目扩张,积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道德风险。

    第三,利率限制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金融市场干预的最重要形式。利率限制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利率的上下限以及浮动幅度的限制。我国利率限制政策制约了市场利率的形成,引发了银行存贷息差过大的不良现象,进而使银行对息差收入的过度依赖,抑制了金融创新能力,降低了金融效率。

    第四,金融创新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目的是增强金融机构获取利润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但是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使金融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正是由于金融创新中派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复杂性、高流动性、信息不透明和高杠杆效应等特点。但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非是矛盾的,而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体现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我国金融监管着重强调金融安全,从而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制约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余文建,黎桂林.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J].中国金融,2009(17).

篇3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效率;金融创新

一、前言

2011年9月发源于美国纽约的“占领华尔街”示威活动,迅速蔓延到全球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指责金融机构的贪婪导致的经济危机。自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不可否认是美国次贷危机,而次贷危机是由美国金融监管缺失,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滥用衍生品所导致的。为此,在金融危机后,全球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强,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成为了大多数国家的监管目标。但是,金融系统最重要的功能是有效地配置资源,在过分强调金融监管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对金融效率产生影响。因此,如何对金融系统进行有效监管需要重新进行反思。

二、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影响

第一,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正面影响。金融监管严格控制了金融市场中的风险,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金融稳定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营的基础,有效地控制金融市场风险能大大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同时在对金融市场失灵的监管和纠正中,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的公平性,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合理的金融监管能够增强金融市场稳定,全面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最终提高社会的福利水平。

第二,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负面影响。金融监管对金融效率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大道德风险、抑制金融创新和降低市场竞争等方面。道德风险是伴随着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是及时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监管目的或监管方法的不当,可能致使某些具体的监管行为导致道德风险的加大,如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量,但不合理的金融创新对经济造成的损失巨大,因此金融创新受到金融监管的约束,金融创新的范围和速度都会受到限制。金融监管的初衷是提高市场良性竞争,降低市场恶性竞争,但在监管的实践过程中,往往发现事与愿违,甚至连良性的市场竞争一起被抑制。不合理的金融监管所导致的负面影响,都会使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导致金融市场低效率。

三、我国金融监管偏离金融效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进出口贸易减少致使实体经济的受损,而金融体系所受到的影响较小。一方面,我国金融发展相对落后,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有限,全球化程度较低,我国金融机构尚未深入参与到国际市场;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一直很注重金融监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金融行业进入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指对金融企业和金融从业人员的限制和管理。我国面临着以国有股份制金融机构为主,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共同竞争的局面。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要求,我国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本远远超出一些发达国家。该项监管条款导致了我国银行业组织形式呆板,发展过于缓慢,导致民间资本大量流入“黑市”,农村享受金融服务低下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越来越严重。为保护我国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对外国资金进入金融业及其业务活动范围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外资银行向我国金融界展示了现代金融机构的运作机制和治理结构,如果我国能合理放开金融机构的对外管制,认真学习借鉴,势必推动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

第二,退出机制不完善。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必须建立金融机构合理的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目前,我国在金融法规方面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尤其是金融机构缺乏退出机制。所以,当金融风险出现的时候,我国过多地采用非市场化的手段承担损失,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解除金融风险。这种举措使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责任,依靠政府信用解决债务问题,容易形成政府债务危机,甚至通货膨胀。而且政府的担保行为不利于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可能诱发金融机构盲目扩张,积累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道德风险。

第三,利率限制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金融市场干预的最重要形式。利率限制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利率的上下限以及浮动幅度的限制。我国利率限制政策制约了市场利率的形成,引发了银行存贷息差过大的不良现象,进而使银行对息差收入的过度依赖,抑制了金融创新能力,降低了金融效率。

第四,金融创新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目的是增强金融机构获取利润和规避风险的能力,但是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使金融监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正是由于金融创新中派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复杂性、高流动性、信息不透明和高杠杆效应等特点。但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并非是矛盾的,而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体现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我国金融监管着重强调金融安全,从而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制约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余文建,黎桂林.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J].中国金融,2009(17).

2.李树生,祁敬宇.从美国次贷危机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辩证关系[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7).

篇4

一、入世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影响与冲击

对于我国金融业而言,入世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入世的机遇是潜在的,而挑战却是现实存在的。这种挑战,除了加剧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之外,还在于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

(一)在监管理念上,要求逐步向国际惯例进行靠拢。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在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抛弃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保证的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监管的安全与竞争、成本与效率的研究,由原来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严格监管走向二者的协调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监管走向鼓励金融创新,体现的是市场主导和自担风险这两大重心,金融监管也越来越借助于市场参与者约束、金融机构内部约束和社会外部监督约束。可以预见,5年的金融对外开放缓冲期,也正是我国金融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并逐步向国际惯例进行接轨的过程。

(二)在制度安排上,要求正确处理分业与创新的矛盾。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监管。这一体制尽管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几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国外银行、保险、证券三业的界线逐渐模糊,金融创新日益多元化、综合化,外资金融机构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强烈冲击。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当局转变观念,加强协调与合作,在现有的体制下适时调整监管方法和思路,积极寻求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支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正确好处理分业与创新之间的矛盾。

(三)在手段运用上,要求朝多元化、现代化的方向迈进。从国外来看,西方国家监管当局越来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目前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同时,为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和实时监控、处置风险的需要,监管当局加快了现代化的进程,建立了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金融监管手段单一,电子化水平不高,不能做到监管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和监管对象之间信息的实时共享。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的纵深推进,监管当局面临着监管对象复杂化和监管范围扩大化两大现实问题,因此在监管手段上必须尽快向多元化、现代化目标迈进。

(四)在队伍建设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职业监管队伍。一方面,基层监管机构中监管人员占比过低,且现有监管人员大多没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金融理论基础,加之难以得到充分的再深造机会,对新的金融监管理论和技术普遍缺少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及时地把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相结合,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入世后,具有丰富人力资源开发经验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将目光瞄准国内金融机构的同时,也会积极争取监管人才的加盟。在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训机会,诱人的升职条件面前,现有监管人才的流失将不可避免。面对压力,只有走国外发达国家的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之路,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对改正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几点政策建议

(一)更新监管理念,突出风险监管。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必须要有先进的监管理念作铺垫。毕竟,理念是起引导作用的,理念决定观念,观念主导思路,思路形成对策。目前,监管当局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没有实质性进展,普遍缺乏的是安全、效率观念,这就导致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不高,风险问题屡控难禁,层出不穷。因此,在入世的背景下,首先要解决的便是监管理念问题,树立起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彻底抛弃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式的限制性监管,改进现有的合规性监管方式,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措施的过程中,监管当局要充分考虑到其对竞争、效率和金融创新产生的影响,进而采取更加灵活的的监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断进行监管创新,创造有利于竞争和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达到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与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不同的是,风险监管主要参照《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有关规定,关注的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强调的是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风险的审慎评估,以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自身监管的能动性,提高其自身风险监控水平。在具体监管实践中,通过实施系统性、连续性的风险监管,使监管当局能够站在一个整体、历史的高度,对金融机构做出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价,在纵向和横向比较中发现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真正体现出监管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而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这一终极目标。

(二)强化人本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应对入世,关键的问题在于人才。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问题解决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求稳怕乱、瞻前顾后”的思想,树立“任人唯贤、用人之长、重视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观念,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规划,营造一个良好的人才培养氛围,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训网络,以吸引人才、发现人才、用好人才,迅速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建立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应对入世所带来的各种挑战。

