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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管理方法论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知识管理方法论,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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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数据知识管理企业发展

一、大数据环境下的知识管理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不断深入发展,管理者也意识到知识的重要性,系统管理知识对管理者后续对知识的研究分析和运用而言至关重要。知识管理作为一项科学的新型研究性管理模式理论,对企业在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知识进行集中处理、组织创新,运用知识资产管理模式最大化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其产生前提在于当前知识经济不断发展。知识管理的发展现状并不十分顺利,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不同学者基于自身的研究和理解,从不同角度出发解释知识管理,认为其核心要义在于综合运用知识,通过收集、处理、存储、共享、增值等手段建立知识管理系统,使用户获取所需知识的时间成本降低、获取信息的准确度和时效性提高。在知识管理被独立提出之前,企业内部已经初步建立不同知识系统以方便决策和管理,但由于知识系统的建立目标不一,分散性较强,缺乏知识管理的整体性,实效性有待提高。由于当前大数据发展势头迅猛,相关专家和知识系统面对井喷式增长的数据信息资源反倒难以进行知识尤其是隐形知识的挖掘和梳理。大多数隐性知识存在于相关专家的脑海中,为了发现专家并令其积极地分享他们的知识,应采取积极的策略和适当的培育环境。与此同时,全面发展的大数据在综合交融多重学科知识方面和较强的可视化优势也使得用户在获取和运用知识的过程更加迅速准确。

二、大数据环境下的知识管理模式构建

(一)市场需求获取

时代在发展,经济全球化、信息多元化愈演愈烈,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传统的“以产品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已不足以支撑企业的发展,故企业开始寻求“以客户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创新。因此,市场需求的获得是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在大数据背景之下,运用大数据对大量的客户数据进行挖掘和转化,使企业发展更适应市场需求是当前企业发展的关键步骤。由于大数据对于信息挖掘的聚类性强,以不同群体为分化点,有侧重地提供针对性较强的产品和服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赚取客户的满意度,从而将商业价值最大化。将客户群体精准细化,为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能够有效促进企业的发展。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展壮大新的客户群体且最大程度减少现有客户流失是不可忽略的一大环节。就发展客户而言,大数据能够精准分析不同客户的消费偏好、生活习惯变化等,从而更好地在目标市场进行潜在客户的挖掘和开发,以更加符合其购买需求的新产品来吸纳和拓展客户群体。

(二)大数据资源开发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庞大的数据资源支撑,而企业对于大数据资源的开发过程实际上就是将庞大的、参差不齐的数据信息进行挖掘整合、管理和分享的动态过程。企业在发展数据集成时往往运用物理手段和逻辑手段将企业多重的、层次结构不一的、分散性较强的数据资源进行只能整合,避免信息独立问题的出现,最终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经过一段时间后,无论企业的规模大小如何,不可避免地会有混乱、重复和废弃的数据不断叠加在一起的熵增现象,数据集成的需求迫在眉睫。数据资源整合对于不同信息系统而言起到了一个连结共通的作用,能够有效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程度。随着知识的不断积累,企业发展所要应对的挑战和考验也在增加,新技术和新产品在知识经济下不断增长,产品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产品需求变化加快,对企业发展而言把握这项发展契机至关重要。企业在进行信息资源整合时,可以通过知识流的形式促进不同主体和环境的切合程度,实现企业生产结构转型升级、企业高速发展的目的。

(三)知识检索与数据挖掘

随着大数据资源整合以及知识组织系统逐渐发展成熟,企业在运用知识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必须开始考虑和重视个体个性化知识检索需求。企业通过数据资源整合实现资源管理和共享,在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不断深入发展知识组织系统,实现知识检索能够加速企业创新和发展。只有通过企业提供的知识导航和检索工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智能检索,更好地问有此类需求的客户提供更完备更具个性的知识检索服务,同时也符合企业最大程度发展创新的需求。由于数据库资源庞大、知识检索涉及范围宽泛,人工分析获取有效信息是行不通的,因此对于数据挖掘工具和知识发现工具的选择至关重要,企业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自身发展情况作最优化选择。

