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国外环境治理的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 污染排放协整性检验 格兰杰因果检验
Abstract: Many causes made th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were prominent with economic growth. Based 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perspective, whethe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mproved environmental quality or contributed to environment pollution? Based on 1994-2008 time series, using methods of ADF test, cointegration test and granger causality test, this paper fou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did granger cause total volume of industry waster water discharge and total volume of industry solid wastes discharged, showing negative correlation, but did not granger cause total volume of SO2 emission, and inverse relationship did not exist.
Keyword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Pollution Emissions;Cointegration test; Granger causality test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外商直接投资(FDI)不断扩张。然而,环境污染可能会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各国学者对外商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环境污染关系问题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FDI加剧环境污染,二是FDI并未加剧环境污染,三是FDI改善环境质量。作为目前世界上第一大引进外商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当前中国政府部门以如何吸引更多外资以促进经济增长为重,学术界的分析重点在外资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及其作用机制上;且FDI对一国环境安全的影响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合法性”以及长期性,所以,FDI对环境福利影响的研究近些年才逐渐展开。本文拟利用1994-2008年相关数据,采用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方法,对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内在机理进行研究。
二、变量、数据与检验方法
(一)变量与数据
因为FDI最终会形成资产,并对环境污染做出直接贡献,所以本文选择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FTAS,单位:亿元)代替投资额,环境污染则选择污染排放数据,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WPOEM,单位:万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GPOEM,单位:万吨)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SPOEM,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以1995―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和1995―2009年《中国环境年鉴》为主,部分数据来源于2003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利用CPI进行调整,按1994年不变价格计算,以保证经济数据的可比较性。同时,考虑到消除异方差的影响和对时序数据取对数后不会改变时间序列的性质和关系,在实际检验中对各序列都采用了取对数的处理。
(二)检验方法
在经济研究中要确定一个变量的变化是否是另一个变量的原因,一般用格兰杰因果检验。面板数据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由Hurlin和Venet于2001年(简称HV)提出,它可以解决常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时间序列数据长度不足的问题。利用该项技术,不仅可以检验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和污染排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可检验因果关系的方向(如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话)。检验过程为:时间序列的单位根检验、两变量之间的协整检验和格兰杰检验。
三、实证结果
(一)ADF检验
本文采用扩展的迪克―福勒检验(ADF检验)对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利用Eviews 5.1软件分析。序列LnFTASt、LnWPOEMt、LnGPOEMt、LnSPOEMt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的ADF检验结果为非平稳序列;进而采用一阶差分的方法处理,得到了新的序列LnFTASt、LnWPOEMt、LnGPOEMt、SPOEMt,其ADF检验结果表现为平稳序列,所以原序列同为一阶单整,见表1。
表2的检验结果表明,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三组指标之间都存在某种协整关系,而且三组变量的调整的协整系数均为负值,说明存在线性的负向相关关系。但还需要作进一步因果检验以明确因果方向。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从表3的检验结果来看,在滞后二阶的情况下,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是工业废水排放量的格兰杰原因,却不存在反向的因果关系;而在滞后四阶的情况下,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是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格兰杰原因,同样也不存在反向因果关系。而对于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在滞后二阶、三阶和四阶的情况下,两者之间都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结果分析
为什么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格兰杰因果关系不明显呢?第一种可能是由于小样本的缘故。根据周建、李子奈(2004)的研究,变量的不平稳性是造成虚假因果关系最主要的原因,小样本会犯真实因果关系检验不出的错误。在样本数小于20的情况下,如果检验结果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判定变量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因果关系。第二种可能是三资工业企业对工业二氧化硫的处理较好,其排放量在总体的排放量中所占比例较小,因而在统计数据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显,或者说是非外资因素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中作用更明显些。
为什么污染排放不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格兰杰因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外商直接投资对“污染天堂”并不存在偏好,环境规制水平高低并不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因素,发达国家并不存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倾向,且发达国家似乎在相互输出污染密集型产业,其他因素如市场容量、劳动力成本、市场化水平、产业集聚程度、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对外商直接投资有显著作用;其次,中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只有6部,环境保护法规及法规性文件亦仅有40份,而且立法时充分考虑到本国经济和技术支撑能力,所以说中国目前的环境法律法规总体上是比较宽松的,工业企业和有关方面是有能力做到的,外商投资企业更是可以完成的。
四、结论及启示
上文利用1994-2008年的有关数据检验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内在机理,ADF检验表明LnFTASt、LnWPOEMt、LnGPOEMt、LnSPOEMt这四个序列同为一阶单整;协整性检验表明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三组指标之间都存在某种协整关系,而且三组变量的调整的协整系数均为负值,说明存在线性的负向相关关系;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表明在一阶差分、二阶滞后的情况下,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因果关系显著;在一阶差分、四阶滞后的情况下,三资工业企业总资产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因果关系检验结果也显著。因此,从总体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增长有利于改善中国环境质量。
