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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新趋势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4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监管的新趋势,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篇1

关键词:金融监管;缺陷;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149-02

一、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现有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

由于中国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主要是针对分业经营,因此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缺陷: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依据《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中的监管原则:如果想促使一个银行监管的有效执行,不仅必须要具有宏观经济政策的持续性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善性,还必须具有保护机制的系统性等基本条件。我们不难看出,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既要让参与的银行机构具有明确的责任与清晰的目标,同时还必须具有执行上的自和充分的资源。但是从中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上来看,虽然和之前相比更加独立,但是从总体上讲,还远远不够。它主要还是依靠于较少独立性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中央银行,很难不受政府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制定政策与履行责任上有时还要听从财政部门的指令。而且央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又负责金融监管,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金融监管服从货币政策,从而较大地影响了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二)金融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性

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成上看,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个部门来承担。因为主要是针对分业经营的监管,因此这四个部门之间还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的各个部门自称体系,缺少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这样必然造成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适应差,影响到监管效率,在分业经营的业务交叉处产生监管真空,给被监管对象提供可乘之机。

二、未来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完善这种监管体制实际上也就是由行业监管转向综合监管。近年来,中国一直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管理体制,对显露专业监管优势以及提升监管效率具有明显效果。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分业监管体制更偏重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审批。这就会导致各监管之间的监管标准出现异同,这样既会重复监管,使严格更严格;也会出现监管纰漏,让松懈更松懈;更易导致员工争权夺势抑或推诿扯皮。例如,目前越来越多需要多家金融部门协调监管却始终统一不起来的“表外业务”,以及无法综合评估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监管机构等等。

随着中国金融机构混合业经营态势的发展,交叉、跨业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日渐增多,各大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也日益密切。混业经营不但削弱了分业监管,更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严峻挑战。

连同分析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国必须将分业监管转变成统一监管,走金融统一或综合监管的道路。例如有人所说的合三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一个监管机构,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亦或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后便由此机构统一规划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并且监管中国所有的金融机构。

当然,这种转变并非一朝一夕便可实现,应以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逐步完善监管体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以便更好地促使金融业蓬勃向上发展。

(二)完善金融监管模式: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完善这种模式实际上就是把专业监管转换成行为监管。传统分业监管体制中主要采取按照不同金融机构类型来划分金融监管对象的机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相对封闭的金融市场中较为有效,但对如今的功能一体化,业务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机构便需要转换为功能监管。即依据体系的基本功能划分。从这种角度监管,不但可以涵盖所有金融产品及活动,还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下的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归属问题。金融监管对象从机构转为业务不但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适应金融的创新需要,还能及时处理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中国正由分业经营到混合经营,因而可以现有的“三驾马车式”的金融监管基本组织架构为基础,科学界定和划分含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业务。以功能监管为原则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与监管的范围,从而达到功能性监管覆盖金融经营。为更好适应新的混业经营形式,银监会可转换为银监会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保监会监管保险业务,证监会管证券业务。

(三)完善监管工作方式: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

完善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由行政审批转向过程控制。长期以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和现场监管较受重视,但已经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和繁多的金融创新产品。因此,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是实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的现代监管方式转变的重要步骤。

在中国,金融监管主要是行政审批,控制市场的准入。而风险性监管既不够完善,也缺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正常机制。因此,金融监管重点在于跟上金融机构商业模式的重大变化,否则,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大规模地爆发危机。

分析中国金融发展特点之后,我们认为应把风险监管方面作为工作重心,为化解和减少各种金融风险,还应协调监管制度,改变手段与方法,并且完善风险预警、风险评价、风险化解及风险隔离等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金融市场的风险,达到预期目标。

为更好地处理可能出现的危机,避免因个别突发事件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各监管部分之间要建立健全灵活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合作与交流。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各部门要侧重非现场监管,因此健全和完善非现场监管网络、增加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监管是十分重要的。当然,还要大力加强建设金融诚信档案,全面系统地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以便排除隐患。我们还需完整完善风险指标的体系,多维分析非现场的监管数据,以此提高预警风险的能力水平。

三、结语

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终结,全球经济复苏,金融市场必将更加活跃。加强中国金融体系与全球金融体系的联动性则需更多的扩展国际业务。因此,为使中国监管体制的完善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现有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1] 谭小芬.全球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学术研讨会综述[J].经济学动态,2009,(7).

[2] 崔晓蕾,徐龙炳.有限理性下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博弈分析[J].上海金融,2011,(1).

[3] 高山.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1).

[4] 朱舜,沈奇,胡振斌.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在新形势下的选择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2,(11).

[5] 杨信彦.浅谈新形势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J].决策与信息,2010,(9).

篇2

[关键词]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66-01

1 金融监管体制的界定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概念,但是在其内涵方面却达成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广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广义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具体的内容及范围上主要包括监管目标、范围、模式以及主体的确立等方面。与此对应,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就是指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责划分情况以及权力分配情况。狭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金融监管的目标:在总体目标上,建立一个稳定的、高效率的金融体系。

(2)金融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或者说是其他的金融监管的管理层依据国家法律进行监管。

(3)金融监管的模式:分业监管模式;混业监管模式;功能监管模式。

2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原因

2.1 国内原因

尽管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经历过多次的修改以及不断的完善,但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框架形成于几十年前。换言之,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分别形成了对银行、证券、期货等的独立的监管体系,美国政府及州政府的各部门分别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管,出现了各司其职的情况。得益于当时相对成熟的监管措施,美国的金融市场发展顺利,并且经过快速发展之后成为世界上的金融中心。由于美国取得的金融领先地位,虽然其监管体制上出现了众多的问题,但是其仍然能够保持强势的发展趋势。尽管金融监管体制使美国的历史上出现了多次的金融危机,但是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却对其产生了创伤性的影响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如果美国不对自身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那么其金融市场就无法取得持续、快速的发展。

2.2 国际原因

在全世界的视角来说,随着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他们各自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由于他们属于“后发”的金融市场,其金融监管体制较符合目前金融市场的现状,并进一步与美国的金融市场形成强烈的竞争。但是,由于美国金融市场相关监管法律的缺陷,这使得美国金融市场在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因此,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外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金融风险极其容易地被传到美国市场中,而由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必然使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适应金融全球化的结果,从而对美国金融市场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

3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与调整

3.1 政府的危机处理的关键地位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强调了美国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核心地位,这使得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与体现。此前,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危机出现时,美国政府无法根据法律采取有效的措施以致失掉处理危机的最佳时机。

3.2 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督管理作用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进一步提出要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分为两个部分:监测与处理,即监测与处理威胁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