5年缓冲期之后,我国将取消市场准入中的非审慎性的限制措施,实行透明度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充分实现国民 待遇,这对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监管当局来讲,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监管人员集中学习新的监管法规和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等内容,增强监管人员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依法监管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立法。对于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或者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抵触的,要毫不犹豫地清理、修订、废止;对于金融监管中的一些具体操作若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只是以部门行政文件来进行明确的,要抓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对已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抓紧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

(三)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加入WTO后,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切实提升监管效率。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其次,在监管层次上,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再次,在成效检验 上,建立监管指标的考评机制。要根据各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银行、保险、证券业量化指标,从风险监控、效益性管理、经营业绩等多方面形成一套完善的量化指标与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提高金融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此外,在监管方式上,注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在改进和提高现场监管的效能上,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同时借助外部审计师、外部会计师、律师和外部评级机构等中介力量,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在完善非现场监督体系方面,既要坚持审慎性会计原则,更要做到谨慎原则与弹性原则、合规性指标与风险性指标相结合,通过对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大额单笔贷款风险、外汇风险等重要指标设置一个合理的监管指导线(最低比率),对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管、资本控制与风险处置等措施,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早期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功能。

篇5

关键词:金融效率;综合指标;格兰杰检验

近年来,在上世纪90年代金融发展理论经验性研究的启发下,不少中国学者借鉴相关的思路与指标、运用计量经济学手段对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经验研究。由于在金融发展的指标(尤其是金融效率指标)选取上存在差异,导致结论大相径庭。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已有的代表性结论有: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金融资产的扩张而实现的,而不是通过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来实现的(曹啸、吴军,2002);金融中介效率对经济增长,以及金融中介发展规模对经济增长存在单方向上的因果关系(李广众,王美今,2003);中国金融规模和金融效率与经济增长同时存在双向的因果关系(王志强、孙纲,2003)。曹啸与吴军的文章中并没有提取金融效率指标,其结论只是一种推断,而其他两篇文章在实证研究多借鉴金融发展理论代表人物莱文等人的研究,选取的金融效率指标为单指标,即分别采用SLR(储贷比率)指标与PRI(私企信贷占比),显然,以单指标来代表中国金融效率是不全面的。本文在金融效率观下,给出了更为合理的金融效率综合指标,在此基础上,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对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再检验,对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澄清,进而为中国效率型金融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一、新金融效率观与金融效率的估算

1?新金融效率观。

金融效率是金融发展的题中应有之意,但却被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所忽视。金融结构论(戈德史密斯,1969)将金融结构简单等同于金融发展;金融深化论(麦金农与肖,1973)完全竞争的假设前提对应帕累托有效,由此得出的金融自由化政策建议也在实践中屡屡受挫;1990年代金融发展的经验研究对金融效率仅作简化处理,即分别采用上文提及的SLR与PRI等单指标代表金融效率。

通过对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与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深刻反思,白钦先(1998)认识到传统金融发展理论的现实效应与主流理论的不符,率先揭示出金融的资源属性,进而提出了金融资源论。金融资源论通过揭示出金融的资源属性,赋予了全新的金融效率观。金融效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是金融质和量的统一;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金融质的提高,合理地开发、利用和配置金融资源,同时注重作为资源配置手段和机制的金融整体效率和功能的改善,因此,金融效率在金融发展理论中的核心地位凸显无疑。

由于宏观金融效率强调动态性和金融功能(主要指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与单一关注盈利性与静态性的微观金融效率相比更为重要,因此,宏观金融效率是金融效率中的应予以重点研究的对象。宏观金融效率是一优化问题:由金融结构、金融运行机制与金融环境共同决定(约束条件);目标是金融发展,及以此促进的经济增长。宏观金融效率以微观金融效率为基础,是金融功能(可视为一种能力)的演进与实现程度。借助修正的内生增长模型,宏观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以下简称为金融效率)是金融(储蓄)资源的利用能力、金融资源的企业选择能力、金融资源转化为资本后的产业与地区选择能力这三种能力的综合。

2?内生增长模型的修正与金融效率的估算。

在金融发展理论的演进过程中,经济增长理论的推动功不可没,经济增长理论中的最新进展——内生增长理论对金融发展理论及金融效率研究具有重大的启示。借助内生增长模型可理解金融作用于经济的内生机制及金融资源的配置渠道。

内生增长模型(以AK模型为例)可表述为:

g=Aφs-δ(1)

其中,g:经济增长率;?:储蓄被转化为投资的比例

A:资本的边际社会生产率;s:储蓄率;δ:折旧率

金融发展作用于经济增长,即金融资源配置的三个渠道是:

①金融发展改变储蓄率,从而影响经济增长;

②金融发展会使得更高比例的储蓄被转化为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③金融发展使得资本配置效率提高,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亚珀利和帕加诺(Jappelli & Pagano,1994)指出金融自由化通过缓解和消除家庭的流动性抑制,可能减少储蓄并对经济增长产生不利影响;德格雷戈诺(DeGregono,1994)则指出,如果家庭的借款被用于人力资本的投资,情况正相反。如果同时考虑上述两方面的影响,结论将是含糊不清的。因此,应重点考察金融发展的后两个促进经济增长的渠道。

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后两个渠道实际反映了金融资源配置的二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价格等机制将金融资源转移至资金的需要者手中;第二阶段,资金需求者将获得的货币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投入实际生产过程,创造有效产出。需要强调的是,在转轨与发展中国家(中国是一典型的代表)中,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效率不同,故应对AK模型进行修正,即在上述金融资源配置的两个阶段中间,考察资金获得者——企业的类型。因此,本文借助修正的AK模型,从金融(储蓄)资源的利用能力、金融资源的企业选择能力、金融资源转化为资本后的产业与地区选择能力这三种能力来综合考察与估算金融效率,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储蓄投资转化率(SLR)是描述金融(储蓄)资源利用能力的有效指标。中国近年来越来越大的存差表明中国的储蓄投资转化率低下,但储蓄投资转化率只反映了金融资源配置的一个环节,且由于对中国存差产生的原因存在一定的争论,因此,单独使用此指标来代表金融效率是不全面的(图1中国时间序列的SLR曲线单调下降,这与中国实际金融效率并不十分吻合)。

其二,在中国这一转轨与发展中国家中,私企普遍比国企效率高,但获得了较少的金融资源支持,私企获得的信贷占比(PRI)是描述金融资源企业选择能力的有效指标。与SLR指标一样,私企获得的信贷占比只反映了金融资源配置的一个环节,且除金融效率之外,私企获得的信贷占比还受其他因素(如所有制歧视)的影响,因此,同样不宜单独使用此指标来代表金融效率(图2中国时间序列的PRI曲线单调上升,这与中国实际金融效率亦存在出入)。

其三,伍格勒(Wurgler,2000)认为,金融的基本功能是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金融发展的程度及其作用应该主要用资本配置效率这一指标来衡量。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意味着资本流入高资本回报率的产业或地区,流出低资本回报率的产业或地区。从这一思路出发,伍格勒提出资本配置效率(E(I,GDP))可以用资本关于GDP变化的弹性来表示,并提出测度资本配置效率的方法。在此基础上,从产业角度考察了65个国家的资本配置效率,发现发达国家的资本配置效率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韩立岩等(2002)借鉴伍格勒资本配置效率的思路与方法,通过对中国工业部门39个行业的数据进行计量分析,得出中国的资本配置效率处在低水平的结论。潘文卿和张伟(2003)参考伍格勒的理论,对中国28个省区的资本配置效率与金融发展的相关性进行了计量分析。