外商直接投资为中国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改善了中国环境质量,因此,中国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切忌“因噎废食”;其次,落实同步发展方针、贯彻三大政策与八项制度及严格执行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为做好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正确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再次,依法监管,进行有效管理,同时督促国内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学习更加先进的生产技术与清洁技术,降低污染排放;最后,国内后发地区要尽可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倡导绿色投资,实行选择性引资。
参考文献:
[1]李国柱.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检验[J].国际贸易问题,2007,(6):105-109
>> 科学的影响力:美国环境外交中的认知共同体因素研究 深刻的影响力 中国的影响力 母亲的影响力 父母的影响力 金钱的影响力 沃尔玛的影响力 “疯子”的影响力 爸爸的影响力 韩寒的影响力 教师的影响力 父亲的影响力 蔓延的影响力 音乐的影响力 影响力的境界 品牌的影响力 小事的影响力 真实的影响力 集群中认知共同体的涌现及其进化过程研究 微博主影响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构建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这个定义的涵盖范围虽然非常广泛,但基本指出了环境外交政策聚焦的领域。至于环境外交的参与主体,王之佳认为,环境外交是“一种官方行为,其主体是国家,由正式代表国家的人员和机构通过访问、交涉、谈判、缔结条约,发出外交文件、参加或发起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多种多样的外交方式,处理和调整环境领域国际关系所进行的对外活动。”王之佳:《中国环境外交》,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页。随着外交定义的拓宽,环境外交也不例外。黄全胜认为各种行为体、政党、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外交行为,都属于环境外交领域。黄全胜:《环境外交综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13页。本文即在此领域中展开对认知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界定。
在美国环境领域中,来自于政府系统、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企业、国际组织等等的专业人士群体,基于对环境问题的共同认知,对如何应对环境问题的共同判断以及对于人类环境未来发展的共同信仰,组成了相应的共同体网络,并且试图影响到政策制订过程。
以气候政策为例,美国国内的科学界人士基于各自对于科学事实的认知分成了两大派别,一大派别承认并且迫切要求政府重视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危害,并采取相应行动;另一派别科学家则认为气候变化本身即是一个未得到论证的命题,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它真的存在。两派成员都通过各种交流活动、公众活动,宣传自己的观点。例如2015年10月笔者先后参加了两次学术活动,29日参加美国科学促进会(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AAAS)和卡内基科学研究院(Carnegie Institution for Science)联合举办的题为“50年之后的气候变化”大型学术研讨会,在会上现任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约翰・霍尔德伦(John Holdre)出席发言,分享了他对于气候变化的认识,表达了他对于奥巴马总统气候政策的支持。而10月30日知名智库加图研究所举办的“为巴黎做准备:对联合国2015气候变化大会能期待什么”的会议上,到会的几位科学家却表达了对于气候变化本身这一科学事实的质疑。
本文以支持气候变化的科学家团体为例,来分析美国环境外交领域中认知共同体的特点。
首先,这些在环境领域有着权威知识的专家们,基于共同知识的基础而组成的共同体网络,他们有着共同的伦理观,即认为保护人类的生存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而表达并传播正确的科学知识是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同时基于他们所掌握的科学事实,他们坚信气候变化是正在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有效的应对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政策选择,国际合作是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的必然途径,而只有积极正视气候变化才能够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一个美好的未来。这些符合前文中彼得・哈斯对认知共同体特征的归纳:共有的原则和信仰,气候变化危及人类生存;共有的因果信念或专业知识,科学证据表明气候变化正在发生;共同的效度观念,必须进行温室气体减排;有共同的政策志业,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计划,以及其他更深入有效的政策。
其次,认知共同体成员可能隶属于不同的机构,但彼此间拥有相对稳定的交流平台,例如共同的学术组织等等。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即是一个典型代表。这一组织创建于1848年9月20日,是世界最大的非营利科学组织,它的主旨目标在于“为促进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而在全世界范围内推进科学、工程和创新研究”,参见AAAS官方网站介绍,http:///about-aaas, 2016-06-23.它的成员皆认可这一基本目标,并都具有不同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美国科学促进会的职能目标包括加深科学界和大众之间的沟通,为社会事务提供科学观点,推进公共政策中的科学,促进国际科学合作等等。现任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主任、哈佛大学物理学家约翰・霍尔德伦(John Holdre)在成为奥巴马总统的首席科学幕僚前,就曾是AAAS的主席,他曾经代表前文提到的帕格沃什科学和世界事务会议登上1995年诺贝尔和平奖的领奖台。而在美国国内,AAAS无疑成了美国科学家们交流并达成共识的代表性组织,AAAS的科学家们来自不同机构,他们聚集在一起,为共同的事业而努力。在气候变化领域,以AAAS为平台,组成了一个科学家网络,宣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并试图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政策制定。2009年8月初奥巴马的气候变化法案受到了来自参议院的阻碍,十位参议员联名给奥巴马写信,表示不支持该法案,因为该法案会损害美国工业集团的利益。当年10月以AAAS为首的美国18家顶尖的科学组织联名向参议员们写公开信,表示共同认可气候变化正在发生,如果要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最严重的影响,温室气体排放必须被减少。Climate letter, available at http:///sites/default/files/migrate/uploads/1021climate_letter.pdf.
再次,由于共同体成员的来源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使得认知共同体的影响力也呈现多样化、分叉网状式的扩展特点。第一,来自政府系统内部的专业人士群体在日常工作中就能直接发挥影响,他们在美国政府内部任职,对于处理环境事务有着共有原则和信仰,受到普遍认可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及共同政策诉求的政府职员群体。他们能够在很多政策制定环节上影响环境外交政策的制定,无论是议程的设置还是政策的选择,甚至于直接影响到政策制定者的知识结构和信念体系。最典型的代表即是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OSTP为总统及其他政府高层提供准确及时的基于科学和技术的政策建议,其战略目标包括保持与政府官员、学术界、企业界之间的专业科学关系,评估科学的进展以及挑选潜在的政策建议,以及确立世界一流的专家团队,能够提供政策相关的科学分析与建议。参见OSTP介绍,available at https://whitehouse.gov/administration/eop/ostp/about,2016-06-23.OSTP在环境与能源领域对外交政策有着明确的诉求,认为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全球视角和国际行动,美国应该重新参与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工作中,建立基于G8+5(八国集团,加上巴西、中国、印度、墨西哥、南非)的全球能源论坛,专门针对全球能源和环境问题展开应对工作。Environment & Energy, available at https://whitehouse.gov/administration/eop/ostp/divisions/energyenvironment,2016-06-23.OSTP对奥巴马政府在环境外交政策的制订与实施上发挥了重要影响。此外还有相对应的职能部门的研究人员,例如在环境领域中发挥着无可替代作用的美国环境保护署(EPA,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等等。第二,来自美国国内的研究机构、私营机构等专业人士群体,通过间接途径,例如发表研究报告、游说、大众媒体、宣传公关等等方式影响各层级政府的决策。他们的活动层次主要在美国国内,关注焦点更多在于如何说服美国政府制定出更符合美国以及世界长远未来发展需求的政策。他们中的许多成员常常担任政府部门的知识顾问,与政府保持着积极的互动关系。第三,活跃在国际层面的专业人士群体也在通过自身的影响力试图对一国乃至全球的政策走向发挥影响。例如通过在国际领域改变国际规则,以达到通过设定议程和改变国际规则改变国家外交的效果。最典型的代表包括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臭氧层国际协调委员会(Coordinating Committee on the Ozone Layer,CCOL)等等。IPCC是客菲拦榔候变化的国际组织,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于1988年建立,旨在向世界提供一个清晰的有关对当前气候变化及其潜在环境和社会经济影响认知状况的科学观点。来自世界各地的数千名科学家自愿以作者、撰稿作者和评审人员的身份参加IPCC的工作。IPCC不对他们支付任何薪酬。自成立以来,IPCC已编写了五套多卷册评估报告,并在2007年因在气候变化方面所做的工作和美国前副总统阿尔・戈尔(Al Gore)分享了2007年诺贝尔和平奖。详见IPCC介绍:available at https://ipcc.ch/home_languages_main_chinese.shtml,2016-06-23.而IPCC的研究成果在国际上对美国带来了压力,在国内也极大地影响了民众对气候变化的认知。