3.3 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与沟通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专门针对美国金融监管重叠和缺位两大问题,进一步提出由证券交易委员会、住房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银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与沟通。

3.4 投资者利益保护

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虽然试图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但是其范围仅仅限定在信用卡与房地产领域,由此可见,这个过程中美国政府对投资者的利益并没有做到有效的保护。

3.5 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

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主要是不仅对场内,还对场外的金融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管,与此同时,不断地扩展金融监管的范围,以解决金融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3.6 金融监管的国际间合作

美国次贷危机中,由于其金融体系不完善造成严重的后果,美国的监管体系受到了其他国家的普遍批判,而整个国际社会也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制度的建设。因此,在进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法中,美国也需要与世界其他国家一起相互合作,共同解决金融监管的问题。

4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4.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建立健全金融危机处理的有关法律制度。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我国应该不断加强完善金融危机的防范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的披露制度;二是制定金融危机应急处置法;三是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确定金融安全网的健全。

(2)进一步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我国还应该不断地借鉴先进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监管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不断地加强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从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4.2 确保操作有序高效,构建可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实现由机构监管到目标监管的发展。目前,金融的发展趋势是综合经营,而在目前的次贷危机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更应该以监管目标为导向,不断地加强监管过程,严格地监测金融领域的相关产品,减少金融市场的风险。

(2)金融业的统一监管制度。目前,对于世界上的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各金融机构混业进行经营的现状与新趋势,我国应该将监管放在首位,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的地位,从而实现对证券、信托等相关金融机构的统一有效的管理。

(3)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有效合作。目前,我国的银行、证券等相关的行业协会在本行业的监管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他们在整个风险的监管过程中却没有充分地发挥优势。因此,各行业协会还应该与政府相互合作,以达到有效的监管。

篇3

关键词:保税区;外汇业务;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5-0041-03

近年来,随着进出口经营权的放开、进口汽车落地税政策的逐步实施,特别是国务院做出开发开放滨海新区的决策后,滨海新区内以保税区为代表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无论从经营规模、品种还是经营模式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外汇管理角度讲,天津港保税区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在经营非保税进口业务时已经采用了与以往不同的外汇监管模式――不限制购汇、实行核销监管。这一政策的实施,为保税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对保税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保税区经营权企业的经营与外汇监管尚处在一个从无到有的创新、发展阶段,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问题比较多,仍存在着相对突出的矛盾。

一、四点矛盾

(一)经营权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迫切需求与外汇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缓慢出台之间的矛盾

自从国家授与保税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后,外汇管理针对性办法或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企业经营与外汇监管操作缺乏政策支持。从外汇局的角度来看,目前可执行的政策依据仅有相关部门的经营权文件、外汇局的简化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文件中的一款,虽然我们制定了辖区的外汇监管办法并向天津分局报备后执行,但是对于执行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的处理缺乏权威性的依据及行政许可,特别是对违规行为难以界定及处理;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对相关政策无从了解更缺乏理解,外汇局与企业的操作都存在困难。

(二)一家企业与两个经营身份、两种监管方式之间的矛盾

一家保税区企业可以同时经营保税业务与非保税业务、一家企业经营的业务要受两种不同方式的监管,单纯的从货物流或是资金流上都难以对业务范围界定,两种业务数据区分困难、统计数据失真。如果单纯从海关业务上定义,非保税业务是指保税区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时,向海关缴纳关税并取得报关单的业务。结合资金的流动、从外汇监管角度看实际业务有三种可能:一是保税区企业进口付汇,自理报关,然后核销,形成典型的非保税业务;二是保税区企业以本公司为经营单位报关后把报关单据交给区外企业,由区外企业办理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核销手续,保税区企业收到外汇再凭电子底帐对外支付从而形成保税业务;三是由区外企业直接报关,但是保税区企业凭区外企业的进口报关单据办理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付汇核销手续,从而形成了非保税业务。我们现在的监管模式是对取得经营权后的保税区企业经营的新增非保税业务(上述第一、三种业务模式)实行核销制度,而对保税区企业原有模式经营的认定为保税业务(上述第二种业务模式),仍按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监管。

(三)跨区域、多方物流的复杂性与外汇资金流与管理方式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

滨海新区内有多种海关监管特殊经济区域:如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空港物流保税区、保税港等。随着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和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介入已改变了传统物流模式下购销双方直接交易的简单模式,导致国际贸易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现象发生。这种涉及多家企业、多种经济区域的国际物流配送流程,对现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中“一一对应、逐笔核对”的真实性审核原则提出了挑战。保税和物流企业多为贸易型企业或仓储企业,做非保税业务结合其或仓储功能,尤其贸易环节中再出现其他保税企业,其物流和资金流更无法一一对应,增加了付汇环节甚至导致付汇核销困难(案例1、2所示):

(四)企业经营身份及业务的灵活可变性与外汇政策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

因为企业具备双重身份,同时可以经营不同监管方式下的两种业务,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自行选择业务方式甚至根据市场及个体情况发生调整的,但是对于外汇监管部门来说是非此即彼的、是不具备事后自动调整功能的。特别是取得经营权企业的非保税业务结合“付汇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业务后,保税区企业经营进口业务可能交换甚至交叉混合使用两种身份,也可能对预期的保税或非保税业务进行变更操作,还有可能不改变报关方式仅通过资金流的变化导致业务性质的变更。以保税区某世界500强的专业物流公司为例:目前经营的业务多为按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区内企业向区外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直接在区外报关进口的”。该企业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其原有经营的业务仍在区外报关,但是有自主报关及其他企业报关两种选择,同时也有付汇方式的选择:预付,托收,开证,凭电子底帐。核销方式也有多种选择:以收汇形成保税业务无须再办理核销或以自己或其他单位的报关单核销形成非保税业务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从理论上讲,既然赋予了企业经营的权利,就不应该干涉企业的合法经营,但是企业如此多的不确定性对外汇监管形成了严重的挑战。

二、五种不良影响

(一)政策滞后导致外汇局具体操作的法定性、权威性不足

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赋予保税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后,商务部及海关等职能部门都对企业发放了相应的证明文件,明确规定了权利与义务,但外汇部门并没有专门的配套政策、具体操作办法。企业经营中的问题与矛盾容易集中在外汇局,造成基层外汇部门的工作被动;此外,在实际操作中的业务处理、答疑及对企业付汇核销的要求不具备权威性及法定性,受到经营者的质疑。

(二)创新业务不能得到充分发展,限制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外汇核销政策几乎固定了物流业的模式,使有些业务模式无法操作或付汇核销环节增多(如案例1、2),有些业务模式由于资金流环节增多导致企业的费用增加及资金流转速度放缓;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非保税业务时无章可循,影响了多方物流及跨经济区域物流等创新业务的发展。