我们认为,资本配置效率(E(I,GDP))指标是描述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容忽视的重要指标;金融效率是一综合指标,是对金融资源配置各环节的综合考察,应涵盖储蓄投资转化率(SLR)、私人企业的信贷占比(PRI)与资本配置效率(E(I,GDP))(中国资本配置效率数据来源于潘文卿等人的研究成果)三个指标。为此,本文以储蓄投资转化率(SLR)、私人企业获得的信贷占比(PRI)与资本配置效率(E(I,GDP))三个指标的乘积作为金融效率值,中国金融效率(1979—2003)(图4)是在图1~3基础上的加总与延伸。图4表明,1979—2003年中国金融效率总体偏低,并经历了两次低点:1989年及其后几年中国金融的大调整与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前后造成的极大金融冲击,这与中国实际金融运行情况相符。

二、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再检验

1?指标选取与数据。

1979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金融仍为财政的附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效率无从谈起,因此,始以1979年、延伸至2003年来考究中国宏观金融效率是合适的。至于中国金融发展的规模、结构指标则可参见相关研究的指标与度量,经济增长指标以实际人均GDP的自然对数LYP表示,投资增长率INV(固定资产投资存量)为影响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本文采用的数据是年度数据,样本期间为1979年~2003年,数据来源为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以及相关研究公开的数据。

2?计量检验方法。

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分析,本文选择在多变量VAR系统中进行。若VAR模型中的非平稳变量存在协整关系,我们就可以在VAR模型基础上经过协整变换建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表示如下:

其中:X=(LYPt,FIRt,STRUCt,EFFIt,INVt)表示由5个变量构成的系统向量;Ai表示系数矩阵;α表示误差修正项的系数向量;β表示协整向量;β′Xt-1表示误差修正项。

由于协调关系只能说明变量之间的长期相关性,但不能具体指出何为因、何为果,因此,一般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3?各变量数据水平平稳性的单位根检验。

各变量数据水平的平稳性检验是考察变量是否具时间趋势,进而确定是否有必要采用协整分析方法。本文对变量的数据生成过程(DGP)是否平稳的单位根检验方法主要采用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检验与PP(PhiIips—Perron)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

注:(1)从经济意义出发,对变量的检验方程中分别采用了包括了截距和趋势项、包括截距以及不包括二者三种情况进行,因此其临界值也有所不同;(2)以上提供的是显著性水平为5%的临界值;(3)加**表示通过显著性水平为5%的单位根检验。

由表1的分析结果可知,本文计算所涉及的对数形式的增长指标与金融发展变量均是I(1)过程的非平稳变量,对其相关性一般采用协调检验检验上述变量的相关性。

4?金融中介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协整关系分析。

表2给出了FIR、STRUC、EFFI与LYP组成的四变量系统的协整关系下的Johansen检验,结果表明LYP、EFFI、FIR、STRUC之间确实存在协整关系,具有一个协整方程。

考虑一个协整关系假定下的经过标准化的协整系数,见表3。

将协整关系写成数学表达式,并令其等于VECM:

VECM=LYP-0?13EFFI+0?76FIR-0?17STRUC+1?73

上式反映了经济增长、金融效率、金融规模、金融结构四个时间序列之间的某种长期均衡关系。

由于协调关系只能说明变量之间至少存在单向因果关系,但不能具体指出何为因、何为果,因此,有必要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进行进一步分析。

5?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从表4中的P值可以看出,金融规模与经济增长有双向的Grange因果关系、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有双向Granger因果关系,金融规模是金融结构的单向Granger因果关系。其余变量之间没有Granger因果关系。

表示拒绝零假设错误的概率小于5%,即表明至少在95%的置信水平下,可以认为前一个变量是后一个变量的格兰杰成因。

6?分析。

由上述检验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中国金融规模及金融结构均与经济增长互为因果,金融规模增加1%,经济增长提高约0?76%;

②中国金融规模是金融结构的原因,中国金融结构很不合理,对经济增长有负作用;

③金融效率与经济增长及金融规模、结构之间不存在任何方向的因果关系。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的实证结果与已有的中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检验都不相同;尽管部分支持了曹啸与吴军的结论,但曹啸与吴军的文章中并没有提取金融效率指标,其结论只是一种推断。由于采用更为合理全面的金融效率考察与估算体系,本文的检验结论更为可信。

篇6

关键词:中小企业;促进发展; 完善立法 ;担保监管; 资金扶持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2-0031-03

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由于受到多种宏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沿海地区依靠外贸经济的企业,普遍面临着严峻的市场挑战。中小企业遭遇到发展瓶颈问题引起了政府、民间以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与监管成了一个关乎国民经济与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与监管的现状

我国目前针对于中小企业的立法,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法》中也有涉及。[1]其中《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中小企业法律中的基本法,对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在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和监管方面仍存在多方面的缺失和不到位,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立法层面存在救济困境等多重难题

从对中小企业权利保障的角度剖析,《中小企业促进法》存在“救济困境”,即是其在法律上的可诉性不够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不够到位。该法没有明文规定如果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出现“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现象该如何处理。这种规范模式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是缺乏了法律应有的刚性约束,可操作性不够强,这种实际中就可能导致中小企业在社会活动中有时受到不平等对待甚至歧视时,难以寻找到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2]

由于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基础较为薄弱,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资信度不够高。而恰恰因为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银行作为市场主体中的营利企业,本着规避风险、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原则,会充分考虑到贷款的交易和监控成本较高,风险较大,而不愿对中小企业放款或者不轻易放款,在客观上会导致难以解决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难的问题。[3]

(二)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及其机制尚不健全

从运作机制上分析看,当前,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还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一方面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的监管还不到位,未联合起财政、工商、工业、银行、税务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多面监管体系,同时,信用担保行业的自律型协会组织仍比较缺失;另一方面省级再担保机构或具有规模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严重不足,在现实中还未形成沟通上下、联动左右的担保业务体系。

(三)资金扶持政策仍不够完善

税收上,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过少,条件过严,不同所有制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费负担,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甚至达不到对三资企业的优惠水平;金融上,尽管央行和银监会出台了很多政策要求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但是,作为商业银行,控制风险、追求利润是其天性,中小企业贷款并不符合其风险控制规则,强行要求商业银行扩大授信规模并不科学。另外,通过中小企业板块募资在扶植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方面作用甚大,但毕竟惠及面有限。因此,当务之急是通过担保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

二、国外在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和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日本在立法层面的先进经验

从立法层面看,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都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全面考虑了法规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6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日本关于中小企业保护和监管的引领性、综合性法规,其对于战后日本中小企业所有的中小企业法律来说,具有“母法”地位。[4]上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其他中小企业法律围绕它而展开,通过织好这样的多层次、宽渠道的立法网络,构建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中小企业保护与监管的法律体系,有效促进了广大中小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4]

(二)美国、英国在担保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

担保监管对于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讲至关重要。美国和英国的经济实践活动就证明这一点:只有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运作良好的信用评级机制,信用担保机构才会自觉遵守相关法规政策。[5]例如在美国,投资、顾问、基金、证券、担保等市场机构,只要其所经营的业务与信用担保相关,都要经过信用评级公司定期组织的信用评级的考验。

(三)法国在资金扶持方面的先进经验

法国政府积极从财政税收政策调整上,对中小企业给予特别优惠政策,从而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资金规模较小的问题。为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扶持,政府还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属于一个大型的集团型金融机构,其主要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并由政府严格监护下开展相关业务。[6]该银行下设了一家风险担保公司,为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难题。由政府来提供大部分的担保基金,这些担保基金有着较严格的用途管制,例如只针对银行投资进行担保。[7]