三、大数据环境下的知识管理实施策略

(一)资源容器建设

企业发展所需的数据信息资源是十分庞大的,如何快速获取和掌握市场需求导向、用户购买模式和倾向、同类产品竞争情况以及相关理论知识等其他资源信息是关键,切实掌握筛选数据资源能够使企业在数据支撑下牢牢把握发展方向,科学跟进后续研究计划的实施。当前企业发展的大数据趋势使然,只有深入接触并高效发展知识管理策略,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外部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不被淘汰。建立良好的业务管理模式有三点:建立健全以市场创新为根本要义的知识网络;基于优化开发流程的知识管理系统;升级完备以先进开发能力为核心的知识管理机制。该机制的运行不仅能够筛选各类有效数据信息,还能够对企业所需资源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和替换,使企业在资源共享中形成自身的资源库,促进企业内部知识积累和发展。

(二)技术升级保障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于数据信息的采集、整合、共享,知识检索导航、数据知识挖掘工具等均应当与知识管理保持一致,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创新平台协调合作、获取支持。当然,基于对企业发展情况不一的考量,例如不对等的资金规模差异等,企业对于上述情况的掌控并不需要全面性调整,也可通过协同发展的方式与相关科研机构、政府等展开合作,达到协同互补的效果。这对于企业发展来说是一举两得的,不仅能够降低企业在这一方面自主研发的成本投入,还能够深入运用知识管理和共享获取所需资源数据信息。此外,企业在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模式后如何高效实施相关知识管理策略也相当关键。

(三)管理系统改进

企业管理的改进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是精细化管理的发展,其二便是知识管理。在原始的管理模式中,由个人决策的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升级。一个企业的发展单靠个人是远远不够的,是由一个掌握公司实际情况的组织来实现的。这些功能的实现基于大数据管理,实现“全数据化”的精细业务开发模式。但因为企业所现有的信息数据十分匮乏,且原始的管理系统相对落后。在今天的信息化时代里,企业的一个重要竞争力之一就是其所搜集到的资源。因此,企业迫切需要打破原有模式,给予原有的知识管理体系,引入个性化信息检索,跨数据库链接等来促使其对知识组织系统的开放机制的接近程度的提高。

四、结论

本篇论文主要从企业在发展中所关注研究的问题着手,构建一个全新的企业知识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模式基于对大数据资源的更深一步进行开发的前提下,将市场的需求视为落脚点,借助高新信息技术,利用网络性质的协同创新方式来对执行这种模式的策略等方面进行深层讨论。在现代的生产及生活当中,信息已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元素。但就目前而言,我们没有做好进入大数据时代的准备。同时还面临着大数据是怎么样的这样一个引人发省的问题。技术的存在是因人而起的,同时也是服务于人的,这点显而易见,但大数据并非一个冰冷、机械化的世界,它无法完全替代人们所发挥的作用。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要求:促进自我知识管理意识的增强,提高对其所作用及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力争在知识型的社会,迎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了规避大数据鸿沟现象的发生,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与此同时,要怀着新时代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是无法比及的信念。

参考文献:

[1]郭亚军.大数据环境下企业技术创新知识管理模式研究[J].现代情报,2016(7)

[2]张平.构建企业数据战略—访SAP公司大数据专家卢东明[J].企业管理,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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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体制缺乏统一运作平台

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体制上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运作流程和信息平台建设上缺乏统一平台,对住房公积金发展产生了制约作用。在运作流程上,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主要按按行政区域进行划分管理,各个行政区域各自为政,互不统属,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政策规定、机构设置和业务流程上不相统一,甚至存在较大差异,条块分割严重,运作效率低下。典型的例子,资金的跨地区调剂便无法实施。在信息平台建设上,全国没有形成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区的信息无法交互共享。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利用和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作为保障城镇居民住房的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着资金利用率低和资金管理能力弱的问题。资金利用率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利用上大部分用于住房贷款,但是近年来,受国内房地产市场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呈现出贷款额下降缴存上上升的的趋势,资金总体利用率呈下降趋势;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地区出现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资金,欠发达地区贷款资金利用率低下的问题,资金总体利用效率不足。资金管理能力弱,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我国的公积金挤占挪用情况时有发生,资金安全问题显现,由于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机制不健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担保业务之间存在相互隔离的问题,无法规避房价波动等引起的贷款风险。