(三)对传统的保税业务外汇管理形成事实冲击,不得购汇支付的限制形同虚设

保税区企业取得外贸经营权后,可向外汇局申请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外汇局在名录系统上标注只限非保税业务),意味着企业享受到和区外进出口企业相同的待遇,付货款时可以到银行直接付现汇,也可购汇支付(保税区企业做保税业务不得购汇支付)。企业要事先确定其业务性质是保税业务还是非保税业务,外汇指定银行根据有效商业单据决定是否允许其购汇支付。实际上企业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如保税区企业以预付货款形式购汇支付进口一批货物,如果市场销售情况良好,需求旺盛,企业会直接一次通关进口;反之,企业会先将货物存入保税区,等市场转好后再通关出区,这样就形成了购汇经营保税业务。限制购汇、不实行核销的原有保税区外汇监管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挑战。

(四)增加了外汇监管的难度,监管效率下降

目前进口核销系统是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按企业代码采集外汇收支信息来完成进口核销工作的,由于业务不易区分及可变化的特点,使保税和非保税业务的数据一并进入核销系统且无法自动进行数据剥离,主要依靠手工区分处理,使核销系统的逾期未核销数据增加、贸易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管理工作陷入被动,进一步增加了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查的难度。

(五)增加了重复购付汇的风险

保税区企业经营保税业务,用现汇以预付货款、托收及信用证形式对外付汇,货物进保税区,海关出具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由于保税区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不核销,没有任何部门对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行有效监督核注。此后,如果该货物以本公司或区外一家企业名义报关进口,此时区外企业既可以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向保税区企业付汇,又可以凭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直接向国外付汇,进而有可能形成二次对外付汇。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只保税区企业本身存在重复付汇的可能,区外的企业也有条件利用这一漏洞再次支付同一笔货款,为不法企业逃骗汇提供了渠道。

三、四点建议

为加强对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的外汇监管,便利和促进企业经营,建议:

(一)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进行完善,制定统一的保税区企业经营非保税业务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是明确监管模式,核心问题包括三个方面:一线或二线管理问题,核销或不核销问题、全核或部分核问题。我们建议坚持二线管理、非保税业务放开购汇、部分核销的原则,条件成熟时逐步试行取消核销。

二是明确非保税业务定义、范围:非保税业务应当是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以本企业为经营单位在保税区外报关进口并按规定缴纳关税、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的业务,其中区内企业向区外企业销售货物而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的进口业务不得由区外企业收取外汇,应当由经营权企业办理购付汇及核销手续。

三是制订实施细则,特别是货到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对单据的要求、经营身份转变导致业务模式变更的程序、对保税业务数据区分及处理流程。

四是明确经营权企业的权利、责任与处罚。只有明确了企业权责罚,外汇监管的严肃性与合规性才能体现,企业的经营才能顺畅,外汇的监管与查处才能有法可依。

(二)在滨海新区试点多方物流、跨经济区域业务外汇监管改革,在及时报备的前提下享有对新业务的试点审批、监管权

滨海新区内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空港物流保税区以及保税港等多种特殊经济区域并存,随着跨国物流企业进入中国、国内物流加快发展,国际贸易运作方式和结算方式将更加多样化,物流和资金流越来越复杂。为了简化付汇手续、减少付汇环节使企业资金充分利用,有必要对跨经济区域及多方物流业进行外汇监管的研究,进而逐步完善跨经济区域及多方物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目前国家已确定滨海新区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客观上具备了试点的条件。

(三)不允许涉及保税区经营权企业“付汇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付汇核销,要求必须实际使用经营权,减少不确定性、避免外汇风险

经营权企业经营不入区保税的进口业务时:(1)由经营权企业在区外直接报关进口的,应当依照“境内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向境内企业收取人民币,不得收取外币;区外企业不得凭经营单位为保税区企业的“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单购付汇向经营权企业或境外支付,由保税区经营权企业按照非保税业务办理购付汇及核销手续。(2)由境内企业直接报关进口的应当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向保税区企业或境外购付汇并办理相应的核销手续;保税区企业不得收取人民币,如果收汇后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严格按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操作,不需要也不允许保税区企业使用经营单位为区外企业的“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核销手续。

篇4

关键词:金融监管; 各国金融监管改革 ;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373-01

一、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变迁

(一)美国: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1992年经济危机后,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其中规范政权与银行业之间关系的一些条款被合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的规定使银行与证券公司在机构、人员、业务范围上严格区分开来。随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从而逐步形成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此法案的签署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制度。

(二)英国:高度集中的单一监管

英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自律,这种自律监管方式的优点在于灵活、较有弹性,缺陷是人为因素比较明显。1998年7月《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颁布,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①这一系列立法措施宣告了英国传统的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全面让位,为英国适应新世纪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个空前崭新的改革框架。

(三)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金融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全能银行”。然而,90年代德国金融业在内外竞争的压力之下,也开始寻求改革之路,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监管局,根据原有的《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第一,确保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第二,确保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第三,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在金融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的自由到90年代的监管的回归,这是监管下的自由和自律基础上的监管。各国的金融监管立法都是顺应国内国际金融的产物,这种法律制度的趋同也表明全球金融监管正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一)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

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金融管制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进入70年代之后,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金融管制法案逐渐显得不能适应需要。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积极应对这一趋势,调整监管目标,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自身的独特性,金融监管实践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各国通过金融立法改革,从单纯强调金融安全转而强调安全与效益并重的目标。

(二)强调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化

国际金融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是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功能型监管是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

(三)强调从分离监管到统一监管的转变

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业、保险和证券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有利于判断混业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统一监管具有如下优势:①可以消除监管死角;②如果监管内容类似,可以提高监管效率;③可以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④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⑤可以避免因监管机构的不同而带来的监督程度和监管力度的差别;⑥有助于加强对混业经营金融集团的监管。

(四)强调外部监管与自律监控的结合

金融监管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实施,主要包括政府的外部监管和金融机构的自律监控两个方面。1998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原则》,提出了评价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14条原则。这些原则及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监管以及健全内控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强调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长期以来,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努力在两个领域内展开工作,一是制定共同的监管最低标准,供各国监管当局遵循,以求达到监管标准最低限度的统一。二是划分东道国与母国的责任。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文件-《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致力于把10国集团(BIS)多边安排的成功监管扩展到越来越多的对金融体系有重要作用的新兴国家,以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化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启示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相对而言,金融监管立法还比较薄弱,面对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新的变化,当前我国金融立法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金融监管在重效率的同时还要兼顾安全

金融监管要处理好安全和效率关系,要两者并重。金融创新能够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资产,使市场工具多样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但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如监管不力,则会有害金融市场。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金融创新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在金融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

(二)监管体制须不断完善以避免落后于金融创新

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货币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 ,机构监管职能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行使。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已不应国际金融的全球化的现实。在金融场日益全球化及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 ,传统金融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 ,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 ,跨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因此 ,我国必须加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 ,确立新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逐渐实现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过渡及由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目标性监管过渡。

おげ慰嘉南祝

[1]贺小勇,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2]唐双宁. 21 世纪国际银行监管新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研究 ,2001. 1.