三、认知共同体参与美国环境外交政策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建构主义外交政策理论认为外交政策中行动者的行为不是像理性主义所理解的那样,以经济人和效用最大化的方式来行动,而是以社会人和角色扮演者的面目出现。也就是说行动者的行为嵌入在社会结构(文化)之中,其行为受到社会规范的引导。社会规范不只是规定和限制了行动者的行为,而且还建构了行动者的身份,使行为合法化,并定义了行为体的利益,由此决定了行动者的行为。袁正清:《建构主义与外交政策分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9期,第10页。而社会规范的来源,知识,或者说是得到公共承认的知识,无疑是其中之一。认知共同体能够对美国环境外交政策发挥影响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掌握的知识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他们将这些知识转化为受到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进而影响到外交政策的制订与实施。
首先,认知共同体能够促成国家重新界定国家利益。跨国认知共同体成员能够直接向政策制定者阐明国家利益,或者指出特别明显的方面以引导政策制定者推断出国家利益。研究表明,美国的国家利益的内涵是在不断演变中的,而环境的善治并不在早期的国家利益范围内。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国家利益几乎就是国家安全利益的同义词,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即注重强调国家的生存和实力(尤其是工业和军事实力)。发展到1978年,国家利益的概念被认为包含国防利益、经济利益、世界秩序利益和意识形态利益,环境因素并不在其中。而随着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知识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来自于众多认知共同体的成员们努力告知决策者关于环境的风险与危害,例如1965年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小组向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逊提交了正式警告,1989年美国总统里根(Ronald Reagan)得到美国科学院的报告《我们正在变化的星球:美国对于全球环境变化研究的一项战略》等等。环境安全逐渐进入国家安全,而环境也成了美国国家利益界定时的重要考虑内容。
其次,认知共同体能够通过界定议题和行动方案为国内或国际社会提供新的规则。最有代表性的例子莫过于美国参与国际臭氧层保护。1974年美国学者罗兰(Rowland)和莫利纳(Molina)发现,大气臭氧层已遭到严重破坏,世界上大量生成和使用的氯氟烃类物质(chlorofluorocarbons, CFCs)扩散入臭氧层是主要原因。1977年联合国环境署和世界气象组织成立了臭氧层国际协调委员会,协调科学家、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并每年提交评估报告等。美国外交政策制定者对于整个事情的起因和可能出现的结果并不清楚,于是认知共同体在促进美国积极参与国际臭氧层保护的外交行为上起到了重要作用。臭氧层国际谈判框架主要是由一群大气科学家以及与科学家在环境事务上有同感的政策制定者们一起设定的。在美国国内,它的成员包括联合国环境署、美国环境保护署、美国国务院的海洋、环境与科学事务局以及来自其他认知共同体的成员。他们的共同努力,促成了《蒙特利尔条约》的形成,这一条约对国际社会有约束力和规范作用。
再次,认知共同体能够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推进规则的社会化过程。所谓社会化的过程,即是规则内化的过程。国际层面上内化是把由国家间所共享的国际规范让外交决策者接受的过程,而国内层面上内化是国家内部公民所共享的社会规范让外交决策者接受的过程。国际社会层次上的社会化行为体主要有国家、国际组织和跨国倡议联盟(transnational advocacy coalitions) 。国内层次的社会化行为体主要是作为整体的社会及其各种组织,它们把适当行为的预期赋予政治决策者。袁正清:《建构主义与外交政策分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9期,第12页。国际认知共同体无疑是非常有力的跨国倡议联盟团体,基于科学知识提出的政策倡议具有很强的合法性,这些知识的传播无疑能够在很多国家得到认可,推进该国对相关规则的接受。国内的认知共同体起到的最重要作用无疑是对国家内部公民的宣传与教育作用,民众因接受相关理念而产生对政府政策的相应期望,这在美国这一类非常注重公众舆论的国家非常重要。例如1968年来自美国、德国、挪威等10个国家的30多名学者组成了罗马俱乐部,这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国际认知共同体。1972年,丹尼斯・梅多斯(Dennis L.Meadows)为代表的俱乐部成员,发表了轰动世界的《增长的极限――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报告》。这份报告早已成槿死嗷肪潮;な飞系木典作品,直接影响了对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而在美国,环境保护成为贯穿70年代的主题,环境理念开始深入影响人们的行为以及对于政府政策的预期。在美国历史上的主要环境立法及条约,在70年代数量达到了16个,相比之下,60年代仅有6个,80年代只有9个。Christopher M. Klyza, and David J. Sousa, American Environmental Policy,1990―2006,Cambridge, Mass.:MIT Press,2008, pp.36-37.
以上分析从理论角度剖析了认知共同体是如何参与美国环境外交政策决策并发挥一定影响力的,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重新界定国家利益、设定议程,还是推进规则的社会化过程,归根结底都源于认知共同体所具有的共有知识,这使得它在美国环境外交政策中,能够成为与利益集团、大众媒体等并列的独立因素。
相较于利益集团参与决策主要依靠游说和竞选资助等方式,认知共同体并不相同。具体分析其政策实践过程,能够看出科学家团体也会进行游说,但并不具备利益集团拥有的资金及资源,无法通过出席国会听证会以及利用各种资助和企业平台接近相关官员,所以其游说形式更多还是专家咨询、学术报告等。此外,虽然认知共同体不具备雄厚资金来进行竞选资助等活动,但可通过其他形式表达对符合其政策诉求的候选人的支持。因此,通过下文的实践分析,能够看出认知共同体所采取的参与方式有着自身的特殊性。
第一,通过倡议或者说服,对外交政策的决策者进行游说。美国的外交决策机构主要指总统和国会。而目前认知共同体最常使用的倡议或说服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首先,认知共同体成员有渠道与决策机构或决策者进行直接交流。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专家学者成为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到决策班子时。例如之前提到的白宫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约翰・霍尔德伦(John Holdre)、美国前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局长简・卢布琴科(Jane Lubchenco),现局长苏珊・苏利文,环保署署长吉娜麦卡锡、前能源部部长朱棣文等。他们都有着非常专业的知识背景以及对于环境事务重要性的共同认识。另外前文提到的最早发出气候变化警告的美国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PCAST成员,也有能够直接与总统交流的机会。这一委员会由不超过21位美国一流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组成,其中一位担任总统的科学顾问,而另外20位则并不担任政府职务,但可定期与总统进行会晤,为总统提供政策建议。
其次,通过完成科研项目,提交科技报告的形式,向政策决策者提出建议。这种形式是目前认知共同体最常采用的形式,例如IPCC的定期评估报告、PCAST提交给总统和国会的研究报告,以及多项由美国其他学术研究团体提交的研究报告。例如1977年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和国务院主持开展《公元2000年的地球》(The Global 2000 Report to the President),这一研究于1980年完成,研究成果主要是关于世界人口、自然资源和环境到20世纪末期时可能发生的变化,报告部分验证了《增长的极限》的观点,为卡特总统采取积极的环境外交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针对这份报告,卡特总统在1981年推出《全球未来:该行动了》(Global Future: Time To Act)的报告,明确了行动议程。“Global Future: Time To Act”, available at http://lawdigitalcommons.bc.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744&context=ealr, 2015-11-24.
再次,通过在媒体上发表公开信等间接游说形式,向政策决策者施加压力,例如前文提及的美国18家顶尖的科学组织联名向参议员写公开信。2008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76位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在一份公开信上签名,公开支持奥巴马并呼吁选民投票支持他,因为他正视科学的事实基础,重视科学在政策上发挥的作用。2013年11月3日,全球变化的顶尖研究者又发表了公开信,承认气候变化,并呼吁使用核能来应对能源问题。Top climate change scientists' letter to policy influencers,available at http:///2013/11/03/world/nuclear-energy-climate-change-scientists-letter/,2013-11-03.公开信形式更多是通过媒体宣传渠道来发出倡议,希望能够影响公众舆论,进而间接向决策者施加压力。
第二,为外交政策的执行机构提供服务。在环境外交领域中,认知共同体能够为外交政策的执行机构提供服务与帮助,因为环境外交领域是一个高度依赖于科学知识的领域,一旦失去了科技支持,很多外交任务是无法顺利完成的。数十年来,美国国务院派驻全世界各地的分管科学技术事务的外交人员(现在被称为环境、科学、技术和健康,ESTH外交人员),一直是从研究机构和大学中招募的资深科学研究人员。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The National Academies, “Diplomacy For The 21st Century”,available at http://nap.edu/read/21730/chapter/1, 2016-06-23.
