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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3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工程纠纷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工程纠纷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价款调整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由于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便于发包商控制投资的优势,在工程建设中被广泛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首次明确指出总价合同有两种形成方式,即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和以施工图预算发包形成,同时又指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选择单价合同,对此形式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问题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在结算过程中较容易产生纠纷。基于以上事实,本文将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总价合同结算纠纷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总价合同特征分析

通过对以往学者的观点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描述进行综合分析后,可得到如下结论: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对而言较为固定的价格,以用来完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发承包双方在签署总价合同后,可在专业条款中约定风险幅度范围,即在此风险幅度范围内价格固定不调整,但超出风险幅度范围可以进行价款调整。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和2013版《合同范本》的规定,总价合同是发包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或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总价合同的价款在约定合同范围内或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不作调整。虽然总价合同在表面上对合同状态不予补偿,但实际上业主在总价的基础上已进行事先补偿,量与价的风险已经包含在总价中。发包方倾向于选择与承包方签订总价合同,可见对发包方而言签订总价合同的优势要大于其它合同形式。

二、总价合同工程结算纠纷现状透视及分析

2.1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工程项目建设通常是一个长期性的活动,一般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复杂性的因素,因此工程变更就成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项难以避免的工作。在发承包双方签订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当发生变更类因素时,承包商认为变更内容属于自己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故向业主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而对于业主方而言,变更将不利于控制项目的投资,因此,双方产生纠纷[1]。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提出14个价款调整因素。本文中所提到的变更类因素是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项目特征不符四个因素。通常,变更类因素的内容均可以表示为增减工程量、施工工艺的改变、施工内容的增减、施工内容的改变等。其中,引起工程量偏差的因素尤为多,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对计量计价规则的了解深度不足等问题,造成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计算错误等情况,都将引起工程量偏差。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问题,也将引起工程量偏差。而对于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只要发生上述变更类因素,其价款都是可以调整的。

2.2 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由于承包商缺乏对无限风险的认识,往往毫无顾虑的与业主签订了约定无限风险的总价合同。而在实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突然上涨,超出了正常预估,承包方将利润与风险费全部用于建材上涨导致的损失。这样就造成了承包商零利润的局面,更有甚者利润达到负值。承包商不愿单独承担价的风险向业主提出调整工程价款,以弥补经济损失。但业主以签订总价合同为由,拒绝调整合同价款。进而引起发承包双方对价款调整的纠纷问题。

查阅文献可知,大多学者认为总价合同下的物价大幅波动时结算价款可以调整,这为总价合同可调性提供了必要的文献依据,也为本文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价款调整奠定了基础。在签定总价合同前,承发包双方需充分考虑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价波动的调整幅度范围,减少由于价格波动引起的纠纷,同时有利于合理分担价格风险,使得合同具有公平性。避免承包方因风险过大而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减少承发包双方的纠纷[2]。

2.3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是长期性活动,故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会引起结算纠纷。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定如下:若由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首先将此变化发生日期与基准日期作比较,若在基准日期之后,则发包方应予以合同价款调整,反之不调整;由于此变化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予以顺延。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是因为承包人原因使得工期得以延误,若在此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等政策性变化,则承包方应承担所有因此增加费用、延误工期的带来的损失。

在总价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关于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一直是一个难题,姜秀珍认为总价合同是承包方报总价,继而发承包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并且最终以总价结算的合同。一般情况只有设计变更,或者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因素发生(譬如法律法规变化),方才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3] 。

3各类产生纠纷的因素对价款的影响及调整建议

3.1变更类因素对价款影响

多名学者对变更类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研究,其中艾光鲜、尹贻林、刘一格、潘妙哲等指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进行价款调整[4][5],价款调整公式如下:

变更价款总额=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用(公式3.1)

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公式3.2)

此公式表示工程变更部分的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用,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额为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与对应综合单价的乘积。本文重点研究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调整,故要确定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值,首先要确定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及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

因此故本章将研究变更类因素出现后,具体工程量的确定及对应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进而参照公式3.2具体分别确定每个变更类因素出现引起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

3.2物价波动对价款影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物价波动,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合同价款调整,但发包方更多地选择不调整合同约定中的工程价款,因此导致大量的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事件发生[6]。

当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即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无限风险的承担范围,受益乙方仍然可以依据以上的流程向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只要达到上文中论述物价异常波动幅度界定的两个必要条件,则可以认定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则发承包双方中受益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另一方应对该要求进行审核调整合同价款。超出物价波动幅度范围部分的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发承包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则可选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或造价信息价格调整等公式,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调整。

3.3法律法规变化对价款影响

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费费率、税率等的调整,规费费率、税率的调整将引起规费、税金的改变。由于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4.总结

本文针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从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原因为入手点,通过结算纠纷的原因研究,进而确定各原因下结算纠纷的具体解决办法,以下为本文研究结论: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原因众多,其中主要原因是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以及法律法规变化。

(2)总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日益合理,由19世纪的价格包含原则到现今的风险状态补偿原则,风险分担更为合理,而我国风险分担原则也与国际接轨,日趋完善。

(3)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其中工程量偏差的风险由双方共担,其他变更类因素由发包方承担。

(4)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其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若物价未达到异常波动幅度,则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否则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5)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6)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并非固定不变,当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法律法规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窦凌蛟.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处理[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杨景欣.浅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J].北京仲裁,2010(04):35-48.

[3]姜秀珍.浅析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计量与计价[J].华章,2013(31):81-82.

[4]艾光鲜.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D].沈阳:东北财经大学,2007.

篇2

一、我市工资纠纷的基本情况

据市劳动监察部门统计,近年来劳动案件投诉,特别是工资纠纷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等都呈上升趋势。20__年我市劳动监察部门共受理劳动投诉案件413件(包括日常受理劳动投诉220件,承办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件178件,转办件15件),涉及劳动者人数2458人,其中工资纠纷案件296件,占总受理投诉案件的74,为劳动者追回工资212.4万元,清退押金8.5万元。20__年共受理劳动投诉案件388件(包括日常受理劳动投诉242件,承办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件130件,转办件16件),涉及劳动者人数2502人,其中工资纠纷案件268件,占总受理投诉案件的72,为劳动者追回工资297.6万元,清退押金4.18万元。20__年共受理劳动投诉案件488件(包括日常受理劳动投诉244件,承办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件244件),涉及劳动者人数2166人,其中工资纠纷案件346件,占总受理投诉案件的71,为劳动者追回工资327.22万元,清退押金1.69万元;全市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共处理劳动投诉案件787起,涉及劳动者人数1643人,其中工资纠纷案件624件,占总投诉案件的79,追回工资174.22万元。这些数据一方面体现了我市清欠追薪工作富有成效,劳动者依法索欠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市劳资矛盾逐渐外显,工资纠纷处理难度明显增大,欠薪追偿工作仍任重道远。

从我市工资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在专项监察与日常巡察工作中所遇到的情况分析,我市工资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1、建筑业领域是工资纠纷的重灾区。从相关的统计数据来看,建筑业领域的工资纠纷投诉,不仅案件数量位居第一,而且涉及劳动者人数最多,拖欠工资金额也最大,仅20__年一年劳动监察部门共处理案件61件,涉及劳动者951人,占总人数的44,追回工资205.22万元,占总清薪额的62.7。造成建筑业领域工资纠纷的症结主要是由于工程款的时常拖欠,建筑企业无力垫支工资;其次是一些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恶意拖欠、克扣民工的工资,甚至于携款逃逸。