篇5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论文下载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篇6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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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爆发频繁。根据危机爆发的先后顺序主要有1994年底美国奥兰治县破产案和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初英国巴林银行倒闭和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巨额亏损,1996年底阿尔巴尼亚金融危机,1997年初英国国民西敏士银行巨额亏损和年中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和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基金濒临倒闭,1999年初巴西金融危机,2001年阿根廷经济金融危机。这些危机往往都有涉及金额大,波及范围广,造成的损失严重的特点,它们的影响不仅是国内的也是国际的。大量金融危机使金融监管再度成为热门话题。

按照金融监管所涵盖范围的大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简单地说就是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随着金融创新、金融信息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对象日益扩大,狭义的金融监管显得有些不合时宜。因此,本文对金融监管拟采用一种广义上的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1]这一定义包括监管的目标、主体、依据、对象和方式等内容,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实践的抽象总结。

西方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仅8个主要发达国家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所占的比例就高达55.5%。,他们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实践和经验总结往往代表着金融监管的方向。[2]由于时代背景和经济金融条件不同,在过去的十几年中,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很值得我们研究学习。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一)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理论的新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它的发展变化以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发展变化为依托。对金融监管理论影响最大的两大经济学理论体系是18世纪70年代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和20世纪30年代的凯恩斯主义,它们分别成为金融监管是放任自由还是加强政府干预的理论来源。20世纪30年代以前,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并占据统治地位,金融监管主要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则是凯恩斯主义独领的时代,政府普遍对金融活动进行干预。70年代到90年代,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得到“复兴”,金融自由化理论也因此大行其道。进入90年代后,随着大量金融危机的爆发,人们开始审慎地看待金融自由化,并努力从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中寻找平衡。

以上分析是对金融监管理论发展的总体评述,不过,任何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时代特征,金融监管也不例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完全是指信息供给不充分、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由于信息对于金融交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信息不对称还是信息不完全都会导致金融市场交易的不公正的效率损失。以“贷款人——银行——存款人”这一关系链为例,贷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贷款人具有信息优势,银行很难确切地知道贷款人的真实状况和贷款的具体用途及使用情况;而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看,存款人所掌握的信息更不充分,存款人在银行如何使用存款方面知之甚少,也比银行更不清楚其存款的去向和被贷款人使用的状况。这就有可能出现贷款人把风险或损失转嫁给银行,银行也有可能把有的风险或损失不适当地转嫁给存款人,同样,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也会出现类似情况。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

(二)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实践的新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因此,考察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必然遇到统一性不足而多样化的困难。为此,下文将以监管的目标、主体、依据、对象和方式等内容作为分析框架,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做一些分析。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

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因此,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3]因此,笔者认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20世纪90年代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这一观点的另一佐证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风险监管进行连篇累牍的论述,但对商业银行如何从监管中获取收益的论述却显得很不充分。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

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近年来,一些国家将银行监管部门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例如,在欧元区国家中,由于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不复存在,有一半国家将银行监管部门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另外,根据1999年各国中央银行公开出版物显示,只有35%的工业化国家将银行监管职能放在中央银行内,而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则把银行监管职能放在中央银行之外。[4]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所有西方国家都从分散化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化。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

3.监管依据的新趋势

为了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每个国家都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经济金融环境制定出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法规作为金融监管的依据。毫无疑问,这些金融监管法带有显著的国别特征。但就西方国家整体而言,其监管依据却有很大的共性。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巴塞尔协议”和1997年9月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对稳定金融体系具有很大的作用,已经成为全球通用的银行监管文献。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银行经营复杂程度的不断增加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1988年的资本协议已经越来越滞后于风险监管的需要。2004年6月,在经过长达6年的制定期后,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或巴塞尔协议Ⅱ)。新资本协议反映了现代金融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国际金融活动的游戏规则。例如,审慎合理的风险承担、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科学合理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敏感的资本监管框架。虽然目前很多国家还不具备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但是随着2006年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十国集团①的实施,将有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效仿。

4.监管对象的新趋势

20世纪早期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涌现出了大量非金融机构,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使金融衍生品市场迅速膨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使跨国银行和其他跨国金融机构与日俱增,这些现象的出现都使金融监管对象日益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

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例,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中已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表现在机构类型日趋多样化,发展迅猛,并且其资产和负债规模所占的比重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领域日益拓宽,在金融创新、资产重组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而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在日本,由于银行、证券、信托以及保险业务、长短期批发零售业务、政策性业务等都是相互分离的,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加多样。因此,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济影响和货币供给两方面考虑,金融监管当局都不得不重视和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5.监管方式的新趋势

20世纪上半叶,金融学基本上处于定性分析阶段。20世纪后半叶,金融界发生了两次华尔街革命②,工程思维被引入金融学,标志着金融学进入了定量分析阶段。一些人开始利用数学工具研究金融,进行数学建模、理论分析、数值计算等定量分析,以求找到金融活动的内在规律并用以指导实践。但是模型化监管虽然代表一种先进的管理方式,然而这一方式无法避免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具体地说,这种监管方法可能会使银行建立两套模型:一套用于内部风险评价的模型,该模型不遵照监管当局的参数标准,而是采用该领域内的最新技术,用于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套模型仅仅用于决定监管资本,这套模型完全遵照监管者的要求而设定。也就是说,采用这种监管方法没有办法使监管者完全能够证实被监管者上报监管当局的风险价值是否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所确定的风险相一致。

为了克服这种缺陷,许多经济学家在VAR模型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提出了对银行资本监管的预先承诺方法(Pre-commitmentApproach,即PCA)。该方案的内容是: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例如一个季度),银行在测试期初向当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即下一个期间内将保持的最大损失值),为该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损失做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监管者不会介入,各机构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者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