在与环境外交紧密联系的行政机构中,认知共同体也常常行使着顾问团、知识库等类型的职能。然而这似乎还不够,认知共同体的专家们开始亲自从事外交工作,并且得到了美国政府的认可。2011年,由总统发起成立了科学大使项目(Science Envoys),这一项目挑选学者前往其他国家,进行一至四周的访问,在这期间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寻求与所访问国之间可能存在的交流机会,也为发展新的科学项目做积累,截至2014年,美国政府已经派出了9位不同领域的学者,其中就有伯纳德・阿麦戴博士(Bernard Amadei),他是市政工程工程师、无国界工程师组织的创立者,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计,他前往巴基斯坦和尼泊尔,在当地办工作坊与当地的技术人员进行交流,促进了两国间的环境交流。
第三,对民众进行宣传和教育,影响民意。作为专业知识的提供者,认知共同体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上有着独特的优势,他们具有知识权威,因此他们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看法时,能够吸引民众的关注,并具有说服力。2011年密歇根大学发起了一项对美国民众有关气候变化看法的调查,2010年春季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关于“是什么因素导致你认为气温在上升”这一问题的时候,排在首位的是“冰层在融化”(22%),紧随其后的即是“媒体报道”(16%)、“个人对于气温变暖的观察”(15%)、“个人对极端天气的观察”(15%),以及科学研究(10%)。在问及“是什么因素影响到你的看法”时,有13%的民众选择了IPCC的报道。Christopher Borickand Barry Rabe , Fall 2011 National Survey of American Public Opinion on Climate Change,available at http://brookings.edu/~/media/research/files/papers/2012/2/climate-change-rabe-borick/02_climate_change_rabe_borick.pdf,2016-06-23.认知共同体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对问题的认知,而民意能够为外交政策设定参数表,即指民意为总统在广阔范围的政策选择上设定限制,总统的政策建议者会对政策进行评估,看哪些政策能够迎合民意,哪些则不能。Bruce W. Jentelso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New York: W.W.Norton & Company, 2010, p.65.民众的认知受到了科学教育的影响,而许多认知共同体一直将推进科学知识与公民的交流视为自身组织的主要职责。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认知共同体能够从不同层面不同途径对美国环境外交政策发挥影响。虽然目前的研究尚无法确定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科学家们能够影响政策决策,然而在外交领域中重视科学的作用,已经成为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常态。在以环境问题为代表的外交议题中,认知共同体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已成为能够与利益集团、大众舆论等几大传统上影响美国外交政策制定因素相并列的因素。
四、 结论
认知共同w理论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知识在外交政策与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也能帮助人们理解非国家行为体是如何帮助决策者进行问题界定与议程界定,并影响到政策制定过程。认知共同体在美国的环境外交政策中扮演了十分积极的角色,通过对它的分析能更清楚了解哪些因素在影响美国环境外交政策选择。
虽然用该理论分析外交政策存在着不少局限性,但是将它引入外交政策分析最大的意义在于为外交政策中的知识因素提供一个分析视角。当世界越来越专业化,外交政策的决策者将需要越来越多的科学建议,而环境领域只是其中之一。
当今世界,科技蓬勃发展,改变着小到个人生活,大到国家行为的方方面面。科学的不断发展,为世界克服一个又一个难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个又一个新的问题。毋庸置疑,科学早已经进入传统的政治领域,并将在其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外交与科学的结合也将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对于认知共同体在美国环境外交政策中发挥影响的分析,希望能够引发更多关于科学和外交、科学和政治的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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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能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2. 6文献标识码:A
一、 生态补偿概述
(一)生态补偿的法学界定。
由于各自研究的学科不同,以及研究角度存在差异,因此对生态补偿所下的定义也不统一,但大部分观点都从生态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角度来给生态补偿做出界定。而要从法学的角度界定生态补偿的概念,应当从生态补偿的目的、范围、标准、方式、责任以及主体等个方面进行考虑。通过以上分析,从法学角度对生态补偿所作的定义是:为了生态系统提供的环境服务能够持续供给和实现生态公平,协调利益相关者的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维护生态安全,减少贫困,国家通过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对破坏环境服务持供给的行为者收费,或者对保护环境服务持续供给的行为者予以奖励的法律行为。
(二)能源生态补偿的概念及其制度类型。
能源生态补偿的概念在我国还相对较为生僻,因为现阶段学界对能源相关领域的生态补偿研究主要限于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即能源资源的开发领域。而能源不仅在其作为资源开发时存在生态补偿的需要,在生产等其他涉及能源的环节亦存在生态补偿的需要。结合上述生态补偿的概念,我们可以把能源生态补偿的概念定义为:通过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能源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能源活动所涉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实现能源活动外部性的内部化,达到保护生态和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能源生态补偿制度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的说,能源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能源活动相关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豍当前我们在谈到生态补偿制度是多是指直接公共补偿制度,即由政府或基金等多种形式直接向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补偿,这也是最普通的生态补偿方式。
二、 我国能源生态补偿实践现状
(一)能源开发环节的生态补偿的实践。
1、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不足。
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在各地的名称不一致会导致在性质和理解上的错误和混淆,从而导致适用不当的情况。而且收取的标准过低,在实践中大多只按照治理成本收取保证金,常会出现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而超过保证金的部分则难以征收。另外,保证金的收取以现金为主,形式过于单一,而返还条件不够具体明确,使得这个制度在实施上存在很多问题。
2、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的问题。
目前我国很多省市的生态补偿仍然以财政拨款为主,没有进行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而且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定和规制。而在对生态环境补偿费进行征收的省市中,其征收的部门错综复杂,相互交叉,缺乏统一的管理,所以又会出现反复征收的问题,从而加重企业的负担。
3、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单一。
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废弃矿山,其生态环境恢复、土地复垦等历史欠账主要由政府承担,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政府财政,中央政府拨付的资金仅占很小比例。开采企业对正在进行开采的矿山承担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施中的具体制度可知,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是政府和开发企业,政府的财政收入有限且用途广泛,难以保障生态补偿资金的需求,矿区被损的生态环境治理往往需要巨额资金,仅靠开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并不能足额保证,因此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应当多渠道筹集,使其多元化并保证其专款专用,才可能满足生态补偿的资金需求。
(二)能源生产环节的生态补偿的实践。
电能作为生活中最常使用的二次能源,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电能本身看来似乎是一种清洁能源,但其传统生产过程的非清洁性却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电能的生产方式较多,如风力发电、垃圾发电、核电皆是清洁、可再生的新式能源获取方式,但上述方式在我国目前发电总量中所占比例极低,最大的电能来源生产方式仍是煤炭燃烧的火力发电和大坝修建带来的水电。而煤电和水电生产过程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火力发电产生的二氧化硫造成酸雨严重,同时,煤电生产会不可避免的产生碳排放,而水电的生产也会因大坝的建设给当地生态造成巨大的影响。
像所有的开发建设一样,煤电和水电的开发也会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然而人们更多的相信电作为二次能源是一种高效便捷的清洁能源,却忽视了其诞生过程的非清洁性。现有的能源生产环节中涉及的补偿更多的是一对一的对于被拆迁者或者受损害者的财产补偿,真正意义上的能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缺位。
三、 国外能源生态补偿制度借鉴
(一)国外能源生态补偿的实践。