2、文体用品、服装加工及餐饮娱乐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工资纠纷较集中。这些单位大多是员工不超过100人的民营、个体等小型企业,经济实力薄弱,管理不规范,经营风险较大,利润率较低,所用的流动资金时常要通过迟发或拖欠工资来临时周转,且多数还违法收取职工押金,一旦遇有市场风险,血本无归,便发不出工资,从而产生工资纠纷,员工们就整天到政府职能部门来要求帮助催讨血汗钱。到目前为止,全市有近65的美容美发、休闲娱乐中心发生过工资纠纷。

3、具有一定的地区及行业共性。我市各地块状特色经济发展迅速,不少地方同一行业的企业大多没有遵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发放制度,而是形成了自己一套工资发放行规,甚至把员工离职不发工资或恶意克扣当作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执行。特别是一些文体用品、服装加工等企业,常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肆意克扣工资代罚,已成通病。有的企业工资是以每月只付200—300元的生活费,其余到年底或待工程完工再结算的形式进行发放,结果往往因双方计价或记工不同而导致工资纠纷。每年七八月份以及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后都是工资纠纷的“高发期”。

4、外来务工人员所涉及工资纠纷情况较多。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在灵桥、大源、上官、高桥、春江、富春等个体民营企业较多、经济较发达的乡镇、街道,特别是以造纸、文体用品、建筑企业等行业为主,往往是老乡或夫妻俩同在一起务工,多数为技能性不强的临时工,岗位变动较快。年轻女性尤其以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服务行业居多。据统计,外来务工人员投诉的工资纠纷案件要占总案件的68以上。

5、工资纠纷投诉维权手段较为困难单一。由于劳动岗位紧缺,且劳动者大多以个人形态直接面对用人单位,收集侵权证据困难。而绝大多数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岗位,不会轻易地进行维权投诉,只对企业寄予期望,等待能届时发放或只能任由被克扣、拖欠工资。只有在万不得已时,除了会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外,基本上不会寻求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往往只会采取过激行为或非常手段,不仅无助于有效解决工资纠纷,还给社会治安带来影响。

二、工资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1、劳资双方劳动法律意识相对滞后。我市大多数企业主、个体户和职工,都是在改革开放浪潮中由农民迅速转变而来,身份变了,但思想观念尚未发生根本转变,劳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部分企业经营者重经济利益,轻职工合法权益,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然缺少足够认识和了解,缺乏应有的守法自觉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办事的现象较为突出。处于被动地位的职工,也同样是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尤其是

求职心切,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这是造成工资纠纷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主要主观因素。2、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特别是服装、鞋类、文体用品和外贸出口等生产季节性强的企业,以及一些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性行业,普遍存在劳动合同覆盖率低、签订率低、续签率低的状况,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对职工跳槽约束力不强,反而增加了自身解除合同时的补偿金责任。一些建筑企业一般只与包工头签订协议,与外来务工人员也普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一些易流动岗位的职工自身也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怕承担擅自离职所造成的违约责任,从而为工资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3、劳动用工管理行为不规范。一些企业往往不通过正规渠道来招聘员工,招工手续不规范,手续不齐全,从而导致工资纠纷时有发生。一是利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有利形势,招用新员工时非法收取押金、变相培训费等,少者200元,多者500元,工种好的要交上千元,一旦企业方认定职工违纪、违约,便将押金连同工资等全部没收;二是签订违法合同,通常利用打工者的无知签订所谓的自定单方“合同”,设立不平等条款,员工一旦提出辞职,就扣发工资要求其承担企业方设定的“违约责任”。

4、劳动强度与工资报酬不对等。有的企业生产季节性较强,遇到生产旺季,就擅自无限制地延长工人劳动时间,特别是一些服装企业在生产旺季每天都要加班加点,但都没有按规定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有的劳动定额标准过高,实行不合理的计件工资,工人为了完成任务只能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作。有不少企业的工人很少正常上下班,基本没有节假日和休息天。还有不少企业没有执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随意克扣违纪职工工资,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工资纠纷。

5、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随意跳槽而引发工资纠纷。一些企业由于资金困难,对按规定正常支付工资的时间一拖再拖。特别是一些年龄偏大,技能单一或无技术的打工者,抱着侥幸的心理,对拖欠工资一再忍让,不敢声张,也不敢投诉,总认为自己工资会拿到手的,怕讲出去被企业炒鱿鱼丢了饭碗。而有些员工则会根据自身收益的变化,不管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随意地流动或跳槽,结果被企业根据所谓的“厂纪厂规”扣押一个月或更多的工资,甚至还要倒付违约金。

6、劳动监察执法力量相对不足。相对全市有62万多人口,10万左右外来务工人员,近6500家布局分散的企业和不计其数的有雇工的个体户的实际情况,对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的“每5000—10000名劳动者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要求,我市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力量仍然较薄弱,各相关部门配合不强,基层乡镇、街道重视程度不高,使日常监察办案受到较大影响,特别是基层劳动管理站增加劳动管理监察等新职能后,人手紧张、管理缺位的矛盾十分突出。同时,学习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平衡,执法环境与氛围尚不够理想,在开展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时,都会遇到较大阻力。

三、有效解决我市工资纠纷的对策与措施

1、重视制度建立,从源头抓起,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要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加强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快企业劳动保障信用工程建设,争取把企业工资支付情况通过网络等各种有效载体进行,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因种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时,政府各职能监管部门应及时掌握信息,了解情况,提前介入,妥善处理因此而发生的工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同时,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要实行监控制度和信用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巡查、抽查,并全面推行完善建筑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函(保障金)制度。建设、工商等部门要把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凡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企业的责任,以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民工的工资问题。

2、加强协调,创新工作,建立清欠工资的长效监管机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积极开展专项监察和日常受理,加大劳动执法力度的同时,要横向协调工商、公安、建设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努力整合清欠工作力量,多措并举,发挥好各部门在工资支付综合监管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在元旦春节前后拖欠工资案件的“高发期”,要成立清欠应急处置小组,随时机动,对重大案件尤其是突发性、群体性案件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力争在第一时间得到受理和查处,防止事态扩大。其次,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通和完善“12333”投诉特服热线,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与监督,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对恶意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还要注重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的监督维权职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及时调解、化解纠纷,努力把各类工资纠纷解决在基层,为企业正常化生产和维护职工利益创造良好环境。

3、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强化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既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点,又是贯彻《劳动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基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春雷”行动,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面上检查和重点抽查,定期督查企业日常的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促使企业按《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被录用的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将取消录用资格,从规范用工上来消除工资纠纷的源头。同时,要抓好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的指导和规范管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提高企业负责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督促企业尽快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在规范中求效益。要向企业提供劳动工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帮其规范厂纪厂规、落实岗位责任制、劳动合同及内部劳动管理,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权益,杜绝及有效解决工资纠纷的必要手段。

篇3

一、工作情况和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为维护稳定工作提供保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一个单位的形象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群众的呼声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而推动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此,我局建立规范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是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票否决制。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统一领导全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同时,对涉及国土资源突出问题及工作根据各股室的工作性质进行了分工,责任到人。做到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四落实。

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分析会,对全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形势及时进行通报,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及局领导接待日制。同时,要求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声请坐、一杯茶水、一份满意”。并严格按照“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答复、处理有反馈”的工作要求,实行开门接访、带案下访解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疑难问题。确保按规定确定是否受理,并保证给予书面答复和处理结果。

今年,我局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中,截止目前共发生土地违法行为1宗,面积0.012顷,收到来信来访3件,来访23人次,其中土地权属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件,省厅交办市局转办的1件,现已办理完备。对桃源烟叶站旁一起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筑,并已造成土地破坏的矛盾隐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此事进行了受理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了结案处理,强行拆除非法建筑40平方米,退还和恢复耕地110平方米,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二)开展业务培训建立一支合格的维稳队伍