(三)住房公积金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亟需加强

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发展,住房公积金在保障社会公平功能建设日益显得迫切[3]。但目前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在兼顾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发挥的作用较小,甚至存在有失公平的问题。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目前住房公积金对大部分民营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等没有覆盖,覆盖面狭窄,有失社会公平;另一方面,缴存率不平衡,不同行业、企业和单位由于效益的差异,缴存率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单位的缴存比例甚至不足5%,产生新的分配不公。

二、未来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发展方向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将形成统一运作机制

针对目前住房公积金缺乏统一平台的问题,未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上必然走向统一和规范,具体应体现在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上。一是将形成全国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一种关系明确、权力清晰、管理有力的全国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设将成为未来住房公积金组织建设的重点,条块分割的管理现状将得到有效解决。二是信息化建设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广泛应用,一个涵盖国家、省和市三级,以国家级为平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网络将形成,相关信息的交互共享水平将大为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将进入真正的信息化时代。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利用和管理将成为工作重点

住房供给金的主要定位为服务社会大众的住房保障,在未来的发展中,住房公积金资金利用和管理将成为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一方面,统一住房公积金平台的打造将实现对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有效融通创造条件,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流动机制将建立健全起来,资金在不同地区将有效流动起来,住房公积金的整体使用效率将实现大为提升,进而跨地区的住房信贷风险分散、转移以及防范体系亦将随之形成,住房公积金将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另一方面,风险控制体系将形成,在组织机构和信息平台搭建的基础上,针对公积金挤占挪用等问题的风险防控体系将进一步建立,相应的贷款风险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形成,对资金的风险管理能力将增强。

(三)住房公积金将向政策金融的方向发展

结合国际经验和国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未来的住房公积金建设将更加突出公共职能定位,发挥保障社会公平的作用。在服务定位上,住房公积金将向政策金融的方向发展,住房公积金不将以刺激住房需求为定位,在政策上将重点向中低收入者倾斜,将实现对社会各个行业人员的全覆盖,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将实现得到合理制定,帮助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将成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重点。

篇3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定位局限及困境

分析传统教学理论对教学方法的理论规定,“教学方法是指向特定课程与教学目标、受特定课程内容所制约、为师生所共同遵循的教与学的操作规范和步骤等”。从中可以解读出教学方法的基本内涵:其一,具有浓烈的目标导向性,即符合于既定的教学单元、课时目标的要求以及讲授固定知识点的需要;其二,具有强烈的规范性,即要求教师、学生必须共同遵守、遵循这些方法、步骤以及策略。反思这种教学方法的理论规定,其自身存在着过度的预设性、机械的程序性和僵硬的固定性等诸多内在局限,而消解与隔离了教学的生成性逻辑。传统教学理论之所以会面临这些理论的局限以及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教学方法试图“建立一个基于演绎或归纳之上的完美的逻辑系统;但事实上,它是建立在残缺的或虚假的基础之上的,……遵从机械论的和决定论的模式来考察世界的学说只是一种虚假的合法性”。这种虚假的合理性势必引发以下问题:一方面,从教师的角度,在这种教学方法面前,教师完全受制于这种外在的、预设的和固定化的教学方法,其教学角色自然成为教科书知识以及教学方法的机械程序的忠实执行者与搬运工,这势必将教师的反思精神、批判意识等从自身剥离,而最终丧失了教学的智慧性与创造力;另一方面,从学生的角度,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彼此的差异性与多样性。美国课程学者BernardRicca曾明确反对这种在教师熟知学生学习情况与状态之前便提前选择了目标、评价以及课程,从中不难看出学生的缺席以及不在场。

