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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新趋势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4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监管的新趋势,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金融监管;缺陷;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149-02

一、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

由于中国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主要是针对分业经营,因此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缺陷: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依据《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的监管原则:如果想促使一个银行监管的有效执行,不仅必须要具有宏观经济政策的持续性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性,还必须具有保护机制的系统性等基本条件。我们不难看出,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既要让参与的银行机构具有明确的责任与清晰的目标,同时还必须具有执行上的自和充分的资源。但是从中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上来看,虽然和之前相比更加独立,但是从总体上讲,还远远不够。它主要还是依靠于较少独立性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中央银行,很难不受政府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制定政策与履行责任上有时还要听从财政部门的指令。而且央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又负责金融监管,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金融监管服从货币政策,从而较大地影响了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二)金融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性

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上看,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个部门来承担。因为主要是针对分业经营的监管,因此这四个部门之间还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的各个部门自称体系,缺少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这样必然造成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适应差,影响到监管效率,在分业经营的业务交叉处产生监管真空,给被监管对象提供可乘之机。

二、未来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完善这种监管体制实际上也就是由行业监管转向综合监管。近年来,中国一直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管理体制,对显露专业监管优势以及提升监管效率具有明显效果。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分业监管体制更偏重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审批。这就会导致各监管之间的监管标准出现异同,这样既会重复监管,使严格更严格;也会出现监管纰漏,让松懈更松懈;更易导致员工争权夺势抑或推诿扯皮。例如,目前越来越多需要多家金融部门协调监管却始终统一不起来的“表外业务”,以及无法综合评估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监管机构等等。

随着中国金融机构混合业经营态势的发展,交叉、跨业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日渐增多,各大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也日益密切。混业经营不但削弱了分业监管,更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

连同分析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国必须将分业监管转变成统一监管,走金融统一或综合监管的道路。例如有人所说的合三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一个监管机构,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亦或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后便由此机构统一规划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并且监管中国所有的金融机构。

当然,这种转变并非一朝一夕便可实现,应以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逐步完善监管体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以便更好地促使金融业蓬勃向上发展。

(二)完善金融监管模式: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完善这种模式实际上就是把专业监管转换成行为监管。传统分业监管体制中主要采取按照不同金融机构类型来划分金融监管对象的机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相对封闭的金融市场中较为有效,但对如今的功能一体化,业务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机构便需要转换为功能监管。即依据体系的基本功能划分。从这种角度监管,不但可以涵盖所有金融产品及活动,还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下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归属问题。金融监管对象从机构转为业务不但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适应金融的创新需要,还能及时处理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中国正由分业经营到混合经营,因而可以现有的“三驾马车式”的金融监管基本组织架构为基础,科学界定和划分含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业务。以功能监管为原则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与监管的范围,从而达到功能性监管覆盖金融经营。为更好适应新的混业经营形式,银监会可转换为银监会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保监会监管保险业务,证监会管证券业务。

(三)完善监管工作方式: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

完善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由行政审批转向过程控制。长期以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和现场监管较受重视,但已经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和繁多的金融创新产品。因此,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是实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的现代监管方式转变的重要步骤。

在中国,金融监管主要是行政审批,控制市场的准入。而风险性监管既不够完善,也缺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正常机制。因此,金融监管重点在于跟上金融机构商业模式的重大变化,否则,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大规模地爆发危机。

分析中国金融发展特点之后,我们认为应把风险监管方面作为工作重心,为化解和减少各种金融风险,还应协调监管制度,改变手段与方法,并且完善风险预警、风险评价、风险化解及风险隔离等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金融市场的风险,达到预期目标。

为更好地处理可能出现的危机,避免因个别突发事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各监管部分之间要建立健全灵活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合作与交流。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各部门要侧重非现场监管,因此健全和完善非现场监管网络、增加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监管是十分重要的。当然,还要大力加强建设金融诚信档案,全面系统地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以便排除隐患。我们还需完整完善风险指标的体系,多维分析非现场的监管数据,以此提高预警风险的能力水平。

三、结语

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终结,全球经济复苏,金融市场必将更加活跃。加强中国金融体系与全球金融体系的联动性则需更多的扩展国际业务。因此,为使中国监管体制的完善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现有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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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崔晓蕾,徐龙炳.有限理性下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分析[J].上海金融,2011,(1).

