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源头控制;综合管理
水是生命之源,人类的生存活动也都离不开水。但如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流域水环境的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污染程度越来越严重,对人们的正常生产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虽然,我国针对水环境污染采取了各种防治措施,但是没达到预期效果,水环境污染导致的问题不断出现,没有得到有效、持续的改善。所以,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来源,从流域综合管理上加强对水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的控制,营造良好持续的水环境。
1流域水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现状
1.1缺乏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全局战略
水环境污染问题涉及范围很广,主要涉及有流域地形特点流域土地利用开发状况及行业类别等,必须要加强流域尺度的水环境管理。我国在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上主要是以区域污染控制为出发点,对流域全局的管理措施存在不足。而欧美一些国家主要强调的是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治理,要注重与流域内水质有关的所有问题,确保流域水生态的完整性。
1.2对污染来源的复杂性理解不够
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关注较多的是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及重金属等水质指标,严重忽视了在水质监测指标中表现不出的毒性污染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这些污染物通常都难以降解,能在水环境中存留较长时间,在水的迁移会严重威胁着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平衡。
1.3对不同区域污染特点研究力度不够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同一流域不同区域的环境差异较大,针对各个流域的不同区域进行水环境特征的检测分析,同时也没有开展污染因子及干扰因素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作用关系的研究,如果盲目采取同样的防治措施的话,会无法准确判断流域水环境的具体情况,难以达到预定的防治效果。
2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的原因
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一定客观程度上加剧了中国流域水环境的污染程度。人类活动加剧,污水排放增加,因此造成严重的水体污染。其次,我国水资源的缺乏及不合理利用。我国水资源南北区域分布不均匀,我国北方地区面积约占全国的63~64%,而水资源量却不到20%,相比之下,南方地区的面积约占全国的37%,而水资源量却高达80%;随着我国水资源开发程度的不断提高,由原来的1000亿立方米供水量增加到5000亿立方米,但是我国的农业、工业城镇仍存在严重缺水,在全国688个城市当中约有400多个城市存在缺水问题。水资源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水污染的形势,另外水资源的价格设置不合理以及节约用水意识淡薄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据统计,我国75%~80%的用水量为农业用水,平均用水利用率仅为30%左右,这与发达国家级的用水利用率差距较大;在工业用水方面,其重复利用率在50%以内,而发达国家的工业用水重复率在80%以上。最后,粗放型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以粗放式为主,工业和农业的生产结构不合理,生产工艺水平也比较落后,使得污染物的排放难以降低,同时,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以及排污管道的建设也较为落后,种种因素都加剧了水环境的污染程度[1]。
3流域水环境污染控制与管理对策
3.1将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控制的治理策略
针对工业生产方面,要引进新的技术设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通过采取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模式来有效降低能耗和物耗,以降低排污量,实现经济与环境协同持续发展。针对农业生产方面,在流域生态特殊区域实施人口控制和粮食补给政策,同时,增大有机肥料的施用量和施用面积,有效控制化学性肥料的使用;严禁土地的胡乱开发和植被的破坏,快速推动“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以减少水土的流失[2]。
3.2对相关水环境污染物进行分类控制
在进行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的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通过对不同污染物的形态特征以及危害程度等,对水环境污染物进行合理分类,例如,根据水污染物质的特征情况,可将其分为无机物、有机物以及金属物质等等;抑或根据水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分为常规污染物、优先控制污染物等等;所以应该根据污染物的不同类别进行相应地控制。
3.3对水环境实施分期保护原则
对水环境的分期保护主要采取季节性划分和年度性划分两种分法。季节性划分的目的主要是显现控制中的水期差异性,而年度性划分是为了实现目标与措施的分阶段实施。通常我国在对流域水环境采取控制措施的过程中,主要以枯水期的水文条件来当作水质安全的水文条件,来制定相应的水污染控制方案。而实际应用中,这种方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水污染的差异性,因此存在很大的缺陷,同时水污染的危险期还可能不在枯水期,比如辽河流域它的污染最严重的时段是在丰水期,所以,在水污染防治实施分期保护原则时应该结合流域的具体情况进行实施。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的范围和污染程度都在逐渐增大,因此,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加以防治。在进行流域水环境污染进行防治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不同流域区域的水质环境,充分考虑水环境的差异性,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加强实施力度。