(二)超越传统教学方法的内在局限———教师实施教学方法的知识管理

产生上述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教学理论在寻求一种关于课堂教学的普遍性知识的同时,却带有根深蒂固的简单性思维,忽视或遗忘了教学实践本身固有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表现为教学实践中学生、教师、学科知识和课堂情境之间的互动,进而产生教学实践中无穷的丰富性、动态性以及开放性,由此也引发了传统教学理论不得不面临一个悖论———“复杂情境不是被有效控制了,而是被有效逃避了”。也就是说,“试图以僵硬模型适应管理和操作的需要,来描述一个复杂系统,就像试图用一个不能弯折的木板覆盖一个球:我们连必须的合格目标都完全不能达到”。于是,消解传统教学理论中教学方法的简单性思维与教学实践所内在的复杂性便构成了鲜明的冲突,呼吁着教师对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等明确预设、正在执行或所潜移默化的个体性、缄默性等形态的教学知识进行知识管理。在知识管理的过程中,教师通过将其不断地显性化、明晰化以及编码化,并分别从学生的角度、教学情境的角度、教师自身的角度以及学科知识的角度将其创造性地生成、自组织性地转化。这期间,教师将各种教学方法、教学策略看作了一种待开发、亟待管理以及不断动态转化的知识资源;教师由传统的教学方法的机械执行者、实施者渐渐转化为反思的实践者以及自觉的管理者,学生也会成为主动影响教师教学方法改变、转化的参与者与行动者。也就是说,教师实施教学方法的知识管理并非单纯将教学方法进行简单叠加或随机转变,而是将学生、教学情境、学科知识以及教师的反思能够真正融合在一起,并共同构成了教学方法产生、实施的关键因素。整个进程实现了教学方法的弹性化、情境性、适切性、生成性以及复杂性,教学实践的复杂性和生成性也由此得以恢复与实现。

二、教师如何实施教学方法的知识管理

依据知识管理的一般模型,教师实施教学方法的知识管理至少涉及对教学方法的表征、编码、转化以及分享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之间彼此联系、相互递进又不断更新、循环反复。其具体过程如下:

(一)教学方法的表征

在这一环节,教师要实现对教学方法的自觉省察,其表征的途径至少包括:一是教学故事的叙述。教师通过对教育教学故事和课堂情境的具体描述,从而对所使用的教学方法进行全面反思;二是教学案例的整理。教师通过对教学故事或事件为素材的教学案例的整理,来对其中的教学方法进行分析和探讨,由此实现将教学方法的隐性状态转化为显性自觉的形式;三是教学生活的分析。教师通过对自身专业成长生活史的回顾与反思,以及发觉教学方法在教师的专业成长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地位,由此实现对教学方法的反思,并逐步深度地清晰化。

(二)教学方法的编码

在这一环节,教师要对所觉知的各种教学方法进一步分类、编码,实现对其理解、反思的条理化与清晰化。编码的分类可依据教学的宏观、微观层面,教学方法可以区分为:问题教学法、发现教学法、探究教学法、范例教学法、讲授法、讲读法、谈话法、演示法、练习法、讨论法和阅读指导法等。依据教学环节,教学方法可以区分为:备课、导入、授课、提问、答疑、处理突发性事件以及课后辅导等方法。确定了教学方法的分类标准之后,教师便将教学设计中所预设的教学方法、教学策略进行分门别类地编码,为下一步实施课堂教学场域中对教学方法的转化提供明确、充分的准备。

(三)教学方法的转化

在这一环节,教师要对所预设的教学方法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动态性的生成,以此消减乃至消除由于教学展开前的教学方法的预设而诱发的简单性趋向。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秉持的是:一方面为反思性思维,即对预设教学方法的使用在行动中不断反思、权衡利弊;另一方面为开放性思维,即对教学方法的使用保持“悬置”,对教学的展开保持一种动态、开放的思维,等待教学实践的延绵与持续。教师实施对教学方法的转化可以依据以下维度:一是学生的维度。教师要依据学生在课堂中的身体参与、言语提问以及神态表情等反馈维度。二是学科知识的维度。教师要依据课堂情景中的学科知识与学生的生活史、学习体验相联系的情况以及师生对学科知识探讨的进度、程度等;三是教学方法的维度。正如费耶阿本德(PaulK.Feyerabend)曾指出的:“每一种方法都既有其一定的作用,又有一定的局限性。”教师有必要考虑课堂中对预定的教学方法的自身长处、局限以及实践中的实施状况等。四是课堂情境的维度。课堂情境中“,没有一种经验情景能够永远把它的这种最后特征保持不变,因为构成这个情境的互相关系就是一些交互作用的状态,而他们本身也是变化不定的”。教师依据课堂情境中的突发性事件、随机影响以及各种关系变量的角度,审查教学方法的使用境况以及由此确定是否进行更改的必要。最终,依据上述四个维度,教师“对实践情景进行反复讨论权衡,以对情景获得‘一致性解释’,最终做出切当的、一致性的行为决定并执行所做出的决定”,并最终实现对预设的教学方法加以适应性调整与转换,对教学方法做出弹性化、生成性的设计与改变。整个过程体现出所经过知识管理的教学方法是基于学生、学科、课堂共同交汇融合而自组织生成的教学方法。