[3] 高山.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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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杨信彦.浅谈新形势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J].决策与信息,2010,(9).

篇2

[关键词]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66-01

1 金融监管体制的界定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概念,但是在其内涵方面却达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广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广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具体的内容及范围上主要包括监管目标、范围、模式以及主体的确立等方面。与此对应,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就是指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责划分情况以及权力分配情况。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金融监管的目标:在总体目标上,建立一个稳定的、高效率的金融体系。

(2)金融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或者说是其他的金融监管的管理层依据国家法律进行监管。

(3)金融监管的模式:分业监管模式;混业监管模式;功能监管模式。

2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原因

2.1 国内原因

尽管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经历过多次的修改以及不断的完善,但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框架形成于几十年前。换言之,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分别形成了对银行、证券、期货等的独立的监管体系,美国政府及州政府的各部门分别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管,出现了各司其职的情况。得益于当时相对成熟的监管措施,美国的金融市场发展顺利,并且经过快速发展之后成为世界上的金融中心。由于美国取得的金融领先地位,虽然其监管体制上出现了众多的问题,但是其仍然能够保持强势的发展趋势。尽管金融监管体制使美国的历史上出现了多次的金融危机,但是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却对其产生了创伤性的影响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如果美国不对自身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那么其金融市场就无法取得持续、快速的发展。

2.2 国际原因

在全世界的视角来说,随着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他们各自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由于他们属于“后发”的金融市场,其金融监管体制较符合目前金融市场的现状,并进一步与美国的金融市场形成强烈的竞争。但是,由于美国金融市场相关监管法律的缺陷,这使得美国金融市场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因此,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外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金融风险极其容易地被传到美国市场中,而由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必然使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适应金融全球化的结果,从而对美国金融市场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3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与调整

3.1 政府的危机处理的关键地位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强调了美国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核心地位,这使得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与体现。此前,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危机出现时,美国政府无法根据法律采取有效的措施以致失掉处理危机的最佳时机。

3.2 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督管理作用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进一步提出要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分为两个部分:监测与处理,即监测与处理威胁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

3.3 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与沟通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专门针对美国金融监管重叠和缺位两大问题,进一步提出由证券交易委员会、住房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银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与沟通。

3.4 投资者利益保护

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虽然试图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但是其范围仅仅限定在信用卡与房地产领域,由此可见,这个过程中美国政府对投资者的利益并没有做到有效的保护。

3.5 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

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主要是不仅对场内,还对场外的金融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管,与此同时,不断地扩展金融监管的范围,以解决金融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3.6 金融监管的国际间合作

美国次贷危机中,由于其金融体系不完善造成严重的后果,美国的监管体系受到了其他国家的普遍批判,而整个国际社会也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制度的建设。因此,在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法中,美国也需要与世界其他国家一起相互合作,共同解决金融监管的问题。

4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4.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建立健全金融危机处理的有关法律制度。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应该不断加强完善金融危机的防范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的披露制度;二是制定金融危机应急处置法;三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确定金融安全网的健全。

(2)进一步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我国还应该不断地借鉴先进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监管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不断地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从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4.2 确保操作有序高效,构建可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实现由机构监管到目标监管的发展。目前,金融的发展趋势是综合经营,而在目前的次贷危机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更应该以监管目标为导向,不断地加强监管过程,严格地监测金融领域的相关产品,减少金融市场的风险。

(2)金融业的统一监管制度。目前,对于世界上的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各金融机构混业进行经营的现状与新趋势,我国应该将监管放在首位,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的地位,从而实现对证券、信托等相关金融机构的统一有效的管理。

(3)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有效合作。目前,我国的银行、证券等相关的行业协会在本行业的监管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他们在整个风险的监管过程中却没有充分地发挥优势。因此,各行业协会还应该与政府相互合作,以达到有效的监管。