1、美国在1977年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矿区生态系统恢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该法规定任何进行露天采矿的企业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复垦抵押金,采矿企业若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则返还其复垦抵押金,反之,则将抵押金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在生态治理的责任方面,规定对于法律颁布前后的矿区破坏进行区别对待:颁布后出现的矿区生态破坏,一律实行“谁破坏,谁恢复”,由矿山主对矿区环境进行完全的修复;而法律颁布以前已经破坏的废弃矿区,则由国家通过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组织恢复治理。另外,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美国将开采许可证申请制度与生态补偿与修复挂钩,并实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2、德国也是开展矿区环境治理较早的国家之一。德国联邦政府针对新老矿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矿区,联邦政府专门成立矿山复垦公司专司此项工作,复垦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拨款,并按联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的比例分担。对于新开发的矿区,根据联邦矿山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矿区业主必须对矿区复垦提出具体措施并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必须预留复垦专项资金,其数量由复垦任务量确定,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必须对因开矿占用的森林、草地实行等面积异地恢复。政府每年都要派专人到矿区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复垦工作落实到实处。在开发和复垦的过程中,都有非常严格的环保和质量标准。
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群岛等也都建立了矿山开发的复垦基金制度,要求采矿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就建立起生态重建的金融安排。一些国家还要求矿山企业对周围社区传统生活方式以及休闲性的损失提供一些隐含性的补偿。
3、在流域管理、生态系统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维护方面,国外发达国家也基本采取有针对性的生态补偿制度,如在流域生态补偿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亚通过联邦政府的经济补贴,来推进各省流域综合管理工作,南非则将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行动与扶贫有机结合起来,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并雇佣弱势群体来进行流域生态保护。美国纽约水务局则通过协商确定流域上下游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与补偿标准等。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的补偿,国外的做法包括购买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栖息地,使用物种或栖息地的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补偿等。森林生态系统的补偿则主要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碳积蓄与储存、景观娱乐文化价值实现等途径进行。
(二) 给我国生态能源补偿制度发展的启示。
国外的生态补偿制度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并且能够严格的加以执行。在政府出台法律法规的要求下,生态补偿的需求方推动着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既有自下而上的模式,也有自上而下的模式,但大部分是由小规模实施开始,再加以推广。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和多渠道的融资体系,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多样化,有来自政府、私人、企业、捐赠等,生态补偿资金到位,核算公平,使用监督机制较为健全。矿山生态补偿中采取区分旧账与新帐,建立补偿保证金制度,治理基金制度和资金支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保障专款专用。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努力构建和开拓国际碳交易市场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发达国家由于是这一系列制度的构建者,较好的掌握了主动权,往往能够成为规则的制定者。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就算是在发达国家,生态补偿制度也还仍然处在探索阶段。而由于国内外在文化历史、社会经济等观念的差异,我们对于外国经验的借鉴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做法,而应当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恰当的借鉴国外适宜的经验来帮助我国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并将我国的生态保护与建设事业融入国际背景之中。
四、 我国能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能源生态补偿的主体。
能源生态补偿主体的区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能源开采、生产引起的生态补偿的责任区分为旧账和新账两种情况区别对待。旧账的补偿和治理由政府承担,以公共支付的方式为主。由国家承担旧账的原因在于,在能源的开采和生产中,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是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矿山的开发和水电建设地区因此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也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国家应当成立废弃矿区、老矿区和已废弃的大坝、老水电建设区等已经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主体,可通过建立专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方法解决。而新矿区和新水电建设所造成的破坏形成的新帐则主要应当有企业负担,企业可以考虑将治理成本计入能源生产成本的方式,让能源的使用者分担,其中带有公共基础设施性质的大型和超大型新水电建设的生态恢复也应考虑由专项生态补偿基金等公共支付的方式承担。
另外,在支付方式上,针对补偿区域的大小,可以对大尺度区域和小尺度区域进行区分。当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在可控制的数量之内时,宜采取一对一的交易方式,其主要适用于新账中企业对破坏的生态的补偿,又可分为先进补偿和修复治理。而大尺度区域的补偿方式应包括国家通过直接财政补贴、财政援助、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的形式进行资金实物补偿,而且还包括国家和地方在建设项目、技术补偿和智力补偿等多种形式,但是最重要的补偿方式还是资金补偿。
(二)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
生态补偿除了资金上的补偿,更重要的是对已经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如对矿区的土地实施土地复垦制度等一系列完善的有助于能源生产和开放中生态修复的制度。
1、建立完善的土地复垦制度。
实施土地复垦制度可以使能源开放企业自主的进行土地复垦,在开始能源开发之前做好复垦计划有利于能源开发地区的生态保护和恢复,也能避免出现难以挽回的生态破坏。将矿区复垦计划的通过作为能源开放企业获取能源开放许可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当复垦计划经过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之后方可取得许可证。在通过复垦计划的同时,还要缴纳一笔复垦保证金,在复垦验收合格之后,予以返还。
具体来说,复垦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1)在能源开发前,许可范围之内的土地状况,如土地的条件,用途以及土地的计划用途和利用方式;(2)复垦后的土地的利用方式;(3)将要采用的复垦方式及科技手段;(4)完成复垦工作的详细进度安排;(5)与使用开采和土地复垦操作的当地政府土地利用计划相一致和协调的相关考虑。在规定详细的复垦计划内容的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复垦标准,并在分阶段验收合格之后分别返还复垦保证金。
2、建立能源开采生态恢复治理基金和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
为了逐步恢复治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能源开采中生态环境的破坏,负担起对过去生态环境破坏旧帐的补偿与修复的责任,可以通过建立我国能源开采生态恢复治理基金,确定征收的主要来源、征收金额、征收方法和程序等。
我国也可以参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能源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前,需向有关部门交纳一定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设立银行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企业必须做出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矿山等的开采和环境修复规划,对在一定期限内,达到规划要求并验收合格的企业,返还保证金;否则,政府就可以利用这些保证金用于环境恢复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我国经济摆脱粗放式经济模式,实现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对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除了政府承担责任外,还可以通过给予土地复垦者优先使用复垦后土地的权利或给予废弃矿山剩余开采权等方式,鼓励企业或民间个体恢复治理废弃矿山。对于废弃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以及开发企业交纳的保证金,可由政府委托中介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各种组织积极参与,实现补偿主体多元化,从而进一步推动能源生态破坏地区的生态修复。
(三)能源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制度的完善。
1、完善能源税费制度。
在资金的筹集方面,我们应当积极探索能源税制改革,考虑征收能源生态税来获取相应的生态补偿金,以满足国家提供能源生态环境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能力需要。同时实施能源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即对新建或在建的水电和矿山等,应以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为重点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在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水电建设或采矿许可,保证金应根据每年生态损害需要治理的成本加以征收,要能满足治理所需的全部费用。保证金可以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上缴国家,也可以在银行建立企业生态修复账户、政府监管使用的发生缴纳。若开采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以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