参考文献:
[1]李胜,陈晓春.基于府际博弈的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治理困境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12):221.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问题;防治
1.引言
尽管当前我国经济水平、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城市化进程都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锐。群众对于环境污染反应也愈发激烈。而其中大气污染同噪声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统作为城市污染中四大组成要素。如何应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也是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中的主要议题,也是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当前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2.1空气污染
当前城市污染中,空气表现最明显。随着科技与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的交通工具也成倍增长,机动车尤其是汽车数量普遍应用,排放出大量的汽车尾气。尽管国家已出台多项政策缓解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但仍是当前城市空气污染中主要的污染源,由于尾气排放而引起的空气污染,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我国包括北京、广州、深圳、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在内的大部分区域均在承受着雾霾的污染,空气质量也在不断的下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2噪音污染
2.2.1交通运输噪声,具体是指机动车辆在城市交通干线行驶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我国城市噪声源中40%以上来自交通噪声。
2.2.2工业生产噪声,主要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在对固定或辅助设备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干扰的声音。其噪声波动幅度较大,从20dB-125dB不等,是造成职业性耳聋的主要原因。
2.2.3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工业噪声之外的,因人为活动而引起的对周围生活环境有干扰的声音。
2.3水污染
城市中水污染,主要是由于人口密集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生活废水、废气以及垃圾对水体所造成的污染。生活污水的城市水体的主要污染源,具体而言是人们在生活生产中,包括厕所、浴室和厨房等排出的各种污水的混合液。
2.4土壤污染
城市土壤污染严重危害着生态景观植物。当前对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人口的集中分布,使得的城市土壤面积不断缩小,合适种植环保型植物的原生土壤已经基本退化。部分城市因为水污染严重,如铅、汞等重金属向土壤中渗透,对城市土壤造成二次污染。并且,建筑物的翻新重建也会造成大量的固体垃圾遗留,导致绿化环保植物的栽种必须另行购置土壤;
3.城市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1大气污染措施
调整能源结构,采用清洁型新能源;对燃料进行预处理,以减少时产生污染大气的物质;引起燃烧设备,提高燃烧效率;完善资源分配结构,利用先进技术净化工业及尾气中的有害物质。从高污染车入手,抓重点排放源的消减。政府应加强监管,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减少工业事故型无组织废气排放。
3.2噪音污染治理措施
城市噪声的防治是比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实际难度更大。因此,对其的治理,必须应用多种方法配合综合进行。例如,将声环境保护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强化法律宣传力度,提髙群众保护环境的法制意识、加强噪声声源、传播途径、接收处的防治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噪声监测体系加强城市绿化,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降噪的功能等手段进行综合防治。实现城市绿色、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2水污染防治措施
集中处理城市工业及生活污水,建立专门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水质只有在满足城市下水道标准后,尽可能的将排入城市下水道,与城市废水合并处理。对于不能满足标准的工业废水,在工程内部先进性适当预处理,才能排入下水道。加大节能节水宣传,提高城市用水循环率。
3.3土壤污染措施
土壤污染的防治需要完善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植被修复法,利用植物较快的吸走或降解土壤的污染质,而达到进化土壤的目的。土壤污染污染必须做到“预防为主”。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控制减少工业废气排放及建筑固体遗留。
结语
我国城市环境污染范围仍在不断加大,而城市环境污染源也日益复杂,因此必须做好环保意识的宣传,加强政府的监督与调控。通过政府与社会市民的共同努力,推动城市环境改善,创建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郑琳.浅析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及低碳环保措施[J].黑龙江信息科技,2014(09):105-107.