做好维护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关键在人。只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依法办事,就能妥善处理矛盾和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我局在认真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同时,对内注重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一是今年年初对全系统人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封闭式业务培训。重点进行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的培训。

二是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依法行政和培训班,领导带头,全员参加。通过经常性学习培训,接待和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实际运用能力进一步增强。在处理违法案件和土地、矿产矛盾纠纷中,严格按法律程序操作,该答复的及时答复,该查处的及时查处。有效避免了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例如今年,对我县包氏兄弟多年去市到省因土地征收问题的上访,我局快速反应,认真对待,查清事实,对照政策及法律法规,给予澄清答复,有效化解了矛盾。

(三)加强宣传工作夯实维稳工作的群众基础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抓好国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就要想方设法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群众对矛盾纠纷问题有正确认识,从而避免群众因对法律、政策的误解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有效降低上访的“成本”。

一是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是及时编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汇编数百册发放到各阶层人士手中,供学习留存;

三是通过政务平台网站,供公开查询法规政策、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一切公开事项。通过宣传,不断增强了广大群众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意识。

在“新区”建设、二期区开发等建设工程中,土地征用多、房屋拆迁量大,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对此,我局坚持做到法律宣传在先,并根据政策,结合实际,编写“问答”式宣传材料,逐一上门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做到依法征用土地。在旧城改造中,加强对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划拨出让相关政策的宣传,化解了社会矛盾,避免了上访。而且,群众举报违法用地的积极性明显提高,1-6月,在城区二调工作中,我局共受理办结涉及国土资源的矛盾纠纷案件226起,有力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严格依法办事大力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既要按照政策法规宣传说服群众,又要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到严格执法。对基层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广的矛盾纠纷案件,我局及时组织力量,调研,查处,决不拖延。例如今年对文屏石桥社区的集体上访和一些个人的典型上访案件,做到热情接待,及时调研,宣传政策,认真答复,及时依法处理。从而有效遏制了上访的势头。此外,为了更好地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近年以来,我局先后投资数万元,购置了电脑、摄像机及交通车辆,为及时处置违法占地、违法开采、土地纠纷等案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二、存在问题

我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愿望还有一定的距离。

一是对综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篇4

关键词:物业管理条例;知行合一实践平台;诉讼程序

实践与应用是千百年来一直的话题,孔子强调:“学而时习之”,王阳明重视知行合一,明末思想家提倡经世致用。总之,自古至今人们都重视实践与应用能力的培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新的事物层出不穷,物业管理行业便是其中之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从无到有,其发展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其中物业管理行业的立法显得尤为重要,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国家级的物业管理行业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很多高校也开设了物业管理专业,物业管理法规也成为物业管理专业的专业课程。但是在近二十年的教学过程中,物业管理法规课程基本停留在理论层面,如何使物业管理法规课程与实践紧密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与应用能力成为物业管理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提高学生的实践与应用能力?相应的教学模式改革势在必行。

1本课程学习必须重视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教学是律法类课程的特色,也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第一步。好的案例就是好的间接经验,好的间接经验对物业管理专业学生的实践与应用能力提升裨益良多。物业管理纠纷有自身的特点,很多纠纷性质都很类似,比如房屋漏水纠纷、停车位纠纷、专项维修基金纠纷、物业管理费纠纷等,都是大同小异,因此我们可以在物业管理法规课程的教学中大量加入案例分析的内容。可以将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分类归类,这样有助于学生学习和理解,更有助于学生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具体的教学模式应该变为精理论,多案例,一节课以分析三个典型案例为宜,案例分析可以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每组成员不宜过多,因为成员太多会影响案例分析的积极性与责任心,所以每组成员最好是三至四名成员。所选的案例最好是近五年发生的案例,太遥远的案例可能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的新变化。例如,丢失车辆的案例,这在2000年以前常有发生,但是近几年随着摄像头的广泛安装,已经形成了一个严密的“天网”,犯罪分子根本无机可乘,类似案件发生率几乎为零。分析研究此类案例已经意义不大。所以在物业管理法规课程的教学模式改革中,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步伐,把聚焦点放在当下最常见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例之上。例如,近年来频发的高空抛物事件,已经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已经将高空抛物视为刑事犯罪。所以我们必须在案例的选择上着力,总的原则应该是越新越好,越常见越好。

2采用“模拟法庭”实训,突出辩论环节

常见的物业管理纠纷类型包括:前期介入时期的纠纷、日常管理时期的纠纷、工程管理类纠纷、公共秩序服务类纠纷、收费类纠纷、客户服务类纠纷等。无论哪一种类型的纠纷,都需要与相关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法律理论的教学,尤其是2021年新实施的《民法典》的学习。新实施的《民法典》取代了原先的一些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都已经被废止。新实施的《物权法》对上述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适当的改动,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在教学中也应该重视法律类教学的与时俱进。只有这样我们的理论教学才能与实践教学相匹配、相适应。法律类课程的特点就是理论性很强,但是我们的教学不能只满足于纸上谈兵,更不能因为法律类课程理论性强而忽视法律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我们可以设计类似法院审判的“模拟法庭”,使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扮演一定的角色自己所学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模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而且可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当然,如何科学地设计“模拟法庭”,如何科学地设计具体的物业管理纠纷的问题就顺理成章,成为我们必须重视和必须解决的问题了。我们的设计原则有三条:一是尊重事实,不胡编乱造;二是与时俱进,遵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三是客观改动,对已有案例科学合理的改动。进行“模拟法庭”实践实训对物业管理专业学生的学习意义重大。虽然模拟的与现实的是有一定差距,但是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实践实训可以巩固更多的理论知识,为以后的实际纠纷解决打下良好的基础。值得说明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不宜太复杂,我们应该把重点集中在“模拟法庭”实践实训的数量和质量上,只有大数量才能保证学生的理论知识更全面,也只有高质量才能保证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做好“模拟法庭”的重点是如何做好法庭辩论,我们可以适当的改变真是法庭辩论的情境,重点突出辩论的环节。可以借鉴辩论赛的形式,让学生积极参与,开动脑筋,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掌握。辩论的时间不宜太长。学生的观点一定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支撑,避免采用感情化或者道德化的观点,必须紧密结合理论知识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总之,不管是采用“模拟法庭”还是借鉴辩论赛的形式进行法庭辩论,我们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全面地提升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解决实际物业管理纠纷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

3与当地法院紧密联系,为学生提供提升能力的平台

人民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国家机构,各类纠纷案件都集中在各地的人民法院,其中许多案件是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纠纷案件。因此,人民法院是提高学生实践和应用能力的宝贵平台。如何搭建这个平台也是我们物业管理法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重点。我们的学生毕竟不是专业政法类大学的学生,他们的学校会为学生建设专业的模拟法庭,让学生提高实践与应用能力。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当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平台,为学生创造一个接触现实纠纷案件的机会。如何搭建这个平台呢?这就要求任课教师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说明自己的意图,取得人民法院相关领导的理解。然后由人民法院的相关领导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门留意近期将要开庭审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并及时将未来开庭的时间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及时调整原先的课程安排,组织学生按时旁听物业管理纠纷案案件的审理。任课教师应该要求学生做好旁听笔记,以便研究学习。经过真的法庭现场的旁听和学习,学生会对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法律流程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把自己所学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与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从而提升自己的实践与应用能力。法律类课程的特点就是理论性强,如果脱离人民法院这个实践平台,单纯的课堂理论教学只能是一种纸上谈兵的教学形式,因此,物业管理法规课程的实践与应用能力的教学改革模式一定重视人民法院这个教学实践平台。