2、加大中央转移支付的力度。
财政支付作为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实施效果最为明显、最易实施的手段。可以考虑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加生态环境影响因素的比重,按照平等的公共服务原则,增加对中西部生态脆弱和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
3、积极探索市场手段。
在转移支付的保障下,我们也要积极地探索使用市场手段补偿生态效益的可能途径,加大拉动人们对生态服务的需求,加大对企业激励的经济措施和鼓励政策,同时积极寻求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支持等,促使补偿资金来源实现多渠道和多样化。
(四)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补偿依据和标准的确定的重要性在于,要想有效地实施能源生态补偿,这些具体的依据和标准是必不可少的。研究制定科学的能源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来制定和完善,并综合运用各种补偿标准的核算方式,找到一种最合理有效的补偿标准和方式。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一般参照以下方面进行核算:(1)按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计算,即在考虑生态保护者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同时,将其牺牲的发展权部分等机会成本也一并纳入补偿标准的计算之中。(2)按照生态服务受益者获利计算。生态受益者没有为自身所享有的产品和服务付费,使得生态保护者的保护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产生了正外部性。为使生态保护的这部分正外部性内部化,需要生态受益者向生态保护者支付这部分费用,因此,可通过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来计算补偿的标准。(3)按照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计算。资源开发活动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损害等,减少了相关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福利,应通过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成本核算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参考。
(作者: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法)
注释:
杨润高、李红梅.国外环境补偿研究与实践.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2).
黄锡生.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究.现代法学,2006,28(6).
孔凡斌.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理论、实践与研究展望.农业经济问题,2007(10).
李文华.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建议.高科技与农业化,2007(9).
黄锡生.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究.现代法学,2006,28(6).
杨润高、李红梅.国外环境补偿研究与实践.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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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润高、李红梅.国外环境补偿研究与实践.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2).
戴星翼、俞厚未、董梅.生态服务的价值实现.科学出版社,2005.
杨润高、李红梅.国外环境补偿研究与实践.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2).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
关键词:环境保护;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 D92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国外环境保护的主要策略分析
环境问题的实质就是人类经济活动索取资源的速度超过了资源本身及替代品再生速度,而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的数量又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改变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使自然资源得到永续利用,努力实现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心声.自环境问题出现以来,各国政府就不断采取各种措施,对污染环境和损害自然环境的活动施加限制。
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环境保护的现状来看,一般都建立了以政府直接控制为主,以市场手段为辅,倡导企业和公众自觉行动的一种混合形态的环境管理体系。当然,这并不排除各国之间的差别.比如在市场经济手段的应用上就有差别,欧洲各国在环境领域比较多地应用了税收手段,美国则比较注意应用了排污权交易的办法。总体上而言,西方国家的环境管理有着广泛相似性。
美国的环境污染是随工业生产的发展而严重起来的、在治理过程中,它的环境保护策略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它基本上是一种经济发展政策,即强调以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而小是以改变生话力一式的力一法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第二,强调环保措施上的多样性、创新性和灵话性,力求充分发挥各级地力一政府与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愿参与,其特点是以立法为基础,以行政措施为卞,辅之以一定的经济手段、主要包括直接的行政管制、自愿管制、责任贻偿制、污染税制、津贴制等、
日本政府善于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公布个社会污染控制总目标引导企业进行环保,如工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要求减排,否则处以罚款,体现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无沦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为环境保护支付必要的成本,如垃圾处理费的规定;建立价格机制,如利用能源价格等调控企业环保行为,减少环境污染;在实施垃圾袋购头制过程中通过小断涨价,减少垃圾袋的购买。完善税收机制,开征环境未来税,要求对废弃物付费(1000日元/吨);
德国是欧洲国家中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其循环经济系统己经相当成熟、德国的循环经济实质是垃圾经济,德国目前大约有800项法律和接近5000项行政条例用于垃圾管理,并专门制定有《垃圾法》以指导垃圾的处理与回收,近年德国又提出“结束用过就扔的社会,开始循环经济”的曰号,使垃圾的回收利用做到最大化、德国还规定,不允许过多地使用包装材料,还采用强制收空瓶空罐的制度。
二、我国环境治理政策现状
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目前,我国的环境法正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要求:“将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改变过去无偿使用环境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作法”,“有效地利用经济手段和其他面向市场的方法来促进可持续发展”。在中国的环境法规和其他有关法规政策文件中均有实施环境经济政策和经济手段以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内容。
随着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能源消耗的增加,我国的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环境污染仍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我们应当把握世界环境保护的潮流,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三、国外环境保护带给我们的经验借鉴
综上可知,西方发达国家保护环境,主要是从立法控制、经济刺激,加强排污收费管理,同时减少垃圾产生量,开发再生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同时,向再生利用资源要效益。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照发达国家的经验,至少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3.1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环境可持续发展有法律保证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进行,以环境立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加以经济、行政手段进行约束、各国的成功经验是依法治理城市,严格执行城市与企业的环境保护规定,并从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建立和完善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保责任追究制度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
3.2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纵观许多先进国家和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与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是密切相关的,政府强化环境保护制度的力量,就能够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机构为环保事业提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是实施环境保护战略的关键。
3.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我国城市人口密集,每年形成的垃圾种类很多,将其分类管理、分类处理,既方便处理,又降低费用。做到这一点,必须从源头上抓起,从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生产单位做起,只有提高全民族环保意识水平,才能将其最大限度地转化为商品或可利用资源,有力地推进产业化发展,实现废弃物领域循环经济,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扩大再就业,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循环型社会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向垃圾要资源、要就业机会、要经济效益。
3.4环保科技创新