(四)教学方法的分享

在这一环节,教师要整理何时、何地、何种理由进行了教学方法的转化与调试的记录,或教学方法转化发生的情境或缘由,亦或是基于学生、学科知识以及课堂情景等之间的何种关系考虑而进行的教学方法的转化等。通过这一环节,一方面将上述教学方法知识管理的过程形成各式各样的交流场,实现了教师彼此之间通过相互交流个人实现转化教学方法,以此使知识由个人的经验扩散到学校组织的层面;另一方面,教师个体自身在反思与创新过程中,通过教学方法的分享,了解到不同教师的知识管理,可以此获得相关教学隐性知识,从而帮助自我反思。

三、教师何以实现教学方法的知识管理

教师实施教学方法的知识管理体现出教师扎根于自身课堂教学场域,自下而上地从事学生研究、教学反思、课程审议以及课堂领导等的行动研究。教师实现教学方法的知识管理至少涉及以下条件:

(一)提升教师课程意识,增强教师对教学方法的敏感性

长期以来,由于深受计划经济体制与课程统一管理方式等因素的钳制,我国教师始终处于“忠实执行者”的教学身份与角色,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过多局限于考点的掌握与背诵,这也直接导致教师普遍信奉固定性、统一化的传授法、讲解法为教学中最常用且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同时认为毫无必要对其反思或加以质疑,久而久之导致了教师严重缺乏必要的课程意识以及相关于课程开发、领导与生成的知识和能力。而教师实施教学方法的知识管理则势必呼吁提升教师自身课程意识的必要与必须,从而教师才得以从整个课程系统、课程过程的视角,一种系统性、整体性、开放性和生成性的自觉意识审视教学方法的使用与转化。此外,课程意识的提升也意味着教师逐步摆脱作为固定、静态和机械的教学方法执行者的角色,而是要在课堂实践中基于课程运作的整体视域动态,主动以及参与式地反思、建构以及领导规划教学方法。

(二)构建大学与中小学合作体系,实现教师知识管理的专业养成

教师进行教学方法的知识管理既是一项依托自身课堂教学场域的实践活动,同时更是一项理论参与的专业活动。这便要求教师不仅应清楚自身所掌握教学方法的样态、种类及其功能所指,还需明确其产生的背景、自身的优缺点以及适用范围,同时还需要理解教学方法知识管理的意义,以及如何将教学方法进行表征,如何将教学方法按照理论逻辑或实践逻辑进行分类、编码和如何对所设计、预设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进行转化和生成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单凭教师自发的实践经验可能缺乏理论支撑,而最终导致低效重复或机械形式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大学与中、小学的合作体系,增强中小学教师与教育学研究者的交流、合作。在此过程中,教育研究者与教师一起合作、扎根课堂,向中小学校提供知识管理的相关咨询和建议,帮助教师完成自身教学知识的更新、管理以及重塑。而且,两者间的合作有必要建立在寻求相互对话、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寻求两者间的共识与视域的融合。

(三)构建学校知识管理体系,配套教师教学方法知识管理的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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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 完善 策略

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生存与发展方面并不担忧。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深入发展,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各种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例如:社会化程度低、给国家带来的财政负担重、政事不分、机构建设臃肿、缺乏竞争意识、缺乏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机制、人员结构不合理、人浮于事等现象严重。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这事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更影响着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自身职能的发挥。为了彻底改变这种影响事业单位发展的状况,我国事业单位必须进行深入的改革,其中就包括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一直靠财政补贴过日子,使得事业单位缺乏长远的发展目标,因此,财务管理目标也就十分模糊,“等、靠、要”的思想及“报账式”的会计核算模式使得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出现了各种弊病。