4聘请熟悉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律师作为

兼职教师熟悉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律师,其实践经验和法律的应用能力都是非常过关的,所以,我们可以聘请一些专业的律师作为物业管理法规课程的兼职教师,让他们给学生讲述一些现实的诉讼程序知识,因为他们经验丰富,可以很好地把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比如物业管理纠纷诉讼状如何书写,都有哪些要求,格式是怎样的等,掌握了这些对学生以后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尤其是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很有意义。此外,他们还可以带学生参观他们的工作地点,一般来说就是律师事务所,这里每天都有很多真实的物业管理纠纷实例,我们可以每次派三名学生去律师事务所旁听学习具体的物业管理纠纷实例,并做好笔记,等所有学生都完成一轮旁听学习后,我们可以安排学生进行分组大讨论,相互学习,相互分享各自的物业管理纠纷实例。只有如此我们的课堂理论才能更好地与实践相结合,学生的应用能力才能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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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汤腊梅.物业管理法规[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袁永华.物业管理法规[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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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劳资纠纷,是指涉及劳动者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涉及劳动者人数在30人以下,但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劳资纠纷。

第三条处理重大劳资纠纷,应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第四条处理重大劳资纠纷,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形成责任链条,通力合作,并按照“分级应对,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上报”的要求,对重大劳资纠纷案件进行处理。

第五条劳动部门应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体制的作用,建立起重点行业或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监管制度和分类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工作,发现无证照经营的,应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

劳动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将被举报或排查出来的重大劳资纠纷隐患及时化解或处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而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用人单位,由劳动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工作站等基层单位的作用,积极组织排查、收集各自辖区内可能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的情报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并报区有关部门。

第七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双方进行管理。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日常的房屋租赁管理中,发现承租人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发现或了解承租用人单位拖欠房租或水电费超过两个月(包括两个月)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劳动部门。

各社区出租屋综合管理站在接到房屋出租人上报的有关承租用人单位拖欠水电费、租金或者劳动者工资等情形的,应立即将情况通报辖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八条投资人在开办桑拿、按摩、足浴等容易发生劳资纠纷的行业时,工商部门可建议其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部门对于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雇工超过7人的用人单位,在其营业执照年审时,可建议其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部门应建立举报无证照经营的奖励制度,并在接到举报人举报或劳动等职能部门通报的无证照经营用人单位的情况后,应及时查处清理,并将查处情况向通报部门反馈。

第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安装、装修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超过两个月以上的(包括两个月),应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或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区和街道工会组织应加强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定期指派工作人员到用人单位了解其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并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整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残联对盲人按摩用人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了解该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和市残联。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因涉及诉讼而负债严重或资不抵债的,认为有必要通报劳动部门排查劳资纠纷隐患时,可及时将情况通报劳动部门。

第十三条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预防重大劳资纠纷的发生。发现所管理和服务的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资纠纷隐患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劳动部门,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劳动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重大劳资纠纷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劳资纠纷情况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指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案情,稳定劳动者情绪。对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引发重大劳资纠纷的,应依法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劳动局。区劳动局应跟踪处理情况。案情复杂的,区劳动局应派出劳动监察员协助处理。

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公安部门派出干警到场协助处理的,应通过街道办事处向公安部门提出,公安部门应及时提供协助。

(二)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应组织劳动者推选3至5名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人)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简易调解工作方案》处理。

(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能达成协议,或者案发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人)无法联系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应及时引导劳动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属无证照经营或其他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的,告知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仲裁或诉讼期间,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建议人民法院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依法予以支持。

(四)重大劳资纠纷案件处理期间,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发现劳动者存在食宿等实际困难的,应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将情况向用人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汇报,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民政等部门予以解决。

(五)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者因被无证照用人单位欠薪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劳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处理重大劳资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维稳及综治部门牵头,公安机关负责现场维护秩序,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劳动者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劳资纠纷而采取过激行为的。

(二)各部门在依法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劳动者仍采取过激行为的。

(三)劳动者对劳资纠纷依法处理的结果不满意,而采取过激行为的。

(四)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采取逃匿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

本条款所称过激行为,是指劳动者采取集体上访、游行、堵塞党政机关大门、堵塞交通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处理重大劳资纠纷案件过程中,劳动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无证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工商登记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成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八条重大劳资纠纷发生后,司法行政部门应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并根据劳动者的申请,指派律师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讼,直至案件执行完毕。

第十九条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重大劳资纠纷的处理,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

篇6

1.1个别村土地延包时遗留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有的村当时采用动账不动地方式延包,实际土地承包不均,现在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极个别村因为规划建设占用土地不确定和种植业结构复杂等原因导致延包不到位。

1.2人口回迁和新增人口造成人地矛盾 税费改革前有的村民为了回避统筹提留等税费负担而进行外迁户口,按照土地承包法规,这些人没有土地承包权,但农村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吸引,使他们要求回迁户口和分配土地;也有的农户在这些年增加了户口,按照农村的传统观念,增加户口就要增加土地,而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关系要长期稳定,确需小调整的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这两方面造成的人地矛盾解决不好就会出现问题。

1.3违法调整土地,引起群众不满 这类问题近年来逐渐减少,但有的村仍然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延续《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做法,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就根据人口增减调整土地,有的甚至一年一调,被抽地的农户往往有意见。还有的村在机动地能够满足新增人口需要的情况下,仍然抽回减少人口的土地,或把减少人口的土地变为机动地收取土地承包费。

1.4预留土地群众要求均分 有的村延包时有预留的机动地、建设预留地、果园、桑园、黄烟地等土地。这些土地有的到了承包期,有的已成了可耕地,现在村民要求均分这部分土地,但原承包户不肯,产生纠纷。

1.5土地流转不规范产生纠纷 前些年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民因为当时种地有税费负担、效益低等原因,口头流转了土地,大多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现在想收回土地,双方产生矛盾和纠纷。这样的纠纷处理难度较大。

2.当前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主要原因

2.1个别基层组织对土地延包问题重视不够 个别基层组织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存在的土地承包问题重视不够,对问题解决无措施无办法,畏难发愁,使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

2.2基层干部群众传统的土地承包观念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 随着农村政策的调整、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以及失地补偿的增多,农民占有土地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要求增人分地,甚至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基层干部如果不注意掌握政策,就难以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2.3村级存在不依法行政的问题 有的村仍然按过去的管理方式来对待土地承包,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土地调整和土地管理,引发减少土地农户的不满。

3.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建议

3.1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 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广大基层干部深入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让他们吃透精神,消除模糊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不断提高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要向农民群众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3.2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好土地延包突出问题 各级农经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帮助基层组织处理土地延包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要总结典型经验,指导帮助基层组织对存在问题的村开展综合治理,在建好村级班子、理顺好干群关系的基础上,做好延包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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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基本建设工程是其标的;书面式要约式合同是其性质;具备建筑行业从业资格、具有相关技术设施装备、拥有法定注册资金的建筑单位是其主体。此外,建筑工程合同还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相关利益,国家有权干预、监管合同内容及执行状况。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原因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形态较多,如有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现阶段常见的纠纷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完毕后,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建筑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或因无法安全使用而导致人身及财产受损,是最为常见的建筑合同纠纷形式。引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需查明并落实责任。如工程发包方出现勘察、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工程设备及材料不合格,都会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由此类原因导致的质量纠纷,发包方需承担责任。如承包方在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人员方面出现问题,进而引发质量纠纷,承包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济纠纷。

建筑工程中因经济因素产生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方式及工程结算上的纠纷。计价方式及结算方式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明确,但如施工环节涉及到新增工程或产生工程变更,此时合同中规定的相关价格及计算方式就不符施工实际,从而造成纠纷产生。除此之外,如合同中体现的造价与建筑工程实际造价不符,或因外部因素(施工环境、政策环境)影响而导致设计变更出现,此时会产生价格差价,在这部分差价的补偿方面也极易引发纠纷。