充分利用环境科技,促进绿色产业和环保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发达国家简度重视和支持环保科学领域的研究,应用最新、最前沿的手段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并着力开发新能源。
参考文献:
[1]张秀生,陈先勇.中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2)117-120
关键词:绩效审计 环境治理 评价指标
一、引言
根据审计署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年规划,审计署将着力构建绩效审计评价及方法体系,2010年建立起财政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到2012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已正式,己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制度建设上的一次飞跃。新审计准则的一大特色就是开始注重绩效审计,同时,对绩效的关注点不仅是经济效益,同时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即对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等。在这种情况下,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绩效审计中引入量化评价指标,无疑对提高各级政府和企业保护环境的意识,推动环境治理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自觉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有良好的引导作用。本文从学术角度对我国政府绩效审计中引入环境治理评价指标及其可量化性进行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国家和社会对环境治理问题的重视及早建立完善的环境治理评价体系,最终保护人民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创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环境绩效审计理论基础
( 一 )环境绩效审计的起源 环境绩效审计是环境审计与绩效审计的有机融合。环境绩效审计借鉴了绩效审计的应用理论和技术方法,将之应用于环境审计的实践中,形成了环境绩效审计,并发展出一套自己所独有的理论和实务。环境审计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首先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企业中兴起,于80年代扩展到欧洲,近年来亚洲太平洋地区和南美洲地区的国家也开始重视环境审计,这极大地推动了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西方先进国家已经完成传统审计向绩效审计为中心的转变。环境问题作为可持续发展范畴的一部分也成为绩效审计关注的内容之一,绩效审计开始注重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环境质量和环境责任,从而确保与环境相关的效益指标能够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环境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确保环境项目能够经济、效益和有效地进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对政府环境治理方面进行审计试点。1998年审计署成立了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并在这一期间开展了一系列针对政府环境整治项目进行的审计(如“三河三湖”、“两控区”、重点防护林建设工程的审计等)。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政府环境治理的审计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完善的环境治理的审计评价标准,国内环境审计落后于国际环境审计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对我国开展环境治理工作十分不利。为此,审计署指出,“积极开展资源与环境审计,加强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有关的资金、重点生态保护工程、重点流域(或区域)污染治理项目的审计和审计调查,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与环境审计模式”。
( 二 )环境绩效审计的定义 绩效审计最早见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经营审计”概念。各国对于绩效审计的称谓不尽相同,但本质一样。英国、加拿大称为“现金价值审计”或“价值为本审计”,澳大利亚为“效率审计”,瑞典为“效果审计”、“全面审计’、或“综合审计”,我国在《审计法》中称为“效益审计”,我国香港地区称为“衡工量值审计”。绩效审计是以传统的财务审计为基础,但并不局限于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审计意见,更多的是对资源耗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价,从而更有效、更全面地满足各方审计委托人的多层次需求。1986年,在悉尼召开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12届会议发表了《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该声明将公营部门的绩效审计定义为:“除合规性审计,还有一种类型的审计,它涉及对公营部门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这就是绩效审计。” 国际商会(ICC)于1991年定义环境绩效审计为对与环境有关的组织、管理和设备运行等进行系统地、有说服力地、周期性且客观地评价,并通过环境管理和控制,监督和鉴证公司有关环境规范和管理方面的执行情况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1995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简称INTOSAI)在《开罗宣言》中明确提出环境绩效审计是审计组织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被审计单位在环境资源利用方面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效果性(Effectiveness)(简称“3E”)所进行的审计。国内也有学者对环境绩效审计做出定义。陈正兴认为,环境绩效审计是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环境经济活动,依照一定标准,评价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循环状况和发展潜力的合理性、有效性,并对其效果与效率表示意见的行为。吴立群和王恩山认为,环境绩效审计是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环境管理活动进行综合的、系统的审查、分析,并对照一定的标准评定环境管理的现状和潜力,提出提高环境管理绩效的建议,促进其改善环境管理、提高环境管理绩效的一种审计活动。关于本文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涵义,即是指针对政府部门环境治理绩效的专门性审计。而环境治理是使受到污染或破坏的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在人为的强制、辅助以及环境的自净能力作用下,恢复到与污染前相近的环境状况过程。
( 三 )环境绩效审计的目标、主体、客体与内容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12届会议提出了公营部门绩效审计的目标:为公营部门改善一切资源的管理打好基础;使决策者、立法者和公众所利用的公营部门管理成果方面的信息质量得到提高;促使公营部门管理人员采用一定的程序对绩效做出报告;确定更适当的经济责任。学者认为,环境绩效审计的目标可分为总目标和具体目标,总目标与国家环境立法体系、政府绩效审计、企业绩效审计以及社会的环保意识相联系,而具体目标则因达到总目标的具体要求而定。吴立群、王恩山将环境绩效审计的目标分为根本目标、具体目标和分项目标三个层次,分项目标是对环境管理各步骤的绩效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找出影响环境管理绩效的消极因素,提出建设性的审计意见,从而促使环境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审计学者们普遍认为,环境绩效审计的主体分为政府审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三类,相互分工、相互协作,共同开展环境绩效审计业务。目前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的主体是以政府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为主,一些机构对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组织)在环境绩效审计中发挥的作用进行了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审计都很重视环境绩效审计,开展了大量的环境绩效审计项目。政府环境治理将侧重于通过发挥环境经济政策资金配置的功能以实现环境保护各项目标。目前我国环境审计主要以客观存在于政府、企业组织中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环境保护资金收支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为审计对象,侧重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性(毛金妹,2006)。按照职责范围和权限大小划分的,环境绩效审计的客体主要包括:内部制定环保政策和措施的企业及具有环境影响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过程;承担具体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资金投入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涉及环境保护的部门(李笑天、顾建新、陶荣庆,2007)。绩效审计一般分为事前绩效审计、事中绩效审计和事后绩效审计三种。环境绩效审计与传统审计不同,审计工作任务不集中安排在年终,而是根据审计资源情况,通过年度审计计划灵活地安排审计项目,不同的项目使用不同的审计方法,基本程序是审计人员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提出的实施方案,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ICOSAI于2001年的《从环境视角执行审计活动的指南》(Guidance on Conducting Audits Activities with An Environmental Perspective)中指出环境问题的绩效审计包括:确保与环境相关的效益指数能够公允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确保环境项目能够经济、效益和有效地执行。国外对环境绩效审计的认识采取了更加广阔的视角,促使他们在环境绩效审计实践上不断突破。2004年INCOSAI的《环境审计与常规性审计》(Environmental Audit and Regularity Auditing)中,列示出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对政府执行环境法规情况的审计;对政府环境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的审计;对政府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审计;对环境管理系统的审计;对计划的环境政策和环境项目进行评估。目前学术界对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也有不同理解。刘力云认为,环境绩效审计包括:评价环境管理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确认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在保护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方面做出了努力、环保政策和措施是否有效;环保部门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查。陈正兴认为,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包括环境决策行为审计、经营目标和计划审计、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效能审计、内部控制系统审计、资源要素利用效益审计、资金利用效益审计等。李学柔和秦荣生认为,环境绩效审计包括政府环境政策绩效审计、政府环境项目效益审计和企业环境绩效审计三部分。刘家兰和王恩山认为,环境绩效审计包括:评价环境法律、政策和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工作效率审计;环境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评价;对环境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