二、事业单位旧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核算不合理凸显弊端。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采取收付实现制。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国家的一个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获得利润,更多的是向国家、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卫生医疗、教育、科学研究等服务,其主要目的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财务管理以及新时期新形势对会计核算提出的要求,不能准确的、科学的、客观的、完整的反映出事业单位的资产与负债情况,这在客观上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对市场经营风险的管理与认识、影响了事业单位管理绩效的评估。例如:在收付实现制中,对于在核算期内应收而未收到的收入不能计入当期的收入中,而对于在核算期内支付的材料、资产、长期费用等统统计入到了当期的支出中,没有对长期费用进行分摊。很显然,这种核算的方法使得事业单位的收入与支出之间不能实现完全配比,使得事业单位内部的相关会计信息不能真实的反映出当期的事业单位的结余、预算的执行情况,会计核算也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2)会计科目的设置问题凸显。随着我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发生了转变,现行的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的设置已经不能满足新业务提出的要求。例如:国家财政资金流向的转变。原来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购买固定资产所需资金、购买材料办公用品等所需资金、维持正常服务所需资金都是有国家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事业单位的账户上;改革后,这些资金直接由国家财政部门从国库拨付到职工工资账户或拨付给商品供应商、服务供应商。此时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不再表现为货币资金、而是在表现为资金收入增加的同时费用的增加与非货币性资产的增加。经济业务的变化要求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的设置发生变化,需要根据实际业务增加会计科目,相应的还必须调整账务处理的方式。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不断科学化、规范化实施,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对于事业单位中的低值易耗品、长期负债的管理需要进行会计科目的统一与规范。

(3)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凸显。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其原值进行反应,不能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也仅以原值来反映其机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损耗,这种损耗在企业的账务处理中将定期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事业单位不计提折旧就无法准确的反映出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例如:某事业单位两年前购进的一想笔记本电脑,购入时价格为8000元,经过两年的使用和磨损,该笔记本电脑的市场价格已经下跌到4000元。此时,如果仍按照8000元的价值入账,那么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会导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的虚增,资产的价值将不真实。另外,事业单位在购入固定资产时,都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导致当期年度的支出剧增,而以后年度的支出虚减,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并未得以体现。

三、完善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的有效措施

(1)完善会计核算方法。为了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法,可以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融入企业会计制度,有计划、分步骤的引入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方法。在权责发生制下,事业单位的收入只有在提供服务时才能确认,在接受服务后可以确认为当期的费用,并将其作为债务列入到资产负债表中。由于原来事业单位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在向权责发生制转换期间,事业单位可以采取由局部到整体的基本原则有计划、分步骤的实现。这种渐进式的转变方式不仅能够有效的弥补事业单位收付实现制中对当前财政相关改革的不适应,还能够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后续改革奠定基础。

(2)重新设置相关会计科目。随着事业单位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发生了变化,这即要求事业单位必须增加或减少一些会计科目。增加的会计科目主要有:非财政拨款结转、在建工程、累计折旧、短期借款、长期应付款、文物文化资产、累计摊销、长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支出等会计科目。增加的这些会计科目能够对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完善,在丰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内容的同时保证了会计信息的高度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减少的会计科目主要包括:拨出经费与转账、成本费用、结余分配等会计科目。减少的这些会计科目已经不需要在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予以体现。另外,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还对会计科目的规范化进行了规定。对于部分会计科目的名称进行了规范化的调整。例如:现金改为库存现金、产成品与材料改成了存货、应交税金改成了应交税费。这种规范化名称的改变进一步推动了会计科目的发展,有效的促进了事业单位各项事务的发展。

(3)对固定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一般而言,事业单位都拥有数量庞大的固定资产,这些都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这些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如前所述,事业单位在购进固定资产时是按照其原价值来入账的,而在固定资产后续的使用、磨损过程中不计提折旧,这将虚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因此,事业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同时增设了“累计折旧”账户,作为固定资产账户的备抵账户。值得提醒的是,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应选择适当的计提方法,其账务处理为:计提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贷记:累计折旧,同时还必须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项目,更加真实、客观、科学的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与真实价值。