预先承诺法能够将银行出于内部风险管理目的而计算出的风险价值同监管当局出于监管目的而要求银行确定的资本要求有效地联系起来。在预先承诺法中,每个银行预先承诺的资本数量是根据其特有的市场状况、经营环境以及各自在不同市场上业务水平作出的,因此解决了“一刀切”的问题。基于这两点考虑,1995年10月31日美国清算机构的成员银行在给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信中建议联储及其他监管机构考虑实施PCA方案。虽然这一方法尚未被纳入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文件,但从中可以看出未来金融监管的基本精神——内外监管相结合,但更注重金融机构自身积极作用的调动和发挥。

三、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往往具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和发达的金融市场,他们对金融监管理论的探索和实践代表着金融监管的最高水平,其反映出的趋势对国际金融界具有深远的影响,也给我国金融监管予重要的启示。

从监管理论上讲,西方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要时刻关注经济学和金融学发展的新理论,并在实践中善于吸收和应用这些理论。信息经济学作为现阶段金融监管的一个基本的分析工具,我国金融界应高度重视,在实践中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披露,避免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市场的不公正。

从监管实践上讲,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各要素的变迁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这对我国金融监管具有借鉴作用。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一是对我国监管目标的启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作为西方国家监管目标的基本原则,对我国尤其适用。目前,我国经济金融体系还不完善,各种经济金融制度还不健全,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仍然应该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为首要目标。

二是对我国监管主体的启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的模式,即银行、证券、保险分别设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加以监督管理。从全球看,虽然发达国家具有统一监管的趋势,但多数国家(82%)仍然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分业监管体制,有72%的国家的中央银行仍然负责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5]因此,我国不应该随波逐流,而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是对我国监管依据的启示。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旧巴塞尔协议对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起到重要作用。《2005—2006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第三季度,14家全国性银行中,资本充足率达到银监会规定的8%的银行共计10家,占71.4%。[6]但是,由于实施新巴塞尔协议需要比较苛刻的条件,如可用于模型分析的大型数据库的建设,熟悉新巴塞尔协议的人才的培养以及高额的实施成本等,我国目前及十国集团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头几年里,仍将重点实施好旧巴塞尔协议,并逐渐将“监管当局的监管”和“市场约束”纳入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以期向新巴塞尔协议靠拢。

四是对我国监管对象的启示。由于非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市场和跨国银行及非银行跨国机构在现代金融领域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忽视对这些监管对象的监管或者监管不当,也会像商业银行一样诱发金融风险,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例如,中国第二大外币债券发行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GITIC)因为负债累累和支付危机于1998年宣布破产倒闭,引起海内外震惊。这提醒我国今后要针对金融监管对象的变化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措施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五是对监管方式的启示。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的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的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基于以上原因,我国金融监方式要积极吸收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理念,逐渐向数字化模型化监管转变,为以后更高级的承诺式监管做好准备。当然,实现这种转变不能匆忙上阵,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走循序渐进的道路,防止不切实际的跟进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

注释:

①十国集团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英国和美国。

②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马科威茨提出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第一次明确地用数学工具给出了在一定风险水平下按不同比例投资多种证券收益可能最大的投资方法,引发了第一次“华尔街革命”,马科威茨因此获得了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1973年,布莱克和斯克尔斯用数学方法给出了期权定价公式,推动了期权交易的发展,期权交易很快成为世界金融市场的主要内容,成为第二次“华尔街革命”。

参考文献:

[1][3]韩汉君、王振富、丁忠明编著.金融监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5]白钦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篇8

国际金融管理是社会经济结构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美国金融危机出现后,国际金融管理从金融危机的经济发展规律中,总结金融管理运行的基本问题,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发展,结合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应用变革中存在的不利变革因素进行分析,对未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发展提供发展新趋势,同时,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发展的基础上,总结世界国际金融监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管理适应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结构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

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管理;法律问题

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逐步与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美国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结构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导致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变化较大,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改革,实现了新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适应世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实现了国际经济交易运行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稳定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管理环境,促使我国紧紧抓住世界经济运行发展趋势,稳步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影响

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周期循环组成部分,金融危机导致了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支出比重大于收益比重,各国经济发展在房贷、存款人、消费者、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资金运行状态处于不稳定状态,世界金融管理制度无法应用完善的监督控制系统进行资源应用监控,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世界各国经济运行发展状态处于“一边倒”的发展转台,金融投资管理风险性提高,社会经济结构的运行稳定性降低;另一方面,世界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交易制度处于架空状态,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资本主义国家只能依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进行简单资金运行,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合理运行是促进世界经济运行发展的重要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的重要体现,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运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合理改革,金融危机影响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欠缺主要表现为:

(一)监管作用下降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运行主要是以美元为核心的经济货币交易形式,金融危机后,美元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作用大大受到打击,世界各国经济交易的形式和交易结构也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世界各国经济的运行发展结构出现较大的经济管理问题,国际金融监管制在各国经济运行监督管理控制中的作用降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经济管理结构也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不同形势的货币汇率问题中的管理体系存在漏洞,世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处于不完善被动管理状态,对世界各国经济的稳定流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经济管理主体单一

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交易平台的恢复逐渐形成全球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发展方向,金融监管体制在进行分析控制应用中的作用得到逐步拓展,但金融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主要是以资本主义国家为核心的经济管理制度,金融危机后逐步兴起的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应用旧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与世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脱节,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因素,需要适度进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以适应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新模式,金融危机后,需实施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改革,引导不同经济结构的科学性变革发展,为稳定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三)国家经济管理比重

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结合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传统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经济划分中资本划分的公平性较低,国家经济管理比重在国际整体金融管理中的公平交易保障性较低,社会经济交易的金融监管作用性较低,金融危机后,各国以国家经济利益导向的金融监管制度受到严重冲冲击,世界经济交易秩序处于逐步变革阶段,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在国际金融交易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增加。实现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当重新划分国家经济利益中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比重,推进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全面性变革发展。

三、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广度延伸

从以上对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运行表现出来的问题和社会发展的整体经济趋势来看,对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变革。金融监管制度在管理上注重广度的延伸,社会经济管理中,以美元为中心的金融管理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多元化的经济趋势,需要强化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范围,例如:金融货币交易结构进一步科学化分配,从国际交易金融债券等投资运行比重等因素进行分析,实现金融管理与国际金融交易同步变革,逐步拓展金融交易中资产债券的优化,拓展金融管理在多元化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发挥金融监管制度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法律结构逐步完善

国际经济交易在金融危机后趋于多元化发展趋势。实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经济发展是文化与政治发展的物质保障,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结构及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逐步完善,例如:2010年,国际社会经济实施新资本主义国家协议,近年来,国际金融管理体制的发展逐渐从世界金融交易管理法等方面,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与国际法律制度的逐步融合。此外,实施国际金融监制度各国之间的监督管理,为世界各国经济提供了新金融管理引导,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制度结构保障。