(三)工期纠纷。

另一常见的建筑合同纠纷是工期纠纷,工期纠纷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建筑工程无法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付,在此过程中产生了经济损失。引发工期纠纷的原因也体现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两方面。一方面,工程发包方在场地、原料、资料、设备及资金提供上未按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执行,或在建设工地征用、拆迁、补偿方面进展不顺,都会导致工期拖延,承包方因窝工、停工产生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工程承包方在施工人员、施工设备上组织不力,也会引起工期滞后,致使纠纷产生。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处理上,应遵循以下几个要点:第一,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实行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单位在工程价款支付不及时引发纠纷,施工单位可以申请拍卖已建工程,获取折价补偿。第二,应用抗辩权。第三,明确并落实各方责任义务,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各方的责任及义务,确定责任归属方,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防范上,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合同评审环节。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前,应按照程序先行开展合同评审,邀请专业法律人员共同拟定工程合同。对合同条文加以逐条对比,确定其符合《招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及地方政策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后,确认其合法有效后加以履行。涉及到大项工程,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文,重点关注权利义务不相匹配的相关规定,保障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声誉。

(二)做好合同对方资质、信用的调查工作。

首先,针对大项工程建设,要参考《合同法》关于该类工程的规定,确定建筑工程项目具备国家批准立项资格及建筑工程可行性报告;其次,调查工程业主建设执照、经营范围、建设资质、法人代表、资金状况、投资情况等要素;确保其到位、属实;再次,对分包人的相关资格、等级、经营方式及范围、法定代表、委托、资质信用、施工水平和能力等方面加以综合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三)强化合同履行环节的监管。

建筑合同在履行环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实时监控,做好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创造合同履行的良好环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原始数据、基础资料要及时收集并整理,以便为纠纷处理提供数据凭证。建筑合同的履行过程,尽量采用文字记录的形式加以明确,并争取合同各方,如工程设计方、工程施工方、工程监理方、工程业主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此外,还要密切监控工程分包方,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符合合同规定,避免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导致企业经济及声誉受损。

(四)依托法律监管,及时跟进工程款的回收。

施工单位在完成建筑工程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后,应按照建筑合同的规定及时回收建设工程款项,保障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在工程款项的回收上,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合同的要求,采取合法途径。在工程款项回收方式上,尽量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如实际需要,再借助诉讼方式加以催收。此外,要及时支付建筑材料供应方及建筑分包人的款项,避免款项纠纷波及建筑企业的社会声誉。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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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骨干培训,进队伍伍业务素质。

为进一步进步普法依法治理队伍素质,我区把普法依法治理骨干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列进重要的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培训工作。我区计划9月份举办为期一天的普法骨干培训会,对全区19个乡(镇)办事处司法所长、及区属各部分普法骨干共100余人进行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业务知识培训。同时,要求各乡(镇)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发挥普法骨干队伍的职能作用。各乡(镇)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了基层普法依法治理骨干的培训工作。据统计,1—6月,全区区(乡)两级共举办普法依法治理骨干培训19期,参训职员1000余人(次),为我区有效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为落实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各项任务,我区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完善了普法依治理工作机制,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身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它领导密切配合、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式。一是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方向,坚持工作早安排、早部署。于年初召开全区政法工作会议,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同一了思想,明确了责任;二是根据省、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结合本区工作实际,深进调查研究,制定了*区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下发各乡(镇)、各部分贯彻执行,明确了各级各部分工作目标任务。三是坚持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评估和赏罚激励机制,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进政府口考核,推行依法治区工作与综治维稳、平安建设工作同一部署,同一检查考评,同一表彰奖励,有力地促进了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范、有序的地开展。

(三)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认真组织开展“五月农村法制宣传月”主题活动。为使“五月农村法制宣传月”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成效明显,我区精心组织、及早安排、充分发动,牢牢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各部分围绕主题有特色、有创新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牢牢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题,突出宣传《宪法》、构建和谐社会、“五五”普法规划总体目标任务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加强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城镇活动人口、青少年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法律援助宣传,进步全体公民尤其是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二是针对性强。活动期间各乡(镇)、各部分措施有力、富有特色。如依法治区办、司法局组织职员,深进车站、建筑工地、劳务输出重点村寨发放《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读本》,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视、畜牧、烟草、技术监视等消委会成员单位和涉农单位以“消费与责任”主题,集中上街摆滩设点向群众讲解识别假农资、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知识,预防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向广大群众宣传《土地法》、《森林法》、《消防安全法》及防火知识等法律法规,做到中心工作开展到哪里,法制宣传工作就开展到哪里。区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矛盾职能作用,做好普调结合,对年初排查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认真调处,有效地化解了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厨窗、宣传栏、黑板报、标语、悬挂横幅、展版、图片、发放宣传资料、法律知识读本、播放录音录像、出动宣传车、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法制课、座谈会、法治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开展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进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据统计,在“五月农村法制宣传月”活动期间,全区共有100余个部分(单位)参加了活动,发放宣传资料50万份,出动宣传车宣传56次,法制文艺演出20场次,为中小学上法制课64次,出板报、墙报182期,张贴标语3200条,广播、电视宣传65次,发放《农村法律知识读本》100余份,赠予法律知识图书1670册,向群众解答法律咨询6400余人次,提供法律援助6件,受理公证事项21件,调解纠纷30件,宣传法律法规80余个,受教育群众达30万余人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认真组织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最新出台实施法律法规。国家相继颁布施行了《城乡规划法》、《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治区办及时配合相关部分,制定了贯彻学习宣传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对学习形式、宣传方法、时间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各专业法部分结合实际,一是利用每星期政治学习日,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贯彻,了解把握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条款,进步干部职工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二是组织精干的工作职员,上街摆摊设点,采取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等,向来往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三是制作录音滋带,利用宣传车,深进各乡(镇)农村巡回宣传,使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深进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区以各种宣传月、日、周活动为契机,以“法律六进”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治理职员和农民五个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为确保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活动取得实效,依法治区办与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农业局、工商局、教育局联合发

文,制定了领导干部、中小学生、农(居)民和企业经营治理职员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为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我区一是根据市依法治市办的要求,我区下发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意见》,制定了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和集体学法制度,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二是各党委(党组)中心学习组都按要求制定了法律法规的学习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得到了有效开展。三是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区委党校等有关部分把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纳进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在每次干部培训中都安排了法制培训内容,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的深进开展。

加强国家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各单位、各部分充分利用板报、专栏、政治业务学习等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重点抓好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二是开展行政执法职员的培训工作。为进一步进步我区行政执法职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区组织了全区行政执法职员的培训,对参训职员进行了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参训职员148人(次)。

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进步青少年遵法意知。我区根据不同年龄青少年学生的不同特点,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意见》到各中小学校。采取多种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一是继续发挥好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作用。全区完小以上学校都配备了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工作制度健全、职责明确。各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按要求积极深进学校上法制课。全区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深进完小以上学校为师生上法制课100余场(次),受教育师生达10万余人(次)。二是积极引导各学校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板报、橱窗等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三是积极组织开展“送法进校园”、“律师进校园”活动。我区在开展以“防范办学风险,减少学生安全事故,进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构建和谐校园”为主题“律师进校园”活动中,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各中小学开展了独具特色的法制书法、字画比赛活动,进一步加强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中小学生的学法积极性。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受教育师生达30000余人(次)。