关键词: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新时期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存在轻视生态环境保护、重视工程成本和进度的问题,在施工现场没有按照我国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对附近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影响,进而导致居民与企业之间出现纠纷。因此,对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现实意义。
1建筑施工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
1.1噪声污染
在工程建设中,会使用到多种建筑设备,而设备在工作中会产生噪声污染,对附近居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1.2废水污染
在工程施工中,会产生泥浆、生活废水、养护用水以及清洗水等施工废水,一些建筑企业将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河流以及下水道中,不仅对附近水域带来污染,同时也会堵塞水道,引发次生水污染等问题。
1.3废气污染
施工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对附近空气带来严重的污染,产生扬尘的主要原因为:细集料的使用、存放以及运输,建筑垃圾以及土方挖掘,场地平整,空中废料抛洒以及运输车辆进出等。如果在干旱大风天气下施工,扬尘现象会更加严重。同时,车辆尾气、油漆稀释剂、施工机械以及食堂大灶等,都会产生有机废气。
1.4废物污染
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废包装、废弃材料、废弃拆除物、废弃土方以及废泥浆液等。一些建筑企业没有对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只是在施工现场随意堆集,在施工结束后也没有及时清理,当遭遇暴雨天气后,废物流入到河流中,容易造成河水污染。
2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的相关防治措施
2.1提高企业重视程度
首先,企业要组织所有员工开展环保教育,定期举办环保法规学习活动,提高所有员工的环保素质;其次,企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体系的相关要求,编制施工环保指导书,并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施工作业;最后,企业要加强施工管理,设立施工环保小组,完善施工环保考核体系,将施工绩效与环保工作挂钩。
2.2防治噪声污染的主要措施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设备数量较多,其同时作业会产生噪声污染,当各种噪声不断叠加后,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建筑企业要采取以下措施,合理控制噪声污染:首先,在施工现场砌筑围墙,针对敏感噪声进行保护,如果施工现场噪声过大,要安装降噪声围帘;其次,对人为噪声加强控制,严禁出现大声喧哗以及过度敲打等情况,提高施工人员的降噪意识,在搬运货物、物体装卸以及拆除模板过程中,要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再次,结合不同阶段的施工特点,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置,将高噪声的施工器械远离学校、医院以及居民区,并且做好施工协调工作,在居民休息时间段内,尽量不进行施工作业;最后,使用具有消声设备或者低噪声的机械,加强对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防止由于设备故障而产生噪声污染。
2.3防治粉尘污染的主要措施
首先,企业要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科学的组织方式,有效控制粉尘污染,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要对挖土方的数量、阶段以及顺序进行有效分析,减少土方回运和外运的数量以及次数,进而降低扬尘对空气的污染;其次,硬化施工运输路线,并且组织人员定期对路线进行压尘洒水,对施工现场堆集的粉料进行科学处理,并且在施工现场安装除尘设备;再次,严格管理运输车辆,杜绝使用尾气超标的车辆,车辆不能出现超载行为,对于承载散装材料的运输车辆,要设有遮蔽装置,对车轮以及车帮进行及时冲洗,防止出现夹卷以及遗洒等情况;最后,如果是高层建筑,要严禁进行高空抛物,防止灰尘污染附近环境,企业要尽量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在施工中减少对空气的污染,施工现场尽量采用液化或者电能等清洁能源。
2.4防治废水污染的主要措施
首先,建筑企业要设置废水沉淀池,废水在流过沉淀池后,再经过市政污水网进行进一步过滤,严禁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和下水道中;其次,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要一同经由市政污水网,再经过污水处理后进行排放,严禁废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以及附近雨水管网中;最后,建筑企业要对各种设备和车辆的油、机油以及燃油等进行科学管理,各种废弃油脂要进行集中处理,严禁排入到附近河流、市政水管网以及随意处置。
2.5防治废物污染的主要措施
建筑工程在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工程废弃物,在施工结束后,一些被废弃的材料被随意堆放,如果遭遇暴雨大风天气,可能会冲进附近水域中,对附近水源造成污染。因此,建筑企业要通过以下措施,对废物污染进行有效防治:首先,建筑企业要规范自身的运输行为,不能随意处理施工垃圾,在工程施工结束后,要组织人员对施工垃圾和建筑废料进行清运,并且拆除工棚等施工建筑物,恢复施工现场的自然景观;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要对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对油漆工、钢筋工、焊工、电工以及木工等产生了物料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和利用,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
3结语
总而言之,针对建筑施工所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建筑企业一定要制定科学的防治措施,遵守我国环保的相关标准和法规,坚持工程质量与环境保护并重,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同时,保护当地自然环境,为我国社会的稳步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徐小忠,李小燕.浅析建筑施工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及对策措施[J].环境研究与监测,2009,22(3):79-80,78.[2017-09-04].
[2]王跃进.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及防治措施[J].山西建筑,2012,38(19):217-218.[2017-09-04].