三、新形势下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和监管对策建议

(一)加快完善立法工作,着力构建科学、完备、有序的中小企业保护和监管法律体系

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依据,围绕本法尽快制定配套的法律和法规,使我国中小企业立法形成一个科学、完备、有序的体系。一是在立法保护方面,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确保中小企业权益;对中小企业融资方法进行规范,多措并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畅通;构建中小企业信用共享平台,改变银行、担保机构、社会大众等对中小企业的能力的误解,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良影响;构建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化运营;创新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和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健全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推进风险投资的良性流动和扩张。二是在立法监管方面,尝试构建风险预警制度,由税务、工商部门等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多层面、宽渠道的监控,及时掌握企业的发展情况;当中小企业发生经营重大困难申请破产时,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简化相关破产程序,使中小企业能够合法地、顺利地退出市场,降低其破产带来的不良效果和信任危机; 健全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备案机制,对严重逃债、经济犯罪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规定其在法定时间内不得注册新的企业,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改进和完善现行评级、授信办法及标准

一方面,进一步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建立完善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从财政上落实专项资金,充实大型再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同时也要积极吸收民间资本的参与,引导和鼓励民营经济人士独立或联合创办新的担保公司。另一方面,改进和完善现行评级、授信办法及标准。中小企业具有其自身特点,其评级、授信标准应当有别于规上型企业(规模以上的类型企业),不加区别地用规上型企业评估方法和标准来衡量中小企业,必然会导致贷款申办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建议应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制定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信用等级评级标准,使之能更合理反映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放款提供科学的、操作强的评级标准或办法。

(三)多措并举,从政策法规层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扶持

一是在公司法的相关框架下,研究制定因地适宜的促进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机制。例如可探索以下模式:对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以外的企业,首期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企业登记后3年内予以缴清,其中投资型企业可自企业设立之日起6年内缴足。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扶持中小企业的起步发展。二是发挥好政府采购等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针对现实中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有时受到不平等对待甚至歧视的现象,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方法,对中小企业给予倾斜照顾,为其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创造更多、更好的机会。三是切实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于国家规定的特殊经济产业或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以及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通过相关财税政策予以明确。

(四)一手抓管理、一手抓规范,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

一是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地方。据调查,温州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老板就是由于民间借贷高额的利息导致企业无法偿还而“跑路”。[8]只有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才能保证民间资本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齐抓共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非法集资举报制度,对发现的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各地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打击;加大社会对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鉴别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打击非法集资的政策和法律。三是强化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责任追究。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参考文献]

[1]贾平.论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J].河北法学,2008,(10).

[2]何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缺陷与完善[J].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3,(8).

[3]周显志,杨泽涛.《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乡镇企业研究,2004,(3).

[4]周显志,周洁.日本中小企业法治建设的特点及其借鉴[J].东南亚研究,2002,(5).

[5]李玉潭.日美欧中小企业理论与政策[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6]孙晓文.法国、意大利中小企业发展与扶持措施考察[J].甘肃社会科学,2003,(2).

[7]张圣恩.法国中小企业促进发展概貌[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0,(5).

[8]周新玲.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中州学刊,2005,(4).

Legal Protection and Regulation of SMEs in the “Post-crisis Era”

JIANG Tao

(Zhejiang Provincial Tourism Development & Research Center, Hangzhou, 311231, Zhejiang, China)

篇7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篇8

    自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界关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监管才更有效的质疑声四起。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研究,涉及不同的参与主体,包括: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同其他监管行为一样,金融监管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其中最突出的是委托—问题。

    国外较早利用信息经济学对金融监管进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们将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种“辩证”分析监管的框架,利用“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是引起监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过实证得出了类似的结论[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书中,系统地将激励问题引入监管问题的分析,成为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监管问题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银行审慎监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着作中运用的也是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社会公众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如图1)。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仍然是这些多层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国内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研究金融监管问题相对较晚,但相关研究成果却不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郭根龙、冯宗宪(1999)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7];谢平、陆磊(2003) 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8];刘晓星、何建敏(2004) 对我国金融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扬(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10];张仰谦、叶民强(2007) 在引入声誉机制的基础上用博弈论方法分析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寻租行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间存在着目标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实施准入监管的过程成为一个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过程[12];吴桐、徐荣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进行分析[13]。

    2.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①之间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认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违规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这是监管者与投资者博弈的结果[14];蒋海、刘少波(2004)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会偏离,导致监管者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不足和监管的低效率[15];饶育蕾、王颖(2011)通过建立监管条件下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结构对冲突、监管行为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16]。

    3.监管机构内部博弈。王振富、冯涛(1999)针对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标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监管力量、金融监管双方存在着同谋行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17];陆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对称和利益集团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负面影响[18];李成、马国校和李佳(2009) 应用进化博弈理论透视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行为,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19]。

    4.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金融监管治理)。江曙霞、郑亚伍(2012)针对监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分别就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人员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激励机制设计有借鉴意义的建议[20]。

    纵观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委托-问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博弈双方不同风险偏好,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效性进行研究。不同于以往从整个金融系统角度出发的研究对微观个体的关注不够,本文从金融机构个体的角度出发,尝试研究微观个体风险偏好和经营效率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力求避免从整个系统角度出发研究监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顾及了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但提出的对策却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总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论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监管机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设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21]。即监管机构不仅要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要保持金融系统必要的活力和竞争力。

    借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原则,引入变量q,表示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健性的比值,即q=竞争力指标值/稳定性指标值②,q值同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如图2所示。

    在金融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机构的活力和竞争力都远远不够,在保证金融机构必要稳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会给监管当局带来更多的收益。当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稳健性对于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此时提高稳健性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更多的收益。金融监管当局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在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阶段,平衡好机构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设定1:委托人(监管机构)希望人(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一个q值。监管机构收益为S(q),且监管收益最初随着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定性最佳平衡点q*达到最大,之后随着q值的增加而减少。在q*左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竞争力不够;在q*右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稳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维持金融机构最优状态的有效性,表现为实际q值同q*的偏离程度。偏离程度小,金融监管有效性高,监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监管有效性低,监管收益小。

    设定2:

    金融机构没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类型θ∈Θ={θ-,},>θ-,θ为金融机构的单位成本,体现金融机构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对应,高效率对应θ-。虽然单位成本只有高低两种类型,但是它的具体值是变化的,并且随着q值从大到小呈现出从无穷大逐渐降低最后收敛于一个固定值的趋势。不同类型出现的概率为v和1-v,成本函数为C(q,θ)={(v,1-v)θ-q,q}。该函数表明,金融机构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竞争力和稳健性。如果竞争力很高,θ逐渐收敛于一个固定值,但稳健性过低,则q值会很高,总成本C(q,θ)会很高;如果稳健性好,但竞争力太低,金融机构效率太差,θ值很高,总成本同样会很高。

    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知道自己的类型θ,但是监管机构不知道;非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不确定自己的类型,但是知道自己的类型概率分布为{(v,1-v)高效率,低效率},监管机构同样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对称的③。

    设定3:

    契约变量Ν={(q,t)q∈R+,t∈R+},t为监管机构从监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励机制实施而节约的监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励金融机构的支付,这同传统的监管机制有所区别。这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监管,同时还有激励。从监管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契约

    在完全信息下,最优契约等同委托人自己执行

    (三)可行契约设计

    在不对称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机构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从而获利,这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因此,设计一种契约,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q-*,t-*},低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t-*}。这个契约必须满足以下激励相容约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机构不会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样低效率金融机构也不会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从以上激励相容约束可以推导出:θ-(-q-)≥(-q-),因为≥θ-,则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能获得零收益,即金融机构相应的收益水平U-*和*分别满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况有所变化。考虑一组契约,{(q-,t-);(,t-)}是激励可行的,则高效率金融机构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获得的收益水平为:t--θ-=t--+Δθ=+Δθ。