加强企业经营治理职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区牢牢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向企业、厂矿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经营治理职员学法用法意见》。二是法制宣传月、日、周活动为契机深进各企业、厂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企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老实取信、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三是积极组织开展企业经营治理职员法制培训工作。共举办企业经营治理职员培训班2期,内容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训人数达100余人(次),进一步进步了广大企业经营治理职员法律素质,增强了依法经营意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向各乡(镇)下发了《关于加强农(居)民学法用法意见》,组织开展“送法进村进户”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在普法中调解纠纷,在调解纠纷中普法的办法,对排查出的家庭纠纷、土地纠纷、山林纠纷、婚姻纠纷等突出题目逐一进行实地调解,邀请当地群众、特别是当地村干部、党员及各家各户当家人参与,对广大群众进行《土地法》、《治安治理处罚法》、《婚姻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让群众在调解中受到教育,在教育中解决题目。二是开展农村党员干部法律和实用技术培训。为使培训活动贴近农村、贴近群众,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积极邀请农科、畜牧兽医等部分技术职员配合做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农村党员和村(组)干部150余人进行了培训,赠予《农村法律知识读本》5000本,讲解法律法规40余个。进一步进步了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和农村实用技术的知识水平,增强了农村党员干部带头遵纪遵法和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为充分发挥广大农村党员干部在推进平安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的主力军作用奠定了基础。三是积极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认真按照省州关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到目前为止,基本做到了每个村委会有一支法制宣传队伍,有一所法制学(夜)校,有一块法制宣传栏,每个村民小组有一名法制宣传员,每户一名法律明白人。

(五)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优化建设工程施工环境

为切实增强夏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周边群众和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化优化建设工程施工环境的责任意识,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2009年元月以来,我局联合公、检、法等单位不中断地出动法制宣传车在夏蓉高速公路周边进行巡回法制宣传。重点宣传了《物权法》、《土地承包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夏蓉高速公路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及公告。活动开展以来,夏蓉高速公路周边群众和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加强,有效地阻止了强揽工程、垄断建材、强行参运、阻工闹事等恶意行为地发生,使项目建设有序有效的胜利进行。

二、存在的题目

,我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在全区各级各部分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急需在今后的工作中解决和克服的题目。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乡(镇)和部分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熟悉不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题目,全区面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还不平衡。

(二)普法队伍人数少,专业化程度、技术装备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普法工作需求。尤其是乡(镇)普法工作经费、人力、时间投进不足,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普法难度大。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偏远村组,交通不便,送法进村进户十分困难,造成了普法死角盲区;二是由于农民群众居住分散,农民外出打工现象突出,普法对象难以集中。三是农村生产劳动的季节性比较强,农忙时早出晚回;农闲时忙外出打工挣钱做生意,很少有空闲时间,普法时间难以安排。四是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规范普法内容难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篇9

会议时间:2021年7月9日晚上7:00-9:30

会议地点:**分公司一楼会议室

会议主题:第一季度法律法规视频学习培训

会议主持人:***

**分公司参会人员:全体员工

针对近几年公司接连发生工程项目法律纠纷及分包人员上访滋事事件,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及形象声誉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反映出了公司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淡泊、法律风险识别不到位,从而在项目管理方面缺少更细致的管理意识,对一些能控制的事情没能控制住的情况,我分公司组织了第一季度法律法规的视频学习培训,旨在提高分公司管理人员,尤其是项目经理及专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事务能力,强化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以杜绝分公司类似法律纠纷及滋事事件的发生,推动分公司各项目工程合规有序发展。

培训学习内容如下:

一、合同方面的学习

1、民法典合同理解与适用的若干问题;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3、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4、事后合同;

5、管理主要环节风险分析。

二、财务方面的学习

针对***财务大检查中发现了各类问题,对其中几个重点问题,对大家进行讲解及明确要求,希望在交流中提升完善分公司财务基础工作的质量,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差旅和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六公司实际,制定了《***公司差旅和会议费管理办法》,项目伙食补助管理办法相关说明并作出了指示;

2、备用金管理办法;

3、公司财务费用收取政策。

三、***经理对分包商管理经验分享

1、案例分享;

2、分包商管理存在的问题;

3、分包商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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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纠纷 如何解决

中国分类号:R197.323文献标识号: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0)10-335-02

1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健康意识和权力也在不断增强,由于部分患者对医疗工作缺乏了解和个别新闻媒体的误导,再加上个别医务人员不善于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服务上又未满足病人的要求,使得医疗纠纷事件不断发生,并使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患纠纷是我国现代社会长期存在而又难以化解的社会矛盾之一。多年来,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曾采取若干措施加以防范与处理,但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的数量、规模、频率居高不下,而纠纷的理性解决机制并未在全社会形成,不时酿成恶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

2 发生纠纷的主要因素

首先,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医疗行业中,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医务工作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核心制度的同时,有部分医务人员不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核心制度,在工作中不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从事医疗活动,对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留下隐患。把法律、法规及核心制度停留在纸面上,在临床工作中不能按章办事,导致患者及家属对医务人员工作不满意而发生医疗纠纷。

其次,个别医务人员医疗专业技术水平有限,不能满足患者需求。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个别医疗、护理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有限,不能较好地满足病人对病情的需求,或者有的医务人员轻视病情,轻易承诺治疗结果,达不到病人所期望的效果,甚至出现一些技术上的失误、误诊、漏诊、护理差错等都是导致医疗纠纷常见的因素。另外少数医务人员虽然尽职尽责,但由于医疗技术水平低而出现误诊、误治及操作失误都是产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再次,职业道德缺失,服务意识淡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驱动有少数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个别医务人员收受贿赂等,扭曲了医患关系,服务意识淡漠,导致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服务态度差、简单、对病人缺乏理解和同情心,解释问题语言生硬,还有的医务人员态度蛮横,出言不逊,用命令或训斥的语言对待病人或家属。有的医务人员说话不严谨,对病情解释过于轻率,不留余地,责任心不强,使病人或家属产生不信任感,医疗服务质量的下降,也是导致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从事医疗活动中有的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医疗文件的法律作用认知不足、重视不够,故而对原始医疗、护理文件记录不详细或随意涂改。例如在诊治过程中有的疾病并发症是难以避免的,或有的疾病虽经积极救治也是不可逆转的,但医生对医疗文件书写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病程记录不够完整、不够准确,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相符,以及护理文件记录的不及时等等,一旦发生问题,很容易引起病人不满,甚至怀疑医务人员是否在医疗文件上弄虚作假。还有的医务人员出现医疗问题时为了息事宁人,宁愿花钱买太平,迁就患者的不合理要求,助长了不良风气,致使医务人员陷于被动状态而引发医疗纠纷。

3 解决医疗纠纷的具体办法

第一,要完善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据调查74.1%的医疗纠纷原因与执行制度不力有关,这表明,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是防范医疗差错,减少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医院本身要有一套强有力、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每个医护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落实规章制度的关键还在于医务人员首先要认识到医院的各项制度、规程是必须遵循的医疗工作基本守则。

第二,要加强技术培训,注重人才培养。强化“三基”训练,加强技术培训,是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差错、减少医疗纠纷的基本保证,更是提高医疗质量和医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途径。尤其对中、青年医务人员和未经正规医学院校培训的医务人员,要重点进行强化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要强化医德医风教育,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感,是作为医院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医院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理念,使医务人员认识到患者是医务人员的服务对象。目前,许多医疗纠纷都是由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当引发的,相对于医疗技术而言,病人及社会更容易对服务态度进行评价。故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是预防医疗纠纷、减少医疗差错至关重要的一环。

第四,加强重点科室管理,确保医疗安全。要强化基础医疗工作质量,注重基础质量管理,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病人的监控,积极寻找医疗质量上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要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医疗文书是医疗纠纷中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判明是非、分清责任的依据,要保证病案的真实性、可靠性,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第五,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医院应注意形象工程的建设,加强医患沟通不但要从观念上认识到医患之间的平等关系,更要确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思想,注重对患者的心理疏导,利用多种渠道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关系。