篇3

关键词:保税区;外汇业务;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5-0041-03

近年来,随着进出口经营权的放开、进口汽车落地税政策的逐步实施,特别是国务院做出开发开放滨海新区的决策后,滨海新区内以保税区为代表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无论从经营规模、品种还是经营模式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外汇管理角度讲,天津港保税区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在经营非保税进口业务时已经采用了与以往不同的外汇监管模式――不限制购汇、实行核销监管。这一政策的实施,为保税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保税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保税区经营权企业的经营与外汇监管尚处在一个从无到有的创新、发展阶段,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问题比较多,仍存在着相对突出的矛盾。

一、四点矛盾

(一)经营权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迫切需求与外汇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缓慢出台之间的矛盾

自从国家授与保税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后,外汇管理针对性办法或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企业经营与外汇监管操作缺乏政策支持。从外汇局的角度来看,目前可执行的政策依据仅有相关部门的经营权文件、外汇局的简化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文件中的一款,虽然我们制定了辖区的外汇监管办法并向天津分局报备后执行,但是对于执行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的处理缺乏权威性的依据及行政许可,特别是对违规行为难以界定及处理;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对相关政策无从了解更缺乏理解,外汇局与企业的操作都存在困难。

(二)一家企业与两个经营身份、两种监管方式之间的矛盾

一家保税区企业可以同时经营保税业务与非保税业务、一家企业经营的业务要受两种不同方式的监管,单纯的从货物流或是资金流上都难以对业务范围界定,两种业务数据区分困难、统计数据失真。如果单纯从海关业务上定义,非保税业务是指保税区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时,向海关缴纳关税并取得报关单的业务。结合资金的流动、从外汇监管角度看实际业务有三种可能:一是保税区企业进口付汇,自理报关,然后核销,形成典型的非保税业务;二是保税区企业以本公司为经营单位报关后把报关单据交给区外企业,由区外企业办理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保税区企业收到外汇再凭电子底帐对外支付从而形成保税业务;三是由区外企业直接报关,但是保税区企业凭区外企业的进口报关单据办理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付汇核销手续,从而形成了非保税业务。我们现在的监管模式是对取得经营权后的保税区企业经营的新增非保税业务(上述第一、三种业务模式)实行核销制度,而对保税区企业原有模式经营的认定为保税业务(上述第二种业务模式),仍按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监管。

(三)跨区域、多方物流的复杂性与外汇资金流与管理方式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

滨海新区内有多种海关监管特殊经济区域:如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空港物流保税区、保税港等。随着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和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介入已改变了传统物流模式下购销双方直接交易的简单模式,导致国际贸易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现象发生。这种涉及多家企业、多种经济区域的国际物流配送流程,对现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中“一一对应、逐笔核对”的真实性审核原则提出了挑战。保税和物流企业多为贸易型企业或仓储企业,做非保税业务结合其或仓储功能,尤其贸易环节中再出现其他保税企业,其物流和资金流更无法一一对应,增加了付汇环节甚至导致付汇核销困难(案例1、2所示):

(四)企业经营身份及业务的灵活可变性与外汇政策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

因为企业具备双重身份,同时可以经营不同监管方式下的两种业务,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自行选择业务方式甚至根据市场及个体情况发生调整的,但是对于外汇监管部门来说是非此即彼的、是不具备事后自动调整功能的。特别是取得经营权企业的非保税业务结合“付汇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业务后,保税区企业经营进口业务可能交换甚至交叉混合使用两种身份,也可能对预期的保税或非保税业务进行变更操作,还有可能不改变报关方式仅通过资金流的变化导致业务性质的变更。以保税区某世界500强的专业物流公司为例:目前经营的业务多为按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区内企业向区外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直接在区外报关进口的”。该企业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其原有经营的业务仍在区外报关,但是有自主报关及其他企业报关两种选择,同时也有付汇方式的选择:预付,托收,开证,凭电子底帐。核销方式也有多种选择:以收汇形成保税业务无须再办理核销或以自己或其他单位的报关单核销形成非保税业务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从理论上讲,既然赋予了企业经营的权利,就不应该干涉企业的合法经营,但是企业如此多的不确定性对外汇监管形成了严重的挑战。