    Δθ称为信息租金,这种收益源于人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下面,将用U-=t--θ-q-和=t--分别表示每种类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监管强度下最优契约分析

    所谓低监管强度,是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小,缺乏相应的审核和惩罚机制,或者是虽然有审核和惩罚机制,但是执行不力,形同虚设。下面分析在这种背景下,不同风险偏好的参与者(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行为。

篇9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30.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3-0087-03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将这句话用在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上可能是再确切不过了。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格局究竟应该是实行分业还是混业这一问题,各界人士曾在2002年初一度讨论的沸沸扬扬,后来由于2003年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划出,成立国务院直属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而暂时搁浅,而中国人民银行建国50多年来的集货币政策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也宣告结束。但是理论界关于金融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却始终没有停止,特别是2008年5月9-10日在上海陆家嘴举办的首届陆家嘴论坛上,更是将此问题再度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我国监管体制现状和混业经营趋势

关于金融混业监管分业监管问题,胡俞越、黄剑(2008-04-08)曾提出在保留现有“一行三会”的同时,设立一个新的机构来平衡调节各监管机构的功能和纷争,而不是将现有的所有金融监管机构统一起来。但笔者认为如果保留原有的三个机构,再成立一个新的所谓平衡协调机构的话,势必使处于监管位置的机构更多了,相应的政出多门,寻租行为,协调成本只能是更大,给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增加负担。赵林政、张宝东等(2001.9)认为应坚持目前分业监管的格局,同时加强三大监管主体定期会晤制度,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定期会晤固然是沟通意见,共享信息的良好渠道,但是无形中又会增加沟通的成本和相应的由会晤产生的一些列成本。就如同一些联席会议制度,如果实质工作没有改善,这种制度设立也会逐渐成为一种形式主义,也势必浪费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各有利弊,只是各个国家和时期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

回顾我国的监管体制改革,真正意义上的分业监管从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开始拉开帷幕。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保险业、证券业与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实行银行业监管)分业监管的体制基本确立。2003年 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体制全面确立。

分业监管的优势在于专业性强,分工细,这是与分业经营的格局相联的。但是同时也有着一定的弊端,如监管效率低,成本高。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信息化、电子化、证券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混业经营成为了国际上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模式。我国金融市场对世界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分业经营的藩篱不断被突破,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金融综合经营、混业经营趋势有所加快,金融监管也因金融业务出现综合化、多元化趋势而加以调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业务的创新,这种交叉还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化,在这种综合经营的背景下,由于混业监管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以防止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改变监管信息难以集中,监管重复与监管缺位并存的现状,保证金融监管不存在“三不管”地带,不留下空白与死角,发挥其整体功能,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已经强有力的说明了,混业经营的态势已初露端倪,萌生壮大,这势必拷问和预示着监管体制的混业时代是否应齐头并进?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大发展让分业监管已经力不从心。既然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那么混业监管也一定是规律使然。

21世纪是一个凡事讲求效率的时代,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否发挥到最佳,将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的稳定和发展。随着我国的入世,国内金融领域内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正逐渐被打破,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日益融为一体,国内的各金融企业也正在不断进行业务的创新和相互交叉、渗透,整个金融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已不可逆转,这便意味着原来的监管以业务功能为依据分块进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则越发显得不合情理了。而改变这种固有的监管架构,转而实行混业监管则可以增强其活性,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业务综合化、多元化意味着机构性监管不再行之有效,既监管当局不宜实行“人盯人”的机构性监管策略,而应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性实行功能性监管。如果仍采取分业监管,一项新的业务的推出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才能完成,从而发生较高的政策协调成本,将无法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同时,交叉业务的出现,既可导致监管重复,又可能出现监管缺位,致使金融监管效率低下,达不到监管目标。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业务竞争实力,混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必然选择。

二、目前的分业监管的局限性

我国目前的分业的监管的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和一则传统的寓言故事不谋而合,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会没水喝。机构越多反而越互相推脱,如果只有一个监管机构,责任归属明晰了,自然监管效率会相应提高。因此,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存在着一些弊端和局限性。

第一、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不能实施对监管人的有效监督与监管,不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要素之一是必须建立监督监管人的机构与机制, 监督机构代表金融消费部门对监管人实施监督,通过有效的制度建立,形成监管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目前,我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3家监管机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没有一家独立机构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证券和保险市场的监管,不但不能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容易因为监管人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第二、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监管缺位的弊端,不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以证券市场为例:目前,全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只有36个,而全国的证券公司有90个,证券营业机构2,615个,境内A股上市公司达1,531家。也就是说,证券的监管机构只设到了省会中心城市,而证券业的营业机构及上市公司已发展到县级城市,大量的监管对象处在监管“真空”状态。试想一下,这样的监管力量即使完成常规监管工作已很难,如何能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的缺位现象造成的证券公司违规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规事件经常发生。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就意味着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用最小的成本,完成金融监管的任务,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因此应当对分业监管的资源进行整合。

第三、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造成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降低了监管工作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但不同部门对交叉性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又存在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权鼎立”,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不但监管效率低,而且容易形成系统风险。

周小川曾说过,综合化经营将按照业务进行监管,而不是依据主体来定。即“不是谁批准设立,就归谁监管”,而是什么业务就归什么部门监管。随着我国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与渗透,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将有所加快,只有实行混业的监管制度,才能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混业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目前对于混业经营的模式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一尝试,已基本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但是对于就是监管的形式是采取分业还是混业一直没有定论。混业政策方面也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在笔者看来,当前只要各监管主体不是一个统一机构,利益分歧就在所难免,那么在涉及到部门利益的时候就会上演各种博弈行为,有的事情三家都抢着管,而有些则是归属不清、无人问津,造成监管真空。其实,不仅混业经营需要混业监管,即使是分业经营也应当实行混业监管,这样不管是银行、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他们任何经营行为、新业务的审批等都由一个监管部门来监管,也就不会出现重复监管现象,也不会出现有些新业务出台时,居然分不清到底该由那个机构来监管的现象。

第一,实行混业监管可有效地节约金融监管成本。众所周知,金融监管是要耗费资源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实施增加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成本开支。混业监管,减少了监管机构的数目,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监管成本,还可以降低金融机构为应付金融监管检查而重复付出的人力与物力。其一,可有效的节约监管成本。在监管内容类似的时候,可以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减少冗员所带来的工作中相互推脱。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出发,机构数目越少,机构功能越完善,才越有利于节约成本,达到规模效益;而监管机构的数目过多,势必增加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投入成本。另外,若监管对象只与一个监管机构打交道,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监管者的成本开支。第二,混业监管可以采取最经济和最有效的原则分配和使用监管资源,减少成本,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进行分析和评价,解决监管能力分散、监管机构盲目膨胀、监管资源浪费严重的现状,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监管。

第二、实行混业监管,有利于建立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可以及时通报从事综合业务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风险状况,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共享监管信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第三,可以避免出现监督程序和管制力度的差别,表现出一致性和协调性。更有利于协调使用监管力量,协调采取监管措施,在职责明确固定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同时也可以对于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实行有效的再监管,从而防止各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或发生事故的时候相互推卸责任。避免政出多门。混业监管将更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责,并能及时了解不同业务内部潜在的风险状况,避免因监管机构不同出现的监管程度和力度的差别。