第六,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医患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卫生行业法律意识淡薄的状况,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医务人员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严格依法执业,运用法律调整思维观念,即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依法为患者提供合法服务,通过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挫伤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是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因此,调解和处理棘手的医疗纠纷成了医院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因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和处理的前提下,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了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陈良珠,当前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与防范措施,《南方护理学报》 2005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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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 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4)08-165-001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保存在的问题

个别村土地延包时遗留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有的村当时采取动账不动地方式延包,实际土地承包不均,现在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有的村土地延包后的几年里又因为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抽调了农民的土地,群众有意见等等。

人口回迁和新增人口造成人地矛盾。税费改革前有的村民为了回避统筹提留等税费负担外迁了户口,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些人没有土地承包权,但农村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吸引,使得他们要求回迁户口和分配土地;也有的户在这些年增加了户口,按照他们的传统观念,增加了户口,就要增加土地,而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关系要长期稳定,确需小调整的,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这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人地矛盾带有普遍性,基层解决不了就会出现问题。

违法调整土地,引起群众不满。这类问题近年来逐渐减少,但有的村仍然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延续之前的做法,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就根据人口增减调整土地,有的甚至一年一调,被抽地农户往往有意见。还有的村在机动地能够满足新增人口需要的情况下,仍然抽回减少人口农户的土地,或把减少人口农户的土地变为机动地收取土地承包费。

预留土地群众要求均分。有的村延包时有预留机动地、建设预留地、果园地等土地,这些土地有的到了承包期,有的已成了可耕地,现在村民要求均分这部分土地,但原承包户不肯倒地,产生纠纷。

土地流转不规范产生纠纷。前些年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民因为当时种地有税费负担、效益低等原因,口头流转了土地,大多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现在想收回土地,双方产生矛盾和纠纷。这样的纠纷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二、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个别基层组织对土地延包问题重视不够。这些基层组织干部对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存在的土地承包问题重视不够,对问题解决无措施无办法,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

基层干部群众传统的土地承包观念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随着党的农村政策的调整、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以及失地补偿的增多,农民占有土地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要求增人分地,而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基层干部如果不注意掌握政策,就难以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村级存在不依法行政的问题。有的村仍然按过去的管理方式来对待土地承包工作,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土地调整和土地管理,引发减少土地农户的不满。

三、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建议

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好土地延包突出问题。各级农经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帮助基层组织处理好土地延包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要总结好的典型经验,指导帮助基层组织对存在问题的村开展综合治理,在理顺好干群关系的基础上,做好延包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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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风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大学生的创业过程中需要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合同签订和执行,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但是,因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够健全等,造成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给新创业的大学生造成利益上的损失。

2.行政处罚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活动都需要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市场经济各个领域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引导,而目前我国的各行各业的监管都是由工商、税务、质检、卫生环保和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不同的行业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制约和规范。在大学生创业的过程中,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内容较多,一旦大学生对这些法律法规不够熟悉,那就会使自己的某些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引起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一些情况严重的会被责令停产和关闭。

3.劳动关系风险

市场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将会产生多种劳动关系,必然也会导致劳动纠纷的增多,在签订劳动合同、发放社保基金和公积金等过程中,以及劳动法的落实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一些细节问题造成法律纠纷,这些都是因为大学生在创业之前对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不够了解造成的。

4.知识产权风险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重要,由于大学生创业一般都是一些涉及知识、科技含量较高的行业,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着公司的发展命运。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因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和法律等方面还有所欠缺,加上大学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大学生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者出现他人知识产权,引起相关的法律纠纷。

5.刑事处罚风险

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由于大学生本身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导致资金、市场开发等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如果大学生冒险做出违法行为,例如违法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金和虚假出资等,在企业的生产运营过程中生产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注册假冒商标和偷税漏税等,都会引起刑事处罚的风险。

二、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体系

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政府应该充分的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对大学生的创业行为进行合理的干预,通过立法等形式对大学生创业进行保护和支持,加强立法研究,努力构建出适合大学生创业的科学法律保障体系,积极的制定和出台一系列与创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我国大学生创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的优化社会环境,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体系,同时各个地方政府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更加细化的政策法规来支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为大学生创业活动提供优惠服务。

2.加强构建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规避外部支持系统

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创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因此必须通过政府主导,与高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制定一套科学的外部风险规避支持体制。在这一支持系统中,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进行政策引导,加强相关平台建设,加强对大学生法律风险的宣传力度,积极创造条件为大学生进行法律咨询,推荐法律顾问,帮助大学生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同时,高校应该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加强创业法律知识的教育,优化法律课程设计,将法律风险防范纳入到课程中,定期的聘请外部专家对大学生开展讲座。此外,社会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应该全面支持大学生创业,为他们提供创业资金和相关咨询服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个良性互动的外部环境。

3.提高大学生法律风险规避意识

为了有效规避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大学生创业者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创业法律规避意识,积极地了解和学习各类风险,利用在校期间和业余时间进行法律知识学习,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法律风险识别能力,切实保障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减少法律纠纷,有效抵御各类风险。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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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学生法制教育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1.医疗纠纷的范围和处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凸显医学生法制教育的紧迫性。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主要是指医务人员的责任事故或者技术差错,而近年的纠纷的范围已经全面延伸到医务人员服务不到位、医院管理缺陷以及实习、带教存在漏洞等领域。对于医疗事故的具体处理方式,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由于医疗赔偿金额较以前大大提高(动辄十几万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医疗事故所牵扯的经济利益纠纷更加明显,所涉及的责任认定也更趋复杂。因此,医疗事故和纠纷处理程序已由过去双方“协商和行政调解”为主发展到法院。同时,在医疗诉讼中,医院方面必须提供免责证据,否则难免将会承担高额的医疗赔偿。医疗纠纷数量的增多(据调查,全国范围内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范围的扩展、处理方式的变化、医疗赔偿额度的增加和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都提示我们必须加强学生在校医学教育期间的医疗法制教育,使他们跟上急速发展变化的医疗纠纷处理形势。

2.医学生相关法律知识严重匮乏,医疗法制意识较为淡薄。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其自身的不断发展,医学院校对医学生专业知识的培养水平有了快速的进步和提高,但目前我国医学院校对医学生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却明显滞后于法制社会建设和医学专业知识教育。笔者在所在学校随机抽取200名学生进行了调查问卷,问卷显示:有176人(比重为88%)对医生执业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感兴趣,但几乎没有学生了解其中具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148人(比重为74%)不知道临床见实习阶段所面对的法律问题。由此可见,当前医学生相关执业法律知识严重匮乏,法制意识较为淡薄,还无法适应复杂的实践环境,很容易引发和陷入医疗纠纷。例如,2004年5月,徐州市一年轻女子在医院做人流手术时,被一群男实习生的围观,愤而提出抗议,并通过法律程序;2007年11月14日的《广州日报》刊登了题为《实习医生代主治医生开药,开错药致4龄童死的文章》,对广州市某医院没有行医执照和处方权的实习医生代替主治医生开药,并擅自换错药,导致4岁患儿死亡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3.医学生法制教育体制严重滞后,其重要性和专业性被严重忽视。一方面,多数医学院校忽视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为仅仅加强医学生专业技能学习及道德教育便可培养出合格的医学专业人才,因此,将各种医学专业课程、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从医职业道德等课程设置为必修课,而将《法律基础》等课程开设为选修课,更没有专门开设与“医疗事故防范”等有关的专门性卫生法律法规课程。这些教育内容大都旨在提高医学生医疗服务水平,牢记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内容,对待病人要有爱心、耐心等。不可否认,专业技能培养及道德教育对医学生将来从事工作、树立自身从业观、加强自律意识是十分有帮助的,但仅仅依靠专业培训和德育教育还是无法培养出适应当前法制社会要求和复杂医患关系的合格的医学人才。另一方面,一些医学院校虽然认识到医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由于教育观念落后,出现了教育内容不够深入、方法不到位、方式太单一、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使法制教育仅仅停留在课堂上,停留在书本中,从而使医学生在当前法治社会中无法从容面对复杂的行医环境和医患关系,不能切身树立“病人至上”的服务理念,导致了种种损害医患关系事件的发生。如某些医疗单位机构中病人病史记录不准确、不真实;临床操作责任性差,误诊率高;对病人的痛苦、、请求冷漠甚至无动于衷等,这些行为无疑会严重损害病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医生与病人之间应有的信任感,损害了医生在社会、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