总之,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推广,各事业单位的领导与财务人员必须紧紧把握这一契机,掌握财务管理的新思路、树立新理念,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促进事业单位工作质量的提升,促进事业单位能够更好的为国家、社会、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梁丽香.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及启示[J].国际商务财务,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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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法学理论 法律解释 微观法制 司法实践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出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不重视在微观细节处审视法治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审视法学理论和微观法治的实现问题。虽然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法律原则、规范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设计,但有了这些法学理论也不一定实现法治,理论进入法治的途径是理解和消化。为此,我们要很好地运用“法律解释”这一手段告诉人们如何运用法学理论,实现微观法治。

一、关于法学理论作用的相关疑问

关于法学理论在司法中是否有作用、有什么作用的问题,我国与英美等国家有着不同的观点。与英美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理论化,英美国家的法律体系则比较重视实践。对于英美国家的法律人而言,“理论”这个词不过是个说词,因为他们一直从实践的角度看待法律,当然,他们也不是完全不信任理论,不讲抽象概括,不重视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他们只是对这样的一种法学理论存有怀疑。如,英国法律人认为:法律人每天面对的是一个个不同的真实案例,如果将既定的法学理论看成是一般命题,一般命题是不能解决具体问题的,既定的法学理论怎么能活灵活现地解决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呢?因此,当法学理论与实践发生冲突时,他们更愿意在经验中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法,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人却不是这样。当法学理论与实践出现冲突时,我们的法律人更倾向于理论指导实践,又重新回到理论探索中寻找新的理论去指导实践。

英国虽然也有法学教育,但是教育体系与我国有所不同,除了在学校学习相关法学理论知识外,还要跟着实务部门的人学习,因为他们始终认为法律不是教出来的,而是学出来的。其实,现实中如果一个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引用的内容来自于书本的话,往往会影响法官对此依据的信服度,法官在裁判时也往往从现实的角度去考虑。种种迹象都表现出了这样一种现象,英美国家不少法律人士都对法学理论在法治中的作用产生了怀疑,并且,这种思想已渐渐蔓延到我国。按照哲学认识论,理论来自于实践,实践作用于理论,理论指导实践。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不能缺少法学理论的指导,法学理论的抽象性并不意味着它是空洞的,是一种说教,我们应当利用好“法律解释”这一工具将抽象的法学理论解释清楚。但是我国法律解释的相关理论许多来源于西方,并不能满足我国的具体实情,为此,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找到一种中国式的“法律解释”,以便让更多的人清楚了解法学理论中的“具体”。

二、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尽管法律界一些人士质疑法学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但是离开法学理论的指导,司法实践也就失去了章法。我们不得不承认理论家与实践者需要的法学理论是不同的,法官作为实践者也许在裁判过程中不需要前卫的法学理论,但是如果不能掌握一定法学理论的话,分析与解释案件的时候就会力不从心。理论家需要的是一种描述性理论,实践者需要的是一种规范性的理论。规范性的理论不是对实践中所蕴含理论的解释和说明,而是规定一些能证明特定实践和制度的条件,而法学理论却是一种关于法律实践的分析性理论,分析法律的概念和所有法律实践所蕴含的某种真理。因此,理论家和实践者之间所尊重的理论并不互相矛盾,这也正好反驳了英美一些法律人的观点。

法律是保守的,法学是自由的,存在着支持法治的声音就会存在反对的声音,为此不同的立场有着不同的声音。一般来说,法律解释学、规范法学都在方法论上支持法治;法律社会学从严格法治的角度,要求对法治进行变通;自然法学总体上是支持法治的,但它更偏重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因而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与法治理论有些出入;后现代法学、批判法学对法治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从这些内容中我们不难看出来,不同的法学立场对法治有着不同的态度。但是,在法律解释过程中我们必须选择维护法治,而法学理论只有渗透到解释法律的人身上,才能做到维护法治。