二、五种不良影响

(一)政策滞后导致外汇局具体操作的法定性、权威性不足

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赋予保税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后,商务部及海关等职能部门都对企业发放了相应的证明文件,明确规定了权利与义务,但外汇部门并没有专门的配套政策、具体操作办法。企业经营中的问题与矛盾容易集中在外汇局,造成基层外汇部门的工作被动;此外,在实际操作中的业务处理、答疑及对企业付汇核销的要求不具备权威性及法定性,受到经营者的质疑。

(二)创新业务不能得到充分发展,限制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外汇核销政策几乎固定了物流业的模式,使有些业务模式无法操作或付汇核销环节增多(如案例1、2),有些业务模式由于资金流环节增多导致企业的费用增加及资金流转速度放缓;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非保税业务时无章可循,影响了多方物流及跨经济区域物流等创新业务的发展。

(三)对传统的保税业务外汇管理形成事实冲击,不得购汇支付的限制形同虚设

保税区企业取得外贸经营权后,可向外汇局申请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外汇局在名录系统上标注只限非保税业务),意味着企业享受到和区外进出口企业相同的待遇,付货款时可以到银行直接付现汇,也可购汇支付(保税区企业做保税业务不得购汇支付)。企业要事先确定其业务性质是保税业务还是非保税业务,外汇指定银行根据有效商业单据决定是否允许其购汇支付。实际上企业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如保税区企业以预付货款形式购汇支付进口一批货物,如果市场销售情况良好,需求旺盛,企业会直接一次通关进口;反之,企业会先将货物存入保税区,等市场转好后再通关出区,这样就形成了购汇经营保税业务。限制购汇、不实行核销的原有保税区外汇监管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挑战。

(四)增加了外汇监管的难度,监管效率下降

目前进口核销系统是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按企业代码采集外汇收支信息来完成进口核销工作的,由于业务不易区分及可变化的特点,使保税和非保税业务的数据一并进入核销系统且无法自动进行数据剥离,主要依靠手工区分处理,使核销系统的逾期未核销数据增加、贸易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管理工作陷入被动,进一步增加了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查的难度。

(五)增加了重复购付汇的风险

保税区企业经营保税业务,用现汇以预付货款、托收及信用证形式对外付汇,货物进保税区,海关出具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由于保税区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不核销,没有任何部门对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行有效监督核注。此后,如果该货物以本公司或区外一家企业名义报关进口,此时区外企业既可以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向保税区企业付汇,又可以凭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直接向国外付汇,进而有可能形成二次对外付汇。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只保税区企业本身存在重复付汇的可能,区外的企业也有条件利用这一漏洞再次支付同一笔货款,为不法企业逃骗汇提供了渠道。

三、四点建议

为加强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的外汇监管,便利和促进企业经营,建议:

(一)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完善,制定统一的保税区企业经营非保税业务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是明确监管模式,核心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线或二线管理问题,核销或不核销问题、全核或部分核问题。我们建议坚持二线管理、非保税业务放开购汇、部分核销的原则,条件成熟时逐步试行取消核销。

二是明确非保税业务定义、范围:非保税业务应当是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以本企业为经营单位在保税区外报关进口并按规定缴纳关税、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的业务,其中区内企业向区外企业销售货物而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的进口业务不得由区外企业收取外汇,应当由经营权企业办理购付汇及核销手续。

三是制订实施细则,特别是货到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对单据的要求、经营身份转变导致业务模式变更的程序、对保税业务数据区分及处理流程。

四是明确经营权企业的权利、责任与处罚。只有明确了企业权责罚,外汇监管的严肃性与合规性才能体现,企业的经营才能顺畅,外汇的监管与查处才能有法可依。

(二)在滨海新区试点多方物流、跨经济区域业务外汇监管改革,在及时报备的前提下享有对新业务的试点审批、监管权

滨海新区内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空港物流保税区以及保税港等多种特殊经济区域并存,随着跨国物流企业进入中国、国内物流加快发展,国际贸易运作方式和结算方式将更加多样化,物流和资金流越来越复杂。为了简化付汇手续、减少付汇环节使企业资金充分利用,有必要对跨经济区域及多方物流业进行外汇监管的研究,进而逐步完善跨经济区域及多方物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目前国家已确定滨海新区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客观上具备了试点的条件。