第四,能够尽可能消除监管死角,防止重复监管、交叉监管。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金融业是实行分业管理,分别由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机构分口管理,这种“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使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跨业监管和三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难,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也难以保障。同时,证监会、保监会在各地,尤其是州、地、市和县一级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已经出现了断档,实际上处于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三不管的真空状态,这就为金融风险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第五,有利于加强对混业经营集团的监管。采取混业监管,可以有效地对光大、中信等金融控股集团实行统一监管,避免金融监管中的政出多门,重复检查造成的低效率监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监管“真空”问题。有利于对混业经营的金融大财团进行监管。随着国际金融业务发展趋势的日趋明朗化,国内金融企业的金融创新也正在向混业方向发展,金融大财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金融控股公司,它的出现更要求金融监管的统一化。由于大财团的业务范围较广,跨越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领域,因而难以想像把金融大财团的业务瓜分、然后每一块由一个专业监管者来负责,这种方式谈不上效率和效益。因为每一个监管者难免会不得全局发展的要领,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面对着世界各国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巨头的竞争,使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挑战。我国金融机构间的相互持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储蓄保险、股票抵押等业务的开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大力推进,已经出现混业经营趋向。从金融分业到混业经营实际上是金融体系结构打破传统行业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结果,这种金融功能重新配置符合效率原则,推动金融体系不断向高级化演进。那么,什么是这种趋势下的最佳监管模式呢?应该说: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日益发展产生了混业监管的要求,为混业监管提供了业务基础,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国际主流的混业经营还是日益模糊的分业经营都需要用混业监管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我们不能用静态的眼光看动态的发展,随着我国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金融法律的完善,监管经验的丰富,我们相信,中国金融业必将立足于世界,让我们迎接中国金融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胡俞越,黄剑.全球金融混业监管大势所趋[N].国际金融报,2008-04-08(08).

[2]姜业庆.迈向混业监管时代[N].中国经济时报,2004-09-02.

[3]哈尔滨金融监管办课题组(赵林政、张宝东、金守恒、王敏玉、邢桂君等). 中国金融混业监管的研究[J].黑龙江金融,2001,(9):12-15.

[4]王继祖.美国金融制度[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

[5]周林,等.世界银行业监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6]Herring&Litan.Financial Regulation in the Global Economy(全球经济中的金融制度)[M].The Bro0kin institution,1995.

[7]李成.金融监管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6 .

[8]冯鑫.金融创新呼唤金融监管创新[J].甘肃科技纵横 ,2006,(3):86.

[9]徐颖, 李又白.金融体系与我国金融监管分析[J].科技创业,2005,(7):22-23.

[10]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Unification of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the Inevitable Trend

Yin Chanjuan,Zhang Yang,Song Xuejun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100082,China)

篇10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存在监管立法空白。我国颁布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领域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规范对象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受到了严峻挑战。其次,存在监管盲区,我国“一行三会”垂直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各监管机构只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在多头监管没有具体的措施可依的情况下,常常使得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一方面可能导致监管过度,监管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监管机构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现象,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演变,有些新业务将会处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缘,如储蓄保险、储蓄国债等,这些业务的监管机构是否明确将是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一种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在这种监管制度之下,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只要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会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如果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就会造成金融机构无序竞争,一方面会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效率。

(3)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机制建设不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方面,虽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机制,但机制不完善,运行不佳,存在着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层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够,尤其不能与时俱进应对金融业涉足的新业务及新领域;其次,管理层内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缺乏及时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导致风险发生后不能尽快规避和解决;第三,基层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操作风险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与途径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一是加紧清理和重建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规,还应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领域和金融业务,尽可能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扩展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范围上可以使监管包含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改变我国目前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金融监管方式。内容上有必要在监管体系中将金融行业内更多的表外业务和创新业务纳入监管评估乃至审批体系内。

(2)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1世纪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现代科技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已渗透到各个层面,因此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为金融监管服务是金融监管机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3)加快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适应我国分业监管下的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有效解决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问题,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切实加强沟通、促进协调,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法制化和规范化,对特定业务和特定领域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 联席会议制度”和 “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但其监管效果不明显。有鉴于此,我国可建立一个跨部门进行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由各个核心部门组成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日前下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意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择机出台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5)妥善处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并没有否定金融监管的基础,相反还强化了金融监管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金融监管同时也促进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金融监管要努力实现效率目标与安全目标的适当平衡,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金融国际竞争力,但是同时也要防范金融风险和避免危机的发生。为此,应该实施渐进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改善金融监管的方式和质量,充实金融监管的内容。

(6)丰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金融业自律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主要采取的仍然是行政监管方式,为提高监管效率,应该在行政监管的方式上,不断增强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约束以及行业自律的作用。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因此,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方面。

篇11

一、当前我国财政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部门众多,监管标准不一,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机构,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财政部门等等,而各机构之间的监管标准存在着不一致性,尤其是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重大关联交易界定等方面更是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此外,当前我国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中职责不明确,从而导致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中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造成监管工作的低效率。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财政部门对金》监管及自身监管优势认识不到位

宏观上讲,财政部门是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部门,对金融业应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从出资人角度讲,财政部门是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应对金融国有资产行使监管职能;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讲,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昝和国有资产的监管管理,还应妥善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中的国有资本和财务问题。然而,各级财政部门在对金融部门监管的过程中对金融监管和自身职责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金融单位甚至未设立财政监管部门,且财政部门片面的认为财政仅是宏观监管,导致监管工作不具体,监管无效率。此外,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财政部门未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监管优势,即财政部门面对整个金融行业,在充分了解金融行业总体经营情况、防范和控制总体风险上具有天然的优势。

(三)财政部门硬件和软件力量不足,制约了财政金《监管工作的开展

财政部门在金融行业总体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上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其内部硬件和软件力量的不足直接制约了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监管的硬件力量不足主要是指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撑,这既体现在日常的监管上,也体现在专项检查工作当中。由于财政监管主要面对金融机构大量的业务和会计数据,缺乏相应的信息技术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查单位的技术力量,严重制约了财政监管的有效性和独立性。此外,财政监管的软件力量不足主要是指财政金融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财政金融监管人员应具备经济、金融、财务和法律等相关方面的知识结构,如此才能够适应金融业的多元化、融合化的发展趋势。

(四).财政金tt监管缺乏有效的绩效考评机制,监管效率低下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金融监管作为一项市场行为,既是有成本又是有收益的。然而,由于财政监管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监管对象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在没有正常的协同检查和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的情况下,各监管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从而增加了维持机构运营和具体监管工作的实际成本,进而造成监管效率的低下。

二、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及启示

(一)美国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多头监管”性质,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彼此独立,由财政部下属的储贷监理署(OTC)和货币监理署(OCC)分别对储贷机构和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停止存在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业务,包括撤销或停止银行高级负责人的职务,并对违犯法律法规或从事髙风险经营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二)英国

英国建立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体化的监管者,但其职能并未从财政部分离出来。财政部可以代表政府向金融监管局提出具体要求,有权调査其监管运行效率,受理并调查企业对金融监管局的裁决抗诉,并且定期与金融监管局、英格兰银行会谈磋商,以实现信息共享。当协商主体在货币政策上意见不同时,由财政部部长裁决。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由财政部及其下属的金融机构监理总署(OSFI)独立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前者主要负责发展公共政策以及休整金融监管法规,协调联邦及各省监管政策,对是否关闭金融机构或制定新监管法规具有决定权。后者负责规范、监理及检查所有联邦立案的金融机构,且金融机构监理总署由财政部管辖。