三、通过法律解释使理论进入实践

认为法学理论无用的法律人,一般都是从实践角度来看待问题,只是他们没有看到抽象的法学理论生命力在于它要不断与法律实践相接触、相吻合,接受在实践过程中人们对它缺陷的批评,然后反思自己。看不到法学理论这一点的法律人,才会对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的作用产生怀疑。法学理论是一种学术,它的主要作用不在于制定行动方案,在于开启智力,因此“如何运用法学理论”是其发挥自身在实践中重要作用的关键,而法律解释恰恰是通过这一道路的途径。

如某案例中,某旅行团人员在导游讲解下,部分游客购买了某样商品,某游客之后发现商品的购入价远远高于该商品的正常价格,认为导游、旅行团在其中受贿利益,谋骗游客钱财,遂将导游、旅行社告上了法庭。旅行社认为在购买商品之前,导游已经对商品的内容进行了讲解,游客的购买行为是一种自愿行为,导游并未强行其购买商品,而且也不存在隐瞒行为。

法官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与游客之间有着一种合同关系,旅行社有责任有义务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保护游客的权益。但是,由于导游在游客购买商品之前已经对商品进行了讲解,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导游和旅行社的行为不是一种欺诈行为,游客应对自己的自愿购买行为负责,遂判游客败诉。

该案的关键是游客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是否被侵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有知情权,如果在商品购买中消费者遭受了一定欺诈,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则认为旅行社、导游应承担游客遭受到的损失,因为旅行社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责任有义务保护游客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可是,旅行社、导游的责任和义务仅限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实践中,法官对侵权人主观过错的认定主要依据侵权法中的过错理论,因为游客的行为属自愿行为,购买的时候商家已经告知其商品价格,其仍然购买了商品,在这个过程中并未对消费者产生侵权行为,所以判游客败诉。从本案件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现象:只有通过法律解释,我们才能知道法律是什么,知道抽象的法学理论在实践中如何应用,仅仅知道法律概念或法学理论而不知道其是什么的话,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就失去了切实作用。

四、法学理论与微观法治的实现方法

法学理论进入实践的主要途径是“法律解释”,在解释事实与法律过程中把理论的作用展现出来。但这需要一个过程,而且是一个较为漫长的心理过程。首先,要想将法学理论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应对理论相当熟悉。如果不熟悉法学理论甚至不知道法学理论,法学理论进入实践也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笔者看来,法学理论通过解释进入实践的途径有两条:第一,虽说法学理论不是对具体行动方案的制定,但是在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的时候应充分注重理论的引导作用,用理论指导实践;第二,在具体的法律判断形成之后,以法学理论作为判断的理论支撑。这两种方式并不是直接解释法律或法学理论是什么,而是在思考如何在具体行动中切实发挥法学理论的作用,这正是法律解释理论发挥作用的场合。

微观法治是一种人工秩序,不是一种自然秩序,本身就是建立在法学理论基础上的,不能离开法学理论而单谈法治。虽然英美国家的法律人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不够重视,可这些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判例法仍然有着法学理论,只不过没有我们国家对法学理论研究那么重视而已。有一点我们必须清楚看到,世界上不存在万能的能解释所有问题的理论,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法学理论都能与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即使都能结合在一起,也有部分在结合过程中存在着结合度的问题。上文已经阐述过,法学理论的作用不在于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而是对思维的启发,是对实践的指导,用观念启发的方式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因此,如果法律人在分析和解决案件的时候找不到相对应的理论,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就是确实不存在相对应的法学理论,第二个方面实践者对法学理论不够熟悉或是思维存在问题,只能识别那些能对具体案件有所帮助的理论,理解不了那些能够对实践活动有所启发的理论。法律规定中的内容不是一种具体的办案方案,它是法律人解释案件为什么这样办的依据,为此,我们应清楚地看到法律与实践之间有着很大的解释空间,这个解释空间正是法学理论进入实践的途径之一,也是实现微观法治的关键。

在发挥法学理论功能解释法律过程中,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性,我们要运用有说服力的语言,但是又不能再用理论来解释,抽象的语言是解释不了抽象的法律条文,必须采用专业性的法律语言,专业性的法律语言某种程度上一种描述性法律语言。法律人士正是要很好地运用这种描述性语言来解读法律,在这个过程中让法学理论进入实践,尽而更好地指导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