三、政府环境绩效审计评价指标述评及建议
( 一 )政府环境绩效审计评价指标述评 鉴于环境审计问题是庞大而深邃的学术领域,本文不可能对此问题的内涵、外延等各方面均作论述。对政府绩效的审计中引入环境治理评价,关键的问题在于衡量政府在恢复和保护环境的过程中所达到的绩效程度。一方面要衡量政府对环境的恢复和保护程度,另一方面还要衡量其所投入的社会资源的多少,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绩效衡量。本文指探讨具体环境治理评价指标建立的相关问题。(1)环境治理评价指标。关于环境治理评价指标,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相关文献论述。199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了“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制定了针对世界上所有组织改进环境管理行为的统一标准—15014000标准。该标准的核心是建立职工和相关方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及其审计。该标准为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体系制定了原则和指南,做出了具体规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1995年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十五届大会上,与会各国就通过了一个有关环境审计问题的主题文件《开罗宣言》,不仅提出了环境审计的定义和重要性等,鼓励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确定环境成本和环境责任,也提出要开发相关的技术标准。2001年初,INTOSAI所属的环境审计工作小组(WGEA)向各成员印发了其工作成果《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鼓励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建立完善合规合法性审计和绩效审计的技术标准,并推荐参考ISO14000环境系列标准,但《指南》只是一般性指出最高审计机关可以采用实地调查、标准化问卷、统计抽样等工具确立评价方法,具体的审计标准仍需各审计机关按照环境特点去制定。(2)环境绩效评价指标。关于环境绩效评价的指标,加拿大、日本、联合国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都有相关法律和文献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建立了系统化的指标体系。加拿大列出了不同行业的环境绩效指标,包括资源、公用事业、大小型制造业、零售业、交通业和其他服务业共七种行业十五个方面的环境绩效指标,包括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对土地的破坏和恢复,采掘、使用和再生的资源,污染预防,固体废物的管理,危险废物的管理,能源的保护,空气方案,水方案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14000系列标准,提出了ISO14031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分为环境状况指标、经营绩效指标和管理绩效指标。该体系考虑了环境管理体系的目标要求,提供了环境绩效评价的综合框架,并为指标的获取和加工计算提供了指南。环境状况指标,即反映对当地和区域性的环境状况的影响,如污水排放对附近水域的影响,废气排放对当地空气质量的影响等。经营绩效指标,即反映有关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环境绩效。管理绩效指标,即反映管理当局为改善组织的环境绩效所做的努力,其中包括方案和政策的实施、符合性、财务绩效与社区的联系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建立环境治理评价指标的参考。(3)环境审计评价体系。国内关于环境审计方面的学术成果也层出不穷。陈思维的《环境审计》(陈思维,1998)是较早的关于环境审计的专著,从环境审计的理论结构到环境因子影响评价均有论述,并对不同的环境影响因子提出了NPV、替代工程等方法,而且以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物种生态资源为例建立经济损失测评模型,对其进行定量评价。刘长翠在《企业环境审计研究》(刘长翠,2005)一书中,对国内外有关环境审计方面的文献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归纳,并对环境审计的依据与标准提出了自己理解与思考,指明了未来的研究方向。《环境审计研究:历史、《环境审计研究:回顾与评价》(李雪、杨智慧、王健姝,2002),现状与未来——基于国内研究的实证分析与理论述评》(刘长翠、周芳,2005),《中国环境审计研究述评——基于国内1997-2008年研究的分析》(潘煜双、李云,2010)等都对环境审计问题的文献进行了回顾与评价。刘达朱、王本强、陈基湘在《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发展趋势和技术方法》(刘达朱、王本强、陈基湘,2002)中提出了我国需对环境政策、环境部门部门活动的审计进行立法保护,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是增加绩效审计,并且也从量化角度增强审计结果的可靠性。郝玉贵在《审计与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研究》(郝玉贵,2010)中阐述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动机引导与价值问题,并探讨了在和谐理念下审计参与型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国外诸多学者如Cahill(1996)、Ammenberg(2001)等也对环境审计的定义及外部审计工作等提出了观点。这些研究成果对建立健全相关环境评价体系有重要参考意义。
( 二 )政府环境治理评价指标的相关建议通过阅读相关文献,认识到建立政府绩效的环境治理评价指标从理论上是可行的,而且也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环境治理是利国利民的大事。环境审计的难点在于评价标准的建立,这是一项十分浩大繁琐的系统工程,笔者谨从学术角度提出关于建立相关指标建议:(1)保持环境治理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完整性。所谓评价指标体系的完整性,是指在建立政府环境治理绩效评价指标时,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各级政府辖区内主要环境治理目标的相应指标。如常见的环境问题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森林资源破坏,土地流失,土地荒漠化,物种生物资源破坏等。评价指标要保证其完整性,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切身利益的指标必须体现评价指标体系中,并对每个环境因子的具体指标订立国家标准,并通过人大进行立法保护,以确保法规的强制性和有效性。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国家级评价指标体系和地方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级评价指标体系在全国通用,地方级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大或政府机关在国家评价指标体系下进行完善,制定更加具体和严格的指标体系。(2)进行指标评价时应采用的方法——基准评价法。在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完善后,需每年对各级政府辖区内的环境治理情进行绩效审计,并根据指标进行打分,每个环境影响因子配以一定的权重,最后用综合分数来衡量绩效水平。我们提出并建议使用基准评价法。所谓基准评价法,是基于统计学上帕氏指数的一种方法,即把每个环境影响因子的权重作为同度量因素,把各级政府辖区内的年终测评得分作为报告期水平,以第一年的年终测评得分作为基期水平,这样最后得出的帕氏指数便是最终测评结果。若指数大于1说明绩效为正,若小于1则绩效为负。每个辖区内主要环境问题不尽相同,所以采用这种方法可以更好的衡量不同辖区领导者的绩效水平,也利于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但权重等还需用专家德尔菲法等来确定。其他学者(郭阳生,2009)也有提出采用基于模糊数学的模糊综合评价法等,都有值得借鉴考虑的方面。(3)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审计系统。随着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计算机已经广泛应用于我们企业经营管理、劳资财会、生产供应、产品销售等各个方面,使得企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运作、工程建设流程、会计账务处理等均具有了信息化的特点,所有这些都对我们审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日益普及,审计手段已经由传统的手工查账审计逐渐向计算机审计过渡。计算机审计在促进审计执法行为规范化的同时,也对自身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标从建立到实施再到最终的测评,需要输入大量的数据存储与分析,所以以前主要依靠人工计算的观念必须予以转变,应加大对计算机及相关软件等信息系统的投入,以准确并简便 的对指标进行核算。如比较常用的办公软件Excel等,统计分析软件SAS等,或者专业的信息科技公司的专门化产品。这些产品不仅需要购置,还需对相关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大信息化投入也是完善我国绩效审计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刘长翠:《企业环境审计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陈思维:《环境审计》,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3]陈正兴:《环境审计》,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年版。
[4]郝玉贵:《审计与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5]刘达朱、王本强、陈基湘:《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发展趋势和技术方法》,《审计研究》2002年第6期。
[6]李雪、杨智慧、王健姝:《环境审计研究:回顾与评价》,《审计研究》2002年第4期。
[7]郭阳生:《基于模糊数学角度的环境绩效审计评价》,《当代经济》200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