二、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1.法制教育是保障医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作为尚处于青春期和后青春期阶段的大中专医学生,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没有完全成熟,与社会接触少、处事经验不够丰富,辨别是非曲直的能力不强,同时还具有依赖性强、自控力差等特点。他们在高中阶段由于学习任务繁重,接受的法律知识教育相对匮乏,个人法律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在进入大学学习阶段如果没能及时接受有效的法律知识教育,就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据调查,大专校园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校园的和谐稳定,更严重地损害了大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而良好的法制教育不仅可以使大学生形成自觉守法的意识,还可以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才有可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医学专业人才。

2.法制教育是培养专业医学人才的需要。医学是一门十分复杂严谨的学科,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同时还在不断地发展、更新;疾病本身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病患也存在着较大的个体差异,只有具备扎实医疗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医生才能做好分析、诊断工作,同时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治疗。只有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全面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才能为他们日后走向医生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3.法制教育是医疗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卫生事业已经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已全面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乃至病人的求医行为都逐步纳入了法制化管理。因此,医学生只有努力学习专业相关法律知识,明确自己在医患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推动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实践路径

为使我国高等医学教育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适应人类对健康权利的日益关注,造就高素质的医学人才,通过对国内外医学生法制教育研究对比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目前医学生法制教育的认识和定位进行变革。

1.提高医学院校对法制教育的认识。医学生在法制方面出现的各类问题,首先归咎于医学院校对学生法制教育实施的疏忽。为了规范我国医疗市场的健全,维护医疗市场的稳定,我国先后颁布了《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详细规定了医生和病人所具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医学生只有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培养出良好的法律意识,规范诊疗行为。因此,医学院校应当将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纳入日常教学,将其设置必修课、选修课。同时还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学生喜闻乐见的普法活动,如法律知识讲座、辩论赛、征文比赛、专题晚会、参观监狱、旁听大会等,应用灵活多样的形式从知识上丰富在校医学生,真正做到依法治校,这样才能增强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让在校医学生知法,懂法,更好地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日后遇到的医疗纠纷中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作出应有的努力。

2.利用教学途径加强法制教育。课堂是医学生吸取知识的主要场所,法制教育要充分利用好课堂,发挥课堂教育的优势,使学生在课堂上能够充分接触吸取法律知识,并学会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教师应积极探索,加强研究,让枯燥的法制教育生动起来。一方面,组织在校医学生亲身参与实践教学,鼓励医学生在学习法律法规条文的同时亲身参与各种实践活动或临床案例,来加强其法律意识和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另一方面,医学院校可以举办各种讲座活动,聘请长期从事在医疗工作第一线的资深医生为学生做报告,以医生自身的经验教训作为同学们学习的内容,同时还可以采取各种渠道加强医学生与资深老医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利用老医生依法行医的行为准则潜移默化地影响在校学生,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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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情况和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为维护稳定工作提供保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一个单位的形象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群众的呼声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而推动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此,我局建立规范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是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票否决制。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统一领导全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同时,对涉及国土资源突出问题及工作根据各股室的工作性质进行了分工,责任到人。做到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四落实。

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分析会,对全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形势及时进行通报,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及局领导接待日制。同时,要求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做到“五个一”,即“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声请坐、一杯茶水、一份满意”。并严格按照“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答复、处理有反馈”的工作要求,实行开门接访、带案下访解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疑难问题。确保按规定确定是否受理,并保证给予书面答复和处理结果。

今年,我局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中,截止目前共发生土地违法行为1宗,面积0.012顷,收到来信来访3件,来访23人次,其中土地权属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件,省厅交办市局转办的1件,现已办理完备。对桃源烟叶站旁一起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筑,并已造成土地破坏的矛盾隐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此事进行了受理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了结案处理,强行拆除非法建筑40平方米,退还和恢复耕地110平方米,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二)开展业务培训建立一支合格的维稳队伍

做好维护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关键在人。只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依法办事,就能妥善处理矛盾和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我局在认真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同时,对内注重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

一是今年年初对全系统人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封闭式业务培训。重点进行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的培训。

二是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依法行政和培训班,领导带头,全员参加。通过经常性学习培训,接待和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实际运用能力进一步增强。在处理违法案件和土地、矿产矛盾纠纷中,严格按法律程序操作,该答复的及时答复,该查处的及时查处。有效避免了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例如今年,对我县包氏兄弟多年去市到省因土地征收问题的上访,我局快速反应,认真对待,查清事实,对照政策及法律法规,给予澄清答复,有效化解了矛盾。

(三)加强宣传工作夯实维稳工作的群众基础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抓好国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就要想方设法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群众对矛盾纠纷问题有正确认识,从而避免群众因对法律、政策的误解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有效降低上访的“成本”。

一是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是及时编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汇编数百册发放到各阶层人士手中,供学习留存;

三是通过政务平台网站,供公开查询法规政策、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一切公开事项。通过宣传,不断增强了广大群众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意识。

在“新区”建设、二期区开发等建设工程中,土地征用多、房屋拆迁量大,矛盾纠纷比较突出。对此,我局坚持做到法律宣传在先,并根据政策,结合实际,编写“问答”式宣传材料,逐一上门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做到依法征用土地。在旧城改造中,加强对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划拨出让相关政策的宣传,化解了社会矛盾,避免了上访。而且,群众举报违法用地的积极性明显提高,1-6月,在城区二调工作中,我局共受理办结涉及国土资源的矛盾纠纷案件226起,有力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严格依法办事大力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既要按照政策法规宣传说服群众,又要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到严格执法。对基层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广的矛盾纠纷案件,我局及时组织力量,调研,查处,决不拖延。例如今年对文屏石桥社区的集体上访和一些个人的典型上访案件,做到热情接待,及时调研,宣传政策,认真答复,及时依法处理。从而有效遏制了上访的势头。此外,为了更好地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近年以来,我局先后投资数万元,购置了电脑、摄像机及交通车辆,为及时处置违法占地、违法开采、土地纠纷等案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二、存在问题

我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愿望还有一定的距离。

一是对综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综治工作管理手段有待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国土资源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是综治工作点多面广,涉及国土资源工作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当前牛栏江梯水电开发、新区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工作中,大量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中,很容易引发多层次的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管理。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综治维稳”这个中心,突出“保发展、保民生、稳定”这个主题,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以全局工作带动综治工作,以综治工作促进全局工作。

二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县综治委的领导下,夯实基础,突出重点,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综治工作组织建设,落实综治工作责任制,严加防范,严格执法,狠抓管理,使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得到长足的发展。

三是随时保持清醒头脑,坚持执行下访和联系乡镇制度,全力为基层排忧解难。主动联乡驻村工作组,帮助联系村组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是全力做好来信来访,建立和完善来访接待和登记制度,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能解决的,当面答复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做耐心的解释和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