(二)金融监管制度的社会性提高

从世界经济变革发展的整体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完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实际应用,注重金融贸易双方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分析阶段,从单一的注重贸易双方的经济效益向注重双重效益的发展趋势进行变革发展。例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施国际金融监督管理中,注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易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加强不同国家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优化不同世界不同区域之间的合作共赢。例如:亚峰会议等地域性经济金融发展的共赢长远战略合作,推进世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与贸易。此外,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全面性改革与创新,实现例如买卖双方经济效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实力的综合性应用,从而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调节国际整体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国际公平交易新金融环境的建立与完善。

四、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经济交易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对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远性发展,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结构,适应变革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现新常态经济结构下不同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

(一)金融管理理念的全方位

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模式下,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推进金融投资管理理念的全方位发展,结合国际经济金融管理的基本运行发展趋势,应用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变化理念分析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积极防范我国金融投资运行管理的风险,实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结合,例如我国经济管理实施自由竞争为主体,国家运行宏观调控,国家经济金融交易要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发展新趋势入手,积极做好我国经济运行投资的国际投资合理化管理。

(二)金融管理风险意识

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变革,促使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的风险意识。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对我国金融管理的作用分析,主要从社会经济中受到的后期影响进行分析,加强国家经济金融运行的风险管理。例如;金融管理对国家内部金融管理、债券投资管理、房地产管理、信贷应用管理等多方面的资产管理,结合国际经济运行发展情况及国家内部经济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优化不同形式的经济管理比重,推进不同经济管理结构的科学性发展及不同形态的经济管理模式综合性发展。例如:我国实施金融企业新型资本运行协议,合理应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国家经济内部管理形式的逐步优化,从而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企业的风险意识,实现我国金融管理的科学性发展。

(三)合理应用国际金融关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逐步完善,一方面,将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发展新趋势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相适应,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充分应用金融危机后,逐步完善的国际经济新环境,应用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保障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交易结构中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发展与国际金融交易发展之间相适应。例如;我国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发展金融交易管理,可以与人民币交易汇率稳定之间关系进行分析控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新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保障世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结合当前国际经济发展整体经济结构趋势,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危机过后重建的改革重点进行分析,推进世界金融管理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建立相对完善的金融贸易环境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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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泽云.巴塞尔协议Ⅲ、宏观审慎监管与政府财政角色安排.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

[3]戴莹.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

[4]刘坤.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俄罗斯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东北财经大学.2012.

[5]张志远.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风险的博弈研究.吉林大学.2013.

[6]肖健明.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武汉大学.2010.

[7]郭金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研究.辽宁大学.2014.

[8]潘静.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西南财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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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保险公司是这股金融混业经营浪潮中的急先锋。随着中银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中国银行已成为同时拥有银行、基金、证券及保险公司的金融控股集团。

金融分业经营的底线正在不断被冲击着。银行、保险强力挺进证券、基金业,而券商也在酝酿收购城商行,混业经营正成为我国金融业新趋势。但在目前“分业监管、机构监管”格局未变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如何适应金融混业新趋势,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混业方兴未艾

银行和保险公司是这股金融混业经营浪潮中的急先锋。不久前中银基金管理公司在京成立,这意味着又一家银行系基金公司的诞生。至此中国银行已成为同时拥有银行、基金、证券及保险公司的金融控股集团。

目前,除了工银瑞信、建信、交银施罗德三家第一批获准成立的银行系基金公司外,浦发银行旗下的浦银安盛基金公司已于2007年8月成立,招商基金亦归属招商银行,农行、民生银行也积极投身于第二批银行系基金扩容潮,银行系基金公司队伍正在壮大。

此外,设立投行部也成为银行在混业经营中铺设的未来发展管线。以建行、工行为例,其设立投行部就是要整合系统内的投行资源,使其在短期内增加中间业务收益;长期则成为金融混业建构的重要支撑点,为日后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作铺垫。

而保险公司向证券业扩张的努力丝毫不逊色于银行业。早在1991年,平安保险就在内部设立了证券业务部,目前旗下的金融牌照一应俱全;中国人寿在成为中信证券第二大股东后,又传出参股中诚信托的消息。中诚信托参股和控股了国都证券、嘉实基金、中诚期货等金融机构,中国人寿参股其中的用意不言自明。

时至今日,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架构已初具规模。如中信、光大集团除实业外,旗下各子公司已涉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平安集团、中国银行事实上已分别成为以保险、银行为主业的金融控股集团;而由银河证券脱胎而来的银河金控,则成为第一家在工商注册层面拥有了“金融控股”之名的券商混业金融机构。

协同效应有多大

混业经营有着显著的优越性,它能够降低成本,分散业务风险,产生规模效应;同时可以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产生协同效应。以商业银行为例,存贷业务仍是其最大利润来源。在经营范围过窄、收入来源单一的情况下,银行承担了较大的信贷风险。目前的金融政策鼓励进行综合经营,正是为了避免对信贷业务的过度依赖,保证银行系统的安全。

“当前主要国际金融机构都实行综合化经营,面对国外同行的竞争,我国金融机构如果仍坚持分业经营,必定是自捆手脚,丧失活力。”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认为。该校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表示,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具有不同的周期,综合化经营削平了收益的波动,有利于其保持稳定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

此外,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比重日益提高,这会不断降低银行间接融资。金融脱媒日益严峻的新形势,也迫使银行业通过金融创新进军资本市场。

监管协调成当务之急

混业经营正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新趋势,但混业经营背后的高风险却不容忽视。“法国兴业银行的悲剧提示我们,在混业经营中内部的风险防范与外部监管至关重要,它们决定着一个金融机构的死与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易宪容说。他指出,通过内部制度设计,防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保险市场,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如果银行将储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股市,将会增加股市泡沫,危及银行体系稳定,最终影响实体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多朝着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发展。对于长期以“分业监管、机构监管”为基本思路的国家而言,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加强协调与合作,推进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直接影响到金融混业经营探索能否顺利前行。