(三)不允许涉及保税区经营权企业“付汇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付汇核销,要求必须实际使用经营权,减少不确定性、避免外汇风险

经营权企业经营不入区保税的进口业务时:(1)由经营权企业在区外直接报关进口的,应当依照“境内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向境内企业收取人民币,不得收取外币;区外企业不得凭经营单位为保税区企业的“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单购付汇向经营权企业或境外支付,由保税区经营权企业按照非保税业务办理购付汇及核销手续。(2)由境内企业直接报关进口的应当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向保税区企业或境外购付汇并办理相应的核销手续;保税区企业不得收取人民币,如果收汇后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严格按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操作,不需要也不允许保税区企业使用经营单位为区外企业的“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核销手续。

篇4

关键词:金融监管; 各国金融监管改革 ;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373-01

一、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变迁

(一)美国: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1992年经济危机后,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其中规范政权与银行业之间关系的一些条款被合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的规定使银行与证券公司在机构、人员、业务范围上严格区分开来。随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从而逐步形成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此法案的签署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制度。

(二)英国:高度集中的单一监管

英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自律,这种自律监管方式的优点在于灵活、较有弹性,缺陷是人为因素比较明显。1998年7月《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颁布,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①这一系列立法措施宣告了英国传统的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全面让位,为英国适应新世纪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个空前崭新的改革框架。

(三)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金融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全能银行”。然而,90年代德国金融业在内外竞争的压力之下,也开始寻求改革之路,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监管局,根据原有的《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第一,确保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第二,确保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第三,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在金融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的自由到90年代的监管的回归,这是监管下的自由和自律基础上的监管。各国的金融监管立法都是顺应国内国际金融的产物,这种法律制度的趋同也表明全球金融监管正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一)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

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金融管制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进入70年代之后,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金融管制法案逐渐显得不能适应需要。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积极应对这一趋势,调整监管目标,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自身的独特性,金融监管实践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各国通过金融立法改革,从单纯强调金融安全转而强调安全与效益并重的目标。

(二)强调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化

国际金融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是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功能型监管是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

(三)强调从分离监管到统一监管的转变

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业、保险和证券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有利于判断混业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统一监管具有如下优势:①可以消除监管死角;②如果监管内容类似,可以提高监管效率;③可以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④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⑤可以避免因监管机构的不同而带来的监督程度和监管力度的差别;⑥有助于加强对混业经营金融集团的监管。

(四)强调外部监管与自律监控的结合

金融监管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实施,主要包括政府的外部监管和金融机构的自律监控两个方面。1998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原则》,提出了评价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14条原则。这些原则及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监管以及健全内控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强调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长期以来,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努力在两个领域内展开工作,一是制定共同的监管最低标准,供各国监管当局遵循,以求达到监管标准最低限度的统一。二是划分东道国与母国的责任。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文件-《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致力于把10国集团(BIS)多边安排的成功监管扩展到越来越多的对金融体系有重要作用的新兴国家,以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化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启示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相对而言,金融监管立法还比较薄弱,面对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新的变化,当前我国金融立法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金融监管在重效率的同时还要兼顾安全

金融监管要处理好安全和效率关系,要两者并重。金融创新能够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资产,使市场工具多样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但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如监管不力,则会有害金融市场。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金融创新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在金融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

(二)监管体制须不断完善以避免落后于金融创新

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货币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 ,机构监管职能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行使。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已不应国际金融的全球化的现实。在金融场日益全球化及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 ,传统金融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 ,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 ,跨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因此 ,我国必须加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 ,确立新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逐渐实现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过渡及由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目标性监管过渡。

おげ慰嘉南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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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双宁. 21 世纪国际银行监管新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研究 ,2001. 1.

篇5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论文下载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