通过对美国、英国和加拿大财政金融监管经验的描述,可以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由财政部或财政授权的下属机构对金融行业行使监督权是非常有必要的,是财政当局执行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第二,财政部门应作为众多金融监管机构之上的一个单独的监管者,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第三,财政部门应以维护金融稳定为基本职责,制定和修改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等都是财政部门参与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三、改进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推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不断完善

改进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首先应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即:负责制定与完善金融业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防范金融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财务监督,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建立以财政为出资人代表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对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而言,还应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地方金融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本和财务问题等等。此外,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日益多元化,不同监管机构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增加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针对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而在这个过程中,财政部门应作为具体实施者,以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日益完善。

(二)努力加强软硬件建设,提升财政部门的金融监管水平

提髙我国财政部门的金融监管能力,除了建立健全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发挥监管合力,实现监管效率的提高以外,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实现财政部门软件和硬件的建设。一方面,加强对财政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具备经济、金融、财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具备高业务素质的人才,真正提升整个财政金融监管队伍的监管能力,以适应金融创新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信息化技术水平的建设夯实硬件基础。信息化技术是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式转变的保证。

篇12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发展起来,金融业也开始逐步发展。我国真正形成了“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方面的监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则负责相对行业的微观层面的规制,它们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履行对金融业的监管职责。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结构变得日益复杂,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金融业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和影响,给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暴露出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和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各部门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不同的业务需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或部门申请业务许可,实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要获得不同监管部门的许可。在我国当前的监管体制下,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导致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时缺乏足够的信息,尤其是对各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缺乏详细的了解,严重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影响金融业的发展。

(二)监管效率不高

1.监管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然停留在行政监管阶段,大多采用行政手段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并没有体现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平等市场主体地位,领导性和国家意志性色彩比较浓重,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比较突出,较少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随意性比较大。

2.监管法律缺失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比较晚,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并没有涵盖金融业的所有方面,加上金融创新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立法步调明显落后,使得金融监管无法可依。

(三)缺乏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部控制机制滞后,重视国家的计划,而放松对自身的严格管理,强调发展规模和速度,却放松对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并且在资金管理方面,突出表现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资金审批程序不完善,尤其是贷款审查不严格使得信贷风险加剧;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甚至一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内审监督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内相应的社会监督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善,社会公众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缺乏力度,没有权威性和执行力,导致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透明度不高,监管主体的工作效率低下,影响金融监管的成效。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1.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首先,应完善三方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实现各监管机构的有效协调与合作。其次,可由中央银行作为牵头人,成立监管协调委员会,监管机构各派代表共同组建,负责各监管机构政策与业务的协调,避免出现重复监管的情况,进一步消除监管空白,及时发现和化解金融风险,共同维护金融的稳定。最后,建立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作为最高的监管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另外,该机构也可作为对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监管机构,对联席会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机构的协调,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节省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利用各方现有的信息体系,构建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金融信息的共享。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构建信息共享的网络系统,实现跨系统的信息收集、整理、交换,确保信息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1.创新金融监管手段

为了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应改革现行的监管手段,从单一的行政手段逐步过渡到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加大经济处罚和依法监管的的力度,实现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的协调和优势互补。随着金融业业务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应创新金融监管手段,加大对金融监管的科技投入,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监管手段的科技化、信息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尽快达到国际金融监管的标准,实现与国际的接轨。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立法应立足于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全面审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修改那些不符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或与世界金融发展不相符合的法律条文,避免阻碍金融业的发展;补充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条文的实施细则,确保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1.完善激励和约束制度

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需要强大的外部约束力量,内部的约束也是比不可少的,没有内部的自我约束,再强大的监管力量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的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与政府的强制性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监管的真正作用,二者相互提高和促进,共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要实现有效的监管不仅需要有约束机制,更要有激励机制来激发金融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有效的激励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减少他们的不规范行为。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必经之路,不仅要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这种制度,金融监管机构也需要这样的制度来激励和约束“执法者”的行为。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用法律形式对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内容、质量、标准和披露程序等给予明确的规定,强制性的要求各金融机构及时公开各种金融信息,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

篇13

    2007年席卷全球的美国次贷危机过后,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发达国家也对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作出了一些变革。但由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多重性,以及各国国情的差异性,目前还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融监管体系。本文系统考察和梳理了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大致历程,从各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过程来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规律。

    (一)金融结构的变迁决定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方向

    从金融结构的变迁来看,基本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从金融业经营体制来看,基本经历了初期的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的过程,而金融监管机构也伴随着金融结构的变迁而不断发展,从初期的中央银行,再到后来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到最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部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无不显示出金融监管体系顺应金融结构变迁而进行变迁的历史。总结起来,金融结构变迁决定着一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迁,各国金融业发展历程基本相同,这使得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具有阶段性的特征,但各国金融业结构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各国采用的金融监管体系具有差异性。

    (二)金融监管体系影响金融结构的变迁

    由于监管目标存在着双重性,则金融监管重点存在着效率和稳健的替换问题。每一时期根据不同的监管重点,提出不同的监管目标,基本呈现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相交替的局面。当以效率性为主时,就会出台自由化法案,放松管制,此时金融业会获得发展,金融业的效率性提高,稳健性降低;当以稳健性为主时,就会严格管制,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国有化,此时金融业的发展会受到影响,金融业的效率性降低,稳健性提高。

    (三)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体系的相互作用

    通过金融创新进行推动,正是创新与监管的不断博弈共同决定了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体系的演化。金融创新改变了一国的金融结构,进而导致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的匹配程度下降,由此造成监管的调整,将创新后的金融机构行为重新纳入新的监管框架,并在此基础上产生新一轮的创新。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之间的作用以金融创新为起点,以严格监管为终点,呈现螺旋式变迁的轨迹。

    (四)由于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不断博弈,使得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变迁呈现宽严交替的局面

    从监管法律法规发展的历程来看,基本经历了监管宽松-严格监管-放松监管-加强监管的过程。2007年次贷危机之后,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未来发展的趋势是进一步加强监管,限制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对金融交易和金融产品进行更进一步的限制。

    (五)统一监管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

    从金融结构变迁的历史来看,各国金融结构呈现出由简单到逐步复杂的变迁过程,同时金融业经营体制经历了早期自然混业经营的时期,到严格分业经营的时期,再到逐渐融合混业经营的时期。在混业经营的体制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统一监管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方向。

    二、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历程对中国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渐加深,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挑战,从内部来说,随着金融业混业化的加剧,监管盲区、监管交叉也大量存在,这客观上对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从外部来看,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且随着国际化的不断深入,中国金融业客观上也需要自由化改革,否则将会丧失竞争力,因此中国金融监管该如何应对各种挑战,也是一大难题。以史为鉴,可知兴衰,通过对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历程的考察,得到对中国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趋势是走向统一监管

    从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规律来看,金融结构决定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方向。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金融业由完全国有逐渐向股份制转变,同时金融业规模开始增大,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开始增多。由于金融业国有化程度依然较高,且金融业混业程度不高,因此,2003年以后中国建立的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是比较符合国情的。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股票市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国的金融创新逐步活跃,混业化经营的趋势逐渐显现。从金融产品来看,以投资连结保险、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为代表的一批金融产品已经具备跨行业的特征,从金融机构来看,以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银河金控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一批企业已经基本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在朝着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日趋活跃的金融创新进一步改变了中国的金融结构,随着金融业规模的不断增大,中国金融业的效率性有所提高,稳健性有所降低。在这一背景下,为了应对混业经营所导致的金融结构的变化,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向统一架构转变的内在动力。