对此,中国建设银行研究部总经理郭世坤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组织框架,来适应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只有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才能有效地促进混业经营发展,并对混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统一考虑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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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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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证监会表示正在研究向银行放开券商牌照的消息让金融混业经营的话题再次变得热闹非凡。毫无疑问,金融机构的经营边界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从金融分业到金融混业经营是全球金融发展的趋势。可作为一把“双刃剑”,金融混业经营也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和风险管理、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以及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等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金融混业经营要求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更强。金融混业经营在过去一些年一直在不断膨胀,现在的银行几乎没有明确不能参与的金融业务,五大行已经是综合化经营了。特别是去年以来,金融控股集团和各家银行都在纷纷加速金融“全牌照”布局,产业资本和地方政府打造金融“全牌照”的热情也是空前高涨。然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必须实施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避免风险的跨行业、跨业务传递。而我国金融机构虽然都建立并且完善了风险内控制度,但在执行力度上仍显不足,在各种因素干扰下,违规操作或违纪甚至违法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客户利益,损坏了金融信誉。在金融混业经营态势下,金融机构不能追求“高大全”,而必须建立在分业经营的良好基础之上,不能为追求一时的效率而放弃安全和稳定,这也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更好把握金融资产,尽快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

金融混业经营对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要求更高。从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践经验看,在从金融分业向金融混业的变迁过程中,金融监管也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比如,英国政府1997年把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将原来的9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统一负责对各领域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同样,德国2002年对中央银行法案进行了修订,在合并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新的金融监管局,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都进行了类似的改革。目前,中国金融业的监管局面仍然是“界限分明”,“一行三会”并没有真正建立起统一、协调的金融混业监管框架,这与金融混业经营的渐行渐近趋势不相适应。金融监管需要加快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新趋势,尽快改变分业监管可能造成的监管真空,不管金融监管机构的架构,还是金融监管的法律政策体系,都需要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但现实情况是金融分业监管格局在短时间内改变几乎是不可能的,这要求金融混业经营的推进需要慎重考虑清楚。

此外,金融混业经营对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控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近年来不断强调“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的总体思路是“转方式调结构,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一背后反映的是国内金融系统性风险在增加,不管是影子银行,还是地方政府捆绑房地产市场和银行的债务危机,都是金融改革中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关键领域。一方面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又在加快开放金融混业,这两者之间必须进行有效的平衡,否则金融混业经营单边突进肯定会出问题。

总体而言,金融混业经营势在必行,但又必须量力而行,以防快中出错。金融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事实上并没有什么对错之分,关键是要与时代的发展要求和本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在此过程中,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监管部门,需要尽快适应这一金融混业的趋势,在充分发挥混业经营优势的基础上,更要提高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防范。

篇12

关键词:欧美金融监管改革;综合监管;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欧美金融监管改革动向

(一)美国。2009年6月17日,美国公布了联邦政府制定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拉开了美国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体系改革序幕。2010年5月21日,美国参议院以60票赞成、40票反对通过了结束金融改革法案辩论的程序,此项法案将提交参议院做最后表决。此次金融改革法案是美国自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业整顿。

从具体内容上看,这次改革方案主要涉及到消费者保护;新的破产清算授权;新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高管薪酬及企业治理结构;投资者保护以及弥补现有监管体系中的漏洞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其核心旨在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加强消费者金融保护。

(二)欧盟。与美国相比,欧洲没有经历过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其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相对较晚,规模也远小于美国。但是,由于美国次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欧洲主要投资对象之一,欧洲大型跨国银行集团对美国次投资级别企业的贷款比重很高,因此欧洲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蒙受巨大损失。

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这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欧盟最为重大的改革事件。综合其他重要监管改革措施,欧盟改革行动主要包括建立宏观监管部门,监控系统性风险;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强化欧盟的微观金融监管和协调机制;降低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以及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这四个方面。加强监管与协调成为欧盟自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监管改革的主题。

(三)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通过对欧美金融改革方案的分析整理可以看出,此次金融危机后,尽管欧美金融监管新方案各有侧重,但从总体上来看,国际金融监管方案呈现出了如下新趋势:

1、更严格和更大范围的监管。G20伦敦峰会联合公报明确提出,所有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都必须接受适度监督和管理。这一共识在美国和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得到了落实。依据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监管范围被空前扩大,监管范围不再局限于银行,还覆盖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形成威胁的企业,如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触角几乎伸到金融领域各个角落,从金融机构的运作、并购、抵押贷款的发放到信用评级、衍生品的交易等,都纳入了监管行列。不论是在欧洲还是在美国,新的金融监管方案都旨在建立一个更为完整严密的监管体系。

2、从规则监管到原则监管。长期以来,欧美国家金融监管基本奉行规则监管模式,即监管部门制定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则,金融机构在规则之内照章办事,法不禁止则可行。但纵观金融业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监管机构的行动常常落后于金融创新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是最常见的金融发展轨迹。由于缺乏灵活性,规则监管总是落后于创新步伐,而当二者距离过大时,就容易产生危机。

由于规则监管的种种不足,原则监管的理念得到更多的重视。相对于规则监管以规则和标准为中心,重视过程、产品而言,原则监管是一种以原则为导向、重视结果的监管方式。这种方式更灵活,能更快地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从而更有利于维持金融系统稳定。目前,很多国家都开始考虑将原则监管吸纳到本国体系中。

3、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减少系统性风险。金融体系通常存在系统性风险,即使单个机构力图控制自身的风险程度,但整体风险却可能超过安全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某一机构的风险外溢,就会颠覆金融业整体。从本次金融危机看,原有金融监管方式只注重微观监管,忽视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通常将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并以实际GDP为尺度衡量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从而避免金融机构之间负面作用的冲击所带来的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美国增强宏观审慎性监管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加强对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欧盟则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作为宏观监管部门,识别、监控、预警整个金融体系内的系统风险。

此次金融危机前欧美国家的监管趋势是央行和监管机构分离,这就造成熟悉宏观经济形势的央行没有监管权;而有监管权的机构又不了解宏观经济情况,这种情况不利于宏观审慎性监管。因此,增强央行监管地位,加强央行和监管机构的沟通、合作,成为新的监管趋势。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加强央行和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

4、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协调。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必要性。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间贸易和资本流动更加自由;电子交易系统的引入,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但全球化在加速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扩大了危机的传播范围,加速了危机的传导速度。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强调要加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欧盟已着手加强成员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国际上,原金融稳定论坛升级为“金融稳定委员会”,体现了世界向国际统一监管方向努力。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机构还采取了监管团制度:金融机构母国监管者为主导者,联合其他东道国监管机构共同监管。

二、欧美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相对于欧美各国,中国的经济与金融发展有其特殊性。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所受的冲击更多的是在实体经济而非金融体系层面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金融体系的开放性不足使其得以避免外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效应;与此同时,中国的高储蓄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使得金融机构不必求助于高风险、高成本的融资渠道。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以及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严格的分业监管已经很难适应需要,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不能保障金融机构顺利度过如此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因此,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金融业正处在由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时期,我国监管体系改革必须与此相适应。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及之后主要国家和地区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结合此次危机后欧美的金融改革方案以及我国目前监管体制现状,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发展的潮流,不论是欧盟还是美国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明显地反映出这种趋势。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可以将私募基金、对冲基金、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金融关联企业的并表监管,对金融集团投入更多的监管资源,做到消除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叠,切实贯彻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