[3]邵明波.关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环境污染问题和防治措施研究[J].现代装饰(理论),2012(12):63.[2017-09-0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海洋、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任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经费,用于保障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省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到排污单位。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确定为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提出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重点监管区未达到环境治理目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其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第八条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建成后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标准和排放方式等污染控制要求。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范围和核发程序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采用下列方式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和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一)将未经处理超过规定标准的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
(三)擅自停止使用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四)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污染物;
(五)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标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可以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污染物或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修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全省环境污染监控系统,并可以将该设备取得的经环境监测机构核实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未约定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义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河流交界断面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环境安全。
河流交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达不到本省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相邻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可以进行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有关资料,并在发现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对产生污染物的设施和相关物品采取暂扣、封存措施。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情况。
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取以同一事由对同一标的再次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的方式变相延长期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取暂扣或者封存措施期间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对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二)排放重点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限排或者其他措施,使污染物的排放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能够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限期治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限期治理期限届满或者限期治理工作完成后,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及有关社会监督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的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或者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的;
(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
(一)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三)为能够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设备的;
(四)将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的;
(五)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决定所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字: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乡村区域范围内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包括该区域内的土地、大气、水、动植物、交通道路、设施、构筑物等。农村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或农村环境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活动。由于农村环境是农业环境的中心,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保护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对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意义。
一、农村环境现状。
(1)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多年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使我国生态环境面临巨大压力,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首先污染源和污染物种类增多。过去,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传统农业生产及农村居民生活,污染物主要是生活污水和少量垃圾。近年来,我国农村除养殖传统的猪、牛、羊、鸡、鸭、鹅外,还出现兔、牛蛙、肉鸽等,水产品及饲料添加剂等品种繁多;种植新型农产品,使用新型农药及化肥、地膜、农机等;乡镇企业、外来企业原辅材料、产品和生产装备多样化。
(2)农村生态环境恶化。
畜禽粪便直排、农作物秸秆大量堆积或直接焚烧等粗陋传统的处理方式严重影响农村的生态环境。由于对规模化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激励措施重视不够,畜禽粪便等优质肥料资源变成污染农村环境的污染源,导致农村环境质量恶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低,部分农作物秸秆被粗放焚烧或抛弃,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造成一定程度的大气污染和水体污染。
(3)企业污染越来越大。
部分地方政府保片面追求政绩,对环保审批手续把关不严,越来越多的污染企业搬迁入住到农村。农村环境监管的不及时、不到位,部分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治污设施长期闲置不正常使用,废水不经处理直排江河,有的企业甚至私设排污口,偷排超标污水。还有一些锅炉炉灶、生活大灶排放超标烟尘。农村环境质量有日趋恶化的态势。
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1)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包括:畜禽养殖及集镇生活污水的污染治理,生活垃圾的统一收集填埋,河道“三清”(清淤、清障、清水面漂、浮物)以及控制水土流失。积极开展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抓好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治理、人畜粪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强化监督和管理,建立农业污染监测体系。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灌溉污水水质、土壤、农产品及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的法定职责。同时,农业部门还应承担突发性农业污染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开展农业环境整治的技术研究等。坚持“环保惠民”,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环保牵头,部门协助,联合推进”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建章立制,强化污染监督和管理,是确保农业农村环境不受污染的重要保证。要根据《环保法》,制订各地各村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把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纳入全民环保行动中,多方努力引导农民主动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协助农民引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通过“绿色”的生产经营方式,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互协调,达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目的。
(3)推广清洁生产,加速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处理。
在农村推广清洁生产,将农业废弃物、畜禽粪便、作物秸秆等通过资源化途径加以综合利用,这是治理农业污染的最佳途径。如畜禽粪便和秸秆通过沼气化处理,既利用了沼气能源,又可利用沼渣、沼液作果园、桑园肥料;还有以畜禽粪便为基质加工成复合有机肥料,既保持了化肥使用简便、肥效快的特点,又弥补了化肥对土壤的不利影响,还较为彻底地解决了粪便污染环境问题。最大程度地使农业废弃物得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4)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积极性。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离不开法律、经济、行政、科学技术等手段的充分运用,更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本身具有主体分散、排污随机、不易监测、不易确定等特点,防治监管仅靠政府实现难度非常大,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依靠群众的力量,齐抓共管,城乡联防联治,以较小的社会成本,实现保护农村环境的国家大计。
(5)强化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能力。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警示牌,加大巡视监管力度,切实保护饮用水安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严格控制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强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耕地土壤质量。加快城乡污水处理厂、村级污水集中处理池、沼气池等处理设施建设,配套完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强度。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力度,“村收集、乡中转、县处理”,坚决杜绝把农村作为“垃圾堆存场”的现象发生。建立农村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状况普查制度,对污染集中连片地区实施集中治理。完善城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强化城乡统一监管,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监管的组织力量和能力。监测本地区土壤质量,调整严重污染耕地用途,制定污染耕地土地转换和土壤污染治理规划。
三、结语
重视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事关新农村建设和粮食安全的国家大计。相关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大力开展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齐抓共管、城乡同治,统筹城乡发展,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