    (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变迁应当循序渐进

    虽然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是逐步走向统一,但由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所以中国不能盲目进行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革,而应该切合中国的体制因素、金融因素、治理因素走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逐步走向统一监管。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由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还受到金融因素和治理因素的影响,目前中国虽然出现了金融混业化趋势,但混业化程度并不高,且统一监管需要较高的治理水平,但中国目前由于监管经验的缺乏、信息披露的缺失等原因,治理水平还较为低下;二是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改革应该走循序渐进的道路。从短期来看,面对金融业逐渐混业经营的趋势,中国应该逐渐加强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增强三个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避免信息沟通不畅进而影响监管效果,防范监管套利。从中长期来看,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治理水平的提高,中国应该采取渐进的模式走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先借鉴加拿大或澳大利亚经验,建成部分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转变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三)随着金融综合化经营的不断发展,中国在监管过程中要重视宏观经济的稳定,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目前中国的金融稳定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但由于目前实行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所以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现象。可以考虑逐步提升中国人民银行在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中的作用,在条件成熟时单独成立一个类似于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金融稳定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篇14

关键词:金融监管一体化;监管效率;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46-03

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的运用,世界各国一直存在争论,就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金融发展时期也有不同的做法。1997年,英国政府把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将原来的9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行一体化监管。[1]随后,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纷纷效仿,掀起了“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浪潮。但由于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受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不存在一个适应于所有国家或各种金融产品的一个完美的模式;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侧重点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同一监管政策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监管效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机构众多且组织形式复杂,金融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我国是否适于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能否实现一体化改革所倡导的监管标准和手段的统一,实施后的效果如何,是值得金融理论界认真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金融监管一体化的优势分析

从国际金融发展情况来看,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适合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经济发展水平高;资本市场发达;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水平高;混业经营在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高;金融监管水平高。统一金融监管有以下好处。

1.成本优势。一体化监管不仅能节约人力和技术投入,降低监管成本,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

2.提高监管效率。一体化监管能够全面真实反映被监管机构所有经营业务,监管组织结构更具有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机构已日益多样化,不同类型机构之间传统的职能分工已经消失。尽管有多种办法可解决多样化经营机构的全面审慎监管,但是一个一体化的综合监管机构可能更有效地监督这些机构的所有经营,而且可以更好地察觉不同业务潜在的风险危机。在日常监管中,一体化的监管机构可以用更加一致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来加强监管,同时又能更有效地考虑各业务品种的区别,提高监管效率。

3.改善监管环境。一体化监管不仅可以避免重复机构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竞争性、政策性的不一致性及监管的重复交叉与遗漏,而且能够避免由于监管者的监管水平和监管强度的不同,使不同的金融机构或业务面临不同的监管制度约束,可以使消费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能便利地进行投诉,降低相关的信息搜寻费用。

4.适应性强。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要求的不断提高,金融业务日新月异,―体化监管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可以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

5.应变协调效率高。由于所有的监管对象被置于同一个监管者的监管之下,监管者的责任认定非常明确。在处置金融风险的过程中,一体化监管机构更具有政策的一致性、协调的权威性和反映的及时性,能更加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处置、平息金融风险或金融危机。例如在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中,银行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管理委员会不仅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对危机处理不当,而且当危机升级的时候,两家机构还配合不力,互相推委。危机过后,墨西哥立即统一了金融监管机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的韩国也是如此。[2]

二、金融监管一体化的缺陷分析

虽然理论上一体化监管有诸多优势,但是没有证据表明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高于分业监管机构,而且实行金融监管一体化改革的国家至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

首先,尽管建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但并没有真正实现监管标准和手段的同一,分业监管下的以机构为基础的监管仍在发挥作用。其次,已实行一体化监管的国家,其监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也不健全。绝大多数国家的一体化监管机构表示,他们目前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目标不明确、权责不清楚。由于各监管目标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仅难以达到强化监管责任的目的,而且使监管道德风险的情况更加严重。尤其是在转轨经济国家,由于操之过急,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没能及时到位,使改革跌入了片面化、简单化的陷阱。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特先生所说:改革没有充分体现出统一监管的好处,却集中了两者的坏处。最后,统一监管机构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容易导致低效率,而且由于监管权力过分集中还容易产生,甚至滋生腐败现象。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先生认为,多家监管机构并存可以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从而促使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创新。因而,美国在1999年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太大变革,美联储、货币监理署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均在不同场合表示没有合并的打算,但是,美国却是世界上金融监管最为有效的国家之一。这也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混业经营不是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必要条件,多家监管机构并存同样能够提供高效率的金融监管服务。

三、我国金融监管正处于一个两难境地

1.从我国金融发展总体状况看,我国尚不具备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条件。一是我国GDP总量虽然较大,但人均GDP较低,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经济发展质量较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二是我国资本市场虽然近几年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远未达到国际惯例所公认的发达程度,资本市场还不十分成熟和完善,投资者非理性表现较强,市场投机成分仍然较浓。三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尚在进行中,股份制银行还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体内控水平不高,各种各样的案件发案率较高。四是金融法规还不十分健全,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对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和分析能力不高,对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监管计量模型掌握不精,运用也不娴熟,金融监管水平较低,金融创新处于较低层次。[3]

2.从我国金融业最近几年发展的情况看,似乎已经逐渐出现了对统一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无论是金融产品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益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现。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灵活、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尽管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特别是还存在着一些金融混业经营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等已经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而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这些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相互结合更是势不可挡。

目前,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资金的清算服务,而证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允许银行开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政策创新,则开辟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渠道。不同种类金融机构提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扩大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混业经营的基础。与此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

在保险业务方面,新的业务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保险业务,既有投资功能,又有储蓄功能。[4]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所有这些都在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作为前瞻性的金融监管建设,应积极做好混业经营监管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既是金融机构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而各种形式的混业必然呼唤金融监管的统一。

尽管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入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最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开放的规模和比例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只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客观现状和现实条件都决定了金融监管一体化在短期内实施还缺乏稳固的基础。现实告诉我们,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立即抛弃当前的金融分业管制结构,推行全面的、激进化的改革,可能会使我国陷入金融混乱之中。

四、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需要做的重点工作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重点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立法,加强金融监管执法。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金融监管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在完善我国金融立法的过程中,应根据形势和客观条件的变化,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强研究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应强化金融执法,赋予监管机构更大权利,并使其在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增强金融监管的严肃性,维护监管人员的正当权益,树立监管部门权威,更好地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当前,在金融监管立法方面,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方面,全面审视现行的金融法规,修改已不符合实际或不适应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条款;另一方面,根据新形势、新业务的发展要求完善有关条文。

2.加强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完善金融监管方法,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一是量化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二是建立金融监测、预警机制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机制;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四是制定和完善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再监管措施,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严于自律的监管客体系统,完善金融监管客体的自律机制。一是建立系统完整的自律机制;二是以完善各类责任制为契机,强化自率机制的真正落实,增强自律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健全内审机制,增强自律机构的权威性;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实施ISO9000标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五是加强银行同业公会的同业自律监督作用,对金融机构自律机制实行有效监管。

4.加强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建设,尽最大努力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一是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内控文化氛围;二是建立相对独立和权威的内控机构,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三是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权责制衡机制;四是建立对内部控制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

5.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高效配合。在现阶段,三大监管机构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如何协调各个监管机构,提高监管质量与效率至关重要。应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就监管中的问题展开讨论,研究对策,建立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等,建立三者之间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6.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一是加强对证券业的合作监管;二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和对冲基金的风险监管合作;三是完善国际金融统计,加强会计与信息批露的国际合作与标准化;四是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

参考文献:

[1] 陈元.美国银行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 高鸿业.全球金融风险监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