2、成立金融监管局,建立统一监管模式。我国现行的金融模式仍是以分业经营为主,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很多金融机构事实上已经在进行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些变化使得现行的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金融监管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全过程监管。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这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如果不及时对现行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就可能形成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

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业发展状况与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混业经营模式较相近,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制将会比较适合中国的发展方向。在此模式下,结合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成立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专业化持续监督管理,各部门之间及时进行实时的信息沟通和披露,提高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3、协调鼓励金融创新和防范衍生品风险的关系。相比美国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如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缺位,我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不发达,中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权利限制过严。这在避免高风险的同时,也严重约束了金融市场的创新,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过度管制很容易削弱本国金融体系竞争力和吸引力,导致金融资源的外流。

鉴于国外先进的金融创新经验及金融危机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教训,我国应结合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实行信息披露,保持金融创新产品的透明度,以促进金融创新同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避免类似于由此次金融衍生品监管力度不足造成的美国次贷危机的危害。

4、建立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及风险预警机制。在向混业经营模式迈进的同时,要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建立必要的防火墙机制,合理划分内部职责和权限,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目的是减少风险在金融机构内部的传递,限制各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并控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部的流通。监管机构应定期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特别是对风险暴露较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双边会谈的形式进行预警。具体的设定可以结合我国的国情,选择性地借鉴《新巴塞尔协议》,从而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

5、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目标之一。消费者的持续购买力和多样化的金融消费需求是推动金融发展的源动力。如果金融监管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而忽视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就会挫伤消费者的积极性而使金融业发展失去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我国的保险产品及各类金融理财产品营销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就是典型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当金融行为。所以只有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才能使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

6、实现金融监管信息的联通与共享。对于金融监管当局来说,充分掌握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部门的相关信息至关重要。金融监管信息是其进行风险评估及监控、制定相关政策以实现金融稳定的基石。现代金融体系的运行伴随着大量信息的产生、传递与处理,但是如何从中筛选并获取真实且符合监管需要的信息仍是目前监管机构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是各改革方案中力图加以改进的一个方面。

就我国而言,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健全支付清算体系及其信息挖掘,汇集经济交易信息,以此反映交易活跃状况、经济景气程度和经济结构变化情况等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侧面,为评估金融稳定状况提供背景;第二,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及其与各经济部门之间加强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制定明确的、有时间表的金融信息资源整合方案;第三,完善征信体系,既可以为金融机构决策提供依据,又有助于监管当局通过违约率了解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为审慎性监管提供支持。

7、完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金融危机表明,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仅在一个国家是不够的,而需要各国共同加强对评级体系的国际监管。为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发达国家之间需强强合作,我国更要参与到这种合作当中去。近年来,虽然我国加强了与东盟各国在金融领域的监管,但是具体实质性的举措仍停留在原则性框架协议上。因此,我国需要在双边、多边监管合作中对信息共享及信息使用方式等方面进行加强,并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以促使我国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法制化、国际化迈进。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邱兆祥,秦泓波.从美国次贷危机看海外投资问题[J].焦点时空,2008.5.

[2]欧阳建勋.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若干启示[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3]张健华.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J].读书,2008.6.

篇13

[关键词] 金融监管 发展趋势 混业监管 风险监管 内控机制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微观经济学的市场失灵理论,即:金融市场并非完美,金融市场的诸多缺陷使得市场机制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克服,从而必须依靠政府的金融监管以克服市场缺陷。从国外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实践来看,其大致经历了从严格的金融管制到放松管制,再加强管制到再放松管制的过程,并呈现出诸多引入注目的发展趋势。下文将对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进行介绍,以期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理念,对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1.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

近年来国外金融业纷纷实行混业经营,功能型监管思想也得以广泛传播,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呈现出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的趋势。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

2.金融监管法制日益趋同化

近年来,国外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的发展趋势,即: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就监管风格而言,世界上大致有两种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英国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法治监管为辅;美国模式则以法治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英国模式的金融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而美国模式的金融监管机构则往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规范监管。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治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3.注重风险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

从监管内容看,国外金融监管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重大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过去监管当局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则,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但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因此,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及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等,实现了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双管齐下”,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并重,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4.兼顾外部监管、内控机制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固然重要,但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却是有效实施外部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其监管效果往往事倍功半。近年来,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均与其内控机制的缺陷或执行上的不力有着直接关系。这使得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监管组织开始对银行的内控机制问题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此外,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

5.金融监管日益国际化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也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各国之间相互转移、扩散,譬如1997年7月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就蔓延到了许多国家,使整个世界的经济都受到了强烈的震动。很显然,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也随之国际化。因此,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保持着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也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就目前而言,我国金融市场还很不健全,金融监管也存在诸多缺陷,毋庸置疑,上述国外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其先进的监管理念对完善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提供了以下许多有益的启示:

1.改分业监管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曾经适应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呈现出很多弊端,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这表明我国金融业已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的扩张,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就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于一身。考虑到国外金融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所带来的冲击,我认为,我国应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改分业监管为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以适应已经变化的金融形势。例如,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原专业监管机构仍然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但国家金融监管局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以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其主要任务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2.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例如,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银行的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注意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3.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1)合理设置内控机构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普遍设立了内部稽核机构,但多数归各分支机构管辖,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可以随时关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2)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

稽核评价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的完善,尤其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更加重要。

(3)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

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工具,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建立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实现快速、准确、合理的预测和分析,提供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源和最终决策支持。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要依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以及人世后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及时做好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其次,必须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金融监管执法监管职能,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等。毋庸置疑,只有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撑,金融监管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胡维波:金融监管的理论综述.当代财经,2004年第3期

[2]王 璇 李 毅:金融监管理论演化进程及其趋势.华南金融研究,2001年第6期

[3]杨爱文 林丹红:金融监管理论:一个文献综述.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4]蒋 海 刘少波:金融监管理论及其新进展.经济评论,2003年第1期

篇14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混业经营;体制改革

自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我国正式确立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

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

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并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行业的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譬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第一、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障碍,监管力量分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很难针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的反映,导致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推诿,往往使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为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然而,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仍然实行分业监管架构,就会出现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

第二,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我国监管体制应做以下改革:

一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谈制度,需要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再一方面,对业务的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需要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